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装卸人员岗位职责

2021-08-13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装卸、

运输管理制度

内蒙古生力中伟爆破集团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二月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一、购买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2、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向当地县级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申请表》,持单位卡到公安局办证窗口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

3、在购买完成后,自成交之日起(即民用爆炸物品入库)3日内,应将购买的品种、数量持单位卡向当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4、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帐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5、严格按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如实将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二、装卸管理制度

1、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应了解所装卸物品的性能和熟悉安全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装卸人员应遵守仓库的管理制度,不准穿带有铁钉的或带高跟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行作业。严禁老弱病残人员从事装卸作业,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要相对固定,听从管理人员或库管员的指挥。

2、管理人员或库管员应根据装卸物品的种类、数量、装卸场地的条件、气候情况,向作业人员进行工作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布置和交待,并对整个装卸过程进行指挥和监督。

3、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天气条件恶劣时,如遇雷雨、强风、冰雹时应停止作业。

4、人工搬运时一人一次只充许搬运一件,如采用专用手推车转运时一次只允许转运五件,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作业时应注意轻取轻放,稳步行走、防止碰撞或掉箱,严禁拖拽、翻滚、抛送、摔放、撞击、敲打、脚踏、坐卧、震动、倒置包装件,严禁相互在手中直接传递包装件,注意作业过程的防雨、防晒。

5、应在距仓库门不小于2.5 m处进行装卸作业,严禁车辆抵近库门装卸货物。仓库装卸平台应有防止车辆碰撞的措施。

6、严禁在同一装卸点装卸相互抵触的爆破器材。互为抵触的爆破器材严禁装入同一车厢内,对于装卸同类爆破器材也应逐车装卸,不得在同一装卸点同时对两车或两车以上进行交叉作业。必须按照“卸货优先、轻车让重车’’的原则安排爆破器材的装卸工作。 当装卸点有车辆正在作业时,待装卸的车辆应停放在距装卸点30m外或在防护土堤的保护范围内。

7、如搬运时发现爆破器材的箱体破裂、松开或箱盖脱落不得装运,小心卸下后单独放置以便及时更换包装,对于由于受压而略有变形的纸箱可考虑在装卸时摆放在箱堆的上部。装卸时如发现产品药剂撒出,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在单位安全员的指导下,将撒药的的箱包移至安全地带,并对撒有药剂的地点进行处理和清扫后,方能恢复作业。

8、装车时,爆破器材装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的装载量,不得倒置或侧放包装箱。普通汽车(己采取了防盗、防火措施的车辆)装载雷管时,箱堆高度要低于车厢边帮的1/3,炸药纸箱高度不宜超过五个箱高且超出边帮的高度不应超过包装箱高

度的三分之一,车厢内不应留有空隙,应采取防止箱体移动产生碰撞的措施。检查无误后盖好蓬布,并将其捆绑牢固,再关锁好后车门;专用运输车装载爆破器材时,考虑到运输安全,不超载,纸箱的承受强度等方面的因素,箱垛高度不应超过1.5m,最好每垛不超过五箱。载货完毕后使用专用捆绑带和挂钩将箱子固定,关锁好车门。

中途部分卸货后,应立即调整包装件的位置、高度并重新加以固定防止包装件在车箱内的坠落和位移。

设有雷管防爆罐(箱)的民爆器材专用运输车,在运载炸药时可以同车装载少量雷管,但装载的雷管必须置于密闭的防爆罐(箱)内,其装载的量不允许超过车辆技术说明书的规定。严禁为了增加雷管的装载量而自行改装、增加或取消防爆罐(箱)。

9、爆破器材装、卸完成后,库管员应和押运员应共同清点发出或收到货物的数量,按规定履行提货或接货手续。

三、运输管理制度

1、运输各类爆破器材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运发[1999]1382号)、《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88)的有关规定。

2、运输爆破器材应采用合符《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科工爆[2001]156号)规定的专用车辆,车况应达到一级标准。车辆不得自行改装,不得使用翻新轮胎。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一级车况的规定,并经过年审。

②车箱护栏经加固,车内有固定包装箱的措施,设有密闭的可关锁的、可报警的车门。装载雷管的车厢内应铺设软垫。

③汽车的排气装置已调整到驾驶室的下侧并加装防火罩,配备有不少于5kg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两具。

④车上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危险品”标志牌和夜间运输的警示标志。

3、运送爆破器材的汽车驾驶员应具有5万公里或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持有有效驾驶证件和运管部门核发的“危险物品准驾证”,年审合格,熟悉交通安全的法规和运输爆破器材的安全规定,并经爆破器材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爆破器材的运送工作。

4、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应配备随车押运员,押运员应熟悉各种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特性,掌握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卫规定,经有关部门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由单位保卫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爆破器材的押运工作。押运员负责运送途中的警卫工作,并保管车箱锁的钥匙。

5、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每次出车前,驾驶员应会同安全员对车辆发动机、转向、传动、制动、轮胎、排气管、灯光、喇叭、灭火器、危险品标志、车箱、后车门、防滑链(必要时)以及需要配备的其它器材进行例检,经检查确认合格(或完备),填写检查记录后,方能允许出车装载爆破器材。出车后驾驶员还应对车辆的上述部位作行车后的检查,并详细填写出车记录。

6、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辆除加强平时维护保养外,还应建立强制性的定期保养制度,按时参加交管部门的年检,使车辆处于完好状况。未通过年检的车辆不得运

送爆破器材。

7、车辆出车前应保证油箱的装量到允许的最大量,严禁用其他方式携带燃料或其它易燃物。在加油站加油前应确保关闭发动机、油路系统无漏油、发动机外壳不得有废油。

8、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应保持清洁,无油污、无水珠、无金属器(件)突出、无杂物。如发现车厢内有撒漏的药剂,应先用水湿润并撒上锯末,然后用柔软的扫帚将撒漏物收集后在安全地点进行处理,并用水将车厢冲洗干净。如货厢有酸、碱类或其它的杂物的残余物也应冲洗清扫干净后,方能装载爆破器材。

9、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辆应持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品运输证”上路,应注意绕开城区或人口稠密区行驶,如实难于绕行,应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按其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行车时应控制车速,高速路面车速不超过80km/h,一般路面不超过40km/h。遇不利气候,人员车辆稠密区、路面条件差,车速更应酌情降低。进入仓库区、生产区的车辆车速不得超过15km/h。

在暴雨和雷电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不准装货出入库,运输途中遇风沙大雾天气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遇雷暴天气时,应将运输车停放在空旷地区,并距人口稠密区边缘不少于250m,距高大树林(木)不少于200m,除押运员留守外,其它人员应撤至200m外。

两辆以上的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前后车应保持50m的距离,上下坡时车距不小于100m,与其它同向行驶的车辆至少要保持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每行驶160~180km应停车一次检查车辆,驾驶员主要检查车辆状况。如车胎压力是否正常,有无过热现象;油路、制动、传动系统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押运员主要检查货物情况。如车箱密闭情况、有无被盗痕迹,门锁是否正常,货物堆码有无位移、箱堆固定措施是否有效。公路上停车时要按规定在距车尾一定距离处设警示标志。

车辆起停时,应避免猛然启动和急刹车。驾驶员离开驾驶室时应拉紧手闸,关闭电路,锁好车门,车辆不得停放在坡度大于8%的路段。风沙大雾天气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遇雷暴天气时,应将运输车停放在空旷地区,并距人口稠密区边缘不少于250m,距高大树林(木)不少于200m,除押运员留守外,其它人员应撤至200m外。

两辆以上的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前后车应保持50m的距离,上下坡时车距不小于100m,与其它同向行驶的车辆至少要保持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每行驶160~180km应停车一次检查车辆,驾驶员主要检查车辆状况。如车胎压力是否正常,有无过热现象;油路、制动、传动系统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押运员主要检查货物情况。如车箱密闭情况、有无被盗痕迹,门锁是否正常,货物堆码有无位移、箱堆固定措施是否有效。公路上停车时要按规定在距车尾一定距离处设警示标志。

车辆起停时,应避免猛然启动和急刹车。驾驶员离开驾驶室时应拉紧手闸,关闭电路,锁好车门,车辆不得停放在坡度大于8%的路段。

10、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不准在人口骤密区、城区、集镇、宿舍区、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停放。当车辆经过铁路道口时,应注意铁路信号和加强观察,遇有火车通过或即将通过时,车辆应停放在停车线以外或至少距铁路路基5m以外,严禁抢道行驶。

11、运送途中因食宿原因停车,应选择较安全和偏僻地点停车。停车地点应远离

高压线、无线发射台和居民稠密区,就餐地点无法观察到车辆时,应轮换就餐。夜间住宿时押运员应担任车辆守卫工作,不允许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途中停放时无人监护。

12、当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时,应将车辆停放在较为安全的地带,放好警戒,劝离无关人员后方可开始维修,维修中严禁动火。车辆维修后如无法恢复正常状态,则应立即求援,不得带病行驶。

13、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禁止搭乘其它无关人员。驾乘人员不得在车内吸烟,途中停车吸烟应距车辆15m以外。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严禁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搭载其它物品。

14、在运送爆破器材过程中,押运员不能脱岗,如途中发生安全或被盗问题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视情况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如运输危险品的车厢着火,押运员在报警的同时,应视情况指挥司机将汽车迅速开往空旷地带后,迅速离车,同时呼叫附近车辆、人员紧急疏散。

运输途中若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押运人员应以最快速度向当地公安、交通或地方政府报告,同时请求设立警戒,保护现场,阻止无关人员和车辆靠近,并禁止烟火,预防发生燃烧或爆炸事故。

运输途中如发现爆破器材遭到盗窃、丢失,应暂停止行车,尽快地向当地公安部门报警。

运输途中车辆如因故障不能继续行驶,车上货物必须倒装时,应按照安全要求,选择合适地点,按装卸安全要求进行卸车、堆码和装车,产品倒装时应作好警戒保卫,禁止围观,防止丢失。

15、爆破器材的生产经销单位应制定运输环节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对运输过程可能发生的交通、爆炸、火灾、被盗等事故预先制定可操作性的应急措施,以便尽可能地减少事故的损失。

推荐第2篇:民用爆炸物品库装卸、运输押运制度

唐山冀东启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石灰石矿爆炸物品押运与装卸制度

为加强与提高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与装卸绝对安全,严格遵守下列安全操作规程与制度,确保爆炸物品在运输与装卸作业中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一、装卸人员职责:

(1)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应了解所装卸物品的性能和熟悉安全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装卸人员应遵守仓库的管理制度,不准穿带有铁钉的或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行作业。作业中禁止人员携带手机及一切信息设备进入现场。装卸人员要听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爆破责任工程师指挥。

(2)管理人员应根据装卸物品的种类、数量、装卸场地的条件、气候情况,向作业人员进行工作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布置和交待,并对整个装卸过程进行指挥和安全监督。

(3)爆破作业场地装卸作业必须白天进行,夜间禁止现场装卸照明。天气条件恶劣时,如遇雷雨、强风、冰雹时应停止一切装卸和爆破作业。

(4)人工搬运时一人一次只充许搬运一件,如采用专用手推车转运时一次只允许转运五件,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作业时应注意轻取轻放,稳步行走、防止碰撞或掉箱,严禁拖拽、翻滚、抛送、摔放、撞击、敲打、脚踏、坐卧、震动、倒置包装件,严禁相互在手中直接传递包装件,注意作业过程的防雨、防晒。

(5)应在距仓库门不小于2.5 m处进行装卸作业,严禁车辆抵近库门装卸货物。仓库装卸平台应有防止车辆碰撞的措施。

(6)严禁在同一装卸点装卸相互抵触的爆破器材。互为抵触的爆破器材严禁装入同一车厢内,对于装卸同类爆破器材也应逐车装卸,不得在

同一装卸点同时对两车或两车以上进行交叉作业。必须按照“卸货优先、轻车让重车’’的原则安排爆破器材的装卸工作。当装卸点有车辆正在作业时,待装卸的车辆应停放在距装卸点30m外或在防护土堤的保护范围内。

(7)如搬运时发现爆破器材的箱体由于受压而略有变形的纸箱可考虑在装卸时摆放在箱堆的上部。装卸时如发现袋装产品药剂撒出,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在单位安全员的指导下,将撒药的的箱包移至安全地带,并对撒有药剂的地点进行处理和清扫后,方能恢复作业。

(8)装车时,爆破器材装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的装载量,不得倒置或侧放包装箱。专用运输车装载爆破器材时,考虑到运输安全,不超载,纸箱的承受强度等方面的因素,箱垛高度不应超过1.5m,最好每垛不超过五箱。载货完毕后使用专用捆绑带和挂钩将箱子固定,关锁好车门。

(9)爆破器材装、卸完成后,库管员和药车押运员应清点核对爆炸物品数量与规格是否正确,药车司机与随车押运人员要按照规定的运输线路行驶。

二、押运人员职责:

(1)随车押运人员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和数量清查核对。

(2)监督运输路线是否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3) 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载的爆破器材符号标准和环境要求(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

(4)负责看管爆破器材,防止爆破器材中途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5)押运人员要登记好爆炸物品运输随车台账并妥善保管。

三、运输车辆安全规定:

(1)运输各类爆破器材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运发[1999]1382号)、《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88)的有关规定。

(2)运输爆破器材应采用合符《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科工爆[2001]156号)规定的专用车辆,车况应达到一级标准。车辆不得自行改装,不得使用翻新轮胎。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一级车况的规定,并经过年审。

②车箱内有固定包装箱的措施,设有密闭的可关锁具、可报警的车门。装载雷管的车厢内设有专用防爆罐与专用木箱。

③汽车的排气装置已调整到驾驶室的下侧并加装防火罩,配备有不少于5kg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两具。

④车上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危险品”标志牌和夜间运输的警示标志。

(3)运送爆破器材的汽车驾驶员应具有5万公里或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持有有效驾驶证件和运管部门核发的“危险物品准驾证”,年审合格,熟悉交通安全的法规和运输爆破器材的安全规定,并经爆破器材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爆破器材的运送工作。

(4)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应配备随车押运员,押运员应熟悉各种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特性,掌握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卫规定,经有关部门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由单位保卫部门考核合格后

方能从事爆破器材的押运工作。押运员负责运送途中的警卫工作,并保管车箱锁的钥匙。

(5)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每次出车前,驾驶员应会同安全员对车辆发动机、转向、传动、制动、轮胎、排气管、灯光、喇叭、灭火器、危险品标志、车箱、后车门、防滑链(必要时)以及需要配备的其它器材进行例检,经检查确认合格(或完备),填写检查记录后,方能允许出车装载爆破器材。出车后驾驶员还应对车辆的上述部位作行车后的检查,并详细填写出车记录。

(6)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辆除加强平时维护保养外,还应建立强制性的定期保养制度,按时参加交管部门的年检,使车辆处于完好状况。未通过年检的车辆不得运送爆破器材。

(7)车辆出车前应保证油箱的装量到允许的最大量,严禁用其他方式携带燃料或其它易燃物。在加油站加油前应确保关闭发动机、油路系统无漏油、发动机外壳不得有废油。

(8)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应保持清洁,无油污、无水珠、无金属器(件)突出、无杂物。如发现车厢内有撒漏的药剂,应先用水湿润并撒上锯末,然后用柔软的扫帚将撒漏物收集后在安全地点进行处理,并用水将车厢冲洗干净。如货厢有酸、碱类或其它的杂物的残余物也应冲洗清扫干净后,方能装载爆破器材。

(9)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辆应持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品运输证”上路,应注意绕开城区或人口稠密区行驶,如实难于绕行,应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按其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①行车时应控制车速,高速路面车速不超过80km/h,一般路面不超过40km/h。遇不利气候,人员车辆稠密区、路面条件差,车速更应酌情降低。进入仓库区、生产区的车辆车速不得超过15km/h。②在暴雨和

雷电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不准装货出入库,运输途中遇风沙大雾天气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遇雷暴天气时,应将运输车停放在空旷地区,并距人口稠密区边缘不少于250m,距高大树林(木)不少于200m,除押运员留守外,其它人员应撤至200m外。

③两辆以上的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前后车应保持50m的距离,上下坡时车距不小于100m,与其它同向行驶的车辆至少要保持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④每行驶160~180km应停车一次检查车辆,驾驶员主要检查车辆状况。如车胎压力是否正常,有无过热现象;油路、制动、传动系统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押运员主要检查货物情况。如车箱密闭情况、有无被盗痕迹,门锁是否正常,货物堆码有无位移、箱堆固定措施是否有效。公路上停车时要按规定在距车尾一定距离处设警示标志。

⑤车辆起停时,应避免猛然启动和急刹车。驾驶员离开驾驶室时应拉紧手闸,关闭电路,锁好车门,车辆不得停放在坡度大于8%的路段。

(10)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不准在人口骤密区、城区、集镇、宿舍区、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停放。当车辆经过铁路道口时,应注意铁路信号和加强观察,遇有火车通过或即将通过时,车辆应停放在停车线以外或至少距铁路路基5m以外,严禁抢道行驶。

(11)运送途中因原因停车,应选择较安全和偏僻地点停车。停车地点应远离高压线、无线发射台和居民稠密区,就餐地点无法观察到车辆时,应轮换就餐。夜间住宿时押运员应担任车辆守卫工作,不允许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途中停放时无人监护。

(12)当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时,应将车辆停放在较为安全的地带,放好警戒,劝离无关人员后方可开始维修,维修中严禁动火。车辆维修后如无法恢复正常状态,则应立即求援,不得带病行驶。

(13)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禁止搭乘其它无关人员。驾乘人员不得在车内吸烟,途中停车吸烟应距车辆15m以外。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严禁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搭载其它物品。

(14)在运送爆破器材过程中,押运员不能脱岗,如途中发生安全或被盗问题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视情况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①如运输危险品的车厢着火,押运员在报警的同时,应视情况指挥司机将汽车迅速开往空旷地带后,迅速离车,同时呼叫附近车辆、人员紧急疏散。

(15)司机要经常检查车辆的状况,防火灾器具的完好、行车记录仪、GPRS定位系统、等其它行车安全事项,确保车辆的状况完好。

①运输途中若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押运人员应以最快速度向当地公安、交通或地方政府报告,同时请求设立警戒,保护现场,阻止无关人员和车辆靠近,并禁止烟火,预防发生燃烧或爆炸事故。

②运输途中如发现爆破器材遭到盗窃、丢失,应暂停止行车,尽快地向当地公安部门报警。

③运输途中车辆如因故障不能继续行驶,车上货物必须倒装时,应按照安全要求,选择合适地点,按装卸安全要求进行卸车、堆码和装车,产品倒装时应作好警戒保卫,禁止围观,防止丢失。

(16)爆破器材的生产经销单位应制定运输环节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对运输过程可能发生的交通、爆炸、火灾、被盗等事故预先制定可操作性的应急措施,以便尽可能地减少事故的损失。

唐山冀东启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石灰石矿 2015年6月1日

推荐第3篇: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批准:

审核:

校对:

编写:

*******有限公司*******项目部

二○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目 录

安全检查制度„„„„„„„„„„„„„„„„„„1 民用爆破物品流向管理制度„„„„„„„„„„„„3 消防管理制度„„„„„„„„„„„„„„„„„„4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5 爆破物品现场使用与清退管理制度„„„„„„„„„7 爆破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8 “五大员”岗位安全职责„„„„„„„„„„„„„9

安全检查制度

一、为了保障生产安全,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操作规章规程、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要求,项目部要定期对本部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二、现场专职安全员要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工作,抽检、定巡,每天要对爆破物品进行检查,确保爆破物品数量准确,没有多出与失缺。并认真做好爆破物品的清点、记录工作。

三、安全检查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实行“安全监督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安全检查实行生产环节全过程管理,安全员是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者;爆破人员日常领用,安全责任人要对领用、使用环节的各个点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出的问题落实处理并上报、跟踪复查。

五、检查的范围为爆破物品的使用、运输、发放、进退库,包括安全防护,人员工作状态等;检查时间按定期、不定时进行检查,定期检查与项目部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同时进行,不定时检查随时行进抽查,以提高员工对安全工作的自觉性。

六、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规程、措施在现场的执行情况,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爆破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等。

七、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有:项目部主管领导、专职安全员、各部门负责人、保管员、爆破员等。

八、安全监督检查出的问题以整改通知单下发主管部门,整改单位需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

九、安全监督检查由专职安全员负责组织,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问题、隐患的整理下发,安全部长负责问题整改情况的落实、复查。

爆破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为规范爆破物品的规范专用,减少安全事故,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爆破物品要定人审批后才能领用,未经过审批的人员不得领用爆破物品,冒领或没有凭证发放,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为做好爆破物品的专用管理,做到即领即用,用完退回,不得将爆破物品乱扔乱放,违反规定者将按相关规定执行,领用要做好各项进出登记。

三、各项登记要与实际相符,爆破物品保管员要做好发放前的审核检查及退回时的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反应,不得拖延,更不得隐瞒不报。

四、爆破物品保管员不得发放有问题的爆破物品给领用人,对已经发现有问题的要与其它完整的区分开来,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五、安全管理人员要及时核查爆破物品的去向登记,发现不符合相关制度要求的,要及时终止或制止使用,做好防范工作。

消 防 管 理 制 度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政策,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保护项目部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建立消防组织,全面实现安全经营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爆破物品存放区域内不准随便使用明火,存放区域内严禁吸烟,并要有禁止吸烟的明显标志。

二、操作及检查人员,严禁把火种、火源带入库房,不准穿带铁钉的鞋进入库房。做到防火、防盗、防电、防潮。

三、爆破物品存放区域内严禁住人,不准设置火炉、煤油炉、电炉等用火用电设备。

四、保证爆破物品存放区清洁,在存放区域内不得存放其它杂物。

五、无关人员严禁进入爆破物品存放区。

六、搬运装卸及堆装爆炸物品必须轻装轻卸,轻拿轻放,严禁摔掼撞击。

七、堆放各种爆炸物品时,要求做到稳固、整齐、便于搬运,不致于稍受外力即跌落或因搬运不便而造成事故。

八、爆破物品存放区内不准使用铁制或容易产生火花的金属工具。

九、定期组织人员学习消防知识、消防演习,并做好总结与记录工作。

动 火 作 业 管 理 制 度

一、凡是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都属于动火的范围。危险品仓库区域全部范围属于禁火区,库房周围15米内亦属于禁火区。

二、凡在禁火区内动火,需动火部门必须事先填写动火申请单,报项目经理审批,并需要当地公安消防机关进报告,并由上级部门现场勘察后确认可行后,在现场监督下才可进行作业;

三、动火申请必须明确动火时间、地点、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

四、没有动火证或动火手续不齐,动火证已过期,不准动火;

五、动火证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之前不准动火;

六、动火地点或内容要更改时,应重办审证手续,否则不准动火。

七、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它安全地方进行动火的作业,不应在生产现场(禁火区)进行。

八、动火设备应与其它生产系统可靠隔离,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事故。

九、动火期间,动火地点的水源要保证充足,不能中断。动火现场应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必要时消防人员到场作好充分准备。

十、工作准备就绪后,根据动火制度的规定,由公司负责人到现场,检查动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是否已落实,并再次明确和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动火现场指挥,进一步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十一、动火中,发现环境和设备状况有异常时,监护人应立即命令停止动火,并熄灭火种,待恢复正常,重新检查、分析合格,并经原批准部门同意方可重新动火;

十二、电焊机应置放在指定位置,火线和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牢固。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十三、动火结束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做到不遗漏任何火种,切断动火 作业所用的电源。

爆破物品现场使用与清退管理制度

一、爆破物品由蓬莱民爆站专车送入施工现场后,必须经项目部现场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实际数量与审批表数据是否相符。且进入现场后的全部作业流程工由现场专职安全员进行全过程监控,直至爆破单位将爆破物品使用完毕或如数清点退回蓬莱民爆站,双方签字确认。

二、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合格,取得《培训结业证》和《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担任。爆破员所在单位要定期考察,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资格。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员作业证》交回原发证单位。

三、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明确爆破指挥信号;在危险区的边界,要在适当距离设置警戒岗哨和警戒标志,专人现场监控。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设备撤至安全地点后,经现场专职安全员确认无误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四、使用爆破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经项目部负责人批准,本人签字,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班及时清理退库,并办理清退手续。

五、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禁止委托周边农民或无资格从事爆破施工项目的单位及个人实施爆破施工。

六、严禁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物品。

七、建立爆炸物品存放、使用、清退流水帐,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爆破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一、运载火工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

二、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的爆破物品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内。装载爆破物品的车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物品。

三、装卸爆破物品,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领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物品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教育。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四、在公路上运输爆破物品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燃爆的距离。

五、运输爆破物品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物品附近吸烟和用火。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一、负责隧道爆破施工组织设计,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二、负责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指导。

三、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指导。

四、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爆破器材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负责检查、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

二、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有权拒绝发放爆破器材。

三、负责检查现场存放区的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无能力处理的要及时报爆破工作领导小组。

四、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时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五、对超计划和规定量领取爆破器材的,有权拒绝发放。

爆破专职安全员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项目部对爆破物品管理的各项指令和要求。负责本单位爆破物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

二、对当日领用进入施工现场的爆破物品进行现场核实,且对其进行全过程的监控,直至爆破单位将爆破物品使用完毕或如数退库。

三、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四、经常检查爆破作业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隐患排除前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五、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物品爆破物品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六、有权制止无爆破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七、检查爆破物品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物品的及时退库情况。

爆破员的职责

一、按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二、安全使用爆破器材,不得乱放、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或挪作它用。

三、严格遵守本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四、爆破后认真检查现场,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情况,及时处理或上报。

五、爆破结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不准私自保存,不能转让他人或买卖;

爆破器材押运员的职责:

一、认真学习,努力掌握爆炸物品的基本性能,严格执行运输规定,确保安全押运。

二、押运员不准乘坐驾驶室,禁止在车上吸烟,严禁携带无关人员乘车。

三、负责清点押运的品种、不超载、性质相抵触的不混运。监督运货专车要配齐消防设备和安全标志。

四、监督司机按指定路线、车速、时间行驶,不准在繁华街道、重要建设物及人口稠密的附近停留。

推荐第4篇:爆炸物品申请书

爆炸物品申请书

荥阳市公安局:

兹有我荥阳市德益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通过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和荥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同意我公司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为此需要炸药20000公斤,雷管1200发。

特此申请!

联系人:瞿飞

18652799382

荥阳市德益矿业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1日

推荐第5篇: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邳州市联盛石膏有限公司中正建材三号井

(邳州市通胜建材有限公司)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汇编

二OO九年六月

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爆破管理是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大环节,为避免在爆破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从事爆破工施工的作业人员,应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作业证书;

二、爆破施工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火工品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督促爆破员、火工品管理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在采掘爆破时,每次爆破作业必须有安全技术部门编制的爆破设计说明书。

三、使用的爆破器材必须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并有安全标志。

四、、同一次爆破中使用的爆破器材要为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性质的产品, 严禁同时使用不同厂家或不同品种的器材。

五、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六、爆破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制度,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说明书和施工作业规程作业。

七、爆破工领用的炸药、雷管必须两人分别携带,严禁一人同时携带炸药和雷管。

八、领用的爆破器材要分别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保管,并放置于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安全地点,炸药、雷管要分开放置。

九、在做引爆药卷、装药和联线等工序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不准有丝毫的麻痹大意。

十、必须使用发爆器起爆,严禁使用明电放炮。

十一、爆破前应在安全距离以外设专人警戒,并在各警戒岗点设置警戒标志。

十二、爆破工要在安全地点引爆,安全距离为:直线不小于100米,曲线不小于60米。

十三、爆破前必须发送爆破信号,待爆破信号发出5秒钟后方可引爆。

十四、爆破后进行通风,15分钟后爆破员方可进入爆破地点进行检查,先检查处理顶板两帮的危石,然后查看爆破效果,最后填写爆破记录。

十五、发现有拒爆现象时,要及时处理,即在拒爆眼0.3米以外重新打眼爆破,炮眼角度要与拒爆眼平行,严禁在原眼上打套眼。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说明产生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十七、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退回器材库,严禁个人私自存放。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填写爆破记录.

爆破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领用爆破物品

领用爆破物品不准超过当班的使用量,坚持“双人领、双本帐”的制度,领电雷管时要绝缘设施,要走在巷道两边,避开电器设备。

(二)加工起爆药卷:

①加工工作必须在起爆地点附近,顶板稳固,避开机电设备和其它导电物体的安全地点进行,禁止坐在炸药包上加工起爆药卷。 ②不得使雷管受震或冲击,不得折断电雷管脚线,或损坏脚线绝缘部分。

③雷管插入药卷时,必须用木制锥子在药卷端部中心扎眼,禁止用雷管代替木锥子扎眼。

④每次加工起爆药卷数量,不得超过该次爆破需用量。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扯管体,也不准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着前端脚线将管体拽出。

(三)装药前应对炮眼进行清理和检查。

2、装药起爆破卷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3、深空装药出现堵塞,在未装入雷管等敏感起爆材料前,可用非金属杠处理,不得电钻套眼。

4、禁止用铁棍装药。

5、装完药后,均应用炮泥进行充填,充填长度必须大于炮眼深度的三分之一。

(四)连线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只准用绝缘良好的爆破线做爆破母线和连接线。

2、连接线爆破线路,只准从爆破地点向引爆地点,逐段连接,每个接头都必须包扎绝缘或悬空。

3、严禁雷管爆破线路靠近电器设备等导电体,严禁用轨道、管路、水或大地作导电回路。

4、在准备送电前,雷管母线连接线必须处于短路状态,并检查爆破线路。

5、同一电爆网路中必须采用同厂日期,同批生产,经鉴定合格的雷管产品,雷管电阻差,不得超过0.25欧姆。

6、连线检查和起爆应由放炮员和班长负责进行。

7、连线后,由班长收灯线走巷道一边,放炮员持放炮线走巷道另一边,向引爆地点靠近。

(五)放炮前应遵守下列规定:

1、起爆工作只准在安全地点进行,起爆前,应先放好警戒,发出“放炮”警号,并确定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地点后,才准开始放炮。放完炮后呼喊以示放炮结束,才准进入工作地点。

2、必须派专人负责爆破警戒工作。

(六)以下情况之一,禁止装药放炮:

1、工作面除班长和放炮员外其它人员未撤出迎头,禁止装药。

2、禁止边打眼,边装药。

3、未设置爆破警戒或机电设备未加防护,禁止放炮。

4、引爆地点不安全,未发出放炮信号禁止放炮。

(七)爆破后,停十五分钟后,再进入爆破地点进行检查爆破效果,确认无不安全因素,方可作业或下班。

2、如发现有危险或瞎炮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若当班处理不了,必须面对面向下一班交接清楚或协商继续处理。

(八)处理瞎炮时规定如下: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当爆破参数不变时,可以重新连线起爆。

2、距离瞎炮0.3米处平行打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电煤钻套眼。

4、处理瞎炮时,危险区内禁止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任何事情,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5、处理完毕,应检查收集未爆破的炸药和雷管,并集中上交处理。

(九)爆破后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如数交回炸药库。

爆破作业和火药管理的预防

(一)、可能发生的爆破事故

(1)因人员撤离爆破地点距离太近发生爆破事故。 (2)贯通巷道掘进发生爆破事故。 (3)爆破员自身责任心不强发生爆炸事故。

(二)防范措施

1、按照爆破作业规程的规定,装药、连线、起爆、检查爆破效果时,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2、放炮前必须将作业面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直线放炮大于100米,曲线放炮大于50米),其他安全距离应大于75米,严禁直线放炮。

3、两巷贯通巷道在相距20米时,必须停止一头掘进,只准单头掘进,严禁相向掘进。

4、独头放炮时,应在停止作业的巷道设立警戒标志,并在起爆前设警戒,有专人负责,直至贯通后方能解除警戒。

5、加强放炮员的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

6、放炮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在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爆破操作规程。

7、台阶式采掘巷道高度超过2米以上时,台阶上工作人员应使用保险绳。

8、运送火药时,炸药、雷管必须装在两个木箱内,并加锁,严禁同罐上下井。

9、当班爆破后,发现有瞎炮时,必须及时处理,处理瞎炮时应严格按照规程规定进行操作。

10、在检查爆破效果时,活连线、撤线时,待爆破后15-20分钟炮烟吹散后,从外向内敲邦问顶,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

针对矿井的施工空间及爆破事故时有发生,大部分为爆破作业面警戒设立不严,处理瞎炮不当,两邦不及时处理,冒险进入作业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短距离放炮、不遵守作业规程、查线路时不能把母线从电源上摘下、不能执行装连断开通往井下的一切电源等现象所造成爆破作业灾害事故。针对爆破作业事故的发生,必须坚持放炮员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放炮员证》的才能上岗,严格按爆破作业规程执行,并经常性加强放炮员的安全意识教育。火药管理设专人管理,严格领退制度,做到持证上岗,并加强防火和防盗的防范措施,杜绝爆炸物品的外流。

爆破器材储存管理制度

为规范爆破器材的正常使用和储存,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爆破器材应储存在符合规定要求的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专用库房内,严禁乱存乱放。

二、爆破器材要按其品种、性能等储存在单独的硐室或壁槽内,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严禁存放在同一硐室或壁槽。

三、爆破器材库内应配足备齐消防器材,安装防爆灯,保持库内清洁卫生,通风良好。

四、爆破器材库为专用库房,库内不准堆放其他物品,并有专职保管员看管。

五、保管员应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合格证,持证上岗,坚持三八制值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六、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不应超过核定的库存量,严禁超量存放。

七、建立健全出入库台帐,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

八、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制度,做好领退记录,爆破员须凭卡持证领用,无证无卡者保管员拒绝发放,剩余的爆破器材要当班退回库房,严禁私自存放。

九、保管员对退回的爆破器材要认真清点,并办理清退手续。

十、退回的爆破器材要分别存放规定的硐室内,严禁乱存乱放或混杂存放。

十一、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房,检查人员应在有关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库房检查。

十二、进入库房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库房内严禁烟火。

三、储存炸药的硐室应铺垫木板,不准将炸药直接放在地板上,炸药距墙壁的距离不小于0.5米,在码放高度不超过5箱。

十四、雷管应存放在木质货架上,严禁放在地板上。

五、保管、检查、领用电雷管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十六、爆破器材发放领用必须按入库顺序,做到先入库先发放,防止积压、过期、失效。

十七、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存放在专用硐室内,经上级部门批准后统一销毁。

炸药库监控管理

1、爆破物品的库房应《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经上级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使用。

2、爆破物品仓库应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消防用沙,配备一定量的灭火器。

3、库房内应安设符合要求的防爆灯及通讯设施,能满足库房的通风需求。

4、坚持库存的清洁、防潮、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5、严禁在库区内住宿、会客、喝酒、抽烟或其它活动,严禁酒后值班。

6、经常性检查库房的安全情况,维护好库房内的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实行昼夜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值班人员必须经过公安部门的专业培训,方可上岗。

爆破物品管理制度

为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爆破物品丢失,保证矿(公司)安全生产和政治声誉,确保社会一方平安特制定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三专、三严、五双、六对头”制度。(专库储存,专车运输,专人管理);(严格制度,严格手续,严格管理);(双把锁、双本帐、双人管、双人领、双人用);(购进、库存发出、领用、退回、销毁与账目相对头)。

2、严格发放审批手续,做到“两不批、五不发”,即不是专用领料单不批,手续不全不批。没有领料单不发,不到发放时间不发,不是双人领不发,不是双人签字不发,质量有问题不发。

3、

4、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做到帐目相符,帐物相符。库房内不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存放其它物品,严禁在库区吸烟、携带火种、布置照明电路照明,严禁在库区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5、发现爆破物品丢失或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协助查找。

矿区内部爆破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一、爆破物品在外部运输到矿区后,必须由当班矿长或安全科长在第一时间内组织有关人员卸车,并点清卸物数量,签字。

二、爆破物品卸车后必须组织当班运班人员将所有爆破物品装入车内,送入井下药库。禁止隔班长时间露天置放。

三、在运送过程中必须有当班矿长,安全科长,工区安全员全程监督爆破物品的运输。

1、在提升或下井输送爆破物品时必须先派员在井下口监等物品,禁止人,物同罐下井。

2、在运送雷管时,每车不得超过一千发,在雷管箱下须有衬垫,或绝缘材料隔离。防止强烈颠簸撞击。

3、禁止在上下班人员集中下井时,运送爆破物品。运输车辆禁止在人员集中的地点停留。

4、在提升运输爆破物品时应当保持安全提升运输速度。

四、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涉爆“四员”岗位责任制

(一)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1、坚持原则,大公无私,根据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职责。

2、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实行安全监督,及时纠正一切违章违规现象,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确保安全。

3、督促押运员按规定运送、回收爆炸物品,做到不多领,不少退,不私藏存,并坚持当日清点签字制度。

4、督促仓库保管员搞好仓库管理工作,不多发放,不少回收,保证帐物相符合。

5、有条件提供爆破作业服务的民爆服务站的安全员应负责组织爆破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爆破作业完后及时检查作业现场,排除险石,处理瞎炮残炮,确保生产作业工作人员的安全。

6、发现本单位爆炸物品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炸事故、案件,应立即向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破案。

(二)押运员岗位责任制

1、努力钻研业务,懂得爆炸物品的一般常识,按照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和民爆服务站的制度,认真押运,保证运输安全。

2、运输爆炸物品时,每辆车必须有两名押运员,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和民爆服务站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安全措施进行装卸运输。运输途中除驾驶员、押运员和警卫员外、严禁携带其他无关人员乘车。

3、运输车辆应配合“危险品”标志。装卸爆炸物品应轻拿轻放,禁止拖拉撞击,严禁混装混运,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用火。

