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公司工作总结文章

2021-01-09 来源:公司工作总结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新三板

新三板

一、什么叫“新三板”

“新三板”市场特质中国证券业协会主办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由证券公司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为给更多的高科技成长型企业提供股份流动的机会,提供融资条件。 新三板适合那些目前还不符合主板或创业板上市要求,但是有进入资本市场意愿、希望在公司治理结构上能规范化发展的企业。

二、进入新三板对企业的作用和影响

1.为价值投资提供平台

新三板的存在,是的价值投资成为可能。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投资者,投入新三板公司的资金在短期内不可能收回,即便收回,投资回报率也不会太高。因此对新三板公司的投资更合适以价值投资的方式。

2.通过监管降低股权投资风险

新三板制度的确立,使得挂牌公司的股权融资行为被纳入交易系统,同时收到主板券商的督导和证券业协会的监管,自然比投资者单方力量更能抵御风险。

3.成为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新方式

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搭建,对于投资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私募股权基金来说,成为了一种资本退出的新方式,挂牌企业也因此成为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另一投资热点。

4.“新三板”企业挂牌后还须持续开展的工作:

1持续信息披露,包括临时功盖和年报(经审计);

2接受主办报价券商的监管,接受公众投资者的咨询。

5.新单板市场的挂牌企业在证券业协会备案后,可以通过股份刘松实现企业的融资需求。

三、加入“新三板”的利弊分析

有利方面

1.进入“新三板”后,如果国家运作得力,股值可能得到升值;

2.一旦公司扩大经营资金短缺,可以通过股份流动很快得到融资,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提高企业自身抗风险的能力;

3.申请进入“新三板”公司必须进行改制,由独资转变为股份制,骨干员工参股,有利于提高员工积极性,进而提高工作效率;

4.有利于理顺内部关系,明确股权,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顺应时代的发展和大环境的要求,促进企业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增强企业的反战后劲;

5.有利于提升企业品牌,扩大企业影响,更有效开阔市场;

6.同时,可以很好的得到政府的帮助,拓宽市场。

有待考虑的方面

1.进入“新三板”的重要目的是买过银行融资,

2.公司是否有明确的长远发展规划,有保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产品?

3.要进入“新三板”,首先要进行公司改制,是否已经做好了心理和物质的准备?

4.一旦进入,本所的财务要接受外界的监督并定期披露,是否能接受?

5.一旦进入“新三板”如公司经营不善,有面临着控制权转让的可能,是否做好了心理准备?

6.“新三板”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属场外交易。但要真正进入股票交易还需转板,事实上转板较困难,上市交易的可能性极小。

推荐第2篇:六类公司适合挂牌新三板

六类公司适合挂牌新三板

2014-06-17新三板PE俱乐部

新三板扩容开闸以来,各类企业闻风而动,甚至一些原本在IPO排队的企业在等待无望的情况下,也将目光投向准入门槛较低的新三板。来自全国股转系统的消息,截止今年5月底,已经由770多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进入5月份以来,平均每天受理挂牌申请在10家左右,排队家数则超过300家,新三板俨然成为吸引中小企业奔赴资本市场的热土,挂牌家数年内突破1000家几无悬念。定向增发是新三板挂牌公司主要融资渠道,2014年以来短短4个半月,新三板挂牌公司已完成37次定向发行,定增金额已达6.1亿元,而2013年新三板仅有60次定向增发,融资10.23亿元。

虽然新三板的准入门槛很低,但低门槛不意味着没门槛,不意味着所有的公司都适合在新三板挂牌。目前,新三板的市场参与者除了挂牌企业,还有监管机构、券商、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辅导机构以及个人与机构投资者。对中介辅导机构来说,新三板的挂牌收入并不作为主要,更看重企业挂牌后再融资、转板、做市交易等后端收入,重点推荐的是那些运作规范、创新创业型、成长性比较好的中小企业。对于新三板市场的投资人而言,那些发展前景良好、市场潜力大、盈利能力强的创新型企业自然倍受青睐。因此,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必须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规划,深刻认知新三板的特点和市场地位,才能真正发挥新三板的挂牌价值。

从目前新三板市场的特点看,除满足新三板挂牌的最基本要求外,以下六类企业适宜在新三板挂牌:

第一类:

技术含量高,处于初创期的企业

高科技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很多诸如生物医药、互联网、信息技术等行业的企业,初创期是不赚钱的,没有资金支持往往就夭折了,这类企业通过挂牌新三板,能通过定向增资募集到扩产所需的资金,从而进一步打开公司的经营局面,实现盈利。如果条件较好的企业,还能通过新三板的公众平台,吸引更多创投资金的眼光,为后续发展打下坚实的根基。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典型的代表,2009年登陆新三板时,该公司仅15名员工,尚处于生物工程新药的研发阶段,尚未盈利的诺斯兰德以21元的高价定向发行股票,受到创投私募机构哄抢,发行189.20万股募集资金约4000万元。时隔两年后,诺斯兰德于今年6月份再次启动定向融资,拟发行723万股(含)融资额不超过7,230万元(含)。而2013年该公司营业收入仅185万元,同比下降63.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亏损达1573万元。在诺思兰德董事长许松山看来,如果没有登陆新三板,想要融资还需要自己出去找投资人,而且很难融到资金,而现在是投资人主动关注诺思兰德,踊跃参与增资。

第二类:

具备一定盈利能力却有发展瓶颈的企业

企业经过初创期后,经历过三五年的发展,有相对稳定的市场地位,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面临良好的市场机遇,企业的发展诉求非常强烈。这种诉求一方面源自资金,一方面源自战略转型,而缺少抵押物和担保品成为企业高速发展道路上的“拦路虎”。

这类企业挂牌新三板市场后,一方面可以通过定向发行股票、私募债、优先股、可转债等融资手段募资实现规模化扩张,扩大市场份额,另一方面可以利用新三板挂牌为契机,规范企业内部运作,履行公众公司信息披露义务,让公司迈向新的成长阶段。如新三板挂牌公司联飞翔分别于2010年3月、2011年1月通过定向发行募集资金3340万元、4950万元,2012年又完成2000万元私募债发行,累计通过资本市场融资超过1亿元,实现了企业的快速扩张。

第三类:

未来2- 3年有上市计划的企业

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和主板、创业板一样,同时接受证监会[微博]的监管。公司挂牌后,能提前规范公司的财务、业务、公司治理等问题,在充分披露信息的基础上,择机转板。另一方面,挂牌后公司成为公众公司,财务数据和经营状况更早暴露在媒体和公众面前,有利于公司树立阳光、透明的公众公司形象,给未来成功上市赢取印象分。

截止今年5月底,IPO排队家数已经达666家,按每周主板和创业板各两家合计4家上会的审核速度测算,全部存量IPO公司审核完成需要144周,即需要2.76年。也就是说,最快也需要等到2017年上半年。漫长的等待,使四维传媒、凯立德、辰光医疗、太湖股份、扬讯科技、树业环保、普华科技等一些从原拟IPO的公司转投新三板。今年3月末,证监会也表态,为免因在审时间过长,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鼓励企业通过新三板挂牌、境外上市等其他方式融资发展。2013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国发〔2013〕49号文)则明确提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第四类:

受IPO政策限定暂时难以上市的企业

相对主板和创业板市场,新三板的包容性更大,对于一些发展较为稳定,也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但由于行业属性等原因,如担保公司、城商行、小贷公司、PE管理机构等,受IPO政策限定暂时难以上市,但又希望借助资本市场的平台,需要提高产品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企业,挂牌新三板可以谋求进一步发展的机会。

如作为本土首家登陆新三板和首家踏足资本市场的私募股权公司九鼎投资,甫一挂牌变赚足了资本圈的眼球,极具有品牌宣传效应。有市场人士说,“九鼎通过挂牌新三板,无异于在资本市场投下一枚重磅炸弹,等于不掏钱做了一场免费的广告。”继九鼎投资之后,此前对新三板纷纷“隔岸观火”的PE机构纷纷按捺不住,国内另一家知名投资机构中科招商也宣布年内挂牌新三板。

第五类:寻求并购和被并购机会的企业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勒评价美国企业的成长路径时说:“没有一个美国大公司不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形式的兼并成长起来的,几乎没有一家公司主要是靠内部扩张成长起来的。”美国企业的成长历史,实际上也是并购的历史。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和产业升级转型,兼并收购和产业整合的新浪潮已经不可避免。企业除了迅速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外,还可以通过并购重组实现业务驱动的外延扩张或攀附上市公司实现曲线上市,而新三板公司经过挂牌辅导后,企业治理结构、财务规范程度都比普通企业要好,并购重组耗费成本低很多。作为配套措施,证监会出台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两个征求意见稿已在征集尾声,相关细则不久将发布。从今年年初至5月底,新冠亿碳、久日化学、指南针、蓝天环保及中讯四方五家挂牌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暂停、恢复转让,而瑞翼信息则是直接申请终止挂牌,其股东将其手中51%股权换为A股上市公司通鼎光电(14.30, 0.30, 2.14%)发行的733万余股股份。

第六类:

尚未盈利的互联网企业

证监会主席肖刚在最新刊发的《清华金融评论》中撰文阐释“如何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时提到,改革创业板制度,适当降低财务标准的准入门槛,建立再融资机制。在创业板建立专门层次,允许尚未盈利但符合一定条件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今年6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新闻发布会上也表示,证监会研究在创业板建立单独层次,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由于A股估值总体比境外高,这对互联网企业来说是重大利好,更多互联网企业可以通过新三板挂牌在境内上市,获得较高的估值,而投资机构也多了个退出通道。目前,中搜网络、首都在线、亿房信息、莱富特佰、工控网、三网科技、行悦股份、网虫股份等互联网公司已捷足先登,率先在新三板挂牌。借助多重利好,三网科技拟以12.12元/股价格定增约132万股共募资约1600万。值得关注的是,股票发行之后摊薄的静态市盈率高190.53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随着《证券法》的修改、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改革以及“做市商”制度推行,我国的资本市场未来将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新三板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经济转型和创新驱动的背景下,将展现出不可替代的战略价值,其发展前景值得期待。 金融投资报

推荐第3篇:新三板公司申报IPO操作实务

新三板公司申报IPO操作实务

企业要在新三板挂牌必须符合股转系统的要求,主办券商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一起对企业的法律关系和财务处理进行整理、规范,完成股份公司改制,并帮助公司建立起以“三会”为基础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梳理、规范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

因此,原先治理混乱的小公司经过这一过程可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进入资本市场大门。挂牌后企业要按照新三板的规章制度履行披露义务,主办券商需对企业进行持续督导,保障公司规范治理的持续性。部分企业在挂牌新三板时便按主板的申报标准进行辅导,公司距离IPO的标准更近,这大大减少了IPO的规范成本,加快IPO进程。

另外,通过与证券公司的合作,券商的通道和协助也会为企业IPO提供诸多便利。

转板机制

目前来看,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与传统的新股发行上市在程序上没有任何区别,需要经过先暂停交易、摘牌、上市辅导、IPO重新上市流程。事实上,建立转板机制已提上日程。

“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创造条件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发展多层次股权融资市场,深化创业板、新三板改革,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健全转板机制和退出机制。6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召开座谈会时也提到,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探索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转板机制,发展服务中小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虽然仍需时日才能正式推出转板机制,但毫无疑问,靴子终将落地。

新三板坚持开放与发展的市场化理念,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权,企业根据可以自身发展的需要,选择进入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但这不意味着新三板就是“跳板”,新三板本身要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部分,发挥其培育创业、创新、成长性中小型企业的功能,促进挂牌公司成长为优质企业。新三板正逐步完善其市场功能体系,连接其他市场板块,最终会形成可进可退、能上能下的流动机制,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公平竞争、促进创新的市场环境。

一、新三板公司申报IPO关注要点

关于新三板挂牌企业转IPO的关注问题,小兵根据自己的想法总结了以下几条,不一定准确,仅供参考:

1、审核标准存在差异是否符合IPO条件

虽然新三板公司也会进行一系列的规范,但是新三板与IPO两个板块的规则、审核尺度存在不少差异,核查细致程度尤其是早期挂牌公司有所不同,团队及投入力量也有所不同,总体来讲IPO的要求更加严格。除发行条件外,下列审核要点新三板与IPO之间在审核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往来、对赌协议、出资瑕疵、集体资产量化确权、社保缴纳、财务核查等。

因此在申报IPO过程中,由于各类原因可能导致新三板公司的规范程度达不到IPO要求、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或信息披露存在遗漏等等,因此项目组需要关注两者之间的衔接,是否达到IPO的审核要求,前后是否存在重大或实质差异,尤其是要关注是否影响当时新三板的挂牌条件、是否违规、甚至是否影响IPO条件,并提前做好合理解释等方面的工作。

2、财务指标的对比性问题

新三板挂牌尽管也会进行财务规范,但是规范的深度和广度明显存在差异,并且由于各种原因新三板企业可能会存在一定的财务调整的情形(比如粗略计算财务指标、隐藏利润虚增成本、存货盘点流于形式等)。如果这样,那么后续IPO的审计报告可能会与新三板的审计报告在衔接上存在一定的问题。

3、核查和信息披露的口径问题

新三板挂牌企业要进行一系列的整改和规范措施,但是这样的处理有可能与IPO的标准有着一定的差异,这就导致后续IPO披露的口径和内容与以前的内容存在差异。最典型的比如:财务数据调整问题(前面提到)、历史沿革披露问题、业务模式描述问题等。

4、关注要点三:信息披露的疏漏或不一致的情形

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有可能会因为企业规范意识不强导致某些信息不能及时披露,那么就有可能在IPO的时候重新发现,那么这就导致可能存在信息披露疏漏的问题。

5、关注要点四:解决问题不合理或者不彻底

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存在某些问题解决的不合理的情形,比如股转转让的价格问题、资产收购的价格以及程序问题、对赌协议的问题等。

6、关注要点五:做市商以及国有股转持问题

在新三板的做市商中,绝大部分是国有企业,那么如果企业IPO会存在国有股转持的问题,这时候做市商的第一选择甚至唯一选择就是转让股权退出企业,而可能因为各种因素耽误不少的时间。

7、关注要点六:企业以及股东承诺问题

在新三板挂牌的时候,在某些问题的解决上可能由企业或者实际控制人出具了承诺并且存在期限,如果到期承诺没有履行那么也是一个不小的问题。最典型的比如在某些企业中存在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对于新三板挂牌时出具同业竞争等承诺或解决措施、尤其是存在时限要求的,要关注是否已落实或解决,做到在诚信方面不减分。

8、关注要点七:股东超过200人问题

在新三板的过程中,股东超过两百人在非公部审核之后可以挂牌,那么在IPO的过程中还是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指引4号逐一进行确认并兜底承担责任。挂牌公司股东超过200人,目前只要挂牌公司及时发布股东超200人的提示性公告即可,无需履行其他程序。

9、关注要点八:股份交易的合规性问题

对于采用协议转让的,挂牌后至协议转让期间的股权转让,亦需比照IPO要求对股权转让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频繁或者零星的股份交易,而有些交易可能存在价格不合理、交易方不符合适当性规定等情形,这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10、关注要点九:新三板挂牌正在进行的事项可能耽误时间

