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责任是由岗位职责

2020-10-13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税收执法

税务日常检查思考

基层税收执法难的问题,不仅是当前税收工作的热点问题,而且是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的重点问题。我认为,解决基层税收执法难问题应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现就在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结合“大家谈”栏目话题谈谈一些看法:

一.我所在日常工作中不 定时的对契税和耕地占用税进行税务日常检查。记得在上个月的下旬,我所按照县局的要求对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同时对企业也作了一些税法宣传, 结果发现土地出让这部分的契税以全部缴清,而 耕地占用税则需要进一步核实。从这个情况来看:我认为

进行税务日常检查是很有必要的,而且 执法力量和手段都很薄弱 。 以我所 为例, 税务执法人员共有5人,国土和房管窗口各1人,一线执法人员只有3人,负责24个乡镇的征收管理。税源零星分散 ,再 遇到点“钉子户”、“难缠户” , 一旦发生暴力抗税便束手无策。

二.我认为税务日常检查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它和日常征收管理一样,需要连续不断的坚持。建议:

(一).强化依法行政观念。一是营造法制环境。二是开展警示教育。促使税务干部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三是加强学习型组织建设。用知识武装税务人员的头脑,用知识提高税务人员的执行力,用知识增强税务人员的创新能力。

( 二)、完善执法检查制度。一是建立归口统一管理制度,对各类税收执法检查实行统一扎口管理和组织协调,从全局出发制订检查计划,将执法检查与执法监察、征管质量考核等综合性考核结合起来,通盘考虑,数据共享。对不能合并的检查项目和上级单位临时安排由各部门组织开展的单项检查活动,其检查结果报法制部门备案,法制部门不再安排检查相关内容,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减轻基层负担。二是建立检查人员奖惩制度。

( 三)、夯实执法检查基础。一是严把执法检查人才库选人关。对进入人才库的干部必须经过严格的选拔和考核,把业务能力强并有责任心的年轻干部吸收进人才库。二是严把查前培训辅导关。执法检查前,根据检查内容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业务培训,提高检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检查技能。三是制订科学的检查计划。制定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确定每年检查重点,着重解决

一、二个当前税收执法中反映突出的问题,同时对屡查屡犯且又比较严重的执法问题组织“回头看”,狠抓落实,认真整改,达到以点促面的效果。

`三.税务日常检查的程序:

一是检查确定;二是检查实施;三是检查审理;四是检查执行;五是移交稽查;六是整理归档;七是报告制度。

从以上程序看出税务日常检查与稽查检查是有区别的。对于日常检查中发现的以下行为,应移交稽查局查处:

(一)涉及需立案核查的偷、逃、骗、抗税的行为或案件;

(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

(三)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

(四)普通发票违法涉及税款的案件;

太平税务所 2008年6月30日

税收执行情况反馈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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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行情况反馈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全面提升依法治税水平的必然要求,对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我所在税收执法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于减免税。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应享受税收减免,但纳税人由于种种原因自愿放弃,当然我们首先提醒纳税人有享受减免的资格,可纳税人还是不要,我们强行叫是把税收了,还是纳税人去办减免。

一、税务执法要求与税收法制环境存在差距。

(一)税收执法中人为因素使执法过错时有发生。

1、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影响了税务机关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动;

2、部门考核机制不合理,税收收入任务完成与否、征管质量指标考核是否达标、排名是否靠前等对税务机关来说都是意义重大,常此影响,为了不影响大局,税务机关变通执法也就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

3、个别领导“以言代法”、“以权代法”, 使税务执法失去了其应有的严肃性;

4、部分税务执法人员执法不过硬, “人性化”执法过浓。

(二)税务执法要求与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存在偏差。

部分税务机关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工作的要求,对程序法、实体法不能熟练运用,“怕打官司”,不敢从严执法,在税收执法中心存顾虑、缩手缩脚,导致税收执法不到位;还有的税务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法制观念和服务观念淡薄,违规执法;在法律、法的学习和宣传方面,流于形式,存在不深不实的问题。从现有基层税务人员结构上看,精通税收政策、财务会计知识、税收相关法律以及电脑知识的比例不高,且年龄呈日趋老龄化。

(三)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不强,税收违法行为普遍存在。

如果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在各地是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如果对所有诸如:“应收而未收”、“应处罚而不处罚”等,一律追究税务人员责任的话,可能没有不被追究的税务执法干部,过错也难以彻底追查清楚。

二、有的税务机关认识不到位,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 从领导层面上看,有些领导没有能从依法治税的高度理解与认识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重大意义,认为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一场内部的革命,会削弱自己的权利,会缚住自己的手脚,同时也怕得罪人,怕过错追究影响形象和稳定,从而被动应付,消极敷衍,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从干部层面上看,基层执法岗位人员业务量大、工作繁重,特别是强调精细化管理之后,没有适当考虑到一线执法人员的劳动强度,各项工作各项管理要求,通常超过一线执法人员的负荷,出现了忙碌中出错的现象,并且工作量愈大,出错愈多。因此有人认为,一线执法人员付出或贡献大,可以弥补执法中的过失。也有些人认为,税收执法责任制追究的是执法岗位人员,而行政管理人员却相对超脱,没有这种责任风险,是一种不公平、不合理的制度。正是认识上不到位,有的税务机关对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只停留学习文件的形式而已,没有很好的组织领导和管理方式,也没有很好的开展税收执法责任制检查和过错责任追究。

三、岗责设置不合理,权责不对等

(一)由于执法岗位职数的定位与现有的在编人数不完全相一致,难免存在“一人多岗”和“一岗多人”的问题,在人员配岗中由于考虑的因素不全面造成在人员工作量不等、忙闲不均,出现做多错多,被追究责任多的现象;

(二)在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的单位,领导为了工作好开展,在人员配岗中容易对会做事的人安排在执法岗位、多安排岗责、安排重要的岗责、安排责任风险大的岗责,而对不怎么会做事的人,则安排次要岗责、不容易出错的岗责,因此容易会出现极不公正的结果,也就是“执法的”不如“不执法的”、“做事多的”不如“不做事的”、业务能力强的不如无业务能力的、搞稽查的不如搞管理、搞管理的不如搞征收、搞征收的不如搞后勤。如此以来,执法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反倒成了被打击的重点对象,极大挫伤执法人员执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岗位设置过多、分工过细、程序繁琐、流程太长,与征管改革和高效优质服务不相适应,影响工作效率的提升;

(四)部门间合作与协调不力,工作扯皮现象不断。

四、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合理。

(一)考核手段落后。

目前,**国税系统主要是以人工考核为主,而人工考核存在不及时、不全面、不公平、不科学,主观性、随意性较大等弊端。在当前尚不能实现对执法质量“自动考核”,而须实施自下而上的人工测评、考核审核,工作量相当大,要保证考核质量也无从谈起,考核将最终流于形式,走过场。

(二)评议考核的对象不全面

评议考核的对象主要针对执法岗位人员,对非执法岗位人员缺乏明确的岗责要求及具体的考核指标,这种失衡造成部分执法干部一定程度上的思想波动。

(三)基层国税机关没有专门的考核组织机构,执法责任制日常化考核没有办法落实到位。特别是基层分局工作千头万绪,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执法考核,难度很大,逼紧了,必然会马虎应付、草率了事;执法责任制考核人员也多是临时从其它部门抽调组成,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等参差不齐,不能有效保证考核质量及考核的公平合理。

(四)有些考核指标难量化,同等考核有失公平。

如岗责体系中个体税收管理岗比企业税收管理岗工作量相对较少而且发生的执法差错会相对较小些,被责任追究的次数也要少,但两个岗位的总分值相同,这就造成了“多做多追究,少做少追究,不做不追究”的现象发生。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上,个人待遇与执法质量发生错位。

税收执法责任制要求相对应的分配制度是按工作实绩(即工作差错率大小),而目前税务机关执行的是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从现有的工资待遇分配基本上还是停留在吃“大锅饭”,“论资排辈”拿工资,与个人的业务能力、执法水平关系不大,责任人不但感受不到其努力带来的回报与尊重,相反还要承担执法过错的风险与责任,从而淡化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执法质量的重视程度。

五、责任追究难以到位。

(一)经济惩戒标准难统一。

由于基层税务机关之间工作条件、工作人数、工作任务等均有所不同,考核计酬系数大小也不一样,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只是整个考核中的一个部分,整体统一难,部分统一就更难;

(二)执法过错责任难发现。

当前,税收执法监督领域的信息化程度较低,尚不能实现对税收执法的完全监控。同时,内部各执法环节间的工作衔接有时不够紧密,信息传递不及时,导致一些过错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或者是发现不了;

(三)执法过错责任难区分。

随着税收执法权的逐步分解,一项具体税收执法行为可能划分为多个执法环节,涉及若干人员,一旦出现过错,很难分别界定每个人的过错责任、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 四)执法考核重追究轻激励。

执法责任制的考核与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公务员年终考核等缺乏有机结合,没有明确的激励机制,激励无据可依,特别是经费困难的单位,更是缺乏奖励经费的来源。 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对策

一、转变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推行执法责任制,关键在于领导重视不重视,支持不支持。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推进依法治税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国税领导应高度重视,各单位主要领导应是本单位推行执法责任制第一负责人,要将其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政策法规部门牵头,征管、税政、人教、监察、信息中心等部门参与,把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岗位和个人,形成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责,又密切配合,良性互动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加强培训,提高税务队伍的执法水平

税务执法机关要在实行执法责任制过程中,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好执法队伍建设,下大气力提高税务机关整体执法水平。要抓好执法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使之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要对税务干部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制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要深入搞好业务培训,使执法人员精通业务,适应执法的需要;要教育和督促执法人员端正执法思想,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公正执法。通过学习、培训和教育,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三、以规范执法为基本点,完善岗责体系和工作流程。

定岗定责是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中的关键环节。在岗位设置方面,要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与现行的征管模式相适应,与现行的实际情况相吻合。应遵循法定、从实际出发、以事定岗、依法定责、权责相当、互不交叉重叠、廉洁与高效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具体到税务分局,还必须考虑到工作量、执法人数等相关因素。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立岗责体系。解决“一人多岗”等问题,必须对执法岗位进行适当取舍,对岗位职责进行相应简并,科学整合岗位和职责。确需“一人多岗”的,前后两个紧密相连环节的岗位职责也必须由不同的税收执法人员承担,以保证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之间环环相扣,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各地在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时,应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国税范本和办法作为基本标准,同时结合实际工作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征管改革的要求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具体人员配岗配责中可采取设定岗位系数的办法,以体现现各工作岗位间工作量、工作难度、岗位技术含量、风险责任等因素上的差异。

四、以计算机管理为依托点,完善“人机结合”考核机制。

完善考核评议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公平性;二是合法性;三是针对性;四是客观实在性;五是可行性。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一)尽快推广应用“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试运行以„省级集中‟模式应用的“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国税系统首先加大信息化在执法责任制中的支持度,应尽快创造条件,推广应用这个自动考核软件,实行计算机对税收执法信息的自动生成、自动考核,以其客观、公正、透明、高效和规范的监督,从而摆脱了传统“人盯人”、“人管人”的种种局限;

(二)采用人机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

信息化是一种手段,它制约人也受制于人,所以,推行计算机考核也不能抛弃人机结合的原则,不能完全利用计算机考核结果。应当由考核人员在计算机海量信息分析的辅助下,结合客观情况,作出正确的回归分析结论。要充分运用税收信息化成果,依托计算机管理实施有效的过程控制,通过CTAIS等应用系统的推行,将税务登记、税务审批、税款征收等各个执法环节逐步纳入计算机监控范围,依据岗位职责,授予税收执法人员不同的操作权限和口令,对税收执法中的越权行为进行有效限制;

(三)根据各部门、各岗位承担责任的大小,以及工作量的繁重,难易程序,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考核分值系数,增强可操作性,并拉开差距,加大与经济利益挂钩的比重,切实解决多劳少得的矛盾。

五、完善过错责任追究。

税收执法的过错责任追究是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执法责任的具体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当地国税主管部门制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对执法过错行为应严格追究过错的责任,确保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要明确责任划分标准,区分不同性质的过错责任,分别适用批评教育、警示诫勉直至行政处分等不同的追究形式,确保追究结果公平公正、过罚适当。要按照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最大限度地预防执法过错的发生,达到保护和教育干部的目的。 要建立责任追究与激励措施并重的机制。一是将执法岗位及非执法岗位,根据不同的业务量、技能和工作风险实行岗位级别管理,直接与补贴、奖金挂钩,实现责、权、利的统一。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建立专项税收执法责任制奖惩基金;二是定期对执法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三是积极探索执法人员的能级管理机制。

六、建立健全组织考核体制,严格考核制度。

在县(市)级国税局,考核机构应独立出来,相对超脱,要组建一支精良的考核队伍,考核机构将考核作为日常工作有计划的开展,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有问题要监督检查,对检查出来的执法过错现场予以严格责任追究,对下级考核机构有错不“究”、徇私舞弊的追究考核人员的过错责任,使执法检查人员真正充分发挥领导“千里眼”的作用,监督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

七、增强执法透明度,提高外部评议的份量。

(一)推行公示制度。

及时向纳税人公告税收政策和征管改革信息等,使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了解税务机关的体制建设情况;

(二)增强执法公开透明度。

除公开执法依据、程序外,重要的是公开执法结果(包括定税结果和处罚结果等)。真正实现阳光作业,不留阴影,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让纳税人明白自己应享有的知情权、监督权。

八、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配套制度、措施。

(一)制定适应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配套管理制度,使税收执法更有章可循。我们可以对某方面工作进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深入探索实践。例如,就如何明确税收管理员责任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0号),**区国税局结合**征管实际制定的《**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制度细则》。这也是对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完善和补充;

(二)把行政管理责任制作为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机统一来进行执法责任的完善和延伸。**河池市国税系统从2005年1月起就把行政管理责任制作为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机统一体一起推行,从该系统的推行情况看,行政管理责任制对税收执法责任制是有推动和完善作用的,相得益彰;

(三)结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贯彻落实,不断完善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实行岗位责任制度,增强干部职工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促进税收执法的不断规范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系统工程。各级税务机关应立足长远,坚持不懈,让执法责任制深入人心,成为一种习惯。同时,让我们广大税务干部明白,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价值不是最大限度的追求对税收执法行为错误结果的追究,而是最大限度地追求把错误的税收执法行为阻隔和消除在执法行为运行过程中,解决税收执法的过程监督问题,增强税务机关自我纠错能力,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税收。总之,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一项艰巨的工作,有一个从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的过程,特别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推荐第2篇:税收执法基础知识

税收执法基础知识

一、法理基础

(一)法的基本范畴 ◆能力要求

了解法的起源,各种历史类型法律的特征,掌握法律的本质、法律的特征、法律的概念。 ◆ 主要知识点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及其体系。 2.法的本质

法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的作用

法通过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方式规范人的行为。 4.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四个构成要件: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事实。 ◆ 参考资料

《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9)

(二)法的体系 ◆能力要求

了解法系的概念和法系的分类。 ◆ 主要知识点 1.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的结构;(2)法律规范的分类。 2.法的部门体系

(1)宪法;(2)行政法;(3)民商法;(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法;(8)军事法。 3.法的效力体系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部门规章;(6)政府规章;(7)有关国家条约。 4.法的历史体系

