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征收岗位职责

2020-04-18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税务局征收管理科职责

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制定综合性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负责税务登记等税收资料的管理;牵头对征管质量的综合考核;指导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负责组织征管软件和除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以外的税控器具的推广和应用工作;负责社会协税护税及协助司法机关打击伪造、倒卖、盗窃普通发票等违法活动;负责纳税服务、日常税源基础管理及其综合制度、办法的制定;贯彻上级关于税务代理方面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

推荐第2篇:税务局征收科先进事迹材料

成绩的取得,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征收科共有干部职工5人,文化水平、业务技能、政治素质参差不齐。针对这种情况,征收科在分管领导赖爱华书记的直接领导下,一是组织科员学邓**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二是派科员参加省局、分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学习省局有关征收的新政策、新规定。三是带领科员参观反腐倡廉警示片及图画展,让科室人员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御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文秘范文-http://www.daodoc.com找文章,到文秘范文]

二、规范管理,促进征收

一年来,征收科克服人员少事情多的困难,努力在规范管理上做文章。以管理为龙头,向管理要效益,从而促进征收。一是对科员进行定岗、定责、明确纪律,实行严格管制。二是规范办事程序。首先,年初针对车购税人员划转国家税务局,车购税办公地点随着搬迁,给新车挂牌入户带来诸多不便现象,征收科负责人及时向分局领导汇报。结合实际情况,分局积极与车购税分局协商在征税大厅设立了征费窗口,既方便了车主,又确保了新车及时入户和规费征收及到位。其次,严格减、免征异动车辆的审批制度,减免征异动车辆的办理,严格按逐级申报、审批执行,对一些由于发生交通事故而要求封存、报停、报废的车辆,征收科要求各稽征所进行实地调查后,再报分局审批。杜绝假报废、真逃费现象,防止费源流失。三是规范档案管理。年初借车购税人员划转车辆档案移走之机,对多年来一直没清理的车辆档案重新进行整理,补齐档案资料,把2000年以前的老旧车辆及多年欠费的车辆、名存实亡的车辆剔选出来,另外放置。这样一来,档案管理规范有序。

三、用足用好政策,确保规费征收到位

200X年,国务院对部分车辆规费的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我分局征收科与时俱进,认真把握国家及上级部门的新政策,努力拓展费源,确保规费征收到位。一是严格按省局要求把滞纳金的征收比例由原来的20%提升到40%,协同微机室把2000年以前老旧车辆进行清理移库,做好大运输企业及外商企业车辆的包缴工作。二是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出租车客运附加费的征收政策,及时通知各所按规定征收出租车客运附加费。分管业务的领导、科室负责人陪同分局主要领导到市中心广场宣传有关出租车客运附加费的政策,在市公安局的协助下,平息了出租车主闹事局面。三是按国家交通部要求做好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工作,坚持做好全年超限超载车辆统计报表,报市治超办。四是切实做好“大吨小标”车辆吨位调整工作,组织人员认真验车和核定吨位,深入基层检查车辆大吨小标、吨位调整情况,做到调整标准一致,确保“大吨小标”车辆吨位调整工作稳步推进。全市共清理出“大吨小标”车辆共5410台,净增7470吨。五是加强与民营运输企业的沟通协调,支持企业发展。3月份召集全市年缴规费百万以上运输企业负责人开座谈会,商讨民营运输企业的发展方向,鼓励运输企业走集团化、集约化发展道路。

四、提高服务质量,提升窗口形象

形象就是生命,征收科是稽征部门的窗口,窗口形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稽征形象的好坏。因此,征收科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努力提升窗口形象。一是结合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谐创业、富民兴赣活动,要求全科室人员从自我做起,从点滴做起,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二是开展服务为车主,满意在稽征活动,树立为车主服务,为基层服务的思想。对前来办事的车主要求做到热情、礼貌服务,来有迎声,走有送声,让车主高兴而来,满意而归。三是对各基层单位要做到有求必应,热心服务,时刻不忘对基层进行业务指导。四是上门、上户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200X年遂川所、万安所反映他们的在籍车辆被井冈山一个运输企业通过不正当途径挖走,征收科得知情况后及时汇报分局领导,然后会同稽查科到实地调查,有效地化解了所与所之间发生的矛盾。

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分局的领导,各科室、各所站的支持配合,在今后的征收工作中,征收科将会更加奋发图强,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推荐第3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桂地税公告[2012]1号 2012.1.16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购销活动频繁,印花税应税凭证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为了规范我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义务人,对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各类合同、账册、证照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下简称“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应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集中于财会部门登记。应税凭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 纳税申报,印花税实行三自纳税(即自行计税、购买和贴花)、申报纳税和委托代征的缴纳办法:

(一)申报纳税指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两种。

(二)委托代征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理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应税合同或权利许可证照的印花税。

(三)印花税采取何种缴纳办法,需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指县级局及以上)核准后确定。缴纳办法一经确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不得自行变通(实行双定征收的纳税人,亦按此办理)。

(四)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1.纳税人采用三自纳税办法的,须按《印花税条例》及《印花税细则》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使用贴花方式或缴款书、完税证方式缴纳税款。

2.纳税人采用申报纳税办法的,须按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和内容办理申报,报送《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附件2)及《征管法》和《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纳税资料,使用贴花方式或缴款书、完税证方式缴纳税款。第四条 纳税期限

(一)纳税人采用三自纳税办法的,应在合同的签订、书据的立据、帐簿的启用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在国外签订使用于国内的合同,则在使用时贴花。

(二)纳税人采用纳税申报办法的,可按月、季或年进行汇总申报缴纳;汇总申报的期限,由各市具体规定。

纳税人应在确定的纳税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并缴纳印花税款。 第五条 代征管理

(一)根据强化印花税源泉控管、方便纳税的原则,主管税务机关可以:

1.委托金融、保险、建筑安装等单位负责代售印花税票、代征签约另一方的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印花税;

2.委托工商、房管、土地管理等部门代售印花税票、代征应税权利许可证的印花税;

3.委托科技局、公证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单位代售印花税票、代征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委托代征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受托相关部门的委托代征工作制度:

1.主管税务机关应与代售、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明确税款结报期限、存票的最高限额、代售或代征手续费支付比例和其他代售责任;

2.代售、代征单位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和代征税款的情况;

3.代售单位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第六条 核定征收的缴纳方式

(一)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并予以征收: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凡订立了应税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协议,而未载明数量金额的;或者虽载有数量金额但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纳税人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申报,或申报不实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或拒不提供应税凭证的;

4.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大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5.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以及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质时使用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未按规定申报的,采用核定征收印花税。

(二)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附件3),并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三)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性质的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按下列固定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

工业、商业物资批发行业、商品批零兼营行业按购销额80%的比例核定; 商品零售分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般商品的购进部分按购进额的50%进行核定,销售部分按销售额的30%进行核定。 单件单价在1万元及以上的大宗商品(汽车、摩托车、大型工程机械等)部分,按购销额的80%进行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商品房购销额100%的比例核定; 其他购销合同,按购销额80%的比例核定。 2.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80%的比例核定。 3.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80%的比例核定。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5.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 比例核定。

6.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7.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100%的比例核定。 8.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9.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10.技术转让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100%的比例核定。11.产权转移书据按书据转让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四)核定征收合同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五)上述固定比例为暂行比例。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时,可根据当地合同的签订及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测算税收负担情况,以便在一定时期后做进一步的修订。

(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纳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和分户纳税资料等等,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和合理。第七条 处罚

对纳税人违反印花税有关规定的,应依照《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推荐第4篇:税务局征收股副股长申报材料

税务局征收股副股长申报材料

青春献税收文明建功业

***,男,现年29岁,中共党员,大专学历,本科在读,1995年参加工作,现任**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申报征收股副股长。***同志自参加税务工作以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自觉地从思想上、行动上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工作中勤奋务实,刻苦钻研业务,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具有较高的执法水平,取得了突出的工作成绩。9

