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主持词

2020-05-12 来源:主持词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股东会主持词

XXX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股东会主持词

各位股东,大家下午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我公司2014年第二次股东会,本次会议应到股东X名,实到股东X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现在我宣布XXXXX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二次股东会正式开始。会议进行第一项议程,由我给大家介绍一下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运营情况以及人事管理情况。

会议进行第二项议程,由XXX介绍公司项目的基本情况。会议进行第三项议程,由财务部XXX给大家介绍一个公司财务情况。

会议进行第四项议程,由XXX宣布各股东的出资情况。大会进行第五项,请各位股东对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审议。大会进行第六项,请各位股东就“公司发展方向”这一问题进行审议。

大会进行第七项,请各位股东发言。

大会进行第八项,请各位股东就第

五、第六项议程进行表决。大会进行第九项,宣读《XXXX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二次股东会决议(草案)》。

大会进行第十项,请各位股东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本次会议各项议程已完成,我宣布XXXX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二次股东会结束。

推荐第2篇:股东会主持词

重庆。。。。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主持词

各位发起人股东及授权代表,大家上午好!

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创立大会正式

开始。

下面,介绍一下今天参加会议的人员。出席本次会议的。。。。公

司的发起人有冯成远先生、李文利女士、郭昭华先生、周永文先生、陈琼女士、白素萍女士、张建川先生、王华荣女士、刘龙凤女士、叶春梅女士。

出席本次大会的发起人股东共十位,所代表的股份数为4500 万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

中介机构: 大通证券公司代表:先生(女士)

重庆展图律师事务所:先生(女士)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先生(女士)

(主持人):接下来宣读《重庆。。。。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报告》 (主持人):本次会议需要审议表决的议案、议事规则共九个,另外就本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费用也需要单独提起审议,现在由我向各位逐一宣读。

(主持人):议案一《关于批准设立重庆。。。。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主持人):议案二《关于重庆。。。。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主持人)议案三《关于公司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

(主持人)议案四《关于重庆。。。。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份进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报价转让的议案》

(主持人)议案五《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重庆。。。。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托管、进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报价转让的议案》

(主持人)议案六《关于重庆。。。。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份托管至重庆股份转让中心的议案》

(主持人)《关于重庆。。。。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主持人)《重庆。。。。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主持人)《重庆。。。。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主持人)审议重庆。。。。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费用

(主持人)选举董事会成员

(主持人)选举监事会成员

(主持人)请各位发起人股东对上述方案进行审议

与会股东审议议案(过程)

(主持人):现在请各位发起人股东提议两名股东代表,一名律师以及一名监事候选人担任监票人。

提名监票人(过程)

(主持人):如果没有不同意见,请大家鼓掌通过。

与会股东鼓掌通过监票人(过程)

(主持人):现在发放表决票,请各位发起人股东投票表决议案 发放选票、投票表决方案(过程)

(主持人):请工作人员统计选票及表决结果,请监票人监票 监票人向大会主持人示意统计结果完成

(主持人):请监票人宣读表决结果

宣读表决结果

(主持人):现在宣读《重庆。。。。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决议》(草案)

宣读决议

(主持人):请重庆展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宣读见证意见 宣读见证意见

(主持人):如无其他意见,请大家鼓掌通过上述决议,并请各位发起人股东、当选董事、当选股东监事签署本次创立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文件签署

(主持人):重庆。。。。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圆满完成各项议程,会议闭幕。

推荐第3篇:×××股东会主持词

×××有限公司

××年度第一次股东会会议主持词

主持人:×××

( ××年××月××日 下午×:××)

各位股东、监事:

大家下午好!

我非常高兴担任今天会议的主持人,此次会议的议程主要有七项:

一、表决通过公司××年度经营目标

二、表决通过公司经营层××年度年薪方案

三、表决通过公司××年度分红方案

四、审议××与××股权转让(受让)事宜

请问各位股东,对上述议程有无异议,如果没有新的意见,没有弃权和不同意的,一致通过。

今天的会议,应出席的各方股东100%股权,实到股权,我宣布会议正式开始。

接下来,进行第一项议程:表决通过公司××年度经营目标 请看投影,由××宣读公司××年度经营目标。 下面,请各位股东对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进行表决, 弃权的请举手报告(稍候)

不同意的请举手报告(稍候)

没有弃权和不同意的,一致通过。

接下来,进行第二项议程:表决通过公司经营层××年度年薪方案。 请看投影,由××宣读公司经营层××年度年薪方案。 下面,请各位股东对公司经营层××年度年薪方案进行表决, 弃权的请举手报告(稍候)

不同意的请举手报告(稍候)

没有弃权和不同意的,一致通过。

接下来,进行第三项议程:表决通过公司××年度股东分红方案 请看投影,由××宣读公司××年度股东分红方案。

下面,请各位股东对公司××年度股东分红方案进行表决, 弃权的请举手报告(稍候)

