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汇报制度

2020-04-05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坚持:“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3、经常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4、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5、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6、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7、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1、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事调解组织建设网络化。

2、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3、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4、搞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

2、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的8号、18号、28号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

3、各基层社区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每月7号、17号、27号报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

4、各排查单位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 一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 二 )、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 三 )、纠纷的调解过程。包括调解纠纷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的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早对纠纷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 四 )、调解结果。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立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

( 五 )、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的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矛盾纠纷交办制度

1、县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对受理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分类,分流交办;

2、对应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填写交办单,当事人持交办单到指定单位处理;

3、对于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分流交办的基础上做好协调协助,共同处理。

督查、督办制度

1、调处中心对应归口办理的矛盾纠纷实行转办、交办制度,由对口单位负责办理;

2、调处中心对分流案件的调处情况随时进行督查督办;

3、通过督查督办,确保矛盾纠纷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得到依法、及时处理

共同调解制度

为使发生在我辖区及附近单位的民间纠纷得到及时、妥善正确的调处,结合单位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1、不论为主持调解还是协助调解,均应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群众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

2、积极与有关各方保持联系,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纠纷的事实材料;主动采取措施,防止纠纷激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敦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巩固调解成果,防止纠纷反复,而对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所进行的检查

访问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或未造成者一律要执行回访制度。特别是对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员要定期进行回访。

2、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回访过程中,要注意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改进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巩固调解的成果。

3、回访的对象主要是当事人和知情人,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要注意收集群众的反映,以便全面了解情况。

4、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回访时,要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继续进行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5、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并结束调解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主动上门回访纠纷当事人,了解矛盾纠纷解决与否及发展动态,劝告当事人冷静、理智、正确对待,依法办事,不可感情用事,扩大纠纷事态,以防止纠纷扩大激化或转化。

6、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回访纪录并存档。

调解工作总结评比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实行一年两总结制度,半年初步总结,一年全面总结;

2、总结内容是:半年或一年来开展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估介,调解、预防纠纷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工作中的教训、失误及其原因,以及今年工作的安排;

3、参加人员为办事处调解委员会及各基层调解委员会成员;

4、总结的目的是发扬成绩,找出差距,克服缺点,改进工作。

推荐第2篇:人民调解工作汇报材料

开拓创新与时俱进 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多年来,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积极推进“大调解”工作格局,着力加强调解能力建设,注重整合社会调解资源,不断创新调解工作方法,有效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现将我县人

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具体做法及“竹房城镇带”专项工作调委会建设思路向在座的各位作一简单汇报。

一、基本情况

我县地处鄂、渝、陕三省(市)交界的鄂西北大山区。全县国土面积3586平方公里,辖17个乡镇,253个村,1463个村民小组,总人口450031人。设17个司法所,司法所的建设自2004年正式启动,现有规范化司法所17所。其中竹房城镇带建设、谷竹高速公路建设涉及6个乡镇,78个村,7900多人。全县共有各类调解委员会285个,其中乡镇调委会17个、村居调委会254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8个、行业性专业调委会8个(交通事故纠纷、环境保护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医患纠纷、移民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城市征地拆迁纠纷、第三调委会各1个),调解人员907名。已经形成了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去年以来,全县各类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881件,调解成功2794件,成功率为97%,排查纠纷512件,专项治理55次,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7件、涉及7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12件、涉及28人,制止群体性械斗5件,防止群体性上访27件、涉及96余人次。其中涉及“竹房城镇带”、谷竹高速、城乡一体化建设纠纷338起,调处成功338起,调处率为100%。全县没有发生影响政治稳定的热点问题和重大集体上访事件。

二、具体做法

(一)建立健全组织网络,构筑大调解工作格局

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新时期社会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渠道,是保持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对创建良好的社会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将产生重大的、深远的影响。但是人民调解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工程,需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协作支持,需要健全的组织网络体系、稳定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和良好的调解工作格局。因此,我们一直把争得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设大调解工作格局放在首位来抓。去年我县根据《人民调解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会建设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组建了医患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环境保护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移民纠纷等七个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还在七个专业调解会的基础上成立了竹山县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去年一段时间的运转各行业性专业调委和第三方调委工作开展有序,运行规范,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在此之前,县委、县政府办公室还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在我县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工作性质、人员组成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要求,我县成立了由县委副书记夏树应任主任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周爱军任副主任,各县直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重点对疑难、重大、跨区域、跨行业的缠访、累访案件和深层次、影响面广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在我局指导下,在各乡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县、乡镇、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全部成立,自上而下形成了一个纵横交错、覆盖面广、渗透力强的组织网络。与此同时,我局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沟通,就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的具体问题达成共识。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到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加强与我局联系,共同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法官定期深入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工作。建立双向聘任制度,即法院选聘人民调解员担任陪审员,安排他们参与案件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帮助其提高业务素质;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法官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员,对调解工作进行针对性的指导。

(二)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排查调处新机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各类矛盾纠纷更加复杂化,且呈上升发展趋势,一些矛盾纠纷往往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等各个方面,有些矛盾纠纷往往是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这些矛盾纠纷处理的恰当与否,对社会稳定将造成深远的影响,这就向人民调解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水平,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也必然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关键。

为不断提高全县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使其全面理

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人民调解程序,熟练使用新的人民调解文书,我局下大力气狠抓素质培训工作。一是开办了首席人民调解员培训班,聘请法官、律师、行业专家就司法解释、部颁规章、行业纠纷的调解技、调解协议书的制作以及相关调解知识进行了详细讲解,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了人才资源。二是组织各乡镇对村级人民调解员进行了700余人次学习培训。重点讲解了《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程序与原则以及调解技巧等,使村级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能力都有了明显提高。三是开展了全县人民调解员职业技能练兵活动。去年9月19日在我县潘口乡召开了全县综治现场会,在会上对全县的调委会主任进行了人民调解技能大比舞。通过对调解协议书制作质量、调解质量和效果进行评比,树立了业务标兵,激活了人民调解员队伍,激发了人民调解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热情。

为了使人民调解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我们狠抓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建设。为此,我局对调解工作原有制度进行了整理、完善。坚持用制度规范行为,用制度强化管理。先后制订完善了《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员学习制度》、《人民调解工作接待制度》等10余项规章制度,编印并向全县发放了《竹山县基层工作手册》500余份,并要求人民调解员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

为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在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对人民调解员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对调解卷宗规范的给予50-200元不等的奖励,及大的提高了调解员对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通过以上各种活动的开展及各种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强力推行,极大地增强了人民调解员的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我县人民调解员队伍思想观念、理论水平、工作作风、工作能力都得到了全面的提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勤政为民的主动性、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得到了加强。并形成了爱岗敬业、勤于进取、乐于奉献的良好氛围。从而使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在基层就得到了解决和有效控制,消除了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有效遏制了社会各类矛盾纠纷的上升势头。

(三)全面落实工作措施,开拓人民调解新局面

在调解工作中遇到的纠纷性质有轻重缓急,有冷热状态也有纠纷对象的粗细,这就要求我们在方法和策略上下工夫。为此,我们制订了“组织工作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工作机制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工作原则。对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和化解研究方法、讲求策略,我们深深的知道各类矛盾纠纷一味地靠捂、靠压,往往事与愿违,有时还会导致矛盾激化,我们在排查和调处矛盾纠纷中注重规范和疏导,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做好排查工作。我们构筑了县、乡、村、组四级人民调解工作信息网络,培置了一大批信息员,把触角深入到全县的角角落落。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大力推广全省推行的六种模式的基础上,我县建立了固定“法制宣传日”制度和巡村入户制度。即全县将每月逢5日确定为固定法制宣传日,每月

5、

15、25日为法制宣传日,司法所干部轮流坐班接待群众,开展法制宣传、解答法律咨询、调解民间纠纷、提供法律服务,为群众解答疑难问题和坚持每周巡村下访一天,指导村(居)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每月定期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摸底,制定防范措施和调处预案。真正做到未动先知,人动我知,提前介入,为及早发现、疏导矛盾,争取了时间,掌握了主动,实现了真正的关口前移。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矛盾纠纷,按性质和轻重缓急进行分类,统一登记造册,做到一目了然,有底有数。在工作中,我们坚持把化解矛盾和解决难点问题的多少及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而不认为矛盾排查的越多,工作就越糟,使矛盾排查制度得到了真正意义上的落实和坚持,增强了全县各乡镇排查解决矛盾的主动性。二是畅通接待渠道,给群众说话的机会。乡镇调解委员会主任及委员每月定期到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坐班,接待群众来访来信或预约调处矛盾纠纷。对接访受理的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谁坐班接访,谁负责参与调处。可以当场解决的,当场调结,不能当场解决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限期解决,并实行跟踪督办。对于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及时帮助当事人委托法律服务机构代理,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三是抓好解决工作,将调处纠纷与解困帮难结合起来。首先,我们要求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排查发现的矛盾做到小事快办、大事专办,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都要有一个明确的答复或意见,决不允许推诿、扯皮,坚决杜绝接而不调,调而无果现象的发生。其次,我们注意体察民情,了解群众疾苦,组织干部下基层,上门解决他们的求助和实际困难,消除、缓解了极少数人对国家和社会的不满情绪。帮助他们理清发展思路,把广大群众的注意力引导到发家致富上来,以经济大发展促进了社会稳定。四是做好教育工作。对有违法越级上访行为或煽动他人闹事者,无理上访,不安分守己影响农村稳定者,建议上级部门对其开办强制性培训班,采取集中授课、登门讲解,个别辅导等方式,做好转化工作,并建档跟踪监督。近年来,我县共开办此类培训班13个,培训重点人员400余人。

三、“竹房城镇带”专项工作调委会建设的思路

目前我县潘口电站、龙背湾电站、谷竹高速、“竹房城镇带”、城乡一体化等大型在建工程较多,随之而来的征地拆迁、移民搬迁、房屋宅基地等各类矛盾纠纷不断上升,为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专项工作调委会建设,更好地服务潘口电站、谷竹高速、城乡一体化、“竹房城镇带”等工程建设,我县的总体思路一是拟将文峰乡与房县窑淮乡、竹坪乡与旬阳县、大庙乡与竹溪县的白河乡、擂鼓镇与竹溪县的县河镇、柳林乡与竹溪县的向坝乡、桃园乡、房县九道乡、深河乡与房县的门古镇对接,建立形成县乡联防联调机制,成立接边联合调委会,二是在谷竹高速公路、潘口电站、龙背湾电站所在地及城乡一体化建设集中乡镇组建5个专项工作调委会。即竹山县文峰乡谷竹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专项工作调委会、潘口电站工程建设专项工作调委会、龙背湾电站工程建设专项工作调委会、城关镇城乡一体化专项工作调委会、擂鼓镇城乡一体化建设专项工作调委会。三是在“竹房城镇带”涉及到乡村、重点项目建设所涉及的乡村、城乡一体化建设涉及到的重点村,在原有村级调委会基础上加挂“竹房城镇带”专项工作调会牌子,充实所在村的司法行政工作室建设。切实解决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为工程顺利完工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为维护全县社会秩序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为群众安居乐业和全县经济的稳步增长创下良好的发展环境。

