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岗位职责

2020-05-07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一)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公共场所相关卫生标准、规范

(二)职责

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规规章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三)工作要求

按照卫生部、铁道部有关量化分级管理规定对管辖单位进行量化分级管理;对直管单位要进行全覆盖,加强对公共浴室、美容理发店、游泳池、中小旅店等重点场所的监督频度。

1、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通用要求

检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是否获得“卫生许可证”以及“许可内容”和“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检查从业人员有无有效的培训和健康合格证明,同时检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和操作卫生状况;

检查公共用具是否按规定进行消毒以及消毒后用品是否采取有效的保洁措施;

2、各类场所经常性卫生监督重点

旅店业:室内环境整洁;顾客用具清洗、消毒效果;卧具更换情况;卫生间清洗消毒效果;通风和排气情况。

文化娱乐场所: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空调系统通风换气情况;动态噪声控制;茶杯具等公用物品清洗消毒效果;厕所的保洁。

公共浴室:顾客用毛巾、茶具、拖鞋等公用物品的洗换与消毒情况;浴池水的净化情况;禁止性病、皮肤病患者入浴的措施。

游泳场(馆):池水净化、消毒设备使用情况;池水消毒、净化效果;禁止出租游泳衣裤;游客下池前强制淋浴、浸脚消毒情况。

体育场(馆):馆内环境整洁状况;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馆内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卫生间保洁情况。

美容、理发店:理发、美容工具以及毛巾消毒效果;染发、烫发间机械通风情况;地面保洁情况。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室内环境整洁;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室内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噪声控制的效果;公共卫生间的保洁、排气情况。

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等候室: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空调系统定期清洗消毒情况;交通工具基础卫生设施配备、卫生保洁落实情况;公用茶具、物品保洁、消毒效果;卫生间保洁消毒措施;卧具洗换情况;禁烟措施落实情况;病媒生物防制情况。

3、卫生监督文书

按照监督工作要求和程序,制作卫生监督文书。

4、行政处罚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市卫生局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6、监督档案

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档案

推荐第2篇: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协管公共场所巡查记录表

编号: 单位名称:负责人: 经营地址:电话:

经营项目:卫生许可证号:

1、证照应齐全:

1.卫生许可证完备有效是□否□

2.从业人员健康证齐全(从业人员数:健康证数:无证人员数;) 3.卫生制度、体检档案等卫生资料齐全是□否□

2、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无果皮垃圾及痰迹是□否□

3、室内通风换气良好,空气清洁 是□否□

4、旅店业:

① 应有消毒间及消毒设施,被套、床单、茶具等公用品一客一用一消毒是□否□ ② 洗漱池、浴盆和抽水马桶应每日清洗、消毒;是□否□

③ 无卫生间的客房每床位应配备不同标准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并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是□否□

5、浴室业 1) 2) 3) 4) 5) 应设有更衣室、休息室和厕所等房间,地面要防渗、防滑;是□否□ 应有消毒间及其消毒设施和药品;是□否□

浴室内及其卫生间应及时清扫、消毒无积水、无异味;是□否□ 应设有禁止性病和皮肤病的顾客就浴的明显标志; 是□否□ 茶具、拖鞋等公用品一客一用一消毒。 是□否□

6、理发美容业

6.1应有消毒设施,理发工具采用臭氧或紫外线消毒,理发用毛巾、围布要清洁,要经常清洗,物品分类存放;是□否□

6.2烫软区分开,有通风设备.是□否□ 6.3应配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有明显标志,并存放在指定的专用箱内;

7、歌舞厅

7.1消毒设施完备,并正常运转.是□否□ 7.2茶具、饮具、毛巾一客一用一消毒 是□否□

8、游泳池

8.1应设有性病、皮肤病禁游标识是□否□;

8.1应设有更衣室、淋浴等房间,地面要防渗、防滑、墙体要防霉;是□否□ 8.3泳池和浸脚池及时消毒投药,消毒效果监测并有记录; 是□否□

8.4淋浴室内及其卫生间及时清扫、消毒无积水、无异味;是□否□ 8.5是否有泳池水质检查报告是□否□

被检查人(签名):日期:年月日 检查人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卫生监督协管公共场所巡查意见书

编号: 单位名称:负责人: 经营地址:电话:

经营项目:卫生许可证号:

监督意见:

针对你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应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

2、及时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

3、健全卫生制度、体检档案等卫生资料

4、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无垃圾及痰迹

5、室内通风换气良好 1.旅店业:

6、应有消毒间及消毒设施,被套、床单、茶具等公用品一客一用一消毒

7、洗漱池、浴盆和抽水马桶应每日清洗、消毒;

8、无卫生间的客房每床位应配备不同标准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并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 2.浴室业

9、应设有更衣室、休息室和厕所等房间,地面要防渗、防滑;

10、应有消毒间及其消毒设施和药品;

11、浴室内及其卫生间应及时清扫、消毒无积水、无异味;

12、应设有禁止性病和皮肤病的顾客就浴的明显标志;

13、茶具、拖鞋等公用品一客一用一消毒。

3.理发美容业

14、应有消毒设施,理发工具采用臭氧或紫外线消毒,理发用毛巾、围布要清洁,要经常清洗,物品分类存放;

15、烫软区分开,有通风设备.

16、理发工具、毛巾、围巾等客用品一客一用一消毒。

17、应配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有明显标志,并存放在指定的专用箱内;4.歌舞厅

18、消毒设施完备,并正常运转.

19、茶具、饮具、毛巾一客一用一消毒 5.游泳池

20、应设有性病、皮肤病禁游标识,并张贴醒目位置;

21、应设有更衣室、淋浴等房间,地面要防渗、防滑、墙体要防霉;

22、泳池和浸脚池及时消毒投药,消毒效果监测并有记录;

23、应定期做泳池水水质监测;以上条整改意见,请你单位及时落实。

检查单位盖章

被检查人(签名):日期:年月日 检查人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推荐第3篇: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2008-07-18 10:47:14| 分类: 卫生监督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一、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工作要求

1.卫生许可证发放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列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

A、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B.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C.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室、舞厅、音乐厅。 D.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E.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F.商场、书店。

G.侯诊室、侯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2.卫生许可证的复核和变更

(1)卫生许可证每二年复核一次,经审核监测合格的加盖“审核章”。 (2对变更单位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公共场所,经审核合格的,变更卫生许可证。

3.公共场所许可通用要求

(1)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附近无污染源,通风日照良好; (2)内部布局合理,具有足够的符合场所性质的卫生设施和消毒设施; (3)二次供水系统符合卫生要求;

(4)具有通风换气设施,新风量应满足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5)微小气候、空气、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监测符合卫生标准; 4.各类公共场所许可要求 (1)旅店业

A.设置清洗消毒专间,配置专用清洗消毒工具; B.客房的通风、采光和照明良好; C.旅店上、下水的设置及安装合理;

D.锅炉、通风机、制冷机等房间的设置消烟、除尘、消音、防震设施。 (2)文化娱乐场所

A.具有客流疏散通道及缓冲空间;

B.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

C.座位设计、灯光设计和地面坡度应符合场所功能; D.禁烟场所宜设置吸烟专间; (3)公共浴室

A.浴室需具备相应的更衣、淋浴等辅助房间; B.地面防滑、防渗;

C.桑拿浴室必须配备浴池水净化消毒设施; D.浴室必须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4)游泳场(馆)

A.平面流程布局合理,保证游客按照更衣室、厕所、淋浴室、游泳池的先后次序进入游泳池;

B.必须设置淋浴装置和强制性浸脚消毒池; C.必须设置池水净化消毒设备; D.游泳池边设置防污水流设施; (5)休育馆

A.具有客流疏散通道及缓冲空间;

B.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 (6)美容理发店

A.具有毛巾、刀具、胡刷洗涤消毒设施; B.烫发间设置单独排气设备; C.地面应易于冲洗、不起灰;

(7)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 A.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B.馆内禁止吸烟;

C.图书馆阅览室禁止复印; D.具备良好的采光照明; (8)公共交通

A.具有客流疏通道及缓冲空间;

B.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

C.座位设计、灯光设计和地面坡度应符合场所功能; D.禁烟场所宜设置吸烟专间;

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一)、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8—1996《休育馆卫生标准》

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9671—1996《医院侯诊室卫生标准》 GB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16153—1996《饭店(餐厅)卫生标准》

(二)工作要求

1.经常性卫生监督的监督频次

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监督覆盖频率,对监管单位要进行全覆盖,加强对公共浴室、美容理发店、游泳池、中小旅店等重点场所的监督频度。 2.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通用要求

(1)检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是否获得“卫生许可证”以及“许可内容”和“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检查从业人员有无有效的培训和健康合格证明,同时检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和操作卫生状况。

(3)检查公共用具是否按规定进行消毒以及消毒后用品是否采取有效的保洁措施。

(三)、各类场所经常性卫生监督重点

1.旅店业:室内环境整洁;顾客用具清洗、消毒效果;卧具更换情况;卫生间清洗消毒效果;通风和排气情况。

2.文化娱乐场所: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空调系统通风换气情况;动态噪声控制;茶杯具等公用物品清洗消毒效果;厕所的保洁。

3.公共浴室:顾客用毛巾、茶具、拖鞋等公用物品的洗换与消毒情况;浴池水的净化情况;禁止性病、皮肤病患者入浴的措施。 4.游泳场(馆):池水净化、消毒设备使用情况;池水消毒、净化效果;禁止出租游泳衣裤;游客下池前强制淋浴、浸脚消毒情况。 5.体育场(馆):馆内环境整洁状况;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馆内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卫生间保洁情况。

6.美容、理发店:理发、美容工具以及毛巾消毒效果;染发、烫发间机械通情况;地面保洁情况。

7.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室内环境整洁;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室内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噪声控制的效果;公共卫生间的保洁、排气情况。

8.公共交通: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公用茶具清洗、消毒效果;卫生间保洁措施;卧具洗换情况。