8、9

9、2001年被县局评先进工作者,2000年度被评为优秀公务员,在2000年省局组织的\"双考\"中又被市局表彰为先进个人。

税务工作又不同于其他执法部门,是一个工作业务技能要求很强的部门。常言道:打铁先须自身硬,身为税务干部,他深深的知道,要想做好本职工作,严格执法,成为一名合格的税务干部,就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扎实的财经功底。多年来,×××不仅在工作中学习,还利用工作之余,反复学习各种税收知识,认真做好笔记,向书本学、向别人学。在此期间,他通过自学取得了大专证书,目前正在攻读法律本科。他还通过了计算机中级考试和英语中级考试。也正像古人说的艺痴者,技必精,通过多年的学习积累,×××的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在2000年全省国税系统组织的全员考试中,考试成绩居全县第一。

就是凭借过硬的执法水平,才使他在执法过程中游刃有余。2003年初,因为征管改革的需要,领导把重任委托与他,让他负责全县的3000余户纳税人申报征收、税收会计、税收票证领用存管理审核工作。面对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岗位,×××同志勇于承担责任,锐意进取,勇于开拓。他结合自身工作岗位的实际,创造性的开展工作。针对申报征收岗位事杂、人少的情况,工作中提出\"事前预警、事中审核、事后复核\"的工作理念,即对日常工作遇到的情况做到预先想到、操作过程严格把关、事后积极复核,把对纳税人的服务与自身工作的考核要求有效的进行结合。有效的提高了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在今年县局全面推行企业网上申报工作中,面对每月150户的电子申报数据,他沉着面对,确保每月的电子数据接收准确率都在100%。同时他还积极协同县局有关股室,做好与金融部门的电子扣款信息核对工作,确保企业申报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截止11月底,经他手处理的企业电子申报数据9125条,协同金融部门电子划款1324万,无一疏漏。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同时,他还注重加强对上门申报企业申报资料数据完整性、准确性的逻辑审核,在申报的的第一道关口审核出企业不得抵扣进项税24.54万元,少申报销项税10.12万元。有力的把好了征收的第一道关口。

严格的执法换来优异的成绩,在今年市局的历次征管质量考核的中,其所在岗位均以满分的成绩名列榜首,有力的保障了县局征管质量考核在市局的排名。

勇挑重担,在执法中积极迎接新的挑战。今年7月份总局提出对一般纳税人进行一窗式服务,领导又再次把一窗式服务的重点:票表稽核的任务的交给他,面对每月将近400户的稽核对象,上千份的申报资料,需要手工逐份比对,他没有怨言,规范操作,从中发现比对不符企业44户次,不符税款达170万元,从而有力的保障了一窗式服务工作的顺利推行。

在日常的执法工作中,他善于发现问题,总结问题。他负责全县局的税收会计和票证管理工作,在税收会计核算中,他通过审核税收凭证多次发现在征管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及时向单位领导反映并提出自己的解决意见,为全县税收工作有效的开展清除了障隘。面对每月二十多本的税收会计凭证,数千份的原始凭证,,他在审核整理中有效的运用\"按天整理、分类审核\"新的会计核算思路,把繁杂枯燥的凭证审核整理变的井然有序,大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

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他的服务也同样更具特色。作为征收分局的一名服务先锋,×××同志始终将\"服务企业、发展经济\"作为国税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在日常工作中,他始终本着\"立足本职工作,作纳税人的知心人;搞好政策服务,作促进发展的带头人;规范税收执法,作文明办税的倡导人\"的工作思路,采取切实措施,优化税收服务。他以身作则,努力探索多项便民服务措施,带领全局同志相继开展了方便广大纳税人的\"限时服务\"、\"延时服务\"、\"即时服务\"和\"节假日服务\",在全县纳税户中引起了广泛好评。在近期县局开展的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活动中,×××同志主动要求在其所在的纳税服务窗口设立了\"再就业绿色通道\"。一次为了帮助一名下岗再就业职工省掉办理税务登记的工本费共25元钱,他主动帮其联系社会劳动保障机构为该职工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并最终将办好的税务登记证递到了这名纳税人的手上。这一举动感动了在场的每一位纳税人,也激励着我们全分局同志更热切地投入到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工作中去。

生活中其实他也与常人一样,也有许多的遗憾和无奈,他与妻子都是独生子女,面对身体都不太好的四个老人,他本应该多抽出些时间照顾家庭,但是工作的需要往往使他无能为力。面对全县纳税人的申报征收,任务重、时间紧,工作到晚上十

一、二点钟是常有的事,今年8月份,他岳母患病住院做手术,家里人手少,急需人照顾,但由于当时正处于一窗式服务试运行的关键时刻,他只能让妻子请假,自己只是在晚上抽时间去看看。作为儿子,他失去了应有的孝顺,但作为一名税务执法人员,出色得完成了税收执法任务,他只有一句话:值得。

堂堂正正做人,兢兢业业做事。这些年在工作中,他始终恪守着这一人生信条,秉公执法,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为税务干部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今后,他表示仍将固守这一人生信条,严格执法,爱岗敬业,力争在税收执法这个大舞台上演奏出属于自己的乐章,为自己的人生写下一段难忘的篇章。

推荐第5篇:税务局征收股副股长申报材料

税务局征收股副股长申报材料

青春献税收

文明建功业

税务工作又不同于其他执法部门,是一个工作业务技能要求很强的部门。常言道:打铁先须自身硬,身为税务干部,他深深的知道,要想做好本职工作,严格执法,成为一名合格的税务干部,就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扎实的财经功底。多年来,×××不仅在工作中学习,还利用工作之余,反复学习各种税收知识,认真做好笔记,向书本学、向别人学。在此期间,他通过自学取得了大专证书,目前正在攻读法律本科。他还通过了计算机中级考试和英语中级考试。也正像古人说的艺痴者,技必精,通过多年的学习积累,×××的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在2000年全省国税系统组织的全员考试中,考试成绩居全县第一。

严格的执法换来优异的成绩,在今年市局的历次征管质量考核的中,其所在岗位均以满分的成绩名列榜首,有力的保障了县局征管质量考核在市局的排名。

勇挑重担,在执法中积极迎接新的挑战。今年7月份总局提出对一般纳税人进行一窗式服务,领导又再次把一窗式服务的重点:票表稽核的任务的交给他,面对每月将近400户的稽核对象,上千份的申报资料,需要手工逐份比对,他没有怨言,规范操作,从中发现比对不符企业44户次,不符税款达170万元,从而有力的保障了一窗式服务工作的顺利推行。

在日常的执法工作中,他善于发现问题,总结问题。他负责全县局的税收会计和票证管理工作,在税收会计核算中,他通过审核税收凭证多次发现在征管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及时向单位领导反映并提出自己的解决意见,为全县税收工作有效的开展清除了障隘。面对每月二十多本的税收会计凭证,数千份的原始凭证,,他在审核整理中有效的运用\"按天整理、分类审核\"新的会计核算思路,把繁杂枯燥的凭证审核整理变的井然有序,大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

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他的服务也同样更具特色。作为征收分局的一名服务先锋,×××同志始终将\"服务企业、发展经济\"作为国税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在日常工作中,他始终本着\"立足本职工作,作纳税人的知心人;搞好政策服务,作促进发展的带头人;规范税收执法,作文明办税的倡导人\"的工作思路,采取切实措施,优化税收服务。他以身作则,努力探索多项便民服务措施,带领全局同志相继开展了方便广大纳税人的\"限时服务\"、\"延时服务\"、\"即时服务\"和\"节假日服务\",在全县纳税户中引起了广泛好评。在近期县局开展的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活动中,×××同志主动要求在其所在的纳税服务窗口设立了\"再就业绿色通道\"。一次为了帮助一名下岗再就业职工省掉办理税务登记的工本费共25元钱,他主动帮其联系社会劳动保障机构为该职工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并最终将办好的税务登记证递到了这名纳税人的手上。这一举动感动了在场的每一位纳税人,也激励着我们全分局同志更热切地投入到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工作中去。

