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教案模板

2020-04-18 来源:教案模板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教案规范

教案的基本规范

一、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2、能力目标:

3、德育目标:

二、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

三、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法等。

四、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实践教学等

五、教学课时:XX课时

六、教学策略设计: 根据教材分析及教学对象、教学目标、教学重点、难点分析,在教学中应强调学生的主体作用,让学生自主探索,在任务的驱动下启发、引导学生主动思考,从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教师总结指导,对不同层次的学生,以鼓励为主,激发其学习兴趣。

1.案例导入:通过一个本专业毕业生的案例,引导学生认识到学习本课的重要性,使其带着问题和兴趣来学习新的内容。2.任务设计: 3.学生学习设计 例如:

(1)分层、分组:将学生分层分组,按知识水平、操作技能将学生分为三个协作小组,各组中分别包含不同层次的学生,这样可相互帮助,互相合作,集大家智慧去完成不同层次的任务。

(2)分工:课下在组长的指导下去完成不同的任务。

(3)交流:小组成员之间相互交流、讨论,制作成Powerpoint形式的调查报告,在课上汇报小组任务完成情况。

七、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3-5分钟) 案例导入:案例

1、2 讲授新课:重点知识学习、难点解决方法----使学生掌握了什么知识或技能

八、本课小结:回顾本节内容

九、作业布置(巩固和练习本节课内容)

十、板书设计:

推荐第2篇:教案规范

西安海华技工学校教案编写规范

教案是教师在备课过程中设计的课堂教学方案。它是教师备课期间依据教学大纲,根据每门课程的内容和特点,在了解学生基本情况,钻研教材和参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遵循教案编写程序形成的文字材料。教案是教师课前准备的一项重要工作,任课教师必须书写教案。

一、.教案的主要内容

1.课时分配与讲授要点:教学目的、教材分析(重点、难点、关键)、教学步骤等;

2.教学方法:教法与教具(挂图、模型、幻灯、投影、CAI等)、教学过程(包括教学纲要和教学活动安排、教学方法的具体应用和各组成部分的时间分配)、参考资料和教学后记(或课后反思)等。

二、教案的书写规范与有关规定

1.课堂讲授、实验实习教学、体育课等均要编写教案。各级教师在上课前必须认真备课,编写规范的教案。一般要求有2个课时的提前量。

2.教案必须详写,尤其是开设的新课程或新教师。

3.教师上课时必须随身携带教案。无教案者不准上课。

5.教务处要定期检查教师教案,学校将随时抽查教师教案,对没有教案或教案不合格者按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由于课程门类、教学内容的差别,对教案的书写格式一般不作严格的统一规定,根据教师本人的书写习惯,表式、非表式均可。但无论以什么方式书写,都应该包括上述第一条中的各项内容。青年教师的教案还应该有板书设计一项。鼓励教师在备课中发挥自己的特色和创造能力。

7.在组织教案的过程中除了要注意全面外,还要注重思想性、科学性、逻辑性和艺术性,并体现教书育人的原则。

8.教案书写要字迹工整、清晰,文字正确(不允许用自编符号、自编简体字代替文字)。

西安海华技工学校教务处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推荐第3篇:教案规范细则

广 武 中 心 小 学 教 案 规 范 细 则

为了迫使教师进一步落实备课要求,规范我校“三精”模式备课,搭建好知识共享平台,促使教师潜心钻研教材,有力推动我校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对老师教案的规范书写标准打印等实施精细化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1、教龄不足十年的教师,不能用模式备课,必须手写,备详案(每课时不少于两页纸)。否则视为无教案。

2、模式教案中要求呈现的内容,如《课标》、教学进度、学生成绩、各种附表等,必须全部按照宏观管理到具体操作的顺序依次呈现。

3、模式备课不等于电子备课,不能抛开学校的模式,随意下载内容,作为上课的教案使用。否则视为无教案上课。

4、规范的模式备课,标志着学校教学水平的成熟化,教学管理的精细化,任何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修改模式,独出心裁。

5、模式备课纸张均为16K(或B5),字号为小四号宋体,行间矩为25磅,上下页边距为1厘米,正反页打印。

6、每课时教案独立成张,边距按第4条要求做到美观大方,不允许两课时内容进行衔接。

7、成品教案不允许有大面积的空白页,必须补充、修订、完善。但不准在教案上有与“二次备课”无关的乱涂乱画。教案前后页内容衔接完整,绝对不能出现教案不全的漏洞。

8、教案设计必须依“备课要求”中的具体要求一一落实,不得望文生义,断章取义,走个人极端化。

9、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教案,均视为不合格教案,按考核制度进行处理,并在中心各校通报批评。

广武中心小学 2012年3月30日

推荐第4篇:规范作文教案

教 学 设 计

题:《写好规范作文,提高作文成绩》 课型:复习课

授课时间:2013年4月16日 地

点:多媒体教室 授 课 人:姚植军

教学目标:

1、使学生掌握考场规范作文的要领。

2、引导学生运用规范作文的要领作文。教学环节:规范作文六点。

教学重点:材料作文的立意、论述方法。 教学方法:启发式、互动式。 教学工具:多媒体课件。 教学时间:一课时。 教学过程

一、导入。陆游说:“文章本天成,妙手偶得之。”但古人又说:“文无定法,文贵有法。”我们中学生特别是高三学生的高考考场作文,时间紧,任务重。因此,对于即将走上考场的考生,在不足一小时内完成一篇800字的文章,方法显得尤为重要。所以,这节课我们就和大家探讨一下如何规范作文,提高作文成绩的话题。

二、规范作文的注意点。(1)、拟活标题——眼睛要明亮。 (2)、立意准确——心灵要明净。 (3)、写好开头——头发要乌黑。

(4)、结构合理——衣服要得体。

(5)、结尾有力——皮鞋要擦亮。

(6)、语言出采——会说漂亮话。

三、分点讲授。

(一)拟活标题——眼睛要明亮

拟活标题,因为标题是文章的眼睛,正如人的眼睛是心灵的窗户一样,一个好的标题能吸引读者的眼球,他会产生悬念,阅读的兴致就会被激活。

比如:1.《说“忙”》。

2.《阳光总在风雨后》

改为:1.《忙,不亦乐乎》

2 .《唱首歌,走下去》

问:怎样拟活标题?

明确:1.简洁——《于“弯道”处超越》

2.生动——《人生在世二百年,会当水击三千里》

3.深刻——《验收?宴收?》

4.新颖——《向敌人致敬》

5.醒目——《5—2=0》

(二)立意准确——心灵要明净。

明确:材料作文的审题立意,一定要扣住材料的内涵,根据材料的指向,透过现象看本质,选择最佳立意。

何为最佳立意?

1.准确——直击材料内核。

2.新颖——发人之所未发。

3.选材——自己有话说。

- 1个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重要的是做最真的自我。

(四)结构合理——衣服要得体。

教师讲析:

议论文合理的结构可用六个字来概括:

活—引---立---论---联----结

“活”、“引”前面已讲述,不再重复。

“立”,即立论,亮出观点。观点就是论点,可在分析之后确立。

如以《说“安逸”》为文,可这样立论:

有人说,物质文明到了一定的程度之后,安逸便成为一种必然。但我并不这么认为,因为安逸并不是什么好事。欧阳修的《伶官传序》阐释的就是安逸的危害。庄宗临危受命,谨记父训,夙兴夜寐,发愤图强,不几年时间便征服了燕国、梁国,壮志得酬。但他不居安思危,不明白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的道理,最后为数十伶人所困,身死国灭,为天下笑,自是情理中事。(分析)

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安逸确是致祸之根,信然。(立论)

“论”,即在论点提出之后进行论证。这是文章的主体部分。论证方法有很多,但不外乎通过举例说理进行正反论证。

同样是对《说“安逸”》进行正反论证:

才华横溢的隋炀帝如果去残暴,纳忠言,远声色,斥奸佞,谁敢说他不会成为一位明君?可历史却和他开了个玩笑,追逐声色犬马,贪图享乐安逸,最终国灭身死,反落了个千古骂名,可悲!(反面)

我明白了唐太宗感喟“君,舟也;民,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深意;我也明白了明太祖朱元璋“坐天下比打天下更难”的感慨的内涵;我更明白了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对全党同志的谆谆教诲“我们必须预防敌人的糖衣炮弹的攻击……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正面)

举例一定要辅之以分析,因为说理才是议论文的本质。所以接下来就要议论:

一个人不能贪图安逸,一个民族不能贪图安逸,一个国家不能贪图安逸。 贪图安逸的人注定是玩物丧志、无所作为的;贪图安逸的民族注定是没落的,没有活力和创造力的;贪图安逸的国家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势必被淘汰被抛弃的。

“联”,即联系现实。联系现实才能使文章具有针对性,给读者的启发会更大一些。可就社会现象、生活、学习谈体会,但一定要结合文题、话题来谈。

(五)结尾有力——皮鞋要擦亮。

教师讲析:

“结”,即文章的“收官”。 “收官”段落要简短、有力,即是人们常说的“豹尾”。同时,结尾处一定要做到呼应文题或中心。

如《说“安逸”》,可这样结尾:

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谨记。

(六)语言出采——会说漂亮话。

教师引导:

- 3

推荐第5篇:教案编写规范

授课教案编写规范

授课教案编写规范

一、教案的内涵

教案是指教师为组织教学而编制的教学实施方案。编写教案应以课程的教学大纲为依据,根据每门课程的内容和特点以及学生基本情况,结合教师多年积累的教学经验和形成的教学风格,充分发挥教师个性、特点和才华,编写出具有自身特色的教案。

教案与讲义:

教案是基于知识点进行教学设计,所承载的是课堂教学的组织管理信息。教案既不同于教学大纲,也不同于讲稿,教案是教师对课堂教学活动的整体安排,是课堂教学的基础,是教师创造力的表现,是教师个性的体现。教学大纲是对课程教学的总体要求,而教案则是实现教学大纲的具体细化并精心设计的授课框架,是授课教师教学思想、教学方法及教学组织能力的重要体现,是对几次授课或几节授课的教学过程的设计与计划。

讲义是教师的讲课稿,是对全部讲授内容的具体组织和表达,是讲授内容的文字描述。讲义是教材的摘录,要求尽可能详细、全面,但讲义又绝不是教材的翻版,教师在编写讲义时,可根据学生的层次、专业知识面、知识的连续性对教材内容进行必要的增删,也可以根据需要对教材体系进行重新设计。同时,教师在编写讲义时,应注意补充课程相关内容的前沿性知识、国际国内最新研究成果及教师个人研究成果,及时更新教学内容。

教案与讲义,二者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讲义所承载的是知识信息,而教案所承载的是课堂教学的组织管理信息;讲义的思路形成,受教学过程的知识逻辑支配,而教案的思路形成,受教学过程的管理逻辑支配。从内容

授课教案编写规范

上看,讲义涉及的是知识性项目,教案涉及的是组织性项目;从表现形式上看,讲义篇幅较长而教案则篇幅相对较短。

二、教案的构成要素

1.教案的编制主要按课时进行,可以一个教学内容(模块)或一次课(一般为2学时)编制一个教案。

2.教案构成要素

教学时间:可以一个教学内容(单元)或一次课(一般2学时)编制一个教案。

授课题目:指一个教学内容(单元)或一次课(一般2学时)的章、节题目。

授课方式、方法和手段:是根据教学目的进行教学方式(讲授、实验、讨论等)、教学方法、辅助手段(教具及现代教学手段)、师生互动、板书设计等的设计。要能有效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的积极思考,激发学生的潜能。

教学目的、要求(教学目标):教学中要体现“课程的总体目标”和“章节的目标”、预期达到的效果。

教学的重点和难点:指该章节的重点和难点部分,是学生必须掌握的知识点。

教学的基本内容:是指通过对教学大纲、教材和主要参考资料的研析,确定课程教学或课堂教学知识信息的总和。单元教学内容要设置合理,教学目的明确,重点、难点清晰。

作业、讨论、辅导答疑:是指为掌握所学知识而进行的辅助性的工作,

授课教案编写规范

工作安排合理、数量适当。

课后小结:课后自我总结分析是对课程教学中知识的科学性和完整性评价, 包括某个教学环节的设计;教学重、难点的把握;教学方法的应用;师生双边活动的设计;教学效果等课堂教学过程情况的总结与分析,为以后的教学提供经验和素材。

参考资料:是提供给学生课后扩大知识面的课外阅读资料。 3.教案格式

教案的格式由学院教务处统一制定。(具体见附件)

三、教学设计原则

教学设计是教案的核心内容,是授课教师教学思想、教学方法及教学组织能力的重要体现。教学设计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教书育人

教书育人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关心学生科学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的全面提高,教师在编写授课教案时,要把思想政治教育与业务教育结合起来,教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做事、学会做人。

2.课程内容设计

(1)单元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新颖,信息量大,及时把教改教研成果或学科最新发展成果引入教学。内容设置合理,教学目的明确,重点难点清晰;作业、实验设置合理。

(2)课程内容的基础性与先进性、经典与现代的关系处理得当,本课程与相关课程内容关系处理得当。

(3)理论联系实际,融合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教育于一体;课内

授课教案编写规范

课外结合;注重学习方法介绍,指导学生自学。

(4)设计出的各类实践活动能很好地满足培养优秀学生的要求;实践教学能够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教学方法与手段

(1)灵活运用多种先进的教学方法;能有效地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的积极思考,激发学生的潜能。

(2)充分、恰当使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并在精简授课学时、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学习动机、提高教学效果方面取得实效。

四、教案编写的基本要求

1.编写教案要根据教学内容和教案构成要素制定详细的授课内容教学实施步骤,并就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进行详细说明。

2.撰写教案首先要钻研教学大纲和教材,弄清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具体章节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了解课程体系、结构、重点章节以及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其次要注意广泛阅读本门课程的相关资料,了解本学科、专业发展的发展方向,对课程有关内容作必要的调整和补充。第三要了解学生已有的知识结构、理解能力,对讲授内容进行合理安排和设计。

3.编写教案要处理好应该教什么和学什么(目标),如何教和如何学(策略),教的怎样和学的怎样(评价)的关系。

4.编写教案要对教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预见性分析,并形成相应的处理方案。

5.任课教师必须在开课前写出全部授课教案1/3以上,开课4周后写出全部授课教案的2/3以上,开课6周后写出全部授课教案。开新课的教师均

授课教案编写规范

应在开课前写出授课教案的1/6,开课4周后写出授课教案的1/3, 开课8周后写出授课教案的2/3, 开课10周后写出全部授课教案。

五、关于电子教案、多媒体课件和网络课件。

1.电子教案是利用Powerpoint制作的幻灯片,供教师授课和学生复习时使用。

2.CAI课件是用于辅助教学的计算机软件,它是根据教学目标设计,并反映某种教学策略和教学内容。

3.网络课件是通过网络形式表现的某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及实施的课件,主要用于学生自主学习。

4.电子教案、CAI课件和网络课件等均不能代替授课教案。

六、本规范相关条款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推荐第6篇:教案规范12

武汉市光谷第二高级中学 教案规范要求(讨论稿)

撰稿

一审 邓兆权

二审 邓兆权

三审

备课并进行教学设计是教师本职工作的职责之一。认真书写教案是认真备课的体现,是上好课的前提和保障。为了更好更充分地发挥教案在教学中的作用,本着“实用、有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情以及综合各科特点,特对教案书写做如下规定。

新授课教案基本上分为三个环节,课前、课中和课后。

一、课前部分

1.课题:本节课授课的标题(课题下注明:备课日期、教学课时、授课日期及节次)。

2.课标分析:分析《课程标准》对相关教学内容的要求。

3.教学目标:一定是按照新课标的要求是三维目标。4.教材分析:

(1)分析《课程标准》、《学科教学指导意见》对本课教学内容的要求; (2)分析本课内容的组成成分和在模块学习中的地位和作用; (3)分析本课内容与其他教材相关内容的区别和联系。 5.学情分析:

(1)分析学生已有的认知水平和能力基础; (2)分析学生学习本课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分析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能采取的各种学习策略。

6.教学策略:介绍本节课堂教学所要采取的方法与技巧,或者如何突破重难点。7.教学重难点:一个具体教学单元的重点不一定是难点,反之,难点不一定是重点。有时重点也是难点。

8.教学用具(环境):

(1)教学环境的设计与准备;

(2)教学用具的设计与准备。

二、课中部分

1.新课导入:设计出每节新课的教学引语及导入方案,要着力于起到“凝神、起兴、点题”的作用。 2.师生互动部分

(1)设计出每节新课的教学结构(包括板书)。

(2)写出每个教学步骤,这个部分是重点,一定要师生的双边活动,同时也要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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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本校的四段八步教学模式。在整个设计中要注意学生的主体性、情境性、层次性等。

三、课后部分

1.课堂总结:设计出发散、扩展、升华学生思维的问题及复习巩固方案。2.教学后记(用不同颜色的笔):

(1)评价出你的每节课的教学设计的实施结果。

(2)对你的每节课的教学设计进行及时的修改、补充、完善。 (3)写出你的教学感想、心得、体会。

以上环节有些是必要的:课题(课题下注明:备课日期、教学课时、授课日期及节次)、教学目标、课标分析、教学重点、教学难点、教学策略、课时安排、教学过程、教学反思、作业布置。

除了新授课,还有习题课、复习课和试题讲评课,也需要写教案,但环节上可以参照上述标准略微简化。

习题课应该包含课题(课题下注明:备课日期、教学课时、授课日期及节次)课题下注明:备课日期、教学课时、授课日期及节次)、教学目标、教学重点、教学难点、教学策略(提纲挈领地写出有关解题方法和解题规律或有关注意的问题)、课时安排、教学过程(含例题精讲和试题拓展)、教学反思、作业布置。所讲的习题可以剪贴粘在教案本上,也可以在试卷上表达出来。

复习课主要是一章或者更多相关联的内容的复习,教案应该包含课题(课题下注明:备课日期、教学课时、授课日期及节次)、教学目标、复习重点、复习难点、复习内容、课时安排、教学过程(主要含疑难突或者典型的试题讲解)、教学反思、作业布置。

试卷讲评课主要是针对某张试卷的讲解,教案包含课题(课题下注明:备课日期、教学课时、授课日期及节次)教学目标、考情分析、试卷暴露出来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典型学生、典型错误分析、课时安排、讲评过程(绝不能每题都讲)、教学反思、作业布置。

新授课或复习课如自编并油印了配套《导学案》,《教案》可以简略些,但要有基本环节,特别是教学策略、教学环节设计等(思想性、思维性)不能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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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教案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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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教案编写规范

XXX学院教案编写规范及要求

教案是教师组织教学的必备教学文件。为进一步规范课程教学,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确保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学院要求教师上课(所有的理论课和实验、实训等实践课)必须有教案,并且为了确保教案的编写质量,特制定本规范和要求。

一、教案的内涵

教案是为实现教学大纲而精心设计的授课框架,是教师针对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学生,为了实现一定阶段预期的课程目标,运用系统观点和方法,遵循教学过程的基本规律,对教学活动进行系统的规划和安排,也就是教师为每一知识点的教学实施而制定的以课时为单位的教学实施方案。

编写教案要根据教学内容和教案构成要素制定详细的授课内容和教学实施步骤,并就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进行必要说明。

编写教案要处理好应该教什么和学什么(目标),如何教和如何学(策略),教的怎样和学的怎样(评价)的关系。

编写教案首先要钻研教学大纲和教材(实践课还应钻研实验或实训指导书),弄清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各章节(或各实践单元、项目或课题等)的具体内容、要求、重点和难点,以及形成能力的基本要求。其次要注意广泛阅读本门课程相关资料,了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对课程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第三要了解学生已有的知识结构、理解能力,对课程教学内容进行合理的安排和设计。

二、教案的基本要素

1、教学课时。以一个教学内容(单元)或一次课(一般2学时)编制一个教案。

2、授课课题。授课课题指一个教学内容(单元)或一次课的章、节题目。

3、授课形式。即授课方式,是根据教学目的而采取的教学形式(理论、实验、上机、技能研习、实训、讨论、实习等)。

4、教学目标。教学目标是教学之后所预期的学习变化,教案中要体现“课程的总体目标”和“章节目标”,前者是概括的,后者应体现具体性和实现目标的层次性。

5、教学的重点与难点。一个单元或课题的重点即教学目标。作为重点的教学目标不管难易都要求学生掌握;难点是教学目标达成中学生出现学习困难的地方。在不影响教学重点的前提下,教学难点可以对学生不作要求。

6、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方法与手段是根据教学目标所反映的知识类型进行教学方法、辅助手段、师生互动、板书设计等的总称,教学方法要能有效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的积极思考,激发学生的潜能。

7、教学内容及过程设计。教学内容及过程是指通过对课程标准、教材和主要参考资料的分析,确定课程教学或知识信息的总和。单元教学内容要设置合理,教学目标明确,重点突出、难点分散;教学过程具体详细,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8、作业、讨论、辅导答疑。作业、讨论、辅导答疑是指为掌握所学知识而进行的辅助性的工作,工作安排要合理、数量要适当。

