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经理 岗位职责

2020-09-30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股权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注册有关条件

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规定:

1、一次性实收货币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

2、高管人员5年内没有违法记录,至少3名高管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经验。

3、单个投资者最少100万元以上(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二、股权投资企业设立条件:

1、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自有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2、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新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制,投资者人数不得少于5人,多于50人。

4.单个投资者认缴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但其占资本总规模的比例不得高于50%)

推荐第2篇:投资经理岗位职责

职位:投资总监(经理)

岗位职责:

1、负责能源投资项目的开发及项目洽谈;

2、负责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分析,评价项目投资可行性及风险性;完成项目相关的市场分析、技术分析、财务分析、评估分析、投资方案设计等报告的编写;

3、负责公司投融资;

4、项目投资后管理工作,以及项目退出交易设计、文件、跟踪等基础工作;

5、掌握、跟踪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动向,对公司投融资提出前瞻性的意见及决策参考;

6、完成其它工作事项。

任职要求:

1、5年以上能源(电力、新能源、能源科技等)投资分析相关工作经验,参与过能源项目投资者或有过证券业行业分析师工作经历或参与过PE投资的优先;

2、本科以上学历(具备能源类学科、经济学、金融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背景优先);

3、熟悉能源行业开发和投资管理流程,具有较强的文字功底、书面及现场报告能力;具有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至少跨学科的了解过企业经营管理、项目运作与管理、财务分析与管理等的自我动力;

4、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有良好的自我学习能力及知识更新能力,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与创新能力;

5、具有较强的英文阅读、写作水平,基本具备英文听、说能力能满足商务交流;

6、能根据工作需求出差。

7、条件略逊者可应聘投资经理。

推荐第3篇:投资经理岗位职责

1.证券市场以及证券行业相关政策、产品的跟踪与研究。2.积极发展新增客户,并做好客户维护与服务工作。3.负责基金等理财产品的销售工作。4.负责营业部与银行等外部渠道的业务协调与联络工作。

推荐第4篇:投资策划部经理岗位职责

1.负责制定部门工作计划及部门工作安排,起草部门工作汇报及工作总结。2.负责协调本部门与公司其他部门之间工作联系。3.负责组织公司营销决策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召开有关营销会议。4.负责组织对房地产行业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对市场的中长期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撰写有关报告。5.负责组织市场调研,组织撰写市场调研报告。6.负责组织项目命名工作及项目各项专题研究。7.负责编制和控制项目发展计划。8.负责组织编制项目营销策划书及项目营销专题报告。9.负责组织撰写项目营销策划专题总结。10.负责组织制作、审核项目标志、宣传资料、现场包装方案。11.负责组织本部门协助公司其他部门组织开工、封顶、公开发售、入伙、参展等活动。12.负责审核项目对外宣传文件及宣传稿件。13.负责协助总经理控制项目营销费用。14.负责起草及协助完成项目报建工作计划。15.负责组织对销售代理机构的选定与谈判、签约,组织有关销售代理合同的落实、监督、协调、配合等工作。16.负责组织召开项目策划代理及销售、广告相关会议。17.负责组织本部门外出参观、考察等活动。18.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参加公司的各项培训及其他活动。19.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推荐第5篇: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总结

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总结

一、增值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工业企业,销售额超过50万;商业企业,销售额要超过80万;营改增的试点企业目前标准是500万。其余为一般纳税人。另外,公司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只要公司会计核算健全,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也可以自主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有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其中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以公司章程为法律依据,二者的增值税纳税主体为缴纳增值税的单位,故纳税情况相似;而契约型基金其法律依据为合同契约,因此无法确定它的纳税主体。

(一) 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增值税 1.销项税

1.1 股权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根据营改增政策的延续性和国家领导层的指示,纯股权转让,没有通过像新三板这样的交易平台,其股权转让是不征收增值税的。如果股权是通过新三板进转让,它即具有了金融商品属性,可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目来征收增值税。

另外,股权基金在退出时经过新三板的转让,是否交增值税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政策也各不相同。

1.2 管理费部分缴纳的增值税

企业或组织作为基金管理人,主要收入为募集总金额2%的管理费。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个人作为管理人,统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来缴纳增值税。咨询收入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按3%的比例来缴纳增值税。

1.3 收益部分的增值税

收益为投资收益,则不需缴纳增值税,只缴纳所得税。为类似于服务、劳务的收益,除了缴纳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建议各公司,将收益在会计处理和合同签订上都体现为投资收益的概念来处理,能够有效降低税负。 2.进项税

购买固定资产、购买的办公楼等、办公用品,办公场所,水电费,以及法律、会计,或者是税务、咨询服务的购买,均属于进项范围。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二) 契约型基金增值税

契约型基金是多方通过基金合同的形式组成,不确认它为纳税主体,所以,按照目前的政策来讲,契约型基金本身不缴纳增值税。

二、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应按照对外提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服务或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是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5%征收,但“营改增”全面完成后,营业税将取消。

三、所得税

(一) 公司型基金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来缴纳企业所得税,与一般公司缴税的方式一样。 (二) 合伙制基金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因此,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层面上不缴纳所得税。 1.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

计税基础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1.1 投资者为自然人 (1)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20%税率交税。

(2)股权退出收益

针对股权退出收益所得税,国发[2000]16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 自2011 年9 月开始,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 元/年。扣除费用后,按照最新的税率表,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超过10 万元以上的部分要按35%的税率征税。

针对个人投资者收益的不同来源适用的税率是不同的。但目前按照天津和北京等地方政策,则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统一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海修订了2008年发布的《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仅规定“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

(3)关于代扣代缴

以自然人身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合伙人,应以支付其所得的合伙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1.2 投资者为企业

(1)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

按“先分后税”原则,企业投资者在获取基金收益后要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除持续持有期间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投资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投资于标的公司,不属于直接投资,故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2)股权退出收益所得税

就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关于代扣代缴

“先分后税”的“分”是在税收处理上,将合伙企业的利润按一定原则算到每个合伙人头上,以合伙人作为纳税主体缴税(自然人需要合伙企业代扣代缴)。

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投资者,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合伙企业具有代扣代缴义务,只具有代为申报义务(区分意义在于,合伙企业代为申报违规,税务机关将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而代扣代缴违规,税务机关将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在实务当中,部分地区税务局建议合伙企业代扣代缴。

1.3 投资者为信托、券商资管等资管计划

资管计划不是纳税主体,在投资者层面,自然人投资者按20%的税率交税,企业投资者税率为25%。 2.管理人层面纳税

管理人为公司,按企业税率缴纳所得税。 管理人为合伙企业,按“先分后税”原则,由合伙人直接交税。 2.1 个人作为管理人缴税方式

(1)按照20%,股息红利,或者投资收益这样来交所得税。

(2)按照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5%到35%的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2.2 国家曾面对自然人合伙人税务处理规定

(1)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个人生产经营所得为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

(3)京金融办[2009]5号文件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不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4)津政发[2009]45号文件规定,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即,区分普通合伙人的投资/股权转让收益与执行合伙业务收入。

(5)沪金融办通[2011]10号文件规定,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税收优惠 (一) 税收返还

新疆、西藏地方补助的力度比较大。西藏地区税收政策的自主权比较大,企业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15%,一些地方可按一定比例进行税收返还,一部分园区所得税综合税率可低至9%。 (二) 税收政策

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税务规定,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文件规定,如果是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未上市中小高新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合伙人应该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减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推荐第6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注册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

来源:作者:日期:11-04-06

合伙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名称预先核准,第二阶段为设立登记。

第一阶段,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办法相同,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登记,但名称中不可使用“公司”、“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预核申请表(现设有这种表格);

(2)委托书(粘贴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合伙人身份证明。

第二阶段,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时限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必须在企业名称保留期内申请。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申请人必须在批准之日起90天内持审批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合伙企业应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下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经济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

1、农村村民。它是指农村的农民个人,不包括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居民。

2、城镇待业人员。它是指城镇待业青年和其它无业人员。

3、辞职、退职人员。它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辞职和退职人员。

4、个体工商户。

5、非法人企业的私营企业。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人员和经济组织。

三、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步骤和手续

1、领表

申请人凭《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登记机关领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按表格要求填写。

2、提交材料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载明的事项:

a.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b.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c.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d.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e.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f.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g.入伙与退伙;

h.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i.违约责任;

j.合伙的经营期限;

k.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 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式两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8)验资报告

(9)股东资格证明

(10)提交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1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受理审查

登记机关在收齐申请人应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发给申请人《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收据》。

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4、查询结果

申请人按照《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收据》的说明,查询申办结果。

5、领照或领取合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如果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被核准,申请人凭《合伙企业申请提交材料收据》办理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手续;如果合伙企业设立登记被驳回,申请人凭《合伙企业申请提交材料收据》领取《合伙企业驳回通知书》。

推荐第7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笔记

如何区别有限合伙基金与信托产品

因为有限合伙基金和信托产品在固定收益类产品里又极其相似,因此有必要解释下二者的不同:

方法/步骤 1.1 信托的监管单位是当地银监局并需备案,有限合伙基金的监管单位是当地发改委和工商局,并需在工商局备案。

信托项目和合同主要根据《信托法》制定和实施,有限合伙基金和合同主要根据《合伙企业法》制定和实施。

想对于信托产品必须100万起的门槛,有限合伙基金则更加灵活,合伙企业只要不超过50个合伙人即可,让很多不到100万的资金有了更多选择

有限合伙基金的风控往往比信托(如主动管理型)更加全面,风控总体更加安全。 有限合伙基金的融资通道费用相比信托较低,比如一个企业的总融资成本在16%至20%之间,做成信托的通道费用就在3%到7%之间,而有限合伙的融资通道费则灵活很多,如果项目风控同样的情况下,客户能享受更多的收益。