生活中其实他也与常人一样,也有许多的遗憾和无奈,他与妻子都是独生子女,面对身体都不太好的四个老人,他本应该多抽出些时间照顾家庭,但是工作的需要往往使他无能为力。面对全县纳税人的申报征收,任务重、时间紧,工作到晚上十

一、二点钟是常有的事,今年8月份,他岳母患病住院做手术,家里人手少,急需人照顾,但由于当时正处于一窗式服务试运行的关键时刻,他只能让妻子请假,自己只是在晚上抽时间去看看。作为儿子,他失去了应有的孝顺,但作为一名税务执法人员,出色得完成了税收执法任务,他只有一句话:值得。

堂堂正正做人,兢兢业业做事。这些年在工作中,他始终恪守着这一人生信条,秉公执法,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为税务干部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今后,他表示仍将固守这一人生信条,严格执法,爱岗敬业,力争在税收执法这个大舞台上演奏出属于自己的乐章,为自己的人生写下一段难忘的篇章。

推荐第6篇:征收管理科科长岗位职责

征收管理科科长岗位职责

1、主持本部门全面工作并负领导责任。

2、组织所属人员认真履行本部门各项工作职责。

3、负责抓好本部门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

4、按照权限负责有关事项的审核和审批工作。

5、根据分工负责履行本部门有关岗位的工作职责。

6、负责本部门工作的计划和总结。

7、定期向局领导和上级机关报告工作情况。

8、负责本系统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规划、组织协调和实施。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推荐第7篇:税务局征收科副科长**同志的先进事迹

怀瑾握瑜树形象 求真务实谱新章

——**区国家税务局征收科副科长**同志的先进事迹

****年4月,**区国家税务局推出了一项颇具创意的新举措——由纳税人无记名投票评选办税大厅服务明星,在回收的近三千张选票中,97%的选票上写着一个共同的名字——**,他,就是曾获**市“青年岗位能手”、市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能手”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该局征收科副科长。

透过鲜花和荣誉,我们拾起了**十二年风雨历程中一个个浸透着汗水与心血的花絮;穿过掌声和欢笑,我们录取了**发自肺腑的对事业对人生的真切感悟和朴实心声。

十二年前的九月,是一个收获的季节,走出大学校门的**,带着收获知识的喜悦踏上了税收工作岗位,面对一片崭新的天地,**充满了无尽的遐想,他深深知道,身着税服,头顶国徽,就意味着必须无愧于这一行,要把公正廉洁的执法和真诚求实的服务落实到每一项工作中。

从92年到98年,**在原**区税务局一科负责车船税和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车船税品种繁多,计算复杂,很多人认为是项吃力不讨好的工作,**潜心钻研,寻找到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规律,推出了一套新的工作办法,保证了工作质量。

**同志所管的企业,既有远离市区的****的造纸厂,也有交通不便的***的福利企业新光机械厂,专管员下企业,通常是企业派人派车接送,但**不让他们这样,他认为:“我是一名公务员,下企业就是我的工作,不能以工作之名给企业增添负担。六年间,不管阴睛雨雪,无论春夏秋冬,**总是骑着自行车下企业,清晨迎着朝阳出门,夜晚身披月光回家。一来二往,厂里的门卫只要一听到那清脆的铃声,看见那熟悉的自行车,就会笑呵呵地出门迎接。

在税收征管模式未实行“三分离”时期,专管员集征、管、查“三职”于一身,权利在握,有人利用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行钱ń灰祝斜ニ侥遥?SpAN lang=EN-US>**却始终认定:权力是人民所赋予,落实好国家的税收政策,完成好自己的职责,才能体现国家对残疾人的关爱,才能把党的温暖送到残疾人身上。做专管员的六年,**廉洁自律,勤政自勉,在他的字典里永远只有“付出”二字。**机械厂的罗厂长生病住院时,**自费买出了水果和营养品,罗厂长感到十分意外,拉着**的手激动地说:“有你这样的税务干部,真是我们厂的福气啊!”。

是金子在哪里都会闪现夺目的光芒,是美玉在哪里都显示出优良的品质。**年税收征管改革后,**被安排到征收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从风风火火、大权在握的税收专管员,到平平淡淡、机械单调的窗口征收员,不少同志有了想法,有了怨言,**同样感到困惑,但求真务实的信念支撑着他。业务不熟,勤学苦练;工作量大,加班加点;征纳矛盾,细心调解。就这样,在专管员岗位上干得有声有色的**,在窗口岗位上很快得到了领导、同事和纳税人的一致好评。有一位曾因报税过期被罚款大闹办税厅的纳税人说:“2号窗口的**真不错,我是个急性子,爱闹,可他却不急不燥,细心给我解释,会用生活中的例子打比方,帮助我理解税收政策;他业务熟练,服务态度也好,这样的税官,我服,该交的罚款,我交!”

窗口工作是辛苦的,常常是从上班到下班寸步难离;窗口工作是细致的,往往要针对不同的业务不同的纳税人苦口婆心;窗口工作是繁杂的,无数的数据,操作容不得半点闪失。在繁忙工作的同时,领导又把CTAIS试运行的数据对比工作交给了**。他度过了工作以来感觉最困难、最累的几个月。每天办税大厅八个窗口前后台录入的数据资料需要逐一核对,近百万个数据不容有丝毫差错。工作的压力,劳动的强度让人无法想象。多少个白天,盯着枯燥的数据两眼酸痛;多少个夜晚,因为想着软件而无法入眠;多少个双休日,为了热爱的工作而怠慢了心爱的妻子;多少个节假日,为了让丈夫早日完成CTAIS软件的运用,贤惠的妻子心甘情愿地做起了义工。功夫不负有心人,**和他的同事们终于完成了CTAIS的试运行工作,使CTAIS的应用走在了全市国税系统的前列,同事们由衷地称**为“土”专家、“土”博士。

从税收专管员、窗口征收员到征收科副科长,虽然角色不同,工作岗位不同,但**勤政廉洁,求真务实的本色未变。当他走进办税大厅,坐在窗口面对一个个纳税人,从他们的眼神中读出了沟通理解的含义时,**已经自觉地把换位思考的理念实践在每一次与纳税人的交流中。“非典”时人人自危,但**与他的同事却神色自如地与纳税人零距离接触,让纳税人感受真情。纳税申报高峰期窗口每天要接待近二千人,无论同样的解释、同样的说明重复了多少次,**始终面带微笑,直到纳税人愉快离去。当**走上领导岗位后,他更是将换位思考的理念深植到所有的窗口工作人员心中,高扬起为纳税人服务的旗帜,使他所在的征收科,被评为省国税系统“最佳办税服务厅”。

“白玉凝素液,瑜瑾发奇光”,十二年中,**就是凭借着他执着纯朴的本质,求真务实的精神,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在默默无闻的奉献里,在与时俱进的开拓中,谱写了一个普通税务干部的人生乐章。

推荐第8篇: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经验材料

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经验材料

社保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至今已历时四年。这几年来,我局在筹备中起步,在开拓中奋进,坚持税费同抓,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基础管理,优化征缴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实现了应收尽收。全市共征收社会保险费26.7亿元,每年平均以26.5的额度大幅增长,平均年净增1.2亿元,共清收欠费2.14亿元,为保

证全市社保基金正常支付和促进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改革模式,改善征管,切实做到“三个创新”