9、参考资料。参考资料是提供给学生课后扩大知识面的资料。

10、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如体育、艺术、理(工)科的实验课,其教案设计中宜明确教学环节设计与时间分配。

三、教案编写的基本要求

1、教师上课前必须写出所授课程的教案,不能无教案或借他人教案进行授课;授课教案应根据专业技术领域发展、教学要求变化、学生实际水平,以及教师以往教学的课后小结、批注等进行补充、修改或重写,以保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和适用性,不得使用未经任何补充、修改的陈旧教案进行授课。

2、教师编写教案应以课程标准为依据,遵循教学过程的基本规律,在广泛收集本学科、专业的发展方向及最新发展成果与动态信息,深入钻研教学大纲、教材和了解学生实际的基础上,弄清本课程的教学目标和具体章节要求,熟悉教材体系和基本内容、结构、重点章节以及各章节的重点、难点,根据课程内容和学科特点,结合教师的教学经验和教学风格来编写。

3、实践教学的教案与理论教学的教案分开编写;对于公共课,难课、新课,提倡由教研室组织进行集体备课;公共课教案主体(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进度,重点难点内容,教学内容及过程等)应相同。

4、编写教案要在了解学生的前提下,根据学生已有的知识结构、理解能力和水平,对教学内容的结构进行合理安排,设计教学方案,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编写教案要处理好教什么和学什么(目标),如何教和如何学(方法),教得怎样和学得怎样(评价)的关系。

5、编写教案必须以课程标准的学时分配为基础,在章节表述、学时安排、授课内容等方面应与《教学进度表》(教学日历)一致。

6、由于课程类别、教学内容、教学风格的差异,不同学科专业的授课教案可有自己的特色,但应包含教案的基本要素。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单位课程特点提出具体要求,也可参考教务处制定的参考教案样式(见附件)编写。一门课程的教案应前后统一格式。

7、教师每讲授一次课之后应及时对教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做到教案常备常新。妥善保存各阶段的教案,并配合好学院的教学检查和归档等工作。

推荐第8篇:教案撰写规范

鞍山师范学院高职院教案规范

教案是教师实施教学的基本依据,是保证课程教学质量的前提。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师备课及教案编写工作,促进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现作如下规定:

一、编写原则

1、教案是任课教师的教学实施方案,是实现教学大纲的具体细化,是教师为实施课堂教学而精心设计的授课框架,是教师授课思路、教学内容、教学技能的客观反映,是实现教学设想的实质内容和书面台词,是课堂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2、教案的编写应以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表为依据,在广泛收集涉及本专业及课程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与动态,深入钻研教材和了解学生前修课程的基础上,根据本课程的内容和特点,结合教师多年积累的教学经验和形成的教学风格来编写。

3、教案的编写应充分贯彻教师“主导”和学生“主体”作用相结合的教学原则。在教学设计时,要注重案例材料的引用和师生互动的设计。

4、教案的编写顺序必须与教学进度表相对应,在章节表述、学时安排、授课内容等方面与教学进度表相一致。

二、教学设计

教学设计是教案的核心内容,是任课教师教学思想、教学方法及教学组织能力的重要体现。教学设计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教书育人

教书育人是在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关系学生科学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的全面提高,教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做事、学会做人。

教师要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首先要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言传身教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教育手段,教师的言行对学生起潜移默化的作用。教师在编写授课教案时,要把思想政治教育与业务教育结合起来;要严谨治学,对学生严格要求,在教学活动中要严格课程纪律,认真批改作业,定期进行教学效果检查。

2、课程内容设计

(1)单元教学内容设置要合理,教学目的明确,重点难点清晰,作业、实验实训设置合理。

(2)教学内容新颖,信息量大,及时把教改教研成果及本专业的最新发展动态、职业技能引入教学,要删除陈旧的不适合的知识内容,但要与高职层次相适应。

(3)课程内容的基础性与先进性、经典与现代的关系处理得当,本课程与相关课程内容关系处理得当。

(4)注重学习方法介绍,指导学生自学。

(5)理论联系实际,融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教育为一体,课内外相结合。

(6)设计出的各类实践活动能很好地满足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的要求,实践教学能够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教学方法与手段

(1)灵活运用多种先进的教学方法,能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的积极思考,激发学生的潜能。

(2)充分、恰当地使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鼓励教师制作电子教案和电子课件。

4、实施步骤

重点突出,思路清晰,既能体现教学内容的知识逻辑关系,又能深入浅出,有启发性,给予学生思考、联想、创新和启迪。

三、编写要求

1、在每本教案的封面要填写清楚:授课年度学期、课程名称、授课对象、教师所在系(部)及姓名、使用教材、总学时/周学时等。

2、每一次课的教案都要编写完整,要有:授课章节、课程类别、学时分配、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基本内容、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方法和手段、讨论、思考题及作业、参考资料及教学过程。

(1)授课章节:指一个教学内容(单元)或一次课(一般2-3学时)的章、节题目。

(2)课程类别:理论课、实验课、实训课、习题课、实践课、其它。 (3)学时分配:理论学时、实践、实验学时。

(4)教学基本内容:是指通过对教学大纲、教材和主要参考资料的研析,确定课程教学或课堂教学知识信息的总和。

(5)教学重点和难点:指章节重点或教学单位(一般2-3学时)的重点和难点部分,是学生必须掌握的知识点。

(6)教学方法:根据教学目的选择的教学方法,如讲授、实验、讨论、示教、指导等。

(7)教学手段:包括板书、多媒体、网络、模型、标本、挂图、音像等教学工具。

(8)讨论、思考题及作业:指为帮助学生掌握、运用所学知识而提出若干问题以供讨论,或作为课后复习时思考,亦可要求学生作为作业来完成,以供考核之用。讨论、思考题及作业安排数量、难度要适中,真正做到有用、有效。

(9)参考资料:主要包括提供给学生的课外阅读资料(包括书目、报刊、论文)及网络资源等(可以章为单位),为学生课后自学及扩大知识面提供相关的资料信息。参考资料一般在初次授课时填写。

(10)教学过程:这是教案的主体部分,是丰富和内化教案中的具体要求并实现教学设想的实质内容和书面台词。编写时要按引入新课、讲授、总结与巩固三方面进行组织,并根据教学目的对该教学单元进行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师生互动、板书等方面进行详细设计,层次清楚,重点概念、原理、公式、法则等都要写在其中。

3、实验、实训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其教案要以实验、实训项目为单位进行编写,要有明确教学环节设计与时间分配。主要包括名称、学时、组数、每组人数、类型(演示、验证、综合、设计等)、目的和要求、设备和器材、原理、内容、报告要求、注意事项等。

推荐第9篇:教案编写规范

教案编写规范

教案是教师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教材内容,结合个人教学实践和学生实际设计、编写的授课实施方案,教案即课时教学计划,是教师授课的依据之一,教案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授课质量。为了保证教学质量、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特制订本规范。

一、编写原则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必修、选修的理论教学课程。无论采用何种教学方式,均应编写教案。教案的编写应基于保证教学内容的完整性,一般以两课时或三课时为一讲,若一讲不能完成的内容,也可按照一个相对完整的内容作为一个教学单元编写教案。课程结束时,任课教师应将该课程教案汇编保留。

二、编写内容及要求

1.教学目的和要求的制订应完整准确。教学目的包括知识目的和能力目的两个方面;确定的教学目的应与大纲的要求相一致。

2.确定授课重点、难点应恰当、具体,保证授课详略得当,重点突出,有效利用课堂教学时间。

3.在编写教案时要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课程类型和学生的实际情况精心设计教学方法,尤其是突破教学重点、难点的教学方法,应写入教案,以备检查。

4.教案中的教学内容部分要具体,纲目清晰,重点突出。同时,在编写教案过程中不应有先写教学内容后确定教学目的、重点、难点的情况。 5.教案中建议附有课堂的板书设计。板书设计应条理清楚,重点、难点突出,贯穿整节课内容,板书设计要讲究技巧性、艺术性,达到帮助学生理解课程内容的目的。

6.教案中应有课堂练习内容与作业的内容,应是教材内容的有益补充,有利于学生巩固和加强所学知识。作业的难度、份量要适当。

7.教案中应有对本次课所授知识的概括性小结,使学生更加清晰掌握知识点。

8.每次授课后,教师应及时总结授课中的经验体会,找出本次授课的优点与不足,记入教案,以利于下一轮授课。

9.教案编写应在授课前两周完成,不得无教案。如使用旧教案,应有所变动。

10.对于采用多媒体教学的课程,必须制作多媒体课件,纸质教案的首页必须完整、详细填写,教学过程可以采取简案,但必须突出对整个教学过程的教学方法、时间安排、教学组织等方面的设计。

三、编写格式要求

书写要求公正、规范、清晰。编写格式参看附件。

推荐第10篇:教案书写规范

教 案 书 写 规 范

1、备课本封面:“姓名”、“职称”按个人档案信息填写,“专业部”填写现教研组名称全称,“编号”改为填写“课程名称”(教学任务书中的课程名称,不一定是教材名称),“年月日”按备课本启用时间填写。

2、学期教学计划:凡开课课程必须填写学期教学计划,任课教师必须认真钻研专业教学计划,弄清楚本课程在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据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校历并结合教材内容、任课班级学生情况,认真编写学期教学计划。“平行班”(同年级、同学科、同课时、同要求、同进度)应由几位任课教师共同制订学期教学计划,并使用同一教学计划,制订者在教学计划上共同署名。

(1)科目:填写“课程名称”(与封面一致)。 (2)适用班级:填写任课班级全称,平行班需全部填写。

(3)教学目的要求: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结合专业(工种)岗位能力需求,认真钻研教材后填写该课程的学期教学目标,包括知识、能力、德育目标。

(4)教学重点、难点:根据学期教学目标,结合专业(工种)情况、学生实际和课程的衔接等情况,确定本学期的重点、难点教学内容。 (5)主要教学措施:填写针对教学重点、难点内容,在教学中要采用的教学手段和方法,包括多媒体教学、案例项目式教学、实验实习、分层教学等措施。

(6)作业布置及考试(查)方式:说明本期主要布置作业的名称、类型及数量,说明本课程的考核方式。

(7)教学实验实习计划(能力培训):基础课填写针对教学目标开展的能力培训计划,写清具体内容和安排时间。专业课要按周次、项目、课时逐项填写本期的实验(实习)内容,并汇总出实验(实习)项目数。

(8)学期教学进度计划:根据校历和教学内容,精准安排各周次的教学内容,对一学期的教学进度作出全面安排。

周次:以校历为依据,从1填至20周止,教学周数为18周。

单元或章节教学内容、计划课时:对照课程表按2学时为授课单元安排教学内容(若课程表中为单节课,则只能以单节课为单位安排教学内容),各周次按授课次序填写教学内容,在“周次”栏对应位置根据校历、课程表填写相应日期。填写的“单元或章节教学内容”必须与课时教案中的课题名称保持一致,课题包含教材章节号。法定节假日、运动会、考试等占用课时都要在相应周次的教学内容中中体现。

实际课时、原因:实际课时根据上课执行情况如实填写,若与计划课时不同步,在“原因”栏内注明。实际上课进度与教学计划进度不能超过6课时,开课后若需修改进度计划,必须申报经教务处审批后执行。学期结束时,在最后一行“单元或章节教学内容”栏填写“合计”,统计出本期“计划课时”、“实际课时”合计数。

3、课时授课计划(教案):要求做到“一课一案、提前一周备课”,课程表中2节连堂课备写一份教案,若课程表为单节课则必须单独写一份教案,不能合并到其它教案中。

(1)编号:根据《学期教学进度计划》中的进度安排,在使用的《备课本》上连续编号,编号使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授课日期、授课班级:按课表执行上课的具体日期填写,填好对应班级名称,日期填至年月日第X节课。

(3)课题:与《教学进度计划》中的“章节或单元教学内容”中的名称一致。

(4)课堂类型: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填写:理论、理实、实验、实习、复习。

(5)教学目的与要求:填写本堂课的教学目标,包括知识、技能、情感目标。

(6)重点、难点及解决措施:教学重点是教学过程中要着重加以指导、训练的项目和内容。教学难点是学生在学习和操作过程中的困难所在。针对教学目标所确定教学重、难点,结合学生知识、技能掌握情况,填写相应教学、辅导措施。

(7)教具、挂图及参考书:该项目改为填写实验、实习准备情况和课外活动策划、准备情况。若有教具、挂图等,则也填写在此。

(8)教学过程: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内容,做好教学环节和教学方法设计。其中组织教学、复习导入、讲授新课、课堂练习、技能训练、小结、布置作业等环节,都应在教案中明确地体现出来。而且重点突出对学生学习和师生互动、合作、交流、评价等方面的情况。

(9)板书设计:应针对教学内容重点、难点进行设计,要求简洁、实用,能体现目的性、概括性、条理性、审美性、等特点。

(10)课外作业:包括课前预习作业、课堂练习作业和课后复习作业。简要注明这些作业的题号、数量及处理方式。

(11)小结与改进措施:可以总结:教案的执行情况、教学目标是否达到、教法的选择和应用效果如何、学生的掌握情况、今后教学建议等。还需填写本堂课的学生出勤、课堂秩序等,对于课堂中的问题要求学生在班务日志中如实记录,并及时与班主任联系处理。

第11篇:教案编写规范

郑州爱婴技术学校教案编写规范

教案是教师组织教学必备的教学文件,是教学大纲具体细化后再经过精心设计的授课框架,是教师为实施课堂教学而形成的以课为单位的具体行动计划或教学方案。科学规范地对课堂教学进行具体规划和组织,是提高授课质量和取得理想教学效果的前提保证。

为规范我校教师的教学行为,加强教案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一、教案的界定

(一)教案是教师为实现具体的课程教学目标,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过程的基本规律,对教学活动进行系统的规划和安排;是教师在对教学对象、教学思路、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等进行全面准备和思考的基础上而精心设计的教学实施方案;是授课教师教学思想、教学方法及教学组织能力的重要体现;是教师授课的重要依据;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必要措施。

(二)教案和讲义(讲稿)的区别。

1.讲义(讲稿)是丰富和细化教案的具体要求并实现教学设想的实质内容的文稿,是根据教案对教学内容的具体阐述,它一般还包括演示文稿、多媒体课件等教学课件。

2.在所承载的主体上,教案所承载的是教学的组织管理信息;讲义(讲稿)所承载的是知识信息。

3.在形成思路上,教案受教学的管理逻辑支配,讲义(讲稿)受教学过程的知识逻辑支配。

4.在内容上,教案涉及的是组织性项目,讲义(讲稿)是知识性项目。 5.在表现形式上,教案一般篇幅较短,讲义(讲稿)篇幅较长。 教案与讲义,二者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讲义(讲稿)不能代替教案。

二、教案的基本要素

(一)授课课题。授课课题是指一个教学内容(单元)或一次课的章、节题目。

(二)授课时间。以一个教学内容(单元)或一次课(一般2学时)编制一个教案。

(三)课型。课型是根据教学目的而采取的教学形式(理论、实验、上机、技能研习、实训、讨论、实习等)。

(四)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目标)。教案中要体现“课程的总体目标”和“章节的目标”、预期达到的效果。要分成知识目标、情感目标、能力目标来写。

(五)教学的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和难点是备课过程中,教师通过对教材内容的分析理解,根据本次教学目的和学生学习特点确定的课堂教学中要重点掌握的和学生难理解的知识内容。教案中,写出教学重点和难点主要用于课前的提示。重点和难点部分是学生必须掌握的知识点;重点是教师必须讲清楚,学生必须掌握的知识点;难点是教学活动中,学生不容易接受的知识点。

(六)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方法与手段是根据教学目的进行教学方法、辅助手段、师生互动、板书设计等的总称,要能有效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积极思考,激发学生的潜能。

常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类: 1.讲授法

讲授法是教师通过口头语言向学生传授知识的方法。 2.谈论法

谈论法亦叫问答法。它是教师按一定的教学要求向学生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回答,并通过问答的形式来引导学生获取或巩固知识的方法。

3.演示法

演示教学是教师在教学时,把实物或直观教具展示给学生看,或者作示范性的实验,通过实际观察获得感性知识以说明和印证所传授知识的方法。

4.练习法

练习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依靠自觉的控制和校正,反复地完成一定动作或活动方式,借以形成技能、技巧或行为习惯的教学方法。练习法对于巩固知识,引导学生把知识应用于实际,发展学生的能力以及形成学生的道德品质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5.读书指导法

读书指导法是教师指导学生通过阅读教科书、参考书以获取知识或巩固知识的方法。

6.课堂讨论法 课堂讨论法是在教师的指导下,针对教材中的基础理论或主要疑难问题,在学生独立思考之后,共同进行讨论、辩论的教学组织形式及教学方法,可以全班进行,也可分大组进行。

7.实验法

实验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使用一定的设备和材料,通过控制条件的操作过程,引起实验对象的某些变化,从观察这些现象的变化中获取新知识或验证知识的教学方法。在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和自然常识等学科的教学中,实验是一种重要的方法。

8.启发法

启发教学可以由一问一答、一讲一练的形式来体现;也可以通过教师的生动讲述使学生产生联想,留下深刻印象而实现。

9.实习法

实习法就是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在校内外组织学生实际的学习操作活动,将书本知识应用于实际的一种教学方法。

(七)讲授内容及过程设计。教学内容及过程是指通过对教学大纲、教材和主要参考资料的分析,确定课程教学或知识信息的总和。单元教学内容要设置合理,教学目的明确,重点突出、难点分散,教学过程设计合理。

教学过程是师生交流、积极互动、共同发展的过程,是师生对知识与技能学习、探究和实践的过程。一个完整的教学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导入新课。导语是承上启下,从已知到未知的桥梁,设计得好可以激发兴趣、增强求知欲。要求简明扼要、开门见山、生动有力、引人入胜。

2.展开新课。

1)针对不同教学内容,选择不同的教学方法。

2)怎样提出问题,如何逐步启发、诱导?

