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局票据岗位职责

2020-05-23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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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局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根据《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监管工作的通知》(云财非税[200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路管养行业的特点和云南省公路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公路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云南省财政厅监(印)制、发放、管理,云南省公路局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云南省公路局是全局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云南省公路局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负责财政票据的领用、发放、核销、监督

1 检查和指导管理;负责对票据领购单位票据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按时向省财政汇缴票据收入。

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和领票单位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对领票单位票据管理员的业务培训;负责领用、发放、核销、监督检查和指导管理;及时上报使用财政票据中发生的填写错误或错号等信息,并在省公路局指导下进行处理;核对领票单位财政票据开据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相符;按时向省公路局汇缴财政票据收入。

第五条 云南省公路局根据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要求,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对微机票据、定额票据和往来结算票据等财政票据进行计算机管理,提高财政票据日常使用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云南省公路局使用的票据种类分为政府非税收入类票据和结算类票据。

(一)政府非税收入类票据

1.罚没收入专用收据。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云南省公路局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3年第26号公告、

2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交办[2013]734号)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省管公路超限运输管理职责的通知》(云交人[2013]714号)文件规定,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国道和省道(高速公路除外)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行使行政处罚职责时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2.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部门和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往来结算业务时开具的凭证。往来结算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七条 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分为非定额收据和定额收据两种形式。

(一)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收据。

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设臵四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执法主体存查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票据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处罚依据、罚没收入科目名称、罚款金额、被罚款人或单位、罚

3 款金额、执法单位、执法人、收缴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臵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二)云南省当场处罚定额收据属于定额收据,一般设臵两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票据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违章人、单位、违章行为、罚款定额、执法人、执法单位、开票日期、联次等。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领购与发放

第八条 局属各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由云南省公路局集中到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领购和发放,各单位不准自行到其他部门领取使用。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制度向云南省公路局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经云南省公路局审核后予以发放。

第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启用财政票据前,应检查有无缺页、号码错误、破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封存

4 并交回云南省公路局,由局联系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处理。

第十条 财政票据坚持“计划申报、专人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原则。

财政票据计划申报原则。由使用单位按照财政要求时间、票种、规格、数量等统一申报,计划发放。

财政票据专人领用原则。原则上由各单位票据专管员向省公路局票据专管员领用,如果由本单位其他人员代领,应由领票单位开具身份证明及事由,并加盖公章,杜绝他人冒领。领票人对票据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局属各单位应当设臵专职的财政票据专管员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臵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云南省公路局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财政票据分次限量原则。总段发放到管理段的票据用量不超过三个月,管理段发放到治超站点的票据用量不超过一个月。

财政票据核旧领新原则。用票点向管理段再次申请领用财政票据时,应提交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金额等。管理段对其使用过的票据存根进行审核,主要审验以下内容:

5 一是审核收费单位收费项目的合法性。是否按国家和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执收执罚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行为。

二是审核票据管理的严格性。是否有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遗失财政票据的行为。

三是审核票据使用的规范性。票据使用记录是否齐全,是否有串用各种票据行为;填开的票据内容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有无涂改、挖补、刮擦、撕毁现象。

四是审核资金收缴合法性。票面金额与所收资金是否相符,是否按规定将收取的非税收入缴入规定账户,有没有坐收坐支或挪用非税资金行为。

对审核不合格的,暂停供给财政票据,待查明原因、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予以发放财政票据。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一条 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填写。使用票据单位应当按时间、号码顺序填开财政票据,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和经办人印章。因填写错误、错号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打印“作废”字样,

6 完整保存各联次,并及时书面上报说明发生错误的原因,在局指导下正确处理,不得擅自销毁和处理。

同一本财政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 具体使用管理办法为:

(一)计算机非定额罚没票据: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源头上缴,确保罚没收入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上缴国库)。

(二)定额罚没票据:开票点每月20日24点以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使用的罚没收入票据手工录入计算机, 每月21日要求各管理段对票据管理系统中已录入的电子化票据和手工票据进行集中汇缴(集中汇缴可同时生成电子票据和手工票据金额),集中汇缴的起止日期为上月21日到本月20日,并按集中汇缴生成的金额及时将款上缴总段,总段在核对各管理段的票据使用情况与汇缴金额相符后做集中汇缴,并按汇缴金额上缴公路局。

(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严格按照财政规定使用范围开具,不得擅自增加开具项目。确因需要,书面上报,逐级审批。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

7 替代税务发票,也不得用税务发票替代财政票据。

第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应使用财政票据系统软件,科学管理财政票据。从票据入库、发放到核销等环节全面实现计算机系统信息化管理,改变传统手工操作管理的落后状况,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降低差错率,确保及时、准确、全面掌握财政票据管理各方面的信息。

第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应建立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根据财政票据的特殊性和安全性建立财政票据专用仓库和仓库管理制度,加强票据仓库的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和质量方面的工作,并指定仓库保管责任人,做到安全制度到位,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四条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原则上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为五年,保存五年确有困难的,经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同意,可以适当缩短保存年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五条 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省公路局,由省公路局上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十六条 财政票据丢失的处理。局属各单位发现丢失财政票据应及时查明原因,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省公路

8 局,由省公路局及时上报财政票据监管部门,并通过县级以上媒体发表公告,声明作废。公告声明丢失票据作废,应包括以下内容:已丢失票据的全称;丢失票据的字轨、号码;丢失票据的金额位数;丢失票据的数量(份或本数);丢失票据的简明原因及丢失的地点和时间等。

第五章 财政票据核销的范围和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财政票据核销的范围包括财政部门发放的所有财政票据。按照财政票据种类划分,包括:非税收入类票据和结算类票据;按照收费情况划分,主要包括:已使用收费票据、未使用收费票据、作废票据、丢失票据、损毁票据以及保管到期的票据等。

第十八条 财政票据核销的基本要求。财政票据的销毁是对财政票据从实物形态上予以消灭。包括对保存期满已核销票据存根联的销毁、旧版作废票据的销毁和其他符合销毁条件票据的销毁。

(一)填报《财政票据销毁审批表》。票据使用单位对符合销毁的票据按顺序号填列《财政票据销毁审批表》,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云南省公路局备案。云南省公路局将局属各单位《财政票据销毁审批表》汇总后报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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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审核无误后确定销毁方式、指定销毁地点,并派员现场监督销毁。

第六章 财政票据的检查方式

第二十条 财政票据发放管理部门对其本身的自查。财政票据发放管理部门要对在财政票据的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等各个环节,按照程序要求,随机进行日常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应对上年度的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做好财政票据分类和序号整理工作,将每年年度自查情况写出书面材料,由云南省公路局审核、汇总后上报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

自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按国家和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执收项目和标准,有无扩大执收范围、提高执收标准现象。

(二)用票单位有无建立票据管理制度、票据登记簿,是否配备专人管理。

(三)用票单位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主要包括: 1、购领票据的实物库存数、作废数与票据登记簿记录

10 是否相符。

2、购领票据的使用记录是否齐全,开具的票据票面金额与收缴资金是否一致。

3、是否按有关规定保存财政票据及存根,有无擅自销毁票据存根行为。

4、填开票据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规范,签章是否齐全,有无涂改、挖补、刮擦、抽单、撕毁等现象。

(四)各项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上缴国库)情况。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罚则

第二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发放、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十四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票据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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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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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满足医院收费的需要,及时到有关部门购买专用收据,同时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二、严格按医院票据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借领。认真登记所借数量起止号码,在借出前要认真检查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错号的现象,如发现上述现象,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

三、认真做好年度收费许可证和所用收据的验证、核销工作;

四、明确收款收据、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不能混用、错用;

五、负责收据核销工作。票据使用完后,应及时将发票存根收回,按领用人的票据种类进行核销,并做好登记。核俏后的票据按财务规定统一存放管理,到期后集中申报处置。

六、认真检查收据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与领导汇报,确保收据使用上的安全;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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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专员岗 )岗位职责

★岗位设置目的:在上级管理者的领导和监督下,完成对供应商发票的接收、扫描、录入系统、认证、保管等一系列工作,构建和完善供应商发票管理体系。

★主要工作职责(以下仅是该岗位的主要职责,并不包含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1.发票收取:对供应商发票进行收取,核对票面信息,统计发票数量;并接受供应商电话咨询,掌握票据基础信息,了解相关的客户需求

2.发票扫描:对供应商发票进行扫描录入,将发票数据传送到发票管理平台;将发票整理成册;经AP同事认证发票后反馈,修改认证不通过的发票数据,确保扫描信息无误;及时发现并总结出工作流程或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预判出潜在的财务风险

3.发票保管:装订整理成册的发票原件,装箱后妥善保管;严格遵守发票借阅流程,控制发票进出的准确性;进一步维护发票归档、保管体系,更新财务需求

4.数据处理:将当日税票信息导入系统,随时维护税票信息,完成系统内删除发票、修改发票等一系列动作,为结算员核销发票提供保证;及时更新税票报表,核对税票数量及金额信息,确保封账工作正确无误,同时挖掘出数据的可利用价值,最大化的发挥数据作用

5.发票开具:按照发票开具规定,给供应商开具相应的营业税发票和国税机打发票,及时催促回款,控制发票作废、冲红等动作,降低财务风险,控制成本,维护公司利益,减少“先票后款”损失

6.办理银行承兑:按照办理银行承兑相关规定,仔细审核银承采购合同中注意事项,及时交于资金管理部办理银承汇票,保障供应商收到款后及时发货,确保商城货物供销流畅。★主要工作沟通:

1.公司内部:税务部门—销项负数发票交接、扫描件查询、发票借阅等 资金管理部门—咨询预借发票回款处理、银承工作协助等

2.公司外部:供应商—接收发票、接受电话咨询、处理申请退票等

税务局—咨询、报税、购买发票等 ★专业知识与能力

1.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有关会计、结算等法规,熟悉、掌握会计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2.操作能力—了解银行票据业务流程,能够独立鉴别票据真伪能力,拥有票据业务操作经历 3.沟通表达能力—采取恰当的沟通方式以克服可能的沟通障碍,准确而清晰地表达信息,并能充分理解对方的信息反馈,使沟通结果满足沟通目的

4.数据处理能力—掌握一定的数据采集、搜索、加工等相关的数据处理方法,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和推导,发掘出数据潜在的利用价值

5.预判能力—在日常繁琐的票据处理工作中,能保持对财务风险的敏感度,正确预估出工作流程或者系统中的风险大小,以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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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费发票及其他各种票据的购买、领用、缴销及检查工作。2.负责会计凭证的装订工作。3.负责会计档案的立卷、整理和归档工作。4.负责保管各种会计证件。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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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票据稽核岗位职责

第一条 对门诊和住院收费票据进行严格管理和编号,做好票据的领发、登记、收回销号工作,不得有漏号缺号现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二条 每日将住院病人预收款收据与计算机内的数据进行核对,有无错误和串户现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

第三条 随时注意票据的使用,结存情况,及时联系购买,保证业务使用。 第四条 完成好科室领导分配的各项临时性任务。 门诊收入、住院收入稽核会计职责

第一条 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财经手续,认真审核门诊收费处和住院收费处的各种记账单据,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和处理。

第二条 及时、认真审核门诊、住院收入日报表,审核是否金额相等,有无差错,报表是否完整,从而保证医院的业务收入及时、准确地得到反映。

第三条 对住院收费标准进行监督,检查有无多记、漏记和少记等情况。 第四条 负责审核出院病人的退费暂存的票据,清理病人暂存的各种医药费发票,每月交往来账核算岗位和医疗保险岗位对账保管。

第五条 定期每月向经管人员报送各科病人的欠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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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总结

2010年,在县房管局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县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围绕年初县局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住房公积金工作,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归集扩面工作力度,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检查,主动关爱弱势群体,服务住房保障,各项业务指标全面超额完成,全县住房公积金制度呈现出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

一、全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情况

2010年全县公积金业务收入达550万元,较上年增长2.6%,全县公积金业务支出540.4万元,较上年增长2.1%,收支相抵,全年公积金增值收益为6万元,较上年下降37.5%。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情况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稳步扩大,归集额较快增长。

1、全面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坚持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稳定资金来源。今年以来,中心把归集工作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持续加大《条例》宣传力度,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入人心。坚持归集目标责任考核制、分片包干制、通过清欠补漏等一系列切合我县实际的方法和措施,巩固现有归集基础,同时充分利用工资自然增长、规范缴存比例的有利因素,促进住房公积金归集额较快增长。截止12月底,已有172个单位,8097人与中心建立公积金缴存关系。全年归集总额330万元,突破历史最高水平。

2、归集扩面工作取得新进展。通过宣传启动、行政推动、政策带动、氛围促动、服务互动,有力地推动了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全年新增归集单位9家,职工241多人。同时,全县有17家单位补交以前年度欠交的的住房公论文联盟WWW.LWLM.COM整理积金27.9万元。

3、加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力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针对有些单位不缴、停交断交的情况,中心安排专人多次上门进行宣传,通过努力,使运管所、电灌局、科技局等50家停缴单位续缴了公积金,金额达110.2万元。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较快。

1、坚持科学发展的观念,加大个贷发放力度。本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要求,始终坚持把发展个人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巩固住房公积金制度生存发展的基石来抓。根据住房市场发展和职工贷款需求的变化,积极稳妥的调整个贷政策,彰显政策优势,努力扩大市场份额,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个贷规模。元至12月向122户职工发放住房贷款3700万元,帮助中低收入职工解决购房面积达109800平方米,同比增长15%;

2、规范办贷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方便办贷职工,根据工作实际,中心制定了《贷款受理环节表》,对个贷业务受理全程、受理事项、受理时限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限时给予办结。并根据我县住宅新购价格及办贷职工的实际需要,将最高贷款额度由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

3、完善贷款制度,积极防范贷款风险。认真落实贷前审核责任制,健全贷中抵押管理责任制,贷后强化催讨责任制,抓好贷款风险的分析、控制以及逾期贷款及时收工作,将贷款逾期率控制在规定范围以内,较好地保证了个贷质量。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更加规范。

1、加强规章制度的建设。2010年是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的“规范管理年”,是我县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由单一追求住房公积金量的积累向规范化管理过渡的重要一年。今年以来,中心进一步加大了规范管理的工作力度,其中重要一点是通过健全完善规章制度来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继完善和出台了《住房公积金归集办法》、《绩效考核办法》、《财务工作规则》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促进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实现队伍专业化、工作标准化、管理制度化的目标。

2、按照《条例》要求实行规范化运作。深入分析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健全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与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同时强化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强与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交流,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按照有关规定,提高公积金管理信息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3、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健全风险控制机制。以加强内部控制为重点,完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优化业务流程,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实行重点监控,进一步提高抗风险能力和规范化管理程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积极探索操作与管理分离、管理与监督分离的业务办理新模式,形成了较完善的内部监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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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一、领导重视,各部门协调配合

1、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主任李炜同志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把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做扎实,切实推进住房公积金专项检查工作。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六部门下发了《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检查的通知》(绵住房公积金发[]50号)(以下简称《通知》),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实施意见。

2、全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上,李炜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并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一是扩大覆盖面,做大规模,让更多职工群众受益;二是加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运作;三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审计;四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为灾后重建服务,进一步做好重灾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核销申报工作。这对全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精心组织,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1、建立领导机构。在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指导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绵阳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六个部门》)组成了以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心主任黄远东同志任组长,副主任李官富同志、纪检组长兼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梁金安同志任副组长的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对检查目的、内容、方法、要求、步骤及时间安排做出具体规定,同时按各部门职能就开展好专项检查工作也进行了严密分工。

2、精心安排。为确保住房公积金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落到实处,我市召开专题会议,按《通知》要求各区市县管理处、分中心按照省、市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做好自查自纠和情况上报工作,并于10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告送达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认真实施。从11月1日至11月14日,分别由组长、副组长率《六个部门》检查组成员对所辖9个县(市、区)及市本级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组采取听取自查自纠情况汇报,查对银行流水账及资金余额情况,查阅归集资料、公积金提取及贷款受理资料,核对银行帐户,查账账、账证、账实是否相符,查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三、扎实开展自查自纠

历史遗留欠匹配住房公积金资金共计8347.28万元。其中:江油市645.52万元,三台县6400万元,盐亭县1184.76万元。

1、江油市自1996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市教体局直属学校和乡镇学校都先后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由于多种原因,导致了一些学校先后停缴了教职员工住房公积金。2月7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解决乡镇教师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匹配问题。江油市教体局和分中心抽调人员,就全市乡镇中小学校教师1996年至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作了彻底清理核实。清理出的12月底以前的财政未匹配金额共计802.28万元(含在职、江油市境内教育系统内部调动、调出本市、调出教育系统、自动离职、除名、拒聘),由江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清理核实后的金额(不计利息)给予职工挂帐,江油市财政逐年归还匹配到位,但需全部资金到位后方能计入个人帐户,在此期间不影响职工离退休、调动等原因的正常支取,自1月1日起发生的离退休、调离本市等正常支取(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由江油分中心垫付,财政每半年与江油分中心对帐并归还所垫付资金。截止12月底,江油市财政已经累计支付乡镇教师离退休等原因应匹配住房公积金156.75万元,还欠匹配资金645.52万元。

2、三台县自1999年至12月共欠匹配资金6400万元。但为切实解决退休、调离本县、死亡职工的正常提取使用,补交匹配资金162.6万元,补缴匹配资金261万元,1-6月补交匹配资金123万元。三年来,财政补缴匹配资金共546.6万元,欠匹配情况呈下降趋势,尽可能的维护了职工利益,确保了社会稳定。

3、盐亭县属于农业县,财政十分困难,县财政匹配历史遗留问题基本上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自1997年1月至12月,财政共欠匹配资金1184.76万元(按5%匹配计算),至今未到位。

1、江油市自1996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市教体局直属学校和乡镇学校都先后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由于多种原因,导致了一些学校先后停缴了教职员工住房公积金。2月7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解决乡镇教师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匹配问题。江油市教体局和分中心抽调人员,就全市乡镇中小学校教师1996年至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作了彻底清理核实。清理出的12月底以前的财政未匹配金额共计802.28万元(含在职、江油市境内教育系统内部调动、调出本市、调出教育系统、自动离职、除名、拒聘),由江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清理核实后的金额(不计利息)给予职工挂帐,江油市财政逐年归还匹配到位,但需全部资金到位后方能计入个人帐户,在此期间不影响职工离退休、调动等原因的正常支取,自1月1日起发生的离退休、调离本市等正常支取(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由江油分中心垫付,财政每半年与江油分中心对帐并归还所垫付资金。截止12月底,江油市财政已经累计支付乡镇教师离退休等原因应匹配住房公积金156.75万元,还欠匹配资金645.52万元。

2、三台县自1999年至12月共欠匹配资金6400万元。但为切实解决退休、调离本县、死亡职工的正常提取使用,补交匹配资金162.6万元,补缴匹配资金261万元,1-6月补交匹配资金123万元。三年来,财政补缴匹配资金共546.6万元,欠匹配情况呈下降趋势,尽可能的维护了职工利益,确保了社会稳定。

3、盐亭县属于农业县,财政十分困难,县财政匹配历史遗留问题基本上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自1997年1月至12月,财政共欠匹配资金1184.76万元(按5%匹配计算),至今未到位。

四、专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历史遗留欠匹配

资金7584.76万元一时难以到位。特别是盐亭县1184.76万元,三台县6400万元,由市政府督办至今尚未落实到位。

2、缴存比例参差不齐,乡镇卫生院归集政策未落实到位。游仙区、安县、盐亭县、归集基数只算基本工资,每月人均归集额仅

一、二百元左右。另外游仙、安县、盐亭和梓潼县部份乡镇卫生院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制约了 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

3、今年以来,市本级发现多起通过“中介”组织制作外地假购房合同、假房产证、假结婚证、假发票(收据)等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其中1人已追回,其余人员正在追缴中。

五、专项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1、按照边查边整的原则,我们对自查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如有的区、县个别月会计对账未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没有记载《个人贷款明细账》,无房管部门为借款人出据的“商品房登记信息”证明,“四方”对账制度,“自收自支”等情况都进行了现场限期整改。

2、对历史遗留财政欠匹配资金问题,积极向市委市政府汇报,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逐步匹配到位。对缴交额太低,管理中心建议从明年起,各单位在调整基数时,视其财力情况把部分或全部津贴纳入缴交基数,提高缴交额。

