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021-05-06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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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规章制度的发布程序和文件管理,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保障规章制度得以严肃、严格、有效的贯彻和执行,按照股份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规章制度是指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制定并统一发布的具有强制约束力和规范格式的公司内部法定性文件,包括制度、办法、规范、规定、规程、流程、标准、以及由此而生成的表格、记录、格式文本等,是公司各级单位按章办事和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使用、遵守或用于指导、规范本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工作或需要跨部门协作完成的所有规章制度均属于本办法控制范围,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发布实施。

第四条 规章制度管理是指按照统一要求规范公司规章制度文件的制定、审核、修改、批准、发布、修订、执行和废止等一系列工作,并将全部规章制度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分类和归集,形成一套完整的企业内部法规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是规章制度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体系。

(一) 对规章制度进行宣贯和培训,推动规章制度的实施,监督、

检查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二) 对新发布规章值得成文必要性、合理性、与其他制度的衔

接性、文件格式、文字、条理性等进行综合审核。

(三) 责成相应部门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或进行必要的修订,组

织规章制度评审。

二、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组织起草、修订、审核、登记、编号、发布、归档、废止等工作。

第六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等)是公司规章制度地提出、制定、修订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提出并起草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释、宣贯、推行,监督、检查、指导本部门制定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所有员工都是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者,对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条款和工作标准有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执行并接受考核的义务。

第三章 制度分类

第八条 公司规章制度分为以下几类:

一、综合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ZH):指为规范和指导公司基础管理、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运行体系构建等综合性经营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制度。

二、企业文化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WH):指规范和传播公司理念、行为和视觉识别系统而制定的制度;

三、组织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ZZ):指为明确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组织分工、职能划分、岗位职责分工、基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而制

定的制度。

四、财务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CW):指为规范和指导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税收筹划、会计报表及财务分析等工作而制定的制度。

五、人事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RS):指为规范和指导公司招录与培训管理、考核管理、劳资与薪酬管理、考勤管理、奖惩管理等工作而制定的制度。

六、行政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XZ):指为规范和指导公司行政督察、公文处理、公共关系、会议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行政办公事务而制定的制度。

七、信息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XX):指为规范和指导公司信息化建设醒目管理、软件管理、系统管理、数据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等而制定的制度。

八、安全与环境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AQ):指为规范和指导公司安全、消防、环境保护与治理、优化作业环境而制定的制度。

九、经营与生产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JY):指为规范、指导、监督、检查公司生产作业管理、物资管理、消耗管理、运销管理、设备管理等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制度。

第九条 以上分类不足以涵盖新增的制度时,可在现有分类基础上向后延展。

第四章 格式与内容

第十条 规章制度属于企业标准性文件,采用统一的文本格式发布,即发文标识为“XXXX公司规章制度文件”,标题为“xxxx管理办法(制度、规定、规程等)”。文件内容分章、条编序,不同章节,条序顺延,全文不能有重叠条序。条目下有层次序数时,分段编排,第一层为“

一、”,第二

层为“

(一)”,第三层为“

1、”,第四层为“(1)”。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的编号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完整编号格式如下: 公司类别-内容分类-分类序号-文件版本号

说明:公司类别:汽运公司(代号QY);

内容分类:参照第三章相应内容;

分类序号:规章制度在某一门类的序号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代表该文件在该类制度中的顺序,一般根据发布时间排序。每类内容从001-999;

文件版本号:是文件更新修改次数的记录,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99顺延,代表文件整体重新制定和校验的次数。 第十二条 管理制度的内容原则上按照以下次序进行拟定:

一、第一章为总则,包括制定本制度的办法、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定义等内容。

二、第二章为管理职责,包括本制度所涉及到的职能归口部门和相关负有责任部门的相应职责内容。

三、第三章为管理要素分类,主要对制度中明确的管理要素进行分类说明。

四、第四章为管理程序,主要对履行制度的主要管理程序进行说明。

五、第五章为工作标准,主要是对制度的执行提出相应的工作标准和奖惩标准。

六、第六章为附则,主要规定制度的生效时间、解释部门、与原制度的关系等内容。

七、对于制度中其他需要进一步说明或是需要特殊说明的,可插入以上章节中单列章节说明,次序顺序下延。

第五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经起草部门起草后,交由综合办公室初审和校验,最后经公司经理部批准后下发。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通过公司文件通知形式发布,涉及职工权益的按公司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或组织机构、部门职能调整和业务调整时,适时对相应制度进行修订或废止。

第十六条 公司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为制度贯彻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该制度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宣传、贯彻、培训、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检查、督导、考核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经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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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求仓库作业合理化,特制定本办法,凡本公司有关商品的管理事项,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系指为应销售需要而储存的各型商品及其供应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管理,包括存量计划与控制、进货、出货、试用、调货、保管、商品帐务作业与作业流程及商品运输等。

□ 存货计划与控制

第一条 本公司各项商品的存量,应由仓库部妥为控制,以避免资金呆滞或存量不足影响销货,期以达成适货、适量、适时的商品供应目标。

第二条 销路较广的商品,仓库部应于每月10日(或随时)会同各有关部门,参照以往销售记录、市场状况及营业计划等因素,分别机动制订最合适的订购点、订购量以及安全存量。

第三条 订有订购点、订购量及安全存量的商品,应由仓库部确实据以控制,存量到达订购点时,应及时申请购货补充。

□ 进货

第一条 所有商品,不论购入、销货退回、旧货估回或试用、表演收回等,均应经仓管单位检验后始得入库。

第二条 仓管单位应将每项进库的商品,限于翌日清晨以前详加验收后,列记商品型号入帐,俾凭以控制每件商品的性能。

第三条 商品的验收,应依有关的订购单、提货单、验收单等所列的品名、型号或规格办理验收。如发觉型号、规格不符或外箱破损等情形时,应即通知进货或采购单位办理。

第四条 因试用、表演、更换、销货退回、调货等而重新入库的商品,于交回时应保持领用时的状况,若有损坏,应由仓库部会同服务部鉴定修护费用后,由领货人照价赔偿,若附件遗失或不全时,则应由领货人依据商品价格赔偿。

第五条 进货单位收货时,如发觉附件短少、数量不符或商品破损、性能变质时,最迟应于收货次日通知发货单位,否则概以完整论。

第六条 各单位不得于销货退回时未经仓管单位签认而自行于销货报告上予以销退。

□ 出 货

第一条 仓管单位应在下列六种情况下出货:

1.交货。

2.交客户试用。

3.示范表演。

4.本公司同仁之职前或在职训练使用。

5.展示中心陈列。

6.本公司各单位因业务需要而借用。

第二条 除上述各项出货外,总公司仓库部可随时视实际情形的需要对分公司出货。

第三条 各项出货除仓库部对分公司的出货应凭分公司填具的\"商品(供应品)订货单\"出货外,其余各项出货应由出货人出示业经其单位主管亲笔签准的\"商品(供应品)领货单\"及\"商品(附件)领货记录卡\"向仓管人员出货。

