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秘工作总结

2020-07-23 来源:公司工作总结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上市公司董秘薪酬介绍

董秘薪酬十年涨近3倍平均离职率达14%

来源:全景网

基本素质不断提升:高学历、年龄适中

根据巨潮资讯的统计,截至2014年7月16日,有公开信息可查的2444位在职董秘的学历构成显示,本科占46%,硕士及EMBA占43%,大专及其他占8%,博士及博士后占3%。董秘职群中,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占比高达92%,较10年前提高3个百分点(图1)。并且,本届的受访董秘中,近95%的人都拥有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政工师等职称,较10年前提高5个百分点。

在年龄结构上,董秘平均年龄为43岁,其中,30岁及以下的董秘占2%,31-40岁(含)的董秘占33%,41-50岁(含)的董秘占51%,51岁以上的董秘占14%。处于适中年龄段的31-50岁之间的董秘占比达84%,显示出董秘职群的年龄结构适中。

将这一比例与2005年首届“新财富金牌董秘”评选时的调查结果对比显示,31-50岁年龄段的董秘基本维持不变,30岁及以下的董秘占比下降了5%,51岁及以上年龄段的董秘增加了7%,这一定程度反映出董秘年龄结构的稳定以及日趋成熟的趋势(图2)。并且,本年度的调查显示,全部受访者的从业年限均达到10年或以上,展示出董秘职群良好的稳定性与深厚功底。

准入门槛不断提高,责权双向增长

董秘职位设立之初一直未受到足够重视的主要原因,就是定位不清、准入门槛不高。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初期,对具有中国特色的董秘职位,相关法律法规的界定比较笼统,并且从字面上看,其处理的大部分属于事务性工作。由此导致的直接结果是,董秘背景五花八门,资历深浅不一,进而引发了董秘们对自身责权利不平衡的困惑。2014年的调查显示,认为责权处于平衡状态的董秘为54%,较10年前的调查中仅一位董秘认为责权相平衡,已经有了很大改观。但是,我们应注意到仍然有42%的受访者认为董秘的职责大于权力,其中更有7%的董秘认为职责远远大于权力(图3)。

近年来,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搭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董秘工作变得越来越具有专业性、共通性,逐渐形成了准入标准,并且准入门槛不断提高。这在中小板、创业板公司中表现得尤为明显。2009年IPO重启和创业板开板,让经理人型的职业董秘成为市场焦点。董秘在企业上市后即辞职套现的现象,一度被广泛关注。但这类事件也一定程度反映了董秘在公司IPO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研究发现,经理人型的职业董秘大都具有投行部门和参与上市公司重组的从业经历,以及深厚的资本圈人脉。

企业上市后,董秘工作依然充满挑战,董秘的工作内容已经远远超越了最初与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络、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股权事务管理、三会组织与文件的保管等的基本工作范畴,工作内容和挑战性大幅增加。比如,在行情低低迷的市场环境下,董秘在市值管理、再融资等方面的工作难度都大大增加。

与此同时,在具有系统成熟投资理念的机构投资者成为市场主导的情况下,对董秘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业能力、沟通能力等基本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外,在当前复杂的经济环境中,企业为了实现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事项日益频繁,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董秘在并购及资本运作能力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

移动互联时代董秘的生存技能挑战

10年前,董秘每天的工作基本就是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和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调研,以及不定期举行投资者交流会,舆情管理也仅限于与几家主要的平面、电视等传统媒体保持联系。10年后,移动互联时代的到来,在改变着个体之间的联络方式及信息获取渠道的同时,更是刷新了董秘的工作方式,无论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危机公关处理、舆情管理还是圈子交流都面临着革新,董秘正经历着网络化生存的考验。

首先,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沟通的途径更加多样化,除电话、现场调研等传统方式,深交所和上交所规定的投资者互动平台“互动易”和“E互动”,以及企业实名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均得到广泛运用,可以说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实现了无缝对接。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提供的数据显示,2013年,所有上市公司被提问总量达到了近53万,被提问最多的上市公司五粮液,提问数量达5017条,剔除节假日后平均每天提问超过20条。

这些都要求董秘在对外沟通中,不断强化沟通能力和灵活应变能力。本次对董秘的调查显示,有42%的董秘表示公司有使用新媒体(如微博、微信等平台)与投资者进行互动。此外,56%的受访者表示所在公司有专门的新媒体传播策略,27%的董秘表示公司已开通了官方微博,并有60%的企业设有专职人员进行相关平台维护,其中约三成企业的官微设有2-5名专职人员维护,而更有8%的企业拥有5人以上的团队负责新媒体传播事务; 另外,还有5%的企业则引入了第三方的专业机构打理新媒体相关事务。

摆脱弱势形象:实权董秘比例10年增长近50%

随着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和市值管理的需要,董秘IR管理工作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拓展,上市公司对作为外部证券事务的“总代表”以及内部证券事务的“大管家”的董秘的工作越来越重视。与此同时,为了充分发挥董秘公司规范运作的预警人和纠偏人的职能,监管部门也一直重视提高董秘在公司中的地位。

本届调查中,有84%的董秘兼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投资部负责人、人力资源总监等职位,实权董秘的比例较十年前的调查提高了近50%(图4)。据统计,目前中小板的董秘中,96%由董事、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创业板中的兼任比例达到了87%,深、沪市主板中的兼职董秘比例也分别达到了50%及49%。兼任实权职位后,董秘能够更深入地参与公司管理,更方便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针对本届入围董秘的调查显示,46%的董秘直接兼任了财务和法律方面的工作,37%的董秘直接负责投融资工作,而行政、科研技术、战略、人事甚至销售都出现在董秘的兼职范围之内。并且,实权董秘比例的攀升,也为董秘晋升打开了空间,近八成董秘表示自己在公司内部具备职位晋升空间。

投资者关系管理团队的成员人数从另一个方面体现了董秘工作的日益重要。今年的调查中,有超过50%的董秘都拥有3人以上的助手,较10年前的调查提高了近30%。其中,团队人数最多的苏宁云商的董秘任峻,其领导着16人的团队,包括1位证券事务代表及15名证券事务助理,分别负责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行业分析、投融资工作等。

专业性与稀缺性带来高流动性:近5年离职率均值达14%

伴随职业准入门槛和市场认可度的不断提高,董秘的市场价值和流动性也快速上升。近10年,中国资本市场影响董秘生存环境的大事件之一,是中小板和创业板的迅速崛起。自2009年IPO重启,至2014年7月中的5年多时间,A股市场945宗IPO中,主板仅有114宗,中小板和创业板则分别为448宗及383宗。这些中小企业,在实业领域可能是业内领先,但对资本市场运作则可能完全是门外汉,于是,董秘作为一个专业性极高的职务受到空前重视,随着中小板、创业板的先后推出及迅速崛起,以及三地上市的实现,董秘成为稀缺的专业人才,这也带来了董秘流动性的加剧,董秘职群市场化进程不断加速。

对过去十年全部A、B股上市公司的董秘流动性的不完全统计显示,2009-2013年的平均离职率为14%。其中2011年度,共有357家上市公司的362位董秘辞职,离职率达17%,为2009年IPO重启以来峰值。

2013年,共有312家上市公司的318位董秘离职,离职率为12%(图5)。其中更有四海股份、四川双马、大富科技、两面针、南纺股份、*ST联华(600617)等6家上市公司在一年之中两度更换董秘。2013年任职期限最短的董秘是*ST联华的董秘白若熙,在上任仅9天后即因个人原因辞去董秘和总经理的职位,并在5个月后一并卸任董事职位。另外,有9位董秘在公司发生违规后离职。

董秘薪酬十年涨近3倍,薪酬落差与董秘职务、公司所属行业和市值具相关度

与董秘职群整体素质提升、职权范围扩大相对应的,是董秘平均年薪的上涨趋势。2013年公开披露薪酬且董秘工作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2300余家上市公司中,董秘的平均年薪为42万元。2005年, 384家公司的董秘的平均年薪仅为15万元。10年间,董秘平均年薪增长2.8倍。

本次评选的调查结果也显示,有87%的董秘表示其薪酬处于所在上市公司高管层的中等及以上水平,有10%的董秘称薪酬已处于本公司高管待遇的最高级别。此外,在已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中,有80%的受访董秘享受到了股权激励,激励方式多为与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挂钩,奖励数量不一,最高者可获得100万股公司股份。与董秘平均薪酬上升趋势相对应,10年来董秘的薪酬满意度整体不断提高(图6)。

虽然整体而言,董秘的薪酬在过去十年不断攀升,但2013年依然有10%的董秘薪酬在10万元以下(图7)。考察近10年的全部上市公司董秘薪酬数据显示,除最初的2005-2007年三年以外,董秘薪酬落差均达到百倍以上,其中最高的年份是2010年差距达299倍。

针对这一现象,我们选取调查中年薪100万元以上董秘和年薪10万元以下董秘作为样本,对董秘职务、所在公司业绩、公司所属板块、行业和地域等要素进行对比分析,结果显示,与巨大薪酬落差具有一定相关度的因素包括董秘职务、公司所属行业和市值,而与公司所属板块和地域并无明显相关性。高薪董秘,多为实权董秘,所在公司市值大,所属行业多出自金融、房地产及新兴产业。

在年薪100万元以上的董秘中,仅一人为专职董秘,其他均为兼任副董事长、董事、常务副总裁、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的实权高管。董秘所在上市公司中,有40%为金融企业、20%为房地产企业、其余分布在高端机械制造业、医药生物产业等,平均市值达505.8亿元。

在年薪10万元以下的董秘中,25%为专职董秘,其余75%还兼任副总,但考虑均出自出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所以副总经理职务应该与监管机构的规定有关。董秘所在上市公司多为传统制造业,平均市值为32.3亿元。

金牌十年:金牌董秘指数实现累计收益高达392%

跟踪十年来历届金牌董秘所在上市公司构成的金牌公司,它们展示出了出色的风险收益获取能力。我们特别授权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指数事业部以历届金牌董秘所在金牌公司为成分股建立金牌董秘指数加以回溯检验。

为反映新财富金牌董秘设立以来,金牌公司的整体运行情况,金牌董秘指数基日设置为2005年9月30日,基点为1000。每年10月1日根据当年金牌董秘评选结果,调整指数样本名单。2005年9月30日至2014年6月30日,新财富金牌董秘指数实现累计收益392%,年化收益率为17.7%,明显强于A股市场基准指数(图8)。

新财富金牌董秘指数与A股市场基准指数历史走势对比

薪酬, 巨潮, 统计, 学历, 资讯

推荐第2篇:董秘工作总结

述 职 报 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各位同事:

大家上午好!

一是服务公司股代会、董事会,为董事会工作提供参谋意见。协助总经办工作。二是根据董事会工作安排,落实股东大会、股代会、董事会的会议组织、做好会议记录,拟定会议纪要,起草有关材料和文件;三是落实好制度修改工作。四是协助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各位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和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五是协调和配合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办之间的工作联系;六是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对照以上职责,现将本人2011年工作情况述职如下,请各位予以评议:

一、一年来的工作情况

(一)尽职责,认真履行本职工作。作为董事会秘书,认真服务好股代会、董事会,配合好总经办工作,尽力做好董事会的“参谋员、信息员、宣传员和服务员”。一是协助董事会处理日常事务,完成董事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二是密切联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办工作,及时传达贯彻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和公司董事会有 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反馈公司相关部门的意见。三是根据董事会安排,落实股东代表大会8次和董事会会议65余次,拟定股代会决议9份,董事会纪要16份。四是积极做好有关对外接待和来访,协助办公室外事接待工作。五是做好信息收集和档案整理工作,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备查。六是积极配合做好企业文化的建设,配合办公室做好对外宣传、媒体衔接工作。

(二)抓核心,高效完成重点工作。今年在董事会领导下主要落实制度修订、换届选举和起草第二届工作报告文字稿三项重点工作。一是根据董事会安排,特别是在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指导下,具体执行《基本制度》文字修订工作。将一些与实际操作不一致的制度条文进行了修订;在实际工作中新产生的一些问题和具体工作要求,在制度中予以明确和完善;新修改的基本制度经董事会集体研究并报股代会审议通过。二是根据董事会统一安排,认真落实和执行换届工作,落实了换届工作有关文件的文字稿起草,落实和执行会议的组织工作。三是做好第二届工作报告文字起草工作。汇集公司所有高管和中层干部的聪明才智,努力体现公司董事会发展思路,做好第二届工作总结和第三届工作方针的文字稿起草。

二、存在的不足。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工作结果和自身水平与公司发展和董事会要求仍存在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二是工作中积极主动性不够,没有达到董事长提出的积极主动工作的要求;三是个人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有待加强,在把握全局高度、细致性和缜密性等方面还不够;四是个人修为和为人处事方式有待进一步提高。对这些问题,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 23 -篇2:冯先庚董秘助理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

在公司大接待室,王总面试的情景还历历在目,当时还处于有点腼腆学生的我如今已经在公司工作一年多了,我对一年来的工作作出以下总结:

公司上市工作方面:

来公司时,正逢公司上市关键时刻,没有经过任何培训的我就加入了紧张的工作中。对于一个刚走出校园的金融专业学生,能到公司从事ipo方面的工作让我感到万分荣幸。作为我们学院唯一一个同时拥有证券从业资格和期货从业资格的毕业生,我对公司上市流程并不陌生,自认为找到了一个能展现证券方面才能的平台。但到了办公室后我发现,现实工作和我们在课本中学到的东西存在巨大的不同,许多理论知识是用不到的,而办公用的各种办公软件和器材在学校都很少接触;面对这么多的陌生东西我只好边工作边学习,工作效率一度不能让自己满意,多亏有经理手把手的教导和同事的热心帮助使我现在基本上能熟练掌握word/excel等办公软件的运用。在今后的工作中希望通过多运用、多练习、多向领导请教等方法,把这个工作中的短板变成强项。我来到办公室时,距证监局辅导验收还有两个多月的时间,办公室挤满了大量的文件,同时还有很多文件被源源不断的收集过来;面对这么多的文件我一边熟悉,一边整理存档。在这期间券商和律师隔两三天就会给领导发一个长长的资料清单,协助经理把这些资料从公司各部门收集回来后还需要复印三份,我们自己存档一份, 剩下的两份报送给券商和律师。这些材料最终都是要提供给证监会的,每一份材料对公司上市都至关重要,经理对这些提供出去的材料时刻要求“零差错”,每次报送之前都要检查一两遍,对于拿不准的材料要找相应部门领导重新确认无误后才能报送。在这两三个月期间我和经理虽然经常加班,但每天工作都很充实、很有激情。2012年6月20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公司上市申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我们阶段性的完成了工作任务。在接下来的一个多月中我把券商和律师的工作底稿复印了两份,各种文件有二十多箱,印掉了几十万张纸;其中一份封存后放到集团四楼存档,一份我们整理后,根据内容做上标签存放在办公室文件柜中,以便以后需要时能及时找出。 公司“三会”工作方面:

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及会议材料的撰写和整理是我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会议召开的质量直接影响着股东对我们公司的评价。每次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月经理就忙着写会议材料,发会议通知;但到会议召开前那天我们的工作压力还是非常大的,不但要布置会场,到机场接待各位远来的老总,而且最重要的是会议材料一般都是在会议召开前天晚上才能定稿;拿到材料后要打印三十多份,然后再一份一份的分开,用文件夹夹好;在那天晚上我和经理凌晨一两点才能休息。在会议召开前经理通常会让我把会议材料认真检查一遍,确保没有错误;由于时间紧迫,工作量大,在上次召开的会议中《总经理工作报告》没来得及审查,出现了少量的错别字。这次错误主要责任在我;细节决定成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听从经理的教导,把工作做到

细中更细。

工作心得:

记得在看第一财经《财富人生》专访红豆集团总裁周海江的节目时,他在谈公司转型时提到如果企业一直沉溺在安逸的生产经营模式中而不去改革,当市场环境一点一点的变化时,就会像“温水煮青蛙”那样慢慢的死掉。我也深深地体会到其中的道理,上行政班工作的我们和车间流水线工人有很大不同,会有很多空闲的时间,如果在这种松懈的环境下逐渐养成放纵、消极和坠落的工作习惯,当工作环境发生大的变化或遇到竞争对手时,我们还能拿什么能力和人家去竞争,去比拼;到那时我们不就蜕变成了沸水中的青蛙。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时刻利用各种空余时间和机会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发挥优点,弥补缺点,做一个始终称职的员工。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冯先庚篇3:董事会秘书绩效总结 2011年1季度董事会秘书绩效总结

一、绩效总结表

二、问题分析 1.工作质量有待提高 2.控股子公司工作推动较差

尤其是奔驰,董事会决议会签、08年财务结果确认等事项,进度严重滞后;

三、改善思路

1.努力改善工作质量;2.通过专业培训提高工作水平; 3.加强外部股东、董监事的沟通;

四、下季度重点工作 1.担保三会; 2.奔驰董事会; 3.农业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2011/4/14篇4:2013年度工作总结 2013年度工作总结

所在公司/部门:董秘办 岗位:助理 姓名:郝静远

一、岗位基本情况描述:

(一)董秘办助理的职责:

1、负责与委派董秘和各子公司会议报告负责人间的信息传达和沟通协调;

2、委派董秘子公司报送的定期股东会报告、定期董事会报告、每月定期总经理报告及各类临时报告的提醒、收集、汇总整理、装订呈报、存档、登记和总结管理;

3、领导的辅助类工作。

(二)本人于2013年2月26日进入一投集团试用任职该岗位,于2013年7月份成功转正。直接上级为董秘办主任徐明贵徐总,无直接下属。

二、工作业绩

1、完成2月至8月每月定期总经理报告的提醒、收集、汇总整理、装订呈报、存档、登记和总结管理;

