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服务保障专题会发言稿

2021-03-19 来源:发言稿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农民工学校推进会现场发言稿

***********农民工学校建设工作经验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我国城市繁荣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可以说没有他们,就没有我们**今天的繁荣。在城市化高速发展的今天,和我们越加密不可分,他们一般都从事着最危险、最辛苦的工作,成为城市的边缘人,但也是我们城市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曾做过一次统计:农民工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已经成为我们解决农民工安全问题、保护农民工根本权益和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一项紧迫任务。因此,在去年年底,我司及各项目部在**市及**市农民工学校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成立了农民工学校各分校。

到目前为止,我司已成立农民工学校总校一所、分校*所。

一、************项目部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具体做法:

(一)、加大投入、树立典型

为了切实办好农民工学校,项目部加大了投入力度,一方面增加硬件投入,购置了全新的课桌椅和DVD、投影仪等教学器材,设置了报夹、电视柜、图书柜、棋牌桌、黑板、宣传栏;教室内四周墙壁张贴各种宣传画。另一方面,加大软件投入,为了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有针对性地购买和发放了一批消防安全知识漫画读本和农民工安全操作须知画册,购买了安全防护方面的光碟。便于他们在业余时间学习,充实了他们的业余生活。

我们将在授课时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上报总公司管理层,以便问题及时解决,保证授课的正常有效运行。同时,我们还建立奖惩机制,定期考核,对教学办得出色的项目部和优秀的农民工学员,给予物质奖励,并在宣传栏上登报表彰,树立典型。年底,我们对学校公开评选,将评选结果记入各项目部的考核业绩。

(二)、认真落实、注重实效

在建校实施阶段,我们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工程开工后,积极落实学校的各项建设工作,专门设立了农民工学校教室和教务处。购置教学资料和学习用品。我们要求做到“四个一”,即一块业余学校的牌子,一个相对固定的教学场所,一支相对固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一套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

在教学计划制定方面,既有培训的总计划,又有分阶段的教学计划,这样使得整个教学计划层次清楚、目标明确、要求具体、评价有据。

在师资方面,建设一支优良的师资队伍是办学的必要条件。为此,公司和项目部组组建了一支固定的师资队伍,同时,每年对师资队伍进行定期培训,通过请消防支队、安监站、医院、医疗救护等专业老师进行指导培训。我司也成立了专业救援队,队员全部来自*****救援队。通过定期培训,极大的提高了大家的业务水准。

在学员管理上,我们以“全员教育”为准则,实行了电脑化管理。在农民工一进场时,便对农民工进行登记造册,收集整理相关证件,同时对他们统一拍照,将照片输入电脑,建立农民工学员电子档案。

在教学管理上,我们坚持走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办学之路。成立农民工学校组织机构,将学校章程、教学大纲、学员守则以及师资力量配

备表等上墙公示,做到了统一规划和具体部署。同时,为了防止走过场,我们健全了《农民工学校管理档案》,在以课本为纲的基础上,专门为每堂课编写了《上课笔记》和《上课登记表》,以规范、指导教师授课,确保授课质量。

(三)、重点突出、形式多样

农民工学校不能为了建校而建校,必须符合实际,学为所用。在教学内容上,我们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以“农民工学员”为中心,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采取多样化和人性化培训内容。一个月至少安排民工上四个课时,每个课时约40分钟。

充分利用雨天、饭间、晚上的时间进行集中当面授课,聘请建设、公安、消防等行业的专家进行集中讲授。网上全程视频转播,播放DVD光碟等的形式,合理解决工学矛盾,做到了教学施工两不误。内容上尽量做到通俗易懂,形象生动,使农民工坐得住,听得进,记得住,用得上。

除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卫生防疫和生活常识等课程外,还设置了法律法规、权益保护、社会公德等知识,还根据农民工工作实际,灵活机动地增设一些专业课程,如消防、触电、淹溺、地震救援、防诈骗、防抢劫等课程。对于技术方面,我们还进行了专业的培训,提高了他们的技术水平,在报酬方面也得到相应的增加。调动了他们学习的积极性。既拓宽了他们的知识面,增强了大家法制意识,又提高了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对突发事故的处置能力。我们还通过请辖区*******同志上课,黑板报、宣传栏、现场模拟演习等。在娱乐中使学员将所学的知识理解、消化,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通过这些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提高了学员的学习兴趣,使学员从“要我学” 逐步向“我想学”的方式转变。

(四)、加强沟通、注重关怀

项目部紧紧围绕提高优质服务这个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文关怀,着力强化沟通,为农民工提供亲情化、精神化、便捷化的优质服务,由于农民工现在的大量入城,他们的子女多数时间是呆在家中的,农民工由于专业的关系,不可能带着子女在身边生产、生活。同时他们的子女在家都在接受义务教育,只有寒暑假期间有相聚的机会,我们项目部提前和部分农民工进行积极的沟通,了解他们子女在家的情况,掌握他们的数量,积极邀请他们的子女在暑假期间和父母相聚,项目部提前安排好他们的生活和学习。

农民工不可能带着孩子干活,孩子在生活区除了看电视没别的事可干,项目部尽量从农民工的角度,考虑他们的感受、他们的需求,加强交流与沟通,力求为他们的孩子创造一个温馨、顺心、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

项目部决定请兼职的老师给孩子上课,请**********与孩子们举行“共度暑假”等专题活动,项目部出钱购买了动画光盘、文具盒、课外读物、卡通图片、图画簿等娱乐学习用品免费发放给孩子,课堂上还免费发放玩具和各种食品饮料。解决了农民工家长们的后顾之忧,得到了他们的大力赞扬和他们家属的好评。

(五)、企业负责、分级管理

我司建立了以主要领导挂帅、职能部门分工负责、项目经理具体实施、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的农民工学校管理机制,并实行了总公司、分公司和项目部齐抓共管的“三位一体”的教学管理模式。总公司成立农民工学校总校,常设教育培训基地,由总经理任总校校长、分公司经理任常务校长,同时设立教务负责人,负责各个分校的日常教学指导和管理工作。项

目经理亲自主抓农民工学校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各项目部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挂牌成立符合教学条件的农民工学校分校,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扎实、有序地开展各项教学、培训工作。

二、**************在建校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和经验:

(一)、通过学校的教育和培训,农民工的整体素质逐渐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日益增强,生产中的“三违”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得到有力保障。到目前为止,项目部没发生过一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这是我们得到的最大收益。

(二)、通过学校的教育和培训,丰富了农民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了他们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工程发现隐患时,只要我们提出,他们立即整改、工人的操作技能也有了较大进步,施工质量比以前有了显著的改善。

(三)、通过学校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了农民工的综合素质,提升了他们的思想道德、文明礼仪水准,民工的形象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善。

(四)、通过学校的教育和培训,促进了企业的规范化管理。通过农民工学校的培训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明显增强了,与企业形成了更加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农民工难管理的状况得到了有效改善。

现在,我们已把关注民工、关心民工、关爱民工提到了企业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把创办农民工学校融入到企业文化建设之中,把办好农民工学校当作企业的附加效益和长远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双方的努力,农民工由原来的脏、乱、差逐步成为讲文明、守纪律、懂技术、重安全、有理想的现代建筑工人,更加溶入社会。所以说创

办民工学校是提高民工综合素质、减少安全事故的重要方法之一,是规范企业管理、提升企业形象的必由之路,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发展的根本途径。民工的技术和素质提高了,我们工程的质量也有了一定的保障。创办民工业余学校让我们双方得到了实惠。

我们虽然在建立农民工学校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与一些兄弟企业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我们将以这次活动为契机,认真学习兄弟企业的先进经验,认真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和市建委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为推动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工地,造就一支爱岗敬业、技术过硬、纪律严明、素质优良的农民工队伍做出更大的贡献。

推荐第2篇: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可现实中,农民工工资待遇低。社会保障、政治权利、文化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由此引发了各种矛盾与冲突。唯有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加强劳动执法,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安全网,重赋其文化教育权利,建立媒体常态的报道机制,才是较优的解决之道。

建构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切实保障社会各阶层的合法权益,2亿农民工的权益理所当然成为其中的应有之义。可现实中,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屡遭侵害,由此而引发的各种矛盾与冲突危及社会稳定,已成为践行和谐社会理念的重大障碍。

一、农民工权益的现实叙事

现实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屡遭受侵害,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权益受损

1.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较恶劣,工资待遇低还常被拖欠。农民工就业的企业大多设施简陋,环境恶劣,往往缺乏最基本的劳动保护,有些企业甚至让他们在有毒的环境中工作,并采取轮换的办法,使其在尚未发病时被打发走以逃避责任。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全国每年因工伤致残人员近70万。其中农民工占大多数。农民工从业人数较高的煤炭生产企业,每年因事故死亡6000多人。工伤和职业病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即使如此,尽管国家采取了追讨工资专项行动,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前清后欠现象仍较普遍。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抽样调查,仍有10%的农民工人均被拖欠工资7个月。

2.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由于现行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以及城市政府和企业的认识差距等因素,绝大多数农民工享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仅为12.9%,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为10%左右,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为15%左右,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赔偿,拖着伤残的身体回到原籍,成为农村新的贫困户。

二)政治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1.参与城市政治的权利被边缘化。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各项政治权利。可是农民工虽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贡献,却因为政治权利属地赋予缘故,不能和市民一样参政议政,不能选举自己的利益代表,失去了话语权(调查显示,80%的农民工没有参与所在城市社区的选举),其权益只能通过其他阶层和间接渠道来反映,例如,传媒的道德同情心、学者的正义感以及相关部门官员的关心等。

2.户籍所在地的政治权利无法充分实现。由于回乡参选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如往返的交通费用、误工的收入损失、回乡的额外支出(走亲访友所支付的费用)等等。许多民工比较在城做工的收益和回乡参选的私人成本后,主动放弃了回原籍参加村民自治选举等政治权利。与选举支出的私人性相比,选举成立的村委会是以公共产品形象出现的,所具有的公共性使民工的选举收益很难量化,因而放弃选举权也就情由可原了。

(三)文化权利及子女受教育权缺位

1.农民工缺乏基本的文化娱乐,职业培训权难以落实。虽然城市娱乐生活丰富,但大多农民工收工后就蜗居在狭小的“工棚”里,主要的休闲方式排序为:打牌41.73%,看电视37.46%,听收音机38.86%,聊天32.81%,看书报18.33%,外面的生活几乎与其无关。职业培训权方面,由于大多数民工只具有初中或更低的文化,其中受过技术培训的仅占9.1%,与企业的岗位要求差距很大,理应接受教育与培训。但他们自身没有足够的财力和精力,企业则顾虑他们就业的流动性而不愿组织培训,致使其技能素质不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2.民工进城子女义务教育权缺失。获得义务教育,是每个适龄儿童应有的权利,可现行义务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按户籍归口入学,许多地方没有将进城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义务教育体系。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农民工子女要想进入城市学校就读,每学期仍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借读费。许多人只好让子女就读民工子弟学校,而民工子弟学校由于得不到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只有依靠高收费维持运转,加重了农民工的子女教育负担。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在京的6~14岁的民工子女达10万余人,而其入学率仅为12.5%,可以说“现在的外来工子女受教育现状完整地复制了中国城乡之间不平等的关系,也损害了基础教育的义务性、公平性、完整性的原则”。

二、农民工权益受损溯源

农民工权益受损,涉及社会各个方面,既包括户籍制度、法律体系、教育管理和媒体报道等外因,也包括农民工自身原因。

(一)户籍制度的历史原因。农民工是二元户籍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在职业上他们是工人,身份上却是农民,这种职业与户籍的矛盾使得他们维权时处于弱势。而且因为农民身份,当城市职工普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时,他们却几乎完全被排除在外,极少有单位为他们办理保险。当他们生活遭遇困难时,也就不可能有相应的措施及时提供救助。

(二)现行维护民工权益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劳动监察乏力。我国还没有专门维护民工权益的法律,虽有《劳动法》,但其中的许多规定缺乏操作性,也没有具体的处罚办法,而且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手段十分单薄,年终集中整治欠薪时,执法部门也只能帮民工讨回工资。虽然监察部门有权进入企业检查,但由于人员严重短缺,使之无法落实。据统计,广东现有专职劳动监察员1161名,而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约2500多万人,平均每个监察员要负责2万名以上职工和近千家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l:8000的比例,导致监察人员疲于应付,只能依赖年关时节运动式的大检查,农民工权益维护的效果也就大打折扣。

(三)农民工自身因素。整体而言,农民工素质较低,法律和维权意识淡薄,很少有人主动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导致不法雇主有机可乘。调查显示,对于《劳动法》只有10.2%的人表示“非常了解”,54.1%的人只是“知道一些”,18.7%的人只是“听说过,但不知道是咋回事”,还有15.8%的人甚至“听都没有听说过”。其次,农民工组织化程度较低。没有组织就没有力量,也就没有话语权,不能诉求利益。虽然全国总工会十四大会议报告肯定了“进城务工人员是工人阶级队伍的新成员”,但目前农民工加入工会的比例仍很低。

(四)农民工在媒体中缺乏话语权。近年来,虽然报纸数量增加到两千多种,但多以面向市民的晚报、都市报为主,专门办给农民工看的几乎没有,其中的综合类报刊,留给农民工的版面和篇幅也是少之又少。譬如,2004年的《解放日报》,每月农民工稿件数量均值一直徘徊于1.58~1.97篇的低水平,春节高峰时期的最高值也只有6篇。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路径探析