4、爆炸物品装车高度必须抵于车厢10厘米,并在底部加垫软垫。雷管箱不倒置,车厢必须用网罩或蓬布辐射覆盖。两车运输时,车距小于50米。

5、押运员领取爆炸物品后负责安全地运送到各服务单位并做好交、接记录,手续齐全无证人员应拒绝发放,并使用单位剩的爆炸物品回收送库。

(三)放炮员岗位责任制

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熟知所使用的爆破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自觉接受安全监督员和公安的检查和考核;

2、妥善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转借、转送他人,及时退库当班使用剩余的爆破器材,防止丢失和被盗;

3、严格按照爆破方案和指令进行爆破作业;

4、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和使用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对违章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坚持抵制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5、爆破作业后,检查爆破效果,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排除瞎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

(四)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值班时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岗位,不喝酒,不私自找人替班,严禁在库区内会客、留宿;

2、坚持双把锁,双人管双人帐、双人领制度,爆炸物品堆放要符合标准要求,保持库内整齐、清洁,不得超存、混存,严禁堆放其它物品,严禁在库房内进行炮头加工、拆箱改装等工作,库房内严禁照明,使用电气照明的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坚持入库、发放、清退等手续,做到不多发放,不少回收,确保帐物相符,对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拒绝入库发放,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交接班时必须对帐交货、认真清点和验收,发现短缺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

5、对进库区的所有人员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并逐一登记,严禁各类火种进入库区;

6、发放爆炸物品时领料人员不得入库,清退爆炸物品必须在药库值班室内进行。

推荐第6篇: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安全教育

1、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使工区及下属各参建设队领导、职工及现场施工人员懂得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政策、规定,熟悉购买、运输、储存及使用等一系列手续的呈办程序。认清合法安全使用与违法使用的区别。

2、坚持“先培训、后使用”的原则,所有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都要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每月对工区及下属各参建队爆炸物品专管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每周进行一次培训,以此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二条 安全检查

1、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必须严格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燃。

2、工区主管领导在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平时工区专职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并每月书面向工区安质环保部汇报一次,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领导。

3、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必须严格”班、组日检”、”队周检”、”工区月检”,每月过一次”安全日”活动。

4、安全检查必须有检查记录,重大问题要有专题报告。

第三条 库房管理

㈠、库房规定

1、库房的设置应经当地公安部门同意,按要求设置。库房应设置在无山洪、滑坡和地下水活动危险的安全地带,尽量利用山丘做天然屏障,库房宜为平房。

2、库房地面必须平整无缝,地板、门和窗户为木结构者,应涂防火漆。门和窗户应有一层外包铁皮的

3、炸药库和雷管库要分设,有一定安全距离,严禁炸药库雷管库设在同一库房内。

4、库区设简易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米。

5、库房内禁止安装照明灯,可自然采光或库房外安装探照灯投射采光。电源开关和保险器应装在配电箱内,并设在库区外面。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只准使用安全手电筒、汽油安全灯,严禁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式手提灯。

6、库区必须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并每月检查

一次,严禁烟火和明火以及安装电炉取暧。

7、库区内应配备通讯设施。

8、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转让倒卖、转借爆炸物品,严禁使用雷管、炸药炸鱼、炸兽等。

9、库房必须由内部员工24小时值班和保管,不得使用临时工,保管人员必须思想觉悟高,坚持原则,遵纪守法,熟悉爆炸物品保管使用规定。

10、爆炸物品的入库、出库登记要准确详细。㈡、存放规定

1、装硝铵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和导爆管的箱(袋)底部必须有防潮处理。装其它爆炸物品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

2、垛与垛之间的通道不小于1.3米;货架(垛)与墙壁的距离不小于20cm;堆放硝铵甘油类炸药和雷管时,禁止叠放;堆放导火索、导爆管和硝铵类炸药等的货架(垛)高度不得超过1.6米。

3、库内不得拆箱(袋)发放爆炸物品,只准整箱(袋)提货。

4、库区必须保持清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㈢、收发规定

1、对新购进的爆炸物品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做性能检查。

2、变质和性能不详的爆炸物品不得发放使用。

3、爆炸物品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里进行,严禁在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内发放;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发放间内进行,禁止在库内开箱。

4、建立爆炸物品收发台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发现帐物不符必须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5、当日用不完的爆炸物品,必须上交库房,不得私自存放。

6、要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检查库房的情况,发现硝铵甘油类炸药渗油、冻结和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7、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经综合队主管领导和当地公安部门同意,在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

㈣、门卫制度

1、坚持昼夜值班,提高警惕,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工作。

2、坚持查验证件制度,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库区。

3、做好出入人员及车辆登记,注意发现可疑情况。

4、严禁烟火、火源、火种及易燃、有毒、腐蚀性物品带入库区。

5、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按时交接班。

6、不准在库区内开会、住宿、会客和搞其它活动。

第四条 安全操作

1、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

2、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3、火雷管规格同导火索型号要一致,导火索燃速试验不合格,禁止使用;电雷管有生锈、裂隙、变型不准使用;硝铵炸药受潮严重结块禁止使用。

4、导火索插入火雷管要轻轻推止加强帽,严禁转动插入。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5、装药连线时,严禁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导电体相接触。

6、工作面装药时,人员要撤到安全地点,划出警戒线,严禁一切人员通过,放炮时必须先发警号。

7、放炮完毕待炮烟吹散后安全员、爆炸员必须检查放炮地点的瓦斯、顶板、支架、瞎炮、残炮、通风等情况,确实无危险时,才能解除警戒。

第五条 爆破员职责

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熟记爆破器材的名称、性能、特点,并能熟练的操作使用。

3、凭现场队长的批条所领取的当日爆破器材,必须立即装填完毕,不准中途停搁,不准他人代管。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在装药完毕,凭现场队长和安全员在退料单签字将剩余的爆破物品退回保管员。

4、严格地按照爆炸物品的安全技术操作规定作业,按图纸实施爆破施工。

5、一切行动听指挥,没有爆破现场队长指令和信号,不准私自装药、私自起爆。

6、装炮工精力集中、细心、认真、负责地检查和装置爆破器材,制做炮头和装药时不准吸烟、用火、碰击、磨擦,不准将火柴、打火器具带入装药地点。

7、起爆时,认真听、看、记清自已所装炮眼的爆炸情况,作好记录,炸多少、没炸多少、便于查找原因,准确安全处理。

8、及时标志和处理瞎炮、残炮。

9、爆破后要将消耗和剩余的爆炸物品认真进行核对,做好当日爆破情况记录,及时向现场队长汇报,并做好次日使用爆炸物品的计划。

工区分管领导要负责对本单位的作业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教育,使全工区领导和职工都认识到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做到人人防事故,个个保安全。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蒙西华中铁路MHSS-1标项目部一工区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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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火工材料安全管理责任条款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包方使用火工材料的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管理负总责,发生火工材料外流和安全事故的,分别根据管理者和使用者的责任大小追究有关责任。

二、承包方必须按照公安部门和发包方的有关要求领取、搬运和使用民爆物品,同时,员工宿舍内和井下工作面、采场不得留存火工材料,违者处以罚款1000元。

三、承包方应安排专人参加公安部门组织的“四大员”等培训,按要求及时年检有关证件,并到公司备案。

四、按照“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领取火工材料。爆破员、押运员在领取火工材料后,应及时将火工材料直接运回使用点,不准途中无人押运看管或另放别处;雷管炸药应分开存放,严禁混合装运,装运雷管应当使用布袋或木箱,严禁使用铁质制品装运,车辆在运载火工材料的同时,不得搭载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违者每项每次罚款500~1000元。

五、使用火工材料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违者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规追究有关责任。领取火工材料时,应凭证进入库区,并按时如实记录,违者视情节轻重,对每人次处以罚款200元。

六、使用火工材料的各种登记表格的填写,必须规范、及时、真实、完整,做到帐物相符。对帐物不符但能说明正当理由的,按导爆管100元/发、炸药100元/公斤进行处罚;对帐物不符及不能说明理由的,依前述规定加倍处罚;对代替签名或签名不完整的,对责任人处以罚款100元。

七、严禁私藏、揶用、转借、自制出售火工材料,违者按导爆管1000元/发、炸药1000元/公斤进行处罚。因违反本规定导致火工材料流向社会的,按前述规定加倍处罚,造成后果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装药时只准用木棍、竹筒进行送药,禁用铁器类物品捅推药物,违者每人次处以罚款500元。

九、点炮之前必须发出信号,做好安全警戒工作,警戒指挥人员应选择安全地点或在掩体中避炮;炮响完毕,经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信号撤除警戒、违者每次处以罚款1000元。

十、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一次集中点火,必须用专用点火器材点火。

一、对瞎炮的处理。发现眼底有残药时,可将药卷掏出并用水清洗。药包拒爆时,要用水清洗或重新装入起爆药包,禁止从瞎炮中直接掏出起爆药包,违者每人次罚款500元。

十二、在井下、顶板不安全或遇交通堵塞时,不准放炮,违者每人次罚款500元。

十三、按照公安部门和发包方相关要求,认真核对和填写《现场作业表》等记录,并及时汇总上交发包方

十四、按规定做好火工材料使用等信息报送工作。

十五、涉爆人员请假离开矿区时,必须向发包方汇报,经同意后方可离开。

六、施工人员离开矿区时,承包方必须检查其携带的包裹行李,在确定无挟带火工材料时才可放行。

十七、凡违反上述条款规定,且屡罚屡犯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按条款规定加倍处罚,并追究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责任。

在规定的时间内(8:00~22:00,特殊情况例外)领取。库房保管员经核对人员、证件、数量、现场作业登记表后,按规定对领取爆破物品(炸药、雷管)进行编码登记后,再次与爆破员核对发放数量、品种及编码,确保发放的爆破物品实物与帐面、手持机上三组数据一致。爆破物品发出后保管员监督爆破员分批搬运雷管的炸药,确保了爆破物品在运送过程中的安全。

井下爆破器材临时库房、临时存放点,应设专人管理,只准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且存放的炸药不得超过500kg,雷管不超过一箱,雷管等起爆体不得和炸药存放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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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地质集团工程公司云南省盈江县

狮子山铅锌多金属矿勘查项目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本项目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线、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

第四条 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爆炸物品使的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队的主管领导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项目部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项目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法,并设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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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项目部及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七条 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第八条 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车间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第九条 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一)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具体任务是:

1、

2、

3、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6、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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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仓库看守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的问题发生,确保库房万无一失。具体任务是:

1、对进入库区内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

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4、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第十条 每个爆炸物品仓库选派3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第十一条 爆炸物品库房按规定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第十三条 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认真清点登记,由项目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向所在工程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实施。销毁工作按批准地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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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时,施工单位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第十四条 积压的爆炸物品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具体处理方式是:

(一)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二)按规定进行销毁。

(三)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在工程内外单位间调剂、转让。一般应以整箱(盒)为单位办理。

第十五条 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保管员将原始台帐资料移交所在工程公安机关和集团公司存档。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现场的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正式或临时)仓库,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

第十八条 严禁随意存放爆破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应由使用单位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措施、主管负责人等书面报公安机关审批,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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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十九条 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第二十条 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

第二十一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2%—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C范围内。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第二十二条 爆炸物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离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

第二十三条 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要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仓库

第二十四条 施工需要使用爆炸物品,但又无专门储存爆炸物品仓库的,必须在开工前选址建立仓库(储存室)。

第二十五条 准备建立爆炸物品仓库前,由使用单位提出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送所在工程公安机关备案,之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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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建库完工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够方可使用。同时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建立临时仓库(储存室)时,也需经公安机关和当地派出所批准。

第二十六条 建库选址时,由建库单位会同批准的公安机关共同进行实地勘察。要本着既便于施工生产,又能确保安全的原则,在远离城镇人口稠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地下输油管道等区域、设施的地方,亦应避开不良地质、地貌环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意外自然灾害的破坏,选择适当的地点建库。

第二十七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放爆性能。

(一)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水泥结构;库顶采用混凝土浇注或摸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库内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房门的宽度不小于1米;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杆或金属防护网;实行双门、双锁(即里层为外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门锁为防撬暗锁;库房应设置通风口、防护网。

(三)库区周边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米;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水沟,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库区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不小于10欧姆;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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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设备;库房周围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五)库区内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

(六)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及将火种和汽油、煤油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七)库区内配备足够的适于扑灭爆破器材火灾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进行检查。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购买

第二十八条 购买爆炸物品由物资部门负责。购买前应由物资部门按计划签订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购买后向所在工程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采购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承办。购买时,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

第六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三十条 运输爆炸物品,按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跨省、市、区运输的,在相应的省、市、区办理准运手续。

第三十一条 运输爆炸物品时,由运输单位选派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押运。

第三十二条 运输车辆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规定。装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汽车;加盖蓬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悬挂醒目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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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品警标;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垫木版或橡胶软皮。

第三十三条 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第三十四条 运输应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三十五条 装卸、倒运爆破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装卸时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拖、拉、倒放。

第三十六条 爆破器材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出车帮;装载雷管不得超过两层箱;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第三十七条 爆炸物品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后,由负责运输的人员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第七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三十八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外包工程需要爆破作业的,由外包工程的单位派出爆破作业人员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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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使用爆炸物品时,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第四十一条 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第四十二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同意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备警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按照制定的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四十三条 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第八章

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四十四条 加工爆破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加工时由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操作证”的人员进行。操作间有专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 加工爆破器材,按照当天的实际需要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九章

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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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各施工现场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在监督管理工作中,项目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项目部与所在地公安机关作好爆破器材仓库的选址建库及办理证件、购买、运输、加工、销毁、审查考核看管人员等各项工作;

(二)指导施工队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三)协助施工队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四)对爆炸物品仓库(储存室)、加工房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对重大隐患签发“工程内部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

(五)依法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经公安经过多次指出仍不改正的采取封库整顿、罚款等措施,并将情况进行通报;

(六)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经验;

(七)会同行政部门表彰、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先进队伍和个人。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法规和本办法,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炸物品爆炸、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地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盗、被抢、爆炸等人为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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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同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炸物品和国家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五)抓获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交由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交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对该施工队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库房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三)库内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超量超高储存等违反存货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四)在仓库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五)不按要求设置看守人员或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数量不大的;

(六)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私自将爆破器材承包给个人或外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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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拒绝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九)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器材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重处罚。对责任人处15日以下治理安拘留或20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爆炸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二)发生爆炸、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在全国、全省、全工程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较大数量的爆炸物品被盗、丢失、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四)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违反本规定凡是问题后,嫁祸他人逃避处罚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云南盈江县狮子山铅锌多金属矿普查项目部

二0一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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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礼紫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危爆物品管理制度

爆炸物品计划申请购买制度

一、公司爆炸物品的计划由使用单位做出每月使用计划,由供应科向当地派出所提出书

面购买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的购买品种、数量、用途说明,库容量及库存相关品种。

二、对于所购品种供应科应根据实际要求进行采购,并对所购物品的用途及使用时间做出严格的审批,严禁出现积压现象。

三、由采购人员持单位IC卡及相关纸质证明,到派出所开具相关购买证明,再到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批,经主管局长签字后,持治安大队开具的电子购买证到民爆公司进行购买,并将治安大队审批数量复印件交回派出所备案。

四、供应科应及时的回缴单位IC卡,到派出所进行电子数据上报,并做好数据上报确认工作。

爆破物品仓库储存管理制度

一、库地仓库建筑结构及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设有安全设施,消防设备。库区要设立危险防火标志。

二、爆炸物品必须专库存放,存放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相抵触物品分库存放,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三、库内要摆放整齐,高度不超过1.6米,距墙20厘米,堆垛之间通风要保持50厘米,湿度温度在20℃以下,开启物品在库外进行。

四、过期变质要及时清理出库,并报公安,民爆及时销毁。

五、库内要通风良好,防止变质。

六、仓库要有专职库管、警卫,保持24小时值班。

七、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及在库区吸烟、运用明火,严禁将易燃易爆炸药物品带入

仓库,不准在警卫室、库管房搞其它活动。

八、库区警报、消防、通信设施每季度检查一次。

九、严禁将爆炸物品外借、外销,对特殊情况,需公安局、民爆批准,手续合法的,经公司领导批示由安环保卫人员派出操作和押运实施后,剩余及时交回,发现被盗丢失及

1 时对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库房管理制度

搞好爆破器材仓贮工作,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出入库制度,搬运装卸制度,警卫值班制度、爆破器材领用制度,雷管全电阻检测与雷管编号制度工、爆破器材丢失惩罚制度、爆破器材销毁制度及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等。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现仅将有关方面的内容列出如下,供读者参考。

一、出入库制度

(1)爆破器材入库要严格检查验收,履行出入库手续和清点核对交接制度。在贮存之前,保管人员要对库房进行检查,将杂物清扫干净,并整理好贮存垛位。

爆破器材发运送入库时,保管人员必须认真存入库前的检查验收工件,并认真填写“爆破器材入库验收报告”

如确认质量合格,品种、规格无误,数量准确,应在验收报告中的“检查结果”栏里写明“可以入库”字发现有问题,应在“检查结果”栏目详细写清,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对于不合格的爆破器材,要拒绝入库贮存。检查工作完毕,应与押运人或提运人做好工作交接,并在“爆破器材入库验收报告”上签字。

(2)提运爆破器材时,提货人先登记(包括车辆牌照)并交验货提单、运输证、押运证。严禁凭电话、白条发货。进入库区的车辆的尾气管必须戴防火罩,并更换本单位司机;若无待用司机,应由公安机关部门认可的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司机运输。有关人员必须遵守仓库管理制度,服从仓库管理人员和警卫人员的工作安排,不得到无关地方随意走动。发货后,必须认真核对提货单,应与实物完全相符,然后开好出门证。;

(3)对同品种、同规格的爆破器材要遵循发零存整、发旧存新,即先进先出的原则。 (4)实行双人双锁收发制度。

二、搬运装卸制度

(1)装卸人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千周和安全知识,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抛掷,拖拉爆破器材或在包装箱上中踩踏跨跃。

(2)搬运,装卸时要轻拿轻放,包装箱不许倒置或侧放。要他清品种,规格,核准数量。当有怀疑时,及时向负责人员反映,并暂停作业,待问题清楚后,继续装卸。在搬运,装卸

2 过程中,不得随意打开包装,遇有包装损坏,不准在库内或装卸过程中处理。

(3)不同性质的爆破器材,不准同时在同一地点装卸。一般情况下,爆破器材不宜在夜间装卸和搬运。

(4)对不满箱的爆破器材 ,在装运之前,应用柔软的材料将箱内的空隙填满,避免在运输时受震动和碰撞。

二、警卫值班制度

(1)警卫人员要忠于职守,非库房工作人员进入库区,必须行到保卫部门批准。严防无关人员进库区内采花,割草,砍柴,打猎等。

进入库区的来库区检查工作,参观,学习人员及其化各类人员不准携带烟,火柴。打火机,枪支及易燃易爆品。

(2)出入库的爆破器材实物,数量,规格和货物不符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复查,如找不出原因,应立同主管部门汇报处理。

(3)警卫人员在岗时,就定时或不定时地巡回检查,就注意各库房门窗,消防,避雷等设施,并检查库区有无异常情况。

(4)作好值班记录,按规定时间准时交接班。

(5)仓库主任,警卫班长还应不定时的查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爆破器材库房安全防火制度

