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2020-03-02 17:40:4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山西路桥长临高速路基总承包LJ9A项目部

二O一五年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3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检查制度.......................................................4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6

(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警卫看守制度........................................................7

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8

(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8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保管制度.....................................................................9

(三)、民用爆炸物品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和清退回库制度.............................10

(四)、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审批制度...........................................................11

(五)、民用爆炸物品防火、警卫制度.............................................................13

(六)、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奖惩制度.................................................................14

(七)、民用爆炸物品器材丢失处理办法..........................................................15

(八)、民用爆炸物品爆破方案审批交底制度..................................................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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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仓库应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并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价合格,由公安机关验收后方可使用。

2、库房应有醒目的库房标识牌,标识牌的格式按《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的规定设置;库区大门、库房等显著位置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仓库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制。

4、严格定员定量管理规定,严禁超员超量现象。库内不得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及任何废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5、库内民用爆炸物品堆放执行定置管理,存放区域画清晰的定置线,不得超品种、超定置线存放;在墙面画定高线,不得超高存放。

6、民用爆炸物品宜单品种专库存放,当受条件限制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 黑火药应单独存放;工业雷管除与未拆箱的塑料导爆管可以同库存放外,不应与其他物品同库存放;

(2) 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未拆箱的塑料导爆管可以同库存放,在库容允许的条件下单个储存库的计算药量不应超过设计或安全评价核定的存药量。

7、库内应有标记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标识牌。同库储存多品种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志。

8、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堆放稳固整齐,箱上标记应露在外面便于查看,并遵守下列规定:

3 (1)产品按批号成垛堆放,不同规格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分垛堆放,做到先进先出。

(2)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民用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6m,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m。

(3)堆放工业炸药、工业索类等成品箱的堆垛高度不应超过1.8米,堆放雷管和其它起爆器材等成品箱的堆高不应超过1.6米。

9、库房通风要良好,应放置温度和湿度计,库房温度不宜高于40℃,相对湿度不宜大于70%,每天应检查库房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并做好记录。

10、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允许在储存库内以最小包装单元分发;拆箱后的工业雷管应在专门的发放间发放;黑火药应以原包装发放。开箱后的产品或暂存产品应标识清楚。

(1)在发放间发放工业雷管时,严禁将零散雷管放在地面上,宜挂在架上或存放在防爆箱内。

(2)严禁在储存库、发放间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加工作业。

11、民用爆炸物品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检查制度

1、实行项目经理、安全经理或仓库负责人、保管员三级巡回检查制度,认真检查民爆物品仓库及管理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2、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爆物品储存、管理进行检查,安全部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检查内容为:

(1)民爆物品涉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 执行情况;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劳动保护等贯彻落实情况;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库房环境变化、库房围墙、警示标志和库房结构、门窗完好等情况;库区内外杂草、防火隔离带情况;库房道路及运输情况;

(3)部门(或个人)检查的内容,并核实其日常检查情况; (4)民爆物品管理记录的完好情况;

(5)对查出安全隐患应采取定措施、定部门、定人员、定期限、定资金的五定原则,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应组织验收。做好检查、验收的完整记录并存档。

3、项目部安全部门负责人或仓库负责人每周对民爆物品储存、管理进行一次检查,安保部门的其他人员参加。检查内容为:

(1)民爆物品出入库情况,记录、台账符合性情况; (2)库房定员定量、定置定位情况;

(3)避雷、消防器材、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电子巡查、通讯器材等技术防范设施完好情况;

(4)对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5)库房围墙、防火隔离带等安全条件; (6) 各项管理记录完好情况。

4、值守人员每小时巡回检查一次,检查内容为: (1)库房内外环境变化情况;

(2)入侵报警、视频监控、通讯器材等技术防范设施完好情况。

5、保管员必须每天对仓库的储存、进出库情况,定员定量、堆垛以及

5 文明卫生、温湿度等对照标准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6、重大节日前进行的安全检查,由项目经理组织,按照单位级安全检查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形成记录。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围墙范围内为禁火区,禁火区内对火源实施严格管制。

