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检验检测机构岗位职责

2021-03-24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

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

检验检测认证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质量安全、促进产业发展、维护群众利益等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检验检测认证的需求日益增长,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但我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尚处于发展初期,缺乏政府统一有效的监管,规模普遍偏小,布局结构分散,重复建设严重,体制机制僵化,行业壁垒较多,条块分割明显,服务品牌匮乏,国际化程度不高,难以适应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迫切需要通过整合做强做大,提升核心竞争力,激发市场活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快速发展,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科学界定国有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功能定位,大力推进整合,优化布局结构,创新体制机制,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推动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做强做大。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整合资源,减少重复建设,努力实现信息共享、结果互认。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政府部门要强化制订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引导职责,逐步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脱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条件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平稳过渡。

——坚持分业推进、分级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提出本行业相关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此基础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

到2015年,基本完成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整合,转企改制工作基本到位,市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相关政策法规比较完善,进一步做强做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到2020年,建立起定位明晰、治理完善、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布局合理、实力雄厚、公正可信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体系,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

各地区、各部门要摸清底数,认真清理现有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对职能萎缩、规模较小、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机构予以撤销。在此基础上,从三个方面推进整合工作。一是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明确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功能定位,推进部门或行业内部整合;二是推进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行政部门脱钩、转企改制;三是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整合,支持、鼓励并购重组,做强做大。

(一)推进部门和系统内整合。

1.整合质检总局所属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及直属检验检疫局所属31个评审中心,整体转企改制,并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质检总局负责。2014年3月底前提出方案,2014年6月底前完成)

2.整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相关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对同一地域内的机构实行综合设置。(质检总局负责。2014年3月底前提出方案,2014年6月底前完成)

3.开展特种设备行业检验检测机构纵向整合试点,推进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以资产为纽带的纵向整合,建立专业检验检测集团;鼓励以资产为纽带的省内整合、跨省整合。(质检总局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

4.按电子信息、通信、软件等产品类别分步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5.按公路、水路行业专业领域类别分步推进交通运输部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交通运输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6.整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归口指导的国家级建筑工程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7.按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农业机械、转基因安全、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投入品等业务门类整合农业部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农业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8.统筹研究国资委联系的行业协会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问题,结合相关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稳步推进。推动行业协会所属认证机构转企改制。(国资委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9.整合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认证资源,组建国家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10.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要求,指导地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2014年底前完成)

11.按电力、石油、煤炭等类别,分类研究推进能源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推动组建专业覆盖面广、竞争能力强、公正独立的检验检测认证企业。(能源局、国资委负责。2014年8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12.整合烟草系统检验检测认证资源。(烟草局负责。2014年底前提出方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3.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粮食局分别负责研究提出本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2014年底前完成)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林业局、中科院、地震局、气象局、国防科工局、海洋局、测绘地信局、铁路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其他部门和行业,有业务相同或相近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研究提出本部门、本系统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意见。(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2014年8月底前完成)

(二)推进跨部门、跨行业整合。

对事关国计民生、分属于不同部门的相同产品的检验检测认证职能进行整合。鼓励条件成熟的领域或产品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的整合。(中央编办、质检总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推进跨地区整合。

加强地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布局规划,省级政府部门所属相关机构加大整合力度,整合同城同类机构,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组建大型综合性混合所有制检验检测集团。整合不同市(地)相关机构,整合市和市辖区同类机构,逐步发展区域性综合检验检测机构。县(市)检验检测机构原则上整合为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体制。

要科学规划机构设置,完善标准体系,加大监督力度,逐步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主管部门脱钩。今后,除特别需要外,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举办一般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创新整合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管理体制。推动建立外部评价、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理事会、董事会等多种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人自主权。(中央编办、质检总局会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

(五)清理相关政策法规,有序开放市场。

清理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不利于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健康发展的规定,减少检验检测认证项目的行政许可,有序开放检验检测认证市场,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认证业务,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认定办法,避免重复资质认定,科学设置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审批事项。(质检总局、法制办、中央编办会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

(六)研究完善产业、财税、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配套政策。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及配套文件,对事业单位转企在财税、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方面政策已作了明确规定,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整合工作涉及的共性问题,妥善提出处理意见,为加强人才培养、做强做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提供政策支撑。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有关要求,在实施国家高技术服务业研发及产业化专项中,推动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鼓励同一专业领域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组建技术联盟,组建综合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提升重点领域检验检测认证能力。鼓励开展试点探索,加强对整合试点单位的政策扶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

四、组织实施

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是国务院明确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方案,确保落到实处。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协调,督促工作进展。中央部门间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由中央编办统筹协调。检验检测认证业务的整合和推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做强做大,由质检总局统筹协调。

各主管部门及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人员队伍稳定。要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做好清产核资、资产审计、产权移交等工作,严禁弄虚作假、瞒报漏报,严禁转移、转卖、转借、私分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确保整合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推荐第2篇: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工作制度

(一)实验室是进行检测和科研的重要场所,严禁存放私人或与实验无关的一切物品;不准做一切与检测和科研实验无关的事情。

(二)实验室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加强技术安全和技术保密工作,严格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计量管理。

(三)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实验室有关的安全守则,熟悉有关仪器的操作规程和相关实验技术操作规程;遵守有关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在实验室内的一切活动须经本实验室管理人员的许可方可实施。

(四)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着整洁的工作服。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严禁入内。

(五)严禁实验室人员私自接受或安排他人在实验室内开展实验工作、进行仪器检测和私自收费,或减免应收费用,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和处罚。

(六)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每次实验必须有详尽的记录,包括实验目的、实验方法、实验操作步骤和实验数据等;使用仪器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原始实验记录、数据按规范和要求必须严格管理。

(七)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直到赔偿。

(八)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到文明、有序管理。必须认真执行有关实验室安全卫生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整洁,仪器设备摆放整齐,杜绝事故的发生。

(九)实验室钥匙管理应严格遵守实验室有关钥匙管理的规定,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借口私自配制或转借他人。

(十)非本公司外的个人或团体参观实验室需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安排他人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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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验室安全制度

(一)实验室内应保证有各种必备的安全设施(通风橱、防尘罩、消防灭火器材等),并应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可随时提供使用。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使用电、气、水、火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实验室内各种仪器、器皿应按规定的位置放置,不得任意堆放,以免错拿错用,保证安全无误并认真填写使用登记(记录)表。

(三)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前应做好个人防护,着工作服,搞好实验室内外的环境卫生。

(四)禁止将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带入实验室,实验室与办公室须严格分开。

(五)凡进入实验室的各级工作人员,都要熟悉准备进行实验的具体步骤和条件,选用适当的仪器和试剂药品,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应作好防护准备。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掌握消防常识和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能区别不同火源选择适当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要放置在明显及使用方便处,要经常检查,保证其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七)操作和处理易挥发、易燃试剂时,严禁用明火直接加热。

(八)在加热蒸馏及其它加热过程中,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九)按照仪器说明的要求,使用安全电压以上电压的电器设备均应有良好接地,电热设备所用电源导线应能满足功率(电流)要求,应经常检查是否完好无损。关闭闸刀开关时绝对不得用湿手进行操作。

(十)可燃物质(如汽油、煤油、酒精、可燃芳香烃等)不得存放在煤气灯、电炉或其它火源的附近。易燃、易爆物品、试剂要随用随领,不得在实验室内大量积存。

(十一)凡使用有毒气体、液体或在反应过程中产生有毒、刺激性气体和液体时,必须在通风柜内进行操作。

(十二)使用酸、碱等强腐蚀性试剂时,必须佩带橡胶手套,必要时佩带

2 橡胶围裙,勿使易挥发试剂瓶口对着自己或他人。

(十三)清洗实验室仪器时应注意不使含有多量剧毒试剂的废液直接倒入下水道,必须先经适当转化处理再进行清洗排放。

(十四)高压气瓶严禁在日光下曝晒,高压气瓶不准放净瓶内气体,在正常情况下,保存压力不少于9.806×103Pa,气瓶严禁混用。

(十五)发生意外事故时,应迅速切断电源、火源,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保卫消防部门。

(十六)实验室内不准吸烟、就餐、会客、住宿,严禁携带无关物品或带领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十七)实验工作结束后,值班人员要对仪器设备、水、电、门、窗等进行安全检查。各室都要选定安全负责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三、精密仪器使用管理制度

(一)精密仪器由实验室设专人管理,建立档案,记载验收、检定、故障排除、日常维护等情况。

(二)按仪器说明书的规定,将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写成简明操作卡。 (三)大型精密仪器使用人员上岗前需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四)仪器使用前应检查有无异常,如发现异常,应通知维修人员修复、调整,不得擅自修理,并报告实验室主任。

(六)开动仪器前,应充分做好试验准备工作,开动后经常观察运转情况。 (七)操作人员按格式认真填写使用登记薄,记载开机、使用情况。

(八)仪器损坏时,应立即查明原因并书面报告实验室主任、质量负责人。如属责任事故,当事人应作检讨,情节严重者给予批评或适当处分。

四、剧毒药品管理制度

(一)凡请领、保管、使用剧毒药品,应按国家有关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 (二)凡库房实验室存放的剧毒药品均需要设专人、专柜加锁保管,每半年清点一次,并把清点结果报实验室主任、办公室备案。

(三)实验室请领剧毒药品由主管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审签,主管主任批准,专人领取。试验需用剧毒试剂时,经室主任批准后,由二人共同监督称量。氰化物使用后不能交回的剩余量,必须二人共同销毁,要登记销毁数量。

(四) 剩余的剧毒药品需销毁处理时,应详细填写销毁登记表由公司经理审核批准。

五、标准物质管理制度

(一)办公室负责公司标准品(对照品)的计划汇总,采购、供应工作。 (二)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在年末将下年度标准品的需要数量计划报送业务办公室。

(三)标准品(对照品)由办公室发给实验室,实验室领取后要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使用登记帐。

(四)标准品(对照品)要按说明书规定使用,标准品 (对照品)要避光、防潮、置于阴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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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化学试剂、玻璃器皿使用管理制度

(一)试剂的管理

l、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化学试剂的保管。

2、对过期失效或现行标准中不再使用的试剂,应在室主任的指导下进行清理。

3、对易潮、变质的试剂要不定期地检查其外观,并做好记录。

4、在新购入供原子吸收和气相色谱等仪器使用的试剂,如需要更换生产厂家时,必须把质量考察情况结论(可用于否)反馈给办公室。

5、化学试剂应在符合规定的房间里保存,避免直射光,试剂柜与暖气要有一定的距离。

6、剧毒试剂(三氧化二砷、二氯化汞、氰化钾)等,称取后要做好记录,并立即返回仓库;危险试剂(三硝基苯酚)应注意防震。

7、从试剂瓶取出的试剂,不得再倒回原处,易挥发及刺激性的试剂,用后应及时加盖,以防止挥发和污染空气。

8、试剂配制应按检验方法进行配制,并标示配制日期,发观混浊、沉淀、变色时,应重新配制。 (二)玻璃器皿的管理

1、玻璃器皿应按需要购入。提购入计划时,应注明名称、规格、及具体质量要求。

2、购入的玻璃器皿应符合质量要求,如发现质量问题,应退回办公室。

3、容量器皿(容量瓶、移液管、滴定管等),应进行校证合格后使用。

第二章 业务技术管理制度

一、样品接收、检验、留样制度

(一) 检品的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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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品接收统一由业务室办理,其他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接收。

2、凡不是国家规定检验项目的样品不予收检,个人送检的样品一般不予收检。

3、接受的样品要检验目的明确、包装完整、标签批号清楚、来源确切。

4、委托检验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检验目的明确、资料齐全方可接收。如果不能检验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转送其他检验部门。

5、常规样品收检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数量不够不予接收。特殊情况委托单位可写出书面申请,酌情减量:特殊的样品应由委托单位加封或当面核对名称、批号、数量等后方可接收。

6、复核检品应附原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书。

7、符合收检条件的检品,委托样品由委托单位按规定填写检验申请单,统一编号、登记、录入,然后将样品送到实验室签收。 (二)检验

1、实验室接受检品后,首先核对检品与登记是否相符,如有问题应及时提出,核对后登记。

2、常规检验以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为检验依据进行检验。

3、检品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技术的人员检验。见习期人员、外来进修或实习人员不得独立出具检验报告书。

4、检验者接受检品后,按照质量标准及其方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按要求记录。

5、检验结果的复核,应由检验人员申述理由,查找原因,经室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检验结果不合格的项目或结果处于边缘的项目,除另有规定以一次检验结果为准不得复检外,一般应予复检。必要时室主任可指定他人进行复检。

6、在检验过程中认为需要增减项目或改变检验依据及方法时,经实验室主任、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确定后方可进行。

7、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按原始记录要求及时如实记录,严禁适先记录、补记或转抄。

8、原始记录经核对人员逐项核对,由实验室主任全面审核后送交质控科。

9、在未出具正式检验报告书前,有关科室和人员不得将检验情况和结果私自泄露。

10、检验人员应按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检验任务,实验室主任和业务室应了解检验情况,督促检验进度。

11、发出的检验报告应由主管主任审查、核签后方可打印、盖章、发出。

12、委托检验的检品在检验中发现问题经与委托单位联系30天内末获答复时,视为自行放弃检验,检品不予保管。

13、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接到样品检验报告书之日起7天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即视为认可。

14、委托检验的检验结果只对检验样品负责。 (三)留样

1、接收检品检验必须留样,留样数量不得少于一次全项检验用量。

2、被检样品由业务科室人员填写留样登记,注明数量和留样日期,签封后清点登记、入库保存。

3、剩余检品在留足留样后,可以退回供样单位。退还剩余检品时,供样单位应持单位介绍信,业务室核实数量,领取人签收后方可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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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业务室审核报告需要启封看样时,应与有关人员或科室主任共同启封。检查后由启封人立即重新签名加封,并应记录。

5、留样室的设备设施应符合样品规定的贮存条件。

7、留样检品保存三个月。

8、科室如因工作需要调用留样期内的样品,由使用人提出申请,说明用途,实验室主任同意,业务室主任批准后方可调用。调用后的剩余检品应退回,并按第2条要求重新签封交回留样室,如样品用完,应及时注销。