一、保管员必须了解器材的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懂的安全防火知识

二、进入库区不准携带易燃物品。

三、严禁穿带钉鞋进入库房。

四、库内必须有足够的灭火器,库外备有消防水,沙池和消防桶。

五、库内外必须用低压安全电源用不起燃电缆和防爆照明灯。

六、库房门窗要牢固,向外开,不准设门栏门口通道要平整,不设台阶通风口要牢固并做好防鼠工作。

七、对库房要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上报告,遇火灾及时采取措施,并打119。

八、对保管警卫人员防火意识麻痹造成损失追究法律责任。

仓库领取拉运制度

3

一、领料员必须持当日料单领取,料单字迹清楚、规范。

二、料单必须有领料员签字,区长或主管爆炸物品领导签字或盖章,并盖有火工专用章,方可领取。

三、领料时必须专职领料员二人以上,一名押运员。

四、雷管装入专用盒内,由领料员携带,不准装入汽车混运。

五、导火线随炸药车同行。

六、导爆管要装入专用布袋内,不准和炸药同车混运。

七、拉运爆破器材的汽车要安全、可靠,装载量不得超过其载重量。爆破器材要牢。

八、司机要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并有责任心,有丰富的驾驶经验。

九、拉炸药车除领运人员外,任何人不准乘坐。

十、拉火工专用汽车,严禁中途停留。不允许携带、拉运其它物品。 十

一、拉运到井口后,炸药要及时下井,不准在地表长时间停留。

二、在拉运途中,押运员一定要随车同行,不得到其它地方活动。

三、领料员、押运员必须持证上岗。

爆破器材运输制度

一、在矿区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要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二、爆破器材到达矿区的,供应科派人前往炸药库协助保管员认真检查爆破物品的包装,数理和质量,保管员要查验运送爆破器材的各种证件。

三、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电机车,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

四、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矿区运输爆破器材,在出车前应由车队队长检查车辆的状况,并在出车单上注明“合格,准许运输”,保管员接到 “出车单”后可给予领料装车,严禁在一辆车内混装炸药及雷管。

(2)、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的司机驾驶。

(3)、运输汽车行驶速度,在能见度良好时不超过30KM/T在扬尘起雾暴风雪等能见度低时速减半。

地表动用火工制度

一、非生产性使用火工器材 按以下规定执行:

1、领料单必须由主管矿领导、派出所长签 字、审批,方可到大库领取。

2、爆破现场,由安环科确认,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爆破。

3、爆破后。由安环科填写使用清单报派出所备案。

二、地表生产性质使用火工器材 按以下规定执行:

1、爆破器材的领用按井下管理制度执行。

2、爆破现场必须经安环科同意,并制定详细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执行。

中深孔采矿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一、

装药器(BQF——100至)必须配齐调压阀上的压力表,以便有效控制输药的工作压力,使其控制在0﹒25—0﹒4MPa,防止压力过高使装药速度过快,静电影响加大。

二、

工作面必须定期检测其湿度,如果达不到85﹪的湿度,采取喷水处理。

三、

装药器在工作面上要求安置平稳,并在装药器支腿附近倒上适量水,并加少量的食盐(NazO),以便装药器有效接地。

四、

工作面要增设杂散电流测试仪,测量其工作面杂散电流,保证不超过50毫安,应确保安全。

五、

在装药过程中,严禁将电雷管带入工作面。装药完备后,应检查工作面及各相邻的作业面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再组织实施爆破。

六、

根据采矿需要,认真编制爆破设计,并由主管负责人及安全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根据爆破设计要求,按照顺序进行装药,在作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 炸药等火工器具必须有专人领取,并应分开放置。

(二) 作业现场严禁烟火,火雷管必须有专用盒并由专人带入现。

(三) 严格设立警戒线,在确认各部警戒工作到位后,方可点火。

(四) 认真安置警戒范围内的电器、设备。

七、

放炮后,应立即打开风机,抽出炮烟,防止炮烟中毒。放炮后,认真检查爆破现场,出现残炮时要及时由专人负责处理,未处理妥善的不准何人进入爆破现场。

原矿仓领取使用制度

一、原矿仓遇到大块时,首先由主管区领导现场查验,需动用爆破器材,必须二人领取,由

5 当班主任、区长签字批准。

二、领取时必须从井下160中段领取,不准到其它库领取。

三、严格办理退库手续,并将雷管专用盒、导爆管专用袋一并交回库内。

四、乘罐时不准一同乘罐,分两次运送,更不准上下罐同运。

五、爆破时要设警戒线,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爆破物品管理统计制度

一、每日领取的爆破物品 ,当日进行账目登记。

二、井下库管员,要做到每日入库、出库消耗登记,做到账目、火具相符。

三、井下库要当日报当班出入库数量,要数量准确无误。

四、采区要做好当日当班的统计工作,要做细、做深。

五、要认真坚持做好两账,两单的统计登记工作,必须要做到账目、火具相符。

六、统计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库对账目检查核对。

七、统计人员将当日统计结果,报主管爆炸物品的区领导,区领导必须消除当日库储存量做到心中有数。

八、领料单当日收回并保存,月底统一上交火工督查进行存档管理。

爆破警戒与信号、起爆器的使用安全管理

一、爆破工作开始前,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的标志。

二、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严禁私自乱串岗。

三、爆破前必须同时发了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6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高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起爆器起爆必须由爆破员拿上起爆器在爆破点,等监督员将引爆塑料导爆管拉到安全起爆位置后,由爆破中在爆破点发出声光信号后,再由爆破员亲自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一、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二、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三、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四、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写爆破记录。

爆破器材的质量安全检查及销毁制度

一、对器材应抽样检查,超量过期,必须严格检查。

二、检验时应在安全地方进入并设警戒线。

三、检验时由安环科监督爆破员实施。

四、检查不合格和要及时销毁,不准在夜间、雾天、雨天、三级以上风天销毁。

五、销毁时必须造册登记写出书面报告,被销毁物品名称、数量、销毁地点方法时间,

要在保卫科派出所安环科县治安大队、民爆公司等几个单位在场时进行。

六、采用爆炸法和焚烧法现场必须无杂草和碎石,销毁人员要做到安全第一。

七、销毁场地进行销毁后检查发现未处理物品进行再次处理。

八、销毁数量一次不超过20公斤,有相关单位监督。

九、销毁后有供应科写出报告报公安局。

爆破器材清退制度

一、在发放时要当爆破员当面清退,并有双方和单位领导登记签字。

二、爆破员必须持有《爆破员作业证》领取器材,无证拒付。

三、禁止发放无号的雷管和导爆管。

四、发放时要轻拿轻放乱放,严禁磨擦撞击。

五、严禁在库内打闹,领取器材时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六、完成作业后将剩余物品交回仓库,并有安全员在票上签字,否则拒收。领用物品必须有公章,单位负责人爆破员签字,手续不全拒付。

罐笼下井制度

一、集中下罐,无关人员一律不准乘罐(作业人员从井下库领取许乘罐)。

二、炸药下井要专罐,不跟人。

三、导爆管在井口装入专用布袋,雷管装入专用盒内,要专人乘罐运送。

四、雷管,导爆管,炸药不能同时乘用罐笼,更不能分上、下层同运。

五、经罐笼运输炸药时,其升降速度不超过2m/,斜坡卷扬运输爆破器材其速度不得超过1m/s。

六、用罐笼运输炸药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三层。

七、上下罐信号工负有监督责任,不按规定上下罐,信号工有权拒运,违规运送追究信号工责任。

手持机发放制度

一、井下库手持机只限入库,领用及数据上报接收使用。

二、库管员要信真保管好手持机,并保持手持机清洁。

三、库管员只对当班所持IC卡的爆破员本人发放所需爆破物品,对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库管员对每日入库爆破物品经核对无误后,由监督员,领料员共同对所入库物品进行手持机入库操作,如发现实物与电子数据不符,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将手持机与传票一同送交派出所进行处理,严禁库管员擅自对数据不相符情况做出处理决定,避免发生差异入库。

五、库管员要认真做好手持机交接班工作,对手持机及电子数据做到交清接明。

起爆器使用管理制度

一、各班组使用完起爆器出井时必须将起爆器放入指定存放点(打卡房),不准带入澡堂或其它地方。

二、起爆器严禁转借转让。

三、班长为本班起爆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班起爆器管理。

四、如不从事爆破作业应急时将起爆器交回采区。

五、因负责人不负责,出现丢失或损坏,按相关制度严肃处理。

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职责

一、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擅离职守,并懂的爆破器材的性能,特点和储存方法,不准在岗饮酒,睡觉和接待客人,严禁被盗和破坏。

二、对出入库的爆炸物品要认真登记检查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日清月结,对新进的爆炸物品不合格,不准入库过期变质的不准出库。

三、经常检查堆垛,是否牢稳,库内温度是否正常,有无过期变质,防水用品是否齐全,爆炸物品是否缺少丢失,帐物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派出所上报。

四、发放时必须有单位公章,领导及爆破员签字,不符全手续,票据有涂改现象拒付,发放时应按出厂日期顺序发放,不准把变质的东西发给使用单位。

五、库房钥匙要随身携带,不准转给他人,开启仓库领取爆破器材。

六、严禁无关人员入库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不准将爆炸物品外销,外借。

七、由于失职造成丢失被盗追究刑事责任,出现差错造成帐物不符,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安全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监督爆破员要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三、协助本单位领导检查监督爆破方案的合理性和落实情况。

四、对爆物品从领取、使用、清退等各环节进行全方位跟踪监督管理,确保不流失任何爆炸物品。

五、掌握爆破员领取各种爆炸物品数量、品种以及使用地点,到爆破现场检查各种爆炸物品

9 使用量,当班爆破班组爆破结束后,督促爆破员将剩余爆炸物品及时退库,同时组织爆破员、爆破班(组)长共同填写爆破记录。

六、爆破时要按规定设置好爆破现场警戒人员,确保爆破现场的安全,爆破结束后,要核对炮数并协助爆破员规定做好盲炮或哑炮的排除处理工作。

七、发现违章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有权中止爆破。

八、对私拿、转借、盗窃爆炸物品人员要当场扣留,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九、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提出爆炸物品管理的意见或建议,并积极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

十、因安全监督员失职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炸药库远程监控系统工作制度

一、炸药库警卫人员要熟练掌握远程监控系统的使用程序。

二、定期检查监控系统的外部设备及运转情况。

三、在库房发放完每日所需爆炸物品后,应及时对库房预警系统进行布控。

四、交接班时应对监控系统进行细致的检查,并对每班运转情况做好登记。

从事爆破工作及相关人员条件,主要职责

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1、基本条件

(1) 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 (2)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3) 经过系统的爆破理论学习和培训,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 (4) 经过国家专业考核组安全培训与考核,并领取相应的合格证书。

2、主要职责

(1)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和组织施工,检查爆破工程质量; (2) 研究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并检查实施情况; (3) 负责制定盲炮的技术处理措施并指导盲炮的排除;

(4) 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爆炸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爆破员

1、基本条件

(1)政治可靠,工作责任强;

(2)身体健康,无残疾。凡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癔病或有上述病史的人员均不可担任爆破员;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和学习并考核合格。 2.主要职责

(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熟知所使用的爆破器材的性能及方法,自觉接受安全监督员和公安机关的检查和考核;

(2)妥善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转借、转送他人,及时退库当班使用剩余的爆破器材,防止丢失和被盗

(3)严格按照爆破方案和指令进行爆破作业。

(4)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和使用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对违反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坚决抵制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5)爆破作业后,检查爆破效果,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排除盲炮和其他不安定因素。

三、安全员 1.基本条件

(1)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2)具有初中 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3)从事爆破员工作1年以上,具有爆破作业工作经验。 (4)接受过公安机关组织的爆破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3、主要职责

(1)坚持原则,根据爆破物品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职责; (2)对本单位爆破物品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并及时纠正违章;

(3)督促爆破员按规程装药、放炮,监督其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确保使用安全; (4)督促仓库保管员按规范管好爆破物品,严格制度,保证帐物相符。 (5)负责组织爆破安全警戒工作。

11 (6)发现本单位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破事故,案件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所属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与处理。

四、保管员 押运员 1.基本条件

(1)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思想品德好;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身体健康;

(3)经过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 2.保管员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值班时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严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使库房受到破坏;

(2)对无手续的、手续不全的和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入库或发放,做到帐卡物相符; (3)保持库区和库房内整洁,注意防火,及时消除库区不安全隐患中; (4)交接班时,验货对帐同,发现短少,被窃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3、押运员的职责

(1)押运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警惕性高,做到押运线路清、途经村庄、居民区,做到心中有数,防范有措施。

(2)要熟悉运输爆破器材性能、种类、数量、运输出发点及终点,监督运输车辆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日期束、路线、行车速度行驶;

(3)押运员出发前,要在爆破器材领料单上签字,到终点后要把出入库单交到终点仓库,做到当面点清,使用单位要做好验收。监督装载的民用爆破器材不超高、不超载,而且牢稳,并用盖覆网罩和苫布盖严,在运输途中,不准任何人搭乘汽车及拉运其它物品 。 (4)在押运途中,严禁离开拉运爆炸物品车辆,并监督拉运车辆在中途停留。看管好民用爆破器材,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5)押运员在运输途中与司机、领料员做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货物运到目的地后,要监督收货单位在“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

五、警卫人员

1、基本条件

12 (1)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思想品德好;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身体健康; (3)经过安全保卫部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

2、警卫员的职责

(1)警卫人员做到责任心强、警惕性高、热爱本岗工作,做到24小时不离岗确保仓库安全。 (2)值班时做到三勤,两利用,勤巡逻、勤嘹望、勤检查、认真做好“四防”工作,即:人防,技防、物防,犬防。

(3)值班时不准饮酒睡觉、不离岗、不准接待外来人员,检查出入库人员,检查运输车辆验证。

(4)严禁闲散人员进入库区,未经批准,不准外来人员参观,对上级机关检查要做好登记。 (5)严禁在库区守猎、吸烟,经常检查库区安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6)对库址的坐落点,存放种类,警力配制等要保密,不准对外泄露。 (7)认真做好交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8)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追究法律责任。

六、建立健全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爆破器材流散社会,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以下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制度。

(1)领用爆破器材的登记制度,如爆破员和保管员共同建立“爆破器材领用单”制度。爆破员要根据计划和实际需要使用的品种和数量,凭主管人批准的领用单到库房领取爆破器材;爆破作业后,要将实际消耗的品种和数量认真清点,并经监督员核实,剩余的爆破器材要当班退回库房,由库管员收存。领取、消耗、退库的爆破器材都要在“爆破器材领用单”上签字或盖章。

(2) 为了有效地防止雷管流失,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实行雷管编码制度。即事先由专人把每支雷管都编上号,按照号码发给爆破员,并将号码登记清楚,以备查验。

(3) 每个爆破员夺得都应该有专用的爆破箱。爆破箱应是即本质的或能导静电的玻璃钢的,须加锁。箱内分两格,分装炸药和爆破工具。雷管放在单独的小箱子里。爆破箱内不许装有其他易燃易爆等物品。

13 民爆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一、本操作系统只做民用爆破系统的数据接收及开具相关证明用,不得用作它用;

二、为保证民用爆破系统的数据安全,本机只随操作员使用,不得随意让他人使用;

三、认真做好数据接收上报工作,做好民用爆破系统的数据备份工作;

四、爱护电脑设备及相关设施,严禁无关人员使用本系统;

六、保持室内卫生清洁、整齐。

民爆信息管理系统IC卡使用管理制度

一、本IC卡系实名注册登记,只限本人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借,用作其它用途;

二、职工应保护好IC卡,不能用硬物金属划刻金属芯片;

三、职工领用爆破物品时应携带此卡,严格按照使用要求领用有关爆破物品;

四、职工应保护好IC卡,损坏IC卡、丢失IC卡的应及时向有关单位说明情况,并上报派出所,一经查实将罚款500元,用作补办及注销IC卡手续。

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处罚规定

一、对运输、保管、存放、销毁、领取、押运等安全检查各个环节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给予处罚。

二、仓库出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报告,垛放不整齐,不按规定存放,对库管员罚300元。

三、因未使用完退库的炸药雷管混存,入库罚爆破员500元。

四、在库区至库不足3m吸烟罚警卫100元,库管员50元,吸烟罚200元。

五、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库区停放车辆,对运输检查车辆经批准,擅自停放车辆,罚警卫200元。

六、押运员在运输途中离岗罚500元。

七、在爆破现场丢失,发生事故的罚爆破员1000元,安全员300元。

八、仓库保管中有不符合手续的物品罚库管员300元。

九、库区内外技术区、生活区、卫生区,不符合规定罚警卫保管员各100元。

十、爆炸物品相互转借,罚领药员500元,使用单位1000元。

十一、在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罚当事人200元,罚使用单位负责人100元。

二、危爆物品出入库时出现差异出入库罚领药员、库管员、安全员每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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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嵩阳西施(登封)煤业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制度

一、必须使用定点厂家生产的标有明显标志,并经公安、公路等部门同意的爆炸物品专用车,车况必须良好。

二、由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具有安全驾驶经验取得交通部门颁发危运品资格证的司机驾驶专用车。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速度(普通公路60km/h,高速80 km/h)不得超速、超载,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炸药、雷管不得同车运输。

三、专用车的车厢、车底要用防静电材料,装载重量不超过核定载重量,装载雷管不准超过两层箱,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

四、雨雪、雾天、夜间尽量不运输民用爆破器材,不平坦路上两车相距不少于50m,上下坡时不少于30m。

五、行车过程中,不准在车上开启装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箱子,不准进入加油站,雪冻天气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六、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准在人多的地方、岔路口、桥山下停留,并由专职押运人员押运。

七、向井下运送爆破材料,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下把钩工。

八、在装有爆破材料的罐笼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同罐上、下。

九、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

十、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一、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

十二、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十三、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爆炸器材储存、保管制度

一、库房的贮量不得超过其核定容量。

二、雷管箱必须放在货架上,炸药应放在垫木上,架堆互相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3m,货架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cm。

三、导爆管和炸药的货堆高度不超过1.6m。

四、库区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必须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严禁存放与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五、库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应加强巡逻;库区内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设备和防雷装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六、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检查其包装情况;应建立收发流水台账,定期核对账目,做到账目相符;变质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七、必须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检查库房情况,发现潮湿结块,应及时处理。

八、库区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爆炸器材防火、警卫制度

一、爆破器材库房应有专职保卫人员进行安全保卫,提高警惕,加强警戒。

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易燃物品带入仓库。

三、消防设备齐全,有充足的消防沙、灭火器,经常检查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状态,做到有备无患。

四、库房防盗设备齐全、牢固,应有报警系统和安全防护设施,通讯线路畅通。

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一、在正常生产中的废雷管、废炸药要全部交给火工品库房。

二、火工品管理员要将废雷管、废炸药单独存放,不得与其他雷管和炸药混合存放。

三、火工品管理员收到废雷管、废炸药必须建立台账,雷管号码登记清楚。

四、废雷管、废炸药的销毁由外事保卫部请公安机关内批准,并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五、废雷管、废炸药需要就近销毁的,要有公安机关现场监督,按照有关程序、方法、措施销毁。