2、禁火区内严禁携带烟火和使用明火;严禁携带手机等通信工具;严禁使用电炉;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

3、进入库区的车辆排气管必须安装有防火罩。

4、库房周围保持无杂草和无易燃物,8m范围内宜设防火隔离带,库区内以及围墙外15m范围内不应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

5、配备好消防器材和设施,建立消防器材管理责任制,做到“二会(会保管、会使用)、三定(定人管理、定位存放、定期检查换药)、四不(不丢失、不损坏、不锈蚀、不霉烂变质)”,随时保持器材良好有效。

6、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和拆除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灭火器应放置在明显和易取的位置,周围不得存放杂物。

7、消防设施应有专人进行维护、检查,发现损坏或失效的及时更换,使之处于完好的使用状态,确保在紧急情况发生时能正常使用。

8、生活区用火应做到人离火灭,不得随地乱扔烟头。

9、确因工作需要,须在禁火区内带入火源的,应按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警卫看护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仓库是治安防范的重点,配备相应的保管员和值班守护人员,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报警值班室。

2、值守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应每小时对库房及周边进行一次巡视,巡视时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并如实登记形成台账。值守人员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值班时间内不准酗酒、睡觉、脱岗,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

3、值班守护人员熟记与当地公安机关和派出所的通讯联络方法,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4、除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仓库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区,确需进入者,必须经项目经理同意,并经值班人员查验,办理登记手续后,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

5、进入库区内的一切人员及车辆,必须服从值守人员的指挥,按指定路线行走或库房装卸作业。

6、值守人员应当要求进入库区的驾驶、押运人员把通讯工具、烟火寄存在库区外值班室内,并禁止其在库区内添加燃料或维修车辆等作业,限制进入库区车辆的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7、值班守护人员要检查库区道路及库房周围通道,严禁堆放杂物,经常保持畅通。对库区内防雷、报警、监控、消防等设施及标志,必须加强维护,防止损坏。

8、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抢)、丢失时,必须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及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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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1、运输装卸人员应严格按要求的品种、规格和数量搬运,作业前要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完好,清除运输工具和车辆内的一切杂物。

2、运输装卸过程要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和倒置危险品,不得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3、民用爆炸物品的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需晚间装卸时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应使用防爆手电筒或手提式防爆灯,并随身携带。

4、运输装卸作业时押运员应在现场监装,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靠近,运输车辆离库门不应小于2.5米。

5、老、弱、病、残、儿童不准装卸民用爆炸物品,装卸人员须经安全教育,掌握注意事项,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基本性能。

6、运输装卸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保护具,不应穿戴化纤制品的衣物和穿带钉子鞋、高跟鞋。

7、暴风、雷雨等恶劣气候,禁止进行装卸作业;路面有冰雪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8、作业时,不准携带烟火和通讯工具。车辆应熄火、制动,不应在装卸现场添加燃料和维修车辆,运输装卸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9、来源不清和性质不明的民爆物品不应入库或装车,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民爆物品不准发运;如包装损坏需更换时,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操作。

10、运输装卸作业时,注意民爆物品的数量、规格、品种,当有疑问时,先停止作业,待查清问题后,方可继续作业;对不满箱的民爆物品,在装运前,应用安全可靠的材料,填满箱内的空隙,以免在运输中发生震动碰撞,引发事故。

11、不能同库存放的两种民用爆炸物品,决不能同车运输,也不能同时装卸;不准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禁止民爆物品与其他货物混装。

12、运输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应清理干净,防止遗留民用爆炸物品,并由保管员做好记录。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保管制度

1、爆破器材储存库、发放库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并有办理爆破器材储存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2、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必须穿棉布工作服,严禁穿化纤衣服,以免积聚静电引爆雷管;

3、库房必须配有温度计和湿度计,应经常检测温度和湿度;

4、库房内储存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核定库存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别储存、不得混装混放,炸药、雷管必须专用库房存放,不得放在工棚、车间、宿舍、办公室及任何非专用库内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杂物。