和谐社会的建设离不开农民工的参与,只有保障其合法权益,才能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妥善解决进城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加快户籍改革,已是大势所趋。虽然全国性措施还没出台,但各地可从实际出发进行改革,同时统筹相关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制度,赋予农民工“市民待遇”。在城务工的民工,只要有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就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而有关农民工进城子女的教育问题,各地也应顺应民心,把它纳入城市的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之中;鼓励公立学校积极接纳民工子女入学;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的民工子女入学;尽快将民工子弟学校纳入现行管理体制中,引导其健康发展,促使它们从“合法”到“合格”。

(二)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劳动执法。虽然《农民工权益保护法》还没有制定,但各地可从需要出发制定相应法规,对用工不签合同、收押金扣证件、延长劳动时间、克扣工资等侵犯农民工权利的行为,给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惩罚标准。对那些拖欠工资比较严重的行业(如建筑业),还应执行工资支付担保制度,建筑和施工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分别按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障金,存入主管部门开设的专用账户,当发生拖欠民工工资时可先行支付。同时,相关部门也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和企业拖欠工资行为。

(三)动员农民工入会,借助工会力量维权。只有把农民工组织起来,借助工会载体,才能实现其利益表达与维护的合法化、制度化。各级工会要积极向民工宣传《工会法》和《劳动法》等法律,提高他们的工人阶级意识,鼓励他们加入工会。同时,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对其进行动态管理,把他们入会、转会以及其他信息录入计算机,转会者只需凭身份证到转入地的工会网络系统中调出信息后,就可以获得新发的会员证,从而一次入会,进城务工期间有效。

(四)保障农民工文化教育权利。保障农民工文化权利,主要包括丰富其工余生活和落实其职业培训权两方面。丰富民工的文化生活,要从发展的角度出发,让流动图书馆、流动电影院、专场演出走进他们中间;公园、体育场馆、名胜古迹等文化设施向其优惠开放;还要强制企业将民工文化生活消费计入生产成本,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针对许多民工因缺乏技能而“就业无门、致富无术”,应“政府推动、社会承办、各方协作”,积极引导民工自主参加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由政府、企业和民工个人共同承担;教育主管部门也要积极整合现有培训资源,打破地区与部门所有制的界限,充分发挥高校、职业技校和各类培训机构的功能,增加培训项目,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帮助民工以最低的成本学到最实用的技能。

(五)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安全网。农民工大多从事的是累、脏、险的工种,受工伤、疾病困扰的可能性非常大,把他们纳入社会保障网络有利于社会稳定。可目前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只有15%左右,部分地区如广东、大连的参保率也仅为20%左右。另一方面,由于基本养老保险不能跨地区转移,一些地方已参保的农民工纷纷退保。例如,东莞市2004年农民工退保40万人次,平均参保时间仅7个月。这不仅是因为农民工对参保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也是目前推行的制度还没能足以让他们信任所致。就目前条件,在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农民工的特点和需求,实行分层、分类保障的策略,将稳定就业的民工(正规就业、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事实劳动关系5年以上)纳入现行制度,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对不稳定就业者(签订短期合同、频繁流动、从事各种灵活就业)则采用过渡性的办法,除工伤、失业保险执行现行规定外,养老保险可先建个人过渡性的账户,以后再予以社会统筹。

(六)建立媒体对农民工常态的报道机制。建立媒体常态的报道机制,还原农民工生命和生活的原生态,多报道农民工中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让他们发出自己的声音,享有应有的话语权。针对农民工权益表达载体稀缺的状况,政府必须给予媒体适当的政策支持,鼓励它们开设民工专栏、专版或专门频道,为他们做好政策的宣传与解读,使其对各地劳动力的需求和政府的态度有所了解。此外,媒体还应积极接受民工的新闻举报,对拖欠工资等侵权行为及时给予曝光,协助农民工维权。

推荐第3篇: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

摘 要

在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使广大农民工成为地地道道的“二级公民”,造成这样情况既有社会历史原因的影响,也有政策和城乡二元结构等因素的影响,还有农民工自身的原因。为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当成立农民工权益保护组织或者把农民工吸收到组织中来,有必要制定单独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劳动法等各项现行法律制度。

关键词: 农民工 弱势群体 权益 法律保障

目 录

中文摘要………………………………………………………… 目录……………………………………………………………… 前言………………………………………………………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易受损害„„„„„„„„„„„„

1、工资待遇低,欠薪现象普遍存在„„„„„„„„„„.

2、超强度劳动普遍存在,休息权得不到保障„„„„„„„

3、劳动条件差,职业病频发„„„„„„„„„„„„„

(二)社会保障缺乏„„„„„„„„„„„„„„„„„

1、医疗、养老保险金覆盖面小„„„„„„„„„„„„

2、教育权得不到保障„„„„„„„„„„„„„„„„

(三)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专门保障或者执行不到位„

1、诉讼成本高„„„„„„„„„„„„„„„„„„

2、司法不公动摇了农民工对法律的信心„„„„„„„„

3、程序漏洞对农民工的保护不利„„„„„„„„„„„

二、农民工权益受损原因的法学分析

(一)不足的立法制度供给„„„„„„„„„„„„„„

(二)无为的行政执法手段„„„„„„„„„„„„„

(三)阻滞的司法救济渠道„„„„„„„„„„„„„

(四)缺位的工会维权组织„„„„„„„„„„„„„

(五)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思路„„„„„„„„„„„„ (一) 建立和健全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体系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前提„„„„„„„„„„„„„„„„„„„„„„„„„ (二) 严格执法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关键„„„„„„„„„ (三) 加快司法改革,实现公正司法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坚强后盾„„„„„„„„„„„„„„„„„„„„„„. (四) 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是保障其权益的有效手段„„„ (五) 建立对农民工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组织„„„„„„„

(六)加强对农民工的普法和法律援助工作„„„„„„„ 参考文献„„„„„„„„„„„„„„„„„„„„„„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易受损害

1、工资待遇低,欠薪现象普遍存在

按劳取酬,干活给钱,当城市里的“工作人”每月按时领工资,就像太阳每天从东升起一样自然,而广大的农民工却普遍遭到工资待遇低、拖欠克扣工资的困扰。首先,农民工的工资待遇非常低,与城市里的正式工人相比,“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的现象普遍存在。据调查,在深圳,农民工每月工作26天以上,每天的平均工时在10小时左右,有时会连续工作12小时以上。在相同的岗位上,农民工的月工资是1000元左右,而深圳户籍的员工则高达3000元。其次,拖欠、克扣甚至拒付工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用人单位往往拖欠工人工资,许多农民工一年忙到头连工资都拿不到。

2、超强度劳动普遍存在,休息权得不到保障

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必须享有的一项权利。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为了赚取更多利润,随意延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有的没有星期天和节假日,有的企业以实行计件工资为借口,故意把定额定的很高,强迫工人加班加点。据有关调查,农民工没有休息日的占47%,每天工作12--16小时的占46%。虽然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工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庆等法定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兄弟依法所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在很大程度上都得不到实现。

3、劳动条件差,职业病频发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着眼于眼前利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因工 ①魏城,《中国农民工调查》,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2009 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daodoc.com/ tjfx/fxbg/t20100319_402628281.htm.

作中接触有毒物品而中毒等事件也时有发生。特别是地处小城镇的非公有制小型企业,由于企业的规模小,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机器设备陈旧老化,通风不畅或者根本没有通风装置,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中,许多农民工染上了严重的职业病。例如,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就多次报道南方一些城市的外资企业因不注意劳动保护而发生了农民工累死车间、集体中毒等事件。

(二)社会保障缺乏

1、医疗、养老保险金覆盖面小

对于城市职工而言,一旦成为一个单位的职工,单位就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其交纳医疗、养老等保险金,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所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几乎为零。由于不是城市居民,他们无法享受城市居民所能享受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尤为严重的是,农民工是工伤工亡的高危人群。据资料调查,有三分之一的城市农民工因工生过病,约60%的人生病后都是仗着年轻、体质好硬挺过去,约40%的人不得已而花钱看病,而看病支出绝大部分是自费,用人单位为他们支付的不足1/12。

2、教育权得不到保障

一是农民工自身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农民工到城镇就业,虽然解决了生存问题,但还要学习技能、积累经验,以获得稳定就业的能力,适应城市生活。而农民工在进城时就在文化教育程度上与城市同龄人存在着先天差距,如上海2009 年对外来流动人口调查表明:74.05%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农民工进城后因本身经济条件较差,往往难以支付市场机制下的培训费用,城市庞大的继续教育体系对他们来说是不存在的,而政府和用人单位又因缺乏经费投入且无明确的政策保障,不可能有对农民工进行培训等再教育的积极性。同时,用人单位过度延长农民工劳动时间,更不可能使农民工有其他再学习的机会。二是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目前对于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的受教育问题缺乏相关的规定,也没有专门的社会保障体系。在人地两生的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是他们最为棘手的问题。城市正规学校入学的户籍制度使很多农民工子女即使在义务教育阶段也无法进入正规学校接受教育,就算能够进入也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赞助费等。很多农民工没有办法只好将孩子送入没有教学质量保证的专门为农民工子女创办的学校或者带子女回老家入学。

(三)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专门保障或者执行不到位

1、诉讼成本高

农民工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 本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 但现实情况是信 “访”不信 “法”, 这样, 一方面架空了司法程序, 有损法律的权威; 另一方面, 大量信访扰乱了政府机关的工作秩序, 影响了社会稳定。这除了农民工法律素质有限、法律意识薄弱外, 诉讼成本高是农民工远离诉讼的主要原因。

2、司法不公动摇了农民工对法律的信心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在基层的贯彻实施,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风气正逐步形成。但是,一些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处理不公平、不严格、不及时、不到位,司法腐败现象还时有发生,于是上演了一出又一出跳桥讨薪的悲剧。“跳楼、跳桥”讨薪绝非“流行”,而是被逼无奈,谁会无缘无故拿自己性命做赌注?几百(千)元工钱对老板无所谓,然而于农民工来说,却是柴米油盐、孩子学费等家庭生活开支急迫之需,正是这种“急迫之需”才使一些孤立无助的讨薪者做出“跳楼、跳桥”的一时冲动之举,他们的目的只是想引发社会关注,以“督促有关部门”帮他们解决问题。此举虽然有欠冷静,实乃走投无路,而与“流行”无关。这一现象的存在,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威严,在农民工中也产生了极坏的影响。

尽管农民工在理论上拥有各种权利,但若诉诸法律救济的道路障碍重重,或没有购买正义的适当资源,所谓权利只能是空中楼阁。倘若存在公平、及时、适当的救济途径,通常不会通过自杀实现正义。能活下去就不会去死,自杀或杀人大多是因为实在活不下去!民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被剥夺感和相对贫困感在日益增强,社会不公程度不断超越传统观点所认为的极限,农民工以死抗争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

3、程序漏洞对农民工的保护不利

现行关于工资支付的法律依据,只是《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劳动争议案件普通存在着查证难、运用法律难、执行难等特点。首先,法律与地方法规存在矛盾,它们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其次,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不及时。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近几年的劳动争议处理情况来看,这种“先裁后审”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劳动争议处理的需要。在仲裁阶段,因为仲裁机构没有查封、扣押和先予执行财产的权利,而给一些克扣、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老板逃匿和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使部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有的即使被劳动监察部门查

到,也只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没有处罚权;如果企业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仅需缴纳受理费、执行费等费用,而且司法运转周期较长,受害人往往耗不起时间。再次,在于劳动争议条件举证上的困难。就目前来说,劳动争议条件属民事案件范畴,这类案件的审理必须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而现在大多数的劳动者来自偏远地区,文化素质不高,取证质证能力有限,再加上有的企业凭着自身的优势,拒绝向劳动者提供有关原始资料或者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使劳动者无法举证或举证无力。因此劳动争议诉讼中,过分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反而不利于保护处于弱势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农民工权益受损原因的法学分析

(一)立法制度方面的不完善

第一,缺少保护的基点和制度支撑。导致农民工权益的法益缺位、权利受损、救济不畅,表面上是现行法律政策的问题,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作为限制公民流动的二元户籍制度的合法存在。没有法律保障下的迁徙自由,使农民工成为城市中的二等公民。农民工即便进入城镇,其择居权、就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也存在诸多限制。

第二,法律条文的制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由于《劳动法》规定的过于原则给执法带来很大的困难,也使劳动法的许多规定难以落到实处。有关违反《劳动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偏轻,对违法行为惩处不够严厉,使《劳动法》在许多严重违法行为面前显得执行不力。第三,从法律体系上来看,目前尚未形成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和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由于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欠缺,涉及到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领域尚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范,导致劳动者权利受损后寻求救济困难重重。

(二)无为的行政执法手段

首先,执法体系的城市主位倾向使一些城市将农民工仅仅当作劳动力,而不是城市社会的一员,个别地方政府甚至制定出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对农民工流动、进城就业实行限制。近几年,情况虽有好转,但在一些地区和某些环节仍然存在问题。其次,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

即当出现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时,往往尽不到依法查处的职责,更少有事先预警机制,甚至自身的一些行政行为也在侵犯着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阻滞的司法救济渠道

司法保护是农民工权益实现的最后保障手段。但目前我国农民工权益的司法保护却存在诸多弊端,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保障功能。其一,劳动争议“先裁后审”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争议处理的需要。其二,劳动争议案件属民事案件范畴,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而农民工大多数文化素质不高,取证、质证能力有限,使农民工无法举证或举证无力。其三,法律援助手段乏力。

(四)缺位的工会维权组织

农民工权益之所以被侵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农民工权益代表主体缺失。农民工由于缺少一个真正代表自己利益、能为自己争取并维护自身权益的组织,使得农民工权益保护中话语权较小。目前我国各类企业的工会只有少数农民工得以加入,大多数农民工并未被发展入会。正因为缺乏有效的组织,农民工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各谋其策,各行其是,一盘散沙,难以形成维权合力。