推荐第3篇:人民调解工作汇报材料

***村人民调解工作汇报材料

***村,坐落在***综合项目区驻地中心,现有402户、1524人,党员36人,村民代表31人。村调解委员会12人,其中主任1人,委员2人,调解员9人。今年在项目区和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我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调解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调委会坚持“调防结合,以预防为主,各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下面我就我村的人民调解工作向各位领导做一下回报:

一、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村两委一直以来把人民调解工作当做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成立了调委会,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从2009年至今排查矛盾纠纷112起,调解率100%,成功率96%以上,工作中主要做好三个方面: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努力增强做好调解工作的能力。俗话说:“打铁还须自身硬”。要想胜任人民调解工作,空有一腔热情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要有过硬的业务本领。村调委会先后学习了“人民调解制度与实务”、“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若干规定与应用”、“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合同法》、《土地法》、《赡养法》以及有关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

二是健全制度,强化措施,进一步规范村级人民调解工作。村两委从民调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出发,相继健全了对调委会的检查监督制度、调委会定期向村两委汇报工作制度、民调人员学习例会制度、重点疑难纠纷集体讨论制度以及处理纠纷回访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并严格实行了以“调查民间纠纷登记簿”、“普法宣传情况登记薄”为主要内容的民调工作规范化管理,定期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逐步形成了事事有安排,工作有秩序的良好工作机制。村里的调解员分组到户,划岗定责,确保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

三是抓早抓小,从源头预防,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人民调解工作要维护社会稳定,必须掌握主动,重点在预防:一是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经常深入到居民群众中了解社区民意;二是治保员和义务联防队员即是工作人员又是矛盾纠纷信息员,利用他们入户走访巡逻的时间对本村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通过实行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我们掌握了调处矛盾纠纷的主动权,提高了矛盾纠纷调处的成功率。今年,我村发生一起民企纠纷,***的拉料车扬起大量粉尘,对我村30多户的生活产生严重影响,村民反映该情况后,村调委会非常重视,这件事情处理不好极有可能发生大规模上访事件,村调委会先后多次到群众家和企业进行调解,最终协调企业从工业一路绕行,从而化解了矛盾纠纷,防止了一起大规模群众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村的调解委员会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工作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调解委员的业务知识方面掌握的还不够,这些年虽然不断进行学习,但是学习的时间短、面窄、不够系统;二是矛盾的发生越来越多样、越来越复杂;三是各项规章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三、下步工作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调委会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知识水平,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把排查、调解、处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抓早抓小,堵塞漏洞,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及时有效地消除村内一切不安定隐患,使很多矛盾纠纷都被清除在萌芽之中,实现调解无空白、隐患无死角,为给村民一个治安良好、环境整洁优美,人际关系和谐的***村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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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城关街道粟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事迹材料

临朐县城关街道粟山村地处城乡结合部,共有住户675户,2700余口人,流动人口较多,社会矛盾纠纷时有发生。多年来,该村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强化调委会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优势,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积极主动地调处民间纠纷,消除了大量不安定因素。近三年来,该村调委会积极主动调处各类矛盾纠纷400余件,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99%,20多年来没有出现一起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凶杀、群体性械斗和集体上访案件,没有一起去市到省进京上访事件的发生,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极大地促进了村级经济快速发展。2004年该村被司法部、民政部首批命名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2007年被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授予“文明村”。2009年5月,该村调委会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司法厅授予“全省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荣誉称号。村调委会主任陈明玉同志也分别于2003年、2005年被山东省司法厅授予“山东省优秀人民调解员”“全省人民调解员”荣誉称号。

一、健全完善调解组织,加强调解队伍建设

随着社会进程的加快和人们思想观念、思维方式、生活方式的变化,各种矛盾也呈上升趋势。村两委深刻认识到,只有做好民调工作,才能保持全村的稳定,才能促进全村的经济快速发展。为此,村里成立了由村党委书记任组长,调委会主任任副组长,两委成员任成员的村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了由村委会副主任为主任,村民小组长和在群众中有威信、有能力和有较高文化程度、懂法律、懂政策的村民代表任成员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又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成立了人民调解小组,在村民中设立了调解信息员,形成了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员或人民调解信息员三级预防调解处理工作网络。为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村专门为调解员订阅了《人民调解》、《法制日报》、《山东法制报》等杂志,定期聘请街道司法所的同志来村授课,定期组织调解人员开展法律法规政策、调解业务知识、思想道德、调解纪律作风等教育,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个人业务工作能力得到了不断提高,较好地适应了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

二、健全完善民调制度,加强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村委会为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的工作需要,在办公用房紧张的情况下,专门为调委会腾出了2间30平方米的办公室作为调解室,按照规范化调委会的标准,制作了印章、标牌、标识、徽章,建立健全了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将有关制度公示上墙,接受群众监督。村调解组织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在摸排、受理、登记、调查、调解、回访、统计、档案等方面上不断探索完善,建立了三级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即:一般民间纠纷由调解员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交村民调小组调解,当事人之间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村调委会进行调解。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使得纠纷信息得到及时反馈,一般性民间纠纷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疑难性纠纷得到有效监控和处理。目前,该村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已成为我县基层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学习的样板。

三、立足工作实际,妥善调解各类矛盾纠纷

针对村地处城乡结合部,矛盾纠纷复杂、多样化的特点,调委会在坚持依法办事、公平公正处事的基础上,采取灵活的对策和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消除各类矛盾纠纷。一是抓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坚决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矛盾纠纷及时介入,选择恰当的调解方式,利用“教之以行、动之以情、喻之以法”的调解方法,行之有效地调处了多起疑难纠纷。2008年7月的一天, 村民刘某和陈某为了排水问题发生矛盾、引起争执,双方情绪激动,闹得不可开交,甚至发展到动手地步,眼看就要造成严重的后果,村调委会得知情况后,调委会主任陈明玉立即带领村调解员赶到事发地,首先稳定住了双方的情绪,然后边实地察看边和双方当事人拉家常,讲邻里和睦、讲远亲不如近邻等道理,慢慢地做通了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使双方互谅互让、握手言和,一场纠纷随即烟消云散。

由于该村调委会的辛勤工作,使该村20多年来没有出现一起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凶杀、群体性械斗和集体上访案件,没有一起去市到省进京上访事件的发生,一直保持着良好的社风、民风。良好的社会环境在有效促进粟山村各项事业发展的同时,也吸引了大量外来投资者。截止2009年底,全村已有120多家集体、个体企业,其中有80多家是外来投资企业,还有2家外来企业投资额超过了1000万元。仅2009年,全村就上交税金380余万元,人均纯收入达到了6700元。繁荣、和谐、稳定的粟山村已成为全县新农村建设学习的楷模。

推荐第5篇:县人民调解工作汇报

人民调解工作汇报

尊敬的xx主席、各位xx委员:

在即将迎来建国六十周年之际,xx副主席一行来检查和调研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在此,我代表县人民政府感谢县政协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调研组一行表示热烈欢迎!下面,我就全县人民调解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健全机制,提升素质,人民调解成效显著

年以来,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和县人大、县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坚持夯实基层、打牢基础、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狠抓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健全完善调解网络,强化工作指导监督,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积极排查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连年调解纠纷均在7000件以上,调解成功率在95%以上,及时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预防和减少了大量的刑事、民事、治安案件以及信访和集访苗头,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工作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仅2009年1—8月,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4081件,调解5154件,调解成功5058件;纠纷调解率达98%,调解成功率达95%;防止民转刑67件121人,防止群体性械斗19件281人次,防止群体性上访79件1194人次。

(一)注重强化保障,切实加强领导,夯实基层基础

1、落实领导责任。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领导人民调解,与各镇乡、县级各部门签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书,将人民调解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平安创建工作目标督查重要内容,县目标督查办、县综治办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实施意见,为调解工作有序推进提供了组织保障。

2、健全组织网络。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和“组织、人员、报酬、工作”四落实的要求,我们进一步健全了镇乡、村(社区)和企业的调解组织,吸收了一批有威望、有能力、懂法律、身体好、群众信任的同志充实人民调解队伍。到目前,建立镇乡调委会xx个,村(居)调委会xxxx个,企事业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调委会119个,在公安机关(派出所)、人民法院(法庭)、信访等部门和其它行业设立调解室157个,共有专兼职调解员(纠纷信息员)33019人,形成了以块为主,以条为辅的四级一院调解网络体系。同时,在全县建立了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聘请首席人民调解员9636人。

3、加强指导力量。镇乡司法所具体承担着管理指导辖区人民调解和直接调处重大矛盾纠纷的繁重任务。在争取国债投资182.6万元建立规范性司法所26个的基础上,争取灾后重建资金679.9万元,开展了44个司法所灾后重建。加强人员配备,在镇乡在职干部中选调司法行政干部7名、从大学毕业生中招录8名司法行政干部,到目前xx个镇乡已有xx个所xx名专职司法助理员从事司法行政工作。强化司法行政工作效能,加强镇乡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全县司法行政工作连续四年综合目标考核为优秀单位,连续两年荣记集体三等功;“ 5.12” 汶川大地震后,在抗震救灾灾后重建中被市司法局荣记集体三等功,20人次受到中央、省市奖励表彰,其中xx司法所xxx被评为全国“人民满意司法助理员”,xx司法所xxx被评为全国“优秀人民调解员”,xxx同志被省委、省政府表彰为全省政法系统“三大主题活动”先进个人;县政府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先进集体。

4、强化经费保障。为了确保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县政府在县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15万元、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经费3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县财政局、县司法局联合印发了《xx县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对成功调解的矛盾纠纷每件补贴50至150元,为人民调解工作高效开展提供了经费保障。

(二)注重创新方法,切实完善措施,构建工作新机制

1、建立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坚持预警在先、教育在先、控制在先、调解在先的原则,建立了村(居)每半月一次、镇乡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在经常性排查的同时,还根据矛盾纠纷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围绕重点人、重点事、重点时期开展集中排查,确保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如今年三月,县综治委、司法局、群工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2009春耕大忙期间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活动的通知》,共排查矛盾纠纷1546件,成功调处1508件,确保了春耕生产的顺利进行,促进了我县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特别是今年7月—9月,为确保建国六十周年期间全县社会稳定,开展了“春风化雨”百日行动,已排查各类矛盾纠纷1321件,调解1304件,调解成功1254件,目前该行动正在深入推进。

2、建立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逐一建立台帐,落实了牵头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明确调处要求和调结时限,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挂牌督办。加大对特殊纠纷和重大疑难纠纷的