5、炸药、雷管存放要按不同品种、不同段别摆放整齐,挂牌标志,包装完整、牢固。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6m(五箱),距墙不得小于2.0m;

6、严格执行爆破器材的进出库规定,坚持先进先出,后进后出的原则,未发放的雷管要整理入箱;

7、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用火,严禁将其它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区,严禁带矿灯、手电筒等无防爆措施的照明工具进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其他活动;

8、在安全距离范围内严防非专职人员进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外来人员进入库区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并做好记录。

9、库房保持清洁,必须有切实有效的防盗、防火、防鼠、避雷措施;

10、仓库员必须持证上岗,收发台帐、进出库房记录要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帐目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三相符,主管部门逐月进行审核签章。

11、过期失效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听从公安机关或当地派出所指定上缴退库进行处理。

(三)、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和清退回库制度

1、民爆物品出入库必须做到审批手续齐全,仓库值守人员应认真填写出入库区车辆的记录,认真核对出入库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确认无误后方可出入库。

2、民爆物品入库时,保管员应认真核对产品品种、规格、数量和产品质量情况,确认无误后开始办理入库手续,与送货人员做好交接手续,并做好物品信息的采集,按规定及时上报。

3、民爆物品出库时,保管员应认真核对使用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领用审批单。爆破员、安全员须到场确认无误后办理领用出库手续;保管员按审批单上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发放,并做好物品信息的采集,按规定及时上报。

4、不论地面还是地下爆破,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班清退回库,不得转交下一班。爆破员、安全员在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后,要当场在登记账的“清退栏”上签名确认。

5、民爆物品出入库登记账目记录要清晰、准确无误,做到账物相符,日清月结。登记账等有关资料和凭证应建档,长期保存。

6、对同品种、同规格的民爆物品,要遵循发零存整、先进先出的原则。

7、保管员应不定期检查民爆物品的质量,及时对堆朵进行整理,维护好成品不受损,不合格的民爆物品不得发放使用。

8、炸药成品要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发现炸药丢失、短少、被盗,必须立即向项目经理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审批制度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并持有合格证的专职爆破员担任,爆破员必须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资质单位发给的放炮合格证。放炮员必须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规程》和放说明书进行放炮。放炮前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别放在专用的炮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炮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每次放炮时都必须把炮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放炮。

1、火工品的领取和运送:爆破员在下井前,要按本班放炮的需要,提出火工品(雷管、炸药)的数量,亲自到火工库凭证领取,并当面点清品种与数量。领取火工品后必须直接送往放炮地点,不准中途或在人群聚集的地方逗留。严格遵守《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有关火药领取、运送的有关规定。

2、装配引药:放炮员到达工作面,将火工箱存放到装配引药的安全地点后,必须了解和研究炮眼布置情况,并清点放炮工具,然后开始装配引药。

装配引药必须严格遵守《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规程》之规定。制作引药时严禁乱扔、乱放雷管和炸药,须在工作面附近安全顶板保护下,离开电器设备及人员,由爆破员单独进行,不得在工棚、井口公共场所、运输道及有严重噪音、顶板不良,有电器杂物的地方加工引药。并禁止坐在火工箱上操作。

领取的电雷管都是每十个一捆,抽取单个雷管时,应先把雷管脚线理顺,拉住前端脚线将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扭结,不

11 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了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平头(非聚能穴一端)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捅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3、联线:联线就是按照爆破说明书中规定的联线方式把雷管脚线与脚线,脚线与连接线或端线.端线与母线联好接通,为放作好准备。

联线时,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员进行。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与联线无关的人员都要撤到安全地点。

4、放炮与警戒:联线后,临放炮前,只有在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在1%以下,方可决定放炮,并严格遵守<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规程> 之规定。但在工具未收好.母线不够长,局部通风机不能正常运转,工作面作业人员未点清情况下,仍不得放炮。放炮条件全部具备后,应立即布置警戒。放炮警戒必须由现场班组长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在可能通向放炮地点的通路上都必须设置警戒,并有明显的警戒标志,警戒人员必须躲在顶板.支架完好的安全地点。