第四条 仓库部于接到分公司的订货单时,应即于当日发货,如缺货而须调拨供应时,亦应于当日回复预定供货的日期。

第五条 仓库部库存充足时,应依据过去的销售资料统计及各分公司市场需要的预测,随时注意分公司库存情形,将库存商品依比例分配给各分公司。

第六条 任何出货,仓管人员均应于出货当日将有关资料入帐,以利存货的控制。

第七条 各单位人员向仓管单位领货时,应在仓库的柜台办理,不得随意自行进入仓库内部,各仓管人员得拒绝任何人擅自入内。

第八条 出货人于商品领出时,应同时要求仓管人员详予检查商品的性能、品质及附件是否优良或齐全,否则概以完整论。

第六条 各仓除仓管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

第七条 仓管人员对于所经管的库存商品应予严密稽核清点,各仓并得随时受单位主管或财务部稽核人员的抽点。

第八条 每年年终,仓库部应会同财务部、服务部等共同办理总盘存,盘存时必须实地查点商品的规格、数量是否与帐面的记载相符。

第九条 盘点后应由盘点人员填具盘存报告表,如有数量短少、品质不符或损毁情况,应详加注明后由仓管人员签名负责。

第十条 盘点后如有盘盈或不可避免的亏损情形时,应由仓管单位主管呈现董事长核准调整,若为保管责任短少时,则由仓库部经管人员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直接保管商品的仓管人员异动时,应由其所属的单位主管查列库存商品的移交清册后,再由交接双方会同监交人员实地盘存。

□ 商品帐务作业与作业流程

第一条 凡商品的进货如系新购,则采购单位应负责于抵库前三日内将有关的订购单、提单、或验收单等交仓管单位,才由仓管单位凭以验收登帐;抵库之商品如系商品类,则仓管人员应将其型号等详列于\"型号登记簿\"上,如系供应品,则应将其规格、数量等详细登入\"存货日记簿\"上,仓管单位并应于进货的怠日,根据实际进货之规格、数量填制\"商品(供应品)进库单\",除第四联自行留存外,余第

一、

二、三联应即转送财务部入帐。

第二条 各分公司的进货应凭\"商品(供应品)订货单\"向仓库部订货。

第三条 仓库部对各分公司的订货,应于接到订货单的当日答复并出货,出货时应填制\"商品(供应品)调拨单\",除第四联自存外,第

一、

二、三联应连同商品寄送进货单位签收进货之。

第四条 各分公司于收到仓库部寄下的商品时,应即根据\"货品交运明细表\"及\"商品(供应品)调拨单\"上所载的进货内容办理验收进货后,于\"商品明细表\"或\"存货日记簿\"上入帐,\"商品(供应品)调拨单\"应于验收无误时签收后,将其第二联寄还仓库部,第三联连同\"货品交运明细表\"第二联寄送财务部,第一联自行留存。

第五条 仓管人员应就所保管的商品按型号或规格分别列记于\"型号明细表\"或\"存货日记簿\"上。

 第六条 库存任何商品的出货,一律限由领货人出示业经单位主管签准的\"商品(供应品)领货单\",营业单位人员并应另填\"商品(附件)领货卡\"等作为出货的凭单。

第七条 \"商品(供应品)领货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领货人交单位会计员存查,第二联由仓管单位存查。\"商品(附件)领货卡\"由仓管单位于每月月底当天将营业单位各月内所领出商品尚未还仓部分逐一依人员别过入新卡后,发文至各单位并由各单位会计员统一代为保管。

第八条 库存商品经出货后,仓管人员应即于当日凭\"商品(供应品)领货单\"上的记载登入\"型号登记簿\"中有关的记载栏内,作为该商品去向的追踪,\"商品(附件)领货记录卡\"则应于出货时,由仓管人员签注后,即交还原出货人。

第九条 领货人除于出货的当日即行开立发票交货外,否则统限于出货的当日下午下班前将领出的商品归还仓管单位。如经持往客户处试用致无法还仓时,亦应于出货的当日下午下班前,将业经客户正式盖章签收或单位主管签准的\"商品试用签收单\",持交仓管人员保管。

第十条 领出的商品如系已洽妥欲交货者,则领货人应于出货后,根据\"商品(附件)领货记录卡\"上的型号、号码等有关的资料,另填\"交货通知请示单\",请示核准后,交单位会计员开立发票。

第十一条 各营业单位的会计员于开立发票时应先核对\"交货通知请示单\"内有关客户名称、型号、号码等的记载是否与\"商品(附件)领用记录卡\"上所载相符,同时并应根据卡上所载内容详细记载于发票摘要栏内,不得误登或漏登。

第十二条 领出的商品如系供客户试用、表演或更换等而还仓时,原领货人应将商品及\"商品(附件)领用记录卡\"一并持至仓库部,由仓管人员负责验收后在\"商品(附件)领用记录卡\"上签收并将原领货人的\"商品(供应品)领货单\"加注商品还仓日期后作废。还仓的商品若经发现有毁损或附件短缺情形时,则仓管人员应依据实际验收情形,另行填制\"商品(附件)毁损赔偿明细单\",交由领货人签认后,第一联由领货人留存,第二联送财务部扣款,第三联由仓管人员留存。

第十三条 凡营业单位于销售商品时应客户要求必须估回旧货时,应依\"权责划分办法\"的规定,事先请示核准后,始得办理估回旧货手续。旧货估回时,应即填制\"商品(供应品)进库单\"同时在备注栏内注明\"旧货估回\"等字样,并依\"权责划分办法\"的规定,呈请签准后,连同商品向仓管单位办理商品进仓。

第十四条 仓管人员于收到估回旧货的商品时,应依\"商品(供应品)进库单\"上所载的内容,办理签收入帐,第二联交由原持货人持回,交单位会计员附于当日的货报告上,一并送交财务部稽核,第三联由仓库部留存。

第十五条 凡营业单位于销售商品时遇有销货退回情形发生时,应即填制\"商品(供应品)进库单\"同时在备注栏内注明\"销货退回\"字样,并依\"权责划分办法\"的规定呈请签准后,连同商品向仓管单位办理货物进仓。

第十六条 仓管人员于收到销货退回的商品时,应即行详细检查,如无毁损或附件短少情形者,应即在\"商品(供应品)进库单\"上予以签收后同时登入\"商品登记簿\",内并将\"商品(供应品)进库单\"的第一联转送财务部入帐,第二联交由原持货人持回交单位会计员办理销货退回手续后附于当日的销货报告上一并送交财务部稽核,第三联仓库部留存。如商品经仓管人员检查发现有毁损或附件短少情形时,应即依实际验收的情形另行填制\"商品(附件)毁损赔偿明细单\",交由原持商品人签认后,第一联由原持商品人留存,第二联送财务部扣款,第三联由仓管人员留存。