专题调处力度,围绕全县中心工作,确定开展专题调处,防止因纠纷调处不及时而引发的不稳定事件发生,共化解群体性事件47件,调处疑难纠纷897件。如xx赵某离婚纠纷案(涉法涉诉)、xx膨润土矿采矿纠纷案(群体性事件)、xx村民刘某医疗纠纷案(群体性事件)。

3、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注重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结合起来

,完善多渠道解决争端的机制,采取多种手段、多方参与、互相配合、协同作战的方法,对纠纷进行综合治理,形成社会化联动“大调解”格局。构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同公安、计生、民政、国土、税务、法庭等相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领导重视、建立网络、上下联动、多方配合,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如为推动一般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及时解决,今年7月聘请了15名具有较高法律知识水平和丰富调解经验的司法助理员,成立了xx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4、建立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制发了《xx县突出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月报表》,镇乡、部门定期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规范报送内容,重要时期实行“零报告”制度。由县司法局牵头,组织群工局、综治办、维稳办定期对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重要时期天天报告、天天研判。

5、建立调解队伍教育培训机制。建立调解员学习制度,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交流、经验演讲、以会代训、现场观摩等形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分批分级培训两次,重点学习《四川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和调解工作常用法律法规、现行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依法调解水平。今年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对xxx个村(居)委会“两委”负责人进行了4期培训,对调委会主任进行了为期一天的业务培训,有效提高了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履职尽则的能力。

(三)注重拓展职能,切实加强督导,服务全县大局

1.坚持“六个结合”,拓展工作领域。一是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全县中心工作相结合。坚持从全县大局出发,以大局为重,为大局服务,注重让法律先行,注重为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打通道”,围绕在县委、县政府的即将出台新政策、新举措,提前进行研究和预测,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晴雨表”和“探雷器”的作用。二是将人民调解与群众工作相结合。建立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接访制度,全县有120余名人民调解员到群众工作部门值班,配合县、镇乡主要领导接待上访群众,协助调处案件200余件。三是将人民调解工作与普法教育相结合。在《梓州之光》开辟调解专栏,刊登典型案例,坚持以调促教,采取以案释法、公开调解等形式,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向社会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努力使人民调解工作赢得群众信任和社会认同。共编印《人民调解工作手册》3300本,印发各种宣传资料157500份,广播讲座126次,现场解答咨询6174人次,排查调解各类纠纷2205件,受教育群众达21万人次,有效推动了“五五”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四是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法律服务相结合。充分利用法律服务人员具有法律知识的优势,及时为调委会调处纠纷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据统计,全县xx个基层法律服务所协助调解矛盾纠纷xxxx件。五是将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相结合。切实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提供方便。今年1—8月免费为全县弱势群体办理法律援助xxx件,为农民工办理维权(工伤、死亡)xx件,索赔xxx万元,追索劳动报酬xx件xxx万元,既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六是将人民调解与灾后重建相结合。各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认真学习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专项排查调处,共排查化解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纠纷300余件,有力推动了灾后重建的顺利开展。如乐安镇司法所积极协调相关部门6次开展联合调解,化解了村民朱某和赖某家属之间的灾后重建安全事故赔偿纠纷,维护了当地稳定。

2、加强督导检查,确保作用发挥。强化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指导职能,定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检查,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提升调解工作质量。加强督导检查,在7月抽调县人大执法监督室、县司法局、县群工局、县综治办、县维稳办精干力量组成四个督查组,深入到全县各镇乡进行了人民调解工作半年督促检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进行,对工作差的单位进行限期整改,确保了人民调解职能作用的发挥。

二、正视不足,再鼓干劲,再树新功

我县的人民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一是调解资源的配置不尽合理。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不够严密,调解组织之间没有形成合力,存在多头管理、重复管理或相互推诿现象,工作中缺乏有效的协调和沟通机制。二是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滞后。矛盾纠纷多发、突发的企事业、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网络还存在空白,尚未形成规模。三是规范化、制度化程度不高。调解程序不规范,调解协议不统一,存在重结果、重口头,轻程序、轻文书等问题。四是队伍素质需提高。部分调解员由干部兼任,法律专业知识欠缺,专业技能匮乏,调解方法简单粗糙,依法调解、公平调解的水平还不高。五是管理和指导力度不足。由于全县司法助理员严重缺编人员,有xx个镇乡无专职司法助理员,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民调解无法高效运转,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

在下一步工作中,县人民政府将紧紧抓住全省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保障,完善措施,充分调动各级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构建“和谐三台”再树新功。

一是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到位。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与全县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经费保障到位、责任考核到位。

二是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规范制度管理。强化人民调解员教育培训,有计划、有步骤的对基层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调整、充实、完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事业、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提高整体素质。按照“五有”和“四落实”的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健全纠纷预测、纠纷排查、纠纷调处、领导包案和回访等制度,进一步规范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增强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调解工作的水平和公信力。

三是进一步强化舆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人民调解目的意义、模范事迹以及调解案例的宣传,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形成齐抓共管的舆论氛围,使广大群众形成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观念。

四是进一步创新思路和方法,确保调解实效。紧紧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加强人民调解与法院、公安、信访、安全、综治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快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形成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紧密结合新农村建设、平安工程建设、“五五”普法等工作,树立服务意识,因事制宜、因人制宜,在“调处”和“解决”上下功夫,努力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是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确保社会稳定。不断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根据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增强预见性,把握规律性,掌握主动权,特别是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事端要及时梳理,深入排查、不留死角和隐患。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激化”,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做到“小纠纷不出社、大纠纷不出村(社区),重大疑难纠纷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纠纷不积压”, 把我县的人民调解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为实现全县的稳定、平安、和谐再做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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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金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 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矛盾纠纷交办制度督查、督办制度 共同调解制度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 调解工作总结评比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制度

为完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的素质,规范依法调解,切实发挥基层调委会在地方稳定中的作用,金地社区调委会对人民调解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度。

1、在辖区内全面实行责任制,年初与各片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每月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登记,年终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对片区调委会总体考核之中。

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培训调解员、建立完善调解防范网络,参与直接疏导化解疑难纠纷。

3、工作站站长兼任社区调解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全面工作,社区开展调委会负责调解或参与辖区内疑难民间纠纷的调解;协助社区工作站化解疑难问题和参与综合治理、信访等工作。

4、委员兼任社区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受理的民间纠纷;负责对片区调委会指导,要深入基层、了解基层,精通业务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指导管理调委会工作;指导和参与基层调委会的疑难纠纷的调解。

5、基层调委会全面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全面工作。调解员采取包段、包片等责任包干的工作岗位。 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及例会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应当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全体调解员、矛盾纠纷信息员会议,组织学习有关政治、业务知识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及时学习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

二、每月进行一次工作分析例会,对本辖区、本单位的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进行一次预防、排查和调处工作的分析,进行交流、讨论民调工作方法,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三、每月、每季度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做好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

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社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社区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坚持:“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3、经常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4、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5、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6、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7、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1、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事调解组织建设网络化。

2、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3、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4、搞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

2、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的8号、18号、28号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

3、各基层社区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每月7号、17号、27号报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

4、各排查单位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二、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三、纠纷的调解过程。包括调解纠纷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的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早对纠纷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四、调解结果。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立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

五、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的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矛盾纠纷交办制度

1、县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对受理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分类,分流交办;

2、对应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填写交办单,当事人持交办单到指定单位处理;

3、对于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分流交办的基础上做好协调协助,共同处理。

督查、督办制度

1、调处中心对应归口办理的矛盾纠纷实行转办、交办制度,由对口单位负责办理;

2、调处中心对分流案件的调处情况随时进行督查督办;

3、通过督查督办,确保矛盾纠纷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得到依法、及时处理。

共同调解制度

为使发生在我辖区及附近单位的民间纠纷得到及时、妥善正确的调处,结合单位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1、不论为主持调解还是协助调解,均应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群众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

2、积极与有关各方保持联系,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纠纷的事实材料;主动采取措施,防止纠纷激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敦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巩固调解成果,防止纠纷反复,而对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所进行的检查访问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或未造成者一律要执行回访制度。特别是对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员要定期进行回访。

2、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回访过程中,要注意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改进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巩固调解的成果。

3、回访的对象主要是当事人和知情人,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要注意收集群众的反映,以便全面了解情况。

4、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回访时,要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继续进行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5、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并结束调解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主动上门回访纠纷当事人,了解矛盾纠纷解决与否及发展动态,劝告当事人冷静、理智、正确对待,依法办事,不可感情用事,扩大纠纷事态,以防止纠纷扩大激化或转化。

6、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回访纪录并存档。

调解工作总结评比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实行一年两总结制度,半年初步总结,一年全面总结;

2、总结内容是:半年或一年来开展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估介,调解、预防纠纷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工作中的教训、失误及其原因,以及今年工作的安排;

3、参加人员为办事处调解委员会及各基层调解委员会成员;

4、总结的目的是发扬成绩,找出差距,克服缺点,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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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

1、严格遵循调解工作职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尽职尽责,满腔热情地调解民间纠纷,做到秉公调解。

3、注重调解工作方法,深入调查研究,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坚持进行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以理服人,切忌主观臆断、偏听偏信。

4、积极为民排忧解难,及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不出现因调解、疏导不力而激化为刑事案件现象。

5、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纠纷激化;

6、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7、向社区(村)居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办事处及乡反映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8、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9、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10、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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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刍议

袁 尾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重庆 400031)

[摘要] 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我国的《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工作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作为我国化解民间纠纷的传统方式,在预防和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本文从人民调解的性质和任务谈起,分析了人民调解制度社会功能相对弱化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 人民调解; 性质; 矛盾;完善

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时期创造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法律制度。新中国成立半个多世纪以来,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人民调解组织不断发展壮大,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从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到工作范围,都进入了健康快速发展的时期,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赢得了国内外的广泛赞誉。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优良制度,是解纷息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有效制度,具有强大和旺盛的生命力。但是这种方式的推广应用,在经历了八十年代的鼎盛之后,在九十年代曾一度陷入了尴尬的停滞甚至倒退状态。但这并非说明人民调解制度丧失了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和条件,作为中国本土化的法律资源,其强大的生命力和独特的优越性依然存在,面对经济社会发展中日益增多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传统方式,更应当得到巩固和发展,[6]更应当在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一、人民调解的概述

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1]

(一)人民调解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一个工作委员会,其专门职责是调解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是一种司 [6] 王卫国.人民调解制度具有广泛的可适用性[N].人民法院报

[1] 梁德超.人民调解学[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7,75-78 法辅助制度,是一种人民民主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它有以下三个特征:

1.人民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员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调解的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调解的依据是体现全体人民共同利益和意志的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调解的宗旨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调解的目的是平息人民群众之间的纷争,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2.民主性。人民调解通过任命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化解自己内部的矛盾纠纷,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社会事务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人民调解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强行调解,不干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人民调解运用说服教育、耐心疏导、民主讨论和协商的方法,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3.群众司法性。人民调解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的司法活动,不是群众自发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调解民间纠纷,不得超越其职权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调解民间纠纷,不得超越其职权范围。人民调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别是非,明晰权利义务,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且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

(二) 人民调解的任务

综合人民调解工作实务经验总结,其任务主要有以下三项: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民间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执的各种纠纷。如婚姻家庭邻里纠纷、赡养、扶养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生产经营纠纷以及新形势下突现的有关土地承包、经济合同、计划生育、村务管理方面的纠纷,有关企业转制、破产、租赁、兼并和转让过程中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有关市政建设、危旧房改造中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噪音扰民、物业管理、房地产买卖等方面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发生在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对居高不下的多发性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在党委政府,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对矛盾纠纷的专项治理;对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集中、复杂的群体性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向基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当事人工作;对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要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法治的渠道来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防止久调不决而导致激化。[2]

2.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

人民调解组织开展法律和道德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寓于纠纷调解之中,要根据不同纠纷特点,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从而使广大群众知道哪些行为是违背法律或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哪些行为是法律或公共道德所允许或提倡的行为,自觉地提高自已的法 [2] 刘江江.人民调解法治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2 要按照人民调解制度的规律结合实践经验,在解决纠纷的同时注重防止矛盾激化 律意识和道德意识,预防纠纷的发生。

3.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体现。人民调解是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也是党和政府倾听群众意见和要求,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人民调解要充分发挥自己来至群众根植于群众的优势,定期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及时向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和基层党委政府反馈矛盾纠纷信息,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反映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和问题。这既可使基层人民政府了解掌握情况,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又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促进基层的民主与法制建设。

在新的形式下开展上述工作,我们发现,人民调解的社会功能呈现出相对弱化的现象。因为改革开放30年来,从农村到城市,从经济体制到政治体制,从思想观念到行为方式,我国经历着一系列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社会矛盾纠纷也随之日益凸显。在新形势下探讨人民调解衰退的原因及其完善对策,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人民调解社会功能相对弱化的原因

(一)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人民调解的社会功能

八十年代以前,人民调解是化解民间纠纷乃至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这是因为:第一,在计划经济时代,全国上下按统一计划、指令、指标行事,全国服从中央,个人服从组织,社会矛盾纠纷主要表现为民间纠纷,也主要依靠人民调解组织来调处化解。第二,我国传统观念崇尚以和为贵,群众不愿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一是认为有矛盾纠纷可以协商解决,没必要闹到法院去。提起诉讼的人通常被视为固执而不通情理;二是左邻右舍对簿公堂,争得面红耳赤,伤害感情,民间就有“一辈子官司三辈子仇”的说法;三是不了解法律和诉讼程序,怕麻烦,甚至有惧怕的心理。于是群众之间,群众与单位之间,甚至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纠纷时,通常选择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第三,在社会管理方面,以往群众都是单位人,受到单位的严格控制,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也把调处民间纠纷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群众一旦发生矛盾纠纷,就会积极主动地予以调解。

但是在经历了经济、政治、教育、科技、文化等发展及改革后的今天,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5]第一,随着法律工作者的增多,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群众不再认为诉讼是丢人的事,把诉讼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途径,并且聘请法律服务人员代理诉讼。第二,为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国家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方面倡导“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调解。一是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司法调解,尽可能地以调解方式结案;二是一些行政机关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如公安部门的治安调解、交通事故调解,工商部门的合同纠纷调解,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纠纷仲裁调解等等。 [5] 余辉庆.浅析新农村背景下的人民调解[J].中国合作经济,2006,(12) 在新农村背景下,法律工作组增多,群众法律意识提高,解决纠纷机制多样化。 第三,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对上访案件直接出面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社会观念的转变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的多样性,客观上淡化了人民调解的社会功能。

(二)部分人民调解组织虚化,降低了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度

《宪法》第11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依此规定,全国村委会普遍设立了人民调解组织。为适应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绝大多数乡镇也相继设立了人民调解组织,负责调处化解本辖区复杂、疑难的民间纠纷。以往,村委会通常推举辈份较高、德高望重的人担任人民调解员,这些人一般责任心强,说话有权威,群众信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民间纠纷。但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村民集体意识和对长辈的尊崇意识、顺从意识减弱,个体意识、自主意识、法律意识逐步增强,调解纠纷难度加大,尤其是农村税费改革后,人民调解员缺乏补助,许多人不[8]再热心这项工作。这就导致一些人民调解组织形同虚设,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由此降低了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度。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与日俱增,堆积如山、上访案件不断增加的原因。

(三)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滞后、经费保障不足制约了人民调解社会功能的发挥

随着社会文化素质的普遍提高,尤其是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水平的大大提升,群众对人民调解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于社会 [8] 唐茂林.论人民调解的转型[D].湘潭大学,2006 在新的从村背景下,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工作被动,在根本上违背了人民调解制度的要义。 和工作要求,人民调解员队伍自身建设显得较为滞后,主要表现在:一是人民调解员队伍文化和法律素质偏低。客观上,大学生毕业后绝大多数留在城市就业,农村普遍缺乏人才,致使多数农村人民调解员文化素质偏低,调解质量难以保证。二是绝大多数人民调解员为兼职。无论是国务院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还是司法部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均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可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而多数村民委员会由于缺少人民调解员补助经费,普遍推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或党支部委员兼任人民调解委员,从而导致80%以上的人民调解员为兼职,进而导致在工作时间和精力上难以保证。三是人民调解员流动频繁。村民委员会委员三年换届一次,绝大多数人民调解员也随之更换,于是出现了培训一批换一批、成熟一批走一批的现象,不仅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也直接影响了人民调解业务工作的连续性和持续发展。

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14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解决”。以往村委会可以从税收中提留部分支出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但农村税费改革后,除少数有集体经济收入来源的村以外,均失去了保障。经济是基础,由于长期缺乏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不仅导致一些人民调解组织无法充分开展工作,而且挫伤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指导管理工作不到位,影响了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业务开展 设立在乡镇的司法所,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管理本辖区村、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因此,司法所对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及有效开展工作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2000年以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司法所的建设力度,但由于历史欠账太多,政策落实不到位,尚未从根本上改变管理体制不顺、工作人员较少、办公设施落后、经费保障不足的局面,司法所除承担人民调解职能外,还承担着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管理基层法律服务等九项职能,任务异常繁重,难以有足够的时间、人力和精力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科学有效的指导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工作开展。

三、改革完善人民制度的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人民调解职业化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效能

人民调解员被大量兼职,人民调解组织虚化,是导致人民调解社会功能相对弱化的主要原因。要强化人民调解的社会功能,首先应从解决人民调解职业化问题人手。[3]

1.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确保人民调解组织切实发挥职能作用。[3]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特点是经常性和及时性,也即经常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和排查工作,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及时受理、调查、调处矛盾纠纷,及时赶到纠纷现场,阻止矛盾激化或引发恶劣后果。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必须全天候地坚守工作岗位,把全部时间和精力放在人民调解工作上,而兼职人民调解员 [3] 曾建明.论完善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J].中国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人民调解呈现出相对弱化滞后的主要原因是人民调解队伍,调解员大量兼职,调解组织虚化,所以完善人民调解要从人民调解职业化着手。 难以做到这些。因此,应当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根据人口和以往矛盾纠纷发生量,为村、乡镇人民调解组织配备适量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村委会成员仍可兼任人民调解员,但应严格控制比例,严格把握条件,且在工作分配上应当以人民调解为主。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可聘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法官等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调处矛盾纠纷经验的人员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以弥补力量和经验的不足。

2.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准入制度,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4] 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新时期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现实要求,设定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政治、品行、学历、专业知识、健康等条件。村、乡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依据考试成绩决定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候选人名单或聘任对象,以此吸纳社会优秀法律人才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对选举产生和决定聘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登记建档,颁发《人民调解员证》,持证上岗。

3.建立人民调解员报酬工薪化制度,解决人民调解员工作报酬。为从根本上解决人民调解员的生活来源,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确保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稳定与发展,应在财政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基础上,参照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研究制定人民调解员工资制度,由国家财政承担人民调解员的工资。[7]

4.建立落实考评制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效能。人民调解工作考评制度是推动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发展、确保工作任务落实的重要 [4] 张树海.浅析人民调解员素质提高的几个基本问题[J].大庆社会科学,1997,(1) 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要从准入制度出发,从源头上保证调解员的素质。 措施。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主管部门,应建立符合实际的人民调解工作考评体系,作为考核评价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工作的考评依据。司法所作为具体指导管理机构,应健全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档案,依据规定,加强日常检查和定期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即时人档,作为年终奖惩依据,真正把荣辱得失与具体工作实绩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和激励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自律勤勉,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5.建立教育培训制度,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当今不仅是知识大爆炸时代,而且由于我国快速发展的需要,党和国家也在不断地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作相应调整。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必须及时学习掌握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人民调解员身处最基层,信息渠道较少,通常难以及时了解掌握相关规定和知识。因此,需要建立教育培训制度,聘请专家、法官和法律服务人员,定期组织开展形势政策、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培训,不断丰富和更新人民调解员的知识,不断提升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以人民调解为基础,构建多元化的大调解格局

由于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和群众诉求的多样性,需要构建与此相适应的多元化大调解格局。[9]目前我国最主要的调解方式有三种,即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每种调解受理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范围虽有区别,但并非各自封闭,而是相互交叉的,并且多数情况下还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这就要求各职能部门从实现最大社会效益 [9] 张存友.大调解架构下对人民调解事务的几点设想[J/OL].正义网 和效能的目的出发,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的前提下,加强衔接与配合,共同排查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但相比较而言,人民调解具有便利群众、节约成本、及时有效、解决彻底、有利团结等独特优势,各职能部门应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注重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引导群众以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三)完善保障措施,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人民调解组织做为群众性组织,有其薄弱的方面,需要国家大力支持与扶持,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其正常运转,发挥应有的社会功能。[7]一是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制定《人民调解法》,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一方面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撑,另一方面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进行。二是提供组织保障。鉴于当前司法所建设相对滞后的现实,应强化司法所建设,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增加人员编制,加大经费保障力度,不断提升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指导能力。三是提供经费保障。企业和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可自行承担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经费。但对无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的村,则应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对于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国家不仅应保障其工作经费,还应当为其提供适当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现代化办公设备。

[7] 韦 鹏.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反思与重构[D].河北大学

参考文献:

[1]梁德超.人民调解学[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7,75-78 [2] 刘江江.人民调解法治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2

[3]曾建明.论完善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J].中国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75-77 [4]张树海.浅析人民调解员素质提高的几个基本问题[J].大庆社会科学,1997,(1):175-178 [5]余辉庆.浅析新农村背景下的人民调解[J].中国合作经济,2006,(12):85-88 [6]王卫国.人民调解制度具有广泛的可适用性[N].人民法院报,2002-9-30.[7]韦 鹏.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反思与重构[D].河北大学,2005 [8]唐茂林.论人民调解的转型[D].湘潭大学,2006 [9]张存友.大调解架构下对人民调解事务的几点设想[J/OL].正义网,2006-4-27

Discuion on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Yuan Wei

(Master of Law School,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Chongqing 400031)

Abstract: To national laws, regulations, rules, policies and social morality as the basis for civil disputes,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is under the auspices of the People\'s Mediation Committee, As a kind of self-government activities, the parties to persuade and educate, persuade to promote mutual understanding and accommodation parties to a dispute, voluntary agreement to eliminate conflicts, The \"Constitution\"、\"Civil Law\" and \"People\'s Mediation Committee Organization Ordinance\" and other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people\'s mediation work is made clear.As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way of resolving civil disputes play a unique and important role in the prevention and handling of contradictions and disputes,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In the international it \"Oriental Experience\", \"Oriental Flower\" in the world.In this paper, the nature and task of the people about mediation, analysis of Mediation System relative weakening of the social function of reason and the rationalization of the basis of the recommendations put forward.

