新媒体对公安工作的影响

2020-03-03 15:25:5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新媒体对公安工作的影响

姓 名: 指导老师:

日期:2015年9月24日

新媒体对公安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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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公安机关的责任日益重要,由此而产生的涉警舆论报道也日益增多。无论是案件的追逐报道、还是对公安队伍的舆论监督报道都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而公安机关也日益重视新闻媒体的宣传推到及舆论监督作用,本文从新闻媒体舆论报道、舆论监督的角度出发,旨在通过分析新闻媒体和公安执法在互动过程中既相辅又抵触的关系现状,提出公安执法应充分尊重新闻媒体,而新闻媒体又应在不妨碍公安执法公正前提下实现合理自由的理念,进而实现二者之间的相辅共融。

关键词:新闻媒体;公安执法;和谐共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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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1

一、积极影响 ........................................................2

(一)通过新闻媒体树立警察典型,有利于警察队伍的形象建设,增进警民关系 ................................................................2

(二)媒体监督有利于实行警务公开 ..................................3

1、新闻媒体的监督使办案过程实现公开化 ...........................3

2、闻媒体监督使办事过程公开化,并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暗箱操作” .3

(三)新闻媒体是规范民警行为的有效手段 ............................3

1、新闻媒体对反面典型的剖析,从思想上给公安民警以警示 ...........3

2、新闻媒体对公安工作的舆论监督,从行为上督促公安民警正确行使行政权利 ............................................................4

(四)新闻媒体是扩大警力的重要渠道 ................................4

二、消极作用 ........................................................5 (一)少数公安机关民警知法犯法造成的涉警事件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 ..5 (二)少数公安机关民警缺乏宗旨意识造成的涉警事件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焦点 5 (三)少数公安机关民警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事件易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焦点 5 (四)一面之词、道听途说、夸大事实“制造”的不实涉警事件成为部分新闻媒体的卖点 ..........................................................6

三、对策 ............................................................6

(一)设定规范,合理限制,划定媒体介入公安工作的合理界限 ..........6

1、正面报道公安工作为主 .........................................6

2、合法 .........................................................6

3、客观公正 .....................................................7

4、遵守司法特性 .................................................7

5、善意和建设性 .................................................7

(二)充分发挥二者的配合作用,欢迎监督 ............................8

(三)提高业内人员的素质,加强行业自律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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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高媒介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8

2、提高媒介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 ...................................9

3、加强行业自律 .................................................9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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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加强监督。对此,十五大、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公安机关作为我国的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同样需要监督,而监督的方式除了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法律监督之外,另外拥有强大监督力量的监督方式就是舆论监督,而舆论监督就离不开新闻媒体报道。

公安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强制力机关,它维护着广大人民的利益,它在管理国家当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执法的优与劣、好与坏,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我们党和政府的认知程度,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存亡。作为一个国家,不管哪朝哪代都对行政执法十分重视,尤其是监督机制也都下了很大的精力进行健全和完善。公安行政执法机关是行政执法单位最大的一个队伍,人员多,工作量大,它的职责只是公安执法当中的一部分,但它所涉及的方面已经非常广,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也息息相关。它的行政执法职责主要包括:公共秩序管理、特种行业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户口管理、治安信息管理、治安案件的查处治安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和查处。而这些也是新闻媒体报道的内容之一,广大群众也正是通过新闻媒体对公安机关的相关报道来了解公安机关的。这就更加凸现新闻媒体对公安工作的重要性,更显现出新闻媒体与公安执法的互动性。

