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员岗位职责

2020-10-05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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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施工过程中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发生涉爆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起爆器材、黑火药和发令纸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和项目部对爆炸物品的申购、运输、储存、保管、使用、退库全过程安全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是公司内部对爆炸物品进行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检查、监督、考核、奖罚。

第五条 公司各二级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单位爆炸物品实施安全管理。

第六条 项目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办法,负责对爆炸物品申购、运输、储存、保管、使用、退库的具体安全管理工作。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上述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项目经理是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仓储、保管等各个环节安全合法。爆破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八条 使用爆炸物品的项目部,要建立健全本项目部具体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其中包括:(1)单位负责人管理职责、安全保卫人员管理职责、仓库保管人员岗位职责、爆破人员岗位职责等;(2)爆炸物品保管制度;(3)爆破安全操作规程;(4)安全值班、日常检查及交接班制度;(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九条 使用爆炸物品的项目部应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台账》,每天对爆炸物品的消耗和库存进行一次盘点,每月进行一次汇总,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条 公司各级物资部门负责从物资管理角度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

第三章 爆炸物品的申购与运输

第十一条 爆炸物品的购买,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私自购买爆炸物品。

第十二条 爆炸物品的运输一般由合法的运输企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进行运输。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需要项目部自己组织运输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取得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

(二)安排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车辆运输,指派熟悉爆炸物品性能的押运员负责押运;

(三)起爆器材和炸药必须分车运输。两车同行时,车距不得小于200米。行车应远离市中心和人口稠密区,中途尽量减少停车,市区内运输不得停车或休息;

(四)装卸爆炸物品应在白天进行,划出安全区域,禁止闲人进入,有专人负责现场指挥;

(五)装卸爆炸物品过程中要轻拿轻放,防止摩擦、碰撞、拖拽和抛掷;

(六)运输爆炸物品时,不准超过额定载重量,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不得同时运载其他人员或货物;

(七)运载爆炸物品的行车速度不超过40㎏/h,在坡道上行驶速度不超过10㎏/h,禁止紧急刹车;装卸及运输过程中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

(八)爆炸物品运抵交货地点后,负责运输的人员与收货人员要办理交接验收、签字确认手续。发现短缺、丢失或被盗现象,要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章 爆炸物品的储存与保管

第十四条 爆炸物品必须设立专用仓库储存,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或储存室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库房的设计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二)安全监控措施、安全警示标志必须完好可靠。通风、防火、防爆、避雷、监测、报警、防潮、防静电等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完善有效;

(三)库区的避雷、接地装置每年雷雨前至少检测一次,保证接地电阻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 爆炸物品的保管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严格登记,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管理台账,做到账目清楚、账卡物相符;

(二)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种类和数量不得超过公安机关审批的种类和数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使用可能产生静电的通讯设备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四)变质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造册,项目经理批准后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核,并在指定地点销毁;

(五)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分包单位和个人保管。第十六条 爆炸物品的保管人员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诚实可靠,身体健康,熟悉爆破物品性能,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二)保管人员采用双人双责制,严禁一人保管;

(三)保管人员必须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清点盘库、签字确认制度,发现异常及时报告项目经理和当地公安部门。

第五章 爆炸物品的领取与审批 第十七条 领取爆炸物品,首先由作业面施工队按照当日进度需要量提出计划,经过项目部施工进度管理部门审核,由项目部分管领导批准后,再到物资管理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凭领用手续到仓库领取。

第十八条 项目部对爆炸物品领取人员要进行资格审查后予以确定,并书面通知仓库保管人员。

第十九条 项目部所有爆炸物品的审批和领用手续必须齐全完整,并妥善保存到责任追究期满为止。

第六章 爆炸物品的使用与退库

第二十条 爆破作业前必须取得合法的《爆破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合法的《爆破员作业证》。项目部要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应及时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并通知发证机关及时收回《爆破员作业证》。

第二十二条 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安排专人负责指挥,确定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安排专人警戒,确认危险区域内的人员、设备撤至安全区域后,才能发令爆破。

第二十三条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居民聚集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项目部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经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政府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 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必须严格履行审批和签字手续,剩余的要当班退库,并办理退库手续。退库爆炸物品的种类和数量要登记清楚,退库人员和仓库保管人员要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退库、报废过程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其他事故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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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部成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项目经理 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项目部副经理、安监站长

成 员:供应部长、技术人员、安监员、各队骨干

第三条 项目部财务、调度、安监、技术、供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民用爆炸物品分别从库房建设、购买、运输、储存、使用、销毁、人员培训、证照办理审批等方面进行责任落实工作。

第四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部要指定一名副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综合管理,其他副职负责主管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各项目部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到人,认真抓好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部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第六条 项目部生产副经理负责每月组织一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每旬组织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情况,排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合理措施。要认真记录每次检查、抽查、整改情况和召开专题会议情况,确保记录完整、规范,以备检查。 第二章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

第七条 地面运输爆炸物品必须采用专用车辆,且经过严格检查,确保性能良好的全封闭运输车,并配备必要的防爆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不得采用三轮车、柴油车、畜力车、拖拉机、翻斗车和挂车运输,不准在交叉路口、人口聚集地、火源附近停留,不准载重加油,不准带客,不准超速行驶,雷管、炸药及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混装运输。

装运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持有供应部门的供货单据和公安部门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必须带有运输爆炸物品的明显标志,即白天要插有红旗,夜间要装设红色灯信号。

第八条 运输爆炸物品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件的人员担任,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配备自卫武器和通讯设备,押运人员途中不得离开车辆。

第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运送至使用地后,应有专人现场看押,不得中途退场,由采购和供应部门组织保卫、安监等部门联合对品种、数量及安全标志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并组织人员安全卸火工品,卸完后由火药库保管员清点验收签字,按要求储存爆炸物品。

第十条 在井上、下运输爆炸物品,途中必须有专人跟随看管。井下运输炸药时要用专罐(或专车),雷管不得用人行车和矿车运输。严禁在交接班期间和人员上下井期间运送火工品。

第十一条

装卸爆炸物品时要轻搬、轻放,严防冲击和震动。装运雷管时,车箱底要垫软垫。

第三章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

第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建设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标准》要求。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建筑结构坚固,库房实行双门双锁双人双控管理。2.库门包铁皮并使用防撬锁套。

3.窗户用直径14mm以上铁棍横竖焊为一体,间距不大于15cm并装入墙内。

4.配备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确保通信畅通。5.雷管库地面垫皮垫,炸药库地面垫木板。

6.库内通风、消防、避雷、照明设备齐全并符合规定。7.围墙、刺网良好并落实检查维修人员。 8.及时清除库区杂草和其他易燃物。

9.由项目部(区队)指定每班不少于2名护卫人员负责看管(项目部(区队)指定看护人员须报工程处(分公司、矿)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机构同意备案),配备自卫性武器,能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10.切实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犬防措施,安装警报和视频监控设备。

11.雷管库与炸药库按规定设立隔离墙(土堆)。

12.库房内严禁烟火,禁止在库区内住宿、生火、做饭或从事其他活动,照明电器必须安全防爆。

1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内,因公需要进入库区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入库登记表并进行严格的搜身检查(出入都需要检查)。任何人不得将手灯、手机、打火机、火柴等物品带入库内。

14.在库区所控制的外部距离内不能进行有碍库房安全的活动。第十三条 爆炸物品仓库手续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核准,库房应设置明显标示牌,标明经公安机关核准存放的物品品种和最大允许储量;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账。 第十四条

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炸药、雷管的存放要符合安全规定,必须按其品种、规格分别存放,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同一库房内允许共存的爆破器材应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规定。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定期销毁。

第十五条 库内爆破器材堆放要整齐、牢稳,便于通风和搬运。导火索、导爆索、硝铵炸药均应装箱堆放在垫木上,严禁散包堆垛。爆破器材货架或堆垛与墙壁的距离应不小于0.2m,货架、堆垛相互之间应留有便于清点和搬运的通道。

第十六条 煤矿井下炸药库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井下炸药库的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用量和10天的雷管需用量。

第十七条 火药库保管人员必须由经严格培训考核、持有合格证的人员担任。火药库应设不少于2人的专职保管员,保管员不得兼任爆破员。保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库区看管“双上岗”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发放和退库必须分别建账,并对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退库人员姓名如实进行登记,要做到日清、旬结,账、卡、物相符。

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实行双报告制度,即立即报告工程处(分公司、矿)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机构、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领导小组和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章 民用爆炸物品领发、清退管理

第十八条 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火工品领发、实发、实耗、退库等各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做到记账及时、账目清楚、数字准确,不得任意涂改,达到计划、实领、消耗、清退四对口,账、卡、物三相等。 第十九条

领用爆炸物品的放炮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许可证和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

第二十条 放炮员应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并将领用数量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当班班组长、队长和调度室主任签字审批后,持爆破证及领料单由分管生产负责人审批,不持证上岗、缺少签字或审批数量与生产现场不相符的,分管生产负责人一律不准审批。

第二十一条

放炮员持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与班组长到地面火药库领取火工品,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穿抗静电衣服。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发放的雷管必须经过逐个导通确认并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不得发放。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否则责任自负。

第二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坚持“十不发放制度”。 1.放炮员无“双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证,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发。3.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4.不是专用领料单,审批不全不发。

5.放炮员不具备三小件(哨子、竹签、放炮钥匙)不发。6.没有雷管盒不发,雷管盒不完好没有锁不发。 7.迎头、工作面不配备临时火药箱不发。 8.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9.火工品质量有问题不发。 10.酒后领取爆炸物品不发。

第二十三条 当班班组长对火工品领用、使用、退库负责,对火工品领用数量、使用数量和退库数量实行现场跟踪管理。领取爆炸物品时,库房保管员应登记雷管段号、编号,炸药数量等由放炮员、班组长、保管员签字确认。爆炸物品运达作业地点,班组长对爆炸物品进行管理,严禁在爆破现场和其他不允许存放的地方私存、私放、乱扔、乱放。使用时班组长、瓦检员、跟班队长应在现场,放炮员应将每次装药时间、爆破时间、雷管炸药使用数量进行记录,在每次爆破结束后,班组长、瓦检员、跟班队长必须签字确认。当班作业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有当班班组长、瓦检员、跟班队长签字的退库单并由当班班组长带领2名以上人员护送放炮员清退回库,且退库品种、数量必须与领取品种、数量减去使用数量相吻合。领料单、使用记录、退库单由炸药库及调度室分别留存。

第五章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向现场运送火药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必须使用雷管、炸药专用箱并加锁。雷管箱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背送,并由当班班组长安排2人以上同行。炸药应由生产班组安排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爆破知识的人员运送。

第二十五条

井下爆破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安检员和班组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每班组必须配备有2名以上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放炮”制度,严格执行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加强井下爆破全过程控制,认真设置放炮警戒,各放炮地点必须悬挂爆破作业图表;领用量必须根据生产任务确定,班组长对本班炸药、雷管实际消耗量和剩余量进行核实;跟班队长应亲自组织验炮,在出渣、清底时发现残炮、瞎炮雷管和炸药必须由班组长统一上缴至火药库。 第二十九条 加强出入井管理和检查,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炸药出入井的,一律开除并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章 雷管导通和编号管理

第三十条 雷管的导通编号必须在专设的房间或硐室内进行,并分存分放,要先导后编。导通室必须配备有安全防护罩、操作平台、安全箱,操作平台和地面必须铺设软垫。

第三十一条 导通室定员不得超过2人,导通工作前,必须对设备、仪表进行全面检查,导通表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1.5V,工作电源不得超过50毫安。

第三十二条

导通室内雷管临时存量不得超过100发,每次导通量不得超过20发。雷管抽、捆把时,不得手拿雷管进行,不得用力过猛。导通工作结束后,应对工作场所进行仔细检查,防止漏检和丢失雷管。

第三十三条 雷管导通必须设有专门登记,失效雷管要剪去脚线后记录清楚。雷管的编号要编制到每一个放炮员,分色、分号进行,号码要牢固,分别存放在放炮员的备用雷管盒内,其数量不得超过两天用量。

第七章 爆炸物品收缴及销毁管理

第三十四条 采取有效手段,加强雷管现场使用环节管理,加大废旧(瞎)雷管收缴力度,严禁在现场随意乱扔废旧(瞎)雷管,严防废旧(瞎)雷管流失。

第三十五条 对导通室导出失效、受潮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及放炮员交回(或其他人员捡回)的废雷管必须在火工品仓库内设专项记录,登记造册,剪去脚线专门存放,不得乱放或与其他雷管混放。受潮变质和失效的火药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对废旧雷管和炸药,以及因施工结束而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妥善保管,详细登记,由使用单位提出销毁或上缴方案上报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按指定地点上缴或妥善销毁。

第三十七条 销毁火药、雷管时,应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项目部民爆负责人必须在场,销毁地点周围应设好警戒,采用炸毁和烧毁法时,要有专人指挥,由经过专门培训合格的放炮员引爆处理。处理火药、雷管时,必须规定有明确的信号,每次引爆量根据地形条件确定,但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地面不得有石块和块状物。在报废火药、雷管销毁完毕后,由专人对现场进行认真清理,确定无遗物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八章 火药库消防管理

第三十八条 火药库房必须严格贯彻《消防条例》有关规定。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有沙箱、铁铣、灭火器、灭火水池,有条件的要安装消防用水龙头和消防水带。消防设施、设备要定期检查,防止失效。火药库房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消防培训,熟练应用各种消防设施。

第三十九条 严禁让携带手机、火种、放炮器、矿灯、穿铁掌皮鞋或易产生静电衣物及携带易燃、有毒、腐蚀性物品的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内住宿、开会等,火药库电话应安装在火药发放点外侧,库内照明设施要防爆。保持库内良好的通风,保持空气新鲜,防止高温及有害气体积聚。

第九章 涉爆人员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部要严把政审关,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的人员担任涉爆人员。安排、更换涉爆人员必须经处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一条 涉爆人员必须由正式职工或经县以上劳动部门同意并签定劳动协议、合同且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短期合同工、临时工不得从事涉爆工作。

第四十二条 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证件和省级煤监局核发的井下爆破工操作资格证上岗。爆破人员离岗和调出,要收回证件交发证机关。无“双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工作。

第四十三条 项目部应按有关要求定期组织爆炸物品管理人员,(三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全面提升涉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推荐第3篇:论文—民用爆炸物品

论文发表人:李倩雯 暨南大学

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长效机制

——以建设法治社会为视角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

(一)民用爆炸物品监管缺失的现象

爆炸是物质经过内部的物理和化学一系列的变化所形成的现象,能够在短时间的阶段内放出热能,其危害性极大,具体包括各种冲击波、飞散物、爆轰产物,使得对人民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冲击波的产生能对人民肺、肝、脾内脏器官的损伤,内脏出血甚至是死亡。爆炸不仅对一部分人民造成损害,而且也是对不特定群众的一种人身威胁。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人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①

从九十年代开始,民用爆炸物品已经广泛用于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包括:矿业开采及能源建设、建筑、交通建设、农林水利建设、地震勘探、化工以及国防建设等领域。民爆物品用途的广泛,一方面不仅造成民爆物品管理难度的加大,另一方面民爆物品数量激增,从而对储存库需求量大,造成了储存库分布广而分散。这种现象都会引起民爆物品事故发生率、爆炸案件的犯罪率增加,形势非常严峻,我们不容忽视。

针对民爆物品造成的危害事件发生率不断提高的前提下,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应有所进步。但由于我国通常是先出现问题,后有解决方案的国家,法律制度严重滞后于安全事故的发生,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从而出现缺失。不论是在当前的立法体系,还是在立法质量上来看,都缺乏了一种有效的监管机制,使得因民爆物品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得不到有效遏制。

(二)民用爆炸物品数量急剧增加的原因

笔者认为,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因此,民爆物品是我国经济建设、人民生活必需的生产资料和消费品以及广泛应用于军事建设,这是民用爆炸物品数量急剧增加的根本原因。与此同时,还应当认为有以下根源致使民爆物品数量的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1 增加。

第一,民爆物品的监管乏力,不能进行实时动态管理。

民爆生产环节当中,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管体制来控制数量,成为监管力度的薄弱链条。与此同时,在流通环节过程中,相关监管人员的工作不落实,对后续的民爆物品用途不能加以动态管理,造成了流通渠道的广泛,进而导致民爆物品分散面广而难控制。公安机关是监管民爆数量的职能机关,其如果不能在众多安全事故中及时总结一套实施办法的话,就会造成:突击检查一次后,严打一次后,涉案人员又会再次违反规定,这种只会治标不治本,民爆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就理所当然了。同时,在这个过程当中,有关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知识,用老办法来解决问题只会造成管理水平的低下,如果不能有效打击涉案人员,就会助长这种现象的发生,民爆物品数量也就不断地增加。

第二,经营单位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滥”制造民爆物品。 企业是以追求利润而生,但在这个法治社会的大前提下,必须一切以人民根本利益为目的而出发。但遗憾的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性质、经营方式的改变和行业间的激烈竞争,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的商业行为和公安机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产生强烈冲击。一些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法制观念淡薄,为片面追求企业最大效益,不惜违反国家规定,触犯法律;有的利用国家赋予的专营权擅自从省外非法调入民爆器材倒卖给非法经销者以牟利;有的厂家违反规定,对出厂产品不编号、不标识、不包装,甚至与非法经营者串通一气。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无不助长了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成为民爆器材非法流散源头。②

第三,民爆物品的严重流失也是造成数量增加的原因。

公安机关在行使管理民爆物品职能的时候,往往在爆炸物品的使用、流通环节中较为复杂,也是最困难的阶段,因其没有一个跟踪体系制度,不能得知民爆物品生产后的去向,这样就会造成爆炸物品的流失,对群众产生安全的隐患。长期以来,流失现象都得不到制止,而且事故频发,主要原因在于:首先,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为了降低成本而违规运作。再者,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中的从业人员的素质低下,没有受过专门的知识训练。进而,民用爆 ② 《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思考》 楚光,第6卷第1期2000年3月

2 炸物品的公共监管部门没有履行好职责,存在着较大的监管缺失。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体系建构的必要性分析

在2007年的时候,开展的治爆专项行动虽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在民爆物品监管缺失的问题上至今仍未得到切实的解决,一些非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多在一些农村地区频繁地发生,给治安稳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不利于建设法治社会。

在中国,也开展过专项整治工作,整治的重点是:非法制造、买卖民用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民爆物品丢失、民爆物品被盗案件多发、爆炸案件、爆炸事故频发等,为了使得这些现象得以被遏制,采取了各种各样的行动。但非法生产、经营爆炸物品活动屡禁不止,爆炸事故还是频繁发生,特别是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制造的爆炸案件时有发生。

少数基层公安机关为了本部门或个人利益,违反规定越权、越级乱审批;利用安全管理权和签发证权乱收费,以罚代管。1996年1月31日发生在湖南邵阳市的特大爆炸事件就是一例证。造成这一惨剧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公安机关疏于管理。江泽民总书记对“邵阳爆炸事件”曾作了重要批示。江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建国已经四十几年,对爆炸物品有详细的规定,问题是没有很好遵守,特别是用钱通过后门办理许可证„„流了血一定要有吸取血的教训,任何部门都不要护短”。③我们必须时刻牢记江总书记的教导,警钟常鸣。

而且我们要清楚认识到,爆炸物品虽然可以解决我们工业上的大多数难题,但它是一把双刃剑,也会带来公共安全的问题。面对现在民用爆炸物品监管体系的缺失,这一问题不容忽视。所以,探索建构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体系有着及其重要的必要性。

(一)遏制非法买卖现象屡屡发生。

爆炸物本是一种特殊商品,它的流通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不能随便在市场上得以流通,造成秩序的混乱,它的生产数量更应该是国家计划的,简单来说,民爆物品实行专营专卖。

按现行法律规定,使用单位购买爆炸物品要经物资部门调拨供应或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到指定的经销店购买。经济体制改革后,物资部门已转为经济实体,物 ③ 公通字[1996]29号.关于印发《关于检查、整顿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3 资系统内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已变为企业间的竞争关系。各级物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层层收取费用,使民爆物品销售价格攀升,加重了用户的负担,致使使用单位不得不从非法生产、销售单位购买低价爆炸物品。与此同时,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民爆物品生产地政府为获取利税,对生产厂家非法销售听之任之,甚至怂恿这一行为,致使民爆物品非法销售屡禁不绝。个别地方将矿产税等税种附加在民爆物品销售中,使用者为逃税而乐于从非法渠道中购买价格较低的爆炸物品,所以非法买卖现象十分严重。④

(二)解决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通的问题。

在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中,没有长效的监管机制,对民爆物品的监管力度不够,非法运输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没有监管人员对流通环节进行跟踪,没有内部监督机构的处理办法,也没有严厉的法律加以惩处,致使流通混乱不堪,乱制造已经不是稀奇事了。