(五)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农民工是我国由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化工业国转变过渡时期的一个特殊现象。我国历史形成的城乡差别使得农村普遍落后于城市。农民文化素质相对比较低,而且大都没有经过任何职业教育和培训,缺乏劳动技能。传统观念强,现代法制观念淡薄,使得他们不能事先预见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意识到对方是违法侵权,或者在知道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其合法权益。农民工的这种传统意识和较低的文化素质,使适应工业社会需要的现代法治观念极难为他们所接受。这样,走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农民工既不能以传统方式保护好自身利益,又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同时,城乡比较收益的差距又使农民工丧失维权的内在动力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思路

(一) 建立和健全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体系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前提

要根本解决农民工问题, 首先, 要求法律规制上实现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 立法决策部门应将农民权益保障作为核心理念, 让法律真正成为捍卫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内的所有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法宝”。其次, 国家应尽快制定、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改变农民工的弱势地位,应尽早制定《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的范畴。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但由于法规本身存在的盲区或缺位,现实中农民工权益经常受到侵害,这种现象必须尽快改变。鉴于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及其在维权问题上的复杂性,只有出台《农民工权益保障法》,才能从根本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制度上的保护和保障。

(二) 严格执法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关键

一方面,在行政执法与社会管理中, 政府要转变执法观念, 采取更加开放和包容的政策, 对农民工与本地居民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以民主、法制的原则维护主流社会与边缘群体之间的平等。另一方面,在执法人员中, 要强化法律思想教育, 提高其素质。同时, 政府要克服 “行政不作为”的惰性, 通过重视执法, 把 “纸面上的法”变为 “行动中的法”。相应的, 劳动监察执法部门也应切实履行自身的执法职责, 严格执行 《劳动法》有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三) 加快司法改革, 实现公正司法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坚强后盾

首先,实行劳资纠纷 “举证倒置”。考虑到中国今天的 “农民工”市场完全是供方市场现状, 可以借鉴我国司法改革经验, 凡未签订劳务合同的, 应由资方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 否则将做出有利于劳方的裁定。其次, 开辟农民工诉讼绿色通道。针对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实际情况, 法院应进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可缓交诉讼费用; 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做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决定; 情况紧急的, 则依法直接采取证据和财产保全措施及先于执行措施; 要加大执行力度, 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切实保证农民工的权益。再次, 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建设。考虑到农民

工的流动性以及权益纠纷的现实性, 应在各大中小城市应建立为农民工服务的劳动仲裁部门,切实解决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生病工伤甚至死亡等问题引发的纠纷中的权益,及时防范、化解劳资矛盾。

(四)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是保障其权益的有效手段

农民工由于接受的教育较少,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显然不够。许多农民工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不知道通过法律途径去寻求公力救济,而是通过传统的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等以寻求解决方案,有的甚至直接通过其他非正常的方式(如爆炸、跳楼、跳桥等)来谋取问题的解决。不少农民工因此而导致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过期,在他们最终意识到寻求法律的帮助时,而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了法律帮助的机会。因此,加强对农民工的普法和法律援助也是加强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障的重要工作环节。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和政府司法部门,应通过各种方式举行劳动法等方面的法律讲座,组织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深入农民工基层进行普法宣传和义务法律咨询,努力提高农民工学法、懂法、用法的能力,从而促进和帮助农民工通过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加大《劳动法》等法律的宣传力度,做到通俗化、人性化,便于外来务工人员接受。其次,农民工要学会享受法律、消费法律。法律是国家为公民提供的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享受法律、消费法律是现代公民的新理念。当农民工感觉自己合法权益受损时,应大胆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 建立对农民工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组织

一方面,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努力发展农民工加入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通过工会积极主动地引导好农民工的维权意识、维权要求并帮助其维权;司法机关、政府和相关的社会组织应组建为农民工弱势群体伸张正义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下,为农民工提供长期的稳定的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同时将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纳入到整个法律援助体系之中并加以突出,从而促进和帮助农民工通过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根据条件因地而宜,按轻重缓急的原则逐步建立起包括五大保险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包括农民工工资、奖金、职务升迁在内的各种社会福利待遇及子女入学等问题,使农民工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再次, 加快建立农民工疾病医疗保障机制,搞好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链接,解决农民工的疾病风险。

再一方面,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消除歧视,提供合理的平台让大家可以平等相处,增加人与人的沟通与理解。落实好合同制,让员工更加清楚自身的权利义务。企业也应重视个人的发展,多方面选拔人才,让每个人都有平等就业和升迁的机会。

参考文献

魏城,《中国农民工调查》,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2009 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daodoc.com/ tjfx/fxbg/t20100319_402628281.htm.

【1】崔凤,任希锋,《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6年4月,第2期 【2】杨培景,《略论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理论学刊》,2005年3期 【3】魏城,《中国农民工调查》,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4】刘子操,《城市化进程中的社会保障问题》,人民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

推荐第4篇:农民工支付保障措施

一、强化源头管理,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铁路、水利、电力、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活动的各类工程施工企业、专业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于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手续,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比例按单项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5%-0.8%缴纳。

已开工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要及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补缴。不按规定补缴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建设、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在工程完工后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

新开工的工程项目,由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在审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告知施工企业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后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用于垫付农民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

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期间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农民工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可从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垫付农民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并相应冲减农民工所在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保障金。工资支付保障金不足以支付被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成建设单位(业主)从应付该企业工程款中垫付,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应付工程款仍不足以支付被克扣、拖欠的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向施工企业追缴被克扣、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工程交工后,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两个月内核查施工企业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工资支付保障金本息全部返还给施工企业。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对违规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用工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被招用人员的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并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未按规定办理上述手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工资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书面记录支付的数额、时间、对象,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施工企业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由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继续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由施工企业在银行为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帐户,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工时制度和加班工资支付规定,严禁违法安排农民工超时工作。确因建设施工需要安排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工作的,应按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分包行为

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方、发包方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严禁违法定价、低于成本定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建设工程项目要实行按实际进度支付、分阶段结算工程款制度。建设单位(业主)必须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支付到施工企业指定账户,严禁直接支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单位(业主)因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业主)负直接责任。

实行分包的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按月支付工资条款,并加强对分包单位发放工资的监管。总承包企业不得非法转包或将分包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将承担清偿工资连带责任。

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建设协议时,应在协议中明确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的责任,并督促施工企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在工程开工后10日内,将工程地点、施工期限、承包企业名称书面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四、明确职责分工,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施工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实行全程监控,主动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办理社会保险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案件,要认真调查核实,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从速从快从重处理。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建设、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严格把关,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对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且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该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解决。要监督工程分包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要督促业主和总包单位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要督促总包单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责任。因建设单位(业主)拖欠工程款而造成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的,暂停其新建项目的发包资格,建设单位(业主)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施工企业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暂停其参加新建项目投标资格,凡未妥善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在企业资质年检中不予通过,情节严重的采取其他法律手段强制执行。

信访部门要认真接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农民工工资事件的情况要及时向信访部门反馈。

公安部门要协助处理与农民工工资问题相关的突发事件,及时查处以诈骗手段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逃逸案件。

司法部门要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政部门要保障农民工工资清欠治欠工作专项经费,并探索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准备金制度。

监察部门要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职责,对违规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要及时查处,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推荐第5篇:服务保障

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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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1、遵守上班时间。因故迟到和请假的时候,必须事先通知,来不及的时候必须电话联络,否则视为旷工。

2、工作要有步骤、有计划、迅速踏实地进行。每周,每月进行计划总结。

3、办公用品和文件必须妥善保管,不能随意处理或遗忘在桌子上。

4、员工应严格按照公司统一的工作作息时间规定上班。

5、事假:公司员工遇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不能亲自办理的可用电话、短信等方式请假,应事先请假,过了工作时间请假视为旷工,假满应提前续假,假完回公司应立即补齐手续。

6、病假:员工因病休假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不能亲自办理的可用电话、短信等方式请假,应事先请假,过了工作时间请假视为旷工,假满应提前续假,假完回公司应立即补齐手续。

7、员工到医院看病,按事假记考勤。

8、旷工:员工以下情况均以旷工论

1) 无申请不到公司上班者

2)申请休假没批准者

3)无原因迟到半小时以上

9、迟到超出半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不请假无故旷工一天者扣除三日工资,二天者予以罚款七天工资,三天者予以辞退。

10、员工须按值日表规定每天上班下班前清洁工作区内的卫生,确保地面、桌面及设备的整洁。

11、办公区域内严禁吸烟。

技术、服务、团队

公司汇聚了数十位实战教练专家、营销专家、CRM专家及IT专业人才,承接了十余年管理软件开发经验和多年的 CRM 咨询、培训经验。

企业提供客户支持、售后服务的自动化和优化功能,能有效地进行产品售后追踪、投诉记录和管理、服务结果的跟踪等,最终实现客户忠诚度的有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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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某大会餐饮服务环境质量保障工作总结

2015**大会餐饮服务 环境质量保障工作总结

为确保2015**大会期间餐饮服务环境质量保障工作,预防餐饮油烟污染事故的发生。我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有重点开展专项检查。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对污染企业的巡查

对烧烤、火锅等餐饮油烟污染重大隐患的单位,将作为重点巡查对象,每巡必查。巡查时,按照“烧烤进店、炉具进院、油烟净化、无烟环保”的要求,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了油烟污染隐患的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加强对烧烤无油烟净化设施的监管和整治,着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升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水平,努力“把污染关进科技笼子,让实惠走进百姓心里”。

二、加强对餐饮企业的监管

以大型餐馆、旅游景点周边的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小餐饮等为重点单位,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是否有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持健康证上岗、餐饮油烟排放情况、食品原料购进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是否执行、食物储存是否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交叉污染、是否存在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现象,清洗消毒和保洁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环境卫生较差、管理不及制度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操作不规范的单位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针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特点,严格落实了《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加强对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的检查、巡查,有效地保证重大活动的餐饮安全,严防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三、加大对无证餐饮的整治

为有效解决小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提升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有效保障市民餐饮消费安全,坚持疏堵结合、多措并举,全面开展小餐饮单位整顿治理。加大对夜市、大排档等室外无证餐饮查处取缔力度,这项工作按照辖区负责、部门监管,依照标准逐步入门入户、逐户规范,因为

小餐饮单位具有分散性和季节性,特别是**属于旅游城市,旅游季节小餐饮出来得比较多,淡季时比较少。我们就充分发挥基层单位的监管作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总之,会议期间共出动执法人员 923人次,执法车辆72台次,监督检查 970 余户,下的执法文书176份,对114户存在餐饮油烟污染和食品安全隐患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查处取缔了220家无证餐饮。通过加大对重点品种、重点部位、重点区域的餐饮油烟污染和食品安全整治力度,有效预防了餐饮油烟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推荐第7篇:农民工先进个人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朋友们:

大家好!我是xxx ,很荣幸今天能作为上海市农民工团体先进个人在此发言,此时此刻我的心情是无比激动与自豪。

作为千万上海外来农民工成员之一的我能够获此殊荣,首先我要感谢我的家人,是他们支持和鼓励,让我对我的职业和未来充满自信与憧憬。同时也非常感谢感谢上海市人民政府和闵行区政府这几年为关心爱护农民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让我们在建设大上海的同时增添了一份保障。

回首往事,我不尽感慨,曾经我和其他农民工兄弟一样为了生活和理想来到上海这个陌生的国际化大都市。这里让我流过汗水也流过眼泪,但我没有被困难打倒,我用我们勤劳的双手和坚韧的毅力努力编制着属于我们的上海梦。此时此刻,我的努力得到了社会和政府的认可,我想今天不仅是属于我自己的节日也是属于我们农民工兄弟的节日。

在新的一年里我将和农民工兄弟们一起把我全部的智慧与力量奉献在我的事业上。只有勤奋敬业、激情逐梦才能成就我们的梦想。农民工朋友们我们一起努力吧 我相信在新的一年里我们一定可以再次创造新的奇迹 创造属于我们的梦想最后谢谢大家的倾听 ,祝各位在新的一年里工作顺利 梦想成真。

今天能站在这里向大家讲录我的心声并能成为获奖人员之一,我感到非常荣幸和自豪。作为上海市千万普通外来务工者大家庭成员代表,让我们农民工能获得如此高的荣誉,首先感谢上海市人民政府这几年为关心爱护农民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让我们建设美丽富饶的上海平添了一份自信。我相信凭着政府的关照和我们的智慧的双手一定会把上海建设的更好。

让我们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相互鼓励相互成长,使得我们的业绩在起初每月几万的销售额到现在的每月十几万以上,这足以证明我们行业的飞速发展和良好的市场前景。一个朝阳的行业、朝阳的企业、朝阳的员工足以给我们市场前进的动力和赚钱的信心。羊奶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未来的发展前景不可限量而我们就是这个行业的领军人物。我相信在今后发展中通过政府扶持企业、企业扶持代理商的帮扶下我们的市场将会得到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和壮大。当然我们也要明白一个道理在阳春大家庭中只有凝成一股绳让我们没有任何的隔阂才能使我们的成长更为茁壮、走的更远。在新的一年里我将会把我全部的智慧与力量奉献在我的事业上,只有勤奋敬业、激情逐梦才能成就我们的梦想。在座的朋友们努力吧 我相信在新的一年里我们一定可以再次创造新的奇迹 创造我们新的梦想(最后一句说的激情一些)最后谢谢大家倾听 感谢大家的支持和帮助,祝各位在新的一年里工作顺利梦想成真同志们、农民工兄弟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欢聚一堂,隆重表彰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农民工。首先,我向受到表彰的个人和集体表示热烈的祝贺!