现代社会发展之快,是以往任何一个时代均无法比拟的。随着电子信息产业的日益兴盛,电脑网络的普及程度呈汹涌澎湃之势,以计算机、手机为信息接受终端的网络新闻媒体业已突破了传统的报刊、杂志等平面新闻媒体方式的局限,成为信息新闻媒体中一支强大的新生力量,并正以传统新闻媒体所无法比拟的方式和手段,对公安执法领域进行着无孔不入式的渗透,并在社会和民众中产生了深远影响。舆论监督公安执法的职能定位为我国官方所肯定,曾经写入了十五大报告,这又给公安执法带来了新的挑战。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的逐步深入,新闻媒体与公安执法作为相对独立的两大社会秩序控制主体,二者的社会功能本质,都指向了社会秩序,而要实现两者的和谐共融,就必须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就要做到公安执法应充分尊重新闻媒体,而新闻媒体又应以不妨碍公

1 安执法公正为前提,实现社会主义和谐以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在西方国家,新闻媒体被称为无冕之王,是独立于三权之外的第四权力。在现在看来,新闻媒体与公安机关是现代社会的两大公器,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从最基本的层面看,公安工作过程所蕴含或展示的内容以及公安工作本身所显示的刺激性,对于新闻媒体来说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公安工作实践所衍生的事实与问题已经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而新闻媒体的广泛影响以及它所体现的公众意识,亦是公安机关无法漠视的。不仅如此,在现代社会,新闻媒体与公安机关相互之间始终存在着密切关系,新闻媒体与公安机关相互关系的恰当构造也是现代国家社会统治内部谐调的一个重要保证。[1]媒体监督由于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新闻媒体监督,(指“以大众传媒为载体对各种社会现象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对促进公安机关执法公正、遏制暗箱操作、维护社会正义方面发挥了其他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由于当前我国新闻媒体本身特有性质和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二者之间缺乏合理的结合机制,相互之间存在着许多阻隔契合的矛盾与弊端,要实现相互之间共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有时新闻媒体甚至还会对公安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一、积极影响

(一)通过新闻媒体树立警察典型,有利于警察队伍的形象建设,增进警民关系

我国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在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刑事犯罪、处置突发事件和同自然灾害事故作斗争等各项工作中,为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保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可歌可泣的英雄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树立典型,宏扬正气,对公众深入了解警察工作,消除对警察的误解甚至对抗情绪,赢得公众对警察的信任和肯定改善警民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江西省的邱娥国,广东的麦杰俊他们爱岗敬业,深入到百姓生活中去,维护一方平安在平凡的岗位上作除了突出的贡献,树立了警察的良好形象。树立他们为典型,极大的激发了广大基层民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兢兢业业作好本职工作的热情。新闻媒体不失时机地通过记者采访、制作电视专题新闻、撰写通讯等宣传方式进行宣传,使邱娥国、麦杰俊一下子成为家喻户晓的“名人”,其优秀事迹也得到广泛流传。公众通过新闻媒体更加了解警察队伍,更加关心支持警察工作,真正认识到警察队伍是一支全心全意为人民

2 服务的队伍,大大拉近了警察和群众的距离。

(二)媒体监督有利于实行警务公开

1、新闻媒体的监督使办案过程实现公开化

新闻媒体的介入能改变以往“关门办案”的状况,凡不涉及到党和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在国家、法规的允许条件下都可以在新闻媒体的监督下进行。由此对警察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尤其是民事纠纷案件)的态度如何,是否公正合法,认定双方承担责任是否合理都一目了然,对于妥善调解双方的矛盾,协调双方损害赔偿也更公正。同时也教育了关注案件发展的群众。

2、闻媒体监督使办事过程公开化,并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暗箱操作” 近年来,新闻媒体的监督促进了各地公安机关将与人民群众直接打交道的各项管理工作实行公开化,户口的迁移、居民身份证的办理、出入境签证的办理、机动车年审等工作在新闻媒体的监督下将办事条件、收费标准、服务时限和违法投诉方式全盘端到群众面前,有效的减少了钱权交易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扼制了腐败的产生。 另外,新闻媒体监督使办事过程公开化,并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暗箱操作”的发生。

(三)新闻媒体是规范民警行为的有效手段

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可以在从严治警方面起到明显的警示作用,也可以对民警的执法与服务活动进行有效规范和监督。