(四)卫生监督文书

按照监督工作要求和程序,制作卫生监督文书

(五)行政处罚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六)监督档案

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档案

(七)评价与考核

1.监督频次数和覆盖率符合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计划要求; 2.监督文书书写规范;

3.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正确性; 4.违法案件查处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5.档案的完整性;

6.监督报表上报的及时性、正确性、完整性;

四、公共场所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一)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8—1996《休育馆卫生标准》 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9671—1996《医院侯诊室卫生标准》 GB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16153—1996《饭店(餐厅)卫生标准》

GB/T17220—1998《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二)工作要求

1.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抽检计划执行;

2.按照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规定的卫生指标确定采样、检测项目,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17220-1998)的频率进行采样和检测。 3.建立现场卫生监督检测、采样工作档案; (1)被采样、检测单位基本情况;

(2)采样、检测结果(分行业计算采样、检测率以及各指标的合格率); 4.对抽检不合格的公共场所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5.评价

(1)抽检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2)现场监督检测记录的完整、结果的准确; (3)对抽检不合格案件查处的及时、合法、正确; (4)检测档案的正确、完整; (5)整体卫生水平的提高;

五、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由 1.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案” 2.违反健康管理案 3.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案 4.卫生制度不健全案 5.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案 6.拒绝卫生监督案 7.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案 8.缺乏基本卫生条件案

9.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六、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档案管理 工作要求

1.制定公共场所档案管理要求以及有关规章制度 2.建立各类公共场所的基本资料 3.建立各类公共场所的监督处罚档案

4.建立各类公共场所的监督采样、检测档案 5.各类报表以及汇总等资料

6.制定公共场所档案管理要求以及有关规章制度

推荐第4篇: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方案

同心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长效机制,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所在借鉴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危险性评估原则2006年在全县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我县公共场所整体卫生质量,为开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新格局,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部署,转变卫生监督管理模式,合理配置卫生监督资源,提高企业自律行为,稳步推进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县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水平和效能,规范执法行为,使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整体水平、公共场所卫生条件和质量明显提高。全县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正式启动时间为2006年7月28日,逐步按照先行试点,积累经验,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在全县 1

推广实施。

三、工作方法

根据全县各类公共场所的总量在县城范围内抽取旅店10家、美容美发店10家、小美容美发店5家、其它公共场所5家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按照分类指导、分类培训、稳步实施的工作原则,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治区卫生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指南》、《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和本方案要求,对企业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价,根据量化评分表对企业卫生管理、建筑布局、设施设备、公共用品用具储存配置、饮用水等方面进行现场打分,综合评价企业的卫生状况,做出良好、一般或合格的审查结论,确定信誉度级别和卫生监督频率。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培训阶段(2006年7月28日—2006年8月10日)

1、宣传动员:2006年7月28日组织召开全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启动仪式,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对各经营单位的法人、负责人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有关知识的培训。同时利用县有线电视、标语、横幅、宣传单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人员培训

(1)为了更好的开展我县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选

派卫生监督员到自治区已经开展本工作的兄弟单位观摩学习。

(2)对卫生监督员开展业务培训,重点对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评分表、及其评分标准进行培训。

(3)企业经理、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采用举办培训班、现场讲解、监督指导的方法,逐个企业分批分点进行培训,使企业熟悉每个监督量化环节。

第二阶段:自查整改阶段(2006年8月11日—2006年8月25日)

在系统培训的基础上,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和各类场所评分表标准要求,企业进行自查和整改,卫生监督机构深入现场指导,并按照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登记证制度的具体要求,详细记载企业卫生状况等内容。企业认为已经达到相应级别标准,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验申请。

第三阶段:初步验收、整改阶段(2006年8月26日—2006年9月10日)

1、根据企业申报情况,依据卫生许可量化评分表和经常性量化评分表对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并确定等级。

2、对评分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提出限期整改措施,监督员负责指导整改。

第四阶段:复验、定级阶段(2006年9月11日—2006年9月20日)

对企业复验申请进行再次进行审核、评比,做出审查结论,

确定公共场所风险度级别(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及信誉度级别(A、B、C、D),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确定企业复审年限及监督监测频率。

第五阶段:公示、挂牌阶段(2006年9月21日—2006年9月30日)

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对已经定级的企业在同心县广播电视台进行公示,并按不同级别对企业予以挂牌。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取得成效,卫生局将成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统一组织实施。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集中一段时间,集中一定的精力,具体做好各类人员的培训,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抓好各阶段工作的实施。

六、工作要求

1、严格卫生许可准入制度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和监督执法人员要严格卫生许可准入标准,发放卫生许可证时,要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本方案及各类公共场所量化管理评分表的要求进行审核,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

2、严格评审程序在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评审中,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内部质量控制,在公开、透明、公正、公平、效

率的原则下,严格评审程序。卫生监督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依法评审,切实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3、强化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做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要与日常卫生监督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严格按照量化评分表进行,加强对企业的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实行有效的动态监督管理。

推荐第5篇: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工作计划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2012年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加大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力度,确保我市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及全市人民的身体健康,按照省、市有关公共场所卫生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2012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1、公共场所证照齐全,亮证经营;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及制度完善健全;

3、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100%,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100%;

4、游泳场馆、住宿场所、美容美发场所、沐浴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覆盖率100%。

二、工作重点

1、对所辖区域内各个游泳场馆、住宿场所、美容美发场所、沐浴场所进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

2、督促所辖区域内所有公共场所服务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3、督促所辖区域内营业面积在200 m2以上且符合发证条件的商场(店)、书店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

4、督促所辖区域内已开业、面积未达到10 m2以上的美容店、理发店进行整改,直至符合相关卫生标准要求;

5、督促所辖区域内有空调通风设施且符合发证条件的饭馆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

6、督促所辖区域内其它符合发证条件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如:图书馆、公共浴室、旅店、医院候诊室、文化娱乐场所等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

三、实施方案

1、1-2月份为准备计划阶段,为本年度工作做好准备;

2、3-10月份为工作实施阶段,按照街道、乡镇分布逐户对辖区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掌握整治工作的总体情况和每户的具体情况,分门别类制定处置措施,有效疏导、督促符合发证条件的无证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督促公共场所服务人员按时进行健康体检、办理健康合格证,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屡教不改的“钉子户”要坚决予以处罚。及时跟进后续管理,建立从根本上遏制无证非法经营行为的长效机制,防止整治效果反弹。该阶段分为:

①3月份对古路、金大街、腾路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共60余户进行卫生监督检查,4月份对不合格的单位进行后续管理;

②5月份对大东路、大西路当中街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共40余户进行卫生监督检查,6月份对不合格的单位进行后续管理;

③7月份对桃路、滨路、东、河镇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共40余户进行卫生监督检查,8月份对不合格的单位进行后续管理;

④9月份对西、镇底、嘉泉、屯、马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共30

余户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开展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10月份对不合格的单位进行后续管理;

3、11-12月份为重点整治、总结阶段,做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为下一年度工作储备资料与经验;

4、日常工作中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搞好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大力宣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等方面知识,使各经营单位管理者及从业人员认识到公共场所卫生的重要性,积极主动的做好自身卫生工作。

四、其它工作

1、认真完成上级部门及领导安排的任务和工作;

2、做好本年度夏季消夏、中秋、国庆、创建卫生城市及其它重大活动期间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3、积极配合其它科室,认真完成卫生监督工作。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三科

2012年2月10日

推荐第6篇: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试题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竞赛复习题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概念是什么?

答: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2、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概念是什么?

答: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3、最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何时通过和施行的?

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几年?,每几年复核一次?

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5、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答: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患何种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答: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答: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臵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9、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应受到什么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10、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应给予何种行政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11、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应予何种行政处罚?

答: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2、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几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答: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13、哪些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答: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14、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臵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应予何种行政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公共场所通风分为哪两种?

答:自然通风、机械通风。

16、影响旅店卫生状况的微小气候包括哪些?

答: 温度、湿度、风速。

17、室内二氧化碳的主要来源是?

答:人的呼吸和吸烟。

18、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该具备哪些设施?

答: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臵;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臵;空气净化消毒装臵;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19、集中空调的新风有何要求?

答:集中空调的新风应该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20、集中空调送风口和回风口有何种要求?

答: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臵防鼠装臵,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21、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2、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学评价包括哪些内容?

答:选址和设计阶段的预评价和竣工验收评价。

23、人工建造游泳场所应有哪些设施?

答:人工建造游泳场所应设臵游泳池及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

24、游泳池浸脚消毒池的要求是什么?

答: 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

25、游泳场所应配备哪些水质检测设备?

答:游泳场所应配备余氯、PH值、水温度计等水质检测设备。

26、游泳场所水冲式公共卫生间应如何配臵?

答:男卫生间每60人设一个大便池和二个小便池,女卫生间每40人设一个便池。

27、室内游泳场所自然采光系数的要求?

答:室内游泳场所自然采光系数不低于l/4。

28、人工游泳场所应当制订哪些操作规程?

答:人工游泳场所应当制订以下操作规程:池水循环、净化、补充、消毒操作规程;浸脚消毒池水更换消毒操作规程;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程;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维护、污水处理排放等操作规程。

29、人工游泳池池水的净化消毒要求是什么?

答: 游泳池水(包括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应保持游离余氯浓度为0.3~0.5毫克/升。 30、人工游泳池浸脚消毒池池水的净化消毒要求是什么?

答:浸脚消毒池池水余氯含量应保持5~10毫克/升,应当每4小时更换一次。

31、人工游泳池池水水质消毒液投入口位臵应如何设臵?

答:池水水质消毒液投入口位臵应设臵在游泳池水水质净化过滤装臵出水口与游泳池给水口之间。

32、游泳场所入口应设臵何种明显标志?

答:场所入口处应有明显“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的标志。

33、住宿场所采光照明的要求是什么?

答:住宿场所室内应尽量利用自然采光,自然采光的客房,其采光窗口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小于1:8;客房台面照度不低于100勒克斯;不宜将暗室作为客房。

34、住宿场所主楼多少米范围内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或噪声等污染源?

答: 住宿场所主楼25米范围内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或噪声等污染源。

35、客房净高不低于多少?