(1)大陆法系;(2)英美法系。 5.其他分类形式

(1)实体法和程序法;(2)公法和私法。 ◆ 参考资料

《法理学》(出版社不限)

(三)法的创制 ◆能力要求

了解法律制定的原则,掌握立法权限和制定程序。 ◆ 主要知识点 1.立法权限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制定法律。 国务院的立法权限:(1)制定行政法规;(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委托的授权立法事项。

国务院职能部门的立法权限:制定部门规章。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民政府的立法权限: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2.立法程序

法律的制定程序:(1)法律案的提出;(2)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案的通过;(4)法律案的公布。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 地方法规的制定程序:提案、审议、表决、报批、公布。 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 ◆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立法技术规范》

(四)法的适用 ◆能力要求

了解法的适用的概念和原则,理解法的适用的模式,掌握法的适用的具体规则。

◆ 主要知识点

1.法的适用的概念和原则

概念:法的适用是指各种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人或其他组织,用于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

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 2.法的适用的模式

(1)调查分析事实;(2)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3)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选择做出确切解释;(4)作出法律决定;(5)送达法律文书;(6)执行法律文书;(7)监督检查。 3.法的适用的具体规则

(1)新法和旧法的适用规则;(2)上位法和下位法适用规则;(3)一般法和特殊法适用规则。 ◆ 参考资料

《法理学》(出版社不限)

二、行政法基础

(一)税务行政法律关系 ◆能力要求

了解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涵义,掌握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主要知识点

1.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涵义

由税法设定并受税法规范和调整的税务机关与其行政相对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 2.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 参考资料

《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9)

(二)税务行政行为 ◆能力要求

了解税务行政行为的种类,掌握税务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主要知识点

1.税务行政行为的特征

法律的执行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公定性、一定的自由裁量性、强制性。 2.税务行政行为的种类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3.税务行政行为的要件

(1)税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2)税务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 参考资料

《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9)

三、税务行政许可 ◆能力要求

掌握税务行政许可的种类和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 主要知识点

1.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特征:(1)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要式行政行为;(3)授益性行政行为;(4)有特定的审查批准程序。 2.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便民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自主实施、授权实施、委托实施 4.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2)税务行政许可的申请;(3)税务行政许可的受理;(4)税务行政许可的审查;(5)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6)税务行政许可的变更和延续。 5.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1)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2)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时候监督。

◆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四、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能力要求

了解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则,掌握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权限。 ◆ 主要知识点

1.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对人,依法给予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过罚相当原则;(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5)监督、制约原则。 3.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违法财物;(3)暂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 ◆能力要求

掌握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和各类税务行政处罚程序。 ◆ 主要知识点

1.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和处罚相对人

税务行政处罚主体:(1)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税务行政处罚相对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

(1)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2)共同管辖和制定管辖;(3)移送管辖。 3.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1)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2)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3)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1)当场收缴罚款;(2)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收缴罚款;(3)税务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五、税务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的一般规定 ◆能力要求

了解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掌握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

◆ 主要知识点

1.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1)先行告诫原则;(2)合法性原则;(3)适当性原则;(4)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5)救济原则。 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

(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二)税收保障措施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能力要求

掌握各类税收保障措施的适用情形及执法程序。 ◆ 主要知识点 1.税收保障措施

(1)税收保全;(2)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3)税收优先权;(4)纳税担保;(5)税收代位权。 2.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1)税务机关自行强制执行;(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六、税务行政执法证据 ◆能力要求

了解证据的特点和分类,熟练掌握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取证方法和技巧。 ◆ 主要知识点 1.证据的特点

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合法性。 2.证据的分类

(1)法定分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以及勘验、现场笔录。

(2)学理分类: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本证和反证。 3.证据的审查和事实认定

(1)证据的合法性审查;(2)证据的证明效力审查;(3)税务行政案件中证明标准的把握。 ◆ 参考资料

《法理学》(出版社不限) 《证据法学》(出版社不限)

七、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收法律责任概述 ◆能力要求

了解税收法律责任的构成以及种类。 ◆ 主要知识点

1.税收法律责任的构成

(1)税收法律责任的主体;(2)税收违法行为;(3)产生危害税收秩序的事实;(4)因果关系。 2.税收法律责任的种类 (1)税收行政法律责任;(2)税收刑事法律责任。 ◆ 参考资料

《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9)

(二)税收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能力要求

掌握各类涉税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强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 ◆ 主要知识点

1.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违反纳税申报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2)偷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3)逃避缴纳欠税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4)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5)抗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2.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税收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行为行为及其法律责任;(2)滥用职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3)受贿行为及其法律责任;(4)打击报复行为及其法律责任;(5)其他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三)涉税犯罪案件的移送 ◆能力要求

掌握各类涉税案件移送的标准和程序。 ◆ 主要知识点 1.案件移送的概念

涉税犯罪案件移送,是指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求刑事责任的,而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行为。

2.案件移送的标准

(1)偷税案件移送标准;(2)抗税案件移送标准;(3)逃避追缴欠税案件移送标准;(4)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移送标准;(5)发票类案件移送标准。 3.案件移送的程序

(1)移送主体是办案税务机关;(2)按属地原则,向同级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3)成立专案组;(4)案件移送报审;(5)抄送及附送资料;(6)办理案件正式移交手续;(7)其他处理。 ◆ 参考资料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推荐第3篇:税收执法代位权

2.2.3执法督查项目:代位权管理

一、过错行为

1.未按规定行使代位 * 2.超范围行使代位 *

3、直接行使代位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欠缴税款资料、纳税人无其他财产履行纳税义务证明资料、纳税人合法到期债权资料、法院起诉状等相关资料。

三、督察方法

1、检查纳税人欠缴税款资料,无欠缴税款的为过错。

2、实地检查纳税人履行能力证明资料,有其他财产可以履行纳税义务的为过错。

3、检查纳税人债权资料,债权不合法或未到期的为过错。

4、检查起诉状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应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代位权,直接行使代位权为过错。

5、检查税务机关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欠缴税款和滞纳金为限。如果超过欠缴税款和滞纳金,应当分割行使纳税人的权利。只有在不能分割时,才能行使全部权利,并及时将超出部分价值归还于纳税人。违法规定超范围行使或超出价值未及时归还的为过错。

6、税务机关代位请求的数额以纳税人对其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为限。税务机关在行使代位权时,请求的范围不得超过纳税人对其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超范围的为过错。

7、在检查中还需要关注的问题:

(1)税务机关不能对专属于纳税人自身的债权行使代位行使。

1 (2)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纳税人承担。

(3)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后,不免除欠缴纳税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纳税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一直未向其主张权利。

5、《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包括:(1)因人身权利被侵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2)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财产请求权,如基于继承关系,抚养、赡养关系而发生的给付请求权;(3)禁止让与的权利,如养老金请求权;(4) 禁止扣押的权利,如维持生存所需要的劳动收入请求权。”

五、问题及处理

1、直接行使代位权的应及时改正,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

2、超范围行使代位权,应及时更正,归还纳税人或次债务人超范围利益部分,造成直接损害的予以赔偿。

2.2.4执法督查项目:撤销权管理

一、过错行为

1.未按规定行使撤销 * 2.超范围行使撤销 *

3、直接行使撤销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欠缴税款资料、纳税人无其他财产履行纳税义务证明资料、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资料、法院起诉状等相关资料。

三、督察方法

1、检查纳税人欠缴税款资料,无欠缴税款的为过错。

2、实地检查纳税人履行能力证明资料,有其他财产可以履行纳税义务的为过错。

3、检查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资料,撤销理由不合法的为过错。

4、检查起诉状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应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代位权,直接行使代位权为过错。

5、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欠缴税款和滞纳金为限。如果超过欠缴税款和滞纳金,应当分割行使纳税人的权利。只有在不能分割时,才能行使全部权利,并及时将超出部分价值归还于纳税人。违法规定超范围行使或超出价值未及时归还的为过错。

6、在检查中还需要关注的问题:

(1)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纳税人承担。

(2)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法定时间限制。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应当在知道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纳税人的上述法定行为发生五年后,税务机关一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税务机关的撤销权归于消灭。

(3)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后,不免除欠缴纳税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

3 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纳税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五、问题及处理

1、直接行使撤销权的应及时改正,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

2、超范围行使撤销权,应及时更正,归还纳税人、次债务人或第三人超范围利益部分,造成直接损害的予以赔偿。

2.2.5执法督查项目:税收优先权管理

一、过错行为

1.未按规定行使优先权 2.超范围行使优先权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欠税公告、纳税人财产设置抵押、质押及被留置的资料、纳税人破产清算的资料等。

三、督察方法

1、检查欠税公告资料,核实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时间、金额。无欠缴税款的为过错。税收优先权行使以欠缴税款为限,超过欠缴税款的为过错。

2、检查纳税人财产设置抵押、质押及被留置的资料,核实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设置时间,欠缴税款优先于其前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为过错。

3、检查纳税人破产清算的资料,欠缴税款优先于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的为过错。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五、问题及处理

超范围行使税收优先权的,应及时停止,并归还相关利益。

推荐第4篇:税收执法练习题三

习题三 一单选

1、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应与纳税人欠缴的税款相当,就是这一要求的体现了行政强制的( B )原则。 A先行告诫原则 B最小损失原则 C救济原则 D合法性

2、税收工作中的查封、扣押、冻结、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过户手续、调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等,属于( D )。 A执行性手段B惩罚性手段 C处分性强制手段D限制性强制手段

3、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属于( A )。 A人身的强制手段、B对财产的强制手段 C对行为的强制手段 D执行性强制

4、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 D)日内解除限制性措施。 A二B三C五D1

5、( A )属于行政合同。 A纳税担保B保全措施C执行措施D税款征收

6、纳税保证的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B )日。

A30 B60 C15 D45

7、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 C )日。 A30 B60 C15 D45

8、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时,应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以( A )为被告。

A次债务人B行政相对人C共同被告D其中之一

9、撤销权的行使有期限的要求,通常为( A )年。 A1B2C3D4

10、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中,如果执行到位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各种应缴或应付款项的,则首先应当支付的是(D )。 A.税款 B.滞纳金

C.罚款 D.执行中发生的必要费用如保管、拍卖费用

11、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的基本生存需要,税务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一定金额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能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该“一定金额”是指( C)。 A.1000元 B.2000元 C.5000元 D.10000元

12、.税务机关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是指( A)。 A.纳税人生产经营有关的商品、货物 B.纳税人的存款 C.纳税人其他财产 D.纳税人近亲属的财产

13、.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变价抵缴税款时,应优先采用方式的是( D)。

A.直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 B.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 C.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 D.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14、.某纳税保证人于保证期间内的2008年6月10日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则该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以履行保证责任的最后期限是至(B )。

A.2008年6月15日止 B.2008年6月25日止 C.2008年7月25日止 D.2008年8月10日止

15、.下面有关纳税担保的表述中准确的是(D )。

A.纳税担保合同只需税务机关单方批准即可成立,无需纳税人及担保人同意

B.纳税担保合同只需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同意即可成立

C.纳税担保合同在性质上具有行政性质,故从本质其并不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 D.纳税担保是税务机关、纳税担保人、纳税人共同的意思表示 16.税务机关依法提起的代位权及撤销权诉讼,其共同点在于(D )。 A.两种诉讼均由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纳税人(即行政相对人)始终列为两种诉讼中的被告 C.两种诉讼在性质上均属于税务行政诉讼范畴 D.两种诉讼在性质上均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17.税务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查、测量、检验和拍照、询问等制作的实况记录是(C) A.物证 B.检查记录 C.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D.鉴定结论

18.按照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分为言词证据和(D) A.直接证据 B.间接证据 C.原始证据 D.实物证据

19.按照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将其分为直接证据和()A。

A.间接证据 B.言词证据 C.原始证据 D.实物证据

20.按照证据的来源方式,可以将其分为传来证据和(C)。A.间接证据 B.言词证据 C.原始证据 D.实物证据

21.由专门的鉴定部门借助鉴定人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对案件有关事实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判断性意见是(D ) A.物证 B.勘验笔录 C.书证 D.鉴定结论

22.税务机关向被检查单位提取发票原件时,应当向其出具(C )。 A.收条 B.《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C.《发票换票证》 D.《扣押物品清单》

23税务机关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遵循“全面、客观和公正合法”的原则,其中全面原则的要求是( A)。

A.既要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同时也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B.收集证据应着眼案件的本来面目,如实反映案件事实 C.收集证据应不偏不倚

D.收集证据的程序应当合法,证据本身要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 24.税务机关调回纳税人以往年度资料检查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该期限是(C)。 A.30日内 B.60日内 C.3个月内 D.6个月内

25.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依法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据,纳税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却在之后的行政诉讼程序中提供的,则人民法院对该证据( D)。

A.一概不予采纳 B.一般不予采纳 C.应当采纳 D.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26某公司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税务机关立案调查,下列证据材料属于当事人陈述的是(C )。

A.对该公司财务会计人员所做的询问笔录

B.对与该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所做的询问笔录 C.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所做的询问笔录 D.对该公司业务销售人员所做的询问笔录 二多选

1、( ABD )属于处分性强制手段。 A变卖抵缴 B拍卖 C冻结存款 D扣缴税款

2、间接强制手段主要包括( ABD )。

A代执行B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过户手续C强制搜查D执行罚

3、税收过程的执行罚有( CD )。

A税款B纳税担保C税款征收中的滞纳金D税务行政处罚中的执行罚

3、依据征管法第37条实施税收保全的规则有( ACD ) A保全后的处理,如果纳税人缴纳了税款,税务机关应立即解除扣押,退还财产;如果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转而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B保全的财产范围是纳税人生产、经营有关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

C保全的标的包括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以来至税务机关检查前的所有应纳税款、滞纳金。

D保全的行政相对人是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4、依据征管法第38条实施的税收保全的规则有( ABCD )。 A保全的行政相对人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能适用于其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 B保全的财产范围是纳税人存款、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 C适用于法定的纳税期到期以前,因此又被称为期前保全 D 有特别的审批要求,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5、税收强制执行的对象包括( BCD )。 A证人B纳税担保人C扣缴义务人D纳税人

6、对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判断,应参照(BCD )等合理判断 A协议价B出厂价C市场价D评估价

7、对于( BCD )税务机关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税务机关的申请,法院是否强制执行,由法院决定 A保证金B滞纳金C税款D罚款

8、( AD )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部门阻止其出境。

A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B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股东 C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的家属D欠缴税款的纳税人

9、税收优先权的内容是( ABC )。 A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臵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臵权执行 C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D税收优先于破产费用

10、税收强制中体现人权保障的规定有( BC )。 A豪华住宅B对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也 C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11、通常在纳税人有( ABCD )可以设定纳税担保。 A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立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B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担保,以获准进行行政复议 C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纳税人提供担保;

D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12、纳税担保的担保范围,包括( BCD ) A罚款B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C滞纳金D税款

13、纳税担保的种类有(ABC ) A质押B抵押C纳税保证D定金

14、( ABCD )不能作为保证人。 A有欠税行为的

B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 C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

D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15、设立抵押的财产主要有( ABCD )。

A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B土地使用权 C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D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16、纳税质押分为( BC )。