第十七条 供应品经出货后,如系耗用,则领货人应填具\"附件(供应品)耗用单\",并依,\"权责划分办法\"规定呈报核准后,交仓管单位凭以销帐。

第十八条 各营业单位会计员于填制销货报告时,不得有漏填型号的事情发生。凡未经出货,各营业单位会计员不得擅自虚开发票。如因实际需要应由该笔交易的经办人事先书面层呈所属副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先行开立发票,惟该书面报告应随同销货报告转送仓管单位保管之,如未经附送书面报告者,一律不予核计实绩。

第十九条 仓管人员应每日根据销货报告分别销帐,不得误销或漏销。

第二十条 库存商品如因不可避免的因素,致有所毁损或待料时,仓管人员应填具\"商品送修单\"述明缺件或故障情形,连同商品送服务单位修护。分公司若无法自行克服时,亦应填具\"商品送修单\",并应将货物寄送仓库部,统由仓库部转送服务部修护。

第二十一条 \"商品送修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由送修单位仓管人员存查,第

二、三联由送修单位连同商品送仓库部转送服务部签收后,第二联由仓库部留存,第三联由服务部留存,第四联由服务部填妥预定修妥日期后,寄还送修单位交仓管人员收存。

第二十二条 服务部修妥送修的商品后,应将原留存的\"商品送修单\"第三联及商品一并持交仓库部并由仓管人员签收后收存,如该商品系分公司送修的商品,则仓管人员应于两日内寄还送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分公司送修的待料商品,除非向仓库部办理调拨手续转由仓库部进货,否则一律视为存货帐上的库存商品。

第二十四条 仓管人员应于每日自行清点所经管的商品,分公司的仓管人员并应于每周末及每月月底当天清点后,填制\"商品存货月报表\"及\"供应品存货月报表\"寄送总公司仓库部及财务部核对,仓库部在核对无误后,于次月5日前呈报迄上月底止全公司\"商品存货月报表\"及\"供应品存货月报表\"。

□ 商品运输

第一条 本章所称\"商品运输\"系指业经抵达本公司仓库部的一切商品其正式销售前之运送,凡新购商品其抵库前的一切运输问题概由采购单位负责与供货厂商洽办。

第二条 凡有关仓库部与各单位间的商品运输,包括运输人员、运输车辆、车辆调配、货品包装托寄、保险、索赔等,概由仓库部负责,并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第三条 凡本公司库存商品的运输,除由公司备置车辆输送外,并视实际业务的需要,由仓库部会同总务部洽请托运处托运。

第四条 商品运输前,仓管人员应妥善处理装箱、包装、搬运等工作,以确保运输商品的安全。

第五条 商品交运时,仓管人员除应将交运件数详细登载于\"货品交运明细表\"上,交由运送人员持往运往单位凭以签收外,并应另行填制\"商品(供应品)调拨单\"寄往运往单位签复,同时作为其进货的入帐凭证。

第六条 凡商品经由公司车辆运送时,有关车辆的调配等悉依\"车辆管理办法\"办理。企业部定货单编号办法

□ 附则

第一条 各分公司商品管理可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本办法自呈奉总经理核准之日起实施。

1.凡本公司产品的订货单编号及工程承揽的工作号,均依本办法的规定编订。

2.本编号由7位数字组成,共分三段,其代表内容如下:

(1)合约号:4位数字,各企业部从0001依次与客户所订合约次序流水编号,每三年另从头开始。

(2)项号:同一合约内有多项不同工程须分别登记成本或分别计价者,又如同一合约内有多项规范不同须分别登记成本,分别计价,分别发工制造者,均在同一合约号后附加两位数字之流水编号,不同合约号之项号均从01开始,一合约只有一种二种工程或一种产品者,此项号乃为01。

(3)变号:表某合约中某项遇设计变更,规范变更,数量变更者依次编为

1、

2、3……。各上项变更则为0。

3.各项工程或各项产品制造的发工、领料、成本等制造费用均以此项编号归户登帐,工程及制造进度的追踪亦以此为准。

注:此项编号虽各企业部重复,但领料单、发工单均载有部门编号与此联合运用,当不致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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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的管理,规范制定程序,明确制定权限,保证集团及企业、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指集团及企业、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程序、标准、规程、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包括各种规定、办法、指南、指引及其解释等。

第三条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章制度分类

(一)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按性质、内容可分为以下几种:

1.“规定”(包括“暂行规定”、“试行规定”等)、“决定”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做出部分或者比较全面规定的规章。

2.“补充规定”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补充,原规定不予废止,原规定同新规定相抵触以新规定为准的规章。为便于再次补充,补充规定一般以顺序号进行区别,如XX补充规定(一)。原规定中不再适用予以废止的条款,应在补充规定中明确。

3.“办法”(包括“暂行办法”、“试行办法”等)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某一项管理内容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章。

4.“补充办法” 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补充,原办法不予废止,原办法同新办法相抵触以新办法为准的规章。为便于再次补充,补充办法一般以顺序号进行区别,如XX补充办法(一)。原办法不再适用予以废止的条款,应在补充办法中明确。

5.“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是指对某一项业务流程做出比较具体规定或进行具体说明的规章。如果需要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已发布实施的某一项“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进行补充,新规章不以“补充指南”、“补充指引”、“补充细则”、“补充规程”、“补充解释”方式命名,按原规章名称加新规章的顺序号方式命名。

6.“通知”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管理内容作出强调或临时性规定的规章。

(二) 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按发布的主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集团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

2.集团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

3.企业、单位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企业、单位的有关部门需要发布规章制度的,不得直接以本部门的名义对外发布,要以企业、单位的名义发布。

(三)集团业务部门发布规章制度, 只能以“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或“通知”文种发布。

第五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洁,既具实用性,又适度超前。

第六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议、审查、发布和备案等程序。

第七条规章制度立项

(一)集团或企业、单位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以及有关部门、有关人员意见和背景资料,认为需要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的,由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批准立项。

(二) 集团业务部门针对本部门的某一项业务流程需要以本部门名义发布“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或“通知”进行规范的,由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

(三)企业、单位仅可对本企业、单位内部的、集团规章制度未涉及、未明

确的业务进行规章制度立项。

(四)集团或企业、单位的有关部门针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认为需要制定规章制度加以规范的,可提出立项建议(对比较简单的问题,可口头提出建议;对比较复杂的问题,应提出书面建议),根据立项批准权限由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或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

(五)规章制度立项内容包括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当前的现状、拟确立的主要条款以及起草经办人、拟完成起草的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规章制度起草

