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自查报告范文

2022-12-30 来源:自查报告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法律风险自查报告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自查报告

为了贯彻落实省国资委文件精神,按照集团公司领导的要求,公司认真全面排查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做好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对排查出的法律风险,制定了针对性的整改方案。

一、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一)外部风险

由于外部的宏观经济及有关政策法律发生变化,会影响承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合同签署时的法律关系,可能导致承租企业的履约能力下降及有关法律纠纷,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二)内部风险

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及员工的道德风险,其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资金密集型和人才密集型企业,对承接项目的评估和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存亡,公司的项目风险内控制度至关重要;租赁合约签订中的法律风险也要重视。员工的道德品质、职业素养和法律风险意识是影响风险的重要因素。

二、整改方案

(一)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和政策法律规定的变化,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关措施,有效减少其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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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保障业务操作能够根据公司的政策、规定、内控程序规范有序地进行。

(三)完善有效的退出机制。通过有效的退出机制保全公司资产,对公司资源进行优化配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公司业务目标。

(四)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管理。融资租赁项目管理主要分为前期调查、中期评估、后期审批和还款跟踪等四个过程,针对不同的过程设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使各环节的调查和评估做到客观准确,坚持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原则、坚持共同调查人制度、坚持风险控制第一位的原则等。力求在融资租赁业务的源头就对全部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有深刻了解并加以控制。

(五)加强对融资租赁资金的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资金监控制度,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优化资金使用结构,强化财务的监控与实施。

(六)加强对融资租赁资产的风险管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审慎选择租赁物及供应商,规范租赁合同的谈判和签署,制定标准的租赁物交付及租金回收流程,最直接有效地控制租赁风险。

(七)加强培训,提高员工职业道德和法律风险意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员工道德意识和法 2

律风险意识,使员工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提升员工的职业素养,增强法律风险意识,使在业务中控制法律风险成为员工的自觉行为。

推荐第2篇:企业法律风险自查报告

企业法律风险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是一个单位或部门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对执行某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一种自我检查方式的报告文体。下面是企业法律风险自查报告,请参考!

企业法律风险自查报告

为了贯彻落实省国资委文件精神,按照集团公司领导的要求,公司认真全面排查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做好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对排查出的法律风险,制定了针对性的整改方案。

外部风险

由于外部的宏观经济及有关政策法律发生变化,会影响承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合同签署时的法律关系,可能导致承租企业的履约能力下降及有关法律纠纷,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内部风险

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及员工的道德风险,其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资金密集型和人才密集型企业,对承接项目的评估和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存亡,公司的项目风险内控制度至关重要;租赁合约签订中的法律风险也要重视。员工的道德品质、职业素养和法律风险意识是影响风险的重要因素。

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和政策法律规定的变化,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关措施,有效减少其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的法律风险。

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保障业务操作能够根据公司的政策、规定、内控程序规范有序地进行。

完善有效的退出机制。通过有效的退出机制保全公司资产,对公司资源进行优化配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公司业务目标。

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管理。融资租赁项目管理主要分为前期调查、中期评估、后期审批和还款跟踪等四个过程,针对不同的过程设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使各环节的调查和评估做到客观准确,坚持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原则、坚持共同调查人制度、坚持风险控制第一位的原则等。力求在融资租赁业务的源头就对全部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有深刻了解并加以控制。

加强对融资租赁资金的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资金监控制度,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优化资金使用结构,强化财务的监控与实施。

加强对融资租赁资产的风险管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审慎选择租赁物及供应商,规范租赁合同的谈判和签署,制定标准的租赁物交付及租金回收流程,最直接有效地控制租赁风险。

加强培训,提高员工职业道德和法律风险意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员工道德意识和法

律风险意识,使员工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提升员工的职业素养,增强法律风险意识,使在业务中控制法律风险成为员工的自觉行为。

推荐第3篇:法律风险控制

一、深圳近三年旅行社行业常见风险事件情况简介

从2007年1月截止到2010年10月31日,据不完全统计深圳市旅游行业的旅行社共计250多家,发生各类案件总数为1755件。(数据来源:市文体旅游局、市消委会、各旅行社、各保险公司、江泰保险经纪公司等)

在1755件案件中,游客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人伤)案件1236约占总案件70%;非游客人伤案件占总案件30%。说明人身伤害是旅行社对外经营的主要风险,而且人身伤害的赔偿金额远远大于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

将1236件人伤案件可以分为10类,由少及多可以排列为:溺水案件24件,;坠落案件23件,高原反应案件37件,出境失踪案件27起,动物咬伤案件41件,;猝死案件44起,食物中毒案件52件,自身疾病案件122件,交通事故案件137件,一般意外伤害案件729件(主要指摔伤、撞伤等)。这说明,一般意外伤害事件、交通事故、自身疾病和食物中毒是游客人身伤害的主要原因。

将519件非游客人伤案件分为8类,由少及多可以排列为:旅行社工作人员受伤案件26件,财物被抢案件31件,现金损失案件24件,物品损坏案件26件,财物被盗案件65件,财物丢失案件84件,旅程取消案件69件,旅程延误案件194件。

以上数据说明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旅游链条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和主体,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

二、旅行社风险来源分析

(一)旅行社自身原因。主要表现在:

1.没有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引发的人身伤害。例如:旅行社没有告知游客参加旅游团所需具备的身体条件,导致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引发自身疾病或发生高原反应等情况导致游客人身伤害。

2.旅行社工作人员由于疏忽导致游客的财产损失。例如:导游记错航班,计调出错机票日期,导致行程延误;导游看管游客的行李物品丢失等。

(二)旅游辅助者的原因。主要表现在:

1.旅游辅助者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在旅游辅助者的经营场所,如景区、宾馆、餐厅、商店和娱乐场所发生意外伤害或者第三人伤害或者财物被盗案件。

2.由于旅游辅助者自身过错或疏忽导致游客受到伤害。比如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大巴车违反交通法规引发交通事故,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旅游景区对林木疏于管理,导致林木折断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景点对动物管理不善导致游客人身伤害。

(三)自然原因。主要表现在:

1.由于天气原因导致旅游行程延误。旅游行程延误案件中,有部分案件是由于天气原因

导致的。

2.由于自然原因导致意外伤害,如洪水、泥石流、大风、地震等原因导致游客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一般意外案件中有部分案件是由于自然原因导致的。

(四)社会原因。主要表现在:

1.由于政府原因导致一些旅游行程被取消:如菲律宾人质事件,泰国红杉军事件等。

2.由于第三人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游客财物被盗窃、被抢劫或者游客被第三人伤害等。这些案件的发生与当地政府的行政管理是有一定关系的。

三、旅行社风险产生的法律原因

(一)旅行社作为经营者,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上述规定表明,游客在接受旅游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要保证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旅行社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应当向游客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这些都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免责内容,即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都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旅行社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法》规定负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违反合同规定,要承担违约责任。安全保证义务属于全面履行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旅游合同的附随义务。如果由于旅游辅助人或者第三人原因,导致旅行社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依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旅行社应当先对游客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追究旅游辅助者或者第三人的法律责任。

(三)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经营单位,依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应当履行真实说明、警示、防止危害发生和采取处置措施的义务。《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这说明,如果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没有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也没有采

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这就意味着旅行社已经违反了《旅行社条例》规定,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旅行社要对整个旅游行程中可能发生的所有的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说明和警示。否则旅行社应承担法律责任。

(四)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并以组织旅游活动获得经营利润,是旅游活动的受益人。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受到损害,即使旅行社对损害无过错,旅行社也需对旅游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中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表明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组织者,是旅游活动的受益人,即使对旅游者的损害无过错,也要承担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即一定程度的无过错责任。

(五)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面规定了旅行社应承担的十几种主要法律责任。(在第五部分详细解释)

四、常见旅游风险管控建议

通过分析可以得出,旅行社的风险大部分是来源于旅行社的外部,由于法律原因导致旅行社承受的风险过于集中。为了解决旅行社对外经营的风险过分集中的问题,降低旅行社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保证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认为旅行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建立旅行社法律风险管控体系:

(一)旅行社的经营者要树立保险意识,建立完善的保险保障体系,提高抗风险能力。具体建议要建立高中低搭配的旅游保险体系,即A、给每位游客在团费中购买一份较低额度的旅游意外保险。B、推荐每位游客自费购买一份额度较高的旅游意外保险。(一般旅行社要积极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回佣手续费也是一份收入,可抵回赠送意外险的成本)C、购买额度较高的旅行社责任险。

(二)要提高旅行社的风险管理水平,旅行社最好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律师对旅行社常见的经营行为进行必要的指导,例如签订国家旅游局推荐使用的合同、包团单位签订的合同要经过律师审查、合法聘用导游,审慎选择旅游辅助者,如选择合法经营并具有相应安全保障能力的住宿、交通、餐饮、游览、娱乐、购物经营者等,事前预防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三)旅行社选择有保险保障能力的旅游辅助人。在我们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由于旅游汽车公司的原因导致旅行社承担先行赔付的法律责任。旅行社在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后,向旅游汽车公司追偿时,却发现旅游汽车公司没有能力向旅行社赔付。这说明旅行社选择的旅游汽车公司存在抗风险不足的问题。如果旅游汽车公司的责任保险足额,不仅可以提高汽车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还可以提高理赔效

率,缩减成本。同样情况也发生在景区、宾馆、餐厅、商店和娱乐场所。我们建议旅行社,要求其必须选择有足够保险保障能力的旅游辅助人,这样可以从根本上提升旅游行业的风险管控水平。

(四)旅行社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一些赔偿数额较大的保险理赔案件的追讨工作。旅行社责任风险很大一部分是来源于旅游辅助者或第三人。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理赔后,要按照法律规定行使代位求偿权,通过法律程序向直接责任人追偿,以减少保险损失,从而降低旅游行业的风险。旅游社在保险公司诉讼过程中要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出具相关的证明。

五、旅行社对游客的主要法律义务及应对措施

1、旅游前做好告知和警示义务:A、在门店销售时对老人、孩子、孕妇、有过心脑血管疾病史的人士的身体健康状况做出书面提醒,对严重者要求其出具“本人或家属保证其身体健康状况能适应旅游行程安排,对个人健康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完全有个人负责与旅行社无关”的声明。B、对爬山、游泳、划船、温泉、漂流、探险、高原地区等存在较高风险的旅游项目在行程表中做出书面针对性安全提醒。C、导游在整个旅游过程中都要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在每个具体的景点前都要针对性的强调具体景点的安全注意事项。

2、旅游途中及自由活动期间事发时要尽到提示义务、救助义务。一旦发生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旅行社工作人员要做到A、报警

110、报急救120、保护现场、展开救治、报告地接社、报告组团社、报告旅游局、报使领馆、通知家属、报保险公司。B、地接社负责人到现场或医院、组团社负责人到现场、必要时保险公司人员到场、配合警方、旅游局等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垫付相关费用。

3、旅途中及自由活动期间的协助义务、补充赔偿义务:A、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案件有明确侵权的第三人的要尽到协助游客向第三人索赔的义务。如自由活动期间游客被盗、被抢、被打等,协助报警、协助维权、所有费用和责任由侵权人承担,找不到侵权人的客人承担。B、旅游辅助者的经营场所即景区内、酒店内、餐厅内发生的第三人侵权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责任承担有争议。旅游辅助者要区分情况承担部分的安全保障义务。C、除旅行社及辅助者之外的第三人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如果旅行社没尽到协助义务存在过错,根据过错程度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比如:游客求助时未到场,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未协助报警、就医导致严重后果等。

4、旅途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赔偿义务:在景点景区、旅游车上、酒店、饭店、购物、娱乐场所等旅游进行中发生的与旅游辅助者相关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旅行社及旅游辅助者都要承担安保义务。旅行社处理此类问题最主要的原则是,旅行社与游客及家属建立统一战线,引导客人和家属直接与旅游辅助者展开谈判,集中焦点、锁定目标-旅游辅助者,尽量尽快在事发现场解决赔偿问题,签订书面赔偿协议。把握好游客及家属想尽快拿到赔偿款的心理,景点、景区、地结社等旅游辅助者不愿把事情闹大、害怕媒体曝光影响信誉形象、还要承担出事游客家属食宿、招待费用,愿意早日解决问题,越拖越被动等心理,争取能圆满在事发地解决问题,不留后患。否则,一旦回到深圳旅行社将直接面对游客,可能要承担先行赔偿的责任,赔偿客人后再去找旅游辅助者追偿。

5、旅游意外保险的协助理赔义务。一定要有保险意识,虽然旅游意外险不再强制购买,但建议旅行社给你的客人至少购买一份底额度的旅游意外险,并推荐客人自费购买一份高额度的旅游意外险。国内赠送意外险最好能达到每人30万保额,推荐客人购买意外险最好高于每人30万保额。意外保障范围:A、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遭受的伤害。

