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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2008-07-18 10:47:14| 分类: 卫生监督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一、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工作要求
1.卫生许可证发放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列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
A、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B.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C.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室、舞厅、音乐厅。 D.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E.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F.商场、书店。
G.侯诊室、侯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2.卫生许可证的复核和变更
(1)卫生许可证每二年复核一次,经审核监测合格的加盖“审核章”。 (2对变更单位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公共场所,经审核合格的,变更卫生许可证。
3.公共场所许可通用要求
(1)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附近无污染源,通风日照良好; (2)内部布局合理,具有足够的符合场所性质的卫生设施和消毒设施; (3)二次供水系统符合卫生要求;
(4)具有通风换气设施,新风量应满足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5)微小气候、空气、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监测符合卫生标准; 4.各类公共场所许可要求 (1)旅店业
A.设置清洗消毒专间,配置专用清洗消毒工具; B.客房的通风、采光和照明良好; C.旅店上、下水的设置及安装合理;
D.锅炉、通风机、制冷机等房间的设置消烟、除尘、消音、防震设施。 (2)文化娱乐场所
A.具有客流疏散通道及缓冲空间;
B.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
C.座位设计、灯光设计和地面坡度应符合场所功能; D.禁烟场所宜设置吸烟专间; (3)公共浴室
A.浴室需具备相应的更衣、淋浴等辅助房间; B.地面防滑、防渗;
C.桑拿浴室必须配备浴池水净化消毒设施; D.浴室必须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4)游泳场(馆)
A.平面流程布局合理,保证游客按照更衣室、厕所、淋浴室、游泳池的先后次序进入游泳池;
B.必须设置淋浴装置和强制性浸脚消毒池; C.必须设置池水净化消毒设备; D.游泳池边设置防污水流设施; (5)休育馆
A.具有客流疏散通道及缓冲空间;
B.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 (6)美容理发店
A.具有毛巾、刀具、胡刷洗涤消毒设施; B.烫发间设置单独排气设备; C.地面应易于冲洗、不起灰;
(7)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 A.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B.馆内禁止吸烟;
C.图书馆阅览室禁止复印; D.具备良好的采光照明; (8)公共交通
A.具有客流疏通道及缓冲空间;
B.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
C.座位设计、灯光设计和地面坡度应符合场所功能; D.禁烟场所宜设置吸烟专间;
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一)、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8—1996《休育馆卫生标准》
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9671—1996《医院侯诊室卫生标准》 GB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16153—1996《饭店(餐厅)卫生标准》
(二)工作要求
1.经常性卫生监督的监督频次
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监督覆盖频率,对监管单位要进行全覆盖,加强对公共浴室、美容理发店、游泳池、中小旅店等重点场所的监督频度。 2.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通用要求
(1)检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是否获得“卫生许可证”以及“许可内容”和“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检查从业人员有无有效的培训和健康合格证明,同时检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和操作卫生状况。
(3)检查公共用具是否按规定进行消毒以及消毒后用品是否采取有效的保洁措施。
(三)、各类场所经常性卫生监督重点
1.旅店业:室内环境整洁;顾客用具清洗、消毒效果;卧具更换情况;卫生间清洗消毒效果;通风和排气情况。
2.文化娱乐场所: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空调系统通风换气情况;动态噪声控制;茶杯具等公用物品清洗消毒效果;厕所的保洁。
3.公共浴室:顾客用毛巾、茶具、拖鞋等公用物品的洗换与消毒情况;浴池水的净化情况;禁止性病、皮肤病患者入浴的措施。 4.游泳场(馆):池水净化、消毒设备使用情况;池水消毒、净化效果;禁止出租游泳衣裤;游客下池前强制淋浴、浸脚消毒情况。 5.体育场(馆):馆内环境整洁状况;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馆内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卫生间保洁情况。
6.美容、理发店:理发、美容工具以及毛巾消毒效果;染发、烫发间机械通情况;地面保洁情况。
7.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室内环境整洁;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室内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噪声控制的效果;公共卫生间的保洁、排气情况。
8.公共交通: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公用茶具清洗、消毒效果;卫生间保洁措施;卧具洗换情况。
(四)卫生监督文书
按照监督工作要求和程序,制作卫生监督文书
(五)行政处罚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六)监督档案
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档案
(七)评价与考核
1.监督频次数和覆盖率符合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计划要求; 2.监督文书书写规范;
3.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正确性; 4.违法案件查处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5.档案的完整性;
6.监督报表上报的及时性、正确性、完整性;
四、公共场所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一)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8—1996《休育馆卫生标准》 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9671—1996《医院侯诊室卫生标准》 GB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16153—1996《饭店(餐厅)卫生标准》
GB/T17220—1998《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二)工作要求
1.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抽检计划执行;
2.按照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规定的卫生指标确定采样、检测项目,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17220-1998)的频率进行采样和检测。 3.建立现场卫生监督检测、采样工作档案; (1)被采样、检测单位基本情况;
(2)采样、检测结果(分行业计算采样、检测率以及各指标的合格率); 4.对抽检不合格的公共场所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5.评价
(1)抽检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2)现场监督检测记录的完整、结果的准确; (3)对抽检不合格案件查处的及时、合法、正确; (4)检测档案的正确、完整; (5)整体卫生水平的提高;
五、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由 1.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案” 2.违反健康管理案 3.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案 4.卫生制度不健全案 5.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案 6.拒绝卫生监督案 7.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案 8.缺乏基本卫生条件案
9.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六、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档案管理 工作要求
1.制定公共场所档案管理要求以及有关规章制度 2.建立各类公共场所的基本资料 3.建立各类公共场所的监督处罚档案
4.建立各类公共场所的监督采样、检测档案 5.各类报表以及汇总等资料
6.制定公共场所档案管理要求以及有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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