3、针对我市个别区、县乡镇卫生院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将督促有关区、县通过其主管部门卫生局和管理处主动上门催建,力争在明年12月底前,将卫生系统全部纳入公积金缴交。

4、对骗取情况目前我们主要采取让受理人员在收件时,加强对申请材料原件的仔细审查,实行科室、岗位相互交叉审核监督机制,防止虚假资料蒙混过关。鉴于防不胜防现状,建议省、乃至全国利用互联网平台将个人征信、房屋信息、户籍、婚姻、税收等情况能并网适时查询,从根本上杜绝骗提、骗贷等情况的发生。

四、专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历史遗留欠匹配

资金7584.76万元一时难以到位。特别是盐亭县1184.76万元,三台县6400万元,由市政府督办至今尚未落实到位。

2、缴存比例参差不齐,乡镇卫生院归集政策未落实到位。游仙区、安县、盐亭县、归集基数只算基本工资,每月人均归集额仅

一、二百元左右。另外游仙、安县、盐亭和梓潼县部份乡镇卫生院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制约了

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

3、今年以来,市本级发现多起通过“中介”组织制作外地假购房合同、假房产证、假结婚证、假发票(收据)等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其中1人已追回,其余人员正在追缴中。

五、专项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1、按照边查边整的原则,我们对自查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如有的区、县个别月会计对账未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没有记载《个人贷款明细账》,无房管部门为借款人出据的“商品房登记信息”证明,“四方”对账制度,“自收自支”等情况都进行了现场限期整改。

2、对历史遗留财政欠匹配资金问题,积极向市委市政府汇报,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逐步匹配到位。对缴交额太低,管理中心建议从明年起,各单位在调整基数时,视其财力情况把部分或全部津贴纳入缴交基数,提高缴交额。

3、针对我市个别区、县乡镇卫生院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将督促有关区、县通过其主管部门卫生局和管理处主动上门催建,力争在明年12月底前,将卫生系统全部纳入公积金缴交。

4、对骗取情况目前我们主要采取让受理人员在收件时,加强对申请材料原件的仔细审查,实行科室、岗位相互交叉审核监督机制,防止虚假资料蒙混过关。鉴于防不胜防现状,建议省、乃至全国利用互联网平台将个人征信、房屋信息、户籍、婚姻、税收等情况能并网适时查询,从根本上杜绝骗提、骗贷等情况的发生。

五、2012年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打算

1、进一步深入开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用以会代训方式,提高职工业务素质,把住房公积金窗口办成文明服务的典范。

2、根据《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做好“控高保低”工作。

3、依据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严格执行一套房、二套房办理程序、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贷款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4、做好住房公积金支取监督工作,按有关规定,加大检查力度,确保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支取。

5、进一步做好部分县(区)财政资金匹配住房公积金工作,监督按承诺匹配到位。

推荐第8篇:票据

应收票据底稿注意事项

1.在“应收票据盘点表”上详细记录票据的票据种类、出票/背书单位、承兑单位、票据 号、票面金额、出票日、到期日

2.对未盘点到的资产负债表日应有票据执行替代程序,如函证 3.对已经背书、质押或贴现的票据,查看其形成的审批文件和合同

提示:

1、审计人员在盘点应收票据时重点关注资产负债表日明细账中有的应收票据,对于保 险柜中其他票据关注其出票日或最后一次背书转让日是否为资产负债表日之前。

2、审计人员应对库存应收票据进行监督盘点,清查工作应结合清点库存现金、有价证 券同时进行,以防止利用现金代替被盗用的票据,或利用票据替代被挪用的现金,掩饰现金 短缺。应收票据监盘也应该实行突击检查。

3、审计人员监盘时,盘点的应收票据一定要是原件,如不是,要询问原因,做记录, 并做相应处理。同时需详细核对票据的各项内容是否与备查簿记录完全一致。

4、被函证单位为应收票据的承兑人、出票人或前手,在执行函证替代时应严格控制函 证过程,由审计人员发送和收回函证。

1、审计人员浏览应收票据明细账,选取大额票据和关联方往来票据,向被审计单位索 取与应收票据相应的销售合同或协议、销售发票和出库单等原始交易资料,检查是否与票据 或备查簿一致。

提示:

审计人员要重点关注关联方票据往来是否有违法情况。

5.审计人员编制带息票据的利息测算表,测算利息并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6.对贴现的应收票据,复核其贴现息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编制已 贴现和已转让但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清单,并检查是否存在贴现保证金。

提示:

1、复核贴现息后,用符号“@”标记在贴现息右边,并在的下方说明:“@”表示“取得银 行贴现单,贴现息金额与贴现单核对一致”。

2、重点关注商业承兑汇票的连带责任情况。应收票据关联方的检查:

1、审计人员在明细表上标识出应收持股5%以上(含5%)股东的款项。

将明细表中的关联方单位与外勤主管下发的关联方清单进行核对,检查是否有将关联方 单位归入非关联方单位的现象。

2、对于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关联方应收票据,与本项目组内其他审计人员核对,与特殊 项目底稿“关联方往来核对表”交叉索引,并注明合并报表应予抵消的金额。核对不一致的需 说明对差异的处理结果及理由。

3、对有密切关系的客户的交易事项作专门核查。了解交易事项目的、价格和条件,作比较 分析。检查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货运单证等相关文件资料;检查收款凭证等货款结算单据。 除前述各项提示外,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应收票据监盘的控制;

2、附有追索权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会计处理问题和背书转让可能产生的或有事项。

3、对应收票据财务账与备查簿中记录的发生额合计数及余额应注意核对,如发生差异, 应考虑详细查验。

4、如果检查发现票据出票人并非公司的债务人时,应重点检查该票据的背书是否连续 无误。

5、如在对应收票据发生额的抽查中发现应收票据明细账发生额与票据备查簿发生额 记录差异较多,应考虑全年详查应收票据的发生额。

6、在现实中可能会存在客户在收到票据后未入账,直接偿还债务的情况,如:收到甲

公司票据不入账,后以该票据背书转让乙公司支付应付账款时,会计处理为:借:应付账款 -乙公司,贷:应收账款-甲公司。以上情况需提请对上述往来科目的相关审计人员予以关 注,如存在发生额较大情况的,应考虑是否影响了票据记录及或有负债披露的完整性,考虑 是否应追加审计程序并提请公司出具相应的声明及进行有效的整改措施,并考虑适当披露。

盘点表审计说明:

1、应收票据盘点核对内容

(1)核对出票人是否一致、核对背书人与记录或核销的应收账款客户名称是否一致; (2)核对票据金额是否一致; (3)核对票据号是否一致; (4)核对票据种类是否一致; (5)核对票据出票日期是否一致; (6)核对到期日是否一致;

2、对在2008年12月31日的应收票据进行100%的盘点。

3、审计人员在核对应收票据时发现2008年11月3日收到大话西游公司的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已质押,检查了质押合同ZC004-2(未附)、审批文件等,未发现异常。

4、安平基金制品公司票据已于2009年1月7日兑付,已查看收款情况(凭证:2009-1-12银120),未发现重大异常。

5、查看了保险柜中的其他应收票据,出票日或最后一次背书转让日均为2009年。审计结论:

经审计,未发现重大异常。

应收票据询证函?

推荐第9篇:票据

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1)无条件支付命令(2)基本当事人(3)支付时间(4)一定金额

本票: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支票:是银行存款客户向自己开立有支票存款账户的银行签发,授权该银行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给一个特定人或者指定人或来人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

国际结算方式主要有汇款、托收、信用证三种方式,汇款结算方式属于顺汇,托收和信用证属于逆汇。

托收是指出口商(委托人)根据买卖合同发运货物之后,把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委托出口方银行(托收行)通过其在海外的联行或代理行(代收行),向进口商(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票款后,才将包括提单在内的商业单据交给进口商的一种交单方式。(DP先付款后交单)

承兑交单试着代收行平付款人对远期汇票承兑而交出单据。代收行在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后,把商业单据交给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由付款人付款的一种交单方式。(DA先承兑,后交单之后再付款)

汇款包括电汇、信汇和票汇。

推荐第10篇:票据

票 据 部 分

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结算最早产生于( )。

①国际投资 ②国际信贷 ③国际贸易 ④国际租赁 2.世界上最早采用互通有无的方式是( )。

①以物易物 ②补偿贸易 ③现金交易 ④非现金交易 3.开立票据并将票据交给他人的人即为( )。

①出票人 ②背书人 ③被背书人 ④收款人 4.汇票的主债务人是( )。

①出票人 ②付款人 ③参加承兑人 ④承兑人 5.下列属于主票据行为的是( )。

①背书 ②承兑 ③保证 ④出票

6.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字,明确表示同意按票据上的指令付款的行为称为( )。

①保证 ②承兑 ③背书 ④出票 7.本票的主债务人是( )。

①承兑人 ②持票人 ③出票人 ④背书人 8.通常,支票无( )行为。

①出票 ②保证 ③背书 ④付款 9.以下不属于本票必要项目的是(

)。

①确定的金额

②付款人名称 ③出票日期

④出票人签章 10.以下不属于汇票必要项目的是(

)。

①确定的金额

②付款人名称 ③出票日期

④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11.以下不属于本票必要项目的是(

)。

①确定的金额

②收款人名称 ③出票日期 ④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12.某公司签发一张汇票,注明“At 90 days after sight”, 则这是一张( )。

①即期汇票 ②远期汇票

③跟单汇票 ④光票

13.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只有签字,不写被背书人,此种背书属于( )。

①限定性背书

②特别背书

③记名背书

④空白背书

14.远期汇票经承兑后,汇票的主债务人是( )。

①出票人 ②持票人

③承兑人 ④保证人

15.假设一张汇票的出票日为2001年12月31日,付款日为出票后2个月,则其到期日为( )。

① 2002年2月28日 ②2002年2月29日 ③ 2002年3月1日 ④2002年3月4日

16.ACCEPTED 1 June, 1999.Payable on delivery of Bill of Lading For ABC Bank Ltd.,London Signature。此种承兑属于( )。

① 普通承兑 ②有条件承兑 ③部分承兑 ④托收承兑

17.按照英国《票据法》的规定,( )持票人的权力优于前手,且不受前手缺陷的影响。

①合法 ②正当 ③对价 ④单纯

18.如果出票人想免除被追索的连带责任,其可以在票据上加注( )。

①付一不付二 ②见索即偿 ③不得追索 ④单到付款 19.现代国际结算的中心是( )。

①票据

②买卖双方

③买方

④银行

20.某公司签发一张汇票,上面注明“AT 90 DAYS AFTER SIGHT”,则这是一张( )。

①即期汇票 ②远期汇票 ③跟单汇票 ④光票

21.某汇票关于付款到期日的表述为:出票日后30天付款。则应如何计算汇票到期日( )。

①从出票日当算起,出票日作为30天的第一天 ②从出票日第二天算起,出票日不计在内

③从出票日第二天算起,出票日计算在内作为30天的第一天 ④可以由汇票的基本当事人约定选择按照上述任何一种方法计算 22.汇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责任的次序在承兑后依次为( )。 ①出票人、第一背书人、第二背书人 ②承兑人、出票人、第一背书人 ③承兑人、第一背书人、第二背书人 ④出票人、承兑人、第一背书人

23.属于汇票绝对必要记载项目的是( )。

①出票人签字 ②付款时间 ③担当付款人 ④出票地点 24.票据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称为票据的( )。 ①无因性 ②流通性 ③提示性 ④要式性 25.本票和支票的付款人分别为( )。

①出票人、银行 ②出票人或承兑人、银行 ③出票人、企业 ④承兑人、企业

26.一张见票后90天付款、票面金额8000美元的汇票已被承兑,承兑日为4月1日,持票人要求承兑行于承兑当日贴现,贴现率6﹪,则持票人获得的贴现净额为( )。

①120 ②7880 ③8000 ④7660 27.关于汇票付款期限的下述记载方式中,( )必须由付款人承兑后才能确定具体的付款日期。

①at sight ②at xx days after sight ③at xx days after date ④at xx days after shipment 28.下列汇票中,注明( )是不可转让的。 ①pay to Johnson Co.Ltd.only ②pay to Johnson Co.Ltd.and its order ③pay to bearer ④Pay to the order of Johnson Co.Ltd.29.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其基本含义是指( )。

①票据在于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 ②票据建立了付给一定金额的请求权

③票据是书面债务凭证

④票据上的权利可以背书、交付和转让

30.根据我国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规定,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

)。 ①本国法律

②行为地法律 ③第三国法律 ④出票地法律

31.既能作为支付工具,又能作为信贷(信用)工具的票据是( )。 ①本票、支票 ②汇票、支票 ③汇票、本票 ④汇票、本票、支票 32.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该在( )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①汇票到期前

②出票日起1个月内

③任何时间

④法定时间内

33.对背书人来说,所有受让人,即被背书人都是他的( )。 ①前手

②后手

③保证人

④被保证人 34.以下语句满足无条件支付命令的是(

)。 ①Pay to A„

②Would you please pay to A or order„

③Please pay to A providing„

④Pay to A on the condition that„

35.票据的背书是否合法,以(

)法律解释。

①出票地

②行为地

③付款地

④交单地 36.票据的有效性应以(

)国家的法律解释。

①出票地

②行为地

③付款地

④交单地

37.票据所有权通过交付或背书及交付进行转让,这是票据的(

)性质。 ①要式性

②设权性

③提示性 ④流通转让性

38.票据上的债权人在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方能请求付给票款。这是票据的(

)性质。

①要式性

②设权性

③提示性

④流通转让性 39.承兑是(

)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 ①付款人

②收款人

③持票人

④受益人 40.以下关于支票的说法,正确的是(

)。 ①是一种无条件的书面支付承诺 ②付款人可以是银行,工商企业或个人 ③可以使即期付款或远期付款 ④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41.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的关系是( )。 ①债务人和债权人

②债权人和债务人 ③银行的存款人和银行

④供应商和客户

42.一张汇票得到承兑后又经过二次特别背书转让,则有(

)个当事人对票款负责。

①2个

②3个

③4个

④5个 43.(

)行为适用出票地的票据法。 ①背书 ②出票

③承兑

④付款 44.通常,票据的转让形式不包括(

)。

①过户

②背书并交付

③流通

④交付转让 45.汇票、本票、支票所具有的共同特点是(

)。 ①都有承兑行为

②都可以背书流通 ③都可以做成远期付款

④都是债务人出立的 46.支票的主债务人是(

)。 ①付款银行

②代收银行 ③出票人

④背书人

47.在贴现市场上,信用等级较高的票据是(

)。 ①商业承兑汇票

②普通支票 ③商业本票

④银行承兑汇票

48.甲将一张经过乙承兑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该汇票的主债务人是(

)。

①甲

②乙 ③丙

④甲和丙

49.承兑人对出票人的指示不加限制地同意确认,这是(

)。 ①一般性承兑

②特别承兑

③部分承兑 ④限制性承兑

50.对汇票的收款人承担保证汇票被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的汇票当事人是(

)。

①出票人

②受票人

③被背书人

④受让人

二、多项选择

1.狭义的票据包括( )。

①汇票 ②本票 ③支票 ④股票 ⑤提单 2.下列各当事人中,属于票据债务人的是( )。

①出票人 ②持票人 ③收款人 ④背书人 ⑤保证人

3.下列各当事人中,属于票据债权人的是( )。

①出票人 ②持票人 ③收款人 ④被背书人 ⑤承兑人 4.保留性承兑分为( )。

①有条件承兑 ②一般性承兑 ③部分承兑 ④地方性承兑 ⑤付款时间限制承兑 5.票据的属性主要包括(

)。

①票据是设权证券

②票据是要式证券 ③票据是无因证券 ④票据是流通证券 ⑤票据是文义证券 6.以下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包括(

)。

①加拿大

②印度

③法国

④新西兰 ⑤德国 7.以下属于指示性抬头汇票的有(

)。

①Pay to the order of John Smith ②Pay to John Smith or order ③Pay to John Smith ④Pay to John Smith only ⑤Pay to John Smith or bearer 8.现有5张票据,分别标明了以下字样,属于汇票的是(

)。

①bill of exchange

②draft ③cheque ④exchange

⑤note 9.以下属于限制性抬头汇票的有(

)。

①Pay to John Smith Only ②Pay to John Smith, Not Transferable ③Pay to John Smith ④Pay to John Smith or order ⑤Pay to bearer 10.以下票据中,可以背书转让的有(

)。

①本票

②支票 ③指示性抬头汇票

④限制性抬头汇票 ⑤来人式抬头本票 11.以下属于广义本票的是(

)。

①银行本票

②银行券 ③国库券

④旅行支票 ⑤企业债券 12.本票与汇票的区别在于( )。

①前者是无条件支付承诺,后者则是要求他人付款

②前者的票面当事人为两个,后者则有三个

③前者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承兑,后者则无需承兑

④前者的主债务人不会变化,后者的主债务人因承兑而发生变化

⑤前者包含着两笔交易,而后者只包含着一笔交易

13.按照《统一法》的规定,汇票付款期限的确定方法有( )。

①见票即付 ②见票后若干天(月)付款 ③出票后若干天(月)付款 ④提单日后若干天付款 ⑤保险单日后若干天付款

14.汇票进入流通以前的基本当事人有( )。 ①出票人 ②背书人 ③付款人 ④收款人 ⑤承兑人 15.汇票持票人享有的权利有(

)。

①提示权

②转让权

③背书权 ④退票通知权

⑤追索权 16.汇票背书人的责任包括( )。

①担保承兑

②担保付款

③向后手担保所有其前手的签名真实性

④在拒付时接受持票人追索

⑤将汇票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

17.(

)不是汇票、本票、支票所具有的共同特点。

①承兑行为

②可以背书流通

③可以做成远期付款

④是债务人签发的

⑤可以贴现 18.以下不得背书转让的票据有(

)。

①限制性抬头票据

②指示性抬头票据

③来人式抬头票据

④经过限制性背书的票据

⑤背书时加注“不得追索”字样的票据

19.即期汇票不可能发生的票据行为是(

)。

①出票

②背书

③承兑

④参加付款 ⑤参加承兑 20.根据出票人不同,本票可分为(

)。

①承兑本票

②商业本票

③记名本票 ④银行本票 ⑤政府本票

三、填空题

1.汇票的收款人(即抬头)有三种表示方法,分别是( )、( )、( )。其中不能转让的为( ) 汇票,无须持票人背书转让的为( )汇票。

2.汇票的提示分为两种,分别是( )、( )。 3.世界上两大票据法体系,一是( )法系,二是( )法系。 4.汇票的( )行为是主汇票行为。

5.出票行为并不能使付款人承担绝对付款义务,付款人只有经( 承兑 )以后才负付款责任。

6.票据流通的形式一般有三种:( )、( )、( )。 7.出票人撤销其开出的支票,称为( 止付 ),支票因出票人在存款行没有足够的存款以支付票据金额而未得付款,称为( )。

8.汇票付款期限为出票后90天,出票日期为4月15日,此汇票到期日应为( )。

9.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获得货币付款相似的票据属于( )单据。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他相似单据属于( )单据。

10.本票是出票人无条件付款的( ),而汇票和支票是无条件付款的( )。

11.按出票人不同,汇票可分为( )和( )。 12.出票包括两个动作,一个是( ),另一个是( )。

四、判断题(判断下列各题正误,正者在括号内打“T”,误者在括号内打“F”。

1.票据具有流通性,所以凡是票据都可以转让,无论其抬头如何表示。( ) 2.付款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 3.未记载付款日期的汇票为废票。( )

4.承兑是各种票据都具有的一种票据行为。( ) 5.参加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 6.支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

7.票据的产生(签发)是有原因的,签发之后的合格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成立是没有原因的。( )

8.汇票无论其期限如何都必须承兑。( )

9.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前是付款人,承兑后是承兑人。( ) 10.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受票据基础关系的影响。( ) 11.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付款人是商业企业,后者的付款人是银行。( )

12.一般汇票有两张正本,根据票据法规定,两张正本汇票具有同等效力,都可以同时收取款项。( )

13.信用证业务项下,汇票出票人应该是信用证指定的受益人。( ) 14.远期汇票只有经过承兑才能转让。( )

15.流通转让是转让人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票据给受让人,受让人善意支付对价,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16.要式性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要件,才能发生票据效力。(