爆破器材发放、清退制度

一、炸药、雷管必须专人管理,做到日清月结。

二、上班后放炮员到通风科领取当班所需雷管、炸药票据,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凭票到炸药、雷管库领取,并认真填写领取退料登记台账。分别装在专用的炸药、雷管箱内,上锁后钥匙要随身携带。

三、领取的炸药、雷管当班使用后,剩余的炸药、雷管当班必须退回库房,且登记在领退料记录本上。

四、领料、搬运至少两人,必须穿抗静电棉布衣。

五、发放人员必须把雷管编号统一,登记在领料台账及个人领取炸药、雷管手册上,按号码发放,以备后查。

六、爆破员要有爆破物品日记,现场记录,详细记载每次领取时间、品名、数量、起爆数、残爆数、剩余数和退回数,当班核实,建立领、退、用料登记薄。

七、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私拿、私带、转让、转卖、转借等现象。

八、一旦查出有徇私情者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每周一安全部门抽出专人对火工品发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雷管全电阻检查制度

为加强火工品管理,保证爆破作业的工作质量的完好,规定电雷管检测要遵照以下要求:

一、检测人员必须熟悉雷管性能,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且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不得穿化纤衣服,以免聚积静电引爆雷管;必须由两人协助检测(其中一人传送)。

二、检测室内地面必须由防静电的措施,工作台需铺设防静电胶皮,检测室内严禁存放电池,检测室内雷管数量不得超过200发。

三、检测用的电阻仪表的工作电流不得大于20mA,仪表外壳必须绝缘,封闭良好,以防雷管脚线以外及电源而引爆雷管。

四、每发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在使用前必须检测,检测完毕后的雷管必须单独存放在安全防爆箱内,数量不超过100发/箱,检测时必须在防爆箱内进行,检测时要抽拿脚线,不准抽拿管体,以免发生危险。检测完后,要核对数量,以免遗失。

五、经导通不合格的电雷管要剪掉脚线,放入废雷管箱内保存,并做好记录,登记入账,按规定处理。

六、安检部组织人员对检测过的雷管不定期抽查,发现弄虚作假者,对当事人每只雷管罚款50元,性质严重者调离工作岗位。

爆破器材管理奖罚制度

第一条

加强爆破材料管理,提高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执行力,确保本公司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处罚条例。

第二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10000元罚款:

1、发生爆破材料管理方面的人身伤亡事故。

2、丢失一包炸药、十发雷管以上的爆破材料或丢失不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3、隐瞒爆破材料管理方面重大安全隐患或事故的。第三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5000元罚款:

1、没有合法手续,擅自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或采购没有合格证的炸药、雷管;从黑市非法购买安全性能低的爆破材料。

2、库房不符合规定储存爆炸物品或储量储存。

3、使用失效、过期的爆炸物品。

4、丢失一节炸药、一发雷管或丢失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5、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未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完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将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发放给爆破工。

6、井下爆破作业未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其内容不符合《规程》第317条,爆破工未严格依照爆破说明书爆破。

7、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未严格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

8、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破材料没有分库储存。

9、装药后电雷管脚线未悬空,电雷管脚线、起爆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接触。

10、井下爆破存在不使用发爆器气爆现象。第四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3000元罚款:

1、未设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构、未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2、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未按规定每月召开专题会议,会议记录不符合规定。

3、未建立煤矿爆破材料购买、储存、运输、装药、爆破各环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相关人员不熟悉操作规程、爆破材料性能、未按操作规程执行。

4、未建立煤矿爆破材料购买、储存、运输、装药、爆破各环节岗位责任制或落实不到位的。

5、未建立爆炸物品装卸、领退、保管、销毁、丢失处理、电雷管编号、电雷管导通、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或落实不到位的。

6、未建立“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制度或未严格执行。

7、未配备足够的爆破专业人员。

8、进入库内人员将不符合要求的矿灯、照明设施带入库内的。

爆破器材管理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没有本单位发料单据的爆破物品一律不予发放。

二、爆破物品的品种、数量不清不入库;库内混乱,超量不入库;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破物品不入库。

三、不得向无证人员发放爆破物品;不得发放品种、数量、单据不符、过期失效、变质的民爆物品。

四、收、发爆破物品要有登记账目,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发现爆破物品被盗,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并认真查找。

五、经常检查爆破物品的货架是否牢稳;库内温度、湿度是否正常;物品有无短少、丢失或被盗;消防器材市场齐全有效。

六、检查库房建设、围墙是否完好;对雷电防护系统进行维护,发现问题报告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库内杂物,保持库内整洁。

七、热情服务,认真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11篇:爆炸物品自查报告

爆炸物品自查报告

芦山县大川镇派出所:

我矿于2012年6月15日由企业负责人易光财组织人员(安全矿长竹节康、地面矿长王运伦、安全员刘刚、调度室主任包德华、库管员:蒋显芳、李云秀)对炸材使用和储存情况及库区安全设备、设施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炸材库房截止6月15日炸材库存炸药1848kg,毫秒雷管9400发,瞬发雷管0发。

2、消防灭火器10个,消防水池蓄水完好,技防设备、设施正常。

3、炸材相关记录及收发台账清楚明确。

4、人防、犬防完善,整个库区实行24小时值班看守。

5、库区内杂草、杂物已清除。

6、消防水袋、水枪配备完善。

7、进出库区人员登记台账清楚,各类安全警示标志完善。

特此报告

芦山县渝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渝川煤业

爆炸物品自查报告

芦山县大川镇派出所:

我矿于2012年3月31由矿长易光财 组织人员(安全副矿长:竹节康,成员:王运伦,库管员:李云秀)对炸材使用和储存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炸材库房截止3月30日炸材库存炸药432kg,毫秒雷管3100发,瞬发雷管0发。

2、炸材库设施:灭火器10个。

3、炸材相关记录、收发台账清楚明确。

4、人防、技防、犬防设施完善,24小时值班。

5、库房杂草已清除。

6、消防水管已安装。

7、各类安全警示标志完善。

特此报告

芦山县渝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渝川煤业

渝川煤业

第12篇: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项目安质„2011‟185号

关于印发《中铁二十局集团兰新铁路甘青段

项目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项目部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标段爆炸物品管理,强化爆炸物品使用管理控制,层层分解相关责任,加大爆炸物品考核奖罚力度,项目部结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青海省公安厅、兰新铁路甘青公司和集团公司对爆炸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现印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 12的品种、数量发放,并在限定的区域、部位使用;库房保管员要建立清晰、准确的收、发、存台帐,待爆破作业结束后将全部原始台账及档案资料,交安质环保部存档。

7、各单位领取爆炸物品,必须根据工程部门核定的当班使用量,由爆破员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审批单》,经现场技术员、安全员核对签字,并经架子队队长(施工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再经公安分处或安质环保部审批后,由爆破员、押运员2人共同负责领取当班使用量,并随车直接护送至爆破作业现场。

第五条 爆炸物品的储存和使用

1、爆炸物品在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发放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库管员要做到帐物相符、账目清楚,手续齐备。

2、爆炸物品库房建设应符合规范要求,必须有良好的防盗、防火、防爆炸性能和完善的报警、视频监控系统。

3、储存库内应放臵温度和湿度计,并每天进行记录。

4、储存库内的爆炸物品应堆放稳固、整齐。

5、储存库内爆炸物品应在标示标牌上标记品种、规格和数量且标示明显、准确、及时。

6、爆炸物品要分类专库存放,同一库房内严禁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爆炸物品堆码应垫高20-30厘米,库房内要通风良好,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或露天存放。

7、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要设臵明显的警示标牌,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得小于0.2m,垛间应留有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6m,各种民用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工业雷管、黑火药不应超过1.6m,炸药、索类不应超过1.8m。

8、储存库内不得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9、爆炸物品作业消耗及剩余回收、退库实行严格的监督制度,每个爆破施工队必须指定可靠的安全员负责现场监督,并做好现场记录;剩余爆炸物品应及时退回库房,认真清点,办理退库手续,不准将其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放臵在库外。

10、爆破作业必须由经培训合格,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作业证》的正式爆破工担任;在工程需要爆破作业时,一律由正式的爆破施工队组织实施;爆破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专人组织指挥,并按规定设臵警戒岗哨和标志,爆破作业结束、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11、爆破作业实行爆破一次申领一次的制度,严禁超报、超领、超发;严禁边打眼边装药;严禁私存私拿爆破物品。

12、在生活区、电力设施、通讯线路及其他施工作业区实施爆破作业时,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将爆破方案及安全措施报工区安质环保部、工程部审批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 56不安全事故的;

4、对于在爆炸物品管理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或对爆炸物品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用的;

5、炸药库管理规范有序,制度健全,收、发、存台帐准确、清晰,安全防范措施到位的。

第八条 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单位主管领导、安全员处以警告和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未经批准,私自设库或设臵临时存放点,经指正不按期整改的;

2、库房内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超高超量储存爆炸物品等违反存放规定,经指正不按期整改的;

3、出入库手续不全,账物不符的;

4、在库区、值班室吸烟、饮酒、打麻将、使用明火以及携带爆炸物品抽烟的;

5、不按要求设臵看守人员或看守人员擅自离岗的;

6、私拿、私用、私藏、私借爆炸物品的;

7、私自将爆破器材承包给个人或外包工程队;

8、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器材的;

9、将起爆器遗留在现场的;

10、对领用的爆炸物品不能妥善保管、看守,脱离视线,失去控制的;

11、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单位主管领导、安全员处以15日以下治安拘留或3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1、爆炸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指正,限期不整改的;

2、对爆炸物品在管理上存在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3、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4、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除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爆炸物品的购买、结算按照项目部《物资管理办法》执行。

- 910《八不准》

1、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库区或库房内;

2、不准超量储存;

3、不准违章作业;

4、不准拉关系搞协作;

5、不准虚报冒领;

6、不准与其他物品混放;

7、不准炸鱼炸兽;

8、不准随身携带爆炸物品进入市区、公共娱乐场所和进站上车。

《九检查》

1、单位是否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所属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管理小组和安全员,各级开展工作情况。

2、是否办有爆炸物品许可证。

3、对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是否经过严格审查并报公安机关考核发证备案,现实表现,是否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日活动。

4、岗位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

5、爆炸物品管理是否列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6、爆炸物品管理是否做到《三对账》、《四勤》、《五有》、《六定》、《七禁》、《八不准》、《九检查》。

7、对安全检查工作是否做到“队、班、组日检,工区周检”的安全检查制度化、经常化。

8、自检时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是否立即整改,对有关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是否按要求及时整改。

9、事故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安全操作规程》

一、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

二、在有沼气和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合格证的炸药和雷管。

三、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混掺使用。

四、把好安全质量关:

(一)雷管规格与导爆管型号不一致,禁止使用。

(二)电雷管有生锈、裂隙、变形,不得使用;导通实验时,电阻值相差过大,不能串并联使用。

(三)硝铵炸药受潮严重结块,禁止使用。

(四)导爆管轻轻插入,严禁转动。电雷管只许由卷药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装制炮头时,必须将

- 1314爆破施工。

5、一切行动听指挥,没有现场爆破负责人的指令和信号,不准私自装药,私自起爆。

6、装炮工要精力集中、细心、认真、负责的检查和装臵爆破器材,制作炮头和装药时不准吸烟、用火、碰击、摩擦,不准将火柴、打火器具带入装药地点。

7、起爆时,要认真听、看、记清自己所装炮眼的爆炸情况,做好记录,炸多少、没炸多少、便于查找原因,准确安全处理。

8、及时标志和处理瞎炮、残炮。

9、爆破后要将消耗和剩余的爆炸物品认真进行核对,做好当日爆破情况记录,及时向单位负责人和技术部门汇报,并作好次日使用爆炸物品的计划,按时上报。

保管员职责

1、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保质、保量作业,物账相符,安全无误。

2、严格出入库手续,有账可查,出入库时,认真清点发货单的品种、数量是否相符,所有的登记、签名、盖章,不准涂改。

3、领退料要登记清楚,有关人员签名、盖章,不准缺漏。

4、严格遵守登记、记账、检查制度,做到每领、退一次要登记,每天结账一次,每日对仓库安全检查一次。

5、发放爆炸物品时,严格执行专一领导批条,专人领取,对违反这一规定的,保管员一律拒绝发放。

6、必须熟悉爆炸物品的名称、性能,安全存放、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不准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混存,不准和其他物资混存。

领取清退制度

1、凡是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领取清退账目。

2、发放有手续,领取有登记,清退有记载,使用有签字。

3、领取、发放、使用(销毁)、清退要账目清楚,数字准确,账物相符。

4、现场施工负责人、技术员、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等有关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签字手续,严密管理,堵塞漏洞。

主题词:项目 爆炸物品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项目领导 存档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兰新铁路甘青段项目经理部综合部 2011年1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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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爆炸物品管理总结

南京恒宇矿业二OO六年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总结

二OO六年以来,我公司在浦口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和星甸镇民爆站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民爆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生产第一,依法安全使用爆炸物品,全年使用各类火药110吨,各种雷管9458枚,导爆管9000米,导火索1000米,实现安全无事故。

我公司在管理使用爆炸物品中的主要做法是:

一、涉爆人员持证上岗。今年以来,我们生产任务十分繁重,人员相对较少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民爆管理要求先后选拔七名年富力强、热爱矿山工作、责任心强的优秀员工,送制定部门进行严格的正规培训,均取得政府颁发的《安全员证》和《爆破员证》,显现全部涉爆人员持证上岗。

二、提高专业素质。在全年工作中我们除了利用平时长会短训的机会,经常不断地组织涉爆人员认真学习相关等法律法规,还经常利用雨日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先后组织涉爆人员系统学习了《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使得每个涉爆人员不仅懂得国家的法定要求,也全面掌握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规定,从而可以严格依法依规使用爆炸物品。

三、认真履行审批手续。无论用药多少,每次领用爆破物品均须经由授权矿长审批之后,再由专职安全员实行炸药、雷管分别领取和分别运输。所有领用爆炸物品确保当天用完。未用完爆炸物当日缴还民爆管理站药库。全年未发生任何私藏、丢失爆炸物品事故。

四、严格操作程序。为确保爆炸物品安全规范使用,我们在制 1

定全矿安全生产系列管理制度时,把爆炸物品管理制度作为重要内容予以完善。我们先后制定并落实了《爆炸品安全操作规程》、《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爆破作业管理制度与职责范围》、《民用爆炸物品领(退)料制度》。同时还制定了《安全员岗位责任》,并与每一位涉爆人员签订《安全员爆破作业责任状》。在制度上得以保障。

五、规范实施爆破作业。实施深孔爆破,我们委托具备国家二级资质的“南京中人爆破公司”进行管理,并由该公司具有国家资质的专职工程师现场指挥,由镇民爆管理站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由旷领导现场监控,由持证人员配合作业,严格按程序进行。同时,改炮球作业也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的管理程序进行,每一次均由镇民爆站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绝无擅自行事,确保爆破作业万无一失。此外,在布药过程中严禁无关人员接触爆炸物;严禁操作人员使用火源;严禁其他形式的违章操作。

六、认真实施爆破警戒。无论是深孔爆破还是改炮球作业,每次一次均由专职安全员实行四面安全距离外严密警戒,并按规定实行警报和设置警戒标识。完成爆破作业后,再由专职工程师、民爆站管理人员和旷领导实行现场检查,确认无误后再解除警报。

七、着力解决环境矛盾。位创造良好的生产和爆破环境,我们积极妥善处理了爆破安全区附近农户的拆迁和安置问题,我们与地方政府通力协作,并不惜斥资数百万元对七十余户农户进行了拆迁安置,大大化解了环境矛盾。

第14篇: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施工过程中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发生涉爆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起爆器材、黑火药和发令纸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和项目部对爆炸物品的申购、运输、储存、保管、使用、退库全过程安全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是公司内部对爆炸物品进行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检查、监督、考核、奖罚。

第五条 公司各二级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单位爆炸物品实施安全管理。

第六条 项目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办法,负责对爆炸物品申购、运输、储存、保管、使用、退库的具体安全管理工作。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上述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项目经理是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仓储、保管等各个环节安全合法。爆破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八条 使用爆炸物品的项目部,要建立健全本项目部具体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其中包括:(1)单位负责人管理职责、安全保卫人员管理职责、仓库保管人员岗位职责、爆破人员岗位职责等;(2)爆炸物品保管制度;(3)爆破安全操作规程;(4)安全值班、日常检查及交接班制度;(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九条 使用爆炸物品的项目部应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台账》,每天对爆炸物品的消耗和库存进行一次盘点,每月进行一次汇总,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条 公司各级物资部门负责从物资管理角度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

第三章 爆炸物品的申购与运输

第十一条 爆炸物品的购买,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私自购买爆炸物品。

第十二条 爆炸物品的运输一般由合法的运输企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进行运输。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需要项目部自己组织运输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取得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

(二)安排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车辆运输,指派熟悉爆炸物品性能的押运员负责押运;

(三)起爆器材和炸药必须分车运输。两车同行时,车距不得小于200米。行车应远离市中心和人口稠密区,中途尽量减少停车,市区内运输不得停车或休息;

(四)装卸爆炸物品应在白天进行,划出安全区域,禁止闲人进入,有专人负责现场指挥;

(五)装卸爆炸物品过程中要轻拿轻放,防止摩擦、碰撞、拖拽和抛掷;

(六)运输爆炸物品时,不准超过额定载重量,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不得同时运载其他人员或货物;

(七)运载爆炸物品的行车速度不超过40㎏/h,在坡道上行驶速度不超过10㎏/h,禁止紧急刹车;装卸及运输过程中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

(八)爆炸物品运抵交货地点后,负责运输的人员与收货人员要办理交接验收、签字确认手续。发现短缺、丢失或被盗现象,要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章 爆炸物品的储存与保管

第十四条 爆炸物品必须设立专用仓库储存,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或储存室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库房的设计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二)安全监控措施、安全警示标志必须完好可靠。通风、防火、防爆、避雷、监测、报警、防潮、防静电等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完善有效;

(三)库区的避雷、接地装置每年雷雨前至少检测一次,保证接地电阻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 爆炸物品的保管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严格登记,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管理台账,做到账目清楚、账卡物相符;

(二)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种类和数量不得超过公安机关审批的种类和数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使用可能产生静电的通讯设备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四)变质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造册,项目经理批准后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核,并在指定地点销毁;

(五)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分包单位和个人保管。第十六条 爆炸物品的保管人员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诚实可靠,身体健康,熟悉爆破物品性能,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二)保管人员采用双人双责制,严禁一人保管;

(三)保管人员必须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清点盘库、签字确认制度,发现异常及时报告项目经理和当地公安部门。

第五章 爆炸物品的领取与审批 第十七条 领取爆炸物品,首先由作业面施工队按照当日进度需要量提出计划,经过项目部施工进度管理部门审核,由项目部分管领导批准后,再到物资管理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凭领用手续到仓库领取。