有的企业正在进行定向增发或者并购重组,而增发或者重组的事情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间,那么必须在这些事情都完成之后才能确定IPO的基准日。

Ps:如果新三板挂牌企业成为并购标的,那么一般要求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需要股东不得超过50人。而新三板挂牌企业由于投资者变动、做市商存在,甚至就是因为是股份公司的原因导致股东超过50人,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也比较突出、小兵后续会根据案例做简单分析。

二、新三板申报IPO关于国有股东的核查

1、国有股转持相关要求

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金融企业投资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如果金融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为该金融企业设立的公司制私募基金,财政部门在确认国有股转持义务时,按照实质性原则,区分私募基金(含构成其资金来源的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名义投资人和实际投资人。如私募基金的国有实际投资人持有比例合计超过50%,由私募基金(该比例合计达到100%)或其国有实际投资人(该比例超过50%但低于100%)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2、新三板公司国有股核查存在的特点 相比一般的拟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国有股核查过程中存在以下特点: (1)国有做市商股东,相比一般的国有股东,其退出挂牌公司有时间上的要求(初始做市商6个月、后续加入做市商3个月要求)以及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再加上退出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谈判过程,耗时较长。

(2)新三板公司的股权架构可能每天都在变化。

(3)私募投资基金中的资管计划类股东、信托计划类股东等是否需履行国有股东核查义务。

3、核查时点

(1)根据项目申报进展,适时跟踪股东情况并核查股东名册。

(2)国有股核查意见所核查的股东名册:按照核查意见出具日前一交易日的股东名册进行核查。

(3)做市商存在国有股东的,若其选择退出,其退出挂牌公司有时间上的要求以及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会耽误一定的时间,这个一定要提前核查,以免影响申报进度。

4、准确识别国有股东

(1)国有股东目前基本上是按照《关于施行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进行把握,国有股东判断:①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②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③该国有股东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④符合规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应当标记国有股东“SS”标识。

(2)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创投)、金石投资(中信证券之直投公司)、海通开元(海通证券之直投公司)并非国有股东。

5、存在国有股东的处理方案——继续持有或退出 (1)若选择保留国有股东,需该国有股东向有关国资部门申请转持批文或取得豁免转持批文(目前已改为备案流程)。

(2)退出股权:综合考虑了国有股东自身转持意愿、持股数量、持股成本、转持批复取得时间等因素,海纳川项目系采用国有股东退出方式。

三、某新三板企业的IPO心酸史:竟遭遇流氓机构

♢ 比敌人更可怕的是背叛自己的人

由于流动性、估值等问题,不少符合IPO条件的新三板企业选择申报IPO。这些企业好不容易在新三板融到资,申报IPO前要面临清理三类股东。也许天意弄人,清退过程可能遭遇流氓投资机构,某些三类股东和国有股东的接近于敲诈勒索的行为。

以下就是我身边的案例,我们暂且将这家新三板公司称为企业A。

♢ 操守的褒奖:意外进入创新层

企业A,近几年业绩高速增长,营业收入、净利润增速每年都在40%以上。鉴于此,公司接受IPO辅导,计划通过IPO更好地发展企业。这家企业应该是新三板挂牌公司里比较有节操的,去年底《分层方案(征求意见稿)》,由于个别指标原因三个标准都不满足:

草案里的标准一,股东人数不满200人;

草案里的标准二,营收增速近几年均在40%以上,但未达到50%;

草案里的标准三,公司没有做市。

虽然内部也有争执,但最后公司决定按兵不动。庆幸的是,正式的分层方案标准一删除了对股东人数的要求,公司也顺利进入创新层,可以说是对操守的褒奖。

♢ 一波刚平,一波又起

据接近投行人士透露,IPO申报材料全部完成,但是由于三类股东和国有股东清理的问题,公司只能将申报材料截止日期由2015年12月31日推迟至2016年6月30日。

毫不客气地说,该公司个别三类股东和国有股东清理索要的对价已经接近于敲诈勒索。2015年年中,公司在新三板进行了股权融资,三类股东和国有股东是当时进来的,它们提出的清理对价是比增发价格高20%,甚至50%。需要指出的是,公司股票融资以来,新三板做市指数下跌超过40%,价格较当时增发价下跌50%的比比皆是。

♢ 漫天要价的流氓行径 投行是扫雷的,提出让大股东出资按个别股东的要求增持股票。

那么问题来了,有两个,大是大非的问题。

第一,类似银橙传媒被收购方案里,同股不同权的问题,不同的是银橙传媒案例里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权利差别,公司A的案例里是三类股东、国资股东与其他中小股东的权利差别。也就是说,如果大股东出资溢价50%增持,那么非三类股东、非国资股东是否也拥有同样的权利?

第二,在公司A的案例里,个别三类股东、国资股东为满足其私利私欲提出高溢价转让的要求,否则公司A只能推迟申报IPO,这样是否伤害了包括大股东在内的其他股东的权益?

♢ 制度的漏洞何时补上?

资本自利是天性,但如何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里自利而不损他利是制度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公司A的案例里,涉及三类股东、国有股东,分别对应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4号》)、《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指引第4号》由证监会颁布,符合指引规定的,“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对于三类股东,现在的疑问是《指引第4号》是否适用于新三板公司,也就是说新三板公司申报IPO是否需要清理三类股东,媒体从今年四月抛出这个问题,证监会一直没给答复。

四、新三板公司申报IPO的利弊

“转板”后各项指标均有大幅度提升

1、估值水平

成功“转板”后,这11家企业的市值均有了大幅度提升。我们采取了2016年3月29日收盘的市值和三板摘牌时的数据进行了对比,结果如下:

由表中可见,康斯特的总市值涨幅最大,从0.18亿元涨至32.20亿元,涨幅高达175倍。即使是涨幅最小的双杰电气也达到了原本在新三板时市值的6.32倍。由此可见,A股市场的估价明显比新三板市场的要高出不少。

2、融资情况

在融资端,“转板”后的企业的融资能力也得到了大幅度提升。具体情况如下表:

上述11家企业在“转板”前仅有5家公司在新三板上进行过融资,其中融资总金额最高的是世纪瑞尔,但也仅募集到了8700万元的资金;而在转到 A 股之后,企业的融资能力均明显得到了大幅的提升,募集总金额最低的是康斯特也达到了1.84 亿元,募集总金额最高的久其软件甚至达到了15.35 亿元。

3、流动性变化

主板与新三板最大的区别之一就是流动性方面的差异。11家“转板”企业的流动性情况如下表:

这11家企业经过“转板”后,日均成交额和换手率均得到了大幅度提升。

4、存在时代的局限性

虽然这些成功“转板”的企业均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发展,但对于现在在新三板上的挂牌企业而言,参考意义并不大。一方面,所有这11家企业均是在 2009 年或之前就已经在新三板上挂牌,属于最早一批的新三板企业,而彼时的新三板还只是偏居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小型股份转让系统,与现在不可同日而语;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大部分“转板”企业的最终落脚点都在创业板上,北陆药业等企业更是成为了最早一批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而当时的创业板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相比现在上市较为容易。

因此,虽然有这11家企业的“前事之鉴”,但很难作为“后事之师”供后继者学习。

5、光鲜外表下的隐忧:风险更大于机会

毫无疑问,成功“转板”会为企业带来巨大好处。看到这些“转板”的先行者们的成功案例,众多挂牌企业也跃跃欲试;然而,在如此光鲜的外表下,“转板”真的是最适合挂牌企业的出路吗?

实际上并非如此。如前所述,当前市场中尚未推出完善的转板机制,挂牌企业想上主板、创业板的话,暂时还只有“退市+IPO”这条路可以走。然而现行IPO制度存在耗时长、排队慢等诸多弊端,企业走在这条路上,可谓是荆棘密布。

6、时间成本巨大

主板和创业板的IPO实行审核制,这也直接导致了其IPO排队情况严重。截至2016年3月29日,已披露待审核的“排队者”数量已经达到了676家,即使按照目前每天审核通过1家的速度,现在再开始排队的企业最快也需要两年才能登陆A股。

再来看这11家成功“转板”的企业,它们的IPO之路也可谓艰辛:

可以看出,即使是用时最少的佳讯飞鸿,也花费了将近两年的时间才成功登陆A股。而花费时间最长的合纵科技则达到了5年半的时间长度,个中酸苦只有企业自身才能体会了。

7、IPO暂停风险难以预估 长时间以来,IPO暂停风险一直是准备上市企业迈不过的一道坎。在A股20多年的历史中,一共出现了多达9次IPO暂停的情况:

由表中可见,每次IPO暂停的持续时间最少也达到了3个月,最长的超过了一年;而且平均两年多就会出现一次。较为频繁地IPO暂停会极大地增加企业上市的不确定性。

8、流动性完全牺牲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4.4.1条规定: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后,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转让,直至按规定披露或相关情形消除后恢复转让。

这意味着企业一旦进入IPO申请阶段,将会在新三板上停牌。如前文所述,IPO申请至少需要大约2年的时间,而在这段时间内,企业将完全无法进行交易,彻底丧失流动性。

9、企业战略性调整将暂时停滞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这意味着企业如果进行了IPO申报,则在长时间内失去了人事变动的自由度;而由于股权结构发生的任何变化都有可能耽误企业的上市审核时间,因此几乎也无法进行股权结构调整;同时,企业也一般不会进行诸如融资或者并购等可能改变企业原来股权架构的资本运作。企业战略性调整将暂时处于停滞状态,可能会导致企业错失发展良机。

10、无法进入创新层

2015年5月,新三板分层制度将会正式落地。根据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分层方案(征求意见稿)》,创新层标准细则中有一条辅助性标准:“须满足最近3个月内实际成交天数占可成交天数的比例不低于50%,或者挂牌以来(包括挂牌同时)完成过融资的要求。”这意味着对于已经申报IPO的挂牌企业,由于申报后很难再进行融资并且需要长时间停牌,那些之前尚未进行过融资的企业将很难满足这两条要求,从而导致无法进入创新层,失去了继续在新三板上发展的机会。

11、IPO失败的成本过大

对于IPO的企业来说,结局只有0和1的区别,并无第三条路可走。如果IPO成功,则皆大欢喜;但是一旦失败,则血本无归。而历史告诉我们,IPO通过的概率,并不像想象中那么高。

由表中可见,近十年来,IPO通过率只有大约七成。虽然近年来随着申报企业的资质加强以及券商辅导制度的完善,通过率有了显著增加,但是仍然无法保证申请的企业就一定能通过。而一旦失败,则意味着企业、券商和投资者多年的付出付之东流,人力、财力等显性成本自不必说,在审核期间的投融资暂停、战略方向调整停止等诸多隐性成本造成的影响更为显著。

推荐第4篇:公司新三板挂牌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新三板挂牌常见法律问题

一、股本问题

(一)基本要求

1、公司总股本应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限额标准500万元;

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有限责任公司折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评估的意义)。

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若为国有企业,必须按评估结果进行调帐;非国有企业,可以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调帐,但若调帐,则视同为新设股份公司,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二)无形资产出资

1、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规定。

(1)现行公司法。股东用于出资的资产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现金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2)旧公司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中关村有特殊规定。

2、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现状。

高新技术企业以无形资产出资的情形大量存在,相当部分企业存在无形资产出资不实的情况。无形资产出资方式在科技型企业中非常常见,因为大多数科技型企业都由专业技术人员创办,设立时普遍会采用技术出资的方式。目前主要问题有:

(1)公司设立时,如股东使用在原单位任职期间形成的技术作为出资,而该项技术出资与原单位之间存在权属纠纷。

(2)公司设立后增资时使用公司享有权利的技术作为股东增资,属于出资不实。 (3)高估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出资的无形资产价值明显过高。 (4)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对公司经营没有任何价值。

3、无形资产出资问题的解决

出资不实是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硬伤,在挂牌和上市前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规范解决。对于挂牌新三板而言,解决出资不实的主要措施有:

(1)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过高的问题。有些企业可能在设立当时或是增资过程中用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在实际处理时:无形资产的比例已经低于规定比例,则只需要出具书面材料向监管部门说明;有可能的情况下,还要由推荐挂牌的保荐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出具专业意见,说明该出资不实的情况对企业的资本无影响,不影响后续股东的利益,而且该无形资产对企业的发展贡献巨大。这样监管部门一般都会认可,不会成为挂牌障碍。

(2)无形资产的权利瑕疵问题。如果企业在设立时用以出资的无形资产该股东并没有权利处分,但在企业设立以后,该股东拿到了其所有权或使用权,那么,只要在企业申请挂牌前,将该无形资产的权利转移给企业,且由有关验资机构出具补充验资报告,就不会对企业申请上新三板挂牌交易造成实质性影响。

(3)无形资产评估问题。如果企业设立时对出资的无形资产未作评估,或评估价格不实,那么通常采用的做法是重新由专业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对于评估低于出资的部分,由责任股东以货币形式予以补足;评估高于出资的部分,则归公司所有。为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无责任股东还要同时出具免责说明书,表示不再追究出资瑕疵或出资不实的股东的责任。

(4)出资不实问题。一般通过补足出资的方式处理,补足出资后即可挂牌;也可进行减资。但是对于申请上市的企业而言,补足出资后,还要根据出资不实的部分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规范运行相应的时间。

(5)出资不当问题。可采用出资置换的方式用现金置换相应的不当出资。

(三)债权转股权

1、政策背景

1999年7月30日,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11月23 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印发〈企业债转股方案审核规定〉的通知》,2000年11月6 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关于债转股企业规范操作和强化管理的通知》,

2002年7月27 日,财政部下发《企业公司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的规定, 2003年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转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号),2004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94号)。 也有不少地方在制定了自己的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操作办法。比如,2009年5月,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天津市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2010年4月,浙江省工商局出台《浙江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工商局则在2010年9月出台了对住所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公司的债权转股权的规定,并允许外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以外债债权出资(《办法》暂不允许第三方债权出资。这是因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涉及到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对被投资公司而言,股东的出资能否实际到位,确保公司资本充实;二是对被投资公司的债权人和交易对象而言,该项出资能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清偿公司到期债务方面是否存在障碍。如允许第三方债权作为出资,第三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偿债意愿和其他不可知的因素会使公司资本充实原则难以有效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难以切实保证)。2010年6月,山东省工商局出台《山东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2011年,辽宁省工商局出台《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2003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2003年2月1日实施)。根据该规定,以下两种情况认定债权出资有效:(1)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2)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2010年5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外企字〔2010〕94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总局”)则于2011年8月18日发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2011.11.23 日,正式《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下列债权可转为股权: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债权转股权对应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转股权出资”。

2、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工商部门对待债权出资尚不允许以对他人的债权出资到债务人以外的企业。