答:2.4米

36、客房床位占室内面积每床不多少平方米?

答:客房床位占室内面积每床不低于4平方米。

37、住宿业清洗消毒间墙裙高度不得低于多少? 答:墙裙高度不得低于1.5米

38、住宿业清洗消毒间消毒间内至少应设有多少个饮具专用清洗消毒池?

答:消毒间内至少应设有3个饮具专用清洗消毒池,并有相应的消毒剂配比容器。

39、住宿业公共用品用具储藏间物品距墙壁、地面均应在多少厘米以上?

答:物品距墙壁、地面均应在10厘米以上。 40、住宿场所床上用品应如何更换?

答:床上用品应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一周至少更换一次。

41、美容美发场所的面积是如何规定的?

答: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30平方米,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

42、美容美发场所清洗消毒间面积的要求?

答:面积应不小于3平方米。

43、美容美发场所清洗消毒间空气净化要求?

答: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臵的,紫外线波长应为200~275纳米,按房间面积每10平方米设臵30瓦紫外线灯一支,悬挂于室内正中,距离地面2~2.5米,照射强度大于70微瓦。

44、美容美发场所工作面照度不低于多少勒克斯? 答:工作面照度不低于150勒克斯。

45、美容场所毛巾与顾客床位比应是多少? 答:美容场所毛巾与顾客床位比大于10:1。

46、美发场所毛巾与座位比应是多少?

答:美发场所毛巾与座位比大于3:1

47、美容美发场所公共用品消毒应做到什么?

答: 毛巾、面巾、床单、被罩、按摩服、美容用具等公共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清洗消毒后分类存放;直接接触顾客毛发、皮肤的美容美发器械应 一客一消毒。

48、美发场所洗发设施与座位比应是多少?

答:洗发设施和座位比不小于1:5。

49、使用自然通风的沐浴场所,排气窗面积应是多少?

答:使用自然通风,应设有排气窗,排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5%。

50、沐浴场所喷头间距是如何规定的?

答:浴区内应设臵足够的淋浴喷头,相邻淋浴喷头间距不小于0.9米。

51、《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中规定,空调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何种菌?

答:嗜肺军团菌。

5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采样位臵应设在何处?

答:送风口下风方向15-20厘米处。

53、集中空调通风送风中微生物采样使用何种设备?

答:六级筛孔空气撞击式采样器。

54、住宿业公共浴室淋浴室地面坡度不小于多少?

答:不小于2%。

55、理发店配备皮肤病、头癣等传染病顾客专用理发工具与容器,其内必须配备何种工具?

答:清洁的围巾、毛巾、剪刀、剃刀、梳子、推子、一次性胡刷。

56、游泳池淋浴室应每几人设臵一个淋浴喷头?

答:每30人。

57、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游泳池水循环过滤装臵的处理能力达到每小时处理全部池水的量的几分之几?

答:达到1/8。

58、游泳池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消毒水应多久更换一次?

答:每4小时更换一次。

59、理发毛巾用什么方法消毒效果最好? 答:热力消毒(煮沸、100℃的开水浸泡、远红外线消毒柜)。 60、.公共场所发生污染事故或中毒的报告时限?

答:24小时内报告。

61、公共场所的哪些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答:室内空气;饮水和用水水质;采光、照明和噪音;集中空调系统;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推荐第7篇: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工作计划

合卫发[2012]11号

阳县卫生局

关于下发《合阳县公共场所2012年卫生监督工作计划》的

通知

县卫生监督所、各公共场所经营户:

现将《合阳县公共场所2012年卫生监督工作计划》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合阳县卫生局2012年3月5日

合 阳 县

公共场所2012卫生监督

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按照省、市对公共场所卫生工作部署,以我县创建国家级卫生县城和卫生监督质量年建设为动力,加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力度,确保我县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及全县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定2012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

一、工作目标

1、公共场所证照齐全,亮证经营;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监测资料及制度完善健全;

3、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100%,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100%;

4、游泳场馆、住宿场所、美容美发场所、沐浴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覆盖率100%。

二、工作重点

1、对全县各个游泳场馆、住宿场所、美容美发场所、沐浴场所进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

2、督促所有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3、督促营业面积在200 m2以上且符合发证条件的商场(店)、书店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

4、督促已开业、面积未达到10 m2以上的美容店、理发店进行整改,直至符合相关卫生标准要求;

5、督促有空调通风设施且符合发证条件的公共场所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

6、督促其它符合发证条件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如:图书馆、公共浴室、旅店、医院候诊室、文化娱乐场所、车站候车室等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

三、工作阶段

(一)、筹备阶段:

县卫生监督所规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专职人员,加大宣传力度,为监管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实施阶段:

县卫生监督所要按照街道分布逐户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掌握整治工作的总体情况和每户的具体情况,分门别类制定处置措施,有效疏导、督促符合发证条件的无证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督促公共场所服务人员按时进行健康体检、办理健康合格证,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屡教不改的“钉子户”要坚决予以处罚。及时跟进后续管理,建立从根本上遏制无证非法经营行为的长效机制,防止整治效果反弹。具体步骤为:

1、3月份对住宿业进行卫生监督检查,4月份对不合格的单位进行后续管理;

2、5月份对美容美发业进行卫生监督检查,6月份对不合格的

单位进行后续管理;

3、7月份对娱乐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8月份对不合格的单位进行后续管理;

4、9月份对其余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10月份对不合格的单位进行后续管理;

5、11-12月份为重点整治、总结阶段,做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为下一年度工作储备资料与经验;

(三)、普法宣传阶段: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搞好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让经营单位了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各类法律法规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使经营管理者及从业人员认识到公共场所卫生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为我县创建国家级卫生县城做好宣教工作。

合阳县卫生局

2012年 3月15日

推荐第8篇: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规范 5.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5.1.1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1.2职责

5.1.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拟订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的要求; 

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审查; 

负责直管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 

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组织建立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 5.1.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管辖范围内直管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

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审查; 

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组织建立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 5.1.2.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

组织建立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 5.1.3工作要求

5.1.3.1卫生许可证发放

(1)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下列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 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

商场(店)、书店;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2)卫生许可证的复核和变更

卫生许可证每二年复核一次,经审核、监测合格的,加盖“审核章”;

对变更单位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公共场所,经审核合格的,变更卫生许可证。 5.1.3.2许可要求

(1)

公共场所许可通用要求

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附近无污染源,通风日照良好;

1 

内部布局合理,具有足够的符合场所性质的卫生设施和消毒设施;

二次供水系统符合卫生要求;

具有通风换气设施,新风量应满足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

微小气候、空气、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经监测符合卫生标准;

(2)各类公共场所许可要求 a、

旅店业

设置清洗消毒专间,配置专用清洗消毒工具; 

客房的通风、采光和照明良好; 

旅店上、下水的设置及安装合理;

锅炉、通风机、制冷机等房间的设置消烟、除尘、消音、防震设施。

b、

文化娱乐场所

具有客流疏散通道及缓冲空间;

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

座位设计、灯光设计和地面坡度应符合场所功能; 

禁烟场所宜设置吸烟专间; c、

公共浴室

浴室需具备相应的更衣、淋浴等辅助房间; 

地面防滑、防渗;

桑拿浴室必须配备浴池水净化消毒设施; 

浴室必须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d、

游泳场(馆)

平面流程布局合理,保证游客按照更衣室、厕所、淋浴室、游泳池的先后次序进入游泳池;

必须设置淋浴装置和强制性浸脚消毒池; 

必须设置池水净化消毒设备; 

游泳池边设置防污水流设施; e、

体育馆

具有客流疏散通道及缓冲空间;

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 f、

美容理发店

具有毛巾、刀具、胡刷洗涤消毒设施; 

烫发间设置单独排气设备; 

地面应易于冲洗、不起灰; g、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 

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

馆内禁止吸烟;

图书馆阅览室禁止复印; 

具备良好的采光照明; h、

公共交通

具有客流疏散通道及缓冲空间;

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

2 

座位设计、灯光设计和地面坡度应符合场所功能; 

禁烟场所宜设置吸烟专间; 5.1.3.3卫生许可文书

在进行卫生许可审核的同时,制作相关的卫生许可文书。 5.1.4评价与考核 5.1.4.1评价

工作计划的完成及规范要求、标准的执行情况; 

审核的程序是否合法、正确; 

卫生许可文书、档案的完整、准确 5.1.4.2考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所有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管理相对人;

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管理相对人。

5.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5.2.1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

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16153-1996《饭店(餐厅)卫生标准》 5.2.2职责

5.2.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拟订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

负责直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组织开展全省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活动; 

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规规章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5.2.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直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组织开展全地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活动;

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规规章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3 5.2.2.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规规章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5.2.3工作要求

5.2.3.1经常性卫生监督的监督频次

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监督覆盖频率,对直管单位要进行全覆盖,加强对公共浴室、美容理发店、游泳池、中小旅店等重点场所的监督频度。 5.2.3.2 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通用要求

检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是否获得“卫生许可证”以及“许可内容”和“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检查从业人员有无有效的培训和健康合格证明,同时检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和操作卫生状况;

检查公共用具是否按规定进行消毒以及消毒后用品是否采取有效的保洁措施;

5.2.3.3各类场所经常性卫生监督重点

旅店业:室内环境整洁;顾客用具清洗、消毒效果;卧具更换情况;卫生间清洗消毒效果;通风和排气情况。

文化娱乐场所: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空调系统通风换气情况;动态噪声控制;茶杯具等公用物品清洗消毒效果;厕所的保洁。 

公共浴室:顾客用毛巾、茶具、拖鞋等公用物品的洗换与消毒情况;浴池水的净化情况;禁止性病、皮肤病患者入浴的措施。

游泳场(馆):池水净化、消毒设备使用情况;池水消毒、净化效果;禁止出租游泳衣裤;游客下池前强制淋浴、浸脚消毒情况。 

体育场(馆):馆内环境整洁状况;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馆内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卫生间保洁情况。

美容、理发店:理发、美容工具以及毛巾消毒效果;染发、烫发间机械通风情况;地面保洁情况。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室内环境整洁;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室内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噪声控制的效果;公共卫生间的保洁、排气情况。

