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口主持词

2020-05-06 来源:主持词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渡口管理制度

伍佑交管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所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域内的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渡口是指渡口水域两岸、起讫点固定,专门供运送客货(主要为客)的渡船停靠的人工构造物及相关设施,包括码头、踏步、候渡棚、及安全设施等服务的相关设施.

第四条 渡口管理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必须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额、定制度”。

第五条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镇政府统一领导,以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渡口村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为保障,渡口经营者全面负责,交管所参与监督,

第二章 渡口

第六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等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严禁私设渡口。

第七条 设置、迁移、撤销渡口必须由渡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街)人民政府和县海事处加具意见,,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渡口以必须设置为前提,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 1

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乘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责任人、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经营人、监督电话等;

(五)有合格的渡船和相应资格的船员;

(六)有符合要求的码头和候船室或候船亭;

(七)公路渡口应当有与公路相连接的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满足渡运量需要的道路;

(八)建立了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讯条件。

第九条 渡口必须配备至少1名安全管理员,渡口安全管理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第三章 渡船

第十条 渡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渡运: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和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十一条 渡船应当保持良好技术状况,设备完善,并具有良好的稳性和水密性,严禁有安全隐患的渡船从事渡运。

第十二条 渡船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标明船名、船籍港,额定乘额、载重线、抗风等级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其位置应放在易取处;汽车渡船所配消防设备应当有足够的能力,其安装位置应当能使灭火剂射及所有装载车辆。

第十四条 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和无

线电设备,并按规定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油污、垃圾接收装置,严禁内河排放和垃圾抛江。

第四章 渡船船员

第十六条 渡船船员必须年满十八岁,身体健康,应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及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适应的适任证书,方可在船上担任职务。严禁无证船员上岗。

第十七条 渡船船员配备人数不得少于核定的最低安全配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八条 渡船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履行职责,并保证足够的休息时间,不得疲劳驾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必须积极施救并及时拔打12395水上求救电话。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渡运

(一)遇大风大浪、大雾等恶劣天气及洪峰、水流湍急等有碍安全渡运的;

(二)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的;

(三)装载不当影响航行安全的;

(四)船舶、船员证照不全的;

(五)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的;

(六)船员配备不足最低标准的;

(七)船员酒后驾船的;

(八)有其他危及航行安全行为的。

第二十条 渡船航行中船员应当加强了望,谨慎操作,安全会让,注意收听气象预报和航行安全信息。

第二十一条 渡船航行水域禁止捕鱼、采砂和设置固定的渔网、渔具等有碍航行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交管所职责

(一)制定、完善渡口管理制度和渡口台帐,建立健全乡(镇)行政村(居)委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居)委会、村(居)委会与渡工签订镇村、村渡安全管理责任书。

(二)我所渡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应当督促镇加强渡口及渡工的安全管理;

(三)在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等交通高峰期间,应加强对渡口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政府增派人员维护渡口秩序

(四)严厉打击取缔本行政区域内的私渡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或渡口遇险或发生事故时,按有关规定协调搜救工作并及时上报。依法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并依法酌情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

(六)督促渡口区域内政府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1—2名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村(居)委会落实1名以上的渡口管理的专门人员;

(七)建立健全针对渡口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发生沉船或人员伤亡事故,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协助海事、安监等有关部门展开调查、处理,负责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八)负责向群众、学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督促他们遵守内河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

(九)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渡口渡船的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协助政府部门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十)协调配合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制止和取缔“三无”船舶、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从事载客、载车渡运;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亭湖区交通运输局伍佑交通管理所

推荐第2篇:渡口调查报告

渡口调查报告

周庄中学八(1)班 辅导教师:武震

在响应学校开展科技实践活动的号召下,11月2号,我们八(1)班对刘集渡口进行了现场访问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如下:

一、渡口变迁

刘集渡口位于五河县境内的浍河之畔,连接xx镇的周庄村与黄庙乡的园集村,地理位置十分重要。过去,渡口位于河北的部分称为夏渡口,位于河南部分称为园集渡口,皆因渡口边的村庄而得名,现改为刘集渡口,不过习惯上人们还称之为夏渡口或园集渡口。浍河在1992年之前并不宽,河面大约三十多米,1991年的特大洪水,使得国家高度重视,作为淮河治理的一部分,浍河便成为为淮河分流的一条重要的支流了,在92年,对浍河进行了加宽,并在两岸建起了大坝,河床也得以疏浚,使得目前河面宽达近千米,两岸大坝之间的距离达2666米,原先位于渡口边的夏渡和园集两个村庄也因此而搬迁至大坝之外。疏浚后的浍河从此也被叫做淮洪新河了。

二、渡口摆渡工具的进步

很早以前,渡口很窄,摆渡的工具是一些小木船,过往的人们大都是走亲戚或做些小生意的散客,那时的冬天很冷,冬天的渡口往往会被冰封,人们大都通过冰面直接通过,汛期时的渡口河流还是很湍急的,每年皆有小木船被河水冲翻而造成溺水死亡的现象。92年淮洪新河建成,河面加宽,河道疏浚,渡口一下子繁忙起来,小木船适应不了客流与物流的需要,便采用了水泥船,而水泥船很快也适应不了形势的发展,便改成了柴油机驱动铁制轮渡了。听老人说,多年之前就传说要在渡口修建一座大桥,打通浍北与蚌埠的通道,惠及泗县、灵壁,甚至北到江苏的徐州,可以大减轻104国道运输压力。这个传说延续了几十年,终于在2010年得以开建,预计明可以建成通车,实现浍河两岸人民多年的夙愿!也许明年,渡口便会成为永久的记忆,而横贯在渡口的大桥仍会成为人们眼中静止的小小木船!

三、渡口的作用

92年之前,渡口仅仅成为两岸集市少量货物的通道和两岸人民走亲访友的联系纽带,92年河道加宽疏浚后,渡口便成为方圆百里的货物集散地了。每天从这里通过的不再仅仅是挑着几十斤货物和闲散访友的人们,而是成批的机动车,以及过往的几百吨的大船,它们从这里把附近的农副产品远销全国各地,同时也把全国各地的货物运到渡口,使得两岸的经济连年翻番。走到渡口,你随时都能看到装卸货物的船只和运送货物的繁忙卡车,你也能看到装满货物和车、人的轮渡在河中穿梭。可以想象,当明年大桥建成时,渡口一定会成为两岸经济迅速发展的见证者!她惠及的不再是两岸的数千民众,而会是浍河南北数万乃至数百万的民众!

四、渡轮的去留

渡轮在一定的时期内对两岸民众的人员往来和货物的流通起着巨大的积极作用,对浍北浍南经济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她造福了浍河两岸的人民,随着大桥的建成通车,她也必将成为人民永久的美好的回忆!那么,曾经辉煌的渡轮难道就这样静静的被河水浸蚀吗?为此,我们八(1)通过讨论形成以下建议:

1、作旅游观光船

浍河是没有被污染的,两岸长着丰茂的芦苇和水草,河中鱼网发布,看鱼的高脚小屋随处可见,成群的鸭鹅在清清的河水中嘻戏,岸边恋旧的小瓦屋在夕阳余辉中别有一番情趣,偶见几位年迈的老人招呼着产蛋的鸡鸭,走入苇丛总会被惊吓而腾飞的知名和不知名的小鸟而惊吓着自己,这样的相对原始的具有大面积湿地和滩涂的浍河如能被开发成旅游胜地,那这完成渡轮历史使命的轮渡又将被赋予新的使命——旅游观光的载体。

2、开发成水上旅馆

如果浍河能被成功开发在旅游胜地的话,那么岸上的旅馆固然不可或缺,但把渡轮改装顾水上旅馆岂不更有创意?!

3、用作水上餐馆

如上所述,浍河成为旅游胜地后,大批游客的吃饭就成为问题,如果把渡轮改装成餐馆,在河中边欣赏美景边品尝美味岂不是别有一番情趣?!

4、留作参观,作为渡口一块永久的记忆

随着大桥的建成通车,渡轮也就完成了自己的使命,或者就慢慢淡出了人们的视线,作为特定时期和特定环境下的交通工具,留作展览,让人们永远记住她的功及一时,是一件绝好的教育材料。

附图:

推荐第3篇:渡口管理条例

《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渡口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渡口,是指经批准设于本省境内的河流、湖泊、水库两岸专供渡运人、货、车的场所及设施,包括渡运所需场地、码头、渡船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第三条 本省渡口包括公路渡口、乡镇渡口、专用渡口。

公路渡口是指设于交通要道,由企事业单位经营,为旅客或者车辆运输服务的渡口。

乡镇渡口是指设于农村或者集镇,由乡(镇)、村集体、联户或者个体经营,为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渡口。

专用渡口是指设于工矿企事业单位内部,为本单位职工及本单位生产经营服务的渡口。专用渡口为社会提供渡运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渡口安全实行谁设置、经营,谁管理、负责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渡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并组织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解决渡口管理和经营中的问题,对渡口建设、维护给予必要的扶持,制定撤渡建桥规划,并逐步组织实施。

第五条 渡费实行分级管理。公路渡口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公路渡口以外的渡口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对渡费偏低收支不能平衡的,当地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予以解决。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海事机关是对渡口航行安全实行监督指导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渡 口

第七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与撤销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渡口的设置、迁移与撤销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分别办理批准手续;协商不一致的,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严禁私设渡口。 公路渡口中汽车渡口的设置,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渡口的设置、迁移,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从其规定。 设置营业性渡口的,应当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渡口的设置、迁移与撤销经批准后,应当告知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八条 渡口以必须设置为前提,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格的渡船;

(二)有相应资格的船员;

(三)有符合要求的码头;

(四)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公路渡口应当有与公路相连接的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满足渡运量需要的道路。

渡口应当设置在河势稳定、岸平水缓、河道宽畅、上下方便的地方。不得在狭窄、弯曲、水流湍急的河段上设渡,不得在易燃易爆生产场所和仓库地设渡。

第九条 乡镇渡口应当有可供旅客上下的坡道石阶,客运量较大的乡镇渡口应当建有旅客候船亭等设施。

载运汽车的渡口应当构筑与渡运量相适应、符合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的专用码头,其坡度不得大于十分之一,并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

第十条 严禁在通航水域使用缆渡。

非通航水域设置的缆渡,其缆绳应当有足够的长度和强度。

第十一条 渡口两岸应当设立明显的《渡口告示牌》和《渡口守则牌》,渡船两舷栏杆上应当设置《安全责任牌》,以便过往人员遵守和监督。

第三章 渡 船

第十二条 渡船应当经过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海事机关登记,取得有关的证书、证件后,方可投入渡运。

第十三条 渡船应当保持技术状况良好、设备完善有效。严禁带病航行。水泥船、挂桨机船、人力船不得在A、B级航区、湖泊、水库中作渡船使用,在其他水域使用时其艏艉舱应当保持水密。