有限合伙基金这种组织形式丰富多样,成为大多数项目融资的主要手段,比如PE、定向增发、结构化私募基金、包括很多信托等都采用有限合伙基金形式。 信托产品由于受信托法规定不可承诺“保本保息”,“刚性兑付”只是近年来兑付状况的描述,没有法律依据。但有限合伙基金则可在合同里加入“保本保息”条款,因此真正做到了项目的法律保障。 2.8 相对于信托产品,有限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基金的认购主体,可享受更多权利,并且披露的项目信息和资料更加全面,让客户可以全方面的了解项目。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作为项目运作主体的普通合伙人(GP),对有限合伙基金负有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因此作为项目管理的基金管理公司对于项目整体会更加尽职尽责。

有限合伙基金目前主流都以一年期产品为主,半年一付息,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就更高了,而信托目前还是以两年期的为主。

以上是有限合伙基金相对于信托产品的区别和十大优势,从市场总体看,有限合伙基金和信托目前都是金融市场的主流,很难单纯区分两者优劣,因此还需观察项目本身,毕竟任何产品都有优劣之分。

(一)建议

从国际行业实践和国内发展趋势来看,有限合伙制是基金组织形式较为合适的选择。有限合伙制基金可以进行灵活有效的资产配置和运营管理,可以自动实现较为合理的利润分配模式,降低投资人的税赋,从而实现价值的最大化。因此,建议设立基金时优先考虑有限合伙制。

一、基金设立构想

从建立有限合伙制基金的设想出发,基金的设立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和结构进行:

(一)组建投资管理公司

投资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或其下属企业、当地较为知名的企业和未来基金的管理团队(两到三名资深专业人士构成)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最好有人民币3000万元,以符合国家发改委备案和享受税收优惠要求。管理公司设立后应报省级发改委备案。

投资管理公司将作为未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和作为未来基金的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基金。

(二)设立基金

1、基金规模:人民币【】亿元左右,向特定投资人募集。可从小规模做起,做出成绩和声誉,以有利于以后募资、设立新基金,形成长期滚动发展。

2、出资方式:建议一次性出资。基金可采取承诺制和一次性出资。承诺制下,投资人一般先支付20%的认购资金,其他资金则根据普通合伙人的项目投资或缴纳管理费通知按比例缴付。一次性出资的,投资人则须在基金设立时一次性全额缴付认缴资金。一次性缴付的优点是保证基金资金立即到位,未来投资有资金保障;缺点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投资人可能短缺资金。也可考虑采取折中方式:企业、机构投资者采取承诺制出资,个人投资者则一次性出资。

3、投资人:

(1)投资管理公司:可出资1-10%,并担任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2)主要发起人或其下属企业:出资3000万元或以上,以带动其他投资人投资; (3)当地知名企业、机构或个人投资人; (4)其他地区的投资人。

4、最低出资额:企业、机构:[500]万元;个人:[100]万元。

5、基金注册地:【北京】。

6、投资方向:【生态、休闲、高尚型】社区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7、投资限制:面向全国,也可限定:省内的投资金额占基金规模不少过【50】%、但应低于【60】%;基金一般采取与其它投资人联合投资的方式,不谋求控股地位;单一项目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10%;单一行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

8、基金存续时间:【6】年,经合伙人同意最多延长【3】年。

9、退出方式:股权转让、上市、公司/原股东/管理层回购

10、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投资管理公司

11、投资决策委员会/管理团队:(投资管理公司其他股东和主要有限合伙人委派人士„„„.)。

12、顾问委员会:由主要投资人组成。

13、管理费用:为每年底基金资产净值的【2.5】%,按季度支付。

14、利益分成:采取“保底+分成”方式,即保证投资人一个固定的回报率(一般为10%),10%以上部分由投资人和管理人按照浮动比例分成。

15、信息披露: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16、合伙人会议:年度会议。

二、工作计划

(一)政府支持:基金设立应争取政府,取得政府出台配套的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拨备或安排配套资金(如当地政府也投资)、鼓励投资当地房地产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退还管理团队部分或全部个人所得税、政府登记(审批,如有)便利。

(二)设立投资管理公司:预核公司名称、公司章程、出资、验资、登记设立、向省级发改委备案。

(三)基金设立:制订招募基金计划、募集资金、签署认购协议及合伙人协议、设立基金、认缴资金按约定到位。

(四)投资:物色合格目标公司、内部投资决策、陆续向目标公司注入资金。我们期待着发挥我们在私募股权投资方面的经验和智力优势,与投资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与运作方面展开积极、有效的合作。

推荐第8篇:股权投资基金认购意向书(定稿)

深圳市XXX创业投资合伙企业认购意向书

深圳市XXX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暂定名,以下简称“基金”):

本公司(本人)已经认真阅读了《深圳市XXX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称“《协议》”),明了其中内容且没有疑义。

本公司(本人)自愿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万元认购基金(最低认购额度500万元,按50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成为基金之有限合伙人。

在此,本公司(本人)承诺和确认:

1、(如认购人为公司)本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法人,具有作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合法资格;

2、(如认购人为公司)本次投资符合本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会违反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要求及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协议、合同;

3、本公司(本人)将会按照《协议》的规定缴付出资款,并保证该出资款为本公司(本人)合法拥有、可自由处分和免受任何第三方追索。

认购人名称(姓名):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电话:

传真:

认购人签章:

二○一二年月日

推荐第9篇:保密协议(股权投资基金用)

内部文件

保 密 协 议

协议编号:N

本共同保密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8年 月 日签署:

甲方: ,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受其管辖、注册地址位于广州的公司(以下简称“提供方”) 公司地址: 代表人:

乙方: ,是一家根据法律注册成立并受其管辖、注册地址位于广州的公司(以下简称“接收方”) 公司地址: 代表人:

以下将上述双方合称为“双方当事人”,单称为“一方当事人”。

鉴于,双方当事人为了共同利益,将在“ ”项目(以下称:本项目)中进行融资合作,交流信息。为此,双方同意签署本保密协议并按照本协议的条件和规定对在项目合作过程中所获悉的另一方的信息(“保密信息”)予以保守秘密。

第一条 定义

1、保密信息的定义

保密信息指不为公众所知,又能为其所有者带来经济效益的所有信息、数据或技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的与研究、开发、生产、产品、服务、客户、市场有关的软件、程序、发明、工艺、设计、图纸、专有技术、工程、流程、方式、硬件配置信息、客户名单、合同、价格、成本、研究报告、预测和估计、报表、商业计划、商业秘密、商业模式、公司决议等任何或所有的商业信息、财务信息、技术资料、生产资料以及会议资料和文件;保密信息既包括书面认定为保密或专有的,又包括口头给予,随即被书面确认为保密或专有的。

1 内部文件

上述所称的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的信息:

a) 在不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接收方从提供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晓的; b) 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的为公众所了解的;

c) 从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那里正当取得的,并且以该取得方所应了解为限,该第三方不是违法的获得和披露该保密信息;

d) 提供方向没有保密义务第三方合法披露并且被该第三方合法披露的; e) 在没有接触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接收方独立开发取得的; f) 接收方事先征得提供方书面同意而发布的。

2、接收方和提供方

“接收方”指:保密信息的获得方。 “提供方”指:保密信息的来源方。

第二条 保密义务

1、接收方如同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对取得的保密信息采取同样的措施,确保其安全。双方当事人同意只可以给予或传授给因履行所聘用之职务而必须并且适当地要求了解该等保密信息的雇员。双方当事人应将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记录存放在一个安全的、保险的地方。任何以电子方式存储于电脑的保密信息应被誉为有效地防范于任何未经授权的直接或间接通过网络进行的入侵或使用。

2、双方当事人相互承认任何一方自行提供给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及其中包含和/或有关的一切权利,是提供方的专有财产,接受方应考虑提供方的利益妥善保存。

3、双方当事人同意双方披露保密信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双方在本项目中的融资合作。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所提供之保密信息的使用,应只限于该等目的,除非在披露该等保密信息时,提供方另外以书面形式指明其他目的。如果披露时指明的使用目的与上述规定的使用目的不相符合,则应以披露时指明的使用目的为准。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授权,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之目的。双方在此保证仅在与双方商定的项目有关时使用从另一方收到的保密信息,绝不为与项目无关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2 内部文件

4、双方当事人承诺,双方当事人将对其各自及其雇员或代表,在其他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点因履行义务而知晓的所有内部商业信息严格保守秘密,绝不将该等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此规定特别适用于有关技术、设计、生产、经营或组织机构事宜的所有内部信息。

5、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意图与第三方签署一份分包合同,因而不得不向该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则该方当事人应事先从另一方当事人得到书面同意。该披露信息之当事人与分包方并应在披露该等保密信息之前,按照与本协议相同的格式签署一份保密协议。

6、若接收方与第三方合并、被第三方兼并或被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接收方不得向该第三方披露任何提供方的保密信息;接收方应立即将提供方的保密资料归还提供方,或根据提供方的要求予以销毁;但如事先获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收方可继续使用该保密信息。

7、如果接收方被要求向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立即向提供方予以通报,以便提供方能以保密为抗辩理由或取得保护措施,并且应用尽适用法的所有程序来保护该保密信息,由此所花费的合理费用由提供方承担。

第三条 非权利授予

任何保密信息的获得并不意味着授予接收方任何有关提供方所有的专利权或版权,也不意味着授予接收方有关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除了接收方有权为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合理使用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

第四条 知识产权

1、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有关未经注册或未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的文件和信息。