(四)股份代持

1、对待代持的态度

从法理角度看,代持股份属于委托关系的一种。对代持股份,大多数国家均未予明确限制。在国际资本市场如美国、香港等,法律均允许公司在申请上市过程中存在“beneficial owner”(实际权益拥有人),只要尽到披露义务,是否代持无所谓。目前,对于公司上市时存在的股份代持,证监会的态度是明确的,即不允许存在代持。之所以禁止代持,一是因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如存在代持,将有可能导致股权不清,容易发生纷争,导致公司不稳定;二是代持将有可能使公司股东超过200人;三是代持可能隐藏违法犯罪,可能产生腐败。如果一家拟上市公司被证监会查出代持,或者被人举报查实,将被勒令撤回材料。同时,相关机构将会被问责。如果举报造成了恶劣影响,相关机构还面临被证监会处罚的危险。对于已上会的公司如发现存在股份代持,将会被否。我国监管部门起初并未全面禁止股权代持行为。1998年康赛腐败案爆发,康赛集团高管张建萍以购买员工股的名义将巨额利益输送给曾任湖北省副省长的徐鹏航,使其获益百万余元。2006年,修订后的《证券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超过200人。为此,证监会官员明确表态:“员工持股进行代持的,除了有特殊政策,否则不被允许上市。”特殊政策当时一方面指股份制试点初期如全聚德等进行定向募集的公司,披露清晰、能拿到有关批文;另一方面指中国平安等因股权结构拿到特批的员工持股案例,其他情况均需在上市前进行清理。

值得关注的是, 2011年1月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定,正式承认了实际出资人的权利。

(二)解决代持思路。

上市前对于发现的代持,解决的思路:

一是让企业进行整改,让实际出资人复位。

整改时,很多保荐机构会让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必要时要录音、录像,让名义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出具承诺,承诺代持问题已经完全解决,如果日后再出现问题,由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个人承担问题,与企业和保荐机构无关;有时还会要求企业实际控制人也出具承诺,承诺代持问题已经完全解决,如以后出现问题,由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最后,由保荐机构出具整改意见。保荐人需将上述材料置于申报材料当中,并在招股书中引用和说明。 二是股份转让,让代持人或其他具有出资资格的人成为相应股份的所有权人。

三是请求司法确权。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对于可能产生争议的代持,可提前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在上市前就真实股东的身份予以确认。

二、关联交易问题

(一)关联交易的利与弊

1、关联交易的存在的利与弊 (1)关联交易存在的积极意义

①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由于关联方相互了解、彼此信任,一旦出现问题也比较容易协调解决,因此,交易很容易进行,并且能长期坚持,交易成本容易降低,资金流动周转率加快,提高营运效率。

②加强内部合作,实现规模效益。通过集团内部适当的交易安排,加强内部企业间的合作,可以使资源配置在一定程度达到最优,达到企业集团的规模经济效益。 (2)关联交易的消极意义

①关联交易可能影响公司独立经营能力

如果关联交易比重较大,将会使公司对关联人形成严重依赖,进而影响到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一旦关联方出现问题,则公司将很难经营和生存。

②关联交易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关联人中的控股股东等部分关联人很容易就能利用自身的优势,与公司发生一些不公允的交易(如向上市公司高价出售原材料,低价购买产品,抢占公司投资项目,挪用上市公司公开募集的资金,拖欠上市公司的款项,要求公司为自身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等),损害公司的利益,由此,中小股东的利益及债权人的利益也将受到损害。

③关联交易可能影响上市公司业绩和批露信息的真实性

部分控股股东为满足上市条件或为保留住上市公司的“壳”资源,有可能会牺牲自身利益来粉饰会计报表,虚增上市公司的利润。从而使其信息失真,由此,不但影响其他投资人的利益,也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妨碍监管部门的监管。

④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国家税赋流失

关联企业间可以利用协议价格在资产转移、原材料、产品或劳务购销等方面进行收入和费用的调整,或者虚构并不存在的交易来转移收入和分摊费用,或者通过互拆借资金的方式,规避依法应予交纳的税赋,导致国家税赋流失。

(二)法律及主管部门对于关联交易的态度

1、相关部门对于公司上市中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是减少和规范。现存的关联交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实体上应符合市场化的定价和运作要求,做到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二是在程序上必须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应制度的规定;三是在数量和质量上不能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总的说:公司应尽量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应该公允。公司不应通过关联交易制造或转移利润,也不应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对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必须及时清理欠款并不得发生新的欠款。

2、2012年3月23日,代办系统在厦门召开2012年第一次工作会议。会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首次就新三板推荐挂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61家具有推荐挂牌资格的主办券商进行通报,并重点培训尽职调查、内核、信息披露三方面注意事项。新三板尽职调查事项中,被监管层首先点名的是关联交易问题。据中证协人士介绍,关联方确认和关联交易确认有诸多常见遗漏。其举例介绍,某公司首次报送的备案文件中,没有对外籍人士、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关联公司及离岸注册的关联方进行调查和信息披露。

(三)关联人

1、关联法人

根据《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二)第六十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2、关联自然人

根据《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自然人: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

(一)、

(二)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 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四)关联交易

1、关联交易的定义。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7)担保;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赠与;

(12)债务重组;

(13)非货币性交易;

(14)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2、关联交易掌握的标准。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在100万元以上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借款。

(4)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按公司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5)公司的第一大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和重大事项,按公司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6)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标准的,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7)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认定: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五)关联交易处理

公司在挂牌上市前,需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以下方法处理关联交易事项,以便顺利实现挂牌。 第一,对关联交易涉及的事项进行重组。

如果关联企业的业务已经融入公司完整的生产服务体系之中,可以考虑将该企业或该业务并入拟挂牌公司,使原来依靠关联方的业务转移由拟挂牌公司自身或由其设立的控股子公司来完成。

第二,将产生关联交易的公司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

如果关联业务不属于拟挂牌公司的主要业务,或者盈利能力不强,则可以将该部分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转让时应注意转让价格的真实、公允和合理,不可损害拟挂牌公司的利益。正常情况下,已持续经营的业务或资产不鼓励进行剥离。特别要防止虚假的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第三,对关联企业进行清算和注销。如果关联企业已经停止经营、未实际经营或者其存在可能对拟挂牌公司产生障碍或不良影响,则可考虑将该关联企业进行清算、注销。

第四,对于无法避免的其它关联交易,应当做到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首先,关于决策程序合规方面,拟挂牌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文件确定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严格依照该程序进行决策。其次,关于定价公允方面,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定价可参照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原则执行,具体如下: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最后,对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应该做到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同业竞争

(一)同业竞争概念 所谓同业竞争,是指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的业务,从而使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二)法律和主管部门关于同业竞争的基本态度

在具有同业竞争的两家公司之间,尤其是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两家公司之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任意转移业务与商业机会,这样很容易损害被控制公司的利益。所以,为维护上市公司本身和以中小股东为主的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很多国家的资本市场对同业竞争都实行严格的禁止。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是企业上市的基本条件之一。

目前,对同业竞争作有相关规定的法律规范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四十二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6]5号) 第五十一条: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

第五十二条: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6号)

9-2 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5、《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

第九条:调查发行人成立以来与原企业或主要发起人在法律关系、产权关系、业务关系(如现实的或潜在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等)、管理关系(如托管等)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瑕疵。

第二十四条:同业竞争情况

取得发行人改制方案,分析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财务报告及主营业务构成等相关数据,必要时取得上述单位相关生产、库存、销售等资料,并通过询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地走访生产或销售部门等方法,调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与发行人产品的可替代性等情况,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并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对避免同业竞争做出承诺以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批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2006 2号)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合理解释。

第三十二条:对于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发行人应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披露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所发表的意见。

(三)同业竞争认定的具体把握

1、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1)需调查的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编报规则第12 号》中关于同业竞争采用的是“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即使用了“关联方”的概念,而如前面关于关联交易部分中所述,“关联方”的范围相当广泛。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6]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6号)、《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中,规定的同业竞争的主体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2)需调查的业务 因为没有直接的、明确的同业竞争认定标准,因此在认定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时应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认定。一般情况下,如果两者的业务相同,如无特殊情况,就直接认定为存在同业竞争。因此,“同业不竞争”的说法除非有充分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比如有不同的客户对象,有不同的市场区域,存在明显的市场细分差别,而且该市场细分是客观的,不会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等),否则一般很难得到主管部门的认可。就“同业不竞争”的问题,从实践经验来看,证券发行监管部门在判断拟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时,通常会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①考察产品或者服务的销售区域或销售对象。若存在销售区域地理距离远、销售对象不同等因素,即使同一种产品或者服务,也可能不发生业务竞争及利益冲突。

②如存在细分产品,可考察产品生产工艺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若拟发行人与竞争方的产品同属于某一大类行业,但又存在产品细分情形,则两者之间的生产工艺也将可以成为考察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重要方面。

③考察发行人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方式。有时在具体个案中,监管部门也会结合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行业特点和业务运作模式来具体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2、有关方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鉴于公司上市时同业竞争的绝对不可存在性,公司对于已经存在的同业竞争,有关主体必须在申请上市前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同时,有关主体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妥善安排和承诺。

3、新三板动态

2012年 7月20日,代办系统在大连召开2012年第二次工作会议,会上,国信证券呼吁缩小同业竞争的界定范围,广发证券和申银万国证券亦表示力挺。广发证券人士在会议上指出,目前储备的100余家企业中,60%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问题,应在充分披露不损害投资者利益前提下容忍同业不竞争、强制地域划分等解决思路。而东北证券则表示要加大对上报项目同业竞争的调查范围和手段。

四、资产业务重组问题

(一)资产业务重组的意义

资产业务重组是指在拟上市股份公司设立前及设立之后,通过股权重组和资产整合,将公司股权、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进行合理调整及有效组合,使其符合上市发行的规范要求,形成具有股权关系清晰,业务体系完整,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发行主体。因此,重组是公司成为一个合格上市发行主体的第一步,也是企业上市成功与否的关键,它将公司存在的许多历史问题和上市的隐患进行调整与规范,为日后企业上市发行股票打下更为牢固的基础。

(二)改制重组应达到的标准

1.股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股权纠纷隐患。不能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以及工会、职工持股会作为公司股东的情形。

2.主营业务突出,通过整合主营业务形成完整的产、供、销体系,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本利用效率,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3.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规范运作。

4.形成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公司改制时将主要经营业务进入股份公司时,与其对应的土地、房产、商标及其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必须同时进入股份公司,做到资产完整、业务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5.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符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的要求。

6.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和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三)资产业务重组的主要方法

1.资产业务转让。可将与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影响企业挂牌上市的资产业务转让给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或个人;可将与主主营业务无关的部分资产出售给其他企业、个人;可将企业或负债转让给其他企业、个人。

2.资产业务收购。可将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公司外的资产业务进行收购,使其成为公司或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以解决公司业务能力或关联交易以及同业竞争问题。

3、换股合并。股东或他人将其在另一企业的股权作价投入改制企业。这种方式属于新增资本投入的权益投资,多见于部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

4、债权转股权。企业改制时,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基础上债权人可将其债权转为对企业的投资。其本身由企业的债权人变为企业的股东。但银行金融机构,验资、评估等中介机构等不具备投资主体资格的债权人不能债转股。

五、独立性问题

(一)新三板的挂牌条件

根据2009年7月6日修订实施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的规定,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4、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取得试点地区政府(一般为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中关村为北京市政府授权机构)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6、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公司的独立性

现有文件中尚未有直接的规范对新三板的独立性作出要求,但是参照企业上市的要求,新三板的也应具有独立性,主要表现为5方面:公司应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1、判断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2、判断公司资产的独立性

3、判断人员独立性

4、判断财务独立性

5、判断机构独立性

六、对外担保问题

(一)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强令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三)公司对外担保等事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七、股权激励问题

(一)股权激励概念

1、概念。所谓股权激励,指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可以将企业的短期利益和长远发展战略有效地结合起来,使经理人及企业关键人员能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从而实现企业业绩与经营管理人员风险与收益的一致性。

2、股权激励与股权福利。

(二)股权激励主要形式。

1、直接持股。

2、通过合伙企业或公司间接持股。

3、限制性股票。

4、股票期权。

推荐第5篇:公司新三板挂牌上市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在新三板挂牌的六项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1.依法设立

须为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应办理公司改制。

2.存续满两年

存续满两年是指公司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我国的会计年度是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存续起算时间,股份有限公司自登记成立日起算;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自有限公司成立日起算,但须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业务明确

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

2.持续经营能力

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不存在按照会计准侧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

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

1

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2.合法规范经营

合法规范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合法规范经营包括内部合法规范经营和外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股权明晰

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2.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

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公司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2

推荐第6篇:新三板税务

2014年以来,“新三板”市场持续火热,挂牌企业已达2300多家,总股本破千亿股,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或正在挂牌新三板,现在为您解读新三板交易中的有关涉税事项及风险点。

一、“新三板”交易方式

根据2013年12月30日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在交易机制方面,全国股转系统将并行实施做市、协议和竞价3种转让方式,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可依需在3种方式中任选一种,3种方式不兼容,但若企业需求变化,可以依规进行变更。目前,新三板交易方式实施的是协议转让和做市制度,协议转让是由买卖双方在场外自由对接达成协议后,再通过报价系统成交。而做市商制度是由券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可见,从交易的实质来看,无论是协议转让还是做市制度,进行的都是企业股权的转让。

二、“新三板”涉税事项处理的基本原则

当前,随着新三板的不断发展壮大,国家不断出台明确针对新三板的税收政策,针对新三板交易中的涉税事项,如果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具体的文件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因此,按照该文件的精神,对于立法空白领域,可以参照针对沪深两市的税收政策,以降低涉税风险。

三、企业转让方的纳税义务和风险

1、企业所得税

对于法人企业而言,转让“新三板”的股票,属于“财产转让”的范畴,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汇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

当前,我国针对一般的股权转让和上市公司股票转让实施的是差异化的营业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本条之“股权转让”应当涵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但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股票买卖业务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属于营业税的金融保险业税目,税率为5%。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当前“营改增”正在快速推进,“金融保险业”将纳入增值税体系。

3、印花税

目前,国家针对新三板交易,已经出台了有关印花税的具体规定,根据《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的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可见,针对新三板是完全参照沪深两市政策执行的。

四、个人转让方的纳税义务和风险

1、个人所得税

当前,针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是暂免个人所得税的,《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针对限售股,个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与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对以下7种情形均征税:(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同时,该文件的第三十条明确:“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可见,针对新三板个人转让股票的行为,是否征税需要对转让的股票性质作出判断,如果按照前文所述国务院文件“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则属于免税范畴。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3、印花税

与企业股东的处理一致,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五、个人取得股息、红利的最新政策及适用

当前,针对新三板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已经出台了具体的税收文件。2014年6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文件的规定,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直接由挂牌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

小结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国家针对新三板交易,已经出台了印花税、个人股息红利的税收政策,对于其他具体事项并未予以明确;按照国务院出台的文件精神,可以参考对沪深两市投资者已经出台的有关税收政策。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股权转让引发的税务争议越来越多,新三板交易双方需要在交易前明确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同时,交易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进行一定税务筹划,以降低交易税负。

推荐第7篇:新三板题库

新三板交易

1、下列哪些代码为新三板交易股票 ( C ) A、410001 B、400016 C、430222 D、420005

2、新三板最少交易股数为( B )

A、100 B、1000 C、500 D、200

3、新三板交易最少变动单位为( B )元,最小交易股数为( B )股 A、0.01元 500股 B、0.01元 1000股 C、0.01元 100股

4、新三板挂牌公司申请做市转让方式的,最少要有( B )家做市商为其做市报价服务。

A、一家 B、两家 C、三家

5、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其中有( A )做市商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公司

A、一家 B、两家 C、三家

6、初始做市商应当取得合计不低于挂牌公司总股本( B )或( B )万股(以孰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A、10% 200 B、5% 100 C、10% 100 D、15% 150

