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管理岗位职责

2020-05-03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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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承包商安全管理行为,防止工程施工工程中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项目。

3职责

3.1工程主管部门对项目安全管理负责。负责合同签定,协调,日常安全监管。

3.2综合管理部负责审查承包商安全资质,进行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对施工人员进行一级安全教育,作业证审批,监督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3.2行政部负责施工人员入厂证办理,入厂检查,消防管理,一级消防教育。

3.3施工所在地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4内容

4.1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确认

4.1.1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4.1.2承包商持有关材料首先到公司综合管理部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经审查合格后双方签定《项目承包安全管理协议书》,由乙方(施工单位,下同)向公司财务处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后,甲方(工程主管部门,下同)方可与乙方签定合同。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的材料有: 4.1.2.1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4.1.2.2验证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4.1.2.3审核乙方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4.1.2.4审核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4.1.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主管部门(发包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验证内容包括: 4.1.3.1查验安全资格审查情况。

4.1.3.2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4.1.3.3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4.1.3.4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经历。

4.1.3.5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4.1.4若存在工程分包,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4.2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4.2.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我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4.2.2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4.2.3施工单位要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4.2.4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生产单位审核。 4.2.5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4.2.6存在分包的施工单位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5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5.1施工单位审查合格后,必须向甲方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顺序是由综合管理部计帐填单,施工单位持单到财务处一次交清抵押金,然后返回一份给安环处,自己保存一份。

5.2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的数额,由工程主管部门和安环处根据工程投资额、施工危险程度、施工时间来确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标准为:

项目投资费100万元以下为2.5%,100万元~200万元为2%,200万元~500万元为1.8%,500万元以上为1.5%。

5.3乙方违反甲方的禁烟、动火、用电、动土、用水、等安全管理规定,工程主管部门、施工所在生产单位和综合管理部等部门均可按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事故的,由综合管理部按规定加重处罚。甲方对乙方的罚款金额均从乙方交纳的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中扣除。 5.4抵押金数额不够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及时补交。

5.5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由安环处对乙方的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进行结算,安全风险抵押金的90%归还乙方,10%作为双方施工安全管理费用,违章违纪及发生事故的罚款均从抵押金中扣除。退还抵押金的数额为:抵押金*90%-罚款金,乙方凭综合管理部填单,到财务处将剩余抵押金一次性领取。

5.6安全风险抵押金额的10%安全管理费和罚款金额,统一由综合管理部掌握使用,用于安全施工的教育及奖励双方在施工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5.7各单位所有收支项目必须建立财务明细帐目,专款专用,符合财务手续。

5.8综合管理部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后,其它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再收取施工单位的费用。6人员安全教育

6.1凡进入分公司的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等)施工前都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

6.2对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由公司安环处负责组织进行。在关键装置、重要部位区域施工由所在的生产单位再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6.3综合管理部负责统一建立安全教育台帐,负责组织考试。

6.4安全教育内容为:

6.4.1国家和我公司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规定,我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6.4.2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6.4.3针对我公司生产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6.5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经过书面考试合格,受教育者本人签字。施工单位负责填写外来施工人员统计表,综合管理部负责签发考试成绩,施工单位凭综合管理部签发的安全考试合格证明到行政部统一办理入厂证。

6.6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办理入厂证,施工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6.7行政部根据综合管理部出具的通知,严格按人数和施工期限办理入厂证。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门卫制度,凭证进出现场施工。

6.8施工人员接受安全教育,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联系,同综合管理部商定教育时间,到安全教育室统一接受教育。

7甲乙双方安全职责和义务

7.1甲方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7.2甲方负责对乙方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重点、关键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给其创造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7.3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并以队班建制,选配专(兼)职安全员,实行队(班)长负责制,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7.4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实,有义务遵守甲方的安全要求并落实在施工过程中。

7.5乙方在现场施工作业中遇有特殊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落实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7.6由于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员伤、致残、死亡,由乙方调查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备案。乙方应严格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7.7由于甲方强令乙方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人员失误(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共同调查分析,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7.8乙方人员与甲方人员混合作业时,由于甲方生产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无法预测的情况,又由乙方违规或行为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负责调查处理,甲乙双方按责负担经济损失。

7.9乙方单独承包的施工项目,所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调查处理及经济损失,甲方概不负责。7.10以上各条中由甲乙双方负担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及当地政府颁发的法规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7.11遇双方协议时有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诉诸法律裁决。8施工前安全要求

8.1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8.2乙方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图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图和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做到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甲方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8.3甲方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乙方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环境、地下工程(电缆、管线)的位置、走向、深度及厂规厂法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技术方案交底,提高安全施工条件。

8.4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危及甲方安全生产的关键要害部位,必须设有明显的警戒设施,且甲乙双方必须派专人监护。8.5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到公司安环处备案。 8.6乙方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安全装备。 9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9.1施工单位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甲方的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9.1.1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厂区施工作业,只能到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不准乱跑乱窜,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厂。

9.1.2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保护具。

9.1.3施工工程中严格执行《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高危险性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9.1.4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规定和该工种的安全规程,吊装作业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9.2严格车辆管理。

9.1.1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按公司《公司内交通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9.1.2车辆阻火设施齐备、完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要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9.3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应做到:

9.3.1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9.3.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9.3.3施工临时用水、用风,要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用消防栓供水。

9.3.4高处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地线规范,不得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或框架上。

9.3.5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9.4运行中的生产装置区域内的改扩建、检修等施工动火作业,原则上节假日和夜间不得安排,有专项安全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前,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生产检查确认,共同会签,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进行。

10安全监督管理

10.1为确保施工全过程处于有序受控状态,工程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与专项安全措施,负责与安全管理部门和生产装置负责人进行衔接、交底。

10.2综合管理部、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所在生产单位要职责明确,对安全施工实行有效监督,并都有安全否决权。

10.3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10.4严格按公司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监督施工单位办理作业许可证。10.5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纪律,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就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

10.6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有关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

10.7在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期间,综合管理部和工程主管部门要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制度和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要停工整顿,接受安全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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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HSE管理制度

一、目的

建立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机制,提高承包商安全管理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为项目建设和技改等保驾护航。

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项目建设、技改及维修中各级承包商的HSE管理。

三、职责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承包商HSE管理工作。

四、工作程序

1.资格预审

制定了承包商资格预审标准或要求;通过对承包商的审查建立认可的承包商名册,并保存相关的承包商资料和文件。审查可以是书面,也可以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相结合。

承包商资格预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 服务类型、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 ② 安全生产(施工)许可证;

③ 安全健康和环境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 ④ 以往的安全业绩; ⑤ 设施设备以及防护用品; ⑥ 员工的保险,体检报告等。 2.选择承包商

选择承包商时,由工程设备部牵头,组织审查承包商是否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包括: ① 承包商是否具有相符合的安全管理准则及标准; ② 是否具备技术和业务能力;

③ 是否按业主的要求进行安全培训,验证其员工是否具备从事岗位工作的技能; ④ 是否满足上级组织及企业的安全要求等。 3.开工前的准备

在开工前与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并应向承包商介绍与施工或作业过程有关的概况和危害,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同时确定就安全事务进行沟通和交流的方式和内容要求,如召开安全会议等;开工前,还应完成对承包商安全作业计划和应急预案的审查。 4.作业过程监督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对承包商的作业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并记录其安全表现。包括但不限于:

① 直接作业环节的危害识别和风险控制; ② 应急预案的演习; ③ 安全准则的遵守情况; ④ 事故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⑤ 安全作业计划的执行情况等。 5.作业协调与交流

① 应与承包商建立作业协调联系制度,使承包商及时了解项目建设的安全要求和需要配合的事项。

② 承包商应建立书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中应包括应急处理程序、指定集合区、逃生路线和在事故中清点人数的办法;并对其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③ 承包商应向工程设备部报告所有与承包商现场工作有关的事故和未遂事件。 6.承包商安全表现评价

① 应定期审查和记录承包商安全表现并将意见反馈给承包商,督促和鼓励承包商制定自己的安全改进计划,必要时,可组织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

② 业主应将承包商在作业期间安全表现记录存档,并作为以后选择承包商的重要依据.7.承包商的安全培训

① 承包商应确保员工接受与工作有关的作业安全培训;确保工人知道与他们作业有关的潜在的火灾、爆炸或有毒有害方面的信息和应急预案,确保工人了解设备安全,包括标准操作规程在内的安全作业规程。

② 承包商应保存上述培训记录,记录应该包括个人资料、培训时间、考核情况等。

五、相关文件

《施工安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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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HSE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并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 第二条承包商应接受建设单位对其进行的包括施工机具在内的安全状况评审。

第二章 安全资质

第三条承包商应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的等级资质。

土建施工需要三级资质

工艺管道安装需要二级资质

相应资质由建设局审查,由安监局核实情况并批复。

第四条承包商应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两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

第五条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应实行健康、安全与环境(以下简称)HSE)管理,并具有有效的审核和评审报告。

第三章 安全评审

第六条 承包商应将本单位的施工、安装资质报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核,取得该部门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格式见附件1)。

第七条承包商在取得“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后,向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HSE资质审查,并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1.两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

2.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HSE管理体系文件;

4.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原件、复印件。

第八条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格式见附件2)。“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每年复律一次,连续三年复审合格的承包商可将复审周期延长至两年一次。

第九条承包商HSE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 1.承包商:HSE承诺;

2.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已识别风险采取的措施; 3.个人职业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 4.承包商HSE培训计划;

5.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HSE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相关会议纪要;

6.规章制度和}tSE管理体系文件; 7.职业性健康体检程序;

8.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 9.其他相应内容。 第四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舞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承包商HSE管理规定》和《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对各承包商进行年度:HSE资质评审或安全资质评审;对本单位及承包商的执行情况(包括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定期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承包商整改,并跟踪检查。在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商HSE表现做出评价,将承包商。HSE表现评价送交施工单位,‘并抄送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承包项目的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承包商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应按《合同法》要求签订工程合同书,合同中应明确双方HSE管理工作的内容及应负的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在双方确认签订前应报送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会签。未经会签的施工、检维修、劳务等合同不得开工。如有违反,应按《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严肃处理,对发生事故的还应追究领导责任。承包商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临时追加的工程项目),应制定安全措施,经建设单位安全监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施工前,承包商持“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到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受HSE教育。对于实施封闭化管理的,建设单位保卫部门凭安全教育“合格证”,向承包商发放“临时出入证”,有效期应与施工期限同步,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施工作业基本条件

1.明确双方HSE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确定双方现场HSE管理的联络人员; 3.建设单位应对施工方案中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结论进行审核、确认;

4.建设单位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已向施工单位明确了HSE措施及要求;

5.建设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施工单位应将“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安全管理资格证,报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施工用的临时设施、建筑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等要求,消防器材配备齐全,道路畅通;

7.双方人员确认作业现场已具备安全作业条件。 第十六条承包商HSE管理要求

1.使用的工具、机具应符合安全要求;

2.应遵守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3.凡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合同中的HSE条款,接受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进入施工现场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及建设单位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章 对承包商的监督和制约

第十七条 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发生违反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危及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建设单位可勒令整改或停止作业,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安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作业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承包商施工人员违反HSE管理规定,应向承包商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跟踪检查。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根据《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凡多次违章或违章情节较为严重的承包商,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收回“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 第二十条对HSE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承包商,建议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收回“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

第二十一条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按《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1 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 附件2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 附件1 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 证 书 编 号: 承包商名称: 注 册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资 质 等 级: 业 务 范 围: 有 效 期 限: 确认部门意见: 确认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 证 书 编 号: 承包商名称: 注 册 地 址: 安全负责人: HSE 业 绩: 有 效 期 限: 确认部门意见: 确认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推荐第4篇: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承包商的基本要求,承包商的确认、甲乙双方合同签订、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民工的招收及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在xxxxx炼油化工区、油品储运装卸区和公用工程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项目及日常劳务工作的所有承包商。本公司有关单位使用的外来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石化集团公司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石化集团公司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3 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确认

3.1 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实行安全、环境和健康(HSE)管理体系,编制完成HSE管理体系文件及运行程序文件,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3.2 承包商持有关材料首先到公司安全环保处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经审查合格后由安环处颁发《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双方签定《长岭分公司工程项目承包安全管理协议书》,由乙方(施工单位,下同)向分公司财务处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后,甲方(工程主管部门,下同)方可与乙方签定合同。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的材料有:

3.2.1 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3.2.2 验证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3.2.3 验证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许可证)

3.2.4 审核乙方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3.2.5 审核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3.3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主管部门(发包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验证如下证件。

3.3.1 查验安全资格审查情况,有无安环处签发的《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

3.3.2 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3.3.3 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3.4 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经历。

3.3.5 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3.3.6 若存在工程分包,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3.4 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3.4.1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集团公司和我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3.4.2 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3.4.3 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4.4 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生产单位审核。

3.4.5 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3.4.6 存在分包的施工单位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4 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4.1 施工单位审查合格后,必须向甲方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顺序是由安环处计帐填单,施工单位持单到财务处一次交清抵押金,然后返回一份给安环处,自己保存一份。