B、急性病食物中毒 高原反应 等。C、通常不保:身体本身已有的疾病、心脑血管疾病、慢性病、感冒发烧等。D、一般治疗时不要用医保卡。

6、旅行社责任赔偿义务。A、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因被保险人疏忽、过失导致客人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意外事件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裁决后判决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等,常见的有交通事故、食物中毒、代管的证件行李丢失等。B、一定要买足额的责任保险,建议目前的责任险事故中个人赔偿额度为每人80万,每次事故800万,全年累计800万。如果万一出现群死群伤的重大交通事故、食物中毒事故,车队、酒店、景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或事发后未与客人达成协议,客人只按旅游合同起诉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旅行社不至于面临关门、倒闭的灭顶之灾。C、如果出现重大责任事故,一旦旅行社责任保险额度不够旅行社要自行承担责任险额度外的赔偿责任。

7、旅行社的谨慎选择义务。A、选择合法资质的地接社,除实力、信誉外主要注意要求地接社购买足够额度的旅行社责任保险。B、选择好当地有实力的车队,不要图便宜用无资质的车队,注意要求车队购买各种保险齐全,对乘客座位险要求不少于50万每人,一次事故不少于1000万的额度。C、对景区、酒店、饭店及其他旅游辅助者的选择一定要其合法的营业执照、有相关的公众责任险等。

8、旅行社的先行赔偿义务。A、旅游经营辅助者违约如果没有能在当时处理好纠纷,客人没有得到赔偿,可以回到出团地依据旅游合同要求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

组团社要先行赔偿客人的损失。B、旅行社赔偿客人损失后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理赔或向旅游辅助者追偿。

9、旅行社的连带赔偿义务。A、承包、挂靠者、业务人员、工作人员、分社、营业部等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与上述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先赔偿责任。旅行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上述主体追偿。B、某些情况下游客起诉旅游辅助者时,旅行社作为共同被告,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旅行社的保密义务。未经游客同意泄露、公开其个人信息的要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

推荐第4篇:法律风险管理

2013年法律风险管理(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荆各庄矿业分公司

紧张的2013年顺利结束,一年中我公司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法律风险管理的实施意见》(开董法字„2013‟67号),特别是今年集团公司企业法制工作会以来,我公司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紧密围绕集团公司改革发展中心工作,全面开展法律风险管理,全力做好对外合同管理、工商登记内部管理、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等各项法律事务工作,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下面将2013年的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建立健全荆矿公司法制工作体系

1、按照集团公司和省国资委的要求,我公司建立并施行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由经营副经理担任我公司的总法律顾问,经营部负责本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并配备专人负责法律事务工作。按照《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涉法事项法律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纠纷案件集体会商暂行规定》、《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实施意见》(开董法字„2013‟67号)、《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合同管理办法》、《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报省政府国资委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建立健全我公司的法制工作体系,推动法律事务工作在制度化轨道上运行。

2、我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具体归口部门为经营部,主任张建。并配备专门人员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法律事务管理员王玉成,专门负责合同管理、工商管理、诉讼仲裁案件管理等。

3、法律风险管理为瓶颈,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按照集团公司《关于法律风险管理的实施意见》(开董法字„2013‟67号),我公司明确了法律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和重点内容,提出了法律风险管理的主要工作措施,荆矿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正式运行。通过对2012年我公司所发生的诉讼案件及信访案件的对照分析,劳动争议有上升的趋势,同时也暴露出在管理上的不足,这就为公司做出了风险预警,公司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集体会商,制订相关有效措施,使得2013年新发劳动争议案件只一起,案发率大幅下降,而且以仲裁调解方式解决,真正做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二、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岗位责任制度和工作标准 我公司按照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要求,对相应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工作标准,我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更是如此,明确该岗

位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制定了详细的管理考核办法,并且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实行自认打分和部门领导打分的考评细则,切实保证法律事务工作的安全、合理、规范进行,真正为企业减小法律风险,为我公司的依法经营,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三、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效

1、合同管理:依据《保密法》、《合同法》、《集团公司对外合同管理办法》,我公司经营部法律事务管理人员负责审查对外签订合同、合同档案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保守企业秘密。本年度我公司对外签订经济合同60份,合同总金额高达2690万元。比2012年有所减少。在签订过程但中我部门负责对合同的审查及管理等,大部份合同的条款格式及合法性都很过关,特别是合同条款齐备,杜绝了以往个别合同缺乏违约责任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等,但个别的还有合同标的额书写不规范、忘记写合同签订日期的现象。另外在签订过程中还发现有的工程已经开工,甚至已经完工,承办部门才将合同拿到我部门审查盖章,这明显增大了企业风险,也是违反集团公司规定的,我部门也都及时向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提出了法律建议,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要求必须先订立合同后开工,防止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在合同管理方面,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建立了合同台帐,清晰明确的记录了每份合同的签订时间、标的、对方名称、审批领导、代理人、盖章人、履行情况等,并将合同归档,存档保管。

2、工商管理:依照《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商企业登记内部管理暂行办法》,负责本公司的营业执照变更及年检。2013年6月份,顺利地通过了营业执照年检网上年检,然后按照集团公司统一部署,与集团公司进行了统一集中年检。再者就是按时参加了工商局组织的各种会议,参加了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的各种活动,保持住我公司的重合同守信用理事单位的光荣称号,增强了我公司的社会信用指数。

3、诉讼仲裁案件管理:依照《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诉讼仲裁复议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代理本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及管理。及时应诉、举证,同时加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公证机关的沟通,真正做到依法治企,通过司法为企业保驾护航。2013年我公司新发案件1起,公司案发率比2012年明显减少而且是以调节方式解决。但通过这起案件反映出我公司各部门法律意识加强,严格依法办事,减少企业损失。我部门也都和公司领导作了汇报,希望各部门再接再厉,加强法律风险的管理。另外,对每起案件实行建档管理,并及时按照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和煤业公司的要

求,在每月25日前及时上报案件进展情况,真正树立起全局统一,依法治企的全局观念。加强与各部门的工作配合及协调处理:我部门作为法律事务部门对公司领导提供积极的法律支持,配合信访办、组织人事部、综合治理办公室等部门,对信访人员积极认真接待,耐心作出解释,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让公司领导放心、安心,把精力集中在安全生产及经营管理当中。

总之、我公司以集团公司《关于法律风险管理的实施意见》(开董法字„2013‟67号)为指导,不断提升法制工作水平,把法制工作放在前沿,认真做好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为我公司实施“走出去”的新战略,拓展发展新领域,打造创业新平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法律保障,从而助推我公司的转型发展,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荆各庄矿业分公司

2014年1月8日

推荐第5篇:法律风险管理办法

法律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规范法律风险管理,确保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稳定和高效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工作办法。

第二章法律风险管理的范围

第二条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由区公司和地区分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组成的两级法律风险体系。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包括重大法律风险控制和日常法律风险管理两部分内容。重大法律风险作为全公司当年度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隐患被单独提出,对其具体的管控过程,则需要贯穿于各级法律风险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的日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中。

第三章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章法律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第四条区公司设立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全面统筹、规划、管理和负责区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领导和各个部门第一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区公司法律风险工作的方针、总体思路和工作方法;

(二)区公司级重大法律风险审核工作;

(三)审核、批准区公司年度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计划。

第五条委员会下设法律风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部,成员由法律事务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一)统筹、协调和管理区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

(二)制定区公司年度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计划,指导和审批各分公司年度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区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计划的落实;

(三)汇总需要委员会审核的文档并提交委员会审核;

(四)考核和评估区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实施和开展状况;

(五)处理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条法律事务部设风险管理岗,全面负责法律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对口集团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完善和更新区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组织拟定区公司相关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流程;

(三)指导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公司日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主要负责:

1)根据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公司提出的培训需求组织和制定培训的计划或方案,进行各种法律培训;

2)根据区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整体思路,主动提出培训需求并且组织实施;

3)对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公司的业务开展过程中提出的法律审核需求提出法律意见;

4)对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公司的日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5)根据对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公司日常法律风险工作的检查结果,提出综合评价

并提交给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

(四)统筹、协调区公司和各分公司的重大法律风险控制工作,主要负责:

1)指导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公司的年度重大法律风险确定和分析工作;

2)依据区公司各部门确认和提交的重大法律风险制定区公司下一年度重大法律风险,并提交给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

3)审核分公司提交的下一年度重大法律风险;

4)落实区公司重大法律风险管控的相关责任部门并跟踪、检查和监督实施情况,根据检查和监督的结果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5)检查和监督分公司重大法律风险实施情况,根据检查和监督的结果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6)根据对各部门、分公司重大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检查结果,汇总并提出综合评价后提交给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

第七条设置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岗,主要职责为:

(一)开展本部门和各分公司日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主要负责: 1)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提出法律风险培训需求并积极参加法律风险培训; 2)根据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要求,对日常业务开展进行内部法律初审,做到有效的事前预防;

3)在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积极寻求法律事务部的事前参与,最大限度地预防法律风险的产生;

4)配合法律风险主管部门对日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检查,根据整改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组织和实施本部门和各分公司的重大法律风险控制工作,主要负责: 1)制定本部门和各分公司下一年度重大法律风险及相应的控制措施; 2)提交法律事务部审核本部门和各分公司下一年度重大法律风险; 3)组织实施本部门和各分公司该年度重大法律风险控制措施;

4)配合法律风险主管部门对重大法律风险管理实施工作的检查,根据存在的问题,针对整改意见进行纠正,保证重大法律风险控制措施的顺利实施。

第五章重大法律风险闭环管理

第八条通过进行法律风险识别、分析和控制,进行动态的法律风险闭环管理,使得能够制定并实施针对重大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措施。

第九条每年,法律事务部将根据不断变化的内、外部法律风险环境对法律风险清单进行补充和完善。法律风险识别包括:

(一)重要输入:全区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最新工作思路、法律事务部年度工作计划、新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等和诉讼、纠纷、用户投诉等;

(二)关键活动:文件查阅、梳理、访谈和提炼等;

(三)重要输出:经补充、完善的区公司、分公司法律风险清单。第十条每年,由法律事务部牵头,发起本年度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法律风险分析工作,主要包括:

(一)重要输入:最新区公司和分公司法律风险清单;

(二)关键活动:各部门和各分公司根据法律风险清单进行测评,方式为小组测评和部门业务骨干测评,法律事务部则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三)重要输出:未经审核的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重大法律风险。第十一条法律风险控制分为区公司级重大法律风险控制和分公司级重大法律风险控制。各个分公司由于开展业务和所处法律环境的相似性,所面临的重大法律风险有可能相同。

第十二条区公司级重大法律风险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要输入:法律事务部依据区公司各部门提交审核的下一年度重大法律风险制定出区公司级下一年度重大法律风险;

(二)关键活动:法律事务部将区公司级重大法律风险提交给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对于经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区公司重大法律风险,由法律事务部指定责任部门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进行审核;

(三)重要输出:每年,由法律事务部通过公司发文的形式将本年度区公司重大法律风险控制计划下发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分公司公司级重大法律风险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要输入:各分公司制定下一年度重大法律风险;二)关键活动:法律事务部审核各分公司提交的下一年度重大法律风险。对于经法律事务部审核通过的分公司重大法律风险,由各分公司制定相应的控制计划并提交法律事务部审核;

(三)重要输出:每年,由法律事务部通过公司发文的形式将本年度分公司重大法律风险控制计划下发各分公司遵照执行。

第六章法律风险管理检查评估机制

第十四条法律风险检查机制设置

(一)检查计划:法律事务部每年年初制定法律风险检查计划和总体工作方案,提交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并组织实施;

(二)检查方式:检查可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现场与非现场、全面与专项、检查与自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此外,法律事务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突击性风险排查;

(三)检查内容:重大法律风险控制措施实施情况;有关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的遵照执行情况、法律风险管理岗位设置及有关组织保障和运作情况、培训需求提出及参与情况、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部门内及专业法律审核执行情况等;

(四)检查结果:每次检查结束后均应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告中应当全面揭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的原因所在,并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改纠正意见。报告应当及时送交法律事务部总经理阅示,并反馈给被检查单位,作为对检查对象评价的依据。

第十五条评价机制设置。

(一)评价内容:法律事务部在进行检查或调查之后都应进行分析评估并做出评价。评价内容为被查部门、分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情况、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是否采取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及其措施是否有效等;

(二)评价方式:评价方式可以是现场评价或非现场评价,两者都应采用书面材料形式;两种方式都必须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对象、评价内容、存在问题、意见建议、评价部门等;