1、新闻媒体对反面典型的剖析,从思想上给公安民警以警示

由于国情的不同,我国的政治体制不具有分权制衡的特点,对待权力过度膨胀和腐败,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实践中有许多问题,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甚至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在许多地方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干部中的各种腐败现象仍在蔓延。通过剖析这类反面典型,在新闻媒体上开展具体实在、生动形象的教育,比泛泛地讲道理更能够打动人心,发挥的警示作用也要好得多。尤其是公安民警在日常工作和办案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接触各类人员,接触大额钱款,常常受到各种形式的诱惑,如果民警没有坚定的意志、不能廉洁自律,很可能因受诱惑而导致无可挽回的后果发生,甚至走上犯罪道路。通过新闻媒体对社会上一些丑恶现象的曝光,使广大公安民警从中受到深刻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增强民警廉洁自律意识,提高民警的拒腐防变能力,可以有效地遏制民警中丑恶现象的滋生和漫延。

2、新闻媒体对公安工作的舆论监督,从行为上督促公安民警正确行使行政权利

新闻媒体作为社会舆论工具,它对公安工作起到了无可替代的舆论监督作用。在现代社会中,我们的报纸、广播、电视大量担负着表达社会舆论,帮助实现社会调整,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在实践中我们看到,舆论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具备人大、行政监督的刚性特征,即实质上的裁定和执行机能,但这种信息型的“软监督”同样可以产生强大的无形力量。从公安工作方面看,新闻媒体不仅可以有效地发现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背离法律的现象,而且既可将自己调查了解到的这些违法现象在新闻媒介上曝光,促使偏差行为主体强化自律,也可将此类信息迅速有效地传递给有关机关,呼吁和督促有关权力部门予以解决和采取纠偏措施,以推动社会的“硬性”手段,进行他律。可以看出,舆论监督的巨大社会影响力是其它模式的监督所不能替代的,他可以唤醒人们的良知,引发民心的向背,从而形成一种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新闻媒体运作的及时性、广泛性和舆论监督的公开性,决定了舆论监督在我国整个监督体系结构中的不可缺少性和重要性,也决定了舆论监督对公安工作的不可缺少性和重要性。新闻媒体在公安工作中充分发挥了新闻舆论监督的积极的建设作用,只有有效利用传媒的特殊功能,来监督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权利的运用,才能保证公安行政权利切实掌握在人民群众手中,从而进一步保障公安行政权利得到有效行使。

(四)新闻媒体是扩大警力的重要渠道

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公安工作量和工作任务也随之增加,公安机关普遍面临着警力不足的问题。但是,由于受人力、物力、财力、人员编制等多方面条件的制约,在短期内很难大规模增加警察数量。面对这种现状,各地公安机关想尽办法弥补警力不足,却仍然捉襟见肘。而新闻媒体因覆盖面广、影响面大,就成为了公安机关向群众要警力、向社会要警力的必要渠道,这也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专群结合工作路线。通过新闻媒体对公安工作及成果的宣传报道,使群众学习到法律知识,增强了群众的守法意识,提高了群众的警觉性,提升了群众的预防犯罪意识,从而充分发挥警力作用。

如2007年厦门“6.16”强奸幼女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厦门各大媒体上及时通报了案件的侦查进展情况,通过媒体发出悬赏通告,动员发动群众提供破

4 案信息,获得了100多条有价值的线索。最终,犯罪嫌疑人彭登的落网,正是福建省福州市群众发现有人很像媒体报道的、警方正在追捕的通缉犯彭登而向警方举报,才使福州警方将其一举擒获。类似这种群众协助警方破案、抓逃的事例不胜枚举。通过新闻媒体对案件侦破工作的直接参与而使案件成功告破,不但让群众了解了公安工作,密切了警民关系,也使媒体和群众成为公安机关破案的助力。