1998年流通环节发生违反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案件占全部涉爆案件五成以上。龙岩新罗区在加强对流通环节的非法行为打击整治后,经过合法渠道购销的炸药从往年的1600余吨猛增至3000余吨,可见原非法经销活动之严重。煤炭系统因非法倒卖或失查漏管造成仓库被盗而引发的爆炸事故和案件也不胜枚举;海上非法买卖贩运爆炸物品案件增多;省内一批重点工程都曾因非法从外省购买或倒卖爆破器材受到处理。此外,因管理不善,运输途中造成丢失和仓库被盗案件时有发生。⑤

三、浙江省在建立民爆物品监管体系的借鉴经验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在日常管理中探索出的“一二三四五”监管新机制,不仅朗朗上口,而且民爆物品可像“GPS”一样在网上定位,所发挥的效果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深受公安机关和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单位的欢迎。

按照网上下达的命令,绍兴县、诸暨市等五个县级公安局被要求在最快的时间内在市公安局提供的28个雷管编码中排查出销售到本地区的雷管,然后报告这些雷管的目前状况。仅仅半个小时,治安支队的留言板上出现了绍兴县公安局的网上汇报内容,28枚雷管中四枚销售到该地区,并均已销号,何单位何人何 ④⑤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论农村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胡永正,第14卷第2期2000年3月

《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思考》楚光,第6卷第1期2000年3月

4 时使用销号一目了然。紧接着,诸暨市、上虞市等公安局的查询结果也陆续到达。经绍兴市公安局实地抽检,查询准确率达100%。据了解,绍兴市目前每年使用雷管数为670万枚,这28个编号正是市公安局从中随机抽取的。如此查询速度及准确率不能不让人折服。原来,绍兴市民爆物品已全部采用计算机数据库管理,为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这是绍兴市公安局创建并推行的“一二三四五”民爆物品监管新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⑥

“一二三四五”监管机制是浙江省所创制,它就像给民爆物品装上了“GPS”,不论是在哪个环节当中,例如生产,流通等,都可以在监管机制的监督之中,没有人能够干涉它的运作。这一个新机制,能够在全国起到示范性的作用,在监督民爆物品的流向也起到了指导作用。“一二三四五”监管机制具体内容为:一是建立一套管理网络;二是加强二个建设,即加强民爆物品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三是创新三项举措,即全面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全面实施爆破技术安全评估、逐步建立计算机管理网络;四是强化四个严格,即严格审批程序、严格考核、严格现场检查、严格责任倒查;五是实现五个统一,即统一采购、统一储存、统一配送、统一作业标准、统一工作台账。

综上所述,浙江省的民爆物品监管体系在全国中起到很好的示范点,从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出发,严格审批工程爆破的活动,企业必须要有相关资质与资格才能进入到这一行业,严格把关,从源头上管理民爆物品,能够对爆炸物实时的进行监控流向。

四、我国多元治理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体系之构建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对屡教屡犯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加紧制定出台《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使民爆物品管理有法可依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是1984年初制定的,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时代特点,有些内容已不适应现时情况。如体改后原来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兵器部和物资部都已改制成为公司和企业,但仍承担着政府的管理职权;对生产、经销、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对部队向地方出售爆破器材或携带爆破器材到地方承揽爆破工程等内容没有作出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处罚行为列举不全、过于笼统,处罚 ⑥ 人民公安报,浙江案例《给民爆物品装上“GPS”》詹肖冰,邬红艳,2005.3.16

5 标准过低难以起到惩戒和教育作用等等。因此,尽快制定出台《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已是众望所归。⑦

在法治社会的国家中,应该是法律较为健全的社会,因此,在制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时,要充分听取各界的意见,找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民爆物品监管政策。另外,对于民爆物品的生产数量应不予过严的限制,但并不代表是“滥”生产,而是使得生产企业进行适当的竞争,价格由市场调节,企业之间进行优胜劣汰的选择。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对于屡教屡犯的行为应予以严厉惩处,具体措施包括严肃处理违法生产、经营者、造成严重事故的要进行严厉的处罚。

(二)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监督问责机制。

监管力度不大,与内部问责机制管理水平低下很有关系,当前的涉爆犯罪逐步高端化,即运用科技手段来犯罪的程度越来越高,如果公安网络系统滞后,就会助长这些涉案人员的滋长。庆幸的是当今的计算机在公安机关预防打击犯罪方面已屡建奇功,网上追逃犯已成为妇孺皆知的事实。

此外,问责也不容忽视。逐步推行岗位责任制进行考评,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与业绩相挂钩,建立一种对民爆物品外部的有效监督渠道。

针对当前煤炭开采和管理使用爆炸物品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议建立以区政府主管区长为主任,由区公安局、检察院、物资局、劳动局、企业局、矿务局等领导组成的全区爆炸物品管理委员会;凡有煤窑、采石场的乡镇都要相应建立由乡镇主要领导参加的管理机构,使用爆炸物品量大的乡镇要逐步将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部门从其他部门中分解出来,以便使这一工作真正具体落实到人,对严重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要依法处理窑头或场主。⑧

由此,要构建一个完善的民爆物品监管体系,全国各地都应以浙江省的案例为先例。为避免频繁出现各种涉爆事件、案件和事故,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还应当着眼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监督问责机制的关键点上,朝着法治社会阶段不断地向前发展。

⑦⑧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论农村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胡永正,第14卷第2期2000年3月

北京警院学报《当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其对策》吴世芳,董岳金,焦利,199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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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爆炸物品管理“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规范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工作程序,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原则

第二条 为了加强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项目经理部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常务副经理)担任,副组长由项目总工程师、项目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安全总监担任,组员由各部室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爆炸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各分部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爆炸物品管理和安全使用工作。

第三条 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保障安全、方便施工”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部主管领导负责制。

第四条 分部经理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分部物资部负责组织建库、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分部各爆破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安质部负责对辖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爆破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第三章 购买和运输

第六条 爆炸物品由各分部物资部长或专职人员,凭单位IC卡购买,购买前应按程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待取得《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后,再根据计划签订购销合同购买。

第七条 签订合同的供应商必须具有《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和《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如果由供应商负责运输,合同中应明确到达本部储存库之前的安全工作由供应商负责,与需方无关。

第八条 运输爆炸物品时应先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技术要求,禁止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爆破器材。

第九条 装运爆破器材的车辆在行驶途中应遵守爆炸物品运输的相关规定,

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取得危险物品运输证,熟悉爆破器材性能,严格按规程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条 爆炸物品运至仓库后,由负责运输的人员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第十一条 装卸爆炸物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爆炸物品的装卸工作宜在白天进行,不应在装卸现场对运输车辆进行添加燃料和维修作业。押运员应在现场监装,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禁止爆炸物品与其他货物混装,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和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运输,严禁磨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器材。装载爆炸物品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 不准站在下层箱上去装另一层,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分层装载时不应超过二层。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炸物品。

第四章 存储与保管

第十二条 每个分部设立一个爆炸物品仓库,由项目部联系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全预评价,竣工后安全验收评价,评价合格后报万州区公安机关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可储存爆炸物品。各分部应建立管理档案上报公司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仓库必须安装报警器,采取人防、技防、犬防等措施,看守人员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和通讯联络工具。库区必须昼夜设警卫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应经常检查,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四条 爆炸物品宜单一品种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应控制在15—30℃范围内。库房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要杜绝鼠害。

第十五条 库房内禁止安装电灯照明,可自然采光或在库房外安设探照灯进行投射照明,灯具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3 m。 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库房外面,并装在配电箱中。 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应使用防爆型移动灯具和防爆手电筒,禁止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手提灯。严禁使用灯泡烘烤爆炸物品。

第十六条 堆码存放时应注意高度,雷管不应超过1.6米,炸药、索类不应超过1.8米,宜在墙面画定高线。堆垛之间要留有不应小于0.6m的通道,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m。底部应垫高20~30cm。雷管储存库和发放间的地面和台面应铺设导静电橡胶板,且应接地;堆码整齐,不准超量。

第十七条 供应商供应的爆破器材运到时,保管员应检查包装箱(袋)铅封必须完整无损,标识条码清晰可辨,验收完毕后立即进行信息采集工作,并建立明细帐,日清月结,做到帐目清晰,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第十八条 远离仓库且用量较少的工点,可设置临时存放点,但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临时存放点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暴、防盗保险柜,并派专人保管、看守。存放数量要严格控制,一般不应超过当日的用量。

第十九条 仓库保管员、看守员、安全员要选派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且具有一定爆炸物品管理经验的在职员工担任,且持证上岗,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其他单位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仓库保管员、看守员、安全员的具体职责是: 1.仓库保管员:

(1)负责爆炸物品的入库验收、保管、发放、退库建帐工作; (2)负责按照发料单上的名称、规格、数量,凭爆破员本人IC卡发放爆炸物品;

(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账,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6)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7)参加过期、失效、变质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8)负责本单位爆炸物品信息的采集和上报。 2.仓库看守员:

(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库区;

(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施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对发生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3)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3.安全员:

(1)负责本单位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以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3)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4)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炸物品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炸物品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5)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6)检查爆炸物品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炸物品的及时退库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分部要按规定及时向所属公安机关进行业务数据上报工作,严禁因业务数据上报不及时或不正确造成IC卡被锁而影响施工。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认真清点登记,由分部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分部经理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处理。积压的爆炸物品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和以物易物,应该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第五章 发放与领用

第二十三条 各架子队施工工班需要使用爆炸物品时,应书面填报申请计划,经架子队负责人审批、现场主管工程师和分部安全总监审核签字后,到分部物资部开具发料单。架子队施工工班专职安全员和爆破员凭发料单到储存库领取爆炸物品,不得交由其他人代为领取。

第二十四条 保管员严格做到凭有效发料单发放,爆破员凭此单领用,不得代领代发。领料手续不完备的,仓库保管员有权不予发放。爆炸物品发出后要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由爆破员签字认可。其他具体规定按所属公安机关相关文件条款办理。

第二十五条 爆炸物品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爆炸物品的拆散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区里进行,变质的、过期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炸物品,不应发放使用。

第二十六条 进入库区人员应自觉遵守相关安全规定,严禁带烟火、其他引火物、手机、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开箱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区内进行。

第二十七条 不得提前领取爆炸物品,对于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施工单位应清点后由专职安全员和爆破员退回仓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倒卖和以物易物。

第二十八条 用人工搬运爆炸物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炸药与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禁止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物品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丢乱放;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炸物品数量为雷管不准超过5000发、拆箱(袋)运搬炸药不得超过20kg、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不得携带爆炸物品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第二十九条 架子队施工工班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员。爆破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现场安全员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严禁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并及时填写现场民爆物品使用记录。

第六章 检查与培训

第三十一条 项目各级管理人员都有监督爆炸物品保管使用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分部物资部、安质部和安全总监对储存库日常工作情况的检查每周应不少于一次,分部主管与分管领导应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项目经理部物资部、安质部和安全总监不定期对各分部爆炸物品储存、发放等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限时整改,并根据情节作出处罚。检查情况应形成文字记录存档。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根据爆炸物品使用管理情况,不定期召开培训、经验交流工作会议,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每年对各分部爆炸物品管理使用情况综合考评一次,按签订的爆炸物品包保责任书落实兑现。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警告或1000~5000元/次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50000元/次罚款。

(1)未经批准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2)在仓库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手机的; (3)保管员、看守人员擅自离岗的;

(4)私拿、私用、私藏、转借爆破器材数量不大未构成犯罪的;

(5)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器材的; (6)剩余爆破器材未按规定及时退库的;

(7)因业务数据上报不及时或操作不当IC卡被锁影响施工的;

(8)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严禁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或代保管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八条 各分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上报项目物资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以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466号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GB6722-2011《爆破安全规程》、GA837-2009《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和GA838-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等要求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项目经理部安质环保部和物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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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 1984年1月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 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迅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五条 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 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员。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管辖地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生产

第八条 国家对爆破器材的生产实行严格管制。在国家的统一规划下,合理布局,归口管理,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生产。

第九条 建立民用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提请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由兵器工业部根椐国家计划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进行改建、扩建时,必须事先经兵器工业部批准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以及有关部门许可,方可施工。竣工后,经其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和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方准投入生产。

任何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律不准生产爆破器材。严禁个人制造爆破器材。

第十条 生产爆破器材工厂的厂房建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并根据所生产爆破器材的种类和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潮、防火、防爆、避雷等安全设施,车间内必须设有适当的太平出口。易于发生危险的各生产工序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对拌药、碾药、烘药、晾药等特别容易发生危险的工序,应建立严格的操作制度,认真执行。生产成品必须随时入库,不得在生产车间存放。

第十一条 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建立严格的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第十二条 试验或试制爆破器材,必须在专门场地或专门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仓库内试验或试制。在生产爆破器材工厂外设置试验场地时,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

新产品必须经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技术鉴定合格,由兵器工业部批准,并向公安部备案后,才能正式生产。

氯酸盐类混合炸药,除经兵器工业部和公安部共同批准者外,严格禁止生产。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十三条 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十四条 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第十五条 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乡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四)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在县、市公安局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销售和购买

第十八条 爆破器材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物资。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厂矿企业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物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物资主管部门按计划调拨分配和组织供应。按照国家分配计划签订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必须经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方为有效。合同副本应及时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以备查验。

严禁自由买卖,严禁企业自销,严禁用爆破器材换取其它物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下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以及科研、文艺、医疗等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第二十条 经销爆破器材的供应点,由物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协商定点,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销售。出售爆破器材时,必须验收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

第二十一条 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必须经兵器工业部审核批准和所在地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同意,向外贸部门申领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海关依法实行监管,凭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查验放行。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二十二条 运输爆破器材,由收货单位凭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写明运输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购买爆破器材,需要运输的,应当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的同时,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或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在市内短途运输爆破器材时,可以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但必须事先通知市公安局,并严格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的运输,托运单位应当凭兵器工业部批准的文件和外贸部门签发的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向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第二十四条 承运单位凭《爆炸物品运输证》,按照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运输。需要派人押运的,托运单位应当派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的人负责押运。

第二十五条 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

(二)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三)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装卸爆破器材的车站、码头,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协商确定。

(四)装卸爆破器材,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教育。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五)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六)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第二十六条 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爆破器材。 第六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第二十八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厂矿企业的爆破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专业训练,所在地县、市公安局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破员作业证》。

对爆破员应进行定期考察,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权利。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员作业证》交回原发证单位。

第二十九条 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三十条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

第三十二条 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农民如因盖房或其它用途确需进行爆破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批准,委派爆破员代行购买爆破器材进行爆破。

第三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第七章 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第三十四条 生产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按照隶属关系报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季节性生产烟花爆竹的作坊,必须经所在地县、市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然后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需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和文艺、体育、狩猎、外贸出口等特需制品时,应当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批准,指定专门工厂定量生产。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品。

第三十六条 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需用黑火药、烟火剂时,海上运输、捕捞及其他作业船需用民用信号弹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第三十七条 经销黑火药、烟火剂的供应点,由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定点,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销售。出售黑火药、烟火剂时,必须验收《爆炸物品购买证》。

销售烟花爆竹的供应点,由商业部门的公安机关协商定点,由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方准销售。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贩运和销售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品。

第三十八条 狩猎者需要的黑火药和火帽(底火),凭《猎枪证》和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或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到指定供应点限量购买。销售单位应当将购买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猎枪证》号码、销售数量及日期登记造册,以备公安机关查验。

第三十九条 运输黑火药、烟火剂和民用信号弹,由购买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 第八章 惩 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局有权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爆炸物品和私藏、私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炸物品外,应视情节轻重,属于个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单位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在本条例公布前,已经从事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没有办理或者没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四条 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并向公安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国务院批准、同年十二月九日公安部发布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令第44号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许可登记

第三章 放射防护管理

第四章 放射事故管理 第五章 放射防护监督

第六章 处 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中的放射防护(简称放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返 回

第二章 许可登记

第五条 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许可登记证由卫生、公安部门办理。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

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治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在申请审查的同时,提交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验收同意。

第七条 任何单位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并向同级公安部门登记。涉及到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还必须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递交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经批准后方可申请许可登记,领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第八条 凡申请许可、登记的放射工作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所从事的放射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二)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适应的专业及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三)有专职、兼职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并提交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

(四)提交严格的有关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的文件。

第九条 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每1至2年进行1次核查,核查情况由原审批部门记录在许可登记证上。

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在需要改变许可登记的内容时,需持许可登记证件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放射工作时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许可登记手续。

返 回

第三章 放射防护管理

第十条 从事放射工作单位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放射防护工作,并应定期对本系统执行国家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查。

从事放射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使用、贮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时,必须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并设置危险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在地面水和地下水中进行放射性同位素试验时,必须事先经所在省级环境保护、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其贮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必须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三条 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的订购、销售、转让、调拨和借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有许可登记证并只限于在许可登记的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并向同级卫生、公安部门备案。严禁非经许可或者在许可登记范围之外从事上述活动。

第十四条 进口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当地卫生、公安、环境保护部门登记备案;进口含有超过放射性豁免水平的矿品、成品、消费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口岸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性监测检查。

凡从事含有放射性的来料加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涉及到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必须事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递交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经批准后,到所在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登记。

第十五条 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放射性同位素或者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必须按国家有关运输规定进行包装和剂量检测,经县以上运输和卫生行政部门核查后方可运输。

第十六条 生产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射线装置、放射防护器材,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七条 生产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消费品、物料和伴有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

第十八条 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辐照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材和其他应用于人体的制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对受检者和患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进行诊断、治疗、检查时,必须严格控制受照剂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第二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已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返 回

第四章 放射事故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事故(简称放射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

第二十三条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县以上卫生、公安部门报告。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必须同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及医学检查治疗费用,并支付处理放射事故的各种费用。但如果能够证明该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返 回

第五章 放射防护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放射防护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放射工作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放射防护法规;

(三)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放射事故;

(四)组织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法规教育;

(五)处理放射防护监督中的纠纷。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在应用中排放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实施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书);

(二)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处理进行审查和验收;

(三)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实施监督监测;

(四)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公安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中的安全保卫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登记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源;

(二)检查放射性同位素及放射源保存、保管的安全性;

(三)参与放射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放射防护监督员。放射防护监督员由从事放射防护工作,并具有一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任命。

第二十九条 放射防护监督员有权按照规定对本辖区内放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可以按照规定采样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涉及保密的资料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执行,并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条 放射防护监督员必须严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返 回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限期改进、停工或者停业整顿,或者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直至会同公安部门吊销其许可登记证的行政处罚。

在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中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卫生、环境保护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决定处罚的行政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但对放射防护控制措施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在收到复议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行政处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决定处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由于违反本条例而发生放射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进行破坏活动或者有意伤害他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返 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性同位素--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

射线装置--指X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

伴有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指不以产生X线为目的,但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公安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79年2月24日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科委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标 题】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89-01-13

【实施日期】 1989-01-13

【有 效 性】 有效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号)

现发布《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89年1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放射性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放射性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能源部主管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第五条 放射性新药是指我国首次生产的放射性药品。药品研制单位的放射性新药年度研制计划,应当报送能源部备案,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内容,包括工艺路线、质量标准、临床前药理及临床研究。研制单位在制订新药工艺路线的同时,必须研究该药的理化性能、纯度(包括核素纯度)及检验方法、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放射性比活度、剂量、剂型、稳定性等。

研制单位对放射免疫分析药盒必须进行可测限度、范围、特异性、准确度、精密度、稳定性等方法的研究。

放射性新药的分类,按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研制单位研制的放射性新药,在进行临床试验或者验证前,应当向卫生部提出申请,按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报送资料及样品,经卫生部审批同意后,在卫生部指定的医院进行临床研究。

第八条 研制单位在放射性新药临床研究结束后, 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卫生部审核批准,发给新药证书。卫生部在审核批准时,应当征求能源部的意见。

第九条 放射性新药投入生产,需由生产单位或者取得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研制单位,凭新药证书(副本)向卫生部提出生产该药的申请,并提供样品,由卫生部审核发给批准文号。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第十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向能源部报送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抄报卫生部。

第十一条 国家根据需要,对放射性药品实行合理布局,定点生产。申请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征得能源部的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筹建手续。

第十二条 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并履行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手续,经能源部审查同意,卫生部审核批准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准生产、销售放射性药品。

第十三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分别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按第十二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换发新证。

第十四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已有国家标准的放射性药品,必须经卫生部征求能源部意见后审核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凡是改变卫生部已批准的生产工艺路线和药品标准的,生产单位必须按原报批程序经卫生部批准后方能生产。