公共交通: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公用茶具清洗、消毒效果;卫生间保洁措施;卧具洗换情况。 5.2.3.4卫生监督文书

按照监督工作要求和程序,制作卫生监督文书。 5.2.3.5行政处罚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5.2.3.6监督档案

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档案 5.2.4评价与考核 5.2.4.1评价

监督频次数和覆盖率符合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计划要求; 

监督文书书写规范;

4 

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正确性 

违法案件查处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

档案的完整性;

监督报表上报的及时性、正确性、完整性; 5.2.4.2考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所有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管理相对人;

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管理相对人。

5.3公共场所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5.3.1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

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16153-1996《饭店(餐厅)卫生标准》

GB/T17220-1998《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5.3.2职责

5.3.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实施公共场所国家抽查,并汇总抽查结果,上报卫生部; 

组织拟订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计划; 

负责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进行指导;

对抽检不合格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5.3.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实施管辖区内公共场所抽查,并汇总抽查结果,上报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

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进行指导;

对抽检不合格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5.3.2.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5 

对现场监督检测、采样不合格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5.3.3工作要求

5.3.3.1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抽检计划执行;

5.3.3.2按照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规定的卫生指标确定采样、检测项目,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17220-1998)的频率进行采样和检测;

5.3.3.3建立现场卫生监督检测、采样工作档案;

被采样、检测单位基本情况;

采样、检测结果(分行业计算采样、检测率以及各指标的合格率)

5.3.3.4对抽检不合格的公共场所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5.3.4评价和考核 5.3.4.1评价

抽检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现场监督检测记录的完整、结果的准确; 

对抽检不合格案件查处的及时、合法、正确; 

检测档案的正确、完整; 

整体卫生水平的提高。 5.2.4.2考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所有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管理相对人;

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管理相对人。

5.4公共场所行政处罚

5.4.1、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

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16153-1996《饭店(餐厅)卫生标准》 5.4.2案由分类

5.4.2.1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案 (1)适用范围:

经营者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营业;

6 

经营者擅自扩大营业项目;

经营者逾期三个月未申请复核许可证的; 

经营者伪造、涂改、转让、倒卖、许可证的;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八条、《细则》第七条 (3)处罚

经营者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营业、擅自扩大营业项目或逾期三个月未申请复核许可证的,罚款200-8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400-1500元;

经营者伪造、涂改、转让、倒卖、许可证的,罚款400-15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800-3000元; (4)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

(四)项第4目、第

(五)项第1目、第4目、第

(六)项第1目、第

(九)项第3目 5.4.2.2违反健康管理案 (1)适用范围:

从业人员未获得“健康合格证“即上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

从业人员未按时进行健康检查,继续在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

从业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未及时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的;

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的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七条、《细则》第五条 (3)处罚:

从业人员未获得“健康合格证“即上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罚款20-2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100-400元; 

从业人员未按时进行健康检查。继续在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以警告;警告后无改进者,罚款20-2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100-400元;

从业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未及时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的,罚款100-4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200-800元;

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的,罚款200-8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400-1500元;

以上违法行为经两次罚款,仍无改进者,处以七天以内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延长停业整顿期限但不得超过90天;90天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4)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2目、第

(二)项第

1、目、第3目、第

(三)项第

1、2目、第

(四)项第

1、2目、第

(五)项第1目、第

(九)项第3目、第

(十)项第1目 5.4.2.3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案 (1)

适用范围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擅自上岗的

7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六条、《细则》第四条 (3)处罚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擅自上岗的,处以警告;警告后无改进者,罚款20-200元;

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100-400元;

两次罚款后,仍无改进者,处以七天以内停业整顿; 

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延长停业整顿期限但不得超过90天;

90天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4)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

1、第

(二)项第1目、第

(三)项第1目、第

(九)项第3目、第

(十)项第1目 5.4.2.4卫生制度不全案 (1)

适用范围

经营者未建立或健全卫生制度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六条 (3)处罚:

经营者未建立或健全卫生制度的,处以警告; 

警告后无改进者,罚款20-200元;

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100-400元;

两次罚款后,仍无改进者,处以七天以内停业整顿; 

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延长停业整顿期限但不得超过90天;

90天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4)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1目、第

(二)项第1目、第3目、第

(三)项第1目、第

(九)项第3目、第

(十)项第1目

5.4.2.5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案 (1)

适用范围

公共场所经营过程中主要卫生指标不符合《条例》第三条、《细则》第二十八条以及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的。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三条、《细则》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3)处罚:

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处以警告;警告后无改进者,罚款20-2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100-400元; 

二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处以罚款20-2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100-400元;

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处以罚款200-8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400-1500元;

四项以及四项以上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处以罚款400-15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800-3000元;

8 

两次罚款后,仍无改进者,处以七天以内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延长停业整顿期限但不得超过90天;90天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4)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3目、第

(二)项第

1、2目、第

(三)项第1目、第

(四)项第

1、3目、第

(五)项第

1、2目、第

(六)项第1目、第

(九)项第3目、第

(十)项第1目 5.4.2.6拒绝卫生监督案 (1)适用范围

经营者拒绝出示“卫生许可证“或”健康合格证“; 

拒绝提供卫生监督员索取的有关的资料 

拒绝卫生监督员现场检查的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3)处罚

经营者拒绝出示“卫生许可证“或”健康合格证“、拒绝提供卫生监督员索取的有关的资料、拒绝卫生监督员现场检查的,处以罚款400-1500元;

一次罚款后,仍无改进者,罚款800-3000元;

两次罚款后,仍无改进者,处以七天以内停业整顿; 

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延长停业整顿期限但不得超过90天;

90天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4)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

(五)项第3目、第

(六)项第1目、第

(九)项第3目、第

(十)项第1目 5.4.2.7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案 (1)

适用范围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九条、《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3)处罚:

事故报告责任人未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机构,罚款800-3000元;

发生危害健康事故,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到10人者罚款1500元-3000元;

发生危害健康事故,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1到50人者罚款3000元-8000元;

发生危害健康事故,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51人以上者罚款8000元-10000元;

造成死亡者罚款10000-20000元。

经卫生行政部门确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或者缺乏基本卫生条件的,合并处以七天以内的停业整顿;若违法情况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9 

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延长停业整顿期限但不得超过90天;

90天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4)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

(六)项第2目、第

(八)项第

1、

2、

3、4目、第

(九)项第

1、2目、第

(十)项第

1、2目 5.4.2.8缺乏基本卫生条件案 (1)

适用范围

公共场所缺乏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所规定的应当具备的硬件设施仍对外营业的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三条 (3)处罚

七天以内的停业整顿;

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延长停业整顿期限但不得超过90天;

90天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4)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

(九)项第2目、第

(十)项第1目 5.4.2.9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1)

适用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四条、《细则》第二十一条 (3)处罚

罚款100-3000元,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 (4)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

(七)项 5.4.3评价和考核 5.4.3.1评价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的准确性、资料的完整性、上报的及时性;

行政处罚文书的质量;

公共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率。 5.4.3.2考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质量考核一次。

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质量考核一次。

5.5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档案管理

5.5.1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10 《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手册》 5.5.2职责

5.5.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拟订全省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计划、要求; 

负责建立直管单位的档案;

指导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公共场所监督档案管理工作。

5.5.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实施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档案的管理工作; 

负责建立辖区内各类直辖公共场所的档案;

指导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 5.5.2.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实施公共场所卫生档案的管理工作; 

建立辖区内各类公共场所的档案资料; 5.5.3工作要求

制定公共场所档案管理要求以及有关规章制度; 

建立各类公共场所的基本资料; 

建立各类公共场所的监督处罚档案;

建立各类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档案; 

建立各类公共场所的监督采样、检测档案;

地(市)以及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上报的各类报表以及汇总等资料;

制订公共场所档案管理要求以及有关规章制度; 5.5.4评价与考核 5.5.4.1评价

档案的完整性、系统性、正确性 

报表上报及时性、准确性 5.5.4.2考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所有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基础档案工作考核一次。

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基础档案考核一次。

5.6用语解释

5.6.1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在下列公共场所分别指的是:

宾馆(有空调设施的):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风量。

旅店、招待所: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床位面积,二氧化碳。

地下室旅店: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机械通风量,湿度,床位面积,不得生火取暖、做饭,噪声,二氧化碳。 

影剧院、录相厅、音乐厅:场内禁止吸烟,场次间隔时间,立体影院的眼镜消毒,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

11 

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噪声,场内禁止吸烟,人均占有面积,二氧化碳(或新风量)。

酒吧、咖啡厅:新风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公共浴室:顾客用具更换、消毒,禁止性病、传染病、皮肤病的顾客就浴,池水浊度,二氧化碳。

理发店、美容店:理发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发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头癣患者专用的理发工具,氨(经营烫发的场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炉的理发店),工作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池水净化消毒设备,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体育馆: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饮用水水质。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照度,噪声,二氧化碳(或总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阅览室内不得印刷和复印。

商场(店)、书店:照度,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场(店)内禁止吸烟。

医院候诊室:细菌总数,室内禁止吸烟,二氧化碳。 

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内地面保洁,室内禁止吸烟,公用茶具消毒,二氧化碳。

铁路客车、航运客轮、客机:饮用水水质,卧具、头片更换,茶具消毒、二氧化碳,不吸烟客室(舱)内禁止吸烟。 5.6.2拒绝卫生监督

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防疫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5.6.3经营多种公共场所

指在1个经营单位内同时经营两种以上《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 5.6.4 危害健康事故是指:

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

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意外事故处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推荐第9篇: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 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管部门)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铁路部门行使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能。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需要,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和监测专业队伍建设。

第四条(经营者责任) 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第五条(分类管理)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分类管理,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和乙类。

甲类公共场所为: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

(三)游泳场(馆)。

除上述场所外,《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场所为乙类公共场所。

第二章 卫生管理和要求

第六条(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落实卫生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条(选址、设计、装修) 公共场所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公共场所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室内整体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装修后空气质量经检测合格的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局部装饰装修期间,经采取有效措施,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的,可正常营业。