(三)评价过程:评价过程应当重视协调业务拓展与法律风险管理的关系,既要保证业务的拓展、又要以规避法律风险为前提,主动避免法律风险;

(四)评价结果:法律事务部负责将评价结果提交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并将最终评价结果通过正式公文形式通知被评价的部门、分公司。区公司在考核各部门、分公司时,应征询法律事务部对该部门、分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能力和意识的评价,并将之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第七章法律风险管理跟踪整改机制

第十六条跟踪整改机制设置。

(一)通知整改单位或相关人员:法律事务部应将法律风险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

出整改建议,要求其进行落实;

(二)整改内容:整改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在法律风险检查中发现的风险薄弱环节;

(三)整改进程的跟踪:法律事务部负责对整改部门、分公司进行跟踪监测,监督其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有效地采取补救措施或纠正措施;

(四)整改无效的责任:法律事务部将对措施实施不到位或改进无效的部门提出批评,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向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建议对其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八章资料归档管理

第十七条资料归档管理是法律风险日常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事务部作为法律风险管理资料归档管理的责任部门,在要求各法律风险管理的责任部门配合资料归档管理的同时,还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 在法律风险识别、分析、控制闭环流程结束后,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案;

(二)对法律风险检查评估和整改中涉及到的相关请示、批复、检查结果,评估报告,总结,执行记录(培训参与记录、法律风险审核记录)等资料;

(三)归档时间:在法律风险检查、评估活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归档;

(四)归档形式:统一采取电子文档的形式进行。如涉及到培训参与人员登记记录等的纸质文档,则通过扫描等方式建立电子文档进行保存。

第九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公司发展战略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6篇:年休假法律风险

关于年休假的几点法律意见

2011.06.08

吴菲

一、关于制度的说明

1.关于【享有带薪年休假的职工范围】

只有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才能享有带薪年休假。 如食堂阿姨、保安均属于这个范畴。

如果是民事关系(如劳务协议、承揽合同等),则不享有带薪年休假。

2.关于【不安排年休假的后果】

如果企业没有依法为员工安排年休假或强制取消年休假,或没有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资的,特别是在受到相关部门责令通知后仍不执行的,承担600 %的年休假工资和赔偿金。

3.关于【年休假的制度】

建议和其他休假类型放在一起,统称为《休假制度》。 4.关于【制度的颁布与补偿】

即使企业还没有带薪年休假的制度,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也不给300%工资补偿是不可以。

带薪年休假是法定的,无论企业有没有制度,员工均有权利享受。

二、相关定义的说明

第 1 页

共 5 页 5.关于【事假与休年假】

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得休年假(这个是法律的规定,可以加到条款里面去)

6.关于【连续工作12个月的定义】

不是只有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才能享有。 员工从其他单位跳槽到企业、员工非本人原因从其他单位调任到本企业,都应计为连续工作。

7.关于【判断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的标准】 社保记录、劳动合同、原单位离职证明等均可。 8.关于【职工无法证明之前的累计工作时间的处理】 没有明确规定,可书面约定。

9.关于【折算后职工的年休假不满一整天】 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为提高员工福利,可以将折算后不满一整天的职工年休假计为一天。

10.关于【婚假与年休假】

不冲突。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因工伤停工期间,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天数。

11.关于【300%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实际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时,支付200%。

12.关于【未休年休假日工资报酬的月工资】

第 2 页

共 5 页 前12个月剔除加班费后的月平均工资。 13.关于【员工离职时的年休假】

离职时已经休完的年休假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可以扣回。但是企业可以通过制定带薪事假的规定来进行操作。

14.关于【派遣人员的年休假】 指的是劳务派遣公司这种性质的。

需要安排带薪年休假,但是如果派遣人员在无工作期间(当年没有进入你们公司之前),派遣单位已经依法支付的报酬天数多于派遣人员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三、企业操作范畴

15.关于【跨年度安排休假】

如果确因企业工作特点有必要的,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即便跨年度安排,也只能跨 1 个年度安排。

16.关于【年休假的强制执行】

对于车间倒班人员,最好实行强制年休假制度,因为年休假工资的成本更高(300%的工资)。

对于部门人员,如果确实不能安排年休假,则应在员工同意的基础上补发年休假工资。

17.关于【年休假的灵活调整】

对于员工法定年假的掌握,是否考虑渐进性设置。

比如,对 1 年以上工龄员工,每连续工作 1 年年休假增加 1

第 3 页

共 5 页 天,等等;这些设置都是在国家法定下限之上的,属于企业自主考量的范畴。

18.关于【把年休假留在下一年的春节一起休】 需要双方协商。双方同意即可。 19.关于【员工不想休年休假】

可以。员工提出书面申请,公司不需支付3倍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20.关于【年休假的计算安排】

按照公历,阴历,还是按照员工加入的时间计算,比较而言按照公历计算即自然年计算(1月1日到12月31日)是最简单的,也是最合理的,也最容易单位统筹安排。

21.关于【事假与年休假】

请事假时如有年休假,则必须先用带薪年休假,是合法的,企业有权利统筹安排。

22.关于【职工申请不休年休假】

如果员工书面提出不休,就无法获得3倍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3.关于【企业高管的年休假】

不可以。企业高管工作时间很灵活,休假自由度很高,也不可以不安排带薪年休假。

24.关于【不安排年休假】

第 4 页

共 5 页 不可以。

除非员工本人书面申请放弃,否则不可以不安排年休假。

第 5 页

共 5 页

推荐第7篇:风险自查报告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全面推动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

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动画学院把腐败风险预警防控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首要工作来抓,精心组织,认真部署,扎实推进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范文之整改报告:风险自查报告。

根据要求,我们认真组织学习了学校关于推进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把建立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动画学院党总支及时召开了党员专门会议,对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进行了认真的组织部署。要求全体教师党员干部、学生党员要统一思想,提高对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自我防控意识。

二、加强领导,组建专门工作小组

为加强动画学院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动画学院腐败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党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辅导员、办公室秘书负责具体工作。另外,辅导员负责领导学生党支部建设,在学生党员中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培养学生党员的廉洁自律意识。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开展对腐败风险点的排查

为了进一步推进动画学院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学习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研究分析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从工作实际出发,认真查找岗位职责风险,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增强党员干部的腐败风险防范意识,制定有效防范措施,积极化解腐败风险。

在排查过程中,重点突出一个“细”字,围绕岗位权力以及权力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腐败问题进行查找,抓住重点部位和环节,从思想道德、岗位职责、外部环境等方面,认真查找系部领导岗位、辅导员岗位、办公室岗位等三个层次的腐败风险,确保查找风险点无遗漏。

总之,动画学院在开展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中,从实际出发,认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全体教职工防腐拒腐意识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明显改进、教学、管理效率不断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努力,总结经验,找出工作中的不足,边学边查,边查边改,查缺补漏,逐步完善,把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

————————

资溪县工商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开展岗位风险廉能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岗位廉能风险的查找、防范、控制为主线,以权力的清理、制约、监督为核心,以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规范、执行为主要内容,从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工作效率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围绕行政审批、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及“三重一大”等事项职权,确定市场监管、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收费、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六个易发风险环节,全面开展岗位风险廉能管理工作,查找出不同类型的廉能风险点148种,并建全完善了相关防控制度,制定了业务流程图,制作各类岗位风险警示牌并上墙上桌,推行风险点分级预警防控,初步构建了具有工商行业特色的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新机制。现将开展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着力“三个到位”开展岗位风险廉能管理工作

(一)组织领导到位。成立了以县局党组书记、局长桂忠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机关各股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岗位风险廉能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一级抓一级,层层责任落实到人。县局监察室负责双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考核,各分局、机关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各单位负责人对该项工作负总责。形成了上下联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思想发动到位。召开了全县系统开展岗位风险廉能管理工作动员大会,进行了思想发动。组织开展各类廉政主题教育,充分利用宣传栏等媒体,加强宣传工作,形成全员参与、人人受教育的浓厚氛围。

(三)工作思路到位。制定了工作方案,确定了以“岗位为点、程序为线、制度为面”环环相扣的工作思路,采取学习教育和动员部署同时开展、查找风险点和修订制度同步进行、防范措施在推进中逐步完善的工作方式,健全了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责任分解体系,确保了工作任务层层落实。

二、着眼“四个突出”推进岗位风险廉能管理工作

(一)突出一个“找”字,做到风险查找全面准确深入,整改报告《风险自查报告》(http://www.daodoc.com)。

一是岗位自查。召开了风险查找动员会,就风险查找的重点、方法、步骤进行了专题培训;绘制了风险查找流程图,指导每个干部职工根据所在工作岗位的特点,进行深入自查,填写岗位风险点自查表。二是股室互查。各股室结合各自职能,对本股室职权行使的每个工作环节可能存在的廉能风险进行深入排查,填写科室风险点自查表。三是领导评查。局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对分管部门及分管岗位人员廉能风险点排查工作进行评审,加强对岗位及科室风险点排查的监督和把关,完善自查,弥补遗漏,确保风险点排查到位,不留死角。四是集体审查。采取召开局领导小组会议等多种形式,对各单位和每一个岗位确定的风险点进行认真细致的审定。对查找不准、不全、不深等问题,责令其重新查找,直到审定通过为止。通过认真排查,全系统共查找出风险点148个,确定风险岗位39个,其中一级风险人员16个,二级风险人员13个,三级风险人员10个。

(二)突出一个“防”字,做到制度建设具体实在管用。

一是强化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围绕岗位教育、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重点开展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为主要内容的反腐倡廉教育活动,筑牢干部职工廉洁自律的思想道德防线。二是细化规定,筑牢制度机制防线。针对权力透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先后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市场监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人财物管理等监管制度27项。三是实行公开,筑牢群众监督防线。建立了集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为一体的立体式公开模式,将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处罚类别、“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等向干部职工和群众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突出一个“控”,做到风险预警实时快捷科学。

一是预警监控分级化。建立“前期预警提醒、中期预警评估、后期预警处置”的模式,实行了风险岗位预警三级管理,目前正积极收集预警信息。二是市场监管网格化。加大基层监管模式改革力度,全力实施“网格化”监管,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的要求,将各项监管工作直接纳入“网格”,明确每个干部职工的“责任田”,促进职权、责任相辅相成、相互统一,有效防止了在监管源头腐败行为的产生。三是执法监督网络化。建立网上行政执法案件管理系统,抓住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查、审、结”全过程,实现了办案程序的规范化、执法效能的最大化、案件监控的阳光化。从技术上有效防止了行政执法过程中办人情案、关系案、以案谋私等行为的产生。

(四)突出一个“实”字,做到风险防控立足行业特点。

围绕日常工作,实施“四个重点抓好”。一是重点抓好干部提拔使用过程中的风险防范。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把好程序、民主推荐、考察、廉政审核、集体研究“五关”,规范干部选拔使用工作程序,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地提拔任用干部。二是重点抓好执法办案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加强对调查取证、暂扣罚没物资处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等行政执法全过程的监督,推行案件回访制,严防办案过程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三是重点抓好市场监管失缺的风险防范。全面拓展社会监督渠道,推行行政许可结果、执法办案结果、优惠政策享受结果、服务承诺落实结果“四公示”;积极组织开展述职述廉评廉活动,加大对履职行为的监督力度,严查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促进依法履职。四是重点抓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凡有“三重一大”事项,纪检监察全程介入,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严格执行项目报批、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透明的程序化运作。

三、着重“四个建立” 打造高素质工商干部队伍

(一)建立廉政教育长效机制。始终坚持教育在先的原则,把风险防范教育纳入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总体部署,不断改进教育方法、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做到警钟长鸣、自觉防范。开展廉政教育。结合“创先争优”、“创业服务年”等活动的创建要求,采取多种手段和形式,开展廉政教育。一是注重廉政文化建设。利用办公楼走廊、宣传栏等场所,大力开展廉政文化宣传。二是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县局党组高度重视反腐教育工作,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重要学习内容,党支部也不定期组织进行专题学习。三是开展廉政心得体会征集活动,增强了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

(二)建立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制度体系。认真清理原有的规章制度,坚持“适用的保留、不适用的剔除、缺失的建立和完善”的原则,重点围绕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队伍管理权,健全完善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总体措施, 形成用制度管人、靠制度办事的工作机制。

(三)建立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以落实防范措施为关键,强化对岗位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抓好“一岗双责”的落实,推行领导干部监督五项监督制度,采取行政效能监察、廉政和行政指导、警示提醒、诫勉纠错、明察暗访和发动社会各界监督的办法,形成良好的监督制约机制。

(四)建立科学可行的考核问责机制。将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纳入单位绩效考核和公务员个人年度考核内容之中,作为评先选优、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出台问责办法,对廉政、监管、作风等问题予以问责处理,促进全县工商干部廉洁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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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化规范工作自查报告

