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公司简介范文

2023-01-08 来源:公司简介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汽车销售公司简介

—贵州省毕节市鸿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简介

贵州省毕节市鸿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注册资本500万元,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百里杜鹃路中段;是经进口三菱、德国欧宝、一汽大众、东风日产、东风雪铁龙、帝豪、比亚迪、奇瑞、江铃等九个进口、合资、国产汽车厂商授权的毕节市汽车专营店,公司集汽车销售、原厂原装配件供应、汽车装饰美容等三位一体的现代化的汽车销售服务中心。

公司拥有功能配套齐全的销售服务设施,包括一汽大众轿车展示区、进口三菱SUV越野车展示区,江铃皮卡展示区,东风日产展示区、汽车装饰美容区、客户休息室等。宽敞明亮的汽车展示大厅,温馨舒适的购车环境,高素质的销售顾问和技术精湛的装饰技师,随时为顾客提供专业周到的售前、售中、售后一条龙服务,给客户的利益以最大的保障,我们的服务就是对您最好的承诺。

公司股东及高层管理团队成员均具备丰富的汽车销售服务经验,多年的市场运作经验使得他们拥有超前的营销理念和管理机制。其核心成员均接受或正在接受汽车销售服务系统培训,在市场营销、售后服务、公共关系、金融投资、企业战略方面具有直接的技术与丰富的经验,超强的市场运作能力和汽车营销经验,从而凝聚成了一股企业前进发展的合力,确保决策准确超前。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与当地政府采购部门、保险公司、金融机—贵州省毕节市鸿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车辆管理所、各大银行、保险公司纷纷与我公司合作,提供联网系统,开展联合办公。2011年公司引进DMS客户管理系统,多名专职回访员通过对客户档案的管理维护及回访,进一步提升了客户满意度,拓展了销售渠道。目前公司客户终端有效客户已达8千名,同时还有效开展了保险代理、新车上户、年检、汽车精品销售等各项后市场业务,与保险公司的战略合作使得公司的保险业绩尤为突出,公司销售保险率接近80%。

面对汽车产业的迅猛发展,公司将继续坚持改革和创新,以优质的全方位服务,不断满足客户需求,倾力打造提升服务品牌,将公司建设成为管理决策科学、经营理念先进、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一流汽车销售公司。

推荐第2篇:销售海天注塑机公司简介

郑州海天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即河南省中原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下称中原公司)前身是河南省亿达轻工塑料机械公司,创建于1990年2月,是集加工制造和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专业公司。在中国最早生产经营各类名优塑料机械及配套铺机、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塑料机械配件、塑料原辅材料和专业科技图书、并提供技术咨询及信息服务。也是海天集团在中西部的销售分公司,也是目前中国中原及西部地区最大的专业塑料机械销售公司,并与海内外百余家塑料机械生产厂家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合作关系。

二十多年来,中原公司规模迅猛发展,本公司已给海内外用户提供25000余台(套)塑料机械设备外,还为向中国中原地区及周边用户260余家知名企业提供了海内外先进塑料加工设备和配套服务,受到了这些海内外客户的普遍好评。设备远销美国、巴西、俄罗斯、印度、土耳其、巴基斯坦、埃及、南非、泰国、缅甸、越南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与此同时,中原公司还在中国西安、太原市、兰州、乌鲁木齐、海口、南宁、银川、呼和浩特、运城、湛江、茂名等大中城市建立分支机构公司。为打造世界葡语系销售平台,在澳门注册成立了中原机械国际有限公司,为世界各地用户提供国内名优成套塑料机械。多年来,中原公司已成为中国轻工机械协会、中国塑料机械加工协会理事单位。河南省政府命名为“河南省百佳民营企业”,被河南省科技厅认定为“河南省科

技企业”, 公司另外还先后购置了近2000多平方米办公用房和交通工具。舒适的工作环境,一流的服务设施,训练有素的专业技术售后服务队伍,正期待着中外朋友光临。

推荐第3篇:销售公司简介怎么写

1,关于珠海格力电器集团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乃至全球最大的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化空调企业.公司拥有珠海,重庆,合肥,巴西,巴基斯坦,越南六大生产基地,家用空调年产能 2700万台(套),商用空调年产能 200万台(套),连续15年荣获国内销售冠军,连续5年荣获世界销售冠军,用户超过1亿.2,关于海南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海南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XX年3月,是珠海格力电器的全资子公司.凭借领先行业的营销模式和适合本土的营销策略,赢得了海南消费者的巨大肯定,使格力品牌更加深入人心.公司自成立以来,依靠独特的市场管理模式规范海南市场,并以其骄人的销售业绩在海南占有了绝对的领先地位.XX年海南格力销售突破两亿元,XX年销量达到3.5亿元,占据了海南空调市场的半壁江山.

依靠优异的产品质量和品牌名誉度,格力赢得了海南消费者的巨大肯定.目前,格力在海南全省已经拥有150多家销售网点,30家专卖店,专业的空调安装人员有1500多名,先后推出了\"十大服务承诺\",\"24小时上门服务\",\"6年包修\",\"每年2次免费保养\",\"1年包换\",\"即买即装\"等服务承诺,以专业,专心,专注的态度和实实在在的行动将服务贯穿于售前,售中,售后服务的每一个环节,让每一个家庭都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好空调,格力造\"的卓越品质.

海南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在做好市场营销,保证国家税利上交的同时,还寄情于民,在海南多次举办了大型社会公益活动.XX年3月份向海南师范大学\"爱心助学基金会\"捐赠人民币10万元;XX年4月在三亚,儋州等多个市县举办大型支教捐助文艺晚会,带头捐赠上万元实物(空调,小家电)给各市县中,小学;XX年3月海南格力客服中心被海南省消费者协会授予\"海南孤儿空调救助中心\",同年,海南格力在全省开展免费救助服务活动.鉴于海南格力在孤儿救助行动及其他帮助社会公益事业等活动的突出表现,海南省消费者协会授予海南格力\"海南省承担社会责任优秀企业\"称号,\"消费者满意服务单位\"和\"消费者满意产品\"等荣誉.XX年5.12四川汶川地震后,海南格力发动员工积极捐款,累计捐款达5万元,XX年海南格力再次向青海玉树地震灾区捐款18020元.

3,关于国际旅游岛—海南

众所周知,海南岛是著名的旅游胜地,四季长青,阳光明媚;其环境空气质量也持续跃居全国前列,并以\"中国的长寿岛\"著称,非常适宜人类居住和生活.

海南不仅自然条件优越,人文环境也十分亲切;本土居民和善,纯朴,十分好客且从不排外.

自1988年海南济特区成立以来,海南迅速发展起来,大批外地居民移迁至此,且大都被海南独有的宜人气候和淳朴民风所吸引,定居此地,为海南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活力.

如今的海南岛,高楼林立,交通便利,生活基础设施日益完善.时逢\"建设国际旅游岛\"的绝佳机会,海南必将又一次飞速发展,现国内外知名企业纷纷投资海南,省外精英人才也都纷至沓来,不仅活跃了海南经济,更为生活在海南岛的人们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

相信海南的明天如海岛的阳光一样,会更加明媚.

海南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依托海南优越的地理环境和\"建设国际旅游岛\"的发展机遇,将不断开拓创新,日益进取,为广大消费者提供质量稳定可靠,技术先进完善,外观新颖美观的优质空调产品.在服务上,海南格力始终坚持以\"您的每一件小事都是格力的大事\"为宗旨,以专业,专心,专注的态度和实实在在的行动将服务贯穿于售前,售中,售后服务的每一个环节,让每一个家庭都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好空调,格力造\"的卓越品质.

真诚欢迎广大有志之士加盟我司,我司将对人才进行全面系统的省内和省外培训,并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极具竞争力的薪酬,以及综合性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福利待遇:

按国家标准享有五险(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一金;

公司设有员工食堂,免费为员工提供中午工作餐,并可提供住宿;

入职达到一定年限可享受车补和房补.

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员工带薪年假.

享受年终奖,员工生日补贴,三八节假期及补贴等.

公司为员工提供完善的培训,包括基础培训以及开发技能,技术等相关培训,每年淡季都会有定时主题培训,每年也会不定期举办大型培训会,表现优秀的员工也都会有国外,省外的培训和考察机会.

每周定点篮球,羽毛球,游泳,健身,等丰富的工会活动,也有不定时的电影,图书会,研讨会,辩论会等活动.

定期组织员工免费健康检查;

定期组织集体文娱活动(如经销商年会和迎春晚会等),员工运动会,省内省外游,聚餐等集体活动;

注意事项:

1,请应聘者直接在网上投递简历,并如实,认真填写简历;

2,请应聘者看清楚所投递的岗位任职条件,不符者请勿投,以免浪费双方时间.

3,请求职者不要重复投递简历,相同的姓名只能投递一个岗位.

4,我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合适的人员面试,未经预约,请勿来访来电,谢谢合作!

广州华新商贸有限公司由广州华新集团、日本住友商事株式会社、日本加藤产业株式会社等投资者在广州华新(集团)贸易有限公司的基础上组建而成,是华南地区最专业的分销、物流企业之一,主营饮料、食品、日用百货、酒类的代理分销、配送,集团建有占地十多万平方米的物流中心。公司有完善的连锁批发、商场、超市、餐饮分销网络,业务遍及珠江三角洲。

广州华新商贸有限公司将为员工提供更多的成长机会和发展机会,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各种福利制度,致力于造就高度责任心、团队合作、不断学习的公司文化,积极学习国内外优秀企业的成功经验,在分销物流行业的竞争中保持持续领先。

现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特在行业内诚聘如下精英。

* 应聘者素质要求:责任心强、工作积极性高;学习能力强、思路清晰、工作效率高;合作精神强、良好的职业道德。

* 符合应聘要求者请在职位申请上注明应聘岗位、期望工作地点、期望薪酬待遇、目前居住地、户口所在地等,非请勿访。

* 所有正式录用人员须做背景调查,审查合格之后方可办理入职手续。请应聘者确保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公司根据应聘材料择优面试。(面试时带: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职称证等证件复印件)

推荐第4篇: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介

x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介

x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在公司领导下的团队团结一致,形成了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公司坚持“以科学管理创效益,以优质服务求发展”的宗旨,实行低成本、低利润、高服务的营销策略来争取用户,占领市场,针对市场找差距,找对策,对用户实施“三满意”政策,即“质量满意、服务满意、价格满意”,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制定适应市场变化的营销方针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积极挖掘潜在用户。

x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汽车销售、车辆上户、车辆过户”等业务为一体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广大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公司秉承“以人为本,诚信经营”的企业理念,始终把“客户满意度”作为工作的核心,以诚信、合法、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经营,注重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以最快捷、最专业的服务来满足客户全方位的需求,打造广大顾客心目中最认可的汽车销售公司。