农民工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近年来,全社会上下在关心爱护农民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工资水平普遍偏低,克扣和拖欠现象比较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卫生条件差,发生职业病和工伤事故比例偏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缺乏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普遍缺失;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还存在诸多困难。全社会都应该尊重农民工、理解农民工、保护农民工,形成关爱农民工的舆论氛围。

一要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积极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要组织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办等部门,切实做好培训工作。

二要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认真抓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落实,逐步建立健全工资监控和备案制度、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等,尽 最大努力杜绝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现象。

三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做好农民工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教育。安监部门要积极开展劳动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危害农民工生命健康的隐患和问题,减少和杜绝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

四要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保障农民工民主政治权利。各级工会要通过建立乡镇工会、社区工会、街道工会、劳务输出人员团体工会等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并积极代表农民工反映他们的利益诉求,使他们的意愿能在有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五要协调各方力量,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要整合资源,共同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

同志们,解决农民工问题,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希望各部门和社会各界都能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满怀对农民工的深厚感情,进一步理解农民工,尊重农民工

推荐第8篇:热点十一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

热点十一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

时事点击

2011年12月5日,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视频会议在京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等9部门联合部署,要求各地在2012年元旦、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工资基本无拖欠。

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尚未得到根治,损害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案件仍有发生的情况,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表示,在春节前,各地涉及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基本结案,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基本得到控制,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维护社会稳定。

对于劳动报酬争议事件,人社部要求各地限时处理集体劳动报酬争议和小额争议。10人以上集体劳动报酬争议,当天立案并在7日内结案,其中人均涉案金额1000元以上的案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挂牌督办。各地将设立法律援助点,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无偿服务。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可由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作为应急保障。

会议结束后,各部委将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等劳动用工领域犯罪行为。同时,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也已组织开展了第五次农民工工作督察,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人社部发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大中型企业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该规定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当前我国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劳动争议易发、多发,劳动争议呈总量居高态势,该规定要求企业建立内部劳资双方沟通协商机制。《规定》明确,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同时明确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推荐第9篇: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

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

农民工是当代中国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市煤炭、造纸、耐材、建材等行业发展迅速,吸引了大批外来农民到我市就业、创业和发展。目前在我市务工就业的外来人员已达8万人,加上本地就业的农民,我市的农民工超过14万人。这些人员大多来自农村,多数 在煤矿、建材、耐材、建筑、餐饮、服务等行业和其他脏、累、苦、险等工种岗位工作,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成为促进我市改革开放、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犯,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主,只重经济效益,不重视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因此,如何保护好农民工的权益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关系不规范。2005年上半年人事劳动局对全市的砖瓦窑厂、石灰石料厂、小煤矿的用工情况进行了专项治理,共检查了376家用工单位(其中砖厂64家,石灰石料厂127家,小煤矿185家),这些单位共使用农民工15172人(其中砖厂1996人,石灰石料厂1924人,小煤矿11252人)。检查中发现,有

144家单位没有或未完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砖厂29家涉及农民工759人,石灰石料厂45家涉及农民工1222人,小煤矿78家涉及农民工5139人),无证经营63家(其中砖厂54家,石灰石料厂9家)。检查中发现,目前我市的用工秩序比较混乱,大部分砖厂没有营业执照,不具备用工资格;部分用人单位没有按《劳动法》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续签。部分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存在着许多“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内容和条款。如一些从事建筑、采矿等危险行业的用工单位私下与农民工签订“事故责任自负”的“生死合同”。

(二)部分农民工劳动权利受到侵害。主要表

现在:一是加班不给或少给加班工资。多数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待遇低。一些私营企业,每天工作时间在10个小时以上,有的高达18个小时,超时工作现象严重。二是拖欠甚至拒绝给付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我市在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如非法使用童工,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收取抵押金,强迫劳动等行为。2003年劳动部门接待举报投诉266起,查处违法案件93起,涉及职工3250人,共追回工资169.8万元,退还押金3万多元,补交社会保险金17万元;2004年接待举报

投诉346起,立案查处128起,涉及职工4271人,共为劳动者追回工资277.82万元,返还押金4.12万元,补缴社会保险费14.7万元。2005年春节前到现在,劳动部门已接待职工举报上访119次,涉及劳动者670人,立案处理41起,协调处理16起,为劳动者追回工资38.6万元,返还押金1.6万元。三是休息休假权利没有落实。不少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和国际劳动节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也不让农民工休息。四是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农民工经常进行“没遮拦”作业,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容易造成伤亡事故。

(三)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目前我市大部分用人单位还没有为农民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农民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的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没有保证。

(四)社会权益得不到尊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歧视。农民工这一称谓不仅是对民工身份与职业分离的形象描述,也是一种歧视性称谓。随着农民工在城市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城市对农民工的认识正逐步深化。但是,城市对农民工的社会排斥现象仍然存在;二是农民工子女得不到良好

教育。城市学校入学的户籍体制使很多农民工子女不能进入学校接受教育,既使能够进入学校学习也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

二、建议

(一)完善权益保护的政策机制。一是要尽快出台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劳动法》的配套管理措施,尽快制定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和办法,建立起劳动者工资支付责任制和预警制度,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进行惩治。二是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以劳动合同执法检查等形式推进劳动合同全面普及,实现劳动关系合同化和规范化。三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登记制度,让广大农民工都能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二)加强就业前培训工作。重点搞好两个培训:一是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和劳动力价值。二是做好农民工维权教育。通过教育使农民熟悉法律,提高农民工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

(三)转变城市主体的管理理念。城市管理部门要转变管理观念,实行积极的农民工管理政策,取消对农民工的各项歧视。要多增设一些学校,接纳农民工子女上学,不增收其他费用,确保农民工子女正常上学。

(四)加大执法力度和提供法律援助。劳动保障部门

要加大劳动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用人单位,打击非法职业中介,确保用工市场信息准确。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农民工集中的地方开展法规咨询服务,常年为农民工提供帮助,法律援助中心及法律服务机构要及时为外出农民工提供代理、辩护等帮助。

推荐第10篇:浅谈农民工的法律保障

浅谈农民工的法律保障

调查时间:

调查地点:

调查对象:

调查方法:

调查人:

[内容提要] 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农民工的出现并迅速走向大规模化,是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进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它揭示着农村劳动者从缺乏自由的封闭状态下获得了解放,自由流动和自主择业既使农村居民的劳动就业权与生活意愿得到了尊重,更使其收益得到大幅度提升,进而使其生活境况不断得到改善;但同时,农民工在城市务工的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也没有真正的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将结合对延安市区农民工法律保障方面的调查报告以及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来具体分析做成农民工社会和法律保障缺失的原因,并指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农民工 社会保障 法律保障 工会

农民工是我国制度变迁与社会转型期间的特殊群体。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的身份标识。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农民工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在我国不断解决“三农”问题以来,随之出台了税费改革等不少有利于农民的政策法规,不断的减少农民负担,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农民工的生活境况也有所改善,比如基本解决了拖欠工资问题。然而,在有些领域农民工的某些问题还尤为突出,比如农民工的法律保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为此,我们通过暑期社会实践,针对农民工法律保障方面,在延安市区进行了广泛的调研。此次调研共发出1000份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600份。问卷共设22道题目,以选择题的方式,主要是针对工资发放、加班、劳动合同、选举、保险、法律知识、意外伤害、安全培训等专题展开。调查对象为在延安市居住共3年以上的有田的农民工,范围涉及到农民工密集的各行各业。调查结果如下:

(一)在工资发放,加班费,法律知识宣传、意外伤害等方面有较大的改善。统计得出:

有82.67%的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只有4.00%的农民工不能按时足额拿到工资。有19.74%的农民工有加班的现象,其中47.14%的农民工可以拿到加班工资。这对比前几年拖欠工资的现象已经改善了许多;在法律知识的普及方面也进步了很多,有75.00%的农民工懂得一些法律知识,他们获得法律知识的途径是:87.70%的农民工是通过读书、看报、看电视的途径,11。48%的农民工是通过听亲戚朋友说,0。82%的农民工是通过村里的知识教育获得。在调查的147个农民工中有66。17%的农民工希望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农民工对法律的重视程度已经普遍提高;在意外伤害方面,55。36%的农民工没有受到过意外伤害,有40。00%的农民工受到不同程度的意外伤害,其中有60.00%的农民工受到意外伤害的损失在500元以下。在打工过程中遇到的非礼现象方面,有33.89%的农民工没有遇到过这种现象,在遇到过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工头、雇佣及其雇佣的保安等的非礼现象的,有7。22%的农民工遇到打骂和羞辱,有34。44%的农民工遇到过刁难和麻烦,有10。00%的农民工有被收容、遣送的经历,有14。44%的农民工交过这样或那样的罚款。

(二)在订立劳动合同、社会保险、选举等方面还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统计得出:

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有74。56%的农民工知道签定合同的重要性,但只有30。77%的农民工签定了劳动合同。在理解签定合同的意义方面,有57。69%的农民工认为签定合同可以在出现劳动纠纷时有章可依,有26。92%的农民工认为合同可以是工资待遇得到保障,有15。38%的农民工认为没什么意义;在社会保险方面,有65。81%的农民工没有得到单位或顾主办理的任何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有83。33%的农民工自己也没有参加任何保险,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可以说在我国的保险制度在农民工方面还十分的不完善;在选举方面,有95。19%的农民工没有参加过所在城市社区的居委会选举,其中有37。30%的农民工认为没有资格参加,有37。30%的农民工是因为没有人通知,有9。53%的农民工是不愿意参加,还有15。87%的农民工是没时间参加。而且在所调查的农民工中有85。27%没有参加过老家农村的最近一次选举,这也说明了农民工缺少这方面的权利意识。在发生法律纠纷之后,有42.81%的农民工并不是寻求法律的帮助,30.34%忍气吞声,4。49%是吵闹,直到得到满意的结果,17。88%的农民工是找亲戚或老乡帮忙。在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时候,他们不寻求法律的帮助的原因是20.48%农民工是因为不懂法律,53。01%的农民工是不想浪费时间、精力和金钱,26。51%的农民工认为老板或有关部门有钱有势,和他们打根本打不赢。

随着我国对三农问题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在农民工进城成本,素质教育,子女教育,就业,合法权益,社会歧视,工作生活条件等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改善。调查表明,随着国家对进城的政策不断放宽,农民工的进城成本不断降低;子女问题在某些地区也有一定的宽松的地方政策,甚至有些地区已经率先减免助学费;在就业方面,他们利用自己的吃苦和拼搏精神,基本上能够找到工作,大多数没有失业的情况;在社会与法律保障方面也有一定的改善,但在我国向法制社会不断过渡的今天,农民工的法律保障问题仍然十分严重。

通过结合我国的国情对调研结果进行研究和分析,可以将我国农民工社会与法律保障缺失的原因归纳如下:

(一)首先,从的目前的国情考虑,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建设阶段,国家没有雄厚的物质实力可以在短期内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和法律保障问题,这一方面就不多赘述。

(二)其次,从农民工群体自身的特殊性来说,农民工队伍是一支规模庞大、身份特殊、地位尴尬、流动性强、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明显的社会群体,具有明显的过渡性和边缘性。所谓过渡性,表明它是一个特殊时期的特殊现象,不具有永久性。所谓边缘性,则是指这一群体亦城亦乡的特点,使城市与乡村“两栖化”的边缘人群。农民工作为我国特殊时期的特殊社会群体,他们的劳动关系也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农民工的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关系分离。劳动者付出劳动与获得一定的社会保险是一对义务与权利的关系。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权力是以对社会履行了劳动义务为前提,相应的,其作为雇用劳动者的单位,有义务也有责任为用工缴纳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费用。然而在我国,目前大多数的农民工并没有享受这种社会保障权益。由于农民工来自农村,仍然是农业户口,有田地,要说农民共有社会保障的话,也只能说他们在农村的田地就是他们的土地保障。一方面,农民工的土地保障相比于城市工人的社会保障来说,相差尤为悬殊;另一方面,土地保障代替城市保障也给当地的农村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

(三)我国处于向法制社会迈进的过渡阶段,我国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就业和权益维护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现行的1991年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且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占用工总数80%以上的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尚处于法律“盲区”。与此同时,一些现行法律、法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劳动法》及配套法规,虽然也适用于农民工,但由于他们与用工单位大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再加上《劳动法》中关于促进再就业、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等规定,缺乏具体的实施规范,在罚责的规定上又缺乏刚性和可操作性,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往往难以兑现。具体来说,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与地方性法规存在矛盾。调整劳动关系既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但他们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往往不一致;第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不及时,采取“先裁后审”的体制。这样往往导致处理周期长,使得农民工的权益无法得到及时的保障;第三,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民事诉讼法》主张“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然而,现在大多数的劳动者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贫乏,举证能力有限,再加上一些其他的人为的社会阻力,使得无法举证或无力举证的情况屡屡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农民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我国社会保障起步晚、底子薄,现在仍处于初创阶段,在很多方面不够健全,要在短期内有大的突破是不现实的。国家实行的养老、失业、医疗社会统筹只涵盖了城镇就业人口,农民工并未被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目前实行的“两个确保”政策,也将农民工排斥在外。政府在某些文件中,虽然对国有企业使用进城务工人员交纳养老、工伤保险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大多数的用人单位并未执行。究其原因:一是用人单位不愿交纳这些保险费用,将其视为额外负担,避免因此而加大企业生产成本。二是农民工自身不愿参加保险,他们不愿从微薄的收入中再扣除养老保险的自付部分。