按照文件的要求,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此项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法律风险标准化工作定级的通知”要求,对照《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化规范》和《定级评分标准》,单位组织开展了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增强法律风险管理意识,提高法律风险管理能力。

单位全体员工能主动加强法律风险意识培养,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的学习和培训,学习时间达到了8小时以上。单位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活动风险管理制度,自觉加强自身法律风险能力的学习和培训,把法律风险管理意识融入到日常经营管理中,并根据单位部门的需要制定了适宜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单位领导层能熟悉决策事项的法律风险管理流程,具有较高的法律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主要负责人能自觉遵循法律管理的规定,严格按相关程序决策涉及法律的事项。

二、加强法律风险管理建设

单位积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制定了明确的法律风险管理方针、目标。单位成立了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化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并积极开展工作。单位根据有关要求,按照“业务工作谁主管,法律风险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他俩法律风险管理责任体系。明确了各级人员在法律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单位广泛持续收集与本单位法律风险管理相关的信息,分析识别出可能造成法律风险的因素。单位制定了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决策程序,严格执行公司的“三重一大”的各项制度,严肃程序,单位相关人员熟知公司各项程序。

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制定执行管理制度

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如工资分配办法,内部合同评审办法,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教练员管理办法,用水用电管理办法等,这些规章制度的确定都是经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在大会上公布施行。并通过宣传培训等使员工不仅知晓规章制度,而且能充分地理解和掌握制度内容的实质含义,保证认真执行。单位建立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督查机制,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加强合同管理

单位除遵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管理外,内部制定了“合同管理内部评审制度”,加强对合同管理、各项合同的签定都严格遵守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和各项程序,从未出现违规现象。

五、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积极开展。

单位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工作,积极宣传相关内容,在处理纠纷方面坚持原则,依据法律完善程序,及时上报。

六、法律风险管理自查及考核评价

单位对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制定完善了考核标准,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了改进意见。还根据不同的情况不定期进行了专项检查。

七、存在的不足:

单位在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化工作方面,经验不足,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学习,进上步深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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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学校2015年“法律进学校”

自查报告

在XXXX教育局的正确领导下,学校行政及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做好全校师生普法教育工作,以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进程为中心,密切联系学校实际,抓住重点,全面推进,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运用多种行之有效的宣传策略,在全校广泛开展普法教育宣传工作,使广大师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结合我校普法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学校认真进行自查,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建立健全“法律进学校“领导机构:

组长:XXXX 副组长:XXX XXXX XXXX XXXX 组员:XXXX XXX XXXX

二、抓住有利契机,积极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宣传活动.为增强师生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学校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和施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制定了学校普法规划,按规划每年年初制定普法年度工作计划,年底进行总结。将普法工作依法纳入对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与业务考核一并进行检查考核。特别是一些新的法律法规颁布以及重要法律修正后,能及时订购学习材料,组织学习,使普法内容适应新的形势。宣传活动形式:

1、将法律知识始终贯窜于整个教学过程中。

2、以大型节日为载体,进行法律知识宣传。

3、以重大节日为载体进行法律知识宣传。

4、利用晨会、班、团活动进行法律知识宣传。

5、利用“请进来“进行法律知识宣传。

三、学校注重法律知识的宣传。

1、学校的宣传橱窗,每期都有法律知识的宣传和违法、禁毒图片展。

2、校团委还开展了广播宣传节目,利用课间操、课余时间向全校师生进行法律知识宣传,

3、充分利用“12.4中国法制宣传日”,尤其是XXX年XX月XX日,学校印发新【宪法】组织全校学生进行晨读,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4、“11.9中国消防宣传日”、“6.26国际禁毒日”等与法律有关的重大纪念日,组织学生立足校园,利用法制宣传日的有利契机在全校师生中广泛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5、通过开展主题教育、法制讲座、进一步规范学生的法制行为,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提高遵纪守法的法制意识。各类活动的开展,促进了学生文明习惯的养成,提高了全校师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学习中特别突出了法制理论和专业法规的学习。

6、利用每周例会有计划开展学习,

7、法制教育进课堂。在加强全校师生学法、用法、守法宣传教育.

8、每学期都要请交警部门,消防部门,和法制副校长来校进行以案说法的法制讲座,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教育效果、

9、《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等,由班主任,政治课教师,德育处,党支部进行宣传。

10、学校还利用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向广大家长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家长认识到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法制教育,树立良好的法制观念也是每个家长应尽的责任。

四、大力加强和改进学生法制教育工作

青年学生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我们在总结普法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进学校”活动的要求,健全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领导体制,形成学校和各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局面,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从而全面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治观念、法律素质和公民意识,通过做大量的工作,切实加强和改善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工作。

发挥课堂法制教育主渠道作用。我们严格按照国家的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学校法制教育的教材、课程、师资和经费的“四落实”,建立全面、系统的学校法制教育课程体系,使我校的法制教育成为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我们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把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避险、国防教育、疾病预防等知识,统一融入到法制教育教学中,将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摆在同等重要位置。

五、积极拓展宣传渠道,强化广大师生的法制意识积极开展环境育人工程。

为了加大法制教育的力度,营造良好的普法氛围,学校充分运用橱窗、图书室、校园网、宣传栏、标语牌、广播站、宣讲法制知识,创造浓烈的法制教育氛围。

努力推进资源整合工程。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会同派出所、社区工作委员会,积极开展法制教育讲座,预防青少年犯罪知识讲座。

学校还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其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环境的和谐、安全、健康,减少各种社会不良因素对学生的负面影响。

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方法和手段。在法制宣传过程中,我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在普法宣传过程中,我们以本校学生为主要对象,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开展普法讲座3次,悬挂横幅6条;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教育作用。 以上就是我校的普法工作总结,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努力,查找不足,不断求实进取,开拓创新,争取使我校的普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推荐第10篇:法律服务质量自查报告

法律服务质量自查报告

本中心认真依照法律援助中心制定的《法律援助服务和质量评估参考标准(试行)》进行自我检查,现将自查报告介绍如下:

一、接待咨询方面

本中心以方便群众求助为目标,强化服务功能,本着\"贴近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原则,努力拓展法律援助工作。在局机关底层设置了专门的法律援助接待场所,并设置了明显标志,设立了残疾人无障碍通道,还专门印制了彩色宣传单与便民指南供当事人取阅。为了接受当事人监督,我们建立了包括接待、值班、岗位责任、重大事项报告、责任追究、统计分析在内的一系列工作制度,并积极推行志愿者律师值班制度,保证接待人员具有法律本科以上专业知识。我们要求接待人员佩戴统一上岗标识,做到衣着整齐,仪表大方,用语文明,温和耐心,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当时咨询事项进行统一登记。为了保护有些当事人隐私,我们还在大厅设置了等候区与接待区,对涉及未成年人及个别当事人隐私,我们还专门在四楼设置了接待室,设立了青少年维权岗,以充分保护当事人隐私。同时,我们还充分利用12348法律服务热线资源,开辟了法律援助接待热线,向社会公布了咨询电话,并在大厅公示监督电话等基本监督内容。5月份起,中心承办当事人法律援助申请还将纳入效能办网上审批系统,接受效能办的随时督查。

二、受理、审批、指派方面

在中心成立之初,我们就建立了一系列受理、审批、指派制度,保证法律援助申请在规定的7天时限内做出批示,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及时告知理由及申请复议途径。法律服务质量自查报告法律服务质量自查报告。对于农民工申请工伤及讨薪法律援助事项,我们专门开辟了\"绿色通道\",不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经济困难证明。对于公检法部门转交的被羁押的罪犯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中心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提供援助。同时,为了保证规范化建设落到实处,我们按照上级业务部门要求,使用统一的格式文书。对基层法律援助站承办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我们也统一制作(党风廉政建设自查报告)了规范化文本供援助站使用,做到规范操作,文明服务。

三、案件办理方面:

动为了督促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我们不定时地对开庭审理案件进行到庭旁听,并随时向当事人或承办律师了解案件办理情况,要求承办人员必须做到案件材料齐全、程序完好、服务质量优良。对律师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中心也及时予以协调处理,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研究制度,从而有效地提高了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质量。为了理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中心积极进行协调沟通。如今,基本上实现了与劳动仲裁衔接以及与司法救助的对接,与法院基本上做到互查互免。对于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心开辟了诉前介入等法律援助程序,保证了与检察、法院等相关部门的配合畅通。法律服务质量自查报告

通过自查,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清醒地看到了目前我市法援工作还存在的一些困难与不足之处,主要是:

1、中心人员力量不足。随着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中心人员不足的劣势进一步得以凸显。目前,由于中心尚未列入参公管理,无法吸引法律专业人员加入到法律援助队伍。中心编制3人,由于调动或辞职,当前中心无人占编。中心人员依托局机关公务员进行管理运作。

2、对照本次服务和质量评估标准,中心在个别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如在接待咨询方面,由于条件限制,中心还没有放置盲文宣传资料,也未设置电子触摸屏、闭路电视等。法律服务质量自查报告各类报告。在受理、审查、指派方面,中心还没有做到定期公布案件指派、安排和办理情况。在案件办理方面,对向律师了解办案情况后,没有及时给予记录,并且在与公安部门协调中,还无法做到诉前调阅、复印案件相关材料,造成法律援助资源的浪费和成本的增加。在案件监督方面,中心未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法律援助人员进行表彰,也未定期通报办案质量检查情况。

针对以上不足之处,我们将在日后工作中给予不断改进,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中心窗口建设,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舒适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中心也将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和案件质量的跟踪、监督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三个基础保障建设,通过狠抓政治思想教育、加大宣传力度、抓好法律援助人员的业务培训等各方面工作,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援助站建设,抓好村(居、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纵深发展,以促进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使法律援助制度深入民心。

第11篇:职业病法律风险总结

职业病法律风险总结

一、定义: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定义,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的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申报义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二)告知义务。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三)配备防护设施提供防护用品义务。配备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日常监测与防治义务。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正常运转;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保证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对危害因素定期监测与评估义务。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六)制定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并公告的义务。制定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七)设置警示标志义务。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八)职业健康检查义务。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提供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九)培训教育义务。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十)建档义务。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十一)应劳动者要求提供材料义务。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应劳动者的要求向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违反以上义务的相应法律风险。

行政处罚风险: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力度可分为三个等级: 第一等级:限期治理+罚款;

第二等级: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等级: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1.符合第一等级处罚情形的,处罚力度最重,用人单位除了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外,还将被直接处以罚款。目前用人单位最易触犯第一等级规定情形的行为: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2.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能被处以第二等级的处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履行申报义务)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未履行日常监测义务)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履行告知义务)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及建档义务)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未履行向劳动者提供材料义务)

3.用人单位违反其他法定义务的,将可能被处以第三等级的处罚。即先会被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不会直接罚款。

民事法律风险:

未参加工伤保险风险。

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风险。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相关案例:

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简介:A员工在一制鞋厂工作期间患病,后辞去工作,经诊断患慢性苯中毒(白血病)。因主张权益被拒绝,员工A向行政部门举报。行政部门调查后,以用人单位未组织工人进行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为由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制鞋厂不服提起诉讼。制鞋厂认为A员工工作岗位不是直接接触危害因素的岗位,因此未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建立健康档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其成型车间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主要为胶水及处理剂散发的苯、甲苯、二甲苯,该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是以气体形态经呼吸道侵入人体,由于该车间未执行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劳动者郑某某在该车间作业,同样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原告未组织其进行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关于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遭受行政处罚案例较少,主要还是出现问题,行政部门被动发现后作出相关处罚。在搜索的200多个案例中,仅有一个是用人单位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类型案例情况:

目前,职业病纠纷高发的行业为矿产开采等行业,根据搜索的案例,职业病类型多为因接触粉尘而引起的尘肺病等职业病。也有制鞋等行业使用苯、甲苯等有毒化学品引起的苯类物质中毒的职业病。吴江地区职业病多发的行业为家具制造业,电子行业。政府部门对这两个行业的职业病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较为重视。

五、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喷漆工序、打磨工序。 职业病危害因素:

喷漆工序:该工序使用的原料含苯类有机化学物质。该化学物质易挥发,长期高浓度接触情形下可能会产生慢性苯中毒等职业病危害。

打磨工序:该工序会产生大量粉尘,在长期无保护作业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尘肺类职业病。

法律法规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单位:全国人大,时间:2011年修正;

2.《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颁布单位:江苏人大,时间:2002年修正;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卫生部,时间:2013年 4.《江苏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江苏省卫生厅,时间:2013年;

5.《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颁布单位:卫计委、人社部、安监局等联合发布,时间:2013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颁布单位:卫生部,时间:2007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颁布单位:苏州人社局,时间:2009年。

8.《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颁布单位:卫生部,时间:2002年。

第12篇:车贷法律风险

关于汽车贷款的法律提示

主持人:今天来到我们节目做客的是文康律师事务所的庄慧鑫律师,欢迎您! 庄律师: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今天庄律师想和大家聊点什么呢?