) 17.依照我国票据法规定,可以开立无记名汇票。( ) 18.支票的主债务人始终是出票人。(

19.票据贴现,其它条件既定时,贴现率越高,收款人所得的净值就越大。(

第11篇:票据

基本解释

(1)依据法律按照规定形式制成的并显示有支付金钱义务的凭证

(2)发出或运送货物的证件

详细解释

释义:(1).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

释义:(2).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

票据的定义

票据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提单等等。

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即汇票、支票及本票的统称。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

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票据的种类:汇票、本票、支票、旅行支票

票据的特性

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

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

3、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

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

转让。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券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形式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

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

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

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

义务人。

票据的基本性质

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有价证券是一种

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

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

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但是,货币证券并不是货币

本身,它不具有由法律所规定的货币强制通用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

围和条件下才可以发挥其作用。票据正是因为属于货币证券,代表了一定数

量的货币请求权,并具有流通作用,所以,它才可能发挥它的汇兑、支付、

结算和信用等基本功能。所以,货币证券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2、票据是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票据是在市场交换和流通中发生的,

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体地说,在财产(商品、货币及其他

财产权利)交换中,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财产方面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即

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这就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和表现出来,以保障双方实现

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票据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就没有票据。所以,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

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票据当事人可以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与收款人。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就无效。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根据票据种类的不同,出票人的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必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债权人的票据权利可以转让,如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者通过贴现,将票据转让给银行。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付款人付款后,票据上的一切债务责任解除。

汇票的付款人有两种,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但是其款项来源还是与该票据有关的合同中应付款方的存款;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

2、非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当事人(称为前手),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称为后手),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但是,在票据得到最终付款前,在持票人之前的所有前手不能终结其第一或第二债务人的义务。

(3)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保证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背面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并非所有的票据当事人一定同时出现在某一张票据上,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不同票据上可能出现的票据当事人也有所不同。

票据的请求权

1、持票人对票据的主债务人有付款请求权;

2、持票人对参加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

3、参加付款人对票据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一切权力;

4、持票人对保证人有付款请求权。 票据的追索权

1、持票人及背书人对前手人有追索权;

2、已经付了款的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有追索权。 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国际贸易结算中以使用汇票为主。 汇票

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

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 (汇票是一种票据,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人物,(1)

发票人签发汇票给(2)执票人,并委托(3)付款人向执票人付款。)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给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 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

(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

者承兑的保证责任。一般是供货方,真正的债权人。)

受票人:就是“付款人”,即接受支付命令的人。

(进出口业务中,通常为进口人或银行。在托收支付方式下,付款人一般为

买方或 债务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为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

收款人;又叫“汇票的抬头人\",是指受领汇票所规定的金额的人。

(进出口业务中,一般填写出票人提交单据的银行。)

汇票的功能:①支付功能

②汇兑功能

③信用功能

④结算功能

⑤融资功能 汇票参与方:出票人;

受票人或付款人;

收款人

汇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按出票人的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①银行汇票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

②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为企业法人、公司、商号或者个人,付款人为其它商号、个

人或者银行的汇票。

2、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

①光票汇票本身不附带货运单据,银行汇票多为光票。

②跟单汇票又称信用汇票、押汇汇票,是需要附带提单、仓单、保险单、装箱单、

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票,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在国际贸易

中经常使用。

3、按付款时间──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①即期汇票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对方立即付款,又称见票即付汇票。

②远期汇票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在远期汇票中,记载一定的日

期为到期日,于到期日付款的,为定期汇票,记载于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付款的,

为计期汇票;记载于见票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注期汇票;将票面金额划为几

份,并分别指定到期日的,为分期付款汇票。

4、按承兑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①商业承兑汇票是以银行以外的任何商号或个人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

②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是银行的远期汇票。

5、按流通地域──国内汇票、国际汇票。

银行汇票的分类

汇票有多种,就银行汇票而言也有常见的两种,一般企业间用的较多的是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前者是要企业在银行有全款才能申请开出相应金额的汇票(即如果你要在开户行开100万元的银行汇票,你在该行帐户上必须要有100万元以上的存款才行),后者要看银行给企业的授信额度,一般情况是企业向银行交一部分保证金,余额可以使用抵押等手段(如开100万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向银行交30%保证金30万,其它70万企业可以用土地、厂房、货物仓单等抵押,企业信誉好的话,也可能只要交部分保证金就可以开出全额)

你是收款人的话,收到别人给你的银行汇票的话,可以立即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即把相应的款转入你帐户。

如果你收到的是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到了上面的期限向银行提示付款,也可以在期限之前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会扣除相应的利息),也可以把票支付给你的下家。

票据行为

汇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行为,都由票据法加以规范。主要有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如需转让,通常应经过背书行为。如汇票遭拒付,还需作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权。 汇票的票据行为简图如图所示:

一、出票

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担保证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汇票遭到拒付,出票人应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偿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

出票时有三种方式规定收款人:

1.限制性抬头,这种汇票通常会标注“pay ABC Co.Ltd.only”或\"pay ABC Co.Ltd., not

negotiable\".这种汇票不得流通转让。

2.指示性抬头,汇票常标有\"pay ABC Co.Ltd.or Order\"或者\"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Ltd.\"

3.持票人或者来人抬头(To bearer)常标注有“pay to bearer”或者\"pay to ABC

Co.tLd. or bearer\" 提示

提示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据权利的必要程序。提示又分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

旅行支票定义

旅行支票是一些大银行大旅行社开出,供旅行者使用的一种支票,支票的金额

是固定的。

必要项目

拿到一张支票后,这张旅行支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旅行支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写明其为“旅行支票字样”;

2.出票人名称;

3.购票人的初签;

4.兑付人的复签;

5.固定金额;

6.记名抬头人。

票据的丧失

票据的丧失是指票据持有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绝对丧失是指票据的灭失,如票据被查禁、被毁损等;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因自己的意志而丧失票据,如票据被盗窃、被遗失等。票据权利是以占有票据为前提的,一旦票据丧失、特别是相对丧失后,持票人就无从行使票据权利,而且存在着被他人取得票据权利的危险,如支票一旦遗失,就存在着被冒领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票据权利的补救有三种形式: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将票据丧失的情形通告付款人停止付款。《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不明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再经法院将权利判决后,宣布丧失的票据无效,票据权利人才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对此《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

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

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

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刮,是第一次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

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

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

次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

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

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

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3、票据权利取得的原则

(1)持票人是票据收款人,收款人享有出票人给予的票据权利,任何人不得对

此提出异议。

(2)凡是通过连续背书取得票据的,在票据上有名的持票人就合法地取得票据

权利。

(3)凡是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但是,

对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4)凡是无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的票据,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4、票据权利的种类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这是《票据法》规定的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即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

额给付,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必

须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

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日起6

个月以内。

2.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者因其他法定事

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是票据权利的再

次行使。

追索权的追索对象依据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和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债务人。

5、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依据不同

的票据种类,其权利的行使可能有不同的程序,可包括票据的

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程序。

(1)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

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据权利时,首先

要在汇票到期之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是远期汇票持

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必经程序,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请求付款。

(2)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其中支票自出

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两个月内向付

款人提示付款;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

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行使追索权,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

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有汇票被拒绝承兑

或被拒绝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

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

以行使追索权。

(4)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法律对票据责任的兑现场

所和时间有所规定,以便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行使场

所一般是银行营业点,其时间就是银行营业的时间,即票据时效的

最后期限是以银行的营业结束时间为限,而不能以当日的24点为限。

(5)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依据《票据法》的规

定进行提示票据、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

明,这是一种中断时效的行为。

(6)票据权利的消失,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实出现时,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上的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失去法律保护的情况。 承

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远期汇票时,在汇票上签名,承诺于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行为。具体做法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日期,于签章后交还持票人。付款人一旦对汇票作承兑,即成为承兑人以主债务人的地位承担汇票到期时付款的法律责任。 付款

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向提示汇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额付款。持票人将汇票注销后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款证明。汇票所代表的债务债权关系即告终止。 背书

票据包括汇票是可流通转让的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除非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外,汇票的收款人可以以记名背书的方式转让汇票权利。即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然后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即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持票人,是票据的债权人。受让人有权以背书方式再行转让汇票的权利。在汇票经过不止一次转让时,背书必须连续,即被背书人和背书人名字前后一致。对受让人来说,所有以前的背书人和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prior parties),对背书人来说,所有他转让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承担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金融市场上,最常见的背书转让为汇票的贴现,即远期汇票经承兑后,尚未到期,持票人背书后,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作为受让人。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贴现率结算的贴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

贴现后余额的计算公式是:贴现后余额=票面金额-(票面金额X贴现率X日数/360)

拒付和追索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均称拒付。另外,付款人逃匿、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持票人无法实现提示,也称拒付。出现拒付,持票人有追索权。即有权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要求偿付汇票金额、利息和其他费 用的权利。在追索前必须按规定作成拒绝证书和发出拒付通知。拒绝证书。用以证明持票已进行提示而未获结果,由付款地公证机构出具,也可由付款人自行出具退票理由书,或有关的司法文书。拒付通知。用以通知前手关于拒付的事实,使其准备偿付并进行再追索。

汇票特点

与本票、支票的联系

具有同一性质

(1)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

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2)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

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3)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

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4)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

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

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5)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

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

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

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

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1)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2)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的障碍。票据本身不是

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3)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

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

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

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本票定义

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必要项目

拿到一张本票后,这张本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本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标明其为“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承诺;

3.出票人签字;

4.出票日期和地点;

5.付款地点;

8.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6.付款期限,如果没有写清的,可以看作见票即付;

7.金额;

与本票、支票的不同

(1)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

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

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

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

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我国商业汇

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

人方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

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

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

没有规定,各专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

承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5天(背书

转让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期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惯例假日

顺延)。

(4)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

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5)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

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

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

(6)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

在承兑后是承兑人。

(7)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

(8)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支票出票

人担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9)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

(10)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则没有。

汇票内容

1、应载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

3、一定金额。

4、付款期限。

5、付款地点。

6、出票人签字

7、受票人,又称付款人。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进口人

或其指定的银行。

8、出票日期。

9、出票地点。10.受款人即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

银行)

律法描述 第一节 出 票

第十九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

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二十条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一条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

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

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

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

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

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二十三条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

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

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第二十四条 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

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 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一)见票即付;

(二)定日

付款;

(三)出票后定期付款;

(四)见票后定期付款。前款规定的

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

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

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二节 背 书

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

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

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八条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

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二十九条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

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第三十条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

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

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

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

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三十二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

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

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

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

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

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

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

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第三十六条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

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第三十七条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

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三节 承 兑

第三十八条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九条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

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

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第四十条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

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

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第四十一条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

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

日期并签章。

第四十二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

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

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第四十三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四十四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第四节 保 证

第四十五条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

的他人担当。

第四十六条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

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

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第四十七条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

(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

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

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

(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第四十八条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九条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

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第五十条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

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

当足额付款。

第五十一条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

索权。 第五节 付 款

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

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

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

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

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

示付款。

第五十四条 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五十五条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

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帐收入持

票人帐户,视同签收。

第五十六条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

额转入持票人帐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

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帐户支付汇票金额。

第五十七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

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

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

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

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十条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第六节 追索权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

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

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

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

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

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

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

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第六十四条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

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

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第六十五条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

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

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

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

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

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

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

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

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第六十七条 依照前条第一款所作的书面通知,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

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

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

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

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六十九条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

后手无追索权。

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

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

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一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

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

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行使

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

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二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二条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

旅行支票定义

旅行支票是一些大银行大旅行社开出,供旅行者使用的一种支票,支票的金额是固定的。

必要项目

拿到一张支票后,这张旅行支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旅行支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2.写明其为“旅行支票字样”;

2.出票人名称;

3.购票人的初签;

4.兑付人的复签;

5.固定金额;

6.记名抬头人。

票据的丧失

票据的丧失是指票据持有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绝对丧失是指票据的灭失,如票据被查禁、被毁损等;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因自己的意志而丧失票据,如票据被盗窃、被遗失等。票据权利是以占有票据为前提的,一旦票据丧失、特别是相对丧失后,持票人就无从行使票据权利,而且存在着被他人取得票据权利的危险,如支票一旦遗失,就存在着被冒领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票据权利的补救有三种形式: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将票据丧失的情形通告付款人停止付款。《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不明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再经法院将权利判决后,宣布丧失的票据无效,票据权利人才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对此《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

汇票定义

汇票是一个人(出票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与书面支付命令。

作用

出口商以逆汇方式(托收、信用证)结算货款时,需要出具一种书面凭证向进口商索取款项的依据。汇票就是出票人(出口商)向付款人(进口商)开出,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在一定时期内无条件付款的一种单据。

必要项目

拿到一张汇票后,这张汇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汇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标明其为汇票字样;

2.注明付款人姓名或商号;

3.出票人签字;4.付款地点; 5.出票日期和地点;

6.付款期限;

7.金额;

8.收款人的名称等。

种类

1.按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2.按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3.按付款时间不同: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4.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跟单汇票

承兑,简单地说,就是承诺兑付,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

时承担付 款义务的一种行为。

(承兑行为只发生在远期汇票的有关活动中)

(承兑汇票分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两种。这两种汇票都与远期付款有关)

银行承兑汇票:这里的汇票就是传统的由债权人开出的要求债务人付款的命令书。

(当这种汇票得到银行的付款承诺后,即成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作

为短期的融资工具,期限一般在30天到180天,90天的最为普遍)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

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

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

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我国的银行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最高

为1000万元(含)。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

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

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 银行承兑汇票的优点

对于卖方来说,对现有或新的客户提供远期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销售额,提高市场竞争力。

1、对于买方来说,利用远期付款,以有限的资本购进更多货物,最大限度地减

少对营运资金的占用与需求,有利于扩大生产规模。

3、相对于贷款融资可以明显降低财务费用。

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

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由银行以外的付

人承兑的即为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

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即为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既可由收款人出票,付款人承兑,也可由付款人出票并

承兑。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仅限于人民币,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六个月,每张汇票的金额一般不超过五千万元。 商业承兑汇票的特点

1、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2、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天;

3、商业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4、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

贴现;

5、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

基本流程

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向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应承担付款义务,银行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用。这是因为付款人与出票人在出票之前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关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一定金额的款项,或者付款人对出票人负有债务。所以,出票人委托付款人进行付款。为了使付款人做好付款的准备,持票人在汇票到 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要由付款人作出意思表示。付款人一旦承兑,该付款人则成为承兑人,就负有无条件付款的义务。相反,如果付款人不同意承兑,不在汇票上签章,那么则不产生票据责任。付款人不同意承兑,并不对收款人承担责任,只是对出票人违反约定义务;形成违约,从而对出票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票据责任。收款人因付款人不同意承兑,也不能要求付款人承担责任,只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注意事项

汇票的承兑,只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适用。见票即付的汇票不需要提示承兑,也就不存在承兑行为。同时,出票人与收款人为同一人的对己汇票,也不需要进行承兑。

存在瑕疵的银行承兑汇票

A、微小瑕疵票据

1、背书章和被背书相符,但背书位置偏离,压框或完全出背书栏框外。

2、背书公章和私章外框重叠。

3、票据正面记载事项或背面被背书栏未使用黑色或蓝黑色。

4、被背书书写不规范,辨认字迹困难,但无明显错字。

5、刻制的被背书人名称印章加盖时字样颠倒。

6、票据正面非必须记载事项存在瑕疵,且未得到承兑行认可。

7、粘单使用不规范① 未使用两联式粘单、“背书人签章”字样印制成“被背

书人签章”字样或无“背书人签章”字样。② 粘单未按照标准规格制作,

造成骑缝章压框。③ 没印“粘单”字样。④ 印刷“粘贴单”字样。

B.一般瑕疵票据

1、票据纸张缺乏完整性,缺边、缺角,但不影响票据正反面要素的验审。

2、背书章、被背书位置进入相邻栏内超过四分之一。

3、背书印章或骑缝章色浅模糊。

4、粘单撕过重粘,但骑缝章与被背书连续且被背书无涂改现象。

5、同一栏中背书章重复加盖或被背书人名称重复书写。

6、背书日期不符合逻辑规则,前后不连续或存在涂改现象。

7、背书章与被背书不连续,票面已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做更改,但未

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

8、出具的承诺函不规范。

9、粘单发生断裂,使用玻璃胶重新粘贴,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

10、票据记载事项为复写纸或机打非黑色或蓝黑色,且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

证明的。

11、金融机构背书无汇票专用章,且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的。

C.重大瑕疵票据

1、票据有污迹造成正面要素或反面背书难以辨认。

2、汇票票面有破损或撕裂。

3、被背书添加或涂改,有错字、漏字、自造字现象。

4、背书或骑缝漏盖公章或私章

5、同一背书人连续重复转让背书。

6、背书或骑缝章因叠章造成字迹难以辨认,或背书盖章存在模糊不清、缺损。

7、骑缝章加盖未骑缝,且未由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和前一手背书人都出具

书面承诺函。

8、骑缝章与背书人签章有重叠。

9、背书用章不规范,或银行未使用汇票专用章且责任人未出具承诺函。

10、第一手背书章与收款人名称不符或被背书人与背书章不符。

11、被背书人名称简写。

12、机打式票据因出票人或收款人名称过长,由经办人手写补全,且承兑行

未出具书面承诺函。

13、票据存在其他影响背书连续性的重大瑕疵问题。

D.不合格票据

a、伪假票据

b、无效票据

1、票据要素缺失。

2、出票人的签章与出票人名称不一致

3、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书写不规范或有涂改现象。

4、票面记载到期日早于出票日。

5、大小写金额不一致。

6、付款期限长于6个月。

c、权利障碍票据

1、票据正面或背书人签章栏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

2、已做成“质押背书”的票据。

3、已被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的票据。

4、票据正面加盖承兑银行结算专用章。

5、背书栏已记载“委托收款”字样或加盖过银行的结算专用章。

6、非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是指对符合我行条件的企业,以书函的形式承诺为其签发或持有

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即给予保贴额度的一种授信行为。根据定义

可以看出,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是我行对企业发放的授信额度,可在额度

内循环使用。申请保贴额度的企业既可以是票据的承兑人,也可以是票

据的持票人或贴现申请人。授信承担人在取得了银行保贴额度得授信

后,可以在签发或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后加具银行保贴函,由银行保证

贴现,当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要求贴现时,由银行扣除利息后向其融

通资金。 保贴业务的主要功能是通过银行承诺贴现加强了票据的变现能力和流通性。与银行

承兑汇票相比,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一般是企业,由于我国的商业信

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较银行汇票难度大,不容易被

持票人接受。如果银行在商业承兑汇票后加具保贴函,持票人得到银行

贴现的承诺,可以在票据未到期前,通过向银行申请贴现提前融通资金。

票据到期后,由银行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因此,附加保贴函后的商业承

兑汇票的被接受性大大提高,基本功能上可视同于银行承兑汇票,可作

为企业用于支付的资金融通的重要信用工具。

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需要条件

额度承担人需要满足我行授信条件,已有授信额度的,使用保贴额度前需要和我行签订

有关补充协议;办理保贴的商业承兑汇票必须有真实贸易背景,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办理程序

a) 企业申请保贴额度或与银行签订保贴额度补充协议;

b) 企业与银行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合同》,约定保贴的具体条件;

c) 企业向银行购买空白商业承兑汇票并自行签发;

d) 企业向银行提出保贴申请,银行据此开出《XX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函》;

e) 企业将此函及对应的商业承兑汇票交付收款人;

f) 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照有关手续给与办理;

g) 汇票到期,银行直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本票

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指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更不包括个人本票) 特征

(1)自付票据。(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

(2)基本当事人少。(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

(3)无须承兑。(本票在很多方面可以适用汇票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本票是由出

票人本人承担付款责任,无须委托他人付款,所以,本票无须

承兑就能保证付款)\\ 项目

拿到一张本票后,这张本票是否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这张本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标明其为“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承诺;

3.出票人签字;

4.出票日期和地点;

5.确定的金额;