奋进中的xxxx,本着“信守承诺,感动客户,结果第一,永不言败”的企业精神,再跨发展宏图,努力把公司建成专业化、集团化的一流汽车服务企业,更好的服务社会。

推荐第5篇:房地产销售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简介

公 司 简 介

昆明思博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成立于2010年,前身是昆明欣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隶属于昆明昆明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房地产企划、销售、活动推广、市场研究于一体的专业化综合性服务公司。公司以房地产全程销售代理为主营业务,同时兼顾房地产项目的市场调研、产品定位、销售管理、销售执行、推广策略、广告创意设计、媒介服务、公关活动等单独或分类结合的业务开展。

公司自成立以来,以专业为依托,迅速成长,取得了优异的发展业绩。2003年至2005年公司改造云天化2008年开发安宁欣和雅苑项目,于2008年5月25日开盘,前期团购完成50%的销售业绩,并于2009年12月达到99%的销售额,总销售额1.7亿元,圆满完成销售任务。

公司积极提升专业操作水平与项目服务能力,专业影响力不断扩展,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目前公司服务区域以昆明为中心,辐射周边三线城市,有丰富的地州操盘经验,目前,公司已建立起一支完整的房地产销售代理服务团队,公司拥有正式员工20余名,其中大专以上学历者达到90%以上,很多骨干均从业多年,业绩突出。专业的、高素质的企划和销售队伍,为公司注入了活力及市场竞争力。思博销代公司以诚信、速度、创新为理念,秉承专业市场操作路线,以缜密而完备的市场情况的掌握,提供最适合的策略方案,进行最有效的行销推广,熟悉房地产运作模式,能及时准确提供专业的指导意见和销售建议。

欣和雅苑介绍

本案位于安宁市大屯新区,占地36.93亩(24620㎡),总建筑面积64610.2㎡,建筑密度23.3﹪,容积率2.45,绿化率40.27﹪,总户数424户,本项目由2幢多层和3幢高层以中式园林建筑风格建筑成围合式庭院,本案于2008年5月25日开盘,前期团购完成50%的销售业绩,并于2009年12月达到99%的销售,总销售额1.7亿元。 本案所处的安宁市大屯新区,是安宁市城市建设的新城,建设以文、体、教育、金融、办公和居住为主。本案东面毗邻新住宅项目“金色半岛”和“丽景家园”,距安宁市主城区仅3分钟车程;西面紧邻的是安宁大屯新区综合市场,即将成为大屯新区商业、购物和活动的中心,再往西走是安宁一中、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宁湖小区和风景秀丽的宁湖等;南面正对面的是自来水公司经济适用房、兴屯小区、文苑雅居;西面即是安宁市连然镇镇政府、金屯小区。可以说整个大屯新区已经日期成熟,而本案正好地处这一区域的核心,而且作为中式建筑也是对这一区域其他建筑风格的补充。

推荐第6篇:浩贝斯特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简介

天津浩贝斯特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位于中国北方最大物流中心—天津市,地理位置优越,物流系统辐射华北,东北、西北以及华南沿海等地区。公司成立多年以来始终秉持“诚信、创新、超越、共赢”的企业生存理念,不断完善壮大,现已成为华北地区专业销售不锈钢材料的大型公司之一,200余老客户遍布全国40多个地区。

现公司主要经营304(新标准06Cr19Ni10 /老标准0Cr18Ni9)、304L(022Cr19Ni10 / 00Cr19Ni10)、309S(06Cr23Ni13 / 0Cr23Ni13)、310S(06Cr25Ni20 / 0Cr25Ni20)、316(06Cr17Ni12Mo2 / 0Cr17Ni12Mo2)、316L(022Cr17Ni12Mo2 / 00Cr17Ni14Mo2)、321(06Cr18Ni11Ti / 0Cr18Ni10Ti)材质的不锈钢板、不锈钢无缝管、不锈钢焊管、不锈钢棒、不锈钢方管、不锈钢扁钢等产品。现货资源备有太钢、张浦、宝钢、大庚、联众、宝丰、上上不锈钢公司的不锈钢板、管,资源充足,库存2000余吨,质优价廉。还可根据客户的要求定做非标产品,以及对不锈钢材料进行剪板、折弯、抛光、冲压和贴膜等处理,时间短,质量高。

公司备有等离子切割机一台、数控锯床一台、不锈钢磨抛机一台,剪板机两台,所有材料均可切割销售加工。总经理周浩协全体员工热忱欢迎全国新老客户来人来电咨询、指导。

电话:022-5878258658013589

手机:138211781561533202792718702270976

传真:022-5878258758781084

联 系 人:周 浩孟建军

Email :zhou_hao_vip@163.com

推荐第7篇:月饼生产、销售计划书

月饼生产、销售计划

1、先选定月饼盒进行宣传广告的制作和单位的宣传与推销。

先安排人员进行市场考察,挑选一些新品种与款式好畅销的月饼盒拿酒店,再进行最终的选定,后由行政办联系广告商进行月饼宣传资料的制作,通过审核后定稿制作。同时拿月饼盒资料联络各大单位,对大客户进行月饼专版销售,不在市面上销售,这样能突出对大客户的重视,同时也能提出更高的回扣来吸引单位的月饼联系人。月饼的回扣应在20%—40%之间,具体给客户多少的回扣点由销售人员与客户商定并报财务部给予备案,并提供客户的信息资料,到时及时给予返佣。

2、联系好月饼师傅,让其制定自己的加工计划与流程;后再选定原材料和物品。

只有联系好了月饼师傅让其写出自己的加工计划与专项特长才能了解师傅能做什么样的月饼,然后根据上年的销售情况与今年的市场行情确定制作什么品种的月饼,这样才能决定购买什么样的月饼馅料,然后根据月饼品种和月饼盒来补充其它物品。馅料、物品的供应商和价格由酒店定,然后酒店与师傅共同进行选料。目前计划购进的月饼馅有:莲蓉、绿豆、伍仁、绿茶、芝麻、草莓、蛋黄、叉烧、水晶、香芋、豆沙、哈密瓜。辅助材料到时由师傅定。师傅人工费为2—2.2元之间,计划生产月饼总量初步定为1万斤,如不够及时补货。今年的月饼估计会比上

年的好卖,因为上年是第一年,没有动作经验,再加上宣传晚,一些单位、矿区和商家早已和其它月饼厂家定货。消费者没有知道酒店自己加工月饼,也没品尝过酒店月饼的口感,也没听到过酒店月饼好不好吃的信息。经过一年的销售与宣传,在社会上听到了一些消费者反应酒店的月饼做得好吃,口感不错的消息。再加上今年早宣传,早与各单位联系,把有机会的单位早落实早攻关。再者就是在靖西的摊点摆得还不够多,没能把整个市场完全铺开,摊点的铺开一是做广告宣传,二是增加多点收入的来源。

3、组建月饼小组。小组成员由每个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这样在人员调动上就能更好的进行,需要人员时就直接联系部门负责人,由其去落实与负责,有事时有一个主的方向和联系人。安排工作也能与最快的速度传达与完成。

4、财务部核算月饼成本进行最初的月饼定价,后组织月饼小组进行审核与修定,最终落实月饼的价格。

月饼的成本价格只限少数人员知道,不能像上年发放到各部门,让所有人员都知道。月饼的零售价格与优惠价格待馅料价格、月饼盒价格、人工价格、其他零碎物品的价格和制做比率确定后才能制定。

5、财务部制定统一的月饼单据,并组织人员开会进行指导运用。

为了避免像上年数据的丢失、混乱,以及程序不统一的问题,由财务部统一制定月饼单据,其中包括:月饼申领单、月饼

加工单、月饼包装单、月饼入库单、月饼调拨单、月饼退库单、月饼报损单、每日月饼销售表、月饼销售单、月饼送礼表、月饼送礼单。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指导相关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填写哪些单据,做每一样都要填写单据,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做到有单可依,有单可寻。

6、由月饼小组组织人员选定地点,进行摊点的摆设。

摊点的选地和摆设是很重要的,这直接影响了月饼的销售量,同时也影响了宣传的质量。外卖摊点的销售人员每摊配备3人,3人负责一个摊点,摊点的补货与送货由专人负责,以便及时送货。每个摊点每天都必须填写“每日月饼销售表”在下班时连同营业额一起上交财务,做到每日一清。第二天根据前一天的销售表进行补货,这样数据就清楚无误。

7、财务部负责整个月饼的运作管理。包括月饼的生产计划、保管、人员的调动安排(月饼的搬运、包装)、数据的统计、资金的管理。

由财务部全体人员负责整个月饼的运作管理,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财务人员在数据与物品的管理上有较专业的人员,二是便于每个环节的统一管理与工作的效率,三是能及时的收集整个销售工作的情况并能及时的安排加工调配人员与工作,四是便于数据的最终统计工作。人员的安排

1、工程部主要负责各摊点的安装和摆摊接、送;

2、餐

馆部和客房部主要负责用人人数的安排;

3、财务部

主要负责月饼各流通环节的管理;

4、保安部负责对客户的送货上门服务;

5、厨房部负责协助月饼师傅加工月饼;

6、前厅部负责客人到店拿月饼的发放和登记工作;

7、行政办负责包装的设计和证件的办理;

8、销售部负责主要的月饼销售工作;

9、人事部负责用人的调动。

8、人工工资的计算

酒店提取净利润的30%作为月饼工作人员的工资与奖金。

推荐第8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特征、认定、立案追诉、

量刑处罚及辩护指南

目录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 .......................................................................................3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征 .......................................................................................3

(一)客观方面的表现(行为特征) ...................................................................................3

1、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3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4

3、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5

(二)犯罪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 ...................................................................................6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 ...................................................................................6

(四)犯罪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体) .......................................................................6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追诉标准 ...............................................................................7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 ...................................................................7

五、如何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0

(一)罪与非罪:严格以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 .................................................................10

(二)此罪与彼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相近罪名的区别 .............................11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区别。11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特定类型伪劣产品犯罪的区别。.................................................................................................................................................12

(三)帮助犯问题 .................................................................................................................13

六、资深律师如何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有效的辩护 .........................................13

(一)根据是否属于“伪劣产品”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14

(二)根据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15

(三)根据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16

(四)根据是否为单位犯罪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16

(五)根据是否属于犯罪既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17

1

(六)以是否具有其他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18

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典型案例 .................................................................................19

(一)刘志峰、刘磊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判12年有期徒刑。...............................19

(二)哈尔滨东北机电机床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董事长获刑15年 .......................20

(三)企业生产伪劣产品,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均受制裁 .................................................23

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24

(一)法律 .............................................................................................................................24

1、刑法 ...................................................................................................................................24

2、产品质量法 .......................................................................................................................27

(二)立案、量刑标准 .........................................................................................................30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0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的通知 .................................................................32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3

(三)相关司法解释 .............................................................................................................35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5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6

(四)规范性文件 .................................................................................................................37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 ...........37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38

2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数额标准是以销售金额计算的,是否获利及获利多少在所不问。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征

主要体现在本罪的四个方面的特征,即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特征)、犯罪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犯罪主体(实施犯罪的行为人)。

(一)客观方面的表现(行为特征)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

具体来说:

1、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

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产品质量法》等国家关

3 于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就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一条的规定: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

4 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即:(1)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符合该标准;(2)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3)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对产品是否存在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3、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二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5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二)犯罪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

本罪侵害的是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从广义上说,伪劣产品也包括假冒产品,但我们所说的伪劣产品是从狭义上来说的,与假冒产品并不相同。假冒的产品也可能质量很好,往往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产品名称,侵犯的主要是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劣产品但仍然进行生产或销售。这里的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销售者明知自己销售的产品是伪劣产品,明知自己的这种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但并不改正,仍然继续销售,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一般来说,如果生产者或销售者不知道自己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是伪劣产品,不构成本罪。

(四)犯罪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

6 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十六条,以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上述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单位犯罪。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及前述相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处罚标准如下:

1、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达到上述数额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7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达到上述数额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3、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达到上述数额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4、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达到上述数额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5、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如何进行处罚,并无明确规定,但也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8、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

8 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9、其他量刑情节: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2)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3)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9

五、如何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罪与非罪:严格以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因此,确定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严格界定是否属于伪劣产品,弄清是否有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

(2)注意查明销售金额的大小,没有销售的,要根据货值金额计算。在确定货值金额时,应避免受到非正常影响。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即,行为人是否明知是伪劣产品而生产、销售。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不知道其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如,生产者在生产时,并不知道其使用的原材料是伪劣产品,导致其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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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此罪与彼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相近罪名的区别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生产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往往是假冒在市场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目的是为了便于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其产品质量往往不如其假冒的产品,因此从本质上也是一种假冒或者以次充好的行为,这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具有一定相似之处。

三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是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的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

(2)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

(3)客观方面的表现特征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

11 特征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客观特征主要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或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

(4)特殊情况下会出现竞合问题。如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同时存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此时属于牵连犯罪,应择一重罪处罚,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特定类型伪劣产品犯罪的区别。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上述犯罪,从广义或者本质上看,都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只是对种类进行了特定化,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存在法条竞合问题。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处理上应分别按照相应的特种类型犯罪定罪处罚。

如果生产、销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

12 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生产、销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刑法在法条竞合的处理上采取选择定罪较重的罪名进行处罚的原则。

(三)帮助犯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九条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六、资深律师如何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有效的辩护

了解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特征、行为手段、追诉标准以及与相关罪名的联系与区别之后,在诉讼实务中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有效的辩护。

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征,也不构成其他犯罪,应进行无罪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客观上确实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但不一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能构成其他罪名较轻或处罚较轻的

13 犯罪,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情节,则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如罪轻辩护或轻罪辩护,最大程度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一)根据是否属于“伪劣产品”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伪劣产品应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不能将更广泛意义上的一切假冒伪劣产品或一切违反质量管理法规的产品全部归为伪劣产品,如,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但产品质量本身并无问题,或者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或者没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没有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等。

具体如何理解“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严格根据刑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的规定:(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

14 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对是否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因此,如果经判定,涉案产品并非伪劣产品,则不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二)根据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一个重要标准便是销售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或者尚未销售但货值达到十五万元以上。因此,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但犯罪数额没有达到以上标准,则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另外,在计算销售数额或货值数额时,一定要注意不能虚高,应当按照真实或更加客观的标准计算,避免不当加重行为人的责任。如,在产品尚未销售,计算货值金额时,应当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15 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只有经过法定评估的价格才能作为计算金额的标准。

(三)根据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劣产品但仍然进行生产或销售。如,生产者明知自己生产的是伪劣产品但仍然生产,或者销售者明知自己销售的产品是伪劣产品,明知自己的这种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但并不改正,仍然继续销售,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一般来说,如果生产者或销售者不知道自己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是伪劣产品,不构成本罪。对于销售者来说,不能只要其存在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就定罪,具体要判断其是否明知,或者是否是在被执法机关检查后告知但仍然销售。判断明知的标准不能仅从外观表现,还需要结合主客观条件综合认定。

(四)根据是否为单位犯罪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本罪可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单位犯罪要通过具体的人员进行实施,构成单位犯罪,应当是以单位名义实施,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如果行为人并未具体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只是因工作上的管理关系服从上级指示从事部分其不知情的辅助行为,不应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行为人是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

16 他直接责任人员,虽然并未公开以单位名义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但其是根据单位的集体决定而实施,则不属于个人犯罪,应按照单位犯罪定罪处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个人在并处或单处罚金上应减轻罚金数额。

(五)根据是否属于犯罪既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如果行为人已经开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的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二条的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该解释针对的是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并未针对其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因此,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存在生产、销售其他伪劣产品的行为,销售部分和未销售部

17 分均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不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另外,如果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即,同时存在既遂和未遂的情况,应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这种量刑方式一般要比按照既遂与未遂的数额累计计算,以该累计数额的既遂状态确定基准刑的方式要轻一些。

如,《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六条也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的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六)以是否具有其他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除了可以根据以上所讲进行针对性辩护外,还可以考虑到刑法关于无罪或罪轻的一般规定,并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进行辩护,具体如下:

1、犯罪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是否形成证据链条,程序有无瑕疵;

18

2、是否自首,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是否具有立功表现,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认罪态度,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犯罪阶段,属于犯罪预备、中止还是未遂,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悔罪表现,如积极退赃、赔偿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7、是否具有前科,是否多次犯罪;

8、社会影响大小;

9、是否具有其他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情形,等 等。

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典型案例

(一)刘志峰、刘磊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判12年有期徒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刘志峰、刘磊为牟取利益,先后组织被告人刘波、刘月光,采取在玉米油中添加香精的方式,生产品名为“大丰香油”的产品,并冒充芝麻香油予以销售。至案发,刘志峰、刘磊共参与生产、销售假冒芝麻香油87992.17公斤,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37953.

419 元;刘波参与生产、销售假冒芝麻香油45117.73公斤,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22844.6元;刘月光参与生产、销售假冒芝麻香油4950公斤,销售金额80340元。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被告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刘志峰、刘磊系主犯,刘波、刘月光系从犯,且均未参与销售利润分配;刘波构成自首,可对刘波减轻处罚,对刘月光从轻处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志峰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磊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波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月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四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哈尔滨东北机电机床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董事长获刑15年

2003年1月,哈尔滨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许可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哈轴集团)使用HRB商标标识。2004年3月,哈轴集团、被告人张树芳、哈尔滨东北机电机床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公司,张树芳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哈尔滨东北机床精密轴承厂(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张树芳)和季某某共同出资组建哈尔滨轴承集团松北精工轴承有限公司(简称松北精工)。其中,哈轴集团占出资额51%,为松北精工的控股股东,张树芳、东

20 北公司、哈尔滨东北机床精密轴承厂分别占出资额的23%、16%、7%。2005年2月4日,哈轴集团作为甲方,与其共同出资的另外4方签订协议,各方协商,经甲方授权后允许松北精工使用HRB轴承商标,新公司生产甲方生产产品范围以外的产品和开发的新产品及替代进口的产品(指打HRB轴承品牌),由甲方技术中心和哈轴股份公司产品销售部认定,哈轴股份公司总经理批准。新公司HRB轴承产品合格证的领用发放应严格按照甲方下发的《关于使用HRB轴承防伪合格证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执行。

2010年1月至2011年5月,上诉人张树芳指使上诉人李伟从浙江丽水麦克轴承有限公司、山东博特轴承有限公司、临清市哈大地轴承有限公司、馆陶优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河北联友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等企业购进大量不合格的轴承,张树芳通过其邻居王某乙找到哈尔滨市天合纸制品有限公司经理秦某某私自印制带有HRB注册商标标识的轴承外包装盒及检测合格证后,由上诉人王举组织人员,对外购轴承中已标有HRB标识的,直接使用私自印制的包装盒与检测合格证包装销售;对带有其它商标标识或无标识的外购轴承,进行打磨显字,标注HRB标识后,冒充哈轴生产的HRB轴承,对外销售。在此期间,东北公司、哈精公司、哈轴现货共向大连隆汇工贸有限公司、济南天发物资有限公司、济南华信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销售外购轴承720种型号,数量为692992套,金额6445783.32元,案发后,在东北公司库房内查获外购轴承1015种型号,数量为1838992套,货值12878278.74元。经国家轴承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

21 外购轴承中的49种型号轴承进行随机抽样检测,判定有42种型号轴承不合格,不合格轴承共计384708套。其中,东北公司售出不合格产品187507套,销售金额1510642.55元;哈精公司售出不合格产品24851套,销售金额362176.42元;哈轴现货售出不合格产品33251套,销售金额540676.88元。被告人张树芳、李伟、王举参与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245609套,销售金额2413495.85元。

法院认为,东北公司、哈精公司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生产过程中,以次充好,冒充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生产的HRB轴承并销售,销售金额分别为151万余元和36万余元,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张树芳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伟、王举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另查明,认定被告单位东北公司、被告人张树芳还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院最终以被告单位东北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210万元。被告单位哈精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张树芳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李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王举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

22 民币30万元。

(三)企业生产伪劣产品,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均受制裁

黄某强是中山市东凤镇一间电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9年6月始,黄某强在公司内组织工人生产多功能电煮锅和360度旋转自动快速水壶。2013年5月29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公司执法检查时,查获该公司一批多功能电煮锅和自动快速水壶。经对6台产品检验,被查获的电煮锅和水壶均为不合格产品。

据黄某强供述,该批产品除被抽查送检的6台外,其余均已销售,销售金额为32999元。2013年7月5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又发现一批伪劣产品,案值20万余元。该批产品除查封的1088台电煮锅外,其余均已拆解并已退还。2013年8月,警方在电器公司将黄某强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该电器公司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32999元,货值金额20万余元,其中黄某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惩处。法院结合案情,判处该电器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15万元;黄某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来源:中山日报,责任编辑:何召彤 )

23

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一)法律

1、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

24 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25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

26 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27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28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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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案、量刑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30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31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

32 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第一百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 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

第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

33 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第五条 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

34 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对伪劣烟草专卖品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三)相关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35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

第十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

36 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九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四)规范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法〔2001〕70号)

自全国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以来,各地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一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商标和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此类案件中涉及的生产、销售的产品,有的纯属伪劣产品,有的则只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由于涉案产品是否“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定罪及处刑,为准确适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严惩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不放纵和轻纵犯罪分子,现就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假冒商标和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中可能涉及的假冒伪劣商品的有关鉴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提起公诉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商标、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所涉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7 难以确定的,应当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由公诉机关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二、根据《解释》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案件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均需有“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

三、经鉴定确系伪劣商品,被告人的行为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和《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商检会[2003]4号)

一、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

(一)关于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或者尚未完全销售行为定罪量刑问题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

38 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烟草制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二百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1、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

2、生产伪劣烟用烟叶数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

(二)关于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为定罪处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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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共犯问题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或者直接参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2、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技术等设施和条件,用于帮助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

3、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

上述人员中有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处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

六、关于一罪与数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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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关于鉴定问题

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鉴定工作,由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以上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