第十八条 项目部对爆炸物品领取人员要进行资格审查后予以确定,并书面通知仓库保管人员。

第十九条 项目部所有爆炸物品的审批和领用手续必须齐全完整,并妥善保存到责任追究期满为止。

第六章 爆炸物品的使用与退库

第二十条 爆破作业前必须取得合法的《爆破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合法的《爆破员作业证》。项目部要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应及时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并通知发证机关及时收回《爆破员作业证》。

第二十二条 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安排专人负责指挥,确定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安排专人警戒,确认危险区域内的人员、设备撤至安全区域后,才能发令爆破。

第二十三条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居民聚集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项目部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经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政府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 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必须严格履行审批和签字手续,剩余的要当班退库,并办理退库手续。退库爆炸物品的种类和数量要登记清楚,退库人员和仓库保管人员要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退库、报废过程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其他事故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5篇:三、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一矿建分公司第三项目部

安全制度汇编

三、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火工品管理制度 ㈠出入井检身制度:

1.所有下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检身制度,接受井口检身人员的检查,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方可入井,否则不得入井。

2.工人升井后值班人员和检身员要检查有无携带炸药雷管和其他物品,如发现全部收缴,并报调度室处理。

3.爆破工剩余炸药雷管要向场面值班人员报实数后交入炸药库。㈡火工品管理制度: 1.火工品领用管理

⑴爆破工根据班前会安排,认真填写领取单,经队长、安全员、监理员、班组长及项目经理签字盖章,领取当班炸药雷管。

⑵炸药、雷管由当班爆破工及当班班长指定的专人领取,并相互监督。

⑶领回的炸药雷管入井前队长、安全员要清点数量并登记。

⑷爆破工领药时必须带好有关证件,经检查无误后,方可进入库房领药。

2.火工品使用管理

⑴根据工作面炮眼数及装药量,确定本次火工品消耗量,装药爆破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

⑵对爆破后的瞎管统一收集,交回炸药库销毁。 ⑶各队当班班长下班之前,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当班火工品消耗的数量,并由调度室与炸药库管理员核对。

⑷各队负责井下炸药或雷管保管工作,放置火工品的箱子不许损坏或挪作它用。

3、火工品运输管理

⑴指定专人按规定进行安全运输,并在下井前由队长向下一个班班长告知数量。

⑵火工品下井后班长及安全员对数量进行清点。 4.火工品清退管理

⑴爆破工爆破结束后,对炸药、雷管要及时进行清退,跟班队长,安全员对爆破工实际使用的药、管数量认真审核,在传递单或卡上填明使用量、剩余量,并签字或盖章后由爆破工将传递单或卡带到炸药库进行清退,库管人员根据实发数,对照传递单当面清点,核销、清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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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的药做好登记,双方签字,交接清楚,妥善保管。

⑵爆破工当班领药、管用的传递单不管是否有剩余药、管,都必须将传递单返回到当班库管员手中,双方签字,办理清退手续,不按时返回传递单或传递单负责人签字不全者,库管人员不予换发传递单。次日,停止发药、管,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加强职工学习培训与安全教育

对所有人员进行火工品管理制度及治安意识教育,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施工作业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中相关火工品的规定及火工品管理制度。

此后班前会加强学习相关火工品的规定及火工品管理制度,提高职工对火工品认识及治安意识。

三、井口配置出入井检身人员

井口设2名出入井检身人员,由井口信号工兼任,严格执行井口检身制度,对所有出入井人员进行检查,如发现除爆破工外,带炸药雷管者全部收缴,并报调度室处理。

火工品领发、使用、清退、管理制度

1.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在领用火工品前,必须认真填写好火工品传递单,本班涉及到的两长(跟班队长、班组长)、三员(安监员、安全员、爆破工)及安全副经理必须亲自填写自己的姓名。

2.有安全副经理或跟班队长填写当班所使用的火工品的数量,报现场监理员审核签字后,凭有效的传递单到炸药库领取火工品。

3.库管员见到有效的传递单后,认真检查爆破工证件和核对单位印章及单位名称、施工地点、签字笔迹、火工品请领数量等,核对无误后,如实发放给火工品并填写实发数量。

4.爆破工、安全员领到火工品用专用帆布袋分别背运,必须直接入井,入井后将火工品根据类别分别存放安全箱内并闭锁。雷管箱、炸药箱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禁止混装或摆放在一块,由爆破工专人负责管理,不允许交给其他人员代管。

5.当班使用的火工品爆破后,当班队长、班长、爆破工、安全员要负责认真清理现场未爆破的火工品,在下班前将剩余的火工品由爆破工、安全员交回火药库储存并交回传递单。如当班领的火工品在井下全部用完,下班后由爆破工将传递单交回火药库。否则,库管员对下一班停止发放火工品。

6.当班队长、班长、爆破工在下班前,要协助检身员对井下下班的升井所有人员,进行检身,并逐个登记将检身情况详细记录。(重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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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火工品)

7.每次领发火工品前,库管员要认真严格把关,特别对个人签字笔迹和爆破证及证号的检查,领用数量严格控制,不能超过规定数量。库管员违反一次者扣罚当月工资并解除劳动协议,造成后果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8.使用火工品的单位不认真遵守和履行以上规定的,违反一项规定一次者,对单位罚款2000-5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造成后果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临时存放爆破材料的规定

当爆破材料被运送到工作地点后,由于距装药还有一段时间,因此,炸药、电雷管必须按有关规定作临时存放。爆破材料临时存放时,应遵守如下规定和要求。

1.炸药、电雷管应分别存放在木制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的炸药、雷管箱内。

2.炸药箱要设置在爆破警戒线以外支护完好,无电器设备、不潮湿的安全地点。

3.炸药、雷管箱内只准存放炸药和电雷管,严禁将瓦斯检定器,发爆器存放箱内。炸药、雷管箱必须按规程要求放置,不许乱放。

4.炸药、雷管箱要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5.不准任何人在存放炸药、雷管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炸药箱上。

6.防爆型发爆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

爆破工管理制度

1.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有2 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矿务局发给的爆破合格证。爆破工必须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所有爆破人员,包括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有关的规定和炸药、雷管等爆炸材料的基本知识是保证安全、防止事故的基础知识,也是爆破工应知应会的。如果不学或不懂这些爆破常识,必然会乱干蛮干,就要发生事故。

2.爆破工领回爆炸材料以后,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雷管箱里,炸药、雷管箱要锁好,严禁乱扔、乱放。炸药、雷管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地点,并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否则,就有被冒落的石块砸坏的可能,或有因接触到有杂散电流的各种物体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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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爆炸的危险。每次爆破时,都必须把炸药、雷管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3.爆破工严禁穿化纤衣服

因为化纤衣服是指用合成纤维纺织的衣料制成的衣服。由于化纤衣料绝缘电阻大,当它与人体或衣料之间发生摩擦时就产生静电。经测试其静电电压可达1 ~5 万V ,而且不易流失。而电雷管经测试其耐静电电压为1 ~3 万V ,如果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穿化纤衣服进行操作,化纤衣服经摩擦很容易产生超过1 ~3万V 的静电电压,从而引爆电雷管,造成爆破材料发生意外爆炸事故。

4.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 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5.爆破工还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并能够正确地使用。常用的爆破工具有爆破器、爆破母线、炮棍和掏勺等。

6.爆破工的岗位责任重大。爆破工作的好坏,不仅影响井巷工程工作面前爆破效果,而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特别是在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更关系到全矿井的安全。

装药程序

1.装药时,必须先清除炮眼里的煤粉或岩粉。不然,会使装入炮眼内的药卷不能靠紧或装不到眼底,影响炸药传爆,产生半爆、拒爆或爆燃,留下残眼;眼内的煤粉容易被爆炸火焰引燃,喷出来后有点燃瓦斯、煤尘的危险。装药时左手要带着雷管脚线,右手拿木质或竹质炮棍把药卷一个个轻轻推入炮眼,使药卷彼此密接,但不能冲撞或捣实,不然炸药密度过大会拒爆,还容易捣破药卷防潮外皮,使炸药受潮。往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内装药,药卷要套防水套或使用抗水炸药。

2.采用正向爆破时,引药一定要装在炮眼的最外边,使炸药按正确的传爆方向发挥爆破威力。

3.引药外边要装好炮泥。没有炮泥堵眼,炸药爆炸时部分气体跑出来,爆破效果不好,而且爆炸火焰喷出来,还容易引发瓦斯、煤尘爆炸。所以无封泥的炮眼,严禁爆破。炮泥要用不燃性的和可塑性的松散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混合物等) 制成。不能用煤块、煤粉和药包纸代替,因为它们起不到炮泥的充填作用,本身还能燃烧。最好用一种塑料薄膜圆筒充水的水炮泥,它能随爆炸形成一层水幕,既可以降低爆炸温度和火焰,又可灭尘和吸收炮烟中的有毒气体。

4.炮眼深度小于0.6m 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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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前的检查与警戒措施

1.爆破前,要对爆破地点附近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队、班长,及时进行处理。首先要检查工作面的支架,如果掘进工作面工作面空顶太大,或支架(柱) 架设不牢、有变形损坏的,以及煤壁有伞檐,都不准爆破,否则爆破后容易发生冒顶事故。装药和爆破以前,瓦检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爆破地点附近20 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 %,禁止装药和爆破。在爆破地点20 米以内的巷道里,如有煤和矸石堆、矿车或其他杂物阻塞了巷道断面的三分之一以上,都要清除出去,因为这些东西既妨碍爆破操作,炮烟也不易吹散。炮眼内有水流出,巷壁发潮、挂水珠,工作面发冷,都可能是透水的预兆;炮眼内很热,甚至冒热气、流热水,前面可能是透火区;炮眼里有瓦斯涌出,工作面煤岩变得松散等,遇到以上这些情况,都不能装药爆破。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掘进工作面附近20 米内,在爆破前后都必须洒水降尘。

2.爆破前要把机器、工具和电缆保护起来或转移出去,防止崩坏。3.爆破时要设置警戒。班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强的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最好实行“人、绳、牌” 三保险警戒制度,在警戒线拉上绳子、并挂上写有“正在爆破、禁止入内” 的警戒牌。

4.爆破前,所有人员都要撤到警戒线以外,人数清点准确后,爆破工得到班长的通知,才能爆破。

联线与爆破措施

1.联线时,先把每个炮眼引出的雷管脚线解开,然后将各炮眼的雷管脚线互相连接,如脚线不够长,中间可加一段连接线。电雷管脚线与连接线或脚线与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扭紧并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接触。爆破母线与连接线(脚线) 也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等导电体接触,也不准同电缆、电线、信号线等靠近,防止联电或遇上杂散电流而引起爆炸事故。爆破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只准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水或大地等作回路。母线两头平时要相互扭结成短路,连接脚线时再解开;但连接爆破器的一头只允许在爆破前打开。爆破母线要足够长,保证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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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井下爆破应使用矿用防爆型的电容爆破器。这种爆破器有高强度的防爆外壳,充电后能在6 毫秒内将足够的电流输送到爆破网路并能自动切断电源、停止供电,以防止网路炸开瞬间产生的火花放电。爆破器要根据每次最多爆破雷管所需的电流来选择,以免发生拒爆。

3.爆破器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许爆破工一人操作。爆破器和爆破母线接通前,现场所有人员必须撤离到爆破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爆破时,爆破工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 秒钟才可爆破。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把爆破母线从爆破器上解下来,两个头还要扭结成短路。

4.已装药的炮眼当班一定要放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全放,爆破工必须同下一班爆破工在现场交待清楚。

爆破后的检查措施

1.爆破以后,经过通风排烟,班组长和爆破工首先要检查爆破效果:看看工作面有没有通电以后不响的炮。这时,爆破工必须先从爆破器上将钥匙取下,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然后沿线路检查不响的原因。检查线路要等爆破给电一定时间后才能进行:瞬发电雷管不少于5 分钟;延期电雷管不少于15 分钟。

2.炮不响的一般原因是:爆破器有故障,如充电不足,电压过低,或旋钮没扭到发爆位置;爆破母线、脚线、连接线的绝缘不好或有折断的地方,线路短路或断路;爆破线路连接不牢,电阻增大影响电流通过;某一个电雷管的桥丝断了,造成整个网路电流不通,等等。处理方法,一是用电阻表检测爆破线路是否有短路、断路情况;二是改变联线方法,把串联改成并联,或一个眼一放,找出哑炮在哪里。

3.爆破后,爆破工和班组长还必须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和各种有害气体如超过了规定,要加强通风,稀释后才能进入。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后,附近20 米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还要检查工作面巷壁和顶板是否完好,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爆破后工作面残留在煤中的炸药和雷管要收集起来,妥善保管。下班后,连同剩余爆炸材料一块交回爆炸材料库。

4.只有检查、处理完毕,工作面已经没有不安全隐患的时候,其他工人才可以进入工作面工作。

特殊地点的爆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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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井下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 米范围内,不准装药放炮。

2.两条巷道对头掘进贯通时,经常发生爆破崩人事故,要特别注意。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 米时(地质测量人员要提前下达通知书),必须停止一头作业,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透。停止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仍要保持正常通风,并设栅栏和警牌,派专人负责警戒。巷道每次爆破前都要检查和排放瓦斯,只有两方工作面的瓦斯浓度都在1 %以下时,才可以爆破。爆破前,要加固贯通地区支架,防止崩倒棚子造成冒顶。

3.老空里一般都积存水、瓦斯和有害气体,如果与老空打透,就可能发生事故。所以采掘工作面前方有老空区,要先由测量人员提供老空的位置和面积,通风部门探明老空内水、火、瓦斯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打眼时,如果发现炮眼内出水,温度突然升高或降低,有大量瓦斯涌出,煤岩变得松散等现象,都是接近老空的征兆,要查明情况,才能爆破,爆破穿透老空前,所有人员都要撤到安全地点。爆破后,只有查明老空情况,排除危险以后,才许恢复工作。

4.接近积水区爆破,容易发生透水事故,造成冲毁设备和人员伤亡,严重的还可能淹没矿井。所以工作面如发现透水预兆(排锈、挂汗、空气变冷、有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底板冒水) 时,不准爆破,要查明原因,妥善处理。打眼时发现炮眼渗水,不要拔出钎杆,待查清原因再作处理。

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入井必须戴安全帽,佩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2.爆破工(装药工)应熟练掌握《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爆破规定,爆破工(装药工)经培训考试持证上岗。

3.爆破工(装药工)在作业前应对工作地点的顶板、岩(煤)帮、支护进行全面检查;作业前坚持敲帮问顶, 遇有伞檐、片帮、醒煤等应及时用手镐、长撬棍进行处理;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4.爆破工(装药工)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否则应立即停止作业;爆破工(装药工)在各个工序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三大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5.负责作业范围内文明生产,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规定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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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操作过程中不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有权劝阻、纠正他人的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行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负责责任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及处理。

7.爆破工(装药工)在现场进行交接班工作;爆破工(装药工)完成作业后,将剩余的电雷管、炸药清点清楚后,退还到火药库,并认真填写火工品传递单。

第16篇: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部成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项目经理 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项目部副经理、安监站长

成 员:供应部长、技术人员、安监员、各队骨干

第三条 项目部财务、调度、安监、技术、供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民用爆炸物品分别从库房建设、购买、运输、储存、使用、销毁、人员培训、证照办理审批等方面进行责任落实工作。

第四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部要指定一名副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综合管理,其他副职负责主管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各项目部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到人,认真抓好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部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第六条 项目部生产副经理负责每月组织一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每旬组织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情况,排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合理措施。要认真记录每次检查、抽查、整改情况和召开专题会议情况,确保记录完整、规范,以备检查。 第二章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

第七条 地面运输爆炸物品必须采用专用车辆,且经过严格检查,确保性能良好的全封闭运输车,并配备必要的防爆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不得采用三轮车、柴油车、畜力车、拖拉机、翻斗车和挂车运输,不准在交叉路口、人口聚集地、火源附近停留,不准载重加油,不准带客,不准超速行驶,雷管、炸药及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混装运输。

装运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持有供应部门的供货单据和公安部门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必须带有运输爆炸物品的明显标志,即白天要插有红旗,夜间要装设红色灯信号。

第八条 运输爆炸物品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件的人员担任,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配备自卫武器和通讯设备,押运人员途中不得离开车辆。

第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运送至使用地后,应有专人现场看押,不得中途退场,由采购和供应部门组织保卫、安监等部门联合对品种、数量及安全标志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并组织人员安全卸火工品,卸完后由火药库保管员清点验收签字,按要求储存爆炸物品。

第十条 在井上、下运输爆炸物品,途中必须有专人跟随看管。井下运输炸药时要用专罐(或专车),雷管不得用人行车和矿车运输。严禁在交接班期间和人员上下井期间运送火工品。

第十一条

装卸爆炸物品时要轻搬、轻放,严防冲击和震动。装运雷管时,车箱底要垫软垫。

第三章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

第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建设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标准》要求。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建筑结构坚固,库房实行双门双锁双人双控管理。2.库门包铁皮并使用防撬锁套。

3.窗户用直径14mm以上铁棍横竖焊为一体,间距不大于15cm并装入墙内。

4.配备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确保通信畅通。5.雷管库地面垫皮垫,炸药库地面垫木板。

6.库内通风、消防、避雷、照明设备齐全并符合规定。7.围墙、刺网良好并落实检查维修人员。 8.及时清除库区杂草和其他易燃物。

9.由项目部(区队)指定每班不少于2名护卫人员负责看管(项目部(区队)指定看护人员须报工程处(分公司、矿)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机构同意备案),配备自卫性武器,能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10.切实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犬防措施,安装警报和视频监控设备。

11.雷管库与炸药库按规定设立隔离墙(土堆)。

12.库房内严禁烟火,禁止在库区内住宿、生火、做饭或从事其他活动,照明电器必须安全防爆。

1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内,因公需要进入库区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入库登记表并进行严格的搜身检查(出入都需要检查)。任何人不得将手灯、手机、打火机、火柴等物品带入库内。

14.在库区所控制的外部距离内不能进行有碍库房安全的活动。第十三条 爆炸物品仓库手续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核准,库房应设置明显标示牌,标明经公安机关核准存放的物品品种和最大允许储量;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账。 第十四条

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炸药、雷管的存放要符合安全规定,必须按其品种、规格分别存放,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同一库房内允许共存的爆破器材应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规定。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定期销毁。

第十五条 库内爆破器材堆放要整齐、牢稳,便于通风和搬运。导火索、导爆索、硝铵炸药均应装箱堆放在垫木上,严禁散包堆垛。爆破器材货架或堆垛与墙壁的距离应不小于0.2m,货架、堆垛相互之间应留有便于清点和搬运的通道。

第十六条 煤矿井下炸药库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井下炸药库的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用量和10天的雷管需用量。

第十七条 火药库保管人员必须由经严格培训考核、持有合格证的人员担任。火药库应设不少于2人的专职保管员,保管员不得兼任爆破员。保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库区看管“双上岗”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发放和退库必须分别建账,并对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退库人员姓名如实进行登记,要做到日清、旬结,账、卡、物相符。

