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资集体协商培训前讲话稿

2020-04-18 来源:发言稿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法人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社会、企业、职工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企业、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职工,如何把社会、企业、职工的发展结合起来,让员工为企业和社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使企业和社会发展的成果能与职工共同分享,这是工会所面临的主要工作之

一。只有社会、企业、职工结合起来的发展才是多赢的发展,才是科学的发展。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就是实现这一科学发展的重要平台。

其次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签订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合同,就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把职工权益明确,监督企业依照合同标准执行,为职工维权提供法律依据。 第三,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企业分配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的内在要求。在公司转型跨越发展的新时期,为了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加入到公

司的建设中来,公司必须充分尊重职工权益,提高职工福利待遇,给予人文关怀才有可能使得企业长期生存下去。而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正是符合这样的要求,同时也可以以此提升企业总体形象。

平等协商谋发展互信共赢促和谐

——山西煤销临汾公司建立工资协商制度年公司与工会共同协商修改了职工的工资政策,工会借此机会与公司平等协商签订了《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合同》并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首先,建立互信、深入沟通、阐明意义。通过工会的运作,使得企业与员工建立和谐关系,双方共同发展,这样工会就取得了企业与职工信任。在此信任的基础上工会积极为公司的发展献计献策,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与公司高层深入交换认识,为公司留住关键人才,为优秀职工谋取更丰厚待遇,公司通过工会能准确把握职工的脉搏,职工通过工会能及时了解公司动向。这样深入的沟通,逐渐突出了工会地位和作用。工会和企业、工会和职工相互间通过信任的沟通,使得双方都充分认识这一制度的重要性,是我公司这次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和制度能够顺利通过并实施的重要基础。

其次,领导重视,机制完善,推行有力。公司工会在收集相关资料,征求职工意见后向公司发出签订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书。公司在慎重考虑后决定依照工会要约书,按照《劳

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要求,对企业的集体合同草案进行审查。对集体合同的内容、形式、程序、效力和违反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严把关,严格审查集体合同格式规范、内容条款规范、文字表达规范。通过审查集体合同文本,提出各类修改意见13条,保证了合同的公正、合法。

第三、因企制宜,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的具体性,指导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由于各下属单位、控(参)股单位各自发展程度及社会经济环境的不尽相同,应参考经济发展水平、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重点就职工工资增长问题、劳动定额问题、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工资制度的公开透明、监督检查等方面事宜进行集体协商。通过具体条款进一步明确公司的薪酬体系,以及工会在整个薪酬制度制定、实施、监督的地位和作用,符合公司的实际状况和具体要求。

第四、加强监督,保证执行切实有效。为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落到实处,集体合同生效后,我们更加注重集体合同的履行,加强监督审查,巩固协商成果。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监督检查机制,配合工会工作“双亮”机制,工会组织亮牌子,工会主席亮身份,依靠群众监督检查,将不符合项的公布责任部门及下属单位定期改正,

确保监督检查工作有人执行;再次,将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纳入干部的绩效考核中来,监督检查小组检查时发现哪个部门未执行集体合同的,将扣除相应的绩效分数并扣除当月奖金。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工作确保了集体合同得到贯彻执行,使得集体合同不再是一纸空文。

推荐第2篇:《工资集体协商》

关于转发《广东省总工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2011/8/24 10:11:49 点击 284 次 评论 0 条 收藏 打印 关闭

穗工发〔2011〕17号

各区、县级市总工会,各产业、直属单位工会:

省总工会近日下发了《广东省总工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管理暂行办法》(粤工总〔2011〕91号,以下称《办法》),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选聘、职责和工作制度等进行了规范,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是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各级工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把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推进“两个普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按省统一确定的名额和要求,抓紧选聘一批熟悉法律、懂得政策、精通业务、善于协商的人员担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员队伍。

二、各市级产业工会、各直属单位工会应参照《办法》,选聘指导员1—10人不等,也可结合单位实际,按一定比例选聘。各产业、直属单位所属企业工会超过三家的应选聘2名以上。原市总工会聘任的工会协理员经培训后可直接聘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三、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由选聘单位(区、县级市总工会和各市级产业工会、各直属单位工会等)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选聘单位要切实加强指导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为他

们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四、省总从今年起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为工会重点工作对各地市进行单独考核,并下发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考核方案,其中指导员队伍建设是考核的重点之一。市总将按照省的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并把此项工作列入工会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同时将参照省的做法,每年表彰一批表现突出的工资协商指导员,颁发“年度广州市工会优秀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五、各级工会要在10月底前完成工资协商指导员选聘工作,并填写《广州市工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推荐表》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名录库》,于11月30日前送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以后每年4月份各选聘单位要将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名录库、新选聘指导员聘请表及调整情况送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备案(名录库、聘请表样式见附件)。

六、为了统一全市工会工资协商指导员聘书编码,市总工会按照省的编码规则,进一步细化,确定了广州市工会工资协商指导员聘书编号规则,请各区、县级市总工会按要求填写。各产业、直属单位工会聘书编号由市总工会进行统一编码。

本通知电子版,请在市总工会网站首页服务窗口“集体合同”栏目中自行下载。

推荐第3篇: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和方法

一、组织学习和培训,大力宣传平等协商和工资集体协商。

二、产生协商代表,成立协商小组。要规范协商主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协商代表、建立双方协商班子。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可由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担任。协商代表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三、收集资料,征求意见。企业职工方要广泛调查了解。尽可能地收集相关的内部、外部资料和情况,认真研究测算;同时要充分听取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企业行政方应向职工方提供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拟定方案,提出意向。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协商方案,其中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及其增长幅度是协商的关键,应在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和比较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双方事先均应确定好协商的力争目标和确保目标,准确好有关意见和资料。提出方应书面提出具体的协商意向书。

五、进行协商,拟定草案。要规范协商过程,进行充分协商,并认真做好协商记录。协商达成一致后,应按规定制作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六、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工资集体协议草案须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并通过。

七、签字盖章。工资集体协商经双方达成一致后,由双方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议文本上正式签字盖章。

八、报审备案。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应按规定报送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备案。报审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职工人数及工资水平状况、企业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协议的说明(包括协商代表及其产生的说明、协议主要内容的说明、协议签订程序的说明等)、协商记录、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上年度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出

1 具《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

九、公告并实施。工资集体协议生效后,应及时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告。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全面履行工资集体协议规定的义务。可建立由双方代表参加的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工资集体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协商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基层工会要积极配合、协助企业实施协议,并对企业工资实际发放和行政方履约情况进行调查、跟踪、验证。

青海第一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方案

为促进公司发展,提高企业职工收入水平,使企业形成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协调增长的长效机制,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充分考虑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复杂性、长期性等特点,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培训、服务等措施多管齐下,为企业顺利启动工资集体协商创造良好条件,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机制、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搭建坚实平台。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维护企业与职工双方利益,促进企业发展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原则。

(二)坚持循序渐进、有序开展、不断深入的原则。

(三)坚持企业行政、工会双方合作、协同开展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

为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公司成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 担任,副组长由 担任,成员单位包括:一车间、三车间、五车间、分公司、备品部、

2 轿车中心。

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公司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协调解决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 公司综合管理部、工会是推动公司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部门。劳动关系双方协调委员会要制定年度工资集体协商推进的工作安排,按各自的职责共同推动。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表彰奖励制度。

出台鼓励政策,凡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并经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企业,开发区管委会按该企业工资协议确定的一线职工工资增长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奖励。

开发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末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企业予以表彰。凡获得表彰的企业,对其双方的协商代表予以奖励。

(二)组建工资集体协商。

组建目的:为各级工会及有关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专业指导、服务或参与协商谈判。

职能:可接受企业或企业工会的书面委托,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协商代表参加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同时可受区劳动行政部门、区工会委托依法指导企业、企业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咨询、进行调解并提供专业支撑,避免突发事件和冲突事件的发生,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及时发现和研究工资集体协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对策及建议。

人员选择:劳动经济、劳动保障、财会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或专业人士。 管理:劳动人事局和区工会对其进行人员的选聘、培训和业务指导,以及人员派遣和考核。

(三)开展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为开展协商奠定基础。

每年定期组织企业工会主席、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劳资管理人员、工资集体协商领导小组成员、顾问团成员进行培训。

3 1.工会主席、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培训班。培训目的:加强对有关协商代表及相关人员的业务知识和协商技巧的掌握,提高其工资协商专业水平和谈判能力。培训内容:劳动工资法律法规、国家工资税务政策、企业薪酬设计、企业相关资产运营和财务管理、工资谈判技巧、工资谈判案例分析等。

2.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班。培训目的:使其正确认识工资集体协商的作用和重要性,明确有关法律规定。培训内容:《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

3.企业劳资人员培训班。培训目的:加强有关专业技能的补充性培训,特别是工资集体协议文本的草拟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内容:侧重于工资集体协议文本的草拟,以及社会平均工资、行业工资指导价格等。

4.对领导小组成员、顾问团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目的:了解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以便对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内容:《劳动法》、谈判技巧、社会平均工资、行业工资指导价格等。

(四)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查。

工资集体协商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的、长期的工作。劳动人事局、工会联合会将对企业行政及企业工会签订、履行、续签等各过程进行全程督查,特别是将加强对各企业工会向企业行政发出工资协商“要约”情况的督查,并对出现的问题随时给予帮助和解决。

(五)开展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等问题的测算研究。

开展区域性最低工资、工资指导线等问题的研究、测算,及时了解企业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难点和问题,收集国家或天津市的有关政策资料,以保障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

五、资金保障

组织推动工资集体协商以及奖励表彰所需资金从泰达职工发展专项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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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阳城有限公司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根据《劳动法》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经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协商双方经过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等状况的分析及预测,结合其他相关经济因素,参照市政府颁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平等协商,形成如下意见:

(一)在上年度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水平的基础上,本年度企业职工工资3762万元,比上年增长5 %,在法定工作时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职工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超时加班必须经企业工会同意,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的基础及标准:按照《劳动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资支付时间:每月月底前以现金形式发放。

(四)其他内容(如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办法、带薪年休假等可根据企业情况选择作为协商内容)以企业的经济效益相适应的原则下,实际发放。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执行。

第二条,企业按照规定依法为参加保险的职工缴纳保险费。

第三条,本协议由工资集体协商监督检查小组负责监督,监督检查小组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企业和工会联席会议汇报协议履行情况,联席会议有权针对问题进行协商,企业工会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报告工资协议履行情况。

第四条,本协商签订后,遇到不可抗力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双方可协商修改协议,原则上每年只能修改一次。

第五条,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照《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争议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2017年 2月27日至

2018年 2月27日,并于期满前60日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如双方未提出修订、重订或终止意见,视为双方默认本协议约定的工资状况适用于下一年度的工资状况。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四份,企业行政和企业工会各执一份,县总工会一份,人社局一份备案。

本协议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起七日内向全体员工公布。

职工首席代表:

企业首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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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

工作总结2010年以来,三门峡市总民管部在省总法律部的具体指导下,严格按照省总法律部的部署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工作安排,在工作中突出“实”字,举措上力求“新”字。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举全会之力,强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今年以来,我们把作为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强力推进,将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同时部署、同时督导、同时考核。截至目前,已建会企业共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747份,覆盖企业1416家,占所有企业的85.1%,覆盖职工189904人,占职工总数的80.4%。全市形成了“企业单独协商为主、区域性协商为辅、行业性协商为补充”的集体协商工作良好发展态势。