7、后续加入做市商持股要求,每家做市商持股数不低于( A )万股即可。 A、10 B、20 C、30 D、40

8、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 D )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A、12 B、9 C、8 D、6

9、后续加入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 D )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A、12 B、9 C、6 D、3

10、做市商退出做市后,( A )个月内不得再次为该股票做市 A、1 B、2 C、3 D、4

11、做市转让撮合时间安排( B ) A、9:15-11:30 13:00-15:00 B、9:30-11:30 13:00-15:00 C、9:30-11:30 13:00-15:15

12、做市商于每个转让日9:30开始发布即时行情,做市商实时最高( B )个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做市商实时最低( B )个价位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A、2 B、3 C、4 D、5

13、做市商于每个转让日内,应持续发布双向报价,在报价价位和数量范围内履行做市成交义务,同次报价的卖出与买入价格之差应大于零且不超过卖出价格的( B )。

A、4% B、5% C、8% D、10%

14、做市商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1000股的,做市商应于( D )分钟内重新报价

A、2 B、3 C、4 D、5

15、为方便新三板客户交易,通达信软件应更新至以下哪个版本 ( D ) A、6.43 B、6.44 C、6.45 D、6.46

16、新三板合格投资者开户条件,错误的是( D ) A、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B、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C、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

D、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一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

17、关于做市商制度,下列选择错误的有 ( C ) A、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投资者只能与做市商成交

B、每只挂牌股票,至少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报价服务 C、每只挂牌股票,至少有三家或两三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报价服务

18、新三板股票协议转让目前不可通过哪种方式交易? ( C ) A、通达信 B、网厅 C、金太阳

1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目前主要包括哪几类转让业务 ( C ) A、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份转让

B、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公开转让 C、以上都包括

20、新三板目前主要交易方式为( C ) A、协议转让 B、做市转让 C、以上都是

21、出现下列情况时,做市商自动终止为挂牌股票做市( C ) A、做市股票摘牌;

B、做市商被暂停、终止从事做市业务或被禁止为该股票做市及股转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C、以上都是

判断题:

1、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其中有两家做市商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公司

2、做市转让撮合时间安排9:30-11:30 13:00-15:00 对

3、做市商于每个转让日9:30开始发布即时行情,做市商实时最高3 个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做市商实时最低 3 个价位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对

4、做市商于每个转让日内,应持续发布双向报价,在报价价位和数量范围内履行做市成交义务,同次报价的卖出与买入价格之差应大于零且不超过卖出价格的10%

5、新三板股票引入做市商后可进行竞价交易? 不可以

6、两网及退市公司股票采用集合竞价方式成交。

7、新三板挂牌公司提出转让方式变更的,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即可。

8、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

9、投资者买入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

10、做市商制度成交价格以客户申报价格为准,保护投资利益。

11、做市商为履行做市与成交义务,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送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

推荐第8篇:新三板简介

新三板简介

一、什么是新三板

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最早承接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2013年6月,国务院决定将新三板扩容到全国所有企业。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在新三板挂牌。

二、新三板的功能和好处

1、企业形象和影响力提升

挂牌公司是与沪、深交易所并行的第三大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也是我国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场所),挂牌公司即为公众公司,可大大提高企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塑造良好的品牌形象。

2、价格发现及估值提升

场外市场通过做市商等交易制度为挂牌公司实现连续的价格曲线,使得挂牌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反映。同时将使公司的估值提高,与挂牌之前相比容易获得银行贷款。

3、提升企业融资能力

(1)股权融资。挂牌前可引进私募,因股份有进入公开市场流通的机会,解决了PE/VC投资后长期难以退出的难题,因而更具吸引力;挂牌后可定向发行,以公开市场价格获得资金。

(2)银行授信。挂牌公司财务透明,治理结构合理,运作规范,且有专业中介机构辅导,更容易获得银行授信;挂牌公司股权可以公开流通,大股东也可以将公司股权质押给银行,获得更大额度的贷款。

(3)私募债发行便利。易于被市场接受,而且利率较低。

4、规范公司治理

挂牌公司在申请挂牌时需经主办券商、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中介机构辅导规范,并接受主办券商的持续督导和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监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公司治理和运营将得到有效规范。

5、股份流通

挂牌公司股份可在全国性场外市场公开转让,获得流动性溢价。

6、并购重组

挂牌公司可借助全国性场外市场通过兼并收购、资产重组等手段加速发展壮大。

三、新三板挂牌准入条件

1、不设财务指标: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2、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

3、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以上

四、园区财政补贴政策

中关村园区:改制完成资助30万元,成功挂牌60万元,补助50万元,合计140万元

深圳园区:改制完成资助30万元,每挂牌成功一家最高资助150万元 中山园区:改制完成资助100万元,完成内核并备案50万元,成功挂牌50万元,共200万元

大连园区:进入新三板挂牌准入150万元 张江园区:进入新三板挂牌准入150万元

长沙园区:改制完成30万元,完成内核80万元,共计110万元 武汉东湖园区:进入新三板挂牌准入150万元 苏州园区:改制结束、递交申请、正式挂牌各50万元资助,共计150万元 重庆园区:最高补助不超60万元 青岛园区:最高补助不超70万元

石家庄园区:改制结束、券商内核结束后补贴50万,挂牌成功补贴50万,合计100万元。

备注:以上为部分园区的补贴政策,最终补助金额以各地最新文件为准。

推荐第9篇:新三板专题研究

专题研究:新三板相关问题专题研究

一、基本情况

(一)政策背景

目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可以用下图来表示: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存在“倒金字塔型”的问题:

我国资本市场建设,并未遵循从低级到高级的自发演进顺序,而是将最先形成的场外交易市场搁置在国家资本市场正式制度安排之外,首先致力于发展和完善以证券交易所为代表的高级资本市场形式,然后才逐步向低级资本市场层次有计划延伸。

“倒金字塔型”资本市场结构,导致我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极为狭窄。尽管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增加了交易层次,但由于门槛较高,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上市非常困难。无论是主板还是创业板,都对上市公司提出了很好的上市标准,多数中小企业不可能满足条件。 根据监管层的表态,场外交易市场将形成以新三板市场为主、券商自建柜台交易市场(OTC)并行、各地股权交易所为辅的多层次交易市场。新三板市场类似于纳斯达克市场,重点是培育园区高科技创新企业,目前会推广到园区之外全部企业;区域性券商主导的柜台交易将类似于美国的OTCBB市场,重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各地股权交易所类似于美国的“粉单”市场。

(二)发展历程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提出: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股份转让工作。启动中关村科技园区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工作。

1、2006年1月: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俗称“新三板”。

2、2012年8月:国务院批准新三板扩容,扩大试点范围至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滨海高新区,并设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为试点园区的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份报价转让等服务。

3、2012年9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全面负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运营管理。

4、2013年1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京举行揭牌仪式,这是全国场外市场建设从试点走向规范运行的重要转折,标志着此前的区域性市场向全国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转变。

5、2013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据相关信息显示,新三板扩容至全国的工作预计在9月份开展并于10月份左右开始接受申请材料,扩容至全国没有设定特殊限定条件。

(三)美国借鉴

1、纳斯达克:场外市场先驱

美国拥有一个多层次的证券交易市场,总体来说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场内市场分为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地方性证券交易所和另类交易系统。场外市场分为场外交易市场公告板(OTCBB)、粉单市场、私募股票交易市场(PORTAL)。

研究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必须提到纳斯达克,纳斯达克的发展是美国场外市场发展的缩影。纳斯达克是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于1971年负责组织和管理的一个自动报价系统,是世界第一个电子股票市场,现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场外交易市场。成立之初纳斯达克并无撮合交易的功能,交易通过证券商达成,并且不设挂牌标准,只要有做市商愿意做市就可以挂牌(出现在报价系统中),因此这是的纳斯达克是一个名符其实的场外交易市场。

经过十年发展之后,到1982年4月,纳斯达克成立由交易最活跃的40只股票组成的全国市场,并制定了该板块的挂牌标准,其余公司则组成仍然不设立挂牌标准的小型股市场,全国市场实质上已经可以算作场内市场。1990年,纳斯达克为部分小型股市场中的股票设立了挂牌标准,并将其余股票组成OTCBB。

2006年2月,纳斯达克宣布将全国市场和小型股市场的分层体系,改组为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原来的全国市场)以及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原来的小型股市场)。2006年1月13日,SEC正式批准纳斯达克注册成为继NYSE和AMEX之后的美国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至此纳斯达克已经完全由场外交易市场转变为场内交易市场。

2、经验结论

从各国/地区情况来看,为大型企业提供融资和股票流通渠道的主板市场普遍采用交易所市场的模式,而服务广大中小企业、新兴企业的“低端市场”,普遍采用场外交易所市场模式。 国外场外市场普遍对挂牌标准的要求较为宽松,场外市场定位于大量成立时间短、规模有限、达不到交易所上市标准的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 各国场外市场主要采取做市商制度,做市商能够最大限度地解决场外交易市场证券流动性低的问题,提高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挂牌条件及说明

(一)基本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挂牌前股本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硬性财务指标要求。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二)挂牌条件进一步细化

按照“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的原则,股转系统公司对六项挂牌条件进行细化,并于2013年6月20日下发“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的通知。

通知指出:股转系统公司进行挂牌审查时,对申请挂牌公司符合《基本标准指引》的,原则上同意其股票挂牌申请。在此基础上,审查工作以信息披露为核心,重点围绕申请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满足要求和主办券商是否按要求完成尽职调查,提出审查意见,引导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其它中介机构提高信息披露和尽职调查工作质量。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①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②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③《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①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②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③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2)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3)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最后一句话怎么理解,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但是可以早于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取得日。比如:改制基准日是6月30日,那不能你5月31日作为最近一期上报材料,但是可以在7月1日申报材料,尽管营业执照可能在7月15日才能取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2)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①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②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3)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①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②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并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处理情况,说明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审计事项:重大债务违约;经营性亏损累计额巨大;资不抵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大股东长期占用巨额资金;存在因对外巨额担保等或有事项引发的或有负债;主导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①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②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在报告期内的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③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2)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①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A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B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C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A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

B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 C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③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3)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4)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①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 ②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 ③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2)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 ①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下列情形:

A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B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除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东可以超过200人的公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 200 人。根据《关于发布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已在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股票的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04家挂牌公司已履行相关程序,递交了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申请,并于2013年4月22日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上述204家挂牌公司已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因此,从2013年4月23日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东可以超过200人。【关于历史上曾存在较为复杂的代持、有限公司阶段股东人数众多(超50人、甚至超200人)的推荐挂牌项目可以参考江仪股份430149 】

②公司股票限售安排应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3)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

(4)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需符合本指引的规定。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1)公司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2)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三、业务制度

(一)基本规则

1、监管规则 ①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85号】

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89号】 ③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 证监会公告[2013]1号 ④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 证监会公告[2013]2号 ⑤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证监会公告[2013]3号

2、系统规则、监管、指引

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②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 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

3、业务规则 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二)规则简介

1、《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共三章四十六条,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①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②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③财务报表有效期:6+1。④重大事项提示(对持续经营有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 第二章 公开转让说明书

第一节 基本情况:①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②披露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是否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实际控制人变化也不一定是障碍,要具体披露并且说明对申请人生产经营的影响。】③扼要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职业经历没有最近五年的说法,一般都是从毕业开始说起,协会认为企业比较小,管理层的学识和经验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对管理层的经历要详细说明。】 第二节 公司业务:①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技术、无形资产、业务资格、特许经营权、主要设备、人员、其他)。②披露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及履行情况。③归纳总结商业模式,简要披露一句话的商业模式即可。④扼要披露行业基本风险特征。 第三节 公司治理:①关注投资者(如专业投资机构)参与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②披露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的评估结果。③披露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分开情况。【这里并没有“五独立”的要求,只是要披露详细情况,不过话又说回来,如果连基本的独立性都不能保证的公司,怎么能够成为一家公众公司呢,投资者的利益又怎么保护呢,所以这一条还是要从严把握。】④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合理解释、措施、承诺。【这里对同业竞争也没有一票否决的说法,有也是可以挂牌的,但是要有合理的理由并且有具体的解决措施并出具承诺。】 第四节 公司财务:①报告期为最近两年及一期,最近一期不一定是季报或中报,有可能是1-4月或者1-5月。②根据业务特点披露各类收入的具体确认方法。③披露挂牌前未实施完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其对相关科目的影响,公司挂牌之前有未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也没有关系,但是要说明可能会对公司相关会计科目的影响,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④披露对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风险因素。 第五节 有关声明 第六节 附件 第三章 附则

2、《主办券商尽职调查业务指引》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业务指引》共五章七十五条,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没有要求前往工商、税务、社保、公积金等部门取得无违规函。但一般工商、税务方面的无违规函都会去获取。 第一节 业务调查

第二节 公司治理调查 第三节 公司财务调查

第四节 公司合法合规调查

第三章 尽职调查报告

第四章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目录、相关工作记录和经归纳整理后的尽职调查工作表。 第五章 附则

3、《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细则》

《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细则》共八章四十九条,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项目小组与人员:①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业分析师(在最近一年内发表过有关该行业的研究报告)至少各一名;②项目负责人必须是2个以上推荐挂牌项目且负责财务、法律或行业;或3年以上投行经历且具有主持境内外IPO或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经历。

第二节 内核机构与人员:①内核机构应由十名以上成员组成,可以外聘。②由推荐业务部门人员兼任的,不得超过内核机构总人数的1/3。 第三章 尽职调查

第四章 内核:每次会议须7名以上内核机构成员出席,2/3以上通过且指定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业专家均为赞成票方为通过。

第五章 推荐挂牌业务规程:持股限制的情况为主办券商持申请挂牌公司股份7%以上或为其前5名股东;申请挂牌公司持主办券商股份7%以上或为其前5名股东;主办券商前10名股东中任何一名为申请挂牌公司前3名股东。 第六章 持续督导:①应至少配备两名具有财务或法律专业知识的专职督导人员;②与挂牌公司因特殊原因确需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应事前报告股转系统并说明合理理由。 第七章 监管措施与违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4、《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目录,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要求披露的文件:公开转让说明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公司章程、主办券商推荐报告、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如有)。【挂牌企业在挂牌同时允许以定向发行的方式融资,本来这是鼓励企业配套融资的鼓励政策同时也是券商增收的重要手段,不过目前券商在这方面参与度并不高,就算是增发融资也主要是挂牌企业自己找的对象。目前第一家蓝天环保定增的案例不知道是个什么情况?】

第二部分 不要求披露的文件:①申请挂牌公司相关文件:最近两年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存在差异时,需要提供差异比较表。②主办券商相关文件:尽职调查工作文件,相关工作记录和经归纳整理后的尽职调查工作表;内核意见,内核委员审核工作底稿、内核会议记录、对内核会议反馈意见的回复、内核专员对内核会议落实情况的补充审核意见。

四、发展现状

1、基本情况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共计207家企业挂牌新三板。2013年5月,新规则发布后的首批7家企业挂牌仪式举行;2013年7月,第二批25家企业挂牌,共计挂牌企业244家。