A定金质押B权利质押C动产质押D货币质押

17、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限于行政相对人实施了( ABD )行为。 A放弃到期债权B无偿转让财产C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D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益人知道该情形

18税务机关提起撤销权诉讼应当以纳税人实施了对国家税收造成危害的民事行为为前提,这些行为包括(ACD )。 A.放弃到期债权 B.被债权人免除到期债务

C.无偿向他人转让财产 D.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19.下列有关税收优先权表述正确的有( ABC )。 A.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纳税人在欠税后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则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执行

C.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D.纳税人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不得优先于税收得以清偿 21.税务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纳税人应缴或应付的款项包括(BCD )。

A.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因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 B执行中发生的必要费用如保管、拍卖费用 C.税款和滞纳金 D.罚款

22.纳税担保中,质押与抵押的区别有( BD )。 A.抵押需要转移财产占有权,而质押则不转移财产占有权 B.质押需要转移财产占有权,而抵押则不转移财产占有权 C.抵押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质押无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D.税务机关对抵押财产无保管责任,而税务机关占有质押财产时应尽到保管责任

23.下列对有关现场笔录制作要求表述正确的有( ACD ) A.由税务执法人员当场制作 B.特殊情况可事后补办

C.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 D.若当事人拒绝签名,可由在场的其他人签名

24税务机关对某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对谈话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有关该录音证据制作要求表述正确的有( CD )。 A.必须首先征得该法定代表人同意,否则擅自录取的资料不得作为证据

B.必要时可以进行剪辑、拼接等技术处理 C.应当附有该声音资料的文字说明

D.参与谈话调查过程的税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5.下列证据中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有( )。 A.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资料 B.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C.其他与被调查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作的证言 D.以偷拍等手段取得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资料 26.下列关于证据的效力说法正确的有( ABD )。 A.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B.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结论 C.一个独立的证据优于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 D.出庭作证的证人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27.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下列证据中需要附有说明材料的有( ABC )。 A.各类报表 B.会计账簿

C.专业技术资料 D.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正本 28.税务机关对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存有大量制售假发票的工具、私刻的发票监制章、已经印制好的假发票,其中部分假发票已经填开了具体金额。对上述违法事实进行证据收集、固定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发票及监制印章的真伪

B.对发票监制章如果系数量众多的同一种类物的,则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方式加以收集

C.如果向人民法院提供提取上述物证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D.如果已经填开的发票确系假发票的,则该些假发票既是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物证,同时也是证明其违法事实的书证 答案:BCD 29.税务机关在依法进行检查过程中,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情形有( )。

A.被调查或检查单位或个人可能隐匿、转移、销毁、篡改或变卖证据的

B.因证据资料数量众多无法及时提取固定的 C.当事人拒不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

D.因受到自然条件或其他因素的限制,证据可能自然毁损或灭失的 答案:AD 30.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文书应当包括的内容有( )。 A.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 B.委托鉴定的事项

C.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D.鉴定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答案:ABC 31.下列对税务机关调回资料检查表述正确的有()。

A.调回纳税人当年度资料的,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B.应当出具清单,由税务执法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字或盖章 C.必要时可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资料调回检查

D.调回当年资料的,应当在3个月内退回 答案:BD

三、判断题

1.税务机关依法扣押、查封的纳税人所属财物,其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仍归属于纳税人所有。答案:准确

2.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根据行政强制中的最小损失原则,税务机关不得将其整体查封、扣押及拍卖。答案:错误。

3.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未能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部门阻止其出境。但这里的税务机关并不是该项税收保障措施的决定机关和实施机关。 答案:准确

4.对已经被税务机关采取查封措施的财物,其保管责任由做出查封决定的税务机关承担。对已经被税务机关扣押的财物,因税务机关保管不当致使其在扣押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的,则税务机关应对行政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错误。

5.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保证责任的,则纳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依法免除。答案:准确

6.由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之间并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税收法律关系,故税务机关不能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民事诉讼。答案:错误

7.视听资料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等。() 答案:正确

8.税务机关制作的现场笔录无当事人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 答案:错误

9.公安机关在侦办某单位涉嫌偷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协助确定该单位偷税数额,税务机关经分析计算后将有关结果以公函方式告知公安机关,该份公函属于证据形式中的鉴定结论。() 答案:错误

10.税务机关收集的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按照有关国际公约或司法协助协定办理必要的证明手续。() 答案:正确

11.税务机关对当事人有关证据材料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为防止证据灭失必须将证据材料调回税务机关保存,不得交由当事人保管。() 答案:错误

12.在税务行政诉讼中,作为原告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但又无法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的,则人民法院即可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推荐第5篇:解读税收执法资格考试

解读2010年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国税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与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2号)的文件精神,2010年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时间原则上仍然分上、下半年两次组织,分别定在4月份和11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五(即2010年4月23日,2010年11月26日)上午10:00-11:30。

笔者根据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命题负责人就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内容、复习重点、考试题型讲解内容以及近三年(2007年、2008年、2009年上半年、2009年下半年)四套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国税卷)真题,并且参考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指定参考用书、辅导用书,仔细酝酿、反复比对、条理归纳,对2010年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国税卷)考试内容、学习复习重点及题型大胆解读如下,希望能对各位应考人员有所启迪,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指定参考用书

1.《税收基础知识》,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2月版。

2.《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3月版。

二、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内容及复习重点

(一)《税收基础知识》部分

第一章至第四章:通读,不为考试重点。

第五章:第一节了解,第二节、第三节重点考试内容;增值税为考试重中之重,着重掌握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纳税范围及计算方法、增值税、消费税税率、增值税固定资产抵扣、消费税从量定额从价定率计税,注意增值税、消费税新条例变化内容;第四节营业税是地税业务,国税部门不考;第五节掌握车购税纳税人、纳税范围、税率及计算方法。 第六章:第一节作为了解,第二节为考试重点内容,重点掌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注意顺序)、税前扣除项目中的损失及折旧扣除、企业所得税管理24字要求(需展开理解);第三节个人所得税为地税业务,国税部门不作要求。

第七章:主要是地税业务,国税部门不考。

第八章:掌握税收管理基本制度与内容,了解税收法律责任。

第九章:掌握税务稽查的工作规程,特别是税务稽查权限、税务稽查执行及几种税务稽查方法(不需展开)。

第十章:掌握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第十一章:通读,不为考试重点。

(二)《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部分

第一章:考试重点内容,重点掌握法律关系、法的体系、法的创制、法的适用。

第二章:考试内容,理解性掌握第一节,重点掌握第二节、第三节。

第三章:大体了解税务行政许可概念。

第四章:考试重点内容,重中之重,掌握税务行政处罚概念和种类、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案例分析)、主要税收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了解第一节、第三节,掌握第二节,特别是阻止出境、纳税担保和代位权。

第六章:掌握第三节,其它章节了解,不为考试重点。

第七章:掌握“偷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逃税罪)”的相关内容。

第八章:考试重点,需认真掌握。

第九章:掌握第二节,其它章节通读,不为考试重点。

三、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国税卷)题型

(一)命题指导思想及原则

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统一考试旨在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保证税收执法队伍的基本素质,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是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是对税收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资格认证和管理的必要条件,是促使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认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步骤。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大部分为税务人员执法应知应会的知识,不考偏、难、怪、冷僻业务知识,试题难度介于入门级与水平级之间,简单题占60%左右,中等难度题占30%左右,较有难度题占10%左右。

(二)试卷考核业务知识构成

总体来讲,两科目合并成一张试卷,不分开命题;全是客观题型,《税收基础知识》即各税种知识占60%左右(55-60分),《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即法律知识占40%左右(40-45分)。

(三)试卷题型

1.单选题(多选、不选、错选均不得分),共25题,每题1分,计25分 。 2.多选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共4个备选项,至少有1个错项。有错选项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正确的选项每个得0.5分),共20题,每题2分,计40分。

3.判断题(不是对就是错,二者必居其一,不需改正错误),共15题,每题1分,计15分。

4.综合(计算、案例)分析题,3个案例题,前两个案例题分别3问,最后一个案例题4问,每问2分,共10问,计20分。第一个案例题是增值税业务题目(一般是第一问计算销项税额、第二问计算进项税额(注意不计、转入、转出业务问题)、第三问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第二个案例题是企业所得税业务题目(一般是第四问、第五问涉及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研发费用、职工福利教育工会费用、损失、摊销等业务计算,第六问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第三个案例题是税务法律案例分析,同时结合税收征管法、刑法、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救济实体法等业务命题,该案例分析题有单选题、多选题,在选项后标明。

四、有关考试重点内容与通读内容、了解内容命题说明

考试重点内容肯定要考,通读内容及了解内容并不是不考,这个请各位应考人员学习时注意,不要存在有侥幸心理。

五、有关考试命题与指定参考用书关系说明

考试命题绝大部分题目考核内容来源于指定参考用书,但是不拘泥于参考用书,要高于参考用书,一般不直接考参考用书中的原题;提请应考人员注意的是还有一些超出指定参考用书内容的题目(尤其是牵涉到各类税种计算题),一般占10%左右。

六、有关历年真题与考试试题关系

考过的真题还是有一定几率在考试试题中呈现的,有时变换命题类型如把选择题改成判断题等,有时原题再现。

七、指定参考用书补充必看参考资料

1.《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消费税暂行条例》及《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6.《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之税收基础知识与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辅导用书》,中国税务出版社2009年11月版,该套辅导书重点点拨了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并有大量的典型案例分析,附有全真模拟测试卷和答案。

推荐第6篇:税收执法自查通知

松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开展2009年税收执法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控制税收减免,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确保实现今年的税收工作目标,现就开展2009年全市税收执法自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查的重点内容

此次税收执法检查主要检查2008年度和2009年1-8月份的税收执法情况,检查中涉及延续性的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或月份。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重点检查地方党政、国税机关以及其他部门有无越权或违规制定涉税文件。

(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1、新《企业所得税法》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所得税管理是否符合国家统一政策:包括税率执行是否正确,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金融企业呆账损失扣除、企业所得税预缴、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小型微利企业政策落实等事项是否符合规定。

2、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自由裁量权比较集中的税收政策执行、税收减免税、欠缓税、多缴税款退税和一般纳税人认定等重大税收执法事项执行情况。

(三)重点行业管理情况

主要检查房地产行业、石油石化行业、商业零售行业和小酒厂等重点行业税收政策执行是否到位。

(四)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主要检查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规范:包括是否有真实货物或劳务交易,开具的数量和金额是否属实(可抽查);申请代开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有规范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税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是否存在小规模纳税人为他人申请代开或买卖发票的问题;是否按照法定征收率征收了增值税;是否存在国税机关违规收取代开费用的问题;是否存在国税机关违规虚设小规模纳税人,用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等。

(五)税务行政处罚及稽查执法情况

1、税务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主要检查税务行政处罚主体、依据、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处罚决定是否适当,有无随意处罚或应处罚不处罚现象,罚没收入是否按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2、税务稽查执法情况

主要检查税务稽查案件是否存在应立案而不立案的问题,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审理;是否按法定程序调查取证,案卷资料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规范;各种税务文书是否按要求送达当事人,《送达回证》是否符合规定;税务处理决定做出后,是否严格执行,包括是否按照要求督促企业做好调帐工作,是否及时将查补税款和罚款追缴入库;执行部门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扣押物品是否及时拍卖抵税,是否及时填制《执行报告》;查补税款入库后是否及时进行滞纳金的清算;达到移送标准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是否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此基础上,随机抽取两户稽查已查结案件开展复查检查。

(六)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运行情况

重点检查管理信息系统运行情况,以及执法过错申辩调整、执法考核结果责任落实和疑点数据抽取后的复核检查处理情况。

(七)上年度省局和市局执法检查整改情况及其它临时安排的检查项目。

二、时间安排

自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8月中旬开始至9月中旬结束。9月中旬后市局组织对各单位开展执法检查。

三、问题的处理

(一)凡与税法抵触的涉税文件,要立即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于地方党委、人大、政府以及其他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如有与税法相抵触的内容,同级国税机关不得执行,并要建议或要求其予以纠正,同时向市局报告。对单位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单位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市局。

(二)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具体行政行为,各单位要立即整改。因违背国家税法而少征的税款,各单位必须全额补征入库。

(三)针对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对过错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四、工作要求

(一)税收执法检查是税务系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征纳关系、规范税收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检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时完成检查任务。

(二)各单位要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政策法规、税政、征管、稽查、监察等部门参加的税收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政策法规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开展检查工作。

(三)各单位要认真研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谨可行的税收执法检查计划和检查实施方案。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发生

了数起严重的虚开货运发票案件和违规代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对此类问题,各地务必认真部署,制定具体可行的检查方案,力争查深查透。工作要深入、细致,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检查方法,增强检查的科学性、实效性。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举一反三,进一步研究整改措施,切实提高工作水平。

(四)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如实向市局上报情况。数据要真实,统计要严谨,口径要统一。各单位应于9月中旬以前向市局政策法规科上报税收执法自查报告。各单位务必对所报内容认真校对、如实核对、严格比对,避免出现错字、错数、前后矛盾、违反逻辑常识等问题,要切实履行职责,杜绝再次出现内容空泛、敷衍了事、只谈成绩不报数据的情况。

(五)各单位要按照《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规定开展全面自查(税务稽查案件可选择部分案件抽查)工作。市局将对各单位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对各单位自查出的问题不再予以追究。

附件:1.2009年税收执法检查数据统计表

2.2009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

3.2009年税收执法检查重点内容统计表

推荐第7篇: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总结

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总结根据总局、省局、市局的税收执法督察工作要求,结合我局执法督察工作重点,现将2010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一)我局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此次税收执法督察工作。

(二)明确督察内容。细化2010年度的税收执法督察重点项目和常规督察项目的督察内容,逐项确定督察重点、责任单位及工作要求,保证督察工作落实到位。

(三)合理安排进度。按照全面自查、抽查复查、重点督察和总结整改四个阶段开展此次税收执法督察工作。

(四)加强监督考核。及时对执法督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和考核,并督促被督察对象落实整改。

二、采取四项措施,保证督察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对税务工作的监管,不断规范税收工作,我局采取四项措施,认真开展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以保证检查卓有成效。

(一)明确重点。根据市局的要求,结合国税总局督查工作要求,深入检查税收执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了税收督察工作方案,对涉税文件、行政审批、税收政策执行及征收管理、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逐项的检查和清理,将出口退税、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税款核定、税务行政审批及许可、涉税文书使用、发票管理等易出问题的执法行为列为工作重点;

(二)严格程序。按照科室自查、分局复查的程序进行,各职能科室对实体和程序法、行政许可法、税收优惠政策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日常执法行为进行自查,分局对执法检查质量进行抽查和考评,务求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检查质量;

(三)分类处理。对于税收执法程序不合法、政策适用错误、文书不规范等过错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实行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责任追究等方式处理;

(四)做到三个结合。即与学习税收法律法规相结合、与岗位练兵提高业务技能相结合、与税收征管资料的整理归档相结合。

三、详化督察内容,深入开展自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4〕126号)、《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党字〔2006〕33号)的要求,充分运用税收征收管理软件及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中

相关数据资料,认真开展关于2010年度税收执法督察工作。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查。我局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要求,对本局制定的文件以及收到的地方党政、有关部门制定的文件进行了检查和清理,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都能严格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文件的会签、备查备案制度,建立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核台帐》。没有发现地方党政、有关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没有发现擅自越权减免税和擅自解释或违规执行税收政策的情况,也没有发现有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的地方性文件。