第十五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配备与生产、经营放射性药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安全、防护和废气、废物、废水处理等设施,并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质量检验机构,严格实行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检验。产品出厂前,须经质量检验。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产品方可出厂,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厂。

经卫生部审核批准的含有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可以边检验边出厂,但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时,该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同时报告卫生部和能源部。

第十七条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供销业务由能源部统一管理。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单位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发给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订货。

第十八条 放射性药品的进出口业务,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指定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规定办理。

进出口放射性药品,应当报卫生部审批同意后,方得办理进出口手续。

进口的放射性药品品种,必须符合我国的药品标准或者其他药用要求。

第十九条 进口放射性药品,必须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卫生部授权的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对于经卫生部审核批准的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在保证安全使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边进口检验,边投入使用的办法。进口检验单位发现药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当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报告卫生部和能源部。

第四章 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和运输

第二十条 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必须安全实用,符合放射性药品质量要求,具有与放射性剂量相适应的防护装置。包装必须分内包装和外包装两部分,外包装必须贴有商标、标签、说明书和放射性药品标志,内包装必须贴有标签。

标签必须注明药品品名、放射性比活度、装量。

说明书除注明前款内容外,还须注明生产单位、批准文号、批号、主要成份、出厂日期、放射性核素半衰期、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药品的运输,按国家运输、邮政等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身携带放射性药品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第五章 放射性药品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单位设置核医学科、室(同位素室),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非核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医疗单位应当向原发证的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换发新证。

第二十四条 持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在研究配制放射性制剂并进行临床验证前,应当根据放射性药品的特点,提出该制剂的药理、毒性等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该制剂只限本单位内使用。

第二十五条 持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必须负责对使用的放射性药品进行临床质量检验,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等项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二十六条 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第六章 放射性药品标准和检验

第二十七条 放射性药品的国家标准,由卫生部药典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报卫生部审批颁发。

第二十八条 放射性药品的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卫生部授权的药品检验所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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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爆炸物品被盗、丢失、流散于社会,造成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下列物品:炸药、雷管、继爆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

第三条 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项目部主要领导人负责。其职责是:

1、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2、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

3、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对职工(民工)进行有关安全教育。

4、组织领导重大爆破工程的设计、实施和总结工作。

5、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6、参加单位的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四条 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建全岗位责任制,设置安全员。安全员主要职责:

1、坚持原则,根据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职责。

2、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并及时纠正违章。

3、督促爆破员按规程装药、爆破、监督其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确保使用安全。

4、督促仓库保管员按规定管好爆炸物品,严格制度保证帐物相符。

5、负责组织爆破安全的警戒工作。

6、发现本单位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破事故案件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与处理。

二 爆炸器材购买

第五条 工程施工需要购买爆破器材,应当将工程概况、爆破方案、计划用量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工程、安监、公安)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向指定供应点购买。严禁无证私自购买。

三 爆炸器材运输

第六条 运输爆破器材,必须持《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禁止用自卸车、拖拉机、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禁止爆破器材与其他货物混装;禁止在雷雨或暴雨时装卸爆破器材;禁止实习驾驶员运输爆破器材。

第七条 炸药、雷管以及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开装运,并不得超载运输。

第八条 运输爆破器材必需有押运人员。按指定路线运输。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上(下)停留。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押运人员要勤检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确保安全。

四 爆炸器材储存

第九条 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人或个人保存。

第十条 爆炸物品要按“两库一室”即炸药库,雷管库、警卫室的要求,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位存放,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爆炸器材库房,应采取防雷措施,设置消防蓄水池或室外消火栓。

第十二条 爆炸器材库内温度,一般保持15-30℃为宜,最高不应超过35℃,一般采用自然通风方法降温。 第十三条 爆炸器材应严格按公安机关审批储存。一般库房最大储存量不超过10t,雷管不超过2万枚。

第十四条 储存爆炸器材的库房,必须做到;

1、建立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吸烟和用火,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五 爆炸器材使用

第十五条 爆破作业必须持有《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 严禁无证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六条 爆破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爆破员作业证》方可作业。爆破员职责:

1、保管好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丢失,不转交他人,不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2、按爆破指令单和设计要求进行作业。

3、严格遵守爆破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4、爆破后检查作业区,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上报和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第十七条 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设计方案进行。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位,始准暴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十八条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天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归还到库。

第十九条 炸药、雷管的发放,必须在各自库房的发放套间内进行,严禁在储存爆破器材的库房、硐室里发放。

第二十条 爆破工程完毕,对剩余爆炸器材销毁,应报公安(保卫)部门和物资主管部门批准,並征得当地公安部门同意后,在公安(保卫)和安技部门监督下按有关规定进行。严禁私自销毁。

六 惩处

第二十一条 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在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领导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局公安处和各公安分处,依照本规定,对管辖地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推荐第7篇: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防止各类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地方政府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1、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2、公安部认为需要的其它爆炸物品。

三、凡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项目部所属各班组的民用爆破器材管理,适用本制度。第二章 管理职责

一、项目经理是本项目从事爆炸物品储存、运输和使用的主要负责人,是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的规定,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安全全面负责。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严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严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发现此类情况的,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及公司保卫处。

二、项目部副经理、总工程师、质安科长职责: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措施计划,并负责实施,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监督本项目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三、爆破器材保管员职责: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保管员在发放雷管时,必须将雷管编码进行详细登记,领用人需认真填写相关信息。登记资料应当永久留存。

四、爆破员的职责: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按照爆破指令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安全操作细则;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或处理;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清退爆破器材库,严禁私自留存,严禁炸材留在工地上过夜。

五、爆破器材安全员职责:严格二十四小时守护值班制度,不得睡岗、脱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严禁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要严防死守,采用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等手段,切实做好值班守护工作,严防爆破器材的丢失、被盗、被抢的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一、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的爆破员担任。

二、对爆破员应进行定期考察,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活动。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所在单位应将《爆破员作业证》收回,并报公司保卫处。

三、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四、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数,剩余的要当天退库。

五、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第四章 奖惩

一、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条例和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况者,经单位申报,项目部核实,可随时获得奖励范围在500-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1、在危急关头,排除险情,避免了爆炸事故发生者。

2、在发生爆炸事故时奋力抢救、见义勇为、避免或减少伤亡和损失者。

3、检查发现重大爆炸隐患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避免重大事故者。

4、举报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失线索的相关人员。

二、凡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班组及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部将给予经济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运输、销售、储存民用爆炸制品的单位,一经发现,将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爆炸物品使用班组管理失控,造成民用爆炸物品被盗流失的,对班组处以一枚雷管5万、一节炸药2万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民用爆炸物品仓库保管人员、安全员,经检查发现脱岗、睡岗串岗的,第一次给予500-5000元的罚款,第二次即待岗学习,调离工作岗位。

4、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爆破人员无证上岗的,对其班组给予1万-5万元的罚款,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项目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对发现安全隐患并下发了《安全隐患通知书》不及时整改的班组,将处以2万-5万元的罚款。

6、爆破员将剩余爆破器材擅自销毁、挪作他用和爆破后未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未及时上报或处理;爆破结束后,未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清退爆破器材库,而将炸材留在工地上过夜,将对该班组罚款5万—10万元,对管段技术员罚款1000—5000元。

7、施工中利用工作便利擅自私藏、赠送、转借、转让、转卖盗卖爆炸物品,一经发现罚班组5万—10万元,对管段技术员罚款2000—5000元,并将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所产生的后果及经济赔偿或相关部门的罚款全部由班组自行承担,单位不在留用相关责任人员。

8、爆破员不按设计药量进行施工爆破的,对该班组罚款2万—5万元,对管段技术员罚款1000—5000元元,发生事故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9、炸材搬运时雷管、炸药未分开的每发现一次对该班组罚款5000元。炸材使用前未将炸材放入储存箱的或随意乱放的每次处班组罚款1万元,对管段技术员处以罚款1000—3000元。

10、在运输途中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使用翻斗车、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的,对该班组处以罚款5000—1万元。对现场主管、技术员处以罚款500—1000元。

11、直接接触炸材人员必须保证炸材远离烟火,如有违者,对该施工班组处以罚款5000—20000元,现场技术员或主管技术员在场而不制止的处以罚款1000—5000元

12、夜间未经批准从事装药及爆破作业的,对施工班组处以罚款10000元,管段技术员处以罚款500—1000元。第五章 附则

一、以上对班组或个人的罚款,由项目部安全部下发罚款通知书,班组或个人在接到罚款通知书七日内将罚款交项目部财务科。

二、本办法由项目部质安科科负责解释。

推荐第8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

织金县猫场福安煤矿

明 用 爆 炸 物 品

岗 位 责 任 制

2013年1月10

董事长安全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职工在安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并负有全面的安全监督职责。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并监督相关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3.严格执行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在配送过程中,明确处理好安全与管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4.5.练。

6.当发生事故后,应积极组织人员抢险救援,保护好事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预案演故现场,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负责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总工程师安全岗位责任制

1.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对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职工安全和健康负直接责任。

2.组织编制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3.领导和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对发现的不安全生产因素和安全隐患,责成有关人员限期整改,并做好整改信息的反馈工作。

4.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保涉爆“四员”持证上岗。

5.6.组织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管理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安全员安全岗位责任制

1.熟悉和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经营的标准和技术,不断提高安全管理业务水平。

2.热爱本职工作,带头严格执行安全经营规章制度和有在规定,对本人分工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经营状况了如指掌,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不留后患。

3.强化安全管理,严格安全检查,做到勤跑、勤说、勤检查,并把重点放在危险源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

4.经常督促与检查职工是否按规操作,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做到检查有记录,处理有结果,考核有依据。

5.对违章作业,做到及时发现,有权对一般安全问题进行处理,做到及时汇报,并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真正做到铁面无私,严格把好安全关。

保管员安全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仓库内的现场管理、产品入库检验和出入库账目负直接责任。

2.严格执行有关仓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做好相关记录。

3.负责仓库装卸、储存作业现场、所配备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和卫生整洁等文明生产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和处理。

4.负责仓库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事故,并保护现场,做好有关记录。

5.积极参加公司开展的安全生产活动。

6.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并监督、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爆破员安全岗位责任制

1、服从队长领导,按时按质按量安全地完成放炮任务。

2、热爱本职工作,熟练掌握放炮技术和火药性能,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采掘作业规程和放炮、火工品管理制度。

3、听从安监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正确指导。

4、放炮要自联自装自放,严禁多人操作,放炮器钥匙必须随身携

带、妥善保管,严禁将钥匙插在放器上或交给他人,母线摘掉并要扭结。

5、放炮时必须严格执行先检查瓦斯、水、支架、顶板和警戒撤人等情况后放炮制度。

6、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存放在药箱内和雷管盒内,并加锁,严禁乱丢乱放。

7、认真装配引药。放炮器材保管妥善,保持清洁安全,处于良好状态。

8、严禁在停电、停风、停水和气体超限、有出水征兆、支架不合

格、顶板管理不好等情况下放炮。放炮后要检查爆破效果和瓦斯、顶板、

支架等情况。严格执行火工品领退制度,妥善保管,不午丢失和浪费,剩余雷管交回火药库。

9、搞好自主保安,做到安全放炮,避免发生事故。

10、发现瞎炮按规定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处理不完,要在现场认真交接,说明情况。

11、加强工作责任心,努力学习业务,提高业务素质。

值班人员安全岗位责任制

1、严格遵守《爆破安全管理条例》,将所运输的火工品安全无误地存放到目的地,

2、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3、尽职尽责,爱岗敬业,随叫随到,服从领导的安排。

押运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1、必须熟悉爆炸材科的性能,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爆炸材料运输的规定。

2、认真核对厂家所送的炸药、雷管的品种、数量。确认所运送爆破材料的品种、数量无误。

3、认真看管好爆破材料,严防途中丢失和被盗或发牛其它事故。

4、爆破材料运送到炸药库后,要与收发工认真进行交接,办好于续。

织金县猫场福安煤矿

明用爆炸物品安全

管 理 制 度

2013年1月10日

10

安全例会制度

为了更好的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精神,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政策、规定,有针对性的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例会制度。

一、安全例会召开时间安排

1.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安全例会由总经理或矿长主持,安全部门和工队负责任人、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兼)职安全员参加。学习传达上级安全文件和会议精神。布置下个月的安全工作,提出安全工作意见。协调各成员对天安全隐患整改过程中的矛盾。

2.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总结本季度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断总结安全经验,分析安全形势。

3.每年年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经营工作总结表彰会议,表彰奖励安全生产经营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

二、安全例会主要内容有

1.及时贯彻党的安全方针,传达并研究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以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

2.通报本月的安全生产情况,总结本月内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提出隐患和整改方案,并限期加以落实整改和排除。

3.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交流,表彰、奖励安全生产中的

典型人物和事迹,批评、处罚安全工作较差的部门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人员。

4.布置下月安全生产内容和目标。

三、会议管理

1.每次会议应填写会议签到表,统计到会人数。2.按时参加会议,遇有紧急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或中途需要处理的,必须得到主持人的同意,不得无故缺席。

3.凡通知到的人员必须确保参加,除有特殊情况经批准请假外,无故一次未参加者,罚款50元。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主管和专(兼)职安全员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培训证书,获得安全管理资格。积极参加行业和主管部门组织各项专业对口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学习,不断补充吸收新的安全管理理念,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和员工安全意识。

2.凡新进或调离工种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培训和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持证方可上岗。

3.每季度对从事危险岗位作业的一线员工进行安全培训,通过考核合格的继续上岗工作,不合格采取待岗再教育直至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开展一至二次全员安全教育。

4.各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业务

知识和公司各种规章制度学习,从而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的安全素质,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5.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培训内容和组织考试。6.培训内容:

a) 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防范救援常识、岗位技能专业知识、安全设施的维护及正确使用方法、行业和主管部门的安全规定,本企业的安全要求和规章制度; b) 公司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c) 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应急处置措施; d) 有关事故案例及其他有关内容。

7.每次安全教育培训应认真记录,实行签到,建立培训档案。公司组织的专门安全培训应组织考核。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安全监督检查的目的

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状况、不安全行为,发现和弥补管理缺陷;采取防范措施,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本质安全化程度,确保安全生产。

二、安全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

1.安全检查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2.公司安全检查,由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负责组织,

安全员负责落实。

3.岗位日常安全检查,由安全员或岗位操作人员负责进行。

三、安全监督检查时间

安全检查可分为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日查、周查、月查、季节性检查、节日性检查;临时性检查是指公司结合安全实际随时进行的检查。

1.日查:岗位操作人员负责检查,安全员每日对重要部位进行巡查。

2.周查:由安全员负责组织。

3.月查: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负责组织。4.节假日检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前后的检查,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负责组织。

5.季节性检查:根据季节特点,对危险因素进行专项检查,如防火、防冻、防静电、防雷、防汛等,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负责组织。

6.临时性检查:根据需要组织。

四、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与要求

1.安全员必须每天跟班检查上班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佩带及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检查监督各类违章,确保人员、机械的安全。

2.公司领导定期与不定期地对火工品库、运输车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每次检查必须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必须落实整改措施,下达整改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整改结束后通过自检与公司安全员复检合格,并形成书面材料存档。

消防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周围规定范围内严禁使用明火。2.严禁携带任何明火和火种或穿铁钉鞋出入民用爆炸物品储库。

3.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内禁止安装普通灯具照明,确需要照明时安装防爆灯,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

4.库区内应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等防火标志,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指定专人保管,及时更换药剂和维修,冬季应采取措施,确保其完整好用。

5.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所有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且保持完好无损,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维修更换时,警卫人员应加强警戒。

6.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周围严禁闲人游逛或逗留。仓库警卫人员应每半小时对仓库周围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无关人员应责令其立即离开。

7.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值班室应设在库区外,并应安装电

话、防盗报警系统,并与110联网。

库区安全保卫制度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遵守各级政府的法律和规定。

2.炸药库保卫、看护及值班人员需进行经常性安全常识学习,增加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昼夜二人值班看守,不准睡觉,不准借故擅离岗位,要认真巡逻查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保卫工作。

3.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警卫室饮酒会客,不准留外人在库区住宿,对因公进入库区的人员要认真检查证件,填写进库登记簿,并亲自陪同进入药库做好安全工作。

4.保卫人员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对知情不处理,不报告,造成后果者,要给予罚款处理,后果严重者,交公安部门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对进入库区的车辆要认真的检查,严禁烟火,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6.保持库区无杂草及其他易燃物品,进出库区的道路要平整。做到安全设备齐全有效,如有损坏及时修复。

定员定量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拆箱、分发等作业实行定员定量管理,不得超员超量。

2.按照相关要求,公司炸药库定量5万吨,定员

2 人;雷管库定量

2万发,定员 2 人;雷管发放间定量

1000 发,定员 2 人。存放、作业过程中产品实际存量和现场实际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本规定数量。危险品库房管理人员对贯彻执行本岗位的安全定员定量负责,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责任。

3.各库房严格执行定员定量管理,在危险品库房醒目位置设置标牌,标明定员定量。

4.当定员定量需要调整时,需上报公司安全主管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私自对其更改。

5.库存危险品定量管理,不得超过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存量规定。

6.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检查人员到达危险场所时,必须严格奠定安全定员的管理规定。

7.临时性作业需进入库区的人员,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公司安全保卫人员陪同并做好现场监督。

装卸管理制度

1.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应在白天进行,且有专人在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

2.装卸人员必须清楚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常识,装卸现场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

4.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5.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6.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其它爆破器材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

7.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8.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上一层。9.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

10.遇雷雨或暴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库房管理制度

民爆储存系国家重点防火,涉爆单位,为确保国家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种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仓储设计安全规范。2.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设仓库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保卫人员按公安部门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设置固定的岗哨和流动岗哨,门卫设立严格的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库检查制度。

3.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掌握产品安全性能,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应经本单位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并按规定办理出入库登记。

5.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账本、双锁”的“五双”管理规定。对出入库产品严格检查验收产品合格证,坚决杜绝付印合格证产品出入库。

6.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当受条件限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WJ9049规范要求执行,包装完整无损进行存放。

7.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雷、防洪、防火、防鼠、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渗水、无事故差划、无锈蚀、无霉烂、无鼠

咬、无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区周围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库内设置干湿温度计表。

8.维修库房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小修移至指定地点进行,库房大修应将仓库内的产品全部搬出,清扫后方可进行。

9.要做到库存产品账物相符、账票相符、账卡相符,出入库产品必须进行登记并做到日清月结。

10.产品出入库必须做到审批手续齐全,准确无误,认真填写出入库记录,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民爆器材产品。

11.库房应经常保持整洁,堆垛距离库房内墙面不得少于0.2m,炸药堆垛高度不得超过1.8m,雷管堆垛高度不得超过1.6m。

12.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它无关的物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13.对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定期检查、保养、防护犬要定期体检。

14.坚持每日巡查制度,发现民爆器材丢失、被盗,必须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保护好现场。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库房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我库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安全标志、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2.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3.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安全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品种、数量和质量验收。

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报废制度,失去防护功能的一律不准使用。

5.职工上班必须穿戴统一标准(式样、颜色等)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职工有权拒领无标识、无产品合格证及质量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不得转卖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6.管理人员根据国家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检查监督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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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2.存储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3.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人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1.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安全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

2.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及时、有序、正确地处置,保护人的生命,减少伤痛和死亡,保护事故现场,防止发和事故蔓延和二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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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调查,找出事故的真正原因,汲取事故教训,并针对事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

4.工作事故的认定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5.做好事故受难者善后工作,安抚受难者家属,确保社会稳定。

6.安全管理部门应进行事故登记,建立事故档案。7.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8.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在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00天,结案后,应公开宣布调查处理结果。

废品销毁制度

1.变质失效的火工品要单独存放,要妥善保管。2.每班退回的残管、瞎管,按管号认真登记入账,分开存放管理。

3.对失效的火工品不得乱丢乱扔,不得私自处理,不得卖给废品收购站,更不准卖给个体收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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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失效的火工品应认真登记,集中统一后上交给公安机关销毁。

出入库检查制度

一、民用爆炸物品入库检查制度

1.库房管理员要根据采购计划单的项目认真清点所要入库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并检查好物品的规格、质量,做到数量规格、品种、价格准确无误,质量完好、配套齐全,并在接受单签字(或在入库登记簿上共同签字确认)。

2.物品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入库。

二、民用爆炸物品出库检查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出库时,仓库保管员应做好记录,领用人员需签字。

2.民用爆炸物品出库时,数量要准确。

3.对于退回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做好登记,做到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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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事)件管理制度

1.公司实行案(事)件登记、报告制度,其案(事)件登记报告情况包括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品种规格差错、数量差错。购买或运输手续不符合要求等。

2.公司任何人员发现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案(事)件时,或接到案(事)件报告时,必须立即逐级向上一级领导汇报,直至报告给公司主要负责人。若情况紧急,可直接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当地派出所报告。