二、消极作用

新闻媒体对公安工作的作用,总的来说是利大于弊,但由于我国现行新闻媒体自身的性质、体制和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加上新闻媒体与公安机关缺乏合理的结合机制,导致新闻媒体在对公安工作进行监督、报道时会造成一些负面的消极影响。

(一)少数公安机关民警知法犯法造成的涉警事件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

少数民警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受腐朽思想腐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淡薄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和错位,思想上滋长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执法不学法、执法不懂法、执法不守法、执法违法、执法犯法、执法犯罪,其至把执法活动置于社会上不正常的关系网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为害人民群众。问题虽然发生在极个别民警身上,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既破坏了警民关系,严重败坏了公安机关整体形象,也成为新闻媒体竞相报道的热点。 (二)少数公安机关民警缺乏宗旨意识造成的涉警事件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

世界上唯有中国的警察前而冠以“人民”二字,说明了公安机关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就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各级公安机关开展的一系列政治思想主题教育,始终紧紧围绕“为人民服务”这个中心。但目前,有的民警对政治学习不感兴趣,不讲奉献只求索取,忘却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遇事不能从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而是私心膨胀,贪小利、图享受,与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期望和要求形成明显反差。少数民警特权思想严重,以管人者自居,工作方法简单,态度行为粗暴,刁难欺压群众,引起群众反感,产生了不良的后果。

(三)少数公安机关民警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事件易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先后进行了执法规范化教育、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素质能力建设等活动,在全体民警中加强执法为民思想教育,强化民警证据意识、

5 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不断完善执法办案和监督制约的具体制度,把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有机统一起来。但少数基层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在执法指导思想上仍然出现了偏差和错位,在执法办案中,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重实体轻程序、重处罚轻教育、重领导轻群众、重关系轻法制、重人治轻法治等行为屡禁不止;不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搞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随意侵犯人权。

(四)一面之词、道听途说、夸大事实“制造”的不实涉警事件成为部分新闻媒体的卖点

由于当前新闻媒体之间的激烈竞争,许多新闻媒体和记者都在为“扯眼球”的新闻而忙碌,很多新闻媒体都采取提供线索有奖的方式来收集“新闻”和“报料”。但极个别新闻媒体和记者对所谓的群众提供线索不加甄别,不深入走访调查,偏听偏信,为“新闻”而“新闻”,把一面之词当成热点,把夸大事实作为卖点,以耸人听闻的标题、大肆渲染的情节来吸引读者,提高所谓“影响力”。原本是客观、如实地报道公安队伍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此建设性的意见,改进公安工作和形象,没想却被个别新闻媒体杜撰、编造以及刊登出与事实严重不相符的虚假新闻、失实新闻,人为地造成了公安机关形象危机。

三、对策

仔细分析新闻媒体监督对公安工作产生消极影响的原因后。本文认为,新闻媒体监督公安工作应确立如下一些规则:

(一)设定规范,合理限制,划定媒体介入公安工作的合理界限

1、正面报道公安工作为主

传媒对于公安工作的监督主要应放在以下方面:一是对公安机关内部机制和司法人员非职务违法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对司法机关内部制约机制上所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进行监督;二是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对司法腐败现象进行揭露;三是对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外部势力实施监督,为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合法

韦尔伯·施拉姆指出:“如同国家发展的其他方面一样,大众传播媒介发展只有在适当的法律和制度范围内才会最合理、最有秩序地进行。”[4]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媒体自身也要依法行事。虽然我们现在还没有一部新闻传播法,

6 但散见于宪法、刑法、民法,三大诉讼法等诸多法律和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以及一些相关的规章制度。例如,1995年中宣部,中央政法委制定的《关于当前在法制宣传方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要求传媒机构“不得越司法程序予以报道,更不能利用新闻媒介制造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舆论”。《中华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中也规定:“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一致”。传媒在报道和监督中享有的自由是相对的,其行为底线依然是人人都得遵守法律,不能违背法律法规而我行我素。