一是完善“税式管理”的户管制。把税收管理的户管制度引申到社保费的征收管理中,实行社保费与税收同征、同管、同查、同考核、同奖惩的“五同”管理的户管制度,实现了社保费的“税式管理”。一方面,我们在各征收单位建立了税收、社保费“一档式”管理,社保费与税收一同征收,一同检查,一同结算。另一方面,完善户管档案的数据和资料,采取专人监管、跟踪服务,确保重点费源按期足额入库,保证重点户的征收额占整体征收任务的90。同时,加强非正常户费源监控力度,一旦企业具备缴费能力,及时转化为正常缴费户管理,全力征收,费款入库。

二是强化“24字”个保费委托银行征收。紧紧围绕“方便参保人缴费,提高征收工作效率,确保社保资金安全”的原则,我们于推出了“委托银行、网络征收,自主择档、轻松缴纳,定时结转,收入直达”个保费征收24字模式。利用市商业银行布点遍达市区的特点,全市地税系统一律实行委托商业银行代征,保户可以自发自愿地在商业银行各网点当场选择缴费档次,缴纳保费,月末统一时间结转直达金库。

三是加强“五费一票”捆绑征收。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制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一申报缴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全市各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严格进行“五费”合一征收,实行征收模式上的创新。此举有效防止了少数企事业单位选择性缴纳社会保险险种的错误做法,确保征缴率达到95以上。好范文出品

二、加强基础管理,全面实现三个到位

为使社保费征缴工作上台阶,我局着力强化基础管理,完善制度措施。

一是社保档案资料和票据管理到位。为了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全面掌握参保单位的缴费情况,我局建立并完善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真正做到税费并重。将社保档案资料同税收档案资料交由本单位税管员统一管理,由税管员对参保单位的基本资料及缴费情况进行详细、准确的登记,并妥善保管,做到专人、专户管理,这样方便税管员掌握企业向征收机关缴纳税费整体情况,也方便税管员对企业的统一检查,做到双赢的效果,为规范社保费的征缴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明确责任,强化社保费征缴到位。社保费的征缴,由于缺乏具体硬性的法律法规作依据,因而社保费的征缴与税收相比要软化得多,随意性较大。为强化社保费的征缴力度,我局在认真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局征缴工作实际,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征缴工作制度和办法,规定征缴期限、滞纳金加收办法、逾期处罚额度等,并严格执行。制定了征收人员过错追究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确保了社保费的按时申报、按期交纳,基本做到了社保费的应收尽收。有效地促进了社会保险工作由粗放型管理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方向的转变,从而使社保费的社会化管理水平迈上了新的台阶。三是规范征管、堵塞漏洞,清理欠费到位。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的时间短,存在漏征漏管的现象,我们通过对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挨门逐户的拉网式排查,全面清理了漏征漏管户,排查未办登记申报户。并通过对缴费户和纳税户的核对,发现并清理缴费和纳税漏管户通过开展清理,提高了参保单位的缴费意识,加强了对参保单位的进一步管理,堵塞了漏洞,增加了收入。我们还按照“杜绝新欠,压缩历欠”的工作计划,对未及时缴费的单位进行催缴,对欠费大户,按照“三定”方法,采取税管员与社保费征管人员联合督促检查制度,确保了完成欠费清缴任务和社保费考核任务。

三、寻求配合,借助外力,切实做争取“三个支持”

我们遇事多请示、多宣传、多联系、多沟通、多协调,得到了政府、部门、保户三方的支持配合,形成了政府支持、部门配合、保户理解的良性互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一是主动争取政府支持。对征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查分析,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和请示。市政府对社保征收工作非常关心,多次召开专题会和协调会研究部署社保征收工作,并明文规定对社保工作实行考核“一票否决制”。市长、分管副市长经常深入我局就社保征收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现场解决实际问题和现实困难,成为我们工作的坚强后盾。

二是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我们与劳动保障、财政、银行等相关部门建立了健全的联席会议和文件会签制度,每月举行例会,解决征收工作中遇到的

推荐第9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

收管理办法

内地税发[2005]32号

2005-5-20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保证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有关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举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三条地方税务机关是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负责印花税的核定征收管理。

第四条纳税人应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统一设置《印花税凭证登记簿》,纳税人内部由多个部门对外签订、保管应税凭证的,各部门应定期把本部门合同、书据、证照的发生情况(合同号、金额等)传递到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集中登记、妥善保存应税凭证,已备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登记内容包括:应税凭证种类、凭证书立双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税凭证金额和凭证号等,具体项目及登记簿式样由各盟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指导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制定符合纳税人实际情况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全部、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

第六条各盟市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纳税资料管理办法。应税凭证应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各盟市地方税务局应定期对各行业、各类应税合同签订情况、合同金额占该类业务总金额比重、不同行业及不同类型应税项目印花税收入情况及其他印花税涉税因素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状况及税负水平。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印花税涉税业务发生情况、印花税完税情况、应税凭证登记簿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征收薄弱环节及纳税疑点户,并实施重点核查。

第八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纳税人未按规定建立、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不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且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九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或费用等项目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X核定比例X适用税率

第十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货物流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对批量销售货物的企业,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建设施工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4、外贸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具体由各盟市地方税务局在上述幅度范围内确定,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十一条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下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见附表),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并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资料中将印花税征收方式确定为核定征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设置印花税征收台账,分单位记载核定比例、计税依据等,方便核查。

第十二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第十三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10日前计算、缴纳印花税。税额较小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可将纳税期限延长至一个季度或半年。

第十四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已被代征的印花税款,应主动出示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可从以后期间同类应税凭证应缴印花税款中抵扣。

第十五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书立、领受未核定征收印花税凭证的,仍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六条地方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核定的印花税征收比例一经确定,一般一年内不得变更。第十七条地方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领受不经常发生的应税凭证,可委托书立的单位代征印花税。第十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可将委托书立代征印花税的单位,同时确定为印花税代售人,并按规定支付代售手续费。

第十九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印花税的监督检查,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缴纳期限不缴税款、不如实提供当期应税收入、费用或合同金额等少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 6月 1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1998]138号)停止执行。

附件: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推荐第10篇:蚌埠市地方税务局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个体税收的征收管理,规范征管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税务登记管理

第二第三条

从事生产、经营(除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的个体工商户, 均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主管地税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并督促纳税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临时税务登记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转办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转为税务登记的,主管地税机关收回临时税务登记证件,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补填《税务登记表》。

(四)符合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承包人、承租人是个人的,应自承包、承租经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承包、承租经营合同的副本及有关证件向业务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个体工商户具有多个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分别向机构所在地、生产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根据不同情况向地税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业主的居民身份证;

(三)经营场所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

(四)承包、承租经营合同;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及以上资料的复印件。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如有遗失,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第六条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分户或分类征管资料档案,并按规定采集基础信息资料,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或自有关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文件以及原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八条

税收管理员应在收到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等税务登记申请资料3个工作日内,对其设立、变更登记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对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员应在15日内明确其征收方式,并告之纳税人。同时向其宣传相关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办税辅导。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停业的,应在停业前7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停、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主管地税机关自接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同时结清税款,收缴、封存纳税人未用发票和发票领购簿、地税登记证副本等。

税收管理员应在收到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申请资料当日,对其申请停业情况进行核查,对查无问题的,办理停业报批手续。在个体工商户停业期间,税收管理员应按旬对停业户进行巡查,发现停业户在停业期间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规定对其补税、罚款;对停业期满未及时申请复业的个体工商户,应督促其按规定办理复业手续。

个体工商户停业期满,仍需延长停业的,应在停业期满前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申请,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后方可延期。复业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领回启用主管地税机关收存的有关证件和资料。