二、主要做法

我们在工作中做到求实求效、创新举措。

(一)安排部署实,持续促进工作向纵深发展

我们认真贯彻省总全委会精神和省总法律部具体工作部署,在今年市总全委扩大会议上,对开展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进行专门安排,作出具体要求,确保这两项工作有机相连、无缝对接。今年以来,共印发涉及集体合同和工工资集体协商

资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文件14个,经市委同意召开的全市现场推进会议1次、全委会1次,市总通过工作会、调研指导座谈会等召开不同类型的会议安排部署工资集体协商30余次,强力推进工作有序进行。今年7月16日,市委、市政府“两办”联合转发了市总《关于进一步深化“共同约定行动”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7月21日,市委决定召开了全市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现场推进会,省、市领导参加会议,10个单位进行了经验交流,并对此项工作进行再动员、再安排、再部署。省委、省政府“两办”下发《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后,市委主要领导作了批示。市总专门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党委政府“两办”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意见的通知》。目前,我市6个县(市)区全部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渑池县、湖滨区、灵宝市、卢氏县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纳入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之中。

(二)督促检查实,把省、市规定的目标要求落到实处 今年以来,我们抓强力督导检查,将工作安排部署坚决落到实处。一是通过联动配合督促检查。今年7月,市协调劳动工资集体协商

关系三方联合下发了推进两项行动计划(集体合同彩虹计划和劳动合同专项行动计划)、推动两项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和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共同推进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制度落实。11月,我们联合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协法制委、市人社局、市工商联、市企业家协会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各县(市、区)、部分基层工会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了联合检查,有力地促进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二是市总领导班子成员分包县(市)区督导检查。市总班子成员每人联系1个县(市)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截止目前,班子成员都对各县(市)区进行了3次以上的调研检查。9月中旬,开展了“百家企业大调研、大检查”活动,由班子成员带队,对每个县(市)区调研检查单位在20个左右,面对面交流,面对面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三是市总机关人员联系直属基层工会督导检查。市总机关各部室对全市106个直属基层企事业工会进行联系指导,规定每周至少有1天在企业工作,督促指导所联系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四是专门工作简报督促通报。我们建立了县(市)区工资集体协商周报制度,创办了“深化共同约定行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专题简报。到目前,已编印简报12期,有效推动了工作的开展。 工资集体协商

(三)细节把握实,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实效性和创新性 在开展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高标准要求,规范化运作。一是在工作规范上做到了“细密”。我们明确要求企业在协商过程中做到要约应约规范、集体协商规范、审议通过规范、审查公布规范、监督检查规范等“五个规范”。为此,市总编印了1500本《深化共同约定行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手册》,免费向基层工会发放,为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提供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和要约、应约、专项集体合同及职代会决议等7个系统性的参考样本。二是在分类指导上做到了“细心”。我们针对企业实际,确定各类企业工资协商的重点内容,重在建立协商机制。新华水工机械公司生产经营十分困难,公司根据企业20年以上工龄老职工占60%多的实际,通过协商将职工工龄津贴每年增加10元,多数职工月增工资200元以上,使大多数职工得到了实惠。我们在大力推进单个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同时,适时组织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为乡镇、街道职代会工作注入生机和活力,构建多层次、全方位、广覆盖的工资集体协商网络。目前,全市签订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47份,覆盖区域内企业694家。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也在积极探索推行。继2008年渑池县制砖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后,其它各县(市)区也相继铺开。湖滨区在成立汽车修理行业工会、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商

工会的同时,开展了汽车修理业、餐饮业工资集体协商,签订了分别覆盖28家和33家业内企业的行业工资集体合同。目前,我市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已在制砖、餐饮、汽车修理、出租车、超市、市场批发零售、服装销售和美容美发等10多个行业开展,覆盖企业270家,覆盖职工20510人。三是在激励约束机制建设上做到了“细致”。我们制定了详细的《三门峡市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工会工作重中之重加以突出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详细列出了对各县(市、区)、有关系统和基层工会的考核细则,并加大考核奖励和约束力度,将工资集体协商与市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相结合,作为评先奖优的必备条件加以限制。

(四)明确责任实,为推进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我们明确各级工会主要负责同志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第一责任人,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认真落实省、市要求,引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各级工会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组织抓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举全会之力推进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今年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是部分企业、经营管理者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还存在工资集体协商

片面性;部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不规范,实效性不强,还没有形成制度化;市属系统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展缓慢;中央和省部属企业、垂直管理企业推进难度较大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下大力气,以扎实的工作和创新的思路予以解决。

四、2011年工作打算

(一)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

工作内容:继续抓好集体合同到期续签、新建会企业新签集体合同工作,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和集体合同同时布置、同时督导、同时考核、同时检查。进一步加大推进民营企业和改制企业集体协商工作力度,发挥国有企业带头作用。工作推进的重点是:一是突出抓好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将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乡镇街道职代会建设的重点,进一步丰富区域职代会内容,使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在乡镇街道牢牢扎下根来,并逐步覆盖乡镇街道、社区内的小门小店,实现对小型、分散企业和零星就业职工的有效维权。探索在县级层面上组建行业工会组织,培育协商主体,实施行业性工会组建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齐头并进。二是积极推进驻峡中央企业、省部属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垂直管理单位工资集体协商。推动其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共决、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三是强力推进直属基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结合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实际,分类指导推进,通过企业、职工双方民主协商,使职工劳动报酬参与企业利润分配更加合理。

拟采取的举措:一是召开工资集体协商推进会。元月上旬,召开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会,早准备,早行动,早部署,推动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企业,工资集体合同已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职工工资长期不增长、低增长的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进一步提高建制率和签约率。二是签订资集体协商目标责任书。与各县(市)区、市属有关系统签订目标责任书,推动全市已建会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三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要约行动”活动。动员各类企业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启动要约、协商谈判程序,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四是抓好典型,分类指导。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选择100家联系点,通过对联系单位的指导、总结、带动,实现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目标要求。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通过实施主席和部门分片包点等方法,主动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全过程指导。五是实施督查工作制。及时了解、通报各县(市、区)、有关系统和企业工会工作开展情况,督办工作落实到位。六是建立健全台账。市本级、各县(市、区)工会、具有二级单位工会的有关系统和基层工会要按照规定的内容、工资集体协商

格式和时间,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动态管理,努力推进所属地方和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七是建立考核评价、激励问责机制。将工资集体协商情况,特别是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县(市、区)、有关系统和基层工会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对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奖励,对工作特别突出、处于全市领先的单位负责人和工会干部授予市“五一劳动奖章”;对工作开展不力,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单位通报批评。八是加强对工资集体指导员和职工协商代表的培训。明年全市要集中培训1000名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和企业职工协商代表。

推荐第6篇: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TEL:13121665633

许晓军教授简介

•1953年8月1日生人。1987年研究生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马列所,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系教授,讲授工会理论与工会法、劳动关系学与劳动法、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劳动社会学等课程。近几年在全国总工会举办的工会领导干部岗位培训班讲授一系列工会理论与实践课程。

•从事工会理论、劳动关系理论教学和科研二十余年。曾主持完成两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近5年主持完成六项全总委托课题、省部级课题,2008年以来连续主持四项学院重点课题。

•撰写主编学术专著五部:《工会起源研究》、《工会社会活动研究》、《中国职工状况——内部结构及相互关系》、《中国工会的社会责任》、《工会博弈行为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构》;在《中国社会科学》、《社会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等国家权威期刊和其他核心期刊及《工人日报》、《中国工人》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和调查报告九十余篇。

【课程内容】

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目的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

分配制度改革是三中全会的重要任务之一: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党的十八大提出: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习近平两次谈话突出强调劳动价值观

•习近平指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也是幸福的源泉。人世间的美好梦想,只有通过诚实劳动才能实现;发展中的各种难题,只有通过诚实劳动才能破解;生命里的一切辉煌,只有通过诚实劳动才能铸就。必须牢固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崇尚劳动,造福劳动者,让全体人民进一步焕发劳动热情、释

放创造潜能,通过劳动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全社会都要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重大方针,维护和发展劳动者的利益,保障劳动者的权利。要坚持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

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在《求是》杂志撰文指出

• 我国要调整需求结构,在保持投资适度增长和稳定外需的同时,着力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偏低,这是我国消费率持续降低、投资率持续升高的症结所在。从微观角度看,表现为居民内部不同群体收入差距持续扩大。低收入者的消费倾向高但缺乏购买力,高收入者购买能力强但消费倾向低。

•使劳动报酬增长不低于、甚至应略高于经济增长和企业收入增长。

二、集体协商制度的涵义和原则

(一)这项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平衡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职工通过自己的组织(工会)或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或其联合组织,为调整劳动关系、确定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以及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协商的行为。(西方国家:集体谈判;中国工会:平等协商)

集体合同也称团体协约,是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代表之间签订的,关于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及劳动关系问题的书面协议。

(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功能作用

1、在市场经济中调整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和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机制。

2、三大主体利益实现功能:

•劳动者在市场经济劳动关系中权益实现的主要途径;

•企业(用人单位)建立和谐有序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

•国家对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政治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

(三)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集体合同在国际上又称“集体协约”、“团体协约”、“劳资协议”。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是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相对应的。

1、协商的主体不同——个人与工会代表的劳动者集体。

2、合同的内容不同——个人权益与整体权益。

3、签订的程序不同——企业要约与工会要约。

4、订立的时间不同——建立劳动关系之时与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

5、法律的效力不同——集体合同效力大于劳动合同。

(四)平等协商的基本原则

我国法律制度对集体协商基本原则的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A 涉及的主要法律有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劳动关系法(前法遵从后法为原则);

B 法规有部颁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及各省市人大和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

C 企业规章涉及的应当是劳资双方共决制定的(工会的依据是全总制定的章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及各级工会的有关规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原则

•平等地位是集体协商的前提

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原则

•我国工会的集体协商是合作博弈

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原则;

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原则

推荐第7篇:工资集体协商

二、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主要做法

1、党政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阜新、葫芦岛两市把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力推动此项工作,初步形成了“党政主导、工会配合、各方协同、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成立了以市领导任组长,劳动、工会、企业家协会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阜新市还成立了由市总工会主席、分管副市长为主任,由工会、劳动、纪检监察、公检法司、国地税、工商局、企业家协会等18家成员单位组成的阜新市劳动关系监督委员会,坚持每年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活动,并由市政府命名表彰。此外,根据两办《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原则要求、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