3、客观公正

媒体要做到客观公正就要坚持“四性原则”。一是真实性。传媒所报道或监督的事实必须绝对真实。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也是把握正确监督,防止不正当干预的基本原则。二是严肃性。传媒介入司法所使用的资料必须严肃。不能“捡到篮中就是菜”,要进行认真的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筛选工作。写作中不能只追求“惊心动魄”或“趣味盎然”而忽略了它的严肃性。三是准确性。新闻报道不仅强调选用事实的客观真实,同时也强调报道中涉及的法律内容和法律用语准确无误。四是公正性。要学会让诉讼双方说话,让第三者说话,以免造成当事人话语权的不平等。

4、遵守司法特性

要明确监督的目的,从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的目的出发,监督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都应当服从于这个出发点;要在监督过程中把握好界限,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不搞夹叙夹议,不做不切合实际和煽情性的评论,以客观真实的报道来展现司法工作的客观、真实。

5、善意和建设性

刘祖禹先生认为:“我们在新闻传媒上进行舆论监督,必须恪守以下一些原则:与人为善,要批评、解决的问题必须是上下都认为要解决而且是可以解决的问题;事实准确,出以公心,不感情用事等等。有些问题可以通过内参反映,不是所以问题都得通过传媒公开的舆论监督不可。这些,都是保证舆论监督正常、正确开展的必要条件,是我们对舆论监督进行控制的底线所在。”⑤

媒体介入司法还应当是建设性的。所谓建设性,是说不是为揭露而揭露、为批评而批评,而是就司法实际中存在的疑点、难点、盲点、普遍性问题或倾向性

7 问题进行分析与解剖,探讨解决问题的思路、途径和方法,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二)充分发挥二者的配合作用,欢迎监督

作为被监督者的司法机关和审判人员应当正确认识和对待新闻传媒监督,不应将司法审判人为的神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7条第7项就明确规定法官有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义务。所谓人民群众监督当然就包括了新闻监督。司法机关要充分认识媒体监督的积极作用,主动寻求与媒体的配合与相互支持。并对媒介非故意失实给予宽容,对此,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

1960年,《纽约时报》曾刊登整版报道,揭露阿拉巴马州警察虐待黑人,煽动“恐怖浪潮”,所举例证有若干失实之处。警察当局负责人以诽谤罪起诉《纽约时报》,州地方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均判决该报败诉并须赔偿50万美元。时报不服,再次上诉。联邦最高法院推翻原判,并宣布了涉及诽谤公职人员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当公职人员受到不实际批评并遭受伤害时,不得提起诽谤罪诉讼,也不得要求赔偿,除非原告能够举出确凿证据证明批评是出于“真实的恶意”。这一判决几乎封死了公职人员在诽谤罪方面的起诉之路,因为要找出报纸有意诽谤的确凿证据真是难上加难。⑥

(三)提高业内人员的素质,加强行业自律

1、提高媒介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对于肩负舆论引导重任的新闻工作者来说,光有政治素质还是不够的,新闻舆论引导是一门科学,新闻工作者还应具有过硬业务素质。包括新闻职业技能,新闻采访与写作所涉及领域的专业知识能力及对客观受众的了解、熟悉等。新闻职业技能,顾名思义也就是采、写、编、评的能力,是新闻工作者业务素质的基本功。再好的新闻如果没有好的记者去采写,没有好的编辑去加工,那它的影响力就会大打折扣。

新闻采访与写作所涉及领域的专业知识能力是新闻工作者的一项基本素质,不仅仅是熟悉相关方面工作的书本知识,还要多跑腿,多认识人,全方位地提高自己对本领域内各方面事物的熟悉程度。

随着近年来新闻舆论引导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发展,新闻采访与写作过程中对客观受众的了解、熟悉也成为新闻工作者必不可少的专业素质之一。这种熟悉并不是单纯地顺从、迎合,而是要求新闻工作者熟悉本领域内受众的喜好,了解他