2012年,挂牌公司平均营业收入为9476万元,平均净利润为830万元,平均净资产为6189万元。

截至12月31日,累计融资次数为52次,融资金额为22.87亿元,平均单次融资额为4399.43万元。

目前,新三板交易十分不活跃,2012年成交金额为5.84亿元,仅占AB股成交金额的0.0019%。

2、转板情况

1、五家成功上市:紫光华宇(430008)、佳讯飞鸿( 430023 )、世纪瑞尔( 400001 )、北陆药业( 430006 )、久其软件( 430007 )。

2、两家过会待发行:博晖创新(430012)、东土科技(430045)。

3、五家暂停报价待审:世纪东方(430043)、安控科技( 430030 )、康斯特(430040)、合纵科技(430018)、双杰电器(430049)

推荐第10篇:新三板法律服务

新三板法律服务主要表现为,接受企业委托后,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律师、律师助理组成团队,为企业量身定做工作方案和挂牌计划,协助企业完成改制并设立股份企业,协助企业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协助企业配股融资工作,并且在企业挂牌成功后等后续工作 。

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

接受企业委托后,我们首先将派出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律师、律师助理组成工作团队,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企业量身定做工作方案和挂牌计划,协助企业完成改制并设立股份企业,协助企业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协助企业向管委会申请资助金,并且在企业挂牌成功后为企业提供其他后续法律服务。

本所为企业提供的主要法律服务内容如下:

(一)企业改制设立股份企业并规范之法律事务:

(1)协助企业设计其改制方案;

(2)审查并确认其改制方案的合法性;

(3)协助企业起草股份企业设立的发起人协议;

(4)协助企业起草股份企业章程草案及相关配套文件;

(5)出席股份企业创立大会,并出具见证意见;

(6)审查股份企业之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条件;

(7)审查股份企业之重大合同及债权债务关系;

(8)审查股份企业与其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协助设计关联关系的处置方案;

(9)协助起草与股份企业设立有关的关联交易协议;

(10)审查股份企业的土地使用情况,协助规范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协助审查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1)协助起草有关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12)审查股份企业的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情况;

(13)协助起草有关无形财产专有权、使用权处置协议;

(14)协助起草股份企业与关联企业之生产经营性综合服务协议;

(15)协助起草股份企业与关联企业之生活服务性综合服务协议;

(16)企业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股票进入证券企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之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企业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2)对企业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企业法》有关知识辅导;

(3)对企业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有关知识辅导;

(4)根据《股份进入证券企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企业信息披露规则》对企业之信息披露进行辅导;

(5)对企业股票进入代办转让系统事宜的所有文件提供法律咨询;

(6)为企业股票进入代办转让系统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核查意见、见证意见等;

(7)为企业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法律帮助。

改制重组、设立股份公司

1.协助公司及推荐券商制定改制重组方案,确定股份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范围等。在此项工作中,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尽量避免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是关键,要使之符合相关要求,同时不致影响公司的整体利益。

2.方案一经确定,律师将展开尽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全面、大量收集各方相关资料、实地考察、与相关人员谈话及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等。

3.指导企业相关人员,规范企业行为,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架构,为股份公司的设立铺路。4.协助企业编制并签署发起人协议、股份公司章程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文件。

5.在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后,律师将依据改制方案及实际情况,就股份公司的设立编制《法律意见书》,该文件内容涉及股份公司的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是设立申报材料中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

6.协助企业及中介机构准备申报材料,并就相关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7.参与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工作。

8.企业及中介机构要求的其他工作。

辅导公司进入新三板

1.股份公司设立后,律师将协助完善企业制度,强化企业管理机制,严格依照股份公司的要求规范企业行为。2.参加或列席公司相关会议,协助公司高管人员的工作,协助企业起草经营过程中的法律文书。

3.收集股份公司相关资料,依法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编制股份公司进入三板市场的《法律意见书》。4.参与起草《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就其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作出公正的判断,并就其中相关问题提出专项法律意见。

5.依法出具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6.与各中介机构共同协助企业编制发行申报材料,尽可能使之完美,力争早日通过审查。

7.完成企业或中介机构的其他工作。

挂牌后定向融资及持续的信息披露

1.解答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实质条件和申报程序等方面的法律咨询;

2.起草、审查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和各种专项协议,对存在问题的相关条款、内容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3.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税务、债权债务确认等事项进行规范并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 4.对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事项进行规范并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

5.对资产重组、收购兼并事项进行规范并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

6.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规范工作;

7.审查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等法律文件;

8.审核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

9.审核全部申请文件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之后,出具法律意见书;

10.协助解决和处理证券主管部门对本次发行提出的相关要求与问题。

主板及中小板的主要法律规定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4月14日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4月14日修订) 截止到2009年8月1日已发布的创业板主要法律法规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09年5月1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09年10月1日)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4月14日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4月14日修订)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7月15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7月15日)

挂牌企业需要提供的主要法律服务

根据近年来,大成律师事务所接受企业委托申请挂牌工作的实际操作经验来年,首先要挑选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律师、律师助理组成工作团队,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企业量身定做工作方案和挂牌计划,协助企业完成改制并设立股份企业,协助企业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协助企业向管委会申请资助金,并且在企业挂牌成功后为企业提供其他后续法律服务。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业务:

(一)为挂牌企业提供新三板法律体系培训

1、《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

2、《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

3、《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4、《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5、《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办法》;

6、《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提供企业改制设立股份企业并规范之法律事务: (1)协助企业设计其改制方案; (2)审查并确认其改制方案的合法性; (3)协助企业起草股份企业设立的发起人协议; (4)协助企业起草股份企业章程草案及相关配套文件; (5)出席股份企业创立大会,并出具见证意见; (6)审查股份企业之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条件; (7)审查股份企业之重大合同及债权债务关系;

(8)审查股份企业与其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协助设计关联关系的处置方案; (9)协助起草与股份企业设立有关的关联交易协议;

(10)审查股份企业的土地使用情况,协助规范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协助审查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1)协助起草有关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12)审查股份企业的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情况; (13)协助起草有关无形财产专有权、使用权处置协议; (14)协助起草股份企业与关联企业之生产经营性综合服务协议; (15)协助起草股份企业与关联企业之生活服务性综合服务协议; (16)企业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提供股票进入证券企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之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企业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2)对企业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企业法》有关知识辅导; (3)对企业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有关知识辅导;

(4)根据《股份进入证券企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企业信息披露规则》对企业之信息披露进行辅导;

(5)对企业股票进入代办转让系统事宜的所有文件提供法律咨询;

(6)为企业股票进入代办转让系统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核查意见、见证意见等; (7)为企业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法律帮助。

新三板与创业板、主板比较表

新三板与创业板、主板比较

项目

主体资格

非上市股份公司 新三板

创业板

主板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年限

存续满2年

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盈利要求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

(或)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 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资产要求

无限制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 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 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股本要求

主营业务

实际控制人

无限制

主营业务突出

无限制

最近2年内未发生变更

最近3年内未发生变更

董事及 管理层

无限制

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成长性及 创新能力 中关村高新技术 企业

“两高五新”企业

无限制

投资人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

和承担能力的特定有两年投资经验的投资者

投资者

年报、半年报和季报

审核制

无限制

年报、半年报和季报

审核制

信息披露之定期报

备案或审核 年报和半年报

备案制 律师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中的作用

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过程离不开律师的工作,可以说,专业律师在私募股权基金整个运作过程中提出的专业策划、评估和建议,可以为私募股权基金创造相当的增值服务价值。

一、募集阶段的律师工作

律师介入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设立,不仅可以帮助完善投资机构内部治理架构、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还可以通过提供专业意见和规范化文本,帮助私募股权基金顺利募集、规范设立。在募集设立私募股权基金阶段律师的工作有:

1、参与基金模式策划设计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三种组织形式,三种形式各有利弊。

如果采用公司制模式,律师需要事先审查是否符合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对于投资人门槛、注册资本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等实质性条件的规定;

如果采用有限合伙制模式,需审查是否符合当地的法规、规章设置的投资门槛,以及对投资管理人的资格限制;

如果采用信托制模式,需审查是否符合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对信托公司以及投资顾问公司的要求。

2、参与基金路演和投资谈判

律师可以协助私募基金发起人进行基金路演,制作、修改路演材料以及基金初步组建方式和投资意向书等,参与投资人与基金发起人的协商谈判,同时可以帮助基金筛选和推荐专门的代销机构进行基金推广,草拟并修改代销协议。

3、起草基金的核心法律文本

根据基金确定的不同设立组织形式,律师帮助基金起草并确定私募股权基金最终的法律文本。比如 《公司章程》、《内部治理规章制度》、《有限合伙协议》、《信托合同》和 《委托投资顾问协议》等。

4、协助设立审批和注册登记

外商投资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需要经过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时还需要科学技术部的审批,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工商登记。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目前尚未向外资开放,故只需向当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5、基金份额的变更、转让

基金要引入新的投资人或将原有投资人的份额转让,会涉及其他的协议,该过程也将需要律师的协助。

二、运作阶段的律师工作

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投资要经过项目筛选、审查、评价和谈判阶段,律师参与投资决策不仅可以帮助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确保投资项目符合投资目的,并且能防范法律风险。

1、投资准备阶段

投资人在投资准备阶段需要律师对法律上的可行性进行认可,这个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包括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以及对投资模式的策划。

2、投资过程阶段

整个投资过程中律师可以提供的法律工作及法律文本包括:

(1)起草意向书和保密协议

在投资人和被投资企业初步达成投资意向后,律师将帮助起草投资意向书。同时,律师可以帮助合作各方拟定保密协议,以确保谈判在比较安全和秘密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尽职调查结果与被投资企业所披露的情况基本一致,投资意向书的内容就成为最后收购协议中的核心条款。

(2)尽职调查

投资协议书签署完毕后,投资人委托律师对被投资企业的各种法律文件以及企业的运营及资产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法律尽职审查。对调查出来的法律风险进行揭示和评估,尽可能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3)起草投资协议

在尽职调查完成后,即进入草拟投资协议阶段。投资协议可能的形式包括 《增资协议》、《转股协议》或《资产收购协议》等,其主要内容有: a、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选择要考虑的问题包括投资的变现、投资人利益的稳定回报、对被投资企业的有效控制等。可供投资人选择的常见金融工具有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债权等,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建议选择最有效的金融工具。 b、股权安排

投资人的投资在被投资企业股权中所占份额,关系到股东权益、融资结构以及股东间的相互制衡。股权安排与被投资企业的市盈率 (PE)价值相关,通常采用的是Post-Value价值,也即根据投资额与PE计算的被投资企业价值的比值计算投资人可取得的投资比例。 c、治理结构

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的组成及投票权,高管人员的推荐,财务人员的派驻,以及未能达到预定业绩时治理结构的变更。此外,律师还可以设计一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实现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控制。 d、退出策略

投资人关注最大程度地收回投资,律师可以帮助事先设计适合的退出策略和渠道。 e、交易流程

交易流程包括了审批、变更登记的流程、付款流程以及被投资企业与投资人的交接流程,交易流程是落实和执行整个投资计划的关键。

3、投资协议签署及执行阶段

谈判完成后,律师将协助当事人各方完成投资协议的签署,以及向各审批机构进行审批并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包括被投资企业与投资人的交接手续、人员派驻、材料交接、资产清点等。

三、投资管理阶段的律师工作

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企业后,律师可以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协助私募股权基金对目标企业进行投资管理,主要体现在:

1、协助私募股权基金进一步完善被投资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

比如调整董事会席位,调整业绩考核激励机制或增加管理层持股计划,选聘新的高管人员,派驻财务管理人员等;

2、协助私募股权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进行上市辅导

根据不同证券市场的要求,对被投资企业进一步整理,以使被投资企业符合上市的各项规范性要求。

3、协助私募股权基金对被投资企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例如对外投资、资产重组提供法律建议等。

四、退出阶段的律师工作

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有多种渠道和途径, IPO、并购退出、管理层回购或清算退出。以境外上市为例,律师的工作包括如下内容:

1、上市方式选择

律师了解各种上市方式的优缺点,可以帮助企业选择更为适合的上市方式,帮助企业获取最大收益。

2、公司架构重组

上市前需按境外证券交易所及国内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司的架构进行重整,以符合上市的各项要求和条件。律师可以帮助制定改制方案,修改公司章程,并协助办理相关审批、变更手续、外汇登记或补登记手续。

3、获取预选资格

律师可以帮助制作有关申请文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取得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资格。

4、申报及审核

拟上市企业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申报的文件主要是招股说明书、公司章程和发行计划,律师可以帮助拟定文件,并提供法律意见书。

5、发行上市

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后,应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披露有关信息,接受投资者的质询,律师将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企业法律之解析公司股权转让程序

股权转让是公司法律事务中最常见的内容之一,其理论性、实务性都比较强,本文主要从实际操作角度谈一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准备的各种文件材料及有关注意事项。

无论是委托律师办理还是公司自行办理股权转让,具体承办人员在起草有关法律文件之前,首先都应该到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工商登记部门查阅并复印一下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因为要起草的有关法律文件都必须和工商登记部门存档的资料保持前后衔接一致,而多数公司对本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留档的资料都不是十分清楚,因此上述查阅非常必要。

承办人员根据公司工商留档资料和有关公司股东会决议审核或起草下列文件:股权转让协议、老股东会决议、新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具体说明如下:

(1)股权转让协议,主要是股权转让双方对股权转让份额、转让价格、转让价款、交割日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等作出约定的书面法律文件,由于该文件的重要性,多数情况下转让双方会委托律师来起草,因此内容都比较详尽。如果转让双方自行起草,则该协议必须对前述基本事项都作出约定。另外,如果转让的是国有股的,需要提供本地产权交易所的产权交易合同和产权交割单情况,除此之外,还要提供政府部门同意股权转让的批准文件。考试大收集 (2)老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所有股东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决议等。

(3)新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包括新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对法定代表人任免作出决议,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决议等。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公司股权转让,公司股东也必然发生变更,因此公司新的全体股东将对公司原有章程进行修改。为此,笔者建议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供公司章程修正案,这样便于工商登记人员和原有章程进行核对。如果单纯提供新的公司章程,有的工商登记部门不一定受理。为了自身的利益,尽量把事情做在先前,省得以后带来诸多事端。

(5)上述法律文件全部准备好后,承办人员需填写工商登记部门提供的空白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请注意: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中一页中,如果新的法定代表人系由公司大股东委派产生,该页除了本公司盖章外,还必须盖有该股东的印章,如果该股东是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亲笔签名。对于公司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需提供以下身份证明文件,其中审查函、承诺书

一、承诺书

二、任职证明,工商登记部门都有固定的格式,只需有关单位、人员签章即可。

(6)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同时提供以备工商登记部门核对。

(7)审查函或者承诺书一。审查函是管理人员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对该管理人员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书面证明,承诺书一是管理人员承诺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企业管理人员情形的书面承诺,这两份文件提供其中任意一份即可。请注意:承诺书中,如果管理人员系由公司大股东委派产生,该页只需盖该股东的印章;同上,如果该股东是自然人,该自然人亲自签名即可;如果管理人员是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需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加以证明。 (8)非在职证明或者承诺书二。非在职证明由管理人员住所地居委会或其原任职单位出具,承诺书二是管理人员承诺非国家公务员、其他公司管理人员等的书面承诺。

(9)任职证明,如果管理人员是大股东委派,除本公司盖章外,还需加盖大股东印章或签名,如果管理人员是选举产生,需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加以证明。