2、因对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的使用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其归属。

第五条 违约和赔偿

3 内部文件

1、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形,无论故意与过失,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2、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3、上述违约金数额并不影响受损害方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该等赔偿以受损害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

第六条 保密文件的归还

在每一单独订立合同的项目终止之后,协议所涉及的由提供方送交给接收方的一切保密信息,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其他具体形式,以及接收方所作的复印件均需立即交还提供方,或者予以销毁,且有关销毁凭证应同时送交给对方。

第七条 一般规定

1、对本协议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否则无效。

2、本协议任何部分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若本协议任何部分被宣告无效,当事人各方均应友好协商确定替代的规定,该等替代的规定应尽可能与双方当事人的原意相符合。

3、提供方无义务保证向接收方所披露保密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也无义务承担所披露的信息所造成的任何特殊的、偶然的、后续的、间接的损害或损失,但该方应知所披露的保密信息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除外。

4、接收方因使用提供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而引起第三方的诉讼、仲裁、扣押或没收、赔偿或补偿请求或其他权利要求,由此给接收方造成的损害和损失,提供方应给予赔偿或补偿;接收方对第三方任何合理赔偿或补偿,该提供方应给予补偿,但接收方错误地使用该保密信息的除外。

5、双方都承认,如有违本协议,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将难以估量,并承诺:提供方可以向法院或有关的部门申请保护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该等权利的行使不影响其继续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和补偿权。

4 内部文件

6、一方没有履行本协议的规定或没有行使协议项下的权利或其他有关权利,并不构成该方将来履行该规定或其他规定、行使该权利或其他有关权利的放弃。

7、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获得对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 本协议的生效及有效期

本协议自本协议文首载明的日期起生效,并持续有效。除非提供方提前九十(90)天发出书面通知给接收方终止本协议,或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但是按照本协议之规定对于在本协议终止前所披露的信息和文件的义务将不受影响,而将继续有效,继续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任何通过友好协商后不能解决的争议均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人:

乙方(盖章): 乙方代表人:

签订日期: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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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参照《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投资管理企业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公司根据财务工作量需要设置综合部,适当配备专兼职的财会人员,经全体股东同意,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也可以实行财务外包或者委托代管。 二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必须规范扎实,原始记录完整、真实、及时、合法、手续齐备,公司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和财务活动必须通过会计核算。 三 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费并接受各主管机关的检查监督。 四 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优化资源配置,保障投资者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公司接受监事的监督,股东的检查,内、外部的审计。第三条 财务管理任务 一 依法、合理地筹措资金,保证公司投资业务的开展和正常经营的需要。吸收投资人的资本金和债权人借入资金,必须认真考虑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合理性,考虑资金的风险和资金成本等因素,从中选择最有利的筹资方案。 二 合理地投放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资金的控制、调度、核算和分析工作。 三 做好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核算工作。 四 正确处理公司与投资者、被投资者的所有权关系;公司与债权人、债务人、往来客户之间的债务关系、合同责任关系;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分配关系。 五 进行公司的建立、合并、分立、合资、联营以及清算过程中的财务活动。 第四条 财务管理主要方法 一 财务预测。包括资金预测、成本费用预测、利润预测。要详细收集资料,掌握准确数据,根据公司财务活动的规律和理财环境的变化,运用正确、可靠的方法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财务成果及其发展趋势作出预测,选择最优方案供公司决策。 二 财务计划。在财务预测的基础上编报财务收支计划。包括财务收支、成本费用、利润、投资计划等。编制财务计划既要积极先进又要切实可行,适当留有余地。 三 财务控制。要将财务计划指标分解下达,按计划、定额、目标进行检查监督。 四 财务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财务分析会,提出财务分析报告,进行财务分析,并进行财务预警。财务分析要通过各项财务指标来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重点分析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资金、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投资余额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变动情况、成本费用支出情况、利润构成及分配情况、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化情况、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等。分析要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重点突出,评价全面。通过财务分析,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财务分析的方法可采用对比法、因素分析法等。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权责 一 公司董事会主席在财务管理上的权责 1.贯彻并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执行股东的决议,接受内外部检查、监督。 2.根据股东会批准的财务管理权限行使财务管理权。 3.负责组织资金的筹措和调度。 二 财务经理的权责 1.负责资金的筹措。 2.审核重要财务事项。 3.协调各部门与财务部的关系。 4.组织制定财务预算,负责预算方案的实施。 5.定期检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6.负责组织公司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 三 综合部财务人员的权责 1.负责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分析。 2.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3.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费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报表。 4.负责资金的调度、筹集,监督财务收支,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5.按照国家规定负责财务原始凭证、账簿等财务资料的保管。 四 各部门的权责 1.落实各部门财务预算,检查分析部门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2.填报各项原始记录,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第六条 财会人员 。公司主要负责人直系亲属不 公司财会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得担任本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或从事与货币资金直接相关的会计岗位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免由董事会主席提名报股东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主席聘任。 第八条 财会人员调离财会岗位,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不能办理交接手续的要通过有关人员的认证。 第二章 财务预算 第九条 公司要根据经营目标,编制财务预算。 第十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程序。

(一)公司决策层根据公司长期规划提出年度财务目标,并采用上下结合的办法制订规划指标。

(二)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部门的收支预算。

(三)财务负责人将各部门的收支预算汇总、平衡,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五)批准后的财务预算,下达各部门执行。第三章 所有者权益 第十一条 所有者权益是公司出资人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十二条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和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并承

担民事法律责任。在公司经营期间,不得任意抽逃挪用资本金和所有资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发生增减变化时,必须按制度办理。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按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经股东会批准接受外部机构投资,其资产必须委托有权威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确认后的价值与吸收的投资认定各自的投资比例。 第十五条 公司接受投资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能以货币计量的实物、无形资产。现金出资不得低于总投资额的 50。以现金取得的资本金,属于外币的应折合人民币入账,同时以原币记录;以实物和无形资产取得实收资本金的应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入账。 第十六条 在筹集资本金的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收入)、接受损赠的财产、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 第十七条 企业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发生变化按下列规定原则办理。

(一)实收资本增减由公司股东会批准。

(二)盈余公积的增减 法定盈余公积金从税后利润提取,主要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或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之后,一般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 25;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金的 50时,公司不再提取。

(三)资本公积金的增减 资本公积金的增加,包括投资者缴付出资额超过规定资本金的差额、资产评估增值、按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部分、接受捐赠的财产折价入账、资本汇率折算等。 资本公积金的减少仅限于转增资本。转增资本的审批与资本金增加的审批办法相同。

(四)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由股东会批准。公司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和权益内部结构发生变化必需在年度会计报告中详细说明。 第四章 负 债 第十八条 负债包括借入资金和应付未付的款项,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未交税金、未付利润、其他应交款、预提费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其他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其他长期负债。 第十九条 根据经营的需要和资金需求量,公司可以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或公司内部发行债券,筹措长、短期借款。 第二十条 公司借款要有明确的项目、用途和期限,进行可行性分析,经股东会批准,并取得合法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公司要按期还本付息。 第五章 流动资产 第二十一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收入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的账面余额与库存金额核对相符,银行存款与银行对帐单金额核对相符。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公司应加强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及时办理结算,并应严格按照规定核算其他货币资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第二十三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待摊费用、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项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其中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发生的贴现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于年度终了根据账龄分析法按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规定比率提取坏账准备金。公司发生的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增加坏账准备金。 第六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 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等;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下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及计提折旧的范围按照本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对财政部批准的部分设备也可选用加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固定资产的折旧率一般按照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 ×100 折旧年限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 5的范围确定。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次月起,按月计提。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次月起,停止计提。 第二十八条 公司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第二十九条 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三十条 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支出,包括工程设备、材料等专用物资、预付工程价款、未完工程支出等。在建工程支出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七章 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及其它资产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

形资产的计价及摊销按照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潢的净支出等。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年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

(二)固定资产的装修、装潢净支出按装修、装潢后固定资产的耐用年限分期摊销。

(三)超过一年以上的其他摊销费用按照实际受益期限进行摊销。第八章 对外投资 第三十三条 对外投资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的规定,在境内外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或购买其他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第三十四条 对外投资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包括购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能够随时变现的各种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长期投资是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产期投资。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其他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占该单位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以下的,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成本法核算;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 20以上,或虽不足 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三十六条 根据稳健性原则,公司设立“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用以备抵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为当期投资损失,逐项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设立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按照期末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其差额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第九章 成本费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管理费包括:办公经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修理费、汽油费、房屋租赁费、会议费、电话费、工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折旧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各项税费、诉讼费、咨询费、各项资产费用摊销、股东会费、其他费用(坏账准备金、印刷费、审计费、技术转化费、研究开发费、绿化费)及上述未包括在内按国家规定可以支出的费用等。 坏账准备金是指公司按年末应收款项余额的规定比率提取坏账准备金,用于核销企业应收款项的坏账损失。 公司的坏账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 3 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办公经费是指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一次性小额办公用品、用具以及经常性的经费支出。 差旅费标准由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工资是指全员工资、奖金及各种工资性支出。 社会统筹是指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 各项税费是指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在成本中列支的税金。 审计费是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纳税鉴定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咨询费是指公司在投资业务过程中需要向外部咨询机构支付的费用及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低值易耗品实行一次性摊销。 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 14计提,用于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交纳的医疗保险及员工福利方面的开支。 固定资产折旧费。指公司按照国家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工会经费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 2计提,提取后转入工会经费专户储存,用于工会活动的开支。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 1.5-2.5计提,用于职工教育方面开支。 股东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及其成员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在范围内)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四十条 公司需要待摊和预提的费用,由公司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一般不超过 1 年。预提费用当年能结清的,年终财务决算不留余额;预提期长,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下列开支不得计入成本: 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支付的优先股股利和普通股股利; 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限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第四十三条 ,年为成本计算期,同一计算 公司的成本核算,要以月(季)期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须一致。 第十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四十四条 营业收入包括管理费收入、咨询收入以及投资收益等。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在各项业务合同签订以后,在规定的计算期内按应计收入的数额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或者在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