第八条(一般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室内空气、饮用水、沐浴用水、游泳池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九条(场所检测) 公共场所应当定期对其场所进行卫生检测并公示。卫生检测结果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具备卫生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检测。

第十条(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应当设置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场所、卫生间及浴室,配备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和盥洗设施、设备。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有效的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第十一条(卫生设施维护) 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集中空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定期清洗消毒,使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装置;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风口表面应保持清洁。

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第十三条(用品用具) 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当安全卫生无害。

为顾客提供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当清洗消毒,其储存设施应当分类设置和专门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十四条(健康相关产品) 公共场所提供或使用的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的要求,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批准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饮用水管理) 提供二次供水和直饮水的公共场所,其经营者应当配备专(兼)职供水管理人员负责公共场所二次供水和直饮水管理。

第十六条(健康检查)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在岗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七条(人员培训) 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及知识培训,不得安排卫生知识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

公共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治工作应当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禁止吸烟) 国家提倡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医院诊室、候诊室、病房,商场,书店、阅览室,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营运出租车、公共电汽车、封闭式空调列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其他公共场所应当划分吸烟区和禁止吸烟区。

第十九条(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应当在禁止吸烟的区域设置醒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并应当具有独立的排风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 公共场所应当制订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

第二十一条(事件报告) 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在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开展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卫生部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第二十三条(行业协会) 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管理,促进行业行为自律。

第三章 卫生许可

第二十四条(许可管理)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营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审查) 新、改、扩建的甲类公共场所实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制度。

新、改、扩建的甲类公共场所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方可施工。竣工验收时应当经原批准的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卫生许可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申请材料) 申请甲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五)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六)卫生管理制度及相关资料;

(七)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检测报告;

(八)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乙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四)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设施配置等相关资料;

(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当真实、完整,不得涂改。申请者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八条(许可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甲类公共场所进行现场审核,并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许可证内容及有效期)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

第三十条(许可延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卫生许可延续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原件;

(二)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三)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和规模未发生改变的承诺书;

(四)卫生设施配置及运转情况说明;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相关资料;

(六)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检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许可变更)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经营项目、经营场所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变更卫生许可证。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三十二条(职责)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卫生标准和规范对公共场所及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职权) 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采样和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公示)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信息,定期向社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情况。 第三十五条(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传染病暴发、流行和危害公众健康的公共场所,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停业整顿;

(二)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用品用具;

(三)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暴发、流行和公众健康危害的隐患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虚报、瞒报。

第三十七条(纠正)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三十八条(科学评估)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及危险程度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量化监督指标,推行量化分级管理的监督模式。

第三十九条(举报处理) 对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经营者)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的;

(三)超出规定范围经营的。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或者从业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或者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上岗的;

(四)从业人员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未按规定调离或治愈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五)未按规定对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检测、公示,检测结果未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

(六)水质、空气质量、用品用具、采光、照明、噪声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的;

(七)未配备有效的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的;

(八)用品用具储存设施未按规定专门设置和使用的;

(九)提供或使用的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未按规定取得卫生许可或备案批准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置清洗消毒场所和未按规定配备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设施和设备的;

(二)擅自拆除、改造卫生设施或者挪作他用的;

(三)装饰装修期间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继续营业的;装饰装修后空气质量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进行经营活动的;

(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新风、送风、回风设施设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未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定期清洗消毒的;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凝)水、空调送风、风管积尘、微生物等卫生指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第四十四条(经营者) 甲类公共场所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意而擅自施工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四十五条(经营者) 公共场所拒绝卫生监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经营者) 公共场所未按规定报告公共卫生事件的或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经营者) 公共场所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导致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的;

(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的;

(三)不具备相应能力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九条(执法人员)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执法人员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公共场所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卫生行政部门虚报、瞒报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法给予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释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公共浴室,是指供人们沐浴的公共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指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直饮水,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需要改善水质的集中式供水作进一步的净化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供直接饮用的水。

二次供水,是指集中式供水在入户前经再度储存、加工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

第五十二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08年 月 日起实施。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2月10日发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推荐第10篇: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试题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试题

单位:

姓名:

成绩:

判断题部分(每小题3.0分,共45.0分) 第 1 题.取得美容项目《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美容院,可以开展隆鼻、纹眉等创伤性美容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B

第 2 题.公共场所内提供消费者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包括拖鞋、茶具等)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后的饮用具应存放于保洁柜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A

第 3 题.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A

第 4 题.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B

第 5 题.理发,美容理发店应配备供皮肤病顾客使用的专用工具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A

第 6 题.通风换气是保证公共场所空气卫生质量的重要措施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A

第 7 题.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应贯穿在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A

第 8 题.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A

第 9 题.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A. 对

B. 错

1 标准答案: A

第 10 题.空调系统的新风应直接来自室外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A

第 11 题.室内公共场所可根据情况不必全面禁止吸烟,所以也不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B

第 12 题.每年5月31日是“世界无烟日”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A

第 13 题.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A

第 14 题.公共场所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项目包括: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通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A

第 15 题.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可以“试营业”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B

单选题部分(每小题3.0分,共45.0分) 第 1 题.通常情况下,公共场所内空气中甲醛的主要来源是

A. 燃烧不完全燃烧

B. 建筑材料和消毒剂

C. 装饰材料和粘合剂

D. 室外大气

标准答案: C

第 2 题.为防止饮用水的二次污染,管网末梢水的游离性余氯不应低于

A. 0.1mg/L

B. 0.05mg/L

C. 0.15mg/L

D. 0.20mg/L

标准答案: B

第 3 题.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采购的哪些物品必须索取( )相关证件

A. 客用化妆品

2 B. 消毒产品

C. 饮水设备

D. 以上都是

标准答案: D

第 4 题.新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 起实施

A. 2010年5月1日

B. 2011年5月1日

C. 2010年3月1日

D. 2011年3月1日

标准答案: B

第 5 题.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目前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有

A. 6类18种

B. 7类18种

C. 7类28种

D. 8类28种

标准答案: C

第 6 题.新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取得什么证后方可上岗

A. 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B. 体检结果表

C. 健康合格证

D. 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及健康合格证

标准答案: D

第 7 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形式

A. 罚款、处分、吊销卫生许可证、停业整顿

B. 警告、罚款、没收、吊销卫生许可证

C. 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D. 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标准答案: C

第 8 题.集中空调系统一般包括多个循环系统,其中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系统是

A. 冷冻水循环系统

B. 冷却水循环系统

C. 制冷剂循环系统

D. 以上都是

标准答案: A

第 9 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由哪个部门负责

A. 卫生行政部门

B.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C. 工商行政部门

D. 环境保护局

标准答案: A

第 10 题.根据标准,游泳池水的大肠菌群须控制在( )以下

A. 18个/ml

B. 18个/L

C. 18个/m3

3 D. 20个/m3

标准答案: B

第 11 题.对>100间的客房进行卫生监测,采样点数为

A. 1%

B. 5%

C. 1%-5%

D. 5%-10%

标准答案: C

第 12 题.游泳场所内浸脚消毒池水须( )小时更换一次

A. 2

B. 3

C. 4

D. 5

标准答案: C

第 13 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发布日期

A. 1988年4月1日

B. 1987年9月15日

C. 1987年4月1日

D. 1988年9月15日

标准答案: C

第 14 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A. 3种

B. 4种

C. 5种

D. 6种

标准答案: B

第 15 题.理发美容毛巾的消毒应选用何种方法

A. 100℃蒸汽或煮沸5-10分钟

B. 75%酒精湿抹或浸泡

C. 约270nm波长紫外线照射30分钟

D. 戊二醛溶液浸泡

标准答案: A

第11篇: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一、住宿场所监督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旅店业卫生标准》、《住宿场所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二、沐浴场所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浴室卫生标准》、《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三、游泳场所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四、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第12篇: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总结

公共场所科2014年度工作总结

2014年,公共场所科按照所里全年工作安排部署,明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紧密联系我市公共场所实际,认真落实卫生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标准,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积极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以及检测工作,以经常性卫生监督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积极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预防传染病,增强服务意识,强化依法行政观念,确保人民群众健康,较好的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

一、基本情况

我科现有监督员12名,主要担负我市秦州区公共场所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对县区公共场所工作的业务指导。截至目前,我市秦州区共有公共场所478户,其中住宿类130户,美容美发场所198户,茶园24户,沐浴场所23户,网吧34家,酒吧、咖啡厅35户,游泳馆1户,电影院1家。

二、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

一年来,我科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不断加强政治理论的培训学习,增强科室人员的政治素质,注重科室人员的政治思想建设,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章和党的十八大报告,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专门会议精神,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上级有关要求作为切入点,突出作风建设,集中查找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着力推动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对24家被监督单位开展有关本单位,班子成员,监督员"四风"问题文卷调查。同时,把法律法规和各项卫生标准的学习,作为提高科室人员业务技能的重要途径,常抓不懈,根据工作实际学习了《卫生监督执法文书书写规范》、集中式通风空调的卫生监督、公共场所传染病的应急防控、卫生部控烟有关知识,要求科室每一个人员作好学习笔记,组织科室人员参加了2014年全市卫生监督员培训班,在业余时间参加卫生部网络培训平台学习。

三、工作情况

1、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为了更好高效地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结合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实际,制定了《天水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2014年公共场所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和《天水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2014年公共场所监督检查计划》,明确了今年公共场所工作的目标、责任、任务和方法步骤,对各项工作进行详细分解,成立了相应的案件组,快速检测组,量化分级组以及档案管理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2、完成了全年抽检任务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重点卫生工作抽检计划,联系我市公共场所快速检测工作的实际,详细制定了《2014年度天水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抽检工作计划》和《2014年度天水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抽检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检查的范围、内容和具体任务,并对抽检工作做出了详细的工作安排,按照分类别,分时段集中进行。对承担工作任务的卫生监督员进行了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范的培训,明确了公共场所重点监督检查的监管职责,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对各类公共场所监督检查采样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明确了要求,靠实了责任。