(10)新股东的身份证明,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自己签名的履历表和审查函,审查函的内容同上。新股东如果是公司的,还需提供该股东的

(11)会计报表复印件和该股东承诺报表真实性的承诺书三。公司年检审计报告,复印件。 (12)公司盖章的变更申请书,注明变更哪些项目。

(13)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名的委托具体承办人员的授权书。 (14)具体承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1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工商信息卡。

以上全部材料准备好后,承办人员即可向工商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工商登记部门受理后,正常情况下,一个星期内即可核发公司新的营业执照,整个股权转让事宜到这里也就全部完成。 律师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与范围

二、律师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与范围

律师尽职调查就是为了获知目标企业的重要信息并以此判断收购中的风险。这些风险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并购中存在的各种陷阱———注册资本出资不足的陷阱、债务黑洞的陷阱、担保黑洞的陷阱、工资福利负担的陷阱、违法违规历史的陷阱、税务陷阱、环保陷阱等等。 律师尽职调查范围:

1、境内公司的法定主体情况;包括设立、登记、股东变更、公司章程,股本总额以及变更登记情况,股东出资情况,公司是否发生过合并、分立、重组、资产置换、不动产资产规模、经营记录方面有无重大问题,是否存在股权转让限制。

2、公司的财产和财产权状况;土地使用权、房产情况;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状况,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

3、公司近期生产经营情况;持有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照、是否发生重大债权债务情况,经历的诉讼、仲裁、执行、行政处罚等情况,税务、环保、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情况。

律师尽职调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以一份简要范本为例):

1、审查拟收购目标公司合法的主体资格

审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是为了确保交易的合法有效,即交易方是合法存在的,具有进行本次交易的行为能力。对目标公司主体的合法性的调查主要包括两个方便:一是其资格,即目标公司是否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包括其成立、注册登记、股东情况、注册资本交纳情况、年审、公司变更、有无吊销或注销等。二是其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质,如建筑资质、房地产资质等。

2、审查目标公司的资产及财务情况

主要是核实目标公司的各项财产的权利是否有瑕疵,是否设定了各种担保,权利的行使、转让是否有所限制等。其次是审察目标公司的各项债权的实现是否有保障,是否会变成不良债权等,以确保收购方取得的目标公司的财产关系清楚明白,权利无瑕疵,无法律上的障碍。

3、审查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

目标公司的各种负债会增大收购方的责任,因为这些债务在收购后还是由目标公司承担的,当然,债务剥离式的收购除外。还有一些因权利义务不清楚而发生争议,将来肯定会提起诉讼或被起诉的情况将为收购方的责任增加不确定性。这时,律师就要对目标公司是否有责任、责任的大小等进行分析,研究,将它们定性、定量,为收购方进行谈判提供合理的依据。

4、重要交易合同

对于公司的存续与发展相当重要的交易合同,是收购方律师仔细审查的重要对象,这些合同通常包括长期购买或供应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大额贷款合同、公司担保合同、代理合同、特许使用合同、关联交易合同等等。律师对这些合同进行审查,目的是:第一,确定收购完成后收购方并不会丧失合同中规定的预期利益,这是因为,有些公司之所以能够签订的一些重要的合同是利用了其公司大股东的关系,所以,这种合同中往往规定,当目标公司因被收购等原因出现控制权变化时,该合同将需提前履行支付义务,或终止使用权或相关权利。第二,确定这些合同中权利义务是否平衡,目标公司是否处于重大不利的情形中。

5、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具有重要的价值。律师应审查知识产权的权属情况(所有还是通过许可协议使用),有效期限情况,有无分许可、是否存在有关侵权诉讼等等。

6、审查目标公司的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的安排

目标公司的雇佣人员的数额,目标公司是否对重要人员进行了相应的激励措施,是否存在对此次并购造成障碍的劳动合同,这些都需要在尽职调查时充分注意到,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规避措施。对于目标公司的普通职工,一般只审查公司的劳务合同范本,但是对于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则需逐一审查其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这种审查是看其薪酬水平以及如果将其解聘公司所需要的补偿数额。

7、对目标公司治理结构、规章制度的调查。

对目标公司治理结构、规章制度的调查主要是审查目标公司的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决议、公司规章制度等文件。对这些文件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权力,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通过程序等相关信息以确定本次收购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障碍,是否获得了合法的授权等等,以确保本次收购交易的合法、有效,避免可能争议的发生。

8、对目标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或仲裁的调查

公司的诉讼或仲裁活动直接关系到公司的责任和损失的可能。律师的审查将注重于这些诉讼或仲裁胜诉的可能性,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费用和赔偿责任的开支。

对于律师的律师尽职调查对象来说,其规模的大小不同,从事的行业也千差万别,其律师尽职调查报告的使用目的不同,所以每一个尽职调查项目都有自己的特点,都是独一无二的。律师要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出不同的调查文件,通过勤勉、认真的分析研究得出结论。

三、律师尽职调查业务的方法

1、了解公司的具体情况,会见公司代表,为尽职调查打好基础。

2、认真组织《尽职调查文件清样单》,详细编写《尽职调查问卷表》,向境内公司索要相关文件和资料。

3、查阅境内公司是否按文件清单和问卷表提供了相关证照、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事关公司的重大合同、完税凭证、以及答卷资料,对收取的各种材料和凭证一一进行分类编号,作为附件。

4、向行政登记机关查阅相关许可、批准文件、档案材料。

5、同公司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职能机关核实相关公司情况。

6、要求公司提交表明其提供的所有材料、资料凭证真实、内容属实、无重大遗漏的声明书。

四、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的一般操作程序

1、就委托项目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

2、律师与当事人目标公司就尽职调查签署保密协议;

3、根据尽职调查的范围和内容准备尽职调查清单,设计尽职调查提纲;

4、目标公司在律师指导下搜集所有相关材料;

5、律师进行具体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出具调查报告,律师出具尽职调查的法律意见。◆协助制定减排项目交易的实施方案和计划;

◆协助草拟、修改、审查与减排项目有关的协议、法律文书;

◆就减排项目,帮助委托方准备应向国内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各方呈交的各类有关文件; ◆协助委托方完成各种报批手续;

◆审查各种与减排项目有关的原始文件、证件;

◆根据对减排项目的程序性条件和实质性条件的审查,出具必需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委托方要求,协助其对作为CERs 交易的相对方进行资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

◆就减排项目,协助委托方及其下属企业制作有关内部协调文件,如授权委托书等(中英文);

◆参加委托方与CERs境外拟受让方就CERs购买意向书、正式买卖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谈判、磋商等,并提供相关修改建议(中英文);

◆根据委托方需要,就意向书和减排协议提供相关的中英文翻译;

◆对减排项目交易合作合同的履行(包括审定、核查、核证、交付及付款等)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就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参加有关的调研、谈判和磋商;

◆对减排项目交易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等事项为委托方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根据委托方的委托,代理委托方参加相关的诉讼、仲裁活动;

◆对委托方减排项目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为委托方提供合作方的推介(包括介绍国外买家、推介项目资源、及有经验有实力的技术开发机构等); ◆为委托方提供与CDM有关的其他律师服务。

第11篇:新三板联盟

新三板

新三板联盟平台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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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新三板简介

新三板

“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1]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新三板的意义主要是针对公司的,会给该企业,公司带来很大的好处。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于天津滨海、武汉东湖以及上海张江等试点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企业。

一、简介

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最早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 新三板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随着新三板市场的逐步完善,我国将逐步形成由主板、创业板、场外柜台交易网络和产权市场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新三板与老三板最大的不同是配对成交,现在设置30%幅度,超过此幅度要公开买卖双方信息。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试点(编注:即新三板),首批扩大试点新增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天津滨海高新区。2013年底,新三板方案突破试点国家高新区限制,扩容至所有符合新三板条件的企业。

上市条件

( 1) 依法设立且存续(存在并持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由来

在2000年,为解决主板市场退市公司与两个停止交易的法人股市场公司的股份转让问题,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出面,协调部分证券公司设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被称之为“三板”。由于在“三板”中挂牌的股票品种少,且多数质量较低,要转到主板上市难度也很大,因此很难吸引投资者,多年被冷落。为了改变中国资本市场这种柜台交易过于落后的局面,同时也为更多的高科技成长型企业提供股份流动的机会,有关方面后来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建立了新的股份转让系统,这就被称为“新三板”。无疑,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要求,要高于“老三板”,同时交易规则也有变化,譬如只允许机构投资者参与等。“新三板”在很多地方确是实现了突破的,但客观而言,“新三板”的现状仍难以让人满意,甚至很多股市上的投资者根本就不知道市场体系中还有“新三板”的存在。

三、前景

资金结算指定在建设银行相关授予资格分支机构,本地区域建设银行是否可以托管要去建设银行咨询,一般是冻结状态,使用时要预约。新三板有超过300家北京中关村挂牌公司 政策支持和IPO预期,是资金蜂拥新三板的最大动力。中国证监会前任主席尚福林提出的2011年八大工作重点中,扩大中关村试点范围、建设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市场,即业内惯称的“新三板扩容”,被作为年内证监会主导工作之首。2012年8月3日下午证监会在新

闻通气会上表示,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按照总体规划分步推进、稳步推进的原则,首批扩大试点除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新增上海张江高新产业开发区,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天津滨海高新区。

转板通道

转板制度就是企业在不同层次的证券市场间流动的制度。新三板的转板通道指新三板挂牌企业在不同层次的证券市场流动的通道。目前我国并不存在真正的转板制度,三板挂牌企业和非三板企业,都需要通过首次公开发行的程序才能在场内资本市场的相关板块上市。新三板企业仍只能通过IPO的方式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场内市场上市,且其IPO的条件与其他企业无异。

“转板制度”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各个层次的资本市场之间的桥梁,是资本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项环节。无论讨论多层次资本市场还是建设和完善更加成熟的金融市场体系,事实上都不可回避资本市场转板制度建设的相关问题。目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框架已初步搭建,却缺乏相互之间有机的结合,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之间尚未搭建起链接的桥梁,缺乏完善的转板制度。

四、区别

新三板挂牌和主板上市的区别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2012年9月正式注册成立,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服务对象不同。《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明确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这类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二是投资者群体不同。我国交易所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将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这类投资者普遍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三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小微企业与产业资本的服务媒介,主要是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是以交易为主要目的。

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备受关注的个人投资者参与新三板交易的门槛也首次明确。根据上述规则,个人投资者需要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并且要求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有不少投资者抱怨规则门槛太高,普通投资者根本无法参与,这一门槛甚至比股指期货还要高。不过,有业内人士认为,门槛高固然有其弊端,比如说参与的投资者数量少,吸引的资金量也会减少;不过,开放个人投资者参与新三板交易,有助于活跃新三板市场,提高门槛更多的也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上述试行的业务规则,除了允许个人投资者参与,做市商制度也被明确提出,竞价交易方式也有可能引入。规则显示,“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并且“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股票可以转换转让方式”。

五、制度体系

熟悉这一制度体系的人士告诉记者,监管层希望将新三板打造成拟上市公司的“练兵场”,这与业界有关“预备板”的建议不谋而合。

六、影响作用

影响

新三板的推出,不仅仅是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落实,或者是三板市场的另一次扩容试验,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它为建立全国统一监管下的场外交易市场实现了积极的探索,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经验积累。

作用

1、成为企业融资的平台。新三板的存在,使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不再局限于银行贷款和政府补助,更多的股权投资基金将会因为有了新三板的制度保障而主动投资。

2、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依照新三板规则,园区公司一旦准备登录新三板,就必须在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先进行股权改革,明晰公司的股权结构和高层职责。同时,新三板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比照上市公司进行设置,很好的促进了企业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增强了企业的发展后劲。

3、对投资者的作用和影响

1.为价值投资提供平台

新三板的存在,使得价值投资成为可能。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投资者,投入新三板公司的资金在短期内不可能收回,即便收回,投资回报率也不会太高。因此对新三板公司的投资更适合以价值投资的方式,

2.通过监管降低股权投资风险

新三板制度的确立,使得挂牌公司的股权投融资行为被纳入交易系统,同时受到主办券商的督导和证券业协会的监管,自然比投资者单方力量更能抵御风险。

3.成为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新方式

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搭建,对于投资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私募股权基金来说,成为了一种资本退出的新方式,挂牌企业也因此成为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另一投资热点。

4.对A股资金面形成压力

新三板交易制度改革就等于多了一个大市场。对于A股来说,肯定会分流一部分资金。虽然短期挂牌的企业是通过定向增发来融资,但是随着挂牌企业越多,融资规模也就会越大,肯定会吸走市场的一部分资金。[7]

七、条件

“新三板”挂牌条件是:

1.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主营业务突出,有持续经营的记录;

3.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运作规范。有限责任公司须改制后才可挂牌。目前挂牌公司区域不再局限在四大园区,已经扩展到全国。

“新三板”主办券商,同时具有承销与保荐业务及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新三板市场的挂牌企业可以通过定向增资实现企业的融资需求。

“新三板”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

“新三板”的委托时间:报价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报价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新三板”企业挂牌后还须持续开展的工作:

1.持续信息披露,包括临时公告和年报(经审计);

2.接受主办报价券商的监管,接受公众投资者的咨询。

八、操作程序

开户

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在参与股份报价转让前,投资者需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主办券商属下营业网点均可办理开户事项,该账户与投资者使用的代办股份转让股份账户相同,因此,已开户的投资者无需重新开户。

申请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印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开户费用:个人每户30元人民币,机构每户100元人民币。

开立股份报价转让结算账户:投资者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到建设银行的营业网点开立结算账户,用于股份报价转让的资金结算。投资者可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栏目中查询建设银行可提供开立结算账户服务的营业网点。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结算账户时,需提供身份证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结算账户时,需提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开立结算账户的资料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个人投资者的结算账户在开立的当日即可使用,机构投资者的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可使用。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存入结算账户中的款项次日才可用于买入股份。结算账户中的款项通常处于冻结状态,投资者在结算账户中取款和转账时,须提前一个营业日向开户的营业网点预约。

签订协议

新三板企业挂牌与报价券商签订股份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报价券商在接受投资者的股份报价转让委托前,需要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可以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性资料。报价券商如认为该投资者不宜参与报价转让业务的,可进行劝阻;不接受劝阻仍要参与股份报价转让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参与股份报价转让前,投资者应与报价券商签订股份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投资者在签订该协议书前,应认真阅读并签署股份报价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充分理解所揭示的风险,并承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报价券商是指接受投资者委托,通过报价系统为其转让中关村科技园区公司股份提供代理报价、成交确认和股份过户服务的证券公司,报价券商有:中信证券、中银国际证券、光大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长江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华泰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银河证券、广发证券等。

委托

委托种类:股份报价转让的委托分为报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两类。报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当日有效,均可撤销,但成交确认委托一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则不得撤销或变更。参与报价转让业务的投资者,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虚假报价扰乱正常的报价秩序,误导他人的投资决策。

1.报价委托:报价委托是买卖的意向性委托,其目的是通过报价系统寻找买卖的对手方,达成转让协议。报价委托中至少注明股份名称和代码、账户、买卖类别、价格、数量、联系方