第十四条 渡船两舷应当设置安全栏杆,汽车渡船应当在甲板两端设置防止车辆滑冲的有效装置,并按照规定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汽车渡船所配消防设备应当有足够的能力,其安装位置应当能使灭火剂射及所有装载的车辆。

第十六条 渡船应当标明船名、核定乘客定额、载重水线和抗风等级。渡船应当按照指定部位装运客货,未经审核批准的舱室部位不得载客。

第四章 渡船船员

第十七条 渡船船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十八至五十五周岁,身体条件许可的,年龄可以放宽至六十周岁;

(二)身体健康,会游泳;

(三)具备船舶操纵技能,熟悉航道;

(四)会使用渡船上配备的各类消防、救生设备。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经海事机关考试合格,取得船员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渡船船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频繁调动。渡船船员配备人数不得少于核定的最低限额。

第五章 渡 运

第十九条 渡船渡运要按照规定办理签证和申请检验,在规定的航区和指定的航线航行,横渡时严禁抢行和抢越行驶中的其他船舶。渡船夜渡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条件,并按照规定显

示灯光和信号。

第二十条 严禁安全技术状况不良的车辆通过汽车渡口。汽车渡口需人、车同渡的,应当经海事机关批准;人、车同渡的渡船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并经船舶检验部门核定载车、载客定额和分布位置。汽车上下渡船时,应当服从指挥,严禁争道抢行;除驾驶员外,随车人员应当先下车再登船上车。

第二十一条 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过渡。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和超限车辆过渡应当经渡口单位同意,并采取专门安全措施。禁止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和客车及旅客同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渡运:

(一)渡船超载;

(二)无证驾船;

(三)酒后驾船;

(四)装载不当影响航行安全;

(五)大风、浓雾或者其他恶劣天气有碍航行安全;

(六)船员配备不足最低标准;

(七)船舶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不合格;

(八)渡船具有其他不适航状态。

第六章 职 责

第二十三条 渡口设置、经营者职责:

(一)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手续;

(二)配备适航的渡船,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设置并维护与车辆、旅客上下渡船相适应的码头、栈桥或者石阶等渡口设施;

(四)按照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日常渡运管理,保证渡运安全;

(六)在节假日、集市、农忙等特殊情况下,相应增加渡运管理人员和渡船船员,合理调度船舶,加强渡运秩序的维护;

(七)建立健全渡口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渡船船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安全教育等管理;

(八)主动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渡口存在的各种隐患;

(九)发生事故及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渡口逐级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二)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消除事故隐患,保证渡运安全;

(三)制定撤渡建桥计划,并通过财政等安排专项补助经费;

(四)发生事故及时上报。

第二十五条 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规划并组织建设、管理辖区内的乡镇渡口;

(二)对辖区内乡镇渡口的设置、迁移与撤销提出审核意见;

(三)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与渡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签订年度安全管理责任状,定期组织渡口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四)在节假日、集市、农忙等特殊情况下,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维护渡口秩序,保证渡运安全;

(五)安排并多渠道筹集资金,组织实施撤渡建桥计划;

(六)发生事故及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 地方海事机关职责:

(一)依法办理渡船检验及登记,核发船舶证书、证件;

(二)核发渡船船员证书;

(三)进行安全宣传和监督检查;

(四)依法查处渡运违章行为;

(五)调查处理渡口交通事故;

(六)发生事故及时上报。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渡口交通安全的行业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认真做好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渡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渡口和渡船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

(二)、

(三)项规定的,由海事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的,由海事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五)、

(六)、

(八)、

(九)项规定的,由海事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经营者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

(一)、

(二)项规定、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导致发生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海事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扰乱渡口秩序的;

(二)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予改正的;

(三)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长江渡口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江苏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号令颁布的《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推荐第4篇:边城渡口

边城渡口

由四川过湖南去,靠东有一条官路。这官路将近湘西边境到了一个地方名为“茶洞”的小山城时,有一小溪 ,溪边有座白色小塔,塔下住了一户单独的人家。

着人家只有一个老人,一个女孩子 ,一只黄狗。

小溪流下去,饶山流,约三里便汇入茶洞的大河。人若过溪越小山走去,则只一里路就到了茶洞城边。溪流如弓背,山路如弓弦,古远近有了小小差异。小溪宽约二十丈,河床为大片的石头作成。静静的水即或深到一篙不能落底,却依然清澈透明,河中游鱼来去皆可以计数。小溪既为川湘来往孔道,水常有涨落,限于财力不能搭桥,就安排了一只方头渡船。这渡船一次连人带马,约可以载二十位搭客过河,人数多时则反复来去。渡船头竖了一枝小小竹竿,挂着一个可以活动的铁环,溪岸两边水槽牵了一段废缆,有人过渡时,把铁环挂在废缆上,船上人就伸手攀缘那条缆索,慢慢地牵船过对岸去。船将拢岸了,管理着渡船的,一面口中嚷着“慢 点慢点”

推荐第5篇:渡口管理制度(全文)

渡口管理制度

一、凡从事渡运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检验规范要求,并经过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检机构检验、登记发证,渡运时渡船经营人。

二、渡口位置应当设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

三、渡口设置后,码头道路应整理平坦,具备旅客上下及货物装卸的安全设施。还应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四、渡口周围要设置渡口守则牌、安全警示牌和宣传牌,宣传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渡口守则牌、安全警示牌和宣传牌应悬挂或放置在渡口明显处。

五、渡口设置后,禁止随意迁址或私自移运位置。

六、各级渡运安全管理组织要掌握本辖区内的渡口设置情况,乡镇分管负责人、乡管员和渡口所属村负责人应经常进行渡口现场安全检查监督管理,确保所在管辖区渡口秩序良好。

一、凡从事渡运的船舶必须符合舶检验规范要求,并经过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检机构检验、登记发证,渡运时渡船经营人必须持有海事船检机构签发的合格渡船适航证书。

二、渡船必须标明船名或者识别标志、乘客定额、勘划载重线,并配齐救消防设备和安全工具后方可渡运。

三、严禁未经检验的破、旧、小、漏船舶从事渡运,禁止水泥船从事渡运,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禁止擅自设置缆渡。

四、更新的钢质渡船要妥善保养,每年油漆一次,机动渡船机械要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运转正常。

五、渡船必须在船舶两舷设置安全栏杆,配备人力助航工具保障安全适航。

一、渡工必须年满十八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女性六十周岁以下),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懂水性,作风正派,热爱本职工作,方可担任。

二、渡工上岗前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工证书后,方可驾驶渡船。

三、渡工必须服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乡管员的管理和交通、海事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他们提出的有关安全工作的整改意见和措施,按时参加安全月渡例会,熟练掌握驾驶船舶的技术。

四、渡工要坚守岗位,驾驶船舶时要携带有关证件,严禁酒后驾驶船舶,不准将船舶交于他人驾驶。

五、渡口、渡船应设置安全警示牌、渡口守则牌、乘额定额牌,且放置明显处,内容明了清晰,要加强渡口日常管理,渡运时要做到眼勤、嘴勤、手勤,确保渡运秩序良好。

六、严格遵守有关渡运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做到不超载,不违章冒险渡运。

乡镇客渡运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镇、村、经营人(船员渡工)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二、本着“分工管理,分级管理,谁经营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各级安全管理组织。

三、各级安全管理组织要建立健全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有管理目标,有活动、有记录、有专门档案。

四、镇、村要充分发挥广播、标语、开会等作用,向船员、渡工及人民群众宣传不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提高人民安全意识。

五、镇政府分管镇长、村负责人、乡官员要经常到渡口、码头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维护客渡运秩序。乡镇分管责任人每月不少于一次,乡管员每周不少于一次,村安全责任人经常去渡口、码头检查,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

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禁超载,严禁客货混装。

七、渡口要文明渡运,先下后上,扶老携幼,方便乘客,礼貌待人,确保安全。

渡运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做到“五定”:即定渡口位置、定渡船、

二、做到“两禁止”:即禁止私设渡、禁止定渡工、定乘客足额、定管理责任。渡口使用过河缆索。

三、做到“六不准”:即不准无证驾驶,不准酒后驾驶,不准乘客和非渡工代为驾驶,不准超额渡运,不准不适航船舶渡运。

四、做到“七不开”:即无证照不开,不适航船舶不开,超载不开,超航区不开,恶劣天气不开,未经批准不开,违章航行不开。

五、做到“二单独”:即大牲畜要单独渡运,危险品应单独渡运。

推荐第6篇:渡口安全管理制度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荣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荣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 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渡口 渡船 安全 制度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安监局,县交通局, 县公安局,县水务局,登权副县长。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 荣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的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渡口是指连通江河、湖泊、水库、陆岛、岛岛等水域两岸、起讫点固定,专门供运送客货(主要为客、车)的渡船停靠的人工构造物及相关设施,包括码头、踏步、候渡棚、趸船及安全设施等为渡运服务的相关设施.渡口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渡口条件,未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为非法渡口。

第四条 渡口管理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必须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额、定制度”。

第五条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县政府统一领导,以乡(镇、街)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为保障,渡口经营者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

第二章 渡口

第六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等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严禁私设渡口。

第七条 设置、迁移、撤销渡口必须由渡口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街)人民政府和县海事处加具意见,由县交通局审核,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渡口以必须设置为前提,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乘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责任人、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经营人、监督电话等;

(五)有合格的渡船和相应资格的船员;

(六)建立了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第九条 渡口必须配备至少1名安全管理员,渡口安全管理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第三章 渡船

第十条 渡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渡运: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和必要的航行资料。第十一条 渡船应当保持良好技术状况,设备完善,并具有良好的稳性和水密性,严禁有安全隐患的渡船从事渡运。

第十二条 渡船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标明船名、船籍港,额定乘额、载重线等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其位置应放在易取处。

第四章 渡船船员

第十四条 渡船船员必须年满十八岁,身体健康,应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及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适应的适任证书,方可在船上担任职务。严禁无证船员上岗。

第十七条 渡船船员配备人数不得少于核定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八条 渡船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履行职责,并保证足够的休息时间,不得疲劳驾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必须积极施救并及时拔打120急救电话。

第五章 渡运

第十九条 渡船应当按核定的路线渡运,营运渡船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签证。

第二十条 渡船渡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定额内装载乘客;渡船上下乘客时,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并有专人维持乘客上下秩序。

第二十一条 渡船在航行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海事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规定,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禁止抢航和强行横越,禁止超航区(线)航行,严禁夜间摆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渡运

(一)遇大风大浪、大雾等恶劣天气及洪峰、水流湍急等有碍安全渡运的;

(二)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的;

(三)装载不当影响航行安全的;

(四)船舶、船员证照不全的;

(五)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的;

(六)船员配备不足最低标准的;

(七)船员酒后驾船的;

(八)有其他危及航行安全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渡船航行中船员应当加强了望,谨慎操作,安全会让,注意收听气象预报和航行安全信息。