8 们的需求,懂得如何能更科学、更有效地引导他们接受自己的新闻产品。而在受众自身素质不断提高、接受新闻能力不断增长的今天,新闻工作者对所从事的职业更要有“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紧迫感,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随时了解受众的心理需求。

新闻工作者作为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的执行者,除了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外,还要有在权力面前、在诱惑面前能够一如既往地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为党和人民的正义事业鼓与呼的使命感、责任感,换言之,就是要有无产阶级新闻工作者所必备的道德素质。

2、提高媒介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

道德素质之一是要敢于坚持客观新闻事实,不为权力和金钱所动摇。作为新闻事实的发布者,新闻工作者为了对受众负责,在客观事实和采访对象面前就要始终保持客观公正的心态,既不能掺入个人感情,也不能丧失良知,更不能因权势或金钱而动摇,改变自己的立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才能真正维护新闻媒体的公信力。

某些记者为了一己私利,丧失道德良知,如记者在采访山西某矿难的过程中,某些新闻单位的记者,不顾大批普通劳动者无辜惨死或致残的血淋淋的事实,竟然收取黑心矿主的金钱贿赂,为罪行开脱,不仅严重影响了事件的调查、歪曲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还严重影响了媒体的公信力。

道德素质之二是要具备最普遍意义上的社会道德与良知,既要与党和人民的宣传事业休戚与共,也要与普通民众的所思所想息息相通。某电视台新闻节目中穿插的短信互动活动,竟然将别斯兰人质事件中死亡人数作为观众有奖竞猜的内容,如此的做法不仅导致了我国外交上的被动,其结果也引起了中国电视观众普遍的反感,播出当天就接到了大批观众的抗议电话。类似的事件还有很多。事实证明,新闻从业人员不仅要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同样也需要具备敏感的社会道德触觉,新闻产品既要起到引导舆论的作用,也要具备为社会道德所认可、所接受的起码标准,不能超出受众承受力之外,也不能置受众的感受于不顾。

3、加强行业自律

大众传媒是一种有效的舆论监督力量,在社会结构中,由于司法在社会结构和社会体系中具有很高的地位,因而传媒论说和评价司法行为及司法过程的能

9 力,则更进一步衬托出传媒的特殊地位。[5]但是,谁来监督“监督者”,使其不致于偏离正常的运作轨道,不正当地干扰司法独立审判,立法均未加以规定。众所周知,没有监督和约束,任何权力都可能滋生腐败,传媒也不例外。

我国目前司法常常排斥或不配合传媒监督的一个重要原因,或许应从传媒自身寻找。例如:先行定罪形成“传媒审判”,进行情绪化、非理性的倾向性评论和“猎奇”、“揭秘”、“炒作”等。传媒若欲最大限度地减少与司法机关的冲突,并与之达成一种和谐有序的关系,就必须加强自律,知法守法。对此,英国上诉法院法官丹宁勋爵早有警示:“报纸有——应该有——对公众感兴趣的问题发表公正意见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必须受诽谤法和蔑视法的限制。报纸绝不可发表损害公平审判的意见,如果发表了就会自找麻烦。”[6]换言之,传媒监督是一种不带有也不能和不该带有强制性的软监督。它只是法律性、权力性硬监督和刚性监督的一种辅助品。因此,它的影响力再大,也不能和不该代替法律的力量,不能走入代法、代政的误区。它应该是比较公平地、客观地提供全面的情况,公平地为争议各方提供相应的发表意见的平台。传媒对司法的监督,既不能越位,也不可缺位。传媒必须通过自律当好信源与受众之间的“守门人”。[7]从辩证的角度看,传媒的自律并不是对传媒监督的限制,而是为传媒监督提供更广阔的自由空间和发展余地。“传媒的行业自律是传媒谋求自身政治空间、争取社会广泛认同的必要措施,同时也是传媒自身独立品性的保证。在对司法监督问题上,传媒不仅需要从一般性的职业标准出发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且基于司法在政治框架和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传媒更需要审慎地处理同司法之间的关系,特别是需要在公众社会要求与司法立场之间寻求恰当的平衡点。”[8]总结中外传媒监督司法的经验与教训,我们不难发现,传媒如果失去必要的自律,往往走向混乱无序,走向极端,导致灾难,从而亦就失去了其成为监督主体的基本品格。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自律的媒介最自由。”[9]