假冒伪劣烟草专用机械的鉴定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根据烟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一、关于烟草制品、卷烟的范围

本纪要所称烟草制品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本纪要所称卷烟包括散支烟和成品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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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例

案例一

2005年11月份,赖某、宣某经商量决定用化工原料二氧化硒掺假后当作纯二氧化硒(含量95%以上,市场价为每公斤630元)出售。由赖某以假名“张某”在网上与湖南某实业公司业务员彭某取得联系后,赖某、宣某向彭某提供了纯二氧化硒(含量在95%以上)样品,当彭某确信检测样品符合要求后,便决定从赖某、宣某处购买500公斤的纯二氧化硒。赖某、宣某找到袁某(另案处理),由袁出资,从贵溪市某稀有金属加工厂吴某处购得纯二氧化硒120公斤和二十个包装铁桶,后从浙江义乌购得过硫酸铵350公斤,并以平均约7公斤二氧化硒与约18公斤过硫酸铵(两者均为白色粉末)的比例掺和,共掺假二氧化硒17桶(每桶25公斤),共计425公斤。2005年11月21日,赖某、宣某和袁某将经掺假后的425公斤二氧化硒(经鉴定二氧化硒含量为28.1%)当作纯二氧化硒以每公斤430元的价格出售给彭某,得款18万元。除去购买原材料所花去的费用8.2万元,赖某、宣某各分得赃款3.6万元,袁某分得2.6万元。

问题:是构成诈骗罪还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例二

三鹿单位犯罪:

2007年12月以来,被告单位三鹿集团陆续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有部分婴幼儿食用该集团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后尿液中出现红色沉淀物等症状。2008年5月17日,三鹿集团客户服务部书面向被告人田文华、王玉良等集团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此类投诉的有关情况。

为查明原因,三鹿集团于5月20日成立了由王玉良负责的技术攻关小组。通过技术小组排查,确认该集团所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中的“非乳蛋白态氮”含量是国内外同类产品的1.5-6倍,怀疑其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随后于7月24日将其生产的16批次婴幼儿系列奶粉送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确定是否含有三聚氰胺。8月1日,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测报告,送检的16个批次奶粉样品中15个批次检出三聚氰胺。同日,全国已有众多婴幼儿因食用三鹿婴幼儿奶粉出现泌尿系统结石等严重疾患,部分患儿住院手术治疗,多人死亡。

当日17时许,王玉良立即将上述检测结果向田文华汇报。田文华随即召开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进行商议。被告人王玉良就婴幼儿奶粉中检测出三聚氰胺以及三聚氰胺系化工原料、非食品添加剂,不允许在奶粉中添加的情况作了说明。会议决定暂时封存仓库产品,暂时停止产品出库;王玉良负责对库存产品、留存样品及原奶、原辅料进行三聚氰胺含量的检测;杭志奇加强日常生产工作的管理,特别是对原奶收购环节的管理;以返货形式换回市场上含有三聚氰胺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

三鹿集团在明知其婴幼儿系列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的情况下,并没有停止奶粉的生产、销售。在对该集团成品库库存产品、样品库留样产品三聚氰胺含量进行检测后,8月13日,田文华、王玉良召开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会议决定,一是库存产品三聚氰胺含量每千克含10毫克以下的可以出厂销售,每千克含10毫克以上的暂时封存,由王玉良具体负责实施;二是调集每千克含三聚氰胺20毫克左右的产品换回含量更大的产品,并逐步将含三聚氰胺的产品通过调换撤出市场。

会后,王玉良召集有关人员开会,宣布对经检测三聚氰胺含量在每千克含10毫克以下的产品准予检测部门出具放行通知单,即准许销售出厂。9月12日,三鹿集团被政府

1 勒令停止生产和销售。经检测和审计,8月2日至9月12日,三鹿集团共生产含有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72个批次,总量904.2432吨;销售含有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69个批次,总量813.737吨,销售金额4756.08万元。

8月3日杭志奇经田文华同意,根据8月1日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议决议,找到吴聚生,通报了该集团奶粉中含“非乳蛋白态氮”的情况,要求吴聚生加强奶源管理,并指示对于加工三厂拒收的含“非乳蛋白态氮”超标的原奶,转送到其他加工厂以保证奶源。

8月4日在原奶经营部晨会上,吴聚生根据杭志奇的指示,向原奶经营部有关管理人员提出,各奶户送往加工三厂用于奶粉生产的原奶如被拒收,可以将这些原奶调剂到行唐配送中心、新乐闵镇配送中心,再由这两个配送中心向三鹿集团下属的其他企业配送。会后,因“非乳蛋白态氮”检测不合格而被加工三厂拒收的原奶共七车29.806吨,先后被转往行唐配送中心、新乐闵镇配送中心。

行唐配送中心、新乐闵镇配送中心先后向保定三鹿、加工二厂、三鹿乐时奶制品公司配送原奶共计180.89吨。这些原奶与其他原奶混合后进入了加工程序,分别生产了原味酸奶、益生菌酸奶、草莓酸酸乳等含有三聚氰胺的液态奶。经对其中12个批次液态奶检测,均含有三聚氰胺(含量最高为每千克含199毫克,最低为每千克含24毫克),共269.44062吨,并已经全部销售,销售金额合计1814022.98元。

被告单位三鹿集团生产的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全国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国家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患病婴幼儿的检查和医疗救治,众多奶制品企业和奶农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经济损失巨大。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三鹿集团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奶制品,被告人田文华、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分别对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配方奶粉、液态奶制品负有直接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玉军张彦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7年7月,被告人张玉军在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产品,人不能食用,人一旦食用必然会对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以三聚氰胺和麦芽糊精为原料,在河北省曲周县河南疃镇第二疃村,研制出专供在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检测含量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

2007年9月底,被告人张玉军将生产场所转移至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村,购买了搅拌机、封口机等生产工具,购买了编织袋及不干胶胶条,陆续购进三聚氰胺、麦芽糊精,雇佣工人大批量生产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张玉军累计生产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775.6吨,累计销售600余吨,销售金额6832120元。

2007年7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张彦章在明知被告人张玉军生产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属“三无”产品,人不能食用,不能用作原奶添加剂,人一旦食用必然会对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将被告人张玉军生产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销售给高俊杰(另案处理)、薛建忠(另案处理)、赵怀玉(另案处理)、黄瑞康(另案处理)、裴建柱(另案处理)等人,累计销售230余吨,销售金额3481840元。

2 在此期间,被告人张玉军、张彦章通过赵怀玉、黄瑞康等人将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分销到石家庄、唐山、邢台、张家口等地的奶厅(站),被某些奶厅(站)经营者添加到原奶中,销售给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奶制品生产企业。三鹿集团等奶制品生产企业使用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蛋白粉”)的原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全国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国家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患病婴幼儿的检查和医疗救治,众多奶制品企业和奶农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经济损失巨大。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玉军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彦章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月22日,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一审宣判。据介绍,此次一审宣判的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包括: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张玉军、张彦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向原奶中添加含三聚氰胺混合物并销售给三鹿集团的张合社等4人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案;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高俊杰等4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向原奶中添加含三聚氰胺混合物并销售给三鹿集团的董少英等5人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案;向原奶中添加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并销售给三鹿集团的耿金平等2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田文华、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等四名原三鹿集团高级管理人员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单位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做出一审判决。三鹿集团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罚金4937万多元。

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石家庄市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原三鹿高管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8年和5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对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中的两名被告人做出一审判决,张玉军和张彦章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石家庄市中院对三鹿奶粉系列刑事案件中的高俊杰等4人做出一审判决,高俊杰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薛建忠、张彦军、肖玉分别被判处无期和有期徒刑。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生产、销售含三聚氰胺牛奶的耿金平、耿金珠做出一审判决。耿金平被判处死刑,耿金珠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问题:是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者的竞合时应该如何定罪?

案例三

98年12月,林烈群和林少坤连续几次从香港进口的工业猪油冒充食用猪油,批发给江西定南县的食油经销商何华平。何华平又将这批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猪油再批发给黄华香、吴赣池、罗伟华、黄俊海等人销售。群众食用此猪油后1002人中毒,其中3人死亡、57人重伤。

案中。被告人何华平、黄华香、吴赣池、罗伟华和黄俊海虽不知此猪油是工业猪油,

3 但对该批猪油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明知的,但为了牟利而进行销售。

思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

案例四

被告人周某在承包某饭店期间,为谋取私利,先后两次非法购买罂粟壳攻击五千克,用购买来的罂粟壳炖肉,或者把罂粟壳年碾成粉末作为火锅底料,欺骗顾客食用。直至案发,周某以用掉罂粟壳共计一点五千克。

问:周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是欺骗他人吸毒罪? 案例五:

2004年3月,李飞跃在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云溪村投资开办茶厂,生产管理由吴勤铭、杨世会负责。在未经云南西双版纳勐海茶厂、云南省黎明农工商联合公司茶厂授权,也没有办理过工商登记、注册商标、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假冒西双版纳勐海茶厂的大益牌和云南省黎明农工商联合公司茶厂的八角亭牌的注册商标,生产、加工、销售其生产的茶叶产品。

2005年7月2日,公安机关在该厂查获假冒大益牌、中茶牌的普洱茶10445公斤,货值113万元,经检测均为不合格产品;查获假冒八角亭牌“越陈越香”系列的茶叶6052公斤,货值24万元。同年6月,李飞跃还与朱文华在官渡区四甲二组共同投资开办茶厂,生产管理仍由吴勤铭、杨世会负责。仍然在未经授权,也未办理过证照的情况下,假冒中国茶叶股份有限公司的中茶牌注册商标,生产、加工、销售其生产的茶叶产品。2005年7月2日,公安机关在此查获假冒中茶牌普洱茶9290公斤,货值72万元。在“云溪厂”、“四甲厂”被查封后,李飞跃和朱文华将两个制假茶厂的生产设备及产品、原料等物转移到官渡区大板桥金马村出租房,又成立了一个名为“佩龙”的茶厂,继续无照生产、经营普洱茶。2005年8月18日,公安机关在此查获假冒大益牌普洱茶4993公斤,货值66万元;假冒中茶牌普洱茶1978公斤,价值27万元;假冒八角亭牌普洱茶179公斤,货值7160元,同时查获大量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

据此,官渡法院判决李飞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50万元;被告人吴勤铭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0万元;被告人朱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杨世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思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竞合问题 案例六

1998年3月,被告人胡某与唐某共谋建立地下工厂,非法经营食盐。两人分别出资9000无和7000元,共同在位于白水塘路的海口市物资局钢材批发市场承租3号至4号铺面作为厂房后,先后购买了2公斤无产地、无合格证、无使用说明的“碘”,大量仿制海,盐业分公司具有注册商标权的“晶山牌”缺盐包装袋和防伪标识,并准备了3决太阳布,l台农药喷雾器,4台塑料封p机,1把铁锹等生产工具。同年5月,两被告人从琼山市劳务市场雇佣被告人李菜、龚某私自加工“食用碘盐”。

1998年5月11日至11月7日,被告人胡某、唐某以平均每吨810元的价格从东方

4 市非法盐贩处低价购买粗、细原盐120吨,交给被告人李某和龚某进行加工。加工包装好后,胡某、唐某负责联系买主,又指挥李某等人将私自生产的“食用砍盐”分别批发销售给海口市、琼山市等地的个体商贩,销售价格平均每吨1220元,销售金额14.64万元。销售得款由胡某与唐某均分,李某和龚某冬都从中获取装、卸车费及包装费等2000元。

1998年11月7日晚9时,海南省盐务局执法人员在被告人胡某、居某的白水塘地下工厂查扣原盐13.4吨,成品假碘盐1.88吨;仿制海口盐业分公司碘盐包装袋2万个;塑料封9机4部,喷雾器1台;假碘盐生产、送货记录2本。嗣后,胡某、唐某又在水头下村220号新建一地下工厂,继续进行假碘盐的生产、经营活动。同年11月23日,公安人员在海口市、琼山市分别将龚某和李某抓获。同月25日晚,公安人员将胡某、唐某抓获,并从其水头下村的地下工厂中缴获原盐7吨,仿制海口盐业分公司“晶山牌”碘盐包装袋4万余个,塑料封口机2部及其他制假工具。经海口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查获的成品假碘盐抽样检验,其“碘盐”均不合碘。

上述被告人的行为,经海口市某区人民法院市理,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法院对本案被告人胡某等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争议:数个行为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罪数形态问题。行为人是只够成非法经营罪一罪还是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侵犯注册商标罪后按照想象竞合犯来处理?