3月至10月,重点采集了住宿场所、美容美发、沐浴场所、游泳场所共225户,4900份样品,其中空气858份,合格772份,合格率89.97%;公共用具3867份,合格3644份,94.23%;余氯175份,合格175份,合格率100%。

3、按期完成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

召开2013年公共场所量化分级评级单位授牌会议,按要求开展2014年公共场所量化分级评级工作。

(1)3月初完成2013年量化分级资料整理并上报卫生局审核通过,共新评量化分级159家,其中A级4家,B级10家,C级145家,6月中旬分别在秦州、麦积两区成功召开了2013年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授牌会议,对120余名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卫生知识培训,以A级单位为典型,进行交流发言,以点带面,全面推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卫生监督信息等多种形式对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行宣传。

(2)按照量化分级公开透明原则,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使用统一标识,定期向社会和消费者公示,方便各方监督,客观公正地反映场所卫生现状。11月开始组成公共场所量化分级领导小组,依据规范、标准再次对评审人员进行培训,按照省卫计委住宿业、游泳场馆量化100%,美容美发量化80%的目标开展2014年度量化分级初评工作,根据《甘肃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指南》(2013年版)要求,卫生信誉度等级每四年评定一次,两年复审一次,对2010年评审单位重新评定,截至目前共评审单位93家,其中A级16家,B级13家,C级64家。

4、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开展情况。

(1)按照甘肃省公共场所控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制定了《天水市公共场所控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成立了控烟检查领导小组,为使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还对监督执法人员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集中培训。于2014年7月-10月对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开展了控烟专项监督检查,共出动卫生监督员130人次,执法车辆40余台次,监督检查单位共计105户次,其中住宿场所49户,沐浴场所10户,游泳场所1户,美容美发场所35户,商场超市9 户,影剧院1户,发放控烟宣传资料及禁烟标识共计2000余份,开展问卷调查220人次,其中男性105人,女性115人。

(2)将公共场所禁烟工作与日常监督相结合、与卫生行政许可相结合,要求243家新办证单位健全禁烟制度,制定控烟框架图,设立禁烟劝导员。全年共下发公共场所禁烟标示2000余份。改变集中式控烟培训方式,以监督、宣传、服务相结合方式,通过各种检查在现场培训公共场所负责人100余名,从业人员2000多名,进一步巩固了公共场所控烟工作成果。

(3)5月31日参加全市“世界无烟日宣传”。卫生监督员在龙城广场围绕“携手灭烟、拥抱晴天”主题展开了宣传活动,向过往群众宣传控烟健康教育知识,并当场为群众答疑解惑,动员和号召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地方的吸烟行为。持续开展无烟天水伏羲文化旅游节创建,共检查节会接待单位14家,要求各接待单位设立禁烟宣传水牌,在醒目位置粘贴禁烟警示标识,设立禁烟劝导员。

(4)制定并进一步完善《天水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控烟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控烟制度,成立控烟领导小组及其巡查监督小组,并明确职责,通过宣传教育与个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推进无烟单位、无烟科室建设。

5、全面开展日常性卫生监督检查,强化五项监督管理制度

开展公共场所日常监督检查1275户次,限期整改238户,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794份,继续在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推行五项监督管理制度,强化经营单位负责人为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意识,督促落实公示制度、单位内部自查制度;及时开展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截止12月初现场验收349户次,提出整改意见256条,验收合格转稽查科338户,新办证单位149户。对新、改、扩建单位提前介入督导,指导其规范建设功能间。

6、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超额完成全年执法办案任务

为打击违法行为,整顿公共场所执业秩序,全年共实施行政处罚45户,其中警告45户,罚款45户,罚41400 元,已结案45户,罚金41400元,行政处罚单位数、罚款金额数,结案率均较往年有大幅度提高。并及时向卫生部监督信息网上报行政处罚信息。

7、完成高考和节会保障任务。

6月中、上旬,根据秦州区政府的统一安排,完成高考、伏羲文化节定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单位接待卫生安全保障工作,共出动监督员80人次,驻点20人次,监督检查37户次;7月中旬按上级要求完成环湖赛天水赛段期间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保障工作,共检查定点接待单位18户次,驻点8人次;9月中旬开展天水花牛苹果推介会前公共场所监督检查,共出动监督车辆4台次,执法人员25人次,监督检查各类公共场所15户次。

8、开展各类专项整顿。

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创新工作思路,树立服务观念,采取首次检查以宣传培训为主,再次检查以指导整改为主,规范经营单位硬件设施配置,第三次检查以行政许可为主,实现经营单位依法执业“三步走”现场监督模式开展专项监督检查。3月份对青年南北路、步行街酒吧密集的场所集中开展专项整顿,检查32户,规范20户,对24户无证酒吧办理卫生许可证;4月份底,针对五一婚庆黄金周,对辖区10户规模较大的婚纱影楼开展专项检查,通过监督员多次耐心细致的现场讲解指导,已有9户申请办理了卫生许可证;5月初开展游泳场馆监督检查,共检2户次,有效改进了游泳场馆的卫生环境;5月底开展大型商场从业人员健康证专项检查,督促1000余人按法规要求办理了健康证;9月中旬开展娱乐场所专项监督检查及空气质量检测,针对KTV主要的营业额都来自于晚上,结合群众路线“为民、务实、清廉”的主题,为不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此次专项监督检查统一安排在下午进行,共检查大中型KTV共13家,对情节严重的5家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共督促办理健康证200余个。

9、加强档案管理,及时上报监督信息。

继续作好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收集监管单位相关信息,分类归档,到目前为止已建立分户档案 447户,向卫计委网络中心上报447户。按照省卫计委的要求,为提高电子档案的及时率、准确率,电子档案的建立分片开展,及时上报经常性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快速检测结果、案件的网络上报,科室设立专职信息报送员,及时更正错误信息,标绘地理位置,截至目前卫生监督档案信息上报率、准确率、及时率、覆盖率均达到100%。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1、秦州区公共场所量大面宽,科室承担工作任务较重,但科室监督员相对少。

2、由于我市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被监督单位硬件设施相对薄弱,制约了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环境更好的发展。

3、科室人员对卫生法律法规的掌握还不够熟练,人员政治觉悟和素质尚需进一步提升。

五、2015年工作计划

1、加强科室内部管理,提高监督人员综合素质

(一)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法,对科室内部管理机制、工作责任划分和监督人员分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了适当的调整,要求所有监督人员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通过建章,加强内部管理,保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许可等要实行分级负责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在执法过程中不履行责任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通过建立制约机制,使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得以规范,保证卫生监督执法的公正性。

(三)提高监督队伍自身素质

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定期考核培训制度,持久化提高业务素质。集中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法规、规范和相关文件组织认真学习,以全面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因此仍然计划每周五上午的常态化学习制度,要求每次学习要有笔记,必要时学习过程邀请所领导参加。

2、从公共场所实际出发,探索卫生监管新模式,继续强化五项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公共场所整治力度。

断续推行卫生安全告知制度,经营场所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经营场所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制度,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和公示制度等五项制度,为全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发挥良好的指导和助推作用。

3、工作安排

(1)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 继续加强基本监督档案建设,做好文本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建档,完善分户档案,务必使建档率要达到100%。加强监督文书的管理,确保文书的规范、合理使用。

(2)卫生行政许可工作

对于新、改、扩建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单位,以及复核的卫生许可事项,都要严格把关,按照规范和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督促公共场所及时整改,认真把好预防性审查关。同时要注重许可时限,严格许可审批程序,提高文书制作水平,确保文书质量。

(3)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加大公共场所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至少每半年全面覆盖一次。今年要加大卫生行政处罚力度,以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行为为重点,全面提高两证持证率,许可证持证率要达到95%,健康证持证率达到90%以上。同时要按照规范要求,逐步提高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水平。要将原来监管相对较为薄弱的商场、书店、婚纱影楼等纳入监管视线,进行严格监管。

(4)专项整顿工作

积极开展专项整顿工作,在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专项整顿任务的同时,计划对五小公共场所单位再次现场检查,指导整改,召开五小单位负责人培训会,下发温馨告知书,逐步规范五小行业执业。 (5)卫生监测工作

完成上级抽检任务,同时积极开展快速检测工作,对大、中型住宿单位、洗浴场所、游泳场馆、酒吧、咖啡店和茶园、影剧院、歌舞厅等进行空气和公用器具抽检,并逐步开展小型公共场所的监督抽检工作。

(6)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继续做好已评审单位的回头看工作,动员指导这些单位主动提高软硬件卫生条件,积极扶持其争取新的更高级别。同时通过开展复评工作,对于不重视自身管理,卫生条件滑坡严重的单位要申请我所量化分级评审小组进行降级处理。 完成市级直管单位2014年量化分级信誉度公开授牌会议,对历年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评级单位复评结果进行通报。

(7)室内公共场所控烟工作

将禁烟知识培训纳入到从业人员日常卫生知识培训课程中,督促监管单位制定禁烟的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指导监管单位做好创建“公共场所无烟环境”工作,设置警示标志和引导标识,设立室外吸烟区和温馨提示语;在伏羲文化节期间,要充分利用重大节会保障的契机,主动联系节会办,倡导开展“无烟”节会活动,采取流动宣传,发放倡议书,设立禁烟宣传平台,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等方式,营造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文明理念;按照省卫计委、市卫生局的要求,在机关部门内部全面落实禁烟措施,积极履行无烟卫生机构职责。同时发展一定数量的监督员作为义务“禁烟卫士”,佩戴统一标识踊跃参与各项工作禁烟行动;主动与新闻媒体合作,开辟宣传报导专栏,以介绍控烟科普知识,刊登禁烟先进单位事迹等多种形式,树立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文明理念。

第13篇: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目的: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促使公共场所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及公共场所相关的卫生标准等。

监督对象: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7类28种公共场所;

2、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规定的要监管的公共场所。

监督检查要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卫生许可情况;

2、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培训情况;

3、卫生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4、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情况;

5、各种客用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使用情况;