(二)普通发票及税收票证的管理、税收收入的征缴情况。一是重点检查了税收票证的领、用、存、销情况以及票证库房管理情况,通过检查,都能够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税收票证现金汇缴做到了“日清月结”,建立健全了各类税收票证登记台帐和结报手册,对税收票证的领、用、存、销情况按时记录;同时每月对税收票证填开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通报。二是重点检查了普通发票的管理、纳税申报征收情况以及税款的预算级次及入库情况。通过检查,都能够按照《发票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发票;对税收征管范围能依率计征、依法征缴,对税款入库能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级次,及时、足额入库,没有发现积压、挪用、截留、转引税款现象。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方面。一是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在税收优惠执行和管理上,能够严格实行报批和备案制度,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事项

上符合政策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方面严格执行报损审批制度,无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事项。

(四)在重点行业管理方面,尤其是在房地产行业方面,严格执行了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对外来施工企业实行报验登记,同时对重点企业实行税源监控,建立登记管理台帐,按要求对其进行纳税检查。

(五)对税务稽查事项进行了认真检查,本局稽查科在此次改革之前属局内设科室,暂时没有稽查案件。

四、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我局积极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税收法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与上级要求依旧存在一定差距,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一是少数干部学习主动性不够,不能熟练掌握各项税收政策、财务知识,在税务检查中难以做到进退自如;二是部分干部政治素质不高,缺乏作为税务干部应有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工作不积极、不主动,知难而退;三是部份干部责任意识不强,法纪观念淡薄,存在着随意减税、减免税的现象。在纳税人中造成了不好影响,给依法治税设置了人为障碍。

(二)执法监督需进一步加强。一是执法监督存在随意性。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揭露、不查处,在查处问题上讲情面、走过场,充当“老好人”;二是执法

监督存在短暂性。表现在就文件抓落实,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没有及时跟进,作深层次分析,形成长效的、持续的监督机制;三是执法监督存在局限性。忽略了征管一线执法情况的交叉检查,没有发挥一线人员情况熟、便控管的优势,使得一些表面性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总结一年来我局的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下一步做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二是切实端正态度,严肃认真地履行检查职责,保证问题查深、查透和整改到位;三是强化制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四是统筹兼顾,与当前开展的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互相配合,促进税收执法水平的提高。

推荐第8篇: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安阳县地税局四强化积极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安阳县地税局结合实际情况,以强化征管为主线,运用四强化着力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切实提高依法治税水平和税收工作质效。一是强化培训教育。定期开展税收执法培训和教育,大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利用典型事例开展执法风险教育,提高干部队伍对防范税收风险的认识。二是强化执法风险意识。开展党风廉政和税收执法风险教育,教育引导税干树立依法治税的理念和纳税服务的观念,强化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三是强化执法考核。严格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帮助和督促基层执法人员及时发现和修正执法过错行为。对发现的问题一查到底,按规定处理。四是强化部门协作。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联系与交往,邀请检察院领导讲解如何预防职务犯罪,及时听取意见与建议,学习和交流预防职务犯罪知识。

化州地税坚持依法治税 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今年,面对组织收入上的困难,化州市地税局始终坚持“越是困难的时候,越要坚持严格依法治税不动摇”。特别是在七月份,该局党组提出了“既要确保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的结果,又要坚持依法治税防范执法风险的程序”的工作新思路,在大力组织收入的同时,切实防范和梳理执法风险,促使依法治税水平实现了质的飞跃,同时对构建化州市平安地税、平安财政、平安企业起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是重点规范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下半年以来,在本地税源严重枯竭、税收收入减收因素较大的情况下,该局下定决心,顶住各种压力,坚决对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管理进行了严肃的整顿,制定管理措施,规范管理。

二是从强化执法风险教育入手,有针对性地加强干部职工的政治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通过开展税务稽查、纳税评估、公务员责任意识、党风廉政等方面知识的教育培训,对干部职工进行“大洗脑”,切实转变其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三是从制度建设入手,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7月份以来,该局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我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外来建筑安装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网吧核定征税实行按台核定征收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我市外出经营建安企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关于对我市红砖、灰砂砖行业实行以用电量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外来建筑安装企业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关于明确市府地税征收窗口税收管理的通知》、《关于征收我市2009-2010年度河砂销售有关地方税费 的通知》、《化州市地方税务局经费管理办法》、《化州市地税局接待工作暂行规定》、《化州市地方税务局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试行)》等文件。四是从加强税收执法监察入手,加大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力度。根据各工作阶段的特点,对照岗位职责、规范性文件、各类考核办法等,全面查找风险点和风险源,认真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和条件,提出整改措施,以纠正税务人员执法行为的随意性,防止失职渎职或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五月,该局重点对各征收单位辖区内的商场超市、药业、钢材、砖厂、加油站、酒吧、石场等纳税户进行了执法检查;九月,对各征收单位执行《关于加强我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十一月,检查了各征收单位的发票内部管理、门前代开发票以及征管资料的开具、保管、整理等工作。

提高依法治税水平,降低执法风险

一、目前我国税收执法的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化的进程,社会主义税收事业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这一时期,社会各界关注税收的程度在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法制观念也随之不断提高,他们对税收政策的掌握能力也在不断增强,税务干部的执法行为时刻在接受着多层次的监督和制约。因此,税务干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无论是在执行税收政策、执法程序还是在公开办税、优化服务等方面,都要在法制、公平、文明、效率上下功夫,稍有不慎,就要承担相应的执法风险。在一些涉税案件中应当让我们清楚地意识到,税收执法风险,已经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不可避免的一个话题。税收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一部分,承担着为国聚财,堵漏增收的重任。正是由于税务机关是国家财政收支的关键部门,已越来越成为国家纪检监察部门关注的对象。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健全,公民和法人的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如果我们的税收执法人员不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转变执法观念,克服随意执法的老毛病,就随时存在着执法风险,小到经济损失,大到触犯刑律。

二、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主要意义

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意义就在于保障税收执法部门有一个安全的税收执法环境,起到稳定队伍,增强凝聚力,提高战斗力的目的,从而促进税收工作效率,更好地维护税法的尊严。防范和化解

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执法安全的意义主要应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维护税收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如果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将严重影响税收执法队伍的稳定,不利于各项税收工作的开展。因此,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执法安全是保护同志、稳定队伍的基础,是内树正气、外树形象的关键。

二是有利于树立税收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如果我们的税收执法人员能够时刻保持执法风险意识,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法,同时做好税收服务,努力化解征纳矛盾,不仅能够降低执法风险,而且能够很好地树立自身以及整个税收执法队伍的形象。反之,如果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手段粗暴,就会造成征纳关系紧张,降低自身执法安全系数,增大执法风险,损害执法队伍的形象,使税收执法工作处于被动。因此,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执法安全也是树立税收执法机关良好形象的需要。

三、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几点对策

1、推进依法治税,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正确处理依法征税与支持经济发展,依法征税与优化纳税服务的关系。既不能人为调节收入进度,违规批准缓税,也不能收过头税;既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支持经济发展,又要严格执行规定,严禁擅自减免、违规减免。

2、推进依法治税,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依法治税始终是国税工作的灵魂和核心。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就是要密切关注涉税违法活动的新动向,加大涉税案件查处力度,加大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力度,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查,努力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要把涉税违规违法案件消除在萌芽状态,消除在基层。专项检查和重点整治要精简项目,改进方法,抓住重点,分类检查,达到“检查和整治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

3、加强税法宣传,优化纳税服务。积极开展以“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活动和曝光涉税典型违法案件,扩大国税影响,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优化纳税服务,继续完善办税公开的规程和承诺,降低纳税成本,和谐征纳关系。

4、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税务干部执法水平。税务工作政策性强,业务技能要求高,各级税务部门要把业务培训放在重要位置。要采取以训代学、以考促学等有效方法,鼓励干部报考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促进干部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水平。

5、开展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监控。税收管理员要定期对所管辖纳税户的纳税情况进行评定估价,发现偷逃骗税及其他异常情况,立即向稽查部门反映,由稽查部门严肃查处。加强纳税评估和纳税辅导,使企业能够通过补税纠正违规;还有一条是要尽量减少重复检查。加强纳税评估,健全预警机制,既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内容,

6、探索科技管理方法,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目前,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资源,将其应用到税收工作的各个领域,用高科技手段的先进特性堵塞税收漏洞。如推行电子申报纳税方式,利用计算机核定税款,税银联网、税企联网等。

推荐第9篇: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降低税收执法风险的几点对策

税务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重要行政执法部门,担负着调节经济利益分配和为国聚财的双重责任。税务部门执法水平的高低、执法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国家财政收入和政府部门形象。为此,税务机关必须强化税收法制观念,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近年来,在依法治国的形势下,税务部门以实现规范有效的税收执法为目标,在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强化执法监督等诸方面,采取积极措施,依法治税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依然存在着法制意识淡薄,依法办事能力不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工作中重结果轻程序;权力制约弱化和监督滞后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将严重影响税收行政执法,形成执法风险。所谓税收执法风险,是指在税收执法过程中潜在的,因为执法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可能使税收管理职能失效以及这种作为和不作为可能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本身造成伤害的各种危险因素的集合。

一、税收执法面临的风险

作为税收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等职责的承担者,税务部门及其税务人员在日常的税收管理中,时刻都面临着税收执法风险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税务登记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擅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未按规定核定税种并确定其收入级次、限期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停业户进行核查、外来经营户报验登记、非正常户日常管理和非正常户注销登记等,面临的风险。

(二)发票管理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未按规定进行发票领购资格的认定、发售、缴销发票的管理、门市发票的代开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的自开票等面临的风险。

(三)纳税申报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未按规定受理纳税申报资料、核定税款征收方的;税款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随意改变税种、入库级次和入库地点;价格调节基金、防洪保安金、工会经费的征收等面临的风险。

(四)税收保全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未按规定对欠税进行公告、建立台账、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对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判断有误;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纳义务人或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五)税收强制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未按规定采取强制措施,造成税款流失;对税收强制措施适用对象判断有误;对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程序不依法而行;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或采取税收强制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纳义务人或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六)纳税服务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服务用语不文明、工作简单、态度粗暴、办事推诿、不履行服务承诺;涉税事项办理出差错和该公开而不公开,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风险。

(七)税收管理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办理税务登记户,未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分局(所)之间涉及管户移交,未按规定办理移入、移出手续;开展纳税评估认定,未按规定核定税款,造致不征少征税款的风险。

(八)税收减免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未按规定的时间受理、调查核实、审批税收减免;无法律和政策依据,受理税收减免;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的风险。

二、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

税收执法风险产生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既有宏观方面的也有微观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法规制度带来的风险:

1、税收法律带来的风险。例如《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而《国家税务总局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后者增加了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如果遵守法律,会在执法考核中受到责任追究;执行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执法人员处于两难境地,增加了税收执法风险。同时,由于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及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过于概括简约,如在稽查处罚环节,税务机关对偷税的,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又如在税额核定、税负调整、纳税评估等征收环节,“自由裁量权”容易被滥用,导致自由裁量幅度过大,诱发税收执法风险。

2、法律程序带来的风险。我国现行税收程序法是2001年4月2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较原《征管法》更加适应税收工作的需要,同时更加注重保护纳税人权益和服务纳税人,可操作性增强。但在税收执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便于操作的情况。如延期缴税的审批权,《征管法》规定为省级税务机关,这无形中会给地处偏远而又需要延期缴税的纳税人享受这一权利带来不便,无疑会加大纳税人的税收成本。同时不利于省一级税务机关在审批过程中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有可能会导致审批工作流于形式,如予审批则有可能要承担税收执法“乱作为”或“作为不到位”的执法风险,如不予审批,则要承担税收“执法不作为”的执法风险。

3、规范文件带来的风险。就广义的税法体系而言,税收规范性文件处于最末的位置,其法律效力最低;而狭义的税法体系则仅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属于狭义的税法范畴,一般都是作为对税收实体法的补充和解释而存在。由于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存在漏洞,制定上不够严谨,以致前后矛盾,衔接性差,影响了实体法的实施效果。现行的税务立法中以法律形式存在的,程序法只有《征管法》;实体法仅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其他税务立法多以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出现,与《立法法》所规定的立法原则尚有差距,亟待改善。各级指导征收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多、变化快,频繁出台、修改、废止,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漏洞;同时由于执行政策的税务人员看问题的角度不同,理解也可能出现偏差。例如,对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二罚”原则,税务人员理解就会容易出现偏差,在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用就会容易有误,出现执法风险。如某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一行政处罚案件中,对纳税人以白条列支费用,该纳税人本年度盈利。该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进行纳税检查时就会将该费用调增,计算出应纳所得税,按偷税处罚罚款;又因该行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处以罚款。分析此案件,纳税人以白条列支费用的行为既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又符合征管法偷税的规定,属于同一违法行为符合两个法律规范,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属于行为犯,偷税属于结果犯,该纳税人以白条列支费用是手段,目的是为了偷税,且征管法法律位阶高于发票管理办法,因此根据“一事不二罚”原则不能分别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征管法对其处以两次罚款,而应依据征管法对其处以罚款。由此,规范性文件对税收实体法所作的解释或者补充在行政诉讼中是没有效力的。为此,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作出的执法行为,就不可避免其执法风险。

4、防范机制带来的风险。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为规范税收执法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突出了监督的重要性,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大打折扣,税收执法机关内部考核制约机制不健全,评议考核措施落实不到位,考核成为形式,税务机关执法风险责任划分不明确,责任追究不合理。如;在执法考核中只追究执法过错,不考虑工作量。在现实工作中,由于一线税务执法人员数量不足和业务素质高低不同,存在能者多劳现象;而能者的执法量大又导致其所承担的责任和执法风险增多,出现不同工而同酬、能者被追究的现象,进而造成工作相互推诿、积压,易形成执法风险。

(二)执法环境带来的风险:

1、税收管理体制带来的风险。目前从上至下的各类管理制度对税收执法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从长远看有利于税收征管的规范和发展,但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有些要求过高,甚至将本应由纳税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要求税务机关和税收执法人员来承担过失;将客观存在的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的风险要求税收执法人员具有经济学家们的战略眼光和侦探们的“火眼金睛”能够事前预计,明察秋毫;对日益隐蔽的税收违法行为要求税务机关完全掌握和控制其发生;各类管理制度和管理要求交叉重叠,制定频繁且一个要求比一个要求更完美,这些对于目前法制环境和征纳环境中从事基层税收管理工作的税务执法人员形成了极大的压力,自身为自己增加了税务执法的风险系数。

2、地方政府干预带来的风险。一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出台一些与现行税法规定相冲突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优惠政策和税法相冲突的时候,税务部门往往左右两难,而产生的执法风险却由税务部门独自承担。

3、纳税人偷逃税带来的风险。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方式的日新月异,纳税人偷逃税手段翻新、日趋隐蔽化,增加了税源监控、税务检查的难度,从而也增大了税收执法风险。

4、人情干扰执法带来的风险。目前,法治理念还没有完全深入人心,部分纳税人在法与理、法与情等方面还存在模糊认识,说情送礼成为个别纳税人为了少缴税或逃避税务处罚惯用的手段。少数意志不坚定的税务人员因而步入潭,这也是导致税收执法风险的一个重要成因。