案例七:生产“伪劣产品”自用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如何处理 2002年5月,被告人王某在本市创办了工艺品厂(个体工商户),为了搬运货物方便,需要安装一台载货电梯。经人介绍,被告人王某找到了本市某起重设备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执照,系某省某市起重设备厂销售服务部),与被告人李某联系。双方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约定由需方制造吊篮,供方提供电动葫芦、四站电器、电铃各一套并负责上述设备的安装。被告人王某组织厂里的焊接工焊好吊篮及电梯运行用的上下轨道后,被告人李某派人到工艺品厂安装了电动葫芦一台、四层层站开关及电器部分,组成一架固定式简易升降机。被告人王某付给了被告人李某人民币6200元,该固定式简易升降机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及检验即投入使用。工艺品厂规定该固定式简易升降机禁止载人。

2002年12月18日上午6时许,工艺品厂职工高某违反规定私自乘坐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在运行中被该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夹死,经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检测,该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在设计、制造、安装等方面存在十六处重大安全隐患。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王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应当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首要条件是准确认定产品。本案罪与非罪的区别点就在于如何认定本案中的货运电梯是否就是法定的“产品”。

案例八:

刘望兵虚构“著名皮肤病专家束学成”的身份,在国内数家报刊、杂志及网页中刊登“癣康宁”(其宣称的批号为部[1996]第168号)能够治愈牛皮癣的虚假宣传广告,并通过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邮局设立的信箱,向全国各省市求购者邮寄销售“癣康宁”。2001年7月至2003年8月间,刘望兵销售大量“癣康宁

1、

2、3号”,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54374元。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癣康宁1等药品问题的复函”证实,

5 癣康宁

1、癣康宁

2、癣康宁3等系非该局所准配制的医疗机构制剂,“[1996]第168号”不符合药品批准文号编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上述药品因未经批准,应按假药论处。

检察院以刘望兵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望兵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编造虚假身份及虚假疗效,销售明知是未获批准的假药,其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其非法所得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刘望兵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二、追缴刘望兵人民币154374元,其中人民币87248元分别发还被害人;余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思考:生产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条链接: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修正案四修改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假农药、兽药化肥、中止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

7 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修正案七修改第三项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件组合、拚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

8 体健康”: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四)缺乏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四条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惩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死亡、严重残疾、感染艾滋病、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可视为“保障人体健康的行业标准”。

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第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二)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三)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货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

9 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推荐第10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罪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罪

概念: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以销售的各类物品,但不包括①建筑工程。②非物质性的无形产品,如劳务、服务等。

1.主体:自然人和单位一般主体

2.客体:是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主观方面:故意,以营利为目的

4.客观方面:(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

(6)其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的定罪标准:

1)、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2)、生产销售劣药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5)、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造成严重后果

7)、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籽罪—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

8)、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造成严重后果

第11篇:生产内勤、销售内勤岗位职责

业务流程制定及内勤岗位分工

所有制造对象,从供方开始,沿各个环节(原-半成-成-商)向需方移动形成供给连=增值链。形式上是客户在购买商品,实质上是在购买提供给自己的效益(商品的使用价值)。各种物料在供给链移动是一个不断增加其市场价值或附加值的过程。为加快工作效率和减少资源消耗,制定如下业务流程和划分岗位分工。

下单流程

一、做下单合同(财务编制单号)

1.正常情况下,业务员根据所签订/收到客户盖章回传的合同内容及财务部确认收到定金或收款证明后,确认好合同明细内容,下单。

2.特殊情况下,如客户方面无定金或货到付款的条款要求,下单需要华总特批,业务员需根据所签订/收到客户盖章回传的合同内容,确认好合同明细内容让华总签名特批,方能据此合同做定货通知书。

二、填写生产定货通知单及下单

1.销售内勤根据业务员已确认的下单内容填写生产定货通知单(最好整叠单填写,不得撕散填写,以便留底);填写过程中如发现有于合同内容明细不符时,及时通知业务员更改;

2.业务员需确认好生产定货通单与下单内容一致后签名。

3.生产厂长需确认生产定货通知单与下单内容一致后签名确认工期。

4.技术厂长需确认生产定货通知单与下单内容一致后签名。

5.签名后的生产定货通知单下单到各部门,第一联给财务留底,第二联给销售留底,第三联给生产处。

三、已下单的改单

1.一般情况(应客户要求),已下单给财务的订单合同和生产定货通知单,客户合理要求更改而且是我司能配合的,业务员需提供客户要求更改的资料说明,由领导特批后方能到财务更改下单合同和生产定货通知单。

2.非正常情况(由于个人疏忽等原因),已下单给财务的订单合同和生产定货通知单,合同内容非客户要求而是因业务员个人疏忽等而需要更改的,亦须领导特批后方能到财务更改下单合同和生产定货通知单。

四、责任处罚

非正常情况,因业务员个人原因造成需要改单的,对当事人处罚至少50元/次;如销售内勤或销售经理因疏于审核而造成改单的,也应当与当事人同时接受处罚。

五、

送货安装人员到财务部开具提货单,一式五联,财务、销售部、仓库、出门、送货回执。

六、备注:

关于交期:以生产厂长确认工期为准。

生产内勤岗位职责

1、追踪从原材料到半成品、从半成品到成品完成利用情况,形成相应统计报表。

2、负责每天收集汇总公司各项生产指标和数据,做到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整理汇总,综

合分析,建立形成相应统计报表。

3、按时登记台帐,做到台帐齐全,帐帐相符。能及时为领导提供所需统计资料。

4、负责汇总公司的统计月报、季报和年报的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各项指标和数据,做到正确完整。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销售部岗位职责(丁苗苗、胡海雪)

1、开具出库单、送货单

2、按时登记应收账款账目,完成月/季、年度销售报表,及相关分解表。

3、督促、追踪业务人员回款及送货回执返回情况

4、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及时反馈进展和问题,建立《合同台账》,尽量能编制每个月、季、年度合同履行情况的统计表。

5、根据公司的营销政策针对业务员的营销费用建立核算总帐及明细帐目,按时登记明细帐目。(作为考察其业务能力和绩效的依据)

6、保管商务来电来函及文件,对客户反馈的意见进行及时传递、处理,建立客户档案。

7、每月将业务员收集的市场信息进行整理上报。

8、网络销售:目前网络销售渠道单一为腾讯搜索,月底完成网站建设但没电子商务系统功能,故建议开网店,增加网上团购。

9、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制定本工作任务分解的必要性:生产内勤的数据

及财务上业务人员资金回笼的信息

是销售内勤跟踪订单、安排计划、信息反馈的重要依据。 因为企业的竞争力在于企业的经营战略能使企业各项业务活动的结果,同竞争对手相比,可以提供给客户更多的市场价值,同时获得更多的利润。如此才初步拟定如上业务流程和人员岗位分工。

销售部:孙洪兴2014.02.12日

第12篇:羊肉生产销售企业

部分羊肉生产与销售企业

内蒙古锡林郭勒欣科肉业有限责任公司

产品及服务:羊肉坯羊肉砖羊肉卷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太仆四期欣科清真肉业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2000年2月。本公司拥有先进的屠宰加工流水线和可靠的冷冻冷藏设备,所生产的羊肉产品肉质细嫩、入口鲜香,久涮不老,回味无穷,高蛋白、低脂肪、无膻味。本公司生产的精选羊肉系列产品全部选用乌盟、锡盟草原无污染,纯天然牧场以食沙葱(一种中草药)的羔羊为原料,产品是草原绿色有机食品,口感细嫩,味道鲜美,营养丰富。经常食用具有温补保健之功效,可按客户要求加工各种羊肉系列产品。本公司总占地面积10000多平方米,有现代化的加工生产车间,40吨急冻库,600吨冷藏库,生产工人40多人,技术人员10多人,管理人员12人,日屠宰量可达1000头(只)。车间为全封闭无菌车间,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卫生防疫要求加工生产。本厂以齐全的检测手段、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的商业运作机制,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企业发展蒸蒸日上。本公司秉承以质量求生存,以物美求发展,以优质的服务铺设效益之路,天然绿色的产品是我们的标准,口味鲜香是产品的质量保障,愿把内蒙草原绿色有机食品推荐给千家万户。“质量第一 ,诚信为本”是我们的经营理念,货真价实、物美价廉是我们的营销宗旨,真诚的与国内外各界朋友建立和发展贸易伙伴关系。我公司全体人员竭诚欢迎各地客商考察、洽谈,增进友谊携手共赢,共同创造灿烂辉煌的明天。 我公司在北京拥有产品研发.产品设计.市场调研与销售中心.一处。 公司实力雄厚.联系电话..13911564079.羊肉卷.26000元/吨.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立峰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成立于2000年,长年销售乌珠穆沁旗羊肉及其附属产品。内蒙古锡盟西乌珠穆沁旗羊在我国享有盛名,也是我国羊肉肉质最好的。由于是草原的优良牧草放养,所以无膻气,肉质口味细嫩,鲜美,肥瘦适中。“东来顺”等知名的涮肉坊均是使用此羊肉。 我公司可按照客户需要,加工成肉卷,肉片。其他附属如羊杂,羊蝎子,羊头、蹄都可免费按要求加工。 本公司有工商注册,并通过清真认证。