6、防蚊、蝇、蟑螂和防鼠等设施情况。

二、监督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是否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否超范围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抽查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是否经培训合格,抽查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知晓情况和相关卫生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

⑴、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他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⑵、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检查时应查其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⑶、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

3、查看卫生管理制度,询问相关人员,掌握其制度落实情况,随机抽查从业人员,了解是否按制度执行。

4、使用非一次性茶具、毛巾、床单、拖鞋等公用品的场所,查看茶具消毒设有的专用消毒间,检查其有关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设施及操作情况:

⑴、消毒间外应贴有明显标志,内有卫生制度,布局合理,无杂物;

⑵、内设2只以上(一洗一清)水池,有明显标记,消毒柜、保洁柜能满足消毒、周转需要;

⑶、消毒剂的配备按比例配制,茶具清洗消毒后,存放在保洁柜内;拖鞋的消毒应设有专用容器,消毒液的配备按比例配制(如使用含氯消毒剂应达到1000mg/L的浓度),每4小时更换一次,每次浸泡30分钟后清洗、晾干备用;

⑷、毛巾、床单应严格按一客一用一消毒,在洗涤中要有消毒的程序。

5、检查使用的客用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是否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并进行索证;各客用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应有卫生许可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及地址、保质期等中文标示,使用场所经营者应索取产品卫生许可批号、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6、检查场所防蚊、蝇、蟑螂和防鼠设施。没有使用空调的场所,应配置有效防蝇的纱门、纱窗、门帘(如塑料门帘)或风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下端应装有金属防鼠板或门缝小于0.6厘米;窗口完好能密闭;下水道出口处装有防鼠隔栅,隔栅间距可以防止老鼠进入;通上下水、煤气、电线、空调等的墙上孔洞,应封闭;全空调设施,最好在门上安装风幕机。

三、调查取证:

1、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有超范围经营,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应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详细记录所查见的情况,摄像取证并询问相关证人;

2、随机抽查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询问其姓名,检查是否持有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伪造,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详细记录所抽查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岗位及检查见其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的情况,对于伪造、无效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应予以封存;

3、公共场所无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及操作规程等或制度不健全的,记录相应事实,复印不健全的制度;

4、检查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情况时,应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详细记录检查发现的情况,包括有关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设施、查见操作情况、物品放置、用具的清洁状况等,对公共用品进行采样抽检,必要时摄像取证,询问相关人员操作程序并做询问笔录;

5、检查使用的客用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无证或无中文标识、过期时,应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详细记录所查用品的状况、发现的位置等,必要时摄像取证,保存查见的客用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

6、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查见的防蝇、蟑螂和防鼠设施,有关场所的蝇、蟑螂和鼠的数量、痕迹等。

四、处理:

1、对于未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或过期、超范围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2、未办理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或过期、伪造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3、公共场所无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及操作规程等或制度不健全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4、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

⑴、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⑵、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的,责令改正,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

5、场所使用化妆品无证、过期的责令改正,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

6、防蝇、蟑螂和防鼠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

第14篇: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总结

2012年淤泥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总结

2012年卫生监督工作认真贯彻了2012年全县卫生监督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加大公共卫生监督力度,加强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卫生监督机构的保障职责,在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档案管理:

对我区的公共场所单位建立档案,建档率达到了100%。同时建立了公共场所电子档案。纸张档案与电子档案相结合,充分保障我区公共场所(各行业)经营单位资料完善性、安全性。同时做好档案日常更新,及时增减。有效做到档案资料最新化。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1、监督覆盖率、体检率和培训率:

2、结合我区的具体实际情况,对所辖区的公共场所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共监督户数10户,公共浴室1家,理发店美发5家,旅店业4家。监督覆盖率达到了100%。今年新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2家,发证率达到100%,监督检查10户次,体检人数15人,从业人员的体检率达到了100%。培训率达到了100%。

2、专项整治工作

自3月份起,在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了多次专项整治,发现主要存在问题是普通旅店、招待所无洗衣房和消毒间;采用空调的单位未落实空调系统清洗消毒制度,部分场所工作人员无健康证上岗,极少数单位未办理卫生许可证即进行营业,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反复监督检查,责令整改。

三、自身学习。

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在认真组织卫生监督员对《全国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等规定的同时,建立严格的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素质,提高执法办案能力。

四、存在问题

1、执法力度需进一步提高。

2、执法人员专业技术和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淤泥乡卫生监督办

2011年5月20 日

第15篇: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总结

黄楼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总结

加大公共卫生监督力度,加强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卫生监督机构的保障职责,在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档案管理:

对黄楼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单位建立档案,建档率达到了100%。同时建立了公共场所电子档案。纸张档案与电子档案相结合,充分保障黄楼辖区内公共场所(各行业)经营单位资料完善性、安全性。同时做好档案日常更新,及时增减。有效做到档案资料最新化。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1、监督覆盖率、体检率和培训率:

2、结合黄楼辖区内的具体实际情况,对所辖区的公共场所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共监督户数7户,公共浴室2家,理发店美发5家。监督覆盖率达到了100%。

2、专项整治工作

自3月份起,在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了多次专项整治,发现主要存在问题是理发店、浴池工作人员无健康证上岗,经营单位未办理卫生许可证即进行营业,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反复监督检查,责令整改。

三、自身学习。

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在认真组织卫生监督员对《全国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等规定的同时,建立严格的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素质,提高执法办案能力。

四、存在问题

1、执法力度需进一步提高。

2、执法人员专业技术和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丰县梁寨镇黄楼卫生监督室

2014年12月26日

第16篇: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总结

2010年古交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总结

2010年古交市卫生监督工作在市政府和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卫生监督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加大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卫生监督机构的保障职责,创造卫生安全的公共卫生环境.在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档案管理:

对我市的公共场所单位建立档案,建档率达到了100%。对辖区内所有的公共场所(住宿、洗浴、美容美发、歌厅、游泳馆等)经营单位建立台帐,同时建立了公共场所电子档案。纸张档案与电子档案相结合,充分保障我市公共场所(各行业)经营单位资料完善性、安全性。同时做好档案日常更新,及时增减。有效做到档案资料最新化。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1、监督覆盖率、体检率和培训率:对所辖区的公共场所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共监督户数161户,其中文化娱乐场所6家(舞厅),公共浴室12家,美容美发126家,旅店业9家,浴池12家,足浴8家。监督覆盖率达到了100%。其中已有证单位71家,今年应发证单位90家,实发85家,发证率达到95%,监督检查(644)户次,监督频率为4户次,体检人数856人,从业

人员的体检率达到了100%以上。培训率达到了100%以上。

2、卫生培训:

根据市卫生监督所的具体要求,对我市的公共场所单位进行卫生培训。并于疾控中心六楼会议室举办了服务行业单位人员培训讲座。

3.公共场所量化分级:

今年下半年我们对所管辖区域公共场所单位实行量化分级管理,进行了全面的监督,现场审查,初步评分工作。各单位按照监督意见进行了硬软件设施增补、改进工作。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两个游泳馆达到B级,两家酒店由C级升为B级,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

4、专项整治工作

根据市卫生局的统一部署,自9月份起,在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了一次专项整治,发现主要存在问题是普通旅店、招待所无洗衣房和消毒间;采用空调的单位未落实空调系统清洗消毒制度,部分场所工作人员无健康证上岗,极少数单位未办理卫生许可证即进行营业,针对上述问题,我所进行了反复监督检查,责令整改,到10月底为止,己对相关经营单位责令整改。同时事后进行了巡回检查,直至整改合格。通过此次专项整治,我市的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已得到进一步规范,为社会各界创造了良好的卫生安全环境,促进了我市的发展,保障了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

五、自身学习:

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在认真组织卫生监督员对《全国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等规定的同时,建立严格的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素质,提高执法办案能力。

六、存在问题:

1、一些单位负责人对硬件设施改造要求还存在“看、等、拖”的消极思想,无证经营,无证上岗,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经营单位依然存在,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

2、执法人员专业技术和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3、继续对全市住宿业、美容美发业等公共场所实行了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古交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010-11-14

第17篇: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

冀卫规监督〔2012〕1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厅卫生监督局、省疾控中心: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报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规范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和卫生监督行为,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以及相关卫生规范、卫生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

一、纳入卫生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车(机、船)室。

公园、露天体育场不再专门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上述区域内独立的公共场所,按照相应类别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部分公共场所范围的界定

(一)饭馆:指餐厅面积在100m2以上并装置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

(二)公共浴室:又称为沐浴场所,是指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服务场所。

(三)理发店:又称美发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四)美容店:又称美容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不包括医疗美容场所。

(五)游泳场(馆):又称游泳场所,是指提供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和水上游乐设施,不包括婴儿游泳馆。

(六)游艺厅(室):是指以操作游戏、游戏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包括营业面积100 m2以上的棋牌室等。

(七)体育馆:指观众座位在1000个以上或营业面积在500 m2以上的各类体育运动场馆,以及营业面积100 m2以上的运动健身场馆。

(八)商场(店)、书店:是指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店)、书店等场所,不包括农贸市场。

其他纳入我省卫生监督范围类别的公共场所,涵盖范围按照卫生部有关卫生规范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

(一)候诊室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监督管理。

(二)医疗美容场所按照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三)设区市卫生局可以对公共场所监督管理中市、县(区)两级职责分工作出规定,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四)省卫生厅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地实际执行情况,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适时作出调整。

(五)本监督范围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18篇: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

【分类号】 2360039104

【标题】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11230

【实施日期】 91123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卫生监督类

【文号】

【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

【题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卫生监督机构正确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依据《公共场所卫 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细则》)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 和卫生防疫站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时,必须遵守本程序。

第二章 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 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到卫生防疫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一、登记要求:准备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持其主管部门证明。已开业需 补办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携带介绍信和工商营业执照。上述手续齐全 者,发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

二、“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者要提供经营场所的平面图、卫生设施等有关资料及从业人员情况

(二)“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必须用钢笔或墨笔填写,字迹工整、内容准确。填好后由经营者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卫生防疫机构。