9、留样期满的样品,由保管人列出清单,经主管业务主任批准后,两人以上处理,并登记处理方法、日期、处理人签字存档。

二、检验单的书写规则

(一)检品编号:为10位数字,前4位为年号,后6位为流水号,如:2006000069。必要时,可在年号之后增加检品的分类代码。 (二)检品名称:应按检品包装上的品名(中文名或外文名)填写;品名如为商品名,应在商品名之后加括号注明法定名称。 (三)厂名、生产单位或产地等按实际填写。

(四)包装:固体包装如“玻瓶分装”或“塑料袋”等。液体包装如“塑料瓶”或“铝塑板及纸盒”等。

(五)批号按包装实样上的批号填写。 (六)效期按样品包装所示填写有效期。

(七)报验单位或供样单位:均指检品的直接提供者,应写单位全称。

(八)检品数量:均按收到检品的包装乘以采样标准填写,如“l×2公斤”,“1×1公斤”等。

(九)检验目的:检品填写“委托检验”、“复核检验”。 (十)检验项目:直接填写检验项目名称。

(十一)检验依据:按国家批准的质量标准检验。已成

册的质量标准写明标准名称、版本和部、册等。

(十二)收检日期:按收到检品的年、月、日填写。

(十三)报告日期:为公司主任审定签发报告的日期。

三、检验记录的书写规则

检验记录是出具检验报告的依据,是进行科学研究的技术总结的原始资料;为保证样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检验记录必须做到:记录原始、真实,内容完整、齐全,书写清晰、整洁。

样品检验报告书是对样品质量作出的技术鉴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检验人员应本着严肃负责的态度,根据检验记录,认真填写检验报告单,经逐级审核后,由公司领导签发“检验报告书”。要求做到:依据准确,数据无误,结论明确,文字简洁,书写清晰,格式规范;每一份检验报告书只针对一份样品。 (一)检验记录的基本要求:

1、原始检验记录应采用统一印制的活页记录纸和各类专用检验记录表格,并用蓝黑墨水或碳素笔书写。凡用微机打印的数据与图谱,应剪贴于记录上的适宜处,并有操作者签名;如系用热敏纸打印的数据,为防止日久褪色难以识别,应以蓝黑墨水或碳素笔将主要数据记录纸上。

2、检验人员在检验前,应注重检品标签与所填检验卡的内容是否相符,逐一查对检品的编号、品名、规格、批号和效期,生产单位或产地,检验目的和收检日期,以及样品的数量和封装情况等。并将样品的编号与品名记录检验记录纸上。

3、检验记录中,应先写明检验的依据。凡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检验者,应列出标准名称、版本和标准号;凡按送验者所附检验资料或有关文献检验者,应先检查其是否符合要求,并将前述有关资料的影印附于检验记录之后,或标明归档编码。

4、检验过程中,可按检验顺序依次记录各检验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检验日期,操作方法,实验条件(如实验温度、仪器名称和校正情况等),观察到的现象(不要照抄标准,而应是简要记录检验过程中观察到的真实情况:遇有反常的现象,则应详细记录,并鲜明标出,以便进一步研究),实验数据,计算(注意有效数字和数值的修约及其运算),结果判断等。应及时、完整地记录,严禁事后补记或转抄。如发现记录有误,可用单线划去并保持原有的字迹可辨,不得擦抹涂改;并应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以示负责。检验或试验结果,无论成败(包括必要的复试),均应详细记录、保存。对废弃的数据或失败的实验,应及时分析其可能的原因,并在原始记录上注明。

5、检验中使用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应记录其来源、批号和使用前的处理;用于含量(或效价)测定的,应注明其含量(或效价)和干燥失重(或水分)。

6、每个检验项目均应写明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或范围,根据检验结果作出单项结论(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并签署检验者的姓名。

7、在全部检验工作完成之后,应将检验记录逐页顺序编号,根据各项检验结果认真填写检验报告单,并对本检品作出明确的结论。检验人员签名后,经主管主任指定的人员对所采用的标准,内容的完整、齐全,以及计算结果和判断的无误等,进行校核并签名;再经室主任审核后,连同检验卡一并送业务室审核。 (二)对每个检验项目记录的要求:

检验记录中,可按实验的先后,依次记录各检验项目,不强求与标准上的顺序。项目名称应按标准规范书写,不得采用习惯用语。最后应对该项目的检验结果给出明确的单项结论。

四、样品检验报告书的书写规则

(一)检验报告书按检验报告单书写。 (二)列出“检验项目”、“标准规定’’和“检验结果”三个栏目。

(三)“检验项目”下,按质量标准列出具体检验项目名称和排列顺序,应按质量标准上的顺序书写。

(四)检验报告书中各检验项目的书写要求:

在“标准规定”下,按质量标准的内容和格式书写:在“检验结果”下写出相应的实测数值,数值的有效位应与质量标准中的要求一致。 (五)检验报告书的结论:内容应包括检验依据和检验结论

1、全检合格,结论写“本品按XXX检验,结果符合规定”。

2、全检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规定,即判为不符合规定:结论写“本品按XXX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3、如非全项检验,合格的写“本品按XXX检验上述项目,结果符合规定”:如果一项不符合格时,则写“本品按XXX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 (六)检验报告书底稿签名:检验者、校核者和各级审核者均应在检验卡(或报告书底稿)上签具姓名和经办日期 (年、月、日)。

(七)本细则未函盖的检验项目,可按已批准进行检验和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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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实验室安排检品顺序及时限的规定

(一)业务室在检品登记送转实验室时,应按收到检品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即先收到的检品先登记、先交实验室。

(二)实验室主任在向检验人员发放检品时,应按业务室送交检品的先后顺序进行(否则应说明原因),检验人员在开始检验样品时应按室主任交给样品的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检验人员完成检验后,科室主任安排在二天内完成复核人员的复核及审核签字。

(三)检验单下到业务室后,业务室及主管主任应分别在二天内完成审核签字,报告书在一天内打字发出。

(四)实验室主任应按每个检品的难易程度,掌握每个检品的检验进度,做好督促和检查工作,应按检验周期完成,超时限应说明原因。 (五)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加速检验的样品,由业务室受理,原则上实验室不得拒绝,遇有特殊情况,要向主管主任汇报,并与业务室协办。应优先安排加速检品,并应在加速检验周期内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应在检验单上注明原因。 (六)需审核标准资料的工作,应按收审先后顺序进行审核,其检品的复核检验,可在标准审核工作后进行检验,但仍应按收审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核及检验工作均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七)业务科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并督促检查工作。

六、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制度

(一)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我公司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以公司经理为技术负责人,以主管主任为质量负责人,以质量控制科为质量管理部门,以科室主任为本科室的质量负责人。各级质量保证机构按其相应的职责进行工作。确定以下的保证措施:

1、组织和管理

2、质量体系、审核和评审

3、人员

4、设施和环境

5、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6、量值溯源和效准

7、检验方法

8、检验样品的处置

9、记录

10、检验报告书

11、检验的分包

12、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

13、抱怨

14、应急处理(如停电,应采用小型发电机及时供电等) (二)质量保证工作的实施和检查

各科室

3、

6、

9、

12、月的最后一周对本科室工作检查 一次,做好检查记录(统一印发),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的结果要记录清楚。公司每年进行一~二次内部审核,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对检验审评审工作中与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总结、处理和制定改进措施。

检查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0

1、仪器设备状态(是否超过检定周期、运转是否正常、仪器使用记录是否完整及仪器维护情况)。

2、环境情况(实验室工作制度和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实验室环境卫生及管理情况、恒温、排风、防震、洁净度情况)。

3、人员素质(各科室人员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人员培训的方式、内容、人次及时数)。

4、检测过程(检验卡及原始记录的书写、检验报告书的书写、检验时限、检验标准操作等)。

5、实验室的管理(标准品、试剂的质量及保管情况,容量仪器的检定情况)。

6、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检验工作质量申述的受理和处理制度

(一)用户对检验质量的申述由业务室受理,质量负责人处理,并向公司主任报告。

(二)被检验单位向本公司就以下问题提出书面申述,本公司予以处理。

1、对检验数据提出异议;

2、对检验结论提出异义;

3、对不合格检品提出异议。 (二)处理程序如下:

1、业务室对申述进行登记,详细记载申述人提出的理由。

2、由质量负责人主持,业务室主任会同实验室主任检查执行标准是否有误:检查检验卡片、原始记录、检验报告书写是否有误;检查所使用仪器、标准品、滴定液、试剂及检测环境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操作是否准确无误。上述各项均无误,经质量负责人和公司主任同意后,发一份确认原报告书正确有效的文件。

3、如经检查发现数据处理、结果判断有误,经质量负责人和中心主任同意后,份题为“对于原编号为XXX的检验报告书的更正”的报告,并声明原始报告书作废。

4、如经检查发现执行标准、检测仪器、标准品、滴定液、试剂、环境条件或检验操作有误,应对留样做重新检验,

经质量负责、公司经理同意后,重新发报告书,并声明原报告书作废。 (四)如申诉人对处理结果仍持有异议,可将留样送有关单位仲裁。 (五)处理申述的检验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六)申述受理期限,自发出检验报告书日算起,一个月内有效,超过者概不受理。

八、差错事故的管理制度

(一)在工作中发生以下情况应确定为差错:

1、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粗心而致检验结果错误,经审核发现,需重新进行试验者。

2、标准溶液配错,影响检验结果,经使用发现者(配制者和校对者负同等责任)。

3、计算错误,核对未发现,影响检验结果者(校对者与实验者负同等责任)。 4.、收发、打字错误影响检验或报告结果,经核对发现者。

5、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粗心而损坏仪器设备者(低值易耗品除处)。

6、丢失送审资料、检验样品者。

7、下班后忘记关闭仪器电源,忘记关闭水、气开关,未发生严重后果者。

8、因违反实验室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生燃烧、爆炸、工伤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9、工作粗心,检品、资料未及时转送造成安排检验、复核流程某环节较长时间拖延,但能挽回者。

11、丢失一般文件,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12、工作粗心,文件未及时送达、催办、阅批,贻误时机,影响工作,但尚可挽回者。(当事人和文秘人员同等责任)。

13、工作粗心,计价、收款错误者。

14、购入仪器设备、试剂及其他物品规格错误,影响工作,但尚可挽回者。

15、工作粗心,未及时安排、实施已批准的采购计划,影响工作者。 (二)差错处理:

工作中发生差错,应如实向室主任汇报,科室主任应立即查明原因,设法纠正并减少损失。科室对发生的差错应有记录,并应对责任人在科室的会议上提出批评,及时总结教训,对后果较严重或屡犯者,应给与减发奖金处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须赔偿20%以下损失费。

(三)在工作中发生以下情况应确定为事故:

1、对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敷衍塞责、玩忽职守造成检验结果错误,报告书已发出需追回更改者。

2、损坏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工作者。

3、因打字、发文错误,影响检验结果或报告结果,核对者并未发现,报告书、文件已发出,需追回更改者(校对者和事故者负同等责任)。

4、违反操作规程,发生燃烧,爆炸,工伤事故,造成严重损失者。

5、下班后忘记关闭仪器电源,忘记关闭水、气开关造

12 成严重后果者。

6、丢失机密文件、技术档案,造成严重后果者。

7、违反交通规则,损坏车辆或赔偿对方损失者。

8、工作不负责任,文件未及时转送、催办、阅批、错过时机,影响工作者,无法挽回者。

(四)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属业务技术范围的应及时报告业务室,属行政管理范围的应及时报告办公室,由业务室或办公室主任尽快查明原因,并设法减少损失,挽回影响。事故的确认由公司董事会讨论确定,事故的责任者应写出书面报告,科室应登记并召开会议总结教训。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部门负责人应受到批评教育:一定的范围内公开检查;行政警告:记过处分和减发奖金处罚。造成经济损失者,须赔偿30%以下损失费。

九、技术人员培训进修制度

(一)有计划地组织全公司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学习,派出人员参加学术活动,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

(二)为学科带头人创造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机会,有计划的安排青年学科带头人承担重要检验、标准、科研等任务,不断提高学科带头人的业务、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送检验技术人员中的业务骨干脱产学习外语。

(四)各科室按学科对人员实行定向培养,并注意掌握相关学科知识。 (五)科室主任应经常组织本科室业务学习,并在保证完成正常检验工作前提下,有计划地安排各级技术人员进行学科新技术、新方法实验研究。提高本科室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理论水平。每人每年学习时数应不低于100学时。 (六)新参加工作的检验技术人员,在一年见习期内科室指定一名上级技术人员指导工作。出具检验结果时时应有指导人员签字。

(七)各类人员获准脱产学习后,不得中途辍学,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并不再提供学习机会。

(八)学习结束后,应将成绩单,个人总结(报告、论文)向科室及所汇报,再交人事存入技术档案。

推荐第3篇:检验检测机构内审员试题

一、单选题

1.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样品的( B ) ,样品在检验检测的整个期间应保留该标识。

A.编号系统 B.标识系统 C.识别系统 D.条码系统

2.通过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预先判据时,应采取( D)来纠正出现的 问题,并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

A.纠正措施 B.预防措施 C.必要措施 D.有计划的措施

3.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 D)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 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A.质量主管 B技术主管 C质量管理部门 D资质认定部门 4.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格式应设计为适用于所进行的的(D)检验检测类 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 A委托 B许可证 C监督 D各种

5.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 规,(A),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A独立公正从业 密 B质量方针声明 C科学公正检测 D保守客户机

6.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D)年。 A2 B3 C5 D6

7.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C)的人员操作 A培训 B学习C授权 D训练

8.对检验检测(D)有这重要影响的仪器的关键量或值,应制定校准计划。

A数据 B计算 C运算 D结果

9.设备(包括用于抽样的设备)在投入服务前应进行校准或(B)以证实其 能够满足检验检测的规范要求和相应标准的要求。

A.检定 B核查 C计算 D检查

10.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安全处置、运输。(A)、使用、有计划维 护测量设备的程序,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

A存放 B购置 C验收 D报废

11.无论什么原因,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 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C)和校准状态进行核查,并得到满意结果。

