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法律风险总结

2020-03-03 07:48:5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职业病法律风险总结

一、定义: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定义,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的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申报义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二)告知义务。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三)配备防护设施提供防护用品义务。配备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日常监测与防治义务。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正常运转;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保证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对危害因素定期监测与评估义务。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六)制定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并公告的义务。制定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七)设置警示标志义务。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八)职业健康检查义务。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提供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九)培训教育义务。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十)建档义务。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十一)应劳动者要求提供材料义务。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应劳动者的要求向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违反以上义务的相应法律风险。

行政处罚风险: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力度可分为三个等级: 第一等级:限期治理+罚款;

第二等级: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等级: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1.符合第一等级处罚情形的,处罚力度最重,用人单位除了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外,还将被直接处以罚款。目前用人单位最易触犯第一等级规定情形的行为: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2.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能被处以第二等级的处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履行申报义务)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未履行日常监测义务)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履行告知义务)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及建档义务)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未履行向劳动者提供材料义务)

3.用人单位违反其他法定义务的,将可能被处以第三等级的处罚。即先会被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不会直接罚款。

民事法律风险:

未参加工伤保险风险。

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风险。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相关案例:

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简介:A员工在一制鞋厂工作期间患病,后辞去工作,经诊断患慢性苯中毒(白血病)。因主张权益被拒绝,员工A向行政部门举报。行政部门调查后,以用人单位未组织工人进行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为由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制鞋厂不服提起诉讼。制鞋厂认为A员工工作岗位不是直接接触危害因素的岗位,因此未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建立健康档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其成型车间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主要为胶水及处理剂散发的苯、甲苯、二甲苯,该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是以气体形态经呼吸道侵入人体,由于该车间未执行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劳动者郑某某在该车间作业,同样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原告未组织其进行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关于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遭受行政处罚案例较少,主要还是出现问题,行政部门被动发现后作出相关处罚。在搜索的200多个案例中,仅有一个是用人单位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类型案例情况:

目前,职业病纠纷高发的行业为矿产开采等行业,根据搜索的案例,职业病类型多为因接触粉尘而引起的尘肺病等职业病。也有制鞋等行业使用苯、甲苯等有毒化学品引起的苯类物质中毒的职业病。吴江地区职业病多发的行业为家具制造业,电子行业。政府部门对这两个行业的职业病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较为重视。

五、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喷漆工序、打磨工序。 职业病危害因素:

喷漆工序:该工序使用的原料含苯类有机化学物质。该化学物质易挥发,长期高浓度接触情形下可能会产生慢性苯中毒等职业病危害。

打磨工序:该工序会产生大量粉尘,在长期无保护作业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尘肺类职业病。

法律法规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单位:全国人大,时间:2011年修正;

2.《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颁布单位:江苏人大,时间:2002年修正; 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卫生部,时间:2013年 4.《江苏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江苏省卫生厅,时间:2013年;

5.《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颁布单位:卫计委、人社部、安监局等联合发布,时间:2013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颁布单位:卫生部,时间:2007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颁布单位:苏州人社局,时间:2009年。

8.《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颁布单位:卫生部,时间: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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