4.2 第七条 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的数额,由工程主管部门和安环处根据工程投资额、施工危险程度、施工时间来确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标准为:

项目投资费100万元以下为2.5%,100万元~200万元为2%,200万元~500万元为1.8%,500万元以上为1.5%。

4.3 乙方违反甲方的禁烟、动火、用电、破土、用水、用风等安全管理规定,工程主管部门、施工所在生产单位和安环处等部门均可按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事故的,由安全部门按规定加重处罚。甲方对乙方的罚款金额均从乙方交纳的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中扣除。

4.4 抵押金数额不够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及时补交。

4.5 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由安环处对乙方的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进行结算,安全风险抵押金的90%归还乙方,10%作为双方施工安全管理费用,违章违纪及发生事故的罚款均从抵押金中扣除。退还抵押金的数额为:抵押金x90%-罚款金,施工单位凭安环处填单,到财务处将剩余抵押金一次性向乙方返回。

4.6 安全风险抵押金额的10%安全管理费和罚款金额,统一由安环处掌握使用,用于安全施工的教育及奖励双方在施工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4.7 各单位所有收支项目必须建立财务明细帐目,专款专用,符合财务手续。

4.8 安环处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后,其它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再收取施工单位的费用。

5 人员安全教育

5.1 凡进入分公司的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等)施工前都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

5.2 对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由公司安环处负责组织进行。在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区域施工由所在的生产单位再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5.3 安环处负责统一建立安全教育台帐,负责组织考试,实行安全承诺后,双方签字,发给“安全教育合格证”, “安全教育合格证”一年内有效。在施工中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5.4 安全教育内容为:

5.4.1 国家、集团公司和我公司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规定,我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5.4.2 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5.4.3 针对我公司生产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5.4.4 观看安全教育录像。

5.5 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经过书面考试合格

,受教育者

本人签字。施工单位负责填写外来施工人员统计表,安环处负责签发考试成绩,由安环处出具“入厂证办理通知”,施工单位凭此通知到生产保卫科统一办理入厂证。

5.6 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办理入厂证,施工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5.7 生产保卫科根据安环处出具的通知,严格按人数和施工期限办理入厂证。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门卫制度,凭证进出现场施工。

5.8 施工人员接受安全教育,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联系,同安环处商定教育时间,到安全教育室统一接受教育。

6 甲乙双方安全职责和义务

6.1 甲方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6.2 甲方负责对乙方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重点、关键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给其创造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6.3 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并以队班建制,选配专(兼)职安全员,实行队(班)长负责制,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6.4 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实,有义务遵守甲方的安全要求并落实在施工过程中。

6.5 乙方在现场施工作业中遇有特殊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落实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6.6 由于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员伤、致残、死亡,由乙方调查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安环处,由安环处报集团公司备案。乙方应严格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6.7 由于甲方强令乙方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人员失误(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共同调查分析,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6.8 乙方人员与甲方人员混合作业时,由于甲方生产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无法预测的情况,又由乙方违规或行为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负责调查处理,甲乙双方按责负担经济损失。

6.9 乙方单独承包的施工项目,所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调查处理及经济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6.10 以上各条中由甲乙双方负担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及当地政府颁发的法规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6.11 遇双方协议时有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诉诸法律裁决。

6.12 甲民工与乙民工之间发生的事故,应由民工队自行解决。

6.13 凡外来施工单位、劳务用工必须签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协议书,双方签字后生效。

7 施工前安全要求

7.1 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7.2 乙方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图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图和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做到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甲方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7.3 甲方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乙方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环境、地下工程(电缆、管线)的位置、走向、深度及厂规厂法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技术方案交底,提高安全施工条件。

7.4 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危及甲方安全生产的关键要害部位,必须设有明显的警戒设施,且甲乙双方必须派专人监护。

7.5 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到公司安环处备案。

7.6 乙方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安全装备。

8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8.1 施工单位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厂方的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8.1.1 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厂区施工作业区必须持有安环处颁发的进入该区作业的 《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只能到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不准乱跑乱窜,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厂。

8.1.2 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保护具。

8.1.3 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制度的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施工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用火措施,做到“三不动火”,经监护人确认后方可动火,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用于一处。用火人要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实际用火人要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的人员相符,如临时更换用火人要重新办理手续。

8.1.4 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等。

8.1.5 严格执行《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设备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进设备作业许可证,根据分析结果,选佩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具,安全监护人到位后,方可进入设备内作业。

8.1.6 厂内动土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在施工现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

8.1.7 设立临时电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必须办理用电作业许可证,持证作业。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三票”制度,进入容器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设漏电保护装置。露天开闭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

8.1.8 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

8.1.9 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规定和该工种的安全规程,吊装作业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8.2 严格车辆管理。

8.2.1 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办理特别通行证,通行证必须具有时效性,标明行车路线并放在易检查处。进入生产装置及罐区还要到所属单位办理准入证。

8.2.2 车辆阻火设施齐备、完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要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推荐第5篇: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承包商的基本要求,承包商的确认、甲乙双方合同签订、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民工的招收及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在xxxxx炼油化工区、油品储运装卸区和公用工程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项目及日常劳务工作的所有承包商。本公司有关单位使用的外来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石化集团公司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石化集团公司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3 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确认

3.1 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实行安全、环境和健康(hse)管理体系,编制完成hse管理体系文件及运行程序文件,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3 />-->踩涸鹑撕拖殖“踩芾砣嗽卑踩芾碜矢裰ぁ?br>3.3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主管部门(发包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验证如下证件。

3.3.1 查验安全资格审查情况,有无安环处签发的《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

3.3.2 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3.3.3 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3.4 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经历。

3.3.5 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3.3.6 若存在工程分包,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3.4 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3.4.1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集团公司和我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3.4.2 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3.4.3 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4.4 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生产单位审核。

3.4.5 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3.4.6 存在分包的施工单位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4 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4.1 施工单位审查合格后,必须向甲方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顺序是由安环处计帐填单,施工单位持单到财务处一次交清抵押金,然后返回一份给安环处,自己保存一份。

4.2 第七条 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的数额,由工程主管部门和安环处根据工程投资额、施工危险程度、施工时间来确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标准为:

项目投资费100万元以下为2.5%,100万元~200万元为2%,200万元~500万元为1.8%,500万元以上为1.5%。

4.3 乙方违反甲方的禁烟、动火、用电、破土、用水、用风等安全管理规定,工程主管部门、施工所在生产单位和安环处等部门均可按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事故的,由安全部门按规定加重处罚。甲方对乙方的罚款金额均从乙方交纳的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中扣除。

4.4 抵押金数额不够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及时补交。

4.5 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由安环处对乙方的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进行结算,安全风险抵押金的90%归还乙方,10%作为双方施工安全管理费用,违章违纪及发生事故的罚款均从抵押金中扣除。退还抵押金的数额为:抵押金x90%-罚款金,施工单位凭安环处填单,到财务处将剩余抵押金一次性向乙方返回。

4.6 安全风险抵押金额的10%安全管理费和罚款金额,统一由安环处掌握使用,用于安全施工的教育及奖励双方在施工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4.7 各单位所有收支项目必须建立财务明细帐目,专款专用,符合财务手续。

4.8 安环处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后,其它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再收取施工单位的费用。

5 人员安全教育

5.1 凡进入分公司的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等)施工前都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

5.2 对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由公司安环处负责组织进行。在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区域施工由所在的生产单位再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5.3 安环处负责统一建立安全教育台帐,负责组织考试,实行安全承诺后,双方签字,发给“安全教育合格证”, “安全教育合格证”一年内有效。在施工中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5.4 安全教育内容为:

5.4.1 国家、集团公司和我公司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规定,我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5.4.2 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5.4.3 针对我公司生产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5.4.4 观看安全教育录像。

5.5 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经过书面考试合格

,受教育者

本人签字。施工单位负责填写外来施工人员统计表,安环处负责签发考试成绩,由安环处出具“入厂证办理通知”,施工单位凭此通知到生产保卫科统一办理入厂证。

5.6 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办理入厂证,施工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5.7 生产保卫科根据安环处出具的通知,严格按人数和施工期限办理入厂证。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门卫制度,凭证进出现场施工。

5.8 施工人员接受安全教育,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联系,同安环处商定教育时间,到安全教育室统一接受教育。

6 甲乙双方安全职责和义务

6.1 甲方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6.2 甲方负责对乙方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重点、关键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给其创造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6.3 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并以队班建制,选配专(兼)职安全员,实行队(班)长负责制,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6.4 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实,有义务遵守甲方的安全要求并落实在施工过程中。

6.5 乙方在现场施工作业中遇有特殊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落实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6.6 由于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员伤、致残、死亡,由乙方调查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安环处,由安环处报集团公司备案。乙方应严格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6.7 由于甲方强令乙方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人员失误(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共同调查分析,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6.8 乙方人员与甲方人员混合作业时,由于甲方生产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无法预测的情况,又由乙方违规或行为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负责调查处理,甲乙双方按责负担经济损失。

6.9 乙方单独承包的施工项目,所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调查处理及经济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6.10 以上各条中由甲乙双方负担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及当地政府颁发的法规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6.11 遇双方协议时有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诉诸法律裁决。

6.12 甲民工与乙民工之间发生的事故,应由民工队自行解决。

6.13 凡外来施工单位、劳务用工必须签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协议书,双方签字后生效。

7 施工前安全要求

7.1 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7.2 乙方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图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图和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做到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甲方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7.3 甲方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乙方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环境、地下工程(电缆、管线)的位置、走向、深度及厂规厂法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技术方案交底,提高安全施工条件。

7.4 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危及甲方安全生产的关键要害部位,必须设有明显的警戒设施,且甲乙双方必须派专人监护。

7.5 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到公司安环处备案。

7.6 乙方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安全装备。

8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8.1 施工单位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厂方的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8.1.1 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厂区施工作业区必须持有安环处颁发的进入该区作业的 《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只能到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不准乱跑乱窜,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厂。

9.2 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所在生产单位要职责明确,对安全施工实行有效监督,并有安全否决权。

9.2.1 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9.2.2 严格按集团公司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和我公司有关要求,监督施工单位办理作业许可证和各项施工作业票证。

9.2.3 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纪律,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就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

9.3 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和生产装置要抓好施工隔离措施的落实和现场情况交底。

9.3.1 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区域隔离方案,组织对区域隔离措施完成后的验收。

9.3.2 凡与改扩建、检维修等施工项目有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隔离必须加盲板;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9.3.3 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有关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

9.4 生产单位必须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9.4.1 制订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9.4.2 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稳的相应措施并认真执行。

9.4.3 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正常采样、脱水等操作要预先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及时报警,及时报告处理。

9.5 在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期间,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要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制度和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要停工整顿,接受安全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

10 民工、临时工管理要求

10.1 公司所属各单位因生产、建设需招收民工,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人教处审核同意,通过民工所在地乡级以上政府招收,民工队伍应具备法人资格,组织健全,能承担法律责任,不准对民工本人招收。

10.2 所招收的民工,应符合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且招收的民工劳务期限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且保持相对稳定,招收民工年龄应为18至45岁,身强力壮、无疾病、无身体缺陷的男性。

10.3 民工所在地政府必须按我公司的要求,提供民工身份证和体检情况,经双方确认合格后,厂方与所在地政府签署合同,签定合同的代表必须是双方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人,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职责。

10.4 民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应经安环处考核考试合格后发放《安全教育合格证》,凭《安全教育合格证》才能办理入厂证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由主管及使用单位负责,应组织民工、临时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生产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

10.5 使用民工、临时工的单位在作业前应交清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在施工(作业)中,使用单位要派专人(我公司职工)现场监督检查,关键部位、要害岗位作业时,必须派专人盯在现场,不得擅自离开,以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民工、临时工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10.6 民工、临时工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由其使用单位会同主管部门(单位)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安环处备案。

10.7 对民工、临时工的要求:

10.7.1 民工、临时工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和厂方的各项安全规定。

10.7.2 民工、临时工要备足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手套以及安全着装等),制定好安全措施,进行事故预想。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安全隐患以及安全险情时应及时上报厂方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或工作,确保安全施工。

10.7.3 民工、临时工所持《安全教育合格证》、《入厂证》不得丢失或转借他人,违者将予以除名。

10.7.4 乙方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调换民工、临时工,如确需调换时,应将原有《安全教育合格证》、《入厂证》上交甲方后,再按要求重新办理。

10.7.5 从长丰公司调用民工不得超过《民工使用申请单》上批准的人数、时间以及内容使用,确需超过时,必须另行补办,否则不予结算。

10.7.6 从长丰公司调用民工不得用于职工本职工作或单位应干的工作以及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的工作,更不得私用。

11 检查与考核

对违章违纪、发生事故及违反文明施工按有关规定处罚。

推荐第6篇: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承包商的基本要求,承包商的确认、甲乙双方合同签订、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民工的招收及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在*****炼油化工区、油品储运装卸区和公用工程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项目及日常劳务工作的所有承包商。本公司有关单位使用的外来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石化集团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石化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3 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确认