(三)人员素质带来的风险

1、税收执法人员风险意识欠缺。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大多数税务干部具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但少数税务干部对由于税收执法行为不当可能导致的风险和后果没有充分认识,对在执法过程中如何避免风险的发生缺乏有效认知,风险防范控制措施不力。

2、税收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少数税务人员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足,习惯于传统的工作思维和征管方式。如税务执法人员对税法及相关法律理解上的偏差,以及制作税务执法文书不严谨、不规范,执法中不注意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等等,都是执法质量不高的表现。如国务院法制办2010年5月4日《鹤壁市地税局浅析税收执法风险的成因与化解》一文中报道:某市税务系统截至到2009年年底拥有注册税务师20人,注册会计师0人,律师1人,三师总人数仅占全市地税总人数(405人)的5%。在对大型企业的执法中,在对新经济模式的管理中,税务人员没有十足的把握,面对企业从原料购进、库管、半成品加工、成品形成到销售一整套的成本、费用、利润、亏损、税金计算等方面不能查深查透,只是解决肤浅的税收问题,从而诱使税收执法风险的形成。

3、税收执法人员廉政意识不强。有一些税务干部缺乏法制观念和廉政意识,在人情、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下,为了个人私利,执法权力商品化,吃、拿、卡、要、报,办“关系案”,收“人情税”,有的税务干部甚至在实地检查时,对发现的违法事实做“暗销”处理,有的对应当查补征收的税款不予查补征收或少征收,有的隐瞒案件情况、指使检查对象掩盖违法事实、帮助纳税人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等等,徇私枉法形成税收执法风险。

三、降低税收执法风险的对策

税收执法风险客观地存在于税收执法过程的始终,只要税收执法行为后果未得到充分验证,就存在被状告的可能。但是,税收执法风险又具有可控性的特点,税务机关可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措施,有效地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如何降低税收执法风险,加强自身保护,更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是我们今后长时期内都不应放松的课题。笔者所学理论和工作实践,就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降低税收执法风险提出如下对策:

(一)完善税法体系,降低政策风险

税法纰漏产生的风险是最大的风险。因此,完善税法体系,修正税法纰漏,是降低风险的治本之策。一是协调完备税收立法。协调完备的税收立法是依法治税之本,它不但决定税法的形式,也决定税法的本质,要实现依法治税,必须规范税收立法,建立符合国情的税收立法框架。要以《立法法》为依据,研究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并借鉴外国税收立法的有益经验,完善税收立法,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主导、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并重的立法框架,解决税收实体法法律级次低的问题。二是修订现行法律法规。《征管法》在对偷税处

理时规定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使得税务机关在处罚时自由裁量权太大,一定范围内会对税收执法的合理性、公正性造成影响,应适当修改。三是健全税法公告制度。改变过去层层下发红头文件执行政策的做法,对税收规范性文件采用法定方式进行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要不定期的进行评价,同时要运用各种媒体发布税法规定,为纳税人查阅税法创造便利条件。

(二)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

一是明确税收执法行使权限。依据《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健全税务执法系统的内部制度,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处罚、复议分离和制约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权的行使界限,防止越权执法或滥用执法权。二是严格税收执法工作程序。对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进一步细化,明确税收管理每一环节中执法人员的权力与义务,以及行使权力的方法、步骤、时限等,及时发现和修补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同时,可以通过执法程序中“关键点”的控制来降低税收执法风险的发生,确保在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做到有的放矢,不出大错,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建立税收执法互动机制。在征、管、查相分离的基础上,畅通信息网络,实现良性互动,形成“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问题,及时沟通信息,及时进行查处”的运转机制,确保各职能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在税务执法工作中的程序化、规范化,降低因信息沟通不畅导致的执法风险。四是健全税收执法考核机制。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下级税务部门工作业绩的考核标准应多样化,既要有量的要求,也要有质的要求,要把税收计划管理与依法治税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时适当弱化税收收入的考核,强化依法治税工作的考核,由以量为主的考核逐步转变为以质为主的考核,将税务部门从收入压力中解放出来。

(三)提高队伍素质,增强防范意识

一是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建立科学合理的调入、使用、培训、提拔、考核、监督、奖惩等一整套管理体系,并在日常工作中促进执法人员学习业务、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水平,同时鼓励执法人员报考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将优秀人才充实到征管一线。同时,健全税收执法人员的定期培训制度,加强税收执法人员对新现象新问题的把握和应对能力,使税务人员能够积极应对经济事项和税收政策的变化。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对税收执法人员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查漏补缺。二是健全税收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在税务系统中开展“依法治税,精通业务,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廉洁奉公,文明征收”为主要内容的税务职业道德教育,教育税务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与价值观,构筑抵御不良侵蚀的思想防线,从根本上杜绝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发生,降低范税收执法风险。三是增强税收执法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对税务干部进行法律教育,使其懂法、用法、遵守法,从思想上、观念上深刻理解税收行政执法风险,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降低执法风险。四是实行税收执法人员的定期交流制度。对从事税收执法工作满三至五年的执法人员进行一次轮岗,具体的可以分为职期交流、地区交流和岗位交流,避免久任一职而产生的玩忽职守心理或久居一地而陷入“人情网”。

(四)推行执法责任,建立监督机制。

一是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将税收工作的重大措施、热点问题及时公告给纳税人,做到凡查处的案件公开,凡审批过的事项公开,工作规程、纪律规范和监督途径公开,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二是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建立税收执法部门内部的监督体制,突出对税收执法工作中风险高发环节的专项监督,实施普通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制。同时健全各部门、岗位和个人之间的权力分配和相互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有些部门和岗位、个人权力过大,部门和个人之间权力责任的脱节。三是健全内部奖励机制。设立廉政基金,对较长期限内未发生执法责任追究的人员予以鼓励,起到事前激励杜绝风险的作用。四是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掘外部监督的潜力,特别要发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以促进税收法制制度的完善,促进税务机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五)讲究执法策略,构筑社会防线

一是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凡重大业务活动和重要案件查处,坚持事先请示汇报,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领导的重视、支持。当地方党委、政府的行政命令与部门职能相冲突时,应做好解释、沟通、宣传、协调工作,必要时向上级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二是加强相关单位联系沟通。加强与工商、银行、邮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将税收执法中与这些部门的协作情况进行通报,以促进这些部门协税护税的主动性、积极性的提高,进一步协助税务机关化解可能出现的执法风险;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机制,将行政处罚、移送案件、立案侦查、提请逮捕、审查批捕、立案监督等情况相互通报,对税务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研究,商议解决,多角度寻求地方支持和理解。三是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形成群众性协税护税体系,共同维护税收秩序,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降低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

推荐第10篇: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总结

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总结

根据总局、省局、市局的税收执法督察工作要求,结合我局执法督察工作重点,现将2010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一)我局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此次税收执法督察工作。

(二)明确督察内容。细化2010年度的税收执法督察重点项目和常规督察项目的督察内容,逐项确定督察重点、责任单位及工作要求,保证督察工作落实到位。

(三)合理安排进度。按照全面自查、抽查复查、重点督察和总结整改四个阶段开展此次税收执法督察工作。

(四)加强监督考核。及时对执法督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和考核,并督促被督察对象落实整改。

二、采取四项措施,保证督察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对税务工作的监管,不断规范税收工作,我局采取四项措施,认真开展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以保证检查卓有成效。

(一)明确重点。根据市局的要求,结合国税总局督查工作要求,深入检查税收执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了税收督察工作方案,对涉税文件、行政审批、税收政策执行及征收管理、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逐项的检查和清理,将出口退税、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税款核定、税务行政审批及许可、涉税文书使用、发票管理等易出问题的执法行为列为工作重点;

(二)严格程序。按照科室自查、分局复查的程序进行,各职能科室对实体和程序法、行政许可法、税收优惠政策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日常执法行为进行自查,分局对执法检查质量进行抽查和考评,务求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检查质量;

(三)分类处理。对于税收执法程序不合法、政策适用错误、文书不规范等过错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实行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责任追究等方式处理;

(四)做到三个结合。即与学习税收法律法规相结合、与岗位练兵提高业务技能相结合、与税收征管资料的整理归档相结合。

三、详化督察内容,深入开展自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4〕126号)、《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党字〔2006〕33号)的要求,充分运用税收征收管理软件及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数据资料,认真开展关于2010年度税收执法督察工作。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查。我局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要求,对本局制定的文件以及收到的地方党政、有关部门制定的文件进行了检查和清理,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都能严格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文件的会签、备查备案制度,建立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核台帐》。没有发现地方党政、有关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没有发现擅自越权减免税和擅自解释或违规执行税收政策的情况,也没有发现有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的地方性文件。

(二)普通发票及税收票证的管理、税收收入的征缴情况。一是重点检查了税收票证的领、用、存、销情况以及票证库房管理情况,通过检查,都能够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税收票证现金汇缴做到了“日清月结”,建立健全了各类税收票证登记台帐和结报手册,对税收票证的领、用、存、销情况按时记录;同时每月对税收票证填开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通报。二是重点检查了普通发票的管理、纳税申报征收情况以及税款的预算级次及入库情况。通过检查,都能够按照《发票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发票;对税收征管范围能依率计征、依法征缴,对税款入库能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级次,及时、足额入库,没有发现积压、挪用、截留、转引税款现象。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方面。一是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在税收优惠执行和管理上,能够严格实行报批和备案制度,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事项上符合政策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方面严格执行报损审批制度,无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事项。

(四)在重点行业管理方面,尤其是在房地产行业方面,严格执行了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对外来施工企业实行报验登记,同时对重点企业实行税源监控,建立登记管理台帐,按要求对其进行纳税检查。

(五)对税务稽查事项进行了认真检查,本局稽查科在此次改革之前属局内设科室,暂时没有稽查案件。

四、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我局积极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税收法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与上级要求依旧存在一定差距,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一是少数干部学习主动性不够,不能熟练掌握各项税收政策、财务知识,在税务检查中难以做到进退自如;二是部分干部政治素质不高,缺乏作为税务干部应有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工作不积极、不主动,知难而退;三是部份干部责任意识不强,法纪观念淡薄,存在着随意减税、减免税的现象。在纳税人中造成了不好影响,给依法治税设置了人为障碍。

(二)执法监督需进一步加强。一是执法监督存在随意性。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揭露、不查处,在查处问题上讲情面、走过场,充当“老好人”;二是执法监督存在短暂性。表现在就文件抓落实,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没有及时跟进,作深层次分析,形成长效的、持续的监督机制;三是执法监督存在局限性。忽略了征管一线执法情况的交叉检查,没有发挥一线人员情况熟、便控管的优势,使得一些表面性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总结一年来我局的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下一步做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二是切实端正态度,严肃认真地履行检查职责,保证问题查深、查透和整改到位;三是强化制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四是统筹兼顾,与当前开展的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互相配合,促进税收执法水平的提高。

第11篇:税收执法基础知识模拟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税法的调整对象是( )。 a.政治关系 b.经济关系 c.税收关系 d.法律关系

2.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表现为( )。 a.授权关系 b.征纳关系 c.税权归属关系 d.行政委托关系

3.( )是各个税种之间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 a.纳税人 b.征税对象 c.税率 d.纳税环节 4.( )是税法的核心要素。 a.纳税人 b.征税对象 c.税率 d.税收优惠

5.在我国境内发生下列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是( )。 a.提供建筑劳务 b.转让无形资产

c.销售不动产 d.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6.在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其含义是指( )。

a.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 b.受让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

c.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中国境内使用 d.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中国境外使用 7.销售不动产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 )。 a.3% b.5% c.6% d.20%

8.金融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中,不征营业税的是( )。 a.出纳长款收入 b.一般贷款利息收入 c.结算罚款、罚息 d.外汇转贷利息收入

9.某建筑安装企业承包一建造工程,工程总价款1000万元,该企业将其中的装饰工程转包给另一装饰工程公司,支付转包工程价款为300万元。则该建筑安装企业应纳营业税( )。

a.50万元 b.30万元 c.35万元 d.21万元

10.纳税人转让商标使用权,其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应是( )。 a.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b.受让人机构所在地 c.受让商标使用地 d.转让合同签订地

1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企业,按(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a.15% b.18% c.27% d.33%

12.下列收入项目中,不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是( )。 a.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 b.财政补贴收入

c.国债利息收入 d.将本企业的货物用于基本建设

13.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的计算依据是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计算比例是( )。 a.2% b.14% c.1.5% d.17.5%

14.某纳税人2001年销售收入总额为2200万元,销售折扣与折让为200万元,则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其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为( )。 a.9万元 b.6万元 c.9.6万元 d.6.6万元

15.某日化企业2001年销售收入总额为2200万元,销售折扣与折让为200万元,则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其广告费扣除标准为( )。 a.160万元 b.176万元 c.40万元 d.44万元

16.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 )年。 a.3 b.5 c.7 d.10 17.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 )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a.3年 b.5年 c.10年 d.20年

18.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期限是( )。 a.45天 b.3个月 c.4个月 d.6个月

19.某外籍人员于1997年1月15日受单位委派到中国境内工作4年,于2001年1月15日回国,其中,1998年4月10日至5月5日、10月10日至11月5日回国度假,1999年12月10日到2000年1月25日回国度假。则该纳税人在1997年、1998年按我国个人所得税规定的纳税身份为( )。

a.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 b.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 c.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 d.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

20.某外籍人员于1997年1月15日受单位委派到中国境内工作4年,于2001年1月15日回国,其中,1998年4月10日至5月5日、10月10日至11月5日回国度假,1999年12月10日至2000年1月25日回国度假。则该纳税人在1999年、2000年按我国个人所得税规定的纳税身份为( )。

a.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 b.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 c.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 d.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

2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这里的“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日。 a.90 b.183 c.200 d.365 22.下列项目中,只实行定额扣除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 a.工资、薪金所得 b.劳务报酬所得 c.稿酬所得 d.中奖所得

23.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按月计征,由纳税人在( )内申报纳税。 a.次月7日 b.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 c.次月10日 d.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24.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纳税人是( )。 a.立合同人 b.立据人 c.立账簿人 d.领受人

25.有关印花税计税问题,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同一凭证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方的,应当由各方所执的一份全额贴花。

b.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不再补贴印花税票。 c.按比例税率计算印花税而应纳税额满5分不足1角的,按1角计算贴花。

d.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率的,按相加后的金额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26.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为( )。 a.7% b.5% c.3% d.1%

27.下列项目中的( )不属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a.原油 b.天然气 c.原煤 d.原木

28.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 )。 a.40% b.60% c.30% d.70%

29.下列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 )。 a.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b.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c.继承国有土地使用权 d.赠与国有土地使用权 30.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形式是( )。 a.比例税率 b.定额税率

c.超额累进税率 d.超率累进税率 31.房产税的税率形式是( )。 a.比例税率 b.定额税率 c.超额累进税率 d.超率累进税率 32.乘人汽车车船使用税的计税标准是( )。 a.净吨位 b.载重吨位 c.每辆 d.乘客人数 33.( )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核心环节。 a.税务登记 b.纳税申报 c.税款征收 d.税务稽查

34.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内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a.7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35.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 )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a.7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36.对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应发给( )。 a.税务登记证 b.注册税务登记证 c.临时税务登记证 d.变更税务登记证

37.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a.7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38.《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最长为( )。 a.30日 b.60日 c.半年 d.1年

39.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报送税务机关( )。 a.备案 b.审批 c.审查 d.审议 40.( )是发票的主管机关。 a.国务院 b.财政机关 c.税务机关 d.审计机关

41.发票( )的管理是发票管理的首要环节。 a.印制 b.领购 c.使用 d.保管

42.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由( )指定的企业生产印制。 a.国务院 b.财政部 c.国家税务总局 d.监察部

43.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条件是( )。

a.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b.在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 c.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 d.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44.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a.县以上 b.地(市)以上 c.省以上 d.乡(镇)以上

45.自2001年5月1日起,对欠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日征收欠缴税款( )的滞纳金。

a.千分之一 b.千分之二 c.万分之二 d.万分之五

46.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的追征期是( ),在特殊情况下,追征期是( )。 a.2年;5年 b.3年;5年 c.3年;10年 d.3年;无限期

47.对公民举报的税务案件进行的稽查称为( )。 a.日常稽查 b.专项稽查 c.专案稽查 d.实地检查

48.采取调账检查方式进行税务稽查的,税务机关应当将所调取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年度的账簿、凭证等有关资料在( )内完整退还。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年

49.税务稽查实施前,税务机关应下达( )。 a.税务检查证件告知书 b.税务检查通知书 c.税务稽查底稿格式 d.税务处理决定书

50.纳税人在延期缴纳税款时,要经过( )批准,且延期纳税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a.县(市)级税务机关 b.地(市)级税务机关 c.国家税务总局 d.省级税务机关

a. b. c. d.