2、加强指导协调,落实部门责任,形成有效工作合力。针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这一新生制度,阜新、葫芦岛两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从自身职能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因企制宜地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分类指导, 形成了有效的工作合力。阜新市从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各县区聘用了一批懂法律、懂政策的人员,组建了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经常深入企业指导协商工作,先后集中培训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劳资人员、工会干部350人。葫芦岛市建立了市县乡三级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兼职),分片或分行业指导活动,为企业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培训人员、代拟文本、代行工资协商谈判等服务,有效的提高了工资协商的质量和实效。市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发布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指标,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3、加大试点力度,带动面上工作,确保规范有序推进。阜新、葫芦岛两市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起步比较晚,在具体组织实施中,没有盲目的推进,而是狠抓工作试点,通过典型的成功经验带动面上的工作,确保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规范有序推进。阜新市在2007年开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当年确定了50户试点企业,目前,这50户试点企业已全部实行了工资集体协商。今年,阜新市计划全面铺开,到年底将实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60%的目标。2009年,力争实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90%。葫芦岛市在全市选择了28家不同类型企业作为试点,聘请了28名协商代表,指导企业开展工作。从实际效果来看,试点不仅为全面开展工作积累了经验,起到了很好地导向和推动作用,而且互利共赢的良好效果,也为其他企业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起到了很好的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

4、完善考核机制,实行目标管理,促推工作落到实处。按照《通知》要求,阜新和葫芦岛两市明确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各项目标,并纳入目标考核范畴,调动了相关部门的积极性,促推了各项工作目标的有效落实。阜新市总工会与各县区、行业工会和有关业务部门签订了全年工作目标责任状,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成典型培养目标作为履行工会维权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葫芦岛市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与工会建设和职工维权相结合,在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和验收工作中,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责任书;在工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中,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评价的必备条件。

二、存在的问题

阜新、葫芦岛两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总体上仍处在启步阶段,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认识上“四误区”。部分职工认为工资多少由企业经营者说了算,对开展协商不热情、不配合;有的企业认为协商只是单方面的维护职工的利益,担心协商会束缚住自己的手脚;有的部门认为协商谈判会影响投资环境,对开展协商不支持;还有的部门认为协商是工会、劳动部门的事,工作合力不够。

2、政策宣传不够。导致很多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群众对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缺乏有效的了解,关心、支持不够,部分还有抵触的情况。甚至在部分党员干部中也没能统一思想,达成共识,没有形成良好的工作和社会氛围。

3、工作开展不平衡。今年全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建制目标是50%,阜新、葫芦岛两市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比例分别为15%和11.5%,明显偏低;试点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能够依法、适时、有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效果较好,中小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待拓展,推行难度依然较大,存在协商难、签约难、履行难的问题。

4、协商质量不高。部分企业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由于害怕得罪“老板”,不敢谈,协商过程流于形式;又由于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善谈,抓不住协商的要点;部分企业对职工关注的保险福利等热点问题避而不谈,合同文本空洞,可操作措施少。

5、监督制约不到位。缺乏有效的推进和深化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监督机制,相关的目标考核内容和要求不能很好地落到实处;对那些拒绝或变相拒绝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等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导致推与不推一个样。

三、下步工作建议

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和专业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临控指导”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以开拓创新的精神,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倾力谋求广大职工群众的福祉。

1、抓工作导向,努力实现职工和企业利益双赢。工作导向正确与否,是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关键。在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中,必须坚持企业与广大职工互利共赢的指导方针,加强宣传教育,坚持正确导向,引导企业和职工走出认识上的“四误区”,真正把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实现职工工资水平在企业发展基础上的合理增长,促进双向维护、和谐共赢局面的形成。

2、抓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社会化系统工程,单靠哪个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主导下,进一步建立健全三方五部门协商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还要联动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到位。

3、抓重点难点,促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取得突破。一是加快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进程,全部实现规模以上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全力推进中等规模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积极拓展面广量大小企业的区域性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确保完成今年全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50%的建制目标;二是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代表的业务素质,全面掌握集体协商的政策法规、协商要求、操作方法和有关程序,解决不会谈、不善谈的问题;三是加快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步伐,逐步形成专、兼职结合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和水平;四是研究解决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中的主体问题,探索上级工会派员、聘用社会人员参与协商,工会干部职业化、社会化的路子。

4、抓监督检查,确保工资集体协商部署落到实处。建议各级政府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签订责任状,实行目标管理,由“五部门”或劳动关系监督委员会联合组织实施考核工作。不断完善人大执法检查、政协视察、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察、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相结合的“四位一体”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其他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相互联动的监督机制,形成强有力的社会氛围,确保工资集体协商的各项工作部署全面实施。

5、抓舆论宣传,提高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自觉性。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座谈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宣传,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职工和包括党员干部在内的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和认同感。同时,广泛宣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先进典型,激发其他企业发展自主协商的内在动力。对那些无正当理由拒绝工资集体协商、违反工资集体协议、职工反应比较强烈的企业,要坚决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推荐第8篇:工资集体协商培训材料

×××单位文件

———————————

××× 单位〔2011〕号

镇阳乡人民政府

关于×××单位成立工会(工会委员会)的

请示

县总工会:单位(公司)现有职工人,其中女职工人。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我单位(公司)经研究决定成立单位工会(工会委员会)并于年月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等同志为委员。其中同志为主席,同志经审委主任,为女工委委员。

请批复!

20年月日(公章)

—1—

推荐第9篇:工资集体协商培训总结

工资集体协商培训班学习总结

受达州市总工会的派遣,于7月5日至8日参加了四川省总工会举办的“2016年全省工资集体协商专题培训班”。这是为我们基层工会干部“充电”、“加油”提供的较好契机。通过这次学习,进一步提高了自己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同时也理清了基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新思路。

培训班学习的收获

一、学了知识。通过两天的业务知识学习,听了张建国、阎付克、殷同喜、范会军等领导的讲解,他们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精辟的演讲,让我大开眼界,受益匪浅。了解了当前集体协商形势与任务,知道开展工资协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社会维稳的当务之急,也同时是企业实现民主管理的重要手段。

二、长了见识。张建国部长的 “集体协商的形势与任务”,以及殷同喜部长的“工资集体协商的江苏实践”范会军部长的“加强专职指导员管理发挥指导员重要作用”。他们实操功底的深厚,更显出他们的大智大慧和有勇有谋。知道了全国集体协商在各行各业的典范,北京保安行业,武汉餐饮业等集体协商的成功为我们今后进行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了样本的指导。

三、下了决心。通过几天的学习,思想上有了明显的提高,也让我暗暗下了做好基层工会工作的决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新一代劳动者思想的活跃和分享企业胜利成果的愿望越来越强,企业与职工的矛盾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尖锐,这就带给我们基层工会工作者新问题会越来越多,任务也越艰巨。做好基层工会工作,不仅是做好“民生幸福工程”,也是凝聚民心,提升工会组织影响力的一大工程,同时我也坚定了信心,做好工会工作大有作为,也大有所为。

目前基层工资集体协商存在问题

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对于工资集体协商,老板们从内心是排斥的,职工的参与愿望不高。

一、宣传不到位。目前的宣传只限于简单的发文,基层培训少,宣传的氛围不浓,应该说

90%的老板和职工不知道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为什么要进行集体协商。

二、认识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企业经营者和职工把工资集体协商理解为长工资,提高福利待遇,经营者担心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引发新的矛盾,从而影响生产。二是有的企业领导认为工资分配是企业单方面的工作和行为,没有必要和职工协商,这种认识上的偏颇导致地方行政不倡导、企业经营者不乐意、地方工会不主动、企业工会不积极。

三、工作不到位。应该说当前工资集体合同的签定90%是做样了,应付检查、应付考核。签完了就送进抽屉,是名符其实的“抽屉”合同;企业90%的职工不知道也不想去知道它的必要性。

四、维权力度不到位。我们目前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它们毕竟不是法律,对企业难以起到约束作用。如果企业拒绝协商,工会显的毫无办法。基层的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没有执法权,所以维起权来缩手缩脚。

针对以上的问题,提出以下个人想法

一、找准切入点,使宣传工资集体协商落到实处。抓好舆论宣传,宣传工资集体协商产生的背景和搞好工资集体协商的必要性,消除认识上的偏差和心理上的排斥。主动靠上去做好企业领导的沟通工作。通过举办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会、现场会、报告会,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让企业领导参加,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重要性,增强他们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把准脉搏,力推工资集体协商落到实处。推好工资集体协商,成为企业与职工的润滑油。工资怎么长,增长多少,是劳资双方反复谈出来的。只有通过协商,让职工与企业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沟通,才能增进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信赖感。充分调动出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的大幅提高,建立新型的劳动关系,形成和谐劳动关系。

三、推好工资集体协商,做提质增效的催化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也为企业和员工搭建了对话、沟通的平台。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拓展了员工理性表达诉求的渠道。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自身劳动技能,爱岗敬业,恪尽职守。而薪酬是目前最重要的激励杠杆,劳动报酬的计量、支付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劳动者积极性和创造力的发挥,从而更有效地发挥职工的主观能动性。

推荐第10篇: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在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现场经验

交流会上的讲话

市政协副主席、市总工会主席 高景洲

(2014年4月18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目的是学习交流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任务。刚才,齐轨道有限公司等11家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从不同角度、不同的侧面介绍了各自开展协商工作的经验,这些单位的经验很好,可以说有思路、有特色、有活力,大家要利用这次会议机会,相互交流、相互借鉴、相互学习。下面,我就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讲三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总结经验,增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信心 2011年以来,按照省、市总工会统一部署,全市各级工会在各级党政组织的领导支持和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能够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认真谋划,精心组织,集中力量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

1 切实提高协商质量,营造浓厚的声势与氛围,在化解劳资矛盾、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赢得各方的关注与支持,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推进力度进一步加大。各级党委、政府(行政)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非常重视,组织领导有力,工作指导到位。2012年市政府下发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的通知》,市总工会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机制的通知》,有力地推动了工资集体协商在全市范围内的深入开展。市直各企业、各市(县)区总工会积极争取同级党政组织的重视和支持,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各级党委、行政的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之中。各级工会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形成了党政工合力推进的良好态势。

二是工作基础稳步加强。各企业工会把职工代表协商能力建设作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基础来抓,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指导企业围绕职工工资福利等一系列问题,因企制宜,灵活开展协商,督促抓好落实,使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效果得到逐步提高。各企业工会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

2 断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完善组织领导机构、工资协商基础台账、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等措施,逐步建立起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是工作方式进一步创新。各级工会结合各自企业的不同特点,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式,在协商内容上,普遍增加了职工工资以外的社会保障、劳动安全、休息休假等福利待遇,全面维护了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在协商方法上,采取了上级工会要约、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查备案的工作方法,很好地解决了工资协商要约和工资集体协议效力问题;在履约监督上,坚持职代会审议监督制度的同时,积极开展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评估制度,工资集体协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工资集体协议的履约率和履约质量。

四是工资集体协商实际效果进一步凸显。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工会组织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发挥,既较好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又使企业经营者认识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解决劳资矛盾、稳定职工队伍、促进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职工和企业对工会组织的信赖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扩大,凝聚力进一步增强。

总之,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是一个比较复杂、艰难的过程,工作任务重,涉及的矛盾和问题多,职工关注程度高。就工会而言,这既是机遇,更是压力和挑战。两年多来,各级工

3 会组织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采取了一系列有效举措,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借此机会,我代表市总工会向全市各级工会和广大工会干部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所做出的艰苦努力和积极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有的单位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还不够到位,重视程度还不够,推进力度还不够大;一些干部特别是各级工会干部还存在着浅尝则止、畏难厌战情绪,协商覆盖面和协商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相关的工作制度、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履约监督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工作中,认真加以克服和解决。