2、完成6月至8月每月项目简报报告的提醒、收集、汇总整理、装订呈报、存档、登记和总结管理;

3、与委派董秘和各子公司会议报告负责人间的信息传达和沟通协调;

4、在职期间临时调去大成兼做秘书相关工作,主要负责会议纪要的写作。

5、在职期间协助人事部、总裁办相关领导负责长江商学院高球俱乐部、戈八活动的后勤工作,主要负责物料的管理和接机工作。

6、负责25周年庆公司文件的收集、整理、存档和对外交接。

三、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草拟文字资料的格式细心程度、和内容完整度仍有欠缺;

2、工作认真程度仍有欠缺。

(二)为了弥补这些不足从而提升更高的工作能力,对现在以及未来工作要求做了规划:

1、学习公文写作相关知识,熟悉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多阅读,培养文字编写逻辑;

2、做事要更加耐心和细心,完成的工作要多次检查避免错误,做到工作效率和质

量高度匹配。

3、注重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四、学习与发展

(一)培训与学习:

1、参加公司人事部组织的新人培训,了解公司历程及文化;

2、参加公司董秘办的董秘业务知识培训;

3、根据领导所给资料和指点,学习公司章程、会议议事规则和会议资料的编写、修改和调整;

(二)培训与学习取得的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1、快速了解公司发展情况和人员构成,容易融入公司文化,快速找到工作定位;

2、董秘业务知识的培训和资料学习直接帮助了日后顺利接手完成职责工作内容,减少了作为新人的工作压力和工作错误;

五、个人评价:

(一)工作态度、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方面的自我评价

从进入一投集团开始,本人就虚心学习、努力工作,一直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来做好每一件事。由于大学专业为文秘,并且在学校的四年学习的都是办公室工作领域,所以现在工作中涉及到公文写作的,都能较好的运用相关知识和经验去处理。但关于公司治理制度及会议相关的资料编写文字方面与课本所学有一定的不同更应该理论联系实际,在之后的工作中要重点培养该能力。

(二)工作方式、方法方面的自我评价

仍保留以前用笔书写后再形成电子文档的工作习惯,这样会导致工作程序重复,影响工作效率,这一点日后需要改正,要培养直接电子文档的编写习惯。

(三)协作配合方面的自我评价

能较好的配合上级领导完成配合性辅助类工作,与工作中涉及到的联系人也能较好的沟通协调,但与同事的工作交流方面仍需更放开更大胆一些。

(四)学习与发展方面的自我评价

为了能在日后的事业工作上有更多的突破和上升,努力学习公文写作方面的知识,考取相关的证照,以一个上市公司专业董秘必需能力的目标来积极学习,补充仍缺乏的知识和能力。

六、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总结人:郝静远

日期:2013年12月31日篇5: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秘全程指引(年终总结版) 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秘全程指引(年终总结版)

一、董事会秘书的概念

董事会秘书是对外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对内负责股权事务管理、公司治理、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等事宜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我国法律对董秘的规定是在《公司法》中,第124条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中有关章节都明确了董事会秘书这一职位,要求“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并规定了相应的职责和作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专门针对董事会秘书做了详细的规定。

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秘的主要职责涉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筹备管理事宜、信息披露事务,还要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协助董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外,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内外关系的沟通协调和治理监督职责。

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从非公众公司走向公众公司,从有限公司的人合到股份公司的资合,从内源融资转向外源融资,若要稳健发展,就需要内部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外部吸引资金投资和人才。从外部投资者角度来看,公司规范治理,能有效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运用到位,达到投资安全和增值的目的。持续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全面的向市场展示自身治理结构的规范性,以及经营优势、风险等信息,确保市场参与各方能对挂牌公司运营情况及时了解,增强挂牌公司对外部投资者的吸引力。结合这条轴线,董秘的工作职责就是围绕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日常事务以及挂牌后的资本运作为基础的。

三、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内容

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董秘需要协助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促使挂牌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股权转让系统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一)信息披露原则

《证券法》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由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信息披露内容

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挂牌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

(三)企业挂牌前的信息披露

企业挂牌前,要使企业符合股转系统对企业的挂牌要求: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企业挂牌的过程是达到这四个挂牌要求的过程,也是企业信息披露的过程。 企业挂牌时向股转系统提交《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意见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是对企业信息的全面披露。

《股转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中规定,《公开转让说明书》要求披露的内容具体是:

1、公司基本情况

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前十名股东及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比例、股东性质、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争议事项的具体情况及股东之间关联关系。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以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是否发生变化。设立以来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2、公司业务情况

公司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及其用途。内部组织结构(包括部门、生产车间、子公司、分公司等),披露主要生产或服务流程及方式(包括服务外包、外协生产等。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披露其所处行业概况、市场规模及基本风险特征(如行业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并可分析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3、公司治理情况

披露最近两年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上述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同业竞争情况,有无大股东占款情况,董监高的变动情况和原因。

4、公司财务情况

披露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

1、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主要内容包括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公司简介,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管理层讨论与分享,重要事项,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董监高及核心员工情况,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财务报告,备查文件目录等十个章节。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无需审计,可自愿进行审计。

2、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挂牌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股转系统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需要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

(1)监事会、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内容涉及到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2)董事会决议涉及到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事项。

(3)除日常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4)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5)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6)股票转让被股转系统认定为异常波动的。

(7)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发布澄清公告的。

(8)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

(9)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

(10)持股5%以上的股东,权益份额变动达到股转系统规定标准的,应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11)挂牌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

(12)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

(13)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1)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3)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6)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7)董事会就并购重组、鼓励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8)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9)对外提供担保(挂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10)公司及其董监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1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2)主办券商或股转系统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报备

报备工作具体是指:

1、向股转系统报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在挂牌时向股转系统报备董监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的或者上述报备事项变化的,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报备最新资料。

3、董监高应当在挂牌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管)声明及承诺书》;新任的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管应让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承诺书并报备。

四、董事会秘书在公司治理中的工作内容

董秘需要协助公司建立法人治理机制,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督促公司三会规范运作。

(一)公司治理机制

我国公司治理机制采用“三权分立”的制度,即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通过权力的制衡,使三大机关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保证公司顺利运行。

1、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 维护出资人的权益,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最终人数一般是奇数,董事会一般设有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人数较多的公司还可设立常务董事会。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5、三会规范运作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挂牌后企业年度股东大会,需要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6、董监高任职资格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推荐第3篇:非上市公司的董秘岗位职责

非上市公司的董秘岗位职责、权限、管理职能

公司董秘的职责: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等事宜。

董秘的六大类职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督促公司规范运作、股权事务管理、三会组织与文件的保管。下面就董秘针对不同职责需要做的工作进行简要介绍。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相关资料;

(二)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三)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

(五)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权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六)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

(七)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

(八)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有关信息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推荐第4篇:上市公司董秘谈年报编制工作

上市公司董秘谈年报编制工作

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最重要的环节与核心的内容。及时、准确的年报信息披露可以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资产运营情况、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等方面的情况,直接影响投资者的信心和公司价值创造能力,也有利于公司真实价值的识别和发掘。

在上市公司信息环境、制度环境、经营环境和外部风险环境健康发展的今天,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年报在信息量、披露深度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在此整理了过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一些体会与想法,愿与各位分享,共同探讨。

一、规范运作,夯实基础

一份好的年报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成就的,它离不开公司长期坚持规范运作,离不开公司上下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

xx年年报我们在2月初顺利披露了,从启动到完成历时1个半月的时间,整个过程忙而不乱,十分有序。这样的速度与效率在过去是无法想象。这一切都得益于xx年公司大力推行的《XXXX公司规范运作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公司规范指引》”)。有公司特色、切实可行的内部规范运作工作指引,在持续推进公司规范运作向好发展,不断夯实基础的同时,也切切实实地保障了董秘在第一时间获悉公司各方面的重要信息,提高了年报编制质量与效率。

之前,公司虽然已经建立了一套结构完整且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规章制度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但由于公司所处的是资金密集型的行业,管理上采取矩阵式的组织架构模式,业务开展均通过建立项目子公司的形式予以运作,加之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期,因此对子公司的管理比较薄弱,子公司相关人员又缺乏规范运作意识,这些问题也就为公司规范运作埋下了隐患。子公司的很多问题往往都集中在年报审计时才被发现,身为董秘在年报准备的关键时刻还得疲于四处救火解决问题,年报的质量自然也就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痛定思痛,我们决心要消除这

一隐患,使公司能够凡事都要防患于未然,让董秘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第一手情况,凡事都心中有数,而不是事后当救火先锋。因此公司认真分析总结了公司近年来在内审及外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完成了《公司规范指引》的制定工作并顺利有效地实施,有效地防止了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和信息疏漏情况的发生。《公司规范指引》的重大事项事前审批,日常事项事后及时备案的规定,也使得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在第一时间取得信息披露所需的全部资料。在xx年年报编制的过程中,我们在不到一周的时间内就覆盖了全公司全年的生产经营、项目开发、对外投资、公司治理等的全部信息。为编制高质量年报奠定了夯实的基础。

二、控制过程,把握细节

年报披露工作由众多环节组成,要在掌握全局的前提下,调配人员,分工协作,力争在既定的时间内完成年报编制、校对任务;要积极与会计师、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就年报内容进行反复充分的沟通,力求决策程序对年报审核的顺利通过;在提交交易所审核披露时要汇总全部资料且不能出现任何遗漏与差错。上述纵横交错,繁琐无比的各个环节,是可以通过实践经验和科学方法对其进行规范而得到改善的。我们通过过程控制,控制好每个细节,提高质量,堵塞可能的漏洞。规范过程控制把“怎么做”和“什么结果”有机结合起来,围绕结果对“怎么做”的过程中可能或已经出现的问题不断进行监测、分析和纠正,确保每个环节的运作顺畅。

在年报披露这一细微繁琐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建立规范性的过程控制体系,通过对每个环节有效的控制,实施精细化管理,在精细化运作中形成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样式,通过过程控制将细节与规范最有效地串联。在年报编制开始之前,我们需要制定详细的《年报编写和年度会议工作计划表》,将年报编制、沟通、审核、披露等各个大目标分解成可操作的各个小目标,每个小目标必须要由专人负责,并明确具体完成的日期,同时设立可控制的关键点,从最坏的可能出发,对可能出现的隐患和漏洞进行密切关注和随时检讨。可控制关键点的设立可以是对可能出现问题的提前假设,但更多的可以从过去的经验教训中总结得出。

我们每年年报披露工作结束后,都会进行一次总结,把总结出来的重点问题作为下一年度控制的关键点。

此外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董事会办公室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审核程序》,分别以制度的方式明确了年度报告的草拟、流转、审核和披露的程序以及披露前各阶段年报的审核要求、流转文件的存档要求等,进一步对年报编制及披露过程中重要环节建立了规范性的过程控制,有利于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隐患。

当然在年报披露这一细微繁琐的过程中,除了要建立规范性的过程控制体系,并不断在实践中反复完善外,我们还必须要形成良好的积极向上的心态,养成有条理和规范性的习惯,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以一种专心致志、有始有终的工作作风去应对我们所面临的每一个问题。

三、换位思考,披露详尽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前主席Levitt(1998)曾说,“高质量的信息是健康市场的血液,没有它,市场流动性将会干涸,公平有效率的市场也不复存在”。年报是投资者获取上市公司信息的主要来源,对投资决策的影响程度日益提高。及时了解投资者对市场和上市公司的信息需求,在年报中予以真实准确的披露,对维护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们在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组织参与各类投资者交流活动,接待投资者来电来访的同时,认真做好各项记录并定期对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整理与分类。通过整理,我们发现投资者问的最多的,最关心的是:(1)公司所在的房地产行业的市场和同业竞争分析;(2)公司的经营现状,特别是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潜在风险及风险对策;(3)主营业务情况、资产、利润和现金流量构成情况;(4)公司未来经营的计划与发展战略等前瞻性信息;(5)公司经营优势及竞争力情况。

为此,我们在年报中对上述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更为详尽、深入地披露,做到了能调研的,不估摸;能详述的,不简写;能扩展的,不省略。在xx年的

年报中,我们详细分析了行业形势、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对此的判断;在详述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的同时,也剖析了公司面临的困难与对策,对潜在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揭示;对主营业务情况、资产、利润和现金流量构成的主要因素的变化都逐一进行了解释与说明;完整地描述了公司的发展战略,清晰准确地披露了未来一年的经营计划与各项安排;阐述了公司的经营优势与竞争力所在。公司主动自愿信息披露的行为,也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一致好评。

在中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机制的日趋完善的今天,流于形式,一成不变的按照监管部门强制性要求披露的年报将远不能满足日益成熟的投资者,为此我们也必须经常换位思考,多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主动、自愿地披露更为详尽、深入、具有前瞻性的信息,使上市公司年报更好地帮助投资者识别和发掘公司的真实价值,从而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推荐第5篇:深交所拟上市公司董秘考试要点整理

深交所拟上市公司董秘考试要点整理

股票上市规则

1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2上市公司董、监、高应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真实是指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4准确是指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5完整是指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6及时是指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7公平是指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三方报送的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要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8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9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的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2)有关内幕人士已经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10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1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2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监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1个月内,新任高管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1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13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出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相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14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及新增股份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5公司董、监、高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锁定期)。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且每年所卖股份不得超过25%,少于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卖。

16上市公司董、监、高、5%以上股份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17董事会秘书职责: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组织董监高培训、督促董监高守法等。 18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1)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犯罪犯法) (2)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 (3)最近3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本公司现任监事;

(5)本所认定不合适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19上市公司应当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3个月内或原任董秘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秘。

20上市公司在聘任董秘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代,协助董秘履行职责。董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代履行。

21上市公司董秘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管代行董秘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秘人选。公司指定代董秘人员之前,由董事长行使董秘职责。董秘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由董事长代行董秘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秘。

22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2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24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5定期报告

26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27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不得早于公司上年年报披露。

28上市公司应当与本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1次变更申请。 29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30上市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2)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和期限)时; (3)公司(含任一董、监、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31上市公司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32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3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34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本所,经本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35应披露的交易

36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1年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本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37关联交易

38上市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39关联法人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0关联自然人为: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监、高;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监、高; (4)第(1)、(2)所述人士的配偶、父母及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41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2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6)因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7)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43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监、高提供借款。

44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45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和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6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7其他重大事项

48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49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况:

(1)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人民币; (2)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人民币;

(3)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4元人民币;

50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按本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51若相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52上市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3至5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53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

54上市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2)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3)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4)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情形的说明; (5)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55上市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2)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3)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56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券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监、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 (12)本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57特别处理

58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2年连续亏损;

(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2年连续亏损;

(3)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经停牌2个月;

(4)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5)因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经本所同意其实施; (6)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7)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8)本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59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3)申请并获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或申请并获得恢复上市的公司,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4)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5)公司主要银行帐号被冻结;

(6)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7)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8)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60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6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因连续2年亏损,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

(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且公司股票已经停牌2个月,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2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其财务会计报告;

(3)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2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4)因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6个月内其股权分布仍不能符合上市条件; (5)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6)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7)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62因连续2年亏损,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63释义

64高管: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65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66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67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小企业板诚信与规范运作手册

68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69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70在下列情形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在出售前2个交易日刊登提示性公告:

(1)预计未来6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

(2)最近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本所公开谴责或2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

(3)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7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刊登提示性公告的,任意连续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

7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是,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73持有、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是,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74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

(1)新上市公司董、监、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2)新任董、监、高在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3)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4)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的2个交易日内;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75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76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决议: (1)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2)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3)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

1)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7)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8)审批股权激励计划; (9)审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77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管; (3)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

(4)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7)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8)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9)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78上市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不得变相更改募集资金用途; (2)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3)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4)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5)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6)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79上述事项应当在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交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80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81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推荐第6篇:深交所第68期拟上市公司董秘考试题

第68期拟上市公司董秘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0分,共55.0分〉

1、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情况原因以及影响。A、董事会B、股东大会 C、监事会D、战略委员会

1、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6.4.8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6.14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2、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内不得转让。

A、半年B、一年C、二年D、三年

2、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规则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无异议函后的()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A、二三B、二四C、三二D、五二

3、中小板上市规则11.6.6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无异议函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

创业板上市规则11.6.6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备案,同时公 告回购报告书。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

4、上市公司距回购期届满()个月时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就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予以公告。A、一B、二C、三D、四

创业板上市规则11.6.8/中小板上市规则11.6.7条上市公司距回购期届满三个月时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就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予以公告。

5、下列不属于上市公司关联方的是:() A、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B、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C、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控制的企业 D、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处担任董事职务的自然人

上市规则第10.1.3-10.1.5条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发生变化时(包括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A、3B、5C、10D、15 上市规则3.1.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7、上市公司()应当负责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A、监事会B、股东大会C、内审部门D、董事会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6.1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6.1.3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8、上市公司相关证券因市场传闻被临时停牌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停牌提示公告的途径不包括()。A、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C、巨潮资讯网

B、交易系统 D、和讯网 常规问题

9、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其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万元人民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A、10%,1000 C、30%,3000 B、30%,100 D、50%,5000 上市规则9.3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0、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A、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中小板公司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B、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主板公司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C、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中小板公司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

D、连续一百五十个交易日内,创业板公司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

上市规则13.2.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

警示: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七)出现本规则12.12条、12.13条规定的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披露解决方案,或者披露的解决方案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或者在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后一个月内未实施完成;

(八)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九)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十)本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14.3.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十)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

(十一)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一百万股;

(十二)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其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且其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同时低于一百万股;

(十三)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三百万股;

11、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发生变史,新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木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且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会计年度。A、半个B、一个C、两个D、剩余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第九条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发生变更,新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且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12、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A、1%B、2%C、3%D、4%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12条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13、上市公司目前无任何对外担保,现拟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提供担保1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需履行的审批程序是() A、总经理批准 B、董事会审议 C、股东大会审议

D、股东大会审议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上市规则9.11上市公司发生本规则9.1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1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公司进行收购的,该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A、1/3B、1/2C、2/3D、3/4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以下简称管理层收购)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15、某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底经审计的总资产为10亿元,净资产为6亿元。2010年2月1日,对外担保余额2.8亿元(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拟新增对第三方的对外担保4000万元,公司需履行的审批程序为:() A、不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B、提交董事会审议,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C、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需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D、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上市规则9.11上市公司发生本规则9.1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16、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的上市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A、20%B、30%C、40%D、50%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6.10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上市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7、A公司2010年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4亿元,其中6000万元用于新建一生产线。公司上市后,A公司发现上述生产线的市场前景欠佳,遂决定取消该项目,将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上述行为须经(): A、公司董事会批准

B、董事会和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C、中国证监会批准

D、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6.4.1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6.4.2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6.19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18、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日前()个交易日内,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刊登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A、2B、3C、5D、7 上市规则5.3.6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

19、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A、董事会B、监事会 C、股东大会D、职工代表大会

上市规则第3.2.12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20、上市公司应当于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A、两至三个B、三至五个C、五至八个D、十个

创业板上市规则11.4.1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11.4.2上市公司在实施方案前,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方案实施公告;

(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

(三)结算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1.4.3上市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 实施公告。

21、上市规则所指的披露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规则披露时点的()个交易日内。

A、一B二C、三D、五

上市规则第17.