A性能 B装置 C功能 D量程

12.检验检测机构需校准的(B)设备,只要可行,应使用标签、编号或其 他标识,表明其校准状态,包括上次校准的日期、再校准或失效日期。

A主要 B所有 C关键 D部分

13.曾经过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已显示出(A)、超过规定限度 的设备,均应停止使用。 A缺陷 B问题 C不符合 D不合格

14.当需要利用(B)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 程序。

A计量检定 B期间核查 C内部校准 D外部校准

15.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发生致使检验检测 (B)失效的调整。

A设备 B结果 C硬件 D软件

16.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A) 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例如用于测量回环境条件的设备), 在投入使用前,进行设备校准的计划和程序。 A有效性 B正确性 C精密性 D准确性

17.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B)的溯源程序。

A仪器设备 B标准物质 C有证标准物质 DSI测量单

18.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C)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A工作量 B组织机构 C活动范围 D人员水平

19.质量手册应包括质量方针声明、(A)描述、人员职责、支持性程序、手册管理等。

A检验检测机构 B组织机构 C工作范围 D人员数量

20.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手册中应阐明质量方针声明,应制定管理体系总体目标, 并在(C)时予以评审.A 内部审核 B 方法确认 C 管理评审 D 期间核查

2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 包括保护(A)和传输结果的要求.A 电子储存B 检验结果C 质量记录D 技术记录

22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审(B)、标书、合同的程序。 A 检验费用 B 客户要求 C 检验依据 D 报告时间

23.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选择和购买对(A)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程 序。

A 检验检测质量 工作 B 检验检测结果 C 检验检测数据 D 检验检测

24.在保密的前提下,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为其检验检测的相关区域 (B)。

A 检测 B 观察 C 检查 D 视察

25.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和申诉的程序。明确对投诉和申诉的接 收、确认、调查和处理职责,并采取(A)措施。 A 回避 B 限制 C 预防 D 纠正

26.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工作的处理程序。明确对不符合工作 的(D)、决定不符合工作是否可接受、纠正不符合工作、批准恢复被停止的不 符合工作的责任和权力。 A 要求 B 控制 C 纠正 D 评价

27.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在识别出不符合工作时,在管理体系或技术运作 中出现对政策和程序(A)时,采取纠正措施的程序。 A 偏离 B 不符合 C 不正确 D 偏差

28.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识别(C)的不符合原因和改进,所采取预防措 施程序。

A 发生 B 出现 C 潜在 D 可能

29.质量记录应包括(D)和管理评审报告以及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记录。

A 检验报告 报告 B 检测报告 C 监督报告 D 内部审核

30.每项检验检测的记录应包含充分的信息以便在需要时,识别(C)的影响因 素,并确保该检验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始条件情况下能够重复。

A 环境条件 人员

二、多项选择题 B 仪器设备 C 不确定度 D 操作 31.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ABCDE)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手续:

A 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B 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 的; C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D 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E 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32.检验检测机构的活动涉及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领域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应的 识别、评估、实施的程序。应制定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并提出对(ABC)设施设 备要求和管理、危险材料运输、废物处置、应急措施、消防安全、事故报告的 管理要求,予以实施。 A 风险分级 B 安全计划 C 安全检查 D 技术人员

33.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意见解释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ABCD)内容:

A 对检验检测结果符合(或不符合)的要求的意见; B 履行合同的情况; D 改进的建议

34.当不确定度与(AB)或当不确定度影响到对规范限度的符合性时,检测报告 中还需要包括有关不确定度的信息。

A 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 B 或客户的指令中有要求 C 资质认定部门要求 D 技术主管有要求

35.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ABC)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检验 检测机构间比对,并将相关结果报送资质认定部门。 A 有关政府部门 B 国际组织 C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 D检验检测机构 36.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区分(ABC)的要求。

A 检验前过程 B 检验后过程C 检验过程 E 样品接收过程 D 样品处置过程

37.当样品需要存放或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养护时,应(ABD)这些条件。

A 监控 B 记录 C 保护 D 保持 E 维护

38.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用于检验检测样品的(ABCE),存储、保留、清理的程序,包括保护样品的完整性、保护检验检测机构与客户利益的规定。A 处置 B 运输 C 保护 D 保持 E 接收

39.检验检测机构应(ACDE)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A 准确 B 公正 C 明确 D 客观 E 清晰 40.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上应有批准人的(ADE)或等效的标识 A姓名 B职称 C级别 D职务 E签字

三、判断题

41.用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能源、照明等,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 的正常开展。(√)

42.设备(包括用于抽样的设备)在投入服务前应进行检查,以证实其能够满足 检验检测的规范要求和相应标准的要求。(X) 43.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极其软件,如可能,均应加以唯一性标 识。(√)

44.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

45.检验检测机构需校准的所有设备,只要可行,应使用标签、编码或其他标 识,表明其校准状态,包括上次校准的日期、校准单位。(X)

46.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检验检测机构应有程序确保其所有备份(例 如计算机软件中的备份)得到正确更新。(√) 47.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发生致使检验检测结果失 效的调整。(√)

48.可能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 SI 测量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 49.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以维持其可信度。(√) 50.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全部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执行。 (×)

51.质量手册应包括质量方针声明、检验检测机构描述、人员职责、支持性程序、手册管理等。(√)

52.检验检测机构对要求、标书、合同的变更、偏离应通知客户和检验检测机构 的检测人员。(×)

53.检验检测机构的文件可承载在各种载体上,可是硬拷贝或是电子传媒,也可 是数字的、模拟的、摄影的或书面的形式。(×) 54.检验检测机构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标注 分包情况。(√)

55.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的服务和供应品的程序应包含有关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的购买、接受、存储的要求,并保存对重要服务、供应品、试剂、消 耗材料供应商的名单。(X)

四、场景题、问答题 (56-60 题请说明是否符合《评审准则》的要求,依据《评审准则》的哪一条 款,并说明理由。)

56.某检验检测机构现场评审时,突遇停电,检测设备无法正常运行,询问检测 人员,了解到由于机构用电负荷大,变压器容量不够,多台设备开启时, 常造成跳闸断电现象。 答:不符合 该情况违反了《评审准则》中 4.3.2 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环境 条件不会使检验检测结果无效或不会对所要求的检验检测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57、某检验检测机构现场评审时,现场有一台停用设备,查看设备记录和停用 审批记录,是由于超载造成不正常,技术负责人同意停用报修。

答:该情况符合《评审准则》中 4.4.5 中的要求。 曾经过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已显示出缺陷超出规定限度的设 备,均应停止使用,这些设备应予以隔离,以防误用或加贴标签,标记以清晰 表明该设备已停用,直到修复并通过标准或检查表明能正常工作为止,检验检 测机构应该查这些缺陷或偏离规定的极限,对比前检验检测的影响并执行“不 符合工作控制”程序。

58、现场评审某检测公司时,电热干燥 箱的校准状态标识合格,现场没有证书。 查看存档校准证书,发现校准温度点 102℃的实测温度为 110℃。

答:不符合,《评审准则》中 4.4.4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重要 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该记录至少应包括:(f)所有校准报告和证书的 日期、结果及复印件,设备调整验收准则和下次校准的预定日期。

59、评审员发现机构正在使用的标准为作废标准,询问技术负责人是如何跟踪 的,技术负责人说现在标准变化较大,无法掌握,只是让检测人员上网。 答:不符合。《评审准则》中 4.5.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 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包括软件、规范、手册、指导书、这些文件可承 载在各种载体上,可是硬拷贝或是电子媒体,也可是数字的模拟的摄影或书面 的形式,应明确文件的批准、发布、变更、防止使用无效,作废的文件,该机 构没有及时进行校准查新确保使用现行有效的版本。

60、评审员发现某实验室的两份检验报告使用同一编号,该机构的管理人员解 释说“第一次出具的检测报告有错误,于是另发了一份检测报告“,

答:该情况违反了《评审准则》

4、

5、29 中的要求。 当需要对已发出的结果报告作更正式增补时,应按规定的程序执行,详 细记录更正式或增补的内容,重新完成编制新的更正或增补的检验检测报告或 证书,并注以区别于原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新的更正或增补 后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重新发布,收回原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后归档保存。

6

1、检验检测机构的活动涉及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领域时,指哪些?

答:指对风险分级,安全计划,安全检查、设施设备要求和管理危险标样运输、废物处置、应急措施、消防安全,事故报告的管理要求,予以实施。

6

2、哪些情形下,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答:①机构名称、地址、决定性质发生变更的;②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 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③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 取消的;④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⑤依法需要 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推荐第4篇:《检验检测机构 质量手册》

《质量手册》

2016年02月01日发布

文件编号:XXXX-QM01

编写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受控状态:受控

非受控

受控编号:

No.



编制:

审核:

批准:

XXXX检验检测中心

2016年03月01日实施

XXXX检验检测中心《质量手册》范例

文件修改历史

版本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编写人

审核人

批准人

2.3.3

与质量有关的管理体系的目的

为了给客户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检测结果,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的要求,建立、实施、维护、持续改进本中心管理体系。建立管理体系的目的是为了提高 本检验检测中心管理水平,确保本本中心检测能力,以实现本实验室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 标。

2.3.4

全体员工必须熟悉相关管理体系文件,并在工作中贯彻实施

(1) 通过建立和实施管理体系,将本中心的质量方针和目标、满足客户要求及满足法 律要求的重要性传达到全体员工。

(2) 确保本中心全体人员知晓其职责权限、知晓他们活动的相互关系和重要性,知晓 他们对实现管理体系质量目标的贡献。

(3) 将本本中心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确保所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熟悉 与之相关的质量文件,并被其理解、获取和执行,确保全员参与。

(4) 应在检验检测机构内部建立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沟通机制。

2.3.5

对遵循《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承诺

管理层承诺:通过实施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遵循《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

则》的要求,在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中,应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和预防措 施以及管理评审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不断完善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提高管理 水平。

当策划和实施的管理体系变更时,确保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2.4

支持性文件

2.3.6.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

2.3.6.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5)》

2.3.6.2

GB/T 27000《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XXXX检验检测中心《质量手册》范例

样品状态、样品修改状态说明(如果有),以及发出的每份检验检测报告的副本按规定的时间 保存,通常每月归档一次,严禁长期保存在检验检测现场或试验人员处。每项检验检测记录 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便识别不确定度的影响因素,并保证该项检验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条 件的情况下能够复现。记录应包括从事各项检验检测的人员和校核(审核)人员的签字或标识。 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 样品描述。

(2 样品唯一性标识。

(3) 所用的检测方法。

(4) 环境条件(适用时)。

(5) 所用设备和标准物质的信息。

(6) 检测过程中的原始观察记录以及根据观察结果所进行的计算。

(7) 从事相关工作人员的标识。

(8) 检测报告的副本。

(9) 其他重要信息。

4.5.14.2.2

检验检测观察数据、结果和计算值应在产生的当时予以记录。原始记录为试验人

员在试验过程中记录的原始观察数据和信息,而不是试验后所誊抄的数据。当需要另行整理 或誊抄时,应保留对应的原始记录。严禁随意用一页白纸来保存原始记录。

检验检测的原始记录应有记录的标题(名称)、原始记录的唯一编号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 识,以便能按照特定任务分类识别。

4.5.14.2.3

为保全检测证据,当记录中出现错误时,每一错误应划改,不可擦涂掉,以免字

迹模糊或消失,并将正确值填写在其旁边。对记录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签名或签名缩写。 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4.5.14.2.4

当使用电子方式记录或(和)存储原始记录时,对记录的修改应由授权人员进行, 并记录修改人、修改时间、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内容,必要时,应注明修改的原因。执行 XXXX-PF28《数据控制程序》和XXXX-PF29《计算机数据保护与软件管理程序》。

4.5.15

内部审核

4.5.15.1

目的和要求

4.5.15.1.1

目的

XXXX检验检测中心《质量手册》范例

(1) 本中心应定期对其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行持续符合管理体系的要求。

(2) 审核应当检查管理体系是否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5)》和《检验 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的要求,即符合性检查。

(3) 审核还应当检查中心的质量手册及相关文件中的各项要求是否在工作中得到全面的 贯彻。

(4) 内部审核发现的不符合项可以为实验室管理体系的改进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因此应 当将这些不符合项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

4.15.1.1.2

要求

(1) 内部审核应当依据文件化的程序每12个月至少实施一次。

(2) 内部审核应当制定年度审核计划,以确保管理体系的每一个要素至少每12个月被检 查一次。审核应在12个月内覆盖所有的部门、所有的检验检测活动场所和所有的岗位。

(3) 质量负责人按照日程表的要求和管理层的需要策划和组织内部审核。通常情况下, 本中心质量负责人作为审核方案的管理者,并担任审核组长。

(4) 审核应当授权具备资格的内审员来执行,内审员应具备其所审核的活动充分的技术 知识,并专门接受过审核技巧和审核过程方面的培训。

(5) 只要资源允许,内审员应当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审核员不应当审核自己所从事的 活动或自己直接负责的工作。

(6) 如果发生了现场检测活动时,这些活动也应包含在审核计划案中。

内部审核具体执行XXXX-PF22《内部审核程序》。

4.5.15.2

记录所有的审核发现,包括不符合项和观察项

应详细记录、分析和评价审核发现,包括符合和不符合的审核发现。当审核中发现的问 题导致对运作的有效性,或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正确性或有效性产生怀疑时,中心应及时采取 纠正措施。如果调查表明所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可能已受影响,则应则立刻向主任汇报,并以 书面方式通知客户。

4.5.15.3

制定纠正措施

审核活动的领域、审核发现的情况和由此采取的纠正措施,应予以记录。对采取的纠正

措施的实施,应进行跟踪,以验证和记录纠正措施实施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执行XXXX-PF19 《纠正措施程序》。

4.5.15.4

跟踪验证

推荐第5篇:检验检测机构相关声明

内蒙古自治区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声明

为维护自治区检验检测市场信誉和形象,坚持合作共赢,反对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提升检验检测机构的公信力,促进自治区检验检测市场的健康发展,------------向全区检验检测服务业发起如下诚信自我声明:

一、倡议自治区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诚信自我声明,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二、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服从各级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管,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坚持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检验检测地位,确保检验检测过程和结果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维护检验检测的公正性并防止商业贿赂。