款权利的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四十六条 公司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投资收益包括公司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等。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本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罚没收入、罚款收入、出纳长款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本企业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的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经批准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所得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 5 可以在 5 年内延续弥补; 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四十八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 50时,可不再提取。

(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顺序如下: 1.支付优先股股利。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本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的决议提取和使用。 3.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四十九条 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五十条 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留存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以不少于注册资本 25为限。 第十一章 外 币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外币业务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用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存款、放款、外汇买卖及往来结算等业务。 外币业务较大应实行外币分账制,平时以外币记账,每期终了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业务较小时可不实行外币分账制,应随外币业务的发生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五十二条 公司办理外汇买卖业务发生的外汇买卖差价,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三条 公司收到投资者的外币投资,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与投入时的外汇牌价折合记账本位币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交付使用前或办理竣工决算前,计入资产的价值;在资产交付使用或办理竣工决算后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种外币项目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实行外币分账制的,按外汇买卖多缺余额计算,计入当期损益;不实行外币分账制的,按照期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章 公司清算 第五十六条 公司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五十七条 清算费用由企业现有财产优先支付。 第五十八条 企业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同一顺序内不足清偿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终了,企业的清算净收益依法缴纳所得税,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出资比例或合同、章程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六十条 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和有关附表。

第11篇:股权投资基金投委会议事规则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非常设的专门议事机构,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依据《公司章程》负责对公司受托管理基金的项目投资及退出等相关问题进行决策。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简称“基金”或“基金公司”)的投资决策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共设 名成员,主要由董事会成员、公司经营层和外部专家组成,其中外部专家不应少于 名。

第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报基金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遵守《公司章程》和《基金章程》;

(二)熟悉股权投资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项目投资分析与风险判断的能力,以及相关的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三)最近三年,未受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基金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1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公司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每届任期3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对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因委员辞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人选。

第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会议,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但投资决策委员会须独立行使公司投资决策权。

第十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具体职权:

(一)依据股东及董事会的意见,审定投资方向、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

(二)对公司经营层提交的项目投资申请和投资方案进行审议;

(三)对已投资项目的退出变现或其他处置方案进行审议;

(四)对项目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投资事项进行审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重大投资事项,由公司初审后,报董事会审议决策。 第十五条 对于涉及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关联交易的投资,需 2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

第四章 议事与表决

第十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根据公司经营层的项目投资审议申请不定期召开会议;对于投资方向、投资策略等非项目投资的审查,则根据股东或董事会的意见召开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经营层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项目文件包括:

(一)公司内部审查并通过的《项目投资建议书》;

(二)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三)公司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行业专家就项目行业现状、产品性能、技术工艺和市场前景等出具的专家意见;

(四)公司与被投资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和《投资备忘录》;

(五)投资项目及其投资人需具备相关资质或批复的,政府相关部门或授权机构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应在收到《项目投资建议书》及上述相关材料后的 个工作日之内,召集并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项目投资建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策。主任不能召集或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或主持。

第十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通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有效的方式通知各委员,并将相关项目文件送交所有委员。

第二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方 3 可举行。委员以电话、视频或者全体参会委员可以听见或看见的其他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委员可以亲自出席现场会议参加表决,也可以上述有效的方式行使表决权,但不可以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项目投资决策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投资、投资额度(包括项目团队跟投数额)、投资方式、投资条件(如委派董事、监事或其他经营管理者)、投资退出等。投资决策委员会不独立进行投资项目的选择和论证。

第二十三条 被投资决策委员会否决的项目,其上报审核的总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但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委员对议案的表决应为签字方式的书面表决形式,以电话会议方式作出的表决,应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并在会后补充传真或其他的书面形式。

第二十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的投资方案或退出方案进行审议时,项目团队负责人或团队指定人员应列席会议,负责介绍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回答委员的质询。

第二十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投资项目所涉及的行业专家列席会议,介绍有关行业现状、产品性能、技术工艺和市场前景等情况,并回答委员的质询。行业专家由公司董事会聘请,行业专家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邀请被投资方的经理人员或其他代表列席会议,介绍被投资方的有关情况,回答委员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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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会议决议

第二十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每项议案在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表决票格式见附件),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须为书面形式,所有参会委员必须在该书面决议上签字,包括同意和不同意的委员。

第二十九条 项目投资议案的决议分为通过、有条件通过和否决三类。如为有条件通过,必须是项目满足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的投资条件后方能实施投资,正式投资前必须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并取得委员会的书面批准;如对项目投资建议尚有疑问,不能做出通过或否决决议的,可以要求项目团队继续完善和补充相关资料,再次召开会议进行决策。

第三十条 其他议案的决议分为通过、否决两类,被否决的议案不得施行。

第三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的任何议案或决议(包括相关资料和信息)应在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审查。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在收到前述议案或决议后3个工作日内应采取书面形式反馈,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同意。

第三十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发现投资实施过程中有违反决议的情形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及时予以纠正,或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有书面的会议记录,并有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的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 5 上对其会议发言作出陈述性记载。

第三十五条 会议记录应当视同公司项目投资的重要文件资料予以保存。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应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6

第12篇:股权投资基金投委会议事规则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基金章程》和《基金委托管理协议》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非常设的专门议事机构,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依据《公司章程》、《基金章程》和《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负责对公司受托管理基金的项目投资及退出等相关问题进行决策。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管理的××××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简称“基金”或“基金公司”)的投资决策事项。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共设×名成员,主要由董事会成员、公司经营层和外部专家组成,其中外部专家不应少于两名。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报基金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遵守《公司章程》和《基金章程》;

(二)熟悉股权投资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项目投资分析与风险判断的能力,以及相关的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三)最近三年,未受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基金章程》规定的其他 1

条件。

第七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公司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每届任期3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对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因委员辞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人选。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会议,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但投资决策委员会须独立行使公司投资决策权。

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具体职权:

(一)依据股东及董事会的意见,审定投资方向、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

(二)对公司经营层提交的单笔投资在基金规模15%以下的项目投资申请和投资方案进行审议;

(三)对已投资项目的退出变现或其他处置方案进行审议;

(四)对项目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投资事项进行审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单笔投资在基金规模15%以上(含)的投资事项,由公司初审后,报基金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

第十五条对于涉及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关联交易的投资,需提交基金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

第四章议事与表决

第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根据公司经营层的项目投资审议申请不定期召开会议;对于投资方向、投资策略等非项目投资的审查,则根据股东或董事会的意见召开会议。

第十七条公司经营层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项目文件包括:

(一)公司内部审查并通过的《项目投资建议书》;

(二)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三)公司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行业专家就项目行业现状、产品性能、技术工艺和市场前景等出具的专家意见;

(四)公司与被投资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和《投资备忘录》;

(五)投资项目及其投资人需具备相关资质或批复的,政府相关部门或授权机构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应在收到《项目投资建议书》及上述相关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召集并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项目投资建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策。主任不能召集或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或主持。

第十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

书面通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有效的方式通知各委员,并将相关项目文件送交所有委员。

第二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以电话、视频或者全体参会委员可以听见或看见的其他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委员可以亲自出席现场会议参加表决,也可以上述有效的方式行使表决权,但不可以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项目投资决策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投资、投资额度(包括项目团队跟投数额)、投资方式、投资条件(如委派董事、监事或其他经营管理者)、投资退出等。投资决策委员会不独立进行投资项目的选择和论证。

第二十三条被投资决策委员会否决的项目,其上报审核的总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但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委员对议案的表决应为签字方式的书面表决形式,以电话会议方式作出的表决,应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并在会后补充传真或其他的书面形式。

第二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的投资方案或退出方案进行审议时,项目团队负责人或团队指定人员应列席会议,负责介绍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回答委员的质询。

第二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投资项目所涉及的行业专家列席会议,介绍有关行业现状、产品性能、技术工艺和市场前景等情况,并回答委员的质询。行业专家由公司董事会聘请,行业专家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邀请被投资方的经理人员或其他代表列席会议,介绍被投资方的有关情况,回答委员的质询。

第五章会议决议

第二十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每项议案在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表决票格式见附件),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格式见附件)。决议须为书面形式,所有参会委员必须在该书面决议上签字,包括同意和不同意的委员。

第二十九条项目投资议案的决议分为通过、有条件通过和否决三类。如为有条件通过,必须是项目满足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的投资条件后方能实施投资,正式投资前必须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并取得委员会的书面批准;如对项目投资建议尚有疑问,不能做出通过或否决决议的,可以要求项目团队继续完善和补充相关资料,再次召开会议进行决策。

第三十条其他议案的决议分为通过、否决两类,被否决的议案不得施行。

第三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的任何议案或决议(包括相关资料和信息)应在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公司的政府出资方进行合规性审查。基金公司政府出资方的合规性审查不对投资项目做技术性判断,仅涉及“投资地域、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关联交易”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政府出资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到前述议案或决议后3个工作日内应采取书面形式反馈,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同意。

第三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发现投资实施过程中有违反决议的情形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及时予以纠正,或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有书面的会议记录,并有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的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会议发言作出陈述性记载。

第三十五条会议记录应当视同公司项目投资的重要文件资料予以保存。

第三十六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章程》、《基金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公司章程》、《基金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应以《公司章程》、《基金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报基金公司董事会审议认可后执行。