(一)以集团或企业、单位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一般由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涉及具体业务的规章制度行政部门无法起草的,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可委托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代拟。

(二)以集团有关业务部门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由该业务部门起草。

(三)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可通过收集、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进行调研等方式收集素材,其他人员应予配合。

(四)规章制度起草内容包括:

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2.适用范围;

3.主管部门和落实规章制度的责任人;

4.管理原则;

5.具体管理措施和程序;

6.违规责任;

7.实施日期;

8.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有关文件中的条款;

9.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规章制度的征求意见

(一)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起草完毕后,提交立项批准人(指批准规章制度立项的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或集团分管领导,下同)初审,立项批准人认为符合立项要求的,形成征求意见稿,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根据立项批准人确定的征求意见范围下发有关企业、单位、有关部门、有关专业人士、有关人员征求意见。

(二)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讨论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规章制度的审议

(一) 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根据征求意见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和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提请立项批准人再审, 立项批准人认为比较成熟可以提交审议的,提交审议。

(二) 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批准立项的规章制度,由集团或企业、单位召开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进行审议;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的规章制度,由集团分管领导召开部门会议审议。

(三)有关规章制度需要聘请社会上的法律、财务或政府有关部门等方面的专业人士参与审议的,要积极聘请上述人士参与审议。

(四)对审议中出现重大原则性分歧意见未予通过的草案,起草经办人根据审议要求,再次协调、讨论,提出修改稿,再次提交审议。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的审查

(一)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的审查制度

1.集团行政部门为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的归口审查部门。

2.以企业、单位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在发布前应先形成送审稿,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审查无异议后才可发布实施。

3.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在发布前应先形成送审稿,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审查无异议后才可发布实施。

(二)集团行政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制定权限和程序;

2.是否与其他规章制度相协调、衔接;

3.是否具有可行性;

4.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集团行政部门可以就送审稿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还可召开座谈会、讨论会。

(四)除特殊情况外,集团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送审稿之日起3天内对送审稿提出审查意见。

(五)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行政部门可以予以缓办或退回:

1.未按规定权限、规定程序办理的;

2.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3.有关部门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被缓办或退回的送审稿经起草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按要求改正符合报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审查。

(六)起草规章制度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根据行政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集团行政部门审查过程中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应当与起草规章制度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协商。

(七)集团行政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在发文会签单上会签。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的发布

(一)拟以集团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经集团主管签字后予以发布。

(二)拟以企业、单位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并报集团行政部门审查,由企业、单位主管签字予以发布。

(三) 拟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并报集团行政部门审查,由集团分管领导签字予以发布。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的备案和存档

企业、单位和集团有关业务部门发布的规章制度要在发布之日起3天内报送3份原件给集团行政部门备案、存档。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的修改

(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制度应当及时修改:

1.制定规章制度所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修改或废止,需要作相应修改的。

2.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增减或者改变内容的。

3.其他应当予以修改的情况。

(二)修改规章制度按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的解释

(一)以集团或企业、单位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统一由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或由行政部门委托有关业务部门解释。

(二) 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由发文的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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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制度建设活动,建立和完善院校规章制度体系,推进依法治理院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院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华南热带农业大学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规章),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院校自主权范围内制定的,调整院校内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生产等行政管理关系,由院校发布,在全院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院校所属各科研所、部门、中心、实验站、院系、企业单位自行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不适用于本规定,但必须在文件发布的七日内向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规章的名称为“条例”、“规定”或者“办法”、“实施细则”。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可称“条例”、“规定”;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或者为贯彻、执行既有规章而制定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可称“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协调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立项

第五条每年12月份各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向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

各单位(部门)可以提出制定规章的立项建议。如果立项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单位(部门)业务的,相关单位(部门)联合报送立项建议。

第六条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或修订规章名称及必要性;

(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的内容;

(三)起草负责人、联系方式、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项建议中未对制定或修订规章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或拟确立的规章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院校规章规定的,不予立项。

第七条规章名称应当与内容相符。

第八条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根据各规章制度建设小组(单位、部门)提出的立项建议,形成院校年度制度建设规划,报院校长或分管副院校长审批。

第九条规章立项申请经院校长或分管副院校长审批后报送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起草和审查

第十条起草规章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起草工作小组的组长由各单位(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相对固定。

第十一条规章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应组成各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合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组织协调。

第十二条规章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的主体、具体规范、责任和奖惩、施行日期等。起草的规章需要废止现行规章的,应在规章草案中写明。

第十三条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对于具有特定含义的用语,应有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规章应当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条”字样,并可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空两字书写,项冠以“

(一)”、“

(二)”等数字,目冠以(1)”、“(2)”等数字。

规章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等附加部分。 第十四条起草部门或者起草小组形成规章“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征求院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征求各学院、研究所、中心或院校直属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起草部门或者起草小组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的论证意见,对规章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经过本单位所属管理委员会下设的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的初审后,形成规章“送审稿”。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规章送审稿报送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六条报送发展与改革办公室的材料应当包括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及规章的电子文档。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订规章的目的、依据法律、法规、院校规章的名称、起草过程、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需要说明的问题等。“起草说明”应经起草部门的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对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经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会签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规章送审稿,应组织审查;必要时安排继续听取有关部门或院、系、所的意见,或征求科技、法律、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和学校其他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符合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条文结构是否合理、用语是否准确;

(四)征询意见是否全面,重大分歧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审查应当在30天内完成。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审查通过,形成规章“草案”,报分管院校长审阅。 第十八条在审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返回起草部门修改或做进一步协商: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要求的;

(二)意见分歧大,需作较大调整的;

(三)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或校内现行规章相抵触的;

(四)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第十九条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审核规章送审稿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座谈会、听证会由受该制度影响的人员、相关领域的专家、相应部门的领导参加。

论证会由相关部门的领导及相关领域专家参加。

对于有关收费办法的审议必须召开听证会。院校各单位有收费行为的,必须制订相应的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应与起草单位(部门)协商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提交相应专门委员会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和审议说明。规章草案的审议说明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签署,需要会签的由有关单位(部门)会签。

对规章制度实行分类审核,由相应的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专门委员会通过后,再报院校长或分管院校长审查,决定签署发布或提请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在会议上作起草说明,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人作审议说明。形成上报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草案和审议说明。 第二十三条重大的规章制度,事关大多数职工切身利益的,应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发布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章草案通过后,由院校长办公室起草发布通知,报院校长或分管院校长签署,以“文件”形式,颁布规章。

院校长认为不宜发布的,可以不予签发。

第二十五条公布的规章应有题注,内容为“×年×月×日×次(总第×次)院校长办公会通过”;如果系修订的规章,应补充注明“根据×年×月×日×次(总第×次)校长办公会决定修订”。 第二十六条规章原则上至少应在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属于规章的具体实施问题,由该规章中确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解释,并报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审查、备案。有关部门或院系认为解释有歧义的,可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组织协调达成共识;在无法取得共识的情况下,可提请院校长办公会议做出解释。