式等内容。投资者也可不通过报价系统寻找买卖对手,而通过其他途径寻找买卖对手,达成转让协议。

2.成交确认委托:成交确认委托是指买卖双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向报价系统提交的买卖确定性委托。成交确认委托中至少注明成交约定号、股份名称和代码、账户、买卖类别、价格、数量、拟成交对手方席位号等内容。成交约定号是买卖双方达成转让协议时,由双方自行约定的不超过6位数的数字,用于成交确认委托的配对。需要注意的是,在报送卖报价委托和卖成交确认委托时,报价系统冻结相应数量的股份,因此,投资者达成转让协议后,需先行撤销原卖报价委托,再报送卖成交确认委托。

委托数量限制: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3万股,但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时可一次性报价卖出。投资者在递交卖出委托时,应保证有足额的股份余额,否则报价系统不予接受。

委托时间:报价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报价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成交

(一)成交确认委托配对原则:报价系统仅对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对手方所在报价券商的席位号互相对应的成交确认委托进行配对成交。如买卖双方的成交确认委托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价系统则不予配对。因此,投资者务必认真填写成交确认委托。买卖双方向报价系统递交成交确认委托时,应保证有足够的资金(包括交易款项及相关税费)和股份,否则报价系统不予接受。

(二)成交价格:股份报价转让的成交价格通过买卖双方议价产生。投资者可直接联系对手方,也可委托报价券商联系对手方,约定股份的买卖数量和价格。

交割

股份过户和资金交收采用逐笔结算的方式办理,股份和资金T+1日到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担保交收,交收失败的(如买卖双方的资金、股份不足或被司法冻结将导致交收失败),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不能交收的风险。

转托管

投资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份的报价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报价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

信息获取

1、账户查询:投资者可在报价券商处查询股份账户余额,在建设银行查询股份报价转让结算账户的资金余额。

2、行情信息:投资者可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栏目中或报价券商的营业部获取股份报价转让行情、挂牌公司信息和主办报价券商发布的相关信息。

九、相关问题

问题

缺乏流动性是“新三板”最大的缺陷。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在需求与风险偏好方面千差万别,客观上,他们存在对风险度较高,同时也具有相应盈利机会的柜台交易品种的有效需求。“新三板”推出后,对参与投资对象的身份及数量上的限制,也令其流动性大打折扣。而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现在看来至少要在不少方面逐一调整。

第13篇:新三板协议

有限公司与XX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报价转让业务财务顾问协议

甲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方XX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乙方为依法设立并具有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资格及股份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3、甲方拟委托乙方为其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券商。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为股份报价转让业务之财务顾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请财务顾问目的

1、促使甲方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的规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建立规范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

2、促使甲方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担任甲方高级职务的人员)全面、正确理解和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

3、促使甲方按照有关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披露信息;

4、帮助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完成股份报价转让的前期工作。

二、财务顾问工作内容

1、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的规定,为甲方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方案设计、操作咨询等服务;

2、按照股份报价转让的要求,协助甲方对其相关业务、规则

进行规范、清理;

3、对甲方的股份管理提供专业建议;

4、协助甲方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制定公司

章程,建立规范的组织机构;

5、协调各相关中介机构,协助甲方制作规范的股份报价转让

业务的申报材料,并帮助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6、指导并敦促甲方严格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股份报价转让的要求披露信息;

7、双方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三、财务顾问工作方式和期限

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当对甲方情况提出尽职调查清单,

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改制方案设计、尽职调查等工作;

2、对甲方公司组织架构、信息披露、股份管理等方面存在的

问题,由乙方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当面指导和书面意见相结合的方式,提供专业建议;

3、若甲方股份报价转让的申请未获得有关主管机关批准,乙

方的财务顾问工作至有关主管机关不予批准之日结束;若甲方股份

转让的申请获得有关主管机关批准,乙方的财务顾问工作至甲方股份开始报价转让时结束。

四、承诺与保证

1、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所提供的有关情况和文件材料真实、全面、完整;

2、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财务顾问工作所需的必要的便利;

3、甲方承诺委托乙方为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券商;

4、乙方承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以勤勉、尽责的态度

完成财务顾问的工作;

5、乙方保证对财务顾问工作中获知的甲方信息保密,不向除

法律法规规定有权获知的机关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

五、财务顾问费用

1、本协议约定的财务顾问费用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 甲方按以下方式支付给乙方;

(1)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万元;

(2)甲方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万元;

(3)在乙方内核小组出具内核意见同意推荐股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万元;如内核小组出具内核意见不同意推荐,则甲方无需支付该费用,乙方此前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用不得

退还。

(4)甲方股份在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正式挂牌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万元;如甲方未获得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未能挂牌则甲方无需支付该费用,乙方此前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用不得退还。

2、乙方收款账户: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

一方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在,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有未阐明之其他事项,由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协商决定;

2、待甲方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向乙方支付了万元

后,双方将签署《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本协议中甲方应向乙方

支付的剩余费用将转换为《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中的委托备案费万元;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

联系电话:

传真:代表人

日期:年

有限公司日乙方: XX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传真:代表人:日期:年月月日

第14篇:新三板法规

【重磅】与新三板有关的97部法律法规汇总(2015最新全文)

|法客帝国

[原题]速分享:最新新三板法规大全(必备*100部

*word版)

零、综合类(18部)

0.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2014修正) 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2014修正) 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2014修正) 0.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0.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0.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修订).doc 0.10关于境内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0.11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0.12关于收取挂牌公司挂牌年费的通知

0.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0.14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0.15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0.16关于做好材料接收工作工作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0.1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

0.18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

附件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明细表 附件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及代收税项)明细表

一、挂牌相关(14部)

(一)200人以下公司(6部)

1.1.1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发行的审查工作流程

1.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1.1.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1.1.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14年第二次修改)

1.1.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1.1.6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涉及新修订《公司法》相关条文适用和挂牌准入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200人以上公司(3部)

1.2.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 1.2.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

1.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 49号

(三)模板文件(5部) 1.3.1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请报告 1.3.2XX证券公司关于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推荐意见(适用于已挂牌公司)

1.3.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3.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 1.3.5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二、股票发行相关(8部)

(一)2.1已挂牌公司不超过200人(6部)

2.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2.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

2.1.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二)2.2已挂牌公司超过200人(2部) 2.2.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3)——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2.2.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4)——定向发行申请文件

三、资产重组相关(5部)

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 3.2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

3.3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报送指南

3.4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3.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四、优先股相关(5部)

4.1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4.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4.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4.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4.5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五、收购相关(2部)

5.1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5.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5——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六、信息披露相关(10部)

6.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6.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2014修订)

6.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挂牌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 6.4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及其他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6.5关于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6.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填写说明 6.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

6.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 6.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

6.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七、主办券商相关(4部) 7.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

7.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7.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

7.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相关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

八、投资者管理相关(4部)

8.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修改) 8.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业务指南 8.3买卖挂牌公司委托代理协议

8.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九、交易及监管相关(13部)

9.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9.2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 9.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 9.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 9.5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9.6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9.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 9.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 9.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

9.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行) 9.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9.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试行) 9.13关于做好实施做市转让方式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十、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相关(7部)

10.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10.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10.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公司股票挂牌业务指南(试行) 10.4关于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两网公司及交易所市场退市公司相关制度过渡性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10.5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分类转让变更业务指南(试行) 10.6《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风险揭示书》参考文本 10.7《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委托协议书》参考文本

十一、其他(7部)

11.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11.2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11.3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1.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

11.5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11.6新三板常见问题解答第五期

11.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结算账户相关事项的通知

第15篇:新三板:公司代垫股权转让款

新三板:公司代垫股权转让款

解决方法:

①股东在挂牌前归还;

②制度规范。

披露情况:

2005年6月,由于杰美环境经营所需,遂于公司股东协商通过股权转让收回400万元投资款。经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左骏沟通,并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杰美环境将其所持400万公司投资额作价400万元转让给左骏,由于时间较为仓促,双方达成口头股权转让协议后,卓繁信息即先行垫付了400 万元股权转让款。之后,为办理正式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双方签订了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由于杰美环境已收到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因此双方拟定股权转让协议时将股权转让价格误作为零元,对此,杰美环境出具书面说明,确认已收到上述转让价款。

卓繁信息垫付上述股权转让款后,左骏已陆续将该笔款项归还公司,其中:(1)2008年至2011年先后十次向公司银行账户缴存现金共计1,978,400.00 元;(2)2011年先后四次直接以现金方式归还公司共计380,388.52 元;(3)2008 年至2009 年通过协议约定,以公司对逸炜科技的欠款抵偿左骏对公司的欠款,共计1,641,211.48元。

股份公司成立后,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交易行为,公司完善了资金管理制度,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侵害发行人利益的长效机制,该制度已经公司2013年2月27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16篇:股份代持协议(新三板公司)

股份代持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市[·]区签订。

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在本协议中,上述任何一方单独称为“一方”,互称“其他方”,合并称为“双方”。

鉴于:

1.[·]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证券代码:[·],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并自[·]年[·]月[·]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注册地址为[·],普通股股本共计[·]股;

2.本协议双方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乙方同意向甲方转让其在目标公司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普通股股本(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甲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

3.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代为持有标的股份,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指示代为持有标的股份。

故此,双方兹同意如下约定:

1

一、出售与购买

1.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乙方同意向甲方转让其持有的标的股份及所有相关权利与利益,甲方同意以人民币[·]元的价格(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款”)受让标的股份及所有相关权利与利益;

2.标的股份上未设定任何质押或其他限制性的第三方权利;甲方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所有权及处置权,且标的股份所对应的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已经实缴完毕; 3.乙方同意并承诺采取一切为完成本协议项下之交易所必需的行动,以使本协议项下之交易依法顺利完成;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日内向乙方的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款人民币[·]元;

4.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将持有目标公司普通股股本[·]股,乙方将持有目标公司普通股股本[·]股。

二、代持标的股份

1.自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之日起,甲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实际持有人;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标的股份的名义持有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持有标的股份;

2.双方同意并理解,代持期间内,乙方仅以自己的名义代甲方持有标的股份,标的股份的全部权利归甲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份的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及其对应的表决权等;

3.乙方因代持标的股份产生的表决权和/或任何股东权利,均授权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表决;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或根据甲方的书面指示,乙方不得擅自行使前述权利;乙方应配合签署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应配套文件;

4.乙方因代持标的股份所得的任何利益及其孳息均归甲方所有;

5.代持期间内,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转让、赠与、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标的股份的全部或者任何部分以及标的股份产生的任何代持利益;6.代持期间内,甲方作为标的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享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及分红权)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2

三、封闭期及代持期间

1.标的股份的封闭期为[·]年,自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封闭期内双方均不得处置标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对外转让、赠与、质押标的股份或设定其他限制性的第三方权利;

2.代持期间自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之日起,至甲方解除其与乙方的代持关系之日止,但解除代持关系之日不得早于封闭期届满之日。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代持期间内,甲方作为标的股份的实际持有人,实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2.代持期间内,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标的股份或者与其相关的信息,乙方应及时提供并依据甲方的要求作出说明;

3.代持期间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将标的股份产生的任何收益或分红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乙方将上述收益和分红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之前,该等收益和分红由乙方代为持有,收益产生的税费(如有)由乙方负责支付;乙方将该等收益和分红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时,由乙方将实际支付的税费从甲方的收益和分红中扣除,并书面通知甲方;

4.封闭期满后,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处置标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质押等,因该等转让、赠与或质押等处置行为产生的任何收益由甲方实际享有;甲方要求乙方处置标的股份的,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办理标的股份的变更登记或质押登记、信息披露等有关手续,确保标的股份的处置符合目标公司章程和届时有效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自律规则等规定;

5.封闭期满后,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解除代持关系,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配合办理本协议终止后的相关善后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将标的股份由乙方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并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手续;6.代持期间内,甲方以认购的标的股份为限承担对目标公司承担责任。

3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代持期间内,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成为标的股份的名义持有人,但不实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亦不实际承担目标公司的股东义务;

2.代持期间内,标的股份属于甲方的资产和权益,不属于乙方的自有资产和权益;3.代持期间内,乙方应当如实向甲方披露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利润收益情况等事项,并如实向甲方结算标的股份产生的任何收益及分红;

4.封闭期满后,乙方应严格根据甲方的指示处置标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出质、赠与等),及时配合签署相关文件并办理全部所需的手续,同时应确保标的股份的处置符合目标公司章程和届时有效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自律规则等规定;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处置标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质押等),不得参与目标公司的利润分配和清算,不得从目标公司获得任何其他收益;

5.封闭期满后,如果甲方要求解除其与乙方的代持关系,且无其他第三方受让标的股份,则乙方承诺将以人民币[·]元的价格回购甲方所持的全部标的股份;

6.代持期间内,在乙方新增对外债务前,应书面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且,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向其债权人如实披露其代持标的股份的情况;

7.代持期间内,乙方发现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对标的股份合法权益的情形时,应当在知悉该等情形的[·]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标的股份进行合理安排;

8.代持期间内,乙方不得对甲方行使股东权利设置任何形式的障碍;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以任何形式阻碍甲方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9.代持期间内,因乙方原因导致标的股份的部分或全部被司法机关冻结或者强制执行的,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按照届时标的股份的市场公允价值向甲方进行赔偿或者由乙方向甲方无偿转让其持有的同等比例的目标公司股份。

六、代持费用

双方同意,针对乙方代持标的股份事宜,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代持费用。

4

七、保密条款

双方对本协议签订过程中及因执行本协议而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及本协议本身(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除非经其他方书面同意或者应政府、司法机关强制披露需求,任何一方不得将保密信息泄露给他人,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解除或者终止后继续有效。

八、违约责任

1.本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和可执行力。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责任、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之陈述与保证是不真实的或有重大遗漏,应视为违反本协议。除本协议特别约定之外,任何一方的违约致使对方遭受的任何损失均由违约方予以赔偿,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等费用;

2.若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处置标的股份或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七日内,未按甲方的要求(i)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转移有关标的股份的全部信息、资料或权益;或(ii)签署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转让标的股份所需的各类文件的,每延迟一日,乙方应以标的股份所对应票面价值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3.无论本协议因任何原因被终止、解除、撤销或被认定无效,均不应影响本协议第十条之效力。

九、通知和送达

1.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由一方发送给其他方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以下简称“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纸质函件、电子邮件),并按照下列通讯信息送达至被通知人: 甲方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5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乙方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2.上款约定的各种通讯方式以下列方式确定其送达时间:

(1) 若面呈的通知在被通知人签收时视为送达,被通知人未签收的不得视为有效的送达;

(2) 任何以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均应采用快递的方式进行,并在投寄后[·]日视为已经送达通知人;

(3) 任何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的通知,在通知到达收件方时视为有效送达,视为送达的日期。

3.若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发生变化(以下简称“变动方”), 变动方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的[·]日内通知其他方。变动方未按约定及时通知的,变动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管辖,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和执行;

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持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股份代持协议》签章页)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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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挂牌新三板 公司独立性相关法律问题