1(三)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22、董事连续()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相关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本所报告。

A、1B、2C、3D、4 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3.3.4条,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3.2.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本所报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23、上市公司()的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A、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B、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C、董事会 D、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4、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A、1/3以上,1 B、1/2以上,1

C、2/3以上,2 D、3/4以上,2 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2.3.4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2.3.4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25、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下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的是()。A、合计持有公司1%股份的股东 B、持有公司2%股份的股东 C、持有公司2.8%股份的股东 D、持有公司5%股份的股东

公司法103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6、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以上通过: A、1/2B、2/3C、3/4D、4/5 上市规则11.6.5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7、上市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A、千分之一B、千分之五C、百分之一D、百分之二

创业板上市规则11.6.7

(二)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告;

中小板上市规则11.6.8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在回购股份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止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上市公司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份变动报告中披露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2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规定刊登提示性公告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A、1% B、2% C、5% D、以上都不对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刊登提示性公告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

29、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万元人民币,应当及时披露。A、5%,100 B、5%,500 C、10%,100 D、10%,1000 创业板上市规则9.2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中小板上市规则9.2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0、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万元人民币,应当及时披露 A、5%,100 C、10%,100 B、5%,500 D、10%,1000 同上

3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获得核准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在重组方案实施完毕后()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重组业务总结报告。A、15个交易日 C、30个交易日 B、15个工作日 D、30个工作日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二十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获得核准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在重组方案实施完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重组业务总结报告。总结报告至少应包括本次重组的交易背景、交易进程、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应解决措施、方案实施效果等。

32、公司应在年报披露后()交易日内通过互联网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有关通知至少应提前()个交易日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发出。A、15个,3 B、10个,2 C、10个,3 D、15个,2 6.12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8.9上市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33、判断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是否需要披露的标准是:() A、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B、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

C、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 D、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以上 创业板上市规则10.2.4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中小板上市规则10.2.4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34、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特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A、三个月 B、四个月 C、五个月 D、六个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35、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A、一个月内 C、六个月内 B、三个月内 C、六个月内 D、十二个月内

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7.7.1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6、某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共有9人,现一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其辞职生效时间为:() A、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B、董事会审议批准时 C、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时 D、继任董事到任时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37、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当表决人数不足()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A、2 B、3 C、5 D、以上都不对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8、上市公司拟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的应提前()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A、2B、3C、4D、5 上市规则6.3上市公司应当与本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39、公司在中午休市期间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的临时报告涉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停牌事项的,其股票及其衍生品从【】起停牌。A、当日13:00 B、当日13:30 C、当日15:00 D、当日15:30 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5.2.2上市公司应当在中午休市期间或15︰30后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公司报送的临时报告在11︰30前获得本所确认的,于当日11︰30-13︰00期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在11︰30后获得本所确认的,于当日15︰30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公司在中午休市期间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的临

时报告涉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停牌事项的,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从当日下午开市时起停牌;公司在15:30后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的临时报告涉及停牌事项的,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次一交易日的停复牌安排参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40、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布独立意见,除了() A、提名、任免董事 B、提名、任免监事 C、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D、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案

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3.5.3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七)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41、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万元人民币,应当及时披露。A、5%,100 B、5%,500 C、10%,100 D、10%,1000 创业板上市规则9.2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中小板上市规则9.2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42、以下哪项不属于年度报告说明会中应包括的内容: A、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途、存在的风险 B、公司发展战咯

C、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D、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8.9上市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43、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

暂缓披露申请,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

上市规则2.19条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44、根据《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13号),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公司上市后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完整会计年度;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年;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轮换签字注册会计师的事项。 A、3个,5B、2个,4C、2个,5D、3个,4 《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第五条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公司上市后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第三条除本规定第七条外,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五年。第七条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同一相关机构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在同一年度达到五年的,可以由一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延期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45、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A、5%、3日 C、2%、2日 B、3%、2日 D、2%、2日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6、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签署一式

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送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A、七日内B、十五日内 C、一个月内D、四十五日内

上市规则3.1.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47、上市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A、前10日B、前15日C、前30日D、后10日

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8.18上市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8.8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48、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A、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八十 B、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三十 C、百分之八十百分之五十 D、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五十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49、公司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后,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应采取的措施: A、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B、暂停其股票上市 C、核准恢复其股票上市 D、终止其股票上市

第三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本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主营业务为担保的公司除外);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

(五)公司受到本所公开谴责后,在二十四个月内再次受到本所公开谴责;

(六)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七)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第十一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因第三条第

(一)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首个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股东权益仍然为负;

(二)因第三条第

(二)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首个年度报告注册会计师仍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本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三)因第三条第

(三)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仍超过1亿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100%以上;

(四)因第三条第

(四)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上;

(五)因第三条第

(五)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在其后十二个月内再次受到本所公开谴责。上市规则

13.2.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14.1.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四)因审计意见类型出现本规则13.2.1条第

(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

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0、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此概念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称的 A、公开披露B、公平信息披露 C、及时性信息披露D、自愿性信息披露

规范运作指引5.1条本节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51、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A、由监事会审议并披露定期报告 B、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

C、仍然披露定期报告,但需说明元;去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 D、不需对外披露任何公告

上市规则6.4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52、上市公司应当最迟在停牌期限届满()前提交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以确保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能够如期披露。A、2个交易日 B、3个交易日 C、5个交易日 D、7个交易日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六)上市公司最迟在停牌期限届满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等相关文件,以确保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能够如期披露。

53、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不得超过()。

A、5个工作日 C、10个工作日 B、7个工作日 D、15个工作日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注释: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54、上市公司需在报告期结束后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的定期报告是:() A、年报 B、半年报 C、一季报 D、三季报

上市规则6.2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55、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如果发现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以上,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刊登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解释差异内容及其原因。

A、10% B、20% C、30% D、50%

上市规则11.3.7上市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1.5分,共30.0分〉

1、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DE A、董事会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B、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审阅; C、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D、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E、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2、在交易事项中,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对如下哪些方面进行说明。(ABCD) A、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 B、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委托该子公司理财; C、该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 D、如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披露涉及的金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上市公司收购股权或资产披露格式》6.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3、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ACD) A、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

十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B、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C、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

D、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三)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就受让人以下情况进行合理调查:(ABCD) A、受让人受让股份意图: B、受让人的资产以及资产结构: C、受让人的经营业务及其性质: D、受让人是否拟对公司进行重组,重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是否会侵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三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就受让人以下情况进行合理调查: (一)受让人受让股份意图; (二)受让人的资产以及资产结构; (三)受让人的经营业务及其性质;

(四)受让人是否拟对公司进行重组,重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是否会侵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对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刊登《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前向本所报送合理

调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与《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同时披露。

5、下列哪些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ABCD) A、提名、任免董事 B、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C、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D、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3.5.3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七)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6、某上市公司拟于2011年4月12日公布年报,该上市公司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BCD) A、2011年3月9日 B、2011年3月14日

C、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D、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7、审计委员会认为(BCD),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A、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进展缓慢 B、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

C、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风险

D、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8、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的内容至少包括:(ABCD)

A、申请人名称(适用于债权人申请情形〉

B、法院作出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裁定的时间及裁定的主要内容 C、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管理人名称、负责人、成员、职责、处理事务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D、负责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信息披露事务的责任人情况(包括责任主体名称、成员、联系方式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11.10.3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适用于债权人申请情形);

(二)法院作出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裁定的时间及裁定的主要内容;

(三)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管理人名称、负责人、成员、职责、处理事务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四)负责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信息披露事务的责任人情况(包括责任主体名称、成员、联系方式等);

(五)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同时在公告中充分揭示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停牌、复牌和风险警示处理。

9、以下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是:(ACDE) A、公司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B、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C、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D、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E、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上市规则9.11 上市公司发生本规则 9.1 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10、假设某上市公司,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为:总资产为10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5亿元,营业总收入为5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亿元。该上市公司筹划购买Y公司资产,以下哪种情形构成重大资产重组:(BDEF) A、购买Y公司49%的股权,y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为,总资产为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4亿元,营业总收入为3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000万元,成交金额为2亿元。

B、购买Y公司49%的股权,y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为总资产为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4亿元,营业总收入为3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000万元,成交金额为3亿元。

C、购买Y公司51%的股权,y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为总资产为4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2亿元,营业总收入为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000万元,成交金额为2亿元。

D、购买Y公司51%的股权,y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为总资产为5亿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2亿元,营业总收入为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000万元,成交金额为2亿元。

E、购买Y公司51%的股权,y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为总资产为3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2亿元,营业总收入为3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000万元,成交金额为2亿元。

F、购买Y公司一套生产线,该生产线的账面原值为10亿元,累计折旧4亿元,评估值为6.5亿元,成交金额为4.5亿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报送申请文件。

第十二条 计算前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

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二)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值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该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前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资产净额标准。

(三)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四)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但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1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下列哪些行为影响了上市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ABCD) A、与上市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 B、与上市公司共用专利、非专利技术; C、与上市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D、与上市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二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

(一)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四)不得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2、下列哪些人员应当对公司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ABCD) A、公司非独立董事 C、董事会秘书 B、公司副总经理

D、公司独立董事

《证券法》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13、公司〈ACD〉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A、经理 C、监事会 B、财务负责人 D、董事会秘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6.5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14、上市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哪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ABC) A、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B、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C、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D、交易合同尚在商谈中且市场未出现相关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也未发生异常波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7.3上市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15、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ABCD)。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16、公平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以下属于重大信息的是(ABCDE)

A、公司技术取得重大突破,研发出一种具有较大市场空间的新产品 B、公司近期拟推出股权激励方案 C、公司中标一项重大合同

D、公司预计业绩与己披露的业绩预告出现较大差异 E、公司拟筹划收购同行业的其他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5.1.2本节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17、下列情况下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ABEF) A、证券发行

B、重大资产重组 C、股权激励 D、股份回购

E、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F、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海外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2.2.6上市公司应当健全股东大会表决制度。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18、股票交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将被认为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AD) A、某只股票的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或跌幅限制,但有一天收盘价未达到涨幅或跌幅限制

B、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 C、某只股票的日均成交金额连续五个交易日逐日增加50% D、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5.4.3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的;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率的比值达

到30倍,且该证券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四)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19、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___ABC__应当出席会议。A、董事B、监事

C、董秘、D、内审部经理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20、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回避表决的是:(ABCD) A、在交易对方任职

B、在交易对方控制的下属单位任职

C、交易对方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D、交易对方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10.1.5条第

(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10.1.5条第

(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三、判断题(每小题0.5分,共15.0分)

1、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已用)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2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6年。(X)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二条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已用)

3、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应当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规则9.16 上市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本规则 9.15 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披露截止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4、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一次金额为50万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可以不需要披露。(X)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0.2.3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5、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5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X)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6、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其完成变更的两个月内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X)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4.2.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上市公司董事会备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其完成变更的一个月内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充分理解后签字盖章。

7、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8、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

3、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10、进入破产程序的上市公司,因公司经营处于停顿状态,可以经申请豁免披露定期报告。(X) 上市规则11.10.9 进入破产程序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按照本规则和本所的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向本所报送并对外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1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经审计净资产的50%(X) 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12、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提出停牌申请,且尚未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在停牌后三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审议。(X)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

(一)——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3.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提出停牌申请,且尚未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在停牌后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对同意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而不是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具体内容)进行审议,并对外披露。

13、中小板公司股票交易属于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当日需停牌一天。(X) 11.5.1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在特殊情况下,本所可以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下一交易日重新开始计算。

14、公司拟于2010年4月21日刊登2009年度年报,并拟于2010年4月19刊登2010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X)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15、协议收购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拟转让股份的临时保管手续,并可以将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

第五十四条协议收购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拟转让股份的临时保管手续,并可以将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16、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8.9上市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17、上市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当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归属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时,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十一、上市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三)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在召开前述股东大会期间,必须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

18、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能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9、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7.8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规则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第九章、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或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第十章所述的有关交易,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参照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公司董事会对不属于强制性信息披露范围的事项所进行的审议与表决,不需要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X)

21、某上市公司于2月20日披露年度业绩快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2月12日可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X)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22、A公司董事会成员9人,其中独立董事三人,三名独立董事均为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产品领域的技术专家。(X) 同上(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23、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应当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激励对象含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前述人士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

(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应当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激励对象含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前述人士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24、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本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上市规则8.1.1 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本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25、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之一是: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X)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6、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次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本所。(X) 上市规则8.2.2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本所,经本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7、上市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X) 上市规则9.11上市公司发生本规则9.1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28、上市公司报送的临时报告在11:30前获得本所确认的,于当日12:00-13:00期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在11:30后获得本所确认的,于当日15:30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X) 《关于在中小企业板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制度的通知》上市公司报送的临时报告在上午11:30前获得本所确认的,于当日中午11:30-13:00期间在指定网站披露;在上午11:30后获得本所确认的,于当日下午15:30后在指定网站披露。

29、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对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采取不同的收购价格。(X)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30、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14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推荐第7篇:上市公司做好信披关键在董秘

上市公司做好信披关键在董秘

良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建立健康、有序证券市场的前提,资本市场的发展必须以充分的信息披露为核心。近年来,中国的上市公司监管积极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转型。据证监会2018年5月发布,去年证监会对信息披露违法类、内幕交易类案件仍保持严厉打击力度,两类案件占行政处罚决定总量比例为59%;去年第一批专项行动部署共10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重点打击雅百特跨境造假、山东墨龙业绩变脸、佳电股份调节利润等性质恶劣、严重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上,证监会主席刘士余表示,“要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必须提高透明度。切实加强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保证各类股东公平、及时地获得上市公司信息。”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需要把握好三大重点。 董秘有效履职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实践中,董秘是上市公司与监管部门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的新闻发言人、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要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首先要确保董秘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首先是,落实上市公司董秘的权责。明确董秘的法定高级管理人员地位、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的职责,得到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及各个业务部门的充分认可和支持。

打铁还需自身硬。董秘必须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涉及公司发展战略、行业前景、投资融资、财务管理、关联交易等各个方面,这就要求董秘具备相当的法律、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否则,很难将公司重大事项用准确的文字表达出来。

董秘必须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我国的证券市场在不断发展,很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修订,监管体系和监管要求也在不断完善和提高,如近年来推出信息披露直通车、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落实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主体责任,如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刨根问底”式的监管、及时将违法违规线索上报证监会。作为董秘,要适时学习、善用学习,才能及时适应监管新要求。

董秘必须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董秘对信息披露的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不能仅仅依靠董秘的力量,还需要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以及各个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这就需要董秘有意识地、持续地将监管理念传递到公司各个层面,得到各个层面的信任和理解。

董秘必须保持高度的敏锐性和前瞻性。在获知重大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就要根据监管要求结合事件性质,判断是否需要披露(是否属于豁免或暂缓披露情形)、什么时点披露、怎样披露,才是既合规又有效的披露。 机制完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需要包括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在内的各方组织协同完成,这就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机制来指导和约束其规范运作。

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业的证券事务代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设立由董秘负责的专门机构,并配备合适的工作人员,最好配备熟悉财务管理和法律知识的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秘履行职责。董秘作为上市公司的法定高管,往往同时兼任董事或者副总经理等职务,更多的是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质量进行审核和把关,这就需要有较为专业的证券事务代表承担信息披露的起草工作。

健全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上市公司需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度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做到流程规范高效,界面简洁清晰,从多个角度立体地保障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以明星电力为例,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制定了不同的流转、审核和披露程序。临时报告又分别规定了由董秘直接审批的事项和由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审批的事项,并且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和义务。在涉及专业部门的重大事项时,由专业部门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进行审核,能有效杜绝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的情况发生。

此外,牢固树立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意识。上市公司为公众公司,是全体股东委托董事会管理的企业,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运营发展必须透明,以保证所有股东的重大决策参与权。这就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上市公司法人本身、董事会和董事、监事会和监事、经营层等)正确认识自己的角色和义务,严格按规则办事。证监会主席刘士余表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都要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保密等要求。”否则,股东可能把用脑投票、用手投票转变为用脚投票,导致上市公司最终被股东所抛弃。 内容有效