第13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知识

私募股权投资基础知识汇编

1、私募基金的概念:一般来说,私募基金通常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PE基金),主要是对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或类股权投资、面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募集、由专业投资管理团队管理、以为投资人实现投资回报为目标的集合投资载体。

2、PE基金的类别: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以及过桥基金。

3、PE基金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基金、公司制基金和契约制基金。其中,因有限合伙制基金在资金募集、营运管理、收益分配及退出等方面较为灵活,便于操作,从而成为目前国内外PE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4、PE基金主要特征:

(1)非公开发行。从法律上看,公司制基金投资者为200人以下,有限合伙制基金为50人以下。

(2)投资方式多为股权投资。一般采用普通股或可转让优先股可转债等形式进行投资。

(3)退出渠道多样化。主要包括上市、兼并并购、管理层回购、破产清算等方式。

(4)投资期限较长。对企业的投资通常持有期限为3-5年以上。

5、基金设立的一般流程:

(1)前期准备。包括确定基金的组织形式、基金的架构、注册地,根据基金架构设立GP、基金管理公司等相关实体,以及设计GP、基金管理公司的章程等有关文件。

(2)与投资人接洽。设计制作《基金认购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PPM)、《保密协议》等有关文件,与基金的潜在投资人接洽、谈判。

(3)基金设立和交割。准确设计《有限合伙人协议/章程》、《LP认缴出资确认书》、《资金委托协议》等有关文件,完成基金的工商登记和首次交割。

(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按照现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劵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信息更新手续。

6、PE基金投资的基本流程为:

(1)签订意向协议书。根据基金既定的投资方向、方式、规模等初步选定拟投资的企业,并签订相关投资合作协议。

(2)开展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是项目投资的关键环节,基金管理公司对此应给予高度重视。要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采取收集文件资料、与公司管理层或业务人员面谈、与相关政府部门或组织核对事实以及必要的实地考查等方式,详细了解企业的设立和存续、资质和许可、主要资产、业务经营、融资情况、劳动人事、行政处罚与诉讼风险等情况,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提出有关项目投资建议。

(3)合同签署。根据尽职调查结果,经投资决策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由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合同协议或章程,双方可约定通过购买原始股、增资入股以及跟进投资等方式参与企业投资。

(4)办理交割。按照双方约定,由基金管理公司向被投资企业支付投资款项。为确保投后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可采取分期交割的方式出资,也可采取签订“对赌协议”(设定明确的业绩目标)的方式,激励和约束被投资企业搞好相关项目的运营及管理。

7、PE基金退出渠道:目前国内PE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A股退出、红筹退出、H股退出、并购退出以及清算等方式。此外,还可以在美国(N股)、新加坡(S股)、日本(T股)等地上市退出。

第14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

XXXXXX一期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合同

基金投资者:XXXX 身份证号:XXXX 住址: 联系电话: 基金投资者:XXXX 身份证号:XXXX 住址: 联系电话: 基金投资者:XXXX 身份证号:XXXXX 住址: 联系电话:

基金投资者:XXXX(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 住所地:XXXX 联系电话:

基金管理人:XXX(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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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 联系电话: 第一条 前言

(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作为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规范运作,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募集行为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的,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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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全部赎回本基金之日起,不再是本基金的投资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第二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基金合同:指《XXXXX一期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合同》及其附件,以及任何对其有效的变更和补充合同。

2、本基金/基金:指XXXXX一期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

3、本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4、私募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并通过投资获取收益的投资基金。

5、基金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私募基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与投资本基金相关风险能力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基金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6、基金管理人:指XXXXX(有限合伙)。

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且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8、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基金业协会:指由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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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0、工作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日常业务的营业日。

11、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12、开放期: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所有工作日。

13、T日:指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投资交易等特定行为发生日。

14、T+n日:指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当n为负数时表示T日前的第n个工作日。

15、基金财产、基金资产: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6、募集结算专用账户:指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的资金。

17、募集期:指本基金的募集期限。

18、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完毕之间的期间。

19、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20、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1、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2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3、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第三条 声明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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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XXX)。中国基金业协会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二)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基金投资者知晓基金管理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第四条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的名称:XXXXX一期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运作方式:开放式。 (三) 基金的计划募集总额:1000万元。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投资者创造稳健的收益和回报。

(五)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国境内成长期企业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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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封闭期:自产品成立之日起3个月。

(七)基金的开放日:自基金封闭期结束后每季度首月的第1个工作日。本基金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设立临时开放日。 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1.00元。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管理人名称:XXXXX(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XXX 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 成立日期:2010年9月27日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需凭审批或许可经营的凭审批或许可经营)。

第六条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的募集对象、方式、期限

1、募集对象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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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2、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进行销售。基金产品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为: 名称:XXXXX(有限合伙)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3、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发售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具体募集期(或称认购期、发行期)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告知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募集期。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相关信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程序。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募集的,本基金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二)基金的认购事项

1、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转账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认购,投资者须将认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一次性全额划款至募集结算账户。

投资者在募集期限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可多次认购,募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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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认购金额应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2、募集结算账户信息

基金管理人开立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归集与支付。

募集结算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3、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4、认购申请的确认

当日的认购申请可以在当日下午15:00点前撤销,认购申请确认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基金管理人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部门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200人。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限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5、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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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初始认购资金的管理及利息处理方式

募集期限内,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应存入本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在基金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认购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以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算)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与付款期限:

1、认购金额

XXXX:400万元认购400万份; XXXX:300万元认购300万份; XXXXX:200万元认购200万份;

XXXXX(有限合伙):100万元认购100万份。

2、付款期限: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四) 基金投资者的投资冷静期为二十四小时,自本合同签署完毕且基金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冷静期满后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募集期间客户的资金存放于上述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第八条 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一) 基金合同签署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采取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书面签署纸制合同方式。

(二)基金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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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后,出具募集资金到账确认函,基金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超过200人,基金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于基金成立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专区或通过其他途径发布基金成立公告。

(三)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若基金备案失败,按照募集失败的方式处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设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将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款项,予以足额返还,同时还应当向基金投资者支付已缴纳款项的利息损失,即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九条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一)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的除外。基金投资者应在当期开放日前一个工作日提出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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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开放日为自基金封闭期结束后每季度首月的第1个工作日。 本基金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设立临时开放日。 (二) 申购和赎回的方式、价格、程序、确认及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以人民币转账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申购。

投资者应在申购有效期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并将申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基金管理人在T+2日对T日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若申购不成功,则将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三)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开放日购买基金份额的,首次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申购费)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在资产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基金份额的除外。基金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时,可以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基金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基金投资者没有一次性全部赎回持有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私募办法》第十三条列明的投资者可不适用本项。

(四)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用为申购金额1%,申购费用归基金管理人所有。申购费用不包含在申购金额内,二者须在本基金申购时一并缴纳支付。

申购费=申购金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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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赎回本基金需交纳赎回费用。赎回持有期小于12个月的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率为1%;赎回持有期大于等于12个月小于24个月的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率为1%;赎回持有期大于等于24个月的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资产。

(五)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申购价格为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计算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申购资金的利息处理方式

本基金投资者申购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以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算)计入基金财产。

(六)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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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需处理的赎回申请总份额超过本基金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5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一个开放期中开放日天数>1时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a.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对开放日提出的赎回申请,如构成巨额赎回的,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全额接受赎回,但赎回款项支付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b.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在该工作日接受部分赎回申请,其余部分的赎回申请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受理。对于需要部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的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若下一个工作日为非赎回开放日,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全部处理,赎回价格为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部分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可按全额赎回处理。发生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但最长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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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5个工作日。

(2)一个开放期中开放日天数=1时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a.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对开放日提出的赎回申请,如构成巨额赎回的,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全额接受赎回,但赎回款项支付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b.接受部分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在该工作日接受部分赎回申请,未被接受的剩余部分赎回申请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后续开放日重新提交。

(3)巨额赎回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基金管理人在其网站公告前述事项,即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当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份额持有人达到200户;

(2)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基金资产总规模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上限; (3)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他可能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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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基金投资者账户。

2、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情形; (2)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以告知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告知基金投资者。

3、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金额占已接受的赎回总金额的比例将可支付金额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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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基金设定为均等份额,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投资者可以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其基金份额,基金份额转让须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进行份额登记。

基金投资者可以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其基金份额,基金份额转让须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进行份额登记。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转让业务,但均应满足在转让期间及转让后,持有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数量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现时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办理转让业务,其转让地点、时间、规则、费用等按照相关办理机构的规则执行。

(二)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转让方式:

1、转让程序

(1)转让方、受让方、管理人签订转让协议;

(2)受让方如是本基金的新进投资者,还需符合合格投资者等相关规定,并签订本基金合同;

(3)管理人将转让协议交由份额登记部门;

(4)受让方将转让款划转至本产品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5)份额登记部门根据转让协议办理转让份额的过户,并同时将转让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2、转让协议至少要包含的内容:

(1)转让方名称、身份信息、联系信息,购买基金的时间、份额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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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让方名称、身份信息、联系信息; (3)双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

(4)转让标的(要注明协会备案编码)、价格(管理人、转让方、受让方三方共同协商确定)、份额数量,转让款总额;

(5)交收方式(受让方将受让款全额划款至产品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由份额登记部门依据转让协议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根据管理人确认的转让信息办理转让款、份额的交割);

(6)转让方、受让方、管理人三方签字盖章确认,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一) 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二) 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三)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四)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一) 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

(二)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三) 制作调查问卷,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四)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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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六) 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七)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八) 自行担任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九)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的监督; (十) 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十一) 计算并向基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基金资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