第十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税收管理员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收管理员应实地检查,对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经主管地税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存入纳税人档案,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个体工商户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对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个体工商户,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地税机关追查到案予以处罚的,在其履行纳税义务和接受处罚后,恢复为正常户管理。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因生产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迁入迁出手续,并结清当期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迁出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迁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户管资料交接手续,迁入地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户管资料3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因放弃经营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他机关撤消登记或批准、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等,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市、县(区)局要按季与工商局、国税局交换设立、变更、注销、停业登记和非正常户认定信息资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登记信息的比对分析,发现漏征漏管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纳入日常税务管理。

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达到建账标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2、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在4万元以上;

3、对从事应税劳务月纳地方税额在0.2万元(含0.2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2、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在1.5万元至4万元;

3、对从事应税劳务月纳地方税额在0.1万元以上0.2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

上述所称纳税人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营业额。

第十五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个体工商户可自行建账,也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可的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代理建账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在代理

建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对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经县级地税机关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十六条

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记账依据。

第四章

核定管理

第四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税经营额、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分税目进行核定,确定其应纳税额。

(一)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和县级地税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未达到建账标准的;

(二)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四)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五)能准确计算收入,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计算盈亏的;

(六)虽能提供成本费用的证明材料,但不能提供准确收入证明的;

(七)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八)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执行期为每季或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对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的定期定额户按季核定一次定额;对临界营业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营业收入4000元以上5000以下)每半年核定一次定额;对临界营业税起征点以下(月营业收入4000元以下的未达起征点户)每年核定一次定额;增值税定期定额户暂依国税局核定周期确定。

第十九条

典型调查。主管地税机关应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核定期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每个行业的典型调查户数应不少于该行业定期定额户总户数的5%。

第二十条

地税机关核定定额应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行申报。被确定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或在定额执行期到期前30日内,按照主管地税机关要求,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提供有关的成本费用支出凭证和其他证明材料。

对逾期未办理核定申报或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定期定额户,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核定定额。

(二)核定定额。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将其按行业、地域、规模进行合理分类,参考典型调查结果,对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采用计算机核定法;对其他个体工商户可采用采用行业参照法、成本费用法、能源消耗法、盘点库存法、发票测算法、往来资金测算法、实地测算法,初步核定定额,并计算出应纳税额。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定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三)集体评议。在对定期定额户初步核定定额后的3个工作日内,主管地税机关应有选择的组织或邀请有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定额户代表、工商联代表、个私协会代表、行业协会代表、协护税人员、税收管理员等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参加的定额评议会,对初步核定定额进行集体评议,听取各方意见,做好会议记录,并将评议结果填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税务机关复核\"栏内。

(四)定额公示。经集体评议确定后定期定额户的核定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应在2日内将集体评议结果在办税服务厅或乡(镇)、街道等政府机构所在地予以公示,或分路段向纳税人发放定额核定公示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定额公示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

(五)上级核准。定额公示结束后2日内,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公示意见确定定额,填写《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并将核定情况上报县级地税机关审批。

县级地税机关应对《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的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下户核实。县级地税机关审核批准的时期为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六)下达定额。上级核准定额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在3日内制作《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并在7日内将《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签收送达回证。

(七)公布定额。主管地税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在办税服务厅公布时间为一个定额执行期,在政府机构所在地或纳税人集中地公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征管信息系统管理模块的应用,严格按计算机核定法进行定额核定。

(一) 主管地税机关采用计算机核定法,要综合分析影响纳税人经营的因素,根据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科学选定定额因素、核定参数,分户准确采集有关信息,逐户输入计算机,自动生成应纳税额。

(二)税收管理员应及时、完整采集和录入个体工商户经营基础信息数据,确保计算机核定各项定额要素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增强定额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三) 按规定程序计算生成的个体工商户应纳税营业额,税收管理员不得调整。对由于特殊原因造成核定的应纳税营业额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符的,必须经县级地税机关核准后据实确定应纳税营业额。

第二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重新核定其定额。

(一)发生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址等情况变动,以及连续3个月实际经营额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20%(含)以上的定期定额户,必须重新填报《纳税人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主管地税机关自接到定期定额户申报之日起5日之内进行实地调查。

经定期定额户主动申报调整定额且情况属实的,对其定额按规定程序进行合理调整。

(二)定期定额户对地税机关核定定额提出异议或者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应当自接到《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提供能够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明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接到《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之日起5日内重新调查,书面做出调整或不予调整应纳税额的决定。对做出调整应纳税额的决定,应当重新下发《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主管地税机关的复核意见之前,应按主管地税机关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三)核定的定额经地税机关公布后,其他纳税人或公民提出异议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在日常管理中有依据认定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责令相关定期定额户提供能够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明资料。

(四)由于税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定期定额户的原核定定额不变,但应纳税额应作出统一调整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依据原核定的定额,直接调整应纳税额,重新下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五)上一级地税机关发现定期定额户定额偏低或偏高的,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调整定额的建议,主管地税机关应在10日内进行实地调查,及时调整,并上报调整结果。

(六)定期定额户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临时性停业需调整原纳税定额的,经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可按照实际停业天数进行调整。

(七)定额重新调整之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及时在原公示场所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核定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应当下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核定的定额作为定期定额户领购发票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局每半年与同级国税局交换一次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信息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对地税机关核定定额小于国税机关核定定额的,主管地税机关要及时调整;对地税机关核定定额大于国税机关核定定额的,应及时向国税机关反馈。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国、地税联合核定定额工作。

第五章

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

第二十五条 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采用直接(上门)申报、委托银行或划缴税款、简易申报等纳税申报方式,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二十六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

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简易申报方式,即\"以缴代报\",只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应纳税额和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不再办理纳税申报。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二十七条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未达起征点定期定额户,要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的次月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地税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完税证明的,可以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互联网、电话或上门等方式开展申报纳税提醒服务,提醒纳税人依法履行按期如实申报、纳税等各项义务。

第六章

发票管理

第三十条

依法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需要领购使用地税普通发票的,凭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领购发票。

第三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领购地税普通发票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包括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结合其定额核定情况,根据其生产经营范围按规定核定或调整供应发票的种类和准购数量。对纳税信誉等级B级(含B级)以上、月发票使用量较大的个体工商户,采取\"批量供应\"方式供应发票;对其他个体工商户采取\"缴旧购新\"、\"验旧供新\"方式供应发票。

第三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领购发票时,主管地税机关应对其上一期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查验并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对已使用发票票面营业额和核定营业额进行比对,审核发现其票面营业额超过核定营业额的,按票面营业额计征税款。

第三十三条

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普通发票开具额或实际

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如实申报纳税,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调整定额,并依法征收各项地方税费。

第七章

税源监控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定期对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税务检查,重点对未达起征点、停歇业户、非正常管理户、领购使用地税普通发票户等个体工商户的日常检查,实现动态跟踪监控。

税收管理员要按月对责任区内个体工商户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及时掌握责任区户籍动态,防止漏征漏管;督促个体工商户依法亮证经营、使用发票和按期如实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个体税收征管原则,根据纳税人征收方式的不同和年纳税额的大小,将个体工商户划分为查账征收户、起征点以上双定户、临界起征点双定户(月营业收入4000元以上5000以下)、临界点以下双定户、临时经营户五类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管理,严格控制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比例。原则上,市区繁华路段起征点以上户≥90%;较繁华路段起征点以上户≥75%;一般路段起征点以上户≥65%;较偏僻路段起征点以上户≥50%;偏僻路段起征点以上户≥30%。所辖区域路段的属性由各主管地税分局确认,报市局征管科备案。三县局结合实际确定未达起征点户认定比例。

第三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户籍管理规范、核定管理

规范、申报征收规范、发票管理规范、执法行为规范、纳税服务规范\"的工作要求,深入推进\"规范管理示范街\"创建活动,充分发挥\"规范管理示范街\"的典型示范作用。

第三十八条

县(区)局应建立个体税收征管评价分析制度。每半年对本单位个体税收收入规模、各路段和行业税负、未达起征点认定率、定额核定执行情况开展一次综合性检查分析,查找本单位在个体税收征管过程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

