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募集岗位职责

2020-05-20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私募股权基金募集管理制度07

私募股权基金募集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使其充分发挥效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尽快达产达效,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1.2本制度所称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1.3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2一般规定

2.1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应当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承担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2.2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制度的规定及基金销售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

1 承担特定对象调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2.3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签订基金销售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并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2.4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2)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2.5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2.6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2.7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本制度所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归集的,在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法财产。

2.8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监督协议,监督机构负责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须明确反洗钱义务履职、责任划分及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2.9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2.10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1)特定对象确定(在推介私募基金之前);

2

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确认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与所销售的私募基金产品匹配);

3)基金风险揭示(私募基金产品推介);

4)合格投资者确认;

5)投资冷静期;

6)回访确认。

3特定对象调查

3.1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募集机构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

3.2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

3.3募集机构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3.4募集机构设计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时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2)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

3 产状况等信息;

3)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4)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5)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对投资者上述信息的获取应以投资者自愿为前提。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详见附件一。

4私募基金推介

4.1推介材料应由募集机构制作使用,募集机构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4.2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等基本信息及概况; 3)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称(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识); 4)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5)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6)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揭示;

7)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8)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9)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10)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11)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12)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4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风险揭示书的形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4.3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恶意贬低同行;

7)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 8)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4.4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4)海报、户外广告;

5)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6)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7)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8)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5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

5

5.1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并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5.2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须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未托管风险、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等;

2)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中面临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等;

3)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详见附件二。

5.3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投资者应当向募集机构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募集机构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投资者需要签署《合格投资者承诺函》,详见附件三。

5.4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5.5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5.6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6 5.7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2)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3)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4)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5)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6)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7)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8)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须客观确认合格投资者的身份及投资决定。未经回访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签署基金合同。

5.8 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基金合同可以约定,经回访确认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5.9 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以省略上述5.6-5.8的投资冷静期、回访和回访确认程序,直接签订有效合同。

5.10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需要特定对象确定程序进行风险评估、问卷调查评估、签署风险揭示书、提供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机构投资者不受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限制、个人投资者不受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限制: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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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6附则

6.1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6.2 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及修订。 6.3 本制度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日

8 附件1

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

投资者姓名:____________ 填写日期:_____________

风险提示:私募基金投资需承担各类风险,本金可能遭受损失。同时,私募基金投资还要考虑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投资风险。您在基金认购过程中应当注意核对自己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以下一系列问题可在您选择合适的私募基金前,协助评估您的风险承受能力、理财方式及投资目标。

请签字承诺您是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产品【 】 请签字确认您符合以下何种合格投资者财务条件: 符合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

符合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

9

一、基本信息

1、您的姓名【 】 联系方式【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2、您的年龄介于 A 18-30岁 B 31-50岁 C 51-65岁 D 高于65岁

3、你的学历 A 高中及以下 B 中专或大专 C 本科 D 硕士及以上

4、您的职业为 A 无固定职业 B 专业技术人员 C 一般企事业单位员工 D 金融行业一般从业人员

二、财务状况

1、您的家庭可支配年收入为(折合人民币)? A 50万元以下 B 50—100万元 C 100—500万元

10 D 500—1000万元 E 1000万元以上

2、在您每年的家庭可支配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储蓄存款除外)的比例为?

A 小于10% B 10%至25% C 25%至50% D 大于50%

三、投资知识

1、您的投资知识可描述为:

A.有限:基本没有金融产品方面的知识

B.一般:对金融产品及其相关风险具有基本的知识和理解 C.丰富:对金融产品及其相关风险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理解

2、您的投资经验可描述为:

A、除银行储蓄外,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B、购买过债券、保险等理财产品 C、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 D、参与过权证、期货、期权等产品的交易

3、您有多少年投资基金、股票、信托、私募证券或金融衍生产品等风险投资品的经验?

A、没有经验 B、少于2年 C、2至5年 D、5至10年

11 E、10年以上

四、投资目标

1、您计划的投资期限是多久? A、1年以下 B、1至3年 C、3至5年 D、5年以上

2、您的投资目的是? A、资产保值 B、资产稳健增长 C、资产迅速增长

五、风险偏好

1、以下哪项描述最符合您的投资态度?

A、厌恶风险,不希望本金损失,希望获得稳定回报

B、保守投资,不希望本金损失,愿意承担一定幅度的收益波动 C、寻求资金的较高收益和成长性,愿意为此承担有限本金损失 D、希望赚取高回报,愿意为此承担较大本金损失

2、假设有两种投资:投资A预期获得10%的收益,可能承担的损失非常小;投资B预期获得30%的收益,但可能承担较大亏损。您会怎么支配您的投资:

A、全部投资于收益较小且风险较小的A B、同时投资于A和B,但大部分资金投资于收益较小且风险较小的A

12 C、同时投资于A和B,但大部分资金投资于收益较大且风险较大的B D、全部投资于收益较大且风险较大的B 3.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10%以内 B.10%-30% C.30%-50% D.超过50

13 附件二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认购或申购私募基金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贵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新奥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风险揭示及声明: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取得管理人登记编码。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前已(或已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已向私募基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

14 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投资者的权利。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风险揭示

(一)特殊风险揭示:合伙协议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1、未明确约定: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所投资标的担保措施、举债及担保限制等。可能导致风险未及时发现,从而产生投资损失;退出未约定,可能导致无法以保障投资人利益的方式退出。

2、未明确约定:合伙型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频度等内容。可能导投资人无法及时获得基金信息,无法及时止损等,从而带来投资损失。

(二)一般风险揭示

1、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2、基金运营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

15 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2011 年7 月5 日 ]起至[2018 年7 月5 日存续期限](包括延长期(如有))结束并清算完毕为止。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4、募集失败风险

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确认基金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投资标的风险(适用于股权类)

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

6、税收风险

契约性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

16 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7、其他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三、投资者声明

作为该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该私募基金所面临的风险。本人/机构做出以下陈述和声明,并确认(自然人投资者在每段段尾“【________】”内签名,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页盖章,加盖骑缝章)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

1、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私募基金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私募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________】

2、本人/机构知晓,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________】

3、本人/机构已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www.daodoc.com)查询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并将于本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后查实其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相关信息与打款账户信息的一致性。【________】

4、在购买本私募基金前,本人/机构已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按照募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________】

5、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的所有内

17 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________】

6、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合伙协议有关有限合伙人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________】

7、本人/机构知晓,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在此期间的权利。【________】

8、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合伙协议中关于投资标的和安排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________】

9、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合伙协议关于费用与税收的所有内容。【________】

10、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合伙协议第十五条“争议解决”中的所有内容。【________】

11、本人/机构知晓,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________】

12、本人/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机构购买私募投资基金。【________】

13、本人/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________】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18 日期:

经办员(签字): 日期:

募集机构(盖章) 日期:

:19

附件三

合格投资者承诺函

本基金投资者(下称“本投资者”)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投资者具有相应合法的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规范性文件及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二、本投资者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并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三、本投资者已充分了解下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并承诺本投资者是符合该规定的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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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承诺人:

(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年月日

21

附件四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评级

公司内部对私募基金风险评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风险等级从低到高:

1、风险等级★,可以保证本金,类似于货币基金。

2、风险等级★★,基本可以保证本金,主要投资于高评级固定收益品种。

3、风险等级★★★,本金可能有少量损失,一般不会超过5%,可投资于中低评级债券,可转债。

4、风险等级★★★★,本金损失可能达到10%以上,类似于混合型基金、量化对冲投资基金。

5、风险等级★★★★★,本金损失可能达到20%以上,纯股权投资,垃圾债券,高杠杆期货投资等。

22 附件五

回访确认模板

尊敬投资人_________:

您好!

我是**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证监会的监管要求,我需要对您购买的我公司发行/募集的**基金产品进行回访确认,请您对以下的问题做出明确的是或者否的回答。

1)请问您是投资人_________本人么,您的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 [是,否] 2)请问您是否是为自己购买**基金产品? [是,否] 3)请问您是否亲自填写了《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以及《合格投资者承诺函》,并对相关内容签名确认?

[是,否] 4)请问您是否已经仔细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是,否] 5)请您确认您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 】,与本次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 】相匹配?

[是,否] 6)请您确认您已经知悉本次您投资的**基金产品中需要您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其中包括:【a募集费,费率是 %,募集费是一次性收取; b基金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每年年初按照募集费金额的 %提取; c 基金托管费,由基金托管人每年年初按照募集费金额的 %提取】(按基金合同内容填充)?

[是,否] 7) 请您确认您知悉作为本基金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包括:【 】(按基金合同内容填充)?

23 [是,否] 8)请您确认您知悉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产品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举例:每季度会披露一次基金净值,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产品净值将会在我公司的网站上披露;每年度结束后的第一个季度内会披露本基金产品的年度运作报告,报告可以从我公司的网站上下载,我公司的网址是www.daodoc.com】(按基金合同内容填充)?

[是,否] 9)请您确认您知悉投资本基金产品未来可能有本金亏损的风险? [是,否] 10)请您确认您已经知悉并理解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有关纠纷解决安排的条款,【 】(按基金合同内容填充)?。

[是,否] 11)本基金产品设置有投资冷静期,投资冷静期自您签署基金合同并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不少于二十四小时,您可以在投资冷静期仔细思考是否要继续对本基金产品的投资,您现在有权利要求撤回对本基金产品的投资,我们可以在【】个工作日内给您退款,并且没有额外的费用。如果您现在确认投资本基金产品,则投资合同将正式生效,您之后将不能再要求撤回投资。

现在请您确认您是否知悉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相关约定? [是,否] 请您确认在您缴纳认购本基金款项后到本次回访确认之前,我公司没有主动联系过您?