信息披露工作不是单纯地为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而且是为了准确传递上市公司的核心价值,帮助投资者进行价值判断。因此,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显得尤为重要。

严格遵守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为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电力、房地产、煤炭、汽车制造等多个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上市公司需根据公司行业类别进行披露。特别是在年度报告中,需要深度披露行?I宏观影响、客户市场发展、关键资源现状、盈利战略规划、关键流程执行等“五个维度”。

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力度。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是最低要求,仅限于最低要求的披露,往往不能充分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因此,上市公司认为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应当主动进行披露,即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力度。像明星电力就坚持主动披露每一季度的业绩快报。

坚持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原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持续的信息披露,因此,披露的内容特别是数据和口径要保持前后一致性,并且在行业公司里具有可比性。文字描述要考虑投资者的广泛性,避免用繁杂和生涩的专业术语,便于投资者清晰地理解公司。

推荐第8篇:董秘管理办法

【《财经》综合报道】 4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版,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公字〔2011〕12号

日期:2011-04-15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本所在整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内容的基础上,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各上市公司应根据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董事会会议,修订或者制定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及其分管的工作部门。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附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规范本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本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本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本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本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

上市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上市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上市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上市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本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本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6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本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本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参加本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内容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董事会秘书权利和义务等主题。

本所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培训课程和培训材料。

第三十条 本所通过本所网站公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考试纪律、考试成绩等相关事项。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一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实施年度考核和离任考核。

董事会秘书的年度考核期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离任考核期间为其任职之日至离任之日。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每年5月15日或离任前,主动向本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书。

董事会秘书未在上述期间内向本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书或离任履职报告书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督促该董事会秘书提交。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和离任履职报告书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本年度或任职期间内个人履职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所根据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或离任履职报告书,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决定董事会秘书的年度考核或离任考核结果。

本所将董事会秘书考核结果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六章 惩戒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本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本所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

(二)项、第

(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第三十六条 被本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本所注销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本所不接受其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因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

(二)、

(四)、

(五)项和第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事项被上市公司解聘的,本所注销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本所三年内不接受其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推荐第9篇:董秘要求

岗位名称:董秘1名(上海) 必须有公司上市实操经验

工作职责:

1、协助公司制定发展战略规划及上市计划,上市流程及相关事项。

2、公司上市前期市场调查及诊断,了解在新三板或中小创业板上市准备相关事宜,做好公司上市资料准备。

3、编写上市过程中的相关文件、文档管理及会议筹备等事宜。

4、负责上市操作筹备、辅导、报批、发行、上市各阶段的具体事务。

5、建立与证券所、律师所、会计师事务所及政府相关部门等上市服务机构合作关系。

6、负责或配合券商等中介机构拟定企业重组、上市规范、投融资、股权激励、市场营销及其他管理咨询工作方案,经审定后组织实施。

7、协助配合董事长制定工作计划, 负责对全公司进行工作指导、业务培训以及绩效考核等。

8、负责协调召开股东会及日常会议协调组织安排。

9、参加董事会及公司各类工作协调会,会议材料准备、发放收集、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存档等。

10、负责董事长往来信件处理工作, 完成董事长安排的其他工作,配合各部门工作执行。 任职资格:

1、年龄30-45岁,本科及以上学历,金融、财经、法律、投资、财务会计等专业背景。

2、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企业财务、并购、重组等资本运营业务。

3、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资格或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能够阅读和解读财务报表。

4、熟悉企业在新三板或中小创业板上市流程、财务梳理、统筹架构搭建、各类方案组织和编写等相关工作。有辅导公司上市或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经验优先。

5、较强的企业公文写作、沟通协调能力,可适应偶尔出差。

6、熟悉重大事项的辨析规则。请作合理自我评估,资历不符合者,请勿投递。

推荐第10篇:董秘推荐函

附件二:

董事会推荐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兹推荐本公司员工 参加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第____期重点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班,请准予参加培训。

附:被推荐人学历:

年龄: 职务:

工作经历:

推荐理由:

公司董事会(盖章)

(注:本函不需传真至会务组,请将原件携带至酒店,考试当天同身份证一并出示,以备查验,考试结束后随同试卷一起上交)

第11篇:董秘大纲

董秘资格考试大纲 (2017修订版)

全国股转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定位 .........................................................................................4 第一节 全国股转系统的性质 .........................................................................................4 第二节 挂牌公司监管基本架构 .....................................................................................4 第二章 公司治理 .................................................................................................................4 第一节 公司章程 .............................................................................................................4 第二节 股东大会 .............................................................................................................5 第三节 董事会 .................................................................................................................5 第四节 监事会 .................................................................................................................5 第五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 .....................................................6 第三章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6 第一节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概述 .....................................................................................6 第二节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6 第三节 临时报告披露要求 .............................................................................................7 第四节 敏感信息管理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7 第四章 股票交易 .................................................................................................................7 第一节 转让的一般规定 .................................................................................................7 第二节 转让方式 .............................................................................................................8 第三节 转让行为监管 .....................................................................................................9 第五章 股票发行 .................................................................................................................9 第一节 发行要求 .............................................................................................................9 第二节 发行对象 ...........................................................................................................10 第三节 发行程序 ...........................................................................................................10 第四节 申请文件 ...........................................................................................................11 第五节 信息披露 ...........................................................................................................11 第六章 收购 .......................................................................................................................11 第一节 收购制度概述 ...................................................................................................11 第二节 权益披露 ...........................................................................................................12 第三节 控制权变动 .......................................................................................................12 第四节 要约收购 ...........................................................................................................12 第七章 重大资产重组 .......................................................................................................13 第一节 重大资产重组概述 ...........................................................................................13 第二节 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 ...............................................................................13 第三节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13 第八章 日常业务 ...............................................................................................................14 第一节 限售与解限售 ...................................................................................................14 第二节 暂停与恢复转让 ...............................................................................................14 第三节 权益分派 ...........................................................................................................14 第九章 证券登记 ...............................................................................................................15 第一节 中国结算网站用户注册及登录 .......................................................................15 第二节 股份初始登记 ...................................................................................................15 第三节 新增股份登记 ...................................................................................................15 第四节 股份解除限售、限售登记 ...............................................................................16 第五节 证券权益分派 ...................................................................................................16 第六节 持有人名册查询及退出登记 ...........................................................................17 第七节 投资者相关业务 ...............................................................................................17 第十章 监管措施与违规处分 ...........................................................................................18 第一节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概述 .......................................................................18 第二节 自律监管种类及实施程序 ...............................................................................18 第三节 纪律处分种类及实施程序 ...............................................................................18 第十一章 市场分层 ...........................................................................................................19 第一节 市场分层的理念、目的、原则及操作程序 ...................................................19 第二节 分层标准 ...........................................................................................................19 第三节 分层维持标准及创新层挂牌公司强制调出 ...................................................19 第十二章 资本市场诚信建设 ...........................................................................................19 第一节 资本市场诚信建设概述 ...................................................................................19 第二节 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措施 ...........................................................................20

第一章 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定位 第一节 全国股转系统的性质

掌握全国股转系统的性质、运营机构;掌握全国股转系统的服务对象,市场的主要功能;熟悉全国股转系统与沪深交易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主要区别;了解2013年以来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对全国股转系统的表述。

第二节 挂牌公司监管基本架构

掌握挂牌公司监管制度体系的几个层次;了解挂牌公司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并行的监管架构;了解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的主要监管职责。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一节 公司章程

重点掌握《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强制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的内容、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要求;掌握公司章程的置备要求、《公司法》对公司章程中经营范围的规定;熟悉公司章程对哪些主体具有约束力;了解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的救济途径。

第二节 股东大会

重点掌握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要求、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掌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要求、议事规则、需要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股东大会的列席规则;熟悉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规定、累积投票制的概念和运用;了解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后果。

第三节 董事会

重点掌握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股东大会与董事会职权的区别、定期会议的次数和通知要求、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主体;掌握董事会召集与主持要求、议事规则、董事缺席时的委托要求、董事任期、经理的产生与职权、关于经理和监事列席董事会的规定;熟悉董事长的产生和职权;了解职工董事的规定。

第四节 监事会

重点掌握监事会的职权;掌握监事会的组成人数、定期会议次数要求、召集与主持要求、议事规则;熟悉监事的任期、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产生的相关规定;了解监事会行使职权的费用承担。 第五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

重点掌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重点掌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内容;掌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后果和股东的救济方式;熟悉公司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借款禁止的规定,熟悉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的救济方式;了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限制。

第三章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第一节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概述

了解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重点掌握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了解全国股转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了解信息披露的文件体系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掌握信息披露流程和豁免披露申请;了解信息披露相关用语释义,包括及时、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等;重点掌握信息披露相关用语释义,包括违规对外担保、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偶发性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第二节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重点掌握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限要求;重点掌握定期报告的审议和审计审查要求;掌握定期报告的提交材料要求;了解定期报告的报送流程;了解定期报告披露内容的总体要求; 掌握定期报告各部分内容的要求,包括主要会计数据与关键指标、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融资及分配情况、董监高及核心员工情况、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等;重点掌握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重要事项的内容要求。

第三节 临时报告披露要求

重点掌握首次披露义务的触及时点;了解临时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参照;重点掌握需要披露临时报告的事项及要求。

第四节 敏感信息管理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了解敏感信息的概念;了解涉及敏感信息事项的管理原则及敏感信息管理人职责;掌握敏感信息报告义务人及报告范围;了解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四章 股票交易 第一节 转让的一般规定

掌握股票转让方式的种类和相关要求;了解公司变更转让方式的要求;掌握股票转让时间的相关规定;了解转让参与人的定义。

掌握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的规定和流程;掌握股票申报数量、计价单位、申报价格等相关规定;掌握全国股转公司转让系统信息管理和发布相关规定;了解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后的权利和职责。 重点掌握一致行动人的定义;重点掌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掌握持股比例变动的计算方法。

了解主办券商之间、主办券商和客户之间发生转让纠纷,相关主办券商应采取的措施;了解转让费用收取方式的相关规定。

掌握股票权益分配相关规定以及除权除息参考价的计算;掌握除权除息日挂牌公司股票简称的变更方式;了解投资者转托管的相关规定;了解全国股转系统股票的挂牌、摘牌、暂停与恢复转让相关规定。

第二节 转让方式

掌握股票转让方式选择及变更的公司内部决策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熟悉拟采用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挂牌时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挂牌时所需提交的材料;了解做市库存股票相关登记要求。

掌握挂牌公司转让方式变更的条件;熟悉转让方式变更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了解因何种原因导致挂牌股票做市商不足2家时,股票将暂停转让,以及发生该情形时挂牌公司相关公告要求;了解前述暂停转让股票恢复转让的条件。

掌握投资者的委托方式;掌握全国股转系统接受限价申报和做市申报的时间以及申报撮合时间;了解做市商报价义务以及做市商豁免双向报价的特殊情况。

掌握做市转让方式的成交原则;熟悉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相关要求;熟悉做市商加入和退出为挂牌公司做市的相关要求;了解全国股转系统对做市商证券账户以及库存股的具体要求。

第三节 转让行为监管

掌握全国股转公司对股票转让的重点监控事项;掌握异常转让行为及股票价量异常情形相关规定;熟悉全国股转公司针对异常转让行为可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了解全国股转公司重点监控的做市商行为。

重点掌握全国股转公司在发行股票价格异常波动、股票转让行为异常、做市商涉嫌违法违规的情形时,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掌握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不同监管措施的相关规定;了解转让异常情形和全国股转公司在转让异常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措施。

重点掌握股票异常波动相关规定,掌握披露异常波动公告的相关要求;熟悉需由全国股转公司公告的投资者买卖情形及公告内容;了解做市商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报告、说明情况的情形。

掌握禁止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相关规定;掌握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内幕信息相关规定;掌握市场操纵相关规定;熟悉违反法律规定,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违规买卖证券等行为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股票发行 第一节 发行要求

重点掌握股东人数超200人的计算标准;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和相关核查的要求;认购协议中业绩承诺及补偿、回购、反稀释等特殊条款的监管要求;掌握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的保障问题;募集资金使用的负面清单制度;以非现金资产认购股份的特别规定;熟悉现有股东的认定标准;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股票发行的监管要求;股份支付的概念、适用情形和相关账务处理;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发行监管要求;了解由证监会核准的发行和由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管理的发行的区别;与发行相关的常见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节 发行对象

重点掌握核心员工的认定程序;掌握发行对象的基本分类;对于持股平台、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定向发行的监管政策;熟悉对于股份代持的监管政策;股票发行对象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监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参与发行的登记备案要求;了解单次发行新增股东的人数限制。

第三节 发行程序

重点掌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回避表决制度;需经证监会核准的发行的认购公告的特殊披露要求;认购专户及三方监管的相关监管要求;掌握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明确的主要内容;股票发行方案重大调整的认定标准;董事会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和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发行程序方面的区别;认购公告的披露时间及披露内容要求;连续发行的相关监管要求;终止发行股票发行的业务流程;了解股票发行的一般流程;验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节 申请文件

重点掌握申请人最近2年及1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的具体要求;熟悉需经证监会核准的定向发行的申请文件的基本类型、主要内容、格式要求等;需经全国股转公司备案审查的股票发行的备案文件的基本类型、主要内容、格式要求等。

第五节 信息披露

重点掌握募集资金用途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的监管要求;发行情况报告书、主办券商合法合规意见、法律意见书、新增股份挂牌并公开转让公告的信息披露要求;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定期披露要求;掌握股票发行方案的必备内容;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认购公告的信息披露要求;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六章 收购 第一节 收购制度概述

掌握收购人范围(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掌握收购人资格(正向要求);掌握收购人资格(禁止性规定);掌握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收购活动中的义务和责任;掌握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购活动中的义务和责任;了解收购人财务顾问、律师的聘请要求;了解收购人财务顾问的执业要求;了解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收购及相关权益变动活动中的职责;了解公众公司收购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

第二节 权益披露

重点掌握权益计算(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一致行动人);重点掌握权益披露的触发条件(首次触发条件、持续触发条件);

重点掌握权益披露的信息披露要求;重点掌握权益披露的暂停交易要求;熟悉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导致的权益披露情形;了解被动触发权益变动的披露要求。

第三节 控制权变动

重点掌握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动的认定;重点掌握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动的信息披露要求;重点掌握协议收购过渡期的监管要求;掌握收购人持有股份的锁定要求;了解收购人公开承诺事项;掌握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会的特殊信息披露要求;了解收购人财务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节 要约收购

掌握要约收购的概念及类型;掌握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掌握公众公司董事会在要约收购中的特殊义务;熟悉要约收购的信息披露、要约价格、支付方式、履约保障安排等监管要求;了解初始要约、竞争要约、要约期限、要约变更及预受股东股份处理的监管要求。

第七章 重大资产重组 第一节 重大资产重组概述

重点掌握重大资产重组的概念;重点掌握重大资产重组的触发标准;重点掌握各类资产在不同情况下计算重大资产重组比例的具体方法和标准;掌握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需满足的条件;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的聘任要求;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保密要求;了解重大资产重组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了解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监管职责。

第二节 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

掌握重大资产重组进程备忘录的制作要求;掌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证券暂停转让的具体情形;掌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的具体流程及要求;掌握证券异常转让的监管要求。

第三节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重点掌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证券暂停转让的具体操作要求;重点掌握重大资产重组首次信息披露的要求;掌握股东大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要求;掌握重大资产重组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报全国股转系统备案的条件和申报要求;掌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及中介机构相关意见的披露要求;掌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限售要求;了解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要求。

第八章 日常业务 第一节 限售与解限售

重点掌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限售和解限售的计算方法和申请时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离职情形)限售的计算方法和申请时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限售的计算方法和申请时点;掌握限售、解限售业务的办理流程及申请材料;熟悉自愿限售业务的申请材料和相关规定。

第二节 暂停与恢复转让

重点掌握可申请暂停转让、恢复转让的情形,不同暂停转让情形的申请时点、申请方式和相关文件要求,恢复转让的申请时点、流程和相关文件要求;掌握紧急申请暂停转让的流程、申请方式和相关文件要求;熟悉延期恢复转让的申请流程和文件要求。

第三节 权益分派

重点掌握权益分派业务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权益分派的办理流程(中国结算办理或自派现金红利);掌握权益分派业务的财务数据基准日的相关规定。

第九章 证券登记

第一节 中国结算网站用户注册及登录

掌握中国结算官方网站用户的注册流程、登录方法及注意事项;掌握u-key的具体使用方法及补办流程;掌握“中国结算安全助手”的使用方法,能够使用“中国结算安全助手”及浏览器兼容性设置处理u-key使用中的基本问题;掌握使用u-key修改和更新公司注册信息和经办人注册信息的方法;掌握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的填写途径和要求;掌握《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行人业务指南》的查阅方法;了解中国结算网站业务办理平台基本功能。

第二节 股份初始登记

掌握股份初始登记业务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掌握股份初始登记业务的申请材料;掌握股份初始登记业务开始审核的前提条件;掌握证券账户名称、证券账户号码、股东性质、股份性质和托管单元的基本含义,股东性质、股份性质和托管单元分类和确定原则;重点掌握业务申报的具体填报方法;掌握挂牌前股票取得时间的确定原则;掌握初始登记业务收费标准和方式;掌握登记结果的查看及下载方式;掌握初始登记中涉及外籍股东和国有股东的特殊要求;了解初始登记业务的办理周期。

第三节 新增股份登记

掌握新增股份登记业务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掌握新增股份登记业务的申请材料;掌握新增股份登记业务开始审核的前提条件;掌握新增股份登记中涉及外籍股东的特殊要求;了解验资报告的主要内容;掌握新增股份登记业务收费标准和方式;掌握业务申报的具体填报方法;掌握新增股份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的提示性公告中可转让日的确定方法和提示性公告的发布时点;了解新增股份登记业务办理周期。

