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条例

2020-03-01 16:27:3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请假条例

1.事假:员工有事必须亲自申请事假,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6日,从第7日起按实际发生的时间扣发工资。

2.病假:员工于同年中可享有累计不超过8天(工作日)的病假,当月连续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具区(县)以上公费医院开具的病历和建议休息证明,全年累计病休假超过8天者,从第9天起,按实际发生的时间扣发工资。(特例:例如特殊病种可另作申请)

凡因公负伤的员工,病休期间的工资按正常出勤计发。

全年无申请事假且病假不超过5天的员工,年终给予一定的奖励。

3.产假:女员工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享受国家法定三个月的产假(产检需事先告之直属主管,事后需提交医院相关产检证明至人事部备案,否则按病假天数计算。)多胞胎每多一胎增加15天产假;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予7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15天产假。产假期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并只能一次性连续使用。产假后三个月内母亲享有每日一小时哺乳假。休产假应提前五天通过部门向人事部申报。男职员在女方晚育产假期间,享受有薪护理假7天。

4.婚假: 7天假,不含路途(路途省内加1天,省外加2天),只能一次性使用,路费自理。

5.丧假: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死亡,可享受5天丧假(不含路途,省内1天 ,省外2天),路费自理。

凡享受婚假、产假、丧假的员工,休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出勤计发 。

该条例适用于财务部、技术部、采购部、人事部、行政部、外贸部、国内业务部、各车间管理及仓库主管人员、品管主任,其余人员照旧。

即日升效。

201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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