[是,否] 请您确认在经过投资冷静期后,您是否依然决定正式投资**基金产品? [是,否]

投资人(签名/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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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私募基金募集制度

私募基金募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二条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三条 公司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签订基金销售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协议中应当明确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并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和员工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公司和员工亦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应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二)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募集基金时,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与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的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公司归集的,在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法财产。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监督协议,监督机构负责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须明确反洗钱义务履职、责任划分及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第九条 禁止公司或者公司员工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条 公司应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公司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向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设计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时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对投资者上述信息的获取应以投资者自愿为前提。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的,应设置在线特定对象调查程序,投资者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前述认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公司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四)投资者阅读并确认其自身符合《暂行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五)投资者在线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问卷;

(六)公司根据调查问卷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第十五条 推介材料应由公司制作使用,公司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等基本信息及概况描述;

(三)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称(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识);

(四)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五)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六)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揭示;

(七)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八)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九)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十)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十一)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十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公司员工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恶意贬低同行;

(七)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

(八)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四)海报、户外广告;

(五)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六)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八)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并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十九条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公司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须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未托管风险、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等;

(二)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中面临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等;

(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第二十条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公司应到向投资者要求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并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等凭相关证明文件可豁免履行本办法所述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

第二十三条 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公司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后,指令本机构的非基金推介业务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等适当方式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须客观确认合格投资者的身份及投资决定。未经回访确认,公司不得签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可以约定,经回访确认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推荐第3篇:私募基金募集流程

私募基金募集流程

一、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流程

(一)私募机构可公开宣传信息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二)如何确定特定对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七条规定,私募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履行完毕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之后,然后才能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三)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1、投资者分类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定,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专业投资机构可不适用冷静期、回访确认的规定。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以从事基金交易活动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未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要履行普通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2、了解投资者信息

了解投资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职业、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收入、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实际控制人和实际受益人、投资者准入等信息。

3、投资者风险测评

基金募集机构要向投资者提供风险测评问卷。基金募集机构要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

2、C

3、C

4、C5五种类型。

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至少划分为:R

1、R

2、R

3、R

4、R5五个等级。

4、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规定,基金募集机构要根据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建立以下适当性匹配原则:

C1型(含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1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C2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2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C3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3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C4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4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C5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所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四)基金推介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募集机构募集资金对象必须是合格投资者。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需要特别注意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禁止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禁止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禁止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禁止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及其他禁止行为。

(五)如何进行基金风险提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通常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点:

1、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2、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3、投资者确认: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六)合格投资者确认的步骤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可以提前在特定对象确认环节要求投资者提供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文件,以便从源头确保募集行为的合规性。

(七)签署基金合同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各方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八)投资冷静期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的投资冷静期可以参照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九)回访确认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推荐第4篇:私募股权基金

PE

定义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是向特定人募集资金或者向少于200人的不特定人募集资金,并以股权投资为运作方式,主要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以对非上市企业注入资金和管理经验,从而推动非上市企业价值增长,最终通过上市、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退出的一种投资组织。

私募股权基金特征

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

私募基金具有以下特征:

1.私募资金募集渠道广。私募股权基金在募集渠道上只能采用私募的形式,即只能向特定的对象募或向少于200人的不特定对象募集,但其募集对象都是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机构或个人,这使得其募集到的资金在质量和数量上不亚于公募基金

2.股权投资,方式灵活。为规避股权投资的高风险性,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除单纯的股权投资外,还出现了变相的股权投资方式,以及以股权投资为主、债权投资为辅的组合型投资方式。

3.股权投资伴随着高风险。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投资周期,而因为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本身有很大风险,如果被投资企业最后以破产惨淡收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血本无归

推荐第5篇:私募股权基金募集的法律风险防范

私募股权基金募集的法律风险防范

(2015-01-07)

私募和公募如何区分,一直是私募基金业界关注的话题之一。实践中,由于缺乏量化的标准,导致很多私募基金在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的行为,其中“非法集资”行为尤为相关部门关注。

一、“非法集资行为”法律规定

(一)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在于1998年7月13日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指出,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在于1999年1月27日颁布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又指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其特点包括:未经合法批准;承诺还本付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之目的。

(二)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创投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于2009年7月10日颁布了《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发改财金[2009]1827号),针对国务院十部委于2005年11月15日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创投办法》”)实施过程中部分备案创投企业以“募集有限合伙基金”,和“从事代理业务”,等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现象,提出了如下监管要求:

1、投资者人数超过《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创投办法》规定的上限;或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足100万元人民币;或多个投资者以某一个投资者名义代持创业投资企业股份或份额的创投企业,不予备案。

1

2、经发改委备案的创投企业不得以“代理”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非法募资活动,其在按照《创投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代理其他创投企业或个人的创投业务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单一机构或个人的单笔代理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2)由委托方对所代理资产行使所有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3)不得承诺固定收益;

(4)不得面向不特定对象,通过发布广告(包括在创投企业自己的网站,在社区张贴布告,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或举办研讨会、讲座,或以其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推介。

(三)国家发改委关于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1年11月23日颁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2864号文”)中,也特别强调指出,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各类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四)中国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6月30日颁布于8月21日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第五条规定,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五)刑法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的规定,符合下列判断标准的行为,即可认定为非法集资,构成相应的刑事罪名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过程中关注点

(一)基金的设立是否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

从法律形式上看,有限合伙制基金属于合伙企业的一种,其设立登记应严格遵守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如:合伙人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有书面的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其登记事项中应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认缴出资金额等。

(二)基金投资人人数是否超过法定上限

各类私募基金适用法律均对投资人人数设置了上限,就有限合伙制基金而言,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不得超过50人。如通过代持方式规避法定人数上限,则可能因涉嫌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构成非法集资。

(三)投资者出资是否符合法定投资门槛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的合格投资人者募集。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四)基金是否提供或承诺提供固定收益或保本付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3

三、风险防范措施

(一)严格遵守法定投资者人数上限

1、单个有限合伙企业在工商登记的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法定人数上限。

2、如采取平行基金的方式设立多个合伙企业,尽量将总的合伙人人数控制在200人以下。

3、重点防范投资人通过“代持”方式规避人数限制。

4、谨慎接受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投资人,尤其是新设的有限合伙企业。

(二)筛选有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

1、充分了解潜在投资者的资产状况,判断其有无能力履行的出资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2、调查和了解潜在投资者的投资资金来源,确认其是否系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3、如发现潜在投资者的投资承诺可能超出其实际履行能力,或潜在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并非来自其自有资金,则应当拒绝该等潜在投资者认缴基金出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决定接受投资者的投资后,需要投资者进一步签署书面文件承诺和保证其仅为自身利益持有有限合伙财产份额,仅使用其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代持行为。

(三)避免公开推介基金

鉴于私募基金的非公开性质,在操作细节上尤应注意:

1、不应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广告、在社区张贴公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便向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

2、基金募集材料中应避免出现“路演”、“推介”等敏感字眼;

3、向潜在投资者提供募集材料前,应要求其签署《保密承诺函》;

4

4、对所有提供给投资者的材料进行编号,并做好发送记录,确保每一份基金文件均发送给已经签署保密协议的特定潜在投资人;

5、在与投资者沟通的过程中,注意确保潜在投资者的特定化,包括: (1)与潜在投资者最主要的沟通方式为私密的、面对面的直接交流;

(2)在已与之建立联系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电话沟通;应避免向多数陌生的潜在投资者直接以电话方式介绍正在募集的基金;

(3)正式的文件尽量在编号后,以书面形式通过邮政或快递方式送达;

(4)如需借助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通讯方式,应特别注意信息传递对象的确定性,避免向陌生的潜在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避免群发邮件或短信;

(5)如需集中时间和地点与潜在投资者交流,则参加该等交流的对象应限于已有一定前期沟通基础且受到邀请的特定人士,并应严格控制人数。

(四)向投资者提示风险

1、真实、全面、无误导性的进行信息披露,充分进行风险提示,要求潜在投资者以书面形式签署《风险确认函》,表明其已充分了解并理解所投资基金的各种潜在风险;

2、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募集说明材料、风险确认函及正式签署的有限合伙协议等基金文件中明示,基金不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给予固定回报,基金管理团队过往的投资业绩亦不构成对此次募集基金的业绩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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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阳光私募基金募集说明书

募 集 说 明 书

一 基金基本情况

在现有经济发展、行业整合、政策支持、法律完善的环境下,我国的私募基金正处于发展阶段,为了抓住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行业整合加速的历史性机遇,充分利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所创的投资机遇,谋求基金资产的快速增值而设立此基金。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结构型阳光私募基金

基金年限:2年 基金规模:1亿元人民币

基金募集方式和对象:本基金主要面向投资者定向私募 基金管理方:兴润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费:管理费为基金总规模的

%。

预期投资收益率:年化收益率为30%(预期投资收益率不作为最终承诺)

投资收益分配:收益的分配以每个结算年度结束后的十五日内,投资管理人应当将决定本结算年度的分配方。每个年结算年度可分配收益的

%为投资管理人所有,收益的

%按投资比例分配给投资人。

认购期限: 基金份额: 最低认购额:

二 投资理念及投资计划: 产品投资理念:做市场的先觉者,为投资决策服务,不做逆产业政策的投资是成功的前提,发现价值挖掘投资标的,遵循趋势把握交易,形成独树一帜的投资体系是做好投资的必然。

产品投资计划:结构化基金,主要以投资固定收益产品为主,是一只平衡型的阳光私募基金。在产品设计中以各种金融产品及金融衍生品相结合,在股票与债券、国债、ETF基金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在宏观与微观层面对各类资产的价值增长能力展开综合评估,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其它金融衍生品合理化配置。

具体操作:

1、用40%--60%的仓位做固定收益的品种,实现年化收益率的6%--8%。

2、用40%--60%的仓位做股票投资,当收益率增加时放大投资比例实现现年收益率的15%--20%。

3、超势投资+短线T+0交易+固定收益品种,实现稳健安全收益,趋势投资以大盘指数为基准,跑赢大盘10%--20%。短线投机实现年化收益率10%,固定收益产现年化8%。 三 基金投资的市场分析