3)教师怎么教学生怎么学?详细步骤安排,需用时间。

3.巩固新课。通过什么方法或组织形式进行多层次、有密度的练习,以巩固教学效果。

4.课后小结。课后小结是课堂教学结束前,利用设计好的时间对本次教学内容进行概括性归纳总结或者提炼升华。通过归纳总结,将本堂课教学应该掌握的重点内容如概念、原理、公式、符号等按知识结构有机串连起来,便于复习、记忆。此外,还可以根据下节课教学需要,预埋便于衔接下次课内容的思考题等伏点。

(八)作业、讨论、辅导答疑。作业、讨论、辅导答疑是指为掌握所学知识而进行的辅助性工作,工作安排要合理、数量要适当。课后作业应按教学内容需要布置,主要包括复习的重点和要求、教材中复习题题号等。

(九)课后总结(反思)。课后总结是教师对教学中知识的科学性和完整性评价;某个教学环节的设计;教学重、难点的把握;教学方法的应用;师生双边活动的设计;教学效果等教学过程的总结与分析,为以后的教学提供经验和素材,也是教师提升自己专业素质的重要途径。

(十)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如体育、艺术、实验课,其教案设计中要明确教学环节设计与时间分配。

三、教案的作用

(一)备忘录作用。由文字载体保存的信息可供随时提取或查阅;

(二)资料库作用。从长远角度看,教案中保存着教师从各种渠道获得的珍贵材料以及自身的经验与心得,积累多了自然形成一座资料宝库;

(三)教改课题源作用。教案的丰富案例、精心思索过的问题,教学后的总结体会等往往成为教师选择教改研究课题的源泉。教案考虑的越细致、越具体、越周到,上起课来则会越流畅、越生动、越有成效。

教案作为备课过程中形成的授课计划,必须在上课前完成。随着学校各个教研组的成立,教案检查工作会逐渐形成一套由教案检查负责人带领下的各教研组长检查的监督模式。

四、教案编写的基本要求

(一)教师编写教案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遵循教学过程的基本规律,在广泛收集本学科、专业的发展方向及最新发展成果与动态信息,深入钻研教学大纲、教材和了解学生实际的基础上,弄清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具体章节要求,熟悉教材体系和基本内容、结构、重点章节以及各章节的重点、难点,根据课程内容和学科特点,结合教师的教学经验和教学风格来编写。

(二)编写教案要在了解学生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已有的知识结构、理解能力和水平,对教学内容的结构进行合理安排,设计教学方案,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编写教案要处理好教什么与学什么(目标),如何教与如何学(策略),教得怎样与学得怎样(评价)的关系。

(三)编写教案必须以课程教学大纲的学时分配为基础,在章节表述、学时安排、授课内容等方面应与《教学进度表》(教学日历)一致。

(四)由于课程类别、教学内容、教学风格的差异,不同学科专业的授课教案可有自己的特色,但应包含教案的基本要素。可根据本专业课程特点提出具体要求,也可参考教务科制定的参考教案样式(见附件)编写。一门课程的教案应前后统一格式。

(五)教师每讲授一次课之后应及时对教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做到教案常备常新。

五、教案的建设与管理

(一)不论何种授课形式,授课教师课前必须编写所承担课程(含理论课、实践课和技能课)的规范教案,且同一课程的教案应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层次授课对象的教学要求而有所区别,确保教案质量。

(二)教师授课前必须提前完成教案写作,对无教案授课的教师,将记入教案考核内容,作为个人评优评先、年终奖金发放的量化依据。

(三)教师的教案管理将作为课程与教学档案建设的重要环节来抓,每周要定期对任课教师的教案进行集中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不合格的教案进行整改指导。学校每学期对任课教师教案进行随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将在全体大会上通报。

六、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7年7月1日

教务科

第12篇:教案书写规范

教案和讲稿书写规范

教案和讲稿是教师组织教学的必备教学文件,是教师授课的重要依据,是保证教学质量、提高课堂教学效果的基本保障。为规范教学行为,加强教学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一、教案和讲稿的基本内涵

(一)教案

1、教案是教师以课时为单位,根据课程或实践教学大纲和教材内容,针对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学生,就每一个知识点或知识群,结合学生实际而进行思考设计,周密地组织、指导学生学习活动而编写的具体教学方案,承载的是课堂或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信息。

2、教案是具体讲课方案,是实施教学的主要依据。是授课教师教学思想、教学组织能力、教学方法的重要体现,是教师教学经验的结晶。它反映了教师的自身素质、教学水平、教学思路和教学经验,反映了教师钻研大纲、熟悉教材、充实知识的程度,反映了教师了解学生、准确把握教学方式方法的程度。

4、编写教案的意义在于:①理清授课思路,提炼教材中心,指导教学实施,保证授课质量;②积累素材,总结经验,提高水平,改进工作;③统一教学要求、考试标准和教学进展,加强教学质量监控;④有利于课程建设,有利于提高教学水平。

(二)讲稿

1、讲稿是教师根据教案内容展开的教学实施方案,是教案内容的重新分解、细化、组织和发挥,是对全部讲授内容的具体组织和表达,承载的是课堂教授的知识信息。

2、讲稿反映教师对教学内容的领会、熟悉和再创造,反映教师对本学科研究进展和相关学科知识的了解、综合程度、教学方法和教学进度。

二、教案的编写

(一)基本要求

1、教案作为教学实施的文件,应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对教学目的、要求、重点、难点及教学方法等做出具体的设计。

2、教案的编制主要按课时进行,一般以一次课堂教学(2-4学时)为单元撰写教案。

3、教师应该认真分析教学内容,吸纳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出适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学生的教案,以确保教学活动达到预期目的。

4、教案除反映教学内容外,还应反映教学方法及课堂教学组织方法。教师应注意教案、讲稿的积累和保存,以便在教学检查、教师业务考核时向有关部门提供。

(二)基本内容

教案的基本内容包括授课内容、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过程组织等。

1、一般项目:主要包括教学单位、教师姓名、授课时间、授课内容、专业及班级、授课学时、选用教材等;

2、教学目的:简要注明大纲要求掌握、熟悉、理解、了解的内容,备课中考虑课堂教学目标,使学生通过整个课程或某一课堂的学习,预期达到的效果。

3、教学内容:是指通过对教学大纲、教材和主要参考资料的研析,确定课程教学或课堂教学知识信息的总和及其重点、难点。

4、教学方法:是教师把自己的学识传授给学生的方法。在教学中,教师不应仅是传授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教会学生主动学习和掌握知识的能力和方法。教师授课可采用多种方法,如讲授法、讨论法、演示法、自学辅导法、练习法(习题或操作课)、案例法等等。既可以采用单一的教学方法,也可以是几种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

5、教具和多媒体使用:包括实物、标本、挂图、模型、多媒体、投影、影像、CAI课件等。

(三)参照程序

1、钻研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2、确定本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包含知识教学、能力发展、教书育人三方面内容;

3、确定本节课的重点和难点;

4、根据教材内容,设计授课类型,应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准备好教学资源(即授课时使用的各种教具和设备)。

5、精心设计,巧妙构思,设计一节课的教学全过程的程序及布置作业等。

三、讲稿的编写

1、讲稿是教师对课堂讲授内容的具体组织和表达,要求尽可能详细、全面。

2、讲稿作为教师按大纲和指定教材备课的成果,应能反映教师阅读大量参考文献资料、科学梳理教学提纲、体现不断更新和充实内容、适应科技进步和实际教学对象变化的需要。

四、教案和讲稿的管理

1、教案和讲稿应作为教学文件加以管理和归档。

2、无论课堂教学还是实践教学,教师授课时都应有教案和讲稿。教案和讲稿必须更新。每学期开学前,教师至少应写出二周的教案和讲稿,对于开新课的教师,开课前应初步完成全部教案和讲稿,开学初由教研室主任进行检查。

4、所有教学环节均应有规范、完整的教案和讲稿并随堂备查,多媒体教学环境下 2

实施的教学单元(或内容)均应有书面教案和讲稿。

5、凡电子版的教案和讲稿,必须打印出来使用,并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若教学内容和教学组织方式有重大变更时,应及时修订和打印,以方便教学活动的实施。

第13篇:刑法学 规范教案

刑法学教案

宝鸡文理学院政法系

吕晓伟

1 《刑法学》教案教学参考书目

王作富主编:《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年第2版。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 年修订版。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 年版。 杨春洗主编:《刑法基础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社 1997 年版。 陈兴良著:《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 2001年版。 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 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 贾宇主编:《刑法学》,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第1版。 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第2版。

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陈兴良主编:《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 年修订版。

刘宪权主编:《中国刑法理论前沿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意】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日】西原春夫著:《刑法的根基和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

【日】大谷实著:《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

【日】大谷实著:《刑法各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

第一部分

目录

刑法总论 绪

(2课时) 第一章

刑法概说(8课时)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8课时)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8课时)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6课时)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第十七章 第十八章 第十九章 下

第二十章

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三章第二十四章第二十五章第二十六章第二十七章第二十八章第二十九章第三十章

犯罪客体(3课时) 犯罪客观方面(6课时) 犯罪主体(6课时) 犯罪的主观方面(6课时)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6课时) 犯罪停止形态(8课时) 共同犯罪(6课时) 罪数形态(8课时) 刑事责任(2课时) 刑罚概说(4课时)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6课时) 刑罚裁量(6课时)

刑罚裁量制度(6课时) 刑罚执行制度(4课时) 刑罚消灭制度(3课时) 刑法各论

刑法各论概述(6课时) 危害国家安全罪(3课时) 危害公共安全罪(8课时)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课时)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4课时)侵犯财产罪(12课时)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2课时) 危害国防利益罪(4课时) 贪污贿赂罪(6课时) 渎职罪(6课时)

军人违反职责罪(2课时)

第二部分

上编

刑法总论

【教学内容】

1、学习刑法学的现实意义;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3、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4、刑法学的理论体系。

【教学目的】培养学生对刑法学的初步认识,帮助学生树立学好刑法学的信心。 【教学重点】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教学难点】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教学时数】3课时。

一、学习刑法学的现实意义:

1、刑法学作为法学主干课程,是刑事法学的基础,直接关系到能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

2、刑法学在司法实践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刑法是统治阶段管理社会的重要工具,具有极强的阶级性和威慑力。

3、刑法学可以帮助学生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合法性,特别是能够帮助学生预防犯罪。

二、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1、通行观点: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2、通行观点存有缺陷,没有把“刑事责任”在研究对象中反映出来。刑事责任是相对独立的范畴,是联结犯罪与刑罚的一个必不可缺的环节,三者之间互相不能代替。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而不能仅仅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3、刑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特别是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监狱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犯罪侦查学等学科有一定联系,但因其研究对象不同,刑法学与这些学科的区别亦很明显。

4、本学科主要是研究中国刑法学,只能以中国的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为主,适当借鉴外国或历史上有关经验来确定对象范围。

三、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研究刑法学的根本方法。即应该遵循唯物主义认识论,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立足本国,放眼世界,使刑法学的研究来自实践,并为实践服务。这就是说,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历史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都是刑法学研究的方法。

四、刑法学的理论体系

我国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以我国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为研究对象而建立起来的。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不可能离开刑法的体系,但它又不能简单照搬刑法的体系。一般的刑法理论体系是按刑法学总论和刑法学分论来设立的。刑法学总论一般包括: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范围、犯罪论、犯罪构成、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定罪、刑事责任、刑罚论、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刑罚执行、刑罚消灭。刑法学分论包括:分论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

4 我国刑法学体系的历史沿革

1、以刑法典章节为依据

2、绪论、犯罪总论、刑罚总论、罪刑各论

3、绪论、犯罪总论、刑事责任论、刑罚总论、罪刑各论

三、本教案的体系 总论:绪论,犯罪总论,刑事责任和刑罚论;罪刑各论 : 十大类罪。 作用:

1、指导刑事立法

2、促进刑事司法

3、繁荣法学教育

五、刑法学的学派

1、沿革刑法学

2、解释刑法学

3、比较刑法学

第一章

刑法概说

【教学内容】

1、刑法的概念

2、刑法的性质;

3、刑法的创制;

4、刑法的完善;

5、刑法的目的;

6、刑法的任务;

7、刑法的体系;

8、刑法的解释。

【教学目的】通过对刑法最基本问题的讲解,让学生对刑法自身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教学重点】刑法的概念、解释。 【教学难点】刑法的性质

【教学手段】 讲授法

案例分析法 【教学时数】4课时。

一、刑法的概念

1、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地讲,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仅指刑法典。

3、刑法还可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1、刑法的阶级性质

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我国刑法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卫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保护广大公民当前及长远的利益,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2、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它部门法如民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具有两个显著特点:

(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刑法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其它部门法的保护法。如果

5 把其他部门法比作“第一道防线”,刑法则是“第二道防线”。 (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刑罪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三、刑法的创制

我国刑法的创制,经历了一个长期而曲折的过程。

1、建国初期,制定并颁布了一些单行刑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2、1950年至1954年9月,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持起草了两个稿本,但未引起中央领导人的注意,未被列入立法议程,至多只能是立法资料。

3、1954年10月至195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共写出13稿,至1957年6月28日,已写出22稿,后由于“反右”斗争和法律虚无主义思潮的抬头,刑法草案没有公布。

4、1962年5月开始至1963年10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室将刑法草案写至33稿,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和毛泽东审查,曾考虑公布,后因“四清”、“*”等政治运动的冲击,最终没能公布。

5、1979年2月,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宣告成立,从当年3月中旬开始,起草小组以第33稿为基础,先后写出3个稿本。第二个稿本于当年5月29日中央政治局原则通则。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后一致通过,7月6日正式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刑法的完善

1979年刑法典的颁布施行,标着我国刑事法治迈入了一个新的阶级。但是由于1979年刑法在观念上较为保守,在内容上失于粗疏,以致于在很短的时间内便显露出与社会现实生活的诸多不适应。

1997年3月14日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典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共15章,条文为452条。

我国新刑法典是在总结1979年刑法典施行17年多来的经验基础上修订的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法典。其统一性和完备性,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将1979年至刑法典实施17年多以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刑法的修改补充规定和决定(即单行刑事法律)研究修改后编入了新刑法典,并将一些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中“依照”、“比照”1979年刑法典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即附属刑法规范),改为新刑法典的具体条款。

2、将拟制定型、较为成熟的反贪污贿赂法草案稿和中央军委担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条例草案编入了新刑法典,在新刑法典分则第八章和第十章中分别规定了贪行贿赂罪、军人违反职责罪两章。

3、新刑法典大量充实了犯罪罪种,尤其是新型犯罪的罪种,从而成为此次修订刑法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新设了160多个罪名,使中国刑法中的罪名总数达413个。

4、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一个单行刑法,并且截至2007年共通过了6个刑法修正案。

五、刑法的目的

1、刑法制定的目的就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是由我国刑法的性质决定的。

2、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制定刑法的目的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有机统一的。

六、刑法的任务

刑法任务是刑法目的的展开。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具体说,刑法的任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

七、刑法的体系

1、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在编之下,再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2、从“但是”开始的这段文字,学理上称之为“但书”。我国刑法条文中的“但书”,所表示的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但书”是前段的补充。如刑法第13条前段规定了犯罪,后段系对什么是犯罪的补充。(2)“但书”是前段的例外。如刑法第65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凡有“……但是……除外”的均属这种情况。(3)“但书”是对前段的限制。如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除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八、刑法的解释

1、刑法解释就是对于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按解释的效力分类,刑法的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2、按解释的方法分类,刑法解释可分为条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内容】

1、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2、罪刑法定原则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通过学习刑法基本原则,让学生明白基本原则在刑事立法、司法实践中均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这些原则对理解现有的刑法条款具有极大的帮助作用。

【教学重点】

1、罪刑法定原则;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教学难点】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 【教学手段】 讲授法

案例分析法 【教学时数】4课时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1、刑法基本原则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我国刑法规定了三项刑法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

7 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不得定罪处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不仅有利于维护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

3、罪刑法定原则从产生之日起发展到今天,已经经历了几百年的历史。在这几个世纪中,世界各国的经济、经济、文化、社会状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反映在刑法上,罪刑法定原则从绝对的罪刑法定到相对的罪刑法定的转变,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进行的。两种类型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内容上的差别,反映了刑法立法由较为严格到灵活多变的发展趋势。

(一)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

绝对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严格的、不容任意选择或变通的原则,它要求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必须是绝对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只能被动的执行法律,而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权力。这一立法思想反映在刑法立法上,就形成了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内容为: 绝对禁止适用类推和扩大解释,把刑法条文对犯罪种类、犯罪构成要件的明文规定,作为对现行案件定罪的唯一根据。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论其危害性大小,一概不能通过类推或扩大解释以犯罪论处。绝对禁止使用习惯法,把成文的刑法典和刑法法规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对于刑法上没有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来定罪量刑。绝对禁止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依据。对于行为人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只能以行为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布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绝对禁止法外施刑和不定期刑,要求刑罚的名称、种类、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

(二)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

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较为灵活的原则,是对传统的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修正。其基本内容是:

在定罪的根据上允许有条件的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即适用类推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的类推制度为前提,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原则,不允许任意类推;进行扩大解释必须以不超越解释权限为前提,以符合立法本意为原则,不允许越权解释或违背立法本意作任意解释。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必须以确有必要或不得已而用之为前提。即只有对行为的违法性、有责性和构成要件符合性的确定,必须借助习惯法加以说明时,习惯法才能成为对个案定性处理的根据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作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即新的刑事法律对颁布以前的行为,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是,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时,则可以适用新法。在刑法的种类上,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即刑法在对刑罚的种类作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规定具有最高刑和最低刑的量刑幅度,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选择适当的刑种和刑期。

从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时间来看,早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已受到严峻的挑战,代之而起的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成为各国刑法改革的发展方向。

三、中国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

(一)价值取向

(二)制度保证

(三)现实国情

四、含义及要求

(一)含义

对法的理解,刑法的三种形式。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

(二)要求

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规定,不允许法官擅断。

实定化。即对什么是犯罪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由实体法规定。 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可含糊或模棱两可。

五、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一)新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二)新刑法典取消了类推制度,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得以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

(三)新刑法典重申了刑法在溯及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四)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新刑法典已相当详备。

(五)在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臵方面,新刑法典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对于大量犯罪,尽量使用叙明罪状;在犯罪的处罚规定上,注重量刑情节的具体化。

六、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一)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二)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第二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刑法典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理论依据(必要性)

(一)预防犯罪的要求

(二)维护合法权益

(三)是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

(四)是刑法本身的要求

三、基本要求

1、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状况、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的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上一视同仁,不应有所区别对待,依法惩处。

2、对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能因为被害人的身

9 份、地位、财产状况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法适用。

3、但这一原则并不否定因为犯罪人或被害人特定的个人情况而在立法上、司法上允许定罪量刑有其符合刑法公正性的区别。立法上如累犯,未成年人犯罪,中止、自首、立功的犯罪分子。司法上如犯罪人的主体情况以及被害人的个人情况,如果是对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有影响的,也允许及要求在适用刑法上有所区别和体现。其关键在于犯罪人、被害人的身份等个人情况对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有无影响,有影响的在定罪量刑时有所区别,无影响的不应有所区别。

因此不可孤立机械的理解该原则,它要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互配合来合理调节刑法的适用。

四、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三个方面:

(一)定罪上一律平等

(二)量刑上一律平等

(三)行刑上一律平等

第三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1、刑法典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便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符,罪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2、刑罚的轻重不是单纯地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而且也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即在犯罪与刑罚之间通过刑事责任这个中介来调节,因此,称之为罪责刑相适应,比称之为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更准确些、贴切些。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否包括刑罚个别化在内,存在着争论;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肯定是把刑罚个别化包括在内的。

二、历史沿革

三、理论基础

(一)报应主义(公正)

(二)功利主义(效益)

(三)现代条件下,应是两者的统一。以报应为主,适当地兼顾功利。

四、基本要求

(一)刑事立法中对各种犯罪的处罚原则规定,对刑罚裁量、执行制度以及对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设臵,不仅考虑其社会危害性,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

(二)刑事司法上,法官对犯罪的裁量刑罚,不仅要看危害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而且要看整个犯罪事实,包括罪行和行为人各方面因素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讲求刑罚个别化。

10

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表现是:

(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从性质上讲,我国刑罚包括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从程度上划定,有重刑也有轻刑;从种类上分,有主刑和附加刑。

(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典总则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如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主犯、从犯、累犯、自首、立功、缓刑等。

(三)设臵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为各种犯罪规定了可以分割、能够伸缩、幅度较大的法定刑。

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一)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臵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二)纠正重刑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三)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第四节

其他学理原则

一、罪责自负原则

1、罪责自负原则的含义:“一人犯罪一人当”,谁犯了罪,就由谁承担刑事责任;“刑罚过于一身”,只处罚有罪的人,不连累那些与犯罪分子仅有家属、亲戚、朋友、邻居等关系而并没有犯罪的人。

2、罪责自负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是: (1)明确规定了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是明确规定了各种犯罪的主体范围,更有利于直接防止株连无辜。

(2)明确规定了共同犯罪的条件和刑事责任原则,对于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处理应依法进行。

(3)规定了各种刑罚的适用对象,从根本上排除株连无辜的可能。

3、罪责自负原则要求在司法活动中注意下列问题:

(1)认真调查,深入实际,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对共犯只能以其预谋范围内的犯罪为依据处罚。 (3)对单位犯罪要只追究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 (4)不能随意扩大犯罪主体范围。

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1、基本含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2、该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表现:

①任何一种犯罪,都需具备罪过(故意或过失)。 ②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不是犯罪,不能客观定罪。 ③精神病人病发时缺乏故意或过失,不负刑事责任。 ④正常防卫和紧急避免不负刑事责任。 ⑤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要依法处理。

3、贯彻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①坚决反对主观归罪

主观归罪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把思想或故意当作犯罪处理;二是把事前的

11 犯意当作事中的犯意,以事前的犯意定罪判刑 。

②坚决反对客观归罪

客观归罪在实践中也有两种形式:一是强调行为、结果的客观危害性,对缺乏主观要件的意外事件、精神病人的侵害等定罪判刑;二是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结果确定犯罪的性质,而忽视行为人对结果所持的真实心理状态。

三、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1、基本含义:刑法不仅是惩罚犯罪的武器,而且也起着教育的作用。

2、该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缓刑、减刑、假释制度;免刑、非刑罚处理方法的运用;反对刑讯逼供等。

3、司法实践中贯彻该原则,必须注意: ①反对单纯惩罚主义。

②即使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也要寓教于惩,多做教育工作。

③要充分认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仅体现了我国刑法的本质和任务,而且也是由无产阶级改造世界、改造人类的伟大历史使命决定的。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教学内容】

1、刑法的空间效力

2、刑法的时间效力 【教学目的】让学生掌握刑法的效力范围,明白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具有法律效力。

【教学重点】

1、我国刑法在我国领域内的效力;

2、我国刑法在我国领域外的效力;

3、刑法的生效和失效;

4、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教学难点】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教学手段】讲授法

案例分析法 【教学时数】3课时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具有效力。我国刑法典第6条至第12条明文规定了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概述

刑法的空产效力,也称刑法地域的适用范围,指刑法的效力所及的地域,亦即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这就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一个国家的刑法采取什么原则规定自己的刑事管辖权,历来有各种不同的主张或学说:

1、领土原则或叫属地主义

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这种原则的出发点是维护国家的主权,但对本国人在国外的犯罪以及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危害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不适用本国刑法,显然不利于对国家主权的维护和对国家和公民利益的保护。只有英、美等个别国家单纯采用领土原则。

2、国籍原则,或叫属人主义

不问犯罪人的行为是在国内或在国外,只要是本国人犯罪的,都适用本国刑法。该原则可以弥补领土原则的不足,但单纯使用这一原则,会使外国人犯罪受不到处罚,不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国家及公民的利益,因而现代各国没有单纯采用国籍原则。