(十三)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十四)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 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十六)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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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投资者分配收益;

(十八)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十九) 建立并保存基金投资者名册;

(二十)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基金基金投资者。

第十三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一) 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二) 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

(四)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五) 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投资管理的情况;

(六)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七)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第十四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一)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二) 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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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四)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

(六) 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

(七)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八) 不得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九)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决定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二) 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三) 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

(四) 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标准;(五)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针对前款所列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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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召集,在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七条 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15天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三)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四)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议事内容与程序

(一)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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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

(二)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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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四)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第二十一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管理人 下设份额登记岗位办理份额登记业务的各项事宜。份额登记岗位根据业务需要分别设立份额登记业务主管岗和份额登记业务经办岗。

(一)岗位职责

1、份额登记业务主管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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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理、协调与管理份额登记运行业务,对份额登记各项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对份额登记业务经办岗位实施业务操作授权;

(3)负责对份额登记系统参数设置和日常业务处理进行复核,确保交易重要数据的准确性,复核份额登记业务有关报表;

(4)通过日志查询等方式全程参与整个份额登记业务工作流程,并对份额登记业务经办人员日常操作行为进行监督,防范份额登记业务差错风险;

(5)对份额登记系统运算结果进行抽样复核运算,如有差错及时上报分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系统参数和运算结果,并将此事记录在案以备查询;

(6)依据审计等业务要求提供投资人名册、投资组合交易等相关信息; (7)负责制定份额登记管理制度,规范登记结算行为,防范风险; (8)决定异常业务处理方式和程序,授予业务操作人员权限; (9)负责份额登记结算业务用章的保管使用工作; (10)每日编写业务工作日志;

(11)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2、份额登记业务经办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份额登记有关管理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定; (2)负责份额登记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参数设置;

(3)负责份额登记业务日常操作,包括数据的传输和接收、投资组合净值日常维护、账户类和交易类业务的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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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主管指令处理异常业务,执行危机应急方案;

(5)每日编写份额登记业务工作日志,定期将业务报表、业务管理文档、工作日志等相关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

(二)份额登记业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本职工作,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制定的《份额登记管理制度》的操作规定和操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

第二十四条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投资者创造稳健的收益和回报。

(二) 投资范围:中国境内成长期企业股权。

(三) 投资策略:股权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大股东回购退出。(四) 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向基金管理人出资;

6、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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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以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擅自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二) 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开立私募基金财产的资金结算专用账户。开立的上述资金结算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第二十六条 基金投资者同意基金不进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在商业银行设立专项基金募集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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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

基金管理人设置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岗位隔离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制度》、《防范利益冲突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以此保障投资者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保管机制

基金管理人的财务部门负责基金资金的保管,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

(三)纠纷解决机制

因本基金采取无托管方式发生纠纷而对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基金的会计政策

(一)会计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三) 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执行。 (四) 基金应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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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费;

2、基金的交易费用及开户费用;

3、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4、与基金相关的资产评估师费、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基金合同等相关合同制作费及其他费用;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费

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1.5%,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365 H: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管理费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自然季)支付。基金管理人于次季度首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划款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2、上述

(一)中所列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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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财产中划扣。

(三)不列入基金业务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投资者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基金投资者负责,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向基金投资者交付利益或资产前须代扣代缴任何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代扣代缴,无需事先征得基金投资者的同意,且基金投资者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费。

第二十九条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的收益以结算年度为单位时间计算,每个结算年度自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第一个结算年度自首次开始对外投资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止。

(二) 每个结算年度可分配收益按投资比例分配给基金投资者。

(三) 每个结算年度结束后的十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投资者应得收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配给基金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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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与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披露账户信息,向基金投资者汇报投资情况。每半年应编制一次账户的具体报告。临时信息应随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事项: (一) 基金投资情况; (二) 资产负债情况; (三) 投资收益分配; (四) 基金承担的费用;

(五)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关联交易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六)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全体份额持有人同意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金信息披露信息进行备份。

第三十三条 风险揭示

基金管理人应当单独编制《风险揭示书》,基金基金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做出自愿承担风险的陈述和声明。

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特殊风险揭示

1、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私募投资基金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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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2、本基金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本基金采取无托管方式,本基金的财产安全及保管存在一定风险,存在产生纠纷的可能,可能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

(二)一般风险揭示

1、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 ](需填写上相应评级水平)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 ](需填写上相应评级水平)的合格投资者。

2、基金运营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存续期届满并清算完毕为止。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投资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4、募集失败风险

5、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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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

6、税收风险

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7、其他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第三十四条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者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五条 基金合同变更的条件、程序:

需要变更基金合同重要内容的,可由全体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变更。 第三十六条 基金合同解除的情形。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第三十七条 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三)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第三十八条 基金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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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的清算人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组成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 基金财产清算的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三) 清算费用的来源和支付方式。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清算完成后清算小组编制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并告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保存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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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投资者管理人负责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第四十条 违约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者违反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投资行为时,应当尽到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以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投资行为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 其他事项

(一) 本合同自合同各方签字后生效。

(二) 本合同于____ 年___月___日签署于___市____区。

(三) 本合同一式____份,合同签订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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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合同签署方:

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_________________

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_________________

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_________________

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_________________ 执行事务合伙人:

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事务合伙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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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比尔基金经理的投资理念

比尔基金经理的投资理念

当今的世界上,业绩能够持续跑赢大盘的基金经理非常罕见,而比尔•莫特(Bill Mott)则是个例外。

他将以往的成功,归因于不遵循当时流行的自下而上(bottom-up)的投资理念。 “我更喜欢自上而下(top-down)的投资风格,”他表示,“我坚信股市的效率很高。秘诀是努力发现新趋势,当未来走势不同于过去时,找出拐点。”

“如果你能抓住主要趋势,那么业绩跑赢大盘的几率就非常高。股票只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工具。”

莫特选择了首次谈论他新投资的Psigma基金的构成,很明显,这种行为非常前卫。

他 最大的赌注是认定超级大盘股——即蓝筹股中市值最高的股票——将重现风采。自2003年市场走势扭转以来,富时小型股指数(FTSE Small Cap index)已飙升149%,富时250中型股指数FTSE 250更是大涨212%,而富时100(FTSE 100)指数则受其市值最大的蓝筹成份股拖累,仅上涨96%。

因此,该蓝筹股指数的历史市盈率(P/E)仅为12.9,而中型股指数为18.9,小型股指数为40.7。

最近几周,施罗德(Schroders)、邓普顿(Templeton)和JO Hambro等基金公司的少数英国基金经理,已开始调整仓位,为这种趋势的逆转做准备,莫特很高兴自己也位列其中。

“我 认为,超级大盘股价值颇高,相对于其它股票,它们正处于20年来的市盈率低点和收益率高位。前20只股票的权重仅占总市值的逾50%。我们最初的投资组合 是超级大盘股比例超过70%。”因此,莫特重仓持有银行和制药类股,以及汇丰银行(HSBC)、英国石油(BP)和葛兰素史克 (GlaxoSmithKline)。

尽管如此,他尚不确定调整目前状况的推动因素将是什么。中国可能会开始将其1万亿美元外汇储备从债市转移到股市,他看到了这一过程的初步迹象。

另外,尽管超级大盘股可能规模太大,不会受到私人股本的关注,但董事会可能面临效仿这种激进模式的压力。“大公司的管理层可能面临着更大的压力,通过改善资产负债状况和出售企业的方式提升股东价值,自己去做私人股本公司可能会做的事情。”

莫 特的第二个主题是希望利用亚洲等新兴市场经济增长加速的机会。渣打银行(Standard Chartered)、南非米勒酿酒公司(SAB Miller)、Diageo、英国保诚保险(Prudential)、劳斯莱斯(Rolls-Royce)和特易购(Tesco)等公司的投资就体

现出 了这一主题。与此相对应的是,他减持针对英国消费者的股票,例如房地产和零售类股。

他增持比例最大的股票是糖类和甜味剂集团Tate & Lyle,他认为,在今年1月份该公司发布利润预警后,其股价降幅过大。

从这些观点来看,莫特显然热情不减。对于那些质疑这位现年55岁的基金经理职业寿命的人而言,有一个现成的答案。

“零售基金经理的平均任职时间为3年。你可能与一位28岁的人一起投资,但他可能不会做很久,”莫特表示,他对自己目前的工作充满热情,“我会长期留在这里,希望还能干上更多年。”

第16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风险

金斧子财富:www.daodoc.com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私募股权基金近年来已经成为市场大热,投资者们在追求高收益的同时,千万不要忽略了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风险就是其中一项比较重要的风险,下面,金斧子小编就来跟大家说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风险有哪些?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风险,指私募股权投融资操作过程中相关主体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己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法律风险的原因通常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侵权、怠于行使公司的法律权利等。具体风险内容如债务拖欠,合同诈骗,盲目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监督乏力,

金斧子财富:www.daodoc.com 投资不做法律可行性论证等。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不计其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风险有哪些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法律地位风险

私募包括两类,一是私募股权投资,一是私募证券投资。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它与股票的“公开发行”相对;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在我国新的《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实施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它并不存在一个合法的实体,其法律地位是不明确的,但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样一种以非公开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则是完全合法的。客观上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字,的确给人一种非法或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感觉,但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融资只是表明其是在公开市场之外进行的募集资金的行为,并不是非法或法律地位不明确,它是完全合法并受到监管部门认可和支持的。

(二)合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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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保证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带来合同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目标企业谈判的核心成果是投资协议的订立,这是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在此过程中可能涉及三个方面的风险:一是缔约不能的法律风险;二是谈判过程中所涉及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保密的法律风险;三是缔约不当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严格而言不属于合同法律风险,而是附随义务引起的法律风险。