庄律师:眼下是汽车销售旺季,很多人都选择贷款买车,我们就聊聊有关车贷的法律问题吧。

主持人:好的。据多家品牌4S店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以车贷方式买车的市民已占到汽车销售的三成左右,这让不少财力有限的市民终于圆了汽车梦,有的银行还针对特定车型推出了“零利率”服务。那么什么是“零利率”车贷呢?

庄律师:所谓“零利率”车贷。是指由银行通过与汽车厂商、经销商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为购车者提供某种车型的分期贷款,购车者不用支付贷款利息。这种贷款一般最长期限为3年,最高贷款额为车价的70%。

目前来看,车贷有三种方式: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和信用卡分期付款,其中信用卡分期付款成本较低,购车者不用支付利息,只需要支付较低的手续费。

贷款“零利率”大都要求较高的首付,一般在30%-50%之间,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会根据购车者的信用状况,来确定是否给予“零利率”优惠。虽然“零利率”,但可能会收取其他费用,比如刚刚提到的信用卡分期付款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主持人:我们都知道,银行往往都是靠赚取利息来生存发展的,‘零利率’就是白白借钱给老百姓用,怎么会有这样的好事呢?掉馅饼吗?

庄律师:‘零利率’并非是银行不收利息了,按照规定,银行并不能向消费者发放零利率汽车贷款。实际上,这部分利息是由厂家和经销商承担,然后再补贴给银行。

汽车商家为消费者的利息埋单,这其实是一种变相的优惠促销。消费者看上去是免了贷款利息,得了不少优惠,其实如果购车者不贷款购车,大概可以享受相当于车价5—10%左右的优惠,但若选择贷款购车,车价就不能再享受优惠了。

另外,通过“零利率”车贷购车,虽然不用交利息了,但购车者还需向经销商交纳一笔手续费,而且还款期限越长,费用越高。当然,“零利率”车贷与常规车贷相比,利率较低,还能享受一次性付款买车的优惠,还是相对划算的,这才是“零利率”日趋红火的真正原因。

主持人:贷款买车倒是火了,可我们也经常看到新闻报道说,因为有的车主拖欠银行贷款不还的,竟然要车行替他们还贷,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庄律师:在购车者贷款买车前,银行一般都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而担保人的角色往往会由汽车经销商来担当。在购车者不按期还款时,担保人就有义务垫付银行的贷款。

银行为了转嫁车贷风险,往往要求担保人在银行存一笔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千万元的保证金。如果贷款人不继续还款的,银行就要扣掉担保人保证金。担保人在垫款之后,有权利向车主,也就是借款人追偿,比如说歌星含笑被判偿还车款的案子:

N年前,歌星含笑买了一部莲花跑车,总价69.8 万元,在他与车行、银行签订的贷款购车合同、保证合同中约定:首付14万元,其余55.8万元由含笑向银行申请五年期汽车消费贷款。根据银行要求,在含笑偿清全部贷款之前,车行为含笑提供保证担保,含笑需将所购车辆抵押给车行。一旦含笑不还贷款,车行就得向银行履行保证责任,还款;那么车行也就有权向含笑追偿。

结果合同签订以后,银行放款,含笑提车开走,但他仅支付了三个月的贷款本息,就开始拖欠;车行没办法,按合同代含笑向银行偿还了全部贷款本息56万余元,然后一纸诉状,起诉到北京某区法院,要求含笑偿还这56万余元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延期付款违约金。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车行胜诉,含笑被判还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于本案的执行情况,咱们不清楚,不过要是车行早知道卖一部车给大歌星会带来这么多麻烦的话,恐怕车行在为他办车贷时就得好好掂量掂量啦。

主持人:那么照您这么说来,就是车贷有风险,放贷须谨慎喽?

庄律师:对啊,因为事情总是一分为二的,蒸蒸日上的车贷背后,违约率也在逐日上升,根据有关银行的数据统计,近两年车贷的违约率已达到0.5%至0.9%,有的已超过1%。为此银行使出了各种方法,对违约客户进行催讨,但催讨工作仍然存在很多困难。对于很多银行主管车贷的客户经理来说,每天上班都会花很多时间和精力去打电话或外出催讨欠款人。

随着汽车贷款坏账的不断提升,国家通过宏观调控的手段紧缩汽车消费信贷,规定个人贷款购车最低首付从原来的10%升为20%,与之密切相关的车贷险也一度被保监会叫停。

主持人:车主到期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汽车信贷风险居高不下,主要是由什么原因导致的呢?

庄律师:我们通过分析一些经办的案例,总结出这些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汽车是可移动的资产,追索难度大且成本高;而且汽车折旧率高、价格变化较快,更高性价比新车的不断推出,极易使贷款汽车的现时市值低于贷款余额;另外,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缺乏对违约个人的约束和惩罚,这都会滋生恶意不还贷行为。

第二,个人还贷能力不确定的因素较多。因为个人收入会受到经济形势、企业经营状况、个人身体健康状况、意外事故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而收入的变化便直接影响到个人的还贷能力。

第三,个人征信制度*的不健全,增加了贷款主体(银行、汽车经销商或金融公司等)贷前风险控制的难度。一方面,使得恶意贷款有了蒙混过关的机会;另一方面,也使贷款主体因“设卡不严”而怂恿了贷款人超偿还能力借贷,比如提供不真实的收入证明。

第四,贷款主体内部机制不健全,不仅存在信贷员因开拓业务帮助贷款人更改个人信息以超额获批贷款;甚至还存在个别信贷员违规操作,与客户串通蓄意牟取私利,进而增大了信贷风险。

第五,贷后风险控制难度大。由于汽车信贷每笔贷款的额度较小(平均约为13万元),对每笔贷款进行全程跟踪的成本费用又太高。事实上,缺乏有效贷后监控也增加了车贷风险。

第六,贷款主体迫于竞争压力,不惜以降低贷款条件来拉拢客户,续而埋下了巨大的风险隐患。

第七,汽车价格的不断下降,使车贷客户的心态越来越不平衡。特别是一些车贷零首付的客户,他们看着车价每况逾下,想想每月的车贷还款,总觉得在购车价格上吃了大亏。于是把这个怨气便撒在了银行及车行身上,这就使银行和车行承担了由此产生的风险。

主持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怎样才能有效地降低车贷风险,解决您刚才提到的常见问题呢?

庄律师:我们不妨把这个问题分为放贷前和还贷期间两个阶段来说:一方面,车行帮助购车者办理车贷应采取以下措施:

1、规范贷款购车合同文本;

2、规范抵押合同及完备登记手续;

3、建立专门的防范风险部门,落实贷前资信调查;

4、健全信用评估体系;

5、认真签订同意书、担保书;

6、加强人员素质,严格审批手续。

另一方面,在客户还贷期间,车行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客户档案,保持密切联系;

2、和车管所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3、和银行,保险公司保持良好合作;

4、向客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5、采取灵活有效的催讨方式(包括诉前谈判、诉讼);6,妥善将车收回予以变现(如在法院执行阶段评估、拍卖)。

主持人:刚才您说了车行、银行可能遇到的风险隐患,那么消费者在车贷业务中会遇到哪些问题呢?

庄律师:消费者如果作为实际车主,能够有效控制所购买的车辆,那就按时足额地偿还贷款,即便拖欠

一、两个月,只要及时补交,也是不会有什么麻烦的。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发生,比如新疆的“中兴案”就非常典型:

中兴公司急需购买一批重型机车,却苦于资金短缺,就找了一批挂名车主,借用他们的个人资料,办理了收入证明等手续,交给银行办理汽车贷款手续,于是挂名车主们与银行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之后,由中兴公司以挂名车主的名义向银行偿还贷款;经过一段时间后,中兴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还贷,于是最终这些所谓的“车主”就陷入被各方追债的怪圈!所以在此告诫大家:请不要轻率地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用给他人使用,尤其是在您不了解他干什么用的情况下。

主持人:可不可以问一下,在车贷风险防控方面,律师可以发挥什么作用呢? 庄律师:律师除了可以协助车贷各方理顺关系,解决纠纷之外,有一项基本的法律服务功能就是资信调查工作。

把好贷前调查这一关,就能够有效控制风险。对银行来说,依靠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开展调查工作,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切合我国实际,既解决银行因为发展业务人手不足的矛盾,又能够发挥银行自身的优势,进一步发掘和培养优质客户,增强银行竞争力。

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资信调查机构介入汽车消费贷款,在调查的方法和程序上能够发挥律师的专业所长,对购车人的履约记录、资产状况都能够从法律的层面做出全面而独立的评判。律师事务所直接对银行负责,将调查所取得真实客观的资料交给银行,再由银行进行严格审核基础上,对确实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决定放贷,这样做就比较安全。同时,律师的调查也能够为今后的催收工作打下牢固的证据基础,律师跟进催收工作,可以及时了解客户的还款情况,一旦欠供,律师可以从法律的层面进行处理,有效地降低成本。

主持人:有关车贷的法律话题还有很多,因为时间关系,今天就只能到这里了,观众朋友们如果需要咨询还可以与庄律师联系。

庄律师:观众朋友们可以拨打文康律师事务所的电话80775029,欢迎咨询。

第13篇: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风险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风险 (2007-11-21 13: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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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分类: 债权债务

合资

风险

一、详细了解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为了规范国外投资者来华行为,合理引导外商投资,使其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对外商投资的不同行业分别实行鼓励、允许、限制或禁止政策。2004年11月30日,我国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附件。因此,来华投资外商或与外商合作的国内投资者,应该分析所投资的产业是否符合我国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范围。因为,投资产业不同,意味着能够顺利通过政府审批、经历不同的行政审批程序。

还应该注意,我国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变化,会不断调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附件、各地方性实施规定,所以,在进行投资项目的法律政策可行性分析或论证时,应结合国家颁布实施的最新文本、地方实施规定予以分析或论证。审查投资产业是否符合我国的《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及附件是在投资可行性研究或分析中应该做的首要事情,从法律和政策角度来论证投资行为是否可行、审批难度如何,以免因为投资不成带来的财力浪费和人力浪费。

二、慎重签定合营协议、合同及章程

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必须制定合同协议、合同和章程,这些文件是投资者向外经贸部门报批必备的。 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违反合同的责任;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投资者在制定合资合同时要特别详细约定出资数额、方式、期限,主要生产设备、

生产技术及其来源。目前,在合资纠纷中,这两个方面出现纠纷的比率较重。如果外商提供设备作为出资方式,进口设备可以凭借外经贸委审批的合资合同享受进口税收优惠,但同时进口设备也进入海关监管范围;有些合资企业搞假合资,名为以设备作出资,其实是设备买卖,这样产生了合资经营企业纠纷。为避免合资合同纠纷,合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约定合同内容。

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合资企业章程的主要内容为: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解散和清算;章程修改的程序。

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内容有些重复之处,但是两者的修改程序和效力范围不同,并且在报批过程中都要提交,因此投资者都必须置备详细的合资合同书和合资企业章程。

三、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

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并且其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二)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资外方的出资形式为现金、实物或工业产权,出现外,实物和工业产权都有出资评估的问题。为了维护合资各方的利益,对于现金以外的出资方式的评估价值都应在合资协议或合同中详细约定,并且约定实际价值低于评估价值或认可价值时补足出资的时间、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约束双方,使合资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经常出现作为合资外方出资方式的机器设备或技术无法满足合资企业生产需要的情况,致使合资企业生产经营无法进行。为了避免这样的风险,合资双方应该对项目进行严格论证,根据项目的技术要求分析外方提供的机器设备和技术是否符合项目要求。

四、注意报批程序

投资额不同,合资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报批的受理机关不同。根据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改委22号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

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对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同分类、投资额不同的外商投资项目,其行政审批权限、程序、报送文件不同。

在合营企业合同中,由于外方不了解中国国内法律和行政程序,往往在合资协议、合同公司章程中约定,由合资中方承担公司设立文件的行政报批工作,并且将在限定时间内中方没有完成相应行政报批程序视为中方违约,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合资中方出于迫切需要引进资金的目的,也对这样的规定不提出意义。其实,恰恰这样的约定很容易产生合资企业设立的失败。因为,合资企业的行政报批不是简单的行政流程,在很多环节都需要合资中外方的密切配合。如果外方不够配合,报批程序就可能无法进行。所以,如果约定由合资中方来承担报批责任,同时也应该规定合资外方在提交材料方面的责任和其他的配合义务。