二、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深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今年三月份,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人大第十二届二次会议做《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李建国同志在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也指出:“积极推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继续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扩大覆盖面,提高协商质量,健全完善企业职工工资协商共决、正常增长、支付保障机制,督促企业解决欠薪问题,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工资是民生之源,是职工经济利益的核心,是职工赖以生存求发展的

4 保障,也是职工最为关注的焦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中的核心机制。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不断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此过程中,我们应进一步解决以下三个认识问题:

一是要克服畏难情绪,在工作推进上要有力度。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是完善工会维权机制的核心内容,是履行维护职责的重要途径。各级工会组织要明确认识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的主业,无论所在企业的劳动关系状况多么复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难度有多么大,都要克服畏难心理,坚持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首要工作任务,坚持长抓不懈。要有攻坚克难的精神,越是协商有难度的地方,越要加大工作力度,力求取得突破。

二是要克服只抓“点”上的工作、不求“面”上突破的思想,在协商企业覆盖面上要有广度。工资集体协商要维护的是所有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每个企业职工都必须享受到协商带来的权益保障。因此,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决不能仅仅停留在抓几个典型的水平上,而是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扩大企业工资协商数量。当然,扩面工作面临着诸多难题,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工会组织,按照全总、省总提出的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进扩面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5 三是要克服浅尝则止的倾向,在协商运行上要有深度。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组织有效参与社会管理,促进企业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理顺企业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我们决不能满足于以往取得的点滴成绩,必须要不断深化协商内容,将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待遇问题全部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严格协商程序,杜绝任何简化程序、环节不完整的做法。要强化履约监督,确保工资协议真正落实到位。

三、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奋力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深入开展

工资集体协商是一项民生工程,对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继续深入推进此项工作,是全市各级工会组织的光荣任务和神圣使命。各级工会要把握机遇、乘势而上,继续把工资集体协商引向深入。

一、争取党政领导重视,合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各级工会要主动向党政领导汇报工作,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党委行政工作目标和考核体系,与党政其他做到工作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继续推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努力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突出问题。争取各 6 级人大、政协的支持,开展人大执法检查和政协视察活动,努力形成全社会合力推进态势。

二、明确工作任务,扎实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纵深发展。一是集中力量推进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相对稳定企业的 工资集体协商。按《黑龙江省工会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2014年—2016年)工作规划》要求,县(市)区工会的重点工作对象是本地、本系统内25人以上的企业。到2016年末,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非公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协议)签订率要巩固在85%以上。其中,程序规范、内容详实、履行到位、职工满意的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协议)签订率要达到65%以上。

二是切实抓好国有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国有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的着力点是在工资总额固定不变的情况下,重点就不同层级职工的分配比例、奖金津贴、教育培训费用提取使用等方面进行协商,推动建立企业高管与普通职工收入挂钩的联动机制,提高一线职工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必须提交企业职代会讨论审议。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要向职代会如期进行报告。

三是形成常态化的要约工作方式。要突出重点,把要约的主要对象放在没有开展集体协商的企业、应续签集体合同

7 的企业、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职工工资不增长和低增长的企业以及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等。从实际出发,分类确定要约重点。生产经营好的企业,以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为重点,重在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生产经营不好的企业以工资支付办法、离岗职工生活费等为重点,重在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对非公企业,以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水平、最低工资标准等为重点,重在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

三、强化责任监督,健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目标管理制度。要建立工会系统内部的责任考核体系,实行目标管理,强化督导考核,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主席具体抓、相关部门合力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各级工会要定期开展工资集体协议专项监督检查,提高协议的履约率。要注重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通过联合开展劳动监察、执法检查,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

四、加强宣传培训,为工资集体协商深入开展创造良好条件。各级工会要把宣传工作贯穿于工资集体协商的始终,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大力宣传典型经验,扩大协商的社会影响力,带动工资协商全面推进。要进一步加大对工会干部和工资协商指导员的培训力度,把提高职工代表和指导员协商能力作为关键环节来抓,

8 通过集中学习、交流经验、现场观摩等多种培训活动,帮助他们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使他们能够成为懂法律、会维权,善于组织协商的合格的工会干部和指导员。

同志们,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工会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抓手。我们要以只争朝夕的进取精神,不胜不休的决战气魄,坚定信心,积极行动,扎实推进,努力实现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新的突破,在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中进一步彰显工会组织的重要作用。在服务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中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11篇:在全区工资集体协商

在全区工资集体协商 “百日行动”启动仪式上的讲话

(2010年4月2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全区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行动” 启动仪式,目的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增长”战略部署,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刚才,**有限公司、区**总公司发出了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行动”的倡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同志宣读了《全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行动”实施方案》,我完全赞同,希望同志们回去后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就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讲两点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党和政府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即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党的十七大把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作为解决民生问题和加快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求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并明确提出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今年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两会上指出:“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我们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七大和中央领导指示精神上来,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把改善民生、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2、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职工群众的热切期盼。改革开放以来,职工工资水平明显提高,人们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实惠。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日前工资分配领域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普通工人的工资收入偏低,部分工人实际工资水平有所下降;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收入差距拉大;少数企业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变相压低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成为职工群众最关心、

2 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工资报酬是劳动关系中最关键、最核心的要素。建立有效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水平,共享企业发展成果,是广大职工的普遍要求和共同愿望。

3、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目前,劳动报酬的争议在所有劳动争议中位居首位,收入分配领域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已成为影响劳动关系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利于推动企业形成公正合理的分配机制,减少因分配问题引发的劳资纠纷和利益矛盾,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我们要通过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建设,切实把劳资矛盾纳入到集体协商的轨道上来,依法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引导职工合法理性表达诉求,着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

二、明确目标措施,把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行动”工作落到实处

1、认真落实规章制度,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保障。要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3 的法规和制度,按照我区《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通知》要求,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监督检查,将工资协议履约情况纳入企业年检年审、劳动监察。要充分发挥职代会作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协商方案必须要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要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作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评选内容。

2、发挥工会积极作用,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工资协商是企业工会的权利。对拒绝要约、不按期响应要约的企业,工会要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在履行工资集体协议中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要代表职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形成“工会依法主动要约、问题企业限期整改、劳动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促进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3、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我区95%的企业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是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在中小企业中,要推进行业性、区域

4 性工资集体协商,通过条块结合、“上代下”的方式,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要把工资水平、奖金分配、福利补贴等作为协商重点,劳动定额要按照“90%以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能够完成”的标准来确定。要解决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主体问题,探索上级工会派员、聘用社会人员参与协商,走工会干部职业化、社会化的路子。小企业集聚的,要建立企业工会联合会。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要建立行业工会,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4、加强调研培训,努力提高工会开展集体协商的能力和水平。工资集体协商综合性、政策性很强,是一项高难度的工作。因此要加强调研,加强对有关人员培训,要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社会消费和物价指数等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为开展工资协商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要对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进行强化培训。使他们全面掌握相关的法规政策、经济管理、财务知识和工资集体协商的方法、程序和技巧,提高协商能力;要积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专业指导员队伍,通过聘请一些专业人员担任指导员,具

5 体参与或指导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进一步提高协商质量;要加强对基层工会的指导和服务,及时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基层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5、加强联系与合作,共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加强合力推进,通过执法检查活动、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渠道和平台,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等部门是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责任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加强工作指导;要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好的经验和做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志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关注民生的重要举措,“百日行动”已经启动,要大胆创新、真抓实干,努力把我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建设具有区域竞争力经济社会发展强区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

第12篇:在营口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在营口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现场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 孙恩波

(2011年5月25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营口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目的和任务是总结一年来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学习交流工作经验,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任务。刚才,站前区总工会等四个单位从不同角度、不同的侧面介绍了开展协商工作的经验,还有三个单位做了书面经验交流。这些单位的经验很好,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借鉴。下面,我讲个三方面问题。

一、一年来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回顾

去年全国工会工资集体协商现场经验交流会以来,全市各级工会在各级党政组织的领导支持和三方五部门的密切配合下,能够坚持从实际出发,以破解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四难”问题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协商质量,在化解劳资矛盾、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推进力度进一步加大。各级党委、政府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非常重视,组织领导有力,工作指导到位。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市总工会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有力地推动了工资集体协商在全市范围内的深入开展。各市(县)区总工会也积极争取同级党政组织的重视和支持,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县区党委、政府对基层的目标考核内容之中。各级工会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形成了党政工合力推进的良好态势。

二是工作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坚持以点带面、扩边展沿的工作方针,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从服装行业延伸到餐饮、石材、装备制造、塑料、物业等十几个行业。截至目前,全市共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492份,比一年前新增协议151份,增长44.2%;覆盖用人单位1.7万户,比一年前新增4700户,增长38.8%;覆盖职工17.8万人,比一年前新增4.2万人,增长31.1%。

三是工作方式进一步创新。各级工会结合各自区域、行业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积极探索创新,在协商内容上,普遍增加了职工工资以外的社会保障、劳动安全、休息休假等福利待遇,全面维护了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在协商方法上,采取了上级工会要约、上级工会备案的工作方法,很好地解决了工资协商要约和工资集体协议效力问题;在履约监督上,坚持职代会审议监督制度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评估制度,有效地提高了工资集体协议的履约率和履约质量。

四是工会影响力进一步增强。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工会组织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发挥。既较好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又使企业经营者认识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解决劳资矛盾、稳定职工队伍、促进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职工和企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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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的信赖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工会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扩大,凝聚力进一步增强。 总之,过去的一年,是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丰硕成果的一年,也是各级工会组织履行维护职能最有作为的一年。全国工会工资集体协商现场经验交流会在我市召开,《人民日报》用较大篇幅以“营口:工资集体协商,企业职工双赢”为题刊载了我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经验作法。此项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在营口工会工作上史无前例,是营口工运史上的里程碑。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支持,得益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方五部门的倾力配合与协作,得益于企业经营者的理解与自觉合作,得益于各级工会干部的不懈努力和艰苦工作。借此机会,我代表市总工会,对各级党政工组织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有的地区和单位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还不够到位,重视程度还不够,推进力度还不够大;一些干部特别是各级工会干部还存在着浅尝则止、畏难厌战情绪,协商覆盖面和协商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相关的工作制度、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履约监督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工作中,认真加以克服和解决。

二、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深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在确立今后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中提出,要“努力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工资是民生之源,是职工经济利益的核心,也是职工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中的核心机制。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不断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此过程中,我们要进一步解决以下三个认识问题:

一是要克服畏难情绪,在工作推进上要有力度。工资集体协商是一项民生工程,对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是完善工会维权机制的核心内容,是履行维护职责的重要途径。因此,各级工会组织要明确认识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的主业,无论所在行业、区域、企业的劳动关系状况多么复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难度有多么大,都要克服畏难心理,坚持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首要工作任务,坚持长抓不懈。要有攻坚克难的精神,越是协商有难度的地方,越要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和推进机制,力求取得突破。