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实行双报告制度,即立即报告工程处(分公司、矿)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机构、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领导小组和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章 民用爆炸物品领发、清退管理

第十八条 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火工品领发、实发、实耗、退库等各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做到记账及时、账目清楚、数字准确,不得任意涂改,达到计划、实领、消耗、清退四对口,账、卡、物三相等。 第十九条

领用爆炸物品的放炮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许可证和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

第二十条 放炮员应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并将领用数量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当班班组长、队长和调度室主任签字审批后,持爆破证及领料单由分管生产负责人审批,不持证上岗、缺少签字或审批数量与生产现场不相符的,分管生产负责人一律不准审批。

第二十一条

放炮员持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与班组长到地面火药库领取火工品,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穿抗静电衣服。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发放的雷管必须经过逐个导通确认并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不得发放。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否则责任自负。

第二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坚持“十不发放制度”。 1.放炮员无“双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证,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发。3.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4.不是专用领料单,审批不全不发。

5.放炮员不具备三小件(哨子、竹签、放炮钥匙)不发。6.没有雷管盒不发,雷管盒不完好没有锁不发。 7.迎头、工作面不配备临时火药箱不发。 8.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9.火工品质量有问题不发。 10.酒后领取爆炸物品不发。

第二十三条 当班班组长对火工品领用、使用、退库负责,对火工品领用数量、使用数量和退库数量实行现场跟踪管理。领取爆炸物品时,库房保管员应登记雷管段号、编号,炸药数量等由放炮员、班组长、保管员签字确认。爆炸物品运达作业地点,班组长对爆炸物品进行管理,严禁在爆破现场和其他不允许存放的地方私存、私放、乱扔、乱放。使用时班组长、瓦检员、跟班队长应在现场,放炮员应将每次装药时间、爆破时间、雷管炸药使用数量进行记录,在每次爆破结束后,班组长、瓦检员、跟班队长必须签字确认。当班作业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有当班班组长、瓦检员、跟班队长签字的退库单并由当班班组长带领2名以上人员护送放炮员清退回库,且退库品种、数量必须与领取品种、数量减去使用数量相吻合。领料单、使用记录、退库单由炸药库及调度室分别留存。

第五章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向现场运送火药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必须使用雷管、炸药专用箱并加锁。雷管箱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背送,并由当班班组长安排2人以上同行。炸药应由生产班组安排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爆破知识的人员运送。

第二十五条

井下爆破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安检员和班组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每班组必须配备有2名以上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放炮”制度,严格执行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加强井下爆破全过程控制,认真设置放炮警戒,各放炮地点必须悬挂爆破作业图表;领用量必须根据生产任务确定,班组长对本班炸药、雷管实际消耗量和剩余量进行核实;跟班队长应亲自组织验炮,在出渣、清底时发现残炮、瞎炮雷管和炸药必须由班组长统一上缴至火药库。 第二十九条 加强出入井管理和检查,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炸药出入井的,一律开除并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章 雷管导通和编号管理

第三十条 雷管的导通编号必须在专设的房间或硐室内进行,并分存分放,要先导后编。导通室必须配备有安全防护罩、操作平台、安全箱,操作平台和地面必须铺设软垫。

第三十一条 导通室定员不得超过2人,导通工作前,必须对设备、仪表进行全面检查,导通表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1.5V,工作电源不得超过50毫安。

第三十二条

导通室内雷管临时存量不得超过100发,每次导通量不得超过20发。雷管抽、捆把时,不得手拿雷管进行,不得用力过猛。导通工作结束后,应对工作场所进行仔细检查,防止漏检和丢失雷管。

第三十三条 雷管导通必须设有专门登记,失效雷管要剪去脚线后记录清楚。雷管的编号要编制到每一个放炮员,分色、分号进行,号码要牢固,分别存放在放炮员的备用雷管盒内,其数量不得超过两天用量。

第七章 爆炸物品收缴及销毁管理

第三十四条 采取有效手段,加强雷管现场使用环节管理,加大废旧(瞎)雷管收缴力度,严禁在现场随意乱扔废旧(瞎)雷管,严防废旧(瞎)雷管流失。

第三十五条 对导通室导出失效、受潮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及放炮员交回(或其他人员捡回)的废雷管必须在火工品仓库内设专项记录,登记造册,剪去脚线专门存放,不得乱放或与其他雷管混放。受潮变质和失效的火药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对废旧雷管和炸药,以及因施工结束而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妥善保管,详细登记,由使用单位提出销毁或上缴方案上报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按指定地点上缴或妥善销毁。

第三十七条 销毁火药、雷管时,应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项目部民爆负责人必须在场,销毁地点周围应设好警戒,采用炸毁和烧毁法时,要有专人指挥,由经过专门培训合格的放炮员引爆处理。处理火药、雷管时,必须规定有明确的信号,每次引爆量根据地形条件确定,但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地面不得有石块和块状物。在报废火药、雷管销毁完毕后,由专人对现场进行认真清理,确定无遗物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八章 火药库消防管理

第三十八条 火药库房必须严格贯彻《消防条例》有关规定。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有沙箱、铁铣、灭火器、灭火水池,有条件的要安装消防用水龙头和消防水带。消防设施、设备要定期检查,防止失效。火药库房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消防培训,熟练应用各种消防设施。

第三十九条 严禁让携带手机、火种、放炮器、矿灯、穿铁掌皮鞋或易产生静电衣物及携带易燃、有毒、腐蚀性物品的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内住宿、开会等,火药库电话应安装在火药发放点外侧,库内照明设施要防爆。保持库内良好的通风,保持空气新鲜,防止高温及有害气体积聚。

第九章 涉爆人员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部要严把政审关,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的人员担任涉爆人员。安排、更换涉爆人员必须经处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一条 涉爆人员必须由正式职工或经县以上劳动部门同意并签定劳动协议、合同且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短期合同工、临时工不得从事涉爆工作。

第四十二条 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证件和省级煤监局核发的井下爆破工操作资格证上岗。爆破人员离岗和调出,要收回证件交发证机关。无“双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工作。

第四十三条 项目部应按有关要求定期组织爆炸物品管理人员,(三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全面提升涉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第17篇:爆炸物品责任书综述

陕西凤县四方金矿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四年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认真贯彻《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积极落实“人防、物防、犬防、技防”的安全防护网络,确保2014年各项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结合公司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的现状,依照危险物品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签订责任书如下:

一、采购

公司设备物资部应在购买前15天提出书面采购申请,经主管领导审签后交保卫部,保卫部提交主管领导审批后,派专人持相关证件、申请表和购买证逐级到公安机关审批或专用网络核准审批,办理准购证和运输证,设备物资部派专人持准购证在有效期内与销售方签订购买合同和安全运输责任书,严禁无证违法采购,严禁采购假冒伪劣产品,做到审批量和购买量相符。

二、运输

由供货方提供运输并负责安全运到四方金矿爆炸物品储存库,方可交货,设备物资部持证人员负责货物验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运输抵公司总库时,必须征得公司有关领导同意,经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二级库存放。

三、库存保管及发放

1、爆炸物品的仓储管理,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工业雷管编号通知》《爆炸物品库储存通则》以及宝鸡市公安局编印的《爆炸物品安全与管理》要

1 求的有关数据、规格,堆垛存放,不得随意变通和更改。库房内应设置定高线、定置线,炸药堆放高度不超过1.8m,雷管不超过1.6m,堆垛之间应留通道,通道不小于0.6m,堆垛边缘与墙距离不小于0.2m。

2、仓库管理员针对管辖的仓库,应建立健全有关的规章制度,并装框上墙,按照“三对帐,四勤,五有,六定,七禁,八不准 ”从严要求;公司总库不得突破核定的存放限量。

3、总库爆炸物品发放时,炸药库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警戒,库管员和领用人负责验证、验票、核准数量。手续不全或违规领取,安全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审批和出库,库管员有权拒绝发货。

4、总库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做好出入库及门卫记录并签字备案。对入库人员查验身份及有关证件。随时观察库区周围动态和可疑人、可疑事,时刻保持高度戒备,防患于未然。

5、二级库房存放量不得突破三天用量。由于工程量增加,三天不足需增加审批量时,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经矿山部负责人审签同意后保卫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6、二级库房必须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库区安全管理和巡查;人防、物防、犬防、技防”的安全防护网络必须设置到位。

四、爆炸物品的领取:

1、工队首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同意,加盖单位公章后,由库管员到保卫部办理审批单和电子传票,进总库提取爆炸物品不得超过两人;设备物资部依据审批单开出发货票,按照审批数量发放;严禁炸药与导爆雷管混装及同车运输;导爆雷管必须由二级库库管员押运

2 专车运输,与炸药运输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运输车辆必须要有防火装置。并由专人专车持证上岗的押运员押运。

2、爆破员从二级库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由单位主管或队长开具领料单,并签署意见后由爆破员持本人爆破员卡在二级库房领取,由库管员、安全员把关审核,领取人必须是所持合法有效爆破员卡本人,领取数量只能是当班用量;导爆雷管与炸药、导爆索与导爆雷管不得一人同时携带运输,当班如有剩余的爆炸物品,井下队长、安全员监督,当天必须连同现场施工记录如实交回二级库办理退库手续,其领用量与使用量、节余量必须相符,与现场施工记录相吻合;宿舍及其他地点严禁存放爆炸物品。

3、采用的运输工具和方法,必须首先以保证安全为前提,在中途短暂中转时,要有足够的安全警戒人员,确保运输万无一失。

五、编号导爆雷管的管理

1、公司总库收发编号导爆雷管首选应认真检查箱号段号的正确性和连贯性,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用手持机进行拆箱,开箱后对段号逐一核对, 如编号出现漏号等各方面问题,应立即启用编号登记表,并按照管理程序上报,导爆雷管发放需认真负责的填写工业导爆雷管编号随箱登记表,注名生产企业代号、生产日期代号、箱号、及所发放的段号、编号,领用人在用手持机扫描发放后还应如实填写(领用人必须本人填写)不得漏填、代填,登记表以每箱为单位装订、存档、上报,每周两次将电子发放数据上报保卫部。

2、二级库(工队库房)从总库领回入库时应认真核对段号和发号,在确认无误后方可发放,每段应用手持机扫描发放并填写号码登记表、领用人

3 由爆破员填写,不得漏填、代填,发放人、审核人及发放日期和审核时间必须由本人认真填写,以编号为单位存档、上报、装订,每周两次将电子数据上报保卫部。

3、编号导爆雷管的安全管理

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发布的《工业雷管编号通则》要求和规定执行,单位主管领导和安全主管人员加强监督管理和审核,爆炸物品出入库时必须逐一用手持机扫描出入库 ,并认真填写登记表的有关内容,登记表表面干净整洁、字迹工整、装订规范、严禁涂改,必须用钢笔填写,主管部门应重点检查。

4、导爆雷管编码施工记录,由工队管理和存档,保卫部监督,存档期限为十年,每年年底将一年的编码记录装档封存待查,严禁乱堆乱放,由库管员和专管员专门保存、管理,严禁丢失。监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5、三品的使用管理

1、现场施工记录必须在施工现场由中段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现场清晰、准确填写,签字确认,爆破员在在作业完毕后交回库管员处保管备查。每周由工队安全负责人再次检查,并作好记录签字确认。

2、严禁爆破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无效证件从事爆破作业。穿戴化纤服装和带电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3、严禁将爆破器材乱扔、乱放在炮区内,装药爆破员必须备背雷管保存箱(包),起爆器钥匙要随声携带,不得挂在起爆器上。

4、严禁涉爆人员私自将爆破器材带出施工现场,否则属盗窃行

4 为。

5、严禁爆破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在夜间、雷雨天、大雾天以及未消除不安全隐患实施爆破作业。

6、严禁在使用爆炸物品过程中,将爆破器材散浇和丢失在施现场,认真做好爆炸物品的领退工作。

六、二级库区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值班室内不得使用电炉明火取暖,仓库保管员、安全员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对库区可疑人可疑事应立即报告。

七、必须认真管理好《爆炸物品台帐》和《爆炸物品明细帐》,两数量吻合,做到日清日结,账务相符,各种出入库票据,填写清楚,帐面整洁,真实有效,妥为保管。

八、爆炸物品库房必须遵循严禁烟火的原则,对进出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炸药库门卫管理制度执行。必须强令戒烟戒火,在明显位置设立防火安全醒目牌,库房围墙外应设置10米宽的防火隔离带及1米深宽的防汛水沟,保持院内无杂草,围墙及铁丝网坚实牢靠。

九、爆炸物品库门必须设置两道,均应向外开启,第一道必须是铁质的防盗门,设置两套门锁;导爆雷管储存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内及专用保险柜,并加锁加密建立健全可行的防盗制度和措施。

十、库管员的调换及休假必须征得保卫部同意,替班人必须由保卫部审查同意后,方准休假或替班。

十一、爆炸物品库房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员昼夜进行巡查,认真详实的填写值班巡查记录。

十二、安全检查严格按照公司“危险物品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执行。

5 各管理部门及工队负责人应遵照“危险物品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务必做到认真检查。库管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串岗、睡岗、脱岗、干私活,闲杂人员禁止在库区逗留。

三、严格报警器管理,保证在未发货时,报警设防,加强监控报警的管理(日常),定期对报警器维护保养检测,确保万无一失。

十四、爆炸物品库房外必须要有巡逻犬昼夜巡逻,协助防范。

五、从事爆炸物品管理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法律知识,接受过市、县公安机关正规培训,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十六、爆破员作业结束后,应根据爆破情况在作业现场严格认真的填写“现场施工记录”每月装订成册,妥为保管;爆破现场应配备一至两名安全员,监督并管理爆破现场的安全工作。制定爆破现场安全工作预案,加强现场爆炸物品的管理。严禁有章不循,违章作业,颁发上岗证的库管员及爆破员,政治上必须可靠,并电话于户籍派出所,了解有无劣迹史或书面证明材料,身份明确,业务上精通。

十七、对接触爆炸物品的“四大员”及有关人员,工队负责人或安全专管人员,要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行为,时刻保持高度警觉,对出现的不安全或不稳定的苗头,要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工队每月应对涉爆人员进行一次审查,保卫部每季度对涉爆人员进行一次审查,并形成书面材料保管。对违犯安全操作规程尚未造成后果的,在第一次处罚的基础上,第二次违犯取消“四大员”资格,限期离矿,对违犯公司治安管理规定或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取消“四大员”资格,限期离矿,工队不得再次聘

6 任。

十八、对接触爆炸物品的“四大员”及有关人员,在回家或离开工队时工队负责人或安全专管人员应对所携带行李进行检查,并由本人及检查人签字登记备查。

十九、使用单位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安全预案的有关要求,熟练掌握预案有关技术和内容,融会贯通,始终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关键时刻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

十、涉爆单位必须每月组织一次专业法律法规学习(要有文字记录和记载),所管理的下属部门及涉爆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并有详细的量化考核指标。

二十一、二次改炮必须在适当范围内加强警戒,装药适量,严禁药量过大飞石超出警戒范围。

二十二、堵塞矿仓放炮时必须通知调度室,安环部、保卫部现场警戒,爆破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持证人员,爆破器材严格按照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分开运输专人押运。

二十三、二级库库管员要严格控制用量,导爆雷管个人单班用量领取不能突破100发/人,炸药日使用量不得超过200公斤/人;若私自超过使用量发放,按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二十四、应严加爆炸物品管理平台的管理,坚持日常有效维护,确保按时规范运作,安全服务生产。涉爆单位加强单位卡、个人卡管理,避免造成锁卡,出现锁卡应查明情况责任到人,按照责任大小分别处理,在上级主管机关处理后对其做出相应处罚。

7 二十

五、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违规违纪没收的爆破物品,应立即存放在爆破物品专用库房,严禁存放它处。

二十

六、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雷管、导爆管、导爆索、黑火药、烟花爆竹及枪支弹药等爆炸物品。

二十七、对违犯以上任何一条者,对个人处500~1000元罚款,其单位处以5000元~10000元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单位法人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十八、本责任书所指爆炸物品是:炸药、导爆雷管、导爆管、导爆索、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本责任书未尽事宜,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处理。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有效期一年。

公司代表:

单位代表

二0一四年一月一日

8

第18篇:论文—民用爆炸物品

论文发表人:李倩雯 暨南大学

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长效机制

——以建设法治社会为视角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

(一)民用爆炸物品监管缺失的现象

爆炸是物质经过内部的物理和化学一系列的变化所形成的现象,能够在短时间的阶段内放出热能,其危害性极大,具体包括各种冲击波、飞散物、爆轰产物,使得对人民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冲击波的产生能对人民肺、肝、脾内脏器官的损伤,内脏出血甚至是死亡。爆炸不仅对一部分人民造成损害,而且也是对不特定群众的一种人身威胁。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人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①

从九十年代开始,民用爆炸物品已经广泛用于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包括:矿业开采及能源建设、建筑、交通建设、农林水利建设、地震勘探、化工以及国防建设等领域。民爆物品用途的广泛,一方面不仅造成民爆物品管理难度的加大,另一方面民爆物品数量激增,从而对储存库需求量大,造成了储存库分布广而分散。这种现象都会引起民爆物品事故发生率、爆炸案件的犯罪率增加,形势非常严峻,我们不容忽视。

针对民爆物品造成的危害事件发生率不断提高的前提下,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应有所进步。但由于我国通常是先出现问题,后有解决方案的国家,法律制度严重滞后于安全事故的发生,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从而出现缺失。不论是在当前的立法体系,还是在立法质量上来看,都缺乏了一种有效的监管机制,使得因民爆物品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得不到有效遏制。

(二)民用爆炸物品数量急剧增加的原因

笔者认为,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因此,民爆物品是我国经济建设、人民生活必需的生产资料和消费品以及广泛应用于军事建设,这是民用爆炸物品数量急剧增加的根本原因。与此同时,还应当认为有以下根源致使民爆物品数量的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1 增加。

第一,民爆物品的监管乏力,不能进行实时动态管理。

民爆生产环节当中,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管体制来控制数量,成为监管力度的薄弱链条。与此同时,在流通环节过程中,相关监管人员的工作不落实,对后续的民爆物品用途不能加以动态管理,造成了流通渠道的广泛,进而导致民爆物品分散面广而难控制。公安机关是监管民爆数量的职能机关,其如果不能在众多安全事故中及时总结一套实施办法的话,就会造成:突击检查一次后,严打一次后,涉案人员又会再次违反规定,这种只会治标不治本,民爆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就理所当然了。同时,在这个过程当中,有关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知识,用老办法来解决问题只会造成管理水平的低下,如果不能有效打击涉案人员,就会助长这种现象的发生,民爆物品数量也就不断地增加。

第二,经营单位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滥”制造民爆物品。 企业是以追求利润而生,但在这个法治社会的大前提下,必须一切以人民根本利益为目的而出发。但遗憾的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性质、经营方式的改变和行业间的激烈竞争,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的商业行为和公安机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产生强烈冲击。一些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法制观念淡薄,为片面追求企业最大效益,不惜违反国家规定,触犯法律;有的利用国家赋予的专营权擅自从省外非法调入民爆器材倒卖给非法经销者以牟利;有的厂家违反规定,对出厂产品不编号、不标识、不包装,甚至与非法经营者串通一气。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无不助长了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成为民爆器材非法流散源头。②