总之,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需要注意详细了解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慎重签定合营协议、合同及章程,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以及如何报批。

第14篇:签订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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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法律风险防范

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变化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有较大变化:

一是增加了部分必备条款。(1)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原因是这些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2)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或者用人单位常常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导致劳动纠纷,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3)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4)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5)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为了做好与《职业病防治法》以上规定的衔接,促进该条款的落实,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必备条款。

二是取消了部分必备条款。(1)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原因是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已经对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别约定。(2)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3)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条款。

3、未载明必备条款的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http://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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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过渡期内制作好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

4、在必备条款外,还应当约定一些什么条款更有利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1)试用期、培训、保密、竞业限制、违约金条款、离职工作交接条款;

(2)约定规章制度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条款;

(3)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的送达条款;

(4)可约定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调整工作岗位的,工资会按照调整的岗位适当的调整,岗变薪变条款。

5、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几种情形: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比如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合同可能因欺诈而无效;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如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此约定因排除劳动者权利无效。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与16岁以下未成年人签订合同,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6、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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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步骤一:企业文化准备

真正的企业文化常常意味着企业本质层面的变动,不做好充分的准备无疑是拿企业的明天开玩笑。

1、确定企业文化建设的共识:

只有企业内部对文化弊端有透彻的认识并具备改变的坚定决心,企业文化建设才有成功之可能,那种突如其来的热情只能让企业文化消逝得更快。

取得共识的基本流程是: 确定内部共识 1)取得企业基本资料

2)访谈企业负责人与高阶主管,以了解企业目前遭遇之问题类型,并确认企业目前的改善需求与期望

3)沟通企业文化建设之观念、作法与应有的认识 4)了解高阶主管对进行企业文化建设的意愿 5)取得高阶支持的承诺

要达成共识需要对企业文化做出战略性的检查,以下是高阶主管所关注的文化战略问题(不要一开始就陷入文化的细节问题,这常常不利于就真正深远的问题达成共识)。

2、创建企业文化项目小组

达成共识之后应立即成立企业文化项目小组以切实负责而后所有的从诊断到实施具体事宜,小组是否精干得力是项目质量的关键。

成立企业文化项目小组

(1)小组人数以五至十人为佳,且以中高阶干部为主,构成宜跨职能 (2)即使咨询公司介入也需要企业的内部成员

(3)需包括对企业运营有相当了解程度的成员,特别是作业人员 (4)是否需要设立未来之企业文化机构,考虑具有创意与潜力之成员 (5)选定资深人士为文化组长,负责文化建设及协调工作

3、拟定企业文化建设计划

企业文化项目小组成立后的第一件工作就应当是拿出一个通盘的工作计划,一个完整的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拟定文化建设计划

1)目的 背景问题项目目标范围小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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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案计划书 工作项目资源产出责任进度计划拟定执行预算

3)专案管理 报告体系项目检讨进度报告

4)变革管理 利害关系人及其权益沟通计划评估计划调停计划

4、企业文化管理层研讨会

“火车跑得快,全凭车头带”,企业文化建设计划必须反映管理层的意愿和得到一致的理解。

管理层研讨会议程:(例举参考) 管理层研讨会 8:00-8:10 介绍出席者

8:10-8:25 发起陈述问题

8:25-9:30 介绍企业文化建设计划

9:30-10:00 对总体思路进行交流

10:00-10:15 休息

10:15-11:00 过去存在的企业文化问题

11:00-11:30 批评、检讨过去造成问题的根源

11:30-12:00 界定议题

12:00-13:00 午餐

13:00-14:00 讨论议题

14:00-14:30 优先级与目标

14:30-15:00 利害关系人

15:00-15:15 休息

15:15-15:30 企业文化项目小组的特点和组成人员

15:30-16:00 同意企业文化建设计划

5、企业文化创建动员大会

光有领导者的行动承诺是不够的,没有员工的积极参与企业文化是无法落实到每一天、每个人的每一件工作上去。要避免“皇帝新装”式的自欺欺人,企业文化建设必须发动群众,走群众路线。

五、实操步骤二:企业文化诊断

当今企业文化建设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根本不进行诊断或者不重视诊断,这一弊端使得企业文化一开始就缺乏真正的实证基础,后面也就只能是天马行空或人云亦云,这是企业文化被诟病为“空洞无用之物”的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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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文化现状调查

周密的内外部调查能够让我们掌握第一手资料,从而对企业文化的所面临的问题有透彻清晰的了解。 1.1主要的调查方法

企业文化现状调查方法 1)企业内部调研

①企业内部员工调研:a、高层访谈b、中层座谈c、基层问卷 ②收集企业内部资料

2)企业外部调研:a、客户b、公众c、竞争对手d、合作伙伴 1.2主要的调查内容

1)精神文化调查

(1)几年的创业历程中,您认为对公司发展最重要的三件事是什么? (2)最令您难忘的一件事是什么? (3)您最受感动的一件事是什么?

(4)您认为对企业贡献最大的三个人是谁? (5)他们最宝贵的精神是什么? (6)他们对您最大的启发是什么?

(7)您认为公司发展必须具备什么样的精神(理念)? (8)公司有什么样使命/目标能使您觉得您的工作重要?

(9)您希望成为一条“快乐的鱼吗”,把鱼市哲学应用到工作、生活、学习中? (10)公司对您的工作要求清晰吗?您知道多少?

(11)您有做好您的工作所需要的材料、设备及相关资源吗? (12)公司对员工的工作出色给予表扬吗?

(13)公司尊重员工的个性,有机会做自己擅长的事吗?

(14)公司主管及同事关心员工的个人情况,鼓励个人发展,与员工谈论其个人的进步,让其在工作中有机会学习和成长?

(15)公司主管及同事经常关注您在工作中存在什么样问题吗?有什么实际困难吗?给予您什么样的帮助和支持?

(

16、公司存在建立一些不合理制度来管理少数较差的员工,反倒排挤优秀的员工? (17)公司存在富有创新的员工因厌恶日益滋长的官僚主义和等级制度而辞职,公司的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http://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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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力减退?

(18)公司存在着计较社会等级中的细微差异,而不是关注顾客、竞争对手与外部世界的变化?

(19)公司存在营造一种平等的氛围,支持和保护员工讲真话,提出合理化建议,每个员工的意见受到重视?

(20)公司管理人员能有效平衡好员工的利益(发展)和公司的利益(发展)吗? (21)公司员工能够有权参与公司的文化建设、目标、决策、制度、管理系统的制定吗?员工能够自主管理吗?

(22)公司的管理具有透明度吗?公司的信息系统能够让员工共享公司的经营价值观吗?

(23)公司关注员工培养和学习环境成果 (24)公司关注过程改善成果?

(25)公司关注员工满意和社会责任方面的成果吗? 2)行为与制度文化调查

(1)是否成立了企业文化机构并指派专人进行负责? (2)企业文化机构在公司中的地位如何?

(3)那些人员接受过企业文化培训?培训的效果如何? (4)有否聘请企业文化专家做企业顾问? (5)现行的文化与创业时期的联系在哪里?

(6)现行的文化与企业家或者其他典型人物的联系在哪里? (7)企业文化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联吗? (8)企业文化与管理制度有关联吗?

(9)员工参与企业文化建设的热情和创造性如何? (10)企业是否有专门的企业文化建设规划?

(11)是否存在能凸现文化的仪式和典礼?(如展览活动、厂庆、旅游、文化论坛、传统文体活动等)

(12)内部沟通管道畅通吗?

3)物质与形象文化调查 (1)有完整的CIS设计吗? (2)CIS应用的效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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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的环境体现了文化内涵吗?

(4)有自己的网站吗?具有文化特性和作用吗? (5)有厂规、厂训、厂徽、厂歌等企业文化标志物吗? 4)企业文化环境调查

(1)竞争者或者竞争形势是否对企业文化存在影响? (2)关键顾客或供货商是否对企业文化存在影响? (3)流行的思潮是否对企业文化存在影响? (4)企业的战略模式是否对企业文化存在影响? (5)企业的运营模式是否对企业文化存在影响? (6)企业的人力资源模式是否对企业文化存在影响?

2、建立企业文化模型――“竞争性文化价值模型”

数据本身不会说话,要撬开它的嘴巴必须建立模型。然而很多人误认为“企业文化5层结构”就是企业文化模型,这种误解使得企业常常在茫茫的文化之海上迷失自己的方向。

美国组织行为专家奎因提出了“竞争性文化价值模型”,把企业文化指标按照内部外部导向和控制授权两个纬度进行分类,最后形成四个基本的价值模式。这个模型不仅能够度量企业文化的实态,而且能够为未来的文化发展提供策略指导。

3、企业文化差距分析

通过对模型的审慎研究,我们可以明确现在的企业文化在哪里?它将往何处去?以及如何去那里?

1)现在的文化是什么? 企业的主导文化类型目前支配企业的主导文化的强度企业不同业务单元文化的一致性和差异性

2)期望的文化是什么? 目前企业文化的不足之处企业文化改进或者变革的方向期望文化的优势所在

3)有哪些差距? 现状文化与期望文化的差距值得保留的企业文化特征

4)如何减少差距? 文化改进或者变革的突破口和突破阻力应配备的管理资源改革风险以及应对措施

5)应注意的关键影响因素 个人影响力尤其是领导者个体行为特征竞争环境(行业、地区)传统文化群体背景组织形式信息技术人员素质企业生命周期。

六、实操步骤三:企业文化战略性规划

当前企业文化规划的误区在于酷爱捣鼓“口号”和着迷包装“手册”,然而这些战术性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http://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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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东西根本无助于改变企业的经营绩效或者竞争能力,企业文化背上“空洞无物”的黑锅正归因于此,只有对企业文化进行战略性规划才有可能真正地起到经营层面的影响。

1、明确企业文化建设目标

企业文化的建设目标从来都不是孤立的,它源自于企业的总体经营战略,并对总体经营战略起支持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那些惯常设定的“凌聚力”、“形象提升”是可笑的,是注定不可能实实在在改善企业经营绩效的,它只是一件好看的衣服,而衣服下面什么都没有。

我们认为采用平衡记分卡(Balanced Scorecard, BSC)能够很好地协助企业明确企业文化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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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法律风险提示书

法律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唐宴军、黄兵先生,张淑英、唐春蓉女士:

我所接受您们的委托,现就您们签订《代为购房协议书》并要求办理见证一事,根据您们提供的资料及与您们沟通的情况,秉承诚实信用原则,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所办理类似法律事务的经验,作如下风险提示,供您们参考并确认知悉:

情况分析说明

针对您们的要求,我们仅在您们所提供材料证据真实的前提下对您们双方签订《代为购房协议书》行为的真实性进行证明。

1、依照《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意见》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您们约定的协议内容对双方的行为均具有约束力。

3、其他相关部门或机关是否能直接依据《见证书》为您们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而不要求您们履行其他程序,办理其他手续,我们无法保证。

4、前已述及,我们仅对您们双方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见证,请您们自觉遵守你们双方签订的《代为购房协议书》约定义务,同时提请双方各自规避行为的风险。

【特别声明】

本建议旨在对您们要求所为您们签订《代为购房协议书》见证一事有关的法律风险进行前瞻性的评估和提示,因实际情况较为复杂,本建议不可能涵盖已然或未然的全部法律风险。

本建议仅供参考,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人用于其它目的均不构成对本所的任何法律责任。

南充市顺庆区东昇法律服务所

雍兴友邓文良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签收人:签收时间:

第16篇:法律风险防范读后感

《建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化解》读后感

《建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化解》一书,结合大量生动详实的案例,解答了很多施工中令人困扰的法律问题。我读后深受启发,回想起以前施工中的一些做法和认识,竟然有许多在法律上有欠妥之处,幸亏未造成损失。随着相关法律的不断健全,建筑市场的不断完善,让每个管理人员都具备相应的法律常识和意识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我的一点感想:

一、项目经理作为施工企业履行施工合同的代表,法律地位远高于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经委托后,即成为施工企业在具体项目施工中的代表,可以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相关法律行为;项目经理部一般仅是为实施特定项目施工而成立的临时性及一次性内部组织机构,多从事与项目施工有关的事务性工作,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从属关系;项目经理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可独立为意思表示,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且在权限范围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施工企业承担;项目经理部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不能独立地对外进行法律行为,其意思表示能力受到项目经理的限制,其行为后果除项目经理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情况下由其个人承担。项目经理一经委托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换,而项目经理部其他人员一般来说并不固定,可以随工程任务的变化而调整。

除项目经理个人行为外,施工企业均需对项目经理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实践中施工企业往往与项目经理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以此规避施工企业的责任。但是内部承包并不改变施工企业本身的法律地位,改变的仅仅是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方式。项目经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内部合同或挂靠协议等无论怎样约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仅对其双方发生约束力,不能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产生约束力。换言之,双方内部合同的约定不能对抗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因此项目经理在经营期间与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债务均由建筑企业来承担。