二是要克服只停留在抓“点”上的工作、不求“面”上突破的思想,在协商覆盖面上要有广度。工资集体协商维护的是所有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每个企业职工都必须享受到协商带来的权益保障。因此,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决不能仅仅停留在抓几个典型的水平上,而是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扩大协商覆盖面。当然,扩面工作面临着诸多难题,特别是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扩面难度就更大。这就要求我们各级组织特别是各级工会组织,按照全总提出的“两个普遍”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进扩面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三是要克服浅尝则止的倾向,在协商运行上要有深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组织有效参与社会管理,促进企业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理顺企业分配关系,解决社会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因此,我们决不能满足于以往取得的点滴成绩,必须要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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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协商内容,按照劳动报酬的广义性,将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待遇问题全部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要严格协商程序,杜绝任何简化程序、环节不完整的做法。要强化履约监督,确保工资协议真正落实到位。

三、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奋力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深入开展

我市的工资集体协商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继续深入推进此项工作,是全市各级工会组织的光荣任务和神圣使命。各级工会要把握机遇、乘势而上,继续把工资集体协商引向深入。

1、争取党政领导重视,合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各级工会要主动向党政领导汇报工作,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目标和考核体系,与党政其他工作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继续推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努力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突出问题。积极协调各级人社、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将工资集体协商情况作为企业劳动年审必要条件,做好合同审查、检查等工作。争取各级人大、政协的支持,开展视察活动,努力形成合力推进态势。

2、明确工作任务,不断扩大全市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一是要确保完成协商扩面任务。各级工会要按照“两个普遍”的要求和《工会依法维权责任状》任务目标,在深入推进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上,扎实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已开展协商的区域、行业、企业,协议到期的要全部重新进行协商,签订新的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尚未开展协商的要选取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协商工作取得新突破。确保到今年底,区域、行业、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签订率达到95%以上。二是要积极推行“三同时”工作制度。在企业建会的同时,要同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同时进行法人资格登记。对于没有开展协商的企业,不予颁发《工会法人资格证书》。三是要着力抓好典型选树工作。各单位要在原有协商典型的基础上,分别选树区域、行业、国有、民营、外资等五类工资集体协商新典型。各县区至少要抓5个各类新典型的选树,各市直委局也要抓好2个典型的选树,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和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协商工作在不同的行业、区域和企业普遍有所突破和扩展。四是要全面推广评估机制。在继续发挥职代会审议监督作用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以评估制度为主要形式的监督机制。今年,全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区域、行业和企业中,评估比例要达到90%以上。

3、注重协商质量,切实提升工资集体协商水平。一是要规范协商程序。坚持调研、预商、协商、签约、审核五个程序缺一不可。二是要完善协商方式。积极探索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经营状况企业开展协商的办法措施,采取灵活多样的要约形式和协商方法,不断提高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要合理确定协商内容。协商时要尽量减少弹性条款,协商内容要实事求是,要有可操作性。四是要健全备案机制。坚持协商形成的工资集体协议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劳动部门审核和上级工会备案,确保协商成果具有法律效力。

4、强化责任监督,保证工资集体协商落到实处。要建立工会系统内部的责任考核体系,实行目标管理,强化督导考核,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主席具体抓、相关部门合力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各级工会要定期开展工资集体协议专项监督检查,提高协议的履约率。要注重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通过联合开展劳动监察、执法检查,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要继续发挥区域、行业和企业职代会作用,通过职工代表对工资集体协议进行审议监督,推进工资集体协议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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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宣传培训,为工资集体协商深入开展创造良好条件。各级工会要把宣传工作贯穿于工资集体协商的始终,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大力宣传典型经验,扩大协商的社会影响力,带动工资协商全面推进。要进一步加大对工会干部和工资协商指导员的培训力度,把提高职工代表和指导员协商能力作为关键环节来抓,通过集中学习、交流经验、现场观摩等多种培训活动,帮助他们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使他们能够成为懂法律、会维权,善于组织协商的合格的工会干部和指导员。 同志们,深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工会重中之重的工作任务,也是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抓手。我们一定要认清形势、明确目标、真抓实干、开拓创新,努力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在服务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中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13篇: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记录

材料四: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记录

协商时间: 协商地点: 协商议题: 企业方协商代表:

职工方协商代表:

协商情况如下:

记录员(签字):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年 月 日

职工方首席代表

第14篇:工资集体协商意向书

会议记录

2月3日公司召集职代会推荐产生的职工代表,共同审议,一致通过以下人员为,公司及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2012年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人员情况: 单位代表人:平伟:公司总经理 陈熠:公司财审部长 赵宇樵:人力资源部部长 职工代表人: 周静娴:工会主席 李鹏:生产部部长 吴培福:金工车间车工

无锡金球机械有限公司

20120217

关于通过2012年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的决议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公司工会主席周静娴同志,代表公司及工会,作了本年度工资集体协商中所涉及到的工资、福利、女职工及劳动保护等条款的报告,经过全体认真讨论,一致认为所涉及到的八项条款均合理合法,并能为职工所支持并接受。全体代表在讨论中,本着认真负责积极参与的主人翁态度,提出了一些积极有效的意见和建议,使以后的生产与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真正体会到了金球员工民主管理,积极参与的一种精神。

希望公司与员工在以后的工作中共同努力,不断为公司创造财富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员工的福利与收入,努力实现劳资双方共赢。

一届三次职代会

无锡金球机械有限公司

一届三次工代会

第15篇:工资集体协商材料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

(企业/企业工会):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河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结合郑州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本企业实际,我方拟同你方进行 年度工资集体协商。为使协商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集体协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建议于 年 月 日在 (会议室)进行协商。

二、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

1、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工资总额、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

3、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定额及工时工价标准

4、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

5、病事假、婚丧假、探亲假和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各种带薪假期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待遇

6、高寒高温等艰苦岗位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岗位的补贴

7、工资发放时间、支付办法

8、保险福利待遇

三、双方集体协商代表:

建议双方各派 名协商代表参加。我方协商首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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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职务是 。

其他代表是

请你方提供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名单,以便工作沟通,并作好协商准备工作。

四、请你方提供上一年度的有关资料: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统计表

以上资料请在第一次协商会议开始7日前,提供给我方首席代表。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本方代表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五、请在收到本要约书之日起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企业/企业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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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复函

(企业/企业工会):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1.我方同意开展 年度工资集体协商。 2.同意提出的协商时间和地点。

3.同意提出的协商内容,建议增加以下内容:

。 4.我方首席协商代表是 ,职务是 。其他代表是: ,我方正在准备相关资料,将于规定时间内向你方提供。

(或者:我方不同意开展本次工资集体协商,理由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回复如有异议,请及时沟通。 此复

(企业/企业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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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代表名单

企业方协商代表:(4名)

姓 名 岗 位

职工方协商代表:(4名) 姓 名

岗 位 4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记录

协商时间: 协商地点: 协商议题: 企业方协商代表: 职工方协商代表: 协商情况如下:

记录员(签字):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年 月 日 5

新郑市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使职工的工资水平与单位的经济效益相适应,更好地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平等协商、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经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周、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第三条

用人单位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每年 月,与职工方平等协商确定以下事项:

(一)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分配形式和支付办法;

(二)加班加点工资;

(三)津贴、补贴;

(四)奖金分配办法;

(五)试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

(六)工资调整办法;

(七)下岗、待岗、内部退养等情况下的生活费标准、调整办法及支付办法;

(八)其他需要协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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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职工,工会(职工代表)要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对职工的宣传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职工工资平均水平和岗位工资标准时,综合考虑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贡献,主要参照以下指标:

(一)最低工资标准、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以及人工成本信息等;

(二)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三)本单位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上一年度工资水平;

(四)双方约定参考的其他指标。

第五条 经双方协商确定,201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 元,职工工资总额和年平均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居民消费价格涨幅。

第六条 用人单位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提出方案,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定、修改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劳动定额标准要确保在同等劳动条件下,同岗位9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第七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下情况的支付标准为:

(一)职工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标准为 。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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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的具体标准为:

(三)职工下岗、待岗期间,用人单位为其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为:

第八条 用人单位确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的方法是

。其中,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加班工资基数按本合同第七条的标准执行;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岗位,加班工资计发办法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要创造条件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经职工书面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年内对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工资(其中包含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第十条 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不得低于本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职工月工资为 元(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每月 日前(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资、生活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足额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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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工资的,应向职工说明情况,与工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用人单位超过约定时间仍无法支付工资,双方协商不成的,工会或者职工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三条 因职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职工赔偿经济损失。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剩余部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扣款前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扣款的原因、依据、金额和起止时间。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

第十五条

本合同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双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联合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长由 担任。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年两次向对方通报本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监督检查小组每年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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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7日内,用人单位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四份及有关资料,送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同时送市总工会。

第十九条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十七条的规定送审。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盖章):

工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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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合同报审说明

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河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公司 名企业代表与 名职工方代表,于 年 月 日就企业职工工资问题进行了平等协商,协商双方认真检查了上年度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形成了工资集体合同草案。

年 月 日,辖区企业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与会代表认真讨论并审议通过,作出了决议。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对集体合同确认无异议后,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现将合同文本报上,请予以审查。

(企业/企业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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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工资集体协商讲稿

各位朋友、同仁们:

大家好,首先,欢迎你们来到湖北,新疆和湖北,和精河是一家人,友谊源远流长,我于2012年和2014年两次到过新疆,新疆给我的感觉很美好,地大物博,风景优美,最大的感受就是热情好客,酒风彪悍。今天我来和大家一起交流,也谈不上上课,最多算是相互学习,实话实说,业务工作培训都有点枯燥,不过还是请大家配合,我们共同把这堂课上完。我讲课的题目是工资集体协商操作实务,大家都知道,提起工会工作,就是维权,维权的核心在维护经济权益,所以工会的两个重点工作,除了建会就是工资集体协商了。我讲课的主要内容分七个部分。

劳动关系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而收入分配是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

工资分配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现象。比如:一线职工特别是一些农民工的工资偏低,工人的工资增长缓慢,与经济发展速度不协调;有些企业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实际工资支付标准;有些企业劳动定额偏高,迫使职工加班加点,且加班不加薪,变相降低或克扣职工工资。正因为此,企业因工资分配不合理激化劳动关系矛盾,引发劳动争议事件逐步上升,据统计,因收入分配和保险福利问题引发的劳动纠纷已占劳动纠纷的90%以上,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产物,它已成为解决劳资纠纷的一种有效手段。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一再证明,借助集体谈判机制完全可以将因利益分配不合理所引起的劳动关系矛盾和冲突控制在理性、有序协商解决的范围之中。

工资收入是职工生活的主要来源,是职工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经济利益。是工会切实履行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促进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手段和必要机制。 因此,建立企业工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显得十分重要而紧迫。

法律法规滞后。支撑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现行的《集体合同规定》都属于部颁行政规章,立法层次偏低。《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是选择性条款,并缺乏必要的罚则,刚性不足,缺乏法律意义上的制约性和强制力 难以对企业形成强有力的约束。

企业片面认识。一些企业片面地将“企业自主分配”误解为企业经营者单方面决定工资,认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就意味着为员工加薪、提高企业成本,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因而在行动不积极、不配合,消极被动甚至抵触反对。

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干部出于地方利益,担心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会影响投资环境、吓跑投资者,损害地方经济发展,而重视不够、支持不力、职责缺位。