想要了解行业的未来,必须了解我国的整体经济运行受何种因素的影响,就目前的中国经济形势而言,我们认为受到以下几种因素的影响较大:

第一、国际经济的影响

1)美元贬值的趋势是否持续,对于美国而言居高不下的财政赤字以及巨额的政府负债使得美国只有选择美元贬值,其结果将逼迫世界各国寻找新替代的货币直至美国的货币宽松政策转向,而新的币种无疑是人民币,这将使得中国的外汇占款不断的上升,国内通胀继续恶化,直到经济滞涨恶化。就现在的形势判断美元依旧保持疲软趋势,而中国的经济还处于良性可控的通胀中。

(2)欧债危机是否会不可遏制,其实欧债危机的发生其原因主要是: a、欧元区没有自己的央行,无法像美国那样随意的增加货币的供给。 b、受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的负债国财政赤字很难下降。 c、劳动力价格高和消费思想成为欧元区大多数国家经济下滑的主要因素之一。问题的关键是欧债危机会否恶化,以目前的形势看并未到此境地,估计欧元区各国共同发行统一欧债应该是可以解决的,短期内该策略是否实施应该有答案。

(3)国际投机资金的流动的方向受美元贬值的影响除外,国际资本避险的情绪日益加深,基本上进入到大宗商品领域,同时他们也进入到这些商品的主要生产国,另外还有一部分进入到香港和大陆。 第

二、国内经济的影响 (1)政府的策略

a、一个是中长期的规划:主要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各领域的发展规划及战略----国防,科技,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及改善生态环境等。b、就目前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和经济矛盾采取的灵活措施。 (2)整体经济的发展的趋势

自从2007年美国次级债危机发生后,政府注入4万亿资金拉动经济到现在已经过去了3年半的时间,我国的经济形势如何呢?基本上每年保持了8%经济增长速度,各领域的经济状况和其他国家比是非常突出的。但是受美元贬值和能源价格高起的影响我国的通胀率一直在攀升,进而逼迫央行采取连续提高存准率和利率方式压抑通胀,由于造成通胀的因素不单是货币释放过度因此央行的利率工具基本上是失灵的,其结果却是将我国众多的中小企业逼迫到生存极限。以近期的数据看通胀依然是政府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如何提高消费需求也是近期政府的目标之一。 (3)国内资金的选择方向

受政府宏观调控和强力打压国内的资金开始从地产行业和制造业领域流出经过一段时间的犹豫后开始选择向利润更高的行业流动。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a、资金拆借 b、金融市场 c、国外

通过观察前段时间大量的国内资本集中在资金拆借领域和银行,近期这些资本开始选择进入金融领域,例如:史玉柱增持民生银行,上市公司开始回购股票,有资本还进入到国际领域进行收购等基本上可以大致确定资本正从实体经济中撤出。

四 基金的投资策略

首先对国内外市场做出系统研判,确定市场的趋势和风险以及市场综合价格区间,同时进行行业研判,其次根据市场研判确定投资组合,评估组合的风险级别。

(一)投资组合

1)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理由:美元贬值的大趋势下,通过配置该类品种可抵御通胀风险。---性质(防御类)

2)金融行业---理由:该板块的整体估值被严重低估,处于市场的底层区间,未来的业绩增长依然在30%左右---性质(中性)

3)医药---理由:主要是中成药,随着中国的崛起中国的文化必定传播的更远更快---唯一具有中国品牌和特色的行业之一。(逆市型) 4)稀缺资源---理由:物以稀为贵,主要配置和未来性需求较大的品种。---性质(进攻型)

5)机场,高速,港口,以及交运----理由:该行业除航空运输外,现金流比较充沛—通过分析其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寻找到好的企业。---性质(防御)

6)高科技、新能源---理由: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科技力量,主要以航天,军工,新能源,云计算等为主要目标。--性质—(进攻型) 7)垄断型企业---理由:具有价格垄断性的企业其利润稳定,并且具有一定的行业禁入价值。---性质(中性)

8)金融衍生品关联企业---理由:在金融改革深化的过程中,其具有非常广的发展空间。--性质(进攻型)

9)指数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理由:指数型基金没有印花税,在波段操作中较容易获取短期利差,货币型基金在熊市中能获取稳定收益率。性质—货币属防御型,指数型基金属于潜在对冲交易品种主要是为了将来打基础,同时较容易获取短期利差是横盘震荡调整时交易的品种。

(二)国内行业的发展态势

一、行业划分

1)过去都将行业划分成周期性和非周期性行业,但是就目前的国内经济形势看各行业受外围经济的影响及政府政策的影响较为严重,那么再以这种划分去判定行业的发展难免有失偏颇。 2)我认为采取产业结构的方式进行划分比较合适: a、第一产业链:资源类和基础建设类。

b、第二产业链:主要以重工业制造和轻工业制造为主。 c、第三产业链:主要以服务行业为主如:金融、旅游等。 第

二、行业分析

1)第一产业链所涉及的行业分析

a、就第一产业链的企业来看,其受输入性通胀的影响较为严重,在通胀初期和中期其收益率会明显提高,但是由于中国政府的干预对影响民生的行业企业还是应该保持谨慎。

b、能源品种:受国际油价的上涨影响石油,煤炭等能源类品种的价格继续保持强势,但是该类企业的股价明显过高---而各国政府为了保证资源的稳定将大力发展新能源,就目前的新能源来看--核能源是相对成熟的替代品,因此在日本核危机过后核能源开发将会再度提上议程,可以考虑买入该类企业的股票。而风电和太阳能等新能源在过去的几年内各地政府都迅速上马这类企业使得该类企业未来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建议回避。

c、稀缺资源:稀土,钛,钽,钨,锰等稀缺资源存在稀缺价值,问题的关键是该类企业的盈利性预期如何?以及目前的股价是否过高?建议选择股价较低未来预期收益率较高的公司进行少量配置。 d、贵金属:受国际金价不断上涨的影响,我国的金、银等贵金属的价格也不断的上扬,如果预期通胀还将延续那么这些品种应该是要配置的,黄金上市公司主要以中金和山东为主,新上的紫金矿业前几个交易日累积涨幅已经超过20%以上,建议等回调后可以配置。白银上市公司主要以豫光金铅和中金岭南为主,建议也应当适当配置。 e、粮食类资源:在国际通胀形势的影响下,粮食类等生活必须品必然会保持强势不过受政府政策影响该类品种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建议选择具有品牌优势和稳定盈利的公司进行配置。

f、水资源:近年自然灾害频发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使得水逐渐成为稀缺资源特别是清洁的水资源,建议可以配置水务方面的公司股票。 g、交运行业:主要涉及航空,铁路,公路和水运以及港口机场等。 这类企业中又可以区分现金流充裕的和负债率较高的企业如:机场、高速公路、码头都属于现金流较为充裕的,航空和铁路都属于负责率较高的企业,我们认为机场、码头、高速公路可以依据处于不同的区域进行选择配置,在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可以作为配置的对象,而航空主要是受原油价格和消费水平的影响,我认为随着我国人均消费水平的提高再加上政府放宽民航线路的因素影响下该类企业具有中长期投资价值,不过相对于机场、码头、高速公路而言其受到外围因素的影响较大其波动的幅度也会随之增加,建议适当配置。

h、其它资源:如南宁糖业、海南橡胶、吉林森工、伊利股份等都具有行业的垄断性可以根据通胀发展的阶段进行波段配置。 2)、第二产业链所涉及的行业分析

a、重工业:钢铁、水泥、建材、房地产类得企业在政府的投资带动下基本能维持住微薄利润不至于威胁到其生存,但是其业绩不会有太好的变现,只能根据其股价和净资产的比较进行选择波段投资。 b、机械制造业:高端的重工业得生存力是很旺盛的,特别是涉及到军工产品比如:中船、西飞、航天动力等这些企业拥有自己的技术并且产品开始向国外销售,因此在地区冲突较为紧张的时候可以进行配置作为中短期投资。而医疗器械行业是我国12,.5规划的项目之一,由于国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为数相对较少,特别是高端产品的发展相对较弱大多数情况还需要进口,建议可以配置该类公司。另外某些领域的机械制造业可以关注:比如振华港机等。 c、发电行业和电器制造业:对于发电行业首先要区分为火力发电和其它方式发电如:水力发电(长江电力)、及风力、核电力发电,其次其供电的对象是谁?是民用的还是商业用电?第三政府选择的电价改革的方式。

就以上的问题来看我们认为受能源价格上涨的影响火力发电企业短期内业绩增长的压力非常大,在2011年想要实现高增长几乎是不可能的,由于其二级市场股价不断的下跌,因此只具有技术性反弹机会,建议做完反弹后撤离。而水力发电相对于火力发电而言其成本因素不一样其业绩将根据市场的需求而变化,其具有长期稳定的业绩支撑,建议可以做中长期配置,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目前的技术并不支撑大规模的跨省运送,并且其供电总量占比非常的小,其成本相对而言比其他发电方式只高不低,因此该类企业主要考虑其未来发展的空间和预期,只适合做短期投机。对于核电企业而言其机会就相对较大了,其科技含量较高,处于相对封闭的企业具有垄断性,因此该类股票具有中长期投资价值,建议做重点配置。

除了以上因素外近期各省电力出现紧张的原因外主要是市场价格水平太低造成的,政府将会出台政策进行调整,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城市化的发展使得城市的用水用电,燃气等都面临着价格上调的压力因此如果需要配置电力股得话可以对水,燃气等生活用品进行组合配置将会在板块轮动中受益。