第二十五条 渡船航行水域禁止捕鱼、采砂和设置固定的渔网、渔具等有碍航行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职责

第二十六条 经营人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手续;

(二)配备适航的渡船,加强对渡船及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渡船的交通安全负责;确保对船舶更新、维修和设备配置的资金投入,使渡船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维护乘客上下渡船相适应的码头、栈桥或台阶等渡口设施;

(四)按照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渡船船员;加强对船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日常渡运管理,保证渡运安全;

(六)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制定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渡工培训;

(七)负责渡口渡船的防汛抗洪工作;

(八)主动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渡口存在的各种隐患;

(九)遇险或发生事故组织自救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

(一)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

(三)指定所属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消除事故隐患,保证渡运安全;

(四)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等交通高峰期间,应加强对渡口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组织打击取缔本行政区域内的私渡等违法行为;

(六)遇险或发生事故按有关规定领导和协调搜救工作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八条 渡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制定、完善本乡(镇、街)的渡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本乡(镇)行政村(居)委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村(居)委会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渡口渡船台账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落实渡口船舶、渡工、乘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时间,应增派人员维护渡运秩序;

(三)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1—2名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村委会落实1名以上的渡口管理的专门人员,监督渡口经营行为;

(四)建立针对渡口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发生沉船或人员伤亡事故,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协助海事、安监等有关部门展开调查、处理,负责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五)负责向群众、学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督促他们遵守内河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

(六)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等客流高峰期间,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增派安全管理人员,实行航次签单,加强渡运秩序的维护;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职责

(一)按国家授权进行渡船船舶登记、渡船船员(渡工)考试发证以及渡船航行安全的执法监督工作,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二)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渡口渡船的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协助政府部门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三)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依法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并依法酌情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采取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四)协调配合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制止和取缔“三无”船舶、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从事载客;

(五)发生沉船或人员伤亡事故,立即参加抢救,展开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积极参与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渡口渡船,要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协助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消除安全隐患;

(二)召集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分析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查出事故隐患和落实整改措施。

(三)在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期,加强对乘客上落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乡(镇)、村船舶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交通局的管理职责

(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渡口渡船实施行业管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和规划,指导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三)贯彻落实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指导和帮助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四)组织协调辖区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总结推广交通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五)结合农村公路网建设,大力推进撤渡建桥工程,以进一步改善渡运条件,保障渡运安全;

(六)在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加强对乘客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七)协助各乡镇建立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渡口和渡船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渔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渔船和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完善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制止渔船载客渡运,加强对渡船航行水域的捕鱼、设置固定渔网渔具等碍航行为的治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违反本细则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7年4月1日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荣县人民政府解释。

推荐第7篇:渡口 诗赏析

无处告别

——对席慕容《渡口》的赏析

渡口

文/席慕容

让我与你握别

再轻轻抽出我的手

知道思念从此生根

浮云白日山川庄严温柔

让我与你握别

再轻轻抽出我的手

年华从此停顿

热泪在心中汇成河流

是那样万般无奈的凝视

渡口旁找不到一朵可以相送的花

就把祝福别在襟上吧

而明日

明日又隔天涯

初读这首诗的时候还是十四岁,正是错把倾诉冲动当做创作才华的无知年生,总是在一堆耀武扬威的试题间,在应急灯渐渐微弱的光线中,一手撑着深不可测的夜,一手翻阅着并不能深切理解的作品。当然,那个时候,是自负而早熟的,以为已知的便是一切了。那时最早接触席慕蓉,觉得她的诗总是给人一种强烈的画面感,文字凝练细腻,能够准确的将所有的情感汇集 。我曾查过她的简介,席慕容的全名是穆伦*席连勃。意即大江河。诗如其名,她的文字平和绵延,有种棉一样柔软的质感。有才华,但没有分锋芒毕露的犀利。恍若经历过大悲大喜后的洗练淡定。不过她的一生似乎并无太大波澜,所以,我把它归结为诗歌精灵对文字特有的敏感和非凡的掌控力。

这首诗的主题思想并不难理解,表现的是诗人和友人分别时的淡淡离愁,哀而不伤。字里行间流露出一种隐忍,席慕容的诗大多含蓄清新,没有感情爆发点,但每个字在诗歌中都有独特的责任和意义。删减不得,也无需增加。感情表达的精准且有度。不浮夸,亦不隐瞒。在读她的诗歌的时候,你甚至能想象一个恬静的少女从容的将一段旧时光娓娓道来。她的文字永远是那么年轻,却不张狂。诗歌的主题也大多围绕青春,爱情和乡愁展开。但是没有为赋新词强说愁的生硬。早些不知天高地厚的年月,也曾在写满函数计算的草稿纸上写下凌乱的句子,现在回头看看那些浸透在白纸黑字上的生动悲喜,切肤的感觉到,在那样一个唯唯诺诺的苟且年纪,伤情似乎是装点生命的勋章,好想只有凭借那些幻觉般的;被我们脆弱的主观承受力无限夸大的非难,我们才得以拥有热泪盈眶的青春。而席慕容的文字却不曾这样做作,她只是一种纯粹的感情的抒发。很多无法言语却感怀于心的情愫,只有诗才能表达。曾经在答记者问时她说过,“年轻时因寂寞而写诗,或许是一种对美的渴望;年纪稍长,因无法平抚心中的骚动而写诗;初老时,因惆怅而写诗,人也因此变勇敢了。”在我看来,席慕容把每一首诗当做一个自给自足的世界。

是的,自给自足。但是这个世界又是这么美,美的让围墙外的人忍不住驻足流连,那些纯净的文字,恍若少女清扬而略带哀愁的歌声,久久盘旋在苍穹,空灵唯美。在读《渡口》的时候,席慕容非凡的绘画功底就显现出来了。整首诗的画面感很强,没有繁复的华丽辞藻,也没有冗长,把散文断开来写般的叙述。只是一个简单的握手言别的场景,却如此真实细腻。“让我与你握别,再轻轻抽出我的手”诗人运用复沓的修辞,像是电影拍摄那样,男女主角定格在此时,眼含热泪,微笑握别,衣裙在微风中漫飞却不发一言。周围场景旋转,是安静伫立的山川,是波澜不惊的河流。诗人将思念比作扎根心底的树木,树根在伸展着,触碰心脏的瞬间是离别的苦楚。而山川浮云更像是见证者,诗人在这里运用了拟人的修辞,把山川当做一个沉默、不忍搅扰的观客。云朵更是好像知道这短暂相聚不过是为了别离,都刻意让脚步轻巧。这样自然环境的描写,渲染了气氛,给全诗奠定了离别淡淡哀愁的基调。情景交融,介意衬托诗人此时面对离别,内心的惆怅和不舍。但是,再见终是要说出口的。诗人轻轻抽出手,无奈且不舍。所有的叮嘱和祝福就像晚上六点北京三环上的轿车,全部堵在胸口。“渡口旁边我找不到一朵可以相送的花,就把祝福别在衣襟上吧”,诗人运用暗喻的修辞,把祝福比作花朵,想要把最清新美丽的倾诉留给友人。诗的结尾,一句“明日,明日有个天涯”恍若一句轻轻的叹息,这叹息里,是不舍,是无奈,还有一点点不舍无奈后的释然洒脱。

有时候明白,人的一生当中,深刻的思念是维系自己与记忆的纽带。它维系着所有过往,悲喜。亦指引我们深入茫茫命途。这是我们宿命的背负。但我始终甘之如饴的承受他的沉沉重量,用以平衡轻浮的生。所以不惧怕别离,因为没有别离,青春也就更无绮丽。但是白驹过隙,忘川过了就没了模样,只是时光破碎的声响,只是隐隐作痛的暗伤,只是遗失了大段过往,只是看不清来路也看不清去路的失散,可我们已经来不及,再去为谁变的天真简单。

时间,一下子散场。

而我们迷失在岁月轮回里,没有渡口,亦无处告别。

推荐第8篇:渡口船舶管理制度

**镇渡运船舶限航制度

1、未经过特殊培训的船员不准驾驶客、渡船舶;

2、渡运船舶不准超载运输;

3、渡运船舶不准在封渡、禁航水位航行;

4、渡运船舶不准违反航行规则航行;

5、不准无证照人员驾驶船舶,不准持失效证书驾船;

6、渡运船舶不准冒雾、夜间、大风等恶劣天气航行;

7、不准逃避或拒绝海事及乡镇管船部门的检查;

8、不准有安全隐患或不适航船舶航行(如船体渗漏、舵效失灵、主机故障及其它机械设备存在的问题);

9、乡镇渡运渡口落实渡口“六定”工作(即: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额、定制度、定专人管理);

10、不准证照不齐、救生、消防设备不齐的船舶航行。

**镇渡船船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为了加强“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水上安全工作自觉性,预防船舶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对渡船船员进行经常性的普及水上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宣传和培训,使船员紧紧围绕“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要求规范操作,确保安全。

2、对辖区内渡船船员每季度要进行一次水上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工作,使船员懂得安全预防,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组织开展对水上运输安全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活动,认真貫彻执行国家、省、市、县、镇水上安全工作的安排、布置、检查等,严格按照“十不准”的规定执行。

**镇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

1、渡运船舶必须服从乡镇管船办、所属村及联组的管理,每年按时与乡镇政府(管船办)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责任落实。

2、渡运船舶必须按规定办齐各种证照,配齐船员,始终保持船舶适航,并做到船名标识清楚。

3、凡从事客渡运的船舶,由当地航务海事部门办理证照,其船舶载重线、安全警示牌、乘客定额标示必须醒目、规范;

4、渔船、农自用船舶不得设渡载客,不准装载货物搞运输;不得损坏或移动航标或水上安全设施;严禁渔船、农自用船舶从事渡运;

5、渡运船舶严禁在大风、大雾、大雨和洪水陡涨期等恶劣天气气候条件下冒险航行;

6、乡镇渡口、码头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签单发航工作由乡镇管船办负责;

7、乡镇管船办设置的签单发航点负责对本辖区渡口起航或途经本渡口停靠上、下旅客的船舶进行现场例检例查和签单发航;

8、风未签单的客渡船舶不得擅自起航或强制离泊,在渡口、码头拒绝例检例查和签单的客、渡船舶,管船员、签单员将按有关规对违法船舶进行处理。

**镇渡口安全管理过错责任追究制

1、管理人员独立行使职权,在管理过程中做出处理决定造成工作过错,由该管理工作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2、管理人员二人及以上共同行使职权,在管理过程中做出处理决定造成工作过错,由主办人员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

3、经有关领导审核、批准做出的处理决定造成工作过错的,审核批准的领导主要责任,管理人员负次要责任;因审核、批准的领导改变管理人员的合理意见造成工作过错的,由审核、批准的领导负全部责任。