6.收款人或其指定人姓名

种类

一般本票

一般本票:出票人为企业或个人,票据可以是即期本票,也可是远期本票。

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出票人是银行,只能是即期本票。

本票的用途

1.商品交易中的远期付款,可先由买主签发一张以约定付款日为到期日的本票,

交给卖方,卖方可凭本票如期收到货款,如果急需资金,他可将本票贴现或

转售他人。

2.用作金钱的借贷凭证,由借款人签发本票交给贷款人收执。

3 .企业向外筹集资金时,可以发行商业本票,通过金融机构予以保证后,销售

于证券市场获取资金,并于本票到期日还本付息。

4.客户提取存款时,银行本应付给现金,如果现金不够,可发给存款银行开立

的即期本票交给客户,以代替支付现钞。

出票

出票人的资格

我国票据法第75条规定,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这体现了管理者对本票出票的一种审慎的态度,同时反映了我国在发展商品经济的同时,亟待提高商业信用。

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任意记载的事项

本票可任意记载的事项与汇票的记载事项相同,目的均在于提高本票的信用和保证其流通的顺利进行。包括:本票到期后的利率、利息的计算,本票是否允许转让,是否缩短付款的提示期限,在发生拒绝付款时,对其他债务人通知事项的约定。

责任承担的地点

本票责任承担的地点应作出明确的约定,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付款

(1)提示付款: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本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2)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3)与提示付款相关的权利。第一次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是行使第一次请求权,

它是向本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的必经程序,没有按期提示的本票,持

票人就不能向其前手追索。

适用汇票规定的情况

本票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票据法本票一章规定的外,适用该法有关汇票的规定。

本票、汇票和支票

相同点

(1)具有同一性质。

①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

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②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 (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

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③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

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④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

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

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⑤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

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

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

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

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①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②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

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③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

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

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

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

资金使用效益。

主要区别

本票是自付(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地区;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1)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2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我国汇票必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人方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银行承兑汇 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 法》没有规定,各商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 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10天。

与汇票支票相同,本票本意是代表典型之信用证券,其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在现代商业中承担的信用担保功能。

小本票

由数枚相同一面值或多种面值的邮票,连印在一起装订在小本册内,称小本票。小本票上的邮票与原邮票的图案、面值、刷色均相同,只是由于装订裁切往往有一边功两边无齿孔。小本票,又称邮票小册。为便于用户携带使用,将一种或几种常用面值的数枚邮票连印在一起,装订成小本册。其特点是:配有简单的或精美的封面、封底,并印有与邮票相关的图案或文字说明;小本里面的邮票与全版张的图案、面值、刷色等基本相同;通常邮票上有一边或二边无齿;一般按邮票面值出售。

贴息的含义

“贴息”是“贴现利息”的简称,又称“贴水”。 贴现利息是指汇票持有人向银行申请贴现面额付给银行的贴现利息; 实付贴现金额是指汇票金额(即贴现金额)减去应付贴现利息后的净额,即汇

票持有人办理贴现后实际得到的款项金额。

按照规定,贴现利息应根据贴现金额、贴现天数(自银行向贴现单位支付贴现票款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止的天数)和贴现率计算求得。

贴息的计算

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日贴现率

日贴现率=月贴现率÷30

实际付款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凡是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时间。

贷款贴息指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借款人本人贷款期内不支付利息,贴息最长不超过两年,展期不贴住房贴息贴息的全称是“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如果您是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的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就可以申请贴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是根据您的公积金月缴存额确定的。商业银行给您发放贷款,贴息额是以您能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为基础,用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出的利息差额,这部分差额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给您个人。贴息业务是公积金贷款有力的补充,所以不是所有的项目都能申请贴息。具体某一房屋项目能否申请,请您咨询开发商。选择贴息对于借款人来说有不少好处,首先所有的贷款手续都有律师代办,您可以免去了在公积金管理中心、评估事务所、担保中心、和放款银行之间奔波;其次贴息业务不需要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为您节约费用;第三,贴息业务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为您提供担保,担保中心为贴息业务的借款人统一购买了融合财产损失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内容的保险,全方位保障您的利益;第四,贴息业务的实质是一笔商业贷款,放款的速度和商业贷款的放款速度一样快,并且您还能在付房款时享受贴息业务专有的折扣。

贴 现

贴现是指远期汇票经承兑后,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尚未到期前在贴现市场上转让,受让人扣除贴现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的行为。或银行购买未到期票据的业务。

相关概念

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

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持票人向银行融通资金的

一种方式。

转贴现:指商业银行在资金临时不足时,将已经贴现但仍未到期的票据,交

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给予贴现,以取得资金融通。

再贴现: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

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贴现的性质:贴现是银行的一项资产业务,汇票的支付人对银行负债,银行

实际上是与付款人有一种间接贷款关系。

贴现的利率:在人民银行现行的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进行上浮,贴现的利率

是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现行的贷款利率。

贴现利息的计算:贴现利息是汇票的收款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票款向贴现

银行支付的利息,计算方式是:

贴现利息=贴现金额x贴现率x贴现期限

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 在贴现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 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 能够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按规定不能出具增值税发票的除

外)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持票人办理汇票贴现业务时,需填写《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人章(或授权代理人 章)后提交开户行,并提供以下资料:

(1) 未到期且格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2) 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对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不得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交易,无增值税发票作附

件的,可由申请人提交足以证明其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其他书面材料)

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4) 贴现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期限

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利率

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按商业银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下浮3个百分点执行。

回购

票据贴现回购业务:是指当卖方企业(持票人)临时资金短缺时,持未到期票据来我行办理贴现业务,票据贴现后至到期日前,当客户资金充足时可按与银行约定归还票面金额,赎回票据。企业贴现回购分为定期回购和不定期回购。

适用对象

生产或经营规模较大,产品或企业经营服务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存在季节性供需不平衡或其他业务而产生的不定期票据或资金结算的各类企业。

业务申请条件

1、票据真实,记载符合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2、持票企业与其前手企业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申请贴现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企业应满足我行商票贴现授信条件;

4、持票企业与银行签定贴现回购业务(定期或不定期协议书);

5、持票企业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办理程序

1、持票企业提供票据原件由银行代为查询,确定真实性;

2、持票企业填写贴现申请书、贴现凭证;

3、持票企业提供与交易相关的合同、交易发票;

4、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前由银行对出票企业进行授信审查;

5、银行审核票据及资料

6、银行计收利息,发放贴现款。

7、按协议约定日,企业归还票据款,银行向企业归还票据并退还未使用资金利息。

计算方法

汇票面值-汇票面值*贴现率*(汇票到期日-贴现日)/360

假设你有一张100万的汇票,今天是6月5日,汇票到期日是8月20日,则你贴现后得到的金额如下:、100-100*3.24%*76/360=99.316万、有的银行按月率计算,则:

100-100*3.24%*3/12=99.19万

其他定义

根据终值求现值的过程被称之为“贴现”。

基本解释

贴现以未到期票据向银行通融资金,银行扣取自提款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以票

面余额付给持票人

详细解释

释义:拿没有到期的票据到银行或钱庄兑现或做支付手段,并由银行或钱庄扣除到期以前的利息,称贴现。

发放贷款

贴现和发放贷款,都是银行的资产业务,都是为客户融通资金,但二者之间却有许多差别。

资金流动性不同

由于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持有者可到银行或贴现公司进行贴现,换得资金。一般来说,贴现银行只有在票据到期时才能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但银行如果急需资金,它可以向中央银行再贴现。但贷款是有期限的,在到期前是不能回收的。

利息收取时间不同

贴现业务中利息的取得是在业务发生时即从票据面额中扣除,是预先扣除利息。而贷款是事后收取利息,它可以在期满时连同本金一同收回,或根据合同规定,定期收取利息。

利息率不同

贴现的利率要比贷款的利率低,因为持票人贴现票据目的是为了得到现在资金的融通,并非没有这笔资金。如果贴现率太高,则持票人取得融通资金的负担过重,成本过高,贴现业务就不可能发生。

资金使用范围不同

持票人在贴现了票据以后,就完全拥有了资金的使用权,他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这笔资金,而不会受到贴现银行和公司的任何限制。但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要受到贷款银行的审查、监督和控制,因为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直接关系到银行能否很好地回收贷款。

债务债权的关系人不同

贴现的债务人不是申请贴现的人而是出票人即付款人,遭到拒付时才能向贴现人或背书人追索票款。而贷款的债务人就是申请贷款的人,银行直接与借款人发生债务关系。有时银行也会要求借款人寻找保证人以保证偿还款项,但与贴现业务的关系人相比还是简单的多。

资金的规模和期限不同

贴现的金额一般不太大,每笔贴现业务的资金规模有限,可以允许部分贴现。票据的期限较短,一般为2—4个月。然而贷款的形式多种多样,期限长短不一,规模一般较大,贷款到期的时候,经银行同意,借款人还可继续贷款。 贴现可以使一部分闲散资金拥有者互相利用,共获利益。故贴现在货币市场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贴现市场与其他市场相比较,有许多特殊的优点。对银行来说,贴现银行可获得如下利益:利息收益较多;资金收回较快;资金收回较安全等。对于贴现企业,通过贴现可取得短期融通资金。银行在贴现票据时,贴现付款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银行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一年贴现率×贴现后到期天数÷365天)

银行表述

对于贴现的概念,国内各商业银行的表述比较接近。中国建设银行在其《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中规定,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在其《贴现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贴现是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行为。中国银行的网站上将贴现表述为“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人所有,贴现人到期可凭票直接向承兑人收取票款”。

中国民生银行的网站上显示,“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取得一定的资金,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网站上列明的贴现的定义为“持票人在商业汇票未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交通银行的网站上表述为,“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将票据转让给交通银行的票据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颁布、1996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贷款通则》第9条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贴现”并列,同时

明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综上可知,各商业银行对贴现的定义主要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暂行办法》而定的。《贷款通则》对贴现的定义主要表述为两层意思:

1、贴现是贷款人买入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行为,是一种买卖关系;

2、贴现是一种贷款。《暂行办法》所定义的贴现的核心意思是将贴现界定为原持票人转移票据权利的行为。

性质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及追索等,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未对贴现作出明确规定,这使得贴现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

(一)按照《贷款通则》的定义,贴现是一种票据买卖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贴现从形式上看,确实是贴现申请人向贴现人申请,贴现人审查合格后扣除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后向贴现申请人支付贴现款,买入票据,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但是,贴现涉及的标的物为票据,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点,因此,贴现并非简单的票据买卖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

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原则上应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关系。在通常情形下,除赠与、继承以外,一方向另一方转让票据,目的是为了从对方获得商品或服务、技术等,接受票据的一方是为了获得相应的价款,不允许在没有具体的商品交易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情形下直接向对方卖出票据,或支付一定的价款而买入票据。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可以用票据作为基础交易关系的工具使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允许当事人之间对票据本身进行买卖。贴现则正是对票据本身的买卖关系,之所以被允许,是因为法律规定在特定范围内、特定主体间可以从事贴现这样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在中国,这个特定主体仅仅包括经过批准、有权开展贴现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买入票据进行贴现的。

(二)依照上述《贷款通则》中的定义,贴现是属于贷款的一个种类。笔者认为,将贴现界定为贷款的一种形式是不妥当的。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表述为借款合同而非贷款合同,相对于贷款合同而言,借款合同是一个更规范的用语。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核心的义务就是“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而在贴现中,贴现申请人在取得贴现人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的票据款项后,就不再负有“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票据归贴现人所有,贴现人可以将票据进行转贴现或再贴现或在票据到期后请求承兑银行付款而不是向贴现申请人追要款项。如果遭到拒绝付款的情形,贴现人可以向贴现申请人进行追索,但该追索行为是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而非依据贴现合同。因此贴现行为不符合借款合同行为的本质特征,贴现申请人与贴现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其中第

(二)项为“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第

(四)项为“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很明显,该法是将贷款与贴现区分开来的。如果贴现属于贷款的一个种类,则该法在第

(二)项规定贷款后,在第

(四)项又规定贴现,就属于重复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贴现业务是银行经营业务中与贷款业务相并列的一项业务,贴现与贷款是不同的,《贷款通则》将贴现界定为一种贷款形式是不妥当的。

(三)《暂行办法》回避了贴现是一种贷款的提法,将贴现模糊表述为“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 方式”,同时明确规定贴现为一种“票据权利转让”行为,相比较于《贷款通则》的规定,更趋合理。事实上,贴现在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关系。贴现人将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后的票据款项支付给贴现申请人,从而成为票据的持票人,相关票据权利便从贴现申请人转移至贴现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未对贴现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93条的规定,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必须做成转让背书。也就是说,《支付结算办法》将贴现理解为票据背书转让行为的一种。实务中各银行在从事贴现业务时,往往要求持票人在申请贴现转让票据时,在汇票背面背书人签章处签章,同时注明贴现人的名称。就票据关系的角度而言,持票人以背书转让的方式贴现票据,

其效力与其他场合下的背书转让效力相同,背书行为的有效与无效、贴现银行取得票据权利的效力,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与抗辩,都适用于票据法有关转让票据权利的规定。但是,贴现中的背书转让又与一般的票据权利的转让不同,贴现转移的是票据权利,取得的对价是一定的价款,贴现人并不是以直接获得票据金额为目的,而是以提供一定款项为对价,取得票据权利,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贴现日至到期日这一期间内的利息和相关手续费。贴现后,贴现人除了可以转贴现、再贴现以外,一般是等票据到期后,向付款人收取票款。贴现包括两个基本环节,转让票据和支付款项。转让票据是通过背书行为实现的,也就是贴现申请人履行义务是以背书转让这一票据行为作为基本内容。而贴现人的义务主要是支付贴现款项。因此,不能将贴现与背书两个概念等同起来,《暂行办法》将贴现称为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行为也是不全面的。贴现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行为,它有别于票据的买卖,也有别于票据的背书转让,更不是一种贷款行为。正是由于贴现的特殊性,银行在贴现实务中遇到了一些特殊的问题。

贴现问题

在贴现实务中,存在着部分贴现的情形。出现部分贴现有以下原因:一是持票人不需要承兑汇票的全部资金,为减少利息支出而申请部分贴现;二是银行作为贴现人审查承兑汇票,从资金安全性考虑,同意给予部分资金融通。中国《票据法》不允许部分转让票据权利,即汇票金额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这就为在法律上如何确认和处理部分贴现的情形带来了许多问题。笔者认为,部分贴现中贴现人向贴现申请人提供部分票面金额的款项是法律允许的,贴现申请人依背书转让票据后,

贴现人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成为唯一的票据权利人,此时虽然贴现人支付的贴现金额与票据金额全部贴现时不相符,对价不相称,基于双方的约定,贴现人在票据到期前没有义务支付未贴现部分的贴现金额,但这并不影响贴现申请人在票据到期时有权要求贴现人返还剩余部分的票据金额,以使对价最终相称。因此,双方约定持票人背书转让票据,贴现人予以部分贴现的法律后果是:(1)票据到期时,贴现人有权行使票据权利,并将所得票款在扣除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利息后,返还给贴现申请人。(2)当票据到期,贴现人请求承兑人付款被拒绝时,贴现人可向包括贴现申请人在内的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当法院最终确认贴现人享有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贴现人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获得的票据金额及相关利息,在扣除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和贴现利息后,应返还给贴现申请人。(3)当票据到期被拒付且法院确认贴现人不享有票据权利时,若贴现申请人为合法权利人,只是因为贴现人不具备贴现资格,而不享有票据权利,贴现人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偿还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利息,同时贴现人应当将票据返还给贴现申请人。若贴现人具备贴现主体资格,但贴现申请人不是合法权利人,贴现人基于重大过失不能取得票据权利,贴现人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偿还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的利息,与此同时,贴现人有义务将所持票据返还给原合法持票人。

票据业务

银行自承自贴票据业务是指银行为自己承兑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业务,常见的情形是银行一家分支机构承兑商业汇票后,持票人又持该汇票在该分支办理贴现业务,或者是银行的一家分支机构承兑了商业汇票后,持票人持该汇票到该银行系统内的另一家分支机构办理贴现。银行自承自贴的现象并不少见,主要原因在于办理自承自贴票据有一定的吸引力:对银行而言,为自己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可以更便捷地落实并确保该票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简化查询和验票手续,还可以避免和减少接受伪造、变造票据的风险,也容易吸引和维护客户;对客户而言,在同一家银行申请承兑和贴现,可以大大简化手续,特别是当持票人已是承兑银行信用客户的情况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接受重复的信用审查手续。此外,如果持票人已在承兑银行处开立银行账户,则可以避免重复开户的手续。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第92条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要求持票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因此,通常持票人只能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银行通常也是将贴现款划入持票人开在本银行的账户中。自承自贴票据业务在实务中引起争议较多的核心问题是:银行为自己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后,既是付款人,

又是持票人,票据权利人与票据债务人合为一人,此时票据权利与票据债务是否因混同而消灭,是否意味着承兑人提前付款?依据民法理论,债的关系必须有两个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任何人不得对自己享有债权,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若再认为其既为债权人又为债务人,则有悖于债的概念。因此,在一般债权让与中,若发生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则债的关系将因混同而消灭。《合同法》第91条亦规定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因此,对于一般民事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并无异议。但是,对于票据债务人与债权人为同一人时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是否混同则存在争议。笔者倾向于认为,票据转让与一般债的转让存在明显的不同。依《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转让中,对受让人无限制,票据再转让到以前的债务人(出票人、承兑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手中也可以,当票据权利和票据债务同集一身时,票据债权债务并不因混同而消灭,持票人仍可以转让票据,仍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追索,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消失,仍然保留。

贴现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行为,其有别于一般的债的转让,也有别于票据的背书转让,因此对于贴现的性质,对于特殊的贴现如部分贴现、自承自贴等,应更多地从票据的特殊性来考虑,从维护交易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的角度分析贴现中的相关问题。

预防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以其流动性强、周转灵活、收益稳定等特点而成为各金融机构看好的“黄金业务”。然而,贴现作为一项信贷业务,也必然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农信社在拓展、营销贴现业务的同时,须注意对贴现风险的防控,以确保这项业务稳健发展。贴现风险具有短期性、易暴露性、有限性、可控性等特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严密手续、规范操作,这是防范贴现风险的前提。具体来说应坚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坚持贴现条件。业务人员在受理贴现业务时,必须认真审查贴现条件,符合规定才能受理,不能有半点疏忽。其次,要规范操作行为。

业务人员在受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流程依次进入各个环节,切忌疏漏。同时,要层层把关,细致地审核票据要素和票据防伪标记,弄清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对已被承兑地挂失并经公示催告的票据进行贴现,防止假票、有瑕疵贴现。此外,还要认真审查增值税发票、合同与贴现票据的相关性和真实性,确保贴现申请人与前手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关系等。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使贴现业务流程和操作达到规范化要求并落实到位,这是防范贴现风险的屏障。首先要完善制度建设。根据贴现业务风险状况、阶段性特征及上级部门有关贴现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贴现管理办法,确定贴现的手续、条件、业务程序和操作要点,同时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业务部门对业务程序的约束和控制,从制度上保障贴现业务的规范、安全、有效运作。其次是落实岗位职责。基层社要对票据初审、票据查询、贴现核算、票据保管、贴现资金流向等事项负责;县级联社的审查审批手续,由会计、信贷、内审部门共同承担,各相关部门确定专人,分别对票据真实性、贸易背景真实性、贴现利率执行情况等环节负责。此外,还要规范管理。一是规范基础管理。认真做好贴现业务相关资料收集保存工作,建立贴现业务台账,保证贴现资金按期收回。二是规范责任管理。贴现业务从受理、审批到账核算的各个环节,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管理,凡职责不到位,形成贴现风险隐患的,要追究当事人应负的责任。三是规范跟踪管理。开展企业贴现资金流向的后续管理,监测企业合法合规使用贴现资金。

票据贴现利息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贴现利息是持票人以未到期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同意给予现款,但银行要根据贴现率和承兑 汇票的剩余天数,计算并从汇票金额中先行扣收一部分款项,这部分被从承兑汇票金额中扣收的金额就是贴现利息。

实付贴现金额是指汇票金额(即贴现金额)减去应付贴现利息后的净额,即汇票持有人办理贴现后实际得到的款项金额。

按照规定,贴现利息应根据贴现金额、贴现天数(自银行向贴现单位支付贴现票款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止的天数)和贴现率计算求得。 票据贴现利息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不带息票据贴现

贴现利息=票据面值x贴现率x贴现期

(2)带息票据的贴现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x贴现率x贴现天数/360

贴现天数=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实际天数-1

贴现利息公式

用公式表示即为:

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日贴现率

日贴现率=月贴现率÷30

实际付款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举例:汇票金额10000元,到期日2006年7月20日,持票人于4月21日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年贴现利率3.6%,则贴现利息=10000x90x3.6%/360=90元,银行在贴现当日付给持票人9910元,扣除的90元就是贴现利息。(注意:年利率折算成日利率时一年一般按360天计算,故要除以360)

贴现利率一般要比贷款利率低得多,而且贴现的办理手续比贷款简单,能满足企业资金急需时的融资要求,汇票也具有较高的流通性,银行也比较愿意办理贴现业务。计算天数如下:

一公司于8月15日拿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贴现 面值1000000贴现率2.62%,签发于上年的12月30日,到期日为10月29日,贴现息如何计算?