第二十八条规章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修改、废止和编纂

第二十九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修改:

(一)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作相应修改的;

(三)规定的分管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中规定且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规章修改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废止或者修正的;

(三)同一事项已由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废止规章,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提出报告,经分管院校领导审查批准,但因第三项原因废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院校规章的汇编工作,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各职能部门可以汇编含有院校规章内容的工作手册。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含试行规章。试行规章必须在规章名称中注明“试行”字样,并规定试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问题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本办法发布前院校制定的规章,各职能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整理;需要修订或废止的,提出建议报发展与改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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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工作,不断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我校依法治校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其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经学校公布的对全校各单位、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按照内容不同,一般称为“规定”、“办法”、“意见”、“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称为“规定”;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称为“办法”;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称为“意见”;为有效实施学校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称为“细则”。

第三条 学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以及学校授权职能部门起草、解释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各单位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及对具体事项的通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是学校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印发公布、监督实施、汇编各类规章制度。

第五条 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国家方针政策,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切实保障全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体 1

现公正和效能的原则。

第六条 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制度一般不分章、节,可以分条、款、项、目。其中,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缩进二字书写。

第七条 规章制度的内容应明确、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规章制度用语应准确、简练,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正确、规范。

第八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

第九条 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应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请发展规划处立项。立项说明应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进度安排等事项。经研究同意后,由相应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起草。

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确认有必要制定的规章制度,或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授权或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

上述情形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可以联合起草,但须明确各自职责及牵头部门。

第十条 起草规章制度包括起草规章制度草案和草案说明。

起草部门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草案形成后,要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征求其他单位意见。遇有不同

意见,应与其他单位协商一致;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予以说明。

起草规章制度,须注意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协调一致。内容涉及应由学校决策的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重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先行报请学校决定。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填写“兰州大学规章制度草案审核登记表”,并将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发展规划处审核。

报送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应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由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直接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或群众团体的意见。

第十二条 发展规划处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学校的发展规划;是否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协调一致;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由主管校领导就提交何种会议审议签署意见,起草部门按规定程序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规章草案时,由起草单位作说明,也可以由发展规划处作说明。

起草部门根据学校相关会议的具体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并报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程序予以公布。若相关会议提出重大问题或需做大幅修改的,经起草部门论证、修改后,再次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相关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经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校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统一由两办按照学校公文

发布有关规定,以“中共兰州大学委员会”或“兰州大学”名义公布施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公布施行学校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两办负责将规章制度在学校相关网页发布;由两办发布的规章制度文本为标准文本,各单位传达、执行过程中的文本必须与两办发布的文本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一般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规章制度解释权由学校相关会议授予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解释应报学校相关会议批准后公布,并同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经常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以及实际工作情况的变化,对已公布的相关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修改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本办法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执行。

规章制度的废止,由相关部门报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原则上由审议通过该规章制度的学校相关会议讨论决定,由两办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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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XX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使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分类、审批、废除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规章制度,是指XX公司管辖范围内要求员工和部门共同遵守、执行的各项制度、规定、章程、办法、禁令、守则等的总称。

第三条XX公司以下各部门,应根据XX公司规章制度和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修订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内容要与XX公司规章制度的总体原则和要求相一致。

第二章XX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四条XX公司规章制度,由XX公司各部门根据相应职责范围进行制订,并经公司管理层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规章制度的结构模式统一规定如下:

1、规章制度按内容分篇命题下设章、条、款。

2、分章以汉字书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x x x”„„(禁令、守则、规定等无法按章撰写,可用

一、

二、三„„次序编写)。

3、章内设条,以汉字“第一条、第二条„„”表示-

4、条内设款,用阿拉伯数字“

1、

2、3„„”排列。

5、款内设目,在内容较多的情况下,款内细目以“⑴、⑵、⑶„„”排列。

6、规章制度各章、条、款、目应按次序连续排列,各条中的款序只在条内连续。

7、规章制度的第一章应为总则,主要阐述本制度制定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等;以后各章为本制度内的具体内容;最后一章为附则,说明本制度解释权的归属,制度开始执行日期及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条规章制度制定的基本要求:

1、管理制度要贯彻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法令和法规,并与XX公司实际情况相结合。

2、文字表达应严谨、简明、准确、通俗,标点使用应准确,量词要求精确,避免含义不清、模棱两可的情况发生。

3、各种术语、符号、代号应统一,有统一国标的应符合国标。

4、规章制度起草、修订一律用A4纸打印,并提供原稿件,起草部门负责人要签字,以示负责。

5、字号及字体要求:规章制度的篇名应使用二号黑体加粗、制度名称使用三号黑体加粗、制度编号使用小四号宋体、章节使用小四号宋体加粗,正文一律使用小四号宋体。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分类和编号

第七条规章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分类和统一编号。

第八条规章制度分类、编号后,原则上不作变动;规章制度废除或机构调整,编号保留待查。修订制度时改动年份说明替代关系;并对原编号作部分调整。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实施

第九条各项规章制度,由负责制订的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检查,总结实施情况。

第十条为保持规章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各部门要做到有章可循,执章必严,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模范带头,做好表率。

第十一条对因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以致重大事故者,应按制度规定或相应考核办法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各部门在执行规章制度中,如发现与上级文件有矛盾;或实际情况有变化无法执行时,应及时与具有解释权的部门联系,进行处理和解决。

第五章 规章制度的修订与废除

第十三条各项规章制度由制订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每隔一年由人事行政部组织全面修订一次。

第十四条有关职能部门对原规章制度进行修订或废除,应及时通知人事行政部,以利于做好相应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制订的规章制度,应主动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变化,了解、掌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改意见,以免执行上的困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人事行政部。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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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一、目的为了更有效的的员工人事档案进行妥善管理,有效的保守机密;同时为了维护人事档案的完整,防止材料损坏,便于高效、有序的利用档案资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档案管理内容

1、员工入职档案:个人简历

、员工入职登记表、应聘人员登记表、面试记录及待遇核定事项审批、笔试试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复印件、离职证明、各类合同及协议。