3、自卫原则,或叫保护主义

不问犯罪地是在国内或在国外,也不问犯罪人的国籍如何,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自卫原则的出发点是保护本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该原则作为对领土原则和国籍原则的补充,可以弥补上述原则的不足,已为世界各国刑法典普遍地采用。

4、普遍原则,或叫世界主义

不问犯罪在何处实施,犯罪人国籍如何,也不问侵害何国的利益,只要实施犯罪,任何国家都可以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是以领土原则为基础,以国籍原则、自卫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

二、我国刑法在我国领域内的效力 刑法典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对领土原则的规定。它表明不论犯罪人是我国公民或外国人,也不论被侵害的是我国利益或外国利益,只要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我国刑法。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家主权所及的空间区域,亦即我国国境以内的空间区域。具体包括:

①领陆

②领水(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我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③领空(邻陆和领水的上部空间) ④领土延伸:船舶、飞机、航空器、驻外使馆

2、刑法典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这是为了补充领土原则而规定的旗国主义。我国的船舶或航空器视为是对我国领土的一种延伸。这种延伸的领土在法律地位上与真正的领土是完全一样的。

3、如果犯罪行为实施在本国,而犯罪结果发生在外国,例如,通常所举的例子:在本国境内开枪射击,杀害了临国边境居民,或者从外国发信给居住在本国的国民,诈骗收信者的钱财。那么,究竟算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还是在外国犯罪呢?对此,刑法现论上主要有三种不同理论的观点:①行为地说。行为之地就是犯罪地;②结果地说。结果发生之地,才是犯罪地。③综合说。不论是犯罪实施之地或者结果发生之地,都应认为是犯罪之地。总之,前面两说失之于片面,不利于维护国家主权与保护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均不足取。第三种理论既克服了前面两说的片面性,更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保护本国利益,因而为很多学者所赞同,并为许多国家的刑法典所采用。根据维护国家的主权和保护本国的利益的原则,参考国外已有的主法例,我国刑法采用综合说,于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从而适用我国型法。

(二)关于“法律有特别规定”

1、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特别规定。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在我国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不是在我国可以为所欲为,而是负有尊重我国的法律、法规的义务;并且他的管辖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政府放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们中有人犯了罪,就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否则,对他的刑事责任问

13 题也不是不闻不问,而是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例如要求派遣国将其召回,或者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或者让其限期离境等。

2、我国香港、澳门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刑法典在港、澳不能适用,以后台湾地区根据“一国两制”统一以后,刑法典在台也不适用。

刑法典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因此,为了照顾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因而授权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符合当地情况的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当然,这一规定必须尊循刑法的基本原则,并且它只能在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问题上才能排斥法典;除此之外,民族自治地方仍然适用刑法典,以保持我国法制的统一。

三、我国刑法在我国领域外的效力

(一)我国刑法第 7条关于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加以规定:(该条实质也是国籍原则的规定)

1、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不论当地的法律是否认为是犯罪,或者所犯是何种罪行以及罪行轻重,也不论所犯罪侵犯的是何国利益或何国公民的利益,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所谓法定最高刑,不是笼统地指刑法分则某个条文的最高刑,而是指某一条文中与罪行轻重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规定“可以不予追究”,指不是绝对不予追究,而是保留追究的可能性,是否追究,主动权仍然掌握在我们手里。

2、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所犯之罪即使是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法刑的,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我国刑法第8条关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规定(该条实质是关于自卫原则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据此,我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需要具备如下条件,才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1、侵犯了我国的国家利益或公民利益,依照我国刑法已构成犯罪;

2、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这种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谓法定刑,指刑法分别某个条文中与罪行轻重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的最低刑;

3、按照犯罪地的法律,这种犯罪也应受处罚;否则,如果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时,则不适用我国刑法。条文规定“可以适用本法”,即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我国刑法。因为犯罪人是外国人,又在我国领域外,很难被我们逮捕归案,并且不易引渡过来,所以在适用我国刑法上,不能不规定得比较灵活一些。

(三)我国刑法关于普遍原则的规定 刑法典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该条实质是有关刑事普遍管辖原则的规定。要适用该条,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

2、追诉的犯罪是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之内。

3、追诉的犯罪系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如果是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内,则应依据领土原则适用我国刑法,而不需要依据普遍原则。

4、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5、对追诉的犯罪,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

6、犯罪人是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或者进入我国领域。

(四)外国判决的效力 刑法典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由此看来,外国法院的判决对我国没有约束力,仍然可依照我国法律进行审判。不过,在外国所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一部或全部时,如果再予执行,将会使犯罪人受到双重处罚。为了合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四、刑法的失效和生效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从何时发生效力,何时失去效力,以及对生效以前实施的犯罪是否适用,亦即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1、刑法的生效

刑法的生效即刑法发生效力。我国刑法的生效时间有两种情况: ①自公布之日生效。

②在公布后经过一定时间的某一日期生效。

2、刑法的失效

刑法的失效即刑法失去效力。刑法在如下几种情况下失去效力: ①废止。

②由其他法律代替。 ③修改。

五、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一)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即刑法是否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问题,指刑法生效后能否适用在其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对于溯及力问题,刑法理论上有几种不同的主张:

1、从新原则。即主张刑法具有溯及力, 适用裁判时法。

2、从旧原则。即主张刑法没有溯及力,适用行为时法。

3、从轻原则。即不论新刑法或旧刑法,哪个刑法处罚轻,就按哪个刑法处理。亦即新刑法处罚轻,就有溯及力;否则,就没有溯及力。

4、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刑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刑法处罚较轻时,依照处罚较轻的旧刑法处理。

5、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刑法处罚较轻时,依照处罚较轻的新刑法处理。

(二)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这在刑法典第12条上有明确规定。具体来讲,对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97年10月1日刑法生效以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修订前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刑法没有溯及力,即不能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修订前的刑法认为是犯罪,刑法也认为是犯罪,但旧刑法较新刑法处刑

15 相同或较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没有溯及力。

3、修订前的刑法认为是犯罪,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刑法有溯及力,即适用现行刑法。

4、刑法施行以前,依照修订前的刑法已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当时的刑法。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教学内容】

1、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2、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联系与区别;

3、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征;

4、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教学难点】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教学手段】讲授法

案例分析法 【教学时数】3课时

第一节

犯罪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犯罪概念,是犯罪内在特征与外在特征的抽象概括。现代世界各国刑法关于犯罪概念,归纳起来存在以下三种类型:

(一)形式概念 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对犯罪仅从法律特征上给予定义,而未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仅从形式上说明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并未提及犯罪的阶级本质。

(二)实质概念 犯罪的实质概念,是指仅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不涉及其他法律特征。在西方国家刑事立法中,从未有过犯罪实质概念的规定,有些刑法学者曾试图提出关于犯罪实质概念的主张,但都未成功,在他们看来,资产阶级的利益是全社会的利益,多从道德出发界定犯罪,而不与刑法相联系,并未揭示犯罪的阶级实质,带有很大的任意性。

(三)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概念 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两个角度对犯罪进行界定。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的概念,从该法条来看,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严重社会危害性,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1、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所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否造成损害的特性。在我国,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一致,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实质上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

2、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通过我国刑法第13条所列举的犯罪侵犯客体来表现的。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因素,主要包括:其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16 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其二,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其三,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3、司法实践中如何考察社会危害性呢?其一,运用历史、发展的观点;其二,运用全面的观点;其三,透过现象抓住本质。

(二)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法行为,而是刑事违法行为,即触犯刑法的行为。

(三)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如果某一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2、“不应受刑罚”与“不需要刑罚”不同。不受刑罚指行为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自然不存在应受刑罚的问题;不需要刑罚,指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考虑行为人的主体情况、犯罪情节等因素,从而免予刑事处罚。免刑说明,行为还是犯罪,只是不给予刑罚处罚,它与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不能等同。

3、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是犯罪的最基本属性;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与应受刑罚惩罚性一起构成社会危害性的度量。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基础

1、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概念是构成的基础,构成是概念的具体化。①犯罪概念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 ②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及其基本特征的具体化,通过一系列主客观要件具体而明确地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使犯罪概念的法律特征得以具体化,反映出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

3、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区别:

犯罪概念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何特征,使我们从原则上区分罪与非罪;

犯罪构成是解决构成犯罪的具体规格和标准问题,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构成犯罪需具备哪些条件。

4、犯罪构成的三个特征

(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从同类案件形形色色的事实中经过抽象、概括出来的带有共性的,对于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

(三)犯罪构成要件具有独立性

行为成立犯罪所需的构成要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

二、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二)有助于正确量刑

三、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1、每种犯罪都具有四个共同的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2、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含义

3、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这样的顺序排列,是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所采用。因为,首先进入人们认识视野的是犯罪客体,其次才是犯罪行为,再次便需要查明实施侵害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主体要件,最后还必须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罪过心理,这一顺序符合人们认定犯罪的规律。

4、有学者提出顺序应排为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理由是: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行为人,在其犯罪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一定犯罪行为,危害一定的社会关系。这种排序有一定道理,但不符合人们认定犯罪的常规。

第五章

犯罪客体

【教学目的】掌握犯罪客体的基本含义,明确犯罪客体在定罪中的作用。 【教学重点】

1、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2、犯罪直接客体的分类;

3、犯罪对象的概念;

4、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教学手段】 讲授法

案例分析法 【教学时数】2课时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1、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2、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为犯罪所侵害的,受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仅仅是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有助于准确定罪,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

按照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这种分类,一方面可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揭示犯罪的共性与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面上认识犯罪,总结规律,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一般客体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研究一般客体,就是对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作整体性研究,揭示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便于运用刑法同犯罪行为进行斗争。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1、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2、划分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不

18 同进行的科学分类。作为同一同类客体的社会关系,往往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我国刑法分则根据同类客体的原理,将犯罪分为十大类。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直接客体是研究犯罪的重点,也是司法实践中凭借客体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关键。

(一)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简单客体、复杂客体的基本含义。

简单客体: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关系。

(二)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

主要客体、次要客体、随机客体在定罪中的作用及其基本含义。

随机客体是指在某一具体犯罪侵害的复杂客体中可能由于某种机遇而出现的客体,也称随意客体、选择客体。一般情况下,往往是加重刑事处罚的原因和依据。如非法拘禁罪,侵害主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如果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时,就危害到他人的健康权利、生命权利。随机客体只影响量刑不影响主罪。

(三)物质性客体和非物质性客体

前者如经济关系、财产关系以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后者如政治制度、社会秩序、人格、名誉等。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犯罪对象的基本含义是:

(一)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不是抽象的,以利于司法操作)

(二)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不同于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

(三)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包括物体和人体两种)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联系: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即通过犯罪对象(具体物或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教学目的】掌握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明确其在定罪量刑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教学重点】

1、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2、危害行为的两种基本形态

3、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不同规定方式

4、刑法因果关系的基本观点和基本问题

【教学难点】危害行为的形态及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教学手段】讲授法

案例分析法 【教学时数】6课时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与特征

1、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2、特征:①客观性;②具体性;③多样性;④法定性。

二、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

2、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客观标准;

3、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基础;

4、影响正确量刑的主要因素。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危害行为不同于合法行为,合法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危害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危害行为不同于犯罪行为,二者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危害行为的外延大于犯罪行为,危害行为要成为犯罪行为,还必须在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同时符合犯罪构成的其它三个要件。如不满14岁的人实施了杀人、放火、抢劫等严重暴力行为,由于这些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应是危害行为,但由于其主体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这些危害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

2、基本特征: ①主体特定性 ②有意性 ③有害性 ④刑事违法性

下列行为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第

一、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①反射动作

②睡梦中或精神错乱形态下的举动 ③身体受暴力强制情况下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是精神上受强制而实施了或不实施某种行为,是否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需具体分析。) ④不可抗力引起的行为。 第

二、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三、欠缺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

(一)作为

1、作为的概念 (“不当为而为之” )

2、许多犯罪只能表现为作为形式

3、作为的特征

①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

20 ②不是仅指单个的举动,而通常由一系列积极举动组成 ③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

4、作为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两类: ①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

一是利用自己的身体条件;二是利用自己的自然身份实施的行为;三是利用自己的法定身份实施的作为。

②利用外力条件的作为:一是利用他人的行为(间接正犯);二是利用动物的行为;三是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四是利用自然力的作为。

(二)不作为

不作为的概念,即“当为而不为”,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客观方面须具备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 ①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为刑法所承认) 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③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三)大多数犯罪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有一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有一些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即不纯正不作为犯)

(四)正确理解作为与不作为问题,应注意下述两点:

1、并非一切场合下的不作为犯罪危害程度都轻于作为犯罪。

2、作为与不作为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犯罪的性质。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含义

1、关于刑法中的危害结果即犯罪结果,刑法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见解。

2、对危害结果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危害结果,指一切对社会的危害事实,包括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这种结果存在于各种形式的犯罪中。狭义的危害结果,亦对直接客体造成的危害,并非存在于任何犯罪之中。我国法学界是从狭义的角度去理解危害结果。

3、危害结果的具体含义,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①危害结果可以是实际危害,也可以是现实危险状态; ②产生危害结果的原因只能是危害行为;

③危害结果具有客观性,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 ④危害结果具有法定性。

二、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规定

我国刑法在总则和分则中分别不同情况对危害结果加以相应规定。

(一)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危害结果。

(二)以对直接客体造成某种有形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

(三)以发生某种物质的现实危险状态,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

(四)以发生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

21

(五)以发生某种特定的严重危害结果,作为此罪与彼罪的区分界限

(六)以造成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轻重程度,作为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的标准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基本含义、研究意义。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论的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的关系,并不涉及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内容。

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1、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现象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

2、因果关系的特定性表现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理解因果关系的特定性时须注意:①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②作为刑法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经造成的有形的、可被具体测量确定的特质性危害结果。

三、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从发生时间上看,原因必定发生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在结果之前的行为只有起了引起和决定结果的发生作用,才能证明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四、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刑法因果关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危害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作具体分析。

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形式,可以概括地归纳为以下几种:

1、一因一果。一个危害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引起一个危害结果。

2、一因多果。一个危害行为可以同时引起多种结果。此时,要分析主要结果与次要结果,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这对于定罪量刑是有意义的。

3、多因一果,多个危害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它最明显的表现有两种情况:①责任事故;②共同犯罪。

4、多因多果。多个危害行为同时或先后引起多个危害结果。典形表现形式是集团犯罪。

六、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

1、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实际上就是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的问题。

2、传统观点坚持必然因果关系,否认偶然因果关系;另有学者主张摒弃偶然与必然因果关系的争论,另寻问题解决的途径。

3、我们认为,除必然因果关系外,还存在着偶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是指某种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加入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展开过程相交错,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这种危害结果。

4、事物内部的、对结果发生起根本的、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同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事物外部的对结果发生起非根本的、非决定作用的原因同结果之间是

22 偶然因果关系。因而,不能把因果性与必然性混为一谈。

5、偶然因果关系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出现在两个正在进行的必然发展过程的交叉点上;二是出现在两个前后发生的必然过程的汇合点上。一般情况下,偶然因果关系对量刑具有意义,某些情况下亦可能对定罪与否产生影响。

七、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

1、刑法理论界对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存在不同学说。持“否定论”者认为,不作为犯罪中不存在因果关系问题;持“准因果关系论”者认为,不作为犯罪在客观上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在法律上将不作为看做引起危害结果的原因,与作为犯罪同等对待,是一种法律拟制的因果关系。

2、不作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并非法律拟制。不作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它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八、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1、行为犯、危险犯一般不存在解决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但实害犯不同。

2、实害犯中危害行为与实害结果关系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客观基础,但是如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否则,即使具备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缺乏故意或过失,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

3、不能将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

第五节

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的概念,其他要件在有些犯罪中是必要条件,在有些犯罪中是选择要件。

一、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

1、构成要件的时间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特定时间。

2、构成要件的地点,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特定场所。

3、构成要件的方法,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实施危害行为的特定方式。

二、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是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1、在法律把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明文规定为某些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时,即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对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

2、对大多数犯罪来论,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并非犯罪构成条件,但是往往影响犯罪行为本身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因而对正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第七章

犯罪主体

【教学目的】通过学习犯罪主体,知道在犯罪论体系及司法实践中均有重要意义。 【教学重点】

1、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

2、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3、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能力阶级的划分;

4、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5、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6、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分类;

23

7、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8、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教学难点】刑事责任能力

单位犯罪的认定

【教学手段】 讲授法

案例分析法 【教学时数】6课时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1、现代世界各国刑法虽对犯罪主体作出过不同的规定,但均未对犯罪主体的概念作过明确界定。

2、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其中自然人主体是最基本,最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而单位主体不具有普遍意义。

3、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二、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

1、犯罪主体的概念并不等同于犯罪主体的要件。前者概括地揭示犯罪主体的本质特征,后者则具体地反映其本质特征。各国刑法对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要件,大致都分为两个层次,即一般层次和特殊层次。一般层次是指任何犯罪主体,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或特征(此即一般主体),特殊层次是指某些犯罪要求在具备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的基础上附加特殊身份条件(此即特殊主体)。

2、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仅就自然人而言)的共同条件有两个: ①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第一,所未自然人,是指存有生命的人类独立的个体。古代刑法中曾存在把人类以外之物作为犯罪主体,刑及禽兽、昆虫,罚及风雨、物品。现代刑法普遍地将自然现象、动植物、物品和尸体排除在犯罪主体之范围之外,将犯罪主体只限于有生命的人。

第二,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仅限于人,而非人以外之物,这因为;其一,犯罪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其二,刑法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对人类以外之物施加刑罚,达不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第三、对于利用动物实施犯罪的,犯罪主体为利用者本人,动物是犯罪工具。②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要受到自然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只有那些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的自然人,才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

三、研究犯罪主体的意义:

1、定罪方面

只有具备法律所要求的犯罪主体要件的人,才能构成犯罪并被处以刑罚,不具有犯罪主体要件的人,即使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2、量刑方面

在具备犯罪主体要件的同样情况下,犯罪主体的具体情况也可能不同,而不同的具体情况又影响到刑事责任的大小程度。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24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内容。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1、概念: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本质: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人实施行为时所具备相对自由意志能力,是行为人犯罪能力与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统一,是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统一。

3、作用:刑事责任能力对于犯罪主体的成立与否以及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轻重,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1、基本含义: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2、辨认力与控制力的关系:①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②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1、人在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有两个方面的因素:①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②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只有知识和智力成熟且精神正常人,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才在刑法意义上有能力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2、根据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影响刑事责任能力责任能力有无和大小的实际情况,各国刑事立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程度采用三分法或四分法。三分法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定(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三种情况。四分法是除上述三种情况外,还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3、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采用四分法进行划分: 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各国刑事法对此概念和内容一般未予规定,而是由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结合刑法中关于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的规定来加以概括。依照我国刑法,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这种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据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责任能力因素减免刑事责任。 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依照我国刑法,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属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③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我国刑法规定,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④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指因年龄、精神状态、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行为人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安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责任能力人有四种情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尚未安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25 第三节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丧失以及生理醉酒。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指法律所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意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自然人具备责任能力作为犯罪主体的前提条件。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对于从理论上认识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的关系,把握犯罪主体条件的本质,以及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刑事责任年龄阶级的划分

1、现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一般根据刑事责任能力随年龄因素的逐步发展过程,结合本国少年儿童的实际情况和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几个阶段。

2、我国刑法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为指导,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以及各类犯罪等实际情况出发,并适当借鉴国外立法例,顺应刑法的世界发展趋势,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相对负刑事责任与完全负刑事责任三个年龄阶段。

3、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级。

不满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对于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应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对接近14周岁,如12至13周岁的人由附收教养。

4、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敌人重伤或死亡、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对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应依法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5、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我国刑法规定要求已满16周岁的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一切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应采取两条重要而特殊的原则

1、从宽处罚的原则

2、排除死刑适用的原则

二、精神障碍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三)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三、生理功能丧失

四、生理醉酒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

26

1、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2、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分类

(一)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二)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三、研究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

(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影响行为的定罪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影响行为的量刑

第五节

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的立法沿革

1988年海关法首次规定了单位犯罪,在其后的13个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都规定有单位犯罪,罪名达到49个之多。

二、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我国以总分则结合的确立单位组织刑事责任能力。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不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是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犯罪

(三)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

三、单位犯罪的认定

1、单位的性质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

2、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况

99年6月司法解释规定:国有、集体公司、事业单位企业,还包括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这样就将合伙企业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人独资企业排除在单位犯罪之外。

四、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原则上绝大多数情况处罚相同,但量刑时考虑到是为团体利益,共同决定与实施,责任分散,故轻于自然人犯罪,但对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犯罪则处罚与自然人犯罪相同。如:走私武器弹药罪。

2、少数情况下其法定刑低于自然人犯罪如:受贿罪与单位受贿,后者的法定刑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低于前者。