贴现天数,为从贴现日起至到期日的天数,算头不算尾,算尾不算

第12篇:票据

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

【考试大纲基本要求】

1、掌握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抗辩、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2、掌握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和追索权

3、掌握本票的出票和见票付款

4、掌握支票的出票和付款

5、熟悉汇票的概念、本票的概念、支票的概念

6、了解票据与票据法的概念

7、了解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8、了解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一、票据法律制度概述(2007年新增)

(一)票据关系

1、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之间的关系是票据的基本关系。

2、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是指作为产生票据关系的事实和前提存在于票据关系以外而由民法规定的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案例】甲、乙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企业向甲企业发货后,债务人甲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乙企业支付100万元的货款。为此,甲企业向乙企业签发了100万元的支票,付款人为丙银行。在本案中:(1)买卖合同属于票据的基础关系,因为买卖合同的存在,引发了甲、乙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甲企业才向乙银行签发支票。(2)出票人甲企业、持票人乙企业和付款人丙银行之间的关系属于票据关系。

【解释】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人主张其票据权利,以提示票据为必要,而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关系一般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买卖合同无效,不影响支票的效力;支票无效,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例题1】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后,甲向乙背书转让3万元的汇票作为价款。后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如果在乙履行合同前,甲、乙协议解除合同。甲的下列行为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6年)

A、请求乙返还汇票

B、请求乙返还3万元价款

C、请求丙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汇票上的款项

【答案】B

【解析】甲、乙解除买卖合同,不影响持票人丙的票据权利,甲向丙支付票款后,可以请求乙返还3万元价款。

【例题2】下列各种票据中,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的有( )。(2005年)

A、汇票 B、本票 C、发票 D、支票

【答案】ABD

(二)票据行为

【解释】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合法、真实

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1)签章

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③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④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⑤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解释】法人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是签名加盖章);个人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

【例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上的签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

B、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加盖章

C、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D、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答案】C

【司法解释1】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支票的出票人在支票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

【答案】√ 【司法解释2】(1)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在票据上签章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B、承兑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C、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D、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答案】ABCD

【例题2】下列有关票据行为有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07年)

A、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B、持票人明知转让者转让的是盗窃的票据,仍受让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C、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不合法,则票据行为也不合法

2 D、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未加盖规定的汇票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则签章人应承担责任

【答案】ABD 【解析】(1)选项B: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C:票据行为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则与此无关。例如当事人发出票据是基于买卖关系,如果该买卖关系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则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有效性。

(2)记载事项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②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相关链接】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例题1】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记载与数码记载有差异时,以中文大写记载的金额为准。( )

【答案】×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有( )。

A、更改签发日期的票据

B、更改收款单位名称的票据

C、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码金额不一致的票据

D、更改金额的票据

【答案】ABCD 【例题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单位在填写汇票时,下列选项中,应当遵守的有( )。

A、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并一致

B、收款人名称必须清楚并不得更改

C、签章应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D、标明签发票据的原因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2)选项B: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文字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3)选项C:法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签章。(4)选项D:签发票据的原因属于非法定事项。

(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记载被代理人的名称和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1、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2、越权代理

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例题1】甲并未取得乙的票据代理授权,却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甲承担票据责任。( ) (2007年)

【答案】√

【解析】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代理中,如果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则( )。

A、票据代理无效

B、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C、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由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D、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由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BD

(四)票据权利的取得

【解释】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出票取得: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2)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1)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相关链接1】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相关链接2】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解释】(1)如果持票人以胁迫、欺诈等手段“无对价”取得票据,肯定不享有票据权利;(2)如果持票人“善意”、“无对价”取得票据,则享有“不充分”的票据权利:如果其前手干干净净,则持票人也平安无事,可以得到100%的票据金额;如果其前手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则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受到“牵连”。(3)如果持票人“善意”、“对价”取得票据,则享有100%的票据权利,在任何情况下也不会受前手的“牵连”。

【案例】甲、乙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乙、丙之间签订20万元的买卖合同,丙向乙发货后,乙将100万元的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以“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如果丙属于善意取得(非胁迫、欺诈),则丙享有100万元的票据权利。但是,如果乙发给甲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出票人甲就可以以对抗乙的理由对抗来持票人丙;如果善意持票人丙以“对价”取得票据,则出票人甲不能以对抗乙的理由来对抗持票人丙。

(2)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案例】甲、乙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乙又将100万元的支票无偿赠与丙,持票人丙因赠与合同合法地无偿取得票据,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只要持票人丙依法举证(如赠与合同),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如果乙发给甲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出票人甲就可以以对抗乙的理由来对抗持票人丙。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1】甲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赠与乙,乙可以取得优于甲的票据权利。( )(2007年)

【答案】×

【解析】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例题2】甲偷盗所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银行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 4 女友乙作为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

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

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

【答案】D

【解析】乙因赠与可以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甲的权利。

(五)票据权利的保全

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相关链接】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案例】A、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B企业向A企业发货后,A企业向B企业签发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但B企业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由此发生合同纠纷。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在本题中,票据债务人A企业可以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即A企业可以拒绝向B企业付款。但出票人A企业不能直接要求承兑银行不得向B企业付款,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根据规定,经A企业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首先对该票据采取保全措施(如法院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如B企业败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决B企业将汇票退还给A企业。否则,一旦B企业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100万元的款项将被B企业提走,A企业即使胜诉也可能在执行上遇到困难。

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相关链接】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A、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B企业向A企业发货后,A企业向B企业签发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企业出票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目的就是为了把纠纷限定在A、B之间。如果B企业的货物出现问题,出票人可以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B企业提出抗辩。如果B企业将该汇票质押给C企业,一旦C企业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100万元的款项将被C企业提走后,A企业即使在与B企业的合同纠纷中胜诉也可能在执行上遇到困难。因此,当B企业的货物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A企业在起诉B企业之前,为了防止C企业把钱提走,经A企业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首先对该票据采取保全措施。

【例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中,经票据权利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有( )。

A、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B、应付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C、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D、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答案】ABCD

(六)票据权利的补救

5 【解释】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1)挂失止付的地位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解释】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

2、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1)银行汇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2)商业汇票以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3)银行本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4)支票以“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支付地;

(5)代理付款银行是受付款人的委托向持票人支付票款,因此代理付款银行所在地不能确定为票据支付地。

【解释】票据支付地是指付款人所在地。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的有( )。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未记载付款人的汇票

C、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BCD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丧失后,失票人应向支票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该支票支付地是指( )。

A、失票人所在地

B、收款人所在地

C、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

D、出票人所在地

【答案】C

【例题3】在票据权利补救的普通诉讼中,丧失的票据在判决前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

A、终结诉讼程序

B、中止诉讼程序

C、判决付款人付款,其他争议另案审理

D、追加持票人作为第三人,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答案】A

【解析】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 6 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七)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解释】第

1、2种情况所指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

3、4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案例1】A企业于2007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是根据出票日期找对日),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D企业又背书转让给E企业。该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日期(到期日)为2007年7月1日,持票人E企业应当在2007年7月1日-7月10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1)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前手B企业、C企业、D企业的追索权,但并未丧失对出票人A企业、承兑人甲银行的票据权利。根据规定,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付款人甲银行仍要对持票人E企业付款。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之日起2年,即持票人只要在2007年7月1日-2009年7月1日的期限内行使付款请求权,承兑人甲银行就应当承担票据责任。(2)超过2009年7月1日,持票人将丧失票据权利,但并未丧失民事权利,仍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案例2】A企业于2007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是根据承兑日期找对日),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D企业又背书转让给E企业。如果该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日期为4月10日,则付款日期(到期日)为2007年7月10日,持票人E企业应当在2007年7月10日-7月20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E企业在法定期限内向甲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 7月15日取得相关拒绝证明后,持票人E企业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A企业、B企业、C企业、D企业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1)持票人E企业对B企业、C企业、D企业的首次追索权为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2)如果C企业向E企业清偿了102万元(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则C企业不能向D企业行使追索权(不能回头追),C企业向B企业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清偿之日起3个月;如果B企业向C企业清偿了103万元(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则B企业只能向A企业追索,此时就不是3个月了,而是自汇票到期之日起2年,因为A企业是出票人。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汇 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 定期付款

见票后 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本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

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

7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未行使

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

【答案】ABC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B、乙持有一张为期30天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C、丙持有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D、丁持有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4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答案】CD 【解析】(1)选项A: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2000年5月20日-2002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甲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B:汇票的持票人(见票即付除外)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1999年6月20日-2001年6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乙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C: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1999年5月20日-2001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丙的票据权利消灭;(4)选项D: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2000年5月20日-2000年11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丁的票据权利消灭。

【例题3】2006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

A、2006年6月25日之前 B、2006年8月15日之前

C、2006年9月15日之前 D、2006年12月5日之前

【答案】D

【解析】A公司属于出票人,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八)票据抗辩

1、对物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

【解释】如出票时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背书不连续。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

【解释】票据未到期:甲企业向乙企业签发了4月1日到期的汇票,如果持票人乙企业3月20日在票据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请求付款,付款人就可以行使抗辩权,拒绝付款。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因失效而为的抗辩;

【解释】支票自出票之日起如果超过了6个月,支票失效,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已经丧失。因此,当持票人(不管是谁)持已经作废的支票请求付款时,付款人就可以提出抗辩,拒绝付款。

(4)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欠缺而为的抗辩;

8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只对“特定”债权人提出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解释】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

【案例】甲、乙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如果乙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出票人甲就可以对抗持票人乙。在本案中:(1)买卖合同是票据的基础关系;(2)持票人乙企业是票据债务人甲企业在买卖合同中的“直接相对人”,二者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3、票据抗辩的限制(重点)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案例】A企业于2006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业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出票人A企业的资金账户上只有8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在本案中,甲银行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承兑人甲银行是主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A企业)之间的抗辩事由(资金不足)对抗持票人(D企业)。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案例】甲、乙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如果乙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出票人甲就可以对抗持票人乙(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但是,如果乙企业已经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企业。(1)如果丙企业是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债务人甲企业不能以甲、乙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企业。(2)如果丙企业善意取得(享有票据权利)但未支付对价,其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因此,债务人甲企业就可以以甲、乙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企业。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2007年)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抵销关系

C、汇票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答案】C 【解析】(1)选项AD: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2)选项B: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3)选项C:属于“对物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辩。

【例题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有( )。

A、背书不连续

9 B、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交付的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C、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

D、票据上没有记载付款地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属于“对物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2)选项B:属于“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3)选项C:属于“对物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4)选项D: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票据债务人不能行使抗辩权。

【例题3】票据的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下列情形中,属于对物抗辩的理由有( )。

A、背书不连续

B、票据被伪造

C、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

D、直接后手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属于“对人抗辩”。

(九)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解释】票据的伪造限于伪造“签章”,变造是指伪造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

【例题1】变更票据上的金额的,属于票据的伪造,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

【答案】×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变造票据的有( )。

A、变更票据金额

B、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

C、变更票据上的签章

D、变更票据上的付款日

【答案】ABD

1、票据的伪造

(1)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既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2)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相关链接】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案例】A向B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B背书转让给C,C拿到支票后被D偷走,D伪造C的签章以C的名义背书转让给善意持票人E。如果持票人E被拒绝付款:

(1)E可以向出票人A、背书人B进行追索。因为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A、B,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2)E不能向被伪造人C进行追索,因为C没有在票据上真正签章,既使持票人E是善 10 意取得,对被伪造人C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3)E不能向伪造人D进行追索,因为D根本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例题1】持票人善意取得伪造的票据,对被伪造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

【答案】√ 【例题2】甲伪造乙的签章实施票据欺诈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乙不承担票据责任。( ) 【答案】√

【例题3】下列有关票据伪造的表述中,不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07年)

A、票据的伪造仅指假冒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C、善意的且支付相当对价的合法持票人有权要求被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

D、票据伪造人的伪造行为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AC 【解析】(1)选项A: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一般认为,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种。前者是指假冒他人或虚构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如在空白票据上伪造出票人的签章或者盗盖出票人的印章而进行出票;后者则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如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保证签章等。票据的伪造与票据的无权代理不同的是,票据伪造的伪造人必须是假冒他人名义签章,而票据的无权代理则是在票据上表明了代理关系,将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在票据上并由代理人签章,因此两者不能等同。(2)选项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3)选项C: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既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4)选项D: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2、票据的变造

(1)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2)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变造人可能签章,也可能不签章,但无论是否签章,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解释】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案例】甲企业签发一张支票给收款人乙,金额为10万元,乙背书转让给丙,丙取得支票后将金额改为100万元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支票被变造,但该支票仍然有效。(1)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就10万元负责;(2)丙、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应对100万元负责;(3)如果戊向甲请求付款,甲只负责给戊10万元,戊所受损失90万元应向丁和丙请求赔偿;(4)丙属于变造人,而且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丙不仅需要按照变造后的金额承担100万元的“票据责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例题】甲签发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本票交收款人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丙将本票金额改 11 为8万元后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如果戊向甲请求付款,甲只应支付5万元,戊所受损失3万元应向丁和丙请求赔偿。( )

【答案】√

【解析】丙的行为属于变造票据,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则甲、乙应当按照5万元承担票据责任;丙、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丙、丁应当按照8万元承担票据责任。如果戊向甲请求付款,甲只应支付5万元,戊所受损失3万元应向丁和丙请求赔偿。

(十)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1、出票地法律: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2、行为地法律: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适用行为地法律。

【解释】注意“付款”适用行为地法律。

3、付款地法律: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经当事人协议,也可适用付款地法律。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涉外票据的票据行为中,可以适用行为地法律的有( )。

A、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确定

B、票据的背书

C、票据的付款

D、票据的承兑

【答案】BCD

【例题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涉外汇票的票据行为中,属于应适用行为地法律的有( )。

A、背书 B、保证 C、付款 D、承兑

【答案】ABCD 【例题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涉外票据中,下列事项中,适用出票地法律的有( )。

A、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B、票据的提示期限

C、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

D、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

【答案】AD

【解析】选项BC适用付款地法律。

二、汇票

【解释1】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解释2】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限于见票即付(出票人签发100万元的银行汇票,其账户资金至少应有100万元);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的目的是“空手套白狼”,想几个月后再付款。本节的汇票是指商业汇票。

【解释3】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解释4】“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找承兑银行去盖承兑章,让银行明确承诺票据到期会兑现;“提示付款”是指票据到期后持票人找银行去要钱。按照教材中的说法,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先出票、后承兑,但实际工作中的通常作法是:企业出票时汇票已经得到了银行的承兑,这样持票人才放心。

【案例】甲、乙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企业发货后,甲企业于4月1日向乙 12 企业签发了经丙银行承兑的、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乙企业于4月10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企业。7月3日,持票人丁企业向付款人丙银行提示付款。在本案中,考生应清楚的基本概念:(1)出票人甲企业是票据债务人,汇票经丙银行承兑后,承兑人丙银行为票据主债务人(第一付款人),丙银行必须在汇票到期后无条件当日足额付款;(2)该汇票的出票日期为4月1日,付款日期(即到期日)为7月1日,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才能提示付款;(3)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应当自票据到期之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被拒绝付款的,可以行使追索权。

【例题】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下列有关票据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是出票人

B、乙是收款人

C、甲是承兑申请人

D、承兑银行是付款人

【答案】ABCD

【解析】银行承兑汇票属于企业出票、银行承兑:(1)出票人即承兑申请人;(2)承兑银行是付款人。

(一)出票

【解释1】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果持票人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出票人追索相应的金额和费用。

【解释2】付款人只有对汇票进行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1、绝对应记载事项(7条):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

(1)金额、收款人名称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②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③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不能补记。汇票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的,该汇票无效。

(2)出票日期

①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保证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②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③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根据出票日期找对日。

(3)出票人签章

①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日期 法律规定

出票日期 绝对事项

付款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

背书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承兑日期 (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记载承兑日期

(2)其他汇票:相对事项

保证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相对应记载事项(3条):相对应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

(1)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13 (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

出票人可以选择是否记载,但该事项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不得转让、贴现或者质押。

4、非法定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

(2)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

记载事项 内容 汇票 本票 支票

绝对事项 表明“××”的字样 √ √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 √ √

确定的金额 √ √ √

付款人名称 √ × √

收款人名称 √ √ ×

出票日期 √ √ √

出票人签章 √ √ √

相对事项 付款日期 √ × ×

付款地 √ √ √

出票地 √ √ √ 【解释】(1)银行本票、支票限于见票即付,谈不上“付款日期”(到期日)的问题。因此,银行本票、支票的相对事项仅包括“出票地”、“付款地”。(2)银行本票,顾名思义,是由出票人本人付款的票据(出票人即付款人),因此在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中没有“付款人名称”;(3)支票的金额尽管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毕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4年)

A、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B、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0日内付款

C、汇票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D、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答案】C 【解析】(1)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无效。(2)选项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3)选项C: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4)选项D: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事项。下列各项中,属于非法定记载事项的是( )。(2005年)

A、出票人签章 B、出票地

C、付款地 D、签发票据的用途

【答案】D

【解析】选项A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选项BC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选项D属于非法定记载事项。

【例题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导致汇票无效的情形有( )。(2005年)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

14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

D、汇票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记载不一致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2)选项BC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不一致时,票据无效。

【例题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甲向乙签发商业汇票时记载的下列事项中,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是( )。(2007年)

A、乙交货后付款

B、票据金额10万元

C、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D、乙的开户行名称

【答案】A 【解析】(1)选项A:“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主要是指与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2)选项B: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3)选项C: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例题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

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

【答案】B 【解析】(1)选项A:“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不影响汇票的效力;(2)选项B:汇票金额应为“确定的金额”;(3)选项C:“合同号码”属于非法定事项,是否记载与汇票的效力无关;(4)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应为“签名或者盖章”。

【例题6】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出票人依法完成出票行为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收款人在汇票金额的付款请求权不能满足时,仅享有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B、付款人在出票人完成出票之日,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C、汇票签发后,如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持票人变造汇票金额的,出票人不仅不对变造后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而且也不对变造前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1)选项AC:收款人的付款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可以对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和前手的背书人行使追索权;(2)选项B:付款人经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3)选项D:持票人变造汇票金额的,出票人应对变造前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票据责任。

(二)背书

1、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相关链接1】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2】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例题】甲在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时,未将乙的姓名记载于被背书人栏内。乙发现后将自 15 己的姓名填入被背书人栏内。下列关于乙填入自己姓名的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甲追认后有效

【答案】B

2、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票据行为 法律效力

背书附条件的 所附条件无效

承兑附条件的 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附条件的 所附条件无效

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 该记载无效

【例题】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将自己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以支付货款。甲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票据的背书行为为附条件背书,背书的效力待定

B、乙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利

C、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利

D、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的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

【答案】CD

【解析】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例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背书情形中,属于背书无效的有( )。(2003年)

A、将汇票金额全部转让给甲某

B、将汇票金额的一半转让给甲某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甲某和乙某

D、将汇票金额转让给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答案】BC 【解析】(1)选项BC: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2)选项D: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但不影响背书的效力。

4、任意禁止背书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相关链接】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A企业出票给B企业,同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B企业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如果持票人C企业被拒绝付款,则C企业不能向出票人A企业进行追索。在本案中,B企业向C企业的转让,属于普通的债权转让(持票人B企业作为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转让),但该转让和出票人A企业没有关系,因此出票人A企业对持票人C企业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案例】A企业出票给B企业,B企业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同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 16 转让”字样,C企业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企业,如果持票人D企业被拒绝付款,则D企业可以向出票人A企业、背书人C企业进行追索,但不能向B企业进行追索。在本案中:(1)B企业对其“直接的后手”C企业要承担保证责任,但对直接后手以后的持票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C企业向D企业的背书转让是有效的,因此当D企业被拒绝付款,D企业可以向出票人A企业、背书人C企业进行追索,只是不能向B企业进行追索。