4、由于管理人员对事实的认定错误,导致审核、批准的领导失误造成工作过错的,管理人员负主要责任,审核、批准的领导负次要责任。

5、由于管理人员故意隐瞒事实,导致审核、批准的领导失误造成工作过错的,管理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6、管理人员因擅自孜变经领导审核、批准的处理决定造成的工作过错,管理人员负全部责任。

7、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镇渡口船舶安全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镇党委每季度,政府每月不少于一次对本镇辖区内渡口

进行现场检查;半年、年终由主要领导带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政府分管安全的领导逢场天,节假日坚持到渡口进行巡查和监督,管船员、签单员必须坚持到渡口监管。

3、镇分管领导每半月、村干部每10天、社长每3天检查或了解一次渡运船舶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专职管船员每月进行现场检查时间不得少于20天,兼职管船员不得少于10天。

5、管船员每半月对辖区内渡口船舶证书证照、安全设施设备检查一次,现场问题及时纠正。

6、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安监、交通和海事机构。

**镇渡口船舶隐患整改跟踪制度

1、镇管船办镇党委、政府、管船办本身检查及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检查发现或通报整改的安全隐患必须建立隐患登记整改台帐,制定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落实整改责任人。

2、渡运船舶安全隐患的整改分限期整改和停航整改。凡属重大安全隐患,涉及到船舶航行安全的,一律停航整改,并由镇管船办负责监管。对船舶安全航行无重大影响的,可以限期整改。

3、在整改时限内完成隐患整改的,整改责任人要向镇管船办报告,由镇管船办负责复查,并负责向查出隐患的单位或领导书面报告(或回复),超过时限未完成整改,不论隐患大小一律停航;涉及到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镇管船办要及时向安监、交通、海事机构报告并申请复查。

4、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渡运船舶,要及时通报到船主所在的村社,或在联组成员中通报,发动全员参与监督,督促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5、镇管船办每月对本辖区的渡运船舶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进行汇总,并在每月镇党委、政府会议上通报。

6、对重大、处理棘手的安全隐患,镇党委、政府应专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方案,落实跟踪整改责任人。

推荐第9篇: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四川省

【发布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65号 【发布日期】2013-02-06 【生效日期】2013-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6日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渡口管理,维护渡运秩序,方便公众出行,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渡口的建设、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

前款所称渡口,是指连接河流、湖泊、水库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内的水域两岸,运送人员、货物、车辆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水域、码头、渡船以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第三条 渡口管理遵循安全第

一、服务民生、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减少总量,提升质量,鼓励撤渡建桥,推进公益性渡口建设。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航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渡口监督管理职责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水务、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教育、公安、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渡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负责渡口的规划和审批,制定公益性渡口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渡口管理责任制度并督促落实,组织开展渡口安全监督检查;

(三)加大渡口建设投入,为渡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将公益性渡口码头的建设及维护、渡船的更新改造及维护、船员补助、渡船保险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负责渡口交通事故的处置和善后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建立健全渡口日常管理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机构和人员;

(二)负责对渡船船员和渡口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公益性渡口的渡船船员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渡口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四)负责公益性渡口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五)建立健全渡船自救互救机制,实施渡运有关应急救援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水库、水电站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内的水域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特定水域管理机构)负责所辖水域内的渡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航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落实渡口安全生产与管理制度;

(二)负责渡船的检验、登记和渡船船员适任证书、证件的核发;

(三)开展渡口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渡口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

(四)开展渡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取证,按照规定作出决定或者提出调查处理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渡口管理的行业标准、规范。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渡口安全管理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水务部门依法查处渔业船舶非法载客渡运行为,查处在渡运水域内的捕捞、养殖等行为;

(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加强学生渡运安全教育;

(四)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渡口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妨害公共安全和渡运秩序、破坏渡口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设置与建设

第十条 设置渡口应当符合流域、城乡、航运和防洪等规划,综合考虑渡运实际需求、安全等因素。

第十一条 设置渡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方便乘客上下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及设施;

(二)具有符合规定的码头、道路及候船设施,具备乘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安全设施,按照规定设置视频监控等监管设施和配备救生、消防、应急通信设施;

(三)配备合格的渡船;

(四)配备相应资质的船员。

车渡渡口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与公路相连接的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满足渡运量需要的引道;设置完善的交通标志、标线及防滑、防撞等安全设施。

申请夜间航行的渡口,其航道、航标及照明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经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渡口,申请人应当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渡口选址意见书,经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明确渡口区域界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渡口,应当经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分别审批后,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迁移或者撤销渡口,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设施,妥善处置渡船。

第十三条 因修建水电站、水库等新增水域确需设置渡口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水电站、水库等工程立项前报经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将渡口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照规定投入使用,并承担渡口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费用。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批准要求建设渡口。渡口建设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特定水域管理机构应当在码头设置公告牌,勘划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梯级河段和库区的渡口还应当设置警戒控制流量标识和停航封渡控制流量标识。

公告牌应当标明渡口名称、渡口区域、渡运路线、渡运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四章 渡船和船员

第十六条 渡船应当依法检验、登记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登记证书。渡船的建造、改造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生产企业承担,并严格按照审批图纸进行。公益性渡口的渡船应当实行船型标准化。

第十七条 渡船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和载客(车)定额、渡运安全须知等有关事项,设置号灯、号型等安全标识。

渡船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安全护栏。车渡渡船应当在甲板勘划泊车区域及禁载线,设置防滑、防撞装置。

渡船应当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不得擅自改变结构和使用性能。 第十八条 渡船船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渡船配备的船员人数不得低于核定的最低安全配员。

第十九条 渡船船员应当参加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安全航行规定,督促乘客按照规定穿戴救生设施,制止和纠正乘客、车辆违法行为。

任何人不得指使、强令渡船船员违章操作。

第二十条 渡船渡运时,渡船、渡船船员的相关证书、证件应当随船携带。

渔业船舶、自用船舶不得从事渡运。

第五章 渡运安全

第二十一条 渡船应当在渡运水域内符合安全操作要求的航线航行。超过渡运警戒水位或者警戒控制流量时,应当按照规定减载;达到停航封渡水位或者停航封渡控制流量时,应当立即停渡。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渡运水域内采砂、捕捞、养殖和擅自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禁止向渡运水域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 水电站、水库等管理单位因调水、蓄放水作业可能导致渡口水位急剧变化、影响渡运安全的,应当事先向社会发布水情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 渡船应当按照要求装载运输,控制荷载分布,保证装载平衡,具体标准和规范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乘客过渡,应当遵守渡口安全管理规定,听从渡口工作人员指挥,维护渡运秩序,按照规定穿戴救生设施,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车辆过渡,驾驶人员应当遵守渡口安全管理规定,听从渡口工作人员指挥,维护渡运秩序,严格执行安全驾驶操作规范。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渡运:

(一)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危及渡运安全的;

(二)渡船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配备不符合规定的;

(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或者装运危险品的机动车辆和客运车辆同船混载的;

(四)超员或者超载的;

(五)渡船船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或者酒后驾船的;

(六)其他影响渡运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特定水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渡船签单发航制度。日均流量300人次以上的渡口,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航次签单发航;其他渡口的签单发航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特定水域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签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渡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渡运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时,应当向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特定水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渡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遵守渡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实施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建立船舶自救互救机制,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应急救助演练。 第二十九条 渡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员应当立即实施救援,并按照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事故的救助、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条 渡船应当依法投保乘客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关保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配备渡船的消防、救生、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的;

(二)不按规定配备渡船船员的;

(三)渡运时渡船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未随船携带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夜间航行的;

(五)装运危险品的机动车辆和客运车辆同船混载的;

(六)擅自改变渡船结构和使用性能的。

第三十三条 渡船船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一)酒后驾船的;

(二)未按照要求装载运输的;

(三)渡运时相关船员证书、证件未随船携带的;

(四)遇有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仍然渡运的。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一)迁移、撤销渡口,未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设施的;

(二)无相应资质建造、改造渡船的;

(三)在渡运水域内采砂、捕捞、养殖的;

(四)在渡运水域内擅自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

(五)向渡运水域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可以在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渡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公益性渡口是指为满足公众出行需要,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给予全额或者部分经费补助的客渡渡口。 渡船是指经批准往返于渡运水域内或者航程的任一起止点在渡口内短途运送人员、货物和车辆的船舶。

渡船船员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证书、证件的渡船驾驶人员、轮机人员和船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推荐第10篇:公路渡口管理规定

公路渡口管理规定

来源:作者:编辑:管理员日期:2012-05-08点击率:170[我要打印][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法规标题:公路渡口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通部令第11号

发布日期:1990年3月7日

实施日期:1990年4月1日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渡口管理,确保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渡口,是指由公路主管部门管理、连通水域两岸的公路,专门供运送机动车辆(包括同时搭载人员)的渡船停靠的人工构造物及相应设施,包括渡口的引道、码头、安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公路渡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道、省道上的公路渡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上的公路渡口,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上的公路渡口,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公路主管部门可授权公路管理机构管理公路渡口。

第四条 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在一般情况下不宜设置渡口;县道、乡道上设置或迁移渡口,应征求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和航道部门的意见后,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渡口的设置或迁移,由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第五条 公路渡口应根据其规模、形式和渡运量,设置相应的管理单位,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并可根据管理需要,报请当地人民政 1

府批准,设立渡口公安派出所。

第六条 公路渡口应根据其形式、渡运量、水域情况和车辆过渡要求,合理设置码头、引道和配备渡船,设置必要的标志、助航导航设施、通信设施、安全消防设施、救生等设施。

渡口引道的宽度、纵坡和码头的设置,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以及其他有关的标准。

第七条 公路渡口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八条 公路渡口应设立明显的“渡口管理区”标志,并设置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制定的《渡口守则》或《过渡须知》标牌。渡口管理人员应当向过往人员宣传安全渡运知识。

第九条 公路渡口的渡船,必须经港航监督部门登记和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持有合格证书或文件的,才能投入渡运。未经登记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渡运。

第十条 公路渡口应建立健全船舶维修、航前检查、定期检查、安全航行、交接班和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保证渡船处于适航状态。

第十一条 公路渡口渡船的驾驶、轮机人员,须经港航监督部门考试,取得相应等级的适任证书后,才能上船工作。

第十二条 公路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应接受港航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渡船及船上人员应接受港航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公路渡口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渡口的养护。冬季应及时清除引道、码头和渡船上的冰雪;汛期或潮汛退水后应及时清除淤积泥砂、杂物和其他碍航物。

第十四条 公路渡口管理人员应科学地组织渡运,合理安排运力,提高渡运效率,尽量缩短车辆和人员待渡时间。

第十五条 车辆和人员过渡,必须服从渡口管理人员的指挥。车辆在渡口管理区域内应低速行驶,根据渡口管理人员的安排在指定地点候渡。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工程抢险车、救助指挥车、运钞车等特种车辆以及客运班车,可在渡口管理人员的指挥下优先过渡,其它车辆按抵达的先后次序过渡。任何车辆均不得争道抢渡。