市局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数据的监控分析和评估,不定期开展个体税收管理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在户籍管理、核定管理、申报质量、发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八章

协税护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区)局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组织,协调各级政府和相关组织机构积极支持个体税收征管工作。

第四十条

县(区)局负责协税护税组织的日常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协税护税组织由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委)、市场主办单位及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有关人员组成。

第四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借助协税护税组织,加强对农贸市场、偏远地区、零散税收和专业市场个体税收的征管工作。

第九章

违章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税务登记违章行为之一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按照以下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一)逾期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在一个月内的,处50元罚款;逾期一个月以上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办理税务登记,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账簿凭证、发票违章行为之一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按照以下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使用假发票的,每份处500元罚款,罚款最多不超过10000元;

(四)使用收据、白条代替发票的,每份处200元罚款,罚款最多不超过2000元;

(五)转借、串用发票的,分别进行罚款,按每份200元处罚,罚款最多不超过2000元。

个体工商户拒不接受地税机关处理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四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申报纳税违章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按照以下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每逾期一天,按日处1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申报纳税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而未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应纳税款的;以及已办理停业手续而实际上仍在经营的,按偷税处理,由主管地税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其他纳税人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蚌埠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蚌埠市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蚌地税[2000]246号)和其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文件同时废止。

第11篇: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处长岗位职责

A岗

1、在主管局领导的领导下主持开展计划财务处全面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计财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办法,制定全系统计财工作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等;

3、负责编制全系统计财工作中长期规划、工作目标;

4、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计财系统人员培训工作;

5、负责按照岗位规范要求,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合理分工,明确职责;

6、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计划;

7、负责本部门政治思想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8、负责与本级财政、国库、审计等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工作;

9、负责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B岗 副处长不在岗时,负责其各项工作。

第12篇: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副处长岗位职责

A岗

1、在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负责协助处长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管理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办法,组织拟订全系统计会统管理工作制度和实施办法;

3、负责协助做好系统业务人员培训教育工作;

4、负责拟订分管工作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计划、以及工作总结和报告;

5、负责全系统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季度和月份税收计划的编制、下达和执行分析工作;

6、负责全系统税收收入常规分析和预测、以及税收宏观分析工作,建立健全税收分析档案,定期组织开展系统税收分析专题会议;

7、负责全系统税收资金运动情况的核算、反映、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做好各项税收数据质量的审核上报工作;

8、负责全系统税收票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9、负责全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

10、负责全系统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工作;

11、负责与本级财政、国库、统计等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12、负责做好处长安排分管的其他各项工作;

13、负责办理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B岗 处长不在岗时,负责处内各项工作。

第13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确保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 005]3号J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农[2 0 05】1 8 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税部门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及标准:

(一)对原煤开采企业按原煤销售数量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每销售1吨原煤征收0.7元。

(二)对铁矿石开采企业按矿石销售数量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每销售1吨铁矿石征收2元。

(三)对天然气、石油和其他资源型矿产(其他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开采企业按销售数量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其应纳资源税的3 0%。 ’以上的销售数量均包括企业销售的矿产品数量、移送使用数量和企业自用数量。

第三条 开设银行帐户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水利建设基金。以现金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暂使用税收完税证征收,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解缴入库。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级次为自治区级收入,征收时应缴入“地方性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款级科目中的“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项目。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按月申报缴纳,使用资源税申报表,在征收资源税时同时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按照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将列入年度考核范围进行考核,对征收不足形成欠费的单位按比例扣分。

第六条 自治区地税局每年按照5%的比例向财政部门申请征收经费,全部作为基层征收局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经费。但是考虑到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的难易程度和地区的差异,自治区地税局和盟市地税局在拨付征收经费时,可各掌握1%的征收经费进 行统筹安排。

第七条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经费的支出范围,应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过程中发生的征收宣传辅导费,征管人员的学习培训。费,有关征管的办公费,专项检查费及表彰奖励等支出。

第八条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经费应专款专用,每年由水利建设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由各级财装部门下拨。征收经费下拨和使用时,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下拨和使用的明细,经分管业务的局长同意后下拨和使用。区局将对征收经费的使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不按规定范围使用和不能足额下拔基层征收局的,区局将扣减下一年度的征收 经费。 第九条本办法从2 0 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4篇: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先进事迹

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先进事迹

2013-08-31 字数: 3923 阅读: 2084 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先进事迹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分局在做好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工作的同时,以创建“全国青年文明号”为契机,树立“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意识,加强学习,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素质。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分局组织干部职工开展形式多样的政治理论教育学习,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领会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使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不断加强个人政治理论水平和党性修养,把理论学习和税收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分局积极倡导为国聚财、乐于奉献的工作热情,引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开展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爱祖国、爱岗位、爱税收的税务新形象。

(三)抓好业务素质教育。分局制订《开会学习制度》,坚持实行每周一工作汇报制度;每月组织两次业务学习,贯彻落实新政策新精神,不断充实干部队伍的业务知识,使干部职工在学习过程中真正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同时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讨论和“比、学、赶、帮、超”争先创优活动,使干部职工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得到实质性提高。

(四)抓好反腐倡廉思想教育。分局积极开展以“四川省国税局邬江贪污受贿案件”,“河北省国税局李真案件”等反面典型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二、爱岗敬业 服务群众 为了培养广大干部职工的爱岗敬业意识,分局坚持用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来管理人,以严格的制度约束人,用任务奖励办法来激励人:在分局工作范围内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让每个干部职工、助征员都有机会在每个岗位上工作,尝试和体验到不同的工作带来的压力、难处,促使全分局人员有意识地、自觉地加强学习,培养了一支学习型队伍;同时,促进各岗位人员进行将心比心的换位思考减少岗位之间的摩擦、增强团结,促进各岗位工作的顺利开展。推行关怀激励法,即努力培养“直属分局是一个家庭,所有成员都是一家人”的集体意识,通过建立融洽、和谐气氛对全体人员给予关怀、爱护来激发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推行尊重激励法,即每个星期一早上分局各组负责人开会汇报上周的工作情况和本周的工作计划,对存在的问题给予解决的建议;每月底召开分局大会让干部职工听取各组负责人一个月的成绩汇报和下个月的工作计划,以达到全体人员沟通、理解和支持的目的。通过建立任务、关怀、尊重三项激励体系,增强干部职工的亲和力、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了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

分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大力倡导亲民、爱民、为民的作风,切实把纳税人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从2014年开始,分局在办税工作中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机制,即在办税大厅设立税务咨询、下岗再就业通道等服务窗口。开设饮用纯净水、小药箱、雨伞、打气筒等各种便民措施,使群众在办理税务业务时有一种在家的温馨感受。开展微笑服务,作到“四有三声待人、五个一样征税”,即纳税人来时有迎声、去时有送声;有茶饮、有椅坐、有老花镜带和做到生人熟人、新老业户、税多税少、忙时闲时、批评表扬一样公平服务对待。

分局还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范围是无止境”的服务意识,实行“四个一”服务理念,即把纳税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纳税人的需求作为指导工作的第一信号,把服务纳税人作为自己的第一位,把纳税人的评价作为衡量税收工作是否取得成效的第一尺度。大力推行服务公约承诺、服务标准承诺、办税服务文明用语和服务忌语等承诺服务,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前来办理税收事宜,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高度赞扬。

三、规范管理 依法治税

分局在日常征收管理工作中,正确处理规范执法与组织收入,规范执法与优化服务,规范执法与支持发展的关系。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严格遵循依法征税,应收尽收。

(一)加强户籍管理工作。分局在加强原有纳税户户籍管理的基础上,强化对建筑安装行业一户式管理,按建筑工程项目一户一档、建立工程项目档案,专人负责管理。分局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做好清理一户,查处一户,及时建档一户,提高税务登记率和纳税申报率。