第四节 股份解除限售、限售登记

掌握股份解除限售和限售登记业务的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掌握股份解除限售和限售登记业务的申请材料;掌握股份解除限售和限售登记业务开始审核的前提条件;掌握股份解除限售过程中股东变更托管单元的特殊要求;掌握业务申报的具体填报方法;掌握解除限售和限售前后股份性质的变化;掌握解除限售股份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的提示性公告中可转让日的确定方法和提示性公告的发布时点;了解股份解除限售和限售登记业务办理周期。

第五节 证券权益分派

掌握利润分配的财务数据基准日、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的含义;掌握制定权益分派方案的方法及注意事项;掌握权益分派业务的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掌握业务申报的具体填报方法;掌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的披露时点;掌握权益分派相关款项的支付时间及注意事项;掌握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政策的具体内容;掌握缴纳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款的方式。

第六节 持有人名册查询及退出登记

熟悉中国结算《证券持有人名册服务指引》的规定;掌握股权登记日的含义;掌握名册的种类及下发方式;掌握名册查询业务的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掌握名册查询业务的申请材料;掌握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变动提醒业务的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了解名册查询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掌握股份退出登记业务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掌握退出登记业务的申请材料。

第七节 投资者相关业务

掌握证券账户的含义;掌握证券账户的分类;掌握证券账户的使用和管理规则;掌握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的流程和材料要求;掌握证券账户开立和使用阶段实名制的相关规则;重点掌握证券查询与股份名册查询的区别;掌握办理证券查询业务的条件;掌握投资者证券查询的内容;掌握证券查询业务的申请材料;重点掌握投资者办理证券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质押登记)的流程;掌握投资者办理证券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质押登记)所需要材料;了解投资者办理证券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质押登记)的途径;了解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情形的处置方式;熟悉办理证券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质押登记)收费标准和方式。重点掌握转让股份数量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进行信息披露的时点;了解证券非交易过户的适用范围;掌握证券非交易过户办理途径和流程;熟悉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熟悉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收费标准和方式;了解法人资格丧失所涉非交易过户的申请材料中,经公证的清算报告需要公证的事项。

第十章 监管措施与违规处分 第一节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概述

自律监管和行政监管的区别;自律监管的依据;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职责、手段、对象;回避规定;从轻情节、从重情节、多次被实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处理;被监管主体的披露义务;自律监管纪律处分的复核程序。

第二节 自律监管种类及实施程序

掌握自律监管措施的种类,以及典型自律监管措施,包括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提交警示函、责令改正,要求掌握各种类措施的义务要求;被实施自律监管措施的后果,以及自律监管决定书。

第三节 纪律处分种类及实施程序

掌握对各违规主体可采取的纪律处分种类,以及典型纪律处分的义务要求;被实施纪律处分的后果;发送纪律处分意向书以及纪律处分的程序要求。

第十一章 市场分层

第一节 市场分层的理念、目的、原则及操作程序

了解挂牌公司层级划分的具体操作过程;挂牌公司分层后层级调整具体操作过程。

第二节 分层标准

重点掌握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的3套差异化分层标准;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的5条共同分层标准;掌握《分层办法》中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日、最近12个月、最近60个可转让日、股东权益、合格投资者等概念的具体内涵。

第三节 分层维持标准及创新层挂牌公司强制调出

重点掌握挂牌公司分层后的3套差异化维持标准;挂牌公司分层后的5条共同维持标准;掌握创新层挂牌公司强制调出的4类规定情形。

第十二章 资本市场诚信建设 第一节 资本市场诚信建设概述

国务院意见规定的失信行为范围;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市场性约束和行业性约束;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的记录对象和信息范围;诚信信息的公开方式与程序;证监会的诚信监管职责。

第二节 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措施

全国股转公司对失信主体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种类;全国股转公司实施联合惩戒的失信主体的范围;申请挂牌阶段、日常监管、股票发行、并购重组各阶段针对联合惩戒对象的核查要求和限制要求。

第12篇:董秘办年度工作总结

2013年度工作总结

一、岗位基本情况描述:

(一)董秘办助理的职责:

1、负责与委派董秘和各子公司会议报告负责人间的信息传达和沟通协调;

2、委派董秘子公司报送的定期股东会报告、定期董事会报告、每月定期总经理报告及各类临时报告的提醒、收集、汇总整理、装订呈报、存档、登记和总结管理;

3、领导的辅助类工作。

(二)本人于2013年2月26日进入一投集团试用任职该岗位,于2013年7月份成功转正。直接上级为董秘办主任徐明贵徐总,无直接下属。

二、工作业绩

1、完成2月至8月每月定期总经理报告的提醒、收集、汇总整理、装订呈报、存档、登记和总结管理;

2、完成6月至8月每月项目简报报告的提醒、收集、汇总整理、装订呈报、存档、登记和总结管理;

3、与委派董秘和各子公司会议报告负责人间的信息传达和沟通协调;

4、在职期间临时调去大成兼做秘书相关工作,主要负责会议纪要的写作。

5、在职期间协助人事部、总裁办相关领导负责长江商学院高球俱乐部、戈八活动的后勤工作,主要负责物料的管理和接机工作。

6、负责25周年庆公司文件的收集、整理、存档和对外交接。

三、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草拟文字资料的格式细心程度、和内容完整度仍有欠缺;

2、工作认真程度仍有欠缺。

(二)为了弥补这些不足从而提升更高的工作能力,对现在以及未来工作要求做了规划:

1、学习公文写作相关知识,熟悉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多阅读,培养文字编写逻辑;

2、做事要更加耐心和细心,完成的工作要多次检查避免错误,做到工作效率和质

量高度匹配。

3、注重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四、学习与发展

(一)培训与学习:

1、参加公司人事部组织的新人培训,了解公司历程及文化;

2、参加公司董秘办的董秘业务知识培训;

3、根据领导所给资料和指点,学习公司章程、会议议事规则和会议资料的编写、修改和调整;

(二)培训与学习取得的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1、快速了解公司发展情况和人员构成,容易融入公司文化,快速找到工作定位;

2、董秘业务知识的培训和资料学习直接帮助了日后顺利接手完成职责工作内容,减少了作为新人的工作压力和工作错误;

五、个人评价:

(一)工作态度、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方面的自我评价

从进入一投集团开始,本人就虚心学习、努力工作,一直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来做好每一件事。由于大学专业为文秘,并且在学校的四年学习的都是办公室工作领域,所以现在工作中涉及到公文写作的,都能较好的运用相关知识和经验去处理。但关于公司治理制度及会议相关的资料编写文字方面与课本所学有一定的不同更应该理论联系实际,在之后的工作中要重点培养该能力。

(二)工作方式、方法方面的自我评价

仍保留以前用笔书写后再形成电子文档的工作习惯,这样会导致工作程序重复,影响工作效率,这一点日后需要改正,要培养直接电子文档的编写习惯。

(三)协作配合方面的自我评价

能较好的配合上级领导完成配合性辅助类工作,与工作中涉及到的联系人也能较好的沟通协调,但与同事的工作交流方面仍需更放开更大胆一些。

(四)学习与发展方面的自我评价

为了能在日后的事业工作上有更多的突破和上升,努力学习公文写作方面的知识,考取相关的证照,以一个上市公司专业董秘必需能力的目标来积极学习,补充仍缺乏的知识和能力。

六、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总结人:郝静远

日期:2013年12月31日篇2:董事会秘书述职报告

述 职 报 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各位同事:

大家上午好!

本人***,现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今年年初,感谢公司对我的培养和信任,从办公室主任岗位调至董事会秘书岗位。一年的工作,使我对董事会秘书工作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我的主要职责有:

一是服务公司股代会、董事会,为董事会工作提供参谋意见。协助总经办工作。二是根据董事会工作安排,落实股东大会、股代会、董事会的会议组织、做好会议记录,拟定会议纪要,起草有关材料和文件;三是落实好制度修改工作。四是协助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各位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和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五是协调和配合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办之间的工作联系;六是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对照以上职责,现将本人2011年工作情况述职如下,请各位予以评议:

一、一年来的工作情况

(一)尽职责,认真履行本职工作。作为董事会秘书,认真服务好股代会、董事会,配合好总经办工作,尽力做好董事会的“参谋员、信息员、宣传员和服务员”。一是协助董事会处理日常事务,完成董事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二是密切联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办工作,及时传达贯彻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和公司董事会有 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反馈公司相关部门的意见。三是根据董事会安排,落实股东代表大会8次和董事会会议65余次,拟定股代会决议9份,董事会纪要16份。四是积极做好有关对外接待和来访,协助办公室外事接待工作。五是做好信息收集和档案整理工作,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备查。六是积极配合做好企业文化的建设,配合办公室做好对外宣传、媒体衔接工作。

(二)抓核心,高效完成重点工作。今年在董事会领导下主要落实制度修订、换届选举和起草第二届工作报告文字稿三项重点工作。一是根据董事会安排,特别是在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指导下,具体执行《基本制度》文字修订工作。将一些与实际操作不一致的制度条文进行了修订;在实际工作中新产生的一些问题和具体工作要求,在制度中予以明确和完善;新修改的基本制度经董事会集体研究并报股代会审议通过。二是根据董事会统一安排,认真落实和执行换届工作,落实了换届工作有关文件的文字稿起草,落实和执行会议的组织工作。三是做好第二届工作报告文字起草工作。汇集公司所有高管和中层干部的聪明才智,努力体现公司董事会发展思路,做好第二届工作总结和第三届工作方针的文字稿起草。

二、存在的不足。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工作结果和自身水平与公司发展和董事会要求仍存在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二是工作中积极主动性不够,没有达到董事长提出的积极主动工作的要求;三是个人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有待加强,在把握全局高度、细致性和缜密性等方面还不够;四是个人修为和为人处事方式有待进一步提高。对这些问题,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 23 -篇3: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秘全程指引(年终总结版) 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秘全程指引(年终总结版)

一、董事会秘书的概念

董事会秘书是对外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对内负责股权事务管理、公司治理、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等事宜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我国法律对董秘的规定是在《公司法》中,第124条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中有关章节都明确了董事会秘书这一职位,要求“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并规定了相应的职责和作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专门针对董事会秘书做了详细的规定。

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秘的主要职责涉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筹备管理事宜、信息披露事务,还要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协助董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外,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内外关系的沟通协调和治理监督职责。

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从非公众公司走向公众公司,从有限公司的人合到股份公司的资合,从内源融资转向外源融资,若要稳健发展,就需要内部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外部吸引资金投资和人才。从外部投资者角度来看,公司规范治理,能有效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运用到位,达到投资安全和增值的目的。持续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全面的向市场展示自身治理结构的规范性,以及经营优势、风险等信息,确保市场参与各方能对挂牌公司运营情况及时了解,增强挂牌公司对外部投资者的吸引力。结合这条轴线,董秘的工作职责就是围绕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日常事务以及挂牌后的资本运作为基础的。

三、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内容

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董秘需要协助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促使挂牌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股权转让系统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一)信息披露原则

《证券法》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由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信息披露内容

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挂牌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

(三)企业挂牌前的信息披露

企业挂牌前,要使企业符合股转系统对企业的挂牌要求: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企业挂牌的过程是达到这四个挂牌要求的过程,也是企业信息披露的过程。 企业挂牌时向股转系统提交《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意见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是对企业信息的全面披露。

《股转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中规定,《公开转让说明书》要求披露的内容具体是:

1、公司基本情况

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前十名股东及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比例、股东性质、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争议事项的具体情况及股东之间关联关系。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以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是否发生变化。设立以来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2、公司业务情况

公司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及其用途。内部组织结构(包括部门、生产车间、子公司、分公司等),披露主要生产或服务流程及方式(包括服务外包、外协生产等。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披露其所处行业概况、市场规模及基本风险特征(如行业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并可分析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3、公司治理情况

披露最近两年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上述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同业竞争情况,有无大股东占款情况,董监高的变动情况和原因。

4、公司财务情况

披露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

1、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主要内容包括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公司简介,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管理层讨论与分享,重要事项,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董监高及核心员工情况,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财务报告,备查文件目录等十个章节。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无需审计,可自愿进行审计。

2、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挂牌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股转系统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需要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

(1)监事会、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内容涉及到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2)董事会决议涉及到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事项。

(3)除日常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4)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5)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6)股票转让被股转系统认定为异常波动的。

(7)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发布澄清公告的。

(8)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

(9)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

(10)持股5%以上的股东,权益份额变动达到股转系统规定标准的,应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11)挂牌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

(12)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

(13)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1)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3)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6)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7)董事会就并购重组、鼓励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8)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9)对外提供担保(挂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10)公司及其董监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1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2)主办券商或股转系统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报备

报备工作具体是指:

1、向股转系统报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在挂牌时向股转系统报备董监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的或者上述报备事项变化的,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报备最新资料。

3、董监高应当在挂牌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管)声明及承诺书》;新任的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管应让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承诺书并报备。

四、董事会秘书在公司治理中的工作内容

董秘需要协助公司建立法人治理机制,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督促公司三会规范运作。

(一)公司治理机制

我国公司治理机制采用“三权分立”的制度,即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通过权力的制衡,使三大机关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保证公司顺利运行。

1、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 维护出资人的权益,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最终人数一般是奇数,董事会一般设有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人数较多的公司还可设立常务董事会。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5、三会规范运作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挂牌后企业年度股东大会,需要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6、董监高任职资格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篇4:企业董事会秘书最新个人年度总结

企业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 =个人原创,有效防止雷同,欢迎下载= 转眼之间,一年的光阴又将匆匆逝去。回眸过去的一年,在×××(改成企业董事会秘书岗位所在的单位)企业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上,我始终秉承着“在岗一分钟,尽职六十秒”的态度努力做好企业董事会秘书岗位的工作,并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摆正自己的工作位置和态度。在各级领导们的关心和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我在企业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上积极进取、勤奋学习,认真圆满地完成今年的企业董事会秘书所有工作任务,履行好×××(改成企业董事会秘书岗位所在的单位)企业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职责,各方面表现优异,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肯定。现将过去一年来在×××(改成企业董事会秘书岗位所在的单位)企业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上的学习、工作情况作简要总结如下:

一、思想上严于律己,不断提高自身修养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并用以指导自己在×××(改成企业董事会秘书岗位所在的单位)企业董事会 秘书岗位上学习、工作实践活动。虽然身处在企业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但我时刻关注国际时事和中-央最新的精神,不断提高对自己故土家园、民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和尊严感、荣誉感。在×××(改成企业董事会秘书岗位所在的单位)企业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上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尽职尽责,在企业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上作出对国家力所能及的贡献。

二、工作上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企业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相关工作也需要与时俱进,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以提高企业董事会秘书岗位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特别是学习企业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相关法律知识和相关最新政策。唯有如此,才能提高×××企业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的业务水平和个人能力。定期学习×××企业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工作有关业务知识,并总结吸取前辈在×××企业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工作经验,不断弥补和改进自身在×××企业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从而使自己整体工作素质都得到较大的提高。

回顾过去一年来在**(改成企业董事会秘书岗位所在的单位)

企业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工作的点点滴滴,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工作学习上我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也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在×××企业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相关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是在理论学习上远不够深入,尤其是将思想理论运用到×××企业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的实际工作中去的能力还比较欠缺。在以后的×××企业董事会 秘书工作岗位工作中,我一定会扬长避短,克服不足、认真学习×××企业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相关知识、发奋工作、积极进取,把工作做的更好,为实现中国梦努力奋斗。展望新的一年,在以后的**(改成企业董事会秘书岗位所在

的单位)工作中希望能够再接再厉,要继续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心态,不怕苦不怕累,多付出少抱怨,做好企业董事会秘书岗位的本职工作。同时也需要再加强锻炼自身的企业董事会秘书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加强与×××(改成企业董事会秘书岗位所在的单位)企业董事会秘书岗位上的同事多沟通,多探讨。要继续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踏踏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争取为**(改成企业董事会秘书岗位所在的单位)做出更大的成绩。 篇5:冯先庚董秘助理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

在公司大接待室,王总面试的情景还历历在目,当时还处于有点腼腆学生的我如今已经在公司工作一年多了,我对一年来的工作作出以下总结:

公司上市工作方面:

来公司时,正逢公司上市关键时刻,没有经过任何培训的我就加入了紧张的工作中。对于一个刚走出校园的金融专业学生,能到公司从事ipo方面的工作让我感到万分荣幸。作为我们学院唯一一个同时拥有证券从业资格和期货从业资格的毕业生,我对公司上市流程并不陌生,自认为找到了一个能展现证券方面才能的平台。但到了办公室后我发现,现实工作和我们在课本中学到的东西存在巨大的不同,许多理论知识是用不到的,而办公用的各种办公软件和器材在学校都很少接触;面对这么多的陌生东西我只好边工作边学习,工作效率一度不能让自己满意,多亏有经理手把手的教导和同事的热心帮助使我现在基本上能熟练掌握word/excel等办公软件的运用。在今后的工作中希望通过多运用、多练习、多向领导请教等方法,把这个工作中的短板变成强项。我来到办公室时,距证监局辅导验收还有两个多月的时间,办公室挤满了大量的文件,同时还有很多文件被源源不断的收集过来;面对这么多的文件我一边熟悉,一边整理存档。在这期间券商和律师隔两三天就会给领导发一个长长的资料清单,协助经理把这些资料从公司各部门收集回来后还需要复印三份,我们自己存档一份,