在分析研究以上原因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农民工的社会和法律保障问题。

(一)寻求农民工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关系有机结合的途径,并采取分步走、渐进式分类分层推进保障制度的方法。形成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格局是我国最终的改革目标,但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尚不成熟。就城市而言,要逐步把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就农村而言,侧要逐步改革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逐渐弱化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使得农民工的劳动关系也社会保障关系得到有机的结合。建立农民工的分类分层的城市社会保障制度,首先要尽快确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从农民工工伤事故和农民工职业病群体的严重性,到由此而导致的数不清的劳资纠纷,均决定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优先得到确立,这种保障项目不存在账户积累与保险关系接转问题,成本亦不高,对农民工是一种职业风险的分散机制,对用人单位则是符合国际惯例和建立在《劳动法》基础之上的工伤赔偿机制,政府部门负责组织赔偿也比较容易操作,且无需政府付出特别的成本。因此,政府在农民工工伤保险中的责任主要是制度设计和依法强制推行。其次,建立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机制。因为疾病尤其是重大疾病不仅会导致农民工失去工作,而且极易使其陷入贫困境地,这使得疾病保障成为农民工的现实需要。对此,可以在对农民工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加以区别对待,如在本地服务时间愈长,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愈高,反之亦然。在这方面,政府承担的责任主要是政策规范、组织管理,在必要时给予适当的财政扶持。再次,为农民工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援制度。它应当包括农民工遭遇天灾人祸时的紧急救济、特殊情形下的贫困救助、合法权益受损或遭遇不公待遇时的法律援助等。这种制度能够缩小社会的不平等,促使农民工真正融入当地社会。在建立这种制度时,有效的选择应当是官民结合,即除政府承担相当的责任并直接主导外,还需要发挥民间慈善公益机构的作用。对于养老保险,有必要设计两个以上的方案供有稳定职业的农民工(有较长时期的劳动关系和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无稳定职业的农民工(经常处于流动状态)自主选择,并作为全国性政策出台;否则,养老保险可能演变成一种不确定的强制储蓄,从而失去这项政策的本源意义。政府在实施此类政策之前,还可以先对农民工进行适当分类,对达到规定居住年限及有相对固定住所和单位的农民工,给予享受本市居民权益的资格条件,并正式纳入当地的养老保险体系;而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则另调方案加以解决,并视情形逐步纳入。

(二)将农民工纳入正规的工会组织。满足农民工多方面多层次的社会生活需求,是保

护农民工正当、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建立农民工工会组织,反映农民工特殊的利益需求,保护农民工正当、合法的特殊权益。工会作为集体劳动权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工会组织对冲破旧观念的束缚,推动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等起着很大的推动作用。首先,最大程度的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变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个别劳动关系为工会对农民工的集体的劳动关系,变散乱无序的状态为组织有力的状态,变非市场行为为市场行为,变个别劳动关系不均衡的状态为集体劳动关系的市场均衡状态;其次,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是法制社会,因此工会也应当依照法律手段来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劳动者集体由工会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建立规范、协调的劳动关系的两项基本制度。工会应当及时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直接代表劳动者集体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形成集体合同;再次,工会积极参与劳动争议的处理。在劳动争议处理的调解、仲裁、诉讼阶段,工会都应该作为集体劳动权代表者和维护者。参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政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工会实现参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两条主要途径。

(三)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农民工劳动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目前对劳动合同来说主要存在着这样三种不合理的现象:

一、有的用人单位根本不签合同;

二、不规范合同的存在;

三、虽然签订了合同,但合同里存在着欺骗成分。原本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利益的武器,、却变成了用人单位榨取利益,逃避责任的工具。因此,要加强执法检查,使监督检查经常化,制度化。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劳动者权益还要靠劳动者自己去争取和捍卫。农民工工会协助地方政府要搞好农民工外出前的权益保护、法律知识等相关培训,提高农民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

改善农民工在城市务工的法律和社会保障是一个长期性的项目,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脚踏实地的分阶段分层次的逐步解决,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第11篇:浅析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

浅析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

摘要:从改革开放之后,农民工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力。他们辛勤劳动,不断为城市建设和经济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但是他们的权益却得不到保护,甚至很多合法权益也屡屡受到侵害。这对社会的文明与和谐发展是极大的阻碍,必须从各方面分析迫切地解决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才能促使中国特设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和稳步发展。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社会保障法制

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加速,涌现出一批新型的劳动大军。他们多数主观上虽然是为谋生,但是为经济的发展所作出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同时,公民工基于社会底层,他们的合法权益常常难以得到保障,这些问题的日趋严重,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正文:

一、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的主要表现

(一)工资待遇低,且拖欠严重

按劳取薪,干活给钱,当很多人拿着工资卡按时领取足额的工资时,而广大的农民工却普遍面临工资待遇低、拖欠克扣工资的问题。首先,农民工的工资待遇非常低,他们与城市里的正式员工相比往往是“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许多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他们任用大量的农民工,但是在同样岗位上从事同样工作,因为农民工身份地位低下,劳动收入与同岗位的城镇职工却相差甚远,与社会平均工资的差距也在不断扩大。其次,农民工工资被克扣或变相克扣现象普遍存在。一些单位以计量为发放工资的标准,他们刻意提高定额标准,或故意降低计量单价等手段变相地克扣农民工的工资;一些企业为了使农民工能够较长时间在其企业工作,甚至要求农民工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押金或是扣押一至两个月的工资。最后,工资拖欠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不少用人单位无视农民工权利,他们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通过各种形式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故意拖延,无故拖欠。拖欠最为普遍的则是建筑领域,他们内部管理混乱,对农民工的工资发放随意性较大,而且会相互推脱对农民工的工资发放责任,甚至严重时会导致农民工不知道究竟向谁追讨工资。如果发生纠纷,包工头或承包人逃逸,则会导致无法查清转包事实,难以确定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使农民工的血汗更难以得到应有的报酬。

(二)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个小时的工作制度”。但事实上,广大农民工几乎每天都在劳动工作,甚至在一些经济发展比较快的地区,许多用人单位为了追求更多更高的利润,他们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的现象是屡见不鲜。这些企业单位忽视农民工的休假权,他们以赚取更多利润为目的,通过各种看上去是合法的方法,逼迫工人加班加点。比如以实行计件工资为借口,故意把额定的很高,使得工人不得不延长劳动时间,致使他们没有星期天,

没有节假日。甚至有些用人单位对工人请病假还要扣工资。他们不但工作强度极大、工资低下,而且干的也是又苦又累又没有保障的活。由于自身的限制和社会的歧视,农民工几乎都是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劳动环境差、危险性高的劳动岗位。这些岗位一般很少为农民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而且也不给他们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具,都缺乏安全保护。比如,建筑工地上常常有突发事故,易发生工伤事故;有些车间或工厂环境恶劣,生产机器运行太过嘈杂,或者化学物品有毒有害等,使常年工作的农民工身心受伤,致使发生职业病。

(三)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极不完善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感受到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政府越来越多的社会福利与保障,如最低生活保障、退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而进城务工的农民由于身份的差异所得到的依然是生活窘迫,他们享受到的社会保障也几乎为零。从待遇上看,他们没有医疗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和生病治疗的保险,得不到与城市居民相应的保障。从住房来看,他们解决住房的途径是:租房、借住用人单位的住房或利用废旧材料搭建简易住所,虽然政府提供补贴购买商品房,但是农民工是无缘享受分房贷。从劳动时间来看,农民工的劳动也谈不上什么劳动保障体制。他们的劳动往往是超时的。从社会救济方面看,农民工遇到困难往往得不到及时的社会救济,很多时候他们也只有自己把苦水咽到肚子里。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也存在歧视,现在农民工进城打工一般都把自己的孩子带到城市里来。但这些孩子的教育环境相当的差,还有一些学校甚至不收农民工子女入学,不然就是收取过高的费用。所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极不完善。

二、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的主要原因

(一)社会体制存在弊端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形成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社会体制,这是农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最深层原因。尽管这种二元格局在计划经济时期为保障社会的稳定,推动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显示了一定的优越性。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层层深入,这种社会体制的弊端愈加凸现,它抑制着人口的广泛流动,特别是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农民想要向经济发达的城市流动,往往都受到制约。形成了一种“社会屏障”制度,因此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身份、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民主权利和公共服务等也形成了二元结构,它将农民工排除在城市工业文明和社会工业文明之外。虽然农民工进城打工,但是不管在城市拘留多久,只要没有城市户口,就不能享受城镇居民的优惠政策。这些年,国家也多次对户籍制度进行改革,逐渐放宽了对农民进城的限制,但是在政策落实、采取措施的力度和范围方面还是很不够的,仍旧没能改变农民工的基本现状。由于这种二元化的社会体制不断拉大了城市社会与农村社会之间的经济差距,因此也更加刺激了农民涌向城市的心理。

(二) 法制保障体系缺失

我国任不断加强立法完善法制方面的缺陷,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关于劳动者权益尤其是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还是很不成熟。从现行的社会保障的各种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的范围来看,《劳动法》、《工会法》以及各种《安全生产法》等,虽然有一些关于保护工人经济、安全、生命健康等权

利的规定。但这些都是比较笼统概括的规定,并没有制定专门保护公民工权益的法律,使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地依照法律的规定申请保护,排除侵害。在对劳动者的保护时,缺乏完善的保护与救济程序。许多地方以劳动保障工作任务繁重,人员配备却严重不足等为借口,致使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较弱,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是导致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从司法仲裁方面看,第一,我国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先仲裁,后诉讼”的解决方式,导致农民工在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寻求公力救济的金钱和时间成本过高,而救济效率却很低,结果使得大部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第二,在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方面,使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律知识贫乏,且很难获得援助,往往无法举证或举证能力有限,也不利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三) 自身素质和维权意识偏低

农民工自身素质和维权意识偏低也是致使其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农民工由于长期生活在农村,教育资源有限,受教育机会少,文化水平低,这些限制使他们普遍缺乏从事高、精、尖工作的劳动技能,只能从事无差别的体力劳动。再加上劳动力过剩,农民工又处于弱势地位,为了生活生存,他们首先考虑的是保住自己的饭碗,而对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很少事先考虑,所以很容易陷入那些善于坑骗的用工方所设置的陷阱里。很多农民工在自己合法权益受侵犯时,不懂得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自己;有的农民工虽有维权意识,但考虑自己无权无势,就不敢维护自身权益;有些农民工极力维权却又求助无门时,由于不懂法律或法制观念淡薄,则采用极端手段或非法手段维权,极易造成社会危害。

三、关于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建议

(一)对社会现有体制的深化改革

要深入彻底地消除对农民工权益的侵害,保护其合法权益,应要从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方面着手,则够比较系统、有目的地解决问题。改革社会制度可以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继而更好地保护他们的权益。在制度改革中,主要是改革城乡二元结构中的户籍制度。改革城乡原有的户籍制度可以打破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身份限制,建立统

一、开放的人口管理机制。便于消除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中的制度性障碍,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创造平等的制度环境。这样既可以维护农民工权益,又能够使社会秩序得到和谐发展,进而减轻社会的负担,促进社会的文明发展。

(二)构建立体化多层次的权利保障体系

我国并没有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制定具体明确的法律保障,应当构建立体化多层次的全力保障体系,将其全力保障纳入法制轨道。首先,应制定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明确各项权利,确立具体的权利保护原则和制度。同时,还要制定与之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使之更容易落实与操作。其次,建立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体系。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做出相应保障,使农民工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就业待遇的要求,并着力解决拖欠工资、劳动超时和用工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严办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确保农民工获得公平合理的劳动报酬;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保证农民工的生命健康权和休息权、休假权;做好农民工的社保工作,

解决其医疗、工伤、养老问题。最后,在司法方面,应当对农民工确立特别保护制度。调整现有的“先仲裁,后诉讼”的制度,建立更好的制度,提高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加重占优势的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的举证责任;成立专门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从财力和物力上加大对农民工法律援助,使得农民工在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时候,能够更容易获得法律援助,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提高民工素质和自身维权意识

农民工应加强自身学习和各类技能的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维权意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自主参加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就业能力,使其在劳动力市场上能占据有利地位;其次,应加强针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更多的法律援助如: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使他们知道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结束语

农民工进城是以自己的劳动谋求生活。同时,也为工业和城市的发展、为城镇的建设、繁荣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我们必须承认,“在今后的几十年里,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将是我国城市中共同生活的、长期共存的两大社会群体,只有增强他们之间的了解、理解与沟通,消除他们之间的误解、隔阂与歧视,才能避免社会冲突的发生,从而保证我国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彭雪峰.两点建议解决农民工\"同工不同酬\"问题.北京人民网

[2]张智勇.户籍制度,农民工就业歧视形成之根源,农村经济,2005年第4期

[3]杨福忠.试论农民工权益保障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和对策,中国工运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4] 李强.关于城市农民工的情绪倾向及社会冲突问题 [R].北京:社会学研究1995年第4期.