四、不断改进和完善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不接受委托单位或个人的不合理要求,不隐瞒事实,不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

五、遵守从业规范,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六、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七、恪守职业道德,不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信誉,影响委托单位或个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选择,维护公平竞争。

八、维护客户利益,提高检验检测服务质量和效率,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检验技术能力,公开办事流程。

九、保守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履行保密责任。

十、按时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统计年报信息及年度工作总结。

自愿履行诚信自我声明机构:

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6年 1月7 日

检验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声明

为维护本中心检验检测工作的诚信度,坚持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检验检测地位,我以---------的名义,作出如下公正性声明。

一、本中心及其人员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二、本中心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本中心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本中心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维护检验检测的公正性并防止商业贿赂。

三、本中心不断改进和完善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的真实、客观、准确,不接受委托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要求,不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

四、本中心遵守从业规范,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五、本中心检验人员均为正式聘用人员,只在本中心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本中心保证不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

六、本中心保证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使用过期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七、本中心向社会出具的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八、本中心中心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对检验检测样品进行管理。接受委托送检时,本中心的检验检测报告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

九、本中心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保存7年,保证记录和报告具有可追溯性。

十、本中心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

十一、本中心及其人员对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履行保密责任。

质量方针声明

一、本中心的质量方针是:行为公正、方法有效

数据准确

服务规范

二、本中心及其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要求,为客户提供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三、本中心所有检验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检验检测工作;本中心及其人员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中心建立并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组织所有检验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五、本中心遵循有关评审准则的规定,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六、本中心维护客户利益,提高检验检测服务质量和效率,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公开办事流程。

推荐第6篇: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乙级试验室资质申报书)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乙级试验室资质申报书)。共分上下两册。word版本。 因部分内容设计公司隐私,故删除了。

下面的这些,根据目录,你自己扫描后排版就行了。

一、试验室资质申报书第二册部分:

1、先进的检测设备图片(扫描几张先进仪器照片,但仪器必须是自己有的,且在资质申报书第一册中有的。没有的不要扫描,到时候来查,你拿不出来就惨了)

2、法人证书及相关资质证书影印件(把你公司的相关证件扫描一下)

3、机构设立及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影印件(把你公司试验室成立的文件及负责人任命的文件扫描一下)

4、检测公司近年的业绩证明及合同影印件(把公司近年检测的道路、桥梁等检测合同扫描一下)

5、典型报告影印件及能力验证证明(也就是强制项目(黑体字)的试验报告。找几份扫描一下,如果没有,可以用模拟报告)

二、试验室资质申报书第一册部分:

1.把用到的人员的毕业证、身份证、职称证以及试验员证及试验工程师证,扫描一下。按顺序排版。

2.用到的规范规程,全部改成最新出版的。

3.其他的质量手册之类的,可以直接套用我发的。

推荐第7篇: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能力建设实施方案(2010-2012)

为贯彻落实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工作”活动的整体部署,确保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工作取得实效,提高履职水平。根据《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结合我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强我所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要始终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局、省局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工作”活动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和我所所情,深入分析影响和制约检验检测能力的各方面因素,理顺我所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促进我所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可持续发展,以提供优质检验检测服务为目标,按总局文件要求全面完成我所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任务,提高检验检测工作整体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工作,健全各项检验工作管理制度,完善检验仪器设备和环境设施,加强岗位培训工作及人才引进工作力度,在资金和人员方面予以倾斜,切实提高我所科研水平。提高全所职工对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煤化工项目检验能力达到《要求》附件中省级机构的,并满足《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的要求,食品、机轻、建材等项目达到地市级机构的基本要求。我所检验检测工作能够为监管提供技术保障,为维护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三、能力建设工作内容

(一)提高我所检验检测工作管理水平

1、按照总局“质量提升”活动的整体部署,分析在检测工作管理方面思想认识上的差距,检查是否存在重产出轻投入的现象,是否存在重投入轻管理的现象。能否正确履行政府监督和社会服务的双重职能。

2、对《质量手册》进行修订,按照GB/T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覆盖其全部要素。制定并采用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稳定。

3、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并实施覆盖检验监测检测工作全过程的管理制度。重点完善《样品管理制度》、《复检制度》及《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报告制度》等,建立并实施可疑结果内部复核、确认、报告等工作程序。通过制度清理和建设,建立健全一整套检测工作管理的制度体系,为检测工作的长远发展筑牢制度基础。

4、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安排专人维护质检所及煤化工中心网站,每周进行维护更新。建立检验业务网络化管理系统,覆盖样品接收至报告发放等检验工作全过程。

(二)全面提升实验室装备水平和环境设施条件

根据《要求》中附件1及附件3的配置要求以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要求补充完善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制定并实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以及检定计划,并保持相应的记录;改造环境设施,使检验室仪器设备布局、试剂及样品存放、通风、排气、防火、防尘、防震等条件符合实验室建设要求及仪器设备运行要求。

(三)加强人员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制定并实施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对检测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质量观念和责任意识。检验人员应实行全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培养4名专业对口的硕士研究生。

经建设,我所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人员总数的80%,本科毕业以上人员达到80%以上,中级职称以上或同等能力人员比例,煤化工项目不低于40%,食品检验项目不低于35%,其他项目不低于20%。煤化工项目技术领衔人应为相关专业毕业,副高以上职称,具备5年以上工作经验。

新引进人员应报省局批准,招收相关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人员。

(四)坚强科研能力建设

1、科研课题方面,在清洁能源、煤化工等领域每年开展1~2项省部级科研课题;

2、标准制修订方面,2010年成立安徽省煤及煤化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承担其秘书处工作,每年完成1~2项煤及煤化工相关的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2011年申请加入全国煤化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的制修订工作。

3、每年有1~2篇专业论文在专业期刊上发表。

4、采取有效手段,由专人跟踪相关专业文献资料,建立质检所及省煤化工质检中心网站,有效开展宣传工作。

5、研究并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业务部门建立全市生产企业信息档案,针对企业生产及发展需求积极开展技术咨询工作,在企业标准制修订、质量体系咨询等方面取得新突破。根据行政监管需要,开展新项目建设工作。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能够为监管提供技术保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市质检所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领导小组,对我所能力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总师办、综合部、业务部及各专业检验部等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尽其责,密切合作,共同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强化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根据实际工作需合理安排各项经费,保证新项目建设、仪器设备更新、环境设施改造、科研课题研究等项工作的合理需要。积极向省市局及地方政府汇报,争取专项资金支持。

(三)加强加强领导,建立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保证能力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到“检测是质检工作的基础、准确是质检工作的底线”, 以确保检测结果完整、准确、可靠为目的,结合本部门实际,开展能力建设工作。要及时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督促整改。保证在2011年底,我所检验检测能力满足《要求》规定内容。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

推荐第8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

3号)

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5年4月9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

第十四条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

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

第十六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

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

(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

(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

(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

(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

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

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对其检验检测的样品进行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

第三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

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上报或者通报。 第三十四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认可机构认可以及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情况,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

第三十六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

国家认监委应当建立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平台,以便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给予告诫。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

(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对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或者资质认定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

(四)违反本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三)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

(四)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

(五)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前款规定的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第四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一)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

(四)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四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四十七条 从事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四十八条 资质认定收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正式发布(附全文)

12

2015年08月04日 10:59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于今日起正式实施。据国家认监委官网消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该办法,认监委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15份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

这15个配套文件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最受关注。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正式实施之前,原《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然适用。

认证君第一时间将该《准则》全文摘抄发布,供同仁参考。同时文末附15个配套文件,点击标题即可阅读。赶紧收藏,然后和小伙伴们分享。

---------------- 全 文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参考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GB/T 27000《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27020《合格评定 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GB19489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ISO15189 《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 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3.术语和定义

3.1资质认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2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3资质认定评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员,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4.评审要求

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1.1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1.2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4.1.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4.1.4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所在法人单位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4.1.5 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

4.1.6 检验检测机构为其工作开展需要,可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技术委员会。

4.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确保人员的录用、培训、管理等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人员理解他们工作的重要性和相关性,明确实现管理体系质量目标的职责。

4.2.2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4.2.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检验检测机构有措施确保其管理层和员工,不受对工作质量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4.2.4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者应建立和保持相应程序,以确定其检验检测人员教育、培训和技能的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培训计划应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应经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要求工作。应由熟悉检验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在培员工,进行监督。

4.2.5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所有从事抽样、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

4.2.6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实施、保持、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应规定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相关授权、能力、教育、资格、培训、技能、经验和监督的记录,并包含授权、能力确认的日期。

4.2.7 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录用关系。对与检验检测有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关键支持人员,应保留其当前工作的描述。

4.2.8检验检测机构相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关键支持人员的工作描述可用多种方式规定。但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a)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b)资格和培训计划;

c)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职责;

d)检验检测策划和结果评价的职责; e)提交意见和解释的职责;

f)方法改进、新方法制定和确认的职责; g)管理职责。

4.2.9 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负责管理体系的整体运作;应授权发布质量方针声明;应提供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以及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承诺和证据;应在检验检测机构内部建立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沟通机制;应将满足客户要求和法定要求的重要性传达给检验检测机构全体员工;应确保管理体系变更时,能有效运行。

4.2.10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运作和提供检验检测所需的资源,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检验检测机构应有质量主管,应赋予其在任何时候使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循的责任和权力。质量主管应有直接渠道接触决定政策或资源的最高管理者。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2.11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经考核合格。以下情况可视为同等能力: a) 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

b)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 c)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 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2.12 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具有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资格。

4.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3.1 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应覆盖检验检测机构的固定设施内的场所、离开其固定设施的场所,以及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中进行的检验检测工作。

4.3.2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环境条件不会使检验检测结果无效,或不会对所要求的检验检测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在检验检测机构固定设施以外的场所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时,应予特别注意。对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设施和环境的技术要求应制定成文件。

4.3.3 依据相关的规范、方法和程序要求,当影响检验检测结果质量情况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对诸如生物消毒、灰尘、电磁干扰、辐射、湿度、供电、温度、声级和振级等应予重视,使其适应于相关的技术活动要求。当环境条件危及到检验检测的结果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

4.3.4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加以控制,可根据其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采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应采取措施确保实验室的良好内务,必要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

4.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4.4.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安全处置、运输、存放、使用、有计划维护测量设备的程序,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用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能源、照明等,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4.4.2 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所有抽样、测量、检验、检测的设备。对检验检测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仪器的关键量或值,应制定校准计划。设备(包括用于抽样的设备)在投入服务前应进行校准或核查,以证实其能够满足检验检测的规范要求和相应标准的要求。

4.4.3 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最新版说明书(包括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手册)应便于检验检测有关人员取用。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均应加以唯一性标识。

4.4.4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该记录至少应包括:

a) 设备及其软件的识别; b) 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 核查设备是否符合规范; d) 当前的位置(如适用); e) 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或指明其地点;

f) 所有校准报告和证书的日期、结果及复印件,设备调整、验收准则和下次校准的预定日期;

g) 设备维护计划,以及已进行的维护(适当时); h) 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

4.4.5 曾经过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已显示出缺陷、超出规定限度的设备,均应停止使用。这些设备应予隔离以防误用,或加贴标签、标记以清晰表明该设备已停用,直至修复并通过校准或核查表明能正常工作为止。检验检测机构应核查这些缺陷或偏离规定极限,对先前检验检测的影响,并执行“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

4.4.6 检验检测机构需校准的所有设备,只要可行,应使用标签、编码或其他标识,表明其校准状态,包括上次校准的日期、再校准或失效日期。无论什么原因,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核查,并得到满意结果。

4.4.7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检验检测机构应有程序确保其所有备份(例如计算机软件中的备份)得到正确更新。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发生致使检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

4.4.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例如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进行设备校准的计划和程序。当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检验检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

4.4.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的溯源程序。可能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SI测量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以维持其可信度。同时按照程序要求,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标准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

4.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4.5.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并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执行。

4.5.2 质量手册应包括质量方针声明、检验检测机构描述、人员职责、支持性程序、手册管理等。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手册中应阐明质量方针声明,应制定管理体系总体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予以评审。质量方针声明应经最高管理者授权发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最高管理者对良好职业行为和为客户提供检验检测服务质量的承诺; b) 最高管理者关于服务标准的声明; c) 管理体系的目的;

d) 要求所有与检验检测活动有关的人员熟悉质量文件,并执行相关政策和程序; e) 最高管理者对遵循本准则及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承诺。

4.5.3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避免卷入降低其能力、公正性、判断力或运作诚信等方面的可信度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要求。

4.5.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包括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检验检测方法,以及通知、计划、图纸、图表、软件、规范、手册、指导书。这些文件可承载在各种载体上,可是硬拷贝或是电子媒体,也可是数字的、模拟的、摄影的或书面的形式。应明确文件的批准、发布、变更,防止使用无效、作废的文件。

4.5.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合同的程序。对要求、标书、合同的变更、偏离应通知客户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相关人员。

4.5.6 检验检测机构因工作量大,以及关键人员、设备设施、技术能力等原因,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标注分包情况,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4.5.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选择和购买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程序。程序应包含有关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的购买、接收、存储的要求,并保存对重要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供应商的评价记录和名单。

4.5.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服务客户的程序,应保持与客户沟通,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对客户进行检验检测服务的满意度调查。在保密的前提下,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为其检验检测的相关区域观察。

4.5.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和申诉的程序。明确对投诉和申诉的接收、确认、调查和处理职责,并采取回避措施。

4.5.10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工作的处理程序。明确对不符合工作的评价、决定不符合工作是否可接受、纠正不符合工作、批准恢复被停止的不符合工作的责任和权力。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取消不符合工作。

4.5.1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在识别出不符合工作时、在管理体系或技术运作中出现对政策和程序偏离时,采取纠正措施的程序。应分析原因,确定纠正措施,对纠正措施予以监控。必要时,可进行内部审核。

4.5.12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识别潜在的不符合原因和改进,所采取预防措施的程序。应制定、执行和监控这些措施计划,以减少类似不符合情况的发生并借机改进,预防措施程序应包括措施的启动和控制。