剩下的两份报送给券商和律师。这些材料最终都是要提供给证监会的,每一份材料对公司上市都至关重要,经理对这些提供出去的材料时刻要求“零差错”,每次报送之前都要检查一两遍,对于拿不准的材料要找相应部门领导重新确认无误后才能报送。在这两三个月期间我和经理虽然经常加班,但每天工作都很充实、很有激情。2012年6月20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公司上市申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我们阶段性的完成了工作任务。在接下来的一个多月中我把券商和律师的工作底稿复印了两份,各种文件有二十多箱,印掉了几十万张纸;其中一份封存后放到集团四楼存档,一份我们整理后,根据内容做上标签存放在办公室文件柜中,以便以后需要时能及时找出。 公司“三会”工作方面:

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及会议材料的撰写和整理是我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会议召开的质量直接影响着股东对我们公司的评价。每次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月经理就忙着写会议材料,发会议通知;但到会议召开前那天我们的工作压力还是非常大的,不但要布置会场,到机场接待各位远来的老总,而且最重要的是会议材料一般都是在会议召开前天晚上才能定稿;拿到材料后要打印三十多份,然后再一份一份的分开,用文件夹夹好;在那天晚上我和经理凌晨一两点才能休息。在会议召开前经理通常会让我把会议材料认真检查一遍,确保没有错误;由于时间紧迫,工作量大,在上次召开的会议中《总经理工作报告》没来得及审查,出现了少量的错别字。这次错误主要责任在我;细节决定成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听从经理的教导,把工作做到

细中更细。

工作心得:

记得在看第一财经《财富人生》专访红豆集团总裁周海江的节目时,他在谈公司转型时提到如果企业一直沉溺在安逸的生产经营模式中而不去改革,当市场环境一点一点的变化时,就会像“温水煮青蛙”那样慢慢的死掉。我也深深地体会到其中的道理,上行政班工作的我们和车间流水线工人有很大不同,会有很多空闲的时间,如果在这种松懈的环境下逐渐养成放纵、消极和坠落的工作习惯,当工作环境发生大的变化或遇到竞争对手时,我们还能拿什么能力和人家去竞争,去比拼;到那时我们不就蜕变成了沸水中的青蛙。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时刻利用各种空余时间和机会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发挥优点,弥补缺点,做一个始终称职的员工。

第13篇:董秘工作规则

董秘工作规则(模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XX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下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管,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依照本细则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公司的企业文化;

(三)熟悉公司及公司子企业的主营业务;

(四)具有一定的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 / 6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办理与董事会有关的各项日常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暂缺时,由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权利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准备、起草及向出资人递交出资人所需要的涉及法人治理的文件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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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各位董事进行沟通、协助公司经营管理层与董事会进行沟通。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起草及修改公司涉及法人治理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董事会会议相关的各项工作:

(一)接收并整理会议议案,对所提交的议案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包括:提案人资格、提案人数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案名称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提案附带的材料是否齐全等;上述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要求提案人补齐材料或修改议案;

(二)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安排,提出会议方案,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出席人员及列席人员名单、会议议程、所审议提案及相关材料清单、会议费用等,报董事长决定;

(三)根据董事长批准的会议议程安排和出席会议的人数,整理、复制相应份数的会议文件;

(四)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向董事会成员和列席人员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会议材料,统计出席人员情况;

(五)根据会议情况编写董事会会议纪要,并报董事长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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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会会议材料、会议决议、会议纪要以及其他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

(七)与董事会会议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并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发展战略,并根据国家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政策调整做好战略修订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督促公司经营班子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和完成进度报告董事长:

(一)列席公司经理办公会,当经理办公会决议事项超出经理办公会职权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经理办公会会议召集人;

(二)每季度向经营班子了解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及完成进度,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告董事长。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外部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1、为外部董事提供所需的公司内部各项资料;

2、协助外部董事及时了解与公司主营业务内容相关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3、及时向外部董事通报公司的各项重大事项;

4 / 6

4、定期向外部董事发送涉及公司主营业务的行业动态信息;

5、为外部董事办理与公司之间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完成董事会、董事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考核、解聘与辞职

第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度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由董事会制定,考核结果通知董事会秘书本人。

第十九条 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可以采取约谈的方式督促董事会秘书改进工作。

董事会秘书如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董事长可提请董事会予以解聘。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期届满前可以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辞职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董事会秘书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通过,方可正式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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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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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如何成为董秘

如何充分发挥董秘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如何才能成为一名优秀董秘?董秘群体如何实现自己的角色定位和人生价值?12月11日,香港特许秘书公会在广州举办的\"内地与香港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高峰论坛\"上,与会的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的相关领导和部分董秘代表各抒己见,畅所欲言。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处长高莉在此次论坛上谈到,上市公司是否有好的投资价值,除了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外,最主要的是公司治理是否完善,相关的机制是否健全,这是监管部门一直力推的主线。优秀的董秘应当在公司治理中积极建言献策,做出自己的贡献,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上交所上市公司部高级经理范志鹏认为,有些董秘对自己的角色定位不清晰,总以为自己接待一批又一批的投资者也好,信息披露也好,只是花钱,不为公司创造价值。优秀董秘对公司是有溢价效应的。优秀的董秘一定能够为公司创造价值,如果分层次的话,最基本的就是合规。合规本身是有价值的,如果合规做得不好,就会被交易所谴责,而且一年内不能融资,这实际上就为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一旦公司因为违规出现丑闻,在资本市场的形象一落千丈,将会导致上市公司的股价下跌和市值蒸发。纵观近几年评选出的优秀董秘,将他们的经验总结一下,大致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是敢负责,敢说真话。当董事会、监事会出现违规的时候,董秘要敢于仗义执言,不要顾忌自己的乌纱帽。第二,要善于沟通。公司建立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等于是做好信披工作的\"尚方宝剑\"。有时据理力争还不管用,要善于利用外部资源,包括监管机构和媒体的资源,可以帮助公司消除外部风险。第三,善于学习。证券市场的变化是比较快的,交易所每年都不断推出法律法规,因此董秘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应对新的挑战。保持对市场的高度敏锐,充分将政策优势转化为公司的竞争优势。上市公司董秘代表,也交流了自己的经验和看法。亚太卫星的董秘卢建恒谈到,一个优秀的上市公司董秘一定要妥善处理三方面的问题,第一是关联交易,第二是信息披露,第三是内部交易。他认为,处理关联交易也是一个棘手的难题,作为董秘,一定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若涉及到损害小股民的利益,要恪守自己的职业操守,敢于跟老板说\"不\"。广船国际董秘李志东在介绍如何处理关联交易时谈到:\"为避免关联交易违规,我会召集公司各个部门的人,每年10月份就要报明年跟谁会进行关联交易,然后详细进行统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是有预算的,第二年后,如果一个部门报的关联交易一旦不合规,就会被卡住,做到每个月都有反馈。\"

第15篇:董秘交流材料

西宁特钢董秘会议交流发言材料

董事会秘书

彭加霖

西宁特钢作为我省为数不多的上市公司之一,多年来,在上级部门和公司领导班子的坚强带领下,严格遵循上市公司运行规则,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全体干部职工奋力拼搏、顽强进取,在企业管理、生产经营、规模效益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我省上市公司的发展做出良好的表率。

2010年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深刻领悟《通知》精神,西宁特钢召开学习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专题会议,会议强调,我公司要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管理,遏制内幕交易行为出现,并通过以下三方面实现:

一、加强认识,提高警惕。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行政审批部门等方面的知情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在公司并购、业绩增长等重大信息公布之前,泄露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谋取私利的行为。

近年来,部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行政审批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资本市场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时有发生。其中,去年以来利用公司并购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尤为突出,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突出问题。

资本市场本应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但一些内幕信息知情人却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个人私利,这不仅损害了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严重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破坏了证券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石和市场秩序,影响了证券市场的资源优化配臵功能发挥乃至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我们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平台,必须提高警惕,预防内幕交易所引起广大投资者的不满,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触犯刑法的金融犯罪行为;同时,也要坚决抵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腐败行为。

这些行为的出现,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观、道德观和公平正义,对社会稳定和安全构成了威胁,因此,必须要依法坚决打击和积极防控。

二、寻找原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指凡影响股东、债权人或潜在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对公司的目前和将来作出理性判断的,进而影响其决策行为的信息,都应按照规范的标准公布于众。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要能使使用者平等地获得决策所必要的有用的信息,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保证市场功能的发挥,落实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使市场能依据公开信息进行优胜劣汰。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信息披露制度也从无到有,已形成初步的较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对维持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起到了一些作用。但是,我们要看到上市公司会计

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依然不少,从个人角度,归纳为四个方面:首先,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其次,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存在重大遗漏;再次,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存在着严重滞后的现象;第

四、信息披露严肃性不足。因此,深入揭示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寻找起成因和研究治理的对策,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就是我们亟待解决的大问题。

(一)会计信息披露内容规定不尽完善、政出多门、存在隐患。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规定存在着两个制定机构:证监会和财政部。证监会主要通过《内容与格式准则》和《财务报表附注指引》来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作出规定;而财政部则主要通过《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来对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进行规范。在表外信息(指报表附注和其它会计信息)方面,两者的相关内容规定显然缺乏必要的协调。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逐利性得不到约束。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上的公共产品,其供给者——上市公司并无动力提供更多的信息。对上市公司来说,信息披露得越多,留给自己回旋的余地就越小,而且可能使自己处于被动局面。上市公司作为市场利润的追求者,其信息披露显然会按照一般的理性原则即边际收益大于等于边际成本来执行。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公司治理缺陷以及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往往进行选择性的信息披露,甚至进行虚假信息披露。显然,如果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的逐利性得不到严格约束,就会因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信息分布的不完全和不对称而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行为,使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三)审计执业规范尚未健全。1996年1月,首批独立审计准则正式颁布实施,该准则基本符合国际审计惯例,同时也能适当兼顾我国国情,其构造体系科学完整严谨,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助于提高审计执业质量,促进我国民间审计事业尽快走上规范化。但从该准则至今为止的颁布情况来看,距离“三十个左右具体准则、十余个实务公告、十余个执业规范指南”的预定目标尚有不小的差距。由此使得现有执业规则尚未能对审计实务作出较为全面的规范,审计执业质量尚难得到有效而充分的保护。

(四)上市公司未能切实遵守披露规定。一些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欠佳的公司经理人员,在利益的驱动下,不惜违反国家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蓄意指使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误导性或存在重大遗漏的会计信息。

三、健全制度、加强防范。

打击内幕交易,仅靠具体行动上的防范打击还不够,关键还在于完善机制,建立制度。公司应继续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建立完善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和停复牌制度,健全考核评价制度,细化、充实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规定,提高防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不能只靠刑法,也要靠民事、经济以及行政法规综合并用,做到“多管齐下”合力打击。其次,公司要自我规制,这也是遏制内幕交易的最有效、最重要的途径:第一,公司在其内部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对内幕交易行为作出严格的禁止;第二,公司应致力于一种值得信赖的公司文化的培养,使其内部成员在这种公司文化的熏陶下,自觉地排斥内幕交易行为。再次,要加强行业内的自律,建立科学防御制度,使上市公司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公平地披露信息。

市场越发展,越需要加强监管。应该说,目前监管部门在打击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方面采取了一些有力的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将使证券执法的力度得到加强,使内幕交易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股市健康发展的内在动力也将更加充沛。

第16篇:董秘资格考试参考资料

董秘资格考试参考资料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部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部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

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

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第二部分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部分内容)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诚信建设指引

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2008年修订)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

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专项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中试行年度业绩快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举行网上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

关于在中小企业板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制度的通知

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实行公开致歉并试行弹性保荐制度的通知

第三部分交易所相关备忘录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公平信息披露相关事项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相关事项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及披露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重大经营环境变化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证券投资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披露的特别要求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

(一)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重大资产重组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9号:重大资产重组

(三)——重大资产重组审查对照表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股东追加承诺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重大资产重组

(四)——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持续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重大资产重组

(五)——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

第四部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相关业务规则

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

第17篇:71期董秘考试指南

1、信息披露的原则: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语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2、股票异动的标准:

1)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正负20%的

2)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连续三个交易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3)本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3、交易(一般、重大)的披露标准和审议程序(累计计算)

交易的披露标准及审议程序在《股票上市规则汇编》P48第九章的9.2

1)独立董事的概念: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2)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下列人士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4)独立董事资格的备案审查及选举方式:

在披露拟聘任(含续聘)独立董事的董事会决议、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等文件时,将独立董事履历表、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等报交易所备案。交易所对独董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本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选举应举行累计投票制。 5)独立董事的任职期限及构成方式: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4、募集资金使用、置换、变更程序(超募资金)

募投,见67页,11.2.1上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上市公司风险投资的审议程序

据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简称“30号备忘录”),其所列举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又包括上市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另外,还规定:上市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的,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备忘录关于风险投资的一般规定执行。这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如金额达到一定规模,则也应属于“风险投资”,按“30号备忘录”,应有12个月的窗口期,窗口期内不得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得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虽然辉煌科技是计划定增募资补流,但显然此次也被归入此类。

同时,“30号备忘录”还规定,上市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12个月内。

6、股东大会决议

 股东大会通知

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间隔20天以上,临时股东大会通知间隔15天以上  年度股东大会需在6月30日前召开

 股权登记日与开会日期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 网络投票的股东大会安排在交易日召开(目前已全部都要求网投)  通知中应充分、完整的披露所有提案的内容  股东大会提案

 持股3%以上股东可以提前10天增加临时提案  提案一般情况下不得修改、搁置或取消  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 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和取消

 一旦延期或取消,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通知,延期不得改变股权登记日

 征集投票权

  董事会、独董以及持股1%以上的股东 审议股权激励须独董征集投票权

 监事会或持股10%以上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监局和交易所备案(自行召集股东应锁定所持股份)  审议:一般议案(二分之一以上);特别议案(三分之二以上)

 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公司应向本所报送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并于次日公告。

 有否决议案的,进行特别提示

 累计投票、逐项表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应明确说明 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列示的提案不用重复说明具体内容

 特殊议案对中小股东单独机票并披露(持股5%以下股东)

见书45-47页 课件49页

7、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时间、比例)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履行相应义务

➢ 被收购上市公司披露义务:自身披露要求、受托披露要求、股价异动时的主动求证义务、股东及其控制人违规收购或股权变动时的应尽义务。 ➢ 权益变动以5%作为披露标准 ➢ 其他权益变动披露要求(仅创业板):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者减少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委托上市公司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 5%以上股东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非二级市场购入股份,需要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

➢ 股东持股变动披露时点

1,通过交易系统(集合竞价、大宗交易)不得超5%

2,协议转让等非交易过户方式,需超过5%

3,首次收购、持续增持不得超30%

上市公司:

1, 一般为提示性公告

2, 触及30%以上收购义务,出具董事会报告书。

受让方披露义务

1,

5%-20%: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取得控制权的需参照详式报告披露)

2,

20%-30%: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行政划拨、司法裁定外,凡取得控股

权的需提供财务顾问报告)

3,

30%以上:收购报告书、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持有30%以上股份1年以上,

后续没12个月增持不超过2%可豁免要约。

出让方披露义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8、上市公司独立性:

发行人的独立性,是指发行人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主要包括: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1) 资产独立:是指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2) 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等高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起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兼职。

(3) 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用银行账户。企业的财务决策和资金使用不受控股股东的干预。

(4) 机构独立:发行人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5) 业务独立:指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9、短线交易

10、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程序: P31-P33

11、关联交易的披露及审议标准:

关联方认定:关联方分为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联自认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监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监高。四:以上三项所述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自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关联人。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或者在未来12个月内,有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所规定的的情形之一。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有关联自然人或者关联法人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注意事项:收统一国资机构控制形成的关联法人情形,不因此构成关联法人。

10、年度报告说明会的要求 年度报告是定期报告的一种。年度报告不晚于次年4.30,且不晚于次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交易所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交易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后10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当出席说明会。年度报告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1、关键交易的披露标准: 「股票上市规则」 10.2.3 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 10.2.4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

10.2.5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司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外) 金额在3000万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2.6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2、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对利润分配的要求: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其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13、信息披露暂缓(P8-9)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

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14、

1、重大诉讼、仲裁: v 讲师提示:数字是重点

Ø 标准: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创业板500万),采用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Ø 时点:受理、一审、二审或仲裁的裁决时、执行时;

Ø 内容:基本案情、诉讼请求、诉讼进展、对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

15、重大资产重组的时限:

第三十三条 自完成相关批准程序之日起60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并予以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

16、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大股东滥用大股东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7、定期报告披露的文件要求《上市规则P

34、大讲义P47六定期报告》

董监高应书面确认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高管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未出席会议的董事、高管也应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1、披露时间:(重点记忆数字部分)

Ø 年度报告:不晚于次年4月30日,且不晚于次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Ø 半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日后两个月(不晚于8月31日)

Ø 季报:资产负债表日后一个月(不晚于4月30日和10月31日) 若要延迟披露,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申请

2、定期报告审计程 Ø 年报强制审计 Ø 季报无需审计

Ø 半年报可以不审计,但拟进行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除外。

3、独董每年应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4、审计机构应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募集资金使用出具年度鉴证报告。

9、

18、定期报告披露的文件要求:

一、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1.年度报告2.半年度报告3.季度报告

二、关于披露时间:1.年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半年度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3.季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另:第一季度季报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报披露时间。

三、具体要求:定期报告:董事、高管,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均须签署书面意见,监事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年报须审计,半年报(但拟进行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须审计),季度报不需要审计。独立董事每年应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审计机构应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募集资金使用出具年度鉴证报告。

19、股权激励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

 公司应按深交所股权激励实施细则、备忘录的要求办理授权、行权手续:可选择自主行权、一次行权。

 股权激励审议、披露要求和实施程序:  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 在本所网站披露激励对象、数量比例等情况。  股东大会须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 及时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后审议授予事项并披露。  及时办理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并披露。