干部存在畏难情绪。一些工会干部长期形成的官僚作风和思维定式,缺乏维护职工经济权益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再加上人事体制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存在畏难情绪而“不会谈”、“不敢谈”、“不愿谈”。

职工参与主动性不足。广大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这一合法理性的诉求表达渠道了解不够,加上现实就业压力造成的对企业的依附关系,参预协商的积极性、主动性不足,使谈判缺乏群众基础和急迫性。 主体双方不平等。普通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生产资料则相应短缺,用人单位在劳动力市场上占有非常明显的优势地位。国有企业中的工会,目前尚未完全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作为行政的一个部门的状况。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工会大都由资方控制,一般来说没有进行协商的要求。工会掌握的信息资料不全。

建立协商主体。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产生;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须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也可以按照职工自荐或民主推荐、竞选演说、群众投票的程序,产生职工协商代表。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在加快组建工作的同时,可在上一级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荐,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提名,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并可邀请上级或同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代表组织)的人员参加。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方代表由企业代表组织的成员企业民主推举并经公示后产生,或者由区域、行业的企业代表组织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

双方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告。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企业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在选举、确定协商代表的同时,可以多选1至2人作为候补协商代表。

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可以由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担任,也可以按本标准规定重新确定。 有代表性的高素质协商小组是协商成功的关键。所谓代表性是指代表企业的不同的工作层面,有影响、有地位、有责任心;高素质则体现在知识和才能方面。组织好协商小组,避免工会主席一人单独代表职工进行协商。

拟定合同草案。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起草。企业应当成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拟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起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要合法;(2)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要反映企业实际,体现企业实际,不要照抄照搬;(3)要有可操作性,表述要具体明确,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4)使用概念要准确、严谨。不能使用含糊不清或容易发生分歧的概念、术语;(5)用字要正确,不漏字、不多字,标点符号规范化。

外部资料:①当地工资指导线;②当地市场劳动力指导价位;③当地城镇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④国内同一投资主体的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⑤本地区或其他地区同行业企业工资水平及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关情况;⑥本市(或国内)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中相同行业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和增(减)比例等。

内部资料:①产品品种和年生产总值;②年销售总额;③年度总成本及制造费用(包括主要原材料成本,管理费用成本,人工成本等);④中方职工工资总额及人均(年或月)工资水平;⑤中方职工(年或月)平均人数;⑥中方职工年龄结构、文化结构、职务结构;⑦当年新聘用职工、临时工、借调人员、退休反聘人员的比例及其工资总额;⑧职工加班(点)工资总额和病、事、产、探亲假的扣减工资额;⑨出口产品比例汇兑损益;⑩利税总额及其增长情况等。 及时发起要约。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应该明确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等,还应附有协商代表资格认定书。

要约权: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协商的,双方应当约定协商开始的日期。

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其上级工会可依法代替基层工会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上级工会对不按期回应或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对逾期不改的企业,工会可提请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直至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开展非正式协商。协商是工资集体协商法定的、必经的、关键的环节,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实施。双方可就协商中将要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先期交流,以便沟通思想,了解要求。协商会议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2)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3)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4)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情况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审议合同草案。

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一般有以下八项程序:

1、清点代表出席人数。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有2/3以上出席会议方为有效。

2、把印制好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发至职工代表人手一份。

3、宣读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宣读人可由工会和企业双方共同议定。

4、作出说明。由工会主席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就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产生过程、主要劳动标准确定的法律依据,以及职工和管理者各自应承担的主要义务作出说明。

5、分组讨论。以职工代表团(组)为一个讨论单位,认真讨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各代表团(组)应认真做好记录。

6、大会主席团听取各职工代表团(组)的意见并进行必要的说明,取得大多数职工代表的认可。

7、大会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8、形成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签订正式合同。

报批备案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以及相关附件报送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同时,由企业工会报送上一级工会备案。

监督全面履行。

及时公布: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后,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公布的形式一般包括:在本企业的厂务公开栏、内部网上进行公布、印发全体职工或其他形式。

在集体协商的各项程序中,书面要约、集体协商、职代会审议、首席代表签字、报送审核备案和公布等6个程序是法定必经程序。(未建会的职工民主推举代表)

今天的课就上到这里,以上只是我个人的一点肤浅理解,大家如果有什么要交流的,可以与我联系。希望各位培训的人士,在这段时间有所收获。也希望大家有一段美好的回忆!

第17篇: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深化共同约定行动 在促进三门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展现工会新作为 ---在全市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现场推进会上的讲话

市总工会主席 孙宗会 (2010年7月21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召开全市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现场推进会,总结推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部署下一步工作。刚才,几个单位从不同层面交流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值得大家学习借鉴。随后,市委王书记还要作重要讲话,希望同志们认真学习领会,回去后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下面,我就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关于对前一阶段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情况的回顾

我市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从2008年已经开始。两年多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有序开展对于稳定职工队伍、化解劳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和推动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职工的普遍拥护,维护了职工的经济权益,彰显了工会的作用。2008年3月,市总工会、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全市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各县(市)区工会根据《实施意见》,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渑池县总工会率先召开了全县制砖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现场会,随后,其他县市也都抓住本地区工资问题突出的行业、企业,大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通过典型示范、扩大覆盖面、提高履约率等措施,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市属各系统、各基层工会以职工工资、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内容为协商重点开展集体协商,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2008年年底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市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的冲击,全市各级工会认真贯彻落实全总、省总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广泛开展了以“同舟共济保增长,建功立业促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共同约定行动”,为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与此同时,我们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家协会的支持、配合下,在全市范围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这一工作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得到了企业与职工的普遍欢迎。今年3月,我们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全市基层工会向企业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213次,签订专项集体合同115个,约束了企业在工资收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上的随意性,依法科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今年6月,我们又召开了专题会议,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再部署,建立了市总领导班子成员分包县(市)区督导制度、周五工作汇报制度、工作通报制度,通过督导组检查督导、召开现场观摩会等形式,编发工作简报、工作通报、工作手册等材料,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开展,掀起了全市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新高潮。各县(市)区以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深化共同约定行动,扩大覆盖面,提高协商效果。截至目前,全市基层工会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622家,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472份,覆盖企业620家,覆盖职工6.6万人;乡镇、街道区域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128家,签订专项集体合同124份,覆盖企业467家,覆盖职工3.5万人,行业、系统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13家,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28份,覆盖企业276家,覆盖职工6642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职工队伍的和谐稳定,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作出了贡献。基层工会普遍反映,凡开展集体协商的企业,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没有发生上访、怠工等突发事件,劳动争议案件也大幅度下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普遍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大大增强,实现了企业和职工利益的同步发展。实践证明,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于稳定职工的岗位和收入,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市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与全国、全省先进地区相比,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企业家、经营管理者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上存在片面性,担心工资集体协商就是要闹着涨工资,因而对协商缺乏热情。有的企业工会、职工对自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意识薄弱,缺乏主动性等。二是个别县(市)区、市属系统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展缓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较低;一些有代表性的大中型企业这项工作停滞不前,有的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推进力度不够,举措不多。三是有的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没有体现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同步增长的相应条款;有的企业专项集体合同只规定了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按时发放等基本内容,没有体现职工工资增长的内容;有的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没有协商程序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下大力气,以扎实的工作和创新的思路予以解决。

二、扎实有效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当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已经日益显示出其必要性和紧迫性。外部环境、内部因素都要求我们将此作为一项带有根本性的大事,认真加以推进。正所谓箭在弦上,不得不发。我们要看到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总体上还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质量和水平都还不够高,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我们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地推进这项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目标任务。按照全国彩虹计划和全总、省总的精神,我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总体要求是,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推动企业建立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实现职工收入随企业发展同步提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工作目标是,在今年年底前,全市建立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达到70%以上。其中,国有企业、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要达到80%;未建工会的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提高覆盖比例;2012年实现全市各类建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全覆盖。这一目标是在建立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进程基础上的,必须确保实现。

(二)区别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企业情况千差万别,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能搞“一刀切”,要结合企业实际,坚持依法推进、互利共赢、共同协商、因企制宜的原则,根据企业的经营特点和行业属性,确定协商重点,分类指导。对于生产经营正常、效益较好的企业,要突出协商工资增幅和福利待遇,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对于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突出协商工资支付保障,就一项或几项内容进行重点协商,侧重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对实行岗位工资和计时、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合理确定岗位工资、计时工资、劳动定额和计件工价,防止企业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降低职工工资,以及超时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等侵权现象的发生。对小型、分散的非公有制企业和行业特点明显的地区,重点实施区域性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侧重解决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和一线职工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拖欠等问题。建立了企业联合会和行业协会的,可以由区域、行业工会直接与企业联合会或行业协会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没有建立企业联合会或行业协会的,可采取由区域、行业工会与授权或推举的企业代表协商,签订合同;对于企业数量较小的区域,由区域性工会组织与区域内企业逐一进行协商,签订合同;对同行业企业较多的地方,着重抓好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协商制定行业工资标准,规范行业劳动定额标准。

(三)突出协商重点,力求取得突破。要把企业或行业的劳动定额、计件工价作为深化工资协商、提升协商质量和水平的重点进行突破,按照“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的标准,合理确定、调整不同岗位劳动定额和计件工价,规范劳动定额、计件工价的制定、调整、管理和实施。要通过开展工资协商,建立健全更符合本企业、本区域、本系统、本行业实际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最低工资标准,或者确定执行政府最低工资标准的办法和措施,从而真正为职工提供托底性的保护。要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每年开展工资协商,通过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要坚持凡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都应当得到增长,以保证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多数职工。

(四)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协商成效。一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机制。企业工会要主动向企业行政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其上一级工会可依法代替基层工会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小企业相对集中和产业集聚地区,县级以下区域工会或系统、行业工会组织可以向相应一级的企业代表组织提出协商要约。二要建立健全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及调整办法、工资支付制度、奖金福利分配等进行协商共决的机制。三要建立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机制。要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企业工资集体合同履行兑现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提高工资集体合同的履约率。要建立职代会听取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支付办法和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等要向职代会报告,推动工资集体合同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要建立集体合同公示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必须建立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要通过网络、公开栏等渠道,定期向职工公布,建制、履约和督查情况要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向职工公示,接受职工民主监督。四要建立职工民主参与机制。职工方协商代表要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或工会选派,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协商议题要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协商后的专项集体工资合同草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协议履行情况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五要建立各方联动督导机制。要注重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通过联合开展劳动监察、执法检查和其他形式,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要主动与人大、政协沟通协调,每年组织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到企业进行视察和调研,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全面深入、扎实有效开展。同时市总工会要求,今后各企事业工会组织申报“模范职工之家”、“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五一劳动奖状”以及为企事业负责人申报“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等,必须同时上报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并落实到位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否则不予考虑,一票否决。

(五)加强宣传引导,消除认识误区。各级工会在推进工作中,要加强宣传教育,坚持正确导向,提高企业乃至社会各界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认识,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营造良好的氛围。要深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增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工资集体协商不是要通过损害一方利益来换取另外一方利益,也不是谈协商就必须涨工资,也可能是保岗位、保工资,也可能使以前不合理的工资制度进一步合理化、存在缺陷的进一步完善,是要实现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双赢。在协商过程中,工会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进一步深化共同约定行动,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为在协商中保障职工利益增强说服力。要积极争取党委重视,政府(行政)支持,努力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工会力推、企业配合、职工参与”的工资集体协商社会化格局。