在放炮前,由班长.爆破员和警戒人员共同将警戒线内的所有作业人员,全部撤离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后,班组长.爆破员必须详细检查工作面顶板、通风情况,检查爆破网路,认为可靠后,由班组长下达放炮命令,爆破员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须先发出警号,至少再等5秒钟,方可放炮,放炮工作由爆破员一人完成。

5、放炮后的检查:爆破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在有掩护的安全

12 地点进行放炮;放炮器钥匙由爆破员随身携带,不到通电放炮时,不得将放炮器钥匙插入放炮器内,放炮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拨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放炮后,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只有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

通电后,装药炮眼不响时,爆破员必须先取下放炮器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段时间(使用瞬发雷管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

6、两巷贯通相距20米时,必须停止一头作业。放炮时另一头需在安全范围设警戒,并保持停止另一头的正常通风,直至贯通。

(五)、民用爆炸物品防火、警卫制度

1、仓管员、警卫人员必须经过严格消防培训,库房必须配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用的贮水池,并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更换。库房必须设有避雷针,并定期检测(避雷针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保持其有效性,同时做好测试记录,以利备查。

2、库房通讯设施必须齐全、有效,必须配备足够的警卫人员,并保持24小时不脱岗。

3、严格执行来访审批登记制度,外来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登记后才能进入库区,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

4、设在林边的库房必须设有放火带,必须经常清除库房周围的饿杂草。

5、库区严格实行禁火制度,严禁把烟火带入库区。必要动火时必须经

13 有关部门审批,并有配套的安全措施,方可动火操作。

(六)、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奖惩制度

1、必须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对涉及爆破器材的各环节进行管理,采取重奖重罚的管理方式,保证各项管理措施的切实落实。

2、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破器材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指出后仍不改正的,视起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等处罚。

3、非法制造、储存、销售、贩运,使用爆破器材的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法律责任。

4、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过程中,发生爆破器材的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的,要追究当时人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5、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必须立即向国家经贸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凡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爆破器材中,发生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被抢和其他事故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从重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6、项目部必须根据本单位情况补充制度定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奖惩条例。

(七)、民用爆炸物品器材丢失处理办法

1、在贮存、领用、使用爆破器材的过程中,发生爆破器材丢失和其它事故的,应保护好现场,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并立即报告调度值班人员,先由调度值班人员进行初步调查,查明是否因统计、计算等人为失误造成帐物不符。

2、若确认爆破器材丢失后,调度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矿领导报告。

3、项目经理接到爆破器材丢失的情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爆破器材的领用、出仓、运送、使用等各环节全过程进行全面调查。查清丢失的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丢失时间、丢失责任人等基本情况,并将事故的全过程作详细的记录。

4、在查清情况的基础上,将爆破器材丢失情况立即向上一级主管单位和县分管派出所报告,请求立案侦查,追索丢失爆破器材流向。

5、违反《民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由于领导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民用爆炸物品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民用爆炸物品爆破方案审批交底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文件精神,为贯彻国家《爆破安全规程》和公安部门对爆破行业施工管理的要求,加强爆破施工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爆破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爆破施工方案由项目总工负责编制,经项目经理初审后报总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2、爆破施工方案应依据甲方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周边安全环境及甲方现场技术交底等综合要素进行科学编制。

3、爆破施工方案应严格按照总公司制定的《爆破施工方案范本》的标准格式制定。方案的设计应明确该项目的爆破作业级别;同时对爆破施工安全环境做出准确全面的描述;对爆破施工的危险源作出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对爆破施工参数进行科学合理的设定;对安全防护措施和爆破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进行缜密合理的设计;方案还应配有施工警戒平面示意图。

4、项目总工要对各项目爆破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核,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全面评估,并对方案所设定的安全技术参数的可靠性负责。

5、爆破施工方案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但经过试炮检验,需要对方案设定的安全技术参数进行必要的调整时,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拟定补充方案报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6、爆破施工方案经项目经理批准后,与其他爆破工程项目审批资料一起分别报协会专家和治安支队二大队审批。待工程项目批复下来之后,爆破施工方案方可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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