(二)我国的法律规定以双罚制为主。

1、双罚制 127个单位犯罪的罪名,其中121个实行双罚制 表述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单罚制 只有6种罪名实行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而不处罚单位。 如:私分国有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妨害清算罪、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强迫职工劳动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少数犯罪只处罚个人不处罚单位,因这种案件个人在其中的作用较大。

四、如何认定

27 单位犯罪

(一)利益归属的团体性(例如为单位利益实施的盗窃行为)

(二)犯罪意志的整体性 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单位意志

1、单位负责人的认定。如: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规定,如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负责人

2、经过集体讨论。如董事会的决议可以视为单位集体讨论。

3、授权或事后追认。但根据高法解释:

1、个人为进行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在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2、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单位刑事责任能力 特点:期限性和限制性

(一)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其撤销作为丧失的标志,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可以延伸,如果该单位被撤销或合并,对其此前发生的犯罪行为能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因为刑事责任不可以所谓连带,而且不可以转让、转移。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不同,后者虽然被撤销或合并,但实施该行为的自然人仍存在,故仍可以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二)限制性体现在对单位的处罚,即只能判处罚金,且罪名仅限于刑法所界定的范围。

单位也可以构成过失犯罪主体如: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主体只能是中介组织、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讨论:

1、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

2、如何认定单位犯罪及单位与自然人间的共同犯罪

第八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

【教学目的】掌握犯罪主观方面的基本内容,正确运用主观方面进行定罪与量刑。

【教学重点】

1、犯罪主义方面的概念及其所包含的内容;

2、犯罪的故意及其基本类型;

3、犯罪的过失及其基本类型;

4、犯罪的目的与动机之间的关系;

5、意外事件的概念和特征。

【教学难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教学手段】 讲授法

案例分析法 【教学时数】6课时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主观方面的概念

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28

二、主观方面的特征

1、是行为人的心理态度

2、以一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为内容(故意、过失)

三、故意过失是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目的、动机是选择要件。由于意外事件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与主观方面密切相关,也有必要纳入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进行探讨。

四、正确理解犯罪主观方面,需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罪过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如果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这两种心理态度,尽管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也不构成犯罪。

2、犯罪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对立的统一 确认某人构成犯罪并追其刑事责任,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在主观上也必须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

3、罪过在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有着不同的结合方式

①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②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③可由故意和过失构成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1、故意犯罪的含义

2、犯罪故意的含义

3、故意犯罪与犯罪故意的区别

4、犯罪故意包括以下两项内容:①认识因素 ②意志因素

(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认识的内容

“明知”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对行为本身的认识 ②对行为结果的认识 ③对特定的犯罪对象、时间、地点和方法的认识。 按照法律规定,“明知”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及行为结果的危害性,而并不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及结果的刑事违法性。只有当某种行为一向不为刑法所禁止,后来在某个特殊时期或某种特定情况下为刑法所禁止,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法律已禁止而仍实施该行为的,就不能讲他是故意违反刑法,而是此时他也往往同时缺乏对行为及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这种情况下很难认定行为人具有犯罪的故意。

2、认识的程度

明知“会发生”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须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1、希望:使自己对行为的认识,按自己的意愿转化为客观现实;

2、放任:在认识的基础上,以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继续运用自己的意志控制决定行为性质的各种条件,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过程。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一)直接故意

1、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2、构成因素:

29 认识因素(明知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影响结果) 意志因素(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3、两种表现形式:

①行为人明知发生危害结果,希望结果发生; ②行为人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希望结果发生。

(二)间接故意

1、概念:明知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构成因素:①认识因素(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②意志因素(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3、认识因素:指导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有认识,而不存在必然性认识,即根据对自己本身的能力、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以及对工具、对象等情况的了解,认识到基本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具有可能性,而不是具有必然性。

4、意志因素,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即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听之任之的态度,发生了危害结果,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没有发生危害结果,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

5、间接故意的三种情况:

①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

②行为人为了实现一个非犯罪的意图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③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

6、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联系:

①认识因素上,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都有明确的认识。 ②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不是排斥、反对的态度。

7、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①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包括必然、可能性两种认识,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只有可能性一种。 ②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中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中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③成立条件上,直接故意中,特定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间接故意中,只有发生了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

8、绝大多数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只有少数故意犯罪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但由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均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属于相同罪质的犯罪,因此,在确定罪名时无须具体区分。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1、过失犯罪的概念(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结果的行为)

2、犯罪过失的概念(心理态度)

3、过失犯罪与犯罪过失的区别,前者(犯罪行为),后者(心理态度)

4、犯罪过失的内容

①认识因素(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②意志因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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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犯罪过失的特征

①行为人的实际认识与认识能力不一致 ②行为人的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不一致

6、行为人在过失犯罪的情况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并非自觉自愿的。在过失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本来能够通过对客观事物的认识,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却在有自由意志的况下,严重不负责任,从而导致危害结果得以发生。(对结果不追求,但由于有意志自由,故而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的概念(又称无认识的过失)

2、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基本特征

①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何谓应当预见?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有预见的义务,又有预见的能力。这种预见义务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负有预见的责任,这种义务来源于法律或规章制度的规定或根据共同生活准则或生活经验来确定的。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应当预见的判断标准怎样?一是主观说,亦称个人标准说,主张判断能否预见应根据行为人在当时的条件下,其本身所具有的能力和水平来衡量;二是客观说,亦称社会标准说,主张判断能否预见应根据社会上一般的能力和水平来衡量;三是折衷说,亦标混合标准说,主张判断应否预见应以主观标准为根据,以客观标准作参考。

②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没有预见到” 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当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1、过于自信过失的概念(有认识的过失)

2、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

①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对危害结果的预见,只能是预见到这种结果可能发生,而不是预见到这种结果必然发生。这种预见分两种情况:一是认识到了自己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抽象危险(即这种预见比较抽象,尚未具体化到特定的犯罪样态);二是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具体危险。

②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但未能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轻信能够避免包含着以下三方面意思:一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二是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实际根据;三是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的根据并不可靠。

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关系

①相同点: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均持反对、排斥态度 ②区别: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所预见)

疏忽大意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4、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关系

相同点:①认识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认识)

②意志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均持非希望态度) 区别点:①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不同

31 过于自信过失(仅是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认识程度较低) 间接故意(明知危害结果现实可能发生,认识程度较高) ②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不同

过于自信过失(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本意) 间接故意(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 ③承担的刑事责任轻重不同

过于自信过失(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处罚相应较轻)

间接故意(故意犯罪,主观恶性大,处罚相应较重)

三、意外事件

1、刑法16条之规定称为广义的意外事件,包括了狭义的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两种情况。

2、广义意外事件的特征是:

①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的结果

特定的客观事实(危害结果)的出现,是意外事件成立的前提条件。 ②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

③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导致意外事件发生的原因有二:一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第四节

犯罪的目的和犯罪动机

一、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

1、一般来讲,动机是推动行为人去追求某种目的的内心起因或内在动力,而目的是行为人在一定的动机推动下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此即动机与目的一般意义)

2、犯罪目的

①概念(犯罪人希望通过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②犯罪目的只存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 ③绝大多数故意犯罪的条件中未规定犯罪目的,有些故意犯罪的条文中还规定有犯罪目的,如侵犯著作权罪、赌博罪。

3、犯罪动机

①概念(刺激犯罪人实行犯罪行为以达犯罪目的的内在冲动或内心起因) ②一般来讲,犯罪目的的确立,是以一定的犯罪动机作指引;如果不能弄清犯罪动机,便不能真正地了解罪犯为何要追求某种犯罪目的。

二、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1、联系

①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中的主观心理活动,均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

②目的以动机为前提,是动机的延伸和发展;动机对目的的形成具有促进作用。 ③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行为人的需要是一致的。

2、区别

形成的时间先后不同,动机在前,目的在后。 同一种犯罪的目的相同,而动机则可能不同。 一种动机可能导致几种不同的目的。

32 动机与目的在某些情况下所反映的需要并不一致。

目的与动机在定罪量刑中作用不同。目的作用偏重于影响定罪,动机作用偏重于影响量刑。

三、研究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意义

(一)研究犯罪目的的意义

1、当犯罪目的成为构成要件时,可以成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2、当犯罪目的不是必要要件,而是选择要件时,其对定罪亦有重大意义,因为通过犯罪目的有助于查明主观要件。

(二)研究犯罪动机的意义

1、犯罪动机影响量刑。

2、犯罪动机在特定情况下也影响定罪,如刑法第13条中“但书”之规定。

第五节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的不正确认识。分为两种:一是行为人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二是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一、行为人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指行为人在有意识的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不正确的认识。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误认无罪为有罪。(依法不构成犯罪,识认为犯罪,应按无罪处理。)

2、误认有罪为无罪。(依法构成犯罪,误认为无罪,应按有罪处理。)

3、对定罪量刑的误认。(已经认识行为构成犯罪,但对定罪量刑有误认,应依法定罪量刑)

二、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所产生的不正确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客体的认识错误(按意图侵害的客体定罪)

指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产生的不正确认识。客体错误在这种情况下排除行为人对超出其认识范围的实际结果的故意。即对这种客体认识错误的案件,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

2、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

①误认甲对象为乙对象,两者体现的合法权益相同。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行为人的定性。

②误认甲对象为乙对象,两者体现的合法权益不相同。这种认识错误应当结合行为人在主观与客观方面的实际情况进行定性。 ③误将非犯罪对象当做犯罪对象加以侵害。这种情况一般可按故意犯罪未遂定罪。

④误将犯罪对象当做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不应认定为故意犯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故意犯罪或意外事件。

3、对行为的认识错误

①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所产生的不正确理解。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这种情况不能定为故意犯罪,而只能认定为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②对行为方法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用手段是否会发生危害结果存在

33 不正确认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所用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误认为不会发生结果。如有过失,则定为过失犯罪,如无过失,则认定为无罪。二是本欲使用会产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错误却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这种情况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三是行为人因为愚昧而使用的手段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但行为人误认为可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种情况属迷信犯,应认定为无罪。

4、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指行为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产生的不正确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因果内容的错误:一是实际结果小于行为人预想结果。这时构成未遂犯罪;二是实际结果大于行为人预想的结果。只对实际结果负故意犯罪责任,对超出原有故意范围的,只负过失犯罪的责任。

②因果联系的错误:误认为犯罪结果是由自己行为引起的,实际上是由行为人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只负未遂犯罪的责任。

③因果进程的错误:行为人对因果内容无误,而对因果关系的进程却产生歪曲的反映。行为人负犯罪既遂的责任。

第九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教学目的】掌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概念、特征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教学重点】

1、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本质特征;

2、实施正当防卫时要注意的问题;

3、在进行紧急避险时要遵守的要求。【教学难点】防卫过当的认定 【教学手段】讲授法

案例分析法 【教学时数】3课时

第一节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概述

一、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是指某种行为在形式上似乎符合犯罪构成,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相反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业务行为等。

2、特征

①正当性

②善良性

③私力性

④有利性

⑤损害性

二、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种类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执行命令行为

4、正当业务行为

5、科学研究和自然探险行为

6、受害人承诺的行为和推定受害人承诺的行为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法条(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行为人造

34 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但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二、性质

从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救济形式可分为两种:第一种使诉诸法律,即所谓\"公力救济\";第二种使直接诉诸暴力,即所谓\"自力救济\"。前者是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一般形式,后者是在公力救济所不济的紧急情况下,为保障本人的性命和财产安全而采取的暴力手段,是一种特殊形式。随着权利本位观向社会本位的发展,正当防卫被认为不仅是维护个人利益的自卫权,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利益的法律行为。体现在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目的除了维护本人利益外,还可以是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客观上也有利于鼓励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使犯罪分子不敢轻举妄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正当防卫在本质是一种有利于社会的自力救济

三、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起因条件--有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故对合法行为不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故对正当防卫再进行一次正当防卫?同样对紧急避险亦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如执法人员依法拘捕人犯,依法扣押、搜查有关物品物什。 案例:

2、不法侵害是否仅限于犯罪行为? 它既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一般违法行为。但并非对所有的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都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只有那些具有暴力性、破坏性、对客体造成损害且在时间上具有一定急迫感的不法侵害行为,才可以适用正当防卫。如:

3、不法侵害是现实存在的

即其侵害行为是真实存在而不是行为人主观臆想或推测的,否则属于假想防卫。①假想防卫是指不法侵害并不存在,行为人却误以为存在而错误地行使所谓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②对于假想防卫依照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解决,要么是过失犯罪,或者是意外事件。③有人认为\"假想防卫\"以\"正当防卫\"的存在为前提,笔者认为这只是借用\"防卫\"的词汇。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的不法侵害。

(1)受到牲畜等动物的侵害,如果是其自发的,侵害人进行的反击可以认为是紧急避险,而不是正当防卫,但是如果是人唆使动物伤害他人,则可以视其为人的行为的延伸。动物只是人行为的工具,可以适用正当防卫。

(2)精神病人的侵害。行为人是否意识到伤害者是精神病人,如果明知又不得不进行反击,可以视为紧急避险。作者批驳了视此为\"有条件防卫\"和只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正当防卫的观点。

(二)时间条件

1、\"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已经开始\"一般可以理解为已经着手直接实行侵害行为。但是实践中,有些情况下如:杀人犯持刀砍向被害人,强奸犯施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不法侵害虽尚未着手,但客观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有可能散失防卫时机,故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2、\"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防卫人可以利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排除,包括行为本身正在进行之中和行为已经结束而导

35 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前者如放火犯正在向房屋浇汽油,后者如抢劫犯打昏物主抢得某种财物尚未逃离现场。

3、防卫不适时的情况 (1)事先防卫

其不法侵害行为尚处在预备阶段或者犯意表示阶段,对合法权益的威胁尚未达到现实状态,就对其采取损害某种合法权益行为。如\"先下手为强\"的非法侵害。 (2)事后防卫

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情况下,对侵害人的某种权益进行打击的行为,一般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中:

①不法侵害行为已自动中止;②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或者已丧失侵害能力;③侵害行为已实施完毕,危害结果已发生,无法挽回;

这些属事后防卫,大多属报复性的侵害,但也有少数属认识错误。如行为人在杀人过程中突发恻隐之心中止犯罪正准备向外走时,而受害人误以为其是暂时停顿去取作案工具,而趁机实行反击,属认识错误,对于前者按故意犯罪论处,后者按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处理。

(三)对象条件

1、不法侵害人(法律只规定了反击的对象,而没有限定实行反击的人,反击对象与实行反击的人之间是何种关系,在所不问。)理由在于: (1)达到防卫目的最直接有效途径; (2)自身行为的非法性质。

2、不法侵害人的特殊情况

(1)受到动物的侵害时,由于动物或无人豢养的动物袭击,其不属不法侵害,故无正当防卫之说,如是受人指使则按正当防卫论。

(2)受到精神病人或无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时,如果视精神病人或无责任能力人实施侵害行为在明知情况下实行反击为紧急避险,那么由于紧急避险的条件较为苛刻,尤其是侵害人与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都是平等的,这种避险行为可能没有实际意义。故有学者认为对其无论是否明知其为精神病人或无责任能力人均可以适用正当防卫,况且正当防卫的对象不以主观上有责任为必要,不能因为构成要件中主体条件不符而不负刑事责任,就否认其不法侵害的性质。

(3)对第三者实施的侵害行为,如果出于不得已可以视为紧急避险,如果不是明知其为第三者则以假想防卫论,故意对第三者实施侵害,以故意犯罪论。

(四)主观条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1、防卫意图(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包括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和对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正因为正当防卫本身的合法性,故不研究其故意或过失问题。但对假想防卫则有罪过形式,一般以过失为主,但不排除直接故意(或者是意外事件)。

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防卫的权利包括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利益。

2、不具备防卫意图的几种情况: (1)防卫挑拨

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的不法侵害,事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形式上是符合但实际上不具备正当的防备意图,

36 反而是出于侵害意图,是有预谋的不法侵害行为) 提问:正当防卫能否事先有准备? 在防卫挑拨中,虽然所谓防卫形式上可能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但由于其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意图,而是出于侵害意图,故应以故意犯罪追究刑事责任。防卫挑拨的特征在于:严重的侵害结果,故意的罪过形式,预谋的非法意图,挑拨的语言行动。

(2)相互的非法侵害

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如相互斗殴,因其双方行为都是非法,故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案例)

但是,如果非法侵害一方已经明显放弃侵害,如求饶、逃跑、宣布认输或不再斗殴,而另一方以穷追不舍继续加害,则已经放弃侵害方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 如抢劫赌场,盗窃他人走私货物的案件,赌博犯和走私分子可否采取防卫手段保护赌资和走私货物与赃款?一般认为因其所保护的不是公民的合法权益,缺乏防卫意图的正当性,不成立正当防卫。应该对侵害者和防卫者分别追究法律责任。

(五)限度条件

1、是指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几种观点:

(1)客观需要说--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即只要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即使在强度、后果 超出对方可能造成的损害,也不认为是超过限度。

(2)基本适应说--防卫行为和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上基本适应,而不能超过太大。

(3)相当说--原则上以制止不法侵害必需为,同时,又不能在两者间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

分析这三种观点,笔者认为应兼采\"客观需要说\"和\"基本适应说\"的主张。

2、我国刑法规定:

(1)\"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这两者必须同时具备,即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才负刑事责任;并规定了无限防卫权。

三、我国正当防卫立法的变化

79刑法: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变化体现在:增加了\"国家利益\"和\"财产\"权利,在限度上放宽;保护的利益更明确、具体;保护的权益也更加具体;限度上\"

四、无限防卫权(特殊防卫)

(一)法条(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立法理由

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及其对被害人潜在性严重危害结果。

(三)对法条的理解--是否只要实施上述五种行为,就可以实施特殊防卫?

1、一般认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约束着前面五种犯罪。

37

2、何为\"行凶\"?法律上没有规定\"行凶罪\"相照应,又无语文上的立法如司法解释,这就要求法官根据对\"特殊防卫权\"的价值理解。

行凶是借来语,百姓日常使用\"行凶\"涵义极广,即包括使用致命暴力打杀他人,也包括学生、朋友、邻里间的一般殴打。但作为法律概念应有其较为固定的内涵。行凶至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是对他人施以致命或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暴力,这种行凶的暴力,即非简单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又是杀伤人的行为。

①它既无显而易见的杀人行为,也未明确宣布其共有杀害他人的确定犯意。 ②行凶者具有或杀死或致命伤害他人的不确定故意。此处行凶不是仅指伤人,还包括杀人的不确定故意,正因此立法上没有直接规定重伤害列举在绑架等之后。 (2)不法侵害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行凶,应结合不法侵害他人的行为的施暴强度、器具、部位、环境及施考虑。即主要从以下方面考察:强度是猛烈还是一般的拍打、抽打;施暴部位致命还是非致命的;施暴器具、手段可能是致命还是一般不致命的;施暴者的个人人格、文化、思想品德等;施暴环境,即其发生现场对施暴人有利还是防卫人有利。

(3)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理解 ①对\"危及\"的理解

是指不法侵害很可能损及防卫人的人身安全而非已经损及。危及是或然概念,损及是已然概念。即前者是指发生损害的可能性,后者是发生损害的现实性。两者的联系在于行凶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人身安全的含义

②对\"人身安全\"的理解,应与其并列行为本条有言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一致,故本条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是指生命安全何健康安全的重度侵犯。 ③标准是以防卫人所处形势判断,防卫人正遭受着致命伤害或生命安全的紧急威胁。

④对\"暴力犯罪\"的理解

本条暴力犯罪的形态,都处在未遂状态。\"行凶\"是指对他人施以致命暴力,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行凶者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即放任故意。\"行凶\"的场合,不法侵害者实施的或死或伤的暴力犯罪。 \"杀人是暴力犯罪\"这一论断未必正确。如慢性投毒的杀人方式。 五暴者个人人格等因素综合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规定了无限防卫权(特殊防卫)。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和特点

在实施防卫过程中,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在主观上有罪过性,客观上有危害性,从总体上来说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这也是其区别于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也是其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但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一样,具有行为的防卫本质,只是因为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而造成重大损害,才使合法变为非法,故我国法律规定应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1、几种观点: (1)只能是疏过;(2)过失;(3)间接故意或过失;(4)故意;(5)四种皆

38 可。防卫过当以正当防卫的存在为前提。正当防卫的目的和动机与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不可能同时并存,故不可是直接故意,事后加害因其不属于防卫过当,它可能是一种直接故意的犯罪。这样,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能是间接故意,大多数情况下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极个别情况下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定罪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分则亦对此未作任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直接依据其所构成的罪名根据刑法有关条文定罪,如在间接故意心理支配下,客观上造成了死亡结果,可以援引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处罚。如果是过失,则可以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即只能根据具体案件中过当的犯罪事实的性质以及犯罪人的主观罪过形式,依据有关条文确定,也不排除是意外事件。

(四)量刑

--应该减轻或免除处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过当程度; 2、罪过形式; 3、防卫目的; 4、权益性质。