机动车驾驶员不得将制动、转向系统不良和有其他故障影响安全行车的车辆驶上渡船。

第十六条 装载物超长、超宽、超高的车辆或重型车辆过渡,须事先征得渡口管理单位和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采取有效技术保护措施后,才准过渡。

第十七条 当载有易燃、易爆、易腐、易挥发、易污染及其它危险品的车辆过渡时,应尽量远离其他车辆停放。车辆驾驶人员须向渡口管理人员出示主管部门签发的“危险品运输许可证”,渡口管理人员应视情况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安排渡运。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不得与客车同时过渡;严禁任何人隐瞒、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过渡。

第十八条 公路渡口的渡船应严格按照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载重装载,并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严禁船舶吃水超过核定载重水线。渡口管理人员应严格控制荷载分布,保持装载平衡,确保渡运安全。

第十九条 车辆通过公路渡口,随车人员应下车过渡。人员下车后,车辆才能驶上渡船。车辆驶离渡船后,人员才能上车。上船时先车辆后人员,下船时先人员后车辆。每轮次客、货车辆应保持合理比例,并使船舶甲板留有足够的位置供人员安全站立。车辆驶上渡船后,驾驶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待渡船到达对面码头并安全停靠后,再依次驶离渡口区域。

第二十条 公路渡口一经开渡,不得随意停渡。但遇浓雾、大风、暴雨、洪水、急流以及河床变迁等情况,危及渡运安全时,公路渡口管理单位有权发布公告停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渡运或徇情渡运。

第二十一条 在通航河流上,公路渡口的渡船和其它航经渡口的船舶均应加强了望,谨慎操作,严格遵守避碰规则,防止碰撞事故的发生。未经允许,其他船舶不得随意在渡口码头停靠。

第二十二条 当渡口发生交通事故时,渡口管理单位应立即组织抢救。在引道、码头上发生的事故,须报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在渡船及其跳板上发生的事故,须报请港航监督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路渡口渡政管理是公路路政管理的一部分。公路管理机构和渡口管理人员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破坏公路渡口设施和危害渡运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路渡口的管理实行以渡养渡的管理制度。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路管理机构可对过往渡口的车辆征收过渡费。过渡费视同公路养路费进行使用和管理。过渡费票证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商税务部门后统一印制、核发。征费人员应严格按核定标准收费,不得索取额外报酬。

第二十五条 在公路渡口码头、引道两侧修建永久性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码头、引道边沟外缘的间距规定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

第二十六条 公路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修筑导流坝、倾倒垃圾和随意压缩或扩宽河床,也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在渡口管理区域内埋设水下电缆、管道、从事其他有碍渡口设施和渡运安全的活动,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公路渡口的码头、引道上摆摊设点、装卸货物、设置障碍。禁止随船叫卖和在渡船上摆摊。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管理和调度指挥,造成渡口管理区严重交通阻塞的人员和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和渡口管理人员应暂停其过渡。

第二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责令恢复原状、责令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

第三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的人员和渡口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六二年一月交通部发布的《公路渡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11篇: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2005年修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20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渡口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有渡口及与渡口安全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个人。

本办法所称渡口,是指设于河流、湖泊、水库、沿海邻近岛屿间专供渡运人、货、车的场所及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场地、道路、水域、码头、渡船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第三条 渡口分为三类:

(一)设于市镇港埠、渡运量较大的渡口为交通渡;

(二)设于乡村或集镇的渡口为乡镇渡;

(三)设于企事业单位专用场所或旅游风景点的渡口为专用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渡口安全管理工作。渡口安全管理任务繁重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渡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简称渡口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渡船和渡船船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渡船的检验、发证工作。

第五条 渡口安全管理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渡口经营者对渡口安全负全面责任,渡口安全主管部门和乡镇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对渡口安全负领导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当地非经营性义渡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渡口经营实行“以渡养渡”的原则。

渡运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渡口安全主管部门核定。乡镇渡收费不足以维持正常开支的,当地人民政府应予解决。

第七条 对渡口安全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渡口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

第八条 设置、迁移、撤销渡口,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并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跨行政区域的渡口,须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报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撤销渡口。

第九条 渡口应当设置在岸平水缓、视线良好、旅客上下方便的地段。渡口不得设置在狭窄、弯曲、流急波漩或靠近易爆易燃生产场所、仓库等地段,不得妨碍航道畅通和排洪泄洪。

设置渡运机动车辆的渡口,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渡口管理的规定。禁止在通航水域设置缆渡。

第十条 渡口两岸必须修建合适的码头或埠头,设置明显的《渡口守则》标牌和警戒水位停渡标志。

第十一条 渡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系缆桩、跳板以及其他方便旅客上下和渡船靠泊的安全设备、候船设备或设施,并保持各项设备和设施的完好。

第十二条 设置营业性渡口,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当地工商、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迁移或撤销渡口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三章 渡船和渡工

第十三条 渡船(包括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下同)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海事管理机构登记,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或渡船证。未经检验、登记发证的渡船,不得投入渡运。

渡船应当按规定办理签证和年度检验。

第十四条 渡口经营者应当确保渡船适航。严禁水泥船作渡船使用。第十五条 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十六条 渡船两舷应当设置安全栏杆,渡运机动车辆的渡船应当在甲板两端设置防滑装置。

第十七条 渡船应当标明:船名、核定乘客定额、载重水线和抗风等级。渡船应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部位载客运货。

第十八条 渡船经营者应当按规定配备渡工(船员,下同),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九条 渡工应当由责任心强、技术好、熟悉航道、身体健康,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渡工证或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担任。严禁无证人员担任渡工。

第二十条 渡工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上安全操作制度。

第四章 渡运

第二十一条 渡船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横渡时严禁抢越沿流行驶中的他船船头。

第二十二条 需要渡运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和超高、超宽、超长、超重的车辆的,须出示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运准渡证明,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渡运。

禁止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和营运客车同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渡运:

(一)超员或超载的;

(二)装载不当,影响安全渡运的;

(三)天气恶劣或发现其他危险情况的;

(四)船员配备不足或渡船不适航的;

(五)其他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渡口经营者对中小学生、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旅客过渡,应当予以照顾。

第五章 渡口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渡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渡口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渡设置后,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渡工应当签订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书。

交通渡、专用渡设置后,其主管部门与经营者、经营者与渡船负责人、渡船负责人与渡工应当签订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 渡口安全主管部门履行下列渡口安全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渡口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监督检查渡口经营者落实渡运安全责任制的情况;

(三)制定渡口安全管理制度,及时调处渡口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统一规划渡口的更新改造;

(五)对渡口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颁发合格证书;

(六)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七)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渡口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渡口所在行政村和渡口经营者的渡口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专兼职渡口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渡口安全设施养护、使用情况的检查;

(三)督促渡口经营者和渡工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二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履行下列渡口安全管理职责:

(一)依法办理渡船检验、登记,核发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或渡船证;

(二)负责渡工的技术考核,核发渡工证或船员适任证书;

(三)开展对渡船适航和渡船船员适任情况的检查;

(四)调查处理渡船交通事故。

第二十九条 渡口经营者承担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配备专职渡口安全管理人员;

(二)按规定配备渡工;

(三)负责渡口安全教育;

(四)确保渡船适航和渡口设施的完好有效;

(五)维护渡口的安全秩序,制止超载抢渡,渡运高峰期应增加渡船班次;

(六)组织实施安全管理责任制;

(七)及时消除渡口安全隐患;

(八)渡船发生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救援措施,并向渡口安全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九)其他有关渡口安全管理的工作。

第三十条 渡工承担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坚守岗位,遵守航行规则;

(二)不得超载航行、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不得在大风、浓雾、洪水、急流等危险情况下航行;

(三)宣传《渡口守则》,维护渡运秩序;

(四)检查渡船是否适航,发现渡船不适航时,及时向经营者报告;

(五)渡船发生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救援措施,进行现场抢救,并向渡口经营者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六)渡口经营者交办的其他安全事项。

第三十一条 渡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渡口的治安秩序。

第三十二条渡口所在地的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渡口安全教育,协助维持学生渡运秩序。

第三十三条 过渡旅客应遵守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规定,服从渡口安全管理人员或渡工的指挥。禁止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携带上船。

第六章 渡船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渡船发生交通事故,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调查处理。渡口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

第三十五条 渡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当地人民政府、渡口安全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及时到现场组织抢救、处理善后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六条 因渡船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调解;不申请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渡口安全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撤除或恢复,由此产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迁移人、撤销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渡口安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渡口安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建立渡运安全责任制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渡口安全主管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罚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渡口安全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渡船交通事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浙政〔1987〕46号)同时废止。

第12篇:祁家渡口216

祁家渡口(216页)

位于刘家峡水库大坝上游4千米国道213线59-60千米处,是横跨刘家峡水库的机动船渡口。常水期渡口水域宽220米,最深处85米,流速.027米每秒。南岸码头为东乡县辖境,北岸码头为永靖县辖地。国家在两岸岩石上修建永久性码头。码头路基以水库最底水位1694米、最高水位1735米、高差41米设计;北岸长470米,南岸长406米,路基宽6米,坡度9%。1986年,共有渡船2艘,其中铁驳船1艘,载重能力60吨,可同时驳运解放牌载重汽车6辆;拖轮1艘,载重能力38.5吨,航速15千米没小时。渡口工设渡运班2个,实行每日2班连续工作制,往返过渡一次约需12分钟。1986年,日均汽车流动量为122车(次)。

1990年,省上从陇南碧口调拨机船1艘。1995年,渡口库存2艘战备船开始启用。2001年,因部分船舶达到报废年限停用。省交通厅拨款232万元,建造总马力280千瓦的汽车滚装船“通达号”1艘,2002年11月正式下水渡运。至2005年,祁家渡口共有渡船2艘,总马力560千瓦。其中正常摆渡1艘,另1艘备用。全年摆渡车辆25795辆,收取过路费204703元。

第13篇: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

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渡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内河、湖泊、运河、水库及沿海岛屿设置的乡镇口,按本办法管理。城市的渡口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县(市)交通局是乡镇渡口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交通管理站(或交通管理,下同)负责辖区内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教育、检查督促渡口及渡般人员遵守有关规则。

企业、事业单位,农林场所设的渡口,由主办单位负责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县(市)交通局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县(市)以下各级公安机关应协助交通部门维护渡口秩序和治安管理。

第六条 船舶检验部门负责渡船的检验发证工作。

港航(务)监督机关负责渡船人员(包括驾驶员、轮机员及非机动船的渡工,下同)的考试证及海损事故及调查处理。

第七条 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直接经营单位或个人对渡口和渡船的安全负责,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渡船实行承包必须落实安全措施,无证人员不得投标和承包渡船营运。

第八条 设置渡口必须报当地港航(务)监督机关、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核,由县(市)交通局批准(跨县的由有关县交通局共同批准),并报县(市)公安局备案。