二、多项选择题

1.税法的特征为( )。

a.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b.结构的规范性

c.相对稳定性和适当灵活性 d.实体性与程序性的统一 2.税收优惠按优惠形式可以分为( )。 a.税基式优惠 b.税额式优惠 c.税率式优惠 d.税目式优惠 3.税法的基本原则有( )。 a.税收法定原则 b.税收公平原则 c.税收效率原则 d.税收社会政策原则 4.下列各项中,属于税务机关职权的有( )。 a.税务管理权 b.税收行政立法权 c.陈述和申辩权 d.要求保密权

5.按征税权行使范围的不同,可将纳税主体分为( )。 a.自然人 b.法人

c.居民纳税人 d.非居民纳税人

6.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 )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营业税的纳税人。 a.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中国境内 b.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必须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c.必须是有偿或视同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d.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登记

7.发生下列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应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有( )。 a.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b.建筑安装业的总承包人

c.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单位 d.从个人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8.经营娱乐业的纳税人向顾客收取的下列费用,应计入其营业额的有( )。 a.门票收费 b.烟酒费 c.台位费 d.饮料费

9.旅游企业可以从其全部收费中减去代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 )等,以其余额为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 a.门票收费 b.住宿费 c.交通费 d.餐费

10.下列项目中免征营业税的有( )。

a.自建建筑物 b.纪念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 c.个人转让著作权 d.技术转让收入

1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是( )。

a.在银行开设有结算账户 b.建立独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c.独立计算盈亏 d.独立办理工商营业登记

12.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税金中准予扣除的有( )。 a.增值税 b.消费税 c.营业税 d.印花税

13.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有( )。 a.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b.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c.向文化事业的捐赠 d.向高等教育事业的捐赠 14.计提坏账准备金时,其计提依据不包括( )。

a.年末应收账款余额 b.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 c.年末应收票据余额 d.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

15.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下列项目中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有( )。 a.资本性支出 b.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c.税收滞纳金 d.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16.下列固定资产中,应当提取折旧的有( )。 a.土地 b.未使用的房屋、建筑物

c.在用的房屋、建筑物 d.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17.下列个人是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的有( )。

a.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的个人 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 d.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时间满一年的个人 18.下列所得项目中,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有( )。 a.工资、薪金所得 b.劳务报酬所得 c.利息所得 d.接受捐赠所得

19.下列所得项目中,适用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 a.工资、薪金所得 b.稿酬所得

c.利息所得 d.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20.下列项目中,实行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

a.财产转让所得 b.劳务报酬所得 c.稿酬所得 d.财产租赁所得

21.按现行政策规定,下列项目中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 a.年终加薪 b.储蓄存款利息 c.国债利息 d.金融债券利息 22.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中的( ),必须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a.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b.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c.分笔取得属于一次稿酬所得 d.在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23.下列凭证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有( )。 a.购销合同 b.财产保险合同 c.工商营业执照 d.商标注册证

24.下列凭证中适用定额税率征收印花税的有( )。 a.权利、许可证照 b.产权转移书据

c.记载资金的账簿 d.记载资金的账簿外的其他账簿 25.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地域范围包括( )。 a.城市 b.县城 c.建制镇 d.农村

26.下列税种中对外资企业不适用的有( )。 a.印花税 b.城市维护建设税 c.资源税 d.房产税

27.下列税种中采用了定额税率形式的有( )。 a.印花税 b.城市维护建设税 c.资源税 d.房产税

28.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地域范围包括( )。 a.城市 b.县城

c.建制镇和工矿区 d.农村 29.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允许扣除的项目包括( )。 a.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b.房地产开发成本和费用

c.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d.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20%计算加计扣除费用

30.房产税的征税地域范围包括( )。 a.城市 b.县城

c.建制镇和工矿区 d.农村 31.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 )。 a.房产原值 b.房产余值

c.房产租金收入 d.房产评估价值

32.车船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下列车船中的( )。 a.乘人汽车 b.载货汽车 c.机动船 d.非机动船 33.纳税人发生下列事项中的( ),应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a.解散 b.撤销

c.改变经营范围 d.更换法定代表人

34.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在办理下列事项中的(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a.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b.申请减免税 c.领购发票 d.纳税申报 35.发票的领购方式有( )。 a.交旧购新 b.验旧购新 c.批量供应 d.无偿供应

36.按照纳税人是否独自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划分,可将纳税申报划分为( a.直接申报 b.独立申报 c.委托代理申报 d.邮寄申报 37.税收优先于下列项目中的( )。 a.罚款 b.没收违法所得

c.无担保债权 d.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

38.下列税款征收方式中属于按应纳税额计算方式划分的有( )。 a.查账征收 b.定期定额 c.自行缴纳 d.代扣代缴

39.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包括下列项目中的( )。

a.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扣押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 c.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d.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40.税务稽查的基本程序包括( )。 a.选案 b.实施 c.审理 d.执行

三、判断题

1.税收关系的核心内容是税收利益的分配。 a.正确 b.错误

2.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又称负税人。

a.正确 b.错误

3.由于税法不具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权利和义务实现的程序也不得溯及既往。 a.正确 b.错误

4.对于同一事实涉及到一般法律规定和特别法律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优于一般规定。

a.正确 b.错误

5.税务机关是真正的征税主体。 a.正确 b.错误

6.建筑业的营业额不包括施工企业收取的材料差价款。 a.正确 b.错误

7.如果在贷款期满以前,不动产仍归借款人使用,则在贷款期满时,借款人以不动产抵顶贷款的营业额为尚未归还的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合计数。 a.正确 b.错误

8.因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必须是有偿的,因此对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a.正确 b.错误 9.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a.正确 b.错误

10.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最长为一个月。 a.正确 b.错误 11.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a.正确 b.错误

12.企业在纳税年度内补提的以前年度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正确 b.错误

13.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a.正确 b.错误

14.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过扣除限额以上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a.正确 b.错误

15.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改良支出均可以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a.正确 b.错误

16.对股息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a.正确 b.错误

17.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应纳税额加征5成。 a.正确 b.错误

18.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如未标明金额,则不缴纳印花税。 a.正确 b.错误

19.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免纳印花税。但以副本或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应另行贴花。 a.正确 b.错误

20.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征代扣地。 a.正确 b.错误

21.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应以移送使用的液体盐数量为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a.正确 b.错误

22.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a.正确 b.错误

23.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20%的,仅就超过部分征收土地增值税。 a.正确 b.错误

24.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a.正确 b.错误

25.应税车船存在租赁关系时,一律由使用人缴纳车船使用税。 a.正确 b.错误

26.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a.正确 b.错误

27.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停业、复业登记。 a.正确 b.错误

28.纳税人不得伪造、变造税务登记证件,但可以将税务登记证件转借他人使用。 a.正确 b.错误

29.税务主管部门有权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设置的账簿。 a.正确 b.错误 30.当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关于税收的规定不一致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得继续使用其选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处理办法。 a.正确 b.错误

31.经核准办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 a.正确 b.错误

32.在正常的税收征管中造成的多缴税款应退回纳税人;在退还税款的过程中,如果纳税人有欠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先用应退还的税款和利息,抵顶纳税人欠缴和税款和滞纳金。 a.正确 b.错误

33.经各级税务稽查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以前年度的账簿、凭证等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进行检查。 a.正确 b.错误

34.税务机关在在税务文书送达时填写送达回证是一项必经的法定程序。 a.正确 b.错误

35.对被查对象应当补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a.正确 b.错误

四、税收计算业务题

1.某歌舞团经张某(演出经纪人)安排,租赁a市体育馆进行演出,协议规定由a市体育馆负责售票,售票收入共200万元,在某歌舞团、张某、a市体育馆间按5:4:1进行分成。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对a市体育馆应按( )征收营业税。 a.文化体育业 b.租赁业 c.转让无形资产 d.娱乐业 (2)张某应纳的营业税应由( )。

a.某歌舞团代扣代缴 b.a市体育馆代扣代缴 (3)某歌舞团应缴纳营业税( )。 a.10万元 b.6万元 c.5万元 d.3万元

2.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包一建筑工程,工程价款为1000万元,公司将其中400万元桥梁建造工程转包给另一路桥建设公司。工程价款结算时,该建筑安装公司一方面向路桥建设公司支付工程转包款400万元,另一方面向工程建设单位收取临时设施费40万元、全优工程奖50万元、提前竣工奖10万元。请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建筑安装公司应缴纳营业税( )。 a.33万元 b.30万元 c.18万元 d.21万元

(2)该建筑安装公司应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 )。 a.12万元 b.15万元 c.18万元 d.21万元

3.某企业2001年全年销售收入全额为3200万元,销售收入净额为3000万元,兑付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20万元,发生销售成本2000万元,财务费用50万元,管理费用28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17万元),销售费用100万元(其中广告费80万元,该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为2%),缴纳的增值税82万元,消费税128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1万元,“营业外支出”中列支有违法经营的罚款支出5万元、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20万元、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捐赠10万元。企业全年平均职工人数100人,全年计提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110万元,并按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分别计算提取了职工工会经费2.2万元、职工福利费15.4万元和职工教育经费1.65万元,当地政府规定人均计税工资标准为每月800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业务招待费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 a.12万元 b.5万元 c.12.6万元 d.4.4万元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该企业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标准是( )。 a.64万元 b.60万元 c.80万元 d.16万元

(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该企业税前扣除的税金是( )。 a.210万元 b.231万元 c.149万元 d.128万元 (4)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该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是( )。 a.110万元 b.96万元 c.8万元 d.14万元

(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该企业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标准是( )。 a.15.4万元 b.13.44万元 c.1.12万元 d.16.8万元

(6)下列项目中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有( )。 a.增值税 b.违法经营的罚款支出

c.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 d.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的捐赠

(7)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该企业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是( )。 a.137535元 b.137235元 c.197535元 d.100000元

(8)该企业200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是( )。 a.448.45万元 b.447.45万元 c.648.45万元 d.434.70万元

4.某中国公民王某为高校教师,于2002年7月取得工资收入1200元、月考核奖300元;因出版著作取得稿费收入40000元;为某单位翻译资料取得报酬30000元。设上述收入皆为税前收入。

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部分)

级数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的部分 20 375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7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元。 a.20 b.45 c.35 d.70 (2)王某取得的稿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元。 a.4480 b.6400 c.8000 d.5600 (3)王某取得的翻译报酬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元。 a.4800 b.3360 c.5200 d.4200 (4)王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 )元。 a.9725 b.11245 c.12220 d.13235 5.某影星在2002年2月份取得下列收入:(1)当月工资收入2500元;(2)2001年年终奖10000元;(3)受某经纪公司(非本人工作单位)安排,在上海、南京各参加一次大型商业演出活动,两次演出活动的收入分别为20000元和30000元;(4)参股的某企业给予股金分红10000元;(4)出租住房取得当月租金4000元。 附: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关于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年终奖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b.年终奖应当作为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c.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扣除费用800元

d.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时,一般不允许扣除任何费用

(2)关于受经纪公司安排参加商业演出活动的收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合并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b.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分别作为两个月的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c.作为劳务报酬收入,合并为一次计算个人所得税 d.作为劳务报酬收入,分别作为两次计算个人所得税

(3)对于股金分红,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计算个人所得税( )。 a.属于生产、经营所得,按五级超超额累进税率计算 b.属于一次性劳务报酬所得,按20%的税率征税

c.按规定可以减除20%的费用,再按20%的税率征税,应纳税额为1600元 d.按规定不得减除任何费用,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元,应纳税额为2000元 (4)在不考虑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和房屋修缮费的情况下,对该影星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b.按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640元 c.按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320元 d.按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400元

五、案例分析题

2001年国庆节前,某县地方税务局城关分局将10月8日至10月15日确定为申报期,要求纳税人按期申报。城关镇个体户张某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2001年10月28日下午,城关分局税务人员到张某商店实施税务检查,在履行税务稽查法定手续后,扣押其用于销售的日化用品一箱。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针对张某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 )。 a.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b.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c.将该行为作为偷税行为进行处罚 d.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本案所称“履行税务稽查手续”,包括下列项目中的( )。 a.事先电话通知张某 b.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c.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d.出示税务机关开具的介绍信

(3)对税务机关扣押张某日化用品的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应当先责令张某提供纳税担保 b.应当先责令张某限期缴纳 c.应当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 d.应当向张某开具扣押收据

(4)税务机关扣押张某用于销售的日化用品后,应采取的措施是( )。 a.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

b.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张某存款中扣缴税款 c.提请工商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d.将其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收执法基础知识(地税税收部分)模拟题参考答案

六、单项选择题

1.c 2.b 3.b 4.c 5.d 6.c 7.b 8.a 9.d 10.a 11.b 12.c 13.b 14.a 15.b 16.b 17.b 18.c 19.c 20.a 21.d 22.a 23.a 24.c 25.a 26.b 27.d 28.b 29.a 30.d 31.a 32.c 33.c 34.c 35.c 36.a 37.b 38.d 39.a 40.c 41.a 42.c 43.b 44.a 45.d 46.b 47.c 48.b 49.b 50.d

七、多项选择题

1.a b c d 2.a b c 3.a b c d 4.a b 5.c d 6.a b c 7.a b 8.a b c d 9.a b c d 10.b c d 11.a b c 12.b c d 13.a b 14.b d 15.a b c d 16.b c 17.a d 18.a b c 19.b c 20.b c d 21.c d 22.a b c d 23.a b c d 24.a d 25.a b c d 26.b d 27.a c 28.a b c 29.a b c d 30.a b c 31.a c 32.a b c d 33.a b 34.a b c 35.a b c 36.b c 37.a b c d 38.a b 39.a b c 40.a b c d