3.1 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实行安全、环境和健康(HSE)管理体系,编制完成HSE管理体系文件及运行程序文件,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3.2 承包商持有关材料首先到公司安全环保处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经审查合格后由安环处颁发《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双方签定《长岭分公司工程项目承包安全管理协议书》,由乙方(施工单位,下同)向分公司财务处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后,甲方(工程主管部门,下同)方可与乙方签定合同。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的材料有:

3.2.1 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3.2.2 验证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3.2.3 验证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许可证)

3.2.4 审核乙方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3.2.5 审核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3.3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主管部门(发包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验证如下证件。

3.3.1 查验安全资格审查情况,有无安环处签发的《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

3.3.2 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3.3.3 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3.4 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经历。

3.3.5 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3.3.6 若存在工程分包,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3.4 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3.4.1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集团公司和我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3.4.2 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3.4.3 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4.4 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生产单位审核。

3.4.5 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3.4.6 存在分包的施工单位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4 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4.1 施工单位审查合格后,必须向甲方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顺序是由安环处计帐填单,施工单位持单到财务处一次交清抵押金,然后返回一份给安环处,自己保存一份。

4.2 第七条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的数额,由工程主管部门和安环处根据工程投资额、施工危险程度、施工时间来确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标准为:

项目投资费100万元以下为2.5%,100万元~200万元为2%,200万元~500万元为1.8%,500万元以上为1.5%。

4.3 乙方违反甲方的禁烟、动火、用电、破土、用水、用风等安全管理规定,工程主管部门、施工所在生产单位和安环处等部门均可按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事故的,由安全部门按规定加重处罚。甲方对乙方的罚款金额均从乙方交纳的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中扣除。

4.4 抵押金数额不够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及时补交。

4.5 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由安环处对乙方的安全施工风险抵

押保证金进行结算,安全风险抵押金的90%归还乙方,10%作为双方施工安全管理费用,违章违纪及发生事故的罚款均从抵押金中扣除。退还抵押金的数额为:抵押金*90%-罚款金,施工单位凭安环处填单,到财务处将剩余抵押金一次性向乙方返回。

4.6 安全风险抵押金额的10%安全管理费和罚款金额,统一由安环处掌握使用,用于安全施工的教育及奖励双方在施工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4.7 各单位所有收支项目必须建立财务明细帐目,专款专用,符合财务手续。

4.8 安环处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后,其它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再收取施工单位的费用。

5 人员安全教育

5.1 凡进入分公司的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等)施工前都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

5.2 对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由公司安环处负责组织进行。在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区域施工由所在的生产单位再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5.3 安环处负责统一建立安全教育台帐,负责组织考试,实行安全承诺后,双方签字,发给“安全教育合格证”,“安全教育合格证”一年内有效。在施工中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5.4 安全教育内容为:

5.4.1 国家、集团公司和我公司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规定,我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5.4.2 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5.4.3 针对我公司生产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5.4.4 观看安全教育录像。

5.5 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经过书面考试合格,受教育者

本人签字。施工单位负责填写外来施工人员统计表,安环处负责签发考试成绩,由安环处出具“入厂证办理通知”,施工单位凭此通知到生产保卫科统一办理入厂证。

5.6 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办理入厂证,施工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5.7 生产保卫科根据安环处出具的通知,严格按人数和施工期限办理入厂证。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门卫制度,凭证进出现场施工。

5.8 施工人员接受安全教育,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联系,同安环处商定教育时间,到安全教育室统一接受教育。

6 甲乙双方安全职责和义务

6.1 甲方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6.2 甲方负责对乙方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重点、关键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给其创造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6.3 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并以队班建制,选配专(兼)职安全员,实行队(班)长负责制,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6.4 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实,有义务遵守甲方的安全要求并落实在施工过程中。

6.5 乙方在现场施工作业中遇有特殊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落实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6.6 由于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员伤、致残、死亡,由乙方调查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安环处,由安环处报集团公司备案。乙方应严格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6.7 由于甲方强令乙方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人员失误(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共同调查分析,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6.8 乙方人员与甲方人员混合作业时,由于甲方生产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无法预测的情况,又由乙方违规或行为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负责调查处理,甲乙双方按责负担经济损失。

6.9 乙方单独承包的施工项目,所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调查处理及经济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6.10 以上各条中由甲乙双方负担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及当地政府颁发的法规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6.11 遇双方协议时有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诉诸法律裁决。

6.12 甲民工与乙民工之间发生的事故,应由民工队自行解决。

6.13 凡外来施工单位、劳务用工必须签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协议书,双方签字后生效。

7 施工前安全要求

7.1 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7.2 乙方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图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图和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做到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甲方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7.3 甲方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乙方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环境、地下工程(电缆、管线)的位置、走向、深度及厂规厂法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技术方案交底,提高安全施工条件。

7.4 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危及甲方安全生产的关键要害部位,必须设有明显的警戒设施,且甲乙双方必须派专人监护。

7.5 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到公司安环处备案。

7.6 乙方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安全装备。

8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8.1 施工单位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厂方的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8.1.1 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厂区施工作业区必须持有安环处颁发的进入该区作业的《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只能到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不准乱跑乱窜,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厂。

8.1.2 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保护具。

8.1.3 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制度的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施工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用火措施,做到“三不动火”,经监护人确认后方可动火,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用于一处。用火人要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实际用火人要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的人员相符,如临时更换用火人要重新办理手续。

8.1.4 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等。

8.1.5 严格执行《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设备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进设备作业许可证,根据分析结果,选佩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具,安全监护人到位后,方可进入设备内作业。

8.1.6 厂内动土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在施工现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

8.1.7 设立临时电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必须办理用电作业许可证,持证作业。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三票”制度,进入容器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设漏电保护装置。露天开闭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

8.1.8 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

8.1.9 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规定和该工种的安全规程,吊装作业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8.2 严格车辆管理。

8.2.1 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办理特别通行证,通行证必须具有时效性,标明行车路线并放在易检查处。进入生产装置及罐区还要到所属单位办理准入证。

8.2.2 车辆阻火设施齐备、完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要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8.3 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应做到:

8.3.1 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

8.3.2 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8.3.3 施工临时用水、用风,要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用消防栓供水。

8.3.4 高处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地线规范,不得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或框架上。

8.3.5 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8.4 运行中的生产装置区域内的改扩建、检修等施工动火作业,均为一级动火,原则上节假日和夜间不得安排动火作业,有专项安全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前,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生产、机动部门检查确认,共同会签,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一级用火管理程序办理,其它时间按正常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9 安全监督管理

9.1 为确保施工全过程处于有序受控状态,工程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与专项安全措施,负责与安全管理部门和生产装置负责人进行衔接、交底。

9.2 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所在生产单位要职责明确,对安全施工实行有效监督,并有安全否决权。

9.2.1 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9.2.2 严格按集团公司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和我公司有关要求,监

督施工单位办理作业许可证和各项施工作业票证。

9.2.3 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纪律,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就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

9.3 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和生产装置要抓好施工隔离措施的落实和现场情况交底。

9.3.1 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区域隔离方案,组织对区域隔离措施完成后的验收。

9.3.2 凡与改扩建、检维修等施工项目有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隔离必须加盲板;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9.3.3 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有关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

9.4 生产单位必须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9.4.1 制订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9.4.2 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稳的相应措施并认真执行。

9.4.3 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正常采样、脱水等操作要预先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及时报警,及时报告处理。

9.5 在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期间,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要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制度和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要停工整顿,接受安全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

10 民工、临时工管理要求

10.1 公司所属各单位因生产、建设需招收民工,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人教处审核同意,通过民工所在地乡级以上政府招收,民工队伍应具备法人资格,组织健全,能承担法律责任,不准对民工本人招收。

10.2 所招收的民工,应符合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且招收的民工劳务期限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且保持相对稳定,招收民工年龄应为18至45岁,身强力壮、无疾病、无身体缺陷的男性。

10.3 民工所在地政府必须按我公司的要求,提供民工身份证和体检情况,经双方确认合格后,厂方与所在地政府签署合同,签定合同的代表必须是双方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人,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职责。

10.4 民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应经安环处考核考试合格后发放《安全教育合格证》,凭《安全教育合格证》才能办理入厂证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由主管及使用单位负责,应组织民工、临时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生产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

10.5 使用民工、临时工的单位在作业前应交清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在施工(作业)中,使用单位要派专人(我公司职工)现场监督检查,关键部位、要害岗位作业时,必须派专人盯在现场,不得擅自离开,以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民工、临时工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10.6 民工、临时工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由其使用单位会同主管部门(单位)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安环处备案。

10.7 对民工、临时工的要求:

10.7.1 民工、临时工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和厂方的各项安全规定。

10.7.2 民工、临时工要备足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手套以及安全着装等),制定好安全措施,进行事故预想。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安全隐患以及安全险情时应及时上报厂方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或工作,确保安全施工。

10.7.3 民工、临时工所持《安全教育合格证》、《入厂证》不得丢失或转借他人,违者将予以除名。

10.7.4 乙方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调换民工、临时工,如确需调换时,应将原有《安全教育合格证》、《入厂证》上交甲方后,再按要求重新办理。

10.7.5 从长丰公司调用民工不得超过《民工使用申请单》上批准的人数、时间以及内容使用,确需超过时,必须另行补办,否则不予结算。

10.7.6 从长丰公司调用民工不得用于职工本职工作或单位应干的工作以及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的工作,更不得私用。

11 检查与考核

对违章违纪、发生事故及违反文明施工按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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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承包商管理规范[材料]

承包商管理规范

1.目的:

为加强外来承包商及外劳务用工、设备租赁及工程项目发包管理,有效控制和规避安全风险,维护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承包商安全生产的相关管理活动。 3 .职责: 3.1 定义

3.1.1 发包方:指本公司。

3.1.2 承包商:指与本公司发生劳务用工、设备租赁、工程项目等协作活动的单位或经营实体。

3.2 发包方应履行的安全职责

3.2.1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工程等项目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承包商;

3.2.2 与承包商签订安健环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3.2.3 按属地管理原则,在依法履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同时,对承包商实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3.3 承包商应履行的安全职责

3.3.1 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健全的管理制度;

3.3.2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与员工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 3.3.3 全面负责本单位生产活动中从业人员和管辖设备的管理,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3.4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主动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管理。

3.3.5 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管理,与公司安健环监督部签订安健环协议,承担主体管理责任。

3.3.6 所有人员应积极主动的接受发包、属地管理单位的安全教育活动,并按要求缴纳安全管理风险抵押金。

3.3.7 严格按国家、行业、发包、属地管理等单位的要求做好员工的安全

教育培训、作业现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源点监控等工作,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3.4 承包商合同控制管理 3.4.1 承包商的资质

3.4.1.1 承包商应为独立的法人或独立民事行为人(经营实体),应当具备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服务项目业务范围内的等级资质条件;

3.4.1.2 承包商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或承包服务; 3.4.1.3 承包商应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规定的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以及人员等方面的条件;

3.4.1.4 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的承包商不得在集团公司从事作业活动。 3.4.2 承包商作业人员及设备设施的资质管理

3.4.2.1 承包商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或服务项目的安全及从业人员的安全负责;

3.4.2.2 承包商派遣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3.4.2.3 承包商应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工伤等保险,并提供有效单证;

3.4.2.4 承包商进港作业的施工、修理器具应当检验的,必须经市级以上相关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方可进港从事施工、修理或服务;

3.4.2.5 机械设备、设施、电器等的使用、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规定操作。

3.5 承包商进港控制管理

3.5.1 承包商进港前应按发包方要求,提供本单位的下列经营资质相关资料(盖章):

3.5.1.1 企业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 3.5.1.2 企业或个体资质证书;

3.5.1.3 企业或法人登记证(或法人委托书); 3.5.1.4 企业或个体经营单位地址、邮编、联系方式; 3.5.1.5 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3.5.1.6 安全管理机构、管理网络的资料;

3.5.1.7 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暂住证、身份证); 3.5.1.8 特种作业人员有效操作证原件、复印件; 3.5.1.9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管理文件; 3.5.1.10 为从业人员办理的社会保险及工伤保险凭证; 3.5.1.11 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资料; 3.5.1.12 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3.5.1.13 带入港内的设备、设施、工属具、个体防护器具等物品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

3.5.1.14 施工、修理资质证书; 3.5.1.15 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3.5.2 承包商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3.5.3 承包商应及时建立进港从业人员职工名册备查,并报送发包方安监部门备案。

3.5.4 承包商应将需要进入港区的设备、设施、车辆等物品的清单报送发包方的安监部门备案。

3.5.5 承包商应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安全管理保障体系,组建安全管理网络,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管理台帐,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3.5.6 承包商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5.7 承包商应与公司建立定期的协调沟通机制,每半年向公司安健环监督部汇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自觉接公司安健环监督部的安全监管。

3.5.8 公司安健环监督部与承包商签订《外来协作单位、施工单位安健环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承包商应按安健环监督部的要求,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3.5.9 公司安健环监督部对承包商相关人员进行进港前的港区安全教育,对港口行业的工作条件、职业危害、易受伤害的危险场所、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对从业人员的要求等方面履行告知义务,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进港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3.5.10 公司应将承包商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 3.5.11 公司应严格控制承包、租赁单位,不得擅自将项目转包、分包给其