(三)操作风险

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二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比如天津的渤海产业基金;三是各类以投资公司名义出现的、与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方式相同的投资机构,而这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虽然我国私募基金的运作与现有法律并不冲突,但在实施过程中又缺乏具体的法规和规章,导致监管层与投资者缺乏统一的观点和做法,部分不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都将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

金斧子财富:www.daodoc.com (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的项目如果看中的是目标企业的核心技术,则应该注意该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五)律师调查不实或法律意见书失误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旦确定目标企业之后,就应该聘请专业人士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调查。因为在投资过程中,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所以法律调查的作用在于,使投资方在投资开始前尽可能多地了解目标企业各方面的真实情况,发现有关目标企业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确认他们己经掌握的重要资料是否准确的反映了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以避免对投资造成损害。

(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企业后的企业法律风险

主要是指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合同风险、不规范经营风险、债权过于集中带来的风险;管理引起的法律风险:治理结构缺陷带来的决策风险、员工意外伤害风险、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的员工道德风险、公司印章管理不严带来的债务风险;资金运用引起法律风险:投资合作风险、分支机构风险、借贷风险、担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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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退出机制中的法律风险

目标企业股票发行上市通常是私募股权基金所追求的最高目标。股票上市后,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在经过一段禁止期之后即可售出其持有的企业股票或者是按比例逐步售出持有的股票,从而获取巨额增值,实现成功退出。上市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上市,另一种是买壳上市。直接上市的标准对企业而言还相对过高,因此我国企业上市热衷于买壳上市。表面上看,买壳上市可以不必经过改制上市程序,而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上市目标,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财务公开和补交欠税等监管,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壳资源大多数“不干净”,债务或担保陷阱多,职工安置包袱重,如果买壳方没有对“壳”公司历史做出充分了解,没有对债权人的索债请求、偿还日期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而产生的一些负债等债务问题做出充分调查,就会存在债权人通过法律的手段取得上市公司资产或分割买壳方己经取得的股权,企业从而失去控制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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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股权投资基金税收及优惠政策总结报告

股权投资基金税收及优惠政策总结报告

股权投资基金税收及优惠政策总结报告

【摘要】

净利润是分析股东创造价值的最核心指标,所以针对我们研究的主要对象——股权投资企业来说,先了解国家对这类企业的税收政策及其优惠措施,对我们分析一些必要考虑因素(比如设立的地理位置、投资的产业或行业、如何进行投资等)和投资项目的未来投资收益率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该报告主要介绍了三种类型的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以及它们对应的税收政策,重点分析了有限合伙型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和全国各地对有限合伙投资企业不同的税收和优惠政策,并对其进行了简单的分类、归纳和总结,以方便对各地的税收对企业和企业合伙人的净利润收入进行比较,使得税收的优惠政策更直观化、简明化。

报告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股权基金的组织架构,对三种不同类型的基金做了简单的描述和介绍;第二部分,讨论了对三种不同类型的基金国家实施的一般税收政策;第三部分,也是该报告的核心内容,归纳了全国各地对有限合伙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对各地的政策做了简单的比较(详细见附件Excel)。

【正文】

一、股权基金的组织架构

首先,股权投资基金(PE),

通常为私募股权投资,也就是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并且通过被投资企业的上市、并购或者管理层回购的方式等,出售所持股份获利。

对于私募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VC),这三种不同的投资基金来说,其界限不是特别清楚,股权基金可以通过对特定产业或者一些高新技术类产业的股权投资变向地作为产投基金或创业基金进行投资,而产投基金和创投基金也可以通过对目标产业进行非公开的股权投资转而涉及到股权投资基金的领域。该报告的主要分析对象是私募股权基金,但通过对一些政策的分析,当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形式投资于特定的产业(高新技术类、西部大开发类、当地支持产业类)时,也可以同时享受到当地政府对产投基金和创投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私募股权基金按其组织架构的特征,可以分为三类:有限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

1、合伙制基金

合伙制基金,是一种主流也是非常常见的私募基金模式,它以特殊规则的形式将普通合伙人(管理者)和有限合伙人(投资者)的责任与义务规范起来,达成价值共同化,具有较强的生命力。投资者通过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联合其他合伙人一起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对基金的管理、经营,实现对项目公司、企业的投资和收益。其中,基金管理者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人按其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公司制基金

公司制基金,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资公司的一种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股东组成,并设有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执行机关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对这三大机关进行相应的权力配置和制衡,使公司尽最大努力为股东的利益服务。同时,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司的基金份额,即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参与管理权、决策权、收益分配权及剩余资产的分配权等。

3、契约式基金

契约型基金,又叫信托型基金,属于一种代理投资,是一种信托关系。它将资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确立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通过发行收益凭证来募集基金。简单地说,就是通过契约将投资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济利益关系联系在一起并作为事前约定。

二、三类基金的一般税收政策

1、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税收政策

有限合伙制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设立程序简单,税收可穿透,无代理风险。在税收制度上,有限合伙制基金本身并不具有法人地位,不作为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的形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主要适用的法律文件是《合伙企业法》。

根据当前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的税收主要是营业税和所得税,营业税税率相对单一,而对于涉及所得税的政策较复杂。从合伙人的投资层面将,税率根据投资者的属性不同而不同。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2007年新《合伙企业法》允许企业按有限合伙设立,并提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意味着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自然人合伙人,不管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都要按“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自2011年9月开始,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扣除费用后按照最新的税率表,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都要按35%的税率征税。但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执行口径的通知》,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而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按20%税率缴税。

2、公司制基金的税收政策

公司制基金,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基金公司必须先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才向股东分配利润,先税后分的纳税方式使其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证券交易或者股权交易所得收入,应按照“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另外对于公司制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还要按“财产所得”或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3、契约制基金的税收政策

契约制基金,本身并不是一个纳税主体。契约实际上就是代人理财,也就是信托,受托人不是财产的真正所有者,而真正的财产所有者是受益人。从国外看,只对受益人征税,对受托人是免税的。目前我国对信托的税收政策只是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税收政策试点,对信托公司当年收益分配给投资者时,在信托环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信托型基金层面的税收,契约型基金不需缴纳所得税。由受益人缴纳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信托型基金投资人层面的税收,对于自然人作为信托基金投资人的,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机构作为契约型基金投资人的,视其所得税率分别处理:若机构投资者所得税率低于或等于基金税率,则不需纳税;若机构投资者税率高于基金税率,则需补缴所得税。

下面一部分通过对全国各地政策的汇总,对不同地区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了深入的分析,并对不同地区的优惠政策作了比较,试图从税收的层面来发现分析如何利用这些优惠政策来得到更高的投资回报,提高整体的利润率。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各地的政策比较

对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一般税收政策,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不同类型时税收政策不同,具体的分析比较还要从更多的角度和层面着手。针对实施优惠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几类不同的优惠政策进行比较:不同地区对基金合伙人的税收优惠、对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税收优惠、对基金管理人员的税收优惠。根据优惠的税种不同可以大致分为:基金以及管理人的财政补贴,对个人或者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和对企业营业税的优惠等。或者从基金从设立到退出的过程来看,可以分为新企业注册的奖励,企业成立后缴税的奖励,以及基金从投资项目退出时的地方优惠等等。

1、从自然人合伙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的角度,对全国各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比较

1)大部分地区对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的利息、股息、以及红利收入,征收20%个人所得税,对普通合伙人的股权收益按5%~35%五级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在全国重点分析的32个省市地区中,上海和山东对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收并没有优惠政策,所以依据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对自然人合伙人征收5%~35%的五级累进超额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部分地区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征收20%所得税,比如北京和新疆;

4)其中几个地区除了上述优惠外,对自然人合伙人的所得税还有额外的优惠,这些地区有:

重庆市对出资1000万以上的出资者,其股权投资的税收世纪留存部分,按市财政40%给予奖励;所投项目位于重庆市内,按60%奖励;

吉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金额,全部逐年奖励给纳税人,第四年第五年减半奖励给纳税人;

江西抚州,合伙人在抚州市纳税的,合伙人缴纳由基金企业或基金管理公司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自合伙人缴纳第一笔个人所得税之日起,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奖励80%,其余20%有收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补贴;从第三年收益财政奖励50%,20%对购房租房经费补贴;

安徽,芜湖和宣城除了对合伙人一般的税收优惠外,还将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一定奖励,芜湖市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实得部分60%给予奖励,宣城市5年内对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实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新疆自治地区,还对个人所缴所得税的地方实得部分给予50%的奖励。

山西省,对个人所得税在三年内按市、县两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以补助形式进行奖励。

5)在对自然人合伙人的营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就是是否对自然人普通合伙人的营业税的征收:一是在在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入股、参与利润的分配和承担风险时;或者进行股权转让的时候。其中这方面有优惠的地区有:北京、重庆、深圳、山东、大连、湖北、杭州和新疆。

通过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对吉林、江西抚州、安徽芜湖和宣城、新疆自治区等地的投资,在个人所得税收上政策上有一定的优势。其中安徽的宣城,优惠力度最大,5年内个人所得的地方收益全部奖励给企业。

2、从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和营业税的角度,各地税收优惠政策的比较

整体上看,大部分地区对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所得税和营业税都有优惠:

1)各地政策对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给予奖励或补贴,一般企业所得缴纳给地方财税收入的部分,自营业/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100%的地方财政收入给予奖励或补助,后三年按50%给予补助和奖励。