第12篇:农民工权益保障实践报告

农民工权益保障实践报告

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可现实中,农民工工资待遇低。社会保障、政治权利、文化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由此引发了各种矛盾与冲突。唯有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加强劳动执法,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安全网,重赋其文化教育权利,建立媒体常态的报道机制,才是较优的解决之道。

建构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切实保障社会各阶层的合法权益,2亿农民工的权益理所当然成为其中的应有之义。可现实中,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屡遭侵害,由此而引发的各种矛盾与冲突危及社会稳定,已成为践行和谐社会理念的重大障碍。

一、农民工权益的现实叙事

现实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屡遭受侵害,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权益受损

1.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较恶劣,工资待遇低还常被拖欠。农民工就业的企业大多设施简陋,环境恶劣,往往缺乏最基本的劳动保护,有些企业甚至让他们在有毒的环境中工作,并采取轮换的办法,使其在尚未发病时被打发走以逃避责任。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全国每年因工伤致残人员近70万。其中农民工占大多数。农民工从业人数较高的煤炭生产企业,每年因事故死亡6000多人。工伤和职业病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即使如此,尽管国家采取了追讨工资专项行动,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前清后欠现象仍较普遍。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抽样调查,仍有10%的农民工人均被拖欠工资7个月。

2.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由于现行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以及城市政府和企业的认识差距等因素,绝大多数农民工享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仅为12.9%,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为10%左右,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为15%左右,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赔偿,拖着伤残的身体回到原籍,成为农村新的贫困户。

(二)政治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1.参与城市政治的权利被边缘化。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各项政治权利。可是农民工虽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贡献,却因为政治权利属地赋予缘故,不能和市民一样参政议政,不能选举自己的利益代表,失去了话语权(调查显示,80%的农民工没有参与所在城市社区的选举),其权益只能通过其他阶层和间接渠道来反映,例如,传媒的道德同情心、学者的正义感以及相关部门官员的关心等。

2.户籍所在地的政治权利无法充分实现。由于回乡参选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如往返的交通费用、误工的收入损失、回乡的额外支出(走亲访友所支付的费用)等等。许多民工比较在城做工的收益和回乡参选的私人成本后,主动放弃了回原籍参加村民自治选举等政治权利。与选举支出的私人性相比,选举成立的村委会是以公共产品形象出现的,所具有的公共性使民工的选举收益很难量化,因而放弃选举权也就情由可原了。

(三)文化权利及子女受教育权缺位

1.农民工缺乏基本的文化娱乐,职业培训权难以落实。虽然城市娱乐生活丰富,但大多

农民工收工后就蜗居在狭小的“工棚”里,主要的休闲方式排序为:打牌41.73%,看电视37.46%,听收音机38.86%,聊天32.81%,看书报18.33%,外面的生活几乎与其无关。职业培训权方面,由于大多数民工只具有初中或更低的文化,其中受过技术培训的仅占

9.1%,与企业的岗位要求差距很大,理应接受教育与培训。但他们自身没有足够的财力和精力,企业则顾虑他们就业的流动性而不愿组织培训,致使其技能素质不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2.民工进城子女义务教育权缺失。获得义务教育,是每个适龄儿童应有的权利,可现行义务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按户籍归口入学,许多地方没有将进城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义务教育体系。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农民工子女要想进入城市学校就读,每学期仍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借读费。许多人只好让子女就读民工子弟学校,而民工子弟学校由于得不到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只有依靠高收费维持运转,加重了农民工的子女教育负担。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在京的6~14岁的民工子女达10万余人,而其入学率仅为12.5%,可以说“现在的外来工子女受教育现状完整地复制了中国城乡之间不平等的关系,也损害了基础教育的义务性、公平性、完整性的原则”。

二、农民工权益受损溯源

农民工权益受损,涉及社会各个方面,既包括户籍制度、法律体系、教育管理和媒体报道等外因,也包括农民工自身原因。

(一)户籍制度的历史原因。农民工是二元户籍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在职业上他们是工人,身份上却是农民,这种职业与户籍的矛盾使得他们维权时处于弱势。而且因为农民身份,当城市职工普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时,他们却几乎完全被排除在外,极少有单位为他们办理保险。当他们生活遭遇困难时,也就不可能有相应的措施及时提供救助。

(二)现行维护民工权益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劳动监察乏力。我国还没有专门维护民工权益的法律,虽有《劳动法》,但其中的许多规定缺乏操作性,也没有具体的处罚办法,而且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手段十分单薄,年终集中整治欠薪时,执法部门也只能帮民工讨回工资。虽然监察部门有权进入企业检查,但由于人员严重短缺,使之无法落实。据统计,广东现有专职劳动监察员1161名,而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约2500多万人,平均每个监察员要负责2万名以上职工和近千家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l:8000的比例,导致监察人员疲于应付,只能依赖年关时节运动式的大检查,农民工权益维护的效果也就大打折扣。

(三)农民工自身因素。整体而言,农民工素质较低,法律和维权意识淡薄,很少有人主动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导致不法雇主有机可乘。调查显示,对于《劳动法》只有10.2%的人表示“非常了解”,54.1%的人只是“知道一些”,18.7%的人只是“听说过,但不知道是咋回事”,还有15.8%的人甚至“听都没有听说过”。其次,农民工组织化程度较低。没有组织就没有力量,也就没有话语权,不能诉求利益。虽然全国总工会十四大会议报告肯定了“进城务工人员是工人阶级队伍的新成员”,但目前农民工加入工会的比例仍很低。

(四)农民工在媒体中缺乏话语权。近年来,虽然报纸数量增加到两千多种,但多以面向市民的晚报、都市报为主,专门办给农民工看的几乎没有,其中的综合类报刊,留给农民工的版面和篇幅也是少之又少。譬如,2004年的《解放日报》,每月农民工稿件数量均值一直徘徊于1.58~1.97篇的低水平,春节高峰时期的最高值也只有6篇。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路径探析

和谐社会的建设离不开农民工的参与,只有保障其合法权益,才能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妥善解决进城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

(二)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劳动执法。虽然《农民工权益保护法》还没有制定,但各地可从需要出发制定相应法规,对用工不签合同、收押金扣证件、延长劳动时间、克扣工资等侵犯农民工权利的行为,给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惩罚标准。

(三)动员农民工入会,借助工会力量维权。只有把农民工组织起来,借助工会载体,才能实现其利益表达与维护的合法化、制度化。

(四)保障农民工文化教育权利。保障农民工文化权利,主要包括丰富其工余生活和落实其职业培训权两方面。丰富民工的文化生活,让流动图书馆、流动电影院、专场演出走进他们中间;公园、名胜古迹等文化设施向其优惠开放;还要强制企业将民工文化生活消费计入生产成本,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针对许多民工因缺乏技能而“就业无门、致富无术”,应“政府推动、社会承办、各方协作”,积极引导民工自主参加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由政府、企业和民工个人共同承担。

(五)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安全网。农民工大多从事的是累、脏、险的工种,受工伤、疾病困扰的可能性非常大,把他们纳入社会保障网络有利于社会稳定。

(六)建立媒体对农民工常态的报道机制。建立媒体常态的报道机制,还原农民工生命和生活的原生态,多报道农民工中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让他们发出自己的声音,享有应有的话语权。

第13篇: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分析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身份,但已经完全脱离或部分脱离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他们在城镇建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已经成为一只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但在实际工作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工资被拖欠、企业不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安全得不到保护等问题普遍存在。

一、农

民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内涵

农民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合法权益天然地来自宪法规定,因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权。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公民权主要包括:经济性的权益。包括:报酬权、收益权、同工同酬权、就业机会均等权、社会保障权、社会福利权等。社会性的权益。包括:自由择业权、劳动安全保护权、子女平等受教育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争议处理权、休息权、休假权等。政治性的权益。包括: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参与社会管理权等。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现状

(一)劳动权益屡遭侵害

1、就业受限制。尽管《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但由于各种制度和现实原因,很多单位在招聘员工时“限本地城镇户口”。

2、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的合理报酬权利。

3、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缺失。农民工传统土地保障功能和家庭保障功能都明显削弱,城市社会保障一方面因为政策限制被排斥在外,另一方面即使排除政策障碍,农民工的弱势和用人单位的强势也使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4、不法机构以职业介绍为名,骗取农民工的血汗钱。

(二)社会权益得不到保障

1、身份遭歧视。农民工外出就业除了身份证以外,还需具备《外出人员务工登记证》、《外出人员计划生育证》、《暂住证》、《外来人员婚育证》、《就业证》等,增加务工成本。

2、休息休假权利得不到保障。由于农民工劳动力资源的无限供给,劳动力处于买方市场,用人单位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占用休假休息时间,来获取高额利润。据调查,很多农民工的每天劳动时间一般为10个小时以上。

3、得不到平等受教育机会。既包括农民工自身不能得到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又包括子女得不到平等受教育权利。

4、工作环境恶劣,劳动得不到保护。农民工相当一部分是从事脏、累、苦、险、有毒、有害的职业,而没有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和卫生设施,增加了健康成本。

(三)政治权益难以实现

1、人格受到侵害。每当遇到劳务纠纷、民事纠纷或者整顿秩序时,农民工总是被侮辱的对象,辱骂、搜身、挨打等现象时有发生。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农民工中途辞职、偷拿东西,无故扣押身份证、限制离开厂房等。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原因

(一)二元经济结构导致“身份”不同的观念依然存在,传统的户籍制度使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得不到“市民待遇”。

(二)农民工的特殊性决定了民工劳动力市场的不均衡性。农民工没有特殊技能,只能从事无差别的体力劳动,导致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

(三)农民工的“无组织”状态,使其权益缺乏组织的保护,在与用人单位的抗争中处于绝对的劣势地位。

(四)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是导致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

(五)行业的经济秩序混乱使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不规范的房地产开发运作制度和非法人承包工程使得建筑行业秩序混乱,农民工处在社会底层自然就成了受害者。

四、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对策

1、建立有关农民工保护的法律规章。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法管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建立和完善农民工保护体系。一是司法援助体系;二是劳动争议仲裁体系;三是社会保障体系;四是信贷支持体系;五是民工救助体系;六是舆论监督体系。

3、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知识和技能培训机制,培养技能型人才和实用型人才。

4、清理和取消不合理限制,包括歧视、限制农民工进城就业的不合理规定,针对农民工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不符合规定的使用,农民工子女入学限制。

5、实施四项改革。一是户籍制度改革;二是土地制度的改革;三是农民(包括农民工)参保政策的改革;四是教育体制的改革。

第14篇:浅论农民工权益保障思考

浅论农民工权益保障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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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农民工是8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产物,由于其自身和社会的原因导致其权益经常遭到侵害。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关注农民工这个庞大弱势群体的利益,赋予其应有的社会地位,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更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实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农民工 弱势群体 法律保障。

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社会化,使得人口流动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农村富余劳动力涌向城市进行务工,一方面是对农村传统乡土经济秩序的改革,促使农村产业结构做出积极调整,以此来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是对城市经济发展劳动力短缺的必要补充,促使城市经济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实践之路。农村人口流向城市,既减轻了农村的经济压力,又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的不断繁荣,这是一项双赢的战略。然而,在城市经济发展过程中,尽管农民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但其权益的保障一直存在缺损问题,这是对农民工的不尊重和践踏,是社会经济进程中的不和谐之音。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有效保障,不仅仅是对农民工人权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对法律的尊重。因为法律彰显的公平、正义是为整个社会负责任,这是其不可推卸的义务。

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表现

城乡二元格局带来的推拉效应与传统户籍制度的客观结果,造就了农民工这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是介于农民和工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特殊群体,他们既非纯正的农民又非真正意义上的工人,这就决定了这个群体的难堪与尴尬境地。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的缺失,一方面把农民工不断推向社会的死角;另一方面又加剧了社会矛盾,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实际上,农民工权益缺损导致的违法犯罪等社会问题,最终还是要法律去解决,权力机关的不作为最终还是要以其作为的行为去收场,这无疑于作茧自缚。

(一)社会保障制度对农民工的歧视性

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但是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严重不足,缺乏公平性。社会保障制度只涵盖了国家机关、事业机关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而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职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农民工并未享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虽然广东、北京等少数省市开始实施最低生活保障,但绝大部分农民工仍然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当农民工遭遇工资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工伤赔偿、人格歧视等问题时,社会保障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及对于损害农民工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缺乏严厉的惩罚机制,往往使农民工连辛勤劳动的“裸体工资”都不能拿到。

(二)法律援助制度滞后

我国自1994年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以来,法律援助已经成为一项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不可或缺的制度,但因法律援助经费的短缺,法律援助律师资源的不足,法律援助机构与政府部门的协作机制缺乏有效的监督,大量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权益纠纷和案件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农民工权益被侵害之后,由于交不起高额的

诉讼费而丧失了国家法律帮助的权利,这对农民工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法律的权威不是靠金钱堆积起来的,而是靠公平和正义积攒起来的。农民工权益受损而不诉诸于法律,却被迫选择自己不情愿的“私了”,这并不是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淡薄,而是一种潜在的不平等在作祟。因为他们与雇主之间的不平等地位,迫使其只能接受不平等的结果。

(三)农民工政治权益被剥夺

农民工处于社会层次体系的底层,由于受教育程度、身份地位、财产占有等的限制,其政治参与机会往往很少甚或被剥夺,这样使得农民工对政治生活的影响力较低甚或没有。政治生活的产品是法律,而法律则是权势政府对社会公共价值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分配。强势群体在法律的制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力,他们通过自己的影响力或其他行为,使法律的制定有利于自己的利益欲求,或者至少不影响自己的既得利益。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因其特殊的社会身份而无法参与法律规则的制定,不能使自己的意志体现在法律中,故此,自己的权利被忽视、剥夺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法律对强势群体的关照就是对弱势群体的欺压,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社会权利分配不平等的“潜规则”。同时,农民工政治参与权利被忽视、剥夺殃及其他方面,诸如子女受教育、就业、培训、休息、安全保障等权利都得不到有效和持久的保障。

二、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对策

(一) 继续巩固和扩大农民工就业。

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的作用,努力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促进建筑业、加工制造业和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增强其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巩固和拓展农民工就业渠道。进一步建立完善农民工就业信息服务体系,大力促进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就业机会均等。

(二)切实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

坚持多管齐下,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规范工时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休息权和休假权,要求企业对于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加班的情况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强化职业安全卫生监控机制建设,深入开展职业危害专项治理行动。建立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网络,开辟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绿色通道”。

(三)加快建立符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

研究制定全国性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直接纳入城镇职工社保体系,探索建立低费率、广覆盖、可自由转移续接并能与城乡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医疗保险制度。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镇户籍限制,吸纳具备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成为市民。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统筹考虑农民工对各项公共服务的需要,重点解决好农民工居住条件、子女教育和医疗卫生等问题。