他第三方单位。

3.8 承包商在港控制管理

3.8.1 承包商的从业人员和设备设施、车辆等物品,未经公司允许不得进入港口生产作业区域;进入港口生产作业区域的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3.8.2 承包商在从事非常规作业、高危作业、大型施工或修理项目工作前,必须签发取得承包商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方能开始作业。注:临时承包商或新进港承包商初次作业必须取得作业许可证方能作业;长期驻港承包商从事单一的高风险作业(开展频率每星期超过3次的)可申领长期承包商作业许可证,但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

3.8.3 承包单位应督促从业人员在港口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单位和大港分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8.4 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处理,及时整改和消除管理缺陷和事故隐患;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3.8.5 承包商要落实专职业安全管理人员,积极推行安全技术交底和确认制度、作业线点的安全监护制度和危险源点监控制度,加强生产现场的动态管理。

3.8.6 公司安健环监督部每月至少对承包单位进行1次安健环综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通报承包商;承包商必须主动接受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处理、答复发包方发出整改要求。

3.9 退出机制

3.9.1 承包商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承包项目结束后,应主动向发包方提出退场(自然终止)。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期内由于不履行义务、不服从管理或因管理混乱发生事故的承包单位劝其退场(提前终止)。

3.9.2 承包商退场前(自然终止和提前终止)应对项目的施工现场环境进行清理或恢复,不留任何安全隐患。

3.9.3 承包商退场前,应将退场设备设施等物品清单送公司安健环监督部进行核对,核实无误后,方可退场。

3.9.4 公司安健环监督部负责承包商退场前的现场检查工作。凡因检查不合格或因有潜在隐患的,应及时责令承包方予以改进,直至达到安全要求后,方

可同意其退场。

3.9.5 承包商退场时,必须经公司安健环监督部签字同意后,方能结算安全管理风险抵押金。

4.相关文件: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安全生产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公司承包商管理规范》 ——《公司工作许可管理规范》

推荐第8篇:承包商安全管理协议

承包商安全管理协议

协议甲方:

协议乙方:

甲方将建设工程交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法规和企业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我司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明确双方的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地址:

3、施工范围:

4、开、竣工日期:年月日 — 年月日

二、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地方政府和各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建立管理组织体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应有各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合理布置现场,确定防护的重点部位和防护措施。乙方应按工程项目的总体布置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进行施工,特别强调要认真按照江苏省安全保证体系的要求做好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4、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现场安全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大家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会同乙方向当地安监站等有关部门申请开工报告手续,并积极配合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各类安全检查。

6、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应组织全体施工人 员召开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有关人员出席,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并必须经常性地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特别强调在安排任务时,乙方必须对施工班组进行书面有针对性的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7、施工期间,乙方指派防火工作;甲方指派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为了加强对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争创达标施工现场,甲乙双方应相互合作,各负其责,经常联系,互相监督,凡安全生产上存在严重问题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按“五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8、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或明知故犯的行为,甲方有权力对乙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9、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甲、乙双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等必须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停止施工,并彻底落实整改后方可继续施工。

10、由第三方(指业主或现场总包)提供的电器、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11、甲乙双方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和甲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成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负责。乙方向甲方申请领用的各类安全标志牌、消防器材等用品,应要妥善管理,合理放置,工程完工后应及时交还给甲方,如有遗失

或损坏应加倍赔偿。

12、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定机定人”,严禁违章作业和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操作规程的人,擅自操作使用或维修电器、机械设备。

13、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4、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在施工期间造成重伤以上等生产安全事故,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事故报告规定: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的一小时内,及时报告上级安监部门。

15、执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发生安全事故的项目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规定》执行。

16、本协议签订的各项规定适应用于协立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地方政府法规不符合者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17、本协议经立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必须共同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安全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责任。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

推荐第9篇:承包商管理规定[定稿]

承包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庆炼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商管理,提高工程、检维修等管理水平,规范施工作业,提高服务保障能力,依据国家和集团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在保证原职责基础上将承包商的管理统一到制度中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工程建设及检维修承包商管理。 本规定所称承包商包括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检维修等活动的承包商。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承包商管理办公室,设在企管法规处,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在公司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完善、制修订承包商管理制度;

(二)负责为公司服务的三类承包商进级二类承包商申报的初审工作;

(三)负责三类及检维修类承包商的准入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承包商质量和HSE评审及检查、监督、评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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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承包商准入证和暂设证的发放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职能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对承包商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环保处

1.负责承包商准入的安全资质审查工作; 2.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合同文本;

3.负责承包商作业人员一级安全教育及现场管理人员专项安全管理培训;

4.负责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二)规划计划处

1、负责咨询、勘察、设计承包商准入的资质审查工作;

2、负责咨询、勘察、设计承包商全过程的检查、监督、评价、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EPC和PC合同签订组织工作;

(三)机动设备处

1.负责检维修承包商准入的资质审查工作;

2.负责检维修承包商全过程的检查、监督、评价、管理工作;

(四)工程管理部

1.负责工程建设承包商准入资质审查工作; 2.负责工程建设及EPC和PC项目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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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工程建设承包商的全过程的检查、监督、评价、管理工作;

4、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工程建设承包商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

(五)安全监督站

1.负责承包商施工作业现场及施工暂设的安全检查、监督、评价、管理工作;

2.负责承包商施工项目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档案管理中心

1.负责承包商档案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其它部门、单位按照授权对承包商进行管理。

第三章 承包商准入

第五条 按照承包商的资质、资格及业务,分为一类承包商、二类承包商、三类承包商和检维修类承包商。

一、二类承包商由集团公司和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管理,具体内容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及检维修承包商管理办法》。三类和检维修类承包商由公司管理。

第六条 申请准入的承包商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资格证明文件;

(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行业颁发的生产经营、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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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

(三)建立并实施质量和HSE管理体系且运行有效;

(四)近三年内未发生一般A级以上工业安全生产事故、严重环境事件和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五)具有与资质、资格等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能力、良好业绩及社会信誉。

第七条 申请准入的承包商按下列条件申请相应类别:

(一)满足准入基本条件,可申请准入三类承包商:

(二)满足准入基本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准入检维修类承包商:

1.提供生产设施、设备检维修服务的生产厂家;2.取得特种作业或检维修相关作业许可的法人组织; 3.已获得一类、二类、三类承包商准入资格的承包商。 第八条 三类及检维修类承包商准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承包商准入由合同承办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负责,需提交以下材料给管理办公室,办理准入手续:

1.申请表及承诺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影印件;

3.国家有关部门(行业)生产经营、安全许可证书影印件; 4.质量和HSE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影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5.近三年已审财务报告、资信证明; 6.近三年主要工程业绩及安全业绩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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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拥有专利、专有技术及工法证明材料; 8.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 承办部门对承包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验证证书原件,对申请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进行备案;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纸质版进行复合性审核、备案。

第九条 承包商信息变更需履行如下审批手续。

(一)承包商名称变更需按新入网程序办理;

(二)开户许可证变更需提供盖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签字的变更申请,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版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三)法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变更,需提供盖公司公章、法人签字的变更申请,信息变更的依据或文件、信息变更版本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承包商准入证书采用统一格式。三类、检维修类承包商准入证书由管理办公室印制签发,实行年度合规审核。

第四章 承包商选择

第十一条 公司选择承包商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按规定可不招标或不宜招标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选择承包商。

第十二条 公司选择承包商应按照《招标管理规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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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服务项目招标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划分标段,按照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择的公司承包商应是准入资源库年检合格的承包商。

第十四条 具有特殊施工工艺或专利技术要求等,不能在承包商资源库中选择时,应按照准入条件要求按规定对拟选承包商进行审查、审批。

第十五条 炼化生产装置、油气输送管道项目建设的总承包商或主体工程承包商应由一类承包商承担。

第五章 承包商的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及检维修管理执行公司《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检维修及项目施工管理规定》,安全(监督)管理执行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确立项目质量方针与目标,由工程、检维修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负责审批监督承包商的项目质量管理计划和质量检验计划,组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二)负责设备材料入厂检查检验,控制工序交接、隐蔽工程验收及焊接等关键环节的质量,保证全过程质量受控。

第十八条 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对所管辖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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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设进度,重要项目采取设立项目关键节点控制方法,核查承包商资源的配套情况,重点核查人员、机具、材料等投入是否满足项目建设要求。

第十九条 公司建设项目进度计划分三级管理。

(一)总体进度计划,由规划部门在项目基础设计审批阶段组织编制;

(二)二级计划为设计、采购、施工的阶段控制计划,由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三)三级进度计划为单项、单位工程实施作业计划,由管理部门组织承包商在开工前编制。

第二十条

根据批复的项目概算控制工程总造价。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拨付进度款项或决算款项,管理部门要对承包商制定成本控制计划进行检查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规划计划处需在设计阶段审查方案确保达到最优化,保证图纸的设计深度和进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项目资料实行分级分阶段管理。

(一)项目归档资料应涵盖从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投标、合同、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资料。

(二)管理部门要监督承包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投资额高、专业技术复杂、管理难度大的项目),公司鼓励采取总承包的发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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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授权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申报、签定EPC或PC总承包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对总承包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中约定,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公司批准分包后的项目,应选择资源库中的承包商作为分包商。公司允许承包商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但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一)管理部门要对拟采用的分包商的资质、能力、业绩信誉等进行审核,满足分包工程需要才能允许进行分包。

(二)分包商原则上只能选择资源库中年审合格的承包商,分包范围要进行限定。承包商必须对分包商进行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三)严禁承包商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严禁承包商将工程主体分包或将工程层层分包。具体严禁承包商转包、分包内容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四)管理办公室每年组织对承包商的转包和分包行为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五条 管理部门应加强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严格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及时处理合同变更,对违约事项予以考核。

(一)公司对承包商的欠薪建立考核机制。承包商必须与雇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公司维护稳定办公室负责受理并记录承包商合理欠薪上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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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承包商欠薪上访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由维稳办提出,管理办公室组织确认后按规定进行对承包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承包商建设期间的暂设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一)因工程建设、检维修需要,承包商提交施工暂设建设申请,经项目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等部门审批通过,管理办公室发放暂设使用许可证,方可进行暂设建设。

(二)承包商的暂设要合规使用,满足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等方面要求,管理部门要进行日常检查管理和监督考核。

(三)工程建设完成后,承包商要在限定期限内(一个月)拆除暂设(以项目鉴定和合同进度时间为准,由项目管理部门确认),超出时限未拆除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承包商施工现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要划清属地管理和项目管理的责任,属地和管理部门划定分管界线,按各自职责监督、检查、评比和考核。

(二)承包商负责承建项目分管区域的施工现场管理及进厂施工车辆的规范运行管理,按照公司《现场管理规定》执行,达到现场规范整齐无杂物、路面无抛撒的垃圾。

(三)承包商要在现场设立垃圾放置点,施工垃圾要定点分类堆放,并要及时清运到公司指定地点。

第二十八条 管理部门要督办监理、检测单位及时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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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人员资质、能力和数量满足投标书、合同和项目建设需要,计量器具要及时检定并满足需要,要按照监理、检测规范认真履职。

第六章 承包商评价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承包商管理实施年度评价制度和诚信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具体内容见公司《承包商诚信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基本条件评价内容为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项目,年度业绩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履约;资源配置;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质量管理;项目HSE管理;项目进度管理;项目分包管理;项目信息、资料管理;现场管理。

第三十一条 承包商年度评价由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在每年一季度完成。并建立承包商管理台账。

第三十二条 管理部门及项目属地单位按职责划分分别对承包商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三条 承包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包商管理办公室取消其资源库准入资格:

(一) 不满足基本条件的;

(二) 三类承包商及检维修类承包商连续一年没有业绩或因项目特殊需要而批准准入,但在项目结束后不再需要的;

(三) 业绩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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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允许其他企业挂靠、出借资质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格证书的;

(五) 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准入资格的;

(六) 转包或违规分包工程的;

(七) 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

(八) 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工业安全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件、严重员工职业健康事故;

(九) 扰乱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十)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造成影响的;

(十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个人合理讨薪或一次群体(五人及以上)合理讨薪的。

因上述

(三)至

(十一)中情形之一而取消资源库准入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准入。对于承包商存在丧失社会公德、违背诚信原则,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资源库准入资格,列入承包商黑名单,不得再次准入。

第三十四条 承包商年度评价结果由管理办公室负责录入承包商资源库,公司在使用承包商资源库内因无年度业绩而未能进行年度评价的承包商前,应对其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结果满足要求时方可使用。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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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已经准入资源库的承包商,发现其由于初审、审查、批准不严格出现问题时,初审、审查、审批单位应立即纠正,并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承包商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组织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准入、选择、使用、评价承包商的;

(二)串通或协助承包商伪造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对承包商疏于管理,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一般A级及以上工业安全生产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件、严重员工职业健康事故的;

(四)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知情不报的;

(五)在承包商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和收受贿赂的;

(六)私自更改、销毁或泄漏承包商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具体考核参见各管理部门《管理与基础专业考核细则》。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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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企管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承包商准入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推荐第10篇:承包商安全卫生管理协议书