内蒙古锡盟白旗盛源肉业批发公司

产品及服务:羊肉羊油羊排羊尾羔羊肉

盛源肉业批发公司 位于内蒙古锡盟正镶白旗,主营 羊肉系列产品。质量优质货源充足,提供产品外调。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欢迎与本公司联系洽谈!来至锡林郭勒大草原绿色无污染天然牧场。肉质优质,蛋白质含量高,脂肪低等特点。肥而不腻,而且肉质不腥不膻,口感鲜美。

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伊盛肉业有限公司

产品及服务:内蒙古特产七骨羊排带骨后退带骨前腿羊寸排

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伊盛肉业有限公司由内蒙古铁路局多种经营公司控股,集通铁路公司等参股的股份制企业。2004年9月组建。 注册资金5466万元,现有资产9980万元,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也是现代化的羊牛肉加工企业。 年加工100万只,日处理4000只羊,产品定位6个系列100多个品种,其中高附加值产品产量占60%以上。 生产线选用欧洲进口德国伴思设备。公司生产草原伊盛分割肉制品、“又一羊”牌冷却排酸羊肉为主。2004年被自治区列入自治区农业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高科技创新企业。于2005年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童年9月份通过了HACCP认证,并获得进口自营权。2005年成功入埠香港市场,并完成出口中东各国1000吨的羊肉产品。

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沁绿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产品及服务:沁绿牌羊卷肉沁绿牌牛卷肉沁绿牌羊肉串沁绿牌羊肉片沁绿牌风味羊杂

西乌旗沁绿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以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高档优质牛羊肉为主要业务的集团性股份制企业。公司是内蒙古自治区清真屠宰定点生产厂家。 公司是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厂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对外贸易自营出口权,是自治区首批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锡林郭勒盟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沁绿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座落在水草丰美、草原辽阔、资源丰富的乌珠穆沁草原上。这片天然草原所产的乌珠穆沁草原红牛和乌珠穆沁肥尾羊肉质细嫩、味美多汁,高蛋白、低脂肪、无腥味,而且含水份低,富含钙、铁、磷等物质,所含人体必需的几种氨基酸含量明显高于一般羊肉,故享有人参肉之美名。公司所生产的沁绿牌高档优质牛羊肉系列产品皆取自于纯天然无污染的乌珠穆沁肥尾羊和乌珠穆沁牛。 公司立足于当地绿色食品之优势(牛羊资源天然放牧、饮用天然泉水、品质选育和科学饲养),立志创建自治区羊肉第一品牌的理念,吸引了众多优秀的肉类食品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的加盟,同时引进选育优良的肉牛、肉羊品种,装备先进的屠宰加工设备和冷冻冷藏设备,并选用新型的保鲜技术和排酸技术,生产出肉质鲜嫩、品质优良的沁绿品牌乌珠穆沁牛肉、乌珠穆沁羊肉系列产品。沁绿食品有限公司秉承“以人为本,科学管理,诚信求效,产业化经营,关怀人类健康”的宗旨,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公司引进HACCP和ISO9001:2000管理并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以市场为导向不断地调整产品结构并努力创建沁绿羊肉第一品牌,使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并出口到阿拉伯国家和东南亚国家。

内蒙古草原万顺食品有限公司

品及服务:鸡肉产品羊肉产品草原万顺绿草鸡蒙羔羊肉世界屋脊藏酷牛肉

内蒙古草原万顺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份,公司是由原草原兴发部分

管理团队成员组建而成,新组建的企业去粗取精,吸收了原来的经营成功成果和管理经验,抛弃过去的经营弊端和管理不足,按照全新的产业模式、商业运营模式来构建企业的未来。公司于2008年正式注册运营。

公司着重以发展生态牧场,提供生态特色的鸡羊产品为主的肉食品群,以产销联盟做为企业运营平台,汇集产业链的庞大的生产、加工、销售、物流、信息等合作伙伴阵营,为消费者提供来自生态牧场的质优价廉、时尚方便的肉食品,丰富家庭餐桌;为行业探索出一条既具产品生态特色、又有优势网络支持的合作多赢发展的商业运营模式。

公司主营“草原万顺”、“世界屋脊”、“四野牧场”、“蒙羔牧场”四大系列产品,汇集生态鸡、草原羊、藏酷牛等主流产品群,主要经营:草原万顺绿草鸡、草原万顺蚂蚱鸡、草原万顺青草鸡系列产品,草原万顺简装绿草鸡产品,草原万顺羔羊肉、羔羊180、精制羊肉产品,草原万顺肉串系列产品;世界屋脊藏酷牛高原特色产品系列;四野牧场生态鸡产品,蒙羔羊肉产品、蒙羔180产品等;产品加工设施配套,精粗加工并进,满足市场、客户和消费者的差异需求。

公司按照市场消费者和通路建设的需求差异,面向大型商超、中小食品超市、酒店、农贸、特许连锁店各通路提供、生产适销对路的差异化产品,本着低成本生产、低费用运营、低利润策略的优势,在各地市级空白市场区域大力发展产品经销商,共同在运营平台上构筑多元化的销售渠道和市场营销网络。

“世界屋脊”特许连锁店是内蒙古草原万顺食品有限公司拥有的独一无二的商业品牌“世界屋脊”命名的食品特许连锁加盟店,以城市居民社区为商圈的、服务社区居民餐桌、汇集公司肉食产品之精华,拥有强大的生产、营销、后勤支持的产品销售渠道。

公司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积极向现代商业模式靠拢,目前拥有三个各具特色的企业网站,分别是“藏酷牛网”(),主要对青藏雪域高原的藏酷牛产业、高原特色产品宣传; “生态畜牧网”(),主要对公司生态化的牧场、基地建设和饲养加工过程透明化,建立产品可追溯系统;“草原万顺网”(),主要对草原万顺主持搭建虚拟一体化产业链联盟平台的运作,公司的产品研发、市场网络建设、世界屋脊特许连锁店的建设、合作伙伴等的运营平台等宣传。

在信息化建设和向现代企业迈进方面,公司积极拓展电子商务平台,构建更广、更深、成本更低的营销网络。

科尔沁羊业

一是扩大养殖规模。两年投入养羊贷款3700万元,截至目前,全旗羊存栏56.6万只,比上年增加20.9万只,同比增长58.5%;年底可达到百万只羊饲养规模。二是加快品种改良。投资150万元在全旗建设羊人工授精站200处,购进德美、无角道赛特等优质种羊200只,年人工授精改良羊15万只。三是加快养殖技术推广。开展养殖技术培训54期,制做养羊实用技术光盘8000张,培训农牧民43500人次;全面推广威海绿草地公司小尾寒羊同期发情和羔羊育肥技术,规划3年实现标准化生产。四是形成区域特色。山区以肉羊为主,沙区发展肉毛兼用羊和绒山羊,全旗规划建设养羊专业村200 个。五是引进加工企业。引进河北金泉公司年加工30万只羊、天津澳通公司年加工30万张羊皮项目,实现就地转

化增值。六是制定“2004—2010羊产业发展规划”,以建设内蒙古东部养羊大旗为目标,打响“科尔沁羊业”品牌。

内蒙古羊肉公司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森隆肉食品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股份制企业,座落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110国道北1公里,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公司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总投资2000万元.背靠辽阔大草原,脚踏这片肥沃的土地,天然牧场造就森隆的信誉,乌兰察布草原小尾羊证实了森隆的产品。 集宁区拥有北方地区较大的冷冻厂 ,多年的品牌,不但给集宁地区生产羊肉技术奠定了基础,而且带动了集宁地区肉制品生产的繁荣。公司自成立以来,在自身建设发展上,走着一条健康向上的发展道路,首先在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上不断完善、提高,在产品质量上,对企业的各项生产产品标准,严格按国家的食品法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各项指标。几年来,在全体员工的不断努力下,企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于二00六年投资2000多万元,成立“海容农畜产品有限公司”,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国家A级企业,严格按照ISO9001:2000国际质量体系标准,进行标准化生产和严格质量控制的现代化工厂。集肉羊养殖、屠宰、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现代化大型企业,公司生产的东来顺系列产品,原料选用纯天然,无污染的绿色大草原牛羊。其肉质鲜嫩、色泽鲜美、高蛋白、低脂肪。

蒙羊澳利蒙多(内蒙古)肉业有限责任公司

为中英合资企业,专注于肉羊、肉牛产业化项目,以屠宰加工为龙头,集生产、科研、经营为一体,包含品种改良、基地养殖、肉品加工、生物制药、皮革加工等。

一期工程座落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内,以肉羊屠宰加工为主,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澳大利亚屠宰流水线、全套德国分割和美国真空包装设备,按照伊斯兰方法吊挂屠宰,年屠宰、加工羔羊150万头,精分割肉制2.5万吨。

我们选用内蒙古优质草原羊与国外优质肉羊的三元杂交品种,在饲养、育肥条件得天独厚的农牧交界区,繁殖、养育6-8月龄羔羊,不但能使羔羊育肥程度达到澳洲标准,且肉质可与国外优质肉羊媲美,同时也能实现四季均衡出栏。

草原羊肉专家就是不一样

不一样的理念

生产能力亚洲第一,

以提升中国肉羊整体加工水平为己任的企业

不一样的品种

优质草原羊与国外肉羊的三元杂交品种 不一样的饲养

源自国际公认的中温带季风气候优质羔羊饲养带 北纬45度阳光畜牧带成长6——8个月 不一样的身份

有身份证的羊

有护照的羊

不一样的加工

中国肉羊加工样板工厂

全套进口设备,澳洲标准生产

电脑控制温度、湿度,48小时充分排酸 18道关键控制点确保品质

驻厂兽医官全程严苛把控生产过程。

第13篇:月饼生产、销售计划书

月饼生产、销售计划

1、先选定月饼盒进行宣传广告的制作和单位的宣传与推销。先安排人员进行市场考察,挑选一些新品种与款式好畅销的月饼盒拿酒店,再进行最终的选定,后由行政办联系广告商进行月饼宣传资料的制作,通过审核后定稿制作。同时拿月饼盒资料联络各大单位,对大客户进行月饼专版销售,不在市面上销售,这样能突出对大客户的重视,同时也能提出更高的回扣来吸引单位的月饼联系人。月饼的回扣应在20%—40%之间,具体给客户多少的回扣点由销售人员与客户商定并报财务部给予备案,并提供客户的信息资料,到时及时给予返佣。

2、联系好月饼师傅,让其制定自己的加工计划与流程;后再选定原材料和物品。

只有联系好了月饼师傅让其写出自己的加工计划与专项特长才能了解师傅能做什么样的月饼,然后根据上年的销售情况与今年的市场行情确定制作什么品种的月饼,这样才能决定购买什么样的月饼馅料,然后根据月饼品种和月饼盒来补充其它物品。馅料、物品的供应商和价格由酒店定,然后酒店与师傅共同进行选料。目前计划购进的月饼馅有:莲蓉、绿豆、伍仁、绿茶、芝麻、草莓、蛋黄、叉烧、水晶、香芋、豆沙、哈密瓜。辅助材料到时由师傅定。师傅人工费为2—2.2元之间,计划生产月饼总量初步定为1万斤,如不够及时补货。今年的月饼估计会比上年的好卖,因为上年是第一年,没有动作经验,再加上宣传晚,一些单位、矿区和商家早已和其它月饼厂家定货。消费者没有知道酒店自己加工月饼,也没品尝过酒店月饼的口感,也没听到过酒店月饼好不好吃的信息。经过一年的销售与宣传,在社会上听到了一些消费者反应酒店的月饼做得好吃,口感不错的消息。再加上今年早宣传,早与各单位联系,把有机会的单位早落实早攻关。再者就是在靖西的摊点摆得还不够多,没能把整个市场完全铺开,摊点的铺开一是做广告宣传,二是增加多点收入的来源。