【例题1】如果持票人将出票人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在汇票不获承兑时,下列有关出票人票据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出票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

B、出票人仍须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责任

C、出票人与背书人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连带责任

D、出票人与背书人、持票人共同负责

【答案】A

【例题2】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等字样,持票人就不能转让该汇票,否则该转让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不发生票据法的上效力。( )(2003年)

【答案】√

【例题3】如果持票人转让出票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则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 )(2005年)

【答案】√

【例题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2001年)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例题5】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4年)

A、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被背书人再行背书无效

B、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

C、部分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D、分别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答案】CD 【解析】(1)选项A:对于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但不影响背书本身的效力;(2)选项B: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3)选项CD: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例题6】汇票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其后手仍进行了背书转让。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不影响承兑人的票据责任

B、不影响出票人的票据责任

C、不影响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D、不影响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D

5、法定禁止背书

17 (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

(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

【解释】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禁止背书转让汇票的情形有( )。

A、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

B、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C、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D、汇票被拒绝付款的

【答案】BCD

【例题2】持票人甲将付款提示期限已经到期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次日,乙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为由拒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甲不得将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背书转让

B、甲可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且不承担票据责任

C、汇票已转让故应由乙独立承担汇票责任

D、甲应当向持票人乙承担汇票责任

【答案】AD

【解析】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6、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相关链接】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案例】A企业向B企业签发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甲银行(经承兑后,甲银行为汇票的付款人、主债务人)。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拿到汇票后被D偷走,D伪造C企业的签章以C企业的名义背书转让给善意持票人E企业。在本题中,背书在“形式上”连续,由于D的伪造行为,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但甲银行作为付款人仍应对善意持票人E企业付款。理由是: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7、委托收款背书

(1)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转让。

(2)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案例】A企业出票给B企业,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委托D行使付款请求权,C企业在向D作背书时,在票据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在本案中,当事人D只是C企业的代理人,D并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D不得将票据背书转让。如果D将票据背书转让给E企业,持票人E企业被拒绝付款时,E可以向出票人A企业、C企业的前手B企业进行追索,但不能对C企业进行追索。

8、质押背书

(1)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因此,质权人并不享有

18 票据权利,不得将其转让。

(2)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案例】A企业出票给B企业,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将票据“质押背书”转让给D企业,C企业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在本案中,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因此,质权人D企业并不享有票据权利。如果D企业背书转让给E企业,持票人E企业被拒绝付款时,E企业可以向出票人A企业、背书人B企业进行追索,但不能对C企业进行追索。

(3)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例题1】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构成票据质押。( )

【答案】×

【例题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构成票据质押的是( )。

A、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汇票上签章的

B、出质人在汇票粘单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粘单上签章的

C、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但是未记载背书日期的

D、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为担保”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的

【答案】A

(三)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是( )。(2001年)

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B、见票即付的汇票

C、定日付款的汇票

D、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答案】B

2、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例题】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得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B、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C、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

D、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答案】B

4、承兑的法律效力

(1)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

19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相关链接】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据金额对其处以每天0.7‰的罚款。

【案例】A企业于2007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业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出票人A企业的资金账户上只有8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1)甲银行拒绝付款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2)甲银行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据金额对其处以每天0.7‰的罚款。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相关链接1】如果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相关链接2】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

【案例】A企业于2007年4月1日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B企业,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该汇票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业于2007年7月1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在本案中,持票人D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7月1日-10日)提示付款,丧失对前手B企业、C企业的追索权,但持票人对出票人A企业、承兑人甲银行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之日起起2年。因此,只要持票人在2009年7月1日前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甲银行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例题1】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承兑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2006年)

【答案】×

【例题2】汇票持票人甲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即请求承兑人乙公司付款,乙公司明知该汇票的出票人丙公司已被法院宣告破产仍予以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B、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退回所付款项

C、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D、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乙公司不能以丙公司被宣告破产为由而抗辩

【答案】B 【解析】(1)选项D:承兑人乙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甲公司无条件地支付汇票金额。(2)选项A:乙公司向甲公司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追偿汇票金额。(3)选项C: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四)票据保证

1、记载事项

(1)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6年)

A、汇票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金额为准

20 B、汇票保证中,被保证人的名称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C、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D、汇票承兑后,承兑人如果未受有出票人的资金,则可对抗持票人

【答案】C 【解析】(1)选项A:汇票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2)选项B:汇票保证中,被保证人的名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保证人;(3)选项D:汇票承兑后,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承兑人即使未受有资金,仍应负付款义务。

2、保证责任

(1)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1】乙公司与丙公司交易时以汇票支付。丙公司见汇票出票人为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丁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后经了解甲公司实际并不存在。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丁公司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B、丁公司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C、丁公司应当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D、丁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答案】C

【解析】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例题2】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易中获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公司,汇票上有丁、戊两公司的保证签章,其中丁公司保证80万元,戊公司保证20万元。后丙公司拒绝承兑该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可以向乙公司追索100万元

B、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只能依据与乙公司的交易合同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只能分别向丁公司追索80万元、向戊公司追索20万元

D、丁公司和戊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D

【解析】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来_源:考试大_中级会计师考试_考试大

(五)付款

1、法定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自到期日起10日内

2、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相关链接】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 )。

A、持票人丧失全部票据权利

B、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C、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背书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可以行使全部票据权利

21 【答案】B

3、付款人审查的内容义务

(1)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2)审查汇票上的诸项背书是否连续。

【相关链接】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六)追索权

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解释】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原因是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作为主债务人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丧失支付能力。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情形有( )。(2003年)

A、汇票被拒绝承兑

B、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停业

C、付款人逃匿

D、付款人破产

【答案】ABCD

【例题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在下列情况中,汇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 )。

A、前手破产 B、承兑人破产

C、前手以外的背书人破产 D、保证人破产

【答案】B

【例题3】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4月1日。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是( )。

A、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

B、丙公司被宣告破产

C、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D、丁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答案】CD

【解析】只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例题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票据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有( )。

A、汇票被拒绝承兑

B、支票被拒绝付款

C、汇票付款人死亡

D、本票付款人被宣告破产

【答案】ABCD

2、行使追索权的程序

22 (1)取得拒绝证明

(2)发出追索通知

3、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3日)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注意)。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相关链接】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具体情形 法律后果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持票人被拒绝付款未取得拒绝证明的 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 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例题】银行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后,持票人即使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其前手,该持票人仍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2001年)

【答案】√

4、追索金额

(1)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解释】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但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2)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清偿的款项有( )。

A、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计算的利息

B、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C、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D、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导致追索人对他人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

【答案】AB

【解析】追索金额中不包括“间接损失”。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2007年)

A、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

B、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C、持票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

D、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答案】AB 【解析】(1)首次追索权的范围:汇票金额、利息、取得拒绝证明的费用和发出通知书的 23 费用,不包括间接损失,因此选项D错误;(2)再追索权的范围: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此选项C错误。

5、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解释】持票人能否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应综合考虑以下问题:

(1)持票人的提示付款期限: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

(2)背书人的禁止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则持票人对该背书人无追索权。

(3)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4)票据被伪造的:持票人对被伪造人无追索权。

(5)回头背书:①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②最终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相关链接】(1)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2)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例题1】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有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戊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不获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承担该汇票债务责任的有( )。(2001年)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D

【解析】追索对象包括出票人(甲)、保证人(丙)、背书人(乙、丁)。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05年)

A、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B、汇票未到期付款人死亡的,可以向付款人的继承人追索

C、汇票未到期承兑人破产的,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D、汇票到期承兑人逃匿的,可以向承兑人的前手追索

【答案】B 【解析】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因此不能向付款人的继承人追索。

【例题3】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甲。甲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可以向丙行使票据追索权。( )

【答案】×

【解析】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三、银行本票

1、银行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解释】(1)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2)本票的基本当 24 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银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谈不上“付款日期”(到期日)。

3、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6条)

【解释】和汇票相比,没有“付款人名称”。

(2)相对应记载事项(2条)

①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出票人即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银行本票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解释1】和汇票相比,没有“付款日期”。

【解释2】(1)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汇票、支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4、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判断题)。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04年)

A、到期日是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C、本票无须承兑

D、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答案】A

【解析】本票限于见票即付,谈不上到期日。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6年)

A、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B、未记载付款地的本票无效

C、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D、本票无须承兑

【答案】D

【例题3】甲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丁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丙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BCD

【解析】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甲行使追索权,对乙、丙、丁不得行使追索权。

四、支票

1、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6条)

【解释】和汇票相比,没有“收款人名称”。

(2)相对应记载事项(2条)

【解释】和汇票相比,没有“付款日期”。

2、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解释】只有“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本票、汇票”没有授权补记的问题。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是( )。 25 (2003年)

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B、付款人名称

C、出票地

D、出票日期

【答案】C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属于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有( )。(2004年)

A、付款人名称 B、确定的金额

C、付款地 D、付款日期

【答案】AB 【解析】(1)“付款地”属于支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支票限于见票即付,谈不上付款日期(到期日)。

3、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例题1】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支票无效。( )

【答案】×

【例题2】支票的出票人于2005年9月9日出票时,在票面上记载“到期日为2005年9月18日”,该记载有效。( )

【答案】×

4、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相关链接】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5、签发空头支票或者印章与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的法律责任:

(1)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6、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区别

(1)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不同: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汇票没有授权补记的问题。

(2)出票人资金不足时的处理方法不同:支票的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属于空头支票,银行作为付款人不会垫款;而银行承兑汇票中的银行不仅是付款人,也是主债务人,如果出票人的账户资金不足,银行作为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银行必须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

(3)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时的处理方法不同:支票的持票人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作为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因为支票的付款人银行并非债务人;但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作为付款人不得拒绝付款。在作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当付款。因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不仅是付款人,也是主债务人,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同: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与支票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不可背书转让

B、汇票有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之分,支票则均为见票即付

C、汇票的票据权利时效为2年,支票的票据权利时效则为6个月

D、汇票上的收款人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则不能授权补记

26 【答案】BC 【解析】(1)选项A:汇票、本票、支票均可背书转让;(2)选项D: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汇票、本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得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例题2】甲公司于2006年3月2日签发支票给乙公司,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付款人为丁银行。次日,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6年3月17日,丙公司请求丁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丁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丁银行不是该支票的债务人

B、甲公司在丁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仅有2万元人民币

C、该支票的债务人应该是甲公司和乙公司

D、丙公司未按期提示付款

【答案】BD 【解析】(1)选项A: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付款人丁银行的确不是支票的债务人,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付款。(2)甲公司在丁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仅有2万元人民币,其签发的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支票为空头支票,丁银行可以拒绝付款。(3)选项C:支票的债务人为出票人甲公司,不包括乙公司。(4)选项D: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主观题演练

一、简答题

【案例1】(2004年)

甲公司派业务员A赴某县收购粮食,在与该县乙公司签订粮食买卖合同后,A拟将甲公司作为收款人的汇票背书给乙公司,由于A和乙公司的业务员B不熟悉票据背书规则,于是A、B委托当地农行的工作人员C代为完成背书。C将乙公司的公章盖在背书人栏,将甲公司的公章盖在了被背书人栏,并将汇票交给B,之后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了丙公司,用以支付所欠的购货款。

要求: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若持该汇票提示付款,付款人应否付款?为什么?

(2)票据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什么?

【案例1答案】

(1)丙公司在提示付款时,付款人不应付款。根据规定,付款人在付款时,必须承担审查义务,其中之一是审查汇票上诸项背书是否连续。在本题中,由于背书不连续,因此付款人不应付款。

(2)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人的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

【案例2】(2006年)

A公司为支付货款,2005年3月1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其后,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D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E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后E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2005年3月25日,F公司持汇票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甲银行以A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承兑,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2005年3月27日,F公司向A、B、C、D、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B公司以F公司应先向C、D、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C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 27 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是否具有票据上的效力?简要说明理由。

(2)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背书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二、综合题

【案例1】

A、B公司于2006年3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于3月25日发出100万元的货物,A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4月1日、金额为10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公司。4月20日,B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4月20日。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但B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2006年5月20日,C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背书给D公司。

2006年7月5日,持票人D公司向甲银行提示付款时,甲银行以A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2006年7月15日,D公司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C公司以D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B公司以自己在汇票上曾记载“不得转让”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D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在本题中,提示付款期限为7月1日-7月10日。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经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28 (4)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案例2】

2007年3月10日,甲、乙两个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于3月20日向甲企业发货后,甲企业向乙企业签发了100万元的支票,出票日期为2007年4月1日,付款人为丙银行。但甲企业在支票上未记载支票金额,授权乙企业补记。同时,甲企业在支票上记载了“该支票只能在2007年4月5日后提示付款”的字样。乙企业在支票上补记金额后,于2007年4月8日向丙银行提示付款,但甲企业的银行账户上只有20万元。

要求:根据支票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甲企业在出票时未记载金额即将支票交给乙企业,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甲企业在支票上记载了“本支票只能在2007年4月5日后提示付款”的字样,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对于甲企业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4)如果持票人乙企业于2007年4月18日向丙银行提示付款,出票人甲企业的票据责任能否解除?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该支票有效。根据规定,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该支票有效。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但不影响支票本身的效力。

(3)对甲企业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4)出票人甲企业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根据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案例3】

A、B企业于2004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B企业于4月10日提交全部货物,A企业验收合格后,于2000年4月20日提交B企业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为4月20日,承兑人、付款人为甲银行。5月10日B企业在与C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B企业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C企业已支付对价。5月20日,C企业在与D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企业,D企业已支付对价。D企业要求C企业提供票据保证,在C企业的请求下,乙企业作为C企业的保证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

5月28日,持票人D企业向甲银行提示付款,但甲银行拒绝付款。D企业于同日取得拒绝证明后,6月5日,D企业向B企业、C企业、乙企业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要求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102万元。B企业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表示拒绝;乙企业以D企业尚未向C企业进行追索,且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表示拒绝;C企业以D企业未在取得拒绝证明的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已丧失对C企业的追索权为由表示拒绝。

2006年6月5日,D企业向A企业请求行使票据权利,A企业以D企业已丧失票据权利为由表示拒绝。

要求:

(1)持票人D企业可以向哪些票据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29 (2)B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保证人乙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C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A企业以票据权利消灭为由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持票人D企业可以向背书人C企业、保证人乙企业和出票人A企业行使追索权。

(2)B企业拒绝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B企业在向C企业背书转让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因此B企业对其后手C企业的被背书人D企业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乙企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保证人应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此外,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

(4)C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持票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5)A企业以票据权利消灭为由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在本案中,汇票到期日为2004年5月20日。因此,持票人D企业的票据权利因其未在2004年5月20日-2006年5月20日的期间行使而消灭。

【案例4】

为向A公司支付购买化工产品的货款,B公司向自己开户的C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审核同意后,B公司依约存入C银行300万元保证金,并签发了以自己为出票人、A公司为收款人、C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在该汇票上作为承兑人签章。B公司将上述汇票交付A公司以支付货款。

A公司收到汇票后,在约定的期限向B公司交付完毕化工产品。为向D公司支付采购原料价款,A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B公司收到A公司交付的化工产品后,经过检验,发现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在与A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解除了合同,并将收到的化工产品全部退还A公司。A公司承诺向B公司返还货款,但未能履行。B公司在解除合同后,立即将该事实通知C银行,要求该银行不得对其开出的汇票付款。直到该汇票到期日,B公司也未依约定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C银行。

D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时,持票请求C银行付款,C银行以B公司已经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以及B公司未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账户为由,拒绝了D公司的付款请求。

要求:

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银行拒绝D公司付款请求的两个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2)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3)如果A公司应D公司的要求,支付了全部被追索金额,转而作为持票人向B公司再追索,B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其请求?并说明理由。

【案例4答案】

(1)C银行拒绝D公司付款请求的两个理由均不成立。首先,C银行以B公司已经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为由拒绝D公司的付款请求不成立。根据规定,D公司从A公司背书合法 30 受让票据,是票据权利人。C银行承兑汇票后,就承担了到期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或者:根据规定,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在本题中,C银行不得以B公司已经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为由拒绝D公司的付款请求。)

其次,C银行不得以B公司未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账户为由,拒绝D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承兑人(C银行)不得以其与出票人(B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D公司有权向B公司追索。首先,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时,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其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本题中,尽管A公司对B公司违约,但B公司不得以此为由对抗D公司。(或者:根据规定,凡是善意的、已支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在本题中,D公司属于善意、支付对价的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B公司追索。)

(3)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在本题中,由于直接相对人A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未履行约定义务,因此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 来_源:考试大_中级会计师考试_考试大来_源:考试大_中级会计师考试_考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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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公路局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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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抓好民主管理工作

民主管理工作是工会工作的核心,也是工会工作的主要职能。我们按照《工会法》的要求,今年一月份认真组织召开了第七届三次职工代表和会员代表大会,在会议召开之前首先将提案表下发到各个工会小组,使代表们和会员们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进行讨论,把对公路建设和各项工作有力度的提案提交到职代会上,这一方法收到良好的效果,本次职代会上收到提案 条,管理方面 条,职工生活福利方面 条,提案的收集为领导的决策提供了有利的数据和思路。在职代会上,我们严格按照程序,通过审议了局《行政工作报告》和《工会工作报告》,通过了《行政财务工作报告》和《工会财务工作报告》,讨论通过了新修订的局《绩效考核管理规定》,通过了局《人事管理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为我局今后管理工作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会上有九位中层干部进行了述职,对十一名中层干部进行了测评。会后,对有不称职票数的中层干部进行了分析,对于确有问题存在的进行了个别谈话,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明确了努力方向。通过这一形式,提高了中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对于全年工作的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会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整个会议开的很成功,广大职工代表参政议政的自觉性都比较强,通过这次会议,使我局的民主管理工作又有了新的进展和提高。2009年个人工作总结

二、抓好工会组织建设

为更好地抓好全局的工会工作,今年我们根据大通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了使公司的职工更直接的参与到单位的民主管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征得上级工会的同意,严格按照工会法的规定,组建成立了公司工会分会,建立了职代会制度,并召开了大通公司首届职代会和工代会。通过一年的情况看,取得比较好的效果。同时,各工会小组都能够按照局工会的要求,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使工会工作有条不紊的发展。

三、继续抓好维权工作

局工会十分重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并把它作为工会的基本职能。特别是对于同职工利益相关的事情,我们都积极的给予关注,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反映,如职工关注的集资等问题,我们同领导多次进行了协商,防止侵害职工利益的事情发生。对于公司的工资发放也是局工会关注的一个重点工作,从今年初我们找公司领导座谈了解情况,并帮助解决了某些遗留问题,同他们一起学习《工会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杜绝了侵害职工利益的事情发生,保持了职工队伍的稳定。另外我们积极同局研究协商,为一线职工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

四、加强学习,提高职工整体素质

根据全局统一安排,我们继续强化职工的政治、业务等方面的学习,利用岗位读书育人活动的开展,组织职工学政治、学业务、学科学、学技术,在工程、养护、执法人员中举办了法律、财会等学习班,并通过演讲、考试、交流等形式加强了大家的记忆、理解能力,起到了实效。同时,我们积极开展职工技术比武和劳动竞赛等活动,今年我们组织了财务人员业务比赛,组织了机关人员汉字五笔录入比赛,在职工中形成了比学赶超的学习热潮。通过一系列学习形式使职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都有了新的提高。在创建六型行业过程中,工会进行了大量的前期调研工作,并起草了实施意见,这项活动在全局范围内已开展起来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第14篇:公路局工作总结

今年是我省实施县际与路网建设、村村通工程的第二年,也是省公路局历史上建养管任务最为艰巨繁重的一年。一年来,全省公路系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省委、省政府、省交通厅的正确领导和关怀支持下,坚持建养管并重,突出抓好县际与路网建设、村村通建设、公路养护、路政和超限运输治理、通行费征收、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六项工作,经过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各项工作均保持了良好发展态势,圆满完成了全年任务。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1、完成投资