三、努力做好下半年各项工会工作

现在已经进入7月下旬,工会年度目标任务已经落实过半,几项重点工作到了出成效的关键时期。各级工会要把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与推进工会年度整体工作目标完成结合起来,加强协调,全面落实。 要继续动员组织职工投身“同舟共济保增长,建功立业促发展”主题竞赛活动和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实现年底评选表彰100项技术创新成果、100项先进操作法,为保持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向好态势和良好局面发挥积极作用;继续在新建、在建的重点工程中开展“三保两讲”竞赛活动,充分调动和发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向管理要效益,向技术进步要效益,节约能源,降低成本,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功立业;继续在治理重点企业开展“双比双降”竞赛活动,引导广大职工在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协调发展等方面做出新的建树。

要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活动,进一步健全完善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机制、职工权益维护保障机制、工会社会化维权调解机制,努力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要充分发挥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增强法律援助和劳动争议调解能力,努力将矛盾化解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切实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

要进一步完善和深化职代会制度,增强职工参政议事能力,提高职代会运行质量和效率,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创新民主管理;进一步深化厂务公开制度,使厂务公开的程序更加规范、内容更加丰富、作用发挥更加充分。

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为主线,以全面实施《全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五年规划(2010-2014年)》为抓手,以提高广大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素质为基础,以“创争”活动为载体,努力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职工人才队伍,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提供支撑。要积极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努力发展富有时代特点、符合职工需求的企业文化和职工文化。

要创新工会的组建形式,探索促进建会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党工共建机制。继续加大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组建力度,深化“双措并举,二次覆盖” 工作,以非公有制经济为重点领域,以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坚持不懈地推进工会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工会干部要争做勇于创新的标兵、抢抓机遇的先锋和服务职工的模范,更好地团结带领全市职工为经济建设服务。

时值盛夏,各级工会要大力开展“送清凉”活动,使工作在一线的职工深切感受到工会组织的关怀。要精心组织好“金秋助学”活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确保困难职工子女上大学得到及时救助。要及早谋划 “农民工援助行动”,使工会帮扶工作更加扎实有效。要把关爱职工的事情办实办好办出成效,真正让广大职工生活过得更加体面、更加尊严、更加幸福。通过整体工作的全面推进,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转型、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同志们,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希望大家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振奋精神,锐意进取,迎难而上,扎实推进,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彰显新作用,在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中体现新作为,为实现全市经济跨越式发展、跻身中原崛起第一梯队作出新的贡献。

第18篇: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篇1: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问题研究

摘要:本文以2011年5月29日《新京报》对“中华全国总工会将用3年时间在全国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报道”为切入点,阐述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定义,推行该制度存在的障碍,以及完善该制度一些建议。

关键词: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障碍,完善。

根据2011年5月29日《新京报》报道称,中华全国总工会将用3年时间在全国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明确规定了时间表和进度表以及启动了《全国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实施计划》。

《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在1996年5月就由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劳动部第9号令也在2000年发布,要求在全国逐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劳动合同法》在2007年明确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8年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的行政要求;由此可见,我国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很是积极,但效果却很不理想,这又一次让我们不得不开始反思问题之所在。

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在我国的发展

根据总工办发[1998]13号《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或经过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就企

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水平及年度增长幅度、奖金和津贴分配和其他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权利义务等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企业代表进行平等协商,并依法签订书面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的行为。

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就已经有了工资集体协商,其在西方市场经济中是一项很成熟的制度,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但在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是由行政干预劳动关系,不需要由工资集体协商来协调劳资关系。因此,在计划经济时代,不存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干预劳资关系产生了很多的问题,劳动关系双方逐渐市场化和利益化。为了解决劳动关系双方的问题,我国引入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在1995年的《劳动法》中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在2007年的《劳动合同法》直接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根据全总提供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签订集体合同124.70万份,覆盖企业211.21万个,覆盖职工16196.42万人。其中,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51.2万份,覆盖企业90.2万个,覆盖职工6177.6万人。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利于规范企业行为,维护职工权益;提高职工积极性,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各地推行的情况来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确实可以在劳动者的利益与企业利益之间寻求到一个平衡点,既可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促进企业的整体发展。但在我国集体协商制度仍旧处

于初步阶段,在推行过程中仍旧遇到了很多的障碍,不能完全发挥该制度相应的法律效果。

二、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存在的障碍

(一)协商主体力量不均衡

劳动者与企业双方地位具有不平等的特点,劳动者与企业比起来,是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企业相抗衡。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一般由劳动者的代表工会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20条规定:“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一规定使得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过程中的中心地位得以强化,工会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作为企业的对立面与企业平等协商谈判,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向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一大发展。

但是在实践中,工会的代表性与独立性却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从而不能根本上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存在的问题。企业工会与企业之间有很多的依赖关系,工会的组建、运行、工会干部的产生等都与企业有很大的依赖关系,其具有附属性,并不能够成为工资集体协商制的独立主体。如工会的组成人员本身就是企业员工,受制于企业,并不能够很好的代表劳动者的利益与企业平等协商。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的问题如没有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很难真正的起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效果。

(二)政府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的作用不到位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完备的劳动关系协商机

制,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力,甚至起着主导作用。因此,政府支持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力度决定着该制度推行。但是各级政府并没有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有些地方政府害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会影响地方投资环境,因而不支持和重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行。主要表现在:第一,在制定工资相关制度方面缺位。在规定企业工资的相关制度如行业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等方面,还不能满足不同行业的要求。第二,政府部门监督不到位。在实践中,劳动者工资主要是由企业主导的,一些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监督力度不够。

(三)法律制度不健全

无论在立法还是理论研究方面,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是一项很成熟的制度。但是在我国,立法和理论研究都不够成熟。在理论方面,学者们在劳动法学研究中的重点是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等制度,对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研究比较薄弱。

在立法方面,首先,虽然在《劳动法》、《工会法》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是上述规定都是太过于原则化,不能满足在实践中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需要;其次,虽然现行有《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法规性文件,但只是行政规章,且内容不够完备,立法层次偏低,刚性不强;第三,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了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是用的字眼是“可以”,是选择性条款,从而使得工资集体协商制对企业缺乏约束力。第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会法》没有规定,如何处罚不执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处罚内容,使得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缺乏相应的强制力,另外一方面也不利于作为企业员工的工会成员的保护。第五,“政府保障职责的义务未作具体规定,资方不配合工资协商的法律责任缺乏。”。[1] 综上所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我国还不是一项很成熟的制度,在推行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因此,在今后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要积极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一)提高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协商能力。

1.切实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完善基层工会组织体制。

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解决劳动者利益代表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问题。具体而言,首先要确立工会独立的主体法律地位和作为劳动者利益代表者的法律地位,“改变以往动员说服企业建立工会的做法,积极发动职工组织起来成立工会,真正形成职工方的协商主体。”[2]其次,要完善基层工会主席产生机制。现今,有些工会主席都是由企业任命或企业领导兼任的模式,这就导致工会不能真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因此要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要求,工会主席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加大上级工会外派工会主席到基层企业的比重,真正实现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第三,建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 篇2: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样表

××公司集体协商制度

(×年×月×日×× 公司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代表)会议

审议)

为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平衡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利益,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及协商原则。本企业(以下简称甲方)与本企业工会(以下简称乙方)是双方协商主体。双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本着地位平等、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的原则,依法进行集体协商,签订书面集体合同或协议。

二、双方协商代表的组成与产生。协商代表由双方首席代表、职工代表、甲方指派本方代表或双方委托的专业人员代表组成。代表的产生:

1、双方首席代表。甲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行政方首席协商代表,乙方工会主席是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双方首席代表可书面授权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作为首席代表。

2、职工代表。由乙方按职工协商代表条件和名额分配,组织各职工(工会)小组民主提名推荐,经企业职代会审议给予资格认定。或由乙方以“选派”方式产生。协商代表的撤换、增补和任期按有关规定办理。

3、指派代表。按照有关规定,甲方首席代表除职工方协商代表外,可指派本企业其他人员为本方代表。

4、专业人员代表。受双方书面委托的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本 方代表三分之一,受托人不得担任首席代表)。

三、协商代表职责。依据集体协商有关规定,协商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1、参加集体协商,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合法利益。

2、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3、提供或汇集与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4、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5、及时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生效的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

6、监督工资专项协议的履行。

7、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设立协商工作小组。集体协商工作小组是启动协商程序的工作机构。由协商双方共同商榷组成,小组成员人,设组长1人。

工作小组负责涉及集体协商事宜的前期筹备工作,具体职责是:搜集、索取、汇总协商事宜的相关资料;组织开展协商前的信息传递与沟通;按程序规定筹备有关文字材料;根据协商记录起草合同或协议文本草案;完成双方各位首席代表交办的有关协商事宜工作。

五、互发“要约”与“要约”回复。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管理制度、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事项,协商双方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商意向(要约)。对方应自接到协商要约书之日起20日内书面答复。

双方根据已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期限,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满前60日内互发“要约”提出协商续签要求。拒绝回复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工会法:53条第四项、集体合

同规定:32条、54条)。

六、召开协商会办法。协商会议应按照《要约》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遵循双方代表人数对等的原则召开,并由双方首席代表按协商议程轮流主持。每次协商会议各方至少3名代表参会,且双方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其中: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会议三年一次;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专项协商会议一年一次。本企业每年第×季度为协商续签工资协议时间。

七、注重工资协商。职工是企业效益的直接创造者。乙方要为落实职工应得劳动报酬的分配权利,主动开展工资协商“要约”行动,推动本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甲方应遵循职工工资随着企业效益增长同步增长的市场规则,认真倾听乙方诉求,并结合企业发展和创收实际与乙方进行工资协商。

八、坚持依法办事。本企业认真执行协商内容、协商行为和协商结果不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相抵触的原则。协商结果按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法定程序办理。

九、合同报审、公示与履行监督。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十日内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经审查同意或收到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合同(协议)即行生效。双方于5日内以适当形式向本方人员公布。乙方负责组织协商代表对合同(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向职代会报告。

十、协商资料保存与管理。协商资料作为双方的原始凭证须妥善保管与存放。收集汇总的主要资料包括:上级文件、会议记录、相

关表格、相关制度、职代会文件、合同文本和备案通知等。相关资料双方各持一份,存档管理期为×年,并由专人负责防丢、防毁、备查保管。

十一、本制度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年 月 日

篇3: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一)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国有企业试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要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实现利润增长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试点企业要首先建立企业基本工资制度,进行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签批列入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后试行。工资协议以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建立企业基本工资制度为基础进行协商。具体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和特殊情况下各类人员工资支付办法、各种假期工资待遇;

3、企业主要经济效益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工资增量;

4、职工当年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5、绩效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分配办法;

6、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最低工资保障措施等规定;

7、工资协议的期限和终止条件及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参阅文件:

《关于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2002年6月13日 冀劳社办[2002]134号)

(二)非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非公有企业都应积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分配办法应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协商内容包括:

1、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办法、支付日期;

2、工作环境及律补贴分配办法和女工保护及假期工资待遇;

3、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措施:

4、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

5、工资协议期限和终止条件;

6、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7、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参阅文件:

《关于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2002年6月13日 冀劳社办[2002]134号)

(三)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

河北省建立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是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选拔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长期从事劳动工资工作的人员中选拔。每个设区市本级30人左右,每个县(市)10人左右。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实行聘任制,由省劳动保障厅、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培训考核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后,同级劳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培训考核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后,同级劳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聘任,担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2.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1)熟悉企业工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2)了解企业财务制度,熟练掌握企业工资帐务处理业务; (3)政治可靠,作风严谨,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勤政廉洁。

3.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职责和义务

(1)接受劳动保障、工会、企业家协会或企业的委托,依法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2)负责对企业劳资双方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帮助企业拟定工资协议草案;

(3)认真执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坚持原则,维护资产所有者、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4)对企业工资协商中产生的矛盾,认真负责地进行调解,避免突发性事件和冲突事件发生,并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维护稳定;

(5)严格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与协商有关的事项;

(6)尊重企业的工资分配自主权,不得以任何上级组织和部门的身份,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施加影响;

(7)主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定期汇报工作情况,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4.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管理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进行统一管理,登记注册,指导他们开展工作。

(2)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受托对企业进行业务指导,要在培训合格证书上进行记载。

(3)不能履行指导员的职责和义务、未能参加培训等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指导员资格,注销聘任证书。

解读工资协商制度:可以协商什么?如何定工资?