承包商安全卫生管理协议书

协议编号:SD-DYDZ-2012-001

发包单位:山东迪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将本工程或服务委托给乙方,为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或服务安全,双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山东省和上级劳动保护、安

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

导,各级专职和兼职安全员和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核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1) 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

(2) 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执行编制施工组

织设计。

4、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

第11篇: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 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并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

第二条 承包商应接受建设单位对其进行的包括施工机具在内的安全状况评审。

第二章 安 全 资 质

第三条 承包商应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的等级资质。

第四条 承包商应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两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

第五条 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以下简称HSE)管理,并具有有效的审核和评审报告。

第三章 安 全 评 审

第六条 承包商应将本单位的施工、安装资质报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核,取得该部门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格式见附件1)。

第七条 承包商在取得“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后,向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HSE资质审查,并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1.两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

2.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HSE管理体系文件;

4.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原件、复印件。

第八条 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格式见附件2)。“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每年复审一次,连续三年复审合格的承包商可将复审周期延长至两年一次。

第九条 承包商HSE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

1.承包商HSE承诺;

2.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已识别风险采取的措施;

3.个人职业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

4.承包商HSE培训计划;

5.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HSE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相关会议纪要;

6.规章制度和HSE管理体系文件;

7.职业性健康体检程序;

8.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

9.其他相应内容。

第四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承包商HSE管理规定》和《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对各承包商进行年度HSE资质评审或安全资质评审;对本单位及承包商的执行情况(包括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定期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承包商整改,并跟踪检查。在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商HSE表现做出评价,将承包商HSE表现评价送交施工单位,并抄送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承包项目的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承包商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应按《合同法》要求签订工程合同书,合同中应明确双方HSE管理工作的内容及应负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在双方确认签订前应报送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会签,未经会签的施工、检维修、劳务等合同不得开工。如有违反,应按《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严肃处理,对发生事故的还应追究领导责任。承包商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临时追加的工程项目),应制定安全措施,经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施工前,承包商应持“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到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受HSE教育。对于实施厂区封闭化管理的,建设单位保卫部门凭安全教育“合格证”,向承包商发放“临时出入证”,有效期应与施工期限同步,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施工作业基本条件

1.明确双方HSE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确定双方现场HSE管理的联络人员;

3.建设单位应对施工方案中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结论进行审核、确认;

4.建设单位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已向施工单位明确了HSE措施及要求;

5.建设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施工单位应将“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安全管理资格证,报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施工用的临时设施、建筑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等要求,消防器材配备齐全,道路畅通;

7.双方人员确认作业现场已具备安全作业条件。

第十六条 承包商HSE管理要求

1.使用的工具、机具应符合安全要求;

2.应遵守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3.凡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合同中的HSE条款,接受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进入施工现场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及建设单位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章 对承包商的监督和制约

第十七条 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发生违反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危及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建设单位可勒令整改或停止作业,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安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作业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承包商施工人员违反HSE管理规定,应向承包商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跟踪检查。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根据《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凡多次违章或违章情节较为严重的承包商,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收回“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

第二十条 对HSE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承包商,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收回“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

第二十一条 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按《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1 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

附件2 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

第12篇:浅谈承包商安全管理

浅谈承包商安全管理

【关键词】承包商 安全管理

承包商管理是安全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样,抓好承包商管理才能确保自身安全管理的稳定,而针对承包商管理如何抓住重点。严格考核,本文探讨的重点就是如何将承包商管理纳入自身HSE管理体系中。

我们一贯倡导:不能“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然而,在对待承包商安全管理这件事上,我们却要两块儿地都种好,因为越来越多的血的教训都在时刻昭示着“承包商安全管理”日益重要!针对承包商安全管理存在方方面面,关键还是要针对重点环节加大把关力度,以便达到迅速遏制承包商安全事故发生的目的。

一、严把承包商资质验证关

承包商的资质是该承包商的能力的一种直观反应,通俗的话来说,就是有多大的能力,就去做多大的事,而对承包商的资质进行把关,首先必须要做好三个验证,一是验证承包商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即对该承包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国家核准的相关证件进行审查,包括有效期、营业范围等方面;二是验证承包商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根据相关工程的具体要求,对承包商的相关资质是否达到承揽本工程的最低要求进行审查;三是验证承包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其次要对承包商自身的业绩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核: 一是审核承包商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时同时书面提供,包括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年度安全考核结果等。

二是审核承包商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第三是做好一个确认:在运行中,确认承包商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具体验证如下证件。

最后是符合两项要求:

要求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实行安全、环境和健康(HSE)管理体系,编制完成HSE管理体系文件及运行程序文件,具有相应时期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二、严把承包商合同签订关

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按《合同法》的规定与承包商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出其他内容外,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承包商必须遵守国家、集团公司和我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2、承包商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符合标准的劳保器具。

3、承包商要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承包商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生产单位审核。

5、明确承包商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6、存在分包的承包商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三、严把承包商安全教育关

安全教育是前提,凡进入油田的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等)施工前都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必须做到结合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施工方式、人员素质、所用机具等特点进行系统全面的培训。

一是针对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由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在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区域施工由所在的生产单位再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其次统一建立安全教育台帐,负责组织考试,实行安全承诺后,双方签字,发给“安全教育合格证”,“安全教育合格证”一年内有效。在施工中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四、严把承包商自身安全管理关

承包商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油田的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厂区施工作业区必须持有安环处颁发的进入该区作业的《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只能到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不准乱跑乱窜,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厂。

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保护具。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制度的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施工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用火措施,做到“三不动火”,经监护人确认后方可动火,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用于一处。用火人要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实际用火人要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的人员相符,如临时更换用火人要重新办理手续。

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等。严格执行《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设备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进设备作业许可证,根据分析结果,选佩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具,安全监护人到位后,方可进入设备内作业。

厂内动土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在施工现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

设立临时电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必须办理用电作业许可证,持证作业。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三票”制度,进入容器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设漏电保护装置。露天开闭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

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

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规定和该工种的安全规程,吊装作业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严格车辆管理。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办理特别通行证,通行证必须具有时效性,标明行车路线并放在易检查处。进入生产装置及罐区还要到所属单位办理准入证。

承包商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应做到: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施工临时用水、用风,要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用消防栓供水。高处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地线规范,不得将地线裸露搭接 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五、严把油田对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关

为确保承包商行为全过程处于有序受控状态,工程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与专项安全措施,负责与安全管理部门和生产装置负责人进行衔接、交底。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所在生产单位要职责明确,对安全施工实行有效监督,并有安全否决权。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严格按集团公司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和油田有关要求,监督施工单位办理作业许可证和各项施工作业票证。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纪律,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就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 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和生产装置要抓好施工隔离措施的落实和现场情况交底。

六、严把承包商考核关

坚决执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在结算中实施承包商属地管理评价单制度,使承包商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以确保安全无事故。

通过上述六关,开展承包商安全管理,做好环节衔接,以期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13篇:承包商管理提升工作总结

承包商管理提升活动工作总结

为贯彻落实承包商安全提升活动,消除承包商隐患,实现安全管理根本好转的目标,采油四厂将承包商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延伸,在承包商安全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我厂整体安全绩效的提升提供了积极的保障。

我们在承包商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做法如下:

一、明确流程,落实承包商管理责任

基于承包商安全管理从结果管理向过程控制转变的理念,采油四厂明确管理流程,建立了以项目主管部门为核心,以安全专业部门为督导,以属地单位为基础的联动机制,形成了专业分工负责、上下齐抓共管的有利格局。

(一)明晰流程,关注重点

按照《采油四厂承包商HSE管理规范》要求,采油四厂统一标准、统一要求,明确流程,承包商管理严格按照以下流程管理:严格的队伍准入、完善的HSE合同、人员培训、现场的安全监管和HSE绩效的系统评价。

(二)责任归位,系统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对承包商安全管理负责。负责承包商全过程管理,负责准入资质审查,对承包商作业过程进行全面管理,确保各项施工作业危害辨识充分,风险评价准确,削减措施落实,应急到位。

第14篇:承包商安全管理协议书

新疆超源化工有限公司 承包商安全管理协议书

工 程 名 称: 所在装置(区域): 会同协议编号: 签 订 日 期 :

超源化工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协议书

一、双方的义务 甲方:

1.负责对乙方所具备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为乙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环境;对乙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考试,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2.负责对乙方施工方案及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审查,从施工技术上和施工安全管理上对乙方进行指导;

3.依据《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及其它安全规定、制度对乙方施工过程及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4.有权制止乙方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并依据《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乙方:

1.严格执行甲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资质证件及施工人员名单,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在施工前办理好有关手续;

2.严格遵守《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及其它安全规定、制度等,并向甲方交纳一定数目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3.进入施工现场要劳保穿戴整齐,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空作业等必须办理相关手续,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自觉接受甲方安全管理人员和现场施工安全负责人的检查监督,服从甲方的管理,出现违章违纪要接受甲方的处理;

二、双方的责任

1.由于甲方管理或操作过失造成乙方人员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损失构成

2 事故的,由甲方按照《事故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与乙方协商处理;

2.乙方人员违反甲方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甲方依据《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中的处理条款,从乙方交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3.乙方人员违反甲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造成事故的,一切事故后果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处理,但若事故给甲方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乙方要承担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

4.承包商发生事故的处理:

(1)在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根据《事故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由承包商负责调查、处理,并将事故情况抄送厂安全部备案;

(2)承包商在厂内施工作业中,由于违反厂方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事故或自身伤害,厂方不负任何责任,如若造成厂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还应要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甲方由安全部管理。

甲方:新疆超源化工有限公司

乙方:

年 月 日

新疆超源化工有限公司 承包商违反安全规定、制度的处理

1.未经安全教育擅自入厂,每人次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抵押金)500元;

2.在厂区内吸烟,每人次扣除抵押金1000元;在施工区或休息室内发现烟头、火柴杆,分别按每个烟头、火柴杆扣除抵押金200元;

3.未按劳保着装规定着装,未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每人次扣除抵押金200元;

4.违反《安全用火管理规定》、《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进行违章作业,视情节每次扣除抵押金500-1000元;

5.损坏安全、消防设施,除按价赔偿外,每次扣除抵押金500元;6.出现其它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扣除抵押金100-1000元; 7.凡多次违章或违章情节较为严重的承包商,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收回“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

8.对安全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承包商,安全部门应收回“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

以上处理,一律从抵押金中扣除,由于违章而造成人身、火灾、爆炸、生产、设备等事故的,将扣除全部抵押金,予以辞退,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15篇:承包商安全管理协议书

承包商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方) : 佛山市儒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乙方) : (以下称乙方) 甲方根据生产需要,将项目发包给乙方,双方就安全管理、安全责任达成以下协定,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适用范围:

1.本协议适用于所有乙方为甲方承包的现场安装、维修、服务等作业。

2.项目地址: 佛山市儒林化工有限公司 厂区内, 或定单和合同指定的地点 3.工程项目的发包形式是定单或合同,即本协议对今后甲乙双方所签定的所有的施工定单和合同适用。

二、本安全协议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长期有效。如果今后双方签署更新的安全协议,则以更新的版本为准。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安全

机械设备。

14.乙方在进行危险作业时(动火作业、临时用电、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检维修作业等),必须事先主动与甲方的安全管理人员联系,申请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许可证》,理解甲方告知的现场危害及注意事项后方可作业。

15.乙方的员工在生产时违章操作或违章情节较为严重的,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警告、处罚,如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自行调查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将进行赔偿,甲方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16.乙方在生产过程中的用电和临时接线要符合甲方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找甲方专职电工接线。如发现有违章现象甲方安全主管部门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如出现问题乙方自己承担相应后果。 17.甲方是无烟工厂,乙方人员禁止在甲方公司内任何地方吸烟,如需吸烟只能在甲方指定的厂外吸烟点吸烟。乙方人员只能在指定区域内工作,不得随意进入其他生产场所,不得擅自施工及触及运行的设备。

18.乙方必须加强对现场人员的管理,杜绝发生偷盗行为。任何违反安全的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并视情节轻重相应的处罚权利。

19.由于乙方员工本人如:身体、疾病、醉酒、情绪失控等等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乙方 自行负责调查处理,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追究乙方及当事人相关的责任,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将进行赔偿,甲方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20.由于乙方员工擅自操作设备、员工之间各自矛盾或其他原因造成事故或人身伤害的,由乙 方自行负责调查处理,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将进行赔偿,甲方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21.乙方负责在承包期内对所使用甲方的设备、设施、运输工具、厂内车辆、手持电动工具等进 行维修保养,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因未对设备、设施、运输工具、手持电动工具等进行维修保养和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培训造成人身伤亡、车辆或安全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22.乙方在作业过程中违反甲方相关规定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调查处理,分析、统 计事故损失,制定相应的措施,并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调查处理结果向甲方汇报。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将进行赔偿,甲方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23.乙方应文明施工,不得乱抛、滚、扔工件或物料,作业区域工作环境应经常保持整洁,产生的垃圾、废料要及时清理指定地点。