(四)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技能培训体系。

农民工由于文化素质较低,从一开始就缺乏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条件和资本,往往只能选择对劳动技能要求不高的岗位从事简单劳动。加大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除要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外,还要提升其思想政治水平,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使他们成为既熟练掌握职业技能,又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产业工人,增强他们在城市的生存和发展能力。

(五)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最主要目的就是获取劳动报酬,各级政府和劳动部门应该切实履行职责,优先建立工资保障制度,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被拖欠问题。要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逐步改变农

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防止用人单位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加班的法律规定

三、结语

农民工作为社会流动中的边缘弱势群体,其权益保障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要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就不能不考虑农民工权益缺损问题。国家在培育社会资本、开发农民工人力资源、提高农民工社会地位以及其生存能力的同时,加强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的切实保护,才是我们社会对其人权保障的最大福祉。

第15篇:我公司农民工保障措施

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及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到个人,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适用于本公司在建筑施工活动的各项目部,各项目部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

细则所称农民工管理员是指受本公司委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的专门人员。

细则所称现场劳资员是指受公司委托,负责现场农民工考勤、记工等工作的专门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我公司统一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推动,具体工作由公司农民工管理员负责。

第五条 公司农民工管理员负责所有在建项目的农民工管理工作;各劳资员负责各项目部现场的农民工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我公司设立了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管理范畴。项目部应设立农民工劳资员,负责该项目的农民工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在项目工地委派现场负责人、劳务队长、劳资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公司农民工管理员负责对公司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实名制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对在施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的管理工作,具体应做好: 1.企业保证金的缴存和使用; 2.预储账户的设立和使用;

3.公司在建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4.公司在建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5.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农民工管理员提供的书面材料,即:《农民工人员花名册》、《农民工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农民工人员撤场清算表》;

6.做好日常检查和纠纷调解工作。

第九条 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加强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对农民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不断完善内部分包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强化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用工登记、日常考勤、工资支付与发放等相关制度,提高建筑业农民工管理水平; 3.验证农民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4.规范农民工管理。对所有聘请的农民工,必须按规定签订合同,并在公司人事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应约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按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5.及时掌握施工现场农民工人员的变动情况。督促严格执行农民工身份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每月30日前按项目部现场劳资员向公司农民工管理人员上报;

6.统计汇总年、季、月农民工考勤及工资支付情况,每月30日前向公司农民工管理人员上报;

7.作好农民工及其派驻现场的施工队伍的施工过程检查记录,每年两次按施工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并做出考核结论;

8.留存各类监督、检查记录。

9.委派农民工管理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并明确其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对农民工的资格审查、综合素质考核评定、施工实物量结算等管理工作;

(2)根据施工生产的需求提供劳动力信息,协助公司管理农民工所属施工队伍的流向;

(3)做好培训项目部劳资员的工作; (4)做好农民工进场教育;

(5)指导、监管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执行情况; (6)每月30日前向公司上报预储账户工资支付明细; (7)监督《从业手册》的使用,确保出勤记录完整、核对清晰; (8)汇总各项目部农民工的出勤记录,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现场农民工出勤记录在项目工地显著位置公示;

(9)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整改建议,同时向公司农民工管理员及时汇报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项目部;

(10)协助解决项目部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工资方面的纠纷; (11)按期检查、核实项目部派驻现场施工队伍的人数,作好日常监督、检查的详细记录;

(12)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经理部对农民工进场后的安全、质量教育,尤其做好工资支付过程的培训工作,确保每一名进场农名工清楚其权利和义务,且应留有记录;

(13)核查《项目部农民工人员撤场清算表》;

(14)工程竣工后,负责该工程《农民工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以及《农民工人员撤场清算表》等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条 项目部劳资员应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加强管理,主要职责是:

1.依法招用农民工,并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底之前,分包企业现场管理人员或班组应根据出勤及完成的实物量,计算出每名农民工实际应得工资额,编制工资支付表; 2.与农民工人员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

3.施工现场劳资员均须有分包企业的《授权委托书》;4.委派劳务队长、劳资员,主要工作内容有:

(1) 负责收集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填制《农民工人员花名册》; (2) 组织本队伍农民工参加进场培训工作,配合公司农民工管理员完成《提示书》的签订工作;

(3) 负责每天核对农民工变化情况,记录施工人员出勤、工资,填制《农民工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附件4),并报公司农民工管理员; (4) 负责本企业劳动力变化情况的统计工作,并随时更改《农民工人员花名册》,撤场人员填写《农民工人员撤场清算表》经总承包企业认可后方可离场; (5) 配合劳务队长解决队伍内部的争议; (6) 配合项目部进行在册人数的确认和检查工作;

(7) 负责监控和审核农民工进场后分包企业填制的农民工花名册的真实性,负责农民工数码像片的采集以及配合项目部做好进场后培训工作;

(8) 配合项目经理或农民工管理员,依据合同及每月结算农民工人员完成工程量(产值),收集农民工出勤记录和工资单,并据此计算出农民工工资总额,审核后上报公司农民工管理员; 第四章

相关设备要求

第十一条

为提高管理效率,总承包企业必须在项目施工现场配备电视机、DVD机、电脑微机、数码摄像头、数码相机、玻璃橱窗式公告牌(尺寸为2米宽,1.5米高)。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必须具备适当的、能够告知农民工工资发放程序、施工安全教育、施工技术交底等培训内容的场地或场所,其面积不应小于30平米。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提供农民工基本的、适宜居住的生活场所,居住条件应符合《关于开展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要利用橱窗式公告牌告知和公示农民工考勤和工资的支付情况及举报电话。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项目部要将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监管范围,对不按本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部,依法给予限期或停工整改等处罚,并将违规事实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各项目部要充分发挥各自管理作用,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协调力度,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日

第16篇:服务保障措施

十二、服务保证措施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技术服务方案:

(1)试气返排液作业方案及技术措施;

一、施工目的

根据甲方技术要求,我们将秉承处理工艺成熟可靠,处理设备能长期稳定运行、全自动运行、投资省、占地少、运行费用低的基本原则。本项目处理的返排液技术指标达到胍胶配液的技术要求,处理返排液量300m³/天(每天工作10小时)。设计中充分考虑二次污染的防治,处理设施要有密封措施,以免影响周围环境。

二、施工内容

对乌审旗区块的返排液进行深深度处理、对现场设备进行调试和维护以及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处理过后的水质进行化验,达到理想的处理效果。 三.工艺流程

压裂废水成分复杂,COD值高,运用单一的物理和化学处理不能达到排放要求,故考虑固液分离系统+超滤系统,撬装设备。在超过滤之后采用混凝工艺,使废水的各项污染指标( 如COD、色度、悬浮物、重金属离子等)得到大幅度的降低,为后续处理的顺利运行和达标排放创造条件,然后进入反渗透工艺后达标排放。经过我公司多年技术经验,决定采用如下工艺:

四、施工准备

1、技术准备工作

本项目由于工期紧,要求在人员、材料及机具等方面要有充足的准备,施工技术人员提前要充分熟悉返排液各项参数、严格按照标准设计工艺流程,对施工人员要认真进行技术交底。提出设备、耗材预算计划(处理设备及设备耗材),并对处理设备进行认真检修,确保设备能够长期稳定运行再上现场。

2、设备准备工作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提升泵

2

一备一用

2

气浮系统

1 撬装

3

固液分离系统 套

1 撬装

4

精密过滤系统

1 撬装

5 缓冲水罐

3

防腐蚀

3、设备现场调试准备工作

参加试运转的全体人员,应熟悉设备的构造、性能、设备技术文件和掌握试运转规程及试运转操作。设备及周围环境应清扫干净,设备附近不得有垃圾和杂物或较大的噪音。检查试运转的设备,必须是精调完毕,所有脚螺栓及紧固件均已紧固牢靠。设备必须清洗干净,精度必须符合要求,设备零部件齐全,无缺损,所有润滑部位必须注入规定数量的润滑油或润滑脂。运转前核对设备安装记录和电机测试记录的数据,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设备的电气控制必须完善,能保证就地启动和停止,电气的绝缘等参数必须符合要求,电气保护装置整定完毕,仪表安装及调整已完毕。按电气原理图和安装接线图接线,设备内部接线和外部接线应正确无误。按电源的等级、类型和容量,检查和调试其熔断容量、过压、欠压、过流保护等,均应符合规定值,用模拟操作检查其工艺动作、指示、讯号和联锁装置应正确、灵敏和可靠。所有能与电机脱开的联轴器应脱开,以便电机单转合格后才能与联轴器联上进行单机运转。

设备的空负荷运转:用手盘动设备和转动部位应无卡住和摩擦现象,有冷却装置的冷却水阀应全部打开,点动主机,方向应与规定的一致。启动进行运转,如离心泵应关闭出口阀门起动,以减小起动电流,如风机则应关闭进风口,待空气合格后才缓慢开启进风口,其他设备均应空转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注意倾听机械的声音,可用右手握听棒进行检验,如振动声音不正常或有糊味或冒烟等情况,应紧急停车,检查并排除故障后可继续进行。在试运中不应有振动或油温过高等现象产生,应注意多检查,听、看、摸,应无异常现象发生,空负荷运转一般为2~4小时(视设备情况而定)。经过空负荷运转,一切正常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设备的负荷运转:设备的负荷运转必须是空负荷运转合格后才进行负荷运转,有些设备在负荷试运转时同时牵涉到联合试运转,因此不牵涉联合运转的设备应先进行负荷运转后才能投入联合运转,如:水泵、风机等。其他设备的负荷将牵涉到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也可进行无负荷联合运转,检查其他设备的可靠性。负荷试运转应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做好试车记录。一般滑动轴承温升不应超过35℃,最高温度不应超过70℃,滚动轴承温升不应超过40℃,最高温度不应超过80℃。各仪表应工作正常,每小时记录一次读数。有必要时还应进行噪音的测量,并应符合规定的要求。负荷运转达到规定的要求后应停车,切断动力电源,并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各项记录,至此试运转结束。

五、技术措施

1、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本次针对乌审旗压裂返排液的处理做好现场的勘察工作,根据甲方的要求,设计合理可行的技术方案,做好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我方在以往压裂返排液处理的基础上,规划出了本项目的基本技术方案和设备配套,项目每小时处理能力大于30m3,出水率在90%以上,具有很强的现场运行和实施能力。

在实施技术保障的同时抓好施工项目的技术交底工作,技术交底的目的是使参与施工的人员熟悉和了解所负担的工程的特点、设计意图、技术要求、施工工艺和应注意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进行技术交底,经过检查与审核,有签发人、审核人、接受人的签字。所有的技术交底资料,都列入工程技术档案。对整个项目、各分部分项工程均作技术交底,特别是特殊工程和隐蔽工程,更应该作认真的技术交底工作,在交底时强调易发生质量事故与工伤事故的工程部位,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技术交底工作分为技术负责人向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的交底,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队长和班组长的交底,班组长向操作人员的交底。

2、及时编制有关的施工方案和措施 对施工项目进一步了解,若对编制好的施工方案会感到不适应目前的施工,将及时调整施工方案,对有关未编制的施工方案,根据施工进度及时编制,以保证施工的质量和进度计划。对隐蔽工程工项目在隐蔽前进行严密检查,作出记录,拍好隐蔽工程照片,签署意见,办理验收手续。由于现场施工条件或设计等原因,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和使用要求时,必须办理有关施工技术报告,报送业主、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审核,待审核通过后再行施工,资料并及时归档。计量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在本项目上加强计量和检测工作,配备足够的计量和检测仪器,来保证本工程的施工质量。

3、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质量保证四个体系要正常运转(即质量决策体系、操作质量保证体系、技术保证体系、质量检查体系),各负其责,尽职尽责,并做到奖罚分明。施工质量各级领导都应引起注意,提高质量意识,决不能吊以轻心;同时要反复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教育,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对持证上岗的工种(如焊工、起重工和电气安装工)做好技术培训。焊接工作必须由取得焊接考试合格的焊工来担任。现场管理人员一定时刻要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是企业生命”的思想意识,树立一切为了业主的良好职业道德,从严抓起,通过各种形式将这一思想意识贯彻到每个施工人员的行动上。施工前的技术交底应分层次,在每个环节上均按制度、程序进行,并做好交底有记录。每道工序操作前,应向施工人员重申工艺要点、操作要领及所执行的规程、规范和评定标准,并认真做好执行的检查。加强现场施工质量检查,配备专业检查人员。要严格按图、按规范施工,杜绝施工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加强原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查工作,做好记录,坚持不合格不施工的原则。凡属配合土建预埋件和预留孔施工的,严格执行三检制度(自检、互检、专业检查),确认无遗漏后,方可通知土建打砼。凡是隐蔽工程都要经有关部门验收,并做好原始记录。 加强质量管理工作:认真执行质量三检一评制度,特别是质量检验评定,由质检部门认真抓好,对不合格项目一律不准进行评定验收,并不得支付班组工资。落实好质量奖罚制度,对于工程质量低下的,除处以罚款外,还必须加以限期整改,直至合乎质量验收标准为止,决不迁就。认真审核班组施工自检记录,是否与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相符,有无低于验收规范要求,同时以自检记录为依据,进行工程实际质量检查,确认工程质量实际与自检记录是否相符;如实际质量低于记录记载质量,应令其班组进行返工。劳资部门对没有质量部门签字的任务单一律不准结算,如发现扣发劳资人员的工资或处以罚款。