3.公司主要负责人接到案(事)件报告后,应在按要求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同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和上级有关部门。

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案(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产品品质、规格、数量、编码信息,初步原因分析及其他情况。

5.公司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本公司的案(事)件登记管理和上报工作。案(事)件第一发现人应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将其初步情况报告给公司安全保卫部门。

6.公司安全保卫部门应及时做好案(事)件的登记建档工作,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有关资料。

7.突发案(事)件的上报可采用电话、传真等形式,一般案(事)件的上报和补报应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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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班制度

5.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6.交接双方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交接人向接班人讲清本班出入库情况、库存情况、存在问题,注意事项,工具及备件交清接明。

7.交接班中出现的问题,接班人应及时向值班室汇报,值班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决。

8.在交接班过程中,半路交接视为当班无事,交接人负全部责任。不交接班或未交接班出现问题罚款30元。

9.接班人无理要求,根据情况罚款10-30元。

10.交接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接班,不许代替接班交班,负则按未交接班处理。

消防和动火动焊管理制度

一、仓库区域内不准使用明火,库区内严禁吸烟,并有禁止吸烟的明显标志。

二、按照规定,专库专用、分库存放、堆码整齐,不超重、不超高、不混存。

三、操作机检查人员,严禁把火种、火源带入库房,不准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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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铁钉的鞋进入库房,做到防火、防盗、防电、防潮。

四、库房区域内严禁住人,不准设置火炉、煤油炉、电炉等用火用电设备;库房要用安全的防爆灯具进行照明或投射照明,开关设在室外。

五、保证库区清洁,在库房不得对方任何杂物及废品;爆炸物品储存库围墙外15M范围内,不得种植竹和针叶树,所用干枝枯叶或其它易燃物品应及时清理。

六、消防设施、器材实行专库专用,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撤除、移动或改装,并定期做好维护保养和更新,如有损失或失效,应立即更换;消防水池蓄水量应能满足标准要求。

七、储存库必须装设避雷装置,防止雷电引起库房燃烧、爆炸。

八、储存库不得动火动焊,若确定需要,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指定安全负责人现场指挥,安排专职安全员监督后,方可进行。

九、五级以上大风天气,禁火区禁止一切生产、生活用火,并加强巡视。

十、建立管理责任承包制,确保避雷、消防设施完整,做到“两会”—会保管、会使用,“三定”—定人、定位、定期(管理、挂置、换红)“四不”一不丢失、不损坏、不锈蚀、不霉烂变质。

十一、发现火患按属地原则立即处理;发现火警报公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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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部门组织处理;发现火灾事故现场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根据火势情况组织报警,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险情应请示上级领导,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十二、健全公司防火档案,关键危险点和重点部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消防灭火预案,并进行演练。

危险物品及危险源管理制度

1.加强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保证安全生产,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2.危险物品是指爆炸品和民用爆炸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自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有害和腐蚀物品。

3.各部门在使用上述物品时,必须遵守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要严格用火管理制度,必要时必须采用有效地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4.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检查,不得随意放置或丢弃,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5.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库房和专用储藏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6.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室内,所有电气设备和照明都应采用防爆型的设备和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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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危险物品保管人员要熟知化学危险品的性质、中毒的急救方法,消防器材的使用等,并不断提高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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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猫场福安煤矿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2013年1月10日

30 民用爆炸物品库装卸、运输、储存

一、装卸:

(1)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应了解所装卸物品的性能和熟悉安全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装卸人员应遵守仓库的管理制度,不准穿带有铁钉的或带高跟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行作业。严禁老弱病残人员从事装卸作业,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要相对固定,听从管理人员或库管员的指挥。

(2)管理人员或库管员应根据装卸物品的种类、数量、装卸场地的条件、气候情况,向作业人员进行工作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布置和交待,并对整个装卸过程进行指挥和监督。

(3)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天气条件恶劣时,如遇雷雨、强风、冰雹时应停止作业。

(4)人工搬运时一人一次只充许搬运一件,如采用专用手推车转运时一次只允许转运五件,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作业时应注意轻取轻放,稳步行走、防止碰撞或掉箱,严禁拖拽、翻滚、抛送、摔放、撞击、敲打、脚踏、坐卧、震动、倒置包装件,严禁相互在手中直接传递包装件,注意作业过程的防雨、防晒。 (5)应在距仓库门不小于2.5m处进行装卸作业,严禁车辆抵近库门装卸货物。仓库装卸平台应有防止车辆碰撞的措施。

(6)严禁在同一装卸点装卸相互抵触的爆破器材。互为抵触的爆破器材严禁装入同一车厢内,对于装卸同类爆破器材也应逐车装卸,不得在同一装卸点同时对两车或两车以上进行交叉作业。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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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按照 “卸货优先、轻车让重车”的原则安排爆破器材的装卸工作。

当装卸点有车辆正在作业时,待装卸的车辆应停放在距装卸点30m外或在防护土堤的保护范围内。

(7)如搬运时发现爆破器材的箱体破裂、松开或箱盖脱落不得装运,小心卸下后单独放置以便及时更换包装,对于由于受压而略有变形的纸箱可考虑在装卸时摆放在箱堆的上部。装卸时如发现产品药剂撒出,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在单位安全员的指导下,将撒药的的箱包移至安全地带,并对撒有药剂的地点进行处理和清扫后,方能恢复作业。

(8)装车时,爆破器材装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的装载量,不得倒置或侧放包装箱。普通汽车(己采取了防盗、防火措施的车辆)装载雷管时,箱堆高度要低于车厢边帮的1/3,炸药纸箱高度不宜超过五个箱高且超出边帮的高度不应超过包装箱高度的三分之一,车厢内不应留有空隙,应采取防止箱体移动产生碰撞的措施。检查无误后盖好蓬布,并将其捆绑牢固,再关锁好后车门;专用运输车装载爆破器材时,考虑到运输安全,不超载,纸箱的承受强度等方面的因素,箱垛高度不应超过1.5m,最好每垛不超过五箱。载货完毕后使用专用捆绑带和挂钩将箱子固定,关锁好车门。中途部分卸货后,应立即调整包装件的位置、高度并重新加以固定防止包装件在车箱内的坠落和位移。设有雷管防爆罐(箱)的民爆器材专用运输车,在运载炸药时可以同车装载少量雷管,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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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的雷管必须置于密闭的防爆罐(箱)内,其装载的量不允许超过车辆技术说明书的规定。严禁为了增加雷管的装载量而自行改装、增加或取消防爆罐(箱)。

(9)爆破器材装、卸完成后,库管员应和押运员应共同清点发出或收到货物的数量,按规定履行提货或接货手续。

二、运输

(1)运输各类爆破器材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运发[1999]1382号)、《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88)的有关规定。

(2)运输爆破器材应采用合符《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科工爆[2001]156号)规定的专用车辆,车况应达到一级标准。车辆不得自行改装,不得使用翻新轮胎。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①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一级车况的规定,并经过年审。②车箱护栏经加固,车内有固定包装箱的措施,设有密闭的可关锁的、可报警的车门。装载雷管的车厢内应铺设软垫。③汽车的排气装置已调整到驾驶室的下侧并加装防火罩,配备有不少于4kg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两具。④车上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危险品”标志牌和夜间运输的警示标志。

(3)运送爆破器材的汽车驾驶员应具有5万公里或3年以上安全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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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经历,持有有效驾驶证件和运管部门核发的“危险物品准驾证”,年审合格,熟悉交通安全的法规和运输爆破器材的安全规定,并经爆破器材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爆破器材的运送工作。 (4)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应配备随车押运员,押运员应熟悉各种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特性,掌握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卫规定,经有关部门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由单位保卫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爆破器材的押运工作。押运员负责运送途中的警卫工作,并保管车箱锁的钥匙。

(5)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每次出车前,驾驶员应会同安全员对车辆发动机、转向、传动、制动、轮胎、排气管、灯光、喇叭、灭火器、危险品标志、车箱、后车门、防滑链(必要时)以及需要配备的其它器材进行例检,经检查确认合格(或完备),填写检查记录后,方能允许出车装载爆破器材。出车后驾驶员还应对车辆的上述部位作行车后的检查,并详细填写出车记录。

(6)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辆除加强平时的维护保养外,还应建立强制性的定期保养制度,按时参加交管部门的年检,使车辆处于完好状况。未通过年检的车辆不得运送爆破器材。

(7)车辆出车前应保证油箱的装量到允许的最大量,严禁用其他方式携带燃料或其它易燃物。在加油站加油前应确保关闭发动机、油路系统无漏油、发动机外壳不得有废油。

(8)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应保持清洁,无油污、无水珠、无金属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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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突出、无杂物。如发现车厢内有撒漏的药剂,应先用水湿润并撒上锯末,然后用柔软的扫帚将撒漏物收集后在安全地点进行处理,并用水将车厢冲洗干净。如货厢有酸、碱类或其它的杂物的残余物也应冲洗清扫干净后,方能装载爆破器材。

(9)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辆应持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品运输证”上路,应注意绕开城区或人口稠密区行驶,如实难于绕行,应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按其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行车时应控制车速,高速路面车速不超过80km/h,一般路面不超过40km/h。遇不利气候,人员车辆稠密区、路面条件差,车速更应酌情降低。进入仓库区、生产区的车辆车速不得超过15km/h。在暴雨和雷电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不准装货出入库,运输途中遇风沙大雾天气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遇雷暴天气时,应将运输车停放在空旷地区,并距人口稠密区边缘不少于250m,距高大树林(木)不少于200m,除押运员留守外,其它人员应撤至200m外。两辆以上的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前后车应保持50m的距离,上下坡时车距不小于100m,与其它同向行驶的车辆至少要保持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每行驶160~180km应停车一次检查车辆,驾驶员主要检查车辆状况。如车胎压力是否正常,有无过热现象;油路、制动、传动系统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押运员主要检查货物情况。如车箱密闭情况、有无被盗痕迹,门锁是否正常,货物堆码有无位移、箱堆固定措施是否有效。公路上停车时要按规定在距车尾一定距离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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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标志。车辆起停时,应避免猛然启动和急刹车。驾驶员离开驾驶室时应拉紧手闸,关闭电路,锁好车门,车辆不得停放在坡度大于8%的路段。

(10)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不准在人口骤密区、城区、集镇、宿舍区、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停放。当车辆经过铁路道口时,应注意铁路信号和加强观察,遇有火车通过或即将通过时,车辆应停放在停车线以外或至少距铁路路基5m以外,严禁抢道行驶。 (11)运送途中因食宿原因停车,应选择较安全和偏僻地点停车。停车地点应远离高压线、无线发射台和居民稠密区,就餐地点无法观察到车辆时,应轮换就餐。夜间住宿时押运员应担任车辆守卫工作,不允许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途中停放时无人监护。 (12)当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时,应将车辆停放在较为安全的地带,放好警戒,劝离无关人员后方可开始维修,维修中严禁动火。车辆维修后如无法恢复正常状态,则应立即求援,不得带病行驶。 (13)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禁止搭乘其它无关人员。驾乘人员不得在车内吸烟,途中停车吸烟应距车辆15m以外。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严禁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搭载其它物品。(14)在运送爆破器材过程中,押运员不能脱岗,如途中发生安全或被盗问题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视情况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如运输危险品的车厢着火,押运员在报警的同时,应视情况指挥司机将汽车迅速开往空旷地带后,迅速离车,同时呼叫附近车辆、人员紧急疏散。运输途中若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押运人员应以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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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度向当地公安、交通或地方政府报告,同时请求设立警戒,保护现场,阻止无关人员和车辆靠近,并禁止烟火,预防发生燃烧或爆炸事故。运输途中如发现爆破器材遭到盗窃、丢失,应暂停止行车,尽快地向当地公安部门报警。运输途中车辆如因故障不能继续行驶,车上货物必须倒装时,应按照安全要求,选择合适地点,按装卸安全要求进行卸车、堆码和装车,产品倒装时应作好警戒保卫,禁止围观,防止丢失。

(15)爆破器材的生产经销单位应制定运输环节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对运输过程可能发生的交通、爆炸、火灾、被盗等事故预先制定可操作性的应急措施,以便尽可能地减少事故的损失。

三、储存

1、存放规定:民爆器材应专库存放,凡是相互性能间有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允许混合存放。如炸药不得与雷管同时存放在同一建筑物中,黑火药或硝酸铵应专库存放,雷管不得与导爆索、导火索存放在同一建筑物中。爆炸品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同类不同状态或不同危险等级的炸药宜分开存放,但受条件限制时,同类不同品种的爆炸品亦可同库存放。每个库房储存的品种和最大允许存放数量应按行业主管部门的核准严格执行,平时储存的爆炸物品不准超过规定的存量。爆炸物品仓库区域内不准存放下列物品:(1)其它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2)有毒或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3)燃料或可燃材料;(4)来历不明的爆炸品。生产使用的各种氧化剂(如硝酸盐、亚硝酸盐、氯酸盐„)、还原剂、酸、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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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应专库分别按品种隔开存放,严禁同库存放。

2、爆炸物品堆放爆破库房内储存的器材,要做到堆放整齐、牢稳、便于通风和便于搬运。堆放炸药类、索类危险品的垛高不应超过1.8m(纸箱包装的工业炸药堆高不宜超过5个箱高),堆放雷管类危险品的垛高不应大于1.6m。库内运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检查通道不应小于0.8m。每堆垛不宜大于300箱,每垛相互之间应至少留0.1m的间隙。爆炸物品的包装箱与仓库内墙之间应留出0.3m的距离。

各垛必须有卡片、卡片上注明库区、垛号、物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和进库日期。

为便于管理,要求有秩序地分类存放物品,对所有库房应按顺序编号,编号在建筑物的明显处标示出来,仓库面积较大的还应画出堆位置和确定垛号。这样每批物品入库后的存放位置就由库号、垛号所确定。库存物品还须制作堆垛的平面示意图,标明物品的名称、数量和存放位置。通过查看示意图,对库存物品情况便可一目了然。

3、产品养护:在储存过程中,爆炸物品受自然条件和环境条件的影响,发生物理变化、化学变化和生物作用,在质量上都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做好保管养护工作也就是使这种变化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根据季节性变化,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防汛、防雨水、防高温、防霉变、防自燃、防虫、防鼠咬、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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渗漏、防潮解等等,就南方而言其主要措施是防止阳光直射和高温、加强通风、控制湿度、保证包装的完好等。

目前由于没有条件采用自动调节控制温度设备,通常采取自然通风降温,只要库外温度比库内温度低,就可进行通风,在一天里气温最低的时间一般是凌晨,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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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管理,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审批。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境内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

海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逐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严禁进出口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用于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原材料(含半成品),出口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含半成品)。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出口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定品种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六条 申请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申请报告及已填写相关内容的《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一式五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进出口合同原件、复印件及中文译本(译本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公章,下同);

(六)进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提交具备与进口量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和满足行业安全要求的证明材料、不低于我国现行产品标准的证明材料、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运输和储存标准的证明材料、符合《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的证明材料、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的证明材料和产品使用说明(相关材料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七)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提交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国的许可文件原件、复印件及中文译本、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验证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后,将有关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国家禁止进口或者明令淘汰的民用爆炸物品,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批准进口。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实行“一批一单”和“一单一关”管理。

第九条 进出口企业应当将获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量等信息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同时向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第十条 企业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凭《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向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十一条 违反海关有关规定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依照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海关无法确定进出口物品是否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由进出口企业将物品样品送交具有民用爆炸物品检测资质的机构鉴定,海关依据有关鉴定结论实施进出口管理。

第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批准文件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批准文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超出批准范围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企业涂改、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商请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条 硝酸铵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硝酸铵的出口,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的式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10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总则

1、民用爆炸物品是危险物品,管理不善可能危及生产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必须实行严格管理。

2、始终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机构,完善仓储设施,严格落实购买、运输、储存、清退制度,杜绝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入社会,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3、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从总经理到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爆破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4、建立和完善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积极组织落实。

5、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公司的年度安全工作方针、目标、计划措施并组织落实。

6、组织做好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保管员、押运员、驾驶员、爆破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做到持证上岗。公司经常开展安全培训,按规定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7、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对自检或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落实组织整改。

8、确保充足、有效的安全投入,确保各项安全隐患的整改,开展安全活动,组织预案演练,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9、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案进行至少1次

民用爆炸物品库管理制度汇编

演练,以增强事故防范能力,提高全民对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10、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等案件,或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应按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管理规定,及时向当地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积极配合案件或事故的调查、分析,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民用爆炸物品库管理制度汇编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例会制度

1、安全例会的目的是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和了解企业安全工作的状况,研究解决公司存在的安全问题。

2、安全例会一般每月初召开一次,由公司负责人主持,各部门负责人、安全机构成员参加。

3、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考评上月安全工作,布置本月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讨论公司存在的问题,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规定,学习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等。

4、公司遇到特殊情况,如有重大安全工作事项需要决定、上级重要安全工作精神传达贯彻、公司有重大突发性事故、分管领导以上人员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

5、每年要组织一次安全总结和计划会议,总结一年来公司安全工作,表彰安全工作的优秀个人;提出下一年度安全工作目标、采取的计划措施,布置工作任务;签定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职责。

6、办公室做好会议的组织和记录,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各单位。记录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会议内容等。

7、各级领导(部门)须认真贯彻落实,办公室负责对安全办公会形成的决议进行督办,落实情况应有记录。

民用爆炸物品库管理制度汇编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1、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分管安全生产、使用、保卫等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其他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3、公司的保管员、驾驶员、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以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须经过相应资格培训,取得与所从事的工作相应的上岗资格后方可独立上岗,对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4、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安全生产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5、公司安全部门每年初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有效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年底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总结。

6、安全教育培训应做好相应的登记,考试卷等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

民用爆炸物品库管理制度汇编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检查制度

1、公司执行两级巡回检查制度,民爆仓库列为公司的重点巡回检查部位。

2、两级巡回检查,分为公司火工品负责人的每月安全检查、以及保管员的每日安全检查(个人级)。

3、火工品主要负责人每个月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进行检查,对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出入库情况、堆垛以及避雷、消防器材、防盗报警、电视监控等设施完好情况进行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详细做好记录。

4、保管员每天必须对仓库的储存、进出库情况,定员定量、堆垛以及文明卫生、温湿度等对照标准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5、每次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负责人、整改的时限、整改的落实情况必须形成记录。

民用爆炸物品库管理制度汇编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定员定量管理制度

1、为尽可能减少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过程的风险,必须严格定员定量制度,做到:人定岗,物定位、危险库房定等级、危险场所定存量、各类物品定区放。

2、民用爆炸物品仓库须配备足够的保管员、警卫员,进入库房必须严格控制定员。

3、民用爆炸物品仓库核定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存量,仓储过程严禁超储。

4、民用爆炸物品库房外墙的显著位置须按《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格式设置库房的标识牌。

5、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检查人员进入危险库房时,须认真阅读库房标识牌,告知库房危险,严格遵守定员定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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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是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做好防火措施,杜绝火灾爆炸事故。

2、公司将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围墙范围内定为禁火区。禁火区内对火源实施严格管制。

3、禁火区内严禁抽烟、明火;严禁携带烟火、手机等电器设备;严禁使用电炉;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

4、进入库区的车辆排气管必须安装有防火罩。

5、库房周围保持无杂草和无易燃物,8m范围内宜设防火隔离带,2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子。

6、配备好消防器材和设施,建立消防器材管理责任制,做到“二会(会保管、会使用)、三定(定人管理、定位存放、定期检查换药)、四不(不丢失、不损坏、不锈蚀、不霉烂变质)”,随时保持器材良好有效。任何人不是擅自动用消防器材。

7、生活区用火应做到人离火灭,不得随地乱扔烟头。

8、确因工作需要,须在禁火区带入火源的,应按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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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保卫制度

1、除仓库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区,确需进入者,必须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并经值班人员查验,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2、进入库区内的一切人员及车辆,必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按指定库房装卸作业。

3、严禁携带引爆、助燃物品进入库区,通讯器材、烟火应寄存在库区值班室。

4、严禁在库区内洗车或加油等作业,进入库区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5、严禁在安全警戒区内狩猎、砍伐、放牧、摄影、测绘及参观等,确因工作需要者,必须经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准许,方可进行。

6、库区道路及库房周围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

7、库区内防雷、报警、监控、消防等设施及标志,必须共同维护,不得损坏。

8、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短少必须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及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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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1、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2、驾驶员应具有5万公里和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取得交管部门颁布发的从业资格证书,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和应急措施,方可上岗。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有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的押运人员负责押运。

4、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厢内不得载人。

5、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6、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7、运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得随车搭乘其他人员和载运其他物品。

8、运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宜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2.5米外进行装卸作业,有装卸站台的,应采取有效的缓冲、限位措施。