第九条 渡口必须设置:码头或台阶,牢固的缆桩、跳板及便于上下渡船的安全设备,“渡口守则”牌,候船设施等,夜晚营运的渡口还应设有照明设备。

第十条 洪水期、假日、圩日或集会日等渡运繁忙期间,经营单位应增派人员,当地乡(镇)政府、交通管理站和公安派出所等应视情况派员到渡口,共同维护秩序。

第十一条 渡船(包括机动船和人力船)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按航区核定船舶干舷,勘划载重线,核定乘客定额,领取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营运。

渡船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并按规定办理营运检验,严禁无证和超期渡运。第十二条 营运渡船的船主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第十三条 营运渡船的船主应办理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 新造或改造机动渡船,须将设计图纸及稳性等资料送船舶检验部门批准后方能施工。

第十五条 需要用非渡船临时运载乘客,应向船检部门申请检验,领取临时乘客定额证书方可渡运。

第十六条 渡船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经港航(务)监督机关考试合格并领有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渡船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调换人员须经交通管理站同意并到港航(务)监督机关办理任(解)职手续(人力渡船的渡工除外)。

第十八条 渡船驾驶人员必须遵守驾驶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夜航必须按规定显示号灯。

第十九条 渡船应在明显处标明船名及乘客定额,按船检部门核定的载客额及载重线装载,不得超载。

第二十条 渡船停稳靠牢后方能上下乘客,渡船人员应维持乘客上下船秩序,为乘客过渡提供方便。不得随意停航罢渡,不得刁难乘客。

第二十一条 渡船航行中发生危险或乘客落水,渡船人员必须积极抢救,不得回避;发生海损事故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港航(务)监督或主管机关如实报告。

第二十二条 渡般人员必须做好渡船的经常性检查、保养和维修。

第二十三条 渡船人员应注意水情及天气变化,洪水期应适当减载,并增加渡工,发理雷雨大风征兆时应暂停渡运。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渡运:

(一)乘客超载或超重超干舷的;

(二)无船舶检验证书或适航期已满的;

(三)船体严重漏水或属具不全的;

(四)渡船人员未有牌照的;

(五)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的;

(六)遇大风大浪、大雾等恶劣天气及洪峰、水流湍急等有碍安全渡运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碍安全航行的。

第二十五条 乘客守则:

(一)渡船停稳后,依次序上下船,不得争先恐后,上船后按指定位置坐好。

(二)船满载时,应立即停止上船;船超载时,后上者应自觉离船,渡工有权责令后上者离船。

(三)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及剧毒等危险品乘船。

(四)听从渡船人员指挥,渡运遇有危险时,应配合保持船身平衡,不得惊扰骚动。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者,乡(镇)人民政府或经营单位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由主管机关或港航(务)监督机关视情节给予警告及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属领导玩忽职守者,应追究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罚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罚款收入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人民委员会1960年8月10日颁布的《广东省渡口及渡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14篇:渡口爱情诗歌(定稿)

那年送你的渡口,让我喝一杯相思的酒。

那一艘载你的舟,轻轻划开我心的伤口。

那场美丽的邂逅,深深种下心头。

一叶孤帆小舟,装满我思念的忧愁。

不知你何时能够回头,回到这离别的渡口。

春暖花开的时候,河岸飘飞的剑柳,梦里又见你的温柔。

那时相约的渡口,却不见你的回首,我终在此苦苦等候。

不知度过几个春秋,等你又等了多久,始终没能牵起你手。

小舟远远的走,这冰冷渡口,只余下我独自消瘦。

泪儿放肆的流,那苦苦等候,饮成我一生愁肠酒。

飘零的小舟,能否感知我的祈求,乘你回到这个渡口,稍稍为我停留,解去相思的愁。

谁把承诺抛在脑后,却将我心带走,不管你是否回首,我愿在此永远等候。

荒凉的渡口,是谁在独守,眼泪飞流,却追不上有你的舟。

想你的酒,喝醉黄昏的忧,是否你能回头,消去我的愁,与我此生相守。

第15篇:陈家渡口抒情散文

小的时候,去外婆家做客,路程虽然不是很遥远,但必须要通过摆渡过河才能到达。

陈家渡口,是外婆家村西南的摆渡口。记忆中的外婆家摆渡口,有的说是“陈家渡口”,又有说是“泗溪街渡口”。因为渡口的南岸是老家泗溪公社(现新溪乡)所在地,又是方圆几里地的集贸中心——泗溪街,繁华热闹、熙熙攘攘,不知内情的村民便另有说词。

但事实上就是陈家渡口。其理由与渊源十分清晰。摆渡口的船具、码头、船工和避雨亭、碑记以及来往的人群大多是来自外婆家的村庄。而南岸少数过往的除走亲戚之外,都是渡河后还要步行七八华里地去乘坐浙赣铁路线上的火车,或是上班上学,或是采购乡村稀缺物资。

从地理位置看,老家位于新余市渝水区最东端,东临吉安市新干县的三湖镇和荷埠乡,北倚宜春市清江县(现樟树市)昌傅镇,属三县交界之处。从行政区划来说,陈家渡口属宜春市,而渡口南岸的泗溪街则属新余市,分属不同的地市。但从空间距离来讲,陈家渡口与南岸泗溪街只是一河之隔,风吹河水波连波,说不出的亲近与情愫。站在北岸高高的河堤上,一眼可望见河对岸的青石与水泥混砌的码头和层层叠叠堆积的大小不同、形状各异的家用陶器,以及河堤外侧歪歪斜斜的木店铺和瓦房店铺,也听得到铁匠铺里叮叮当当的打铁声,甚至看见和闻到袅袅炊烟中小吃摊上飘过来的油条和清汤包面的香味。

据村史记载,陈家渡口为袁河上五大古渡口之一,也是袁河下游过往人群最多的渡口。建于明末清初年间,渡口早先置有凉亭和碑记,*破“四旧”时全部毁坏,只剩下渡口与河堤边上几排稀松的乌杞树和苦棟树。每逢农历

二、

五、八泗溪街赶集,来往的人一拔接着一拔,拥挤不堪。因为相近,走动频繁,又同饮袁河水,所以附近周边的村民土话和音调基本相同,邻帮之间互为结缘开亲比比皆是。从部队回来在新余工作生活多年,有时候在市区碰巧相遇陈家渡口的人还会认为是清江老乡呢。

陈家渡口的外婆家村庄,官名叫兰溪村,平常民间却称为长兰陈家,人口近三千,是远近闻名的大村庄,据说当时有地主和富农成份的村民占比较多,看来是个富甲之地。村内明末清初的一些古民居还保存完好。因受地理环境影响,许是曾经是个温婉可人的姑娘,被多情的袁河水相中,于是轻轻地伸出一只手臂,便将村庄圈入臂弯。这一圈,村庄便倚在袁河的胸口不知多少年,因此向南前行,无论你是出去还是想进去,就必要经过渡口。

袁河因为季节的不同,雨水的多寡,河水在不同的时候就会有不同的水位。有时碰到水位暴涨,渡口的位置就设置河堤台阶下,当水位下降时则要在沙滩上步行几十米再上船。江湖人说,无论大小船都需三块板,即一块是跳板,另两块分别放在船头和船尾,可陈家渡口的船我却只见过跳板和一块放置船尾的木条板。由于河水的亲吻,两岸的土地自然就水汪汪、油光光、软绵绵的,这样的泥土还没有从陶醉中苏醒,是无法承载任何重量的。无论是精壮汉子宽宽的脚掌、毛边的布鞋;还是俏丽的小媳妇玲珑的小脚、绣花的新鞋,只要你跳下船,踏上河床,无一豁免,泥沙地都会和你来个亲密接触,将你的脚深深的拉入淤泥里,弄出一身的泥调,引得人们一通哄堂大笑。

包产到户后,陈家渡口的渡船承包给了成份与出身不好、刚脱帽不久的振生大叔。在我的记忆里,他家和其他十几户成份不好的人家,共同居住在村里最东端那五进间大祠堂里。年长一些大伯说他生性聪明、勤快有余。接手摆渡后他就在渡口河堤旁建造了几间瓦房店,晚上值夜守船,空闲卖买一些商品和食品供过渡人采购,既方便了过渡人,又增加了不少额外收入。陈家渡口的渡船,是一条大木船,可容纳二三十人同渡。早先,平日里一前一后两人用船篙行船,涨大水时,两人面对面摇橹扳舵,这时的船就荡起了秋天,船舷上甚至挽上水来。后来改成柴油机动力行船,十分省力且很平稳。村里规定,本村人坐船免费,其他外乡人收费五分,后来涨成一角或伍角不等。

因是附近主要渡口,常见一些本地在外工作的官员乘坐小汽车到渡口,然后摆渡过河由对岸的人接送。黑色发亮呈乌龟壳状的小汽车一停就一整天,引来不少围观人群。一天之中,可能只有夜深人静时,渡口是幽静的、清闲的,其余的时间总是忙碌异常。渡口只有一条船,无论你是想去南岸或是北岸,如果船在对岸,你只有一个对策,那就是耐心的等待。船上有人还好,这等待总是有限的,若船上没人,这等待就成了无限的期待。单是这等待,就给了我无数美好的回忆。

因此,袁河、渡口、木渡船、沙滩地和外婆家……就是一串串美丽的意象,那些曾经的苦与累,痛与梦,念想与翘盼就时时浮现眼帘,让人难于忘却!