工序质量控制:分项工程中各工序之间应加强监督和复核,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严禁开工。重点工序和质检站规定检验程序的中间检验规定,必须纳入工序检验管理中去,并经业主、监理或质监站检验认可后方可转下道工序。重点工序和质检站规定检验程序的中间检验规定,必须纳入工序检验管理中去,并经业主、监理或质监站检验认可后方可转下道工序。分项工程交接验制度。凡上下工序或前后分项的不同施工作业单位,必须做好交接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分项工程交验先由班组自检,再由专职质检员检验,然后再由监理、业主检验。经检查发现不合格的部位,通过整改通知单下发各有关施工班组,限期整改,务必达到质量标准,未经处理合理,不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本工程对施工全过程实行工序质量预控,将质量问题解决在施工过程中,坚持跟踪检查,提高施工一次成优率,以工序质量保证最终工程质量,对每一个分项工程将按照质检点控制图进行分级检查。以工艺质量确保工程质量,最大限度的提高机械化施工工艺,减少手工操作。严格图纸交底及技术交底制度,未经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任何人不许开工。严格实行“三检制”,自检、专检、交接检逐层检验,责任到人,严格按质保体系的检查点及检查表格规定的内容,认真检查、填写,经检查上道工序不合格者,未经整改下道工序不许施工。大口径管道预制化,配备全套加工机械,实行工厂化、、标准化生产,加工后经检查合格,运往施工现场进行安装。

六、服务承诺

1、压裂返排液处理项目初期,我方根据乌审旗地段所产污水的特点,设计合理可行的处理方案,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严格把关,达到甲方要求的复配标准;

2、严格按照ISO质量体系标准的要求,制定和实施质量计划;

3、严格执行设计变更审批制度,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以达到项目造价的设计和控制;

4、我方承诺一定把好各阶段的设计和运行调式进度,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开始实施后,保证设备24小时到位,并且符合施工要求。施工阶段负责整个项目设备的安装,严格抓好处理质量,积极配合建设方进行设备及土建工程的验收,编制污水处理验收报告图,并做好数据记录;

5、提供本项目完善的工程操作维护手册,包括工程的介绍、工艺的运行过程,设备的操作维护、日常管理及运行记录等全套资料。在试运行开始之前,主动配合甲方对本工程日后管理人员进行上岗培训,按时完成本项目的单机试运行工作。

6、调试验收阶段,积极组织设备调试,详细填写运行记录;及时总结调试经验,优化运行参数;主动接受甲方的各项检查,及时整改隐患和问题,保证整改率达到100%;

第17篇:服务保障承诺书

服务保障承诺书

致: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贵校

日第№

项目的公开招标,我们同意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条款,并对所投工程(或货物、服务)承诺如下服务:

一、签约企业要认真组织本企业做好保安服务保障工作的规章制度,充分认清群众切身利益,是关系到社会和谐与民生的大问题。

二、加强组织领导。签约企业成立以公司法人代表为组长的“快递旺季服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运营、网络、质量、信息等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任务到人,各负其责。并将企业领导小组、片区领导小组和省会城市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向国家邮政局和中国快递协会报备,中国快递协会要在国家邮政局的领导下,加强协调与监测,督促和支持会员企业依法承担社会责任,保证服务网络畅通。

三、签约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预测和把握业务发展的规律性动态,认真制订快递旺季人力、设备、运输、收派,加班薪资等具体措施,确保各个网点公司(收派点)的快件不积压、延误和破损,确保服务质量不降低。并将省会以上城市服务主体制订的相关具体措施汇综报送国家邮政局和中国快递协会,确保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良好服务。中国快递协会将加强与电子商务行业沟通协调,为会员企业提供适时的信息服务。

四、签约企业要制定预备金制度,以足够资金支撑快递业务旺季服务工作,用于生产旺季招聘员工,应急运输车辆,加班薪酬等,确保节假日期间的快递服务质量不降低。

五、依法建立服务网点停业、歇业情况报告制度。签约企业确保全程全网的安全与通畅。若有服务网点、处理中心和网络,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停业或歇业的,要及时向当地邮政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经批准同意之后方可停业或歇业,但事先必须妥善衔接和处理好快件,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不以任何理由积压和延误快件。

六、确保信息畅通。在快递服务旺季期间,签约企业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工作内容、值班人员、联系方式,注意全网的信息收集、监测和分析,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及时沟通和协调。

七、建立应急管理机制。签约企业遵照邮政业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建立快递业务旺季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一旦发生突发性的紧急事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并及时向当地邮政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如实报告。

八、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签约企业落实好国家邮政局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运输干线的安全畅通。认真做好疑难问题和安全隐患问题的排查和疏导工作。对出现不稳定苗头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给予解决。若企业不能及时解决的安全问题,要立即与交通运输、公安机关等其它部门联系,互相配合,形成合力,严防出现群体事件。各级行业协会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积极主动协助企业,协调相关部门,切实解决问题。

九、维护全网统一性,建立健全网络平衡发展制度。签约企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平合理的网内结算制度,及时结算网内多主体间各类费用,保证网络运行畅通无阻。为保护投递员的合法权益,继续坚持快件有偿派送制度,签约企业原则同意西部地区快件派送费每件不低于两元五角,并根据发展进程,自主调整快件有偿派送费。坚持全网统一,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形成适合本企业的网内结算制度。

十、中国快递协会根据国家邮政局国邮发[2011]30号文件要求,做好组织协调、信息服务和各项支撑服务工作,做到凡是会员企业提出的要求,事事有人负责,件件有着落。

一、签约企业若违反《承诺书》,中国快递协会将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或转报政府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理等措施。

特此承诺!

承诺方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

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为做好车间安装工作,确保在安装期间能够保质保时、安全完成各项工作,现做如下安全承诺:

1、严格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2、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3、交叉作业时要认真履行“交叉作业协议”规定的安全事项,确保多工种、多作业面交叉作业的安全。

4、强化职工安全教育,提高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和安全意识。

5、认真执行安全确认制度,保证每项工作、每个作业程序、每个操作工都能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6、坚持做到“不安全不作业,措施不落实不作业,隐患不排除不作业”。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承诺人: 2009年9月11日

第18篇:服务保障承诺书

服务保障承诺书

致: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贵校年月日第№期项目的公开招标,我们同意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条款,并对所投工程(或货物、服务)承诺如下服务:

一、签约企业要认真组织本企业做好保安服务保障工作的规章制度,充分认清群众切身利益,是关系到社会和谐与民生的大问题。

二、加强组织领导。签约企业成立以公司法人代表为组长的“快递旺季服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运营、网络、质量、信息等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任务到人,各负其责。并将企业领导小组、片区领导小组和省会城市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向国家邮政局和中国快递协会报备,中国快递协会要在国家邮政局的领导下,加强协调与监测,督促和支持会员企业依法承担社会责任,保证服务网络畅通。

三、签约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预测和把握业务发展的规律性动态,认真制订快递旺季人力、设备、运输、收派,加班薪资等具体措施,确保各个网点公司(收派点)的快件不积压、延误和破损,确保服务质量不降低。并将省会以上城市服务主体制订的相关具体措施汇综报送国家邮政局和中国快递协会,确保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良好服务。中国快递协会将加强与电子商务行业沟通协调,为会员企业提供适时的信息服务。

四、签约企业要制定预备金制度,以足够资金支撑快递业务旺季服务工作,用于生产旺季招聘员工,应急运输车辆,加班薪酬等,确保节假日期间的快递服务质量不降低。

五、依法建立服务网点停业、歇业情况报告制度。签约企业确保全程全网的安全与通畅。若有服务网点、处理中心和网络,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停业或歇业的,要及时向当地邮政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经批准同意之后方可停业或歇业,但事先必须妥善衔接和处理好快件,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不以任何理由积压和延误快件。

六、确保信息畅通。在快递服务旺季期间,签约企业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工作内容、值班人员、联系方式,注意全网的信息收集、监测和分析,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及时沟通和协调。

七、建立应急管理机制。签约企业遵照邮政业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建立快递业务旺季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一旦发生突发性的紧急事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并及时向当地邮政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如实报告。

八、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签约企业落实好国家邮政局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运输干线的安全畅通。认真做好疑难问题和安全隐患问题的排查和疏导工作。对出现不

稳定苗头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给予解决。若企业不能及时解决的安全问题,要立即与交通运输、公安机关等其它部门联系,互相配合,形成合力,严防出现群体事件。各级行业协会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积极主动协助企业,协调相关部门,切实解决问题。

九、维护全网统一性,建立健全网络平衡发展制度。签约企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平合理的网内结算制度,及时结算网内多主体间各类费用,保证网络运行畅通无阻。为保护投递员的合法权益,继续坚持快件有偿派送制度,签约企业原则同意西部地区快件派送费每件不低于两元五角,并根据发展进程,自主调整快件有偿派送费。坚持全网统一,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形成适合本企业的网内结算制度。

十、中国快递协会根据国家邮政局国邮发[2011]30号文件要求,做好组织协调、信息服务和各项支撑服务工作,做到凡是会员企业提出的要求,事事有人负责,件件有着落。

一、签约企业若违反《承诺书》,中国快递协会将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或转报政府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理等措施。

特此承诺!

承诺方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为做好车间安装工作,确保在安装期间能够保质保时、安全完成各项工作,现做如下安全承诺:

1、严格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2、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3、交叉作业时要认真履行“交叉作业协议”规定的安全事项,确保多工种、多作业面交叉作业的安全。

4、强化职工安全教育,提高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和安全意识。

5、认真执行安全确认制度,保证每项工作、每个作业程序、每个操作工都能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6、坚持做到“不安全不作业,措施不落实不作业,隐患不排除不作业”。

承诺人:

2009年9月11日

第19篇:服务保障承诺书

服务保障承诺书

一、我们将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承担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和义务内容,保证所提供物业服务和管理的质量达到、或超过本投标书中允诺的质量标准。

二、我们将在保证人员素质要求的前提下加强培训考核力度

①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②具备丰富的秩序维护管理经验,③思想品质良好,无犯罪前科;④形象良好,服务意识强;⑤熟悉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

(2)员工培训方案、员工考核及奖励机制

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在今天的企业管理中已经得到了证实,负责物业管理服务供应的企业主要是以人来完成各项工作,而人员的管理在现代企业中是最主要的管理目标,人员的培养是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障的基本条件。

物业管理服务的业务性质,决定了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必须具备高素质的要求,特别是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现代的管理理念和措施,要具备“通才”的方向性条件。

培训方式 培训要求

对员工进行上岗培训、安全生产教育,提供的服务人员必须经过训练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工作;

发挥培训的再教育功能,在员工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道德观,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培训员工爱岗敬业;

及时传达和贯彻使用人的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要求,使员工都明确相应的工作目标,培养出能干、肯干,具有良好服务意识,高素质的专业队伍,为实现业主的物业管理目标提供有力保证;

每年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学习,学习相关消防知识及各种消防器材和设备的正确使用。组织学习培训演练不少于4次,并做好记录,对新招服务人员要即时培训;

制定完善系统的培训计划,切实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2)员工的考核:

对员工的考核,是验证培训工作对员工工作质量所起作用的重要手段,也是约束、督促员工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意识的重要机制,从而实现项目服务质量不会偏离公司既定标准。考核工作按照公司所建立的各种规章制度进行,考核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

1

使员工认识到个人工作质量的现状的同时,又可以督促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增强服务意识,考核工作采用奖惩结合,实现考核管理制度效能的最优化。

四、我们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进退场的交接工作。

五、我们还将这对此项目提供如下服务

1、我公司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全程导入项目的日常管理。

物业管理作为服务行业,不生产有形的产品,其管理服务好坏、水平高低的鉴定往往缺乏科学、有效评判依据和手段,引入国际上通行且运作成熟的质量标准无疑是一条有效的办法。结合物业项目的特点制定出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用质量管理来保证我们服务产品的完美性.在总结完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全程导入项目。

2、安全管理

加强安全管理是我们共同的心愿和目标,我公司将依靠每个人的努力及科学的管理、完善的制度来加以保证。我公司将要把安全工作列入首位,由公司领导负责,将安全工作列入各相关人员的目标考核内容,并进行严格考核。公司与各工种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职责。将安全教育工作作为对全体员工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建立健全了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安全保卫工作奖惩细则、防火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对涉及中心安全保卫的各项工作,都要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不留盲点,堵塞漏洞。中心安全管理是学习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健全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和职责,做到安全工作事事有人抓、时时有人管,确保实现中心天天平安的目标。

第20篇:服务保障措施

服务保障措施

1、网站服务器和其他计算机之间设置经公安部认证的防火墙,并做好安全策略,拒绝外来的恶意攻击,保障网站正常运行。

2、在网站的服务器及工作站上均安装了正版的防毒软件,对计算机病毒、有害电子邮件有整套的防范措施,放置有害信息对网站系统的干扰和破坏。

3、做好日志的留存。网站具有保存60天以上的系统运行日志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功能,内容包括IP地址及使用情况等。

4、网站信息服务系统建立双机热备份机制,一旦主系统遇到故障或受到攻击导致不能正常运行,保证备用系统能及时替换主系统提供服务。

5、关闭网站系统中暂时不使用的服务功能,及相关端口,并及时用补丁修复系统漏洞,定期查杀病毒。

6、服务器平时处于锁定状态,并保管好登录密码;后台管理界面设置超级用户及密码,并绑定IP,以防他人登入。

7、网站提供集中式权限管理,针对不同的应用系统、终端、操作人员,由网站系统管理员设置共享数据库信息的访问权限,并设置相应的密码及口令。不同的操作人员设定不同的用户名,且定期更换,严禁操作人员泄漏自己的口令。对操作人员的权限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设定,并由网站系统管理员定期检查操作人员的权限。

8、我公司将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并形成规范化管理,同事也十分愿意接受广大用户和监督部门的监督,特提供以下监督电话:025-84213671

总之,公司将以网络技术为先,对网站的所有应用及其管理都进行细致的监控及维护。确保网站良好的运行态势和始终提供稳定的服务系统。

XX公司(盖章)

年月日

《农民工服务保障专题会发言稿.doc》
农民工服务保障专题会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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