全年建养投资计划下达**亿元,截止目前完成**亿元。

2、公路建设

(1)县际和路网建设计划完成**公里,实际完成里程**公里。在今年已完工的**个项目中,对**项进行了交工验收,初验为优良工程的**项,合格工程**项。未组织交工验收的**项,经各项目业主单位自检和监理抽检统计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85%以上。(2)村村通工程今年目标任务是完成**个行政村、**公里。全省开工的村数、开工里程数均超出预定任务。11月上旬开始进行全面验收,至目前已验收**个市、里程**公里,剩余**个市约**公里。预计可完成**公里。

3、公路养护

截止11月底,国省道评检里程**公里,好路里程9676公里,好路率85.5%,养护质量综合值79.5。

4、通行费征收

今年省厅下达目标为**亿元,截止11月底征收**亿元,年内有望突破**亿元。

5、路政管理和治超工作

今年以来,路政管理紧紧围绕打击损路行为、过村镇路段治理和提前介入县际和路网建设三个重点展开工作,路政案件发现率、查处率、结案率、赔偿率均达到98%以上,路产设施保持率达到100%,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万元。在治超方面,上半年,重点是巩固华北五省市联合治超成果;6月份国家七部委联合治超统一行动启动以来,按照省政府、省厅的统一部署,全局组织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制定了实施方案,组建成立11个流动稽查大队,更新了超限标准,全面停止了赔补偿费的收取。从6月20日到目前,经过各部门协作配合,超限车辆明显减少,超限率控制在10%以内。

6、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全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重视,机制协调,措施得力,“两学四建一创”活动深入开展。重点开展了文明示范窗口创建活动,共创建和保持厅本资料权属文秘公文第一站严禁复制剽窃级文明示范窗口29个,国家级青年文明号3个,省级49个,省局命名文明示范窗口23个。围绕县际和路网建设,开展了青年突击队竞赛活动,与共青团**省委共同命名了27支青年突击队。坚持不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了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程廉政建设向制度化迈进。认真组织开展《党纪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学习。“三项治理”和行风评议工作取得新成果。

7、为群众办的六件实事全部兑现

今年,省公路局根据省政府和省交通厅要求,从行业特点出发,共承诺为群众办6件实事,到年底可全部兑现。一是收费站“文明示范窗口”创建活动和绿色通道建设有序、规范,效果良好;二是“安保工程”根据交通部、省厅安排,将分三年在**公里干线公路实施。今年在**、**、**、**四条国道实施的任务已经全部完成;三是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2005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已经全部偿付,2005年以前拖欠的工程款已经清理**万元,完成**%,超出今年完成**%的目标;今年发生的新的拖欠,到年底可全部偿还完毕;四是建立了旅游公路和景区路况信息公告制度,投资**万元,增设了**套指路标志、安全标志,加设**套旅游景点指示标志,在**、**等主要干线公路沿线道班为司乘人员开设了10个免费休息服务区,并配备了气筒、开水等便民利民设施;五是通达、通畅工程,主要是县际与路网建设、村村通工程均超额完成;六是路政服务大厅已在年初正式运行。

二、主要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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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大打县际和路网建设攻坚战

三年县际和路网建设共计**项,建设里程**公里。其中今年计划建成**公里,至目前已完成**公里。主要采取了八项措施:一是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强化落实。二是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早安排,早进场,早施工,在时间上争取主动,对每个建设项目都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计划,充分考虑交通、气候、征地、资金等各种干扰和制约,倒排工期。三是上下联动,集中力量,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需要,实施“集中会审、限时办理”制度,建立前期工作台帐,制定计划,明确责任,严格奖惩。四是突出解决制约工程建设的资金和建设环境问题,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在国债资金和县际路配套开行贷款不到位的情况下,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个亿,保证工程建设资金周转。加强与地方政府协调,落实公路建设优惠政策,征地拆迁实行与地方政府签订目标责任,限期完成。五是狠抓工程建设质量,提升质量品位。抓典型,促全局,5月份在**召开了县际和路网建设工程质量现场会,6月份组织开展了县际和路网改造工程质量月活动,进一步强化了对抓好工程建设质量的认识。六是加强督查和服务工作。继续发挥省局6个建设督导组的作用,突出施工组织、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等重点,加大督导力度,每月定期召开督导组例会。转变机关作风,主动为建设一线服务,采用现场办公等形式,集中解决设计变更、资金落实和征地拆迁等影响工程进度的重点、难点问题。先后组织了4次大检查,编发了《县际公路建设项目动态》80余期,开展现场办公20余次。七是深入开展“创优良工程,建生态工程,创文明工地,建廉政工程”为主题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制定了《县际和路网建设项目劳动竞赛方案》。八是认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在加大对历年积欠进行清理力度的同时,逐步建立完善了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一方面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在合同条款中专门增加了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条款;另一方面,项目业主预留一部分资金作为保证金,经工程结算公示一周,无拖欠和纠纷时再支付给承包商。同时,建立了农民工档案,定期不定期实行抽查。这些措施,保证了今年新开工项目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二)坚持建养并重,创建“四个公路”,进一步提高干线公路整体服务水平

今年以来,受去年降水量较大、大吨位车辆数量增长的影响,干线公路的翻浆等病害较为严重,社会各界反响强烈。为此,省局进一步加大了养护力度。一是经过反复调查,及时召开了两次养护工作专项紧急部署会,在省厅大力支持下,安排了**万元养护资金用于病害处治,集中力量处治翻浆,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就全部处治完毕。二是按照“先保通、后保畅、保重点、保安全”的工作思路,加强日常养护,确保公路安全畅通。三是抓住有利施工季节,加快大中修工程建设进度,狠抓建设质量,继续实行质量追踪制,大中修工程呈现出进度快、本资料权属文秘公文第一站严禁复制剽窃质量好的特点。四是加强动员,重点督查,公布排名,严格奖惩。对每个市选出两条重点线路进行重点督查,并进行排队,在《**》公布前、后三名,对连续三次排名最后的公路段长就地免职。五是着力创建“安全公路”、“文明公路”、“绿色公路”、“科技公路”。大力实施安全保障工程,在**国道**段召开了安全保障工程现场会,目前已经完成**、**四条国道的安全保障工程,为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继续加大文明路建设力度,在提高和保持上下功夫,在创新上做文章,共创建和保持文明样板路程3631公里。继续推进公路绿化,完成绿化里程**公里。大力实施科技兴路战略,提高公路养护技术含量,成功开展了第三届公路养护技术比武活动和小革新、小发明活动,积极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六是加强公路防汛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加强排水设施疏通,增设安全警告标志,备足抢险物资,确保了汛期公路安全畅通。

(三)加强监管,深化服务,“村村通”建设目标超额完成

一是及时把握全省村村通建设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基础信息。组织专门人员深入各县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掌握村村通建设的第一手资料,如实向省领导和省厅领导反映情况。二是发现典型,搞好宣传。以《村村通建设简报》为阵地,及时反映各地工程建设动态,大力宣传各地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好经验、好作法,对全省11个市的工程进展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排队,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三是大力提供技术服务。省局组织编写了《村村通工程文件汇编》、《村村通抓好九件事》两本以图片、简易文字为主的小册子,通俗易懂,受到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四是加强进度和质量检查。五是加大帮扶力度。由省局领导挂帅,分局、公路段机关人员组成9个帮扶组,重点向村村通建设提供设备、技术和人才“三支持”。同时省局开展支援村村通建设十佳公路段评选活动,鼓励各段在确保自身任务完成的基础上,尽可能向村村通建设提供支持。

(四)突出通行费征收、治超两个重点,强化公路管理

在通行费征收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谁投资、谁管理;谁贷款、谁负债;谁收费、谁还贷”的收费路运行机制,使收费管理单位增加了压力,提高了责任意识,收费额有了明显提高,完成全年计划任务的**%。二是层层加大稽查力度,继续开展明查暗访,落实举报有奖承诺,坚决打击偷、漏、逃、抗费和私放人情车、关系车等行为。三是结合行风评议,深入开展文明示范窗口创建活动。加强收费站软硬件建设,按章收费,文明服务,畅通绿色通道,设置醒目标志,树立良好的公路社会形象。

在超限治理方面,认真贯彻国家七部委联合治超方案和省政府通告精神,并制定了我局治理超限运输实施方

第15篇:公路局工作思路

~年工作思路

~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公路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公路建设投资达1300余万元,养路费、通行费征收达5000万元,精神文明建设硕果累累,各项工作在xx地区名列前茅,多次受到上级好评。公路事业的发展,为我市经济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年我们将牢牢把握新的发展机遇,加快我市公路事业的发展速度。

~年的总体思路是: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xxxx”重要思想,按照我市经济发展目标,围绕一个中心,加强两项管理,争取三方面支持,实现四个突破。

围绕一个中心就是围绕我市确定的加快发展年这个中心,加大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引进和投资力度。一是对上积极争取工程建设项目,增强公路发展后劲。今年积极争取的项目有:投资2.09亿元的常付路改建工程,该工程省发改委已批准立项,目前正在进行设计、招投标工作,我局将会同有关领导,争取工程早日开工,力争今年完成投资1亿元;北孔村东新沁河桥工程,水利部黄委会正在进行工可编制,我局抽调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争取早日立项;二是创造良好环境,加快在建工程进度。完成投资800万元的xx公路xx段改建工程,争取今年10月份竣工通车。投资260万元完成紫黄路沁河大桥与大堤平交防护工程。

加强两项管理就是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公路养护工作,在xx路开展创建旅游景观路活动。随着我市创建旅游城市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旅游业在我市经济发展所处地位越来越重要,卫柿路作为我市的一条旅游通道,地位日益重要,为进一步提高道路品味,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我局将通过中修、绿化、集中整治等活动将其构筑成一条靓丽的旅游景观路;在日常养护工作中,完成xx路山区段沿线防护设施的增建完善及破碎路面中修工程,完成xx路20公里路段压浆、灌缝工作,完成xx路沁济交界2公里路段绿化及慢车道中修工程。

路政管理工作,在紫黄路开展创建路政管理文明样板路达标活动,下大力气抓好“亮、绿、美”工程,以点带面,带动路政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解决公路公用化及乱堆、乱放、乱倾倒和随意抛洒现象,维护路产路权,实现路宅分家、路田分家。同时加强超限治理力度,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开展超限治理工作,坚决遏制超限车辆上路行驶,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争取三方面支持就是争取当地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沿路群众的支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是做好公路工作的法宝,在各项工作中积极主动向市委、市政府汇报,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争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加大项目引进力度,加快资金到位步伐,为我市公路事业发展提供强劲动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张贴标语、散发传单等宣传形式,宣传公路建设对促进经济发展的意义,争取群众的理解与配合,为各项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实现四个突破就是公路面貌、两费征收、精神文明建设、体制改革有新的突破。我市列养路段大部分长期超期服役,加之我市地处晋煤外运重要通道,大吨位、超载车辆多,对路基、路面损毁严重,形成我市干线公路路况极差,养护难度大的现状,通过今年加快公路改建步伐、加强公路养护、强化路政管理、采取重点路段集中治理等办法,力争短期内使列养路段状况明显改观,实现我市干线公路面貌新的突破。

养路费、通行费征收实现新的突破,全年完成养路费、通行费征收5100万元。养路费征收工作,加强源泉管理,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通过上门服务、承诺服务、温馨服务等项目,以服务促征收。采取召开车户代表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广泛征求车户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开展追缴活动,对偷、漏、逃、抗公路养路费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优化征费环境;通行费征收工作,通过开展“堵漏促收”、“一优三促”、“千车万人评收费”等活动,挖掘征收潜力,打击逃费车辆,优化征收环境。积极与政法部门结合,严厉打击“二道贩”和破坏正常收费秩序的不法分子。积极与山王庄镇、常平乡协商,在交界处设置交通限制墩工作,封堵绕行路口。

精神文明建设坚持团结、稳定的方针,围绕中心工作,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构筑具有公路行业特色的精神文明,为公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一是加强文明单位建设,申报予18线第三超限监控室xx市“青年文明号”,申报予s104线予s328线山王庄西万收费站xx市“文明单位”,保持省级“文明单位、省级卫生先进单位”、xx市“园林式单位”等荣誉称号;二是加强班子建设,将班子建设成为一个讲学习、讲团结、讲奉献的集体,通过全面深入学习xx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弘扬求真务实、脚踏实地、勤奋工作的精神,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发挥班子的核心作用,不断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管理水平,使班子成员思想上成为团结拼搏、无私奉献的模范标兵,工作上成为精通业务、勇于创新的行家里手,以人格的魅力、榜样的力量,影响和带动全体干部职工积极投身于我市的公路建设中;三是不断探索职工日常思想教育新载体、新内容、新形式,通过开展劳动竞赛、演讲赛、运动会及各种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将职工的思想凝聚到干事创业上,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保持全局稳定;四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当好廉政表率,在党员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党风党纪宣传教育活动,筑起拒腐防变思想防线,抓好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进一步巩固无公路“三乱”成果。

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根据上级有关养护体制改革精神,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养护体制管理的新办法、新路子,引入竞争机制,使养护管理体制进一步同公路发展水平相适应。养路费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经去年的紧张筹备,今年将改革,我局将配合上级部门,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使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企业改制工作,去年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我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完成了公路工程公司改制工作,公司改制后,企业生产秩序良好,职工思想稳定。今年我局将认真总结经验,对公路器材厂、原公路物资公司进行改制,建立符合市场要求的现代企业。

新的一年里,我们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很紧迫,也很艰巨,我们将振奋精神、锐意进取,不断提高公路管理水平,以一流的工作业绩、鲜明的行业特色、崭新的精神风貌,实现我市公路事业高速、健康发展。

~年2月12日

第16篇:公路局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评委老师,在座的各位朋友:

大家好!

我叫,来自县公路局。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大路朝天树立形象爱我所爱无怨无悔》。

“如果你是一滴水,你是否滋润了一寸土地?如果你是一线阳光,你是否照亮了一分黑暗?如果你是一粒粮食,你是否哺育了有用的生命?如果你是最小的一颗螺丝钉,你是否永远守住你生活的岗位?

”这是伟大的共产主义战士雷锋在日记中的一段话,他告诉我无论在什么样的岗位,无论做着什么样的工作,都要发挥最大的能力,做出最大的贡献。

2月,我有幸成为了一名光荣的公路人。在平凡而繁琐的公路收费工作中,我和众多的同龄人一样,也曾有过许多困惑,许多尴尬,也曾因遭遇困难、委屈而彷徨。刚到收费站工作时,面对12小时的工作制,封闭式的军事化管理,应接不暇的过往车辆和频繁出现的征缴矛盾,我犹豫过;面对昼夜轰鸣不止的噪音,让人喘不过气的尾气油烟和时不时的误解、嘲讽、白眼、辱骂,我哭过,恨过,发怒过,退缩过。说实话,这不是我心目中理想的工作,甚至埋怨过命运为何如此安排我到这样一个出力不讨好的岗位上来工作。特别是我们327国道收费站,东面紧临着县殡仪馆,刚开始别说对我们这些女性,就是对男性工作人员都是一种严峻的心理考验,白天可能还好一点,一到值夜班的时候,我的心理就发怵,尤其是对从小就非常胆小的我来说,坐在那离高高的瘆人的烟囱几乎百米左右的收费岗亭里心里忍不住七上八下,战战惊惊,可以说与其是值班,不如说是一种心理和精神上的巨大的折磨和受罪。漆黑的夜色中,心里越害怕有时还不由自主地越想扭过头去往东看,猛然看一下回过头来心里更害怕。有一次我值夜班,凌晨3点多,一位从东向西过路的司机在交完费后,对我说:“你不用把档杆再放下去啦”,我问“为什么?”没想到这位司机怪笑了一下说:“后面还有我的一个哥们的车,前几天他出车祸把头都撞下来了,就是在这个火葬场火化的,没头了嘛,所以白天不好意思出来,停一会还要加班再出一趟车,您照顾照顾啊,不要再收他的过路费啦”。“啊”我吓得禁不住大声喊叫了起来,第二天,我大病了一场。下决心要离开这个整天让我辛苦劳累却又提心吊胆的地方。

正当我打退堂鼓的时候,公路局和收费站领导及时到我的家中去看望和慰问,不仅启发教育我要克服胆小多虑的习惯,而且还教育我如何正视困难,如何在艰苦和特殊的环境中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提升实现自我价值、干好收费工作的内在动力。是的,我在激烈的思想斗争中也反复琢磨着、反思着:当乘车经过一条条平坦的公路时,自已是否能想到,这平坦宽畅的路面上,挥洒着多少养路工人的汗水呢?许多被分配到公路局的大学生,他们也希望穿得好一些,打扮得漂亮一些,可为了公路事业,他们却只能穿上不入时的工作服,扛着铁锨,拉着车,巡回在公路线上。是啊,在我们这个国度里,工作是没有贵贱之分的,哪一份工作不是为祖国和人们服务?有人说,这个时代是不会出现英雄的时代。可是我却认为:正是这个时代,才呼唤着许多默默无闻的英雄的出现,他们如同一块块毫不起眼的石子,静静地铺展成菏泽这四通八达平坦和宽畅的公路。而面对这些成绩,谁能计算得清我们的工程、养护这些一线职工一年多少次长年在外,风吹日晒,把工地当成家,而把家却当成旅店呢?每年的中秋佳节,又有多少工程施工人员是月圆之夜人不归,徒留妻儿空对月呢?又有多少人计算过,我们的养护职工拉过多少车石子和沥青,清扫过多少次路面?修补了多少个深深浅浅的坑槽?流下了多少心血和汗水?经受了多少委屈和误解,又付出了多少青春的岁月和美好的年华?夏天,他们头顶烈日,脚踏发烫的柏油路,在养护路段上一干就是十几个小时,脸晒黑了,衣服湿透了。冬天,她们顶严寒、冒风雪,手冻裂了不喊疼,肩膀磨肿了不说苦。无怨无悔,真诚奉献。因为他们执着的热爱着这藏青色的纽带,他们默默的坚守着自己的信念:用自己的青春、用自己的双手、汗水和智慧,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明天!而自已与我们这些室外作业的公路系统的同事们相比,我还有什么苦可说,还有什么累可言的呢?

还有,5月12日,中国的灾难史上将永远铭记着这一天,汶川大地震倾刻间使近七万人的生命毁于一旦,山崩地裂之日,国难当头之时,又是我们的公路人最先把热情温暖之手伸向灾区,不用组织,不用号召,我们公路局全体干部职工在短短的时间内把三万元的个人捐款寄往灾区,随后,更多的公路系统的干部职工安抚好家人,踊跃报名,向局领导请战,要求到灾区修路赈灾,以表爱心,因为他们已经把逢山开路,遇水架桥当成了自已义不容辞的责任,情愿把自已的青春和热血奉献给自已深深爱着的这片土地!难道他们不看电视,不知道灾区的余震不断,山上飞石乱滚,筑路者随时都有生命危险吗?难道他们不知道到四川灾区就如同走向没有硝烟的战场吗?不,他们知道,但他们更懂得穿上这身淡绿色的公路制服,就意味着一种责任,肩

扛两枚深蓝色的盾牌,就象征着一种神圣。当祖国和人民需要的时候,他们会义无反顾地冲锋陷阵,勇往直前,这就是我们可敬可爱甚至可歌可泣的公路精神!

尽管因工作需要,除牡丹区和东明两个兄弟县局到灾区去了,其它县局没能去,但是,穿上这身公路制服,我们就是一家人,你们能亲临一线抗震救灾,帮灾区人民铺路架桥,重建家园,这同样也是我们整个菏

泽公路系统的骄傲和自豪,在这里,我代表全市公路系统的所有兄弟姐妹,祝远在千里之外昼夜奋战,不辞辛苦的同事们保重身体,一切平安!(敬礼)

在此,我还有什么话可说呢,灵魂的震动是转变观念和振作精神的最好的催化剂。它教我惭愧,催我自新,增长我重新干好公路工作的勇气和力量。在领导的教育和周围同志们的带动下,我开始以积极主动的态度迎接每一天的工作。每天上岗前提醒自己细心工作,耐心服务,不断提高业务能力。遇到司乘人员的粗俗无礼的纠缠,我不是找理由予以还击,而是换位思考,尽量去体会司乘人员的想法,从主观找原因,看自己政策解释到位没有,收费时间还能不能缩短,在保证按章计征的基础上,微笑服务做到了没有,渐渐地,我找到了自已的位置,明确了自已的追求目标,因为在自已平凡的岗位干好自已的本职工作,对地震灾区同样也是最好的支援和贡献。每当面对一个个过路司机向我报以感激的微笑的时候,我心里都会涌动起一种按捺不住的自豪感:这辈子干公路,值!