24.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毛竹脚手架。甲乙双方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及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需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甲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如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25.在作业现场,由于乙方违反上述协定,或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又未与甲方主管部门主动联系),或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现场监督管理不严,或违反甲方安全规定等,造成的人身、设备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的安全责任。其它情况下,事故的损失按责任协商解决。

26.本协议订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符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7.对承包商违章的处罚,具体见:承包商安全违章处罚细则。

28.本协议经立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有效。一式三份,发包部门、承包单位、安全部门各留存一份。 甲方:

日期:

乙方:

电话 :

日期: 电话

第16篇: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项目实行承包商项目层级管理者和安全监管人员“持双证上岗”制度。

2、承包商发生事故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按照“属地化”原则追究属地单位的监管责任;按照“职责相符”的原则,追究其它部门及人员的管理责任。

3、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承包商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配合制定承包商安全管理有关制度,配合承包商HSE资质的审查与年审;负责检维修类长期及一般承包商施工资质的审查、年度评价;督促承包商办理HSE资质审核,对承包商在服务和活动中安全、环保制度和措施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4、工程管理部是施工承包商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配合制定承包商安全管理有关制度,配合承包商HSE资质的审查与年审;负责基建类长期及一般承包商年度HSE评价;对承包商在服务和活动中安全、环保制度和措施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建立管理台账;对物资供应中心提出委托管理的现场安装供应商进行安全现场监督管理。

5、所有参与项目建设的承包商负责本单位的HSE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及规章制度;建立HSE档案及管理台账;按照要求做好施工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评估和危害识别;对所承包工程施工现场实施HSE监督管理,检查日常施工、作业方案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和“七想七不干”执行情况,建立HSE检查和违约经济处罚金管理台账;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有培训记录;按照要求确保进厂施工机具的完好,定期检查施工机具,并有检查记录。

6、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商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

1)对于国家规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承包商: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建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且工程技术人员数量达到其资质规定的数量要求;从业人员超过100人不足300人的应建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工程技术人员数量达到其资质规定的数量要求;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建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且工程技术人员数量达到其资质规定的数量要求。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政府颁发的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书以及住建部(或项目施工现场)颁发的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书。

2)对于国家未规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承包商: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建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且工程技术人员数量达到其资质规定的数量要求;从业人员超过100人不足300人的应建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且工程技术人员数量达到其资质规定的数量要求;从业人员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应建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且工程技术人员数量达到其资质规定的数量要求;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且工程技术人员数量达到其资质规定的数量要求。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住建部(或项目施工现场)颁发的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书。

7、进入项目施工现场承包工程项目的承包商应经过项目施工现场相关管理部门的准入审查,按《项目施工现场承包商管理程序》办理一般或长期承包商的准入许可。特殊情况下,如参加抢险救灾和其它紧急作业(如设备制造商的临时作业)的承包商,可按应急承包商准入程序办理准入。

8、参与应急承包商准入办理程序的各级人员必须严格把关,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应急承包商的准入期限不应超过7天。但设备制造商按供货合同约定需要在我方现场进行设备组装、安装作业的必须按一般承包商准入程序办理。

9、一般承包商施工资质审查需提供相关书面资料,并提供电子版扫描文档。由推荐单位初审人员将电子版扫描文档录入安全管理系统。

10、一般承包商施工HSE资质审查:

a)工程类一般承包商需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1)“承包商安全、环境与健康(HSE)资质审查书”; 2)政府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政府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经住建部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的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复印件); 4)企业两年的安全业绩主要包括:安全事故情况;

5)承包商职业卫生相关资料(含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个体防护、职业健康检查等有关资料); 6)涉及危险废物处置的承包商,还需提供危险废物处置承包商准入资质审查表。 b)检维修类一般承包商(含有安装合同的设备制造商)需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1)“承包商安全、环境与健康(HSE)资质审查书”;

2)单位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经住建部或项目施工现场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资质证书(复印件);

3)企业两年的安全业绩主要包括:安全事故情况、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安全隐患治理台账;

4)公司机动部或工程管理部签发的“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原件、复印件; 5)承包商职业卫生相关资料(含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个体防护、职业健康检查等有关资料); 6)涉及危险废物处置的承包商,还需提供危险废物处置承包商准入资质审查表。

11、长期承包商施工HSE资质审查:

a)公司工程管理部或机动部出具的长期承包商推荐书;

b)承包商企业取得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各种安全环境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c)承包商HSE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及有效评审报告。HSE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

1)承包商HSE承诺; 2)HSE管理组织机构;

3)HSE管理体系文件和规章制度;

4)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措施; 5)承包商HSE培训计划;

6)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HSE培训计划、内容和相关会议纪要; 7)个人职业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 8)职业健康体检程序;

9)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 10)其他相应内容。

12、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商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双方的HSE权利和义务,签订《HSE管理协议》,未签订《HSE管理协议》的项目一定不得实施。

13、监理单位的HSE管理协议应进一步明确其对HSE管理人员配备的数量和素质要求。对不能满足HSE要求的监理单位,公司可以直接预留部分费用用于第三方安全监理。

14、承包商严格执行《项目施工现场外来人员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做好其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台账,进入施工区作业时应提供其入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情况记录给属地部门保存。

15、承包商实施服务和活动的作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具有相应的能力,属于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应取得特殊工种作业资格证;工具、器具、机具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范要求。

16、承包商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安全负责人除持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资格证件外,还必须持有住建部安全监管局颁发的承包商安全培训合格证,方可进入作业区施工作业。承包商安全管理人员除持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资格证件外,还必须持有住建部安全监管局或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环保部颁发的承包商安全培训合格证。

17、承包商实施服务和活动的作业人员未经工程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本单位承揽工程(承包或分包)以外的任何作业活动,不得随意进入与本单位作业活动无关的区域。承包商因工程特殊要求,确实需要借用外单位施工人员的,其供需双方必须签订借用工合同和安全协议。由用工方提出临时用工备案申请,由工程主管部门审核承包商签订的用工合同和安全协议后签署审批意见。经审批的临时用工备案申请必须由现场的借工方管理人员随身携带,随时接受监督、管理人员的检查。

18、承包商应遵守项目施工现场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工程项目负责人就是该项目的安全负责人,施工现场必须派出专职安全监督员。

19、对涉及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许可作业、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工程项目实施开工许可。开工前承包商对开工许可内容逐条签字确认,具备开工条件后向发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发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对许可内容进行现场验证,确认符合开工条件后,签发《项目开工安全许可证》。 20、施工作业基本条件:

a)明确承包商HSE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b)确定承包商现场HSE管理及应急联络人员; c)承包商施工方案已报工程管理部门审核;

d)承包商应针对施工方案开展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并将风险识别结果及控制措施报工程管理部门及同级安全环保部门审核确认;

e)工程管理部门及项目所在单位进行了现场交底,并明确了HSE措施及要求; f)施工用的建筑物、临时设施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等要求,消防器材配备齐全,道路畅通;

g)双方确认作业现场具备安全作业条件。

21、施工作业现场HSE管理要求:

a)工程项目施工前,承包商要在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价的基础上,编制施工现场应急预案,并报项目管理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备案。工程项目有分包的,由总包单位统一编制应急预案。各分包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落实本单位应急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并组织演练。

b)承包商成立包括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内的HSE管理综合检查组,定期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保各项HSE管理措施得到落实并有效执行。 c)发包单位、承包商单位双方都要明确现场负责人和HSE管理人员。

d)承包商遵守发包单位的HSE管理规定,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高风险作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实行“双监护”,确保作业完全处于受控状态。

e)承包商现场使用的机具、设备、材料应符合HSE要求,员工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使用防护器具。接受发包单位HSE管理部门、总承包及监理单位的检查监督。

f)承包商作业实行现场监护制度。承包商的所有作业必须有现场监护,监护人员要持证上岗,要对施工作业准备、施工过程和作业收尾实行全过程监护。作业未结束,施工人员没有离开施工现场,监护人员不得离开施工现场。

g)发包单位HSE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每月应至少对项目的承包商进行1次HSE综合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项目整体情况、人员管理情况、施工机具情况、许可作业情况、脚手架管理情况、拆除作业情况等。

22、承包商应按照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台账格式和要求执行《项目施工现场安全台帐管理规定》 ‘;。每月5日前向公司安全环保部上报上一月度的安全工作情况总结和事故事件报表,参加公司的HSE工作例会,接受公司的安全检查。

第17篇:承包商HSE体系管理规定

克拉玛依石化公司检维修及工程建设项目

承包商HSE体系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克拉玛依石化公司检维修及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HSE体系管理,确保承包商HSE体系到位,保证公司各检维修及工程建设项目HSE目标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克拉玛依石化公司所有检维修及工程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单位、EPC总承包商单位以及签定物资供应合同但需要在项目现场施工的供货商(上面几种情况以下均简称为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对施工单位的管理:

3.1.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经理部的HSE管理体系,并通过管理制度、检查和考核等方式确保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3.1.2施工单位HSE管理体系组织机构配备要求: 3.1.2.1各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以前必须成立克石化公司项目经理部,由项目经理部经理作为本项目HSE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项目的HSE管理。项目经理任职条件:

-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持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二级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 -本企业正式员工,不得以分公司或队负责人担任。 -50岁以下且身体状况良好。

—1— 3.1.2.2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必须设置项目HSE总监。HSE总监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大专以上学历(第一学历),从事工程管理工作不得少于6年。或中专以上学历(第一学历),从事工程管理工作不得少于8年。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50岁以下且身体状况良好。

-持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专职安全管理证书。 -在本项目HSE管理中职责清晰、责任落实。

3.1.2.3项目经理部必须设置专职HSE管理小组。组长由总监担任,下设多名HSE专职监督人员。HSE专职监督人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工程管理不得少于4年。 -40岁以下且身体状况良好。

-持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专职安全管理证书。 3.1.2.4 HSE专职监督人员的数量按如下规定配备: -项目人员(指签定项目合同单位所有参与项目的总人数,以下同)为50人以下的单位配备一名。

-50人~100人的单位配备两名。 -100人~200人的单位配备三名。 -200人~500人的单位配备四名。 -500人(含500)以上的单位配备六名。 各承包单位的分公司或队参照以上标准配备。

3.1.2.5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HSE监护人。专职HSE监护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2— -施工单位在可视范围内的作业半径25米处必须设置一名专职HSE监护人;

-施工单位专职HSE监护人必须责任心强,经承包商内部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报克拉玛依石化公司机动设备处或工程管理部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由机动设备处或工程管理部颁发专职HSE监护人上岗证;

-施工单位专职HSE监护人必须掌握监护期间的作业内容、作业人员、作业风险因素及控制措施,并熟悉克石化公司相关HSE管理规定;

-施工单位专职HSE监护人在作业期间必须及时发现违章作业行为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遇重大情况组织人员按制定方案撤离;

-施工单位在当日下班前上报监理次日“承包商现场HSE监护人作业统计表”(详见附后),监理单位必须认真核实并签字确认,并于作业当天上班前在公示栏进行张贴公示;

-施工单位的监护人签证必须在每个下周三前办理完成,逾期没有办理的视为放弃签证,项目负责人不予办理本周签证。

-监理单位HSE专职监理师应每天对当日的HSE专职监护人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在监理日志中记录每天的施工单位专职HSE监护人情况和评价结果(监护人是否满足要求)。

以上专职人员和机构必须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红头盖章文件形式存档备查。有变动时必须重新下发有效文件。否则视为组织机构不健全。

3.1.3施工单位HSE管理体系文件制度的要求:

各项目施工单位HSE管理体系文件至少应包括如下制度:

—3— -所有机械设施的操作、使用、维护及巡检管理制度; -所有工种的操作规程; -各类作业票票证管理制度; -各类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台帐及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含HSE管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

-HSE管理体系运行规章制度(主要包括检查、考核、会议及培训等);

除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需要审批签字外其它以上管理制度必须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红头盖章文件形式存档备查。有变动时必须重新下发有效文件。否则视为管理制度不健全。

3.1.4施工单位HSE体系运行管理要求:

-专职HSE监督人员每日检查、整改落实和考核记录。 -项目HSE总监周检查、整改落实和考核记录。 -项目经理月检查、整改落实和考核记录。 -HSE体系管理日常文件。

-HSE专题会议记录及问题落实记录。 -HSE培训、交底和考试记录。

-监理通知单及其回复单、业主通知单及其回复单。 以上记录要求:内容填写必须完整;参与人必须每人亲笔签字;必须附带声像(图片)资料给予证实。否则视为体系运行不正常。

3.2对监理单位的管理。

3.2.1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项目的HSE管理体系,并通过管理制度、检查和考核等方式确保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4— 3.2.2监理单位HSE管理体系组织结构配备要求: 3.2.2.1在项目开工以前监理单位必须成立项目监理部,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作为本项目HSE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项目的HSE管理,总监工程师必须持有省部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上岗证书。

3.2.2.2各项目监理部必须设置专职HSE监理工程师。专职HSE监理工程师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第一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年龄45岁以下且身体状况良好。

-从事专职HSE监理工作不得少于3年,从事监理工作不得少于5年。

-持省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HSE上岗证书。 3.2.2.3项目监理部必须根据项目专业情况配备满足项目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部必须成立以专职HSE监理工程师为组长,成员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的HSE监理管理小组。