衔接两岸交通的陈家渡口,有着别样的情怀,也同时磨炼了人们的耐心,而每每在渡口这一番等待中,多少青春年华记载了多少人和事,都成了记忆深处的美好回忆。

我的童年和少年时光大部分是在陈家渡口外婆家渡过的,美妙而且难忘。据母亲回忆,外婆是一个勤劳吃苦、善良朴实的家庭主妇,外公去世早,瘦弱的外婆用她并不宽阔的脊背扛起了整个家,养育了母亲和三个舅舅立业成家,疲惫的眼神、龟裂的双手,是她一生辛勤操劳的结果。

母亲和三个舅舅也乖巧懂事,深知外婆的良苦用心,先后在同龄人中纷纷脱颖而出:大舅在别人的引荐下到了村南方三十里外的新干县农机厂工作;二舅由于忠厚老实被选为村干部;三舅打小睿智聪慧、勤奋好学,凭着厚实的文化功底,二十岁出头就当上了县委书记的秘书。舅舅们的成就一直影响着我人生前行的步伐,特别是三舅那厚道为人和孜孜不倦学习的精神永远令我神往。曾经我记得,削瘦的三舅有一对很有神的双眼,像一泓清溪蓄下的两汪深潭,蕴藏着内在的活力。每年暑期,我和二舅的儿子芳根都会相约陈家渡口,再步行三十多里到县城三舅家住上一小段时间。乡村长大的孩子,没有晚上洗脸洗脚的习惯,但每次三舅都会慈祥地缓缓地告之我们要如何讲究卫生、又如何要勤勉上进等生活与人生知识。那天晚上,我俩依旧安排在他办公室隔壁房间里休息,待半夜时分,朦胧中,我发现办公室里还一直亮着灯光。夏季的夜晚,天气又闷又热,只见三舅伏在桌上一边翻阅书籍,一边认真地写着笔记,汗水浸透了他的后背,他全然不知。我轻轻地下了床,准备找来毛巾递过去,这时几只蚊子“嗡嗡”作响,努力盘旋在三舅的肩膀上,我毫不犹豫一巴掌拍过去,惊动了三舅,但他不在意地用毛巾擦了汗后又埋头工作起来,当我重新上床睡觉时,只听得时针“当当”地敲了十二下。三舅的这种废寝忘食的工作情怀深深地印烙在我的心里。

惊风飘白日,光景西驰流。

时光就像太阳和月亮一样地穿梭来去,无法把握,也无法挽留,余下的只有远去的旧人故事那许多的无奈和遗憾。在漫长的人生旅途中,舅舅们的平凡言行时刻陪伴着我,为我撑起了蔚蓝的天空,指明了人生的航标,勾勒了瑰丽的风景线。

定格在儿时记忆里的陈家渡口,已经在人们的生活中慢慢地淡去,并很快又从外婆家那高高的河堤下的沙滩上,永远地消失了。如今,代替陈家渡口的却是一座宽阔的大桥横跨南北两岸,就像一条七色彩虹挂在空中,美丽耀眼。

昔日的陈家渡口,多少依依惜别的画面和多少烟雨迷蒙、酸甜苦辣的景致,全都随着紊乱的摆渡脚步,伴着船上发动机那“突突”的响声,消失在人们坚毅的记忆里,而这些不经意的画面将永远成为经典的镜头。尽管如此,陈家渡口那根长长的摆渡缆绳却始终紧紧地系在我的心海上,只要我轻轻地拉动它,陈家渡口的画面总能清晰的来到眼前!

第16篇:荆州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荆州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荆州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祥喜

二○○八年四月一日

荆州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渡口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渡口及与渡口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渡口,是指设于本市境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旅游风景区等水域,常年或季节性从事专供渡运客、货、车的场所及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场所、水域、码头、渡船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渡口的设置、撤销

第五条 设置、撤销渡口,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机构的意见。

跨行政区域的渡口的设置、撤销,由设置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两岸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后按前款规定分别报批。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撤销渡口。

第六条 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方便旅客上下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不得设置在狭窄、弯曲、水流湍急紊乱地段,不得妨碍航道畅通和排洪泄洪。

公路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渡口管理的规定。

禁止在通航水域设置缆渡。

第七条 渡口两岸必须设立明显的渡口标志牌、公示牌、警示牌和渡口守则牌,在有条件的地方修建合适的码头、坡道、候渡室(棚)。

第八条 适宜建桥的水域,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撤渡建桥。

第三章 渡船

第九条 渡船(包括机动渡船和非机动渡船,不含农用船、渔船)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海事机构登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许可,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船舶营业运输证并按规定办理签证和年度检验。渡运时所有证书、证件必须随船备查。

未经检验、登记发证的渡船不得投入营运。

第十条 渡口经营者应当确保渡船适航,禁止擅自改变船舶结构和使用性能。

第十一条 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等安全设施和设备,所配设施、设备应摆放正确,便于取用。

第十二条 渡船两舷应设置防护栏杆,汽车渡船应在甲板两端设置防滑装置。

第十三条 渡船应当标明:船名、载客(车)定额、载重线标志和抗风等级。渡船应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部位载客运货。

第十四条 每处渡口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配置渡船。

第四章 渡工

第十五条 渡口经营者应当按规定配备渡工(船员,下同),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六条 渡工应当由责任心强、技术熟练、熟悉航道、身体健康,并经海事机构培训考试,取得相应适任证书或合格证件的人员担任。严禁无证人员担任渡工。

第十七条 渡工应当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渡船安全操作制度。

第五章 渡运

第十八条 渡船应当在规定的航区及指定的航线航行;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强行横越顺航道行驶的他船船头。

第十九条 渡船渡运,应按船舶营运证核定的经营范围进行,严禁超范围渡运。

渡运运载危险品的车辆须持有关部门核准的准运准渡证明,并实行专船专渡。

严禁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危险品混载。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渡运:

(一)超员或超载的;

(二)装载不当、影响安全渡运的;

(三)遇有洪水、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或发现其他危险情况的;

(四)渡船不适航或船员配备不足的;

(五)不具备夜航条件夜航的;

(六)其他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渡口经营者对中小学生、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旅客过渡,应当予以照顾。

第二十二条 遇节假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渡运繁忙时节,渡口经营者应当增加渡运次数,并由乡(镇)政府和渡船主管部门组织人员维护现场渡运秩序。

第六章 渡口安全管理及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 渡口安全管理坚持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两级负责,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原则。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渡口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分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渡口安全管理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机制;

(二)每年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渡口安全管理职责,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专(兼)职渡口、船舶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经费;

(三)制定本县(市区)渡口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并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综合考核目标;

(四)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检查,依法制止和取缔无证船舶从事客货运输行为,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予以整改;

(五)负责辖区渡口设置和撤销的审批工作,合理布局渡口,筹措资金,对渡船和渡口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六)制定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处理渡口船舶所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救助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渡口安全管理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村民委员会、渡口所有人、经营人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每年与村委会、渡口所有人(经营人)签订渡口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

(三)设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配备专(兼)职渡口、船舶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经费;

(四)维护渡运秩序,对节假日、重大集会、集市或演出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特别是学生集中过渡,要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五)组织对乡镇船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依法制止、取缔私设渡口和农用船、渔船以及无证船舶从事客货运输;

(六)协助海事机构调查处理渡口船舶水上交通事故;

(七)督促渡口所有人、经营人落实海事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情况反馈到海事机构。

第二十六条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行使水上交通安全监察职能:

(一)负责管辖水域内安全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加强对渡口、渡船、渡工及渡运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消除安全隐患;

(三)对渡口设置、撤销进行现场勘验,出具勘验报告,供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时参考;

(四)办理渡船登记、检验和进出港签证,核发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和航行签证簿;

(五)负责渡工培训考试,核发船员适任证书(或渡工证);

(六)参与调查处理渡口船舶所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二十七条 渡口主管单位和渡口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自觉遵守渡口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渡运安全宣传教育;

(三)配备专(兼)职渡口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配备渡工;

(五)经常检查渡船和渡运安全设施,及时消除渡运安全隐患,确保渡船适航和渡口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六)维护渡口的安全秩序,制止超员超载超航区(线)等违章冒险渡运行为,渡运高峰期合理调度、增加渡运班次;

(七)经常组织渡船和渡工进行应急救助演练。

第二十八条 渡工安全职责

(一)坚守岗位,遵守航行规则,严守操作规程;

(二)不超载超航区(线)航行,不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不在大风、浓雾、洪水、急流等危险情况下航行;

(三)宣传《渡口守则》,维护渡运秩序,督促乘客按规定穿着救生衣;

(四)做好渡船日常检查及维修保养工作,发现渡船不适航时,应立即停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向经营者和主管部门报告;

(五)渡船发生事故或乘客落水时,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并向渡口经营者、渡口管理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海事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 渡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渡口的治安秩序。 第三十条 渡口所在地的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水上交通安全教育,协助维持学生渡运秩序。

第三十一条 过渡旅客、车辆应遵守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服从渡口安全管理人员和渡工的指挥。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船。

第七章 渡船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渡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规定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海事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海事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海事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三十三条 渡船发生一般水上交通事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渡船发生较大水上交通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渡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应按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内容上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恢复,因强制撤除或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渡船不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从事渡运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渡船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擅自开航的,由海事机构责令停止渡运;拒不停止的,暂扣渡船;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渡口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合格渡工,由海事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渡运。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渡口所有人或经营人指使、强令渡工违章操作的,由海事机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止渡运;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海事机构对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渡运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不同情节,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置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装、人与危险品混装以及其他危及安全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荆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7篇:渡口学校食堂包工承包合同

渡口学校食堂包工承包合同

甲方:渡口学校

乙方:

根据教育局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经甲、乙双方协商如下:

一、承包金额:按就餐学生和教师人数每人每月9元定出承包总金额,单餐按每月每人66餐加8元计算,招待用餐按每桌每个菜3元补助。其他加班费另外协商。

二、承包期限:工作时间按教育局开学、放假规定的时间为准。

三、承包要求:

1、

2、乙方必须有本校一至两名教师担保,担保人承担30%的责任。乙方负责学校的蒸饭、洗菜、切菜、炒菜、分饭菜、收集发放餐票、打扫食堂卫生、清洗餐具、给食堂炉火添火换煤等工作。

3、

4、

5、严格按照食品卫生及加工要求操作,确保食品卫生安全。饭菜可口,搭配协调。 热爱本职工作,品德高尚,勤俭节约,团结协作,优质服务。工作期间严禁酗酒、打架,不得干扰学校教学和工作秩序。凭票分发饭菜,不许多发或少发,否则发现一份罚100元。

6、

7、

8、

9、按要求定时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不准上岗。确保食堂安全,如属操作不当引发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应按学校要求参加有关卫生知识培训。 如发生食堂和食品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学校报告。

10、按时作息。坚持住校。

11、乙方中途单方终止合同的,自终止合同之日起扣发前一个月工资,合同自动终止。

12、乙方因自身体质原因发生的疾病或主观原因造成的伤害事故,医疗费和误工费自负,甲方概不负责。

13、乙方因工作态度恶劣对师生造成的伤害,由乙方负责。

14、乙方不得干预学校的内部事务,不得搬弄是非。

15、乙方因自身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其后果自负。

四、资金拨付方式:每个学期按五个月算,每月结算一次。从开学的第二个月开始拨付。每期放假后半月内结清所有工资。

五、奖惩办法:如因乙方人为引起的停餐或不按时开餐,按每次300元以上罚款。浪费食物的照价赔偿,人为损坏或遗失食堂财物、食品的,照价赔偿。如有偷窃行为的当场解聘,并罚乙方200元,同时责令乙方负责追回失物或照价赔偿。

六、不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

担保人签字:

2011年2月18日

第18篇:渡口渡船责任书.wps

xxx乡镇船舶、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

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乡镇船舶、渡口、渡船日常及节日期间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有关规定,对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建立和落实县、乡(镇)、村、船“四长”负责制,特制定本责任书。

乡(镇)政府对乡村船舶、渡口、渡船进行管理的主要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乡村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2、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的有关法规和规定,保证本乡(镇)各村渡口设施、渡船状况及消防救生设施、渡工素质符合规范要求。

3、做好乡镇船舶的性质、用途的归类认定工作,禁止非客(渡)船违法载客和客(渡)船违章超载。

4、加强渡口渡船现场管理,在学生集中过渡、群众性活动、节假日、墟日以及恶劣天气期间,组织人员加强现场管理、监控,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5、与村委会或船主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组织落实和考核。