9、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出车或收车前必须将车厢打扫干净。

10、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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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装卸要有专人监督,严禁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靠近。

2、老、弱、病、残、儿童不准装卸民用爆炸物品,装卸人员须经安全教育,掌握注意事项,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基本性能。

3、装卸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保护具,不应穿戴化纤制品的衣物和穿带钉子鞋、高跟鞋。

4、暴风、雷电恶劣气候,不应进行装卸民用爆炸物品的作业。

5、装卸作业的场所严禁明火,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的设备。

6、作业时,不准携带烟火和通讯工具。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不应添加燃料,装卸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7、操作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和倒置危险品,不得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8、运卸作业结束后,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许遗留民用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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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

1、库内严禁烟火。

2、民爆物品库房必须安全可靠,库内清洁卫生、通风良好、防湖、房

3、库房储存量不大于设计内容。

4、不同种类的民爆物品,不能共存的分开存放,严禁混存一库,炸药箱堆高不能超过1.8米,宽度以四箱为限不超过1.2米,间距不少于0.3米,箱堆与墙壁间距不小于0.5米,人行通道不小于1.3米,雷管箱放在木架上时,木架每格只堆放一层,最上层距地面高度不能超过1.5米,若放在地面,高度不能超过1米。

5、为使通风、防静电,箱下应垫绝缘胶皮和方木或木板,箱号、批号应朝外面,便于查看。

6、民爆物品应按照到库先后顺序存放。

7、落实民爆物品库“双人、双锁”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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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公司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2、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标准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各种福利物品。

3、公司应教育职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职工在工作中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和带钉的鞋子进入库房或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或人员)验收,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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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

2、爆破员、安全员到仓库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领用单》上签字,爆破员应当凭本人IC卡领取,不得用他人IC卡冒领,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

3、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不应将雷管和炸药放在衣袋里,领到民用爆炸物品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不应携带民用爆炸物品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4、电力起爆时,(1)应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的电雷管,电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大于产品说明书的规定。(2)电爆网络不应使用祼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作爆破线路,爆破网络应与大地绝缘。(3)起爆电源功率应能保证全部电雷管准爆,流经每个雷管的电流应满足:一般爆破,交流电不应小于2.5A,直流电不应小于2A。(4)雷雨天不应采用电爆网络。(5)起爆网络的连接,应在工作面全部炮孔装填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之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

5、导爆管起爆法:(1)导爆管网络应严格按设计进行连接,导爆管网络中不应有死结,炮孔内不应有接头,孔外相邻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2)用电雷管起爆导爆管网络时,起爆导爆管的雷管与导爆管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应有防止雷管聚能穴炸断导爆管和延时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可以用电雷管反向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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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3)用导爆索起爆导爆管时,应采用垂直连接。

6、实施爆破作业时,应当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7、爆破结束后,爆破员、安全员应当填写《现场爆破清单》,如实记载当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并在《现场爆破清单》上签字,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不得存放在作业现场、工棚等非专用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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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炮安全处理制度

1、一般规定

(1)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进无关人员不准许进入警戒区。

(2)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3)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 (4)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络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得新起爆。 (5)不应拉出或掏出炮孔和药壶中的起爆药包。

(6)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7)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2、浅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1)经检查确认起爆网络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2)可打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不应小于0孔药壶法,平行孔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应小于0孔的方向,可从盲炮孔口掏出部分填塞物。

(3)可用木、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

3m;对于浅

5m。为确定平行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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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在安全地点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堵塞物及炸药,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5)处理非抗水硝铵炸药的盲炮,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但应回收雷管。

(6)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孔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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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废品销毁制度

1、爆炸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私自存放,严禁将爆炸物品,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存放,

2、库房内的爆炸器材数量不得超过库存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3、变质的、过期的和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的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的派出所,县公安局,在派出所、县公安局指定的地点妥善销毁。

4、销毁时间、地点、参加单位、人员和销毁情况,要写出书面材料分级存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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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出、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防止一切危险物品带入井下,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和集体财产不受侵害,特制定本制度。

1、检身员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大胆负责,认真检查所有的出入井人员,防止一切不利于安全生产的物品流入井下。

2、如发现携带烟火入井或私拿各种集体财产出井者,必须严格制止并交保卫科清查原因进行处理。

3、凡入井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穿戴整齐,并佩戴好自救器等安全防护用品,否则,有一项不按规定决不准入井。

4、检身工有权对任何出入井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如有抗拒检查者,立即交保卫科严肃处理。否则,如检身工不检查或徇私情一经查出,立即调离本工种,并给予重处。

5、对出入井人员要严格细致登记,随时掌握当班入井人员和出井人员的动态,而且必须把当班出、入井人员的详细情况及时报矿调度室。否则,有一项不按规定执行,立即开除。

6、不准徇私舞弊,不准空班漏检,不准脱岗,更不准盲报,而且每班必须把入井人员的详细情况,按工种填到井口入井栏内。否则有一项不按规定执行,严肃处理。

7、加强工作责任心,要求坑口的检身工必须端正态度,认真履行职责,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对待决不准粗心大意,确实掌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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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井人员的动态。

8、加强对涉爆人员的检查,防止其超量或私自携带火工品出入井,

9、雷管、炸药必须装在专用箱内,分类存放,分别由专人携带出、入井。

处理瞎炮后,若发现电雷管,必须交给放炮员,由放炮员用专用箱携带出井,交回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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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感度,在烟火、摩擦、撞击、电火花、电流等作用下,极易引起爆炸。为防止外来作业的激发能量,对动火动焊、临时用电、库区维修施工等危险作业进行严格管制。

2、未经批准,仓库区域内严禁动火、动焊,严禁使用临时电气线路,严禁进行维修、施工作业等有危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的危险作业。

3、仓库因生产、储存设施损坏需动火、动焊的,必须办理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审批表。

4、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审批表由负责作业的单位提出申请,拟定采取防范措施,公司安全员对防范措施进行审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指定现场监护人。

5、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须经现场监护人检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经检查确认无危险后,现场监护人员方可离开。

6、动火动焊作业必须由专业的电气焊工操作,需动焊的建筑物或与电焊网线相联的建筑物内,严禁储存任何危险品。

7、动火动焊作业5m范围内不得有可燃易燃物,动火动焊作业时应备好消防水。

8、临时用电铺设和拆除应由专业电工操作;用电结束后应及时拆除。

9、对库房维修、库区土建施工等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加强监控,严禁带入火源火种,严禁他们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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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保管员安全操作规程

1、熟悉掌握所保管的易爆物品的性质。

2、严格按照爆破物品的有关规定在划定的区域内按品种的要求堆放,库 房的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3、严格按爆破物品的规定进行发放,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建立台帐,做 到帐物相符。

4、保持库内清洁,严禁堆放杂物。

5、爆破器材轻拿轻放,分别发放,特别是雷管要作好防静电保护,要按 出厂的先后顺序进行发放。

6、爆破器材的堆放不得超过规定高度。

7、新入库的爆破材料要逐箱逐件进行检查,按规定做好性能检查、变质 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能入库。

8、经常检查库内的通风、防潮、防火、防盗设施。室内温度不得超过 3 5℃,相对湿度不得超过 75%,硝铵炸药相对湿度不得超过 65%。

9、对失效、过期有质量问题的爆炸物品,应另行堆放,做好记录,妥善 保管。

10、库房严禁烟火,严禁明火照明,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11、严禁穿钉子鞋和易产生静电服装的人员进入库房和发放间。需进入 库和发放间的人员必须佩戴好防静电装备。

12、严格执行爆破物品管理和消防、防盗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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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装卸安全操作规程

1、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应了解所装卸物品的性能和熟悉安全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装卸人员应遵守仓库的管理制度,不准穿带有铁钉的或带高跟的鞋和易产 生静电的服装进行作业。严禁老弱病残人员从事装卸作业,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要相对固定,听从管理人员或库管员的指挥。

2、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 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天气条件恶劣时,如遇雷雨、强风、冰雹时应停止作业。

3、人工搬运时一人一次只充许搬运一件,如采用专用手推车转运时一次只允许转运五件,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作业时应注意轻取轻放,稳步行走、防止碰撞或掉箱,严禁 拖拽、翻滚、抛送、摔放、撞击、敲打、脚踏、坐卧、震动、倒置包装件,严禁相互在手中直接传递包装件,注意作业过程的防雨、防晒。

4、应在距仓库门不小于 2.5m处进行装卸作业,严禁车辆抵近库门装卸货物。

5、装车时,爆破器材装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的装载量,不得倒置或侧放包装箱。

6、爆破器材装、卸完成后,库管员应和押运员应共同 清点发出或收到货物的数量,按规定履行提货或接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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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1、运输各类爆破器材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 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交运发 [1999]1382 号)、《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88)的有关规定。

2、运输爆破器材应采用合符规定的专用车辆,车况应达到一级标准。车辆不得自行改装,不得使用翻新轮胎。

3、汽车的排气装置已调整到驾驶室的下侧并加装防火罩,配备有不少于 4kg 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两具。

4、车上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危险品”标志牌和夜间运输的警示标志。

5、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应配备随车押运员,押运员应熟悉各种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特性,掌握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卫规定。

6、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每次出车前,必须对车辆各部件进行安全检查后,方可出车。

7、行车时应控制车速,高速路面车速不超过 80km/h,一般路面不超过 40km/h。遇不利气候,人员车辆稠密区、路面条 件差,车速更应酌情降低。进入仓库区、生产区的车辆车速 不得超过 15km/h。在暴雨和雷电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不准装货出入库,运 输途中遇风沙大雾天气能见度在 10m 以内时,应停止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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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运送爆破器材过程中,押运员不能脱岗,如途中发生安全或被盗问题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视情况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9、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禁止搭乘其它无关人员。驾乘人员不得在车内吸烟。 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严禁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搭载其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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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1、爆炸物品仓库区域内不准存放下列物品:(1)其它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2)有毒或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3)燃料或可燃材料;(4)来历不明的爆炸品。

2、爆炸物品堆放 爆破库房内储存的器材,要做到堆放整齐、牢稳、便于 通风和便于搬运。堆放炸药类、索类危险品的垛高不应超过 堆 1.8m(纸箱包装的工业炸药堆高不宜超过 5 个箱高),堆放雷管类危险品的垛高不应大于 1.6m。

3、在储存过程中,爆炸物品受自然条件和环境条件的影响,发生物理变化、化学变化和生物作用,在质量上都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做好保管养护工作也就是使这种变化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根据季节性变化,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

4、库房储存保管的任务不仅要保证出入库的物品数量准确,也应保证所储存物品的质量,以保证在有效期内民爆产品的正常使用。

5、储存正常产品的库房不得存放过期、变质、回收的 民爆器材或其它物品。变质和过期的民爆器材应及时清理出 库,经造册登记、制定处理方案、报批后,予以销毁。

6、严格执行仓库的管理的双人双锁的规定。建立人防、技防、犬防相结合的警卫措施,切实做好防盗、防破坏的工作。

7、严禁在库内开箱分零或更换包装,如需开箱或更换 包装应在仓库土堤外进行。严禁用工具直接撬开箱盖,雷管 分零宜在专门的开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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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内进行。

8、仓库保管员、装卸工应着棉质或防静电工作服作业, 严禁穿带铁钉皮鞋、高跟鞋进库。

9、定期捡查和维护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确保其使用 性能完好。定期捡查和维修仓库防雷、防静电设施,确保其有 效性。 定期检查仓库的建筑物、电气线路、排水系统、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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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分类为: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局报告。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交警部门处理。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处理。

3、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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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

5、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①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6、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7、公司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配合人民政府成立或委托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8、发生事故后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并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9、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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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1、为提高公司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水平,在事故发生时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必须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①应紧密结合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以及防盗、防破坏、防地质灾害等特点,内容要有较强的针对性。

②救援措施、避险要领简洁明了,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③应遵循企业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①目的和意义

②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包括单位地址、经济性质、从业人数、隶属关系、主要经营品种、规模等内容;储存仓库的安全条件、运输车辆情况;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重要基础设施、道路等情况;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和救援人员状况、库区布局示意图;救援保障和条件。 ③危险源辨识与评价结果,可参照安全评价与重大危险源辩识进行确定;

④事故类型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分析;

⑤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及职责分工;

⑥事故应急救援的响应与处理措施;公司应根据危险辨识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制订相关的响应程序和现场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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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需要请求社会救援的事项,以及联络电话,包括火警、匪警、急救中心、公司指挥部主要人员、上级公司、公安局、安监局、经贸局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电话;

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包括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考核与培训、物资保障、队伍保障、设施保障、制度保障等相关内容。

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指挥机构的负责人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有关副职、职能部门领导为指挥机构成员,下设日常办事机构(允许兼管)。

5、为应急救援配备的装备不应移作他用,应保持完好、有效。

6、消防、救护、救援等尖与本地有关单位保持良好的联系。

7、为了能在事故发生时迅速启动救援,要求平时必须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及人力资源的准备工作,落实责任制。

8、公司每年必须至少组织一次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形成相应的演练记录、照片和演练总结。

9、企业应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管理制度,定期对预案中规定的机构、责任制、报警系统、预防措施、演练记录、救援设施等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0、根据人员变动和公司情况变化,适时修改应急救援的预案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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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值班制度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警卫值班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有关值班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值班管理台帐,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2、加强安全保卫和防护工作,防止爆炸物品自爆或被盗,真正做到防患未然。

3、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严禁无关人员以及闲杂人员进入库区。

4、库区及库区周围要严禁烟火,库区的消防设备、防雷装置应每月仔细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在值班时间酗酒、睡觉,必须两小时巡查一次,对炸药库房的门、锁、窗等都要进行仔细检查。

6、如发现爆破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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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令第21号 【发布日期】2012-03-19 【生效日期】2012-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令第21号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苗 圩

公 安 部 部 长 孟建柱

海 关 总 署 署 长 于广洲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管理,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审批。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境内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

海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逐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严禁进出口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用于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原材料(含半成品),出口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含半成品)。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出口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定品种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六条 申请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申请报告及已填写相关内容的《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一式五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进出口合同原件、复印件及中文译本(译本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公章,下同);

(六)进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提交具备与进口量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和满足行业安全要求的证明材料、不低于我国现行产品标准的证明材料、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运输和储存标准的证明材料、符合《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的证明材料、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的证明材料和产品使用说明(相关材料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七)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提交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国的许可文件原件、复印件及中文译本、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验证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后,将有关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国家禁止进口或者明令淘汰的民用爆炸物品,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批准进口。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实行“一批一单”和“一单一关”管理。

第九条 进出口企业应当将获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量等信息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同时向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第十条 企业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凭《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向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十一条 违反海关有关规定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依照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海关无法确定进出口物品是否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由进出口企业将物品样品送交具有民用爆炸物品检测资质的机构鉴定,海关依据有关鉴定结论实施进出口管理。

第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批准文件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批准文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超出批准范围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企业涂改、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商请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条 硝酸铵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硝酸铵的出口,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的式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2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涉爆单位:

二00七年六月一日

陈家湾派出所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状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保障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的安全,防止发生各类爆炸事故及其他涉爆案件,有效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全面实现行业管理部门和落实县委、政府对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陈家湾派出所与涉爆单位签订二00七年度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

陈家湾派出所(签字)

涉 爆 单

位(签字)

一、涉爆单位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矿长(厂长)及其他涉爆单位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控制指标

杜绝发生各类爆炸事故及其他涉爆案件,不得瞒报和漏报爆炸事故和案件。

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目标

1、涉爆单位负责人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建设平安柳林、构建和谐柳林为总目标,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做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并制定详实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并监督落实到实处。

2、涉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在公安机关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进行储存、销售、使用、运输。五大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熟悉爆炸物品的性质和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持由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后核发的相关五大员作业证,做到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非法上岗作业,违者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相关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做出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吊销有关证件,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爆炸物品必须在经公安部门批准的专用仓库中储存。仓库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库房安装安全技术指数达标合格的防盗门、避雷装置、红外线报警系统、巡更系统、可视监控系统,雷管必须放入雷管专用防静电、防盗保险柜中,犬防必须落实到位并起作用,老弱病残及超过50周岁的人员不得担任守护力量。严格落实“四防”、“五双”措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购买、运输爆炸物品。

5、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爆炸物品。

6、严格民爆仓库管理,必须做到:①建立出入库存检查登记制度,帐目清楚,帐物相符;②库房内存放火工产品不得超过核定储量;③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存放,库房严禁存放其他物品;④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⑤库房内配备有相应的消防设施;⑥库房必须双人24小时值班看守,坚持昼夜巡逻,按时巡更,值班时间内不睡岗、不酗酒、不外出、不会客。

7、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报告安全机关。

8、严格雷管编号管理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后必须亲笔签名,保管员要记清帐目不得涂改并永久保存。

9、大力推进民用爆炸物品信息化管理建设,使用单位必须配备有文化、有素质的库管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保管员熟练掌握爆炸物品领用发放信息采集手持机的使用,按时向公安机关上报数据,实现爆炸物品手工与电子信息相结合的记帐方式,做到帐、物、电子数据相符。

10、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完善群众监督机制,发动群众积极检举激发违法犯罪活动线索,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严历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大力推进民爆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

四、处罚

涉爆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监管工作的管理人员是直接责任人,本着“谁管理,认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其他规定的,将按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13篇: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

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储存和使用 制度

1.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爆炸物品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2.运输,储存,保管和使用爆炸物的单位,必须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并配备相应的保卫和安全技术人员。

3.爆炸物品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人采购,保管和使用。

4.单位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由项目组申请,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军后,由单位到火工材料库领取。领取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天使用量,领取时必须两人同时领取,并带防爆防漏工具,炸药导火索可同一人领取,雷管要另一人领取。 各有关单位必须做到:

(1) 严禁爆炸物品自由买卖和企业自销爆炸物品及用爆炸物品换取其他物品。

(2) 严禁向非法生产经营爆炸物品的单位购进爆炸物品。严格按照地矿和核定的计划数使用,严禁企,工段之间互相转借和调剂。

5.各单位运输爆炸物品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运输的规定。

(1) 用汽车运物时,要使用汽车排气管在前而配合有灭火机的车辆,装载爆炸物品高度不能超过汽车的挡板,并有网罩篷布捆扎牢固。

(2) 物品包装必须严密,牢固运输性能相抵触的炸药和雷管不准混装在同拖挂车和三轮机动车等运输爆炸物品。

(3) 运输工具必须哟危险品标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红色信号灯,两车以上同时运输时前后要保持五十米以上的行车距离,上下坡是两车行车距离不少于一百米,雷雨时应将车辆停放在人烟稀少的空旷地带。

(4) 驾驶员必须熟悉爆炸物品的性能和运输规定,严禁快速行驶,应按公安消防部门指定路线行驶车上除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外不准有其他人搭车。

(5) 装运时押运人员应在场清点炸药物品数量,运到目的地必须办好入库手续,发现差错立即报单位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并协助查明原因。

6.炸物品储存和保存和保管的各有关单位必须做到: (1)。储存和保管在市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专库内,不准任意存放,不准交给承包者或个人保管,爆炸物品应有保管员保管。 (2)。保管员应经考核合格,符合保管员条件,工作认真负责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并必须做到:

①.严格遵守爆炸品的管理规定,值班坚守岗位,不醉酒,不私自找人替班,不准在库区或库房内会客,留宿

②.坚持双把锁。双人管,双账目的制度。爆炸物品堆放要符合要求,保持整齐,清洁。严禁在库房内进行炮头加工,开箱改装等作业。库房内严禁明火照明,使用电气照明的,必须符合防火防暴要求。

③.对无手续和手续不全发拒绝入库或发放,做到货账相符。

④.交接班时必须对账交货和验收,发现短少,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

(3)。储存爆炸物品仓库的安全管理必须做到:

①.格执行“三专,四严,五双和六对头”制度。 ②.严格领发审批手续,做到“二不准。五不发”。即不是专职人员不批。不是专用领料单介绍信不批:没有领料单和或供应不发,手续不全不发。

③ 。出如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发放爆破器材必须登记,做的袄账目清楚,账物符合。入库谢绝产参观,上级来人检查时要有本厂负责人陪同或出示证件,方可进入仓库。 ④.量储存,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时储存,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在库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⑤.立值班和接班制度。仓库必须两人值班,交班时必须对账交货和验收,发现缺少,丢失被盗,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或公安机关,直至查明查清为止。

7.业使用爆炸物品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员须市公安消防大队和市地矿办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发给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8.破员必须做到:

(1)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熟知后使用爆炸物品的性能及其使用方法,自觉接受监爆员,公安,地矿部门监督检查。