笔者认为:对防卫过当不应有过多的限制。不能因其非法持有刀枪而否定其正当防卫性质,但对其非法持有枪支行为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也不应以行为人过去的表现来判断其行为的合法性。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刑法第21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性质

紧急避险的本质在于:当两个合法权益相冲突,又只能保全其中之一的紧急状态下,法律允许为了保全较大的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虽然造成了较小权益的损害,但从整体上来看,它是有益于社会秩序的行为,不仅不负刑事责任,而且应受到鼓励与支持,它是一种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一种义务。在某些情况下,还是公民的法律义务。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故不产生赔偿问题。紧急避险牺牲的是合法利益,尤其是第三人合法权益,故应予以赔偿。至于责任由谁来负担,则按照民法上相关责任原则来承担。

三、条件(构成)

(一)起因条件--有危险需要避免

1、危险是指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紧迫事实状态。主要来源于以下方面:

(1)来自于自然力量:山崩海啸、地雷等风暴; (2)来自动物侵袭;

(3)来自社会的危害社会行为;

(4)来自人的生理、病理原因的危险;如为抢救病人强行拦车送其去医院。

2、危险险是客观现实的存在,而不是假想推测的存在,否则即构成假想避险,

39 应按处理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确定其是否负刑事责任。

(二)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行为人在危险尚未出现或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实施所谓避险,称为避险不适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达到犯罪程度的应负刑事责任。

(三)对象条件--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尤其是在这种危险来自人的危害社会行为时,对象决定了其性质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

(四)主观条件--正当的避险意图,包括避险认识和目的。1、避险认识是指对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认识。行为人认识到: (1)正在发生的危险的存在;

(2)认识到只能以紧急避险的方法排除这种危险; (3)认识到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可以达到避险目的。

2、避险目的。是行为人实施避险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在我国只能是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由于这一正当目的,它所保护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

(五)限制条件

1、迫不得已条件下

只有行为人找不到其他任何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才允许选择紧急避险,理由在于其损害的是合法的利益。

2、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所避免损害的利益

(1)即为了保护一个合法权益而损害另一个合法权益,既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保护的利益。如:不能为保护一个人的健康而去损害另一个人的健康,也不能为了保护某人的财产利益而去损害他人或者国家的同等价值或者更大价值的财产利益。

(2)衡量合法利益大小基本标准是:

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生命权利>其他人身权利,但不同的人的生命权利是平等的,无所谓大小问题,财产权利可以用财产的价值来衡量。这里有一个比较疑难的问题:可否用损害另一个人的健康的方法,来紧急避险以保护其生命权? (3)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4)避险本人危险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之人。 是指某些人依法承担的职务或者所从事的业务活动本身,就要求他们与一定的危险作斗争。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一)避险过当

1、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观上实施了超过了必要限度的避险行为,造成了合法权益的不应有的损害。

(2)主观上对避险过当行为有罪过。

多数情况下,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少数情况下是间接故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刑事责任

1、定罪

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分则也无独立的法定刑。在追究其刑事责任,

40 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和过当行为特征,按照分则相应条款定罪,与前相同,司法文书要同时引用刑法总则关于防卫过当的条款,说明其特殊性。

2、量刑

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一)危险的来源不同;

(二)损害的对象不同;

(三)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

(四)必要限度的标准不同;

(五)对职务、业务的要求不同。

第四节 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一、履行法定义务

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律、法令明文规定的职责的行为。如: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逮捕和搜查等行为。条件是: (1)法律明文规定的应该执行或者是可行的; (2)必须由法律规定的特定身份的主体去行使; (3)必须在法定限度内实施;

(4)主观上必须是依法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的意图。

二、执行上级命令

是指在国家法律认可范围内依照上级机关工作人员命令而实施的行为。条件是: (1)执行的命令所属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布的; (2)该命令本身是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3)命令的形式合法;

(4)没有明显的犯罪性内容;

(5)执行命令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三、正当业务行为

是指行为人从事法律允许实施的各种专业性较强而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业务行为。如:医疗、竞技行为等。其条件是:

(1)从事的业务行为必须是法律所允许的; (2)行为人具有法律认可的从业资格; (3)从事业务没有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

(4)没有违背法律规定或者认可的从业规章、竞赛规则或者所在单位制度等。

四、自救行为

是指行为人在其权利被侵害时,依靠自身力量来保全自己权利或者恢复原状之行为。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1)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限于自身的合法权益,后者则更为广泛。

(2)实施的时间不同。前者是在不法侵害行为结束后实施的,后者则是在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实施。

41 (3)方法要求不同。前者限于对不法侵害者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扣押其财物。后者则宽泛得多。

五、基于权利人自愿的行为

包括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推定权利人承诺的损害、权利人的自损行为等。对于安乐死以及双方相约自杀的法律定性值得探讨。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的条件为:损害的对象只能是其有权处分的本人权益;不得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实施;并且是行为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章重点难点:

1、正当防卫是否过当的认定;

2、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认定。

第十章 犯罪停止形态

【教学目的】掌握停止形态的概念,明确其在定罪量刑中具有重要意义。 【教学重点】

1、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2、犯罪既遂的特征;

3、犯罪预备的特征;

4、犯罪未遂的特征;

5、犯罪中止的特点。【教学难点】停止形态的认定

【教学手段】 讲授法

案例分析法 【教学时数】6课时

第一节

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一、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1、广义的犯罪形态与犯罪停止形态

2、犯罪停止形态的种类 ①单一停止形态:犯罪一经成立只有一种形态,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均要求危害结果发生,不存在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的问题。

②多种停止形态:犯罪行为在发展过程中,因为停顿而呈现不同形态,直接故意犯罪具有多种停止形态

3、直接故意犯罪中多种停止形态相互排斥。

4、停止形态是行为的形态而不是行为中某一动作的状态。

5、停止形态是犯罪过程中呈现的形态。

6、停止形态是一种案发形态。(即犯罪时犯罪行为所呈现的形态。)

二、犯罪停止形态与刑法其他问题的关系

(一)犯罪停止形态与犯罪阶段

犯罪阶段表现的是犯罪行为的时间顺序,停止形态体现的是犯罪行为在不同阶段所具有的特征。

(二)犯罪停止形态与定罪

1、从逻辑上讲,每一种直接故意犯罪,都应当有预备、中止、未遂和既遂4种形态,且这些形态均构成犯罪,而司法实践的认定却有所不同。

2、某些特别严重的犯罪如杀人、强奸、绑架等,任何一种形态都是犯罪。

3、对于结果需发生特定结果方构成犯罪,如故意伤害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42

4、对于举动犯(行为犯)只有既遂,而没有未遂和中止。如投放危险物质罪。

(三)犯罪停止形态与量刑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既遂犯我国刑法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

1、犯罪既遂在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概念和特征,学术界对之提出了一系列理论。

2、犯罪既遂的目的说。

①基本观点:犯罪行为以达到行为人的目的为既遂,例外为未遂。 ②缺点:第一,把既遂局限于有目的的犯罪,而目的犯罪并不等于故意犯罪;第二,虽然没有实现犯罪目的,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3、犯罪既遂的结果说。

①基本观点:客观上出现法定的结果即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②缺点:该说用于结果犯是正确的,但对于行为犯、举动犯来讲,并不要求具有危害结果的出现才成立既遂。

4、犯罪既遂的构成条件 ①基本观点:行为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该说是我国型法理论的通说。

②缺点:第一,构成要件既是既遂成立的标准,又是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准; 第二,构成要件齐备说是指基本要件齐备呢,还是指选择要件也须齐备呢?

5、把握犯罪既遂,须注意以下几点:

①犯罪既遂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只存在犯罪成立与否的意义;

②犯罪既遂应当是主客观的统一

③犯罪既遂应是齐备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行为。

6、犯罪既遂的概念:指已经成立直接故意的犯罪,其客观方面齐备法律规定的结果或行为的犯罪形态。

二、犯罪既遂的类型

(一)行为犯

1、概念: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

2、特点:

①只要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客观方面即为完备,就构成既遂。 ②结果的有无不影响犯罪的成立,结果的出现构成结果加重犯。

(二)举动犯

1、概念:犯罪一经着手实施其客观方面的要件即告完整或齐备的犯罪。

2、与行犯的区别:

行为犯中的行为如果没有完成,客观方面还不具备完整性,还可能成立未遂。而举动犯中无既遂、未遂之分。

(三)结果犯

1、概念: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客观方面的犯罪。

2、特点:危害结果是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这种结果是与行为性质相同且表现为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

43

(四)危险犯

1、概念:指危害行为和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共同构成客观方面完整性的犯罪。

2、特点:

①危害行为和危险状态必须同时具备; ②危险犯是结果犯,也存在着未遂形态; ③危险犯中的危险结果是一种现实的危险。

第三节

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预备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尚未着手实行的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的特征是:

(一)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1、准备工具包括购买工具、制造工具、变造工具、转借工具等。但当准备工具的行为是被刑法规定的独立犯罪行为时,该行为构成独立的犯罪。

2、制造条件包括搜集与犯罪对象有关的各类信息。

(二)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犯罪的目的

1、目的是为了自己实行犯罪,如果为了他人实行犯罪,则构成共同预备或帮助犯;

2、必须是为了实施某种具体犯罪(建议阅读此段教材)

(三)行为人没有着手实行犯罪

(四)犯罪行为停留在预备阶级是由于行为人不能控制的原因

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异同

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的犯罪意图流露于外并为他人所知悉的行为。犯罪表示必须已经为他人所知悉,否则谈不上犯意表示。

犯罪预备和犯罪表示的区别

1、犯罪预备是一种主观影响客观世界的积极行为;犯意表示是仅为表达行为人心理状态的活动,不是积极行为。

2、犯罪预备对早日着手实行犯罪和确保犯罪目的具有重要意义;犯意表示不会对犯罪的着手实行起促成作用。

3、犯罪预备本身独立地具有社会危害性;犯意表示不具有实际的社会危害性。

4、犯罪预备表明行为人已经开始犯罪,尽管这种开始不是着手实行;而犯意表示中,行为人没有以任何形式开始实施犯罪。

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的联系:

犯罪预备属于广义的犯意表示;无论是犯罪预备还是犯意表示,都是在犯罪的心理状态支配下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都是能够被认识的。

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1、法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处罚原则:

①预备犯应当受到处罚 ②对预备犯比照既遂犯处罚 ③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4

第四节

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法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特征:

(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1、犯罪着手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对有预备行为的故意犯罪来说,着手意味着犯罪预备的终结;对没有预备行为的故意犯罪来说,着手是犯罪意志转化为犯罪的原始起点。共同犯罪中,一人预备犯罪,则共同着手。

2、不能犯未遂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①工具不能犯

②对象不能犯

三、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1、法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对未遂犯确定处罚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未遂犯具备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处罚; 未遂犯一般比照既遂犯处罚;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

2、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所以着手的性质与实行行为的性质是同一的。犯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体现犯罪本质特征的行为。首先,实行行为是体现犯罪本质特征的行为;其次,实行行为是构成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不涉及犯罪其他要件;第三,实行行为有无实际的结果,能否导致实际的结果,都是不确定的。

(二)犯罪没有得逞

1、从主观上看,未得逞是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没有完全实现。在结果犯中,没有实现其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在行为犯中,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

2、从客观上看,未得逞应分别不同情况认定,结果犯中是以犯罪性质所决定的结果没有出现为未得逞;行为犯中是以刑法规定的实行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为未得逞。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者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在刑法理论上,根据犯罪未遂行为的特征和犯罪未遂的原因,将犯罪未遂分为以下类型: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1、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实行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未得逞。

3、意义:对实行终了的未遂社会危害性相对大些,其处罚比未实行终了未遂要重些。

45

(二)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1、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

处罚;

对于产生了后果的未遂与未产生后果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应区别对待。

第五节

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法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概念:行为人主动、自愿地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

特征:

(一)行为人主观上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中止犯罪的决意,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1、行为人必须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即使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实现犯罪结果,也构成犯罪中止的主观基础。

2、中止行为具有自动性。在主观上,犯罪中止是一种弃恶从善的心理。

3、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而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

需注意,行为人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来自各个方面,但这些因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1、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

2、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3、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这种结果是指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而不是任何结果,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产生了某种犯罪结果,也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1、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结果发生的过程。

2、行为人产生犯罪后立即打消犯罪念头的,不是犯罪中止,因为尚没有进入犯罪的过程;

犯罪已达既遂,行为人实施的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即使在一定情况下恢复了犯罪对象的原状,也不属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只能是事中行为。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的

行为人是否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犯罪既遂。在行为犯中,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毕为标准,实施完毕前有效停止的,成立犯罪中止;在结果犯和危险犯中,中止行为以实施防止了犯罪结果和危险状态出现为有效。

二、犯罪中止的类型:

根据犯罪中止所处的犯罪形态和中止行为的特征,将犯罪中止作如下分类:

(一)预备行为的中止和实行行为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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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备阶段的中止:在犯罪预备过程中,着手实行犯罪之前而停止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预备阶段的中止,都属于不作为形式的中止。

2、实行阶段的中止: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中止犯罪实行,表现形式是作为与不作为。

(二)实行终了的中止和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1、实行终了的中止:行为人已经实施完毕犯罪行为,结果的发生尚需一个过程,在过程结束之前而中止犯罪,只能发生在结果犯中。

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犯罪的实行行为未实施完毕时中止了行为的实行。

3、实行终了的中止的危害性大于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三、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法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犯罪中止是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

2、对于中止犯,应当而不是可以减免处罚。

3、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4、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教学目的】掌握共同犯罪的有关知识。

【教学重点】

1、共同犯罪的概念;

2、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3、共同犯罪的认定;

4、共同犯罪的形式;

5、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6、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教学难点】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教学手段】 讲授法

案例分析法 【教学时数】5课时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和形式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条件: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在二人以上

1、此处的人,既指自然人,也指单位。即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单位均可构成共同犯罪。

2、自然人作为共同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共同实施危害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二)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1、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

2、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指向共同的犯罪目标。

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4、共同犯罪的表现形式,大多表现为共同的作为,也有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还有共同不作为。

(三)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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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识因素:①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一道共同实施该种犯罪;②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意志因素:①各共同犯罪人在经自由选择之后,决定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②各共同犯罪人对结果都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3、共同犯罪故意的类型:一般为共同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是共同间接故意,还有可能是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相结合。

二、共同犯罪的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的条件,以下几种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

(一)二人以上共同过失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中要求二人以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联络,共同过失缺乏犯罪联络,只能分别构成过失犯。

2、共同犯罪中行为人间具有具体的分工,而共同过失犯罪中,行为人间没有具体的分工,只要根据各自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定罪科刑即已足够。“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单方故意与单方过失行为共同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1、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2、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

(三)两人以上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四)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五)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六)事前未通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对于共同犯罪的认定,有两个问题予以探讨:

1、仅仅参与共谋,未参与犯罪的实行的,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成立共同犯罪,适用预备犯条款。

2、单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对于片面帮助犯,应当以从犯论处,对于实行犯,则以单独实行犯论处。

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概念: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形式、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分为以下四种:

(一)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

1、任意的共同犯罪:既可以由一人单独实施,也可以由数人共同实施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盗窃罪、贪污罪等。

2、必要的共同犯罪:只能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不能由一人单独实施的犯罪。

①聚众性的共同犯罪:以不特定的多数人的聚合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如组织越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三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具有特定组织形式的犯罪。第一,一般性的集团犯罪;第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3、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取决于刑法分则对某个罪的规定方式,而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个罪本身。

48

(二)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1、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即已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于事前有故意的沟通,即可视为存在通谋。在刑法分则中,对事前通谋有明确规定的是窝藏、包庇罪。区分事前有无遇谋,不仅对量刑,而且对正确定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尚未形成共同犯罪的主观联络,而是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

(三)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

1、简单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客观条件的行为的共同犯罪,即每个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

①各共犯实行的是相同的行为,也可表现为二人以上对不同对象实行相同行为②各共犯实行不同行为,但都属于某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

2、复杂的共同犯罪 概念:指各共同犯罪人并非都直接实行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是互有分工、彼此配合地实施不同的行为。

②三种表现形式:

第一、不同犯罪人分别实施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

二、不同犯罪人分别实施实行行为与帮助行为;

第三、不同犯罪人分别实施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

(四)以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可分为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1、一般共同犯罪

2、特殊共同犯罪 ①犯罪集团

主体数量特定性、目的明确性、犯罪活动组织性、成员稳定性 ②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第二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和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我国刑法采用了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相统一的做法,将共同犯罪人划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的概念和种类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它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①必须是犯罪集团中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 ②必须实施了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这种主犯是指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犯罪分子:

①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

②在某些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在全部具有可罚性的聚众犯罪(如组织越狱罪)和在部分具有可罚性的聚众犯罪(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

49 在具有个别可罚性的聚众犯罪中(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中),首要分子是该种犯罪的主体条件,其他参加者一律不构成犯罪,因此,一般不存在主犯与从犯之区别。

需要注意的是,对主犯的认定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而不能仅仅只看犯罪分子有无某种头衔、称号或者年龄大小来规定。另外,主犯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

(二)主犯的刑事责任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指首要分子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在预谋犯罪的范围内所犯的全部罪行。

2、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①对于具有全部可罚性的聚众犯罪和部分可罚性的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②对于在集团犯罪和聚众犯罪之外的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按参与犯罪处罚。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从犯的概念和种类

从犯就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种从犯的犯罪行为常表现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查看犯罪地点、排除犯罪障碍以及事前通谋、答应事后隐匿罪犯、消灭罪迹、窝藏赃物等行为。

对于从犯的认定应注意考虑如下方面:

①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即从属、被支配地位); ②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参与程度(只参与一部分活动且缺乏积极主动精神)

③行为人具体罪行的大小(所起作用小)

(二)从犯的刑事责任

法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事项:

1、所采用的是必减主义,且无须比照主犯处罚。

2、并非所有的从犯实际受到的处罚都一定比主犯要轻。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胁从犯的概念和特征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具有两个特征:

1、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共同犯罪。(即主观上有意志自由,只是受到一定限制。)

2、犯罪行为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

(二)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法条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的犯罪情况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1、被胁迫的程度;

2、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教唆犯的概念和特征

50

第14篇:教案编写规范

教案编写规范及要求

教案是教师组织教学的必备教学文件,是教师授课的重要依据,是保证教学质量、提高课堂教学效果的基本保障。为规范教学行为,加强教学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一、教案的涵义

1、教案是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或实践教学大纲和教材内容,针对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学生,就每一个知识点或知识群,结合学生实际而进行思考设计,周密地组织、指导学生学习活动而编写的具体教学方案。

2、教案是具体讲课方案,是实施教学的主要依据,是授课教师教学思想、教学组织能力、教学方法的重要体现,是教师教学经验的结晶。它反映了教师的自身素质、教学水平、教学思路和教学经验,反映了教师掌握教学大纲、熟悉教材、充实知识的程度,反映了教师了解学生、准确把握教学方式方法的程度。

二、编写教案的意义

1、理清授课思路,提炼教材中心,指导教学实施,保证授课质量。

2、积累素材,总结经验,提高水平,改进工作。

3、统一教学要求、考试标准和教学进展,加强教学质量监控。

4、有利于课程建设,有利于提高教学水平。

三、教案的基本内容

教案的基本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教学目的、重点和难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过程组织、教学内容等。

1、一般项目:主要包括教学单位、教师姓名、授课时间(应注明学年学期)、授课内容、专业及班级、授课学时(应注明学时分配情况)、选用教材和参考书等。

2、教学目的(目标):简要注明大纲要求掌握、熟悉、理解、了解的内容,备课中考虑课堂教学目标,使学生通过整个课程或某一课堂的学习,预期达到的效果。

3、重点和难点:是指通过对教学大纲、教材和主要参考资料的研析,确定课程教学或课堂教学知识信息的总和及其重点、难点。

4、教学方法:是教师把自己的学识传授给学生的方法。在教学中,教师不应仅是传授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教会学生主动学习和掌握知识的能力和方法。教师授课可采用多种方法,如讲授法、讨论法、演示法、任务驱动法、自学辅导法、练习法(习题或操作课)、案例法等等。既可以采用单一的教学方法,也可以是几种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

5、教学手段:指教具和多媒体的使用,包括实物、标本、挂图、模型、多媒体、投影、影像、CAI课件等。

6、教学过程组织:是教案的总体设计,要对课堂每一环节进行设计,制定出具体方案,应包含复习旧课、导入新课、重点和难点内容的讲解、作业的布置及对本节课的归纳总结等。

7、教学内容:是教案的主体部分,是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规定展开的具体详细教学实施方案,是教学大纲的分解、细化、组织和发挥,是教师对课堂讲授内容的具体组织和表达,要求尽可能详细、全面。

四、教案的编写要求

1、教案作为教学实施的文件,应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对教学目的、重点、难点及教学方法等做出具体的设计。