3、组建月饼小组。小组成员由每个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这样在人员调动上就能更好的进行,需要人员时就直接联系部门负责人,由其去落实与负责,有事时有一个主的方向和联系人。安排工作也能与最快的速度传达与完成。

4、财务部核算月饼成本进行最初的月饼定价,后组织月饼小组进行审核与修定,最终落实月饼的价格。

月饼的成本价格只限少数人员知道,不能像上年发放到各部门,让所有人员都知道。月饼的零售价格与优惠价格待馅料价格、月饼盒价格、人工价格、其他零碎物品的价格和制做比率确定后才能制定。

5、财务部制定统一的月饼单据,并组织人员开会进行指导运用。

为了避免像上年数据的丢失、混乱,以及程序不统一的问题,由财务部统一制定月饼单据,其中包括:月饼申领单、月饼加工单、月饼包装单、月饼入库单、月饼调拨单、月饼退库单、月饼报损单、每日月饼销售表、月饼销售单、月饼送礼表、月饼送礼单。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指导相关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填写哪些单据,做每一样都要填写单据,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做到有单可依,有单可寻。

6、由月饼小组组织人员选定地点,进行摊点的摆设。

摊点的选地和摆设是很重要的,这直接影响了月饼的销售量,同时也影响了宣传的质量。外卖摊点的销售人员每摊配备3人,3人负责一个摊点,摊点的补货与送货由专人负责,以便及时送货。每个摊点每天都必须填写“每日月饼销售表”在下班时连同营业额一起上交财务,做到每日一清。第二天根据前一天的销售表进行补货,这样数据就清楚无误。

7、财务部负责整个月饼的运作管理。包括月饼的生产计划、保管、人员的调动安排(月饼的搬运、包装)、数据的统计、资金的管理。

由财务部全体人员负责整个月饼的运作管理,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财务人员在数据与物品的管理上有较专业的人员,二是便于每个环节的统一管理与工作的效率,三是能及时的收集整个销售工作的情况并能及时的安排加工调配人员与工作,四是便于数据的最终统计工作。人员的安排

1、工程部主要负责各摊点的安装和摆摊接、送;

2、餐馆部和客房部主要负责用人人数的安排;

3、财务部主要负责月饼各流通环节的管理;

4、保安部负责对客户的送货上门服务;

5、厨房部负责协助月饼师傅加工月饼;

6、前厅部负责客人到店拿月饼的发放和登记工作;

7、行政办负责包装的设计和证件的办理;

8、销售部负责主要的月饼销售工作;

9、人事部负责用人的调动。

8、人工工资的计算

酒店提取净利润的30%作为月饼工作人员的工资与奖金。

第14篇:马铃薯生产、销售合同

2018年马铃薯生产、销售合同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民致富。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决定在惠阳市水口镇______村建立马铃薯生产基地。现就生产、销售等有关问题协议如下:

一、甲方职责

1.提供_____亩排灌方便,土质良好的耕地作马铃薯生产基地,负责生产基地各个生产、销售环节的组织管理及协助技术员做好生产指导工作。

2.预付_________%马铃薯种苗款,(每亩需种薯贰佰市斤原种每市斤种_________元计)。余下_________%种薯款待收薯时一次性由乙方扣回。 3.在收购期间,必须保证足够人员维持好收购现场秩序。并协助乙方做好收购、验质工作。

4.负责农业特产税的缴纳,及乙方派出技术员的住宿场所。

二、乙方职责

1.保证在公历十一月前将_________亩生产基地所需种薯送到甲方所在地,必须保证所供种薯无病毒、抗性强,并派有经验的技术员专门指导种植生产的各个环节。

2.负责收购全部合格薯,并在产地设点收购。合格薯收购价格为每市斤零点陆元。(合格薯标准:无机械伤,无青头,无病虫害,无腐烂,单个重量_________市斤以上)。级外薯按每市斤_________元收购。(级外薯标准:无腐烂,单个重_________--_________市斤之间)。

3.在收购时期,公司将派人到现场负责验质、过秤,运输、付款等工作,货款扣除种薯款后,分批付给农户,收薯完毕后统一结算付清。4.检质工人工资、食宿费和收购时所需的包装物品均由乙方负责。

三、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收购甲方全部合格薯,_________%种薯欠款由乙方自负,每亩还需赔偿甲方_________元经济损失。

2.甲方如不将全部合格薯出售给乙方,除扣清种薯款外,每亩应赔偿给乙方_________元经济损失。

3.乙方于公历十一月前将种子送到甲方所在地,未及时将种薯送到造成甲方耕地荒芜,乙方赔付甲方每亩_________元。

以上协议条款,甲、乙双方应自觉地严格遵守,不得违约。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章):___法人代表(章):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___日

第15篇:木材生产销售合同书

木材生产销售承包合同书

甲方:建宁县林业建设投资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甲方公开招标且乙方承诺对本合同项下投标拍卖山场林木的品种、数量、质量现状已有了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订立合同如下:

一、中标山场属建宁县宁源县镇联营林场,002林班02大班020A小班,采伐面积156亩,设计出材:杉木284.7立方米、阔叶树2.8立方米;合计出材量287.5立方米。采伐方式:主伐—皆伐。

二、上述伐区木材总价款经公开招标,乙方中标款为人民币

元整。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交清中标木材总价款和木材生产、销售履约保证金伍万元整,否则甲方有权没收投标风险保证金伍万元整,并另行招标。

三、乙方付清木材总价款后,伐区内活立木归乙方所有,乙方自行组织木材生产、销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各作业工序工资、费用、税收、保险、医疗、工具材料、伐区外花费和管理费、道路补偿、社会协调费、不可预见等各项支出。

四、乙方必须在拨交的山场四至范围内生产木材,不得越界采伐。伐区内墓树按当地风俗习惯保留,不得采伐,因生产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自行协调、处理,并承担民事责任。乙方因木材生产需在伐区外开设集材道的,属建宁县林业投资公司辖区内,乙方需提出用地书面申请,由甲方协助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且用地范围内应采伐的林木由乙方承包生产、销售,并向甲方交纳相应木材款,木材单价按标底确定;属甲方辖区外的林地、林木采伐审批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其关系协调及所需费用自行处理。

五、伐区边界木、防火林带上的木荷、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珍稀树种不得采伐,如有发现每株罚款200元,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木材检验办法:由建宁县木材检验中心派检尺员到堆头按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木材,开具检尺码单。

七、结算方式

1、乙方销售木材时,甲方按设计出材量开具有关票证。

2、中标款项交至建宁县城关信用社,户名:建宁县联营林场管理站,帐号:

9031211010010000010967,用途:木材款

八、销售盈亏:乙方根据市场供求变化销售木材,自负盈亏。

九、其它约定

1、乙方在山场作业过程中,应服从甲方指导选择堆头,不得在作业山场设置堆头。

2、乙方调运木材时,必须待木材检验中心的检验员到达现场后,才能装车。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林政管理有关规定,守法经营,不得私收乱购木材,一旦因经营过程非法经营被林业执法部门处罚则甲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4、履约保证金伍万元,待木材生产销售结束,视中标者履约情况予以结清,且不计息。

5、根据招标约定,乙方应在2015年

日前,按伐区作业质量要求完成伐区清理,并经林业建设投资公司验收合格,将伐区交还给甲方造林更新,否则按违约处理,每逾期一个考核周期(一周期为10天),甲方有权收取乙方生产违约金2000元,与此类推。

十、安全生产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生产,谁负责”、“谁用工,谁管理”的安全生产原则,乙方必须严格按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在木材生产、销售活动中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护措施,负责木材生产、销售及更新造林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木材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其民事(经济赔偿或经济补偿等)、行政等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应根据生产需要,组织招用年龄18-55周岁,身体健康,反应灵敏的男性工人,并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参加工伤生育险后方可上岗,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确保生产安全。

十一、本合同一式肆份,由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建宁县林业建设投资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2015年

第16篇:宝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介

重庆宝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介

重庆市宝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位于重庆九龙坡区九滨路一号,是由深圳佳鸿集团和重庆宗申集团强强联手,重庆宝驯总共投资3.5亿元人民币,并由宝马中国老设计师专家设计,目前是宝马全球独一无二的新概念外观4S店,重庆宝驯占地面积为27000平方米 ,售后维修车间总面积6500平方米,新车展厅面积4000平方米。

重庆宝驯是华晨宝马和宝马中国在重庆授权的第三家经销商,集BMW及MINI全系车型展示、销售、售后服务为一体;宝驯无论在硬件还是在软件方面都严格按照BMW全球统一的高标准进行建设和配备。在宝马经销商中是首家引进最新高科技全息互动车辆展示系统,使来展厅的客户亲身体验手指点控全息立体车辆图像,将选配好的宝马心仪爱车通过玻璃橱窗很真实的展现在面前;宝驯宝马售后服务中心同样也首家引进最新科技的多点触摸车辆附件选装系统,可让客户在触摸屏上对宝马爱车进行原厂附件改装选配后,很真实的将想象中改装的车辆展现并可进行360度旋转浏览。

重庆宝驯的管理团队大部分来自于广东深圳,他们具有多年宝马品牌销售与售后维修服务的经验,并且所有员工都经过宝马严格培训和测试及宝马全球 GQS系统认证,宝驯还将定期派员工到宝马中国培训学院和宝马总部进行产品、技术和服务培训,不断提升各种产品的维修和保养技术,使其具备一流的技术服务水平。

重庆宝驯坚持 “快乐服务 极致关怀”的服务理念,以服务为根本、以极致为标准,力求为重庆的宝马和MINI客户带来更便捷的服务和至尊的享受。宝驯遵循宝马全球标准实行套餐式标准化服务以及全国统一的保养服务,并且建有功能强大的客户服务呼叫中心,客户可以24小时致电重庆宝驯客户呼叫中心,询问有关BMW和MINI销售及售后服务的一切问题。重庆宝驯地理位置优越,位于整个市区的中心地带,道路交通顺畅,为宝马客户减少了由于道路交通堵塞带来的不便,200多个露天及室内停车场为来店的宝马及MINI客户提供足够的停车位;宝驯针对所有BMW和MINI客户(包括质保期之外的客户)在重庆市主城区域实行免费救援服务;宝驯售后将维修服务的时间延长到晚上12点,来店维修车辆的客户享受的是和白天同样的接待服务流程,为白天忙于工作等原因无时间维修车辆的客户提供方便;根据公安交警严查酒后驾车的情况,宝驯将对重庆所有宝马和MINI客户,在主城区提供免费酒后代驾服务,设立酒后代驾服务专线电话,让重庆宝马客户真正体验到宝驯特色服务的体贴和尊贵。