(2)领取爆炸物品不得超过当班数量,随领随用,剩余必须当日退回仓库防止丢失被盗。 (3)加工炮头,改装药卷(药包)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禁在放炮发现或库房内加工。对失效变质或其他不符合安全的爆炸物品,应拒绝使用。

(4)装炮,电炮(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服从统一指挥,并协助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5)爆破作业后,要检查爆破情况,对盲炮要采取措施,及时排除。 (6)爆破作业时由专职监爆员检查指挥。 9.爆员必须做到:

(1) 坚持原则根据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职责。 (2)破员按安全操作规程装炮,放炮,监督其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做到不多领,不少退不私自藏存。

(3)管理员按规定管好爆炸物品,严格制度保证账货两对头。 (4)织好爆破现场安全警戒工作。

(5)单位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盗窃及发生爆炸事故,案件,及时想单位向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追查,破案。

10.爆破前,由监爆员和爆破员共同核定爆破所需爆炸物品用量(比应超过当班的用量),双方签字并经领导批准后,有两人领料。对爆破后剩余的爆炸物品,经核实后,由监爆员和爆破员签字,退回仓库。严禁将剩余爆炸物品随便存放。

第14篇:民用爆炸物品专项整治

关于开展民用爆炸物品专项整治的

实 施 方 案

元旦、春节将至,根据中共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柳政办发[2011]162号 )《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民用爆炸物品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我矿立即召开关于爆炸物品的安全专题会议,并成立了专项整治的安全管理机构,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安全管理机构

为确保爆炸物品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我矿特成立爆炸物品专项整治安全管理机构,详细布臵并具体落实爆炸物品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

组 长:王桂峰(安全矿长)

副组长:武海龙(安检站站长) 冯海明(安检站副站长) 成 员:爆炸材料库主管:刘志孝

爆炸材料库保管:王探平李树平刘继年 张林生 赵清科 康治兵

高保生 李建平

爆炸物品安全员:周挥生 张金顺 杨贵全

高补平王桂顺 郭探平

刘玉生 赵志勇 邓八则

李星星 张四丑 葛根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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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矿爆炸物品账目的汇总、核对必须有据可查。

5、保管员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炸物品,办理爆炸物品的出入库手续,并保证记录完整。

6、对领取爆炸物品人员的爆破作业资质必须认真核对。

7、爆炸物品必须摆放整齐。

8、材料库外墙2米有要防爆墙,并且高出材料库顶0.5米。

9、入库人员必须穿防静电胶鞋。

10、库内必须设有统一样式的警示标志,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危险等级、危险特性等。

11、交接班记录、报警记录、来人登记、值班记录必须按时填写齐全。

12、炸药库保管员必须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保证药库内24小时有双人值班;检查人员进入炸药库应严格执行登记制度,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13、库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不得穿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衣服进入库区,不得把易燃物和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区。

14、库内应有足量的消防器材,并图示存放位臵;消防器材、通讯工具、报警装臵均应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二)加强涉爆物品人员的管理

1、安全员负责本单位涉爆人员的政审及管理工作。

2、涉爆人员必须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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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袋里。

11、单人一次背运的炸药数量,拆箱不得超过20kg,整箱不得超过一箱;挑运不得超过两箱。

(四)规范爆炸物品的装卸

1、应有专人在场监督,并设臵警卫;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2、爆炸物品不得和其他货物混装;雷管不得同时与炸药在同地进行装卸。

3、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得装卸爆炸物品。

4、装卸爆炸物品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5、装卸、搬运爆炸物品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磨擦、撞击、抛掷、翻滚、侧臵及倒臵爆炸物品。

6、装载、运输爆炸物品不得超高、超宽、超重。

7、分层装载爆炸物品时,不得站在下层箱上装载另一层,雷管分层装载时不得超过二层。

(五)规范爆炸物品的领取

1、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由有爆破作业资格证的爆破人员,持三联单携带炸药兜和雷管兜领取。经保管员验证爆破员确认人、卡、证、三联单相符后,予以发放。

2、爆破人员应在发放硐室外排队依次领取,不得打闹喧哗;领到雷管后,应认真正确地对编码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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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规范爆炸物品的退库

1、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经保管员检查是否完好,核对数量后,填写退库记录。

2、下一次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一同领走退存的爆炸物品。

3、爆炸物品退存不得超过三天;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由爆破作业单位提出申请,经爆炸物品管理站批准。

(八)规范爆炸物品的使用

1、运送到井下工作面的炸药、雷管应分别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爆炸物品箱内,不得乱扔乱放。

2、爆炸物品箱应放臵在爆破警戒线以外的顶板稳固、支架完整、无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地点,箱底不应直接接触地面。

3、爆炸物品箱应用木板加工,为提高坚固性,可用三角铁制成框架,箱子应有牢固的锁扣,盖上应有把手;炸药箱的规格宜为700×420×380mm(约能放臵12包炸药);雷管箱的规格宜为400×300×250mm。

4、爆炸物品箱内不得放臵其他物品;作业结束后,不得将剩余的爆炸物品存放在箱内。

四、阶段安排

1、自查阶段:(2011年12月13日-2011年12月23日),安全管理机构要严格对照安全标准要求和方案整治内容进行自查自整,对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员中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整顿。

2、迎接上级有关部门领导检查阶段:(201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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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必须要有专库储存,库房必须牢固、安全,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以安装铁门,设通风口,设防护网,库房设施高度要符合要求,要建在干燥、防潮、通风良好的地方。

2)库房必须远离重要建筑设施、大中型工矿企业、仓库。

3)库区内必须设值班室,有双人24小时值班。

4)库房要有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事故设施。

5)库房内严禁爆炸物品混放、超量、爆炸物品的堆放必须整齐、平稳、便于通风、便于搬运。

6)购销爆炸物品的单位库存不得超过管理部门审批的设计存量。

7)小型使用单位可以与附近一般的使用单位协商,将爆破器材暂存到有专门库房的单位,便于管理使用。

民用爆炸物品装卸制度

1)装卸爆炸物品的场所要划定安全警戒范围,并要设专人监督,严防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

2)暴风、雨、雪、雷电等气候恶劣天气,不应进行装卸爆炸物品的作业。

3)装卸作业场所严禁明火,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设备。

4)作业时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不应填加燃料。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炸药物时,机车必须断电。

5)同一作业场所不准装卸两种炸药物品,也不应与其它货物同时装卸。

6)老弱病残和妇女儿童不准装卸爆炸物品,作业前要对装卸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规定注意事项,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应穿戴化纤制品与衣物,或穿戴钉子鞋、高跟鞋、不准携带火具、火种。

7)严防野蛮作业不准拖拉、翻滚,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8)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不准用叉车装卸胶质炸药,黑火药,黑索金等高感度的爆炸物品,装卸感度较低的爆炸物品可使用胶轮叉车。

9)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爆炸物品不准发运和入库。

10)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能遗留爆破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押运员职责

1)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2)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懂得在紧急情况下对爆炸物品安全处置措施和灭火方法。

3)确保所押运的品种,数量无误。

4)监督运输车辆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日期,路线,行车速度行使。

5)监督装载的爆破物品,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6)监督装载的爆破物品不起高,不超载,而且牢稳,盖严。

7)货物运到目的地后,要监督收货单位在《爆破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并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库管员,保管员岗位职责

1)库管员,保管员必须由政治思想可靠,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懂管理要求的人员担任,

2)库管员,保管员要严格管理,做到专人专管,出入库要严格按照安全规定管理,做到出入库登记,领取清退登记清楚、及时、准确。

3)库管员,保管员要经常对库区,库房进行安全检查,存放爆炸物品必须堆放整齐,平稳,便于通风,便于搬运,对库区,库房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

4)库管员,保管员要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脱离岗位,要24小时值班,严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库房受到破坏。

5)库管员,保管员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并认真查找,同时配合好有关部门工作。

6)对因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职导致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发生事故的,以及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责任

1)安全员由涉爆单位负责人,车间主任,班主长通过安全培训考核,具有一定安全管理知识后担任。安全员应懂得所接触爆破物品的性质,性能,以及在发生起火,爆炸事故时,能够采取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和减少损失的措施。

2)熟悉本单位的要害部位和安全操作规程,能够发现和解决各类不安全隐患。

3)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责任心,能够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法规,遵守厂规厂法。

4)监督各部门和广大职工群众对国家有关法令,规范和专业单项标准以及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

5)监督危险药品的领取,使用,清退和处理,确保库房的操作职工不超员,存放的药物不混存,不超量。

6)检查机电设备和防火,防爆,防雷,防盗等安全防护装置,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和仪表,有权责令停用。

7)对操作岗位上职工的衣着,用具,人身防护和操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职工有权停工。

第16篇:民用爆炸物品仓库规章制度

民爆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安 全 保 卫 管 理 制 度

一、库区值班警卫人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身体强壮的人员担任,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二、牢固树立“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明确职责、防患于未然。

三、库区应设立岗哨,实行24小时保卫巡回制度,夜间警卫人员实行双人双岗制度,严禁脱岗、睡岗、串岗,严格交接班制度。

四、每班对民爆器材仓库的门窗、通气孔、监控系统、红外线报警等设施进行一次巡查,对库区围墙、排洪沟进行检查,并认真记录。

五、仓库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非工作人员不准入库;烟火、移动通讯装置不准入库;不准在库区动火及架设临时电线;确需动火时,需办理动火许可证。

六、夜间不准产品出入库。夜班应一小时在库区内巡逻检查一次,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处理。

七、严格出入库登记手续、查验制度,对外来人员必须查验其身份无误登记后,方可进入库区。

八、在天气晴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时,应有专人守卫。

九、仓库必须做到“四防”即:人防、物防、技防、犬防。

十、提高警惕,对活动在库外可疑人员及时盘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及公安机关汇报。

安 全 检 查 制 度

一、安全检查的组织领导

1、安全检查工作在公司、安监科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检查”,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2、公司级安全检查,由公司经理负责,副经理、安监科等相关人员参加。

3、仓库级安全检查由仓库值班主任组织安全检查。

二、安全检查的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作业现场、岗位安全的状况;

3、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试登记情况;

4、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

5、各级领导、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6、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结案、建档和隐患整改情况;

三、安全检查的依据:

1、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等。

2、公司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四、安全检查的时间

1、公司安全大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

2、库区值班主任在值班时要经常检查库区、运输车辆等方面的安全工作。

五、检查结果的处理及要求

1、根据检查记录,对检查出的问题或事故隐患应填写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台帐。

2、隐患的整改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制定措施,按三定(定措施、定责任人、定时间)的要求,积极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六、检查方法

1、安全检查人员须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和严格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

2、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要指定有关领导负责,所有指定参加检查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被检查科室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拒绝检查。

3、安全检查一定要深入现场,要多看,多询问,查阅资料,综合分析,得出明确结论,并做好检查记录,提出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求责任人员按“三定”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和落实情况。

4、安全检查应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把检查和整改结合起来,上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绝不能重复出现。

七、考核与奖惩

1、对不按时、不按要求进行检查或回避、拒绝检查的科室和个人,视情况按奖惩办法给予经济处罚。

2、对事故隐患不积极按时整改、推诿扯皮的科室及领导,按奖惩办法进行处罚,对能整改而不整改的加倍处罚。

3、安全检查的结果作为年终总评的依据之一,与安全经营奖挂钩,对安全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安 全 例 会 会 议 制 度

为提高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使安全意识深入人心,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前一阶段、现阶段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安排下一阶段安全工作,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和文件精神。

二、年底进行一次全体员工参加的安全生产总结大会,总结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吸取同行业事故教训。

三、例会要有会议记录。

安 全 教 育 制 度

一、为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教育要求与方法

1、危险岗位复训教育:每年由安监科牵头组织对从事民爆器材危险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一次100%的安全培训教育,考试不合格者可补考,补考不合格者不能继续在岗位工作。

2、变换工种安全教育:由公司安监科负责对变换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变换工种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小时。

3、安全教育重点是进行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职业教育,其教育内容包括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劳动保护、公司生产情况、安全技术、职业危害知识、公司危险部位和典型安全等,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

三、公司建立职工安全教育档案,用于记录职工安全教育工作计划的实施过程和结果,有效保存期限为三年。

四、公司安监科督促各部门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用多种形式,如安全活动日(周、月)、班前会、板报、标语、录像、网络等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

爆 炸 物 品 流 向 管 理

每次购买爆炸物品,都必须了解库存现有数量、购买数量和库存量。绝不能超出库存设计量。经公司负责人审核,交由公安机关一次审核后开具购买证、运输证方可购买爆炸物品。

民爆器材的出入库。在总经理和安全生产科负责人的领导下,公司民用爆炸物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入库、出库,必须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产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产品库存及出入库的产品品种、规格和数量准确无误。及时登记民爆器材收发流水帐、收发明细帐,做到帐物相符,保证出入库物品的准确无误。 入库:

1、民爆器材入库前要严格检查验收,品种、数量和规格应与有关证件凭证或单据逐一相符,清点核对后办理入库交接手续。

2、物品入库经清点验收后,须按批次、生产日期分别堆垛,设立卡片的进出台帐(流水帐)。

3、不合格的爆炸物品,要拒绝入库贮存。

4、产品入库之前,安全管理人员、库管员,认真检查专用运输车辆是否合乎安全要求(是否带防火罩、静电接地是否完好等),保证安全可靠后方可进入库区。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出入库区车辆的记录。库管员负责监督核对爆炸物品的入库编码管理工作。

5、收存爆炸物品要坚持四不入:即

(1)没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或没有其它规定的手续不入库;

(2)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不清不入库;

(3)库内混存、超量不入库;

(4)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入库。 出库:

1、对出库的民爆器材,须交验办理如下手续,才能发放出库:

2、有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

3、提货人员的押运证;

4、运输车辆应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备件》规定的专用运输车;

5、对提货单上的品名、数量、规格、送货地逐一查验无误。

6、对同品种、同规格的爆炸物品要遵守发零存整、发旧存新,即先进先出的原则。

7、发货后,必须认真核对提货单与实物完全相符,与提货人(或押运人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并填制出门证。

8、发放爆炸物品要坚持四不发:即

(1)没有本单位发货单据不发;

(2)运输爆炸物品的工具不当和没有押运人员的不发;

(3)品种、数量与单据不符不发;

(4)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发。

运输:押运员认真核对出库数量和提货单数量,做到准确无误,爆炸物品运达使用地点以后,现场保管员签收、核对数量。存入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做到实物和账目相符。

发放:现场保管员对货物进、出库流水帐记录准确,进行拆箱。保管员对领用数量、物品条码准确记录无误后,方可发放。领用物品的爆破员对物品数量条码确认后签字。

使用:爆破员每天应在日志上详细记录使用炸药、雷管数量和编码使用记录情况。

退库:对当天没使用完的爆炸物品及时清点退库,做好记录,做到账目和实物相符。

仓 库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一、仓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定,并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消防设备。

二、爆破器材,必须按其性质分类,分库储存,存放数量不准超过仓库设计容量。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和在库中办公。

三、设置有效的防潮、通风、防小动物的设施,防止爆破器材变质失效和被小动物啃咬。

四、仓库要配有专职保管员和足够的警卫人员,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五、非正式生产厂家以及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不准入库。

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严禁在库区吸烟;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内;严禁在库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七、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不全或损坏时,必须立即补充和修复。

八、出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九、未经扫描录入的雷管不得入库。

十、没有公安机关批准手续,不准入库,出库和发放。

一、手续不全或有涂改,证、卡与本人不符的不准发放。

二、未做出库扫描文字台帐登记的雷管不准发放。

十三、已将雷管与炸药装配到一起或雷管与导火索装配完毕的爆破器材不准入库。

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财务科安全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保证安措资金的合理使用。

二、参加事故调查,负责审核各类事故处理费用支出,并纳入公司财务状况分析内容。

三、负责公司财务现金及帐目的保管,确保安全。安监科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消防监督条例的规定,积极做好公司防火、灭火等消防救灾工作。

二、建立健全消防制度,负责进入库区人员证件检查和登记工作,负责科室、仓库等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库区的烟火管理,监督、检查危险品的出入库登记管理。

四、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

五、定期、不定期深入库房,监督检查水源、灭火栓及灭火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道。

六、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防火设施,消防计划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七、负责编报公司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日常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管理。

八、参加安全大检查,对防火、防盗工作进行落实,制订整改方案和治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仓库动火作业的审批和现场指导工作。

十、负责各类事故的现场保卫工作。

十一、负责普及消防知识并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演练。

二、负责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汇总及上报工作。

三、贯彻执行车辆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

十四、按照国家民爆产品运输规定要求,对司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严禁违章运输。

十五、车辆配备的消防器材,必须安全有效符合要求,保证司乘人员会正确使用。业务科安全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的营销管理办法,严禁违法、违规购进、销售,严禁购进质量不合格的民爆器材。

二、积极做好仓库在高温、雨季等恶劣条件下的安全防护工作。

三、加强民爆器材的出入库管理、严禁混存和随意购入。

四、加强民爆器材配送管理,严禁无证违规进行配送,完善各项配送手续。

五、及时清理过期报废的民爆器材,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上报销毁,严防民爆器材超期存放和流入社会造成严重后果。

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公司经理安全职责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公司的全面贯彻实行。

二、在安全工作中负保证和监督职责。

三、参加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及时传达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对公司的安全工作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参加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协助公司经理,抓好安全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主管安全副经理安全职责

一、在公司经理的领导下直接分管公司的安全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按分工做好本职工作。在工作中以身作则,不殉私情,忠于职守,做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带头人。

三、组织编定安全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及年度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计划,并督促落实。

四、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五、组织年、季安全大检查及节、假日的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六、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事故,对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

七、每季度对分管的科、库区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安监科科长安全职责

一、协助经理、主管安全副经理搞好公司安全工作。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三、组织制订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组织对公司各科、库区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科、库区对事故隐患的整改。

五、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文件精神,开展安全竞赛活动,总结并推广安全工作先进经验。

六、监督检查公司各科、库区的:“四防”措施。做到安全可靠。 业务科科长安全职责

一、协助经理搞好公司业务方面的安全工作,是业务工作的安全责任人。

二、负责公司的民爆器材购、销、存计划工作。

三、负责本科室职工的安全工作,当好领导助手。

四、监督检查民爆器材业务登记、流向等工作,使流向清晰、准确。仓库主任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对本部门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三、检查监督员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收发、储存、保管、装卸及防火、防盗的安全规定。

四、认真经常对仓库各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管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涉爆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各项制度。熟悉保管的民爆物品性质,储存条件等知识。

二、民爆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内,不准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要分库存放,不得与其它物品混存。

三、严守工作岗位,严格规章制度,严格出入库手续。坚持雷管按编号发放,坚持日清月结,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簿》,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认真做好收发货工作,做到每笔收发、每笔公示,每月和民爆公司财务科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原因和报告。

四、爆炸物品出库时,要查验各种证件、手续,特别是要查验购买单位的单位卡是否与领取单位相符,按批准的对象、品种、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加和减少。对退回的爆炸物品,在认真检查,清点后入库,严格登记手续。严禁将炸药与雷管同时发货,不见专用车辆不发货,严禁其它运输工具提取民爆器材。严禁炸药与雷管同时存放,仓库内保持通风良好,保持一定的墙距、行距、垛距。

五、必须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过期、受潮、变质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需销毁时,要及时报告单位的领导,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妥善销毁。

六、确保库区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协助库房警卫人员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实现安全储存。

七、严禁穿钉鞋、着化纤服装进入库内,禁止使用明火。

八、定期盘查库内货物,对变质、过期的民爆器材或需要销毁的民爆器材,及时报告上级,按有关规定处理。库房警卫人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涉爆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不准在警卫室饮酒、会客;不准留外人在库内住宿,对进出仓库的人员要认真查验有关证件,填好《出入库区人员登记簿》。

三、坚持昼夜值班制度。严禁脱岗,晚上不准睡觉,坚持定时巡逻,发现问题后及时处置的同时要马上汇报,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工作。

四、对进入库内送货的车辆进行警戒,直到车辆出库,库区周围严禁烟火。

五、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要经常检查物防、技防、犬防等防范措施是否齐全有效。如有问题,及时汇报并督促尽快解决。

六、认真填写《值班人员登记簿》。

七、熟记当地派出所及公安机关的报警号码及方式。安全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涉爆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对本单位各环节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二、对库区施行安全监督,确保规章制度落实。

三、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发生事故,要及时查明原因,遇到有特殊紧急情况,有权先停止作业,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四、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危险品运输,装卸的安全工作,确保运输装卸的安全。押运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涉爆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各项制度,熟悉所押运民爆器材的性质,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运输。

二、运输爆炸物品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持《运输证》和《购买证》,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按指定时间,指定路线行驶,中途不准在繁华街道、人员稠密和主要建筑设施附近停留,严防民爆物品丢失和发生意外。