2)不同地区的奖励比例不同,奖励的所得税部分和营业税部分也不同,上面只是最普遍的一种奖励方式。

3)具体到各地,具体要求也不一样:比如,北京只对公司制的基金管理公司予以所得税的优惠,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所在区县政府,按所缴企业所得税区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安徽芜湖,对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两年内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进行奖励,两年后半额奖励;山西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业务获得的年度收益,自投资的下一年起,三年内按当年股权投资收益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或合伙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市、县两级地方留成部分50%,由同级财政以补助形式进行奖励;宁夏地区(石嘴山市)五年内对按税收总额的地方留成部分70%奖励。

4)对基金在退出或者获得收益后,或者所投资的企业在上市后,所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在基金退出时有所得税奖励的地区有:天津、湖南、吉林、湖北、广东横琴新区、广东东莞、江西抚州、安徽芜湖和宣城,不同的地区奖励的比例不同,以天津、吉林和安徽宣城奖励比例最高为80%。

5)对于基金或基金管理企业,很多地区有专门的产业投资政策,减免企业应纳税款。这些地区有:北京、深圳、宁波、湖南、吉林、山东、湖北、广东东莞、浙江杭州、江西抚州、安徽芜湖和宣城、陕西铜川、山西、西藏等16个地区。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投资额70%抵扣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一些地区适用于西部大开发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该政策的省市及地区有:四川、湖北施恩、湖南湘西、广西、陕西、云南、重庆两江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和新疆自治区。

3、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和办公用房财政补贴

从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之初,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在基金的不同融资规模上有不同的一次性财政奖励,对于基金管理企业只要满足一定的资产要求就可以申请当地政府的财政奖励。我们将此类的优惠政策从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的资金奖励方面和投资企业所需要的办公用房的财政补贴方面来进行各地的政策归类比较分析:

1)对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有一次性落户奖的地区:深圳、大连、东莞、浙江、安徽。注册资本金额达到10亿元,政府一次性奖励500万;注册资本达30亿的,奖励1000万;注册资本达50亿的,一次性奖励1500万。

2)很多地区对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所需的自建办公用房和租用的办公设备都有一定的财政补助。除了少数几个省市地区,比如北京、重庆、南京、宁夏、广西、西藏、新疆。其他地区对办公房屋的构建、租用等都有一定的财政补贴。

其中,大连和杭州对股权投资企业的财政补贴较为广泛,不仅对投资企业的落户补贴,资产规模的奖励和对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补助,还有对基金管理所需的房屋购置、租用的财政补贴。其次是深圳、吉林、湖北、安徽等地,同时给予了一次性的基金落户补贴和基金管理企业的购置、租赁房产的补贴。

3)在西藏自治区内,对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政府扶持率,根据企业纳税额度予以扶持。其中西藏的那曲地区,对在当地交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经财政部门审批,给予财政扶持。

4、各地对基金管理人员的优惠政策比较分析

1)

首先,全国各地对基金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主要有两种奖励措施,一是地方财政补贴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财政补贴;还有一个就是对高管人员在当地购置商品房、租赁房子和个人培训的补贴。

2)

个别地区没有采取对管理人员的优惠政策:江西、陕西、重庆、南京、宁波。

3)

其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财政补贴中,以北京市对对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最为优惠,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省市地区均以一定的比例按对地方财政留存和贡献尽行补助和奖励。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安徽省宣城市,对管理团队以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并且对有创业投资基金参股的企业的管理团队,所投资的项目在上市后净收益的50%尽行奖励。

注:上海地区的法律政策条例由于已经超过了有效日期,目前新的政策文件还未出台

5、各地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类型的比较

下面选取几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做一盘点和分析。

北京地区,税收优惠主要针对四个方面: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的优惠;

2)对基金管理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优惠;

3)对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政策优惠(关于投资产业的相关优惠);

4)对基金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优惠;

其中对基金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全免是在全国各地中最为优惠的地区

天津地区,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对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2)对基金在退出投资项目时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存奖励和基金管理企业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

3)基金和基金基本基金管理构建的房屋和租赁的房屋等的当地财政补助;

重庆地区,税收优惠表现在:

1)基金合伙人的所得税优惠和奖励以及对普通合伙人的营业税减免;

2)两江新区对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鼓励的产业尽行投资的企业的所得税减免;

其中,重庆在基金合伙人(出资人)的税收政策还是比较优惠的,在对有限合伙人征个人所得税20%

的基础上,同时对出资额高于1000万的投资者,重庆市给予额外的60%财政奖励。

深圳地区,税收优惠的体现方面:

1)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和普通合伙人营业税的优惠;

2)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地方财政奖励;

3)对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收政策;

4)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和构建房产的财政补助;

湖北省的税收优惠政策,表现在:

1)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的优惠;

2)对基金在退出投资项目时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存奖励和基金管理企业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

3)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和构建房产的财政补助;

4)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5年内地方财政留存全额补贴;

吉林省的税收政策优惠表现在:

1)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的优惠;

2)对基金在退出投资项目时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存奖励和基金管理企业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

以上在大部分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上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地区。还有一些地区税收政策跟一般的地区大不相同,值得我们注意。比如,新疆、西藏自治地区,安徽芜湖和宣城。

其中设立在新疆和西藏自治区的投资类企业试用国家的西部大开发政策,享受《产业目录》税收优惠较多,对企业所得税减免征收。所以近几年在新疆、西藏设立了很多投资类机构,可见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域差异性对投资者的投资方向还是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的。

其次,还有一个地区——安徽的芜湖和宣城,对私募股权投资的优惠力度还是很大的。除了对有限合伙人的所得税的优惠,还有地方财政不同比例的税收奖励;还有对投资企业的所得税、营业税的奖励;和对管理人员的奖励(包括住房、汽车和水利建设工程专项资金)

第18篇:紫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概况

紫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概况

紫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在天津滨海新区于家堡金融区,总部办公在北京中心商务区的国内专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理事会员单位,目前管理的基金总规模达三十亿元人民币。同时,我们与正坤(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鹏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厦门鹏禧投资有限公司、鹏禧国际(北京)拍卖有限公司、盛唐资本、青岛民生产业基金、瑞士槃石资本等近十家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在业界有着重要的影响力!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贯秉承“德信双行、富业并举”的理念,聚集了在经济研究、投资银行、企业战略规划及管理咨询、法律、财务会计、金融培训等领域,理论基础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员队伍。紫杉投资管理团队合作稳定、专业全面,具有互补的国内外教育及行业背景,丰富的企业管理、投资运作和资本市场经验,凭借对国内外资本市场的持续关注和深刻理解,以及成熟的商业项目投资管理模式和多年积累的投资经验,实现资本经营与实业经营的协同发展。

我们始终追求长期价值投资,与企业家保持长期亲密的合作关系。除为企业发展提供成长资金外,还在吸纳优秀人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寻找战略合作伙伴、重组并购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专业支持、经验和资源。

我们对所有潜在投资机会都持开放态度,并专注于已经拥有投资经验的领域,主要包括: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科技、互联网、装备制造、资源开发与利用、交通建设、金融服务、商业连锁、教育、旅游、文化传媒、农业开发、消费品、建材、采矿、化工化学等领域,重点关注上述领域的拥有一流品牌的领先企业,覆盖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Pre-IPO各个阶段,投资规模从上百万元到数亿元不等。

第19篇: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流程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流程及所需文件

一、投资流程

(一)寻找和筛选项目

投资方根据自身擅长投资领域,并结合国内经济发展状况,划定欲投资的领域、方向的大致范围,然后在此范围内寻找欲投资的企业和项目。

(二)初步评估

与目标企业的客户、供应商甚至竞争对手进行沟通,尽量参考其他公司的研究报告,深入认识行业趋势、业务增长点和项目的主要亮点。

(三)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在投资方确定欲投资的企业和项目后,会进行详细的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对企业和项目的技术水平、管理层能力、市场潜力、资金状况、政策法律因素等方面的风险评估,以进一步确定是否对该企业和项目进行投资。

(四)设计方案并撰写投资备忘录

在准备工作后,设计项目投资方案。尽职调查阶段完成之后,如果风险投资认为所申请的项目前景看好,那么便可开始进行投资形式和估价的谈判。这个阶段中风险投资家往往会出具一份文件,就风险投资公司与创业企业未来的投资交易作原则性约定,供双方谈判,即Term Sheet。

(五)参与投标

大多数项目不用进行投标,对于一些大型上市公司的收购,可能包含投标过程,最终由被投资方对所有方案进行评估,最终确定投资方。

(六)谈判投资协议条款

对Term Sheet 中列出的包括估值、投资额度、控制权、交易结构等问题,进行谈判。将分析中研究的价值增长点、风险等问题落实到投资协议的具体条款中。

(七)最终批准和完成交易

为了完成交易最后的工作,包括获得目标股东的批准、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债务融资、签署和准备相应文件等。

(八)投资和后期监管

投资方按照合同的出资期限和出资方式进行投资,并视具体情况对企业的运行情况进行后期监管。

(九)退出:

在出现相应情形时,投资方会选择在适当的时间以适当的方式实现退出,从而完成整个投资过程。

第20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何分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何分类?

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相关资本按照投资阶段可划分为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发展资本(Development Capital)、并购基金(Buyout fund)、夹层资本(Mezzanine Capital)、重振资本(turnaround)、Pre-IPO资本,以及其他如上市后私募投资(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即PIPE)、不良债权(distreed debt)和不动产投资(real estate)等。

狭义的PE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而这其中并购基金和夹层资本在资金规模上占最大的一部分。

国内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包括创业投资基金、支柱产业投资基金、基础产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基金等。创业投资基金一般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高风险、具有高收益特点。基础产业投资基金和企业重组基金具有低风险、低收益特点。

《股权投资基金经理 岗位职责.doc》
股权投资基金经理 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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