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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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0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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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 公路管理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日期: 1997-7-17 法规内容: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保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质量,促进公路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提供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第三条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是指经其行政主管单位或部门批准成立,对公路工程及其所用原材料、构件、产品等质量和性能进行试验检测的单位。含监督、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科研、教学等单位的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是根据试验检测机构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环境状况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分别定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地试验检测机构,定为临时资质。

第五条 交通部是全国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主管部门,负责甲级资质和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督站所属的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的审批和管理等工作,办事机构是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是本地区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甲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所属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的初审和上报,负责本地区乙、丙级和工地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等工作,办事机构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六条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试验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发的有关公路工程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按照批准的试验检测项目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提供科学、公正的数据和报告。不具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不得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条件与职责

第七条 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条件主要包括试验检测人员、工作和管理制度、主要仪器设备、主要试验检测项目等内容,详见附表一:《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条件》。

第八条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职责:

1.公路工程及工程所用原材料、构件、产品等的试验检测;

2.参与公路工程事故调查分析,提供试验检测报告;

3.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在工程应用中的跟踪检测;

4.参与或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方法、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修订工作;

5.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新仪器设备的开发研制、新检测方法的研究;

6.接受委托,对外提供技术咨询、业务指导和培训;

7.经交通部授权,对专用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检测认定;

8.接受委托,承担其他行业的工程试验检测任务;

9.向主管部门提供国内外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信息。

第九条 具备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且具有法人资格并通过计量认证的试验检测机构,可对外承接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任务,对外出据试验检测报告。具备临时资质的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地试验检测机构,只为本企业承担的施工、监理任务进行试验检测,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工作。

第三章 资质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交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试验检测机构,经其行政主管单位同意,报交通部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所属试验检测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初审合格后,报交通部审批。

交通系统其它各单位申请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须向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由各省级煌ǎü罚┕こ讨柿考喽秸窘谐跎蠡阕堋<准豆饭こ淌匝榧觳饣棺手时ń煌ú可笈灰壹丁⒈豆饭こ淌匝榧觳饣棺手时ㄊ ⒆灾吻⒅毕绞薪煌ㄌň郑┥笈⒈ú勘赴浮?

非交通系统单位的试验检测机构申请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须在取得其主管单位及其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本条上款规定申报。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申请工地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须在工程开工前,到项目所在省级资质主管部门办理临时资质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报告;

2.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见附表二);

3.成立试验检测机构的批准文件;

4.行政、技术和质量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5.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6.试验检测人员职称或相应的资格证书及其被聘用的证明材料;

7.组织机构框图;

8.试验检测机构工作业绩;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各级试验检测机构的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人员状况;

2.仪器设备的配备与管理;

3.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4.试验室环境条件;

5.试验检测工作业绩;

6.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审批部门对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试验检测机构,核发交通部统一印制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十四条 申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等的工地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其原单位必须具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十五条 对批准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实行资质动态管理。按原申报与审批程序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

第十六条 接受复查的试验检测机构,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试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主要试验检测工作及其业绩等有关材料和原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 对复查合格的试验检测机构,由复查部门在原资质等级证书(副本)上加盖复查合格印章;对不合格者,按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和试验检测项目。

第十八条 试验检测机构可根据条件,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另行申请增加或减少试验检测项目或变更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 试验检测机构更名,由原申报部门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通报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二十条 资质等级证书应妥善保管,如在遗失,须按申报程序向原颁证部门申办补领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试验检测机构撤销,由原批准其成立的行政主管单位或部门在15天内报资质等级审批部门注销资质等级并交回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的试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吊销资质等处分,触犯刑律的,向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1.超越批准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任务;

2.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

3.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

4.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而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三条 交通工程、隧道工程等专业或专项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由交通部另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略)。 备注: 交通部公路管理司公监字[1997]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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