对于电器制造业而言受政府投资因素的影响该类企业的机会相对更大些,首先将这些企业划分为弱电制造企业和强电制造企业,对于弱电而言主要是电子元器件企业,由于日本地震海啸对此类日企冲击很大因此今年的电子元器件的出口将会增加其利润增长,因此今年下半年该类企业将会有机会建议可以少量配置。而强电行业主要是受政府投资的影响因此关注那些大型的国有控股的企业即可,相对于发电企业而言机会是较大的。

d、轻工业:基本上可以看淡该类公司,受美元贬值和人民币升值的影响该类企业的生存空间基本上被封杀掉,除了一些大型企业具有抵御能力外其他的中小企业将面临生存危机,这些企业转型是必须的,而我国这样的企业规模事实上相当的庞大,因此这些企业是中国经济发展中最为可怕的地雷之一。

e、信息技术制造业:这类企业主要的生存动力在于其是否具有科技含量,同时这类企业的发展方向或者说发展战略才是其价值所在,因此不需要通过考量其业绩而是考量其未来的发展空间。对于中国而言这类企业的确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由于企业的数量庞大, 其产品的重复性比较大,因此需要选择具有技术垄断性的企业比较合适建议配置具有军工和通信类的企业。

f、其他的制造业比如家用电器行业受政府提高整体消费水平的影响也会有机会比如:青岛海尔等。

3)第三产业链(服务行业)所涉及的行业分析

a、基本上将服务行业分为高端服务行业和低端服务行业,而政府的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也是将缩减工业总体产能加大服务行业的整体规模和质量。 b、高端服务行业:金融、物流、信息技术、医疗等,这类行业将成为我国12.5规划的重点发展的对象。

先说一下金融,从2007年开始关于金融行业的利空消息就不断,而金融股得价格也不断下滑,而事实上从2007年到现在金融行业特别是银行每年以30%以上的业绩增长发展,同时金融行业又是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特别是其股权结构目前只允许国外资本持有25%的比例,但是在加入WTO后政府承诺将逐步放开金融领域,因此就目前的股票价格而言金融股应该作为主要仓位进行配置。而物流行业政府为了降低企业的成本压力,提高国内的消费水平,减少各省市的贸易壁垒,将会在各领域出现成熟的物流企业,如快递、航运、仓储、以政府目前的态度看这个领域的上市公司将加大,加快行业整合力度。

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1、基金投资人按照其交付的出资额占本基金的比例享有本基金权益。

2、收益的分配以每个结算年度结束后的十五日内,投资管理人应当将决定本结算年度的分配方。每个年结算年度可分配收益的

%为投资管理人所有,收益的

%按投资比例分配给投资人。

六 基金的主要费用

1、基金的费用包括: 基金的发行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转账费用及其它费用。

2、本基金管理人每年将向投资者收取基金总规模2%的管理费。

3、本基金交由银行托管而须向银行支付的托管费用为 %

4、基金费用均由本基金项下的整体资产承担。以基金项下资产净值的

%计提,每

个月支付一次,由投资管理人自动扣除。

5、基金各投资者应按国家法律、当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七 基金的风险控制与承担

本着对投资者审慎负责的态度,特此提示本基金潜在投资者,对基金投资可能存在以下投资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各方优势,有效地降低投资风险。

(一)管理风险与规避策略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团队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作为我们这些专注于投资股票市场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团队有能力根据投资目标的发展状况和权益价值体现,随时择机退出,实现基金利益的最大化。

(二)其它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a 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条幅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B 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呼,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面对基金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C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论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经,本基金计划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d 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托管银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投资者利益受损。

八 基金的募集与认购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定向募集 定向募集对象:个人或机构投资者 募集规模: 基金份额:

(二)基金的认购

基金认购期限为 2011年

日至2011年

日 最低认购额:

出资方式:以现金方式出资

认 购 意 向 书

本人

有意参加XXX基金份额的认购,本人了解xxx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认可XXX投资基金的投资理念和投资管理人的能力,同时知悉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本人在此确认:愿意以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认购,本人保证在签订《预约认购意向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向基金管理专用账户缴纳出资额的50%。在签订《投资管理协议》后支付剩余的50%资金。

认购人签字: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人: 联系电话

推荐第7篇:私募管理人如何自行募集私募基金

私募管理人如何自行募集私募基金

经常会接到管理人的很多咨询:募集过程中需要投资者提供哪些资料?哪些资料需要进行留存?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双录?如何双录?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如何操作……等等。今天,君华汇帮大家归纳总结了下私募管理人如何自行募集私募基金。关注微信,君华汇,后台留言可获取更多私募基金募集资料。

募集方式及机构主体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有两种方式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 基金销售机构需满足三个条件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

募集流程

一、特定对象确定 宣传内容

私募基金管理人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并对以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履行方式

1、非互联网媒介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1)确定方式: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确定特定对象,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2)有效期: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逾期需要再推介需重新评估;同一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持有时间超过3年的无需重新评估。

2、互联网媒介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1)推介渠道:通过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报告会、电话、短信、电子邮箱等;

(2)确定方式: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风险评级

在确定特定对象的基础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风险匹配

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若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则需要向基金募集机构提出申请,明确表示要求购买具体的、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且同时声明“基金募集机构及工作人在基金销售过程中没有向其主动推介该产品或服务”。

三、私募基金宣传推介

推介原则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同时应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禁止推介行为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禁止推介渠道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基金风险揭示

推介材料中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中采取合理的方式揭示基金风险,风险提示环节尤为重要,要求相关内容清晰、醒目,并以合理方式提请投资者注意,让投资者在充分了解基金风险的情况下作出投资与否的决定。 风险揭示书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合格投资者确认

提供文件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审查资格

募集机构应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穿透核查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六、签署基金合同

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但在签署基金合同前基金管理人应充分向投资者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

七、投资冷静期

设置要求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起算时间

冷静期的起算时间点因基金类型不同而不同。

八、回访确认

投资回访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回访要求

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推荐第8篇:私募基金如何合规募集

私募基金如何合规募集

私募行业整体上守法合规意识和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但是私募募集仍然是私募机构违规问题的高发区。

私募募集合规要求无非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向谁募集,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二,怎么募集,即募集行为规范。那么,到底怎样做私募基金的募集才是合规的呢?募集流程是怎样的?需要注意哪些要点?一起来看看吧!

募集方式及机构主体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有两种方式: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二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

基金销售机构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在中国证监会注册;二是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三是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

募集流程

一、了解投资者信息

由投资者填写并提供基本信息表,并提供相关信息证明文件。

二、对投资者分类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详细的划分条件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上查看或是关注微信公众号:君华汇,后台留言获取。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并且,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

根据7月1日实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私募管理人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同时,根据不同的标准,对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三、填写风险测评问卷

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问卷调查,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获取投资者问卷调查信息。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

四、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之后,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出具风险测评等级告知书。 同时,募集机构应当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

五、基金推介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六、签署风险揭示书

适当性匹配一致后,募集机构需要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特别注意: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募集机构应当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七、合格投资者确认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证明其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可关注微信:君华汇,进行查阅。

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如果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八、投资冷静期

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九、回访确认

1.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2.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3.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4.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5.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十、未尽事宜 资料归档

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 年。 双录留痕

1、现场方式,执行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要录音或者录像;

2、现场方式,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要录音或者录像;

3、现场方式,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要录音或者录像;

4、现场方式,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前对其进行风险提示的环节,要录音或者录像;

注:非现场方式,要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记录投资者确认信息。

推荐第9篇:私募股权基金的所得税

私募股权基金的所得税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以下简称PE)是指定向募集、投资于未公开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基金。目前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采用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形式。在新《合伙企业法》实施前,我国PE基金主要采用公司形式,公司制PE基金(如大部分创投企业)的税收制度虽然相对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2007年6月,新的《合伙企业法》实施后。我国有限合伙制PE基金也逐渐发展起来,究其原因,除了有限合伙制具有灵活的激励机制和决策机制等外,税收优势也是重要的原因。

一、公司型PE基金的所得税问题

1、基金公司层面缴纳的税收。公司型基金从被投资公司获得的收入性质不同。税率也存在差异,如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转让股权的收益,应并入基金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基金投资人层面缴纳的税收。我国公司型PE基金的股东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自然人或公司)。个人投资者从公司型基金获得的收益,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所得税率。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率如低于或等于公司型基金的税率,则从基金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再缴纳所得税;如果高于公司型基金的税率,机构投资者分得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自然人做基金管理人。税收待遇视同个人投资者;公司做基金管理人,税收待遇视同机构投资者。

3、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自然人投资者从投资公司型PE基金所得的收益,不仅要缴纳基金层面的企业所得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07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个规定一定程度上减轻了PE基金的税负,从而间接降低了PE基金投资者的税负。但更根本的解决办法是颁布相关的个人股权投资的相关税收规定,若基金公司已经足额税率缴税,个人投资者从PE基金获取的收益可以视为税后收益。避免双重征税。

二、有限合伙型PE基金的所得税问题

有限合伙制基金是指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Patter)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tter)组成的合伙制基金。有限合伙人作为基金投资者,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出资比例一般为基金总规模的99%,基金进行分配时。有限合伙人可以收回本金。并获得80%左右的利润分成。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出资比例一般是基金总规模的1%,基金分配时,普通合伙人同样可以收回其投资本金,同时在基金收益率超过预定的最低收益率时,还可以获得20%左右的利润分成。

1、基金公司层面缴纳的税收。合伙企业因不具法人地位,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故在税法上无需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所得或损失,全部传递到合伙人层面。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由此可见有限合伙制PE基金在基金层面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基金的合伙人在取得分成收益时分别纳税,避免了公司制基金的“双重课税”问题。