2、教案的编制可以按照一个章节撰写,也可以按一次授课学时撰写,也可以按照一个教学内容(知识单元)撰写,教师应当根据课程性质选择相应的撰写方式。

3、教师应该认真分析教学内容,吸纳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出适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学生的教案,以确保教学活动达到预期目的。

4、教案除反映教学内容外,还应反映教学方法及课堂教学组织方法。教师应注意教案的积累和保存,以便在教学检查、教师业务考核时向有关部门提供。

5、针对不同的专业及不同层次的学生,教案要有所区别。同一授课内容,如专业不同,则授课内容的侧重点就不一样,要根据专业特点适当调整教学内容及重点;同一授课内容而授课层次不同,应在讲授内容的深度、广度有适当差别。

6、教师撰写教案时,字迹要端正,措辞要准确,用语要规范,图表要清晰,同时应在教案右侧留出适当空白,以便于内容的补充和更新。

7、教案不是教学大纲、授课计划的翻版,也不是教材、参考书的翻版,也不等同于多媒体课件。不得将教案写成教学大纲或授课计划或教材。

8、教案的一般编写格式:

1.教案的编写一律采用WORD2000以上版本,格式A4竖面板式编排。页边距:上2.5,下2.0,左3.0,右2.0。

2.教案封面采用统一格式,见模板。

3.课程名称用三号黑体、一级标题用四号黑体,二级标题用小四号黑体,正文用小四号宋体,格式段落采用1.5倍行距。表格内字用小四号仿宋体。

五、教案的管理

1、教案应作为教学文件加以管理和归档。教案书写可采取不同的形式,但无论是纸质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都要以书面形式体现在教学档案中。

2、教案应在每学期结束后,下学期开学前交相关教学单位归入教学档案,各教学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各课程教师教案,制定出教案等教学档案的交接、借阅、归还等制度,充分发挥教学档案的作用。

3、每学期开学前,教师至少应写出前四周的教案,对于开新课的教师,开课前应初步完成全部教案,开学初由教研室主任进行检查。

4、35年岁以下的教师,或任教时间不足5年的教师,其教案应当由本教研室经验丰富的教师指导编写,并经教研室主任审阅并签字。

5、无论课堂教学还是实践教学,教师授课时都应有书面教案,电子版的教案,应当打印出来使用,必须及时更新并随堂备查。

6、若教学内容和教学组织方式有重大变更时,教案应及时修订和打印,以方便教学活动的实施。

第15篇:教案格式规范

教案编写规范

教案又称课时教学计划,是任课教师的教学实施方案,是教师对一次课(两节课)进行的总体设计。泸州职业技术学院现行教案分二种:纸质教案和电子教案。纸质教案又分二种:手写教案和打印教案。手写教案使用钢笔在我校专用的备课本上书写,本规范中称为“纸质手写教案”;打印教案是用Microsoft Word软件编辑的*.doc文档或者用Adobe Acrobat软件编辑的*.pdf文档,打印教案须打印,并装订成册,本规范中称为“纸质打印教案”。电子教案,是用Microsoft PowerPoint软件制作的*.ppt演示文稿以及Author Ware软件制作的电子课件,或其他课件制作软件制作的课件,本规范中统称为“电子教案”。

任课教师应遵循专业培养计划制订的培养目标,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根据教学日历,在熟悉教材、了解学生的基础上,结合教学实践经验,设计好每门课程每个章、节或主题的全部教学活动。要求任课教师为每一次课编写教案,上课必须携带教案,并按教案的课程计划实施教学。开学前应准备好本期所任课程的教案。授课结束后,教案(包括纸质和电子)交各系部代为保存。各系部做好登记、检查与评价,将统计表上报教管科。

一、纸质手写教案内容格式如下:

1 课程综述:课程综述包括本课程的主要内容;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关系;本课程的现状;本课程的发展。

2 一次课教案的基本内容分为教学整体安排和授课讲稿两部分。教学整体安排包括:授课题目、授课类型、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重点、教学难点、采用的教学方法、教学过程设计,思考题和作业。授课讲稿为教师编写的讲义。

3 课程教学实施总结。

二、纸质打印教案要求如下:

1 用Microsoft Word或者Adobe Acrobat编辑文档。 2 打印、装订成册。教案电子稿交所在系部保存。

3 装订顺序如下:封面、课程综述、教案、授课讲稿、课程教学实施总结。各部分格式见附表。

三、电子教案要求如下:

1 建议有多媒体授课条件的教师编写电子教案。

2 使用Microsoft PowerPoint或Authware等软件制作。

3 电子教案应体现文、图、声、动画并茂的特点,能给人以生动、直观视听感觉。 4 电子教案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检查和存档。

第16篇:教案规范格式

附件1:教案格式模板 涉外商贸学院

教 案

所在单位

所属教研室

课程名称

授课教师

《******》教案(宋体二号,标题加粗)

一、课程性质:(注:填公共基础必修课、公共基础选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专业核心必修课、师范技能必修课、师范技能选修课)

二、总学时∕学分:

三、课程类型:理论课()实践(含实验)课()

四、学时分配:理论课()学时实践(含实验)课()学时

五、授课专业、层次:

六、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七、本课程的教学重点、难点:

八、教材和参考书:

《******》教案内容(宋体二号,标题加粗)

一、章节内容:(正文:宋体五号,标题加粗,18磅)

二、课时:

三、教学目的:

四、教学重点与难点:

五、教学方法:

六、教学过程设计: 小结:

七、作业布置:

八、教具: 附件2:

教案格式要求

1.总标题:宋体二号、加粗;一级标题:宋体五号、加粗;正文:宋体五号,行距:固定值,18磅;首行缩进:2字符;纸张大小:A4; 2.上下左右边距:2.5cm,左边装订线:0.2cm; 3.以

1、

2、3等数字列出的条目,在序号后面打“.”号,即表述为:“1. 2. 3.„„”。 附件3:

《******》本科专业教案汇编 (以人力资源管理本科专业为例) 目录

《经济数学》教案„„„„„„„„„„„„„„„„„„„„„„„„„„„„„1 《管理学原理》教案„„„„„„„„„„„„„„„„„„„„„„„„„„„„2 《西方经济学》教案„„„„„„„„„„„„„„„„„„„„„„„„„„„„3 《统计学》教案„„„„„„„„„„„„„„„„„„„„„„„„„„„„„„4 《管理信息系统》教案„„„„„„„„„„„„„„„„„„„„„„„„„„„5 《财务管理》教案„„„„„„„„„„„„„„„„„„„„„„„„„„„„„6 《会计学》教案„„„„„„„„„„„„„„„„„„„„„„„„„„„„„„7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规》教案„„„„„„„„„„„„„„„„„„„„„„„„8 《市场营销学》教案„„„„„„„„„„„„„„„„„„„„„„„„„„„„9 《人力资源管理》教案„„„„„„„„„„„„„„„„„„„„„„„„„„„10 《绩效管理》教案„„„„„„„„„„„„„„„„„„„„„„„„„„„„„11 《社会保障学》教案„„„„„„„„„„„„„„„„„„„„„„„„„„„„12 《劳动经济学》教案„„„„„„„„„„„„„„„„„„„„„„„„„„„„13 《组织行为学》教学„„„„„„„„„„„„„„„„„„„„„„„„„„„„14 《薪酬管理》教案„„„„„„„„„„„„„„„„„„„„„„„„„„„„„15 „„……… „„……… 涉外商贸学院

教 案

所在单位 经济与贸易学院

所属教研室 ※※※教研室

课程名称

管理学原理

授课教师

闫冬至

《******》教案(供参考)

一、课程性质:专业基础必修课

二、总学时∕学分:54学时∕3学分

三、课程类型:理论课(√)实践(含实验)课()

四、学时分配:理论课(

54 )学时实践(含实验)课(

0 )学时

五、授课专业、层次:2010级市场营销本科1.2班

六、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管理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保证。管理学原理是一门系统地研究人类管理活动的普遍规律、基本原理和一般方法的综合性学科,也是综合运用现代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研究成果的边缘性学科。通过管理学理论学习和对中外典型管理案例分析,使学生掌握管理学基础理论、基本原理和管理的基本方法,并能运用所学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方法分析并解决实际问题,同时为学习其他专业课程打下基础。

七、本课程的教学重点、难点 1.课程重点

计划、组织、激励、领导、控制等管理职能的内容以及培养学生的管理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意识,训练和培养学生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是本课程的重点。

2.课程难点

组织设计的方法、激励措施的运用、领导理论等内容是本课程的难点。同时,在教学过程中还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其一是如何使没有任何实践经验的学生去很好地理解现代管理的原理和方法,其二是如何在学生不能参加真实管理实践的情况下去培养他们现代管理的能力和素质,特别是学生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培养。

八、教材和参考书 1.《管理学》,【美】斯蒂芬·P·罗宾斯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年9月第7版 2.《管理学原理》,杨文士等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2版 3.《管理学原理》,孙陶生等编著,河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 4.《管理学原理》(第三版),周三多主编,陈传明副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2月 第3版

《管理学原理》教案内容(供参考)

一、章节内容:第一章管理概论

二、课时:4学时

三、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应使学生了解人类活动的特点与管理的必然性以及管理学的研究方法,掌握管理的概念、作用、基本特征,管理者的素质要求,掌握管理活动的基本职能,为以后各章的学习奠定基础。

四、教学重点与难点

本章重点:1.管理的定义2.管理的职能3.管理者的素质要求 本章难点:1.管理的属性2.管理者的职能

五、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发、讲授法

六、教学过程设计

1.提问:什么叫管理,如何给它定义。

2.引入国内外管理学家对管理的具有代表性的定义。

3.提问:从著名的管理学家法约尔对管理的定义,思考管理的基本职能有哪些? 4.讨论:联系生活实际,谈谈管理的重要性。

5.提问:管理者在管理活动者扮演哪些角色?需要具备那些技能、素质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管理者?

6.思考:管理与管理学的关系。

小结:本章着重介绍了管理的概念、作用、管理者的素质要求以及管理活动的基本职能。

七、作业布置

1.组织中的管理统筹包括哪些职能活动 2.在现实生活中,管理活动有何重要作用?

八、教具:多媒体教学

第17篇:公文写作规范 教案

《公文写作》教案

【课程目标】

1.了解公文的基本知识。

2.掌握条例中的新增加的公文文种及分类;掌握条例中的公文文件格式的要素;明确并掌握目前广西及南宁市对新条例中的公文文件格式的改动要求。 3.通过公文格式的分析与修改,提高公文文件格式使用的规范性。

4.掌握公文基础文种的写作知识及基本写法,通过公文修改与分析方法以提高公文写作能力。

【课程教学内容步骤提要】 【第一章:导语】

一.为什么要学习公文写作? 二.怎样提高公文写作的技巧

(一)提高公文写作能力的心理定位

(二)怎样提高公文写作技能

(三)俗语:“说(掌握理论)”与“练(写作练习)”关系的顺口溜

【第二章:公文写作基本知识(第

一、二章)】

(一) 概念、基本特点、重要作用

(二) 文种及公文格式(详讲《国标: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新变化内容)

 基本特点:  功能

 要素以及要求

 公文格式使用常见的错误

(四)公文写作要素(主旨、材料、结构、语言)

(五)公文写作基本步骤

 基本特点:  功能

 要素以及要求

【第一章 机关公文概论】 【第一节 公文概说】

一.公文概念

广义的公务文书与私人文书相对应,泛指用以处理各种公众事务的文书。(即“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

狭义的公务文书则专指党政机关用以处理各种党政公务的公文,即党政公文。 (《条例》含义) 二.基本特点

1.鲜明的政治性

2.法定的权威性

3.明显的效用性

1 4.体式的规范性 5.作者的特定性

三.重要作用

(一)公文的根本功能

1.是政治性的工具

2.有很强的时效性

3.作用是与时俱进

4.具有现行效用和凭证价值

(二)公文的具体功能

1.领导功能

2.规约功能

3.沟通功能 4.宣传功能 5.凭据功能

【第二节 公文的文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一.党政机关公文文种

(一)文种的含义及正确使用文种的意义

(二)党政政机关法定公文文种与用途 二.正确选用文种的根据

(一)根据公文处理的有关法规选择文种

(二)根据发文与收文机关之间的行文关系选用文种

(三)根据拟定公文的具体发文目的选择文种

(四)根据发文机关的职权范围选择文种 三.公文文种的分类(行文方向)

上行文: 请示、报告

下行文:决议、命令、决定、公告、公报、通告、通知、通报、批复、

平行文:函、议案

不定向行文:意见、会议纪要 四.文种使用常见的错误

(详讲《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新变化内容以及不适应所造成的错误)

【第三节 公文格式(格式“国标”)】

一.公文格式的含义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这是党政机关现行公文格式规范的重要依据。(2012年7月1日起使用)

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标)修改要点:

(一)标准名称改变,标准英文名称也相应修改;

(二)适用范围扩展到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

(三)对标准结构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公文装订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五)增加了发文机关署名和页码两个公文格式要素删除主题词格式要素,并对公文格

2 式各要素的编排进行较大调整;

(六)进一步细化特定格式公文的编排要求;

(七)新增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信函格式首页、命令(令)格式首页版式等式样。

(八)本标准的公文用语与《条例》中的用语一致。

三.公文格式的内容

(一)公务文书的文件格式 1.公文纸张及排版印制要求

(1)采用国际标准A4型用纸(210ram×297mm)。

(2)正文用3号仿宋体,标题用2号小标宋,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3)排版时版面尺寸要标准。

幅面:210mm×297mm

版心:156mm×225mm

上白边(天头)37ram 下白边35ram 左白边28ram

右白边26mm

2.注意几个数据:

210X297MM

37+1MM

28+1MM

156X225MM

22X28

(二)党政机关的公文格式

国标将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版头”(红色反线以上)、主体”、“版记”三部分。:

版头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等要素组成。

主体由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时间、印章、附注、附件等要素组成。

版记由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要素组成。

公文要素一版头部分

1.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即将同一文稿印刷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份号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用阿拉伯数字。

2.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保密期限是对公文秘密等级时效规定的说明。

密级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

3.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紧急程度编排在版心左上角或密级的下一行。

公文同时标识密级与紧急程度时,份号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密级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紧急程度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三行。

3 4.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发文机关标志居中红色套印在文件首页上端。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文件”二字编排在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

党的机关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作为发文机关标志,不加“文件”三字。这是因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取消了各级党的机关以往大量使用的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括号标明文

种的版头形式,而改用这种形式。

5.发文字号:发文字号是发文机关按照发文顺序编排的顺序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加“号”组成。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j不加“第”字。

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编排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二行,居中排布。 发文字号之下4 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发文字号标识规则 (1)年份使用全称;

(2)序号不加虚号;不加第字

(3)序号不应出现文体的文字:报、通、批、复、请等:如“X局报字〔2012〕12号”;但函的发文字号可以出现,如 “X局函字〔2012〕21号”

(4)认真慎重用好“字”字和“发”字,序号上使用“发”与“字”的区别: “发”:表明是单位重要的政策性、方向性的文件制发; “字”:仅说明是所在单位的文件制发。

6.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签发人是在上报的公文中批准签发的领导人姓名。

签发人必须是本机关正职或主持工作的领导。

签发人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一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宇,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依次均与顺排,一般每行两个姓名,下移红色分隔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分隔线与之的距离为4 mm。

7.标题:即对公文主要内容准确、简要的概括。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位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不应使用长方形或沙漏形。回行时要做到词义完整。

(1)完整结构:发文机关+事由(表明文件主要内容)+文种;发文机关和事由有时可省略,唯一不能省略的是文种。

(2)公文标题要正确选用文种。

(3)“事由”的结构:“关于„的”,要求准确概括公文内容。(“关于”在发文机关后)。

8.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编排在标题下空一行,左侧顶格3号仿宋体字编排,回行时仍顶格。

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注:

(1)主送机关是指对公文负有处置、答复或执行责任的机关; (2)顶格,回行仍顶格;

(3)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的统称。

9.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在主送机关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回行。正文以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

(1)正文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原由+事项+结尾。 (2)引文:.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3)日期:要求用阿拉伯数字写明具体的年月日,不能把2005年写“05年”。

10.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如“附件:1.X X X X 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附件说明处的标题应与附件本身的标题相一致。

11.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12.成文时间: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成文日期编排在正文之下,空二行右空四字,用阿拉伯数字标全。

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电报则以发出的日期为准。

13.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可以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内,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

联合行文时,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排在发文时间和正文(或附件说明)之间。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最后一个印章居中下压成文日期。

党的机关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14.附注:是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公文的发放范围、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时间下一行。 “请示”件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和电话。

15.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

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公文要素一版记部分

16.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公文如有抄送,-般用4号仿宋体字,左空一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公文要素一版记部分

5 17.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设在公文末页最后一行。-般用4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时间右空一字。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字标识。

18.页码:页码就是公文页数顺序号。

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 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左空一字。

三.公文格式使用常见的错误

(详讲《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国家标准》新变化内容以及不适应所造成的错误)

公文格式常见错情

1.没有发文机关标识(二作红头文件) 2.发文字号不规范

3.上行文.(请示、报告、.意见)没有签发人 4.公文标题缺要素、用词不当

5.正文错别字、层次不当、字体字号不规范 6.附件格式不规范 7.日期格式不规范

8.抄送不规范.(乱抄报、抄送领导个人、内部抄送) 9.版记要素不全、多余

四.《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主要变化口诀

公文格式新国标: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9704.2012

代替《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格式》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主题词儿不再标:删除主题词格式要素

密级紧急左上角:密级、紧急程度从右上角改为左上角 印章署名要齐全:增加发文机关署名格式要素 成文日期用数字: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公文页码不可少:增加页码格式要素

五.广西区政府制发的公文格式要素明确要求修改和调整的地方:(

7、26)

1.将下行文和上行文的发文机关标志位置完全统一,距离版心上边缘都是35MM 2.将公文份号统一调整为6位数并将数字颜色修改为黑色

3.将公文的密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标注的位置从原来的版心右上角调整为版心左上角

4..调整签发人编排规则。如有多个签发 人,签发人的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

5.将公文成文日期统一调整为阿拉伯数字 6.删除公文主题词 7.删除公文印发份数

六.南宁市政府制发的公文格式要素明确要求修改和调整的地方:(

8、8)

6 1.将下行文、上行文的发文机关标志位置完全统一,发文机关标志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距离均为35MM。 2.将公文份号统一调整为6位数并将字体颜色修改为黑色。

3.将公文的密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标注的位置从原来的版心右上角调整为版心左上角。其中紧急程度标注修改为“特急”、“加急”。

4.调整签发人编排规则。如有多个签发 人,签发人的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5.将公文成文日期统一调整为阿拉伯数字。 6.删除公文主题词。 7.删除公文印发份数。

【第三章 公文基础文种写作】(第

三、

四、五章及第九章:详讲)

(精选常用的四种类型讲授)

一.通知的写作

通知的含义、特点、分类、结构、正文内容、表述要求 (重点讲授“批转性通知”和“会议通知”的写作)

(一)批转性通知的写作格式

批转性通知格式及内容

批转性通知结构的名称 XXX批转(转发)XX关于XX的意见(意见、通知等)的通知

标题(正中)

XX字〔 2012 〕X号

发文字号 XXX、XXX:

主送单位(满格)

XXX(单位)XXXX年X月X日《XXX关于XXX的意见》

批转引语

( X发〔 2012 〕XX号)已经XXX同意,现批转(转发)给你们,

表态式(批转文件+ 请认真遵照执行。

批转按语+执行要求)

XXX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XXX对XXX(单位)XXX

阐发式(评价意义,突 (事项)要给予支持和配合,对XX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按XX

出强调意义) 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以促进XXX(事情)安全、有效地进行。

附件:

1、XXXXXX

附件(要批转的文件名称)

2、XXXXXXX

XXXXX(章)

署名、公章

2012年X月X日

年月日(阿拉伯数字)

(二)三种批转性通知的比较

批转通知:“加批语转发”下级机关公文的通知;重点在于“批”,也就是要对所批转的下级公文作出“同意”或“原则同意”等批语,要求有关机关“遵照执行”或者“研究执行”、“参照执行”。

转发通知:“加转发语”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公文的通知;重点在于“转”,也就是只转发而不能写上“同意”或“原则同意”等批语。

印发(发布、公布)通知:“加按语”印发本机关或本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的公文(规章制度、会议文件、领导讲话等)的通知;重点在于“公布”,也就是让下级单位有所周知了解。

(三)批转性通知拟题要领:

1.用好“批转”、“转发”、“印发”三个词 2.正确使用书名号(法规性公文才用书名号) 3.要批转公文的文种不能遗漏

7 4.检查有无多余的介词“关于”(滥用“关于”,标志:往往在“批转“、”转发、印发”前)

(二)会议通知的写作格式

会议通知格式及内容

会议通知结构的名称

关于召开XXXX会议的通知

标题(正中) XX字〔 2012 〕X号

发文字号

XXXX:

主送单位(满格)