不同意的请举手报告(稍候)

没有弃权和不同意的,一致通过。

接下来,进行第四项议程:审议××与××股权转让(受让)事宜。

下面,请各位股东对××与××股权转让(受让)事宜

进行表决,

弃权的请举手报告(稍候)

不同意的请举手报告(稍候)

没有弃权和不同意的,一致通过。

如果没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情,我宣布×××有限公司××年度第一次股东会会议各项议程圆满完成,会议顺利结束。请各位股东在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名,请各位到楼下合影留念。

××有限公司

××年××月××

推荐第4篇:股东会职责

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股份有限企业称“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行使如下职权:

(1) 对企业的经营策略和投资规划做出决策。

(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宜。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宜。 (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做出发行企业债券的决议。

(9) 做出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10) 做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决议。

(11) 做出企业合并、分立、形式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决议。 (12) 修改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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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股 东 决 定

根据《公司法》和有关规定,2013年12月28日****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如下:

一、同意公司股东变更为:

二、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审议并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上述决议符合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股东盖章签字:

****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28日

推荐第6篇: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泰安亚太燃气表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本授权书不作特别指示,受托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本人愿意对受托人行使的表决权和签署的相关文件承担全部责任。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会议相关文件签署完毕后止。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推荐第7篇:股东会发言稿

股东会讲话

各位股东:

首先感谢在座各位的支持和帮助。企业在全体职工的共同艰苦奋斗和各级党政领导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脱离了死亡的边缘,得到了起死回生。我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会更加努力,更加珍惜。按孔子讲的“遇事而惧,好好谋划,灵活用道”的理念和观念再加上我个人的感悟每句再加上三个字“多沟通,心要正,尽全力”来做事为人,并要带领全体员工都要以这样的理念和观念来做事为人,还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地改善企业环境,改善职工的生活环境。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为企业稳健发展而奋斗。

要实现企业稳健发展这一战略观念,必须做到以下四点:首先是要使每位职工能享受学习培训的福利待遇,不断提高团队的凝聚力和综合素质,在人生的道路上学好用好“九心”。

1、孝心是做人的第一

2、学心是智慧的来源

3、德心是人生的定位

4、真心是做人交友的根本

5、信心是永不放弃的召唤

6、耐心是驱赶困难的利剑

7、雄心是成功路上的指南

8、热心是成功者的胸怀

9、责任心是迈向成功的必然

我作为企业的带头人不但以身作则,以“九心”的理念和观念来

武装头脑、指导行动、带领团队,而且我将不断学习,不断的努力,全力以赴做好董事长的工作,并要切实做到以公正促和谐,包容加辅导促团结。以孔子的教导加我的感悟做事为人,与时俱进地抓企业改革和加强内部管理,落实责任严格监管。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升企业形象。

其次是要不断提高职工的待遇和工作生活环境,使他们家庭和睦快乐。努力为所有员工营造一个和谐快乐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气氛,让企业成为职工的第二个家,让所有职工在快乐中努力工作,在工作中体验快乐。使员工在快乐中创造价值,为股东服好务,增加红利,力争每年有红利,让股东年年有收获。

再次是我们要认清国内外形势,认真学习国家“十二五规划”的相关政策和指导思想,抓住重庆和我们綦江发展的大好形势,不断深化企业改革和创新,力争在区域经济飞速发展的浪潮中站的先机、稳健发展。在此,也希望各位股东积极地提出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意见,为公司研究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材料,给董事会提出宝贵的意见,以便不断完善企业的经营管理,升华企业的发展战略,使企业能以朝阳般的活力长期稳健的发展。

最后是我们作为社会的一员,就必须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并认真的去履行。只有这样我们的企业才会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只有这样我们的企业才能站稳脚跟求发展,只有这样我们的企业才能赢得社会的尊重。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牢记和认真履行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带领全体职工努力实现我们共同的企业愿景—“以品质提升价值,以责任心赢得认可,做公众信赖尊重的百年名企”。

推荐第8篇:股东会决议

***有限公司股东股东会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济宁龙辉贸易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于年月日,在本公司办公室召开。本次会议由***提议召开,执行董事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以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人,实际到会股东人。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形成决议如下:

一、会议内容

二、公司于本决议作出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如涉及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先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公司将于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变更登记。

股东(签字、盖章):

公司名称(公章)

年月日

推荐第9篇: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

新乡市吉昌物业管理有限公——于2012年5月16日在本公司召开公司13次(临时)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定期,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召集,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已于3日前口头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代表公司表权100%的股东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总经理主持。 经代表公司表决权100%的股东同意。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公司营业期 限由原2009年06月11日至2012年06月11日变更为2009年06月11日至2015年06月11日。原执行董事、监事不变,连任三年。