2、合伙人层面缴纳的税收。我国的有限台伙制PE基金的构成中,有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普通合伙人同样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作为有限或普通合伙人投资PE基金时,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9月19日颁布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额规定》,在取得基金分成收益时,应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人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法人作为有限或普通合伙人投资PE基金,根据新《合伙企业法》规定,必须对其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经与其自身的其他收入和亏损合并计算后,再根据其适用的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自然人担任有限合伙人,税负较重。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人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此规定,5万元以上的收入部分都要缴纳35%的所得税。但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基金的经营管理,其收益从本质上来说并不同于个人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更类似于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2、自然人间接担任普通合伙人时,双重纳税。根据规定,自然人直接担任PE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时,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我国,更多的投资形式是,自然人成立公司,该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PE基金,因此,则该法人机构的自然人股东从基金分得的税后利润还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双重纳税。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引入“免税公司”法律形式,例如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L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LLC),根据美国税法规定。LLC可以选择由股东缴纳所得税,也可以选择由公司缴纳所得税。自然人可以通过成立免税公司间接担任普通合伙人,只需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

3、有限合伙制PE基金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但由于有限合伙制PE基金不是纳税主体,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因此,有限合伙制PE基金并不能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有关部门能够颁布针对有限合伙制PE基金的相关优惠政策,推动有限合伙制PE基金的发展。

总之,规范、细化、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所得税征收和监管政策,才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我国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推荐第10篇: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流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

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

私募是相对公募来讲的。当前我们国家的基金都是通过公开募集的,叫公募基金。如果一家基金不通过公开发行,而是在私下里对特定对象募集,那就叫私募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通过私募形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 PE)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流程:

项目选择和可行性核查---法律调查---投资方案设计---退出策略---监管。

一、私募基金公司的注册条件:

1、私募管理型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 3000 万元,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不低于 3000 万元;单个投资者(股 东)的投资数额不低于 100 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2、私募基金型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 5 亿元,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 1 亿元;单个投资者(股东)的投(出)资数额不低于 100 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的营业范围:

1、私募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参与设立投资型企业与管理型企业。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2、私募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可以核定以上范围外,还可以核定:非证券业务的投资;代理其他投资企业或个人的投资。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3、管理型企业和投资型企业均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投资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 后,投资型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三、私募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数规定:

虽没有做出规定,但一般不宜超过 50 人;做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法律,不应超过 50 人;做为私募,无论什么形式,不应超过 200 人。

四、其他规定: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投企业应有至少 3 名具备 2 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

第11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笔记

如何区别有限合伙基金与信托产品

因为有限合伙基金和信托产品在固定收益类产品里又极其相似,因此有必要解释下二者的不同:

方法/步骤 1.1 信托的监管单位是当地银监局并需备案,有限合伙基金的监管单位是当地发改委和工商局,并需在工商局备案。

信托项目和合同主要根据《信托法》制定和实施,有限合伙基金和合同主要根据《合伙企业法》制定和实施。

想对于信托产品必须100万起的门槛,有限合伙基金则更加灵活,合伙企业只要不超过50个合伙人即可,让很多不到100万的资金有了更多选择

有限合伙基金的风控往往比信托(如主动管理型)更加全面,风控总体更加安全。 有限合伙基金的融资通道费用相比信托较低,比如一个企业的总融资成本在16%至20%之间,做成信托的通道费用就在3%到7%之间,而有限合伙的融资通道费则灵活很多,如果项目风控同样的情况下,客户能享受更多的收益。

有限合伙基金这种组织形式丰富多样,成为大多数项目融资的主要手段,比如PE、定向增发、结构化私募基金、包括很多信托等都采用有限合伙基金形式。 信托产品由于受信托法规定不可承诺“保本保息”,“刚性兑付”只是近年来兑付状况的描述,没有法律依据。但有限合伙基金则可在合同里加入“保本保息”条款,因此真正做到了项目的法律保障。 2.8 相对于信托产品,有限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基金的认购主体,可享受更多权利,并且披露的项目信息和资料更加全面,让客户可以全方面的了解项目。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作为项目运作主体的普通合伙人(GP),对有限合伙基金负有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因此作为项目管理的基金管理公司对于项目整体会更加尽职尽责。

有限合伙基金目前主流都以一年期产品为主,半年一付息,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就更高了,而信托目前还是以两年期的为主。

以上是有限合伙基金相对于信托产品的区别和十大优势,从市场总体看,有限合伙基金和信托目前都是金融市场的主流,很难单纯区分两者优劣,因此还需观察项目本身,毕竟任何产品都有优劣之分。

(一)建议

从国际行业实践和国内发展趋势来看,有限合伙制是基金组织形式较为合适的选择。有限合伙制基金可以进行灵活有效的资产配置和运营管理,可以自动实现较为合理的利润分配模式,降低投资人的税赋,从而实现价值的最大化。因此,建议设立基金时优先考虑有限合伙制。

一、基金设立构想

从建立有限合伙制基金的设想出发,基金的设立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和结构进行:

(一)组建投资管理公司

投资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或其下属企业、当地较为知名的企业和未来基金的管理团队(两到三名资深专业人士构成)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最好有人民币3000万元,以符合国家发改委备案和享受税收优惠要求。管理公司设立后应报省级发改委备案。

投资管理公司将作为未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和作为未来基金的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基金。

(二)设立基金

1、基金规模:人民币【】亿元左右,向特定投资人募集。可从小规模做起,做出成绩和声誉,以有利于以后募资、设立新基金,形成长期滚动发展。

2、出资方式:建议一次性出资。基金可采取承诺制和一次性出资。承诺制下,投资人一般先支付20%的认购资金,其他资金则根据普通合伙人的项目投资或缴纳管理费通知按比例缴付。一次性出资的,投资人则须在基金设立时一次性全额缴付认缴资金。一次性缴付的优点是保证基金资金立即到位,未来投资有资金保障;缺点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投资人可能短缺资金。也可考虑采取折中方式:企业、机构投资者采取承诺制出资,个人投资者则一次性出资。

3、投资人:

(1)投资管理公司:可出资1-10%,并担任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2)主要发起人或其下属企业:出资3000万元或以上,以带动其他投资人投资; (3)当地知名企业、机构或个人投资人; (4)其他地区的投资人。

4、最低出资额:企业、机构:[500]万元;个人:[100]万元。

5、基金注册地:【北京】。

6、投资方向:【生态、休闲、高尚型】社区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7、投资限制:面向全国,也可限定:省内的投资金额占基金规模不少过【50】%、但应低于【60】%;基金一般采取与其它投资人联合投资的方式,不谋求控股地位;单一项目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10%;单一行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

8、基金存续时间:【6】年,经合伙人同意最多延长【3】年。

9、退出方式:股权转让、上市、公司/原股东/管理层回购

10、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投资管理公司

11、投资决策委员会/管理团队:(投资管理公司其他股东和主要有限合伙人委派人士„„„.)。

12、顾问委员会:由主要投资人组成。

13、管理费用:为每年底基金资产净值的【2.5】%,按季度支付。

14、利益分成:采取“保底+分成”方式,即保证投资人一个固定的回报率(一般为10%),10%以上部分由投资人和管理人按照浮动比例分成。

15、信息披露: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16、合伙人会议:年度会议。

二、工作计划

(一)政府支持:基金设立应争取政府,取得政府出台配套的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拨备或安排配套资金(如当地政府也投资)、鼓励投资当地房地产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退还管理团队部分或全部个人所得税、政府登记(审批,如有)便利。

(二)设立投资管理公司:预核公司名称、公司章程、出资、验资、登记设立、向省级发改委备案。

(三)基金设立:制订招募基金计划、募集资金、签署认购协议及合伙人协议、设立基金、认缴资金按约定到位。

(四)投资:物色合格目标公司、内部投资决策、陆续向目标公司注入资金。我们期待着发挥我们在私募股权投资方面的经验和智力优势,与投资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与运作方面展开积极、有效的合作。

第12篇:怎样写私募股权基金说明书

私募基金招募说明书也可称为“保密私募披露文件(Confidential Private Placement Disclosure Documents)”,是私募基金设立后,启动资金募集工作的重要工作文件。制作一份专业的私募基金招募说明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前言(Foreword):概要描述资金募集目标、风险揭示、募资条件、募集说明

2)目录(Table of Contents):列名招募说明书所涵盖的主要章节名称

3)工业与市场数据(Industry and Market Data):概要陈述项目所属行业现状与必要市场数据,并包括如下附录(Exhibit Index)信息:

Exhibit A.项目公司未来5年行情信息(5 Year Pro Forma Information)Exhibit B.保密投资者问卷(Form of Confidential Investor Questionnaire)Exhibit C.认购协议书(Form of Subscriptio Agreement)

4)发行简介(Summary of the Offering):主要陈述如下内容:

公司介绍(The Company)

发行规模(Offering Size)

股份说明(Descriptio of Securities)

认购说明(Subscription)

认购结束(Closing)

发行期限(Offering Period)

收益使用(Use of Proceeds)

投资者适宜性(Investor Suitability)

风险因素(Risk Factors)

未售股份(Securities Outstanding)

附件说明(Attachments)

5)前瞻申明(Caution Concerning Forward-looking Statements)

6)风险因素(Risk Factors):陈述本投资项目的具体风险因素

7)收益使用(Use of Proceeds):陈述股份成功发行后所募集资金的使用途径

8)转售限制(Restrictions on Resale):陈述对所发行股份转售的限制条件

9)市场份额(Market for Shares):陈述股份发行后的市场份额情况

10)资本结构(Capitalization):陈述股份成功发行后公司新的股本结构

11)股利政策(Dividend Policy):陈述项目盈利后的分红规则

12)股份稀释(Dilution):陈述股份成功发行后项目公司股份结构稀释情况

13)商业计划(Busine):概要陈述项目商业计划

14)公司性质(Properties of the Company):陈述公司项目性质与实施现状

15)管理团队(Management):陈述项目管理团队现状及主要管理人员简历

16)主要股东权益说明(Security Ownership of Certain Beneficial Owners and Management)