爱岗,是我们的职责;敬业,是我们的本分;青春,是我们的资本;奉献,是我们崇高的追求。作为一名公路人,我觉得“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就是最大的光荣,而不珍惜自已来之不易的工作岗位,碌碌无为,见利忘义,才是我们最大的耻辱。

几度风雨,几度耕耘,换来今天接省连县的大路朝天,再鼓干劲,再流汗水,尽职尽责以路强国以路富民才能再谱新篇。让我们从现在做起,绘宏图,立志愿,人在公路在,人在公路通。青春献公路,赤诚洒菏泽,一路豪情一路歌,千般干劲千般情,为我们发展崛起的菏泽撑起一片蔚蓝的天空,迎接新菏泽更美好的明天!

谢谢大家!

第17篇:公路局工作总结

一年来,在市公路局及交通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工作全局,紧紧围绕公路发展这一要务,抢抓机遇、加快发展、强化管理、深化改革、抓好三个文明建设,在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年初提出的九个目标,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树立养护也是发展的理念,始终把养护工作摆在首位。全年路况稳中有升,超过去年同期水平,公路养护质量达标。

1、抓管理出效益。

为了使劳动纪律有章可依,提高劳动工效,班站的绩效工资分配更为合理,重新制定和完善了《班站考勤及工分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班站长及记录员的考勤及工效管理的职责,促使职工合理安排请假和补休时间,减少非劳动用工,避免脱岗和低效现象。

2、“经费不足汗水补”。结合岗位练兵和技能考核,深挖潜力,使有限的小修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年初由局统一订购80吨品牌水泥,各班站按定额及实际需要领用,对涵洞及边沟自行维修,完成渗漏涵洞的砼护底浇注89道,G104线无底边沟及损坏边沟底修补累计12km,节约了经费,提高了技能,锻炼了队伍,达到良好的经济效益与养护效果。

3、继续提倡“双增双节”。各养护班站在维修涵洞和边沟时,充分收集废弃的砂石材料与就近河道及料场材料用于路基修补,如飞鸾站自采砂砾石拌和砼浇注无底边沟12km。

4、积极抢补路面,稳定路况。超期服役的省道金泰线,坑槽累累,路况下降,各班站同心协力、分工合作,积极抢补。累计修补路面23150m2,易损路段加铺稀浆封层8000m,确保路况的稳定与提升。

5、养护机械及材料管理:

(1)完好率指标89%,实际93%,比增4%;

(2)利用率指标61%,实际80%,比增19%。

(3)外购沥青209吨,自行生产乳化沥青370吨,有效地保证了养护生产的需要。

(二)全力抗灾抢毁,及时修复受毁路段

年初已预计到今年雨季和台风可能更多更强,充分做好各种防范准备。水毁期间,全局干群团结一致,众志成城。局领导深入抢毁救灾第一线,干部职工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汇成了抗灾抢毁保畅通的巨大合力,哪里有阻车,哪里就有公路职工的身影,提升了我们公路部门的形象。

水毁季节,安排布署防毁方案:一是成立青年抢毁突击队;二是加强巡查,发现毁情及时汇报,并立即组织抢通;三是实行24小时值班,传达毁情和通阻情况,保证信息的通畅;四是积极联系社会机械,做好抢险后勤保障工作;五是将抢险需要的工具、标志牌分发到各班站。

今年共清理水毁溜方34600m3/71处(其中阻车7处),修复路基缺口多处。

(三)专案工程。

1、完成国道104线绿化6.3km;

2、完成省道金泰线沥青路面大修23.6km,中修(稀浆封层)16.9km,改善了金泰线的路况和行车安全性;

3、完成国道104线水泥路面改善工程7.3km;

4、完成G104线洋尾桥、车里湾桥、飞鸾桥、蒲岭桥修复工程,质量良好;

5、近日批复的省道金泰线钢筋混凝土防撞墙共110延米正在施工,不日即可竣工。

(四)养路支出:(至11月)

小修经费年计划□□□万元,实际开支□□□万元,占计划89.59%。

公路大中修开支□□□万元。

公路改建开支□□□万元。

公路水毁抢修开支□□□万元,

公路绿化开支□□□万元(未批复)。

(五)加强路政管理,维护路产路权。

1、以人为本,尤其对温福铁路建设提前联系宣传,强化国、省道公路路政管理,严控新的违章建筑和违章加水点,抓好路产路权损坏赔偿工作。截至11月止,共出动巡查车568辆次,上路巡查3431人次,处理各类案件(除超限案件)54起,处罚合计□□□万元,收回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为元;出动路政宣传车20辆次,电视宣传10次,广播宣传10次,发放宣传材料8275份;接受法规及工作流程等咨询6000多人次,切实有效地维护了路产路权。国省道建筑红线控制率达到 90 %。路产赔偿占用费收取率达到 95 %。

2、规范反超限运输管理,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使车辆超限率大幅下降;至11月止,共查处超限车辆1357辆,都进行了卸分载处理,处罚□□□万元,收回反超限赔偿费□□□万元。

两项累计收取总金额□□□万元;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108.8%。

(六)强化安全工作,确保安全无患。

安全是一切工作的基础。为此,我局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各项工作之首,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时传达、落实上级有关安全文件精神,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以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一是成立了春运安全领导小组,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二是结合养护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三是与各养护班站和各部门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四是危险路段增设夜间禁止通行警告牌;五是机车安全定期与不定期检查,防患于未然,确保养护机车的安全生产,杜绝带病车辆上路现象,尤其对刹车、方向等进行经常性检查,并纳入当月考核中,与奖惩挂起钩来。六是安全管理常抓不懈,结合安全月

活动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召开班站长、机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道班站悬挂安全生产警示标语,月月检查考核,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七是增加安全投入,向道班及施工点发放安全标志、安全防护器具和抢毁所需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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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公路局发言稿

凝聚行业精神 提升公路形象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兄弟单位领导及各位同仁,按照大会的安排,我代表万源市养路二段就我段迎部检工作的开展情况向大会做一简要汇报。

2010年,是迎接交通运输部“十一五”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的关键之年。市公路局在年初就2010年迎部检工作专门进行了安排部署,达州市政府在 月 日召开的

会,进一步明确了迎部检的各项工作和主要任务,对道路养护和内业资料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市庚即也召开了迎部检专题会议,具体细化了工作目标和内容。五年一次的迎部检工作,是我们难得的发展机遇,我们必须集中更多人力、财力、物力对公路行业长远发展的硬件配套和软件规范上夯实基础,我们深感责任重大。

我段管养着省、县、乡道公路近320公里,其中省道126公里。按照迎部检的要求我段重点是对省道S302线作迎检准备,但段领导站在长远发展的高度,对管养的县乡道做了同步安排部署,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我段今年把迎部检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通过职代会上下进一步统一思想,让大家充分认识迎部检工作的重大意义,抢抓机遇,攻艰克难,上下同心,形成合力,以落实“精细化养护、规范化管理、人性化服务”的各项措施为重点,全力推进养护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第一时间成立了以段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股室长、站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以公路养护管理为中心,内业资料上台阶的总体思想,将目标责任层层分解,指标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到人,严格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的进度和时限,狠抓督促检查,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有压力、人人有责任的工作格局。

二、抓住全面养护,突出重点内业

我段在2007年组建第一个养护站以来,逐步探索出了建站养护管理和分班养护管理的优劣,所以2008年以后全段范围内全部实行建站管理,整合了人力、物力、机械,加强了站长的职责,提升了站长的管理能力,与过去分散建班相比大大降低了管理成本,同时也激励和培养了一批基层的优秀管理者。

一直以来始终坚持工作两手抓,即一手抓养护生产,一手抓内业资料的管理。在2004年我段就建立了《养护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不仅从制度上,办法上规范了安全、生产各项任务的有效完成,同时明确了内业资料的管理,即“目标计划,原始记录,检查验收,收集存档”以详实的内业资料来确保全年各项生产任务的完成。 每年年初召开的职代会,职工代表都要充分发挥各自的权力,实事求是审议全年的工作计划,形成决议后作为全年的目标任务,再分配到各站并签订目标责任书。

养护生产及内业资料坚持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验收,每月20日养护股在分管领导的带领下,深入到各养护站,首先收集审定养护站每月上报的自报书面计划,再根据养护里程,人员配备,各路段情况以及临时性应急任务,结合本站计划和养护定额,由养护股合理下达该月的养护计划,并对上月的计划进行核实验收,并将原始资料收回存档,根据验收完成情况按比例发放工资,没完成任务的站组自行在节假日安排加班,或拿未完成工作量扣减的工资请临工完成任务,次月补验后再发放扣减工资。段机关每季度由主要领导带队,组织班子成员及股室负责人对各养护站进行养护生产,安全文明生产,精神文明等内外业资料全面考核,按分值评定等级,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养护站每月按照段下达的计划,将任务分解到该站的各生产组,由组细化到本月的每一天,每个人。每天计划每天验收,并必须真实填写当日原始记录,通过任务的细化,管理的到位,确保了工时的合理利用,大大地提高了工效。

每月由专人整理、归类各种原始资料,分类保存,多年来始终坚持该管理办法,所以基础资料无一漏缺,按照迎部检资料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段积累的原始资料大大的减少了工作量,只是做一些相应的补充,将原有资料按规范分装,并逐步完善。

三、迎难而上

再接再厉

我段管养的省道S302线虽被列为备检,但上级无专项迎检经费的投入,段上同过多次研究后决定,在自身资金十分拮据的情况下务必按照迎检的要求,挤出资金投入到迎检的硬件和软件上。不管困难再大,我们一定在市公路局的指导下,在万源市政府的领导下,万源市交通局的具体安排部署下,借鉴学习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狠抓日常养护上台阶,切实完成资料迎部检,同时请上级领导和组织在过去的倾力关怀下,继续给予我们资金的帮助和技术的支持。我们将以更加扎实的工作和优异的成绩来回报上级领导和各级组织对我们的关心和帮助。

谢谢大家!

第19篇:公路局管理

公路管理

概况 南乐县公路局担负着全县G106京广线、S301大林线、S209卞张线、S213吴黄线共计100.728公里公路的建、养、管等任务。内设办公室、路政大队、财务股、养护股等9个股室,下设1个养护公司、1个工程处和1个沥青油库。干部职工220人。

县城至大广高速连接线改建工程进展顺利 2010年,全市公路系统处于体制大改革时期,计划工程少。南乐县公路局不等不靠,力争多修路、修好路,服务县域经济。县城至大广高速连接线改建工程起于南乐县城西环G106线转盘,止于大广高速匝道口,路线全长4.8公里,途经杏元桥一座,总投资2526万元,其中,路投资1926万元、桥投资600万元。设计标准采用二级公路设计,全线采用双向六条机动车道,宽22.5米,在机动车道外侧设置绿化带宽14米,绿化带外侧设置非机动车道宽8米,路基全宽47米。该工程于3月份开工,9月26日,主车道与慢车道中间平交口处理完毕,路沿石铺设完工。杏元桥全长97.84米,宽15米,新建桥宽度与连接线同宽,采用两侧加宽的方式进行。基桩为40根,其中,慢车道16根、主车道24根。桥板采用钢筋混凝土行车道板,桥面铺装采用5CM中粒式沥青混凝土+透层油+10CM钢筋混凝土。该桥按照交通部《公路桥梁涵洞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标准执行,9月28日开工建设,工期10个月。

完成县城公路改造工程3项 一是光明路改造工程。该工程全长2948米,宽23.5米,总面积69278平方米,投资398万元。该工程5月

23日开工,6月7日竣工通车。拆除路边花池,对花池内进行两层石灰水泥稳定土基层处理,再与慢车道统一做冷再生处理,最后对整个路面重新罩面沥青砼。同时,高标准刷新道路标线,安装隔离带,改善县城道路的通行环境,受到群众赞誉。二是县城南入口绿化工程。该路段起于南乐县城南入口,向北止于县城南环岛,全长500米。县公路局聘请市政园林规划处专业人员制定人行道绿化方案。投资40余万元,植栾树199棵、法桐149棵、杨树127棵,修建人行道、防护墙、隔离墩,优化县城道路环境。三是兴华路、东环路沥青路面挖补工程。共投资9.65 万元,对兴华路、东环路路面1565平方米的坑槽进行沥青砼挖补。

公路养护工作进一步加强 2010年,县公路局坚持预防性养护和规范性养护相结合,积极探索养护工作的新办法,圆满完成各项任务。一是加强公路经常性、及时性养护。规范一线职工上路管理,制定具体措施,及时修复水毁。二是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先进工区评比办法》,实施《四项职责七项制度》,做到层层管理、层层考核;坚持每月至少2次检查;开展“四比、四看”活动,各工区、养护职工之间比干劲、争先进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三是加强G106线24.085公里“文明示范路”路段的养护管理,继续巩固,提档升级,力求精、细、美。四是坚持“栽、管、护”相结合实施公路绿化。投资37.4万元,完成路树补栽1.08万棵,小叶女贞1100棵,栽植草坪3200平方米。五是开展崇尚文明清洁家园保护健康集中整治行动。刷白路树5000余棵,刷新桥梁、涵洞11

座,刷新示警桩100余根,修剪路肩草坪7.2万平方米,完善道路交通标线26 公里,彻底清理公路沿线、周边卫生死角等地段的生活和建筑垃圾、残土约1000立方米,回填新土200余立方米,美化、亮化、净化了县城整体环境。六是开展“迎文化节、清洁家园”县城环城路环境整治活动。在仓颉文化节期间,对途经路段进行养护管理,打造旅游精品线路。七是综合整治干线公路环境。自12月10日起,对四条干线公路进行环境综合治理,做到整修一段,验收一段,成功一段。共补栽路树1万余棵,高标准刷白路树4万余棵,清除路肩垃圾2000余立方米。八是防治路树病虫害。邀请林业专家进行职工培训,对干线公路绿化带实施药物防治,有效防控了美国白蛾。九是清挖边沟。配合县委县政府清理乱占耕地集中行动,成立清理公路边沟专业队,累计清挖边沟860米,清理土方1820立方米。十是强化桥梁管理。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按照桥梁养护工作管理制度,对全线17座桥梁建立桥梁卡片,坚持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相结合,经常疏通泄水孔,及时掌握桥梁技术状况,确保桥梁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全年整修路肩边坡85.5万平方米,巡路保洁1.81亿平方米,挖补坑槽170平方米,疏通边沟6000米,干线公路优良路率为90.7%,达到畅、洁、绿、美、安的总体要求。

路政管理工作成效明显 2010年,县公路局以“构建和谐路政”为主题,以路政管理工作服务于公路建、养、管为宗旨,以突出维护路产路权为中心,依法治路,科学管理,公路通行率明显提高。一是规范执法行为。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细化到人,使各项工作落到实

处。加强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学习和组织纪律教育,打造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战斗力强的路政执法队伍。严格执法程序,将执法程序公布上墙,加强执法档案建设,使全体执法人员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二是加大巡查力度。在实施路政协管员和工区区长为路政巡视员制度的同时,加大路政巡查工作力度。每位路政人员每月上路不低于22天,并要做到“三勤”(腿勤走、嘴勤说、眼勤看)、“四早”(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早执行)。三是严把行政许可审批关。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严格依照审批程序,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及时办理许可案件。四是加强宣传。通过刷写墙体标语、开通咨询热线、出动公路宣传车等方式,营造执法环境。“三夏”期间,走村入户,深入田间地头、集贸市场散发宣传单,向公路沿线商户和群众发放便民服务卡,答疑释惑。对非公路性标牌进行摸底排查,逐一下发限期整改拆除通知书,做到发现一处、处理一处。在干线公路环境集中整治活动中,利用4天时间,拆除违章建筑、栅栏136处,非公路标志牌235块。全年出动宣传车80台次,刷写公路标语20余条,发放便民服务卡200份,散发宣传资料7000份,制止打场晒粮700余处,查处违章建筑53处,清理路障122处,查处路损案件9起。

第20篇:公路局工作计划

2014年公路局工作计划模板

工作计划是行政活动中使用范围很广的重要公文,也是应用写作的一个重头戏。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级机构,对一定时期的工作预先作出安排和打算时,都要制定工作计划,用到“工作计划”这种公文。工作计划实际上有许多不同种类,它们不仅有时间长短之分,而且有范围大小之别。从计划的具体分类来讲,比较长远、宏大的为“规划”,比较切近、具体的为“安排”,比较繁杂、全面的为“方案”,比较简明、概括的为“要点”,比较深入、细致的为“计划”,比较粗略、雏形的为“设想”,无论如何都是计划文种的范畴。以下是由

2014年度,分局将在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及xx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定全面深化改革的信心和决心,立足公路部门实际,攻坚破难,为xx苏区振兴发展提供更加便捷的公路交通条件。

(一)积极配合县委、县政府做好苏区振兴项目申报,扎实推进项目落地。

一是积极争取赣丰线升国道路面重建工程招投标,并开工建设;二是积极争取启动龙大线升国道项目实施,打通xx县又一条出口通道;三是积极配合县委、县政府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启动赣丰线“三位一体”养护中心建设,提升分局公路养护、应急、服务功能,构筑良好公路交通环境,造福全县人民。

(二)严格管理,科学养护,全面提升管养路段路况水平。

一是全面开展养路示范路建设。将2013年示范路创建成果辐射至所管养路段,按照分局示范路创建实施方案要求,使路容路貌整体提升,打造“畅、洁、绿、美”的公路行车环境;二是继续抓好预防性养护。利用晴好天气在上太线严重龟裂路段实施油砂封层20000㎡,对水泥路面实施全面清、灌缝,处理沿线所有桥涵跳车,及时修复石砌水沟、人字护坡、使公路预防性养护真正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点”;三是进一步提高应对雨季水毁、恶劣天气及突发性灾害的能力,提升应急保通能力;四是采取“向上级要一点、分局自筹一部分”的方式购置养护机械及养护车辆,逐步实现养护机械化生产;五是有针对性地在部分危险路段、危桥险涵增设标志标牌,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三)提升素质、文明执法,有效维护路产路权。

一是继续深入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高年”活动。抓好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路政业务学习,开展业务培训,提升路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二是加大路政巡查工作力度。做到管养联动,强化路政和养护的密切合作,把所管养公路打造成“畅、洁、绿、美”的文明公路;三是强化横向联系。与沿线乡(镇)、部门密切配合,在大力治理车辆“抛、洒、漏”的同时,加强对沿线乡(镇)、村路段的治理,有效整治乱堆建材、倾倒垃圾、占路为市、填埋堵塞边沟等行为,并严格建筑控制区,对沿线所增违章建筑,做到发现一起清理一起;四是加强公路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重点宣传《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西省公路路政保护条例》、《行政强制法》等,营造良好的社会执法环境,为路政管理工作持续推进提供保障。

(四)拓展市场、强化管理,实现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

一是继续增加公路工程项目的揽取。重点跟踪市养公路赣丰线路面重建工程,加大攻关力度,抓住市政等工程招标的机遇,提高项目中标率,争取承揽到较多的工程项目;二是加强成本管理。继续深入开展“挖潜增效”活动,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把材料采购关,加大清欠工作力度,确保资金及时回笼;三是严把经营管理。加强成本预算管理,完善施工人员的考核力度,强化质量,确保所承建工程为“合格工程、安全工程、廉洁工程”,实现分局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

(五)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是全面开展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2014年将深入开展学习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讲话精神为重点,将学习与公路实际工作相结合,推动各项工作走向深入;二是扎实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将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与“三送”工作相结合,密切同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群众办好事、实事;三是大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党建带工建、团建、妇建,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争创市局、xx县委党建工作先进单位。

(六)抓好财务和人事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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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大财务监管工作力度,降低生产管理成本;强化公路文化建设,提升公路职工素质,按政策办理劳资业务,有效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

(七)抓好安全生产、综治维稳、计划生育等工作。确保年内不发生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刑事、治安案件、非法上访、越级上访和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公路局票据岗位职责.doc》
公路局票据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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