综上所述,在我国实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审判对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开放,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一方面,新闻媒体增强对司法活动的关注和报道是一种可喜的趋向,体现了大众传媒和公众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并进而体现了公民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可以起到促进司法改革、减少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大量的新闻报道、偏颇的公众舆论,可能对司法机关的工

10 作产生负面的不良影响。舆论的导向和社会的压力可能影响办案人员独立地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决定,社会舆论的过于关注可能引起党政部门对司法机关对社会热点案件的处理加以干涉,从而妨碍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动摇司法独立的宪法原则。

在新形势下,如何既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又要避免大众传媒对司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既要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媒体享有的新闻自由,又要维护司法独立的原则和司法的权威,这是法学界和新闻界需要共同探讨的重要课题。

中国法治方兴未艾,中国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协调共处仍然有一条漫长的路要走,二者在协和的前提下凸显出的矛盾关系只是近几年的新现象,如何更有效地解决这一矛盾,我们一方面要谦虚地向国外学习先进经验,另一方面要努力研究我国的实际,站在我国的具体国情上,理性而务实的构建我国新型的司法与传媒的关系,促进其良性协调发展,以完善此两大社会机制,维护社会正义。

注释:

①贺卫方:《传媒如何监督司法》,1998年2月20日中国改革报; ②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法学研究》,1998年(6),第7页; ③孙国华:《社会主义法治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73页; ④车英等:《论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武汉大学学报第 55卷第6期,第753页; ⑤郭志媛:《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5期; ⑥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法学研究》,1999(6),第31页;

11 致谢

本课题是在老师悉心教导、严格要求和大力支持下完成的。从论文的选题、方案论证到论文的撰写和修改过程中,都倾注了老师的大量心血。

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得到了老师的亲切关怀和耐心的指导。他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从课题的选择到项目的最终完成,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多少个日日夜夜,老师不仅在学业上给我以精心指导,同时还在思想、生活上给我以无微不至的关怀,除了敬佩老师的专业水平外,他的治学严谨和科学研究的精神也是我永远学习的榜样,并将积极影响我今后的学习和工作。在此谨向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要感谢许多让我分享他们宝贵经验和知识的同学们。通过一同的研究和探讨,他们为我论文的完成提出了许多宝贵建议,我从中得到了很多有益的启发。我还要衷心感谢父母多年来的抚养和教诲,正是他们的资助、鼓励和支持,我才能得以完成大学学业和本论文。

老师渊博的学识,严谨的治学态度,创新的精神,诚恳和平易近人的品格让我受益匪浅,为我树立了终身学习的榜样。值此论文完稿之际,谨向辛勤培养和无私帮助自己的老师致以崇高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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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J].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

[2](法)福柯著.刘北成、杨远婴译.规训与惩罚[M].北京三联书店.2012.177 [3](美)沃纳•塞佛林.小詹姆斯•坦卡德.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M].华夏出版社.2014.246 [4]韦尔伯•施拉姆.大众传播媒介与社会发展[M].华夏出版社.2014年版 [5]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J].法学研究.2013年第7期

[6] (英) 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M].群众出版社.2014年中文版.第34页 [7]沙莲香主编.传播学——以人为主体的图像世界之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8 [8]徐迅.以自律换自由[J].国际新闻界.2014.8 [9]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J].法学研究.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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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对公安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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