2、员工培训档案:培训通知、培训总结报告或者考评结果、培训审批表、员工外派培训合同、外出培训反馈表(证书原件)、员工培训统计表。

3、绩效管理档案:将员工绩效考核相关资料按月归类整理。

4、员工离职档案:员工离岗包括员工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死亡等情形。

三、档案相关规定

1、基础管理1.1原则:分类标准、归档及时、排列有序、层次清楚、整理规范。1.2员工入职前,人力资源部对人事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如有虚假,可不予录用和解聘处理。1.3对人事档案按入职时间分类归档,按在职人员、离职人员进行整理,并及时登记于《入职员工人事档案登记》(见附件一)《离职员工人事档案登记》(见附件二),并在档案前页填写各种人事资料的名称及对档案进行编号,人事档案原则上是永久保存。1.4当在职员工的基本资料有变动时(如学历变动、身份证号码变动、个人技术职称变动、婚姻情况变动等),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归档,原件当场查验。1.5调动和录用入公司的员工,应在办理手续前调阅档案。在其报到新岗位前,对调入或新建立的档案都应登记。1.6对员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审批盖章和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1.7员工离职档案每月清查,另外存档,档案保存原则上三年后方可销毁(高管及核心人员保留该员工离岗8年止)。1.8人力资源部档案员要注意档案管理环境的清洁、整洁。1.9档案应分类编号存放,一个员工一个编号,防止重名重姓员工档案交叉,制电子目录,以便查阅。

2、档案的查、借阅2.1档案分为保密与非保密,保密档案禁止查阅,只能在档案室阅览,不得外借;非保密级档案因工作需要查、借阅,须填写《查、借阅人事档案单》(附件三),经过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方可查、借阅。2.2任何单位一般不得垮部门查、借阅人事档案,下级员工不得查、借阅上级员工的人事档案。2.3公司级领导、行政人力资源部可直接查、借阅员工人事档案。2.4所有经过批准后借阅的人事档案需在三天内归还人力资源部(除特殊情况可延长),对借阅后到期未归还者、归还损坏、私自复印档案者、遗失者依照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2.5人力资源部做好查、借阅登记,并在《人事档案借阅登记本》签字登记(附件三)。

3、查、借阅档案注意事项3.1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损坏档案材料。3.2不得擅自复印、拍摄档案内容,如有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须经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同意。3.3查、借阅者不得擅自泄露档案内容,违反者视情节严重,予以惩处。

4、档案的销毁4.1公司任何个人和部门非经同意不得销毁员工档案资料。4.2某些档案到了销毁期时,由人力资源部填写《公司员工人事档案销毁审批登记》(附表五),经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销毁。4.3经批准销毁的人事档案,人力资源部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公司员工人事档案销毁登记》和将要销毁的人事档案做好登记并归档,登记表永久保存。

四、制定、修订、废除与实施本管理办法经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实施,修订和废止亦同。人力资源部6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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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规章制度的管理办法

执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使公司的规章制度真正落实到各个管理环节当中,使按章办事、按章操作成为员工的自觉行动,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各项目部。

第三条 公司各部处室和各项目部负责人对规章制度在本部门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四条 公司综合部是规章制度执行的监督部门,履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和项目部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的职责。 第二章

原 则

第五条 公司执行规章制度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执行规章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每一位员工都要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事实性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各项制度为标准。 第三章

考 核

第六条 各部处室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人员的考核,并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 综合部负责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如发现有违反公司制度的,可直接提出处理意见,也可与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 第八条 处理意见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处理事项情况说明;

2、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和依据;

3、改进措施。

第九条 综合部将处理意见备案,并负责督促责任部门实施处理意见。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条 奖惩责任:公司实行逐级领导负责制,各部处室(项目部)负责人分别负责对下属进行全权督导检查,以制度中明确的奖罚规定为处理依据,及时对下属的优良表现做出评价,对违规情况做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奖惩处理程序

1、由当事人所属的部处室(项目部)提出奖励或处罚意见,报公司综合部调查、核实。综合部根据员工优良表现和过失行为填写奖励或处罚审批表,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然后由综合部在10日内向当事员工所在部处室(项目部)和员工本人通报处理意见。

2、员工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时,可在处理决定公布七日内向综合部提出书面意见。综合部视问题重要程度可直接进行答复,也可与责任部门负责人共同答复,或提交经理办公会研究。

3、对于滥用职权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应受处分的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公司予以从严处分。

第十二条 执行公司规章制度不力的部处室和年度内受过处罚的员工,原则上不能参加公司本年度的各项评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推荐第9篇:规章制度: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1,中级干部(副总经理,教育处处长,政治行政主任,总务,总经理,综合管理主任)本科以专业性,专业能力,计算机水平和年龄为推荐,批准任用.2,开始学校设立学校工作目标奖(副总裁500元,董事400元,兼职另一名操作员,但总金额不超过600元标准的总书记) ,课程结束时发出目标评估奖,并负责.nn3,选择适当的干部上学日,总理学校教育和教学工作日,填写学校日表。每月支付的每日津贴价值(标准为每日40元),并追究责任.nn4,所有中层干部每周参加学校学习,讨论学校的工作,安排布局工作。 nn5,负责教育局的工作检查每个奖励100元,被批评每罚100元.nn6,所有中级干部都要上课,推广与中国数学等其他考试科目,同时鼓励同级班教师,班级补贴由普通老师,不享受额外小时的补贴.nn7,学校每学期选两名优秀管理干部奖励.n8,不服从分配工作或工作是一个重大错误 建议辞职.nn9,参加工作不到一年一般不推荐作为中层干部,能力和特殊教师可以特殊选择.nn10,57岁以上的年龄一般不应继续作为中层干部,但工作需要继续服务,并有责任发展和推荐继任者.11,x年,作为中层干部(连续三年以上),工作没有出现重大错误,由于年龄或健康原因不再担任中级干部,学校后将讨论学习,年按照监督的相应时间。

推荐第10篇: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清真寺规章制度

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

一、清真寺是穆斯林群众举行宗教活动、保障民族习俗的重要场所。为规范清真寺管理,保障正常宗教活动和民族习俗,根据国家《宗教事务条例》、《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清真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寺寺务、教务和有关事务的民主管理。寺管会是本坊穆斯林的群众组织,在民宗局具体领导下,民主选举产生,同时上报民宗局和省伊协备案。管委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

三、寺管会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市、县(区)民族宗教部门的行政管理,(接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领导,)在上级伊协组织指导下,开展教务活动和寺务管理;听取本寺教长意见、建议。接受穆斯林群众的监督,做到做好寺务、财务公开。

四、寺管会成员应具备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办事公道、热心为穆斯林群众服务的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宗教操守和伊斯兰教基本知识,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执行寺管会各项规章制度,搞好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寺管会要认真做好教职人员的聘任工作,落实好生活待遇和工作环境,协助落实好社会保障政策,解决后顾之忧。积极协助教长搞好教务活动,支持教长搞好经堂教育,抓好教义、教规的宣传普及,协助教长搞好本坊穆斯林家庭走访,加强清真寺与乡老间的联系。

六、寺管会要加强清真寺财产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搞好清真寺的建设和修缮。搞好回民公墓、沐浴室、殡仪室的管理,办好本坊民族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抓好民

