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2020-03-02 21:54:4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项目实行承包商项目层级管理者和安全监管人员“持双证上岗”制度。

2、承包商发生事故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按照“属地化”原则追究属地单位的监管责任;按照“职责相符”的原则,追究其它部门及人员的管理责任。

3、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承包商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配合制定承包商安全管理有关制度,配合承包商HSE资质的审查与年审;负责检维修类长期及一般承包商施工资质的审查、年度评价;督促承包商办理HSE资质审核,对承包商在服务和活动中安全、环保制度和措施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4、工程管理部是施工承包商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配合制定承包商安全管理有关制度,配合承包商HSE资质的审查与年审;负责基建类长期及一般承包商年度HSE评价;对承包商在服务和活动中安全、环保制度和措施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建立管理台账;对物资供应中心提出委托管理的现场安装供应商进行安全现场监督管理。

5、所有参与项目建设的承包商负责本单位的HSE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及规章制度;建立HSE档案及管理台账;按照要求做好施工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评估和危害识别;对所承包工程施工现场实施HSE监督管理,检查日常施工、作业方案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和“七想七不干”执行情况,建立HSE检查和违约经济处罚金管理台账;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有培训记录;按照要求确保进厂施工机具的完好,定期检查施工机具,并有检查记录。

6、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商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

1)对于国家规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承包商: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建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且工程技术人员数量达到其资质规定的数量要求;从业人员超过100人不足300人的应建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工程技术人员数量达到其资质规定的数量要求;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建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且工程技术人员数量达到其资质规定的数量要求。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政府颁发的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书以及住建部(或项目施工现场)颁发的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书。

2)对于国家未规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承包商: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建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且工程技术人员数量达到其资质规定的数量要求;从业人员超过100人不足300人的应建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且工程技术人员数量达到其资质规定的数量要求;从业人员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应建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且工程技术人员数量达到其资质规定的数量要求;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且工程技术人员数量达到其资质规定的数量要求。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住建部(或项目施工现场)颁发的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书。

7、进入项目施工现场承包工程项目的承包商应经过项目施工现场相关管理部门的准入审查,按《项目施工现场承包商管理程序》办理一般或长期承包商的准入许可。特殊情况下,如参加抢险救灾和其它紧急作业(如设备制造商的临时作业)的承包商,可按应急承包商准入程序办理准入。

8、参与应急承包商准入办理程序的各级人员必须严格把关,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应急承包商的准入期限不应超过7天。但设备制造商按供货合同约定需要在我方现场进行设备组装、安装作业的必须按一般承包商准入程序办理。

9、一般承包商施工资质审查需提供相关书面资料,并提供电子版扫描文档。由推荐单位初审人员将电子版扫描文档录入安全管理系统。

10、一般承包商施工HSE资质审查:

a)工程类一般承包商需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1)“承包商安全、环境与健康(HSE)资质审查书”; 2)政府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政府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经住建部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的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复印件); 4)企业两年的安全业绩主要包括:安全事故情况;

5)承包商职业卫生相关资料(含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个体防护、职业健康检查等有关资料); 6)涉及危险废物处置的承包商,还需提供危险废物处置承包商准入资质审查表。 b)检维修类一般承包商(含有安装合同的设备制造商)需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1)“承包商安全、环境与健康(HSE)资质审查书”;

2)单位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经住建部或项目施工现场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资质证书(复印件);

3)企业两年的安全业绩主要包括:安全事故情况、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安全隐患治理台账;

4)公司机动部或工程管理部签发的“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原件、复印件; 5)承包商职业卫生相关资料(含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个体防护、职业健康检查等有关资料); 6)涉及危险废物处置的承包商,还需提供危险废物处置承包商准入资质审查表。

11、长期承包商施工HSE资质审查:

a)公司工程管理部或机动部出具的长期承包商推荐书;

b)承包商企业取得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各种安全环境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c)承包商HSE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及有效评审报告。HSE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

1)承包商HSE承诺; 2)HSE管理组织机构;