17)报酬说明(Executive Compensation):陈述项目执行与管理人员酬劳说明

18)股份说明(Descriptio of Securities):陈述股份发行说明

19)募资计划(Plan of Distribution):陈述私募计划

20)发行条件(Terms of the Offering)陈述股份私募发行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A.投资者适宜性标准(Investor Suitability Standards)

B.如何认购(How to Subscribe)

21)其他申明(Additional Information)

第13篇: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

金斧子财富:www.daodoc.com 凡是购买私募股权基金的人都会非常关心退出的问题,因为只有项目退出了,账面上的盈利才会转化为现金。并购在私募股权当中,无疑是最受投资者欢迎的退出渠道之一。并购本质是价值投资,投资者享受的正是成长型蓝筹企业红。那么,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是什么意思?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的优势是什么?下面,就由金斧子小编与大家说说私募股权并购退出的相关问题。

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

并购指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购主要分为正向并购和反向并购,正向并购是指为了推动企业价值持续快速提升,将并购双方对价合并,投资机构股份被稀释之后继续持有或者直接退出;反向并购直接就是以投资退出为目标的并购,也就是主观上要兑现投资收益的行为,按现在

金斧子财富:www.daodoc.com 的情况看,有些并购案是不得已而为。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主要是反向并购。

私募股权基金并购的优势

私募股权基金并购的优势在于不受IPO诸多条件的限制,具有复杂性较低、花费时间较少的特点,同时可选择灵活多样的并购方式,适合于创业企业业绩逐步上升,但尚不能满足上市的条件或不想经过漫长的等待期,而创业资本又打算撤离的情况,同时,被兼并的企业之间还可以相互共享对方的资源与渠道,这也将大大提升企业运转效率。2016年上半年并购退出首超IPO,未来将会成为重要的退出渠道,这主要是因为新股发行依旧趋于谨慎状态,对于寻求快速套现的资本而言,并购能更快实现退出。同时,随着行业的逐渐成熟,并购也是整合行业资源最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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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知识

私募股权投资基础知识汇编

1、私募基金的概念:一般来说,私募基金通常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PE基金),主要是对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或类股权投资、面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募集、由专业投资管理团队管理、以为投资人实现投资回报为目标的集合投资载体。

2、PE基金的类别: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以及过桥基金。

3、PE基金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基金、公司制基金和契约制基金。其中,因有限合伙制基金在资金募集、营运管理、收益分配及退出等方面较为灵活,便于操作,从而成为目前国内外PE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4、PE基金主要特征:

(1)非公开发行。从法律上看,公司制基金投资者为200人以下,有限合伙制基金为50人以下。

(2)投资方式多为股权投资。一般采用普通股或可转让优先股可转债等形式进行投资。

(3)退出渠道多样化。主要包括上市、兼并并购、管理层回购、破产清算等方式。

(4)投资期限较长。对企业的投资通常持有期限为3-5年以上。

5、基金设立的一般流程:

(1)前期准备。包括确定基金的组织形式、基金的架构、注册地,根据基金架构设立GP、基金管理公司等相关实体,以及设计GP、基金管理公司的章程等有关文件。

(2)与投资人接洽。设计制作《基金认购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PPM)、《保密协议》等有关文件,与基金的潜在投资人接洽、谈判。

(3)基金设立和交割。准确设计《有限合伙人协议/章程》、《LP认缴出资确认书》、《资金委托协议》等有关文件,完成基金的工商登记和首次交割。

(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按照现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劵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信息更新手续。

6、PE基金投资的基本流程为:

(1)签订意向协议书。根据基金既定的投资方向、方式、规模等初步选定拟投资的企业,并签订相关投资合作协议。

(2)开展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是项目投资的关键环节,基金管理公司对此应给予高度重视。要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采取收集文件资料、与公司管理层或业务人员面谈、与相关政府部门或组织核对事实以及必要的实地考查等方式,详细了解企业的设立和存续、资质和许可、主要资产、业务经营、融资情况、劳动人事、行政处罚与诉讼风险等情况,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提出有关项目投资建议。

(3)合同签署。根据尽职调查结果,经投资决策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由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合同协议或章程,双方可约定通过购买原始股、增资入股以及跟进投资等方式参与企业投资。

(4)办理交割。按照双方约定,由基金管理公司向被投资企业支付投资款项。为确保投后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可采取分期交割的方式出资,也可采取签订“对赌协议”(设定明确的业绩目标)的方式,激励和约束被投资企业搞好相关项目的运营及管理。

7、PE基金退出渠道:目前国内PE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A股退出、红筹退出、H股退出、并购退出以及清算等方式。此外,还可以在美国(N股)、新加坡(S股)、日本(T股)等地上市退出。

第15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

XXXXXX一期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合同

基金投资者:XXXX 身份证号:XXXX 住址: 联系电话: 基金投资者:XXXX 身份证号:XXXX 住址: 联系电话: 基金投资者:XXXX 身份证号:XXXXX 住址: 联系电话:

基金投资者:XXXX(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 住所地:XXXX 联系电话:

基金管理人:XXX(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

第 1 页

住所地: 联系电话: 第一条 前言

(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作为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规范运作,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募集行为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的,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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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全部赎回本基金之日起,不再是本基金的投资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第二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基金合同:指《XXXXX一期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合同》及其附件,以及任何对其有效的变更和补充合同。

2、本基金/基金:指XXXXX一期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

3、本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4、私募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并通过投资获取收益的投资基金。

5、基金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私募基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与投资本基金相关风险能力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基金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6、基金管理人:指XXXXX(有限合伙)。

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且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8、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基金业协会:指由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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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0、工作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日常业务的营业日。

11、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12、开放期: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所有工作日。

13、T日:指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投资交易等特定行为发生日。

14、T+n日:指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当n为负数时表示T日前的第n个工作日。

15、基金财产、基金资产: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6、募集结算专用账户:指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的资金。

17、募集期:指本基金的募集期限。

18、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完毕之间的期间。

19、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20、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1、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2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3、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第三条 声明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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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XXX)。中国基金业协会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二)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基金投资者知晓基金管理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第四条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的名称:XXXXX一期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运作方式:开放式。 (三) 基金的计划募集总额:1000万元。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投资者创造稳健的收益和回报。

(五)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国境内成长期企业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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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封闭期:自产品成立之日起3个月。

(七)基金的开放日:自基金封闭期结束后每季度首月的第1个工作日。本基金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设立临时开放日。 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1.00元。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管理人名称:XXXXX(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XXX 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 成立日期:2010年9月27日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需凭审批或许可经营的凭审批或许可经营)。

第六条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的募集对象、方式、期限

1、募集对象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第 6 页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2、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进行销售。基金产品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为: 名称:XXXXX(有限合伙)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3、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发售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具体募集期(或称认购期、发行期)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告知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募集期。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相关信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程序。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募集的,本基金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二)基金的认购事项

1、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转账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认购,投资者须将认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一次性全额划款至募集结算账户。

投资者在募集期限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可多次认购,募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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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认购金额应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2、募集结算账户信息

基金管理人开立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归集与支付。

募集结算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3、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4、认购申请的确认

当日的认购申请可以在当日下午15:00点前撤销,认购申请确认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基金管理人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部门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200人。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限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5、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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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初始认购资金的管理及利息处理方式

募集期限内,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应存入本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在基金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认购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以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算)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与付款期限:

1、认购金额

XXXX:400万元认购400万份; XXXX:300万元认购300万份; XXXXX:200万元认购200万份;

XXXXX(有限合伙):100万元认购100万份。

2、付款期限: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四) 基金投资者的投资冷静期为二十四小时,自本合同签署完毕且基金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冷静期满后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募集期间客户的资金存放于上述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第八条 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一) 基金合同签署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采取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书面签署纸制合同方式。

(二)基金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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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后,出具募集资金到账确认函,基金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超过200人,基金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于基金成立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专区或通过其他途径发布基金成立公告。

(三)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若基金备案失败,按照募集失败的方式处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设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将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款项,予以足额返还,同时还应当向基金投资者支付已缴纳款项的利息损失,即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九条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一)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的除外。基金投资者应在当期开放日前一个工作日提出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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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开放日为自基金封闭期结束后每季度首月的第1个工作日。 本基金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设立临时开放日。 (二) 申购和赎回的方式、价格、程序、确认及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以人民币转账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申购。

投资者应在申购有效期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并将申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基金管理人在T+2日对T日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若申购不成功,则将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三)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开放日购买基金份额的,首次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申购费)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在资产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基金份额的除外。基金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时,可以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基金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基金投资者没有一次性全部赎回持有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私募办法》第十三条列明的投资者可不适用本项。

(四)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用为申购金额1%,申购费用归基金管理人所有。申购费用不包含在申购金额内,二者须在本基金申购时一并缴纳支付。

申购费=申购金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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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赎回本基金需交纳赎回费用。赎回持有期小于12个月的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率为1%;赎回持有期大于等于12个月小于24个月的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率为1%;赎回持有期大于等于24个月的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资产。

(五)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申购价格为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计算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申购资金的利息处理方式

本基金投资者申购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以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算)计入基金财产。

(六)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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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需处理的赎回申请总份额超过本基金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5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一个开放期中开放日天数>1时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a.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对开放日提出的赎回申请,如构成巨额赎回的,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全额接受赎回,但赎回款项支付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b.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在该工作日接受部分赎回申请,其余部分的赎回申请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受理。对于需要部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的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若下一个工作日为非赎回开放日,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全部处理,赎回价格为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部分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可按全额赎回处理。发生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但最长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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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5个工作日。

(2)一个开放期中开放日天数=1时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a.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对开放日提出的赎回申请,如构成巨额赎回的,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全额接受赎回,但赎回款项支付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b.接受部分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在该工作日接受部分赎回申请,未被接受的剩余部分赎回申请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后续开放日重新提交。

(3)巨额赎回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基金管理人在其网站公告前述事项,即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当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份额持有人达到200户;