Key words: Mediation;nature;contradiction;Improve

推荐第9篇:人民调解室制度

人民调解室工作制度

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2、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3、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

4、调解前应当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

5、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

7、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8、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9、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卷宗。

二、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推荐第10篇:龙南乡人民调解工作汇报

龙南乡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龙南乡位于市区西南隅,处于龙、庆、景三县交界,距城区40多公里,有人口22000多人,其中常驻乡境内6个月以上人口只有6000余人,三分之二以上人口外出务工和创业。龙南乡又是经济欠发达乡镇,近几年正处于大建设、大发展时期,水利设施建设、康庄工程、整治村工作、旧村改造、中心村建设、山地开发、高山蔬菜、食用菌、茶叶发展如火如荼进行中。特殊的乡情和建设发展环境使我乡的矛盾纠纷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劳资纠纷、交通案件纠纷、工伤纠纷、土地征用纠纷、危旧房拆建、农用地征用等纠纷增加。龙南乡党委、政府适时调整工作思路,创新学习新时期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方法和方式。

2009年以来龙南乡人民调解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市政法委、司法局的指导帮助下,以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为首任;以健全调解机构为重点;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为突破口;以建章立制、规范操作为手段,以构筑“大调解”格局为目标,“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基层调解员、党员干部、人大代表、党代表、社会贤达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深入扎实地开展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我乡通过做好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网络、运行、责任追究等三方面工作,扎实构筑大调解工作长效机制,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长期稳定的目的。人民调解工作

取得了较大发展,有了新的突破,有一些久而未解、难而未解及新的重大案件得到有效化解,如五星电站、坞坑川能电站政策处理;岙头久拖七年未解的康庄公路政策处理问题;兴和村刘远青交通肇事案件;双溪村项兆东、毛春花婚姻案件;龙井村张传学医疗事故案件;五星村周光昌工伤赔偿案件;大赛泥石流龙南籍人员意处死亡、留槎州龙南籍小孩意外溺水事件;老上访户刘火荣临时用房安置;南区香菇市场拆迁龙南籍21户经营户协调工作等典型案件都得到有效调解。为营造和谐稳定的“平安龙南”发挥了重要作用。成绩也得到了上级的肯定,先后被省委、省政府、省司法厅、龙泉市委、市政府评为综合治理先进集体三连冠、人民调解先进集体。现将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作法

(一)、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网络机制 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健全和完善乡、村调解员二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机构,乡领导小组由乡党委、政府一把手任正、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目前全乡健全36个调委会,其中乡调委会1个,乡属部门调委会1个,村调委会33个,龙南驻龙泉办事处调委会1个,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网络格局。

二是成立乡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以司法、综治、信访为主的乡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挥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办公室设在司法所,负责日常工作。2009

年以来共排查调处纠纷矛盾 300余件,调解率100%,成功率95%,在调处工作中无一起因调处不当使民案件转为刑事案件,有效地维护了辖区的社会稳定。集体上访、重复上访、越及上访得到有效遏制。

三是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应急机制,确保要害时刻突发性、群体性、疑难性的矛盾纠纷能得到及时有效化解。着重从“工作机制”上下功夫,做文章从防范入手,积极开展工作,坚持每月组织召开矛盾纠纷查调处会议,认真分析,排查各村、各单位、各行各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排查出的不安定因素,及时落实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并且提出解决办法、意见和措施,同时注重对突发事件、群体事件调处工作。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

(二)、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运行机制

1、预防机制。一是坚持信息预防。各村部门从抓早、抓紧、抓快着手及时把握信息、解决问题、消灭隐患、防止形成矛盾纠纷。二是坚持普法预防。采取普法宣传,举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增强广大群众守法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三是采取“四超前”措施,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即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超前介入,摸测工作建在预防前,预防工作建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2、排查机制。对辖区内突出的矛盾纠纷,采取定时、定人、定点、定责的办法,开展“拉网式”专项排查调处,做到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各级调处组织都能建立矛盾纠

纷档案,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矛盾隐患,按性质和轻重缓急进行梳理分类,具体记入档案。

3、调处机制。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新机制,实行分及调处制,严格按照属地治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归口调处,小纠纷由信息员或村民小组长调处,一般矛盾纠纷由村调委会依法调处,疑难纠纷,重大纠纷由乡调委会及时调处。

4、督查机制。一是领导督查,乡领导负责对本辖区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行督查,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问题。二是跟踪督查,按时通报调处工作进展情况,杜绝有调无果,有头无尾的现象。三是会议督查,各村和乡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情况,讲评工作,部署任务。

5、回访机制。坚持回访预防,对于调处的重大矛盾纠纷由本级调解组织指定专人包案、定期回访、督促履行协议,防止纠纷出现反复,预防酿成新的事端。

6、报告机制。各村每月向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包括月报表),排查上报要有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实行“零报告”制度。对那些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及时介入调解,同时从发现之日起二日内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指挥中心报告。

7、培训机制。定期对基层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队

伍素质,提高调解水平,司法所负责每年对各村调委会主要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人民调解员每年不少于两次业务培训。

(三)、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制定并下发了《龙南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及《龙南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考评细则》,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矛盾纠纷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当前调处矛盾纠纷中碰到的突出问题及今后对策

(一)当前调处矛盾工作中碰到的突出问题

1、人员严重缺编,经费严重不足。龙南乡公务员、事业干部缺编20多人,由于特殊乡情造成龙南乡人民调解工作分成了“山上龙南”(指本乡境内)工作和“山下龙南”(指城区块)工作,矛盾纠纷率明显提高,工作量明显增多,乡干部虽然日以继夜练成工作多面手,但由于精力有限有时仍然会顾此失彼,给工作造成被动局面。龙南乡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按标准将综治经费纳入预算,但由于综治、调解工作量多且大,经费仍然处于紧张。

2、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发展不平衡,个别村的领导(因换届新人当选村干部)对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熟悉不足,重视不够,行动迟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3人民调解的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目前有个别调委会工作达不到规范化标准,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4、矛盾纠纷呈现新特点。一是由婚姻关系引发的纠纷函单的增多给农村老人的赡养和孩子抚养问题带来许多不利因素,也使农村一些家庭的伦理道德遭到破坏,有的甚至引发出家庭暴力犯罪,虐待妇女犯罪等,即使农村的社会治安中精神建设受到严重影响。二是随着中心村建设、危旧房改造增多,由此引发的房屋的使用,翻建等过程中发生一些纠纷。三是由于康庄路建设、水利建设、山地开发引发的土地征用纠纷增多。四是由于交通工具的增多,人员交通遵章守法意识的淡薄造成交通事故的增多。

(二)、对今后调调处矛盾纠纷的对策和建议

1、继续发挥好基层调解组织、人大代表、党代表、社会贤达在调解工作中的作用,龙南乡在城区有10000多人口,劳资纠纷、工伤纠纷、交通案件纠纷不断,由于乡本级工作人员有限,此类纠纷近年来大多由上类人员参与调解,并且取得了很大成效和反响。乡党委、政府将以奖励机制鼓励上述人员更加积极参与矛盾纠纷调解。

2、科学建立农村矛盾纠纷摸排预警机制

针对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我们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摸排预警机制,如何开展矛盾纠纷的摸排工作,要坚持二个原则:一是群众性原则,农村各类矛盾纠纷隐患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所以光靠乡村二级干部或者司法部门是不能及时有效地捕捉到种种问题的萌芽,我们必须广泛发动群众,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开展摸排预防工作。二是早发现原则,任何矛盾纠

纷都有一个发生、发展、爆发的过程。假如我们能够及早发现,及时采取措施,就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确保社会的稳定。

3、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协调指导

要认真履行人民调解职责,切实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协调指导。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月报告,排查调处数据月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月工作例会“三个一”工作机制,及时把握村内矛盾纠纷动态,及时研究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规律,切实当好党委政府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参谋助手,要通过督促抓好预防、排查、调处、信息报送、定期分析、信息报送、应急处置,挂牌督办、联调、督导检查、保障等十项机制的落实,进一步加大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力度,切实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多种化解手段并用,三大调解良性互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第11篇:人民调解工作十项制度

井下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十项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华佳综合服务处党委、会战道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社区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坚持:“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3、经常向居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4、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社区,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5、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6、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7、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二、纠纷排查制度

1、调委会集体研究,调委会主任具体负责,调解员、信息员参加,根据易发生纠纷的时令性、季节性、地域性等特点进行排查。

2、居委会每月排查1次,社区网格组每半月排查1次,调解小组每10天排查1次。

3、制定严格的排查计划,确定重点户、重点人、重点纠纷,发现问题层层上报,绝不瞒报、漏报、谎报。

4、落实排查计划,按照规定的排查方法、手段,在各自责任网格内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排队,切实做到情况明,底子清。在此基础上,对排查出的纠纷和纠纷苗头、隐患进行梳理分类,并认真填写《矛盾纠纷排查登记表》。

5、坚持调防结合,边排边调的原则,对发现的纠纷苗头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纠纷登记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都应当进行登记,做到忠实于客观事实,尽量记录当事人的原话或原意。

2、纠纷登记应当记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事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

3、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专门纠纷登记薄。下设的调解小组也要设立登记薄,并将登记情况每月上报调委会。

4、对于濒临激化的纠纷或需当即调解的纠纷,可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后补办纠纷登记手续。

5、对不属于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范围的纠纷,登记后注明移交的机关或承办人。

6、纠纷登记后分类建档。

四、纠纷回访制度

1、定期回访。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处的复杂纠纷,如涉及多方当事人、有激化或反复可能、时间跨度大的纠纷要指派专人及时进行回访,并在调解协议履行期间或调解后的一段时间定期回访,以巩固调解成果。