1 族经济、搞好清真寺自养。

七、寺管会要向本坊穆斯林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协助做好教育普法、婚姻计生等工作,引导穆斯林群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维护宗教和顺和社会和谐。关心坊内困难穆斯林群众,协助政府解决好他们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八、寺管会要切实做好防范违犯伊斯兰教禁忌等伤害穆斯林群众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工作。发生问题,要及时报告,同时,积极主动做好协调处理工作,力争把矛盾化解在萌芽,问题处理在坊内。

九、寺管会要搞好清真寺的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人员、治安、消防、文物保护、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寺管会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加强与省内其他清真寺的参观、交流和学习,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和接待到本寺讲经、诵经的宗教人士,坚决抵制境内外敌对势力和极端组织的渗透,确保一方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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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寺管委会主任职责

根据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制定的《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为了贯彻落实清真寺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民主管理,有效开展教务活动和民族习俗保障,构建和谐社会。特制定清真寺管委会主任职责:

一、认真学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带领穆斯林群众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坚定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贡献。

二、紧紧依靠党委政府,自觉接受统战部、民族宗教部门的领导,讲政治,守纪律,依法办教,团结办教,为伊兰教事业发展作贡献。

三、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自觉坚持为寺坊穆斯林群众服务,为教职人员服务,特别要解决好教职人员学习培训、工作生活和有关政策落实等问题。维护穆斯林群众合法权益,营造团结、和顺、和谐氛围。

四、认真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切实搞好清真寺的建设维修和管理,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防范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穆斯林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安全稳定事件。

五、加强寺管会班子建设,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凡较大的工作和问题,必须召开全委会讨论通过方可办理。寺管会成员分工负责,积极协作配合,全力做好清真寺的一切工作。

六、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使清真寺各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七、管理好清真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保证财产不损坏,资产不流失;进一步搞好清真寺建设和墓地管理,把寺院建设成标准化、规范化的宗教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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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扬“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三自精神,因地制宜,创造条件,积极发展自养事业。

九、积极协助党委政府搞好教育普法、婚姻计生,安全稳定等工作,为促进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十、清真寺管委会副主任职责,按照分工,参照管委会主任职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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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寺阿訇职责

阿訇是本坊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宗教活动的主持者。为了充分发挥阿訇教职人员的作用,搞好教务工作,为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做贡献,特制定以下职责:

一、加强党的宗教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经训知识学习,不断增强政策法规意识,努力提高经学理论水平,积极引导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自觉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为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作贡献。

二、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尽职尽责地搞好本寺的教务工作和寺坊穆斯林群众民族习俗的保障。

三、在寺管会领导下,认真主持本坊教务,宣讲经训教义、教规,编写宣讲新卧尔兹,宣传伊斯兰教中道思想和优良传统,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引导穆斯林群众爱国守法,带头搞好民族团结和宗教和顺,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四、认真搞好清真寺的礼拜、诵经、讲经、宣教、斋月、古尔邦、圣纪节工作,举办力所能及的经堂教育,培养伊斯兰教事业接班人,热情为穆斯林群众搞好婚丧嫁娶、宰牲等工作。

五、本着“各行其是,互不干涉,互相尊重,互不歧视”的原则,求大同存小异。不得安排外地阿訇在本坊内宣教,也不允许本坊阿訇到坊外传教,特别要做好防止渗透、抵制极端工作。

六、督促寺管员清理、保管好恒温和常温塔布匣子,保持完好无损、内外整洁。亡人家属使用前后要认真检查,不得损坏,如有损坏,要及时督促按原样修整和赔偿。

七、阿訇实行的是寺管会聘任制,每次聘任原则上与寺管会

5 换届同步进行。在任期内认真履行以上职责,随时听取广大乡佬的正确建议,因地制宜依从当地回、维等民族生活习惯,改进教务工作中的不足,使本寺教务工作不断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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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寺管委会会议制度

一、为进一步完善清真寺管委会的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每位成员的积极作用,以促进寺管会管理水平的提高,在决策中尽量地减少失误,特制定本制度。

二、寺管会召开会议,委员接到通知应按时出席会议,会议中不得无故离会。自己缺席及中途退会而未参加所议事项的表决为自动弃权,应无条件执行会议决议。

三、与会委员超过委员半数可以开会,会议通过的决定为有效决定。

四、寺管会委员5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管委会主任与其谈话,谈话后仍不参会可视为自动退出寺管会。寺管会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选举新委员充实,并上报市(县)民宗局批准。

五、每次会议应做到主题明确,与会者围绕主题发表意见,然后逐一表决,表决时少数服从多数。委员的临时意见在主题议完后再议。

六、清真寺管委会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讨论问题,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形成决议后,任何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七、对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会议召集人向其传达会议精神,对会议决议,必须执行。

八、凡未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事情,任何人不得自作主张,擅作决定。否则,由个人承担后果。

九、每次会议应作好记录,以便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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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寺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清真寺财务管理,保障资金及时收入、合理使用,保障清真寺积累不断增长,为本坊发展奠定经济基础,特制订本制度。

一、清真寺财务管理实行集体领导,一支笔审批,寺管会主任总负责。房产租赁、经营实体承包,集体研究标的、竞标租赁承包,签订租赁承包合同,按合同规定收缴费用。上级拨款,社会捐赠和穆斯林乜贴钱。即时分户入账,做到账钱相符。

二、资金使用实行“审核集体议,审批一支笔,公开大家评”的民主管理办法。除日常必须开支外,清真寺的基建、维修费用,各项活动费用,各项补贴,馈赠费用,公益事业的各项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均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在各项费用的开支上,实行寺管会主任一支笔审批,每年度将清真寺收支情况公布一次,接受本坊穆斯林群众监督。

三、财务实行“三分离、一统一”办法管理。会计与出纳分离,不能由一人担任;开票与收费分离,开票的不收钱;清真寺财务账与念散乜贴分离,实行分帐管理。所有经费统一存入银行,不得在银行外现金流动。

四、凡选寺管会的成员不得担任清真寺的会计或出纳,不得租赁或承包清真寺所属的房产和经办的企业。

五、任何人不准挪用、借用清真寺公款。财会人员必须严守国家财会制度和纪律,收取的资金及时进帐。因防范不力而发生的资金被盗、丢失,均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六、严格报销制度,购物要开具正规发票。购物发票应有经手人签字、收物人签字并说明用途;其他报销必须注明报销事因,二人以上的应有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在具备上述条件下由主任

8 审批方可报销,否则,出纳可拒绝报销。

七、财会人员必须按规定作好各种财务报表,每年开斋节,向坊内穆斯林群众公布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9

清真寺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清真寺资产管理,保证清真寺资产不流失、不损坏,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对清真寺的所有固定资产,如房屋、土地、购置的不动设备等,进行分类登记,由会计建帐存档备查。