(2)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基金资产总规模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上限; (3)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他可能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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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基金投资者账户。

2、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情形; (2)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以告知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告知基金投资者。

3、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金额占已接受的赎回总金额的比例将可支付金额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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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基金设定为均等份额,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投资者可以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其基金份额,基金份额转让须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进行份额登记。

基金投资者可以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其基金份额,基金份额转让须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进行份额登记。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转让业务,但均应满足在转让期间及转让后,持有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数量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现时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办理转让业务,其转让地点、时间、规则、费用等按照相关办理机构的规则执行。

(二)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转让方式:

1、转让程序

(1)转让方、受让方、管理人签订转让协议;

(2)受让方如是本基金的新进投资者,还需符合合格投资者等相关规定,并签订本基金合同;

(3)管理人将转让协议交由份额登记部门;

(4)受让方将转让款划转至本产品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5)份额登记部门根据转让协议办理转让份额的过户,并同时将转让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2、转让协议至少要包含的内容:

(1)转让方名称、身份信息、联系信息,购买基金的时间、份额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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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让方名称、身份信息、联系信息; (3)双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

(4)转让标的(要注明协会备案编码)、价格(管理人、转让方、受让方三方共同协商确定)、份额数量,转让款总额;

(5)交收方式(受让方将受让款全额划款至产品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由份额登记部门依据转让协议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根据管理人确认的转让信息办理转让款、份额的交割);

(6)转让方、受让方、管理人三方签字盖章确认,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一) 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二) 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三)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四)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一) 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

(二)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三) 制作调查问卷,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四)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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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六) 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七)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八) 自行担任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九)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的监督; (十) 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十一) 计算并向基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基金资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

(十三)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十四)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 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十六)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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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投资者分配收益;

(十八)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十九) 建立并保存基金投资者名册;

(二十)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基金基金投资者。

第十三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一) 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二) 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

(四)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五) 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投资管理的情况;

(六)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七)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第十四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一)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二) 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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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四)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

(六) 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

(七)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八) 不得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九)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决定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二) 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三) 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

(四) 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标准;(五)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针对前款所列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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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召集,在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七条 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15天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三)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四)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议事内容与程序

(一)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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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

(二)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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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四)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第二十一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管理人 下设份额登记岗位办理份额登记业务的各项事宜。份额登记岗位根据业务需要分别设立份额登记业务主管岗和份额登记业务经办岗。

(一)岗位职责

1、份额登记业务主管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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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理、协调与管理份额登记运行业务,对份额登记各项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对份额登记业务经办岗位实施业务操作授权;

(3)负责对份额登记系统参数设置和日常业务处理进行复核,确保交易重要数据的准确性,复核份额登记业务有关报表;

(4)通过日志查询等方式全程参与整个份额登记业务工作流程,并对份额登记业务经办人员日常操作行为进行监督,防范份额登记业务差错风险;

(5)对份额登记系统运算结果进行抽样复核运算,如有差错及时上报分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系统参数和运算结果,并将此事记录在案以备查询;

(6)依据审计等业务要求提供投资人名册、投资组合交易等相关信息; (7)负责制定份额登记管理制度,规范登记结算行为,防范风险; (8)决定异常业务处理方式和程序,授予业务操作人员权限; (9)负责份额登记结算业务用章的保管使用工作; (10)每日编写业务工作日志;

(11)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2、份额登记业务经办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份额登记有关管理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定; (2)负责份额登记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参数设置;

(3)负责份额登记业务日常操作,包括数据的传输和接收、投资组合净值日常维护、账户类和交易类业务的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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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主管指令处理异常业务,执行危机应急方案;

(5)每日编写份额登记业务工作日志,定期将业务报表、业务管理文档、工作日志等相关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

(二)份额登记业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本职工作,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制定的《份额登记管理制度》的操作规定和操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

第二十四条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投资者创造稳健的收益和回报。

(二) 投资范围:中国境内成长期企业股权。

(三) 投资策略:股权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大股东回购退出。(四) 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向基金管理人出资;

6、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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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以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擅自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二) 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开立私募基金财产的资金结算专用账户。开立的上述资金结算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第二十六条 基金投资者同意基金不进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在商业银行设立专项基金募集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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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

基金管理人设置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岗位隔离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制度》、《防范利益冲突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以此保障投资者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保管机制

基金管理人的财务部门负责基金资金的保管,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

(三)纠纷解决机制

因本基金采取无托管方式发生纠纷而对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基金的会计政策

(一)会计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三) 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执行。 (四) 基金应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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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费;

2、基金的交易费用及开户费用;

3、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4、与基金相关的资产评估师费、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基金合同等相关合同制作费及其他费用;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费

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1.5%,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365 H: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管理费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自然季)支付。基金管理人于次季度首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划款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2、上述

(一)中所列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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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财产中划扣。

(三)不列入基金业务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投资者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基金投资者负责,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向基金投资者交付利益或资产前须代扣代缴任何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代扣代缴,无需事先征得基金投资者的同意,且基金投资者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费。

第二十九条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的收益以结算年度为单位时间计算,每个结算年度自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第一个结算年度自首次开始对外投资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止。

(二) 每个结算年度可分配收益按投资比例分配给基金投资者。

(三) 每个结算年度结束后的十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投资者应得收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配给基金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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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与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披露账户信息,向基金投资者汇报投资情况。每半年应编制一次账户的具体报告。临时信息应随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事项: (一) 基金投资情况; (二) 资产负债情况; (三) 投资收益分配; (四) 基金承担的费用;

(五)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关联交易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六)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全体份额持有人同意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金信息披露信息进行备份。

第三十三条 风险揭示

基金管理人应当单独编制《风险揭示书》,基金基金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做出自愿承担风险的陈述和声明。

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特殊风险揭示

1、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私募投资基金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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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2、本基金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本基金采取无托管方式,本基金的财产安全及保管存在一定风险,存在产生纠纷的可能,可能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

(二)一般风险揭示

1、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 ](需填写上相应评级水平)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 ](需填写上相应评级水平)的合格投资者。

2、基金运营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存续期届满并清算完毕为止。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投资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4、募集失败风险

5、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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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

6、税收风险

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7、其他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第三十四条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者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五条 基金合同变更的条件、程序:

需要变更基金合同重要内容的,可由全体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变更。 第三十六条 基金合同解除的情形。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第三十七条 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三)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第三十八条 基金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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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的清算人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组成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 基金财产清算的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三) 清算费用的来源和支付方式。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清算完成后清算小组编制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并告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保存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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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投资者管理人负责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第四十条 违约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者违反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投资行为时,应当尽到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以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投资行为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 其他事项

(一) 本合同自合同各方签字后生效。

(二) 本合同于____ 年___月___日签署于___市____区。

(三) 本合同一式____份,合同签订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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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合同签署方:

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_________________

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_________________

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_________________

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_________________ 执行事务合伙人:

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事务合伙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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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私募股权

什么是私募股权投资?

股份公司可以直接发行股票,和是否上市无关.不过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流动性较好相对风险较低,比较受投资者欢迎,所以融资数量较多;未上市的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融资数量较低.

股权融资按融资的渠道来划分,主要有两大类,公开市场发售和私募发售。所谓公开市场发售就是通过股票市场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企业的股票来募集资金,包括我们常说的企业的上市、上市企业的增发和配股都是利用公开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的具体形式。所谓私募发售,是指企业自行寻找特定的投资人,吸引其通过增资入股企业的融资方式。因为绝大多数股票市场对于申请发行股票的企业都有一定的条件要求,例如我国对公司上市除了要求连续3年赢利之外,还要企业有5000万的资产规模,因此对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较难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门槛,私募成为民营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的主要方式。投资于这种私募股权就叫私募股权投资。

第17篇:私募股权

浅谈我国私募股权融资发展

文献综述

私募股权基金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知识资本、货币资本、人力资本和诚信资本高度集成的产物,它的运作机理随着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和成熟,并在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新经济时代越发地活跃起来,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开始关注并置身于该产业,可以预见今后十年,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将快速成长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公募上市的重要融资工具。

(一)国外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研究与评价

1、关于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历程的研究与评价

George W.Fenn, Nellie Liang,Stephen Prowse[1995][1]较系统地介绍了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历程,将其分为早期、萌牙期、扩展期和成熟期。他们将私募股权基金分为创业型私募股权基金和非创业型私募股权基金,并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参与者及每种类别进行了分析,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整个运作过程进行了描述,并分析了为什么私募股权市场需要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中介的原因,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Josh Lerner [1997][2]对全球私募股权基金自上世纪80年代到1995年的发展状况进行了回顾,分析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和结构、投资者和企业的角色及其退出等问题,并对为何美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较快而欧州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较慢的原因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退出效率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Mike Wright, Ken Robble[1998][3]认为随着“私募股权”术语的应用,大大拓宽了创业投资的研究范围和投资范围,创业投资不仅包含对企业早期的投资,也包括对企业后期投资和收购;并认为创业投资起源于美国,然后扩散到英国,再向欧洲其它家发展。