第四条 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申报材料后,在45日内逐项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 全、准确,若有漏项、错误处应通知其补正。对申报材料合格者,派两名以上卫生 监督员或助理卫生监督员(其中卫生监督员不少于1名)进行现场监督、监测,在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填写卫生评价意见,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 发放“卫生许可证”和通过复核的条件:

一、经监督检查后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

二、从业人员体检合格,对传染病患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在80%以上。

第六条 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经营单位,卫生防疫机构提出书面改进意见,经 营单位改进后重新申请。

第七条 “卫生许可证”的发放:

一、“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写明编号、单位全称、经营项目、发证日 期,并加盖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公章。如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要在“卫生许 可证”上注明其兼营项目。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 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 能部门负责签发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民航客 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期满前30日将“卫 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发给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应在15日内填写并交回“卫生许 可证复核登记表”。监督机构收到“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后60日内完成对经 营场所卫生状况的复核审查,在“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上填写复核意见,合格 者加盖“审核章”。“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一式2份,1份存档,1份交经营 单位。

四、经营单位领证后如有新增经营项目,须申报新增经营项目,并按有关规定 和标准接受卫生监督、监测。

第三章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第八条 健康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一、向经营单位发健康检查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定体检期限、承担体检单位及体检地点;

(二)根据应体检人数,领取体检表;

(三)首次体检人员准备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

二、健康检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承担健康检查 工作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由内科、皮肤科、放射科、化验室等医技人员组成;

(二)具有随时接受体检、补检、复检的能力;

(三)体检后两周内出具体检结果报告;

(四)对体检工作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健康检查工作的实施:

一、经营单位应作好体检的组织工作;卫生防疫机构负责体检工作的监督、指 导并掌握体检进度。

二、体检者必须亲自持体检表进行体检和复检。

三、查出的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及时复检。

四、对传染病患者的诊断按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 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执行。确诊为传染病患者,承担体检的单位应及时通 知卫生防疫机构。

五、体检完毕,承担体检的单位应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向受检者单位发出健康检 查结果报告。受检者单位及时将体检结果送交卫生防疫机构。

第十条 健康合格证的核发:

一、卫生防疫机构按人员名单逐人逐项审查,如有漏检人员及项目或检出阳性 者,应及时通知经营单位补检或复检;

二、体检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在其健康证上加盖“体检合格”章及公章,并 注明发证日期;

三、由卫生防疫机构将体检表和健康合格证交经营单位保存。

第十一条 传染病患者的调离:

一、体检确诊的传染病患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向患者所在经营单位发出“职业 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经营单位应将患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岗位,并于接到 “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患者“健康合格证”及其回执送 卫生防疫机构。

二、传染病患者治愈后,到指定体检单位复检,确属痊愈,将检验报告附体检 表后送卫生防疫机构补发健康合格证或补盖“体检合格”章。

第四章 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 培训:

一、培训对象同体检对象,经营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参加培训,由经营单位 负责实施。

二、拟上岗的从业人员,由该经营单位随时组织培训。

三、经过经营单位自身考试合格后,报卫生防疫机构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

一、检查答卷是否认真、准确,参加考试人员应占从业人员的百分之九十五以 上。

二、按从业人员10%-20%的比例抽查进行现场考核,对不及格者应重新 考试。

三、在考试合格者的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

第五章 卫生监督监测

第十四条 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卫生组织、卫生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二、基本卫生设施是否具备;

三、公共场所内外环境卫生状况;

四、消毒制度、消毒设施是否健全、完好及运行情况;

五、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部分执行情况;

六、抽查部分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和“考核合格”章;

七、复核从业人员名单是否准确无误,以确定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含临时工 )为体检、培训对象。

第十五条 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应认真填写“现场卫生监督记录”。填

写时做到用词适当,准确,不得以结论代替事实描述,不能笼统描述卫生状况;要 写明经营者全称、监督检查时间;所有项目要在现场填全、不得在离开现场后补填 。监督检查记录填写后应由被监督单位的法人代表或陪同人员查看并签字;如拒签 需问清拒签理由,属用词不妥或与事实不符应按事实改正后再签;如被监督单位人 员仍拒签,应在监督检查记录上注明拒签情况和理由,记录在场人员姓名,由卫生 监督员签字,将第二联当场交给被监督单位,如拒收记录,回单位后用双挂号信寄 出。

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六条 在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认真填写“ 样品采集记录表”,采样记录的编号应与样品编号一致。采样后应填写“卫生监测 样品送检单”,连同样品及时送至检验单位。检验者应出具“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单 ”退还承办卫生监督员。

卫生防疫机构依据检验结果填写“卫生监督监测评价书”送被监督单位。

第六章 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立案:

凡涉及行政处罚者,都必须立案。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案调查。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现场进行卫生监督、监测时发现经营单位有违反《 条例》或《细则》的行为。

(二)知情者检举揭发经营单位有违反《条例》或《细则》的行为。

二、立案原则:

(一)在现场进行卫生监督、监测时,卫生监督员发现经营单位有违反《条例 》有关规定的情况和行为,可立案调查;

(二)如系群众举报,应作好口述笔录,由举报人签字并留下工作单位或地址 ;如是电话举报,应认真作好电话记录,记下举报人姓名、地址。经科主任批准后 ,方可立案。

第十八条 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核实必须有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助理卫生监督员(其中卫生监督 员不少于1名)同行,赴现场时,卫生监督员必须着装整齐,佩带“中国卫生监督 ”证章,出示“中国卫生监督”证件。

人证、物证、地点、时间及情节是执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取证内容主要包 括:

一、现场摄影、录音、录像;

二、现场采样并送检验室检验(应注明采样地点、日期、样品名称及编号);

三、现场卫生监测,将监测结果填写“样品采集记录表”;

四、反映违法事实的检举投诉;

五、旁证材料,应由旁证人签字;

六、采集物证(采样单应有双方签字);

七、鉴定结论,经专业机构进行的技术鉴定(包括化验证明、医院诊断书等) 及有关的卫生学、流行病学调查资料;

八、当事人对事实经过的陈述;

九、现场卫生监督笔录。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再向被处罚者或证人收集证据,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涉及国家机密或技术专利的证据,监督机构及调查取证人员要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

一、由3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助理卫生监督员(其中卫生监督员不少于两名) 对经营单位的违法事实进行合议,填写行政控制或行政处罚审批表,并附上述现场 调查所得材料,按行政处罚的批准权限逐级上报。

二、行政处罚的批准权限:

按《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对停业整顿及超过3000元的罚款处罚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地、市 级以下卫生防疫机构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备案。

三、由卫生监督员根据已审批的行政控制或行政处罚审批表填写“卫生行政处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填写“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对违 法事实应判定准确,要与《条例》及《细则》的有关条款相对应。

四、送达:送达处罚决定书应有送达回证,由被送达人在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盖章),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交被送达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在时交该单 位收发部门签收。

被处罚者是个体经营者的,处罚决定书应交给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同住成年 家属签收。

被送达人拒绝接收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 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留 在被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双挂号邮寄送达,并将回执贴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 证”上。“送达回证”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行政处罚分类及执行:

(一)警告、罚款:按规定送达“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停业整顿:送达“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期派卫生监督员赴现场检 查验收。若验收合格,即下达准许恢复营业通知;若验收不合格,可延长其停业整 顿期限至90天止,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吊销“卫生许可证”:送达“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通知工商行 政部门。

对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送达后3个月内被处罚单 位不履行也不起诉时,由卫生防疫机构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个月内被 处罚单位不服处罚,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时,卫生防疫机构应做好应诉准备。

第二十条 结案:

行政处罚实施完毕后,由主办卫生监督员填写结案报告单,予以结案。结案卷 宗应包括与本案有关的各种文书、证据。

第19篇: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科职责

公共卫生监督科职责

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公共场所、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对全县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监测。

三、开展公共场所、咨询活动和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及相关的违法行为和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管理工作包括:(酒吧、美容美发、宾馆旅店、饭店、舞厅、音乐厅、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科室相关资料的建档、归档工作,并且按时、按质将合格的档案资料交所档案室。

六、承担所领导、所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20篇: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试题(一)

(第一套)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一、判断题部分

1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均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调整的范畴╳

2卫生监测是实施卫生监督的依据√

3理发,美容理发店应配备供皮肤病顾客使用的专用工具√

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目的是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

5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

6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应贯穿在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7每年5月31日是“世界无烟日√

8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

9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10公共场所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项目包括: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通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1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卫生部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12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志可以不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13住宿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内应当提供性病、艾滋病等疾病防治宣传资料,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14吸烟所产生的烟雾中,含有酚类,烟碱,一氧化碳等各种有害物质,损害人体健康,因此在公共场所,应禁止吸烟√

15公共场所室内装修期间只要不影响顾客休息,就可以照常经营╳

单选题部分

第 1 题下列哪一项疾病的人员可以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胆囊炎

第 2 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5种

第 3 题根据标准,游泳池水的大肠菌群须控制在( )以下20个/m3

第 4 题下列不属于“条例”认定的监督管理范围的公共场所是商场

第 5 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形式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第 6 题患有下列疾病的患者,未经治愈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除了肿瘤。

第 7 题理发美容毛巾的消毒应选用何种方法

戊二醛溶液浸泡75%酒精湿抹或浸泡100℃蒸汽或煮沸5-10分钟约270nm波长紫外线照射30分钟 第 8 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发布日期

1987年4月1日1988年9月15日1987年9月15日1988年4月1日

第 9 题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目前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有

7类18种6类18种8类28种7类28种

第 10 题对>100间的客房进行卫生监测,采样点数为

1%5%-10%5%1%-5%

第 11 题非迪斯科舞厅的噪声标准是小于

95dB(A)85dB(A)75dB(A)100dB(A)

第 12 题集中空调系统一般包括多个循环系统,其中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系统是

以上都是冷冻水循环系统冷却水循环系统制冷剂循环系统

第 13 题下列不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的是公园

第 14 题通常情况下,公共场所内空气中甲醛的主要来源是

室外大气建筑材料和消毒剂燃烧不完全燃烧装饰材料和粘合剂

第 15 题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年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岗位职责.doc》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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