3)HSE管理体系文件和规章制度;

4)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措施; 5)承包商HSE培训计划;

6)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HSE培训计划、内容和相关会议纪要; 7)个人职业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 8)职业健康体检程序;

9)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 10)其他相应内容。

12、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商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双方的HSE权利和义务,签订《HSE管理协议》,未签订《HSE管理协议》的项目一定不得实施。

13、监理单位的HSE管理协议应进一步明确其对HSE管理人员配备的数量和素质要求。对不能满足HSE要求的监理单位,公司可以直接预留部分费用用于第三方安全监理。

14、承包商严格执行《项目施工现场外来人员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做好其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台账,进入施工区作业时应提供其入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情况记录给属地部门保存。

15、承包商实施服务和活动的作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具有相应的能力,属于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应取得特殊工种作业资格证;工具、器具、机具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范要求。

16、承包商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安全负责人除持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资格证件外,还必须持有住建部安全监管局颁发的承包商安全培训合格证,方可进入作业区施工作业。承包商安全管理人员除持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资格证件外,还必须持有住建部安全监管局或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环保部颁发的承包商安全培训合格证。

17、承包商实施服务和活动的作业人员未经工程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本单位承揽工程(承包或分包)以外的任何作业活动,不得随意进入与本单位作业活动无关的区域。承包商因工程特殊要求,确实需要借用外单位施工人员的,其供需双方必须签订借用工合同和安全协议。由用工方提出临时用工备案申请,由工程主管部门审核承包商签订的用工合同和安全协议后签署审批意见。经审批的临时用工备案申请必须由现场的借工方管理人员随身携带,随时接受监督、管理人员的检查。

18、承包商应遵守项目施工现场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工程项目负责人就是该项目的安全负责人,施工现场必须派出专职安全监督员。

19、对涉及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许可作业、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工程项目实施开工许可。开工前承包商对开工许可内容逐条签字确认,具备开工条件后向发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发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对许可内容进行现场验证,确认符合开工条件后,签发《项目开工安全许可证》。 20、施工作业基本条件:

a)明确承包商HSE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b)确定承包商现场HSE管理及应急联络人员; c)承包商施工方案已报工程管理部门审核;

d)承包商应针对施工方案开展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并将风险识别结果及控制措施报工程管理部门及同级安全环保部门审核确认;

e)工程管理部门及项目所在单位进行了现场交底,并明确了HSE措施及要求; f)施工用的建筑物、临时设施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等要求,消防器材配备齐全,道路畅通;

g)双方确认作业现场具备安全作业条件。

21、施工作业现场HSE管理要求:

a)工程项目施工前,承包商要在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价的基础上,编制施工现场应急预案,并报项目管理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备案。工程项目有分包的,由总包单位统一编制应急预案。各分包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落实本单位应急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并组织演练。

b)承包商成立包括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内的HSE管理综合检查组,定期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保各项HSE管理措施得到落实并有效执行。 c)发包单位、承包商单位双方都要明确现场负责人和HSE管理人员。

d)承包商遵守发包单位的HSE管理规定,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高风险作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实行“双监护”,确保作业完全处于受控状态。

e)承包商现场使用的机具、设备、材料应符合HSE要求,员工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使用防护器具。接受发包单位HSE管理部门、总承包及监理单位的检查监督。

f)承包商作业实行现场监护制度。承包商的所有作业必须有现场监护,监护人员要持证上岗,要对施工作业准备、施工过程和作业收尾实行全过程监护。作业未结束,施工人员没有离开施工现场,监护人员不得离开施工现场。

g)发包单位HSE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每月应至少对项目的承包商进行1次HSE综合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项目整体情况、人员管理情况、施工机具情况、许可作业情况、脚手架管理情况、拆除作业情况等。

22、承包商应按照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台账格式和要求执行《项目施工现场安全台帐管理规定》 ‘;。每月5日前向公司安全环保部上报上一月度的安全工作情况总结和事故事件报表,参加公司的HSE工作例会,接受公司的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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