挂牌新三板 公司独立性相关法律问题

股转公司现有文件中尚未有直接对申请挂牌公司的独立性作出规范要求,但是参照企业上市的要求,拟挂牌新三板企业也应具有独立性,实务中对于公司的独立性审查也比较严格。独立性主要表现为公司应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5个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于公司的独立性方面,无论是上市企业还是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都无法回避两个重要的问题: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因为这两个问题都涉及到发行主体的利益,从而直接关系到中小股东的权益。 对于IPO的企业来讲,同业竞争是红线,不可触碰;关联交易是黄线,必须规范。但对于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般不会有上市公司那样严苛的要求,在实务中处理的原则是: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尽可能不要有同业竞争,如果有相同或竞争的业务,就要剥离、停止和规范;另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要尽量规范和避免。对于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的界定,新三板的尺度要比IPO更宽。

(一)关联交易

1、定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1条规定,关联交易是指在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故关联交易的定义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与普通交易之间的重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发生在具有特定关联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及这些人员的家属和其所控股的公司。

2、新三板对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要求 (1)如何认定为关联交易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对于关联方的认定,目前股转公司的审核态度是公司关联方根据公司法和会计准则确定即可,可不参考IPO标准。 (2)监管部门要求

关联交易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是允许存在的,监管部门对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是减少和规范。公司存在的关联交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实体上应符合市场化的定价和运作要求,做到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 B、在程序上必须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应制度的规定; C、在数量和质量上不能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 D、必须对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 (3)律师工作

总结上述监管部门要求,主要是关联交易价格必须公允,公司不应通过关联交易制造或转移利润。对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必须及时清理欠款并不得发生新的欠款。律师应该熟悉这些原则,并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 A、为企业进行股改时起草《关联交易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认定、审核权限、表决和回避、信息披露和定价机制;

B、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起草股份公司《章程》时中加入关联交易的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认定、审核权限、决策制度、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审议、表决和回避内容和程序、信息披露内容和程序;

C、挂牌前为股份公司制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D、法律意见书中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和发表意见,同时督促公司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3、解决方案

对公司确实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应该对此进行处理并解决。公司在挂牌上市前,需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以下方法处理关联交易事项,以便顺利实现挂牌:

(1)主体非关联化。主要方法有:将产生关联交易的公司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对关联交易涉及的事项进行重组和并购,对已经停止经营、未实际经营或者其存在可能对拟挂牌公司造成障碍或不良影响的关联企业进行清算和注销,设立子公司完成原来关联方的业务等;

(2)业务非关联化。 即购买发生关联交易所对应的资产和渠道等资源,并纳入公司的业务运营体系;

(3)程序合法化。即严格按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批和表决; (4)价格公允。即准备足够的证据证明交易的价格遵循市场定价机制;

(5)信息披露规范。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规范,对近两年一期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具体如下:

A、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经常性和偶发性因素,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B、披露是否在公司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和程序作了规定;

C、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D、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就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 E、披露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对于律师来说,只要发现有关联交易的情况,必须如实披露,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此进行详细说明,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现在股转公司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如果不进行如实披露,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二)同业竞争

1、定义

所谓同业竞争,可借鉴已经失效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的定义:同业竞争是指一切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故同业竞争是指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的业务,从而使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2、新三板对同业竞争的认定和要求

在具有同业竞争的两家公司之间,尤其是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两家公司之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任意转移业务与商业机会,这样很容易损害被控制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所以,为维护挂牌公司和以中小股东为主的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很多国家的资本市场对同业竞争都实行严格的禁止。

企业如进行IPO,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是企业上市的基本条件之一。新三板目前没有严格禁止同业竞争,但相信将来对同业竞争的限制会越来越严格,因此,我们在为企业提供挂牌服务时,也是尽可能要避免同业竞争。 (1)如何认定为同业竞争 从实践经验来看,监管部门在判断公司与竞争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时,通常会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A、考察产品或者服务的销售区域或销售对象。若存在销售区域地理距离远、销售对象不同等因素,即使同一种产品或者服务,也可能不发生业务竞争及利益冲突;

B、如存在细分产品,可考察产品生产工艺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若公司与竞争方的产品同属于某一大类行业,但又存在产品细分情形,则两者之间的生产工艺也将可以成为考察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重要方面;

C、考察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方式。有时在具体个案中,监管部门也会结合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运作模式来具体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2)监管部门要求 上面已经提到,企业IPO是绝对不允许存在同业竞争的,鉴于企业IPO时同业竞争的绝对不可存在性,对于已经存在的同业竞争,拟挂牌公司必须在申请挂牌前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同时,有关主体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妥善安排和承诺。

股转公司对于同业竞争审核态度是不搞一刀切,分具体情况,尽量整改或提出整改措施,如实在难以解决的就如实披露,并在后续持续督导过程中关注。当然,前面已经提到,律师在提供服务时,还是尽可能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3)律师工作

虽然股转公司提出不搞一刀切,但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同业不竞争”的解释很难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除非有强有力的反证,否则往往被视为“同业即存在竞争”。如果确实无法避免,则律师应该提出充分证据说明与竞争方从事的业务有不同的客户对象、不同的市场区域等,并存在明显的细分市场差别,而且该市场细分是客观、切实可行的,不会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等。但律师更多的工作应该是帮助企业处理和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在章程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并在挂牌前为股份公司制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3、解决方案

同业竞争如果存在,对挂牌是一大障碍,因此,如果判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必须采取各种措施解决,具体如下:

(1)收购合并。将同业竞争的公司股权、业务收购到拟挂牌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并竞争公司等;

(2)转让股权和业务。由竞争方将存在的竞争性业务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3)停业或注销。直接注销同业竞争方,或者竞争方改变经营范围,放弃竞争业务; (4)作出合理安排。如签订市场分割协议,合理划分拟挂牌公司与竞争方的市场区域,或对产品品种或等级进行划分,也可对产品的不同生产或销售阶段进行划分,或将与拟挂牌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委托给拟挂牌公司经营等; (5)多角度详尽解释同业但不竞争,关于这点前面已经提及,不再详述。 对于律师来说,只要发现有同业竞争的情况,必须如实披露,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此进行详细说明,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第18篇: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独立性要求

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独立性要求

股转公司现有文件中尚未有直接对申请挂牌公司的独立性作出规范要求,但是参照企业上市的要求,拟挂牌新三板企业也应具有独立性,实务中对于公司的独立性审查也比较严格。独立性主要表现为公司应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5个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于公司的独立性方面,无论是上市企业还是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都无法回避两个重要的问题: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因为这两个问题都涉及到发行主体的利益,从而直接关系到中小股东的权益。

对于IPO的企业来讲,同业竞争是红线,不可触碰;关联交易是黄线,必须规范。但对于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般不会有上市公司那样严苛的要求,在实务中处理的原则是: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尽可能不要有同业竞争,如果有相同或竞争的业务,就要剥离、停止和规范;另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要尽量规范和避免。对于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的界定,新三板的尺度要比IPO更宽。

(一)关联交易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1条规定,关联交易是指在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故关联交易的定义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与普通交易之间的重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发生在具有特定关联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及这些人员的家属和其所控股的公司。

1、新三板对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要求 (1)如何认定为关联交易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对于关联方的认定,目前股转公司的审核态度是公司关联方根据公司法和会计准则确定即可,可不参考IPO标准。

(2)监管部门要求

关联交易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是允许存在的,监管部门对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是减少和规范。公司存在的关联交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实体上应符合市场化的定价和运作要求,做到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 B、在程序上必须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应制度的规定; C、在数量和质量上不能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 D、必须对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 (3)律师工作

总结上述监管部门要求,主要是关联交易价格必须公允,公司不应通过关联交易制造或转移利润。对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必须及时清理欠款并不得发生新的欠款。律师应该熟悉这些原则,并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

2、解决方案

对公司确实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应该对此进行处理并解决。公司在挂牌上市前,需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以下方法处理关联交易事项,以便顺利实现挂牌

(1)主体非关联化。主要方法有:将产生关联交易的公司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对关联交易涉及的事项进行重组和并购,对已经停止经营、未实际经营或者其存在可能对拟挂牌公司造成障碍或不良影响的关联企业进行清算和注销,设立子公司完成原来关联方的业务等;

(2)业务非关联化。即购买发生关联交易所对应的资产和渠道等资源,并纳入公司的业务运营体系;

(3)程序合法化。即严格按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批和表决; (4)价格公允。即准备足够的证据证明交易的价格遵循市场定价机制;

(5)信息披露规范。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规范,对近两年一期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二)同业竞争

所谓同业竞争,可借鉴已经失效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的定义:同业竞争是指一切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故同业竞争是指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的业务,从而使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1、新三板对同业竞争的认定和要求

在具有同业竞争的两家公司之间,尤其是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两家公司之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任意转移业务与商业机会,这样很容易损害被控制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所以,为维护挂牌公司和以中小股东为主的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很多国家的资本市场对同业竞争都实行严格的禁止。

企业如进行IPO,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是企业上市的基本条件之一。新三板目前没有严格禁止同业竞争,但相信将来对同业竞争的限制会越来越严格,因此,我们在为企业提供挂牌服务时,也是尽可能要避免同业竞争。

(1)如何认定为同业竞争

从实践经验来看,监管部门在判断公司与竞争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时,通常会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A、考察产品或者服务的销售区域或销售对象。若存在销售区域地理距离远、销售对象不同等因素,即使同一种产品或者服务,也可能不发生业务竞争及利益冲突;

B、如存在细分产品,可考察产品生产工艺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若公司与竞争方的产品同属于某一大类行业,但又存在产品细分情形,则两者之间的生产工艺也将可以成为考察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重要方面;

C、考察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方式。有时在具体个案中,监管部门也会结合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运作模式来具体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2)监管部门要求

上面已经提到,企业IPO是绝对不允许存在同业竞争的,鉴于企业IPO时同业竞争的绝对不可存在性,对于已经存在的同业竞争,拟挂牌公司必须在申请挂牌前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同时,有关主体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妥善安排和承诺。

股转公司对于同业竞争审核态度是不搞一刀切,分具体情况,尽量整改或提出整改措施,如实在难以解决的就如实披露,并在后续持续督导过程中关注。当然,前面已经提到,律师在提供服务时,还是尽可能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3)律师工作

虽然股转公司提出不搞一刀切,但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同业不竞争”的解释很难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除非有强有力的反证,否则往往被视为“同业即存在竞争”。如果确实无法避免,则律师应该提出充分证据说明与竞争方从事的业务有不同的客户对象、不同的市场区域等,并存在明显的细分市场差别,而且该市场细分是客观、切实可行的,不会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等。但律师更多的工作应该是帮助企业处理和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在章程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并在挂牌前为股份公司制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2、解决方案

同业竞争如果存在,对挂牌是一大障碍,因此,如果判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必须采取各种措施解决,具体如下:

(1)收购合并。将同业竞争的公司股权、业务收购到拟挂牌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并竞争公司等;

(2)转让股权和业务。由竞争方将存在的竞争性业务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3)停业或注销。直接注销同业竞争方,或者竞争方改变经营范围,放弃竞争业务; (4)作出合理安排。如签订市场分割协议,合理划分拟挂牌公司与竞争方的市场区域,或对产品品种或等级进行划分,也可对产品的不同生产或销售阶段进行划分,或将与拟挂牌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委托给拟挂牌公司经营等;

(5)多角度详尽解释同业但不竞争。关于这点前面已经提及,不再详述。 对于律师来说,只要发现有同业竞争的情况,必须如实披露,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此进行详细说明,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第19篇:新三板挂牌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指引

摘要:十点注意

特别提示:本文默认公司章程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则相同。如公司章程与本文表述有所出入,读者应以具体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为准。

1.年度股东大会召集者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一般为公司董事长,议题一般主要为董(监)事会有关公司经营的年度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等重大事项;

2.年度股东大会应在次年六月底前召开。公司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至少20日前,通过股转系统公告《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3.除董事会载于《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程之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修改会议议程;

4.股东名单及股东持股数额以股权登记日数据为准。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股东大会无最低法定出席股份数要求,所有议程的表决以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数为计算基准; 5.董监高应列席年度股东大会,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6.股东大会必须严格按照既定议程逐项审核议案,不应临时改变议程; 7.议案如与股东有关联关系,则相关股东表决时须回避;

8.议案表决的监票、计票,由律师、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9.年度股东大会需律师全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10.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出席会议股东或代表签字,但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秘签字。

新三板挂牌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则,开会前充分准备会议文件,开会时遵守既定议程与投票规则,开会后及时披露与归档相关文件,实现召开会议合规且高效的目标。

本文所依据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包括《公司法》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文件对于挂牌公司虽不当然适用,但实践中,许多挂牌公司的章程参照了上述规则,故本文一并进行讨论。

一、开会前

1.会议召集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第一顺位召集人为董事会,主持人为董事长。如董事会不能履行职务,则监事会、10%以上股东可依次替补为股东大会召集者。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会议排期

新三板公司召开“三会”的时间,需要进行详细的规划:

(1)每家挂牌公司需要向股转系统预约披露《年度报告》的日期(即上图中左侧第一个红色圆点,最迟为四月底)。该日期未经股转系统同意,不可随意更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十二条:挂牌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2)公司发布《年度报告》需要经过董事会、监事会的审议,且根据股转公司的要求,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需在两个转让日内进行披露。因此,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日期,应安排在预约年报披露日期之前两个转让日内。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十五条:挂牌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需提前至少20天在股转系统公告通知,且股东大会重要议程之一就是审议《年度报告》。实践中,董事会审议公司《年度报告》与召集年度股东大会两项议程可在同一次会议中进行,《年度报告》与《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可以同一日在股转系统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二十八条:挂牌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4)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召开股东大会之间,公司应注意接收临时提案,并相应修改股东大会的议程。有权提出临时提案的主体为持股3%以上的股东,临时提案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5)股东名单与每位股东所持股数以股权登记日数据为准。在股权登记日的选择上,结合不同交易所对股权登记日的不同要求,公司章程通常规定股权登记日为股东大会召开之前3~7日之间。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在参照上述规则进行三会排期的时候,亦需根据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例如,部分公司的章程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要求年度股东大会必须于次年六月底之前召开,则董秘排期时需格外注意。

3.会议文件

三会开始前,公司应着手准备所需的全部文件。并提前交由律师进行检查。以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为例(2017年上半年召开),所应准备会议文件包括:

二、开会日

1.股东签到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之前,董秘应确定即将出席大会股东名单与持股数,制作好股东签名册;授权委托书模板在会议前应发给股东,并提醒股东按要求填写、签字、盖章。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开会当日,董秘核对出席股东身份、持股数,收集授权委托书;随后,主持人宣布出席股东人数、持股数、持股比例等。

公司董监高可以列席股东大会。如公司章程要求董监高出席,则董监高应当出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2.审议与表决

股东大会全程有律师见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二十九条: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会议应按照既定议程逐项审议,不应审议未列入议程的议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根据所审理的议案不同,表决规则可能有如下的变化:

(1)一般事项: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重大事项: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表决回避: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需要回避表决。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相关股东需要回避。

(4)累积投票制:即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需要注意的是,累积投票制仅在公司章程已有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且仅在股东大会进行董事、监事选举时可以使用。任何其他议案中不得使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表决后,计票与监票由律师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三、开会后

股东大会后,董秘应负责组织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名。股东大会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会后需要归档的文件包括: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股东签名册以及代理出席委托书。

会后2个转让日内需要在股转系统披露的文件包括: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与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第20篇: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问: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答: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5%)。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按20%、10%、0%缴纳个税。

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直接由挂牌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此外,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均按照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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