2、关于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方面的研究与评价

对创业资本的运作方面的研究,早期国外文献主要集中于创业投资以及创业投资家的作用方面,主要利用问卷等形式研究创业投资家的决策程序及评价指标,以及创业投资家是否为创业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等。随着现代合约理论在公司金融中的广泛应用,一些学者开始从公司治理角度研究投资者和创业资本家、创业投资家与创企业家的两层委托代理关系,这方面成果由Sahlman[1990][4]所开创的,Lerner,Gompers,Hellmann及其它学者随后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和理论分析。这部份研究的重点放在对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之间的关系,集中在风险控制方面,重点对代理风险的分险分担、激励约束、契约合同进行了系统研究;创业资本的风险控制与收益实现,主要通过风险分担包括分阶段投资、共同投资等来达成;以及对创业投资家报酬和行为的权利进行规定和限制等制度安排的研究。Cable和 Shane[1997][5]曾提出了一个创业企业与创业投资企业关系的合作博弈模型,但在模型中未考虑到创业企业与创业投资企业之间的分工属性问题。Neher[1998][6]从人力资本的专有性角度解释了分期投资机制,假定创业企业家是创业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创业企业家可以通过威胁创业投资家离开企业以“套牢”投资,而分期投资机制能够减少创业企业家的承诺。结果显示:声誉可以年限和规模衡量,既是对年轻的、较不成熟的创业资本家的是最有效约束,也是对创业资本家最重要的激励。Grinblatt和Hwang [1989][7]提出创业资本首次公开发行的信号模型,实施分析证实了该模型的结论。Black和Glilson [1999] [8]从创业企业内部控制权对创业企业家的激励角度出发,运用博弈论的研究方法,比较了首次公开发行和企业并购对企业资本退出战略选择的影响。Gompers [1996][9]认为投资退出给资本提供者一种评判水准,

使他们既可评估创业投资家的技能,亦可评价创业资本相对于其他投资形式的盈利大小。Hillman[1995][10]认为,创业企业家付出了巨大的私人成本实现创业,创业投资家通过分段投资、保留撤出资金的权利及解散管理层权力等,对创业企业家是潜在的威胁和有效的制约,经过创业过程,创业投资家从创业企业通过IPO等退出资本,最有效的激励不是实现创业企业的管理控制权重返创业企业家手中。从现有的文献看,一些学者对创业资本和私募股权资本退出进行了实证研究,但总体上对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研究尚不充分,此外,对私募股权资本退出最新态势的分析研究还缺乏系统性。

二、国内关于私募权基金方面的研究与评价

目前国内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研究多集中于实际操作、运作原理和案例的讲解,或是在对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过程的描述,或就私募股权基金的某个问题进行探讨,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学术界和理论界对私募股权基金中的创业基金或风险基金和创业板市场研究得相对较多较深,这与我国曾经一度拟推出创业板市场紧密相关,但对如何发展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方面的理论和政策研究则是少之又少。国内较新的以私募股权基金主题进行研究的著作主要有两本,一是李斌、冯兵等[2007][11]出版的《私募股权基金:中国机会》,该书主要是以在天津开融洽会为契机,以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基本知识和操作机理及成功案例为内容,组织编写的实务性书藉,300多页的书有2/3的内容是案例和企业上市、融资、并购法律法规,理论研究深度不足,政策指导性也不强;二是由厦门大学王亚南经济研究院、新加坡管理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中心和高能资本有限公司合著的[2007][12]《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研究报告》,该书侧重于理论方面的研究,但是是由多篇独立文章汇编而成,每篇文章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的重复,缺少系统性研究,而且也没有对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为什么可以发展,如何发展做出回答。

国内研究并发布私募股权基金动态的较权威的机构为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清科研究中心[2006][13]。但从其发布的报告内容来看,着重报告的是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行特点和最新政策法规,是统计数据和动态分析的报告,是研究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信息和情报,理论性研究明显不足。其它以私募股权基金为题材进行研究的主要文献有,吴晓灵

[2006][14]对私募股权基金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作用,中国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紧迫性和中国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政策环境等进行了研究。顾戟[2003][15]对夹层融资方式进行了系统的介绍和剖析,对公司型基金、承诺型基金、信托型基金和合伙制基金的四种模式进行了探讨。盛立军[2004][6]对政府如何参与私募股权市场,并促进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进行了研究;对私募股权投资存在的委托代理风险和投资价值评估风险进行了分析,并对控制上述风险的一般做法进行了介绍与分析。刘鹤扬[2006][16]对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认为我国私人股权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私人股权市场主体缺位严重,尚未建立有效的运作机制,投资管理的理念,工具和手段落后,以及退出渠道不畅。提出加强政策引导,促进社会资本进入、建立有限合伙制度、强化金融创新和积极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等政策建议。王静亨,叶岚[2010][17]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进行研究,认为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却面临着融资难的困境。究其原因既有现有政策的缺陷和金融体制的问题,也和中小企业自身有关。因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既要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和金融体系,完善担保体系,同时中小企业自身也要不断完善和规范,以适应融资需要。在创业资本市场制度环境方面,张东生、刘健钧[2002][18]中探讨了由于缺乏有关创业资本基金的特别法律与法规,导致一般公司法设立的创业资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普遍面临缺乏充分的法律保护等问题。周丹,王恩裕[2006][19]对创业资本的形成、运作和退出结合中国实际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中国应成立创业资本引导基金的建议;另外,俞以平和张东生等人对代理风险的控制和激励也进行了研究。

(三)评价

总的来看,国内私募股权基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外创业投资理论与模式的介绍,对国外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进行描述,对“风险投资”与“创业投资”概念及“私募股权基金”概念进行讨论;对私募股权投资在创新经济和产业重组中的作用进行阐述;对创业投资与资本市场特别是创业板、产权交易市场的关系进行研究,并呼吁建设我国的创业板市场;对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必要性进行研究并呼吁要建设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这些研究,部份专家学者从理论的深度对我国创业资本运行和私募股权资本的运行实践进行了研究,具有实际指导价值。但是,现有的研究还不足以回答政府和业界所关心的问题,包括如何给出私募股权基金确切的定义;如何正确定位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作用和功能;应如何站在新国家利益观角度对海外私募股权基金进行限制与发展;应采取何种模式推动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如何对中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进行金融监管;何种组织形式最适合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如何在制度、法律、政策方面营造有利于私募股权基金快速发展的局面等问题。这些问题正是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和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George W.Fenn, Nellie Liang,Stephen Prowse The Economics of the Private Equity Market.Federal Reserve Bulletin, Jan.1995.

[2] Lerner J, Venture capitalists and oversight of private firms.Journal of Finance 50:301-318, 1997.

[3] Mike Wright, Ken Robble, The Economics of the Private Equity Markets, Economic Review Federal.Reserve Bank of Dallas, 21-34, 1998.

[4] Sahlman W.A., The structure and governance of venture capital organizations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7: 473-521, 1990.

[5] Cable,Shane, Venture capital: reflections and projections, Entrepreneurship, Chicago: Upstart, 29-46, 1997.

[6] Neher,J.A.and Bygrave, W.D, Venture capital: reflections and projections .Entrepreneurship, Chicago: Upstart, 29-46, 1997.

[7] Grinblatt, Hwang.Reputation in Private Equity Market.London Busine School Journal,1988, 01.

[8] Black B.S., Gilson R.J., Does venture capital need an active stock market? .Journalof Applied Corporate Finance, Winter: 36-48, 1999.

[9] Gompers, P A., Josh Lerner, What drives venture capital fundraising? Brookings Papers on Economic Activity-Microeconomics, 149-192, 1996.

[10]Hillman., On advice of counsel:firms and venture capitalist funds as information intermediaries in the structuration of Silicon Valley.Dep.Of Sociology Stanford University, 1995.

[11]李斌,冯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国机会.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

[12]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科技投资研究所.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报告2008.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

[13]清科研究中心.2007年中国私募股权年度研究报告.北京:清科集团,2008.

[14]吴晓灵.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升企业价值.中国科技投资,2006.(7):6-7.

[15]顾戟.发展中国私募基金业的若干问题探讨.上海经济研究.2003.(11):62-65.

[16]盛立军.私募股权基金:政府的参与空间.数字财富.2004.(12):34-35.

[17]王静亨,叶岚.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中国商界.2010(11).

[18]张东生,刘健钧.创业投资基金组织结构与立法模式探讨.金融研究,2002(6).

[19]周丹,王恩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的经济学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6):67-69.

第18篇: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

从2004年国内第一只阳光私募基金开始,9年来,阳光私募行业走过A股牛熊,大浪淘沙,而今已然与公募基金、券商资管等并驾齐驱,过百亿元规模的私募巨头也已出现,重阳投资、泽熙投资、证大投资、凯石益正、朱雀投资、星石投资、淡水泉、金中和、乐瑞资产、艾亿新融、佑瑞持等私募居前,均在30亿元以上。

重阳投资目前的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00亿元,其中阳光私募产品的规模超60亿元,成为国内首家资产管理规模破百亿元的阳光私募,是实实在在的“私募一哥”。泽熙投资2009年成立,目前资产管理规模已达70亿元,仅次于重阳。

证大投资和凯石益正则是从PE起步,投资范围涉及广泛。证大投资目前的资产管理规模60亿元,其中投向股票市场的阳光私募产品有35亿元。专注于股票市场的星石投资、淡水泉、金中和,目前资产管理规模也都达到30亿元。后起之秀的债券型阳光私募,2010年刚刚起步,目前有3家公司的资产规模跻身前列,其中乐瑞资产管理规模已达50亿元,产品主要投向均为债券。

九年来证券私募基金,得到了快速发展,房地产基金也有了开头,一种崭新的基金,五色土房地产抵押贷款基金,正在酝酿中,争取能够填补行业的空白,五色土基金的收益率预计将控制在年10%以上,基金专一用途是,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

第19篇: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 私募理财通常是通过私募基金的投资来实现的。私募基金(PE)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私募基金已成为21世纪重塑全球资本市场的重要新兴力量,它作为一种寻求高投资回报的风险投资工具,以市场的眼光去发现技术的市场价值,去筛选创新种子和技术半成品,从而提高了市场的效率,其利益机制客观上社会上的创新活动的兴起和创新技术的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稳步推进,有政府主导型的各类产业基金、引导基金业在各地纷纷设立,发展私募基金已经成为各地政府加速推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

第20篇:私募基金

1.1.私募基金释义

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根据其内涵一般可以分为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也可称为风险投资基金)三种。

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首先,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其次,在募集对象上,私募基金的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圈子虽小门槛却不低。第三,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监管也相应比较宽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运作也更为灵活,相应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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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募集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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