6、督促和组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建造、检验、登记、变更等手续,并督促船员

参加安全和技术培训。

7、严格事故报告制度,禁止瞒报、迟报等现象发生,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8、本年度在管辖的水域内责任制落实,无发生任何渡运和死亡事故的,由县政府予以表彰,因管理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而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9、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县、乡(镇)政府各一份。

xx

县人民政府 二0xx年x月x日

第19篇:后江河渡口随笔

又是赶场天,后江河渡口的人多了起来,我一大早就陪表弟一起去摆渡。

天微阴,后江河伏流初出,水温低而气温高,河水蒸发,河面悬浮着一层薄雾。

船行河上,清风徐来,凉意十足。探手入水,冰凉透骨。水是碧绿的,两岸的山和田野也是碧绿的。岸边多水杉和香树,夏末秋初,水杉叶由绿转黄,色调反倒不如河水碧绿了;香树四季常青,枝叶一律向上,聚拢在一起,像一顶顶绿色大伞。[由整理]

离河远一点儿的地方,是橘林和稻田。橘子还未成熟,稻子却抽穗了。两岸灌木丛生,藤蔓纠结,像一顶顶绿色的帐篷。

河流中段,危崖高耸,绝壁千寻,河道夹在中央,天就只剩窄窄的一条了,往上或向下才逐渐开阔。

乡下人赶场图早。离城近的,多上街卖蔬菜水果;稍远的,多卖稻谷苞谷,洋芋红薯。背背篓的妇女和挑担子的男人,到了渡口多半坐船,空手的多沿河步行。一些孩子见渡船开了,便在岸上追着跑。

中午时分,我和表弟坐在船上,等回家的乘客。天气闷热,表弟伏在船尾小睡,我坐在船舷上四处张望。

初秋是枯水季节,电站得在白天关闸蓄水,晚上开闸发电。拦河坝边,二舅临时在渡口搭了一间小屋,对岸是一栋两层楼房,住着一位看闸老人。

在我张望之际,一位背背篓的老人上了船。他一坐下,便从衣袋里掏出小烟杆,横放在膝上,然后又掏出一个塑料袋,取出一片叶子烟,用指甲掐成等长的几截后,再展开其中一截,将其余几截卷在里面。

烟卷好了,装进竹杆铜嘴的烟杆。叼在嘴里后,老人从另一个衣袋里取出打火机,将叶子烟点燃,吧嗒吧嗒地吸起来。他的牙差不多掉光了,每吸一口都很用力,两鳃的皮肉都快挤到了一块儿。

老人上身穿着中山装,脚穿草鞋,左胸第二个衣扣眼上,系着一根发黑的红线,线的一端伸进了上衣口袋。

见表弟醒了,老人伸手将红线轻轻一提,拉出一个绿色的小布袋。他一层接一层地打开叠着的布袋,拿出唯一的伍元钱递给表弟。

船费是五角,表弟找了四张一元的和一张五角的给他。老人接过钱,放在膝盖上,一张张清理着,并抹平皱折的地方。钱叠在一起后,老人用指头沾着口水又数了一遍,然后对折,再对折,小心翼翼地装进了布袋,用手压了压,再对叠两次,才揣回衣袋,又用手按了按。

我和老人攀谈起来——

老人今年79岁,还很健康。在我们老家,七八十岁的老人赶场、砍柴、割草很常见。邻村有一个姓张的老人,97岁还能放羊,103岁才去世。

我向老人问起忠路土司皇城遗址的位置,老人说在城池坝。以前曾在那里挖出过土司关押犯人的地牢,像一口又大又深的井。老人还说,他在1958年曾担任过小组长,拆除忠路镇的庙宇宫殿,取木石砖瓦修建粮仓。

说起当年的事情,老人滔滔不绝。修粮仓这类事情也曾发生在我们村,拆的是旧司坝土司城的地基石条,甚至老坟的碑石。在荒唐疯狂的年月里,那些耗费巨大人力物力修建的粮仓,除了能装满一个个丰收的谎言,并没有派上什么大用场,后来几乎全拆了。

上船的人越来越多——

一位年轻妇女接回了打工返家的丈夫,她的背篓上横放着一个大提包,看上去很沉。虽然满脸汗水,但喜悦似乎也一同流淌在面颊。

两个女童一人拿着一包快餐面,一把接一把直往嘴里塞,好像在比谁吃得快。塞几把后,就用船上的洋瓷缸子舀河水喝。

一位中年妇女买了一口大铁锅,用棕绳绑在背篓上,手里还提着一大壶柴油。

还有一个挑担子的中年人,箩筐里装着洗衣粉之类的日常用品。

一个年轻人一上船,就放下背篓,拿出一个梨,在河里洗净了,吃得果汁直流。见熟识的人上船了,便掏一个递过去。

……

一船形形色色的赶场人,分坐两排,议论着柴米油盐的价钱,最近的人情事务,热闹异常。

人到得差不多了,表弟启动船,准备离岸。刚挂上倒挡,岸上踉踉跄跄地跑来一个人,老远就喊:“莫慌!莫慌!还有一个!”

他一上船,一股浓浓的酒气扑面而来。

一个熟人说:“贵武,今天又杀馆子了?”

那人嘿嘿一笑,算是默认了。船上的人七嘴八舌地和他说起来。

这个说:“贵武,你应该攒点钱说个媳妇。”

那个说:“贵武,别麻酒了,把房子修整修整。”

贵武斜着赤红的醉眼,将猪肝似的脸转来转去,粗声粗气地说:“攒个球,生不带来,死不带去!”

船上的人又拿话咒他、讽他,他也不生气,只是嬉皮笑脸地打哈哈。

贵武三十来岁,头发乱糟糟的,满脸胡子拉茬,一件白衬衣上沾满各种汁印,看不出原色了。他手里提着一只旧塑料瓶,里面似乎装着包谷酒。

半个钟头后,船到上游,靠了岸。人们一个接一个下了船,走向各自的家。

贵武也下了船。他走在岸边,敞开喉咙唱起了孝歌。那歌声东倒西歪,高一声低一声,似乎每个字也醉迷糊了,在喉咙里颠三倒四,你碰我我碰你,踉踉跄跄的,听不真切。

表弟说,这贵武,其实人倒耿直,只是从小死了爹妈,没人管,有些好吃懒做。前两年出去打工,同去的或多或少挣了些钱,只有他,每月的工钱还不够餬嘴。如今待在家里,地也懒得种,成天打麻将斗地主,哪家有红白喜事,不请自到去帮忙,混一顿算一顿。对赶场尤其热衷,逢场必赶,赶场就喝,每次都喝得二麻二麻的。

在上游等了几个回忠路镇的乘客,我们又顺流而下。就这样,一趟复一趟。

到了傍晚,赶场人全回家了,我和表弟也锁了船,返回泉口坝。

后江河渡口也许是最小的渡口了,冷场天几乎没有生意,只有在赶场天,表弟才能挣到一点儿辛苦钱。

我并没有在渡口待更久,越来越像一个匆匆过客,偶然与一些赶场人同船共渡。

我年少时经常路过后江河渡口,每次都坐木船。大舅二舅和幺舅划的船我经常坐。大舅妈也会划船。我和表弟上小学就偷偷学会了划船,还在同一条小河沟里学会了游泳。

我们年少时,二舅守候着这个渡口。一船船过客各自回家,或去了远方,而他将自己渡向老年。

如今,表弟守候着渡口,也守望着我们年少的时光。流水远去了,年华远去了,渡口依旧人来人往。

第20篇:守望生命的渡口

守望生命的渡口

在幽静的小路上,一排接一排的枫树无穷的绵延到远方,在那萧瑟的秋风之中,那火红的枫叶却还不知疲倦地在那空中盘旋飞舞,尽情的展现他们对秋天的无比眷念与不舍,每一次的飞舞都无言的诉说着春去秋来季节更替的不变规律,又用火红的颜色提醒着我们不要在这冷寂的季节忘记了生命本应该有的激情---要拥入大地母亲的怀抱----矢志不渝。

我独自一人骑着单车,随着车轮快速的转动,闻着那淡淡的枫叶的味道,目不转睛的看着远方的风景,只渴望在黄昏到来之前去看一场带有金黄余晖的日落,独自享受那一份属于自己的静谧。

十几年的求学生涯,大多奔走于乡村与小城镇,远离信息于文明奔腾汹涌的圣地,但又不甘于精神世界的落寞与贫血,于是便在学海路上蜗行摸索。

遥想高中三年,奋斗努力了,逝去年华;高考之际,思索中,众人纷纷倒下。而今再忆,愁绪不羁,时光如常,绮梦依旧在。

我喜欢海子的诗《面朝大海,春暖花开》,海子一生渴望远离世俗的喧嚣,觅得心灵的空灵与澄澈,然而他也仅仅在分析自我生命要义之后,永远的离开了我们,给我们留下了一些难以理解人生之谜。我自知是无法同海子相比的,可是我也有一所房子,面朝大海春暖花开,可我到哪里才能找到那所房子呢?

青春像一块湿湿的帕子,轻轻一拧,就所剩无几了。迈入大学之后,终于破茧成蝶迈出了第一个门槛,面对一个新的环境,满心都是对大学的希冀,已成年的我们又燃起了青春的热火。我将自己心中那个隐秘的愿望放在自己的左心房,每天都于无数次的来来回回之中思索着,每天在新北两个校区奔走着,学习着;每周六的10点都是我与家人通信的时间,每次那长达三到四页的信纸,都承载着我对家人的深厚情感而化作一只鸿雁飞到远方亲人手中。 人生不如意之事十之八九,忘掉八九常想一二,于是所有的烦劳都一扫而过,心里也就霎时开朗,乌云散去,与阳光相伴而行。每一次写完信之后,一阵又一阵的愉悦之感便浸润了我那干涸的心田,欣喜便化作甘甜的泉水滋养心灵的土地。每一次我从校门口经过都情不自禁的凝视我投信的那个邮箱,有的时候我甚至早上去了一次,下午又去,那个住在门口的大叔都时常以一种好奇的目光看着我弄得我不好意思而逃之夭夭,也正是在这种守望之中,我不停地找寻着生命渡口处的诺亚方舟,不停地找寻着生命航线的罗盘。

这种守望也许正如那些高僧打坐修禅面壁一样,日复一日,找寻生命的真谛与要义,我将守望下去,泅过生命的后花园寻一片生命的野百合,求得生命的经书涅槃永生。

守望是一种情结,守望是一种追求,守望是生命旅程中打破孤寂的一阵驼铃,一生守望无怨无悔。

《渡口主持词.doc》
渡口主持词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推荐

演讲稿主持词代表发言庆典致辞民主生活会发言表态发言专题发言对照检查材料开场白感言大全发言稿欢迎词台词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