2、针对性回访。对履行调解协议的关键人,有可能反悔的人以及有利于履行协议的调停、斡旋的人要进行回访。

3、回访的内容。主要了解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及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了解当事人特别是易反悔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反响;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对调解人的意见、建议等;回访工作必须形成记录。

4、分析研究,制定对策。对有各种隐患、纠纷动向、激化苗头的,要采取措施,重大纠纷险情要及时上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予以纠正和改进。

五、人民调解统计制度

1、确定统计人员,建立统计薄。

2、设立统计表。在司法行政机关下发的月报、季报、年报表的基础上,根据各调解组织的实际,另行设立组织建设、工作情况等表册,并逐项认真填写。

3、做好纠纷登记工作,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申请受理、主动受理、移交受理的纠纷都应统计。凡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成功,纠纷复发或履行协议后又反悔的,按另一起纠纷重新统计;当事人有自杀、犯罪表示和正在实施,经调解及时予以防止的视为防止自杀或防止民转刑案件。

4、及时汇总上报。社区调委会在每月月底前将所登记并已调解的纠纷按统计项目填表汇总,核对无误后上报司法所,司法所及时汇总后报市司法局。

5、建立统计档案,设立统计台帐。各种登记簿、统计表按时间年限分类、按立卷要求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便查阅。

六、人民调解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1、设专人管理,建立调阅保管制度。

2、把好文书审查关。调解文书包括纠纷登记原始记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以及调委会调解未成功纠纷的处理意见和各种证明材料等。调解文书档案要一事一案一卷,立卷时要审查卷中文书的种类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合乎要求。

3、装订成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一个纠纷调解完毕后一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在封面和目录中按要求注明卷宗内容、归档编号。不需出具协议的应填写登记表,按时间先后顺序或类别编号,一年一装订,制作统一规范的封面,年终归档。

4、民间纠纷调解档案一般保管期限为三年,个别重要的保管期限为长期或永久。

七、会议学习制度

1、传达学习。传达学习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等。

2、讨论研究。对于情节较复杂、争议大的纠纷,或者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不明确的纠纷以及调委会主任认为应当由集体研究解决的问题,都应在全体委员会上研究解决。

3、情况交流。对在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交流,互通纠纷信息,对不同时期纠纷上升和下降的趋势、原因以及对策相互探讨,求同存异,取得共识。

4、集中培训。针对一定时期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薄弱环节,邀请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专业人员讲解法律执行中的难点、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疑点,提高调解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调委会会议应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调委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可定期召开,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不定形式召开。

八、评比奖惩制度

1、社区调委会一季度一小评,半年进行一次初评,年终进行总评。

2、评比的内容即调委会各委员及调解小组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各自辖区内民间纠纷的排查、预防、纠纷发生率、调解率、成功率、成功的经验、工作中的失误和教训及原因等。

3、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采取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并重的方法进行奖励。

4、对工作不负责任,工作不力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给予通报或批评教育。

5、对违法乱纪的,给予严肃处理或者撤换、解聘,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九、信息报告制度

人民调解信息报告范围、程序、时限、方式及上报任务。

1、信息报告范围

(1)因婚姻家庭纠纷、生产经营性纠纷、财产性纠纷、侵权纠纷等民间纠纷引起自杀、民转刑、群体械斗、群体上访的动态和苗头。

(2)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间纠纷。

(3)本社区发生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出的社会矛盾纠纷的动态和苗头。

(4)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案件。

(5)经调委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在诉讼阶段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认定无效的较长典型的案件。

2、信息报告程序

报告一般实行逐级上报的原则,即(居)调委会——办事处司法所——市司法局(基层股)。

3、信息报告时限和方式

对重大矛盾纠纷的信息要以最快方式,在最短时间内(6小时)向办事处司法所报告,对阶段性工作情况要及时分析、及时总结。报告原则上采用文字材料的形式。

4、信息报告任务

调委会每季度报送矛盾纠纷信息不少于1条,每年提供的典型事例材料不少于4篇。

十、岗位责任制度

调委会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以提高调解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把纠纷预防、法制宣传、业务登记、信息反馈等任务落实到人,凡发生纠纷及纠纷苗头,必须及时到场控制和调解,纠纷调解率必须保证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8%以上。

第12篇: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

2.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

3.各基层调解组织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每月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

4.各排查单位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2.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3.纠纷的调解过程。包括调解纠纷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的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早对纠纷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4.调解结果。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立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

5.对不属于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的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矛盾纠纷移交、督办制度

1.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对受理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分类,分流交办;

2.对应分流移交的矛盾纠纷,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填写交办单,当事人持交办单到指定单位处理;

3.对于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办公室在分流交办的基础上做好协调协助,共同处理。

4.人民调解委员办公室对分流案件的调处情况随时进行督查督办,确保矛盾纠纷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得到依法、及时处理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巩固调解成果,防止纠纷反复,而对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所进行的检查访问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或未造成者一律要执行回访制度。特别是对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员要定期进行回访。

2、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回访过程中,要注意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改进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巩固调解的成果。

3、回访的对象主要是当事人和知情人,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要注意收集群众的反映,以便全面了解情况。

4、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回访时,要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继续进行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5、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并结束调解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主动上门回访纠纷当事人,了解矛盾纠纷解决与否及发展动态,劝告当事人冷静、理智、正确对待,依法办事,不可感情用事,扩大纠纷事态,以防止纠纷扩大激化或转化。

6、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回访纪录并存档。

岗位责任制度

1.各调委会实行岗位责任制,以提高调解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把纠纷预防、法制宣传、业务登记、信息反馈等任务落实到人。

2.凡发生纠纷及纠纷,必须及时到现场控制和调解,纠

纷调解率必须保证100%。

3.司法所每季度检查一次,作为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的依据。

培训学习及例会制度

1.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辖区人民调解员每年至少培训1次,并组织调解员参加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培训活动。

2.为了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保证对纠纷的正确调解,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调委会必须定期进行业务学习,每月召开1次调解会议,学习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检查本月工作情况。

3.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应每季度组织成员单位召开1次例会,具体分析纠纷动向,研究疑难纠纷调解方法,制定预防纠纷的措施,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3.每次培训、学习和例会要有文字记载,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主要内容等,要求清晰明确。

档案管理和统计制度

1.统一使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并形成规范的卷宗。

2.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文书档案要一事一卷,装订成册。

3.调解工作档案包括调解组成人员花名册,会议记录、

政治业务学习记录,纠纷受理、调处情况登记本、矛盾纠纷调解卷宗,每月报表、半年报表、全年报表以及工作总结,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的相关材料,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4.调解卷宗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如因需要应永久保存。

5.按要求及时统计上报业务统计报表,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重大疑难纠纷集体讨论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重大疑难纠纷实行集体讨论研究,由调委会主任主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

2.纠纷讨论中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每个成员的意见,如果对纠纷的处理意见分歧较大,应及时向上级人民调解委员通报请示。

绩效考评制度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辖区调解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每年组织检查考核不少于一次,考核结果纳入单位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考核的主要内容:

1.矛盾纠纷调解数、调解率、调解成功率;

2.有无群体性械斗事件和民转刑案件;

3.有无越级上访事件;

4.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对因调处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分析原因,查找问题,总结教训,向同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调解工作总结评比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实行一年两总结制度,半年初步总结,一年全面总结;

2.总结内容是:半年或一年来开展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估介,调解、预防纠纷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工作中的教训、失误及其原因,以及今后工作的安排;

3.参加人员为乡镇(街道办事处)调解委员会成员及各基层调解委员会成员;

4.总结的目的是发扬成绩,找出差距,克服缺点,改进工作。

第13篇:某镇人民调解制度

XX镇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2、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3、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

4、调解前应当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

5、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

7、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8、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9、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卷宗。

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合法合理原则;

3、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第14篇: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 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矛盾纠纷交办制度 督查、督办制度 共同调解制度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 调解工作总结评比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坚持:“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3、经常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4、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5、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6、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7、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1、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事调解组织建设网络化。

2、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3、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4、搞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

2、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的8号、18号、28号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

3、各基层社区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每月7号、17号、27号报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

4、各排查单位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 一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 二 )、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 三 )、纠纷的调解过程。包括调解纠纷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的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早对纠纷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 四 )、调解结果。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立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

( 五 )、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的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矛盾纠纷交办制度

1、县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对受理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分类,分流交办;

2、对应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填写交办单,当事人持交办单到指定单位处理;

3、对于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分流交办的基础上做好协调协助,共同处理。

督查、督办制度

1、调处中心对应归口办理的矛盾纠纷实行转办、交办制度,由对口单位负责办理;

2、调处中心对分流案件的调处情况随时进行督查督办;

3、通过督查督办,确保矛盾纠纷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得到依法、及时处理

共同调解制度

为使发生在我辖区及附近单位的民间纠纷得到及时、妥善正确的调处,结合单位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1、不论为主持调解还是协助调解,均应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群众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

2、积极与有关各方保持联系,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纠纷的事实材料;主

第15篇: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职责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二、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掌握辖区内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激化,并及时汇报重大不安定事件。

三、对本辖区所发生的各类民间纠纷,由首次调解责任人调解,若二次调解不成功,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调委会反映。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及时调处纠纷。

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六、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调解纠纷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细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八、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签定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公章,生效后,统一保管。

九、认真完成上级布臵的各项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首问负责制度

①、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首问负责制。负责值班接待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接待群众来访或预约调处有关矛盾纠纷,应当按照“首次接访、全程跟踪、负责到底”的原则处理。

②、对分流到人民调解组织的矛盾纠纷,要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及时了解调处结果。

③、对于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当事人要求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要及时提供相关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协助办理法律援助有关事宜。

矛盾纠纷预测预警制度

①、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辖区内矛盾纠纷发生的苗头和倾向要及时向司法所反映,司法所应及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由上级部门协调处理的要及时向上级反映。

②、对自然灾害以及社会热点、敏感问题或敏感时期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司法行政机关和调解组织应提前进行研究预测,及时组织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情况,事前防范,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

③、人民调委会应定期对本辖区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进行摸排,汇总分析,提出预防对策。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①、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1一2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将每年元旦、春节及重要节庆日和敏感时期列为排查调处工作的重点时期。集中排查活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住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

②、要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工作原则。对集中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能当场调处的必须当场调处;一般纠纷按调解工作程序进行调处;重大、疑难纠纷或易激化纠纷,要组织力量集中调处,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该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调处的,应及时进行分流。

③、集中排查活动中做好原始资料搜集,建立专门排查调处工作档案。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季度例会制度

①、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季度组织召开一次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例会,听取本季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汇报;安排部署下一季度工作;对重大疑难的矛盾纠纷进行研究处理,确定调处领导、责任人、协办单位及完成时限。