八、判断题

1.a 2.b 3.b 4.a 5.b 6.b 7.a 8.b 9.a 10.b 11.b 12.a 13.a 14.b 15.b 16.a 17.b 18.b 19.a 20.a 21.b 22.a 23.b 24.b 25.b 26.b 27.a 28.b 29.a 30.b 31.a 32.a 33.b 34.a 35.a

九、税收计算业务题

1.(1)b (2)b (3)d 2.(1)d (2)a 3.(1)b 2)a 3)c 4)b 5)b 6)a b c 7)d 4.(1)b (2)a (3)c (4)a 5.(1)a d (2)d (3)d (4) c

十、案例分析题

(1)b (2)b c (3)b c d (4)d

8)a (

第12篇:税收执法文书标准

税收执法文书标准

为规范、简化税收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有利于信息化管理,促进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如下:

一、文书名称

统一对外文书的税务机关名称,除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和部门之间对等原则外,均采用“××税务局”,与现行文书发文文头保持一致,税务局和稽查局都使用的文书,文头采用“××税务局(稽查局)”。

二、文书字号

文书字号统一为“税〔〕号”,年份应使用公元全称,去掉“年”字,例如“2004”不得写成“04”,并用六角号“〔〕”括起;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序号前一律不加“第”字和虚位“0”。稽查局使用文书时,应在字轨中增加“稽”字,以区别于本级税务局。如《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税务局使用时,字轨为“税强扣〔〕号”;稽查局使用时,字轨为“税稽强扣〔〕号”。

三、引用条款

文书引用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时,应尽量直接标明具体的条款,并引用原文。

四、文书的受理和审批

文书的受理和审批栏,统一使用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签章。在使用中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例如《税收征管法》明确为税务局局长批准的,签字的负责人应为局长。

五、告知事项

文书中有告知事项的,统一将告知事项作为文书的内容,放在文书正文的尾部。复议事项中应写明具体的复议税务机关名称,需要先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在告知事项中标明。

六、技术规范

1.文书尺寸。除有个别要求的文书外,统一使用A4幅面纸张(210mm×297mm)印制。

2.字体字号。税务机关名称使用2号宋体;文书名称使用1号宋体;文书字轨文号、字号和正文使用3号仿宋;表格内文字使用小4号仿宋。使用说明使用3号仿宋。

3.文书一般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

4.文书页数在2页或者2页以上的,需在页码处标注“共×页第×页”。

5.取消一式两栏或多栏文书,统一采用一式多份文书。

第13篇: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宣传送达、纳税咨询辅导工作。

二、负责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户籍管理。

(一)新办税务登记事项的调查及税种鉴定;

(二)变更税务登记事项的调查;

(三)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调查;

(四)注销税务登记事项的调查;

(五)纳税人停业、歇业、复业的调查;

(六)对纳税人户籍的巡查、漏征漏管户的清理,以及非正常户的处理。

三、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核实和监督管理;对纳税人逾期申报,欠缴、查补税款以及滞纳金、税收罚款的催报催缴;配合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措施的实施。

四、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异常申报情况的调查核实。

五、负责对分管区域内实行定期定额和核定征收纳税人定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等征收方式核定或调整的调查核实以及有关通知的送达。

六、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纠正处理意见的提出和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

七、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方式、延期申报、延期缴税、申请减免税、税前扣除项目、申请退税的调查核实。

八、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纳税情况及相关涉税事宜的日常监督检查。

九、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税控装置的推广应用和日常管理。

一、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设置帐簿情况的督促检查,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处理方法备案的管理;对会计制度与税收差异建立台账进行管理。 十

二、负责对分管区域内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人员资格的调查核实与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调查核实。

四、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或审核评税工作。

五、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其他涉税事宜的调查核实工作。

(一)对纳税人申请自印发票的调查;

(二)对纳税人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的调查;

(三)对外埠纳税人销售货物报验登记的审查、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初审及发票的缴销;

(四)对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种类、数量、版面的初审;

(五)对纳税人申请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调查核实;

(六)对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和税控装置,以及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调查核实;

(七)对有合并、分立、破产、欠缴税款等情形的纳税人或其法人代表出境事宜的调查核实。

六、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年度征管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保管和归档。

七、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税源的监控管理,掌握税源变化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做好税源动态分析,定期编报税源分析和预测报告。

第14篇:税收数据管理岗位职责

A岗

1、在处长和分管副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总局税收计统各类数据报表、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报表等工作制度,制定全系统报表工作制度、办法等;

3、负责拟订年度税收数据管理工作目标、工作计划;

4、负责全系统税收电月报、旬报、五日报、税收会统报表、重点税源监控报表指标口径的解释和数据的汇总、审核上报工作;

5、负责根据报表数据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修订报表格式,督促完成修订工作;

6、负责审核报表数据质量,保证报表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

7、负责按月向税收计划岗、税收综合分析岗和重点税源管理岗提供税收计划报表(电月报、旬报、五日报)、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和重点税源监控报表等资料、并负责向相关部门提供税收数据资料;

8、负责协助做好全系统税收数据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9、负责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B岗 税收会计统计或其他管理岗位人员不在岗时,负责其各项工作。

第15篇:家庭是由婚姻关系

. 家庭是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结合成的亲属生活组织。

2. 现在的家庭组织大致有核心家庭、主干家庭、单亲家庭和联合家庭等四种形式。

3. 在家庭关系中,最主要的是与父母的关系。

4. 孝敬父母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

5. 母爱是世界上最无私的爱。

6. 产生代沟的直接原因是与父母的年龄差距,其实质是反应在年龄差异背后的多重代际差异。

7.跨越代沟的最好方法是沟通。

8.理解父母的有效方法是换位思考。

9..我们对父母的思想观念、管教方法、严格要求,常常产生反感即产生逆反心理,在多数情况它会导致对父母的反抗。

10.当我们与父母发生矛盾时,首先应与父母商量。

11.学会真诚、得体地赞赏父母,这是增进与父母之间的亲情的有效方法。 实现与父母有效的沟通的关键是理解。

二.分析题

1.请你说说\"家庭不单是身体的住所,也是心灵的寄托处\"这句话的含义。

答:家庭是我们的情趣栖息地,我们受了委屈可以向家人诉说,我们获得快乐,常常于家人分享,我们碰到困难可以向家人求救。

2.你的妈妈是不是也经常把你和别的孩子进行比较呢?你是怎样想的?你知道妈妈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比较吗?你认为用什么办法解决这类比较妥当?

答:父母在教育子女的时候,经常会采用同他人对比的方法。父母的这一做法,主要是想通过对比来进一步了解孩子的学习情况。由于父母平时工作比较忙,了解孩子的渠道比较少,所以用对比成绩的方式比较直观。最为理想的方法是,父母平时应与孩子沟通,达成理解与共识,避免引发孩子的抵触情绪。

3.一个人如果连孝敬父母都做不到,谁还愿意与他打交道呢?你赞同这句话吗?请说出理由.

答:对一个人来说,亲情是其善心、爱心和良心的综合表现;孝敬父母、尊重长辈,是做人的本分,是天经地义的美德,也是各种品德形成的前提,因而历来受到人们的称赞。因此,一个连孝敬父母都做不到的人,人们是不会和他打交道的。另外,一个连父母都不爱的人,是很难相信他会爱别人的,因而也得不到别人的爱与支持。

4.我们怎样表示自己对父母的爱?

答:对父母态度温和,不采取偏激的行为;要表现出一定的独立性,让父母放心;关心父母,帮助父母做点家务;注意与父母的交流和沟通,跟父母说说心里话;时时记住父母的用心良苦,发生矛盾时不闹对立;经常与父母谈心,让他们了解自己的生活和需要;有事多和父母商量,听取他们的意见,特别是父母不大放心的事情,不要自作主张。

第16篇: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5年3月22日 国税发[2005]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税务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税收执法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给予税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

第四条 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简捷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追究形式

第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

行政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

经济惩戒是指扣发奖金、岗位津贴。

第八条 批评教育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轻,后果轻微的责任人。该处理形式应当书面记载并附卷。

第九条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一般,后果较轻但是发生频率较高的责任人。

第十条 通报批评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一般,但可能导致较重后果或者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 责令待岗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待岗期限为一至六个月,待岗人员需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二条 取消执法资格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后果严重的责任人。取消期限为一年。被取消执法资格人员需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后方可重新取得执法资格。

第十三条 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其所在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批评教育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可以由本单位负责人作出。

责任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能够纠正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能消除影响的,就及时消除影响。

第三章 追究范围和适用

第十四条 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一)未对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行为按违法违章进行处理的;

(二)未按规定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的;

(三)未按规定审批延期申报的;

(四)未对欠税进行公告的;

(五)未对欠税进行准确核算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政策性退税的;

(七)对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未按规定立案的;

(八)未按规定查办举报案件的;

(九)未按规定的时限审结案件的;

(十)未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公告的;

(十一)其他行为性质、后果较轻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十五条 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延期申报未按规定核定预缴税款的;

(二)未按规定发售发票的;

(三)未按规定代开发票的;

(四)未按规定对重号发票进行重复认证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

(六)未按规定受理和审批减免税申请的;

(七)未按规定受理和审批税前扣除申请的;

(八)未按规定受理和审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

(九)未按规定回复案件协查情况的;

(十)未按规定调取、退还纳税人账簿、资料的;

(十一)案件审理确认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定性不准确的;

(十二)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行政处罚听证的;

(十三)未按规定执行处理(罚)决定的。

第十六条 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在防伪税控系统内设置或者修改金税卡时钟的;

(二)金税工程各系统纳税人信息的录入和变动未及时、准确的;

(三)未按规定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

(四)未按规定停供发票的;

(五)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

(六)未按规定将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的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

(七)税务行政处罚未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的;

(八)未按规定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

(九)未按规定受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申请;

(十)未按规定处理(罚)涉税违法行为的;

(十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的。

(十二)其他性质一般,但可能导致较重后果或者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十七条 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待岗:

(一)未按规定认定、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二)未按规定对金税工程各系统进行数据备份的;

(三)认证不符或者密文有误发票未及时扣留、传递的;

(四)防伪税控的企业发行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按规定移送涉嫌涉税犯罪案件的;

(六)未按规定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

(七)其他性质较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十八条 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执法资格:

(一)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

(二)违规提前征收和延缓征收税款的;

(三)违规多征、少征税款的;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不合法的;

(五)其他性质、后果严重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十九条 对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进行责任追究的税务执法人员,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责任人执法过错的原因、性质和后果,同时并处经济惩戒。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

第二十条 执法过错行为按照下列方法明确责任:

(一)因承办人的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二)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承办人和批准人共同承担责任,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审核后报经批准的,由批准人、审核人和承办人共同承担责任,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四)经复议维持的过错行为,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经复议撤销或者变更导致的过错行为,由复议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五)执法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税务执法人员的责任:

(一)因执行上级机关的答复、决定、命令、文件,导致执法过错的;

(二)有其他不予追究的情节或者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一)因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

(二)在集体研究中申明保留不同意见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执法过错的;

(四)其他不承担责任的情节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

(一)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错误、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挽回影响的;

(二)经领导批准同意后实施,导致执法过错的;

(三)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或者行为的。

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对责任人免予追究。

第二十四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责任,不受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所应承担责任的限制,直至取消执法资格:

(一)同时具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过错行为的;

(二)同一年度内发生多起相同根据本办法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行为的;

(三)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执法过错责任调查、追究的;

(四)被责令限期改正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

(五)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数额较大的;

(六)导致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七)导致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终审败诉的;

(八)导致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规定对其他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执法过错责任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进行追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追究程序和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执法过错行为的调查和对过错责任的初步定性由法制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人事、财务、法制等职能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工作中通过评议考核渠道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及时提供给法制部门进行追究。

第二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有关部门发现的执法过错线索,应当以书面形式列明责任人及责任人所属单位、执法过错行为的基本情况,并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本机关法制部门。

法制部门还可以通过财政、审计、新闻媒体以及其他社会各界等各种渠道发现执法过错线索。

第三十条 法制部门应当根据掌握的执法过错线索,结合具体情况初步排查;对认为需要调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案执法检查。

第三十一条 法制部门根据执法检查结果,发现存在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提出拟处理意见报主管负责人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三十二条 法制部门根据主管负责人或者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无过错或者不予追究或者免于追究的,制作相应决定;

(二)对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制作追究决定,由人事、财务、法制等部门分别实施;责令待岗和取消执法资格的,自执法过错责任人收到追究决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三)执法过错行为能够予以纠正的,同时责令撤销、变更或者限期改正,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予以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

(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涉嫌刑事责任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

第三十三条 被调查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辩,也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直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辩。

接受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辩材料次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申辩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四条 处理决定执行后,法制部门应当将全部资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五条 对发现执法过错追究线索隐瞒不报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毁灭证据的,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就调查人员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按其情节和性质比照本办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在每年二月底之前将上年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01年11月22日下发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5号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

(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或者第

(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

(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三十五条 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六条 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 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

(五)项、第

(六)项和第

(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参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公务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 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和第

(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 附

第五十二条 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第五十四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17篇: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国税发〔2005〕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税务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税收执法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给予税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

第四条 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简捷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追究形式

第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

行政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

经济惩戒是指扣发奖金、岗位津贴。

第八条 批评教育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轻,后果轻微的责任人。该处理形式应当书面记载并附卷。

第九条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一般,后果较轻但是发生频率较高的责任人。

第十条 通报批评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一般,但可能导致较重后果或者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 责令待岗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待岗期限为一至六个月,待岗人员需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二条 取消执法资格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后果严重的责任人。取消期限为一年。被取消执法资格人员需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后方可重新取得执法资格。

第十三条 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其所在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批评教育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可以由本单位负责人作出。

责任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能够纠正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能消除影响的,就及时消除影响。

第三章 追究范围和适用

第十四条 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一)未对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行为按违法违章进行处理的;

(二)未按规定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的;

(三)未按规定审批延期申报的;

(四)未对欠税进行公告的;

(五)未对欠税进行准确核算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政策性退税的;

(七)对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未按规定立案的;

(八)未按规定查办举报案件的;

(九)未按规定的时限审结案件的;

(十)未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公告的;(十一)其他行为性质、后果较轻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十五条 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延期申报未按规定核定预缴税款的; (二)未按规定发售发票的; (三)未按规定代开发票的;

(四)未按规定对重号发票进行重复认证的;(五)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 (六)未按规定受理和审批减免税申请的; (七)未按规定受理和审批税前扣除申请的;

(八)未按规定受理和审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九)未按规定回复案件协查情况的;

(十)未按规定调取、退还纳税人账簿、资料的;

(十一)案件审理确认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定性不准确的;(十二)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行政处罚听证的; (十三)未按规定执行处理(罚)决定的。

第十六条 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在防伪税控系统内设臵或者修改金税卡时钟的; (二)金税工程各系统纳税人信息的录入和变动未及时、准确的; (三)未按规定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 (四)未按规定停供发票的; (五)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

(六)未按规定将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的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七)税务行政处罚未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的; (八)未按规定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 (九)未按规定受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申请; (十)未按规定处理(罚)涉税违法行为的;