 及时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得到满足后审议方案并披露  及时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股票期权行权的登记手续并披露。

20、对外担保的审议及披露(P52-53))

9.11 上市公司发生本规则 9.1 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9.12 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本规则 9.2 条或者 9.3 条规定。

已按照 9.2 条或者 9.3 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9.13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上市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 露: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21、要约收购

1、上市公司涉及被要约收购的,应当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的二十日内披露《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和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专业意见。收购人对要约收购条件作出重大修改的,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和独立财务顾问的补充意见。 2.、权益变动以5%作为披露标准。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非二级市场购入的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

3、30%以上,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持有30%股份一年以上,后续每12个月增持不超过2%豁免要约。

22、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52页

23、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报送时间: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

-报送内容: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含所有提案包括被否决的决议和不涉及需披露事项的决议)

-披露方式: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分别披露 -董事会表决:不半数董事审议通过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内容:

1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人数和姓名、理由和委托董事姓名 2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3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关联交易等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应说明情况

见书43-44页 课件第48页

第18篇:董秘具备素质

1.丰富的知识面

董秘应当是个全才,而非专才。作为全才,董秘应博览群书,尤其在当今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你要善于通过多种途径获取信息,学会“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的本领。只有耳聪目明,才能应付自如,挥洒自如,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

要具备一定的政治敏感度和宏观经济知识,要注意关心国内国际政治、经济领域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即使不能做到了如指掌,至少也要大体知其脉络。比如,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9.11”对世界经济格局的影响,中东局势的演变,美国军事打击伊拉克的目的何在,世界石油价格为何巨幅波动,区域联盟的出现对区域经济及世界经济的影响,入关给中国带来的挑战和机遇,中国成为“世界工厂”的可能性有多大,我国为什么要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的关系,通货膨胀、通货紧缩对经济的负面影响,怎样拉动内需、促进消费,如此等等。你的眼球为什么要关注这么多?因为你所处的上市公司,不是一个孤立的经济体,不是一个真空,它是处在国内国际大的经济背景、经济环境之中,外界有风吹草动,它都会受到影响。作为董秘,我们只有善于把握世界政治、经济大势,才能为董事会、经理层当好参谋,为公司的发展献计献策。

要熟悉你这个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专业知识,了解本行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你的公司在整个行业中所处的位置,以及你的应对策略和发展战略。因为,你将面对国内外券商、基金经理的来访,面对资深的分析员,并为他们的研究课题提供资料。作为董秘,如果你在专业知识方面有些欠缺,你就要多向行家请教,向技术专家请教,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宣传企业,推介企业,提升公司形象。

必须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知识和公司运作经验。比如,如何选择企业的组织架构,事业部董秘制和公司制的区别与联系,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不同的管理、运作方式,如何制订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专业化与多元化的优劣势比较,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产品经营与资本经营为何是企业发展的“两翼”,跨国经营与跨国发展的目标选择,生产管理、营销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以及如何培育企业精神、塑造企业文化,等等。否则,你将难以当好决策参谋和一名合格的董秘。

必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知识。你要能读懂《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三大财务报表,知道预算管理、成本管理、以资金为核心的财务管理,对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极端重要性,了解降低“三大费用”,提高“四大流动资产”质量,降低负债率,以及合理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变现能力,对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的影响。否则,你就很难与券商、投资者以及监管部门进行良好的沟通和交流。

必须熟悉业务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治理准则》,《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独立董事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事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类信息披露准则、指引、通知,你至少要熟悉其中的重要条文,决不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你要熟练掌握办理职责范围内各项业务事项的程序,学会按程序办事,因为程序化与规范化紧密相联,是一对“孪生姊妹”。防止因为该走的程序没有走,该公告的事项未公告,该停牌时的未停牌,造成过失违规,使公司和个人受到处罚。

必须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对股票(包括A股、B股、H股、S股、N股等)、基金(封闭式、开放式)债券,以及新的金融衍生品种要有个大致的了解,比如新近推出的QFII、将要推出的QDII是怎么回事,尤其要熟悉股票发行、上市、再融资的条件、方法、途径,掌握股市涨跌与政策走向、宏观经济影响、上市公司质量、投资者信心、加强监管等方面的关联度,对利好、利空引起的市场波动要能说出个所以然,不能“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还必须具备良好的文字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因为你要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和各类临时报告,一字、一词、一句,有时甚至连一个标点都要认真推敲,力求通俗易懂,清楚明白,不能词不达意。你经常要接待券商、投资者的来访,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要有良好的口才,能准确表达所要表达的内容,展示个人的魅力,提升公司的形象。

此外,身为董秘,如果你还能会电脑、懂外语,则更容易与外界沟通。

2.良好的学习能力。知识就是力量。

学习是做好工作的源泉。我国证券市场是个新兴的市场,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是其主基调。因此,很多法规、准则、制度需要不断地加以修改和完善,游戏规则会常变常新。作为董秘,你要站得高,看得远,合法合规的履行职责,提高前瞻性、预见性,你就必须不停顿地进行学习,并且要善于自学。这么多年来,我养成了一个习惯,每天早晨一上班,即使工作再忙,也要先浏览一下三大证券报的头版标题,遇到重要政策法规出台,来不及细读,就先收集起来,等稍有闲暇时再认真学,需要用时反复学。这次用红笔划线,下次就用蓝笔画圈,以加深记忆。不仅向书本学,也从报上学。为了研究其他公司的年报、公告,我专门买了一个“放大镜”,帮助阅读。不但自己学,而且经常利用总经理办公会,组织公司高管人员学,共同构筑起规范运作的堤坝。我的体会是,作为董秘,你只有不断地“充电”、“充值”,才能减缓知识折旧,克服“内存”不足,提高“含金量”。如果你在某一时段放松了学习,不注意“充电”,你可能就会底气不足,有捉襟见肘,甚至黔驴技穷、江郎才尽之感,或者你在工作中就容易落俗套,难有创新。

3.诚信为本,勤勉尽职。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市场经济的基石,也应当成为上市公司的“座右铭”。身为董秘应当诚信、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能跟风,不能和稀泥,对弄虚作假行为要敢于“谏言”。要强化“守规”的意识,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不要随意去碰“高压线”。否则,法律的制裁,监管部门的处罚,投资者的埋怨,就会随时降临。要强化“保密”的意识,对不能提前发布的信息要“守口如瓶”,掌握好火候,绝对不能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为代价。规范是上市公司的生命,更是董秘的生命。我粗略统计了一下,从2001年1月1日到2002年6月30日,在一年半时间里,证监会处罚的46家上市公司,违法、违纪事项多达20多项;受沪、深两个交易所谴责的上市公司共有77家,违规事项有30种之多。只要你没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规范地披露信息,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公司和你个人都可能受处罚。要防范风险,唯有规范运作。我接触到一些上市公司的董秘,他们现在普遍有一种小心谨慎、如履薄冰的感觉,都视规范运作为生命。董秘们的这种小心翼翼,势必会推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进程,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准。

4.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

董秘事务繁杂,一定要敬业爱岗,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细致周到、敏捷高效的处理各项事务。一年到头,董秘经常沉浸在“文海”、“会海”之中。以我们公司为例,上市6年来共召开15次股东大会,30次董事会,平均每年都要召开

2、3次股东大会,

5、6次董事会。每次开会,你都要精心组织,除了发通知,还要准备议案,撰写决议、公告。每年除了要编制年报、中报,现在又增加了两份季报,还要披露大量的临时公告,经常需要加班加点,工作辛苦自不必说,最担心的就是出差错。所以,身为董秘,你一定要严谨、严谨、再严谨,细心、细心、再细心。对每次会议文件、披露的公告,都要逐字逐句认真推敲,反复审核。也许你还要仔细到连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摆放席卡等一些细枝末节的事,也马虎不得。当然,作为董秘,你也有开心之时,那就是每次年报、中报、季报及各类临时公告披露完成后,每次董事会、股东大会顺利开完之时,还有融资方案实现之日,你都会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觉得自己的辛苦得到了回报和补偿,你会由衷地感慨:“人生能有几次搏”,“爱拼才会赢”。

5.良好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人是有感情的动物。良好的人际关系是董秘做好工作的前提。身为董秘,应当重视沟通,重视交流,讲究协调的艺术。每逢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每次编制年报、中报,董秘都要协调各方。与监管部门的协调,也主要靠董秘去做。与投资者沟通,关键是理解。多年来,除非工作忙得不可开交,我总是坚持自己接听股民的电话,与他们直接交流,了解他们的心声,倾听他们对公司发展的意见和要求。当然,当股市急挫、公司股票下跌时,有时你免不了也会成为“出气筒”。这时,身为董秘,更多的是需要气量,需要对股民的理解,将心比心,帮他们分析原因,消除他们的怨气。

6.灵活的处事能力和应变能力。

身为董秘,是公司形象的“窗口”。经常接待境内外券商、基金经理和投资者来访,你要有“外交官”的素质,知识面要渊博,回答问题要应付自如,谈笑风生。遇到突发事件,你也不要胆小怕事,要善于灵活应变。要有一种处变不惊、临危不惧的大将风范。俗话说,“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有时遇到冒充监管部门的恐吓电话,什么“要找你们董事长谈话”,“要到公司来查帐”等等,你都要冷静分析,从容应对。遇到发生在个别董事身上的违规行为,董秘也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客观地、多方面的分析原因,力争把不利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7.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

身为董秘,你的喜怒哀乐、酸甜苦辣,可能与股市的涨跌,股民的喜忧,行业的起落,公司的盈亏紧密相连。因此,你要善于自我调节。打个比方,可能你所在的公司今天是绩优,明天变成绩平,后天就成了绩差,再后天戴上ST的帽子,直至退市。而这一切,又非人力之所为,你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怎么办?当昨天的光环不再的时候,你要主动适应角色的变化。有道是“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作为董秘,你的工作可能做得更出色,你的经验也许更丰富,但是由于公司不景气,岌岌可危,颓势难改,使你的工作得不到外界的认可,得不到股东的承认。怎么办,这时你唯有调整好心态。当然,这里不是要你随着公司的消沉而消沉,你仍然应当竭尽全力,与公司上下一道通过资产重组,债务剥离,股权易主,主业置换,吐故纳新。凤凰涅磐,再造优势。近几年上市公司“乌鸡变凤凰”的事例屡见不鲜,董秘在其中功不可没。

第19篇:董秘学习资料

半年报披露之前是否也要经股东大会、监事会通过?

答复:半年报披露之前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不要求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才能披露。

挂牌公司已经向全国股转系统预约了半年报披露时间,但由于某种原因确实无法按时披露,是否可以申请更改披露时间? 答复:可以。但是应于原预约披露日5个转让日前向全国股转系统书面申请,即:将经挂牌公司盖章确认的修改半年报预约披露时间申请书(写明延时原因及新的披露时间)传真至010-63889674,经全国股转系统同意后方可变更。同时应注意及时与对应监管员沟通。

挂牌公司发现已经披露于全国股转系统官网的半年报中存在重大遗漏或错误,是否可以重新发布?

答复:已经披露于全国股转系统官网的半年报不可以进行无痕替换。如确需替换,挂牌公司应及时与公司业务部沟通,经同意后,发布更正公告及修正后的半年报(标示“修正后”),但必须保留原半年报(标示“废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分得红股应如何限售? 答复:挂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得的红股无需限售;董监高分得红股需要按比例限售(75%限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兼任董监高职务的,分得红股需按比例限售(75%限售)。

挂牌公司高管打算在半年报披露后立即转让股票,是否禁止? 答复:不禁止。

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投资是否必须公告?

答复:如依公司章程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投资,经董事会决议后可以不发布临时公告。依据《股转系统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董事会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是否需要审计?

答复:不需要。下半年进行定向发行、分红等也不强制要求半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表包括几个部分?

答复:三个: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半年度报告是否必须披露“公司半年大事记”? 答复:必须披露。

半年报会计数据和关键指标部分,成长性指标中各比率是否还需要计算增减比例? 答复:可以不用计算增减比例。

半年报公司概览部分“拥有的重要经营资质”需要披露什么? 答复:公司开展业务必须具备的经营资质。

半年报公司是否需要披露以前年度的定向发行?

答复:半年度报告中只需要披露报告期内完成的定向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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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应就哪些事项发布临时报告?

答复:依据《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应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下述事项:

1、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以董事会公告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2、依据《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规定,应当披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董事会决议;

3、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董事会决议;

4、实际执行中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对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公司章程应提交董事会的,应由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如依据公司章程应提交股东大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5、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6、《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节“其他重大事项”中规定的事项。

随着市场发展及业务实践的多样化,公司董事会需要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可能会增多,建议 挂牌公司在接受主办券商督导的前提下,可以及时与监管员联系,确保信息披露规范化。

半年报中公司在何处披露报表项目的重要变动?

答复:公司须在项目注释部分披露比较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或变动部分占公司报表日资产总额5%或报告期利润总额10%以上的,应说明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及变动原因。

半年报附注里面是否需要披露公司沿革、会计政策等内容?

答复:附注请按照半年报指引中要求披露,公司沿革不需披露,会计政策等如无变化也不需披露。

半年报附注中是否披露现金流量补充材料?

答复:需要披露。

监事会需要对哪些事项进行及时披露?

答复:

1、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应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2、依据《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规定,监事会应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对涉及重大信息的监事会决议进行披露。

股东大会需要对哪些事项进行及时披露? 答复:

1、挂牌公司应当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及时公告;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2、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预计本年度将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总金额,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3、实际执行中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对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公司章程应提交股东大会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依公司章程应提交董事会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4、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随着市场发展及业务实践的多样化,公司需要披露的股东大会、监事会事项可能会增多,建议挂牌公司在接受主办券商督导的前提下,可以及时与监管员联系,确保信息披露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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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间接持股发生变化,是否需要公告?

答复: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挂牌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定向增发验资报告出具后两个转让日内必须提交备案材料吗?

答复:建议挂牌公司于定向增发验资报告出具后10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系统备案。 公司向银行申请小额贷款,按公司章程无需经股东大会批准,是只用披露董事会决议即可吗?答复:对不属于重大事项,依公司章程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挂牌公司可自愿决定是否对董事会决议进行披露。

公司有关人员不再担任董监高职务,但仍在公司工作,是否需要适用离职董监高限售的要求? 答复:需要。

如果挂牌公司无法在8月31日前披露半年报,应如何处理?

答复:应由主办券商提交情况说明,挂牌公司及时发布提示公告并申请暂停转让。

小股东向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公司转让股份,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答复:不属于。关联交易的一方应为挂牌公司。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需要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相关函件? 答复:不需要。

由谁向股转系统公司申请办理限售或解限售业务?是个人、公司还是券商代为办理?

答复:挂牌公司向中国结算登记存管部申领相关股份登记证明,在取得股份登记证明后根据相关要求制作限售或解限售的书面申请材料并加盖公司公章,多页的材料需加盖骑缝章,之后挂牌公司向主办券商提交上述书面申请材料,主办券商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券商向股转系统公司提出备案申请。

是否每次解除限售后都要进行一次交易,如果必须要进行交易,是否有股数限制? 答复:没有强制要求解除限售后必须进行交易。

公司董监高通过定向发行新增股份,对这部分新增股份是否需要限售?如需要,比例是多少?答复: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定向发行新增股票的,应对新增股票数额的75%进行限售。

企业新三板正式挂牌后,企业董监高股东和无任何职务的股东,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多少?何时能对其持有的股份解除限售?

答复:公司董监高股东和无任何职务的股东,无自愿限售承诺的,可依如下比例办理首批解限售业务: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挂牌时所持股份的75%需限售,25%无需限售可以进入全国股转系统流通。无任何职务的股东(该股东非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公司发起人,或虽是公司发起人,但公司自股份公司成立已满一年的),所持有的股份不是挂牌前12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票的,其所持股份无限售要求,挂牌后可一次性全部进入全国股转系统。

申请挂牌公司可以在申请挂牌同时,办理首批股份解除限售,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挂牌公司在申请证券简称和代码的同时,可以向主办券商提交首批解除限售申请材料,主办券商审核后出具《挂牌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解除转让限制明细表》,并提交至我部办理解除首批股份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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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领文。申请挂牌公司完成申请及缴费工作后,依全国股转系统通知,在领取挂牌相关文件同时,到我部领取《股份解除限售登记的函》。

3登记。申请挂牌公司在办理股份初始登记的同时,持《股份解除限售登记的函》(原件)在中国结算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豁免申请核准的条件?豁免申请核准的能否进行储架发行?

答复: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公众公司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只要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之一,即为豁免申请核准情形。储架发行即“一次核准,分期发行”,适用于核准情形,不适用于豁免核准情形。符合豁免核准情形的只需在发行验资完毕后向全国股转系统备案,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及挂牌手续。

新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如何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报备?

答复: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挂牌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联系相应监管员并填写《挂牌公司董监高人员变更报备表》;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报备。

临时公告发布的具体时限要求是什么?

答复:根据《全国股转系统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有关规定,进行临时报告披露的,应按照《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露时点之后的2个转让日内发布临时公告。根据《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披露时点”是指:挂牌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一)该事件难以保密;(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挂牌公司应于何时发布定向发行方案,方案发布后,何时到全国股转系统备案?