②、与会单位在参加例会时应同时向行政机关提交季度工作报表和有关材料。

③、做好会务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对会议做出的决定进行跟踪反馈,同时,将每一季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总

体情况及时向县委政法委、综治办汇报。

④、每半年将本地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情况向县法制办进行总结报告,同时上报半年工作报表。

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制度

①、调委会及时受理群众矛盾纠纷的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调处矛盾纠纷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必须填写《调解申请表》;口头申请的,由承办人负责做好记录。

②、承办人对当事人所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告知并引导当事人采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③、调解组织受理矛盾纠纷,实行一案一记,统一登记于《社会矛盾纠纷接待受理登记本》。

④、调解组织要认真做好来信、来电登记工作。群众来信及上级和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应认真及时进行答复,做好登记记录。

定期回访制度

①、调解组织对已经调结的矛盾纠纷,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回访当事人,了解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当事人和群众对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

②、回访中发现调处工作有失误或矛盾纠纷有重新激化可能的,应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妥善处臵。

信息报送制度

①、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地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

②、对重大、疑难纠纷应当在发现或受理当日之内以专报形式向上反映,专报应写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事态发展趋势、调处结果、采取的应急措施、拟办意见等。

③、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无论最终是否调处成功,均应在受理当日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领导和上级主管机关,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再次调解。

档案管理制度

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应及时形成卷宗,做到一案一卷,由调委会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调解简易矛盾纠纷未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及时填写《矛盾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统一归档。

矛盾纠纷督查督办制度

①、调委会对分流指派的矛盾纠纷应及时提出调处意见。

②、对每个季度例会上指定承办的案件,要派专人督查,随时掌握矛盾纠纷动态和调处情况。必要时,要对调处工作进行指导。

③、督查情况应做好记录,并定期向有关领导报告。 ④、对无法解决的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应当进行指定督办,对跨部门、跨村、社区的矛盾纠纷,由调解中心进行挂牌督办。

责任追究制度

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利,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将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调委会工作人员在接访受理、分流、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16篇:乡司法所以来人民调解工作汇报

乡司法所2007年以来人民调解工作汇报

各位领导:

2007年以来,我乡人民调解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区司法局的指导帮助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为首任;以健全调解机构为重点;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

高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为突破口,以建章立制,规范操作为手段,以构筑“大调解”格局为目标,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扎实地开展了人民调解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我乡通过做好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网络、运行、责任追究等三方面工作,扎实构筑大调解工作长效机制,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长期稳定的目的,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发展,有了新的突破。为营造和谐稳定的“平安xx”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网络机制

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建全和完善乡、村、自然村调解员三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机构,乡成立人民调解领导小组由乡党委、政府一把手任正副组长,司法所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目前,全乡6个村全部成立调委会,6个自然村通过全面推广“中心户长制”成立调解小组,每个自然村的中心户长既是调解员又是纠纷信息员,全乡、村二级调委会共调整充实专、兼职调解员25人,全乡已形成三级调解组织,目前7个调委会结合村部建设已初步达到规范化标准;二是为进一步规划人民调解工作,整合资源,乡司法所、综治办、信访办联合组建xx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组建的调处中心以综治、司法、信访为主,指导矛盾纠纷排查和参与重大民事纠纷调处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司法所。2007年至2008年5月份,经过全乡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乡共排查矛盾纠纷案件20起,其中2007年调解16件,2008年1-5月份4起。乡司法调处中心调处2件(其中一起学生意外伤害纠纷正在调处过程中,现已达成初步协议),村级人民调解18件。三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应急机制,确保关键时刻突发性群体性疑难性的矛盾纠纷能得到及时有效化解。我乡在每年的春节、五

一、十

一、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一改过去人民调解“不诉不理”的工作作风,而是将工作重心前移。通过收集各类民事纠纷信息,在既是掌握动态的基础上,充分认识到社会矛盾的突发性、关联性、聚合性和敏感性,坚持抓小、抓早、抓苗头,严防小的问题顺势酿成大的事端。据统计,一年多来,全乡各基层调委会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9起,成功调处19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100%,无一起“民转刑”案件发生。

二、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运行机制:

1、预防机制。一是坚持信息预防。各村、部门从抓早、抓小、抓快着手,及时掌握信息,解决问题,消灭隐患,防止形成矛盾纠纷。二是坚持普遍预防,采取普法宣传,举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增强广大群众守法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三是采取“四超前”措施,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即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超前介入,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2、排查机制。对辖区内突出的矛盾纠纷,采取定时、定人、定点、定责的办法,开展“拉网式”专项排查调处,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各级调处组织都能建立矛盾纠纷档案,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矛盾隐患,按性质和轻重缓急进行梳理分类,详细记入档案。

3、调处机制。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新机制。实行分级调处制,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归口调处,小纠纷由信息员或村民小组长(中心户长)调处;一般矛盾纠纷由村调委会依法调处;疑难纠纷由乡调委会及时调处;跨乡、跨行业重大纠纷由乡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成联合调解组共同调处。

4、督查机制。一是领导督查,乡领导负责对本辖区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行督查,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问题。二是跟踪督查,对于落实到具体部门调处的矛盾纠纷,各级调处组织实行全程督查,按时通报调处工作进展情况,杜绝有调无果、有头无尾的现象。三是会议督查,各村每季度、乡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情况,讲评工作,部署任务。

5、回访机制。坚持回访预防,对于调处的矛盾纠纷由本级调解组织指定专人包案,定期回访,督促履行协议,防止纠纷出现反复,酿成新的事端。

6、报告机制。各村每半月向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包括半月报表),乡司法所每10日向区司法局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排查上报要有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实行“零报告”制度。乡对

那些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及时介入调解,同时从发现之日起二日内向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报告。

7、培训机制。定期对乡村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队伍素质,提高调解水平。司法所负责每月通过工作例会对各村调委会主任进行业务培训,乡对村调委会成员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业务培训。

三、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

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在完善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的基础上,将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评细则,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矛盾纠纷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并实行“一票否决”,由乡人民调解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提交党委、政府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四、为进一步推动我乡人民调解工作,巩固人民调解长远发展的基础,根据市、区司法局统一部署,在开展全乡人民调解百日会战活动。通过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效提高调解工作质量,通过“百日会战’活动,使全乡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工作水平得到提高、自全面启动百日会战,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共排查出矛盾隐患5起,其中一起:朱先好,铜陵市鑫豪成综合养殖场法人代表,现暂住xx乡太阳村。2005年承包了太阳村村民姚艮树的20亩鱼塘,建起了养殖场。2008年1月26日,朱某在养殖场进行沼气池作业时,于姚某之间发生矛盾。姚妻一气之下向鱼塘放水,导致朱某在建沼气池工程遭受严重损失。朱某为此将姚某告上法院。xx乡司法所多次主动上门调处,通过情理和法理角度对姚某进行了教育,使他明白了自己的错误,应承担经济损失,朱某也最终同意调解。两人都在调解书上签了字,姚某赔偿朱某经济损失2.5万元,朱某也到法院撤诉,一场几个月的邻里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五、当前调处矛盾纠纷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发展不平衡。有些单位的领导对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行动迟缓;有些村因村委会换届人事变动,没有很好地实现工作衔接和工作过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2、人民调解的基层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规范化调委会建设标准低。还有人民调解经费没有地方落实,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3、人民调解工作超前意识不够,存在“有事办事,无事漠视”的现象。

六、对今后调处矛盾纠纷的对策和建议:

1、建立农村矛盾纠纷摸排预警机制。

针对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我们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摸排预警机制。如何开展矛盾纠纷的摸排工作,要坚持二个原则。一是群众性原则。农村各类矛盾纠纷隐患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所以光靠乡村二级干部或者司法部门是不能及时有效地捕捉到种种问题的萌芽,我们必须广泛发动群众,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开展摸排预防工作。二是早发现原则。任何矛盾纠纷都有一个发生、发展、爆发的过程,如果我们能够及早发现,及时采取措施,就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确保社会的稳定。

2、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协调指导。

要认真履行人民调解职责,切实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协调指导,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月报告、排查调处数据月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月工作例会“三个一”工作机制,及时掌握村内矛盾纠纷动态,及时研究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规律,切实当好党委政府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参谋助手。要通过督促抓好预防、排查、调处、信息报送、定期分析、信息报送、应急处置、挂牌督办、联调、督导检查、保障等十项机制的落实,进一步加大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力度,切实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多种化解手段并用、三大调解良性互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3、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维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

加强对村民的政策法制教育,扩大普法的广度,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在农村中深入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注重普及与农民生活、生产相关的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守法、执法和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等知识,还应大力推广村务公开,增强透明度,动员广大村民积极参与村务管理,使干部与群众之间互相理解、互相信任、相互支持,减少干群间的纠纷。同时,广泛开展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向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加强文化道德和修养,做到遇事冷静对待,互相谦让,正确处理,减少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

4、提高队伍素质,适应新时期需要。

为适应新时期的矛盾纠纷有突发性、潜伏性和反复性等特点,化解难度大,需要建立一支适应21世纪要求的高素质的调解队伍。特别是提高基层干部依法行政和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更为重要。首先应采取培训等方式尽快提高现有调解员的素质,必须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培训。提高各级各级人民调解员对新形势下加强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进而通过各级干部向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并要求每个领导干部每年至少亲自解决一两件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疑难纠纷。

5、不断强化农村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力度。

面对新时期农村矛盾纠纷的新特点,要预防和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必须在科学建立预警机制的基础上,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以化解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为重点,坚持经常性与集中性排查调处相结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调解工作方针,及时、依法做好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调解,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和萌芽状态。工作中要注意从思想上正视矛盾,积极主动抓“苗头”;从全局上把握矛盾,集中力量抓“重头”;从客观上分析矛盾,实事求是抓“源头”;从根本上认识矛盾,以人为本抓“头头”。只有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真正解决问题,达到维护稳定的目的。

xx司法所

第17篇:柑子镇人民调解例会制度

柑子镇人民调解例会制度

为了规范我镇人民调解工作,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协调发展,建立长期有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机制,特定本制度:

一、方针: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

二、工作和领导责任制:分组负责,归口管理,疑案联调,责任首问,限期办结;

三、工作目标

1、健全各级调解组织,完善调解制度;

2、做到一般纠纷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3、无因民间纠纷未调处或调处不当引起上访事件,群体性械斗事件,民转刑案件;

4、民间纠纷排查率100%,调处率98%,调解成功率95%以上。

四、时间:每月底开一次调解例会,时间为每月的20日。

五、参会人员:分管领导、司法所长,各调委会主任。

六、会议内容:

1、学习传达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

2、汇报本辖区纠纷排查,调解情况;

3、交流经验;