以上决议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同意根据决议内容修正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股东(法人)自然人签字:

推荐第10篇:股东会决议

注意:本示范文本不得手工填写,打印时应当删除文本中红色字体部分。

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合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样本:开业

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首次股东会会议于

召开。本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提议召开,出资最多的股东于会议召开

日①以前以

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

人,实际到会股东

人②,占总股数 100 %。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形成决议如下:

一、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二、选举

为公司第一届执行董事。

三、聘任

为公司经理。③

四、选举

为公司第一届监事。④

五、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并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股东(签字、盖章)

——————————————————————————————————

注:①根据章程规定或股东约定的时间,没有约定的根据公司法规定为15日。

②如果有股东未出席股东会议,应在决议中注明该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会通知送达情况未出席会议的原因;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的应写明委托情况,并附委托书。

③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不设经理的此款取消。

④不设监事会的,设1-2名监事。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⑤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达到法律规定及章程约定比例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11篇:股东会决议

ⅩⅩⅩⅩⅩⅩⅩⅩ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关于同意变更公司股东出资及转让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于2014年Ⅹ月Ⅹ日召开了第三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张三,会议由全体股东参加,代表100%表决权,经代表100%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做出如下决议:

1、同意李四将其拥有本公司的50%的出资计150万元转让给王二;

2、股东出资转让后,本公司新的出资结构如下:

张三认缴150万元,实缴150万元。

王二认缴150万元,实缴150万元。

3、同意解聘李四监事职务,选举王二为监事。

4、同意就以上123项的变更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上签署。

股东签字:

ⅩⅩⅩⅩⅩⅩ有限公司2014年Ⅹ月Ⅹ日

第12篇: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年月日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会议性质:临时

主持人: 参加人员:全体股东 通知时间:会前15天

会议就成立济南有限公司等有关事宜进行协商,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一致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成立有限公司。

2、由组成公司股东会。

3、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4、选举为公司监事。

5、聘用为公司经理职务。

6、制定并通过公司章程。

特此决议

上述决议符合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全体股东签字:

201年月

第13篇:股东会决议

四川稳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一、时间: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二、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主持人:李享 参加人:李享、赵超

四、会议内容:

1、选举李享为公司执行董事即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2、选举赵超为公司监事,任期三年;

3、聘任李享为公司经理,任期三年;

4、通过“四川稳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章程共十一章四十七条;

5、股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公司的经营方式、财政收支等情况。

五、本次决议为公司第一次股东会决议记录存档。

全体股东(签字)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第14篇: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以及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保证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或者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或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作出董事会决议并于之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作出董事会决议并于之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作出董事会决议并于之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注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上述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 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虚假或无法辨认的;(二) 传真登记的委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三) 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 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和提案进行审议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以就股东大会所议事项和提案发表意见。股东发表意见,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发表意见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 事先向大会会务组登记,也可以在股东大会上临时要求发言。登记内容包括发言人姓名(或名称)、代表股份数(含受托股份数额)等内容;

(二) 每一发言人发言长短和次数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在会前宣布;(三) 针对同一议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四)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针对议案讨论内容发言。

(五)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第三十六条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临时要求口头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应当经大会主持人同意。

第三十七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有权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 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 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该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在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且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以上非关联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在审议重大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书面意见,同时应当由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就程序性问题进行表决时可以举手的方式进行,就实体性问题表决时应当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公司将某种事务交付某人的,应当在相关文件中写明权限、责任、工作方法。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 规则的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修改本规则:

(一)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定。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条 本规则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15篇: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本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对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公司股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第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邀请法律顾问出席定期股东会和重要的股东会临时会议,对以下事项进行见证或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1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进行见证或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形式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年度会议及半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度会议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股东会年度会议可以审议以下议案和内容:

(一)审议董事会的年度报告;

(二)审议监事会的年度报告;

(三)审议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本年度财务预算预案;

(五)审议上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六)通报监管机构对本公司的监管意见及本公司对上年度监管意见的执行情况;

(七)审议受益人利益的实现情况报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或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时;

(二)本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注册资本金总额的1/3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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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一致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

(三)项所述的持股数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的持股数为准。

第九条 股东会可采取会议表决(包括视频会议)及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股东会审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时,不得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条 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股东会议,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事项内容提出通讯表决建议;

(二)向各位股东征求意见;

(三)股东没有异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股东会的,在股东会决议中应写明“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章 股东会议事程序 第一节 股东会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

3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本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一致提议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股东会召集人提出。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股东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会议通知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股东会,可视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方式发送会议通知。

第二节 股东会的议案

第十四条 对需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应书面提出具体议案,做到内容简明、真实、准确、完整,需要决议的事项明确。股东会对具体议案应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以下机构和个人可以提出股东会议案: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