二、项目经理行为潜在法律风险的表现

1,项目经理不适当履行与业主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造成质量问题或工期延误,导致业主索赔;

2,项目经理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3,项目经理在工程竣工结算中,为达到个人目的,滥用代表权,故意拖延结算或拒绝移交竣工资料造成施工企业无法及时结算;

4,项目经理采购建筑材料、租赁机械设备的行为。有的项目经理随意以项目部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在合同履行中欠付对方合同款,造成经济纠纷,通过法律解决时法院以项目经理欠债属于职务代表行为为理由,在项目经理无偿还能力时,由施工企业支付欠款;

5,项目经理在材料采购、设备租赁中的恶意行为,比如施工企业因疏于管理,项目经理利用职权和持有的项目部章,与他人串通一气,伪造材料款、设备租赁款等,再通过虚假诉讼达到占有施工企业款项的目的;

6,项目经理通过虚假支付分包工程款、劳务工程款及劳务人员工资的形式,套取施工企业款项;

7,项目经理对外借款,并由项目部担保。实践中,债权人凭着项目经理出具的借条、项目部出具的借条、项目部担保的借条,向施工企业主张权利。 8,项目经理拒付、拖欠民工工资,造成民工到企业、到政府集体上访,给企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最终拖欠的民工工资还得企业设法解决。

9,项目经理挪用、转移工程资金,造成工程亏损,借以逃避各种债务和应交税费,施工企业不仅损失了管理费,往往还要承担债务。

10,项目经理在招揽工程的过程中,为了承接工程过分让步,甚至与甲方串通,签订不利于施工企业的合同。在合同履行时出现困难,将责任推给施工企业。 可见,项目经理的行为,不管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都会影响到施工企业的经济利益。加强项目经理的风险管理应成为施工企业风险控制的重要方面。

三、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法律风险防范

(一)、严格选任,加强项目管理团队建设。

项目经理的选任,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但对项目的成败起着重要作用。优秀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团队,是企业未来发展的核心力量。因此在施工开始前的项目经理选任中,首先应对项目经理进行全面、慎重地审核和选拔,通过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全面了解项目经理的从业经历、工作业绩、为人品质、经营管理能力和承担风险实力,并着重考察其职业道德、团队精神及过往违纪情况。

(二)、建立项目经理激励和约束机制。

现在很多施工企业实行项目经理内部承包制,项目经理享有很大的自主权,这会给施工企业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项目经理的责、权、利有机统一。在项目经理工作启动前,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项目经理协商订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对项目的各项目标、企业与项目经理之间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分配、项目所需人、材、机等资源供应方式、项目经理应承担的风险和项目经理奖惩的依据、标准及办法进行明确约定,并可提取一定的风险抵押金,通过风险抵押金的方式来增强项目经理、项目承包人的风险意识和守法经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自觉性,从而保证承包经营活动的效果。 另外,在制定考核标准时,要合理确定承包系数,使项目经理在适当履行承包合同后,能取得合理满意的收入,同时,对项目经理的权力进行约束,确定合理的违约责任条款,提高项目经理违约成本。

(三)、完善经营管理制度,杜绝“以包代管”。

强化项目管理,提倡工程全过程管控,对于每个项目,施工企业都要派专人从经营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工期、工程成本、劳务分配等方面,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加强项目分包、劳务、购销、租赁等合同管理,建立管理台帐,注重合同签定的细节。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依托施工企业力量,协助项目部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合同变更签证、工程款催付等事项进行协商,以切实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明确项目经理的权限范围。项目经理的权限来源于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因此,从权源上对项目经理权限进行适当的规范与限制是防范项目经理引发法律风险的源头措施。

1,明确授权。在开工前,以授权委托书的方式明确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和期限,并将该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或在施工开始前向发包人和已确定的分包商及材料商送达,保留其签收记录。委托书应载明受托人的姓名、职务、授权事宜、时限等,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2,授权排除。在对项目经理的授权中,将一些重大的或不适宜由其决定的事项加以明确排除,如合同修改与变更、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的变更、重大分包事项、重大材料及设备采购、重大财务事项(如接受发包方付款等)、对外借款以及对外提供担保等。

(五)加强项目部印章管理。施工企业要建立完善的、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项目经理或他人外出联系工程需要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时,不能随意交给他人,应由公司派相关部门的人员携带前往,并建立借出回收登记制度,需要以上证件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仅针对特定的具体工程,并加盖公司印章,注明日期并建立档案。对于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的管理,要明确审批权限,做到一章一请示,一章一登记。加盖公章的批准权限一般为公司的总经理。不要开据空白介绍信。同时,由于项目部印章具有不需备案、易于伪造的特点,因此,在项目施工中,其制作与使用应格外慎重。施工企业应指定专人对项目部印章、印鉴进行管理,如必须使用项目部印章,应当在工程承包及分包、材供合同中就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及事项作出明示,并做好印章使用登记,必要时可在项目部印章表面作必要的权利限制标记。

四、加强索赔与反索赔管理,妥善处理履约纠纷,充分运用合同及其法律武器保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索赔贯穿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履行全过程的各个环节,为了确保施工合同目标的实现,就必须正确运用索赔这一经济法律行为,以提高施工合同的履约率,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索赔或反索赔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首先是项目的管理人员要建立强烈的合同意识,要对签订的合同及其条款熟悉,按合同办事,认真履约,规避不利。其次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包括文件、资料、纪要等签证以及印章、审批、责任、考核等办法。最后,要注意纠正“索赔将会与业主关系搞僵”的错误认识。只要遵约守信,不仅不会与业主关系搞僵,反而会使关系更加密切融洽。

五、加强合同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遵纪守法的意识。充分利用已有的人力资源,制定适合企业的培训方案,分层次培训各级合同管理人员,从根本上增强经济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17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所谓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即是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点进行系统性归纳和层次性分析,并根据企业各方面法律风险的不同程度进行深入分析。在全面测评企业法律风险的基础上,对症下药,设计出一整套适合企业特征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流程。

(一)主要内容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指企业在实现战略目标的过程中,为了合理、有效地控制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而建立的,由一系列制度、流程、活动构成的有机整体。

(二)操作流程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整体思路是:运用科学的工具和方法,全面客观地识别和分析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统筹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根据措施要求建立或完善相关制度、流程。在控制措施落实完成后,对风险控制的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体系进行滚动更新。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对法律风险进行识别、测评和分析并制定重大法律风险控制计划,第二阶段的主要工作是落实重大法律风险控制计划,第三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对风险控制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对体系进行滚动更新。

其中,第一阶段的工作主要由法律部门通过项目运作的方式来开展,即由企业内部法律人员或由内部法律人员及外聘中介机构共同组成一个项目组,集中3到4个月的时间来完成相关工作。具体工作包括:首先采用调查问卷及访谈的方式收集风险基础信息,同时对企业以往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例以及企业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梳理;然后利用法律风险识别方法对风险信息进行整理,形成法律风险清单;接下来利用法律风险测评方法,对法律风险清单中的风险进行量化测评,并进行排序、分级,确定重大法律风险;之后,根据企业实际需要从多维度对企业的法律风险状况进行分析;最后,是针对重大法律风险进行风险控制现状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第二阶段的工作主要由各业务部门来分别完成。即业务部门将重大风险控制计划中分配给本部门的控制措施列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然后按计划完成相关工作,如制定或完善某项管理制度,改进某项业务流程等等。该阶段的工作周期较长,通常为一年左右。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第三阶段的工作由法律部门完成,主要工作内容是收集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措施的完成情况,并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风险控制措施改进建议,并对风险清单内容及风险测评结果进行滚动调整,进入体系建设的下一周期运作。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view/2093651.htm

第18篇:反担保的法律风险

反担保的法律风险

【要点提示】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担保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条的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反担保构成要件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只要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取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机或者移交标的物占有的,应办理登机或者转交占有手续。应当看到,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适用于反担保。当然,反担保的保证方式一般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在现实生活中,经济活动主体往往充分运用这些反担保措施,对担保债权设定反担保。这些充分搞活经济创造了空间与方式。但是,相应的理解上的偏差、经济纠纷也可能纷至沓来。

【相关案例】

2000年8月12日,李某的朋友杨某与北京A公司签订《汽车分期付款购销合同》约定杨某以分期付款的方法在北京A公司购买了B型轿车一辆,总价款为166000元。根据北京A公司与中国某银行C支行联合推出的贷款购车办法,杨某首期支付车辆价款的40%,剩余的60%款项由C支行审查客户资信后,直接划拨给北京A公司在支行开设的账户。当日,李某应杨某的请求在北京A公司签署了该公司提供的保证书。保证书中的担保人为李某(甲方),被担保人为杨某(乙方),主要内容为:根据购车合同及汽车消费信贷合同,若乙方不能按或货款协议之规定偿还所欠银行的本金以及利息,或者乙方不具备还款能力时,甲方自愿为乙方承担担保责任,负责偿还乙方所欠银行的所有款项。该担保书作为购车合同的附件,存放在A公司。

2000年8月14日,杨某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车投保,保险期限自2000年8月15日零时起至2001年8月14日24时止。

2000年8月21日,杨某与C支行签订《中国某银行北京分行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杨某向该行借款人民币99600元,借款期限为60个月,自2000年8月21日起至2005年8月21日至,按月还本付息。当日,北京A公司又与该行签订《中国某银行北京分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合同》,北京A公司为杨某所签借款合同向该行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此后杨某共还贷款金额人民币3152.57元。

2000年10月20日,杨某酒后驾车且超速行驶,造成车毁人亡,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中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定,驾驶员饮酒造成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杨某死亡后,北京A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共向C支行支付人民币26418.82元。

北京A公司于2001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反担保责任支付车款计人民币93791.95元,李某辩称,作为保证人,我与北京A公司均系被保证人杨某向银行担保。北京A公司并未向我说明要求我提供的担保的反担保,在我出具的担保书中亦无反担保的意思表示,且我所签担保书系北京A公司提供的一种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应作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故北京A公司并不具备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A公司作为汽车销售方,在为购车货款构成向银行提供担保前,为保证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自身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其提供的担保为反担保。李某提供的担保即属于反担保性质的担保。在李某签署的担保书中虽未列明合同向对方,但因该担保书由北京A公司出具并持有,故应视其为该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作为一般担保人,在被保证人杨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李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北京A公司作为本保证的保证人,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反担保人追偿。鉴于目前北京A公司尚未履行全部债务,故其只能就已经履行的部分向李某追偿。对杨某尚未到期的、北京A公司尚未履行的债务,北京A公司无权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对北京A公司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某提出的是其向银行担保的主张,因无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李某在担保书中对被保证人、保证方式作出承诺并注明该担保书为《分期付款购销合同》之附件,故李某以该保证书为格式合同,应作出不利于北京A公司解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风险提示】

反担保是为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为了保障其追偿权的实现的一种担保,在实践中反担保也是不在少数,那么反担保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成都精英律师团律师都燕果认为反担保有以下风险值得关注。

1、反担保的从属性所导致的风险

根据担保法的原理及其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有效是从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如果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这就说明,担保与债权之间的关系是从属性质的关系。反担保从属于担保合同。即反担保从属于担保债权,主债权无效或者被撤销,担保随之时效,反担保亦随之失效。虽然担保法也承认国际独立担保的合作性,但我国法院不承认国内独立担保,从而反担保的有效性。

2、反担保主体资格的否定性风险 根据担保原理,担保合同主体资格的否定性原理同样适用反担保主体资格的问题。根据我们在前文的分析,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实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成为保证人。此类法律禁止提供反担保的主体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属于典型的无效的反担保合同。在担保业务实践中担保方绞尽脑汁,为了增加借款人的还款压力,有时会接受国家机关和公益单位为借款人提供的反担保。此时的反担保合同为无效。只有在担保方和反担保合同的无效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无效担保主体才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的三分之一的法律责任。此外,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以此类推的反担保合同也属无效。

3、反担保内容与反担保客体的风险

从反担保的内容来看,违反法律的担保例如违反公序良俗、违反公共利益等的反担保无效。从客体角度来看,法律规定有些财产不得设定反担保。例如国家机关的财产;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性设施;土地使用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等。

第19篇:经济合同法律风险控制

一、合同风险控制总则篇

1、要约及承诺的发出及撤回风险

(1)是否成立要约(参见附件1要约书及附件2要约邀请书); (2)要约如何撤回(参见附件3要约撤回书); (3)要约如何撤销(参见附件4要约撤销书) (4)是否成立承诺(参加附件5承诺书) (5)承诺如何撤销(参见附件6承诺撤销书)