4.5.13 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实施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应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4.5.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识别、收集、索引、存取、存档、存放、维护和清理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程序。质量记录应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管理评审报告以及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记录。技术记录应包括原始观察、导出数据和建立审核路径有关信息的记录、校准记录、员工记录、发出的每份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副本。

每项检验检测的记录应包含充分的信息,以便在需要时,识别不确定度的影响因素,并确保该检验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始条件情况下能够重复。记录应包括抽样的人员、每项检验检测人员和结果校核人员的标识。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产生时予以记录,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签名或签名缩写。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改动。所有记录应予安全保护和保密。记录可存于任何媒体上。

4.5.1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程序,以便验证其运作是否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内部审核通常每年一次,由质量主管负责策划内审并制定审核方案,审核应涉及全部要素,包括检验检测活动。审核员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资格,审核员通常应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应采取纠正措施,并验证其有效性。

4.5.1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评审的程序。管理评审通常12个月一次,由最高管理者负责。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管理评审后,得出的相应变更或改进措施予以实施。应保留管理评审的记录,确保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输入应包括以下信息:

a)质量方针、目标和管理体系总体目标; b)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 c)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 d)内外部审核的结果; e)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f)上次管理评审结果跟踪;

g)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 h)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 i)客户反馈; j)申诉和投诉; k)改进的建议;

l)其他相关因素,如质量控制活动、资源配备、员工培训。 管理评审输出应包括以下内容:

a)管理体系有效性及过程有效性的改进; b)满足本准则要求的改进; c)资源需求。

4.5.1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使用适合的检验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的程序,包括被检验检测物品的抽样、处理、运输、存储和准备。适当时,还应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和分析检验检测数据的统计技术。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和检验检测机构制定的方法。

4.5.17.1 如果缺少指导书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指导书。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须在该偏离已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经批准和客户接受的情况下才允许发生。

4.5.17.2 检验检测机构应采用满足客户需求,并满足检验检测要求的方法,包括抽样的方法。应优先使用以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形式发布的方法,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必要时,应采用附加细则对标准加以说明,以确保应用的一致性。

4.5.17.3 检验检测机构为其需要,自己制定检验检测方法的过程应有计划性,并应指定资深的、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提出的计划应随着制定方法工作的推进予以更新,并确保有关人员之间能有效沟通。当使用非标准方法时,应遵守与客户达成的协议,且应包括对客户要求的清晰说明及检验检测的目的,所制定的非标准方法在使用前应经确认。

4.5.17.4 无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开发特定的检验检测方法的程序。如果检验检测机构认为客户建议的检验检测方法不适当时,应通知客户。使用非标准检验检测方法的程序,至少应该包含下列信息: a) 适当的标识; b) 范围;

c) 被检验检测样品类型的描述; d) 被测定的参数或量和范围;

e) 仪器和设备,包括技术性能要求; f) 所需的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

g) 要求的环境条件和所需的稳定周期; h) 程序的描述,包括:

——物品的附加识别标志、处置、运输、存储和准备; ——工作开始前所进行的检查;

——检查设备工作是否正常,需要时,在每次使用之前对设备进行校准和调整; ——观察和结果的记录方法; ——需遵循的安全措施;

i) 接受(或拒绝)的准则、要求;

j) 需记录的数据以及分析和表达的方法; k) 不确定度或评定不确定度的程序。

4.5.17.5 方法确认是通过检查并提供客观证据,判定检验检测方法是否满足预定用途或所用领域的需要。检验检测机构应记录确认的过程、确认的结果、该方法是否适合预期用途的结论。

4.5.1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应对计算和数据转移进行系统和适当地检查。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设备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 a) 对使用者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形成详细文件,并确认软件的适用性; ——相关硬件或软件的定期再确认; ——相关硬件或软件改变后的再确认; ——需要时,对软件升级。

b) 建立和保持保护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的程序。这些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存储、数据转移和数据的处理;

c) 维护计算机和自动设备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提供保护检验检测数据完整性所必需的环境和运行条件。

4.5.1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需要对物质、材料、产品进行抽样时,抽样的计划和程序。抽样计划和程序在抽样的地点应能够得到,抽样计划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过程应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当客户对文件规定的抽样程序有偏离、添加或删节的要求时,这些要求应与相关抽样资料予以详细记录,并纳入包含检验检测结果的所有文件中,同时告知相关人员。当抽样作为检验检测工作的一部分时,应有程序记录与抽样有关的资料和操作。

4.5.20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用于检验检测样品的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清理的程序,包括保护样品的完整性、保护检验检测机构与客户利益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样品的标识系统。样品在检验检测的整个期间应保留该标识。标识系统的设计和使用,应确保样品不会在实物上或记录中和其他文件混淆。如果合适,标识系统应包含样品群组的细分和样品在检验检测机构内外部的传递。在接收样品时,应记录样品的异常情况或记录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应避免样品在存储、处置、准备过程中出现退化、丢失、损坏,应遵守随样品提供的处理说明。当样品需要存放或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养护时,应保持、监控和记录这些条件。当样品或其一部分需要安全保护时,应对存放和环境的安全作出安排,以保护该样品或样品有关部分处于安全状态和完整性。

4.5.21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区分检验前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后过程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监控检验检测有效性的质量控制程序。通过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偏离预先判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这种质量控制应有计划并加以评审,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监控和/或使用次级标准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 b) 参加检验检测机构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 c) 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检测; d) 对存留物品进行再检验检测;

e) 分析一个样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

4.5.22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能力验证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并将相关结果报送资质认定部门。

4.5.23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结果通常应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形式发出。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 标题;

b) 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适用时);

c) 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不同);

d)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结束的清晰标识,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硬拷贝应当有页码和总页数; e)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

f) 所用检验检测方法的识别;

g) 检验检测样品的描述、状态和明确的标识;

h)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重大影响时,注明样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验检测的日期;

i)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j) 检验检测检报告或证书批准人的姓名、职务、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k) 检验检测机构应提出未经检验检测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声明;

l) 检验检测结果的测量单位(适用时);

m)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

4.5.24 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解释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定检验检测条件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b) 相关时,符合(或不符合)要求、规范的声明;

c) 适用时,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声明。当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的指令中有要求,或当不确定度影响到对规范限度的符合性时,检测报告中还需要包括有关不确定度的信息; d) 适用且需要时,提出意见和解释;

e) 特定检验检测方法或客户所要求的附加信息。

4.5.25 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作解释时,对含抽样结果在内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抽样日期;

b) 抽取的物质、材料或产品的清晰标识(适当时,包括制造者的名称、标示的型号或类型和相应的系列号);

c) 抽样位置,包括简图、草图或照片; d) 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

e) 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f) 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标准或规范的偏离、增加或删减。

4.5.26 当需要对报告或证书做出意见和解释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形成文件。意见和解释应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清晰标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意见和解释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对检验检测结果符合(或不符合)要求的意见; b)履行合同的情况; c)如何使用结果的建议; d)改进的建议。

4.5.27 当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包含了由分包方所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时,这些结果应予清晰标明。分包方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报告结果。

4.5.28 当用电话、电传、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方式传送检验检测结果时,应满足本准则对数据控制的要求。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格式应设计为适用于所进行的各种检验检验类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若有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结果发布的程序。

4.5.29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后,若有更正或增补应予以记录。修订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标明所代替的报告或证书,并注以唯一性标识。

4.5.30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4.5.31检验检测机构的活动涉及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领域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应识别、评估、实施的程序。应制定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并提出对风险分级、安全计划、安全检查、设施设备要求和管理、危险材料运输、废物处置、应急措施、消防安全、事故报告的管理要求,予以实施。

4.5.3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4.5.33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a) 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b) 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c)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d) 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e) 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4.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特定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的评审补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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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公开承诺书

为全面保障上路行驶机动车的安全性和环保性,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增强本单位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机动车检验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证机动车检验公正、结果准确、服务有效,我单位特向社会郑重公开承诺: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监管部门关于机动车检验的各项要求,切实担负起机动车检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检验数据负责,对检验结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机动车检验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诚信检测,规范操作,质量为本,准确公正。

三、严格按照实验资质认定授权的承检范围开展检验工作,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相关标准,确保检验项目齐全,原始数据、检验记录真实、规范、齐全,保证报告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四、机动车检验设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全部进行计量检定/校准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使检验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检验人员全部持证上岗,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单位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规范化操作,为社会提供高效热情的服务。

五、坚决抵制下列行为:

(一)在计算机检测系统中设置人为更改数据的程序或作弊检测的软件、伪造或修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只收费不检等虚作假行为。

(二)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三)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以权谋私、索要或者收取礼品、礼金及其他物品,收取贿赂的行为。

(四)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私自向外泄露检验信息。

七、积极配合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八、主动接受社会、媒体和群众的监督,认真对待和处理社会投诉或异议。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请拨打站内监督电话或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

站内监督电话:

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12365

法定代表人:

承诺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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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国质检锅[2003]2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三年八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 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第七条 按照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联合重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向社会提供优质、可靠、便捷的服务。 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其规模、性质、能力、管理水平等核定为A级、B级、C级,具体级别核定条件等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二)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检验师(或者工程师)及以上持证资格,熟悉业务,具有适应岗位需要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三)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持证检验检测人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相应规定要求;

(四)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五)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试验、办公场地和环境条件;

(六)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七)具有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其申请项目对应的在用设备数量(已落实任务的)应当符合有关核准项目规定的最低要求。

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

申请资格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核准申请书,并附有关资料,经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机构。 其中气瓶检验机构申请资格核准,由所在地的市(地)级、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上述程序分别做出资料确认和受理决定。 第十二条

资格核准申请被受理后,申请机构应当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内容、要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批(其中气瓶检验机构鉴定评审报告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核准证》。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核准证》有效期为4年。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复核准申请(其中气瓶检验机构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准申请)。复核准具体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变更核准检验检测项目,其变更核准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原受理机构备案并办理变更换证,同时告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取得《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检验检测活动

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安排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报检的检验检测工作,落实检验检测任务计划,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依法实施检验检测,为特种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检验检测结论真实、可靠。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经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签署。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指派持有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对涉及的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中,不得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它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检验机构,不能如期完成本单位经核准的特定范围的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及时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分包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选择经核准的专项检验检测机构(材料检测、金属监督等未设立专项检测核准要求的除外),并对检验检测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跨地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在检验检测前书面告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检验检测结果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被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检验案例。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科学可靠的检验检测数据档案,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的要求,实现检验检测与安全监察之间的网络数据传输和共享。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核准的检验检测项目内开展的检验检测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进行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等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周期、方法、程序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工作人员行为等检查制约制度。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场检验检测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教育,督促检验检测人员遵章守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检验检测,保证检验检测人员自身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1次常规性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25%,4年中至少应当对每个检验检测机构抽查1次。同时将监督抽查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考核。 常规性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的要求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考核规则》执行。

国家质检总局将定期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常规性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实施检查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常规性监督抽查连续2次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查、抽查考核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国家质检总局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吊销《核准证》。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情节严重的,由市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

(一)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地址、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在15日内向原受理机构备案并办理变更换证,并告知其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使用单位报检,或者未完成已落实任务范围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

(三)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它检验检测机构的;

(四)检验检测机构分包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时选择未经核准的专项检验检测机构的;

(五)跨地区检验检测前,未书面告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未按有关规定向其报告检验检测结果的;

(六)发现被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的;

(七)违章操作,造成检验检测人员人身或健康伤害的;

(八)未按规定填报检验案例、有关材料的;

(九)未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的。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三十三条 暂停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期限为30日。 停检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其承担的检验检测任务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排其他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完成。

停检期满,由做出停检决定的部门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整改合格的,恢复检验检测;整改不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吊销《核准证》。

第三十四条 被吊销《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2年内其重新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检验检测机构对鉴定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诉。

检验检测机构对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果或者相关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组织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或者做出相关处理决定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和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与支持。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业协会应当在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人员素质、推动改革创新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核准、鉴定评审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劳人锅[1985]3号)、原劳动部《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劳锅字[1988]4号)、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质检办[2001]137号)同时废止。原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管理办法》(劳安字[1990]12号)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规定不再执行。

第11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考试题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考试题(卷)

姓名:

成绩:

一、填空题(共30分,每空1分)。

1.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2.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负责管理体系的整体运作。

3.质量手册应包括质量方针声明、检验检测机构描述、人员职责、支持性程序、手册管理等。

4.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以维持其可信度。

5.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样品的标识系统。

6.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检验检测机构应有程序确保其所有备份得到正确更新。

7.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8.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须在该偏离已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经批准和客户接受的情况下才允许发生。

9.每项检验检测的记录应包含充分的信息,以便在需要时,识别不确定度的影响因素,并确保该检验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始条件情况下能够重复。

10.在检验检测机构固定设施以外的场所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时,应予特别注意。

1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要求。

1 12.检验检测机构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应采取纠正措施,并验证其有效性。 13.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14.质量方针是指由最高管理者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宗旨和方向。

15.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

16.当样品需要存放或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养护时,应保持、监控和记录环境条件。

17.检验检测机构在保密的前提下,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为其检验检测的相关区域观察。

18.检验检测机构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采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

二、判断题(共15分,每题1分)

1.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 )

2.国务院行业部门以文件、技术规范等形式发布的方法不能作为资质认定的方法。( × )

3.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 )

4.同一台设备可以被不同检验检测机构租用而获得资质认定。( × ) 5.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格式应设计为适用于所进行的各种检验检验类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 √ )

6.在确定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采取纠正措施,以减少类似不符合工作发生的可能性。( × )

7.非独立法人的检验检测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在管理体系文件中可对非独立法人不进行授权。( × )

2 8.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工作,必须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技术委员会。( × )

9.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可不列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时可作为判定依据使用。( √ )

10.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等活动出具检测数据、结果时,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测能力范围外的,出具的报告或者证书上可以使用资质认定标志。( × )

11.方法确认是通过检查并提供客观证据,判定检验检测方法是否满足预定用途或所用领域的需要。( √ )

12.质量手册对实验室内部是实施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对外是证实实验室管理体系符合标准要求的证据。( √ )

13.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 √ )

14.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所在法人单位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 )

15.检验检测机构不允许租用外部设备和对外分包检测项目。( × ) 三.选择题(共20分,每题2分)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及证书期满前延续申请的时间是:( C )

A、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 B、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 C、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 D、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

2、检验人员应对检测中所知悉的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的有(ABC): A、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 B、技术秘密; C、个人隐私;

D、企业公开声明的技术标准。

3、国际标准是指:(ABCD)

A、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所制定的标准; B、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

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D、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

4、对申请要求、标书和合同进行评审的目的是为了:(ABC)

A、顾客的要求;

B、明确机构满足顾客要求的资格、能力和资源; C、选择适当的并能满足顾客要求检测的方法; D、能降低成本,并获得较好利润。

5、可申请资质认定并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其他组织包括(ABCD)。 A、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B、私营独资企业;

C、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D、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6、管理评审作为一个工作“过程”,输出应包括(ABC)。

A、管理体系有效性及过程有效性的改进;; B、满足本准则要求的改进; C、资源需求;

D、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

7、下列关于分包的说法,正确的有(ABD)。

A、分包应有文件规定,且需事先通知客户并经客户同意;

B、应对分包方进行评审,应有评审记录和合格分包方的名单; C、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仅限限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 4 贵及特种项目;

D、分包项目在检验报告中清晰注明。

8、检验检测机构应对( ABCDE )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

A、抽样人员; B、检验检测人员;

C、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人员; D、提出意见和解释人员; E、操作设备人员。

9、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作为内部结果质量控制方式的有(ACD): A、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监控;

B、参加机构间比对,参加测量审核或能力验证活动; C、人员比对、留样复测、设备比对和方法比对; D、加标测定回收率。

10、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形有( ABCD ):

A、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B、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

C、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D、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简答题(共15分,每题5分)。

1.为什么要实施“期间核查”?可采用哪些方法实施期间核查?