以上专职人员和机构必须以监理单位项目监理部红头盖章文件形式存档备查。有变动时必须重新下发有效文件。否则视为组织机构不健全。

3.2.3监理单位HSE管理体系文件制度的要求: 各项目监理部HSE管理体系文件至少应包括如下制度: -项目监理部的HSE监理责任制。 -HSE监理工作流程制度。

-项目监理部HSE培训及考核上岗制度。 -各类作业票票证管理制度。 -各类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5— -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台帐及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监理规划、各专业监理细则及专业HSE监理细则。 -HSE管理体系运行规章制度(主要包括检查、考核、会议及培训等)。

除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需要审批签字以外其它以上管理制度必须以项目监理部红头盖章文件形式存档备查。有变动时必须重新下发有效文件。否则视为管理制度不健全。

3.2.4监理单位HSE体系运行管理要求: -专业监理工程师日检查、整改落实和考核记录。 -专职HSE监理工程师日检查、整改落实和考核记录。 -总监理工程师周检查、整改落实和考核记录。 -HSE体系管理日常文件和监理通知单。 -HSE专题会议记录及问题落实记录。 -HSE培训、交底和考试记录。

-监理通知单及其回复单、业主通知单及其回复单。 以上记录要求:内容填写必须完整;参与人必须每人亲笔签字;必须附带声像(图片)资料给予证实。否则视为体系运行不正常。

3.3承包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五关”管理: 3.3.1资质关管理

-承包商不得超出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省部级以上签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承包商必须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华人员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 —6— 证证书》及《市场准入证》,并在项目开工前报工程管理部备案。

-承包商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上岗证上岗作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在办理入场手续前应把有效上岗证件(复印件)上报工程管理部备案,在安全帽上标注特殊工种类别后方可进场作业。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

3.3.2 HSE业绩关管理

-承包商所承揽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项目必须有良好的类似业绩。业主定期对承包商业绩进行评价,对于评定为C级的承包商首次进行红牌警告,连续2次评定为C级的承包商或评定为D级的承包商将作清退处理。

-承包商自身必须建立对承包商人员、分公司及分包队伍的定期业绩管理评价制度,定期对分公司、分包队伍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业绩管理评价,对达不到要求的分公司及分包队伍坚决清理出场。不定期对承包商人员进行综合业绩管理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坚决清理出场。以上业绩管理评价报表必须存档备查。

3.3.3 队伍素质关管理

-承包商必须建立本单位的培训学习组织机构,制定制度和计划,通过不断组织学习、考试等方式提高承包商队伍的素质,对于人员素质达不到要求的(考试不合格)应立即清退出场。

-工程施工单位人员必须达到初中毕业学历以上水平,具体操作(作业)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0岁,管理人员不得超过55岁;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必须达到大专以上学历水平,年龄不得超过55岁,特殊情况需经业主同意。

-业主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承包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禁止办理入厂手续。

—7— 3.3.4机具设施关

-所有施工机具设施必须完好,进场前必须先向监理单位报验,合格后报业主备案。特殊施工机具(如起吊设备等)必须有特殊设备检验所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文件。

-必须配备的HSE设施要求:

施工单位必须至少按以下清单配备完好、有效的HSE设施: -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帽;防静电工作服;安全鞋。

-施工作业时根据作业类型和场所有选择性佩带:防尘口罩、焊接护目镜、防冲击眼护具、防火及防火花眼镜、绝缘手套、防割手套,防高温手套、防滑鞋、耳塞、长管式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双钩安全带(含速差式自控器与缓冲器)、安全网、安全绳、灭火器、硫化氢表等。

-在项目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以下应急设施: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灭火器、消防斧、消防箱、消防沙、消防桶、硫化氢表、四和一表(CO、H2S,CH4,O2)等;

监理单位项目部必须按以下清单配备完好、有效的HSE设施:

-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帽;防静电工作服;安全鞋。

-根据作业类型和场所有选择性佩带:防尘口罩、焊接护目镜、防冲击眼护具、防火及防火花眼镜、绝缘手套、防割手套,防高温手套、防滑鞋、耳塞、长管式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双钩安全带(含速差式自控器与缓冲器)、硫化氢表等。

—8— -在项目现场监理部办公室必须配备以下HSE应急设施:防毒面具、灭火器、空气呼吸器、硫化氢表、四和一表(CO、H2S,CH4,O2)等;

3.3.5监督监理和现场管理关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日、周、月及专项HSE大检查制度,并按此要求进行: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监督员必须每日对所有作业项目进行HSE检查,并对检查的问题进行监督整改、考核和整改落实;施工单位HSE总监每周必须亲自组织对所有作业项目进行HSE检查,并对检查的问题进行监督整改、考核和整改落实;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每月必须亲自组织对所有作业项目进行HSE检查,并对检查的问题进行监督整改、考核和整改落实。根据项目进度、季节变化及业主安排,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必须亲自组织专项HSE检查,并对检查的问题进行监督整改、考核和整改落实。

以上HSE检查制度、检查问题、问题的考核及问题的整改落实必须有书面记录备查。

--监理单位必须建立日、周、月及专项HSE大检查制度,并按此要求进行: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必须每日对所有监理项目进行HSE检查,并对检查的问题进行监督整改、考核和整改落实;监理单位专职HSE监理工程师每周必须亲自组织对所有作业项目进行HSE检查,并对检查的问题进行监督整改、考核和整改落实;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必须亲自组织对所有作业项目进行HSE检查,并对检查的问题进行监督整改、考核和整改落实。根据项目进度、季节变化及业主安排,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亲自组织专项HSE检查,并对检查的问题进行监督整改、考核和整改落实。

—9— 以上HSE检查制度、检查问题、问题的考核及问题的整改必须有书面记录备查。

-业主项目负责人必须每日对所管项目进行进行HSE检查,并对检查的问题进行监督整改、考核和整改落实;业主项目主管部门领导必须亲自组织周HSE检查及专项HSE检查,并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监督整改、考核和整改落实。

以上业主检查问题、问题的考核及整改落实由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定期回复(收到通知单后3天内)。

3.4 承包商必须为员工提供的必要保障

3.4.1 保险:根据《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因此承包商必须为所有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为保证承包商人员购买保险规范,请各承包商在为员工购买保险的前,提前咨询机动设备处或工程管理部,以便购买的保险符合要求,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承包商承担。

3.4.2 体检:承包商应组织本单位员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常规体检;特殊工种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体检,要做到100%参检。体检报告必须由市级有资质的正规医院出具。

以上体检报告和保险必须合格,并在业主指定的位置存档备案,否则人员不得办理入场手续。

4 检查与考核 4.1职责

4.1.1克拉玛依石化公司机动设备处及工程管理部负责对所有检维修及工程建设项目HSE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问题整改并考核。

—10— 4.1.2克拉玛依石化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对所有检维修及工程建设项目HSE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4.1.3克拉玛依石化公司各处室、相关单位以及各项目监理部作好检维修及工程建设项目HSE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并及时向机动设备处及工程管理部提出检查问题、整改措施和考核建议。

4.2考核

4.2.1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本规定配备满足要求的机构和相关人员,建立健全体系文件和规章制度,在办理进厂手续前报工程管理部备案。不满足要求者一律不办理入厂手续,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4.2.2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管理体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机动设备处或工程管理部申报批准,人员变动没有经机动设备处或工程管理部批准视为体系不健全,责令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停工整改,并处罚责任单位5000-10000元,处罚项目经理(总监)500-1000元,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4.2.3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HSE管理体系运行不正常的,对责任单位采取停工整改或考核责任单位2000-10000元,处罚项目经理(总监)500-1000元。情节严重者更换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

4.2.4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没有按要求配备HSE设施的,由机动设备处或工程管理部进行市场采购,按采购价格的150%考核责任单位。

5 附则

5.1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5.2本规定解释权归克拉玛依石化公司机动设备处及工程

—11— 管理部,公司其它有关类似管理规定中,如有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12—

第18篇:承包商HSE管理必备资料

承包商HSE管理必备资料

1、建立项目部HSE管理组织机构

2、HSE岗位责任制(含员工安全劳动合同)

3、HSE检查制度(含HSE工作计划书、HSE活动记录、HSE定期检查记录、HSE会议记录、HSE安全日检查记录)

4、HSE教育培训制度(含培训内容、人员名单、HSE三级安全教育记录)

5、建立HSE或专项方案交底制度(含HSE岗位作业指导书;分项、危险性较大的工序HSE技术交底;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交底)

6、施工作业票管理制度(含动火、动土、有限作业空间、高空作业、临时用电、用水、用气、监护票)

7、特种作业管理制度(含施工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资格证书复印件登记表)

8、人员管理制度(含员工四种能力评估)

9、健康管理制度(含员工体格检查表)

10、环境管理制度(含施工现场卫生管理制度)

11、事故管理制度(事故原因、调查、处理、整改措施、总结)

12、应急管理制度(含应急预案、应急演练计划、演练记录)

13、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含消防器具台帐、设备机具管理与维修保养台帐、设备安全接地测试记录台帐、安全警示牌台帐)

第19篇: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专题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

第二条 承包商应接受建设单位对其进行包括施工机具在内的安全状况评审。

第二章 安全资质

第三条 承包商应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的等级资质。

第四条 施工承包商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管理中应有2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

第五条 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以下简称HSE)管理,具有HSE管理体系文件及执行程序文件,并有效运行。

第三章 安全评审

第六条 承包商首先应将本企业的施工、安装资质报工程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核,取得该部门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

第七条 承包商在取得《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后,向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部门

申请HSE资质审查,并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1、两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

2、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原件、复印件;

3、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安全负责人、安全员安全管理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原件、复印件。

第八条 工程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每年复审1次,连续3年复审合格的承包商可将复审周期延长至两年1次。

第九条 承包商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

1、承包商对安全、环境、健康方针承诺;

2、风险辨识、评价和已辨识风险应采取的措施;

3、个人职业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

4、承包商安全、环境、健康培训计划;

5、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安全、环境、健康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相关会议纪要;

6、规章制度和安全、环境、健康体系的操作细则;

7、职业性健康体检程序;

8、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

9、其他相应内容。

第四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安全部门负责制订《承包商HSE管理规定》和《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对各承包商进行年度HSE资质评审或安全资质评审;对本单位各有关单位及承包商的执行情况(包括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承包商整改,并跟踪检查。在项目完工后,负责填写《承包商HSE表现评价表》,送交施工单位,并抄送建设单位工程安全部门备案。

第五章 承包项目的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承包商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应按《合同法》要求签订工程合同书,合同中应明确双方HSE管理工作的内容及应负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在双方确认签订前应报送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审查会签,未经会签的施工、检维修、劳务等合同不准开工。如有违反,应按《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严肃处理。对发生事故的还应追究领导责任。临时追加的工程项目,也应由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审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持《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到建设单位安全部门接受HSE教育。对于实施厂区管理的,建设单位保卫部门凭安全教育“合格证”。对封闭管理的施工现场,应向施工单位人员发放“临时出入证”,有效期应与施工期限同步,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施工作业基本条件

1、明确双方HSE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确定双方现场HSE管理的联络人员;

3、建设单位应对施工方案进行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结论审核、确认;

4、建设单位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已向施工单位明确了HSE措施及要求;

5、建设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施工单位应将“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安全管理资格证,报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备案;

6、施工用的临时设施、建筑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等要求,消防器材配备齐全,道路畅通;

7、双方人员确认作业现场已具备安全作业条件。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HSE管理要求

1、使用的工具、机具应符合安全要求;

2、应遵守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3、凡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合同中的HSE条款,接受建设单位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进入施工现场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及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章 对承包商的监督和制约

第十七条 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发生违反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危及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建设单位可勒令整改或停止作业,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安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作业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承包商施工人员违反HSE管理规定,应向承包商下达“纠正与预防措施单”,并跟踪检查。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根据《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凡多次违章或违章情节较为严重的承包商,在召开的承包商会议上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收回《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

第二十条 对HSE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承包商,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应收回《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

第二十一条 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按《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20篇:如何加强承包商HSE管理

苏中气田承包商HSE监管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完成单位:作业三区

编 写 人:马思平

2013年10月15日

1

苏中气田承包商HSE监管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摘要:苏里格气田是迄今为止中国陆上最大的气田,目前探明地质储量10988.75×108m3,处在中国陆上天然气管网枢纽的位置,开发苏里格气田是建设我国重要的石油天然气能源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苏里格气田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工作都需要承包商参与,为了提高对承包商的管理水平,减少作业现场承包商的不安全行为,需要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承包商管理模式。为此,通过深入分析承包商HSE管理难点和重点,运用安全系统工程基本原理和事故根源分析理论,提出了以制度约束和人性化管理为核心,以针对性安全培训和安全绩效考核为手段的承包商监管模式,并介绍了该模式在长庆油田第四采气厂作业三区的应用效果。实践证明,所建立的监管模式可以提高承包商的员工素质、减少承包商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关键词:加强