重庆宝驯不仅在展厅和售后接待区配备最新科技的人机互动操控系统,还非常注重营造能突显宝马客户的尊贵与品质氛围,客户不仅可以在优雅的环境中欣赏和选购心仪的宝马汽车,更能让专业的服务顾问和技师悉心呵护自己的爱车;在二楼VIP休息区更设有高级VIP影院、高端公务舱休闲按摩区、赛车游戏区、儿童游戏区、上网区,高雅的贵宾自助餐厅、高清数字电视,二楼VIP区域可直达后花园小山凉亭,让客户在宝驯休息时就可直接享受大自然的美妙;位于三楼的宝马主题贵宾会所,那将是重庆首家宝马汽车品牌文化为主题的豪华会所,

其中设有宝马及MINI全系列生活精品馆,有欧洲风格的红酒窖及雪茄吧,有钢琴和优雅的品茶室、贵宾会员私人会客室、豪华贵宾餐厅、高保真音响系统的豪华大影院,全国少有的全景高仿真模拟高尔夫大型游戏,可以完全模拟在高尔夫球场的绿茵草坪上潇洒的挥杆;四楼的露天江景平台更是为喜欢户外运动的宝驯贵宾会员配置了高尔夫球天然果岭练习场及高档舒适的露天观景伞台,让来店客户在购车、修车的同时更像是在享受惬意的休闲之旅。

重庆宝驯作为BMW授权经销商团队的一员,在展示BMW一流的产品和服务的同时,宝驯更将紧紧契合‘BMW之悦’的企业核心价值,携手广大BMW爱心车主,在中华慈善总会宝马爱心基金的平台之上,积极回馈社会,用我们的切实行动,为那些尚处弱势需要帮助的人群带去温暖和快乐。

第17篇:销售公司简介怎么写[小编推荐]

销售公司简介怎么写

1,关于珠海格力电器集团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乃至全球最大的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化空调企业.公司拥有珠海,重庆,合肥,巴西,巴基斯坦,越南六大生产基地,家用空调年产能 2700万台(套),商用空调年产能 200万台(套),连续15年荣获国内销售冠军,连续5年荣获世界销售冠军,用户超过1亿.2,关于海南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海南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xx年3月,是珠海格力电器的全资子公司.凭借领先行业的营销模式和适合本土的营销策略,赢得了海南消费者的巨大肯定,使格力品牌更加深入人心.公司自成立以来,依靠独特的市场管理模式规范海南市场,并以其骄人的销售业绩在海南占有了绝对的领先地位.xx年海南格力销售突破两亿元,xx年销量达到3.5亿元,占据了海南空调市场的半壁江山.依靠优异的产品质量和品牌名誉度,格力赢得了海南消费者的巨大肯定.目前,格力在海南全省已经拥有150多家销售网点,30家专卖店,专业的空调安装人员有1500多名,先后推出了十大服务承诺,24小时上门服务,6年包修,每年2次免费保养,1年包换,即买即装等服务承诺,以专业,专心,专注的态度和实实在在的行动将服务贯穿于售前,售中,售后服务的每一个环节,让每一个家庭都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好空调,格力造的卓越品质.海南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在做好市场营销,保证国家税利上交的同时,还寄情于民,在海南多次举办了大型社会公益活动.xx年3月份向海南师范大学爱心助学基金会捐赠人民币10万元;xx年4月在三亚,儋州等多个市县举办大型支教捐助文艺晚会,带头捐赠上万元实物(空调,小家电)给各市县中,小学;xx年3月海南格力客服中心被海南省消费者协会授予海南孤儿空调救助中心,同年,海南格力在全省开展免费救助服务活动.鉴于海南格力在孤儿救助行动及其他帮助社会公益事业等活动的突出表现,海南省消费者协会授予海南格力海南省承担社会责任优秀企业称号,消费者满意服务单位和消费者满意产品等荣誉.xx年5.12四川汶川地震后,海南格力发动员工积极捐款,累计捐款达5万元,xx年海南格力再次向青海玉树地震灾区捐款18020元.3,关于国际旅游岛海南众所周知,海南岛是著名的旅游胜地,四季长青,阳光明媚;其环境空气质量也持续跃居全国前列,并以中国的长寿岛著称,非常适宜人类居住和生活.海南不仅自然条件优越,人文环境也十分亲切;本土居民和善,纯朴,十分好客且从不排外.自1988年海南济特区成立以来,海南迅速发展起来,大批外地居民移迁至此,且大都被海南独有的宜人气候和淳朴民风所吸引,定居此地,为海南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活力.如今的海南岛,高楼林立,交通便利,生活基础设施日益完善.时逢建设国际旅游岛的绝佳机会,海南必将又一次飞速发展,现国内外知名企业纷纷投资海南,省外精英人才也都纷至沓来,不仅活跃了海南经济,更为生活在海南岛的人们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相信海南的明天如海岛的阳光一样,会更加明媚.海南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依托海南优越的地理环境和建设国际旅游岛的发展机遇,将不断开拓创新,日益进取,为广大消费者提供质量稳定可靠,技术先进完善,外观新颖美观的优质空调产品.在服务上,海南格力始终坚持以您的每一件小事都是格力的大事为宗旨,以专业,专心,专注的态度和实实在在的行动将服务贯穿于售前,售中,售后服务的每一个环节,让每一个家庭都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好空调,格力造的卓越品质.

第18篇:淮南鑫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介

淮南鑫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介

淮南鑫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实行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是上海大众汽车淮南标准化4S店。位于淮南市经济开发区建设路与国庆东路交叉口。于2010年3月破土动工,按照上海大众全国统一的最新最高标准规划,高起点建设。集整车销售、服务、配件、信息为一体的现代化企业。占地面积5436平方米,建筑面积3100平方米,现有员工80人,其中管理人员14人,专业技术人员6人,其他服务人员37人。拥有先进的办公设施、精致的汽车展厅、专业的维修车间、幽雅的休闲区、完整的信息角、尊贵的VIP接待室、完善的客户服务中心等多个服务区域,并拥有一支由上海大众统一培训并取得专业证书、技术过硬的服务队伍和一整套先进的客户管理系统。

淮南鑫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上海大众的特约经销商,将秉承“追求卓越永争第一”的精神,将“卓越”的理念注入到市场、销售、售后服务的各个环节,演绎“淮南鑫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企业自身目标实现的经典传奇。

第19篇:公司简介

“正格运动”是杭州市首家集户外品牌销售、户外活动组织策划、体育旅游开发、极限运动策划、体育赛事策划的户外运动用户品牌,由:杭州正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正格商贸有限公司和杭州正格户外运动策划有限公司组成。公司总部座落在杭州市中心;旗下拥有正格户外运动用品专卖店与正格户外运动俱乐部。专营各种模式商业形态开发、业态专业管理的服务机构。以户外运动作为主体框架,以品牌销售、体验拓展培训为主,其他商业活动、休闲生活体验为辅。专业从事各类品牌的市场投放、销售。公司通过品牌塑造与推广、渠道的拓展与应用、营销网络建设与优化、供应链整合与管理,以品牌代运营与直营销售相结合的综合型品牌经营模式,在浙江地区建立连锁零售分布,向广大消费者提供性能可靠、外观时尚的户外用品。下设商场管理部、商业拓展部、财务部、行政部等部门,注册资本XXXX万元。

杭州正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是主营运动城,运动城内专营各类品牌的整合经营,主打运动特色购物中心。公司主营多项特色服务为顾客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正格运动城是以运动为中心的主题式商场,内包含了众多著名运动品牌,商场内配备有丰富专业知识的销售人员为客提供优质的咨询服务及售后保障,并配以相关主题营销活动的现代零售业态。选址多样化,多数店设在繁华商业区、商店街或百货店、购物中心内,以实现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在物质和文化方面需求的目的;营业面积根据主营商品特点而定,满足不同品牌商的需要,尽可能展现主题品牌的专业性、深度性、品种丰富性,

浙江正格商贸有限公司自营品牌零售业务,以“提供周全的户外保护”为品牌基础,结合商品户外装备销售、活动体验、休闲生活等多种生活方式相结合,借以提高人们生活价值;主营产品覆盖户外生活各个领域,产品既能满足极限爱好者探险的需求,更面向大众倡导积极健康的户外休闲生活方式。产品涵盖户外服装、户外功能鞋和户外装备三大系列,自营:COLUMBIA、THE NORTH FACE、THE NORTH FACE等多种品牌商品,包括冲锋衣、滑雪装、速干服、登山鞋、徒步鞋、背包、帐篷、睡袋、登山杖、折叠桌椅、野炊露营用具等。 秉承“诚信经营、顾客至尚”的经营理念。

杭州正格户外运动策划有限公司旗下的正格户外运动俱乐部致力于户外运动的组织与推广;提供徒步、登山、攀岩、探洞、攀冰、漂流、自行车、自驾游、团队拓展、深度旅游、探险旅行服务、极限运动等赛事活动组织。

而旗下开拓业务咖啡厅、休闲运动城、足浴店等更成为正格融入消费者的重要切入点,开业便受到广大消费者青睐及支持。 公司与几十家多家户外运动名品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可以为品牌方提供“一站式”代运营服务,真正做到让品牌商户省心、省时、省力。多年来,正格运动以“诚实守信,客户至上”为宗旨,赢得了客户一致的好评和赞誉,在业界形成了良好的口碑。

秉承“专业、诚信、优质、多元”的宗旨和稳健的运营思路,公司已经成为浙江地区最大且发展最早具有最充分市场的体育用品公司,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正格人在公司领导的指引下齐心协力,勇于开拓,不断进取,携手优秀合作伙伴竭诚为新老客户提供优质产品与周到服务。

第20篇:公司简介

Company Profile

ALWAYS BELIEVE“ART OF LIFE,DIAMOND QUALITY” AS THE PRIORITY PRINCIPLE,AND FOLLOW “SINCERE COMMUNICATION WITH FULL SERVICE” AS THE MARKETING SERIVICE SPIRIT,JOIN EFFORTS WITH PARTNERS TO ACHIEVE MUTUAL BENEFIT。

is the brand of Foshan .,Ltd.We have been pursued “zero defect” on our quality for years, and providing the best ceramics to our customers as our obligation.

keeps making brand mew products with its own aesthetics and creativity .By using the natural and claic style melt in the modern technic and elegance space of life.We follow the “art of life, diamond quality” as our busine mentality to compete with quality and new design in the ceramic field.

We have compound stone, polished tile ,gla panel, glazed polished tile and wall tile in our series, diversified ,individual and high technology combine with world wide style and

perfect design dedicate to people whom lov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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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公司简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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