答:期间核查的目的是在两次正式检定/校准的间隔期间,防止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设备而进行的。开展期间核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是以精度核查的方式进行,包括:仪器比对、方法比对、标准物质验证、加标回收、单点自校、标准物核查等。

5 2.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应满足基本条件有那些?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第九条的内容 3.简述方法证实与方法确认的联系与区别。

五.情景分析题(共20分,每题10分)

1.评审组在现场参观检验检测机构时发现其中一间办公室装修很好。机构负责人讲:“那是我们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工作室,我们从事房间装饰装修、室内空气污染治理,直到空气质量检测的一条龙服务,为业主创造方便条件”。你认为该机构做法是否符合评审准则要求,符合或不符合那一条款,叙述理由。

答:不符合,不符合准则第4.1.5条。

该检测实验室既从事房屋装饰装修,又从事室内空气污染治理等一条龙服务。 实验室未识别其中的利益冲突,从事的检测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可能存在利益关系。

2、评审组在评审时发现,检验检测机构所使用的检测设备与检测标准所规定的检测设备不同,该机构的主管解释说:“由于科技进步,更高精度的设备已经出现,于是我们就直接换用了新型仪器设备”。你认为该检验检测机构做法是否符合评审准则要求,符合或不符合那一条款,叙述理由。

答案:不符合,不符合准则第4.5.17.1条。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须在该偏离已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经批准和客户接受的情况下才允许发生。

所使用的检测设备偏离了检测标准的规定,并未对该检测设备进行技术验证。

第12篇: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年度报告

2015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年度报告

在过去的2015年里,我公司在检测工作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果, , ,

一、安检机构基本情况

我公司自2014年接任以来,主要承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现占地面积20余亩,其中检测车间平方米,拥有国内先进的全自动汽车检测设备台套;公司现有职工人,其中有人取得了检测员证,有人参加了内审员培训,全部员工均为高中(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人;年检验能力为辆次;现有条件全部符合《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的要求。我公司严格按照《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机动车检测工作。

二、机动车年检验车型及其数量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开展情况

针对我县的机动车现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测工作,2015年1月1日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已检测汽车辆,营业收入 。未发生不检验出报告、纂改检验结果、漏检检验项目、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情况

根据我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2015年度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现有的检验设备全部由安徽省计量院进行检定和校准,证书见设备档案。

四、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及变更情况

根据我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年度培训计划和省质监局等部门的要求,我公司在今年的下半年选派2名优秀员工参加省质监局的内审员培训。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加强对检测员的业务培训,并在6月份、9月份分别对全体检测员进行了考核,全部合格。应《山东省机动车维修检测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管理工作方案》(鲁运〔2012〕4号)文件精神,特派两名人员参加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车辆技术评估)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五、投诉、异议处理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在2015年度暂未发现有投诉情况。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省质监局联合省交警总队安排专项检查组于2015年月日对我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结果。 按照要求,我公司决定继续独立公正的进行检测工作,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执行GB7258和GB18565的标准进行检测。

第13篇:检验检测机构相关的声明

检验检测机构对客户承诺声明

为维护检验检测市场信誉和形象,坚持合作共赢,反对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提升检验检测机构的公信力,促进自检验检测市场的健康发展,向全区检验检测服务业发起如下诚信自我声明:

一、本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诚信自我声明,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二、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服从各级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管,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坚持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检验检测地位,确保检验检测过程和结果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维护检验检测的公正性并防止商业贿赂。

四、不断改进和完善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不接受委托单位或个人的不合理要求,不隐瞒事实,不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

五、遵守从业规范,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六、不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七、维护客户利益,提高检验检测服务质量和效率,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检验技术能力,公开办事流程。

八、保守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履行保密责任。

九、按时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统计年报信息及年度工作总结。

2016年 1月7

自愿履行诚信自我声明机构:

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检验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声明

为维护本检测站检验检测工作的诚信度,坚持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检验检测地位,我以---------的名义,作出如下公正性声明。

一、本检测站及其人员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二、本检测站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本检测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本检测站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维护检验检测的公正性并防止商业贿赂。

三、本检测站不断改进和完善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的真实、客观、准确,不接受委托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要求,不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

四、本检测站遵守从业规范,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五、本检测站检验人员均为正式聘用人员,只在本检测站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本检测站保证不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

六、本检测站保证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使用过期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七、本检测站向社会出具的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八、本检测站检测站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对检验检测样品进行管理。接受委托送检时,本检测站的检验检测报告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

九、本检测站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保存7年,保证记录和报告具有可追溯性。

十、本检测站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

十一、本检测站及其人员对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履行保密责任。

质量方针声明

一、本检测站的质量方针是:行为公正、方法有效

数据准确

服务规范

二、本检测站及其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要求,为客户提供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三、本检测站所有检验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检验检测工作;本检测站及其人员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检测站建立并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组织所有检验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五、本检测站遵循有关评审准则的规定,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六、本检测站维护客户利益,提高检验检测服务质量和效率,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公开办事流程。

第14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许可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许可

一、许可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三、许可条件

申请特种检验检测资格核准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取得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除外),且从事 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

(二) 有与检验检测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 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检验师(或者工程师)以上持证资格;

(三)有与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试验手段;(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认真执行;(六)能够保证检验检测质量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的条件及其允许从事的项目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其中气瓶检验站的受理、审批,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五、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使用单位的检验检测机构除外);2.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鉴定评审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经批准受理的申请资料,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 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负责申请书的接受和许可证的发放。 具体程序见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

六、许可期限

(一)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并将签署意见的申请书返回申请单位。

(二)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接到鉴定评审约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并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三) 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四)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七、许可增项

获证机构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八、复查换证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九、变更与延续

(一)获证机构因机构名称、地址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证的,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二)获证机构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机构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十、收费

依据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15篇: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0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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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 公路管理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日期: 1997-7-17 法规内容: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保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质量,促进公路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提供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第三条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是指经其行政主管单位或部门批准成立,对公路工程及其所用原材料、构件、产品等质量和性能进行试验检测的单位。含监督、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科研、教学等单位的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是根据试验检测机构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环境状况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分别定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地试验检测机构,定为临时资质。

第五条 交通部是全国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主管部门,负责甲级资质和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督站所属的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的审批和管理等工作,办事机构是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是本地区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甲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所属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的初审和上报,负责本地区乙、丙级和工地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等工作,办事机构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六条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试验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发的有关公路工程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按照批准的试验检测项目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提供科学、公正的数据和报告。不具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不得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条件与职责

第七条 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条件主要包括试验检测人员、工作和管理制度、主要仪器设备、主要试验检测项目等内容,详见附表一:《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条件》。

第八条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职责:

1.公路工程及工程所用原材料、构件、产品等的试验检测;

2.参与公路工程事故调查分析,提供试验检测报告;

3.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在工程应用中的跟踪检测;

4.参与或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方法、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修订工作;

5.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新仪器设备的开发研制、新检测方法的研究;

6.接受委托,对外提供技术咨询、业务指导和培训;

7.经交通部授权,对专用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检测认定;

8.接受委托,承担其他行业的工程试验检测任务;

9.向主管部门提供国内外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信息。

第九条 具备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且具有法人资格并通过计量认证的试验检测机构,可对外承接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任务,对外出据试验检测报告。具备临时资质的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地试验检测机构,只为本企业承担的施工、监理任务进行试验检测,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工作。

第三章 资质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交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试验检测机构,经其行政主管单位同意,报交通部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所属试验检测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初审合格后,报交通部审批。

交通系统其它各单位申请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须向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由各省级煌ǎü罚┕こ讨柿考喽秸窘谐跎蠡阕堋<准豆饭こ淌匝榧觳饣棺手时ń煌ú可笈灰壹丁⒈豆饭こ淌匝榧觳饣棺手时ㄊ ⒆灾吻⒅毕绞薪煌ㄌň郑┥笈⒈ú勘赴浮?

非交通系统单位的试验检测机构申请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须在取得其主管单位及其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本条上款规定申报。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申请工地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须在工程开工前,到项目所在省级资质主管部门办理临时资质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报告;

2.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见附表二);

3.成立试验检测机构的批准文件;

4.行政、技术和质量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5.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6.试验检测人员职称或相应的资格证书及其被聘用的证明材料;

7.组织机构框图;

8.试验检测机构工作业绩;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各级试验检测机构的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人员状况;

2.仪器设备的配备与管理;

3.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4.试验室环境条件;

5.试验检测工作业绩;

6.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审批部门对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试验检测机构,核发交通部统一印制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十四条 申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等的工地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其原单位必须具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十五条 对批准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实行资质动态管理。按原申报与审批程序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

第十六条 接受复查的试验检测机构,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试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主要试验检测工作及其业绩等有关材料和原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 对复查合格的试验检测机构,由复查部门在原资质等级证书(副本)上加盖复查合格印章;对不合格者,按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和试验检测项目。

第十八条 试验检测机构可根据条件,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另行申请增加或减少试验检测项目或变更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 试验检测机构更名,由原申报部门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通报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二十条 资质等级证书应妥善保管,如在遗失,须按申报程序向原颁证部门申办补领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试验检测机构撤销,由原批准其成立的行政主管单位或部门在15天内报资质等级审批部门注销资质等级并交回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的试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吊销资质等处分,触犯刑律的,向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1.超越批准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任务;

2.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

3.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

4.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而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三条 交通工程、隧道工程等专业或专项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由交通部另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略)。 备注: 交通部公路管理司公监字[1997]162号

第16篇:公路工程岗位职责

目录

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2 项目书记岗位职责 ..........................................................................................................................3 项目副经理岗位职责 ......................................................................................................................3 项目常务副经理岗位职责...............................................................................................................4 总工程师岗位职责 ..........................................................................................................................5 总工办工作职责 ..............................................................................................................................6 工程部工作职责 ..............................................................................................................................7 工程部部长岗位职责 ......................................................................................................................8 工程技术员岗位职责 ......................................................................................................................9 质量总监岗位职责 ........................................................................................................................10 质检员岗位职责 ............................................................................................................................11 计量合同部工作职责 ....................................................................................................................12 计量合同部长岗位职责.................................................................................................................13 造价员岗位职责 ............................................................................................................................14 材料部工作职责 ............................................................................................................................15 材料部部长岗位职责 ....................................................................................................................15 材料员岗位职责 ............................................................................................................................16 安全部工作职责 ............................................................................................................................16 安全总监岗位职责 ........................................................................................................................17 安全员岗位职责 ............................................................................................................................18 综合办工作职责 ............................................................................................................................20 综合办主任岗位职责 ....................................................................................................................21 综合办职员岗位职责 ....................................................................................................................21 党支部组织委员岗位职责.............................................................................................................22

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1.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代表的代理人,代表公司对工程全面负责。

2.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指令,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利益。代表公司履行公司与建设单位的总承包合同和履行项目经理部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承担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完成项目目标。

3.行使工程项目施工的经营管理权,制定承包范围的各项具体目标,明确职能分工,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控制负全面责任。

4.强化项目管理,搞好“工期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保证工期、安全、质量满足合同要求。

5.对项目部的人力、资金、材料、施工设备等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保证均衡生产,做到文明施工。

6.组织项目进行成本预测、控制、分析和考核,降低成本消耗,节约开支,提高效益。

7.强化安全和质量管理,定期组织项目安全和质量检查、评审和改进,行使质量否决权。

8.优化施工外部环境,做好与业主、监理、设计单位及地方政府的施工配合工作。

9.搞好项目经理部的现场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民主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10.工程完工后,及时搞好资产清算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并向公司提交清算结果报告以便审计和交接。

项目书记岗位职责

1、主持本项目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2、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

3、了解掌握党员与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4、负责抓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按时组织支部委员学习,按期主持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督促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5、经常与支部委员会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联系,交流情况,协调本单位党政工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工作。

6、团结和带领广大党员围绕施工生产开展争当先锋、劳动竞赛等活动,为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本项目施工任务提供可靠保障。

7、负责项目的文明建设工作。

8、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项目副经理岗位职责

1、以项目生产为主线,人、材、机等条件投入以实物工程体量相适应为支撑,对项目生产全面负责。

2、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做好分部作业计划,加强日常管理力度。

3、深入施工现场,以经济合理的方法组织施工。

4、配合项目经理进行外围协调。配合项目总工收集一些现场影相资料。

5、做好施工现场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项目常务副经理岗位职责

1.在项目经理领导下,负责组织项目经理部的施工生产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参与项目部重大问题的决策。