三、装车要牢固,数量要点清,服从公安人员的安全检查。

四、严禁携带火种动用明火,监督驾驶员不得超速、超载违章行驶。

五、不准其它无关人员搭乘,不准与其它物品混装,严禁违章运输。

六、要严格遵章守法,民爆物品入库时要认真清点,并与保管人员当面核点,互相签字,以防丢失外流。保安员职责

一、协助民爆器材仓库警卫守护库房。

二、监督仓库保管员出入发放工作是否符合规定,并在出入库台帐上签字。

三、监督检查仓库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是否正常运行。

四、发现仓库警卫、保管员和其它工作人员有违规、违法行为,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五、熟悉民爆器材的性能,用途以及日常的工作流程,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所有涉爆工作人员的职责。驾驶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涉爆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各项制度,积极参加安全培训,熟悉所运民爆器材的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

二、运输爆炸物品前不饮酒,保持头脑清醒,精力充沛。

三、要弄清爆炸物品来源,对来路不明和违章转借等违反规定的爆炸物品不准运输。

四、车辆要配备灭火器材。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不能混装运输。途中不吸烟,不动明火。严禁搭乘其它无关人员。

五、运输爆炸物品时,要做到遵章守法,安全运输,到达仓库时要配合押运员和保管员核对数量。

六、按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搭客和装载其它货物。

七、行车时,不乱停乱靠,如需中途停歇,必须远离人烟稠密地区或重要的公共设施,并有专人看管车辆。运输车辆时速一般保持在40公里以内,前后两车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上、下坡时车距不应小于300米,雨雾雪天更应谨慎驾驶。

八、应遵守国家的《交通法规》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超速、不开霸王车、英雄车,做到安全、稳妥驾驶。

九、每日出车前应自行检查车况,平时应加强车辆保养。爆破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涉爆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熟练掌握本职业务。

二、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检查操作技术规定,确保爆破作业安全无事故。

三、领取民爆物品时,要持本人的爆破员作业卡,携带便携式炸药箱,雷管箱,按照批准的数量如数领取,严禁多领,代领或转借作业卡。坚持装箱上锁,严防丢失被盗,如发生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

四、运送爆炸物品要严格遵照安全规定,避开人流高锋、输电线路、明火,安全运往工作面。

五、装药前要严格操作规程,在确认环境安全时,才可装药。

六、起爆前要认真实施安全检查,做好警戒工作。确认无危险时方准起爆,如有哑炮要按照规程安全排除,严禁违章爆破。

七、要坚持清退制度,认真填写《爆破员日志》,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当班清退,严禁私自存放,赠送他人和挪作他用。

八、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地点、时间进行爆破作业,严禁擅自改变民爆物品使用用途。开票员职责

一、认真执行《民爆条例》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二、开票时,必须严格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手续办理开票,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办理。

三、开票前要认真查验有关证件、数量、品种,必须有公安部门的“民爆产品购买许可证”方可办理。

四、应妥善保管好有关证件,并做到所开品种、数量、时间与相关证件一致。

五、认真保管好销售发票,按月将销售凭证的存根整理好并装订成册。

六、开票时严格执行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严禁私自调价,不得乱收费和搭车收费。

七、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学习、教育、培训等。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职工的劳动防护工作,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发放、审批等内容

二、各类劳动防护用品是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的一种辅助措施,应与生活福利待遇严格区别开来,绝不能互相混淆。

三、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公司领导研究审定,公司安监科具体执行。

四、由安监科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台帐,凡发给职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均应进行登记,并经常检查其使用情况。

五、发给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要用于工作时间内。

六、发给职工的劳动个人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不得转卖。

七、发给仓库的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变相占为己有,不得丢失损坏,如有丢失查清责任折价赔偿。

八、调出职工应在离公司前办清手续,交回应交的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使用期长短折价扣款。

九、公司应按照劳动防护的要求,按规定时间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缩减或拖延。

十、从事保管员、押运员、司机岗位工作的应发放防静电工作服、鞋等劳动防护用品,标准为每两年一套。

十一、保管员、押运员、司机岗位操作工一律禁止穿戴化纤衣料上岗。

装 卸 管 理 制 度

一、机动车辆不应直接进入危险建筑物内时,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处进行装卸作业;

二、当建筑物内火炸药粉尘或易燃易爆溶剂挥发气体时,机动车应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5m处进行装卸;

三、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高位站台,应设置防止车辆顶撞站台的缓冲件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四、装卸、搬运均应轻拿轻放,严禁翻滚拖拉,或用橇棍、榔头等铁器敲打部件;

五、普通汽车装车时,车厢底部应铺软垫,不应倒置或侧放,控制装载质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且产品包装箱超出车厢高度不应超过包装箱高度的三分之一。车厢应盖好蓬布,捆绑牢固,在确保包装件固定可靠后,方可关严车厢栏板;

六、专用运输车装车时,控制装载质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包装件应码放整齐,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5m,正确使用车内专用捆绷带和挂钩。中途卸车后,及时调整包装件的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坠落和撞击;

七、装运民用爆破器材时,驾乘人员应对爆破器材的包装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包装要求和破损的,要及时报告和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一、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特制订本制度。本公司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均按本办法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处理。

二、引用标准

1、事故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GB/T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和WJ9049-2005执行。

2、事故调查分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GB/T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执行。

3、事故经济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GB/T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执行

三、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负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省国防科工办和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时,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四、事故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处理

1、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做到: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并明确事故性质,视事故性质确定处理方法。

2、对于责任性生产安全事故,应分清责任,明确责任人。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下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危险场所定员定量制度

一、危险库房的定员、定量应进行审批和监督检查。

二、确定库房内危险品总定量,必须符合GB50089的规定,各库房的定量应控制在核定存放量以下。

三、危险品库房外墙的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内容包括:危险品库房名称、库房危险等级、危险库房定员、定量、危险有害特性。

四、进入危险库房的人员,应认真阅读标牌上的内容后,方可进入。

五、库房的炸药、雷管、导火索的存放应按WJ9049—2005规定的堆放标准执行。

六、库内危险品堆放整齐,库内干净、整洁。

七、危险品仓库定量:

乳化炸药:四个库房,一个库房15吨,总计60吨 雷管:100万发

危险品仓库定员:炸药库6人;雷管库3人;

废品销毁管理制度

一、报废爆炸物品的销毁方法:爆炸销毁法;焚烧销毁法;溶解销毁法;化学分解法,具体销毁方法按WJ9049-2005规定的方法执行。 报废爆炸物品:指仓库过期的或存在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用户退回的报废产品。

二、公司安监科负责报废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报废爆炸物品销毁。

三、安监科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对销毁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2、负责报废爆炸物品安全押运防止在运输途中丢失、被盗。

3、负责对销毁现场的四周警戒。

4、确认报废爆炸物品的数量及报废原因。

5、起草报废爆炸物品的申请文件(品种数量、地点、时间、销毁人员)及销毁方案。

四、管理内容与要求

1、报废爆炸物品应做到帐、物、卡相符。

2、报废爆炸物品,应尽可能及时处理,能当天销毁的不过夜,消除安全隐患。

3、安监科依据报废爆炸物品数量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报废申请,记录要完整。

消 防 管 理 制 度

一、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公司安监科负责实施。

二、仓库值班主任是仓库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仓库保管员、警卫人员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设施的使用与维护知识,安监科负责对灭火器换粉、维护。

四、进入库区任何人不准将烟火、可燃物、易燃物等带入库区。库区内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方可作业,并做到严格限定动火区域和人走火灭、人走物清,火种及可易燃物不许在库区过夜。

五、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等。库区内消防器具、设备等消防器材严禁挪作它用。

六、安监科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

七、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仓库保管员和警卫人员,经常对库区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发现的及时处理,自己不能处理时汇报公司安监科或领导。

八、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要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成绩的人员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为创新安全管理,有效实施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加强事故的预警预防预控工作,降低事故率,保证经济建设的正常秩序,现就项目部加强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重大危险源的认定

(一)违反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条文规定的。

(二)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包括:

1.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沟(槽)工程; 2.桥梁施工及高空作业; 3.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 4.起重吊装工程;

5.隧道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

6、易燃易爆物品区域;

7.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一)项目部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公示、控制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二)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部在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应急预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

(三)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部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凡属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项目部组织专家组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

(四)对存在重大危险部位的施工,项目部按专项施工方案,由工程技术人员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重大危险部位的施工应按方案实施,凡涉及验收的项目,方案编制人员应参加验收,并及时形成验收记录。

(五)项目部对从事重大危险部位施工作业的施工队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掌握作业队伍,采取有效措施。在作业活动中对作业人员进行管理、控制和分析的不安全行为。

(六)项目部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分部分项、各道工序、各个环节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物体的不安全状态进行辨识,登记、汇总重大危险源明细,制定相关的控制措施,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部位进行环节控制,并公示控制的项目、部位、环节及内容等,以及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对危险源采取的防护设施情况及防护设施的状态,责任落实到人。

(七)项目部项目工程部应将重大危险源公示项目做为每天施工前对施工人员安全交底内容,提高作业人员防范能力,规范安全行为。

(八)安质部门应对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公示、控制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重大危险部位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九)项目部要保证用于重大危险源防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及时划拨;施工单位要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列支,保证专款专用。

(十)项目部应对施工项目建立重大危险源施工档案,每周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施工安全检查记录。

(十一)各级主管部门或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重点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检查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和过程控制;检查现场实物与内业资料的相符性。

(十二)各级主管部门或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项目监理单位,应把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施工情况作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阶段性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实控制措施,保证工程项目安全生产。

第17篇: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进一步规范购买、运输、储存(含二级存放点)、使用程序,预防各类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所指民用爆炸物品系指非军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线、起爆药和爆破器材等。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它从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从严管理实施。

第四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含二级存放点),应当建立在远离矿区和人烟稀少的独立地段上。所建仓库在设立时,必须经主管单位开具的证明和批准的仓库建筑图、安全设备设施图、四邻距离图,并填写一份书面申请,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发给存放许可证明,按核存量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在仓库的安全距离内,不准从事爆破明火作业和增设其他建筑设施。

第五条 从事储存、购买、使用、运输爆炸物品的所有人员必须是政治上可靠,责任心极强,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第二章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和主管民用爆炸物品的领导直接负责,公司办公室、安全科为民用爆炸物品监管部门,生产技术科为民用爆炸物品(用量)计划部门,物资供应处为购买、储存、二级临时存放点运输、发放、退库管理部门。上述部门对民爆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七条 民爆物品管理职能部门,由生产技术科、安全科、公司办公室等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单位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负责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的计划、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等项工作。

3.调查研究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中的不安全因素,并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整改。

4.参加炸药总库(含二级存放点)的选址、工程设计、审批和工程竣工验收等项工作。

5.负责组织全公司民爆管理人员及其他涉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新从事涉爆员工的上岗培训、办证等项工作。

6.对违规使用的单位、个人,有权暂停发放火工产品;对违规个人有权限期整改和调离涉爆岗位,并将情况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第八条 总经理职责

总经理为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第一责任人。主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支持民爆管理工作,做到重大问题亲自过问、决策,并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职责:

1.分管安全工作副总经理对全公司民爆物品管理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

2.在安排生产、安全工作的同时要把民爆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同步安排,在月、季及年终安全检查时,要把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同该单位的安全检查同时列入检查、总结、评比。

第十条 分管民爆工作的公司副书记或副总经理职责: 1.分管民爆工作的公司副书记或副总经理,对全公司民爆物品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

2.负责对公司职能部门民爆物品采购、运输、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审批工作。

3.负责公司职能部门及公司所属各工区(队)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并监督考核对党和国家关于民爆物品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4.负责对公司各工区(队)二级临时存放点、民爆物品领、发、用、退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其他公司领导对民爆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职责:

1.对公司民爆物品总库(含二级临时存放点)负主要管理业务指导责任。负责向全公司传达、宣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2.负责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对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资格审查、人员配备工作。

3.负责制定公司总库(含二级存放点)的安全、防火管理制度,并保证严格执行,经常检查公司所属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

4.保证采购的民用爆炸物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根据公司领导和保卫部门办理的申购批复,搞好采购、运输、储存、供给、退库管理工作。

5.负责对公司各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的配送工作,并督促二级存放点按规定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经常组织检查,核对火工产品的品种和数量,做到帐物相符。

6.重大节假日或较长放假期间,协同公司保卫处组织回收二级存放点的火工产品。

第十三条 安全科科长、副科长职责:

1.对公司民用爆炸物品负监督管理责任。要经常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知识教育和培训审证工作。

2.负责全公司易燃、易爆和民爆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对民爆物品管理人员的政治审查、上岗资格认证工作。3.负责对民爆物品材料的检验和报废、销毁工作。

4.负责制定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措施、消防设施的配臵、使用情况。

5.负责公司民爆物品检查站的健立和管理工作。

6.组织经常性的民爆物品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7.搞好公司民爆物品的审发批示工作,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每月按时与供应处、生产综合处核对火工产品发放的数量、品种,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 生产技术科科长、副科长职责: 1.对公司爆炸物品的计划、使用负主要责任。

2.根据公司生产计划,认真制定民爆物品的月、年度使用计划,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做好所属单位民爆物品批发数量、品种工作。

3.协助其他有关部门搞好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工作。

4.参与民爆安全工作的管理和员工民爆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5.督促公司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合格。

第十五条 工区主任(队长)、书记职责:

1.工区主任(队长)为该单位民爆物品管理第一责任人。2.负责对该工区(队)民爆物品存放、收发、使用、退库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责任,做到不流失一两炸药,一发雷管,一寸导火线。

3.负责组织对该工区(队)从事民爆物品管理人员、保管员、安全员、爆破作业人员及员工进行党和国家关于民爆物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民爆物品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培训。

4.负责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的绝对安全,不得有买卖、转借火工产品事件发生的行为。

5.工区(队)分管领导在民爆管理工作中负具体领导和管理责任。

6.工区(队)其他领导有权制止民爆违章行为,但不得从事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生产班(组)长职责:

1.对本班(组)的民爆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传达国家和上级有关民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令,组织员工学习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带头贯彻执行。

2.努力做好民爆物品的管理工作,坚持班前会上讲爆炸物品安全,班中督促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3.对新调进的人员要及时进行火工产品安全知识教育,并落实好传代工作。

4.对本班(组)生产必须使用的火工产品,从领、用、退全过程负直接管理责任。对不按操作规程作业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事后及时填写当班记录。

第十七条 火工产品安全员职责: 1.负责对本单位员工传达上级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方针、政策、指示等,带头执行落实,贯彻好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本单位员工严格执行火工产品操作规程。

2.经常对本单位员工,特别是新上岗员工进行火工产品知识教育,协助各生产班(组)长开好班前、班后安全会。

3.进入生产作业面时,搞好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或有其他违规操作行为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工区领导处理。

4.对火工产品的流失负主要责任并参加工区民爆物品事故隐患的分析、处理。

5.监控本单位民爆物品流向,制止违章使用(操作)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除了对本单位存放使用的爆炸物品负主要安全责任外,同时还要落实好具体分管领导和配齐专职领料员、现场安全员、临时存放保管员。并教育认真履行职责和搞好班组领用、退库的全面管理。

第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安全管理应纳入全公司安全管理范围,坚持每月、每季按时检查。在检查中,严格考评打分,对不合格的单位必须是:先停止其使用火工产品,后限期整改,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各单位使用前必须制定完备的安全措施,在明确各自职责的前提下才可发放使用。 第三章 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属国家专控物资,任何使用单位都不得非法购买和违法使用、储存火工产品。

第二十二条 购买:商务部为火工产品购买部门。商务部应根据年初与德阳市民爆公司所签定的购销合同,每月按生产技术科下达的使用计划向机关事务部提供购买数量、品种,由机关事务部填写“购买爆炸物品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审批,机关事务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持卡报绵竹市公安局汉旺分局、绵竹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德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枪爆大队审批,并办理购买证,运输许可证,再经物资供应处传真至德阳市民爆公司,由民爆公司根据购买证上批准的品种、数量采购,并押运至炸药总库,由矿业公司办公室负责验收。商务部在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中,必须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购货渠道合法。

第二十三条 运输:对各二级存放点所使用的火工产品实行统一运输。运输车辆由公司爆炸物品专用车辆担任。公司办公室派专职押运员随车送至二级存放点,由存放点保管员签收火工产品的数量、品种。

对专用车辆驾驶员的要求:必须政治思想好,驾驶技术全面,并热爱本职工作,所驾驶车辆必须保证安全,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在运输途中,严格按照民爆运输管理规定办事,不准超速、超载及其他违章行为,确保所运器材万无一失。

对专职押运员的要求:遵守安全运输规则,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线路行驶,途中不得随意停留。监督安全装卸、出入库工作,负责运输途中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丢失、被盗等事故发生;并协助驾驶员做好安全运输、防止交通事故发生。交接货必须由对方签字认可。

安全科要派人员在交通道口设立火工产品检查站,对上下车辆实行24小时值班检查,杜绝爆炸物品非法流失。

第二十四条 储存(保管):总库和二级存放点在储存、保管条件上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库房布局要求合理、安全;存放炸药位臵、数量要合法;管理和守护要符合要求。总库和二级存放点必须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保管员。防范措施坚持以人防、技防和犬防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库房坚持24小时值班守护制度,不得睡班。

从事库房保管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严格的政治审查和上级公安机关专门培训合格,坚持持证上岗。对不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的,一经发现,坚决调离保管员工作岗位。所有库房消防设施要齐全,炸药库、雷管库须配臵干湿度计,库房门窗要加装防盗监控设施。总库还应增设防雷设施,并经常检测各种参数,以达到安全标准。

总库、二级存放点:对爆炸物品的存放、保管,实行全公司统一台帐登记制度,所有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填写《来人来客登记表》、《安全检查登记表》《领退库登记表》、《交接班记录》、《班组领用退单、双日原始记录》,以便如实准确反应爆炸物品存量、用量及流向。作为库房,还要建立健全《库房进出库制度》,并将制度书写上墙,按照制度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使用:各单位在领用火工产品时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1.使用单位根据生产计划,首先向生产技术科提出书面申请,再由生产技术科核准火工产品使用计划和库存情况,签批相适数量的火工产品手续。

2.安全科应根据该单位的实际条件,隐患整改等情况,签批使用火工产品的合法手续。

3.公司办公室根据已审定的品种、数量开出发货单,由各使用单位专职领料员持发货单到总库办理领取火工产品相关手续。

各使用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在民爆管理上,除负全面责任外,还应分工一名副职专门负责民爆工作的具体管理。各使用单位必须增设一名火工产品安全员,专门负责监督本单位领、用、退的全过程管理。各班组从二级存放点领用火工产品只能根据当天当班使用量,由本单位现场领导、火工产品安全员和班组长共同签字方可领取。领到作业现场的火工产品必须立即分类存放在防爆箱内。使用火工产品时,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规程办事。所有使用人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证,才能上岗作业。现场使用由所在单位火工安全员负责,安全科现场安全员实施监督。

各使用单位,每月应定期向物公司办公室、安全科、生产技术科上报《爆炸物品领用平衡表》,如实反应本单位当月入库量、消耗量及现有库存量。各项数据必须与安全科所掌握的情况一致。 使用火工产品的班组,在领、用、退的原始记录上必须签字认可,并做好登记。

第二十六条 退库:各使用单位都必须建立火工产品的退库制度。当天当班剩余的火工产品由火工产品安全员和爆破员共同收回,退到二级存放点(库房),并在退库台帐中如实记录。

全年如较长节假日期间,由物公司办公室、安全科负责将各临时存放点存放的火工产品全部回收总库妥善保管。对失效、变质的火工产品,任何单位都不能随意处理,各单位一经发现应及时做好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科报告,待安全科确认,上报绵竹市公安局后,由安全科,公司办公室统一处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备案。

第四章 民用爆破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所有涉爆人员必须了解熟悉并掌握爆炸物品的性能、使用方法以及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规程。通过多种培训方式达到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和条件,并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相关证件,才能上岗。

第二十八条 对全公司爆破员证、保管员证、火工安全员证实行押证管理。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有关证件由安全科统一保管,上岗人员必须持安全科签发的特种作业上岗证,才能从事爆炸物品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民爆物品的保管人员,如因工作变动,人员调离,必须先经安全科审查同意,才可更换。对新上岗人员,必须经安全科进行上岗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民爆管理工作。

第五章 惩 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在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领、用、退)民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按时改正的,安全科、公司办公室、生产技术科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并处5000.00元——10000.00元的罚金。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如有非法贩运、购买、私藏、私带、转借、滥用、盗窃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科有权收其爆炸物品及器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属于个人行为的,报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直至刑事处罚。属于单位集体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在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爆炸物品中,发生丢失、被盗和有其他过失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由于管理不到位,忽视民爆安全管理规定,所发生的爆炸物品丢失、被盗等重大责任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人的管理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18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山西路桥长临高速路基总承包LJ9A项目部