2007年06月13日

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目前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有52万多份,涉及6000多万名职工,约占中国职工总数的一半。

保障职工对工资有发言权才是根本

近几年,我国各地相继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探索和实践中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有较大比例的非公有制企业没有开展这项工作,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发展也存在不平衡。2006年,这项制度写进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是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

法律依据是什么

目前,我国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我国的劳动法第三十三条对劳动者就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事项与企业进行协商确定的权利从法律角度作了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确立了工资协商的操作规程、内容以及其他有关要求。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集体合同规定》中也有相关规定。

可以协商什么

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谁能当协商代表

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担任。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同时,还规定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其中专门规定,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

政府职责是什么

按照规定,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

有修改意见,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 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同时,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如果集体协商发生争议,而不能协商解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曹亚慧) 工资协议

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工资协议。

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工资分配问题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工资协议既可以作为工资问题的专项协议书,也可以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是1到3年,而工资协议的期限一般应一年签订一次。

第19篇:杭州工资集体协商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代表和企业方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资协议,是指职工方代表和企业方代表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工资协议的期限为1至3年。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规模较小、行业相同或者相近、生产经营特点相同或者相似的企业,职工方可以通过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的企业代表组织或者区域、行业内各企业民主推举的代表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

参加多个企业代表组织的企业只能参加一个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

第五条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

(三)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在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增长;

(四)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合法、合理处理工资分配与股息、红利分配的关系,实现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第六条 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协议履行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方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指导,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方工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从熟悉经济、法律、工会、劳动工资、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向工资集体协商双方提供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咨询,指导工资集体协商;

(三)受工资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的委托参加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管理制度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总工会制定。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相同,每方为3至10名,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第十条 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选派,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或者由本企业せ嶙橹肮っ裰魍凭俨⒕竞蟛N唇⒐せ岬钠笠?在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的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职工方代表,并经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职工方首席代表由本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首席代表从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可以由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担任,也可以在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基础上按本办法规定调整。

第十一条 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由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选派,并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方代表由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 1

工会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

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的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首席代表从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第十二条 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方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指定的人员担任,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代表担任。

第十三条 职工方与区域、行业的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方代表由企业代表组织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或者由企业代表组织的成员企业民主推举并经公示后产生,首席代表由企业代表组织的负责人担任或者从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职工方与区域、行业内各企业民主推举的代表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方首席代表从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第十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或者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本方的代理人,参加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一方的代理人不得同时担任另一方的代理人,代理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

(二)接受本方人员的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工资协议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保证职工方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职工方代表履行代表职责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劳动时间的,其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变。

职工方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遇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时,职工方代表有优先保留工作的权利,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不得与职工方代表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方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其任期届满之日;职工方代表不同意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除外。

第十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及其代理人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应当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守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实施威胁、贿赂、欺骗对方代表的行为。

第十八条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任期至工资协议的期限届满之日止。

因故需要更换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或者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因辞职、遇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十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协议的期限;

(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工资支付办法;

(六)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七)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八)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2

(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八)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标准,职工在日法定工作时间内所得的计件工资不得低于按当地企业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所折算的标准。

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可以根据劳动特点、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劳动环境等因素,合理制定生产某类产品的各工种或者各道工序的计件单价,作为本区域、行业的劳动标准。

第二十二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另一方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应向另一方提出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另一方应当自收到协商意向书之日起20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第二十三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在协商前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时收集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了解职工和企业对协商的意见和要求,拟定协商议题,对协商中的重点问题可以进行事先交流。

工资集体协商一方在协商前可以要求另一方提供其掌握和占有的与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另一方应当在举行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前5日内如实提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在举行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的7日前,将拟定的协商议题和参加协商的本方代表名单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五条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召集人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双方代表可以就协商事项发表各自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协商。

双方就协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形成工资协议草案。工资协议草案由企业方制作。

第二十六条 召开工资集体协商会议时,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共同指定一名非代表的人员担任会议记录员。

会议记录员应当保持公正、中立,对协商过程作如实记录,并为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第二十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未预见情况时,经双方首席代表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

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中止协商的,中止协商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因出现未预见情况中止协商的,中止协商的期限不得超过未预见情况解除之日起30日。

第二十八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工资协议草案,应当提交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经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后,工资协议草案即获通过。

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工资协议草案应当提交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提交区域、行业内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经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后,工资协议草案即获通过。

工资协议草案通过后,经工资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成立。工资协议文本由企业方制作。

第四章 工资协议审查

3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工资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7日内,将工资协议文本及说明报送其工商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职工方与区域、行业的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由企业代表组织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将工资协议文本及说明报送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职工方与区域、行业内各企业民主推举的代表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由各企业民主推举的代表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将工资协议文本及说明报送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区域、行业内各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机关不属同一级的,报送其共同上一级工商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工资协议文本及说明之日起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向双方送达工资协议书面审查意见。

工资协议书面审查意见对工资协议无异议的,工资协议即行生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在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工资协议书面审查意见对工资协议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对提出异议的内容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工资集体协商一方或者双方不同意工资协议书面审查意见提出的异议的,可以书面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审查。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工资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企业全体职工公布工资协议文本。企业工会应当将生效的工资协议文本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区域、行业的企业代表组织或者区域、行业内各企业民主推举的代表应当在工资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各企业的全体职工公布工资协议文本。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应当将生效的工资协议文本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五章 工资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在工资协议有效期内,经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工资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工资协议:

(一)订立工资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工资协议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因破产、兼并、解散等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工资集体协商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工资协议要求的,应当向另一方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变更工资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办理,并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解除工资协议的,企业方应当在工资协议解除之日起7日内报送原审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工资协议期满或者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工资协议即行终止。

在工资协议期满前,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提出重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应当在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提出。

第六章 工资协议履行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已生效的工资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工资协议,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工资协议履行的日常监督,可以由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组成的本企业或者区域、行业的工资协议监督机构负责,也可由双方根据需要选择其他形式。

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工资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双方应当进行研究和协商处理。

第三十八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每年至少1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工资协 4

议的履行情况。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双方首席代表应当以适当的形式每年至少1次向区域、行业内的企业和职工报告工资协议的履行情况。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工资集体协商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协调处理。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视情况主动进行协调处理。

第四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争议复杂需要延期的,可以延长15日作出处理决定,并向争议双方书面说明延期理由。

第四十二条 职工方与企业方因履行工资协议发生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一方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未按规定予以书面回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开展协商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的;

(三)企业不当变更或者解除职工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四)企业方未按规定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工资协议的。

第四十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未履行工资协议规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20篇: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一)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国有企业试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要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实现利润增长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试点企业要首先建立企业基本工资制度,进行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签批列入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后试行。工资协议以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建立企业基本工资制度为基础进行协商。具体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和特殊情况下各类人员工资支付办法、各种假期工资待遇;

3、企业主要经济效益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工资增量;

4、职工当年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5、绩效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分配办法;

6、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最低工资保障措施等规定;

7、工资协议的期限和终止条件及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参阅文件:

《关于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2002年6月13日 冀劳社办[2002]134号)

(二)非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非公有企业都应积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分配办法应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协商内容包括:

1、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办法、支付日期;

2、工作环境及律补贴分配办法和女工保护及假期工资待遇;

3、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措施:

4、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

5、工资协议期限和终止条件;

6、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7、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参阅文件:

《关于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2002年6月13日 冀劳社办[2002]134号)

(三)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

河北省建立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是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选拔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长期从事劳动工资工作的人员中选拔。每个设区市本级30人左右,每个县(市)10人左右。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实行聘任制,由省劳动保障厅、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培训考核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后,同级劳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培训考核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后,同级劳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聘任,担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2.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1)熟悉企业工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2)了解企业财务制度,熟练掌握企业工资帐务处理业务; (3)政治可靠,作风严谨,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勤政廉洁。

3.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职责和义务

(1)接受劳动保障、工会、企业家协会或企业的委托,依法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2)负责对企业劳资双方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帮助企业拟定工资协议草案;

(3)认真执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坚持原则,维护资产所有者、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4)对企业工资协商中产生的矛盾,认真负责地进行调解,避免突发性事件和冲突事件发生,并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维护稳定;

(5)严格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与协商有关的事项;

(6)尊重企业的工资分配自主权,不得以任何上级组织和部门的身份,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施加影响;

(7)主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定期汇报工作情况,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4.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管理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进行统一管理,登记注册,指导他们开展工作。

(2)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受托对企业进行业务指导,要在培训合格证书上进行记载。

(3)不能履行指导员的职责和义务、未能参加培训等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指导员资格,注销聘任证书。

解读工资协商制度:可以协商什么?如何定工资?

2007年06月13日

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目前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有52万多份,涉及6000多万名职工,约占中国职工总数的一半。

保障职工对工资有发言权才是根本

近几年,我国各地相继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探索和实践中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有较大比例的非公有制企业没有开展这项工作,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发展也存在不平衡。2006年,这项制度写进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是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

法律依据是什么

目前,我国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我国的劳动法第三十三条对劳动者就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事项与企业进行协商确定的权利从法律角度作了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确立了工资协商的操作规程、内容以及其他有关要求。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集体合同规定》中也有相关规定。

可以协商什么

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谁能当协商代表

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担任。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同时,还规定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其中专门规定,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

政府职责是什么

按照规定,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

有修改意见,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 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同时,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如果集体协商发生争议,而不能协商解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曹亚慧)

工资协议

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工资协议。

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工资分配问题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工资协议既可以作为工资问题的专项协议书,也可以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是1到3年,而工资协议的期限一般应一年签订一次。

《在工资集体协商培训前讲话稿.doc》
在工资集体协商培训前讲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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