答复:发布定向发行方案时间:建议定向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向全国股转系统备案时间:建议挂牌公司在定向发行的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系统服务窗口报送《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份备案登记表》及相应备案材料。

什么时间才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在中国结算办理完登记后,还是发布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和定向发行股票挂牌转让公告后?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答复:全国股转系统对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暂无强制性要求,请挂牌公司根据工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定向发行对象为外资企业的是否有限制性规定? 答复:全国股转系统原则上对此没有限制性规定,但引入外资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行业准入、外汇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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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发行业务中,子公司员工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挂牌公司核心员工? 答复:被认定为核心员工的前提是该员工与挂牌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即该员工需与挂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子公司员工未与挂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则不能被认定为挂牌公司的核心员工。核心员工的认定程序: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定向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股权投资的,是否可以根据公司战略调整在必要时出售其购买的子公司股份,是否会影响公司下一轮定向发行? 答复:公司依战略调整出售子公司股份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不会影响公司下一轮定向发行。但公司应依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的有关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如存在关联交易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否是必须项,为控制成本,是否可以省略?

答复:是必须项,不能省略。

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是否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答复:可以。依据《全国股转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四条之规定,“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合伙企业能否参与认购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 答复:在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前提下,可以参与认购。

离职董监高限售、新增董监高限售的股份明细表中,截止*年*月*日所持股份数量一栏,具体是指哪日?

答复:董事、股东监事新任、免职以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免决议,任免决议生效之日为准。职工监事新任、免职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免决议,任免决议生效之日为准。高级管理人员新任、免职以董事会通过其新任、免职决议,任免决议生效之日为准。董监高辞职以辞职申请生效之日为准。

挂牌公司准备向外部投资者和原股东定向增资,价格不一,是否可以?

答复:不可以。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应遵循同股同价原则。同一次定向发行中,不同认购对象的认购价格应保持一致。如果员工认购股份构成股份支付的,应执行有关会计准则并进行信息披露。

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

答复: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挂牌公司董监高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超过35人。因此,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进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上述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全国股转系统允许存在股权激励未行权完毕的公司申请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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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和外国人是否可以直接参与定向增发及交易?外资股东如何办理开具股票交易账户?

答复:全国股转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有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均可参与。外资股东办理证券账户应遵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外国战略投资者开立A股证券账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必须取得沪深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才能担任挂牌公司董秘吗? 答复:全国股转系统未强制要求担任挂牌公司董秘必须取得沪深交易所董秘资格证书,同时不排除未来我司将建立符合新三板市场要求的资格认证体系。

挂牌公司董秘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离职,暂未任命新的人选时应如何处理? 答复: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管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同时及时将暂时负责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告知监管员。

挂牌公司是否要设立独立董事? 答复:全国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是否设立独立董事未做强制要求,挂牌公司可根据自身企业特点制定相关规定。

挂牌公司应该在什么时候公布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 答复:挂牌公司应在新增股份预登记的次一个转让日公布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和定向发行股票挂牌转让公告。定向发行股票挂牌转让公告应明确挂牌转让日。

定向发行业务申请备案时,何种情况下需要提交审计报告,何种情况下需要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答复:发行对象可以以非现金资产认购新增股份,非现金资产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审计或评估。 非现金资产若为股权资产,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的资产最近一年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非现金资产若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应当提供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自然人甲经有关程序被认定为A公司核心员工,并参与了A公司的定向发行成为A公司的股东,自然人甲是否可以买卖B公司的股票?

答复:如果自然人甲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要求,即“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以上”,则自然人甲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也就可以买卖B公司股票。 如果自然人甲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要求,则自然人甲只可以买卖其持有的或者曾经持有的挂牌公司股份。

挂牌公司定向发行,是否可以由主办券商以外的券商代为向全国股转系统报送有关备案资料?

答复:不能。依据《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434的要求“按照《管理办法》豁免申请核准的定向发行,主办券商应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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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定向发行对象是否有数量限制?

答复: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6条之规定,除公司原股东之外,每次定向发行,发行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合计不得超过35人。

挂牌公司涉诉,是否需要发布临时公告? 答复:应依情况区分对待。依据《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37条之规定,“挂牌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定向发行完成备案需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中国结算出具的股份登记证明文件”,具体指什么?

答复:“中国结算出具的股份登记证明文件”指“新增股份登记确认书”、“非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证券持有人名册”。挂牌公司应将加盖公司公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交至我部以完成备案。

挂牌公司为自己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否需要披露对外提供担保的临时公告? 答复:不需要。

股东持有挂牌公司股份变动多少需要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答复: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挂牌股份5%后,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转让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报告全国股转系统,通知挂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挂牌公司的股票;前述投资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挂牌公司已挂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应依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且在披露公告后2个转让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挂牌公司股票。

公司股份限售、解除限售是否都需要以临时公告的形式进行信息披露? 答复:挂牌公司股票限售无需以临时公告形式进行信息披露。挂牌公司股票解除限售应依据《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第2号挂牌公司股票解除限售公告格式模板》的要求披露临时公告。

挂牌公司对自己的控股子公司股权投资,是否适用《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第12号挂牌公司对外投资公告格式模板》?

答复:适用。上述格式模板所称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含对控股子公司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证券衍生品投资等。

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了可能对挂牌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挂牌公司是否需要披露?

答复:依据《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25条之规定,“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公司重大信息,挂牌公司应当披露。”

挂牌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否需要依据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披露? 答复:如果子公司是挂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方式进行披露。依据《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36条第4款规定,“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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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甲从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继承了900万股股份,上述900万股股份全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其中尚有300万股处于限售状态,甲继承取得的这300万股是否仍受原限售期的约束?

答复:仍受约束。依据《业务规则(试行)》第28条第3款之规定,“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挂牌公司申请股票暂停或者恢复转让的,应如何办理,具体流程是什么? 答复:具体流程和操作要点请参见已发布于全国股转系统官网的《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

申请解除限售股票数额出现小数时应如何计算?

答复:当计算的可申请解限售股票数额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挂牌公司股东自愿限售是否强制要求办理股份限售登记?

答复:对于自愿限售股份目前不要求办理限售登记,但股东应自律遵守限售承诺,券商也应履行相应督导职责。

某甲既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又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尚有挂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挂牌未满1年没有解除限售,这部分股份是否可以与其他股份一起在离职满六个月时解限?

答复:不可以,应依据《业务规则》规定的批次和时间解除限售。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前12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票,应于离职六个月后,按照《业务规则》规定的批次和时间解限售,其挂牌后所新增的无其它限售条件股票可在离职满六个月时全部解限售。目前我司暂未发布单独的限售解限售业务规则,未来发布相关规则后,请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依据最新业务要求办理限售解限售业务。

近日,个别挂牌公司违反我司信息披露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开展信息披露工作。我部在此进行风险提示,优质高效的信息披露是挂牌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应向市场及投资者承担的义务,更是挂牌公司树立良好企业形象的重要途径,请挂牌公司严格执行我司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及时规范的开展信息披露工作。现就临时公告披露时点提示如下:

依据《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有关规定,进行临时报告披露的,应按照《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露时点之后的2个转让日内发布临时公告。

根据《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披露时点”是指:挂牌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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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需要来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办理什么手续? 答复:不需要。但挂牌公司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应依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挂牌公司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在上交所或深交所备案,是否还需要向全国股转系统备案? 答复:不需要。但挂牌公司应依据全国股转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未来全国股转系统将推出更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挂牌公司可以在全国股转系统发行债券、优先股、可转债等。

挂牌公司拟召开股东大会,需停牌吗?

答复:不需要。依据《业务规则(试行)》第441条之规定: 挂牌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转让,直至按规定披露或相关情形消除后恢复转让。

(一)预计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公共媒体出现与公司有关传闻,可能或已经对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二)涉及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无先例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重大事项,或挂牌公司有合理理由需要申请暂停股票转让的其他事项;

(三)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四)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主动申请终止挂牌;

(五)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六)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七)出现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具体操作流程可参见《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

挂牌公司变更联系电话及传真,是否需要单独披露?

答复:不强制要求。挂牌公司直接联系信息公司修改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官网上的信息即可。挂牌公司公布的联系方式可能是投资者在寻觅目标公司并进行初步联络的主要方式,建议挂牌公司审慎对待公布于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官网的公司基本信息。

挂牌公司股东存在代持情形,能否通过协议转让消除代持?如果转让后股东超过200人,是否可以?

答复:代持存在不确定性和法律风险,挂牌公司股东可以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消除代持;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是经证监会核准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

机构投资者法人注册资本应500万以上,是否包含500万元整? 答复:包括。

挂牌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于何时进行信息披露?

答复: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上述“及时”是指董事会作出决议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

挂牌公司监事辞职,应于何时进行披露?

答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挂牌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9

挂牌公司需要一直有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吗?是否有督导期,比如3年后不再需要主办券商督导?

答复:需要一直有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依据全国股转系统要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即挂牌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票转让、定向发行等业务,需要主办券商持续督导。

挂牌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是否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答复:需要。根据《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13条第2款之规定,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挂牌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披露哪些文件?

答复:1董事会决议做出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董事会决议; 2股东会决议做出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 3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临时公告。事实发生之日以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会决议生效之日为准。

挂牌公司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前几日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答复:挂牌公司应当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挂牌公司是案件原告,涉案金额较大,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答复:根据《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37条第1款之规定,挂牌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因此,公司只要涉案,不论公司为原告还是被告,且涉案金额达到披露标准均应及时披露。

挂牌公司涉案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但是金额较大,董事会认为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是否需要披露?

答复:根据《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37条第2款之规定,涉案金额虽未达到上述标准或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B公司与C公司同为挂牌公司A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B公司与C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需要依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吗?

答复:不需要。根据《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36条第4款之规定,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挂牌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是否需要信息披露?

答复:需要。根据《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38条之规定,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10

挂牌公司出售资产是否都需要披露?

答复:根据《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26条第2款之规定,董事会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临时公告的模板可以参见发布于股转系统公司官网的《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第11号挂牌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模板》。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一些存在特殊情形的投资者虽然不符合机构注册资本500万元、自然人证券资产300万元的条件,但仍然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具体情形有哪些?其交易权限如何管理? 答复:目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存在特殊情形的投资者主要有以下5类: 《管理细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自然人投资者(即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阶段已经参与市场的自然人投资者),该类投资者在不满足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管理细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机构投资者(即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阶段已经参与市场的机构投资者),该类投资者可以买卖所有挂牌公司股票;公司挂牌前的股东,该类投资者在不满足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该类投资者在不满足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挂牌公司股份的股东,该类投资者在不满足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某法人机构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但实缴注册资本不到500万人民币,是否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机构?

答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三条第一款明确指出“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对注册资本的构成和缴纳情况并无要求,但法人机构注册资本的构成和缴纳等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资者适当性原则要求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应如何认定?

答复:在充分考虑合伙企业经营特征和监管安排的基础上,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依据会计事务所为其出具的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或实缴出资证明文件认定。

挂牌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5月23日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发起人同时为控股股东,持有挂牌前股份900万股,A所持股份首批解限的时间及数量是多少?

答复:A所持挂牌前股份首批解限的时间为2013年11月1日,解限数量为300万股。

股东大会决议都需要信息披露吗?

答复:需要。根据《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29条之规定,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

挂牌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多少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答复:20日。根据《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28条之规定,挂牌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11

挂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较年初的方案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答复: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新的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于董事会决议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A为挂牌公司股东,同时为公司董事,2013年A因定向发行增持公司股份100万股,其中限售及解限售分别多少万股?

答复:限售75万股,解限25万股。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定向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权益分派,或通过转让系统买入等原因新增股票的,应对新增股票数额的75%进行限售。

B为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非董监高),持有公司900万股股份,其中300万股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此后,B被任命为公司董事长,B所持有的股份应如何办理限售解限售?

答复:B应限售的股份总数为675万股(900*075),因其中300万股已经是限售状态,因此,B被任命为董事长后应申请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75万股(675-300)。

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应以其受聘时所持有股票总额的75%为法定限售数额。法定限售数额减去任职前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等于申请限售股票数额。

C为挂牌公司股东,且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其申请辞去挂牌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后,到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其持有的股份是否需要办理限售?

答复:需要。依据《公司法》第142条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中“离职”是指上述人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而不是限于离开公司,因此,只要上述人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不论其是否离开公司,都应办理限售。

自然人A为挂牌公司核心员工,通过定向发行成为挂牌公司股东,但是个人证券类资产不足300万元,A可以参与全国股转系统所有挂牌公司股份的买卖吗?

答复:A只能买卖其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7条之规定,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本细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集合信托计划是否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答复:可以。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4条之规定,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自然人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要求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上述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是什么?

答复: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5条第3款之规定,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12

挂牌公司涉及仲裁事项,是否需要信息披露? 答复:涉案金额达到《信息披露细则(试行)》披露标准的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根据《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37条之规定,挂牌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上述标准,但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及时披露。

挂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偶发性的关联交易,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答复:除根据《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36条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的情况外,挂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挂牌公司依据关联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领取红利,是否需要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答复:不需要。根据《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36条之规定,挂牌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公司挂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想买进公司股份,需要满足个人证券类资产300万元以上的要求吗? 答复:不需要。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7条之规定,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本细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挂牌公司员工将所持有的挂牌公司股份卖给公司董监高,是否需要限售?

答复:需要。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定向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权益分派,或通过转让系统买入等原因新增股票的,应对新增股票数额的75%进行限售。

限售解限售业务中,计算股份数量时出现小数,该如何处理?

答复:当计算的申请限售解限售股票数额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答复: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6条之规定,下列投资者可以 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的投资者;

(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6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13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3条之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4条之规定,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5条之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备案的流程是什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复:挂牌公司可以参见已发布于股转系统公司官网的《定向发行备案业务指南》、《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5章、《业务规则(试行)》第4章第3节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对于其中不理解、不清楚之处,建议及时咨询主办券商或与监管员联系。

挂牌公司应于验资完成后多久向股转系统公司备案?

答复:建议挂牌公司验资完成后的10个转让日内,向股转系统公司报送备案资料。

挂牌公司应于何时发布定向发行股票挂牌转让公告?

答复:根据《定向发行备案业务指南》第3条之规定,挂牌公司应在新增股份预登记的次一个转让日公布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和定向发行股票挂牌转让公告。

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应包括什么内容?

答复:根据《关于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的规定》第3条之规定,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挂牌公司符合豁免申请核准定向发行情形的说明;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三)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四)新增股份限售安排(如有);

(五)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六)主办券商关于本次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七)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八)挂牌公司全体董事、主办券商以及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声明。关于上述各部分的具体内容要求详见《关于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的规定》其他有关规定。

14

定向发行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股转系统是否有推荐或者其他要求? 答复:挂牌公司自主选择为当次定向发行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但是必须是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需比较发行前后几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答复:前10名。根据《关于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的规定》第6条第1项之规定,“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应至少包括:

(一)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股票限售等比较情况。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自然人投资者要求“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上述“证券类资产”指什么?

答复:依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5条第2款之规定,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挂牌公司已发布的定向发行方案中规定拟募集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仅1500万元,是否可以? 答复:可以。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实际募集的资金金额未超过定向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金额,未违反已披露的定向发行方案要求。但是建议挂牌公司在制定定向发行方案时,应合理规划,设定合理募集资金总额。

挂牌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是否需经股转系统同意?

答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属于挂牌公司自治范畴,不需经股转系统同意,但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13条第2款之规定,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46条第8款之规定,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

(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挂牌公司发布的定向发行方案中是否还要披露“防止发行过程中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措施”?

答复: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是已经证监会核准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因此,不需要在定向发行方案中做上述安排。

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是否需经主办券商审核?

答复:需要。根据《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8条之规定,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A通过定向发行持有挂牌公司股份,并作出自愿限售承诺,对于自愿限售部分的股票是否强制要求办理股份限售登记?

答复:对于自愿限售股份目前不要求办理限售登记,但股东应自律遵守限售承诺,券商也应履行相应督导职责。

挂牌公司董事之间转让股份,受让董事是否需要对新增股份的75%进行限售?

答复:需要。挂牌公司董事因定向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权益分派,或通过转让系统买入等原因新增股票的,应对新增股票数额的75%进行限售。

15

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根据股转系统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董事会决议不需要进行披露的,是不是就不用向主办券商报备了?

答复:不是,应向主办券商报备。根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26条之规定,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原股东购买本公司股票,是否需要受到个人证券类资产300万的门槛限制?

答复:不需要。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七条之规定,公司挂牌前的股东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经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挂牌公司全称或者简称变更的,需要在股转系统履行什么程序? 答复:请根据已发布于股转系统公司官网的《挂牌公司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业务指南(试行)》办理,对于不清楚的地方请及时咨询监管员。

挂牌公司召开监事会,根据股转系统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监事会决议不需要进行披露的,是不是就不用向主办券商报备了?

答复:不是,应向主办券商报备。根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27条之规定,挂牌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在定向发行业务中,是否可以以非股权类的非现金类资产认购新增股份,比如厂房、土地?在进行资产评估时有何注意事项?

答复:可以。根据《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的规定》第5条之规定,非现金资产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审计或评估。 非现金资产若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应当提供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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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董秘助手用户手册

1 创建公告

进入系统后,选择临时公告或定期公告,作一些简单设置后,点击确定,系统会打开相应的word公告模板:

图1:创建一个公告

图2:点击确定后将打开word公告模板

2 保存公告

公告文件就是Word文件!所以有三种保存公告的方法:

1、点击Word菜单:编制公告->保存公告;

2、点击Word菜单:文件->保存;

3、快捷键:ctrl+s 3 校验公告

所有的公告填写完后务必校验一下!校验不通过的话券商将无法向股转公司报送公告。 点击Word菜单:编制公告->数据校验 校验结果将在Word右边显示:

如果疑问,点击详细查看具体不通过的原因。

根据提示修改内容,保存后再次校验,直到提示“全部校验通过!”

4 导出XBRL 点击Word菜单:编制公告->导出XBRL文件。

5 导出PDF

6 多人协作

董秘助手支持两种方式进行多人协作: A、串行方式

B、并行方式

《上市公司董秘工作总结.doc》
上市公司董秘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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