(二)强化税源监控。分局采用分类和重点式管理,将本辖区内税源大,行业特殊或税源增量较大的纳税人列为税源监控的重点对象,实行“专人管理,定期必访,定期必报”的“三定”原则进行跟踪管理。对于税源较大且稳定,纳税信誉好的企业采取定期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监控;对于流动性较强的个体税收和零散税收充分调动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积极性,建立起覆盖面广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做好代征、代扣代缴工作。

(三)加强各税种管理。分局在建筑安装业管理上,实行税源分布清、工程造价清、施工进度清、应缴税款入库清的管理办法。在交通运输业管理上,实行交通货运业集中代开发票制度,加强对接受交通运输劳务单位账簿凭证的管理。实施“关口前移、税源控管”。

(四)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分局严格执行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按照“转移主体、明确责任、作好服务、强化检查”的指导思想,推进汇算清缴新模式,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不随意放宽核定征税企业的标准和扩大核定征税企业范围,强化改制企业、新办企业,减免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的管理。

四、开拓进取 求真务实

分局多年来,不断探索税收征管改革的新路子,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是收入稳步增长,分局年年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任务,2014年征收入库地方各税4300多万元,是建局之初的3倍多。二是规范重点税源和项目管理,通过登记和建立台账,加大检查力度,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和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使重点税源和项目得到有效的监控。三是税收征管信息化。从户籍管理、纳税申报、税收征管,税款征收到台账查询全部实现信息化。与银行实现“银税一体化”缴税办法,既方便纳税人缴纳,又节约了征税成本,提高了干部职工的工作效率。

五、转变作风 取信于民 为了从根本上转变干部职工的工作作风,更好地促进税收工作的开展,分局在去年与武警BB县中队结为警民共建单位,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军事训练,增强了干部职工的身体素质,以军队的作风融入日常工作中,有效地促进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分局以获得“全国青年文明号”为契机,从转变干部职工工作作风做起,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税收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分局领导积极引导每个党员干部职工从战略发展的高度出发,把思想真正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统一到促进税收工作上来,充分认识转变工作作风的重要意义,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体现到转变工作作风的全过程。

在转变干部职工的工作作风方面,分局强化五种意识:一是学习意识。扎扎实实地学好中央规定的学习文件和必读编目,深刻领会党对新时期地税干部作风建设的要求,为进一步改进作风、端正学风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二是服务意识。在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基础上,面向一线,贴近基层,大力倡导党支部为党员服务,党员干部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作风。三是依法行政意识。积极教育党员干部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在说话、办事、提建议等方面,始终把依法行政实践与依法行政使命联系起来,自觉履行好党员干部的职责和义务,为人民收好税,掌好权。四是整改意识。把整改贯穿于机关作风建设的全过程,发现一个问题,及时整改一个问题。积极落实整改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在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工夫,同时进一步完善各种规章制度,靠制度管事、靠制度管作风。五是创新意识。促使党员干部树立地税新形象,展现新时期地税干部新作风。把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贯穿于税收工作全过程,从点滴做起,促使“要我服务”向“我要服务”的工作作风转变,切实解决党员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同保持先进性要求“不适应”、“不落实”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中央提出的“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目标要求,分局干部职工的工作作风得到了进一步转变,不仅受到了广大纳税户的称赞,而且得到了县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领导的表扬,成为BB县转变工作作风的一扇窗口。

六、扶贫济困 奉献爱心

在做好各项税收工作的基础上,分局认真实践“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把开展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性活动作为回报社会、服务群众的具体行动落到实处,带着深厚的感情去帮助解决弱势群体的生活问题,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及时送到群众的心坎上。

(一)2014年起通过“爱心育春蕾”资助县3名贫困生上学直至他们完成义务教育。

(三)发扬“我为五保老人献爱心”优良传统,分局在得知回龙镇老村尾五保村建设工程竣工并有17位五保老人将于2014年11月21日搬入新居的消息后,积极发动干部职工出谋献策,发动干部职工捐款购买价值1600多元的被褥和生活用品送给回龙镇老村尾五保村五保老人,并与该五保村建立“爱心驿站”作为“青年文明号”的长期联系点。

(四)2014年12月下旬,在BB县特殊教育学校启动“爱心育春蕾”计划,该活动将自始至终对特殊教育学校的所有残疾学生给予关爱和援助,并资助三名特殊学生在特殊教育学校接受至九年教育完成。

(五)、2014年通过“希望工程”资助BB中学和BB县第一中学的2名贫困生完成高中学业。

千帆竞发,百舸争流。BB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将在党的十六大精神指引下,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积极转变党员干部职工的工作作风,以实际行动服务于组织收入这一中心,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地税事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第15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200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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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确保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以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业务支出等的一定比例为计税依据,对印花税进行计算征缴。

第三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是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所列举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十一种应税凭证。

第四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调查核证,对相应的应税凭证核定征收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附件1);

虽然建立了登记簿,但不能完整、准确、及时登记的,不能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实际缴纳的印花税额与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所记载的计税金额明显不一致的。

(二)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为简化手续也可以实行核定征收办法。

(三)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其他应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

第五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企业类型、应税凭证的性质、核定应税比例确定。核定应税比例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销售(营业)收入、业务支出以及以往各期印花税缴纳情况,在印花税核定应税比例幅度(附件2)内确定。

第六条 按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核定期应缴印花税税额=核定期销售收入(业务支出)x核定比例x适用税率

第七条 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附件3),经审核批准后,发予《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4)。

第八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十日前自行申报纳税,要据实填写《印花税核定征收申报表》(附件5),准确计算并按时缴纳税款。

第九条 纳税人上期或本期因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多缴的印花税可在下一个纳税期内抵扣,抵扣不完的可延续抵扣;在法定扣缴单位已扣缴的印花税可从申报税款中抵扣。

第十条 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办法,一年内不得变更。核定比例,一年内不得调整。

如果纳税人能够真实、准确计算应纳税额,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举的情形,需要变更征收办法的;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核定征收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种类或核定比例的,均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调查核实后,于次年一月份分别给予变更或调整。调整后的核定应税比例应在核定应税比例幅度内。

第十一条 未列入核定征收范围的营业帐薄和权利许可证照,均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缴纳方式执行。

第十二条 印花税的核定征收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1.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2.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幅度表

3.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

4.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5.印花税核定征收申报表

第16篇: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

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有着不同的征收范围,具体划分如下:

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出口产品退税,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入地方库)。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在部分地区还负责社会保险费及其他一些地方规费的征收。

在部分地区,目前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另外,关税、船舶吨税由海关系统负责征收管理,海关还负责代征进口产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虽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有着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征管范围,但都是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部门,共同执行统一的税收法律和法规,共同面对的纳税人。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断加强协调配合,整合行政资源,共同致力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沟通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定期交换数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加强日常征管工作的协作,通过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联合开展个体工商户税额的核定、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联合组织税收宣传、纳税咨询辅导、对同一纳税人欠缴税款实行联合公告、联合实施税务检查以及加强税收政策执行的沟通协调等方式共同做好对纳税人的服务和管理。

第17篇: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

会计实务分享资料平台洛阳会计社区

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有着不同的征收范围,具体划分如下:

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出口产品退税,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入地方库)。

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在部分地区还负责社会保险费及其他一些地方规费的征收。

在部分地区,目前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另外,关税、船舶吨税由海关系统负责征收管理,海关还负责代征进口产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来源于: 洛阳会计社区

1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虽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有着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征管范围,但都是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部门,共同执行统一的税收法律和法规,共同面对的纳税人。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断加强协调配合,整合行政资源,共同致力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沟通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定期交换数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加强日常征管工作的协作,通过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联合开展个体工商户税额的核定、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联合组织税收宣传、纳税咨询辅导、对同一纳税人欠缴税款实行联合公告、联合实施税务检查以及加强税收政策执行的沟通协调等方式共同做好对纳税人的服务和管理。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有着不同的征收范围,具体划分如下:

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出口产品退税,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入地方库)。

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在部分地区还负责社会保险费及其他一些地方规费的征收。

在部分地区,目前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另外,关税、船舶吨税由海关系统负责征收管理,海关还负责代征进口产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虽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有着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征管范围,但都是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部门,共同执行统一的税收法律和法规,共同面对的纳税人。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断加强协调配合,整合行政资源,共同致力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沟通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定期交换数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加强日常征管工作的协作,通过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联合开展个体工商户税额的核定、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联合组织税收宣传、纳税咨询辅导、对同一纳税人欠缴税款实行联合公告、联合实施税务检查以及加强税收政策执行的沟通协调等方式共同做好对纳税人的服务和管理。

第18篇: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综合管理岗位职责

A岗

1、在处长和分管副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负责本部门各类文书资料的登记、收发、传递、催办、整理和归档工作;

3、负责草拟本部门各项综合性工作制度、综合性文件等,并做好上报工作;

4、负责汇总草拟本部门各期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5、负责本部门政治业务学习和处内会议的记录和会务工作,并负责草拟会议纪要;

6、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和办公用品的领发工作;

7、负责本部门与机关其他处室和系统外相关部门的联络及信息互馈工作;

8、负责本部门目标管理考核以及日常考勤工作;

9、负责本部门工作信息报道工作,按期编报本部门工作要情;

10、负责本部门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察督办;

11、负责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B岗 出纳管理或其他岗位人员不在岗时,负责其各项工作。处领导不在岗时,负责协调本部门各项工作。

第19篇: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优秀)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

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有着不同的征收范围,具体划分如下:

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其中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负责代征),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资源税,从2002年~2008年期间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目前暂免征收),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

从2009年起,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下列新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应当缴纳营业税的新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

2.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来源于中国境

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中国境内的单位、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上述所得的,该项所得应当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分别由主管支付该项所得的中国境内单位、个人所得税的国家税务局或者地方税务局负责(其中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3.2008年以前已经成立的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以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应当与其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一致。2009年以后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也应当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一致。

4.依法免缴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按照其免缴的上述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

5.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的时候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当缴纳的上述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时候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由国家税务

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经停止征收;少数地区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和管理工作还没有从财政部门移交地方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只设立国家税务局,征收和管理税务系统负责的所有项目。但是暂不征收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和烟叶税。

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关税、船舶吨税。此外,负责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第20篇:阜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维护定期定额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皖地税[2008]6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定额执行期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或12个月。具体适用期限由县级以上地税机关确定。

第四条 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税务机关认定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第17号令规定设置账簿标准或虽达到设置账簿标准,但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

第二章 定额核定方法

第六条 我市定期定额户核定的方式包括直接核定和电脑定税两种。目前以直接核定为主,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应深化信息技术应用,积极开发电子定税软件,及早推行电脑定税。

第七条 直接核定就是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的经营情况,结合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等因素,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程序核定其定额的一种方式。核定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能源消耗法,即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成本费用法,即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盘点库存法,即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发票测算法,即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资金往来测算法,即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行业参照法,即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实地测算法,即税务机关深入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测算调查,查验核实纳税人的营业收入。

(八)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八条 我市把成本费用法确定为定期定额核定的主要方法。在实际核定工作中,如果采取成本费用法不足以准确核定其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同时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核定。

使用成本费用法,纳税人的销售(营业)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销售(营业)收入=各项费用总和÷(1-行业应税所得率)。 市局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每个行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市局确定的应税所得率的基础上,调整本地的行业应税所得率。

第九条 电脑定税就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纳税人经营的因素,根据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科学选定定额系数,分户采集有关信息,逐户输入计算机,自动生成应纳税额的一种核定方法。

第三章 定额核定程序 第一节

自行申报

第十条

被确定为定期定额户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或在定额执行期到期前30日内,填写《定期定额

户生产经营情况自行申报表》,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预估数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定额核定之前,要通过张贴公告、网络发布等形式及时通知定期定额户办理《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自行申报表》事项,明确告知纳税人申报的内容、截止时限以及相应后果。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要按主管地税机关公告的时限主动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或从地税网站上下载《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自行申报表》,按照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自行如实申报。定期定额户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直接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节 典型调查

第十三条 典型调查是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的基础,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填制《定期定额户典型调查表》,做出调查分析。

对国地税共同管理的定期定额户,其典型调查户数应不少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对地税机关单独管理的定期定额户,其典型调查户数应不少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10%;同时,每个行业的典型调查户不少于10户。

典型调查期为一年,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典型调查期为实际经营期。

第三节 定额核定

第十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自行申报表》、《定期定额典型调查表》等有关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的定额核定方法进行核定,并制作《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集体研究,并经分局审批后,确定拟定定额。

第四节 集体评议

第十五条 集体评议是对定期定额户纳税人拟定定额进行集体民主评议,听取各方意见的必经程序。集体评议应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纳税人代表、工商联代表、个私协会代表或行业协会代表、协税护税人员等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上级地税机关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与分局的集体评议。并监督基层分局做好集体评议的会议召集、评议记录、会议签到等工作。

第十七条 集体评议程序:

(一)基层分局在评议会上通报对纳税人经营规模、经营状况的调查情况和拟定定额。

(二)各评议代表对拟定定额发表意见和理由。

(三)对集体评议的核定结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

第五节 定额公示

第十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评议结果,将初步核定的定额在集体评议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的核定情况可以选择在网站,办税服务厅的电子显示屏、税法公告栏,以及在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主要街道通过电子信息或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定额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定期定额户姓名、经营地址、行业类别、地税机关初步核定定额、应纳税额、核定日期、定额执行期、税收管理员、地税机关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一条 定额公示采取按行业类别进行分类公示,以便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进行监督。行业类别按照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修理修配业、餐饮业、娱乐业、洗浴业、照相业、美容美发业、其它服务业等类别进行归集分类。

第六节 上级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定额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主管地税机关

根据公示结果及时修改定额,制作《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级以上地税机关应在收到《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七节 下达定额

第二十四条 上级地税机关核准定额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核定定额通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纳税人,签收送达回证。

第二十五条 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核定情况,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进行告知。公告送达应在政府机构所在地或纳税人经营集中地公告30日,并拍照归档。

第八节 公布定额

第二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在原公示场所进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定期定额户姓名、经营地址、行业类别、地税机关最终确定的定额、应纳税额、核定日期、定额执行期、税收管理员、地税机关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八条 在办税服务厅公布时间为一个定额执行期,在

政府机构所在地或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的主要街道公布时间不少于5工作日。

第四章 定额调整

第二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对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主动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填报《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变更(复核)申请审批表》,要求主管地税机关重新核定。

第三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接到《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变更(复核)申请审批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书面做出调整或不予调整应纳税额的决定。对做出调整应纳税额的决定的,应当重新下发《核定定额通知书》。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地税机关的复核意见之前,应按主管地税机关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定额偏低或偏高的,应及时调整。上一级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定额偏低或偏高的,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调整定额的建议,主管地税机关应在10日内进行实地调查,及时调整,并上报调整结果。

第三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对主管地税机关下达的定额有争议的,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地税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当月发生的销售(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20%(含)的,应当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清超过核定定额部分的税款。

定期定额户当月发生的销售(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20%(含),未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责令其申报、缴纳税款。逾期仍未申报缴纳的,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果连续三个月或连续一个纳税年度内有六个月实际销售(营业)额都超过定额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适当调整其定额。

第三十四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在停业前7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定期定额户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十五条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生产经营前,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第三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填写《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如实将前一定额执行期内的经营额、所得额向地税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第三十七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三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地税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地税机关领取,或到地税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地税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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