4、进行调解业务培训。

七、指导和督促疑难纠纷的调解;针对疑难纠纷要指导和督促,有关调委会成立调解小组,帮助其制定调解方案和措施。

八、指导和督促各调委会的工作

第18篇:小议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

小议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

刘武波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的独创,被西方学者誉为司法制度中的“东方之花”。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延伸,在防止矛盾激化,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成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但是在具体实践中,人民调解工作及其与诉讼制度的衔接方面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本文现结合具体调研情况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有关问题做如下浅析。

一、现状

人民调解法上的民间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益的民事纠纷,以及当事人有权处分的可以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其他纠纷,如婚姻、继承、赡养、邻里通行排水采光通风关系、债务、轻微侵权的一般民事纠纷;或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物业管理、医疗纠纷、催讨欠薪等不涉及行政管理、刑事犯罪的当事人有权处分的可以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其他纠纷。在实践中,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往往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当事人如果就遗产继承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后再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时,往往会出于就近原则的考虑而选择就近的法院或是出于便于诉讼的考虑选择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时候就可能会出现违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的情形。民事诉讼法上的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的方式改变这种管辖。例如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等都对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的范围、调解主体做了不同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确认程序依据的混乱。实践中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基层法院不经过立案庭审查立案,一般由办理诉前调解案件的法官直接审查予以办理,导致该类型案件管辖权审查不严格,因而往往会出现超出管辖范围的情况,同时又没能执行随机分案制度。《人民调解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对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没有规定,实践中商事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仍然沿用民调确字案号,导致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程序的调解协议的范围狭窄,限制了该制度化解矛盾纠纷作用的发挥。作为调解主体的人民调解委员工作人员法律素质不高,其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表述大多过于简单、模糊,难以执行,导致调解协议不能确认的居多。法院在审查调解协议时,会咨询人民调解委员会意见,影响了法官独立的审查判断,审查程序过滤违法调解协议的功能大打折扣。

在审查程序及审限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由于人民调解协议是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有关事实问题都已经比较清楚,因而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审限是较为合理的。

二、问题和对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第一条确认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并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见,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首先要对调解协议的效力作司法确认,而这一过程,实际上相当于把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所达成的合意又重新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予以确认,如果没有经过这道程序,人民调解协议依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仍不能以此为依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对于社会资源来说既是一种新的浪费,亦不利于树立人民调解的威信,更势必增加法院的诉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和第二百一十六条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和不需要制作调解书而记录在案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如将人民调解协议与法院调解书衔接起来,即由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制作调解书,使该调解书具有民事调解书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如此衔接,既可以解决调解协议书存在的现实瓶颈问题,也具有法理上的可行性。

而关于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调解协议内容侵害案外人权益的情形,主要存在于产权交易纠纷和遗产继承纠纷中。突出表现在产权处分方隐瞒财产权属情况,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以致侵害真实权利人或者其他共有权人的权益;或者部分继承人未经同意,以调解的方式擅自处分被继承人的遗产,损害其他继承人的权益等方面。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外人法律知识水平不一,往往会出现知道自己权益被侵犯却不知如何救济,从而导致超过时效才向法院申请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在确认审查中有关涉及产权交易的案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产权权属证明,防止非真实权利人或者部分共有权人无权处分财产,以调解的方式侵害真实产权人或者其他共有权人的权益;涉及遗产继承的,应当查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并要求当事人提供全部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确保调解处分的财产确属遗产范围,并防止因遗漏继承人而侵害其相关财产权益。一旦发现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侵犯,应当不予确认。

在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要根据不同的案情,对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一般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去处理。一是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请求的,并以人民调解协议为据要求对方履行协议的,应当单列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作出确认判决。在人民调解协议有效的前提下,才对是否履行协议作出判决;二是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请求的,但仍以人民调解协议为据要求对方履行协议的,也应当单列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作出确认判决。在人民调解协议有效的前提下,才对实体事项作出判决;三是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请求的,避开人民调解协议,另行提出诉讼请求的,应着重向原告释明在不经过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前提下,原告避开人民调解协议,也是违约行为,有违约行为的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故遇到避开人民调解协议另行提出诉讼请求的案子,原告应提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的请求。在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的前提下,才能审理原告的避开人民调解协议的诉讼请求,否则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样做比较符合《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单纯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实体部分的效力时,首先应区分是否是民间纠纷,是民间纠纷的且实体部分合法的,予以确认为有效。虽是民间纠纷但实体部分不合法的,则应确认为无效;不是民间纠纷的,不予确认,裁定驳回起诉。

关于执行人民调解协议的问题,按《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过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为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以人民调解协议为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两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的处理。第一类是以未经过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为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为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这类案件的人民调解协议未经法院依法确认效力,不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要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第二类是以经过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为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为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按不同的案情来处理。其一是人民调解协议所有的条款都合法的案件,给予全部执行。其二是人民调解协议的部分条款不可执行的,或者涉及人民法院当初确认人民调解协议错误的,要区别对待。对于那些不可执行的,即使当事人申请了,法院也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如执行人员发现人民法院当初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确实错误的,应当中止执行,提请本院院长对当初确认案件决定再审,待再审有结论后,依法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此外,在司法实践当中,还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官对调解协议进行全面审查的多,进行部分审查的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时应提交的证明材料,但没有明确审查人民调解协议的哪些内容。为防止出现错案或审查失误诱发信访,在司法确认案件中,法官均对调解协议涉及的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诉累。因此,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下列建议

1、扩大司法确认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仅规定人民调解的司法确认,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虽将其他调解协议纳入司法确认范围,但未上升到立法的层次,亦没有规定可操作性的办法。因此建议对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人民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应该列入允许申请司法确认的范围;

2、增加司法确认告知程序,即在有关组织进行居中调解时,明确要求调解员在调解成功后,应明确告知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相关规定并将这一程序记入调解笔录,或者在调解协议书之后载明有关进行司法确认的规定,以提醒当事人。在必要时,也可以以制作便民服务指南等形式,公示司法确认有关规定和申办流程,提供司法确认申请书样本,确保让群众对司法确认知情;

3、明确宽严相济审查标准。一起纠纷的解决,既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宽容程度、本人的法律认知水平及对调解人员信赖程度,有时候也还会涉及到当地的民俗民风。因此,在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时,应遵循以法律审查为主,事实审查为辅的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放松法律标准,避免介入对事实细枝末节的审查和认定。对调解协议中未处理的项目,当事人提出来的,应在确认决定书上保留当事人必要的诉权;

4、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中仅仅赋予了案外人申请撤销确认决定的救济权。而在具体实践中,鉴于司法确认程序与督促程序在法院只作书面审查的相似性,应当允许对错误的司法确认决定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裁定撤销。对于恶意串通和虚假确认的,要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追究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19篇: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

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

2、向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机构提供医患纠纷咨询;

3、负责调处县属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各类医患纠纷;

4、协助处理医患纠纷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5、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患纠纷的意见、建议;

6、向县医患纠纷调处协调领导小组汇报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建议与意见。

二、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程序

1、受理。依医患纠纷当事人申请受理调解,当事人没有申请的,可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应当登记。

2、指定调解主持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应指定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由患者或家属从专家库中选择兼职调解员。遇重大复杂纠纷或根据需要可指定若干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必要时可请当地乡(镇)和患者常住地人民调解员参与。

3、调解准备。调解主持人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征集资料,核实情况,向专家咨询,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4、依法调解。调解一般在调解机构内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场所进行。调解前应告知当事人关于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主持人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要防止纠纷激化,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5、制作调解协议。经调解成功的,应制作调解协议,协议书使用司法部统一的文书格式。调解协议应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双方责任、双方达成的共识及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调解协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主持人签名,加盖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三、医患纠纷当事人的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四、医患纠纷当事人的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五、人民调解的性质

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是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正确理解人民调解的性质要把握以下几个重点:第一,人民调解是群众性组织的自治活动;第二,人民调解是说服、疏导的居间调解;第三,调解活动是平等协商,调解协议是自愿达成。

六、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经行政机关、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社会组织对民商事争议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遵守和履行。

七、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三项原则:一是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是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是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监督电话:6106798

沾益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 任:王新明 沾益县司法局局长 副主任:敖 云 沾益县司法局副局长

李来友 县卫生局副局长

专职调解员:

兼职调解员:熊飞云 县卫生监督局局长

李来富 县人民医院院长 李加来 县疾控中心主任 徐 惠 县保健院院长

杨代伦 沾益县司法局基层科科长 袁 丽 县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朱 波 县卫生监督局副局长

孙毓贵 县卫生监督局副局长

王顺道 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邓跃燕 县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 崔永仙 县人民医院内一科主任

唐建学 县人民医院儿科主任 汪启东 县人民医院外一科主任

周柱生 县人民医院五官科主任

甘志会 县人民医院麻醉科主任

王 斐 县卫生局医政科工作人员

第20篇: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

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

2、向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机构提供医患纠纷咨询;

3、负责调处县属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各类医患纠纷;

4、协助处理医患纠纷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5、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患纠纷的意见、建议;

6、向县医患纠纷调处协调领导小组汇报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建议与意见。

二、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程序

1、受理。依医患纠纷当事人申请受理调解,当事人没有申请的,可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应当登记。

2、指定调解主持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应指定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由患者或家属从专家库中选择兼职调解员。遇重大复杂纠纷或根据需要可指定若干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必要时可请当地乡(镇)和患者常住地人民调解员参与。

3、调解准备。调解主持人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征集资料,核实情况,向专家咨询,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4、依法调解。调解一般在调解机构内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场所进行。调解前应告知当事人关于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主持人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要防止纠纷激化,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5、制作调解协议。经调解成功的,应制作调解协议,协议书使用司法部统一的文书格式。调解协议应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双方责任、双方达成的共识及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调解协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主持人签名,加盖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三、医患纠纷当事人的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四、医患纠纷当事人的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五、人民调解的性质

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是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正确理解人民调解的性质要把握以下几个重点:第一,人民调解是群众性组织的自治活动;第二,人民调解是说服、疏导的居间调解;第三,调解活动是平等协商,调解协议是自愿达成。

六、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经行政机关、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社会组织对民商事争议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遵守和履行。

七、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三项原则:一是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是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是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

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监督电话:6106798

沾益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王新明沾益县司法局局长

副主任:敖云沾益县司法局副局长

李来友县卫生局副局长

专职调解员:

兼职调解员:熊飞云县卫生监督局局长

李来富县人民医院院长

李加来县疾控中心主任

徐惠县保健院院长

杨代伦沾益县司法局基层科科长

袁丽县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朱波县卫生监督局副局长

孙毓贵县卫生监督局副局长

王顺道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邓跃燕县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崔永仙县人民医院内一科主任唐建学县人民医院儿科主任

汪启东县人民医院外一科主任周柱生县人民医院五官科主任甘志会县人民医院麻醉科主任

王斐县卫生局医政科工作人员

《人民调解工作汇报制度.doc》
人民调解工作汇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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