(二)董事会;

(三)监事会;

(四)本公司独立董事;

(五)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权利向股东会提出议案的机构和个人。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股东会议案,并对议案进行初审。

第十七条 初审过程中发现不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或者违

4 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内容,董事会办公室应在收到议案三个工作日内向提案人说明情况,要求提案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进行修改,或要求提案人撤销议案,并向股东会召集人报告情况。

第三节 股东会的会议召开

第十八条 出席本公司股东会的股东代表由各股东自行确定。股东委派法人代表以外人员代理参加股东会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必须有持有超过本公司股权总数一半的股东和代理人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权总数,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全体董事、监事、法律顾问、高级管理层及股东会召集人视会议情况邀请或要求的人员可列席股东会。

股东会召集人可邀请监管机构、主管机构派员参加本公司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的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召集人应在会前指定好每一项议案的发言人,并给予每一项议案合理的讨论审议时间。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可以要求在股东会上发

5 言,也可以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事项进行质询或提出建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节 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应当对每个议案逐项表决,并分别做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股东代表在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额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代表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没有投票人签名、未投的表决票为无效票,视为股东放弃对该项议案的表决权利。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6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事项以外的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三十条 股东会应对所审议事项作出简明扼要的会议决议,股东会决议应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数、所持表决权数及占本公司表决权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议案表决结果。会议决议应由到会的全体股东代表签字、盖章。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该事项的关联股东应在表决时回避。但超过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的,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关联股东表决时进行回避的,其所代表的股权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向股东会说明关联情况和关联股东回避情况,并在会议决议中写明。

第五节 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权数,占本公司总股 份的比例;

(三)会议主持人职务、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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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答复或说明等;

(六)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七)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监事会、独立董事一致要求,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特殊原因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会议记录中应说明召集、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过程;

(八)决议事项或表决结果涉及关联交易的,会议记录应对有关联关系股东是否参与表决情况作出记载,如果参加表决,应说明原因;

(九)股东会认为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和记录人员签名。

第六节 会后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参加会议人员登记册(或会议签到表)、授权委托书、表决统计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本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要求保管,保存不少于十五年。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指定专门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本公司相关规定确定的标准、方式、途径对股东会重

8 要信息进行披露。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由监事会或高级管理层组织实施。监事会对股东会决议的落实有监督和督促的职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股东会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后,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中所称“以上”、“以内”、“至少”、“以前”,都应含本数;“少于”、“不足”、“以外”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本公司董事会制订、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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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股东会议事规则

Xxxxx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内容。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该代理人还应出示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解释和说明。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以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

第17篇: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以及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河南国储多式联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保证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或者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作出董事会决议并于之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作出董事会决议并于之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作出董事会决议并于之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2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注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三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上述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 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虚假或无法辨认的;

(二) 传真登记的委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 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二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和提案进行审议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以就股东大会所议事项和提案发表意见。股东发表意见,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第二十九条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临时要求口头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应当经大会主持人同意。

第三十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有权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 质询与议题无关;(二)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 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臵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就程序性问题进行表决时可以举手的方式进行,就实体性问题表决时应当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视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第六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 规则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修改本规则:

(一)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定。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18篇:股东会决议书

股东会决议书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二楼会议室

参加会议人员:全体股东

会议议题:协商表决本公司办理动产抵押有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经与会股东协商,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本公司经销的商品:现有及将有的未上牌照的品牌的商品汽车抵押给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全体董事会成员(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第19篇:股东会会议议程

股东会会议议程

【注】:1.股东会会议应在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2.在股东会上所议事项决定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须在记录上签名

3.最后,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会议内容及报告人

一、宣布到会股东人数及代表股份数 主持人

二、宣布大会开幕 董事长

三、审议如下议案: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2.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3.审议批准弥补亏损方案 4.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与完善

四、宣读 董事长

五、通过监票人名单 监事长

六、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

七、监票人代表宣布投票结果监票人代表

八、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九、请大会公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证律师

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办法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同股同权和权责平等的原则,制定本议程。

一、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二、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进行表决。

三、表决书中股东(股东代理人)名称和持有股份两栏由大会工作人员填写,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时在表决栏相应的“□”内打“√”,同一项目出现两个以上“√”,视为无效。

四、提交本次大会的议案共计一个,均为出席会议全体股东表决的议案。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2012年3月30日

第20篇: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本授权书不作特别指示,受托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本公司愿意对受托人行使的表决权和签署的相关文件承担全部责任。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会议相关文件签署完毕后止。

委托人签名: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股权凭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兹证明:

先生/女士在我单位任 职务,系我单位法人代表。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附注:

法定代表人资料:

姓名: 性别: 电话: 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复印件)

《股东会主持词.doc》
股东会主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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