第三,民爆物品的严重流失也是造成数量增加的原因。

公安机关在行使管理民爆物品职能的时候,往往在爆炸物品的使用、流通环节中较为复杂,也是最困难的阶段,因其没有一个跟踪体系制度,不能得知民爆物品生产后的去向,这样就会造成爆炸物品的流失,对群众产生安全的隐患。长期以来,流失现象都得不到制止,而且事故频发,主要原因在于:首先,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为了降低成本而违规运作。再者,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中的从业人员的素质低下,没有受过专门的知识训练。进而,民用爆 ② 《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思考》 楚光,第6卷第1期2000年3月

2 炸物品的公共监管部门没有履行好职责,存在着较大的监管缺失。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体系建构的必要性分析

在2007年的时候,开展的治爆专项行动虽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在民爆物品监管缺失的问题上至今仍未得到切实的解决,一些非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多在一些农村地区频繁地发生,给治安稳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不利于建设法治社会。

在中国,也开展过专项整治工作,整治的重点是:非法制造、买卖民用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民爆物品丢失、民爆物品被盗案件多发、爆炸案件、爆炸事故频发等,为了使得这些现象得以被遏制,采取了各种各样的行动。但非法生产、经营爆炸物品活动屡禁不止,爆炸事故还是频繁发生,特别是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制造的爆炸案件时有发生。

少数基层公安机关为了本部门或个人利益,违反规定越权、越级乱审批;利用安全管理权和签发证权乱收费,以罚代管。1996年1月31日发生在湖南邵阳市的特大爆炸事件就是一例证。造成这一惨剧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公安机关疏于管理。江泽民总书记对“邵阳爆炸事件”曾作了重要批示。江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建国已经四十几年,对爆炸物品有详细的规定,问题是没有很好遵守,特别是用钱通过后门办理许可证„„流了血一定要有吸取血的教训,任何部门都不要护短”。③我们必须时刻牢记江总书记的教导,警钟常鸣。

而且我们要清楚认识到,爆炸物品虽然可以解决我们工业上的大多数难题,但它是一把双刃剑,也会带来公共安全的问题。面对现在民用爆炸物品监管体系的缺失,这一问题不容忽视。所以,探索建构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体系有着及其重要的必要性。

(一)遏制非法买卖现象屡屡发生。

爆炸物本是一种特殊商品,它的流通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不能随便在市场上得以流通,造成秩序的混乱,它的生产数量更应该是国家计划的,简单来说,民爆物品实行专营专卖。

按现行法律规定,使用单位购买爆炸物品要经物资部门调拨供应或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到指定的经销店购买。经济体制改革后,物资部门已转为经济实体,物 ③ 公通字[1996]29号.关于印发《关于检查、整顿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3 资系统内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已变为企业间的竞争关系。各级物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层层收取费用,使民爆物品销售价格攀升,加重了用户的负担,致使使用单位不得不从非法生产、销售单位购买低价爆炸物品。与此同时,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民爆物品生产地政府为获取利税,对生产厂家非法销售听之任之,甚至怂恿这一行为,致使民爆物品非法销售屡禁不绝。个别地方将矿产税等税种附加在民爆物品销售中,使用者为逃税而乐于从非法渠道中购买价格较低的爆炸物品,所以非法买卖现象十分严重。④

(二)解决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通的问题。

在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中,没有长效的监管机制,对民爆物品的监管力度不够,非法运输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没有监管人员对流通环节进行跟踪,没有内部监督机构的处理办法,也没有严厉的法律加以惩处,致使流通混乱不堪,乱制造已经不是稀奇事了。

1998年流通环节发生违反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案件占全部涉爆案件五成以上。龙岩新罗区在加强对流通环节的非法行为打击整治后,经过合法渠道购销的炸药从往年的1600余吨猛增至3000余吨,可见原非法经销活动之严重。煤炭系统因非法倒卖或失查漏管造成仓库被盗而引发的爆炸事故和案件也不胜枚举;海上非法买卖贩运爆炸物品案件增多;省内一批重点工程都曾因非法从外省购买或倒卖爆破器材受到处理。此外,因管理不善,运输途中造成丢失和仓库被盗案件时有发生。⑤

三、浙江省在建立民爆物品监管体系的借鉴经验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在日常管理中探索出的“一二三四五”监管新机制,不仅朗朗上口,而且民爆物品可像“GPS”一样在网上定位,所发挥的效果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深受公安机关和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单位的欢迎。

按照网上下达的命令,绍兴县、诸暨市等五个县级公安局被要求在最快的时间内在市公安局提供的28个雷管编码中排查出销售到本地区的雷管,然后报告这些雷管的目前状况。仅仅半个小时,治安支队的留言板上出现了绍兴县公安局的网上汇报内容,28枚雷管中四枚销售到该地区,并均已销号,何单位何人何 ④⑤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论农村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胡永正,第14卷第2期2000年3月

《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思考》楚光,第6卷第1期2000年3月

4 时使用销号一目了然。紧接着,诸暨市、上虞市等公安局的查询结果也陆续到达。经绍兴市公安局实地抽检,查询准确率达100%。据了解,绍兴市目前每年使用雷管数为670万枚,这28个编号正是市公安局从中随机抽取的。如此查询速度及准确率不能不让人折服。原来,绍兴市民爆物品已全部采用计算机数据库管理,为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这是绍兴市公安局创建并推行的“一二三四五”民爆物品监管新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⑥

“一二三四五”监管机制是浙江省所创制,它就像给民爆物品装上了“GPS”,不论是在哪个环节当中,例如生产,流通等,都可以在监管机制的监督之中,没有人能够干涉它的运作。这一个新机制,能够在全国起到示范性的作用,在监督民爆物品的流向也起到了指导作用。“一二三四五”监管机制具体内容为:一是建立一套管理网络;二是加强二个建设,即加强民爆物品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三是创新三项举措,即全面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全面实施爆破技术安全评估、逐步建立计算机管理网络;四是强化四个严格,即严格审批程序、严格考核、严格现场检查、严格责任倒查;五是实现五个统一,即统一采购、统一储存、统一配送、统一作业标准、统一工作台账。

综上所述,浙江省的民爆物品监管体系在全国中起到很好的示范点,从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出发,严格审批工程爆破的活动,企业必须要有相关资质与资格才能进入到这一行业,严格把关,从源头上管理民爆物品,能够对爆炸物实时的进行监控流向。

四、我国多元治理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体系之构建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对屡教屡犯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加紧制定出台《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使民爆物品管理有法可依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是1984年初制定的,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时代特点,有些内容已不适应现时情况。如体改后原来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兵器部和物资部都已改制成为公司和企业,但仍承担着政府的管理职权;对生产、经销、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对部队向地方出售爆破器材或携带爆破器材到地方承揽爆破工程等内容没有作出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处罚行为列举不全、过于笼统,处罚 ⑥ 人民公安报,浙江案例《给民爆物品装上“GPS”》詹肖冰,邬红艳,2005.3.16

5 标准过低难以起到惩戒和教育作用等等。因此,尽快制定出台《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已是众望所归。⑦

在法治社会的国家中,应该是法律较为健全的社会,因此,在制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时,要充分听取各界的意见,找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民爆物品监管政策。另外,对于民爆物品的生产数量应不予过严的限制,但并不代表是“滥”生产,而是使得生产企业进行适当的竞争,价格由市场调节,企业之间进行优胜劣汰的选择。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对于屡教屡犯的行为应予以严厉惩处,具体措施包括严肃处理违法生产、经营者、造成严重事故的要进行严厉的处罚。

(二)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监督问责机制。

监管力度不大,与内部问责机制管理水平低下很有关系,当前的涉爆犯罪逐步高端化,即运用科技手段来犯罪的程度越来越高,如果公安网络系统滞后,就会助长这些涉案人员的滋长。庆幸的是当今的计算机在公安机关预防打击犯罪方面已屡建奇功,网上追逃犯已成为妇孺皆知的事实。

此外,问责也不容忽视。逐步推行岗位责任制进行考评,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与业绩相挂钩,建立一种对民爆物品外部的有效监督渠道。

针对当前煤炭开采和管理使用爆炸物品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议建立以区政府主管区长为主任,由区公安局、检察院、物资局、劳动局、企业局、矿务局等领导组成的全区爆炸物品管理委员会;凡有煤窑、采石场的乡镇都要相应建立由乡镇主要领导参加的管理机构,使用爆炸物品量大的乡镇要逐步将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部门从其他部门中分解出来,以便使这一工作真正具体落实到人,对严重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要依法处理窑头或场主。⑧

由此,要构建一个完善的民爆物品监管体系,全国各地都应以浙江省的案例为先例。为避免频繁出现各种涉爆事件、案件和事故,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还应当着眼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监督问责机制的关键点上,朝着法治社会阶段不断地向前发展。

⑦⑧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论农村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胡永正,第14卷第2期2000年3月

北京警院学报《当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其对策》吴世芳,董岳金,焦利,1996年第5期

第19篇: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G244线打扮梁(陕甘界)至庆城段公路试验段工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庆阳高速公路工程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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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G244线打扮梁(陕甘界)至庆城段公路试验段工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3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购买 ............................4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 ............................5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存储 ............................5 第六章爆破器材的加工 .............................6 第七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6 第八章 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 ........................7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8 第十章 火工品审批制度 ............................9

G244线打扮梁(陕甘界)至庆城段公路试验段工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爆炸物品。

2、爆炸物品的使用项目队成立由项目经理任组长的爆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施工现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经理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总负责,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购买、运输、储藏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架子队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3、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确保制度严格执行。

4、项目经理部对管内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同时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1、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2、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被盗及以外形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3、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严格建立以下5种火工品库安全制度管理。

(1)火工品入库须知; (2)火工品库管理制度; (3)火工品库保管员制度; (4)火工品看守员制度; (5)火工品发放规定;

4、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员工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的员工担任。

(1)仓库管理员的具体任务:

①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G244线打扮梁(陕甘界)至庆城段公路试验段工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②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③建立爆炸物品管理台帐,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帐物相符; ④负责库区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⑤负责库房内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理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⑥接受上级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2)仓库看守员的具体任务是:

①认真检查入库区的人员、车辆,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

②定时对库房和周围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③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

④接受上级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10、爆炸物品库的看守员应不少于2人,保证24小时值班,巡守。应为看守员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11、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健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档案,在档案中必须具有以下内容。

①火工品使用追踪卡及火工品申请单; ②涉爆领导小组名单; ③涉爆人员登记表; ④涉爆作业人员登记表;

13、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施工单位使用的民工队保管、使用。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购买

1、购买爆炸物品前应由物资部门按计划签订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

2、采购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合格的人员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G244线打扮梁(陕甘界)至庆城段公路试验段工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

1、运输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跨地区运输的,应在相应的省、市、县办理准运手续。

2、运输爆炸物品时由项目部选派性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押运。

3、运输车辆应符合安全规定、悬挂醒目警标;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4、运输应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歇息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密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5、装卸、倒运爆破器材的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并按操作规程装卸。

6、爆破器材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出车帮;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7、爆炸物品运至仓库后,要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存储

1、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仓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保管员、看守员昼夜保管、看守。

2、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应符合建筑规范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并符合下列要求:

(1)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2)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结构,库顶应采用混凝土浇筑或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3米;库内应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区门宽度不小于1米;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或金属防盗网;实行双门、双锁应为防盗暗锁;库房应设置通风口、防护网。

(3)库区周边应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排水沟,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G244线打扮梁(陕甘界)至庆城段公路试验段工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4)库区应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应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5)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

(6)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及将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库区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7)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性能和有效日期。

3、爆炸物品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制度。要按爆炸物品性能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4、爆炸物品库内要通风良好,适度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C—30°C范围内。

5、爆炸物品堆垛高度要适度,防止倒塌;堆垛之间要留有通道;堆垛距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垫高0.2—0.3米。

6、库内爆炸物品应设置明显标牌。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5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皮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第六章爆破器材的加工

1、加工爆破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应由责任心强,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爆破操作证”人员加工。操作间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2、应按照当天实际需要用量加工爆破器材,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七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1、作业队提出当日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计划,经经理部现场施工员、经理部专职安全员、经理部生产副经理签字,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由项目队指定专人2人以上到库房共同领取。库房发料后,要登记并由领取人签字。

2、作业队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火工品使用追踪卡”制G244线打扮梁(陕甘界)至庆城段公路试验段工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度,循环作业,每一环节责任人必须签认,负责,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3、作业队应根据爆破施工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4、作业队应对爆破作业人员定去考察,对不合格人员取消其爆破作业资格,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表东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收回。

5、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6、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时,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7、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附近爆破作业时,作业队将爆破作业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爆破作业。

8、施工现场每天剩余的爆破物品,必须当日点清登记退库。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或做其他处理。

9、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物品应认真点清登记,由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核后,连同报废清单一起报主管公安机关批准,由有关人员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

10、积压的爆破物品按如下方式处理: (1)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2)按规定进行销毁。

11、严禁将爆炸物品交由劳务协作队伍保管、使用。

12、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

第八章 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

1、安全部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安全部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2)协助公安机关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3)对爆炸物品仓库、加工房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 G244线打扮梁(陕甘界)至庆城段公路试验段工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4)依法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经公安机关指出仍不改正的项目队采取停工整顿、治安处罚等措施;

(5)依法清查、收缴非存放、携带和使用的爆炸物品; (6)对发生涉爆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和查处工作; (7)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 (8)表彰、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先进队伍和个人。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1、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表彰和奖励。

(1)认真执行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盗、被抢、爆炸等人为破坏的;

(3)积极桶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炸物品和国家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4)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5)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6)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定危害后果,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对不够法律责任的,由经理部对该施工队领导视情给与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并将处理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1)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2)库内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超量超高储存等违反存货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3)在仓库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4)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数量不大的; (5)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器材的; (7)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处罚的行为。 G244线打扮梁(陕甘界)至庆城段公路试验段工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3、对爆炸物品管理先进作业队和个人的奖励费用由经理部支付。对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项目队的罚款,应单独立账,用于奖励爆炸物品管理搞得好的架子队和个人。

第十章 火工品审批制度

1、作业队提出当日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计划。

2、经项目部现场施工员确认签字。

3、再经过项目部安全员签字。

4、最后经过项目部经理签字生效。

5、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由施工队指定专人(2人以上)到库房共同领取。

6、库房发料后,要登记并由领取人签字。

第20篇:爆炸物品管理办法(定稿)

公司工[2009] 号

关于印发《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 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规范爆炸物品管理,防止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及引发爆炸事故等情况发生,切实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司长治久安发展,制定《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要求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一日

- 1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涉爆作业五大员(看守员、保管员、押运员、监炮员、爆破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当地公安机关培训取得上岗证。看守员、保管员必须由内部职工担任且不得少于两人。

第六条 公司工程部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督促整改和执行处罚。工程部每季、项目部每月、驻点民警每周至少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应当立即向项目负责人填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项目部要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公司工程部。对存有重大隐患或拒不整改的,有权责令使用单位停用爆炸物品,立即消除隐患,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及负责人,可以依据《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规定》给予处罚。检查单位应将隐患情况,书面报公司主管领导。公司工程部对管内爆炸物品库要认真制作档案(临时存放点列表分项统计),每库一档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查。

第二章 爆炸物品选址建库

第七条 爆炸物品选址建库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建库计划,内容包括:库存容量、使用数量、设计图纸及库房警卫、保管等人员登记表、库房管理、防火制度等相关

- 3接电进入发生意外,造成严重后果。

4.库区必须安装监控设备及避雷装臵,并在使用前要通过当地相关部门(公安、气象等)检测合格。

5.地方对库区有其它规定或要求的,要一并执行。第九条 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的设臵,应远离居民区、交通要道,繁华闹市区及重要建筑物,用量少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主管领导批准,并向公安机关备案,可设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必须配臵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铁皮(箱)柜,选择安全可靠的房屋单独存放,并安排专人保管、看守、建帐、登记,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雷管、炸药分箱存放。

第三章 爆炸物品的购买和运输

第十条 爆炸物品的购买,由使用单位物资部门负责。必须先向项目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由经过专门培训并已取得准运资格的人员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购买。

第十一条 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由采购单位负责组织。

1.运输爆炸物品,必须按规定向项目工程所在地县级

- 5200—300毫米,堆码整齐;雷管库必须铺设胶质皮垫。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要设臵明显的标牌,不准靠墙堆码,垛间应留有通道,硝铵炸药垛高一般不得超过1.8米,胶质炸药垛高不得超过1.5米;雷管要按规定登记编号存放。严禁超过设计容量存放。

3.库内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一般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的范围内。

第十三条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向项目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证》后,方准使用。

1.使用爆炸物品要认真、规范填写《爆炸物品进、出库审批表》,由现场负责人、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核对无误后,签字领取当班使用量,领用雷管时,必须按编号登记备查,严禁多领少用。

2.爆炸物品作业消耗及剩余回收实行严格的监督制度,每个施工作业组要指定可靠的监督员负责监督,对当日未用完的火工材料必须当日退库,并填写监督卡交库房存档备查,严禁私自存放。

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倒卖、转借爆炸物品,严禁将爆炸物品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爆破作业应由经培训合格,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正式爆破工担任,分包工程需要爆破作业的,

- 78原始台帐档案资料,逐项核准无误后,移交派出所或公安分处存档。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1.认真执行本办法,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

2.全年无被盗、丢失案件和涉爆事故,制度坚持好,预防工作突出的;

3.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经检查无隐患、漏洞,受到集团公司公安机关或当地公安机关表彰的;

4.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抓获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涉爆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有关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不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爆炸物品或者向不具备爆炸物品销售条件的企业购买爆炸物品的,处5万元罚款;

2.不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爆炸物品的,处5万元罚款;

3.爆炸物品库房或临时存放点未经当地公安机关验

- 10⑻ 未配备消防器材(灭火器、防火锹、防火砂、防火水桶、防火水等)的;

⑼ 未架设铁丝网或者设臵库区围墙的; ⑽ 未设臵警示标志的;

⑾ 库房内未按有关规定堆放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混存的;

⑿ 在库区留宿无关人员过夜的;

⒀ 看守人员在库区内从事与看守工作无关活动或在警戒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乱引电的;

⒁ 看守人员擅离职守、脱岗离岗造成无人看守值班的。

8.违反有关规定,将领用的爆炸物品混装运输或者在装载爆炸物品的车厢内载人的,处5万元罚款;

9.爆破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不及时退回库房保存的,处5万元罚款;

10.超过库存容量储存爆炸物品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5万元罚款,在非专用库房储存爆炸物品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0万元罚款;

11.违反规定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邮寄、携带爆炸物品或者代他人保存爆炸物品的,处5万元罚款;

12.违反管理规定,致使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 1213

《爆炸物品装卸人员岗位职责.doc》
爆炸物品装卸人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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