2、审查签约主体是否合格

(1)对法人的资格审查。a是否依法成立;b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c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d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查看是否能够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 (2)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a是否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b分支机构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 (3)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a该企业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b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以及企业或组织注册地;c企业是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

(4)对自然人个人的资格审查。a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是否可以独立订立的合同;c,不能独立签订的,能否取得该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5)对于特殊行业的当事人,是否能够提供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

的资质;

特殊许可经营的行业: 必要经营资质的行业:

3、与签约主体相关的当事人的资格审查

(1)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A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b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c保证人的限制性规定:

一、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有书面授权)、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2)对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的资格审查。a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b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c审查其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权限。

4、审查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根据合同标的的大小、对企业的影响程度和依赖程度考虑审查深度 (1)要求对方提供或查询银行征信证明; (2)提供财务报表 (3)实地考察 (4)

5、审查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1)核查合同内容性质;

(2)合同名称是否涵盖合同内容;

6、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或备案,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审查是否履行了上述手续;

(2)如合同中约定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 (5)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

(6)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质物交付的约定。

(7)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8)签名或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9)签字人是否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10)签字盖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

7、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6.1审查合同是否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6.2必备条款外,建议包含下列条款: (1)保密条款; (2)由谁负责解释条款; (3)补充条款订立方式

以上条款应做到具体、明确、切实可行。

9、注意缔约过失责任 如何界定缔约过失 (1)是否为恶意磋商行为; (2)应当披露的的信息未披露;

(3)是否能利用缔约过失责任维护权益;

9、注意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1)审查合同条款及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是否涉嫌存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无效、免责条款无效、可申请变更或撤销的情况;

(2)合同中的约定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审查合同中所用的法律术语、技术术语是否规范;

(4)审查交易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

(5)审查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属性是否一致,特别是有名合同的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存在冲突。

注: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10、审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对合同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

10、对合同条款明确性的审查

在审查应注意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以避免当事人因权利义务不明而丧失权益或导致损失。此类审查包括可识别性、明确性。 (1)条款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可识别、可履行;

(2)合同约定的程序是否明确、具体且定有时限、义务归属; (3)争议处理方式是否明确具体且有时限、义务归属;

(4)条款之间是否由于配合问题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的缺陷; (5)是否由于表述不严谨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 (6)权利义务及违约是否具备可识别性;

(7)附件内容是否明确、是否与合同正文冲突,如有冲突是否有解释顺序。

11、对合同条款实用性的审查 (1)是否明确界定双方各自的责任; (2)是否设定避免争议的条款;

(3)是否明确合同中履行方式及顺序、履行地点;

(4)合同中对管辖等条款。

12、合同变更及转让阶段需做的审查

(1)合同变更协议是否采用不采用书面形式;(参见附件7合同变更协议书范本)

(2)合同变更是否履行法律规定的批准、登记手续;

(3)合同转让是否采用书面形式:(参见附件8合同转让协议书范本)

(4)合同变更是否履行法律规定的批准、登记手续

股东变更登记流程 股权转让协议流程

13、不可抗力的法律风险控制

(1)确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尤其是双方需要特别排除的事件,如政府行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等;

(2)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以及迟延通知的责任;(参见附件9不可抗力通知书)

(3)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权威专业鉴定结构)

(4)不可抗力哪些导致合同解除,哪些只是部分解除,哪些只是暂停履行等; (5)如何减少损失措施 a费用减免、b、保险

14、合同解除阶段的审查 (1)合同解除条件是否成立;

(2)合同解除通知书是否寄送;(参见附件10合同解除协议书) 合同解除通知书的送达形式: (3)是否有行使抗辩权的情形; (4)是否有行使保全措施的情形; (5)是否有减损措施 合同解除后的减损措施有:

二、合同风险控制分则篇

1、买卖合同

(1) 注意审查对合同项下标的的描述,应当有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或总价)。

(2) 交货条款:交货时间、地点是否确定,不确定情况如何推定 (3) 付款方式是否明确 (4) 验收方式是否明确

(5) 应注意审查运输费用的承担、运输和交货条款的是否衔接

(6)买卖标的转移时间是否确定 (7)标的物上的知识产权归属是否明确

(8)标的物交付期限是否能确定,不能确定如何推定 (9)因买受人人原因致未按期交付的风险承担主体如何确定 (10)路货买卖中的风险负担责任是否明确 (11)受领延迟的风险负担如何确定 (12)检验条款是否约定明确,以何标准检验 (13)是否满足约定的包装要求

(14)标的物存在瑕疵的的质量担保责任是否明确 (15)买受人的是否尽到通知义务(通知书见附件) (16)注意安装、调试、初验、试运行和终验条款 (17) 注意保修期限的起始点和保修期内故障的处理。 (18) 索赔和违约责任是否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 (19)争议解决:注意审查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13) 不可抗力条款:应注意对不可抗力的界定是否和法律规定的一致。 (14)注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解除问题 (15)注意分批交货合同的解除问题

(16)注意试用买卖、凭样品买卖那些条件下导致合同解除的问题 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1)合同签订前重点核查开发商相关资质: a 开发商的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b一证两书:《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c交房一定要有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d、房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内、外销商品房预售/出售示范合同文本,可以补充协议加以修改、补充;e《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f《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2、租赁合同

(1)、注意《合同法》对租赁期限的特别规定(《合同法》第

214、215条),这是租赁合同审查的重点之一。

(2)、对于出租方对租赁标的是否享有完整的权利。鉴于审查合同时缺乏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因此可以要求出租方对于其享有对租赁标的的完整权利作出

承诺,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明确若出租方违反该承诺保证的,视为出租方违约。出租方对租赁标的物是否享有完整的权利,往往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审查时应当特别注意。

(3)、租赁标的的维护问题,《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原则上是由出租人履行维护义务,但当事人可以约定,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是否由关于标的物维护的特别约定,如没有,在维修义务属于出租方。

(4)、租赁合同中如有转租条款的,应审查是否明确转租需经出租人同意。此外,应根据情况提示转租的法律后果,及承租人度于租赁标的的毁损灭失仍应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5)、一部分合同采用的名称是《租赁合同》,但通读合同全部条款后会发现,改合同实质上是一个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有专门的规定,因此熟悉这些规定才能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全面审查。同时,对融资租赁合同,通常宜采用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分别进行约定,因此应注意两份合同的呼应一致。

(6)、违约责任方面,应注意出租人迟延交付租赁标的,交付的租赁标的有瑕疵(包括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等方面)的违约责任,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违反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标的、擅自转租、擅自改善租赁标的等方面的违约责任。

3、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类合同)

(1)、这类合同特别要注意审查合同总额或称工程总价和款项支付条款之间的联系,特别要注意是否有对工程款的审计的条款。有些合同在工程概况条款中约定了合同总额,该数额是确定的,但在付款条款中又约定了经审计后再付款,显然,这样的合同条款是相互矛盾的,因当在合同总额中写明是暂定数额,具体款项案审计结果确定。

(2)、工程类合同涉及大量的合同附件,要注意与合同的相关条款的一致性。 (3)、竣工验收条款和付款条款是紧密联系的,因此要注意审查竣工验收条款。此外,竣工验收又关系到交付、保修期等。

(4)、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特别要注意到工期延误、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无法验收时的违约责任等。

(5)、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还需要审查有关的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是

否相符。

4、业务合作类合同

(1)、对于业务合作类合同,首先要审查合作各方是否具有合作的主体资格条件,尤其是对特定的行业如通信类行业,必须经过特定的审批,取得从事该行业的资格,如果不具备这样的资格,可能导致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需要认真审查合作各方的义务,分析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对各方的责任应界定明确。

(3)、涉及合作分成的条款应仔细审查。 (4)、注意违约责任条款。

(5)、合作类合同中往往有保密条款存在,如没有的,一般可以建议增加。 (6)、部分合作类合同为了规避对主体资格的限制,双方会采用代理方式进行合作,对这种合作模式应注意费用的支付问题,在合同条款中不应出现“业务分成”等概念,有关费用只能以代理费等形式体现。

5、广告发布合同

(1)、发布合同因发布的媒体不同,对于合同条款的约定也有所不同,应当注意的是在电视台、电台发布的广告,必须有播出证明作为合同的附件,同时该播出证明也是支付价款的依据。

(2)、对于户外发布广告如路牌、电子显示屏等,则应注意审查保养、维护的约定。

(3)、部分发布合同往往和制作相联系,发布方还承担广告制作的义务,因此对于合同中涉及的制作条款也应认真审查(具体见广告制作合同的审查部分)。 (4)、注意对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

6、广告制作承揽合同

(1)、广告制作合同也因制作的广告类型不同而体现出不同的权利义务约定方法。在审查时应当注意定做方获委托方对制作的要求,一般这种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作为合同的附件。

(2)、该类合同应符合合同法中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因此审查时应熟悉掌握合同法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3)、需要认真审查的条款是验收条款,主要涉及验收的标准和方法。验收条款与付款、违约责任、制作要求的条款密切相关,因而需要重点审查。

(4)、付款条款应联系验收条款审查。 (5)、注意对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

附件:各类合同范本

1、要约

2、要约邀请书

3、撤回要约书

4、撤销要约书

5、承诺书

6、撤销承诺书

7、合同变更协议书

8、合同转让协议书

9、不可抗力通知书

10、合同解除协议书

11、一般性商品买卖合同

12、商品房购买合同

13、商事租赁合同书

第20篇:建筑工程法律风险防范

建筑工程施工的法律风险防范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从设立到运行、从决策到管理方方面面都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的。法律风险是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最容易遇到的,如果企业管理者和员工法律意识不强,这些潜在的法律风险就会变成现实的灾难,轻则给企业带来财产或商誉损失,重则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

一、法律风险的概念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二、法律风险的类型

1、合同风险;

2、不规范经营风险;

3、诉讼风险;

4、意外伤害风险;

5、公司印章管理不严带来的债务风险;

6、借贷风险;

7、担保风险等等。

三、建筑工程施工中常见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防范

1、签订合同需审查对方资质

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若与上述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工程合同,而合同相对方不具备上述专业资质,则所签合同属于无效。依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避免无效合同的存在,减小公司潜在的法律风险,签订合同时必须全面考察合同相对方的资质。需审查资料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专业资质(依据合同种类而定)、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合同种类所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在公司内部流转会签手续,经办人必须将上述资料与原件核对是否一致,并注明核对结果,经办人需签字确认。

(二)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防范

1、依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变更文书

项目施工现场客观多变,往往会依据业主的新指令对施工进行变更,这时就需要对合同作出相应变更。可以采取签订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单、业主签发的指令等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变更事项的发生。某个项目因赶工或是其他原因,在承建过程中多数依据业主的口头指令进行变更。一旦发生变更事项,我司投入的成本必然增加。最终与业主结算时,没有书面确认的变更签证,业主对我司承建的工程量不予认可,可能会因此扣除我公司工程款。同时,也造成我公司向业主索赔产生的诉讼费用和成本。

法律建议:在接到书面的变更指令或通知时方可进行变更施工;若时间紧迫,可灵活处理切记后补书面的变更文书。

2、确保发送函件的法律有效性

例如某起诉讼案件,我项目部人员通过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的形式发送函件,维修通知等。此函件从表面来看,已经发送。但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提交,必须能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因此,我司对该经手人的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进行公证,以满足其证明力。因为从法律认定此函件必须满足2个条件。一是需证明我司已发送函件。二是需证明对方已经收到此函件。

法律建议:若以快递形式发送,地址必须为合同约定的相对方地址或者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或合同约定的授权人签收,必须保存好快递底单。若亲自送达方式发送,准备两份函件,必须对方签字签收,我司留存其中一份。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必须确保对方接受的电子信箱为对方常用的工作邮箱,确认系本人邮箱。并且,经手人不可以将此邮件删除,若必要可以进行公证。此方式风险较大,不建议使用。

3、原件留存的重要性

例如某起仲裁案件,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内容为对方放弃某个部分工程的施工,减少的工程量价值为20多万元。然而,此协议的原价却没有找到,只有复印件,仲裁庭不予认可此证据。我司为此多支付20多万的工程款,造成重大的损失。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为传真件与电子邮件被伪造和篡改的几率非常高。法律认定上,并不是所有的书面材料都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建议:工程量大、标的额高、历时时间久、人员流动频繁是建筑工程的特点。此特点也使得证据资料搜集的难度大大增加。但在法律意义的证据必须为原件才起到完全证明力的作用,复印件、电子版除非对方予以确认,否则等于一张废纸。一般发生诉讼时,对方不可能会认可对自己不利的文件,因此公司各部门要重视原件留存,形成规范的文件管理和保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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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自查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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