为了XXXXX,根据XXXX

前言(开会缘由) XXXXXXXXX,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开会事项(分项列举)

(一)XXXXX

(二)XXXXX

二、参加人员

三、会议时间

四、会议地点

五、其它事项(讲话、稿子等)

(一)XXXXXXX

(二)XXXXXXX

特此通知

固定结语

附件:会议回执表

附件

XXXXXXX(章)

署名、公章

2012年X月X日

年月日(阿拉伯数字)

(附注: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注

(二)请示的写作

1.请示的含义、特点、分类、写法

2.请示的构成:开头、主体、结语(请示的格式)

请示格式及内容

请示结构的名称 XXX关于XXXX的请示

标题(正中)

XX字〔2012〕X号

签发人:XX

发文字号

签发人 XXXX:

主送单位(满格)

XXXXXXXXXXXXXXXXXXXXXX

请示理由

XXXXXXXXX(请示理由:要充分)

XXXXXXXXXXXXXXXXXXXXXX

请示事项

XXXXXXXXX(请示事项:要明确)

妥否,请批示。(固定结语:要得体)

固定结语

附件:XXXXXX

附件

XXXXXXX(章)

署名、公章

2012年X月X日

年月日(大写)

(附注: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注

(三)报告写作:

8 1.含义、特点、类型、基本格式及写法、结语 2.报告的格式

(1)工作报告的格式:

工作报告格式及内容

工作报告结构的名称 XXX关于XXXX的工作报告

标题(正中) XX字〔2012〕X号

签发人:XX

发文字号

签发人 XXXX:

主送单位(满格)

XXXXXXX,XXXXXXXXXXXXX

前言(情况概述)

XXXXXXXXX,现将XX工作报告如下:

一.做法。

报告事项(分三大方面列举)

二.成效经验或教训。

三.打算或对策措施

特此报告

固定结语

XXXXXXX(章)

署名、公章

20XX年X月X日

年月日(阿拉伯数字)

(2)情况报告的格式:

情况报告格式及内容

情况报告结构的名称 XXX关于XXXX的情况报告

标题(正中)

XX字〔200X〕X号 签发人:XX

发文字号

签发人 XXXX:

主送单位(满格)

XXXXXXX,XXXXXXXXXXXXX

前言(情况概述)

XXXXXXXXX,现将XX情况报告如下:

一.现状情况(重轻程度)。。

报告事项(分三大方面列举)

二.具体措施或做法。

三.建议(要求)

特此报告

固定结语

附件:XX情况表

附件

XXXXXXX(章)

署名、公章

20XX年X月X日

年月日(阿拉伯数字)

(四)函的写作:

1.含义、特点、分类、基本格式及写法、结语、注意 2.函的写法

(1)去函的格式

去函格式及内容

去函结构的名称

XXX关于XXXX的去函

标题(正中) XX字〔 200X 〕X号

发文字号

XXXX:

主送单位(满格)

XXXXXXXXXXXXXXXXXXXXXX

去函原因

XXXXXXXXX(去函原因:要充分)

XXXXXXXXXXXXXXXXXXXXXX

去函事项

XXXXXXXXX(去函事项:要明确)

盼予函复(固定结语:要得体)

固定结语

附件:XXXXXX

附件

XXXXXXX(章)

署名、公章

20XX年X月X日

年月日 (附注: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注

(2)复函的格式

复函格式及内容

复函结构的名称

XXX关于XXXX的复函

标题(正中) XX字〔 200X 〕X号

发文字号

XXXX:

你局XXXX年X月X日《关于XX的函》

( X字〔 200X〕X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XXXXXXXXXXXX。(函复意见)

二.XXXXXXXXXXX。(函复意见)

特此函复

XXXXXXX(章)

20XX年X月X日

(附注:联系人;联系电话)

主送单位(满格)

复函引语 复函意见 固定结语

署名、公章

年月日(阿拉伯数字)

附注

第18篇:教案作业规范细则

黄羊镇二坝中学文件

黄羊镇二坝中学教案作业规范细则及检查标准

(2013年3月修订)

为全面贯彻九年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全面推进新课程改革,实施参与式教学,规范教学行为,创建高效课堂,特制订本细则及标准。

一、各学科教案规范细则

1、每学期各科教案(含新授课、复习课、习题课、作文课、实验课等)应备节数不得少于该科课表时数的85%,具体检查时,根据课表节数,落实到每周应备的节数以及上课的周数,得出所要求的课时数。

2、各课任教师的备课必须在认真学习新课程标准,明确所教学科的教学目标,分析学生实际,认真钻研教材的基础上进行,不得抄袭他人教案,未经教导处许可不得使用旧教案,严禁无教案(包括不带教案)进教室上课。

3、教案一律采用分课时详案模式,使用学校规定的课时计划,分首部、正文两部分。首部包括学科进度计划、总教育目的、教材分析、学情分析等;正文包括备单元、备章节、备课时等。内容要完整准确无错别字,教学过程中的教学环节例如复习、引入新课、讲授新课、巩固练习、布置作业、板演、提问、分组讨论、合作探究、阅读课本、练习、投影、听录音、多媒体等,对应环节的具体教学内容设计,既要体现教师活动,又要体现学生活动。

4、教案书写要工整清楚,每课时教学基本要素齐全。语文学科按单元备课,各篇目分课时;英语学科按单元备课,按课为单位分课时;数理化学科按章备课,以分节(二级节 )为单位分课时;政史地生以分节(一级节)为单位分课时;音体美信劳心理健康及其它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分课时备课。其它教案按教导处的有关要求完成。

5、各学科建议按全册、单元(章节)、分课时的教案结构写出教案: ⑴全册教案:

一、教材分析:

1、版本信息;

2、教材结构及内容;

3、知识点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联系;

4、课程标准对本学段的基本要求;

二、校务信息室编印 黄羊镇二坝中学文件

学情分析:

1、学生数量;

2、梯队组成;

3、优势、劣势及对策;

三、学期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

2、过程与方法;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四、教学重点及难点;

五、教法设计;

六、教学时间安排(总课时数);

⑵单元(章节)教案:

一、单元(章节)教学内容分析;

二、单元(章节)教学目标;

三、单元(章节)教学重点难点;

四、教法设计;

五、教学时间安排。

⑶课时教案:

一、课时教学目标;

二、教学过程;

三、个别课程中按教导处具体要求设计。

⑷分课时教案:每个课时都要有分目标、重点、难点、方法设计、教学过程。

6、九年级复习教案以《会考指导》为蓝本,按有关要求备出简案,教学过程要具体、明确、实用、条理、注意双边活动,体现出“三为主”的原则(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训练为主线),并注意学法指导。所有教案每课时不得少于一页。

7、单元测试讲评及期中期末试卷讲评:试题作出答案并附于教案上为一课时,试卷评析为一课时,试卷评析包括:试题分析、测试效果分析、讲评要点、改进措施及教学反馈作息。

8、写作教案:

(1)语文每两周一次写作,每次教案两个分课时,一课时为指导课,一课时为评讲课。每次写作要求教师下水作文。

环节、步骤:指导课包括写作题目、写作范围、写作目的、写作要求,写作指导、字数要求、时间要求。讲评课包括所交篇数,全面分析优缺点,

一、

二、三类文,典型分析及改进措施努力方向。各环节内容具体、明确、条理、实用性强。

(2)英语每两周一次写作,每次教案一个分课时。每次写作教师要有下水作文。

9、集体备课要按时、按地组织活动,有中心发言人且准备发言提纲,参加人员齐全。

二、各学科作业批阅规范细则

(一)各科作业数量要求

校务信息室编印

黄羊镇二坝中学文件

1、语文:

作文:大作文每学期10篇,由教师全批全改8篇并进行讲评,指导自批2篇并审阅。小作文教师自行采取多种形式批改或讲评。

配套练习以单元为单位批阅,每单元批阅不少于1次。 练习册以篇目为单位批阅,每篇批阅不少于1次。

2、数学:

书面作业:每节课留1次作业,数量适中,教师全批、全改。配套练习每章以一级分节为单位批阅,每节批阅不少于1次。

3、外语:

书面作业:每节课留1次作业,教师全批、全改。配套练习以课为单位批阅,每课批阅1次。

4、物理、化学:

书面作业:每节课留1次作业,教师全批、全改。配套练习每章以一级分节为单位批阅,每节批阅不少于1次。

5、生物、政治、历史、地理:以练习册作为书面作业,每节课留1次作业,教师全批、全改。配套练习每周批阅不少于1次。

6、美术、信息技术以练习册为书面作业,每节课留1次作业,教师全批、全改。

7、周记每周1次,班主任简阅。

(二)各科作业批阅要求

1、根据教学目标和学生的学习情况设计富有针对性的作业,布置作业要有层次和弹性,以适应不同发展程度的学生。作业形式要讲求多样化,体现灵活性,应包括书面作业、口头作业、实践性作业。作业布置要贯彻因材施教原则,按学生程度分层次布置,作业题要有典型性、代表性。作业量要适度,作业规格要统一,各类作业要坚决强调书写要准确、整洁、美观,讲评采用集体讲评和个别面评的方式。

2、作业批阅一律用红色笔批改,一题一批,要无错批漏,要严格使用标准批阅符号系统。作业要及时批阅,注明批阅日期,作业评价采用等级制,统一使用A、B、C、D四个等级,对应优、良、中、差。

3、作业批阅要按小题在答案位置批阅,禁止一大题打一个记号,批阅校务信息室编印 黄羊镇二坝中学文件

符号要规范明确,正确的批√,错误的批×。错误的或要修改的必须在本次批阅日期后写上“更正”,并做出更正。下次批阅时对本次更正内容一并批阅。批阅要有眉批、旁批、段批,总批(作文、周记必须有优点、不足、建议、评价等级等项内容),尤其是要改正学生的错别字,批语要贴切中肯,有针对性,启发性,以鼓励性评语为主导,且字体规范,不写错别字,不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

4、考试测试后,认真全批全改,并划出分数,卷面要有错题更正。试题要跟上教学进度,原则上不能让学生参与主客观题的批阅。试卷要作讲评,并有试卷分析。

三、教案作业检查要求

1、各科作业均匀练习,不得出现一次性上交批改情况。

2、教研组长每周一签阅本组各科教案并做好登记,要求做到超周备课,每半月检查一次作业。

3、教导外每月普查一次教案作业,分管教学副校长组织教导处每学期普查2次。检查要认真,要有日期、签字、评价等级。并认真填写教案作业检查记录单,每普查一次后由教导处下发情况通报。

四、教案作业考核记分办法

1、备课要素不完整、设计不规范者每课时酌情扣1-5分,累计扣分。情形严重者记一次教学事故。

2、教研组签阅要求超周备课,每次少一课时扣2分,教导处每月查阅一次并记载,每少一课时扣5分。学期总备课周数以17周计。教研组长记载不真实者每发现扣5分/人次。

3、作业批阅提倡短语加等级的方式,并必须注明批改日期。批改作业的符号应当规范、统一,作业中反映出来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时地分析原因,并进行讲评。不符合规范者,每次扣1-5分,累计扣分。情形严重者记一次教学事故。

4、学期总作业周数以17周计,各学科全学期要求全批全改的作业量每少一次扣5分。

5、各科作业均匀练习,不得出现一次性上交批改情况。发现一次扣10分。情形严重者记一次教学事故。

校务信息室编印

黄羊镇二坝中学文件

6、教导处、教研组按规范要求到各教研组按进度检查。教研组长检查记载不真实者扣5分/人次。

7、除学校统一安排的考试外,教师自行安排的全批全改单元考试,每一次考试折算作业量2次,未批阅的不折算。

五、本规范由教导处负责解释并执行。

校务信息室编印

第19篇:交通安全 规范行为 教案

五年级主题班会

《交通安全规范行为》

《交通安全 规范行为》主题班会教案

【主题班会目的】

通过本次班会活动,让学生接受一次生动活泼的交通安全教育,通过逼真的画面,翔实的数据,真实地讲述,使学生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学习交通规则,懂得交通安全重于泰山。继续进一步搞好我校的交通安全教育,减少交通违章,杜绝交通事故并规范学生的行为。

【活动准备】相关课件。 【活动过程】

(一)师主持,以逼真的画面,真实地讲述,真切的告诫,让学生深深懂得交通安全重于泰山……

1、导入:

交通安全,一个永恒的话题;交通安全,一个关系人生质量、家庭幸福的话题。自从1886年德国人发明了世界上第一辆以汽油做燃料的机动车以来,它使人 类进一步向现代文明迈进,但同时也带来了交通事故这一灰色阴影。当一个鲜活的生灵瞬间成为车轮下的亡灵时,当一个好端端的家庭因为惨痛的车祸而支离破碎时,怎不让我们为之警醒?

2、请看具体的、血淋淋的交通事故场面。(显示课件)

3、交通事故离我们并不遥远,它也常常发生在我们的身边,请同学们讲一讲亲身经历过或亲人朋友遭遇过的交通事故,

(学生讲述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交通故事)

4、谈起交通事故,大家无不感到形势严峻,谈起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无不感叹唏嘘。感叹、震撼之余,请同学们说一说它带给我们的启示或想法。

6、同学们,面对着这些触目惊心的交通事故,你将会对人们(如司机、行人、亲人、交通管理部门等等)说些什么?

7、师小结:这些血的教训向同学们敲响警钟!追根溯源,安全意识淡薄、麻痹大意、违章违纪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希望每个同学心中都有交通安全这根弦,时时刻刻记着要遵守交通规则--接下来我们将以多种形式学习交通法规。

(二)学生主持,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学习交通法规

1、学生交流讨论:我们生活中有哪些交通不安全隐患呢? (1)马路上追逐打闹 (2)跨越隔离墩 (3)在汽车间穿行

2、辨认交通标识。(1)指挥灯信号 (2)人行横道灯信号 (3)车道灯信号

3、自行车安全骑法

4、祝福声声《一路平安》。(三)行为规范教育

我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我们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中华文明靠我们传承,民族精神靠我们弘扬,中华民族靠我们振兴。我们要在学习生活中,逐步形成健康的人格,讲文明、懂礼貌,做一个合格的文明小学生,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1.文明人自测:你是个文明人吗?

小结:我的文明礼仪从校园做起,校园文明礼仪从我做起。

2、校园文明礼仪是为维系校园正常秩序而要求广大师生共同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良好的礼仪,有利提高自身的修养,改善人际关系,净化校园风气。

3、分组展示

分组展示一

我们是快乐的好少年,我们共欢笑,我们同歌唱;我们如春天的嫩叶~~我们在学习, 我们在成长;我们做美丽的主人翁,我们讲文明,我们懂礼仪。

第一小组:同学之间的文明礼仪

自编校园短剧:同学之间

自由发言:同学之间的交往还应该注重哪些问题呢?

分组展示二

别的人在生活中捞取金银,但是您只收获桃李的芬芳;您的金子是我们—— 早晨的太阳,您的银子是我们—— 十五的月亮;您如此自豪,辗转在这三尺的讲台;您如此快乐,挥动着手中的粉笔。

第二小组:师生之间的文明礼仪 改编诗朗诵:赞美老师

自编小品:师生之间 (同学发言:他到底错在哪里呢?)

分组展示三 我们爱大地,爱蓝天;我们爱江河,爱山峦。我们最爱最爱的----是我们可爱的班集体,我们温暖的家。你盛满欢笑,盛满向往,盛满多少火热的情感。你那么平凡,那么灿烂,你朴素而又庄严。

第三小组: 校园活动中的文明礼仪

自由发言:你认为在集体活动中还应该注意哪些文明?

(四)、我是个好学生宣言

(五)、主持人归纳 1.礼仪、礼节、礼貌的原则

2.我们的口号:我的文明礼仪从校园做起,校园文明礼仪从我做起。我们要做一名合格的小学生。

(六)总结

在父母眼里,我们是含苞欲放的花蕾;在老师眼里我们是展翅待飞的雏鹰。父母,老师,在期待着我们,美好的明天在期待着我们!为了更好地生活和学习,同学们一定要把交通安全牢记心中,时刻规范自己的行为!

第20篇:教案、讲稿编写规范

文件

教案、讲稿编写规范

教案和讲稿是教师组织教学的必备教学文件,是教师落实教学大纲的基本环节,是教师授课的重要依据,是保证教学质量、提高课堂教学效果的基本保障。为提升教学水平,加强教学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一、教案和讲稿的基本内涵

(一)教案

教案:是依据教学日历的进度要求,为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任务而准备的教学工作计划,是教师以课时或章节为单位编写的供教学用的实施方案,是落实教育思想、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考试方法改革的具体措施,是指导具体教学实践的重要依据。它反映了教师的自身素质、教学水平、教学思路和教学经验,反映了教师钻研大纲、熟悉教材、充实知识的程度,反映了教师了解学生、准确把握教学方式方法的程度。

教案不同于授课讲稿或讲义,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教学时间、

-1-

授课的题目(教学章、节标题)、授课的方式、方法和手段、教学的重点与难点、教学的基本内容、作业、讨论、辅导答疑等课后延伸、课后小结、参考资料(含参考书和参考文献)。

编写教案的意义在于:(1)理清授课思路,提炼教材中心,指导教学实施,保证授课质量;(2)积累素材,总结经验,提高水平,改进工作;(3)统一教学要求、考试标准和教学进展,加强教学质量监控;(4)有利于课程建设,有利于提高教学水平。

(二)讲稿

讲稿:讲稿是教师的讲课稿,是对全部讲授内容的具体组织和表达,是讲授内容的文字描述,要求尽可能详细、全面。讲稿可以摘录教材,但不能是教材的翻版。教师在编写讲稿时,可根据学生的层次、专业、知识面、知识的连续性对教材内容进行必要的增删,同时应加进学科前沿的知识。

(三)教案和讲稿的区别

教案和讲稿均是教师教学思维与教材结合的具体化过程,是教师课堂教学的依据,反映教师讲授的内容和不同特色。教案和讲稿的区别在于:

1.教案所承载的基本内容是课堂教学的组织管理信息,讲稿所承载的基本内容是知识信息;即教案解决的是“怎么教”的问题,讲稿解决的是“教什么”的问题。

2.教案的思路形成,受教学过程的管理逻辑支配;而讲稿的思路形成,则受教学过程的知识逻辑支配。

-2-

3.教案与讲稿,二者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

4.在内容上 ,教案涉及的是组织性项目,讲稿涉及的是知识性项目。

5.在表现形式上,教案篇幅较短,讲稿篇幅较长。

6.教案绝不是教材的拷贝,也不仅是教师讲授要点的简列铺陈。讲稿、电子教案是教材的摘录和讲授内容的介绍,亦不能把这些当作教案。

二、教案和讲稿的编写

(一)教案的编写

1.教案的编写要根据教学内容和教案构成要素制定详细的授课内容和教学实施步骤,并对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进行详细说明。

2.编写教案要钻研教学大纲和教材,弄清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具体章节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了解课程体系、结构、重点章节以及各章节的重点、难点。

3.编写教案要注意广泛阅读本门课程的相关资料,了解本学科、专业发展的发展方向,对课程有关内容作必要的补充。

4.编写教案要了解学生已有的知识结构、理解能力,结合学生实际水平对讲授内容进行合理安排和设计,处理好应该教什么和学什么(目标),如何教和如何学(策略),教的怎样和学的怎样(评价)的关系。

5.编制教案主要按课时进行,一般以一次课(2学时)为基准

-3-

编制一个教案。

6.教案还应附上学校制定的该课程大纲和教学进度表。

(二)讲稿的编写

1.讲稿是教师本次课讲解的详细内容,可以在讲稿右侧留出备注栏,用于举例、案例以及新增内容等的书写。

2.讲稿作为教师按大纲和指定教材备课的成果,应能反映教师阅读大量参考文献资料、科学梳理教学提纲、体现不断更新和充实内容、适应科技进步和实际教学对象变化的需要。

3.讲稿无需按统一格式编写,但必须与教案相符。

4.讲稿必须是书面形式,按章分别编制,采用word编辑或手写均可,手写稿要求字迹清洁,用蓝黑色钢笔或中性笔书写。

三、教案和讲稿的编写要求

1.教师授课时必须携带教案。每学期开学前,教师应写出至少二周的教案,(实验课和体育课等特殊性质的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撰写教案或讲稿);

2.教案和讲稿可以是分写的,也可以是合二为一的,应在授课讲稿中体现出教案的要素。

3.课程名称相同、教学大纲不同的课程应分别编写教案。 4.教案应根据本规范采用统一的格式书写,不同学科的授课教案可有自己的特色,但应满足教学大纲需求。

5.同一授课内容,专业不同,则授课内容和侧重点也应有所区别,要根据专业特点适当调整教学内容及重点。

-4-

6.教案每学期授课完毕上交各系(院)存档,再上课必须重新编写;讲稿作为教师富有创造性的劳动成果,留作自己保存,并可在补充更新内容的基础上使用。

7.电子教案、CAI课件和网络课件等不能代替授课教案或讲稿。 8.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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