二O一五年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3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检查制度.......................................................4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6

(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警卫看守制度........................................................7

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8

(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8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保管制度.....................................................................9

(三)、民用爆炸物品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和清退回库制度.............................10

(四)、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审批制度...........................................................11

(五)、民用爆炸物品防火、警卫制度.............................................................13

(六)、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奖惩制度.................................................................14

(七)、民用爆炸物品器材丢失处理办法..........................................................15

(八)、民用爆炸物品爆破方案审批交底制度..................................................16

2

一、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仓库应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并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价合格,由公安机关验收后方可使用。

2、库房应有醒目的库房标识牌,标识牌的格式按《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的规定设置;库区大门、库房等显著位置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仓库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制。

4、严格定员定量管理规定,严禁超员超量现象。库内不得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及任何废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5、库内民用爆炸物品堆放执行定置管理,存放区域画清晰的定置线,不得超品种、超定置线存放;在墙面画定高线,不得超高存放。

6、民用爆炸物品宜单品种专库存放,当受条件限制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 黑火药应单独存放;工业雷管除与未拆箱的塑料导爆管可以同库存放外,不应与其他物品同库存放;

(2) 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未拆箱的塑料导爆管可以同库存放,在库容允许的条件下单个储存库的计算药量不应超过设计或安全评价核定的存药量。

7、库内应有标记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标识牌。同库储存多品种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志。

8、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堆放稳固整齐,箱上标记应露在外面便于查看,并遵守下列规定:

3 (1)产品按批号成垛堆放,不同规格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分垛堆放,做到先进先出。

(2)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民用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6m,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m。

(3)堆放工业炸药、工业索类等成品箱的堆垛高度不应超过1.8米,堆放雷管和其它起爆器材等成品箱的堆高不应超过1.6米。

9、库房通风要良好,应放置温度和湿度计,库房温度不宜高于40℃,相对湿度不宜大于70%,每天应检查库房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并做好记录。

10、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允许在储存库内以最小包装单元分发;拆箱后的工业雷管应在专门的发放间发放;黑火药应以原包装发放。开箱后的产品或暂存产品应标识清楚。

(1)在发放间发放工业雷管时,严禁将零散雷管放在地面上,宜挂在架上或存放在防爆箱内。

(2)严禁在储存库、发放间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加工作业。

11、民用爆炸物品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检查制度

1、实行项目经理、安全经理或仓库负责人、保管员三级巡回检查制度,认真检查民爆物品仓库及管理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2、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爆物品储存、管理进行检查,安全部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检查内容为:

(1)民爆物品涉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 执行情况;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劳动保护等贯彻落实情况;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库房环境变化、库房围墙、警示标志和库房结构、门窗完好等情况;库区内外杂草、防火隔离带情况;库房道路及运输情况;

(3)部门(或个人)检查的内容,并核实其日常检查情况; (4)民爆物品管理记录的完好情况;

(5)对查出安全隐患应采取定措施、定部门、定人员、定期限、定资金的五定原则,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应组织验收。做好检查、验收的完整记录并存档。

3、项目部安全部门负责人或仓库负责人每周对民爆物品储存、管理进行一次检查,安保部门的其他人员参加。检查内容为:

(1)民爆物品出入库情况,记录、台账符合性情况; (2)库房定员定量、定置定位情况;

(3)避雷、消防器材、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电子巡查、通讯器材等技术防范设施完好情况;

(4)对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5)库房围墙、防火隔离带等安全条件; (6) 各项管理记录完好情况。

4、值守人员每小时巡回检查一次,检查内容为: (1)库房内外环境变化情况;

(2)入侵报警、视频监控、通讯器材等技术防范设施完好情况。

5、保管员必须每天对仓库的储存、进出库情况,定员定量、堆垛以及

5 文明卫生、温湿度等对照标准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6、重大节日前进行的安全检查,由项目经理组织,按照单位级安全检查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形成记录。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围墙范围内为禁火区,禁火区内对火源实施严格管制。

2、禁火区内严禁携带烟火和使用明火;严禁携带手机等通信工具;严禁使用电炉;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

3、进入库区的车辆排气管必须安装有防火罩。

4、库房周围保持无杂草和无易燃物,8m范围内宜设防火隔离带,库区内以及围墙外15m范围内不应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

5、配备好消防器材和设施,建立消防器材管理责任制,做到“二会(会保管、会使用)、三定(定人管理、定位存放、定期检查换药)、四不(不丢失、不损坏、不锈蚀、不霉烂变质)”,随时保持器材良好有效。

6、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和拆除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灭火器应放置在明显和易取的位置,周围不得存放杂物。

7、消防设施应有专人进行维护、检查,发现损坏或失效的及时更换,使之处于完好的使用状态,确保在紧急情况发生时能正常使用。

8、生活区用火应做到人离火灭,不得随地乱扔烟头。

9、确因工作需要,须在禁火区内带入火源的,应按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警卫看护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仓库是治安防范的重点,配备相应的保管员和值班守护人员,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报警值班室。

2、值守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应每小时对库房及周边进行一次巡视,巡视时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并如实登记形成台账。值守人员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值班时间内不准酗酒、睡觉、脱岗,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

3、值班守护人员熟记与当地公安机关和派出所的通讯联络方法,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4、除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仓库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区,确需进入者,必须经项目经理同意,并经值班人员查验,办理登记手续后,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

5、进入库区内的一切人员及车辆,必须服从值守人员的指挥,按指定路线行走或库房装卸作业。

6、值守人员应当要求进入库区的驾驶、押运人员把通讯工具、烟火寄存在库区外值班室内,并禁止其在库区内添加燃料或维修车辆等作业,限制进入库区车辆的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7、值班守护人员要检查库区道路及库房周围通道,严禁堆放杂物,经常保持畅通。对库区内防雷、报警、监控、消防等设施及标志,必须加强维护,防止损坏。

8、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抢)、丢失时,必须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及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

7

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1、运输装卸人员应严格按要求的品种、规格和数量搬运,作业前要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完好,清除运输工具和车辆内的一切杂物。

2、运输装卸过程要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和倒置危险品,不得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3、民用爆炸物品的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需晚间装卸时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应使用防爆手电筒或手提式防爆灯,并随身携带。

4、运输装卸作业时押运员应在现场监装,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靠近,运输车辆离库门不应小于2.5米。

5、老、弱、病、残、儿童不准装卸民用爆炸物品,装卸人员须经安全教育,掌握注意事项,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基本性能。

6、运输装卸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保护具,不应穿戴化纤制品的衣物和穿带钉子鞋、高跟鞋。

7、暴风、雷雨等恶劣气候,禁止进行装卸作业;路面有冰雪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8、作业时,不准携带烟火和通讯工具。车辆应熄火、制动,不应在装卸现场添加燃料和维修车辆,运输装卸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9、来源不清和性质不明的民爆物品不应入库或装车,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民爆物品不准发运;如包装损坏需更换时,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操作。

10、运输装卸作业时,注意民爆物品的数量、规格、品种,当有疑问时,先停止作业,待查清问题后,方可继续作业;对不满箱的民爆物品,在装运前,应用安全可靠的材料,填满箱内的空隙,以免在运输中发生震动碰撞,引发事故。

11、不能同库存放的两种民用爆炸物品,决不能同车运输,也不能同时装卸;不准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禁止民爆物品与其他货物混装。

12、运输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应清理干净,防止遗留民用爆炸物品,并由保管员做好记录。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保管制度

1、爆破器材储存库、发放库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并有办理爆破器材储存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2、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必须穿棉布工作服,严禁穿化纤衣服,以免积聚静电引爆雷管;

3、库房必须配有温度计和湿度计,应经常检测温度和湿度;

4、库房内储存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核定库存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别储存、不得混装混放,炸药、雷管必须专用库房存放,不得放在工棚、车间、宿舍、办公室及任何非专用库内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杂物。

5、炸药、雷管存放要按不同品种、不同段别摆放整齐,挂牌标志,包装完整、牢固。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6m(五箱),距墙不得小于2.0m;

6、严格执行爆破器材的进出库规定,坚持先进先出,后进后出的原则,未发放的雷管要整理入箱;

7、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用火,严禁将其它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区,严禁带矿灯、手电筒等无防爆措施的照明工具进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其他活动;

8、在安全距离范围内严防非专职人员进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外来人员进入库区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并做好记录。

9、库房保持清洁,必须有切实有效的防盗、防火、防鼠、避雷措施;

10、仓库员必须持证上岗,收发台帐、进出库房记录要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帐目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三相符,主管部门逐月进行审核签章。

11、过期失效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听从公安机关或当地派出所指定上缴退库进行处理。

(三)、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和清退回库制度

1、民爆物品出入库必须做到审批手续齐全,仓库值守人员应认真填写出入库区车辆的记录,认真核对出入库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确认无误后方可出入库。

2、民爆物品入库时,保管员应认真核对产品品种、规格、数量和产品质量情况,确认无误后开始办理入库手续,与送货人员做好交接手续,并做好物品信息的采集,按规定及时上报。

3、民爆物品出库时,保管员应认真核对使用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领用审批单。爆破员、安全员须到场确认无误后办理领用出库手续;保管员按审批单上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发放,并做好物品信息的采集,按规定及时上报。

4、不论地面还是地下爆破,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班清退回库,不得转交下一班。爆破员、安全员在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后,要当场在登记账的“清退栏”上签名确认。

5、民爆物品出入库登记账目记录要清晰、准确无误,做到账物相符,日清月结。登记账等有关资料和凭证应建档,长期保存。

6、对同品种、同规格的民爆物品,要遵循发零存整、先进先出的原则。

7、保管员应不定期检查民爆物品的质量,及时对堆朵进行整理,维护好成品不受损,不合格的民爆物品不得发放使用。

8、炸药成品要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发现炸药丢失、短少、被盗,必须立即向项目经理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审批制度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并持有合格证的专职爆破员担任,爆破员必须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资质单位发给的放炮合格证。放炮员必须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规程》和放说明书进行放炮。放炮前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别放在专用的炮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炮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每次放炮时都必须把炮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放炮。

1、火工品的领取和运送:爆破员在下井前,要按本班放炮的需要,提出火工品(雷管、炸药)的数量,亲自到火工库凭证领取,并当面点清品种与数量。领取火工品后必须直接送往放炮地点,不准中途或在人群聚集的地方逗留。严格遵守《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有关火药领取、运送的有关规定。

2、装配引药:放炮员到达工作面,将火工箱存放到装配引药的安全地点后,必须了解和研究炮眼布置情况,并清点放炮工具,然后开始装配引药。

装配引药必须严格遵守《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规程》之规定。制作引药时严禁乱扔、乱放雷管和炸药,须在工作面附近安全顶板保护下,离开电器设备及人员,由爆破员单独进行,不得在工棚、井口公共场所、运输道及有严重噪音、顶板不良,有电器杂物的地方加工引药。并禁止坐在火工箱上操作。

领取的电雷管都是每十个一捆,抽取单个雷管时,应先把雷管脚线理顺,拉住前端脚线将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扭结,不

11 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了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平头(非聚能穴一端)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捅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3、联线:联线就是按照爆破说明书中规定的联线方式把雷管脚线与脚线,脚线与连接线或端线.端线与母线联好接通,为放作好准备。

联线时,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员进行。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与联线无关的人员都要撤到安全地点。

4、放炮与警戒:联线后,临放炮前,只有在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在1%以下,方可决定放炮,并严格遵守<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规程> 之规定。但在工具未收好.母线不够长,局部通风机不能正常运转,工作面作业人员未点清情况下,仍不得放炮。放炮条件全部具备后,应立即布置警戒。放炮警戒必须由现场班组长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在可能通向放炮地点的通路上都必须设置警戒,并有明显的警戒标志,警戒人员必须躲在顶板.支架完好的安全地点。

在放炮前,由班长.爆破员和警戒人员共同将警戒线内的所有作业人员,全部撤离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后,班组长.爆破员必须详细检查工作面顶板、通风情况,检查爆破网路,认为可靠后,由班组长下达放炮命令,爆破员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须先发出警号,至少再等5秒钟,方可放炮,放炮工作由爆破员一人完成。

5、放炮后的检查:爆破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在有掩护的安全

12 地点进行放炮;放炮器钥匙由爆破员随身携带,不到通电放炮时,不得将放炮器钥匙插入放炮器内,放炮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拨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放炮后,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只有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

通电后,装药炮眼不响时,爆破员必须先取下放炮器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段时间(使用瞬发雷管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

6、两巷贯通相距20米时,必须停止一头作业。放炮时另一头需在安全范围设警戒,并保持停止另一头的正常通风,直至贯通。

(五)、民用爆炸物品防火、警卫制度

1、仓管员、警卫人员必须经过严格消防培训,库房必须配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用的贮水池,并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更换。库房必须设有避雷针,并定期检测(避雷针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保持其有效性,同时做好测试记录,以利备查。

2、库房通讯设施必须齐全、有效,必须配备足够的警卫人员,并保持24小时不脱岗。

3、严格执行来访审批登记制度,外来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登记后才能进入库区,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

4、设在林边的库房必须设有放火带,必须经常清除库房周围的饿杂草。

5、库区严格实行禁火制度,严禁把烟火带入库区。必要动火时必须经

13 有关部门审批,并有配套的安全措施,方可动火操作。

(六)、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奖惩制度

1、必须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对涉及爆破器材的各环节进行管理,采取重奖重罚的管理方式,保证各项管理措施的切实落实。

2、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破器材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指出后仍不改正的,视起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等处罚。

3、非法制造、储存、销售、贩运,使用爆破器材的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法律责任。

4、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过程中,发生爆破器材的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的,要追究当时人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5、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必须立即向国家经贸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凡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爆破器材中,发生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被抢和其他事故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从重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6、项目部必须根据本单位情况补充制度定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奖惩条例。

(七)、民用爆炸物品器材丢失处理办法

1、在贮存、领用、使用爆破器材的过程中,发生爆破器材丢失和其它事故的,应保护好现场,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并立即报告调度值班人员,先由调度值班人员进行初步调查,查明是否因统计、计算等人为失误造成帐物不符。

2、若确认爆破器材丢失后,调度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矿领导报告。

3、项目经理接到爆破器材丢失的情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爆破器材的领用、出仓、运送、使用等各环节全过程进行全面调查。查清丢失的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丢失时间、丢失责任人等基本情况,并将事故的全过程作详细的记录。

4、在查清情况的基础上,将爆破器材丢失情况立即向上一级主管单位和县分管派出所报告,请求立案侦查,追索丢失爆破器材流向。

5、违反《民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由于领导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民用爆炸物品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民用爆炸物品爆破方案审批交底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文件精神,为贯彻国家《爆破安全规程》和公安部门对爆破行业施工管理的要求,加强爆破施工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爆破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爆破施工方案由项目总工负责编制,经项目经理初审后报总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2、爆破施工方案应依据甲方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周边安全环境及甲方现场技术交底等综合要素进行科学编制。

3、爆破施工方案应严格按照总公司制定的《爆破施工方案范本》的标准格式制定。方案的设计应明确该项目的爆破作业级别;同时对爆破施工安全环境做出准确全面的描述;对爆破施工的危险源作出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对爆破施工参数进行科学合理的设定;对安全防护措施和爆破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进行缜密合理的设计;方案还应配有施工警戒平面示意图。

4、项目总工要对各项目爆破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核,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全面评估,并对方案所设定的安全技术参数的可靠性负责。

5、爆破施工方案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但经过试炮检验,需要对方案设定的安全技术参数进行必要的调整时,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拟定补充方案报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6、爆破施工方案经项目经理批准后,与其他爆破工程项目审批资料一起分别报协会专家和治安支队二大队审批。待工程项目批复下来之后,爆破施工方案方可付诸实施。

16

第19篇: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管理制度

河南省永联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分公司

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管理制度

为规范废弃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与销毁环节的安全管理,根据《安生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销毁的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变质、过期、失效及其他原因经确认不能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

2、变质和过期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及时清理出库, 并予以销毁。

3、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前,必须登记造册,编制科学可行的销毁方案(方案中应说明所销毁民用爆炸物品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及时间),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报公司、河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民爆器材管理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批准后方可实施销毁。

4、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场地的四周和防护措施,均应符合安全要求。

5、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可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的特点,准许采用炸毁法、烧毁法、溶解法或化学化解法,其使用范围及有关规定参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执行。

6、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前,应组织所有参与人员认真学习贯彻销毁安全技术措施及销毁作业规程,并签字确认。

7、待销毁的民用爆炸物品严禁在阳光下暴晒。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后,应对现场进行仔细核查,如果发现有残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收集起来进行再次销毁。销毁完毕后,认真清理场地,打扫干净,严禁将销毁不彻底的民用爆炸物品随地散失和任意处理。待确定安全后,方可离开。

8、严禁在夜间、暴风、雷雨、大雪、大雾和风向不定等恶劣的天气里进行销毁作业。

9、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应建立完整的记录。对所销毁的民用爆炸物品应登记造册,详细记录销毁的品种、数量、销毁时间等信息,并由参与销毁的人员共同签字。

10、销毁工作结束后,公司仓库负责人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销毁情况报上级有关单位备案。

第20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职责

1.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各环节的主管部门(单位)对本环节民用爆炸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负责。

1.2治安保卫、安全管理、生产技术等部门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各环节进行安全监督管理。2管理内容和工作程序

2.1 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与运输:

2.1.1采购民用爆炸物品必须事先向县级公安机关申报计划,经批准采购、运输,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可提货。

2.1.2应请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来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自己运输的要由保卫人员押运,司机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民用爆炸物品要封装严密,不得与其它物资混装,运输途中不得随意停留。 2.1.3运输途中发生丢失、被抢及发生爆炸事故,应立即向附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查找破案。

2.1.4押运人员要监督司乘人员,禁止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动火,禁止车辆超速行驶,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车辆。

2.1.5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插有标着“危险”字样的红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爆炸物品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逗留在车库内。

2.1.6车辆运输爆炸物品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和突出车外。2.1.7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输。

2.1.8 在运输途中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车辆,不准无关人员靠近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途中住宿时,要报告住宿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2.1.9 装车时,押运人员负责清点查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名和数量是否与实际相符。 2.1.10 民用爆炸物品到货后,押运人员、保管员(验收员)、采购员共同验收数量,并注意包装是否破损、异样或散落,确认无误后,方可验收入库。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尽快妥善处理。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领导,在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不能验收入库,应做出标志单独保存;

2.1.11 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一定要轻拿轻放,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装卸人员在搬运中不能携带火种、火具,更不能吸烟或动火。 2.1.12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管理员、押运员、爆破员以及领用人员等 必须选用责任心强、政治可靠、经验丰富的人担任,不得指派临时工 单独领用民用爆炸物品。 2.2 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和使用:

2.2.1民用爆炸物品库房必须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度,并建有严 格的出入库和仓库管理制度,严禁与其它物资共同存放。库房要远离 生活区,库房门窗牢固,防盗、防火、防雷等措施完备、通风良好、空气干燥、温度适宜。

2.2.2保管员必须持《爆炸物品保管人员许可证》上岗。

2.2.3保管员要经常检查仓库安全,尤其门窗及仓库周围。检查消防、避雷、报警装置是否安全有效,有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2.2.4 库区范围内严禁烟火,任何人不得将火种带入库区。炸药库周 围20米内不准有枯草和易燃、易爆物品。

2.2.5建立出入登记制度,不经保卫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进入库内。2.2.6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必须经过严格审批,使用单位要建立台帐, 并设专人保管,剩余物品及时退库,严禁随便存放,私自留用或转送、转借、转卖他人,使用单位要保存使用原始记录。

2.2.7 治安保卫、安全管理、生产技术等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监 督、检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 意见。

2.2.8 保管员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能私自找人替班,不准 在库区或库房内会客、留宿。

2.2.9爆破员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自觉接受安全员 监督。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警戒规定,爆破后,必须 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或标志。 3附则

附:炸药库安全管理规定

1、火工材料严格执行公安部管理规定,库房实行双门、双锁、双人管理。

2、库房内严禁使用照明,保证通风干燥,有防盗装置。

3、雷管炸药必须分库储存。

4、凡是入库的火工材料,必须详细检查,做到:清点数量,上账上册,数字清楚。月累数字必须用报表向保卫部汇报。

5、领取火工材料,必须持领料单,并有施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盖章,两人以上来库领取,否则不予发放。

6、入库领火工材料由保管员负责,任何人不准擅自进入库房。

7、炸药库要严格按照有关防火规定进行管理。

8、安全标志、灭火器材要保持完好有效。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员岗位职责.doc》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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