(十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的。

(十二)其他性质一般,但可能导致较重后果或者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执法过错行为。第十七条 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待岗: (一)未按规定认定、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二)未按规定对金税工程各系统进行数据备份的; (三)认证不符或者密文有误发票未及时扣留、传递的; (四)防伪税控的企业发行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按规定移送涉嫌涉税犯罪案件的; (六)未按规定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

(七)其他性质较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执法过错行为。第十八条 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执法资格: (一)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

(二)违规提前征收和延缓征收税款的;(三)违规多征、少征税款的;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不合法的;

(五)其他性质、后果严重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十九条 对按照本办法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 十八条进行责任追究的税务执法人员,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责任人执法过错的原因、性质和后果,同时并处经济惩戒。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

第二十条 执法过错行为按照下列方法明确责任:

(一)因承办人的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二)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承办人和批准人共同承担责任,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审核后报经批准的,由批准人、审核人和承办人共同承担责任,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四)经复议维持的过错行为,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经复议撤销或者变更导致的过错行为,由复议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五)执法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税务执法人员的责任:

(一)因执行上级机关的答复、决定、命令、文件,导致执法过错的;

(二)有其他不予追究的情节或者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一)因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

(二)在集体研究中申明保留不同意见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执法过错的;

(四)其他不承担责任的情节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

(一)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错误、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挽回影响的;

(二)经领导批准同意后实施,导致执法过错的;

(三)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或者行为的。

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对责任人免予追究。

第二十四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责任,不受本办法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 十八条规定的所应承担责任的限制,直至取消执法资格:

(一)同时具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过错行为的;

(二)同一年度内发生多起相同根据本办法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行为的;

(三)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执法过错责任调查、追究的;

(四)被责令限期改正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

(五)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数额较大的;

(六)导致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七)导致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终审败诉的;

(八)导致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规定对其他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执法过错责任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进行追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追究程序和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执法过错行为的调查和对过错责任的初步定性由法制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人事、财务、法制等职能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工作中通过评议考核渠道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及时提供给法制部门进行追究。

第二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有关部门发现的执法过错线索,应当以书面形式列明责任人及责任人所属单位、执法过错行为的基本情况,并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本机关法制部门。

法制部门还可以通过财政、审计、新闻媒体以及其他社会各界等各种渠道发现执法过错线索。

第三十条 法制部门应当根据掌握的执法过错线索,结合具体情况初步排查;对认为需要调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案执法检查。

第三十一条 法制部门根据执法检查结果,发现存在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提出拟处理意见报主管负责人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三十二条 法制部门根据主管负责人或者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无过错或者不予追究或者免于追究的,制作相应决定;

(二)对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制作追究决定,由人事、财务、法制等部门分别实施;责令待岗和取消执法资格的,自执法过错责任人收到追究决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三)执法过错行为能够予以纠正的,同时责令撤销、变更或者限期改正,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予以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

(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涉嫌刑事责任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

第三十三条 被调查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辩,也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直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辩。

接受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辩材料次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申辩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四条 处理决定执行后,法制部门应当将全部资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五条 对发现执法过错追究线索隐瞒不报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毁灭证据的,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就调查人员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按其情节和性质比照本办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在每年二月底之前将上年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01年11月22日下发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18篇:税收执法风险防控

(五)审理力量相对薄弱,审理人员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从我局的稽查岗位设置情况看,主要力量在检查岗位,每个审理人员一般要面对四个以上检查组,并且稽查人员除检查实施人员定岗单一外,其他环节人员一般是双岗双责,从工作量上看,审理人员不但要对稽查违法案件进行审理,制作《税务处理决定》、《税务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而且还要完成其他岗位的工作量,加之稽查人员和审理人员对于同一案件在理解上往往存有差异,致使一些案件难于一次通过审理,增加了审理工作的难度;从审理内容上看,具体包括审查整个稽查案件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取证的合法性、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审查案件定性处理的准确性和引用法律依据的正确性,审查稽查执法文书的规范性等。特别是目前税收政策变动频繁,这就要求审理人员必须具备法律、税收、财务等综合知识,并做到随时更新,但目前审理人员所具备的具体稽查工作和法制工作经验较少,也没有经过系统全面的稽查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干部的素质和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自由裁量权引发的执法风险。特别是在行政处罚的过程表现尤为突出。《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条款在实际征管过程中,给税务干部带来了很大自由裁量权,从而出现了“高告知、低处罚”、“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执法风险;又如在滞纳金加收、税额核定(调整)、纳税评估等管理环节,“自由裁量权”容易被滥用,诱发税收执法风险。

第19篇:通用知识(税收执法基础知识)

安徽省国税系统全员岗位练兵大纲及操作实例

通用知识(税收执法基础知识)

一、法理基础

(一)法的基本范畴 ◆能力要求

了解法的起源,各种历史类型法律的特征,掌握法律的本质、法律的特征、法律的概念。 ◆ 主要知识点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及其体系。 2.法的本质

法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的作用

法通过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方式规范人的行为。 4.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四个构成要件: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事实。 ◆ 参考资料

《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9)

(二)法的体系 ◆能力要求

了解法系的概念和法系的分类。 ◆ 主要知识点 1.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的结构;(2)法律规范的分类。 2.法的部门体系

(1)宪法;(2)行政法;(3)民商法;(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法;(8)军事法。 3.法的效力体系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部门规章;(6)政府规章;(7)有关国家条约。 4.法的历史体系

(1)大陆法系;(2)英美法系。 5.其他分类形式

(1)实体法和程序法;(2)公法和私法。 ◆ 参考资料

《法理学》(出版社不限)

(三)法的创制 ◆能力要求 了解法律制定的原则,掌握立法权限和制定程序。 ◆ 主要知识点 1.立法权限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制定法律。

国务院的立法权限:(1)制定行政法规;(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委托的授权立法事项。

国务院职能部门的立法权限:制定部门规章。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民政府的立法权限: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2.立法程序

法律的制定程序:(1)法律案的提出;(2)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案的通过;(4)法律案的公布。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

地方法规的制定程序:提案、审议、表决、报批、公布。 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 ◆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立法技术规范》

(四)法的适用 ◆能力要求

了解法的适用的概念和原则,理解法的适用的模式,掌握法的适用的具体规则。 ◆ 主要知识点

1.法的适用的概念和原则

概念:法的适用是指各种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人或其他组织,用于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

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 2.法的适用的模式

(1)调查分析事实;(2)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3)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选择做出确切解释;(4)作出法律决定;(5)送达法律文书;(6)执行法律文书;(7)监督检查。 3.法的适用的具体规则

(1)新法和旧法的适用规则;(2)上位法和下位法适用规则;(3)一般法和特殊法适用规则。 ◆ 参考资料

《法理学》(出版社不限)

二、行政法基础

(一)税务行政法律关系 ◆能力要求 了解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涵义,掌握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主要知识点

1.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涵义

由税法设定并受税法规范和调整的税务机关与其行政相对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 2.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 参考资料

《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9)

(二)税务行政行为 ◆能力要求

了解税务行政行为的种类,掌握税务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主要知识点 1.税务行政行为的特征

法律的执行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公定性、一定的自由裁量性、强制性。 2.税务行政行为的种类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3.税务行政行为的要件

(1)税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2)税务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 参考资料

《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9)

三、税务行政许可 ◆能力要求

掌握税务行政许可的种类和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 主要知识点

1.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特征:(1)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要式行政行为;(3)授益性行政行为;(4)有特定的审查批准程序。 2.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便民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自主实施、授权实施、委托实施 4.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2)税务行政许可的申请;(3)税务行政许可的受理;(4)税务行政许可的审查;(5)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6)税务行政许可的变更和延续。 5.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1)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2)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时候监督。

◆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四、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能力要求

了解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则,掌握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权限。 ◆ 主要知识点 1.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对人,依法给予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过罚相当原则;(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5)监督、制约原则。 3.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违法财物;(3)暂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 ◆能力要求

掌握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和各类税务行政处罚程序。 ◆ 主要知识点

1.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和处罚相对人

税务行政处罚主体:(1)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税务行政处罚相对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

(1)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2)共同管辖和制定管辖;(3)移送管辖。

3.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1)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2)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3)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1)当场收缴罚款;(2)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收缴罚款;(3)税务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五、税务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的一般规定 ◆能力要求

了解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掌握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 ◆ 主要知识点 1.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1)先行告诫原则;(2)合法性原则;(3)适当性原则;(4)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5)救济原则。 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

(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二)税收保障措施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能力要求

掌握各类税收保障措施的适用情形及执法程序。 ◆ 主要知识点 1.税收保障措施

(1)税收保全;(2)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3)税收优先权;(4)纳税担保;(5)税收代位权。 2.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1)税务机关自行强制执行;(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六、税务行政执法证据 ◆能力要求

了解证据的特点和分类,熟练掌握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取证方法和技巧。 ◆ 主要知识点 1.证据的特点

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合法性。 2.证据的分类

(1)法定分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以及勘验、现场笔录。

(2)学理分类: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本证和反证。 3.证据的审查和事实认定

(1)证据的合法性审查;(2)证据的证明效力审查;(3)税务行政案件中证明标准的把握。 ◆ 参考资料

《法理学》(出版社不限) 《证据法学》(出版社不限)

七、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收法律责任概述 ◆能力要求

了解税收法律责任的构成以及种类。 ◆ 主要知识点 1.税收法律责任的构成

(1)税收法律责任的主体;(2)税收违法行为;(3)产生危害税收秩序的事实;(4)因果关系。 2.税收法律责任的种类

(1)税收行政法律责任;(2)税收刑事法律责任。 ◆ 参考资料

《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9)

(二)税收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能力要求

掌握各类涉税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强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 ◆ 主要知识点

1.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违反纳税申报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2)偷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3)逃避缴纳欠税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4)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5)抗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2.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税收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行为行为及其法律责任;(2)滥用职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3)受贿行为及其法律责任;(4)打击报复行为及其法律责任;(5)其他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三)涉税犯罪案件的移送 ◆能力要求

掌握各类涉税案件移送的标准和程序。 ◆ 主要知识点 1.案件移送的概念

涉税犯罪案件移送,是指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求刑事责任的,而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行为。 2.案件移送的标准

(1)偷税案件移送标准;(2)抗税案件移送标准;(3)逃避追缴欠税案件移送标准;(4)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移送标准;(5)发票类案件移送标准。 3.案件移送的程序

(1)移送主体是办案税务机关;(2)按属地原则,向同级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3)成立专案组;(4)案件移送报审;(5)抄送及附送资料;(6)办理案件正式移交手续;(7)其他处理。 ◆ 参考资料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岗位练兵通用知识(税收基础知识)大纲

一、税收的概念及形式特征 ◆能力要求

了解税收的基本概念和税收的特征。 ◆ 主要知识点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法定标准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2.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2)固定性;(3)无偿性。 3.税收的本质

(1)政府干预经济的成本表现;(2)公民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体现。 ◆ 参考资料

《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9)

二、税收的基本原则 ◆能力要求

掌握税收的基本原则。 ◆ 主要知识点 1.税收财政原则

(1)收入充裕;(2)收入弹性;(3)收入适度。 2.税收公平原则

(1)普遍征税;(2)平等课征;(3)量能课税。 3.税收效率原则

(1)税收行政效率;(2)税收经济效率。 4.税收法治原则

(1)坚持纳税人权利本位主义;(2)坚持税收法定主义;(3)坚持税收司法主义。 ◆ 参考资料

《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9)

三、税收的职能 ◆能力要求

了解税收的主要职能,更加深入地理解税收的本质。 ◆ 主要知识点 1.组织收入职能

(1)从价税;(2)从量税;(3)从价兼从量税。 2.宏观调控职能

(1)税收调控的目标;(2)税收调控的手段;(3)税收调控的机制。

3.税收的监督管理职能

税收政策体现着国家的意志,税收制度是纳税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绳,它约束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使之符合国家的政治要求。因此,税收成为国家监督社会经济活动的强有力工具。 ◆ 参考资料

《税收基础知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9)

四、税收的分类 ◆能力要求

了解各种形式的税收分类,掌握各类型税收的特点。 ◆ 主要知识点 1.按计税依据分类

(1)从价税;(2)从量税;(3)从量兼从价的复合税。 2.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

(1)价内税;(2)价外税。 3.按税收收入的归属分类

(1)中央税;(2)地方税;(3)共享税。 4.按税负能否转嫁分类

(1)直接税;(2)间接税。 5.按课税对象分类

(1)流转税;(2)所得税;(3)财产税;(4)行为税;(5)资源税;(6)特定目的税;(7)关税。 ◆ 参考资料

《税收基础知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9)

五、税法的构成要素 ◆能力要求

总体了解税法的构成要素,重点掌握各税种的税制构成要素。

◆ 主要知识点 1.纳税主体

对国家负有直接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 2.征税对象

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3.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1)比例税率;(2)累进税率;(3)定额税率。 4.纳税环节

是指商品在整个流通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纳税解决的就是在整个商品流通过程中征几道税以及在哪个环节征税的问题。 5.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纳税期限是衡量征纳双方是否按时行使征税权力和履行纳税义务的尺度。 6.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缴纳税款的场所。一般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或特定行为发生地。纳税地点关系到税收管辖权是否便利纳税等问题,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纳税地点有助于防止漏征或重复征税。 7.税收优惠

是指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的一种免除规定,它包括减免税、税收抵免等多种形式,其实质内容就是免除纳税人依法应当履行的纳税义务中的一部分。 8.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税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税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经济责任,包括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等;二是行政责任,包括吊销税务登记证、罚款等;三是刑事责任,对违法税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 参考资料

《税收基础知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9)

第20篇:地税局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小结

根据市局开展税收征管执法质量检查和执法监察的有关工作安排,元江地税于8月开始分三步严格按照市局要求开展税收执法大检查。通过检查,积极推进依法治税,保证政令畅通,及时发现和纠正税收执法过错行为,防止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滥用,最大限度规避执法风险,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夯实了基础。

一)查前周密安排,确保检查工作有序进行。一是及时成立税收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二是由法规股、税政股和征管股人员牵头,协调相关单位,制定详细的执法质量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根据元江地税实际确定开展执法质量检查和执法监察的具体内容,明确执法质量检查各阶段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三是在检查前召开执法检查工作专题会,集中学习《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方案》,针对税收征管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结合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的重点内容认真进行分析,统一检查口径和要求,使工作有的放矢,提高执法检查的质量和效率。

(二)查中科学规范,确保检查工作有效推进。一是抓好自查,自收到市局检查通知之日起,充分发动、深入宣传动员,要求所有管户清查到位,采取纳税人自查、税收管理员入户检查、分局把关、县级局监督指导的四级联动自查。二是积极配合上级检查,市局检查组以“听、看、查”的方式,内查外访,执法检查深入、细致,不走过场。检查组认真翻阅发票、台帐、内部审批程序及执法文书、税务稽查档案等资料,综合检查税务人员日常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执法检查工作底稿》上详细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确保检查工作科学规范,力争查深、查透,坚决杜绝查而不实。

(三)查后纠建并举,确保检查取得实效。一是检查结束后及时召开问题反馈会议,对在检查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一一通报并点评,帮助被查单位准确认识存在的问题。二是检查组积极建言献策,对照《执法检查工作底稿》中反馈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意见。三是注意强化执法检查的成果运用,做好查后总结。将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使执法检查真正发挥“以查促管、以查促查、以查促廉”的作用,逐步实现税收执法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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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责任是由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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