2.对分管工作全面负责,在分管系统内贯彻管理方针,落实分管系统内的目标和指标。

3.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和行政管理体系,组织制定生产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4.主持召开生产会议,部署生产计划,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和设备物资,搞好综合平衡,掌握生产进度,确保生产计划的完成。

5.审核施工组织方案和单项分包合同。加强现场管理,及时处理施工生产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强化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监督落实各项安全、质量保证措施。

6.抓好成本核算,努力降低各种消耗,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7.抓好分管职能部门的各项工作。

总工程师岗位职责

1、项目总工程师是工程技术、质量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业主、监理、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对工程技术和工程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2、以项目施工技术为主线,测量、试验、质检、计量、安全、材料为支撑,对项目施工技术全面负责。

3、组织现场调查,组织制定、贯彻落实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组织项目施工复测、图纸审核、制定施工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技术交底;主持工程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编制竣工图表资料。

4、对本工程项目重大的技术、质量控制提出具体措施或方案;对重点控制性及新技术、新工艺的实施,要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具体的技术指导。

5、支持质量分析和质量事故分析会议,采取预防的技术措施。对交付工程质量的好坏,负有直接的技术责任,对发生的质量事故,有权逐级追究技术责任;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质量隐患的工程,有权责令进行整改直至满足设计和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对违反施工程序或不按操作规程作业的,有权随时制止直至责令其停工或返工。

6、对工程项目技术、质量、试验提出技术组织措施和方法,指导职工开展创优工程和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项目工程质量检查工作,组织项目质量改进活动。

7、督促工程部抓好安全、质量、环保管理,抽查其检测试验报告,原始记录及质量档案,有疏漏现象应及时补充完善,并根据实际作必要的验证。

8、对所属项目的工程台帐进行复核。

9、在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进行有关质量决策。

总工办工作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公司技术管理细则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行业标准,实现设计意图。

2、负责组织审核设计文件,核对工程数量,及时解决施工图纸中的疑问。

3、参加施工调查,组织施工复测,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4、负责组织向施工负责人进行书面施工技术交底。指导、检查技术人员的日常工作。复核特殊过程、关键工序的施工技术交底。

5、检查、指导现场施工人员对施工技术交底的执行落实情况,及时纠正现场的违规操作。

6、完成补充设计、完善设计和变更设计的报批资料及索赔有关事项。

7、编制施工过程中的重大施工方案,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技术管理部门报审。

8、组织编制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保证措施,及时纠正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偏差。

9、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QC活动,组织技术攻关。结合实际,做好以高、新、难工程为对象,以创新工艺为核心的“工法”开发。

10、参与项目经理部内部成本分析,参与分包方工程款的结算工作。

11、组织、安排做好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收集整理工作,及时编写施工技术总结,及时完成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工程部工作职责

1、在项目经理和总工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合同文件、标准规范、规程及有关制度和办法,负责建立健全和落实项目工程技术管理制度。

2、对项目的施工技术资料的可靠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

3、参加施工测量、图纸审核,协助总工做好技术交底,参与审定技术方案和技术措施。

4、加强对隐蔽工程,重点工程、关键工序部位施工的施工控制,并做好原始记录。

5、参加每月一次的质量检测,每月收方前收集已完工程的竣工资料,认真做好工程量计算。

6、对施工质量不按规定进行施工的工序,应予制止,督促分部技术人员搞好工程质量技术工作。

7、经常深入工地,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8、加强施工技术和质量检验工作,并对其工作负责。

9、认真学习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技术及质量管理办法,理论联系实际,深入施工现场帮助指导技术工作,及时检查、督促本项目各分部做好施工日志记录。

10、参与编制月、年度施工组织设计计划,按时上报月进度计划及每月的工程结算报表,做到每月结算后和所属分部工程统计的工程台账及各工程数量相符合。

11、整理下达月份计划,月底统计出计划执行情况,并就下月计划的修改补充做出书面资料,为生产工作会议做出准备。

12、测量室负责各分部的测量监督工作,确保测量精度和测量数据的有效性。

工程部部长岗位职责

1、在项目经理和总工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技术管理、质量管理等制度,以及采取的重大技术组织措施或方案,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督促检查。

2、对单位工程重大的技术、质量问题提出具体的措施或方案,对重点控制性及新技术、新工艺要深入工地进行现场具体的技术指导,并参与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以及重点控制性工程的技术交底工作。

3、熟悉现行规范、规程、熟悉技术图纸资料,掌握设计意图,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并将会审后的实际情况做文字说明。

4、督促本部门成员及时收集和整理已完工程的竣工资料。督促现场技术人员做好隐蔽工程、重点工程、关键工序部位施工的施工控制,并做好原始记录。

5、督促按设计文件施工、按计划施工、如期完工。如在施工中发现设计不符合实际,需要变更时,提出变更设计意见。

6、检查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劳动组织、施工操作、材料机具使用,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解决。

7、参加每季度一次的质量检测和质量分析会议,并重点分析技术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施工成本的影响,不断的完善技术管理工作。

8、对项目的施工技术资料,现场技术人员开具的收方记录进行复核,对其可靠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

9、及时收集各工程技术人员反映的技术问题,并及时妥善处理。

10、完成项目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程技术员岗位职责

1、熟悉现行的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熟悉设计图表资料,领会设计意图,负责整理各项工程图纸资料,理论联系实际,深入施工现场帮助指导技术工作。

2、负责解释下属分部反映的技术问题,对不能及时解决的做好记录并及时向项目领导反映,以求能够及时解决。

3、坚持在施工第一线,贯彻实施项目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所负责分部的施工任务,并负责所管理分部的现场技术交底,对工程质量、进度、现场文明施工情况负责。

4、对现场施工质量不按规定进行施工的工序应予以制止,督促分部人员搞好工程质量技术工作。

5、参与整理变更设计的有关资料。

6、督促分部建立健全施工放样的复核记录制度,确保施工的精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7、参与管理已完工程的竣工资料。

8、严格控制现场隐蔽工程、重点工程,关键工序的施工,并收集、整理原始施工记录并存档。

9、准确记录各分部所完成的工程量,及时向项目计量合同部门提供准确的收方记录,并对收方单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0、完成项目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质量总监岗位职责

1、在项目经理、总工领导下,负责项目质检部的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活动,执行上级规定的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项目单位的质量保证制度(体系),组织和领导本单位质检人员和质量监督员开展质检工作和旁站监督,把好质量关,为创优工程做出积极贡献。

2、熟悉掌握现行规范、标准、规程。熟悉设计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以及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质量条款和交通厅做出的有关技术质量方面的补充规定,确保在实际工作中按要求实施。执行公司内部的技术、质量方面的规章制度。

3、坚持实事求是用数据说话,依法检验,从严验收,不断完善和改进检测手段,准确进行检测验收。

4、现场检验坚持做到“测、量、探、试验”同时进行。

5、做好质量检验的业务工作,填写施工日志,督促相关人员按时向上级质检部门及项目经理部上报有关资料。

6、施工范围内的各项工程,如发现对工程质量有危害的因素,有权令其改变操作程序和工艺,并行使更换材料、修补、罚款、停工、返工等职权。

7、主持已完的分项工程内部验收,内部验收检查合格后,报监理和上级部门验收评定,与试验、技术部门一道,共同将已完分项工程的竣工资料进行编制、汇总,确保竣工资料的完整。

8、不定期对现场质量监督人员进行质检技术指导。督促分部(技术、检验、试验)对现场隐蔽工程、重点工程、关键工序部位的原始记录并做好存档工作。

9、配合监理工程师开展好本单位的质量监理工作,及时办理工序验收和下道工序的开工申请报验手续。

10、完成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交办的其它工作。

质检员岗位职责

1、质量检验员在质量检验和技术部门的领导下,对工程质量的检验、监督负有把关的责任。

2、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现行的技术标注、规范、规程,熟悉设计图纸,明确设计意图和要求。按规范要求,严格监督检查,并及时对不规范的施工行为进行纠正。

2、协助部门领导抓好全面质量管理,及时进行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的检验、评定工作,对检测数据要认真核实,经得起验证,及时办理各种质量检验记录,按时上报质检资料。

3、对施工中不符合设计要求,违反工艺规程,使分项及分部工程留有质量隐患和使用不合格材料等,应及时制止,并有权拒绝检验并不签发检验凭证。

4、督促分部做好施工现场隐蔽工程、重点工程、关键工序部位的原始施工记录并存档。

5、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正确反映质量情况,行使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权,密切配合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积极协助领导开展好质量分析会议,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活动。

6、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立即向项目经理部质量主管部门反映,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7、完成项目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计量合同部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技术及计量管理办法,理论联系实际,深入施工现场,及时检查、落实本项目施工情况。

2、熟悉招标文件,吃透文件精神,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应提出招标文件的漏项,落实资料并报驻地监理及业主人员。

3、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施工进度,及时对已被认可的工作进行收方,及时收集整理与计量有关的各种资料,并及时编制上报计量支付证书,确保所完成的认可工作得到合理计量。

4、参与编制月、年度施工组织设计计划,按时上报月进度计划及每月的工程结算报表。

5、认真复核各项工程的工程数量,按工程台帐要求,详细准确建立各种台帐,并要求整理变更后的工程量,将变更后的工程量增减分别登记入账。

6、负责整个项目各分部的计量资料的收集、报送及回收整理,做到每月结算后工程台帐与各项工程数量相符合,严禁重结、超结等情况发生。

7、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并协助项目总工组织竣工资料的整理编制工作。

8、及时收集、整理可向业主申请索赔的有关资料,并于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上报业主,以便得到合理支付。

9、参与合同的评审工作和合同变更评审工作,并对合同评审结果和合同变更的评审做好记录。

计量合同部长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方针政策,听从项目经理部统一管理,服从项目经理部统一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2、精通现行定额的全部内容及相关的取费标准和文件,熟悉施工图纸。

3、参与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

4、整理齐全项目经理部的招投标文件、标书、技术交底文件、工程变更资料、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资料。

5、做出每个项目的施工图预算、材料分析及汇总表、工程预算书,力求达到预算的准确性。

6、审核项目每月人工工资结核算单、工程量及合同承包单价、金额等。

7、积极配合项目经理和总工完成分包及劳务合同的签订。

8、工程竣工后做工程结算和成本核算,及办理分包单位竣工结算。

9、经常深入现场,对设计变更、现场工程施工方法更改材料价差,以及施工图预算中的错算、漏算、重算等问题,能及时做好调整方案。

造价员岗位职责

1、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各类资料的管理业务;做好部门内分配的相关工作。

2、负责建立工程资料台帐收集、交接、使用、传递和整理、存档管理工程项目资料。

3、协助编制工程投标预算、工程施工预算和设计变更签证以及分包计量、报量等相关预算。

4、配合工程项目现场技术交底、竣工交工和工程结算所需资料的清理、准备工作。

5、完成领导安排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材料部工作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业主有关材料物资管理的规定和公司材料物资管理的办法、制度,制定本项目材料物资管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项目材料物资需求计划的编制,并做好材料物资的核销工作。

3、负责材料物资贯标资料的整理和材料物资统计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

4、负责各类材料物资供应商的调查和资料收集,建立次级《合格供应商名册》,及时将调查、收集到的相关资料上报。

5、负责现场材料物资管理和材料物资节能降耗工作。

6、负责工程竣工后,剩余材料物资的处置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闭合和移交工作。

7、负责编制材料计划及编制每月(年报)材料消耗月度报表。

材料部部长岗位职责

1、在公司材料管理部门和本项目领导下,严格按照公司材料管理的相关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对本项目材料物资实施有效管理。

2、负责组织本项目材料物资需求计划的编制和上报,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本项目统供材料的供应工作,并做好材料物资的核销工作。

3、负责材料物资管理资料的整理和材料物资统计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

5、负责现场材料物资管理和材料物资节能降耗工作。

6、负责工程竣工后,剩余材料物资的处置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闭合和移交工作。

材料员岗位职责

1、在部门领导下完成本项目材料物资点验、发放和库房管理工作。

2、负责本项目材料管理报表编制、上报和工程完工后材料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3、负责本单位材料物资清查、利库、利废工作。搞好对内、外结算,建立各种台帐,账面整洁、清晰,帐物相符,盈亏有原因、损坏有报告,记账有凭证,调整有依据。

4、把好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的进场质量验收关。做好现场材料堆放、保管工作。

5、负责各种材料原始凭证、计量凭证、核算凭证质量证明书等资料收集,按程度准确及时地传递和反馈,并装订成册,专项保管。

安全部工作职责

1、协助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宣传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建立健全安全保证、监督体系。

2、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监理管理办法》及《安全分包管理办法》。

3、全面负责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及爆材、消防、交通管理工作。

4、参与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安全措施的制定;施工全过程监督安全资金的投入、措施的落实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定期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执法检查,坚决查处安全违章、违规事件;果断采取有力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6、主持召开项目经理部安全工作例会,通报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状况;协调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和安排部署安全工作重点。

7、监督、指导分部安全工作;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工程分包(劳务)队伍的安全管理。

安全总监岗位职责

1、协助项目经理抓好全面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安全部门开展工作。

2、组织实施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和技术规范。

3、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的准备工作,对会议决定的安全事项,负责贯彻落实。

4、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不断修改完善,适应安全生产需要。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有计划地组织解决重大安全隐患和职业危害。

5、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检查落实。按月组织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

6、协助项目经理组织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拟定改进措施并组织落实。

7、负责组织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检查各部门、各分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8、参加项目部、分部组织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并对存在安全隐患提出的预防纠正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配合协助其他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10、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安全员岗位职责

1、在项目经理领导下,结合安全业务,制定落实项目经理部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措施,并具体落实。

2、负责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的管理,安全生产合同的签订。

3、经常到分部危险作业区、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区检查整改。

4、做好安全台帐报表和有关安全记录。

5、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文明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保适宜的施工环境。

6、经常督促、检查技术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并对规程、措施、交底要求执行情况经常检查,随时纠正违章冒险作业。确保所有进入工地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和不穿拖鞋、高跟鞋。负责对分部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定期和不定期分部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并对重点工种进行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7、负责落实本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奖惩制度,教育培训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报告、整改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以及不断修订完善工作。