承包商

HSE管理

施工安全

一、引

管理着苏中气田开发的长庆油田第四采气厂施工作业需要雇佣承包商参与现场作业。承包商在设施的检验、检修、改造、维护、井下作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保障油气田生产作业的重要力量。承包商在所有制性质、企业资质、安全管理水平、安全投入、员工综合素质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他们在为气田提供作业支持,降低企业成本的同时,也为作业区安全管理带来一定困难,成为事2 故高发和频发的群体。据有关资料统计,在某些行业的安全事故中,由承包商作业人员引起的事故所占比例高达86%,承包商的事故率远远高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率,有时甚至超过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率的3倍。现实情况也表明,大多数事故与承包商从事的活动有关,故加强承包商HSE管理不仅关系到施工活动的成败,也关系到企业的安全生产。随着气田各种改造维修项目的增多,承包商作业范围不断扩大,高风险作业、联合作业逐渐增多,急需探索出新的、务实高效的气田承包商HSE监管模式。

二、实施承包商HSE管理的重要性

1.法律法规对承包商HSE管理的要求。

承包商管理是法律法规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要求,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2.承包商事关企业安全生产。

承包商在从事各种承包活动时,如果对相关风险识别不到位,管理措施不当,不仅影响到承包商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还会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运行、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甚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因此,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商协作进行风险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商建立起一种合作伙伴的关系来加强对承包商的HSE管理,是一种有效减少事故、提高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绩效、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对承包商HSE管理的要求。

目前,大多数企业已经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对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地管理。相关的标准如GB/T28001-2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将承包商的管理列为重要的方面,要求在进行危险辨识、风险评估及风险管理措施的策划时,必须覆盖所有进入工作场所人员的活动,包括承包商与参观者的活动,对于组织所采购或使用的产品、设备和服务中已识别的风险,建立和保持程序,并把相关程序与要求传达给供应商和承包商。由此可见,承包商HSE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HSE管理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

4.施工现场的安全程度事关企业的荣誉。

我们在评判一个企业的实力的时候,除了谈及该企业的资产、技术力量外,该企业的HSE管理也是一项重要的评判依据;此外,在4 一个企业的工作范围内,好的施工安全表现将给该企业带来良好的声誉。

三、承包商HSE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如何进行承包商HSE管理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均有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从当前企业对承包商的管理综合分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3.1承包商HSE管理费用投入不足并缺乏监管

长期以来,承包商为追求眼前经济利益,往往忽视安全投入,尽量压缩和减少安全开支,与甲方签订服务合同中有关安全管理费用投入的条款执行不力、流于形式。安全费用投入不足必然导致承包商单位现场施工器具、安全用具陈旧破损,缺少必要的安全设备,例如: 辽宁盘锦恒泰利工程公司缺少应急抢险过程中必备的空气呼吸器;没有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现场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完全依赖甲方安全管理人员,现场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人员安全防护用品配备数量严重不足且质量无法保证,有很多过期、破损劳保用品还在使用,起不到人员安全防护的作用

3.2对承包商缺少预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在项目进行招投标前,对参与投标的承包商评估不充分,不了解承包商的实际状况。有些承包商提供资料显示总体实力较强,但实际规模小,固定雇用人员少,临时招聘人员多,培训不足,缺乏有技能的人力导致使用非熟练、无资质工人,相关能

5 力欠缺。并且,很多承包商队伍缺乏合格的HSE管理人员,通常采用不懂HSE管理知识的人员进行HSE监督管理或由技术管理人员兼职,给施工安全埋下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3.3 承包商员工安全意识单薄,缺乏必要的安全技能

承包商单位人员安全培训力度不够,很多都没有安全培训记录,造成承包商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安全技能。有些施工人员没有经过国家认证就从事特种作业,冒险施工,违章作业时有发生。必要的安全检查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能得到完全落实。通过分析2013年1-6月某油气田行为安全观察的统计数据,发现承包商的不安全行为比例达到了上半年该气田不安全行为总量的69.47%。承包商员工安全防护意识不强,许多员工不清楚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穿戴方式和使用前的检查事项。以高处作业中安全带的使用为例,2013年3月安全检查中发现某油气服务公司3名承包商员工在作业区压缩机棚上进行噪音治理作业,在使用全身式安全带前未对安全带进行检查,使用时将安全带悬挂点选择在自己搭建的脚手架上、钢管线上或者是电缆槽上,这些悬挂点承重能力均未达到2215kg,人员坠落时势必将悬挂点拉断,起不到安全防护的作用。

3.4 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流于形式,闭环管理不到位

从历年承包商发生事故统计分析中看出,部分承包商员工在作业时严重存在习惯性违章,如作业不规范、随心所欲,作业前不检查、不确认,作业中发现隐患不整改等。究其原因,除承包商员工习惯性违章外,主要还在于甲方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存在着走马观花、6 一看了之的态度。多数承包商规定了公司检查要求或内容。但绝大部分承包商单位提供不出实施检查的记录,没有做到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管理要求。在所能提供的检查记录中,也存在着“一切正常”的检查结果,而没有记录检查内容是什么,每次检查的针对性不强。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只是在检查记录上标注“已整改”,而没有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找出发生问题的症结所在并采取纠正措施避免重复发生,就事论事现象比较突出。针对发现问题没有按照体系要求实施闭环管理,缺乏对措施实施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的验证,体系持续改进理念还浮在表面。由于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缺乏沟通,很多时候对现场的安全问题未交底或交底不充分,使得承包商施工人员对作业场所的危险认知不足,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商采取的安全措施不了解,无法进行实用性评估。

3.5.职责划分不清。

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HSE管理要求不明、责任不清,或者纯粹性的签订一些霸王条款。以至部分承包商对HSE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忽视施工现场HSE管理。

3.6.缺乏沟通与现场安全交底。

由于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缺乏沟通,很多时候对现场的安全问题未交底或交底不充分,使得承包商施工人员对作业场所的危险认知不足,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商采取的安全措施不了解,无法进行实用性评估。

3.7.缺乏协作与协调。

生产经营单位往往试图用强硬的手段要求承包商按其要求与方法进行施工,而不是试图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再加上双方对待和处理安全问题的角度不同,使得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商之间通常处于敌对状态。当多个承包商在同一现场施工时,生产经营单位对各承包商之间的协调不够,以至出现交叉作业,承包商之间产生矛盾等。

3.8.现场监督与绩效评估不够。

生产经营单位有时不能较好地履行现场监督、管理的职责,在所有活动中强调运行规则;对承包商活动的安全绩效做不到定期评估,提供反馈意见,促进承包商持续改进。对承包商的优异表现缺少鼓励。

四、承包商HSE管理的基本思路与具体措施

结合上述问题,经过认真分析,并结合现场管理实际,我们有针对性地对承包商HSE管理的具体思路进行了梳理,并制定了具体的管理措施。

(一)承包商HSE管理的基本思路

★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商之间采用协作方式进行HSE管理。

★确保相关承包商的资质及施工人员能力符合施工要求。

★对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审查。通过协商、沟通,明确双方的HSE管理职责,并在施工前签订施工安全合同。

8

★在施工过程中,对所有承包商按照与生产经营单位相同的安全健康管理标准进行统一管理。

★对承包商的HSE管理和施工表现进行监督,对承包商的安全绩效适时进行评估,并提供反馈意见,确保承包商持续改进,对于安全管理基础差、安全意识淡薄的承包商严格按照程序,清出施工准入队伍。

★对于不同类型的承包商,HSE监管的着重点应有所不同,根据承包商的工作任务类型及时间长短,进行分类监管,对施工时间很短、施工风险较小的承包商主要通过人员资质审查、安全交底及办理开工许可证等方法进行监管;对作业时间长或作业风险较大的承包商,除开展人员资质审查、作业风险分析、标准工作程序、工作许可签发外,还要开展人员培训,工作过程监督,以及通过一些措施帮助承包商提高其HSE管理水平。

(二)承包商HSE管理的主要措施

1.承包商及其人员资质审核。

在招投标阶段,对相关承包商的资质、施工能力及HSE管理水平进行调研,确保其符合施工及HSE管理要求;在承包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对相关人员,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质审查,确保特种操作人员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效的操作许可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保障项目施工安全。

2.与承包商协商、沟通,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9 施工前,和承包商交流双方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施工的标准及HSE管理要求,并签订安全协议。帮助承包商建立施工现场HSE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管理流程及应急反应计划;要求承包商必须配备足够、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要求其参加项目施工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检,确保所有参加项目施工人员的身体满足当地条件及施工要求。

3.及时组织人员开展入场安全教育。

要求承包商人员进入现场前,必须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告知承包商施工现场的概况、当地环境状况,以及作业活动的相关风险;明确施工现场的HSE管理体系、制度、安全要求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并可发放相关资料,如生产经营单位就现场实际情况并结合自身管理制度编制的现场HSE管理手册,异常情况及事故汇报手册、安全作业指南等资料。从而使每个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都能明确其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HSE监督、管理,在施工现场营造出良好的安全氛围。

4.严格实行施工现场人员准入制度。

在施工现场严格实行人员准入制度,对参加项目施工的人员,只有接受了安全教育才办理出入证;同时,在所有施工现场实行T卡制度,即所有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T卡板,任何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都必须将带自己名字的T卡放在“在现场”的位置;相反,离开现场时则放在“离开”的位置,这样可以适时统计在现场工作人员的状况,以便发生紧急情况时进行人员清点和实施营救。

10 5.加强安全经验分享。

结合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收集本行业发生过的或者其它行业发生的类似安全事故案例,并通过各种会议、培训等交流活动和形式进行经验分享,以提高承包商的管理水平和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

6.严格监督执行有效的开工许可证制度及特种作业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开工许可证不单纯是工作许可文件,同时应将工作许可作为施工前落实安全措施的证明,是施工现场各施工队伍之间的协调方式,是施工作业得到受控和安全保障的基础。此外,特种作业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和制度要求落实相关措施。目前,很多施工现场执行的开工许可证制度不规范:有的施工队伍在没有签发开工许可证,也没有通知任何相关方的情况下开始作业;有的施工队伍虽然已经签发开工许可证,但在现场施工时不按相关要求作业。而大多数则是开工许可证执行程序不规范,相关负责人在安全措施尚未完全落实或者未进行核实的情况下随意签发开工许可证,而施工方根据开工许可证要求来落实安全措施,使得开工许可证变成了作业指导书。正确的开工许可证签发程序应该是首先落实安全措施,相关责任人对各项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在所有措施和准备工作完成后,相关负责人根据检查确认书签发开工许可证。

7.积极推行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目前大多数企业都有自己的异常情况报告系统,如STOP卡、ACT卡等,尽管形式不同,但基本原理及用途都一样。异常情况报

11 告系统非常适用于施工现场管理,它可以发挥现场每个人的力量,以发现工作环境中存在危害或异常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这将有利于监督管理人员及时了解现场情况,提出改进措施,有利于促进所有现场作业人员积极参加HSE管理,提高其HSE意识,同时也有利于信息共享,将一个现场发现的异常情况或好的建议分享到所有现场。

8.定期在施工现场召开HSE会议。

通过HSE会议不仅可以对承包商在前一阶段的绩效进行评估、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同时,HSE会议也提供了一个相互交流的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可以听取现场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表彰HSE先进个人,并且可以协调各方(业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的关系,以此增加施工现场团队的凝聚力、协作精神。

9.组织开展专项培训、指导以及演练。

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分析承包商在现场管理及施工中存在的不足,自行组织或聘请专业的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培训和指导,如防御性驾驶培训、起吊培训、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HSE监督管理等,以提高其施工和管理水平。并且根据施工实际,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以提高现场作业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10.严格落实现场事故报告制度。

在消除承包商自身顾虑的基础上,要求承包商或分包商必须将所有的事件、事故及时报告给现场相关人员,如项目经理、监督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同时,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建立12 并保存好相关记录,分析其原因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来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11.开展危害识别与风险管理。

通过对承包商编制的风险管理计划及应急预案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实用性。要求承包商根据具体的活动过程,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管理活动,有针对性地编制安全管理计划,根据人员和设备情况,提出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并针对现场作业的环境条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编制意外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12.邀请高层管理人员到现场视察。

在施工过程中定期邀请甲方及承包方高层管理人员到现场开展联合视察施工情况及现场管理水平,让施工人员了解领导对他们的关心以及对工程的重视,并且可以通过高层对现场的视察机会来协商解决比较重大的问题。另外,在承包商安全施工时间达到一定里程时,通过物质奖励等手段,鼓励施工人员的士气,提高其安全意识,保障现场施工安全。

13.认真组织开展施工现场监督检查。

在施工过程中经常性的组织相关专业监督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检查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HSE管理情况、以及相关资料记录的保存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分析其根源,采取措施从源头上进行纠正,避免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五、结论

承包和分包是目前企业普遍适用的运营形式,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技术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目前已完全渗透到生产经营单位的每个环节,成为生产经营和生产建设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也逐渐成为影响生产经营单位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绩效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强承包商HSE管理,既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HSE管理的重点,也是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风险的现实需要,更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通过明确相关方的职责,采取适当的监督手段,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并且通过多种手段在现场宣贯HSE理念,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以此加强承包商HSE管理,将是确保施工作业安全的重要途径。

14

《承包商管理岗位职责.doc》
承包商管理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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