8、在职权范围内负责调查处理本项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负责配合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本项目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等各类安全事故,并负责做好各类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建立事故档案。

9、新建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仓库,须配合公安、消防机关核定位置并检查建筑材料是否安全可靠,以确保所建盖库房的安全、规范,取得储存许可证后方可储存危险物品;经常深入库房检查消防器材是否完好,监督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10、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储、运管理工作。

11、对本项目员工及分部做好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大型设备、工程重点部位健全安全保卫措施、制度,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组织安全生产的先进评比。

12、根据公司和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提出并拟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指挥调度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有权根据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奖励意见;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当面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有权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强令禁止,并根据公司的制度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13、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综合办工作职责

1、根据集团公司管理模式的需要,围绕项目建设目标和创新管理思路,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2、建立健全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3、负责日常行政管理,以及党、工、团的日常事务。严格执行党的章程和纪律,抓好项目经理部的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4、负责文件处理工作,指导检查各分部文件处理工作,如:收发文办理、文件归档。

5、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制定相关薪酬绩效管理办法。

6、负责主要工程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做好会议记录,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7、对相关印鉴的使用管理具有监管权。

8、负责项目部的后勤保障服务与管理,以及所有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公车的使用维护与管理。

9、负责对外联络、关系维护与接待工作。

10、负责企业文化建设以及项目实施过程的形象策划、宣传工作。

11、协助其他部门共同推进现代化、标准化项目管理工作。做好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综合办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项目部行政事务、人事管理、党政建设、重大会务活动组织策划、形象宣传及报道工作;

2、协助项目经理做好综合协调、内外联系工作;

3、负责项目经理部通用规章制度的拟定、修改、编写工作,协助专用规章制度的讨论、修改工作,对文件中重要事项进行督促、跟踪、检查,推进管理模式创新。

综合办职员岗位职责

1、负责项目经理部文件处理工作,指导检查各分部文件处理工作,如:收发文办理、文件归档管理;

2、负责项目经理部人力资源管理,制定相关薪酬绩效管理办法;协助各部门做好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3、负责企业文化建设以及项目实施过程的形象策划、宣传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及危机公关工作,做好项目建设的宣传报道工作;

4、严格执行党的章程和纪律,在集团机关党委及市政部党总支的领导下,履行工作机构职能;抓好项目经理部的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5、做好项目经理部综合后勤管理工作,包括:安全保卫、食堂、公共区域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维护管理;

6、对项目经理部后勤人员的工作服务质量具有监督检查及指导的职责。

党支部组织委员岗位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党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好组织生活,并按照《党章》规定,积极做好党支部改选的准备工作;

二、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支部书记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

三、搜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和鼓励的建议;

四、掌握党员发展工作方针,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负责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五、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党员工作计划,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具体办理吸收党员的各项工作;

六、认真负责地做好预备党员的考察工作,按期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七、做好党员的管理工作,评选优秀党员,做好党员鉴定,编制党员名册,定期完成党员统计工作,转接党员组织关系;

八、按期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九、配合党总支开展各项活动,完成党总支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17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查验资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查验资料

1、文件

(1)内部文件:含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表单,档案室应有完整一份;(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要装订成册,资料员负责)

(2)外部文件:所有检测所需的外部标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有关法律法规等应有一份。

(3)以上文件,如要发放,必须运行文件发放程序(如盖受控章、做发放记录)。

2、设备档案

每台设备由设备员做一个档案盒,按设备编号对其进行编号,并确保档案盒中有以下内容:

设备档案卡、采购申请、验收记录、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历年的检定证书、使用记录、定期维护记录、维修记录、期间核查记录、停用报废记录;(每台设备做一个档案盒)

3、人员档案

由资料员负责完善,内容包括,人员档案卡,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上岗证、职称证、其他资格证(如内审员证),发表的论文,年度的考核等资料。每人一档,与人员一览表的先后顺序对应。(每人做一个档案袋)

4、原始记录

不管以打印出来的方式保存,还是以电子档的形式保存,都要定期存档,并确保其包含足够的信息;(必须与报告单、委托单对应,最好装订在一起)

5、报告 所有报告必须留存一份,并按一定的顺序整理好存档。(按项目或时间顺序一个一个档案盒放好,并做好目录)(特别是申请认可项目相关的标准一定要有报告、原始记录(含校准曲线、图谱等)、样品登记表、设备使用记录、委托单、标准物质使用记录等)

6、体系运行资料

按要素整理成25个文件夹(不强求一定要做成25个档案盒,也可按目前一个程序一个文件夹,但一定要知道与下列各要素的关系),具体内容包括: (1)第一个档案盒: 4.1组织

①检验检测机构成立文件、单位法人证书、法人单位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等法律地位证明材料;

②最高管理者的任命书;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内审员、质量监督员等关键岗位的任命书;

③授权签字人授权书和授权签字人情况表;

④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临时外出的代理记录; ⑤日常检测质量监督记录; ⑥保密执行情况的检查记录:

⑦确保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理解他们活动的相互关系和重要性,以及如何为管理体系质量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

⑧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在检验检测机构内部建立适宜的沟通机制,并就确保与管理体系有效性的事宜进行沟通。 (2)第二个档案盒: 4.2管理体系

①质量手册目录、程序文件目录、作业指导书目录、各种管理表格目录 ②质量体系文件的宣贯记录(含考试记录); ③质量目标的达成情况分析报告

④最高管理者应将满足客户要求和法定要求的重要性传达到组织 (3)第三个档案盒: 4.3文件控制

①体系文件的发放、回收记录 ②体系文件更改审批表; ③文件修改页 ④外部文件目录 ⑤内部文件目录

⑥作废文件,收回的作废文件都要盖作废章 ⑦文件定期审查记录 ⑧文件借阅登记表 ⑨文件销毁记录表 ⑩体系文件置换申请表 (4)第四个档案盒: 4.4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 ①检测任务合同单 ②合同评审记录表 ③合同、协议登记表 ④跟委托方签的协议。 ⑤新项目评审情况 (5)第五个档案盒: 4.5检测的分包 ①检测分包方评审表 ②合格分包方名册; ③分包方的证明材料。 (6)第六个档案盒: 4.6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①仪器设备、消耗品和服务供应商评价记录; ②仪器设备、消耗品和服务供应商名录; ③供应商资质材料; ④物品采购申请、验收表; ⑤仪器设备购置申报表; ⑥购入仪器设备验收记录 (7)第七个档案盒: 4.7服务客户

①客户满意度调查和分析报告 (8)第八个档案盒: 4.8投诉

①客户投诉登记表 ②客户投诉处理通知单 (9)第九个档案盒:

4.9不符合检测工作的控制 ①不符合工作处置通知表; (10)第十个档案盒: 4.10改进 ①改进的相关证据 (11)第十一个档案盒: 4.11纠正措施 ①实施纠正措施记录表 (12)第十二个档案盒: 4.12预防措施 ①实施纠正措施记录表 (13)第十三个档案盒: 4.13记录的控制 ①记录保存期限规定 ②记录归档登记表 ③记录借阅登记表 (14)第十四个档案盒: 4.14内部审核

①年度内审计划表;

②内审组成立文件;

③内部审核日程计划表; ④首/末次会议记录;

⑤内审检查记录表;

⑥不符合项报告

⑦内部审核报告; (15)第十五个档案盒: 4.15管理评审

①管理评审年度计划表;

②管理评审计划表:

③各部门的汇报材料;

④管理评审会议记录;

⑤管理评审报告

⑥管理评审验证记录表 16)第十六个档案盒:

5.1技术要求总则 (17)第十七个档案盒: 5.2人员

①检测员持证登记表; ②年度人员培训计划表; ③人员培训记录表; ④人员考核记录表 ⑤业务人员技术档案; (18)第十八个档案盒: 5.3设施和环境条件

①检验检测机构应挂牌和对实验区域要有类似“限制进入”的标识; ②外来人员进入检验检测机构登记表; ③内务与安全考核表; ④检测环境监控记录 ⑤废液处理交接记录 (19)第十九个档案盒: 5.4检测方法及方法的确认 ①方法确认资料; ②标准方法查新记录;

③例外情况下允许偏离的申请、验证、批准记录; ④计算机软件登记表和计算机内容变更申请表; ⑤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记录。 (20)第二十个档案盒: 5.5设备

①仪器设备管理台帐;

②标准物质一览表及标准物质证书; ③标准物质使用记录表;

④仪器设备及标准物质期间核查计划、记录; ⑤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采购计划、验收记录; ⑥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⑦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计划、记录; ⑧仪器设备档案;

⑨仪器使维修、报废记录; ⑩仪器设备使用操作授权 (21)第二十一个档案盒: 5.6测量溯源性 ①周期检定计划表; ②仪器设备期间核查计划; ③仪器设备期间核查记录; ④对检定、校准证书的确认; (22)第二十二个档案盒: 5.7抽样 ①抽样记录;

(23)第二十三个档案盒: 5.8检测物品的处置

①样品的接收、编码、流转记录; ②样品检验状态标识(样品标识卡); ③样品损坏、丢失报告表 (24)第二十四个档案盒: 5.9检测结果质量的保证 ①年度质量监控计划表 ②质量监控记录表; ③质量控制异常情况记录表 ④检验检测机构比对和能力验证材料; ⑤内部质控资料。

(25)第二十五个档案盒: 5.10结果报告 ①报告发放登记表; ②报告更改申请表; ③留存报告副本; ④报告抽查情况登记表。

第18篇: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职能与权限

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职能与权限

总经理: 总经理为本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对本实验室开展的安全、生产经营、技术、质量、行政、人事、劳资、后勤、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及各项管理负全面责任。负责制订本实验室质量方针、目标、公正性声明并组织实施,领导建立质量体系并通过定期开展管理评审不断改进和完善。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技术工作,负责检测方法及作业的技术管理、科研课题管理、计算机应用管理和职工教育培训,对本实验室检测技术的适用性、科学性、可靠性负责。领导技术管理层和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技术改革活动,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按主任授权组织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全面质量体系审核,并协助主任定期开展管理评审,对质量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负领导责任。

委托受理审核员 :协助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对技术课题、质量工作、分管的检测部的技术工作进行管理。负责对委托任务单的评定,签发检测工作任务单。

审核人: 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审核签字,对检测方法、检测原理、结果报告的适用性、科学性、正确性以及公正性负责。同时,负责本专业内的检测技术,并负责解决本专业内的有关技术问题。

校核人员:负责对结果、报告的校核,负责校核报告的检测方法,计算结果、签字、所用仪器设备等是否有效。

内审员: 负责对质量体系的监督和质量体系的保持和改进,负责管理者与员工之间交流的联络,负责对第二方、第三方评审接头,并在质量体系的有效实施起带头作用。

监督员 :应熟悉相关项目的检测方法,具有丰富的经验,并且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坚毅的韧性。负责对质量体系有效性和适用性进行监督和报告,同时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负责监督实施。

主检人员:对参数检验方法、原理、标准十分熟悉,对所用仪器设备操作熟练,并能排除一般故障,对样品的流转过程以及报告的编写等十分熟练。对所检参数的合理性、科学性、正确性负责。

检验员: 对检验所用仪器设备会操作,熟悉标准及方法原理,对检验结果负责,正确填写记录等。

样品保管员: 负责样品的接收、保存、发放、处理,并负责检查样品的状态,并做好各种记录。

仪器设备管理员 :负责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负责仪器设备的保养、维护,并负责填写仪器设备的检定、维修、保养记录,并负责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编写,按计划对仪器设备的运行检查,并负责将各种记录交技术质量办公室。

第19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证须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证须知

一、项目名称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5号);

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49号) 6.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认实[2015]63号);

7.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14号公告;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国质检监〔2009〕521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省质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及省级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其他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受理工作由各设区的市级质监局受理,审批由省局负责,现场评审由省局委托的审查机构负责。

五、许可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规定。 企业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仅限于检验检测、教育培训、技术咨询和鉴定;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7.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06】141号)的要求; 8.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须知第五项1至7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每个类别1份); 3.法人地位证明文件(适用于首次、复查); 4.申请人质量手册(仅提交电子版); 5.申请人程序文件;

6.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7.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

8.从事特殊领域(例如: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动物试验、食品检验、司法鉴定等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

9.所列材料仅包括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还应当按照评审规则的要求准备其他所需材料供现场评审人员核查。

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二)申请人登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daodoc.com),填报申请书,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现场评审,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65号令)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或者复查换证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十四条 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食品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资质认定证书6-12个月,证书暂停期间不得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

(一)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加检验项目或者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

(三)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公正性行为的;

(四)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进行食品检验,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承担行政机关指定检验任务,进行其他违规行为的。第三十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一)出具虚假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聘用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人员的;

(三)资质认定证书暂停期间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

(四)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

(五)依法撤销资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许可程序

1.申请。属省局受理的申请内容,申请人需通过我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同时到我局政务大厅窗口提交纸制申请材料。 需要申请复查的,请于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证书失效后不予受理复查申请。但是,申请人如需继续从事相关业务,应按首次申请要求提出申请。

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请登录我局网(www.daodoc.com),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其中,加盖公章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封面和要求提交原件核对的申请材料应以原件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其他申请资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后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

申请人在提交纸制材料的时,须同时提交申请材料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或原件与申请材料不符的,行政许可终止。

2.受理。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我局将退回申请材料,本次行政许可程序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再次提出的申请为一项新的申请。

3.评审。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4.审批。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查询。申请人可登录我局网站(www.daodoc.com)实时查询办理状况。

十、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标准及缴费方式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2号)本项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公告

我局在门户网站(www.daodoc.com)上统一公告本局审批的准予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事项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根据认监委发布的(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验收和授权工作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合并实施,但沿用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验收或授权证书。

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示范文本请到我局门户网(www.daodoc.com) “表格下载”下载。

领取证书需携带单位介绍信、受理通知书。

第20篇:食品检验机构专职检测人员承诺书

附件2

食品检验机构专职检测人员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号码:)承诺只在本机构专职从业,并且从未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生。执业中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承诺人:

年月日

《公路工程检验检测机构岗位职责.doc》
公路工程检验检测机构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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