二、对清真寺房屋的出租,经营实体的承包,租赁承包合同由寺管会集体研究决定,竞标租赁承包。

三、凡租赁承包者,必须与寺管会签订正式合同,定期缴纳租赁承包费用,租赁承包方不得随意改动,不得损坏承包的经营实体;对房屋自然破损和漏雨的,及时报请寺管会领导,集体研究后进行维修。对人为造成损坏的由租赁承包方负责修复。

四、清真寺的办公用品、餐具、桌椅、空调、塔布匣子或其它物品,要逐项分类登记入帐。急需借用的,一定履行借用审批手续,随借随还,如有损坏或遗失,必须照价赔偿。

五、财会人员与财物保管员要每年底按时清点核查,对寺内的一切物品做到不受潮、不虫蛀、不遗失。如发现破损、遗失要及时上报清真寺管委会领导进行调查处理。

六、添置设备和整修设施要根据情况写报告,经寺管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购置或整修。

10 清真寺管理员(寺阿訇)工作职责

为加强清真寺管理,使清真寺活动有序,管理规范。现制定清真寺寺管员职责如下:

一、在清真寺寺管会统一领导下,不断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服从领导,听从分配,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一切任务。

二、注意仪表、礼貌待人,对来客来宾及来寺办事的乡佬要热情接待。清真寺外来电话、信函,随时登记,及时上传下达;报刊、杂志及时分类处理;需要处理的往来事务及时向寺管会领导报告。

三、认真做好清真寺安全保卫和环境卫生工作,保持院内外无杂物、杂草、垃圾,做到每天清理干净;大殿内设施一星期清洗一次,确保整洁卫生,设施摆放整齐规范,无灰尘污垢。

四、管理好清真寺寺管会交付的所有可动资产设施和花木盆景。对恒温、常温塔布匣子等大型设备和用品,保持完好无损。借用要有手续,收回时要检查验收,确保无损坏。如有损坏,要及时按价赔偿,保证交给保管的物资无流失和损坏。

五、协助阿訇作好有关教务工作,礼拜时按时烧水,保证水房供水;经清真寺寺管会领导允许,在寺殡仪室停放“埋体”的,要协助搞好沐浴供应热水和其他有关事宜,促进本坊穆斯林群众团结、和谐、安全、稳定。

六、完成寺内勤杂工作,空余时协助搞好盆景园林管理,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认真负责,大胆管理,对损坏清真寺人财物的人和事,要敢于制止纠正,在自己解决不了的情况下,及时向清真寺管委会领导反映,争取领导支持解决。

清真寺文明卫生规定

清真寺是穆斯林群众进行宗教活动的重要场所,是展示穆斯林良好形象和素质的载体。为加强清真寺文明卫生建设与管理,把清真寺建设成为爱国爱教,环境优美的文明卫生寺院,现制定如下规定。

一、自觉遵守清真寺各项管理制度,爱护公物,爱护院内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积极参加文明卫生创建活动。

二、保持礼拜殿整洁肃穆,墙壁地面干净,环境优美。室内 外鞋、帽等摆放整齐、井然有序。

三、沐浴室整齐洁净。汤瓶、拖鞋、坐凳放置整齐,衣帽、毛巾、服饰悬挂适中,室内通风干燥,无污垢、无霉变、无异味。

四、院内住户之间要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团结友好,和睦相处。

五、不准在院内公共场地、公共道路和门前阳台上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牵乱挂、乱停乱靠、乱涂乱画、乱泼乱倒,衣物一律在指定的区域内晾晒。

六、不准在院内攀枝摘花、践踏草坪,爱护公共设施,损坏照价赔偿。

七、不准在院内高声喧哗、背谈他人,甚至打架斗殴。

八、不准在院内燃放烟花、鞭炮、播放高音量音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九、不准在院内饲养家禽家畜,不准带宠物进入清真寺。不准在院内抽烟,以及饮酒后进入清真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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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寺安全管理办法

为保障清真寺财产安全及入寺参加宗教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一、防火安全

(一)清真寺内严禁烟火,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已燃煤炉等。

(二)沐浴房小锅炉有专人负责,热煤渣不准乱倒。

(三)吸烟者不准进入寺内。

(四)建设消防通道,完善防火预案,配备消防器材并按规定,定期检查更换。

二、电器安全

(一)不具备电器安装操作技术资质人员不准在寺内安装、检修电器、电线等。

(二)老化的电线及时更换。无盖壳的开关、闸刀及时检修、配齐。

三、治安安全

(一)非公务的非穆斯林人员谢绝在寺内逗留。清真寺不接待外来人员讲经宣教。

(二)未经寺管会领导同意,坊内穆斯林和外来人员一律不准在寺内留宿,确需留宿,应在有关部门办理住宿手续后,方可留宿。

(三)非清真寺院内居住人员不得将物品存放在清真寺院内。

(四)保持清真寺内整洁、肃静、神圣,不准酗酒者进入,不准高声喧哗,不准打架斗殴。

四、安全责任人及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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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真寺成立安全保卫小组,负责寺院内安保工作。寺管会主任为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安保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寺院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细致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元旦、春节、五

一、国庆节及开斋节、古尔邦节、圣纪节等重大节庆前,必须对清真寺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四)发现不安全苗头,应及时报警:治安电话

110、火警电话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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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寺沐浴室管理规定

一、凡来本寺礼拜、开经和举行宗教仪式而需要沐浴的穆斯林方可入内沐浴,其他人员谢绝入内。

二、沐浴者要爱护室内汤瓶、热水器、水龙头、坐凳等洗浴设施,提倡节约用水。

三、严禁衣物、毛巾、鞋帽乱放乱挂。

四、沐浴时应保持清静整洁、文明卫生,不得喧哗、吵闹,不准在室内乱扔乱吐废弃物。

五、沐浴应互敬互让,禁止无序争抢。

六、严禁在沐浴室内清洗衣物。沐浴室内的用品原则上不外借,因故确须借出的,遗失、损坏照价赔偿。

七、沐浴室保持通风干燥,无污垢,无霉变,无异味,干净整洁。

八、沐浴室应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沐浴者应服从清真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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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寺殡仪室管理规定

一、遵守伊斯兰教殡葬制度,按照教规、教法规定悼念亡人。

一、爱护公共物品。使用水、电、煤、气等,按规定办理。

二、使用恒温、常温塔布匣子,要按操作规程办理,防止损坏和伤人。

四、严禁在室内高声喧哗、大声哭闹、摆放祭品、播放音乐及其他不符合伊斯兰教教规的行为。

五、严禁在室内吸烟喝酒、抹牌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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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民殡葬管理办法

一、为了保障回族的合法权益,加强殡葬管理,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促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回民墓地受国家法律保护,由清真寺管理委员会统一规划,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

三、回族实行土葬。回族殡葬的特点是深埋土葬、薄葬、速葬。回族群众必须依照清真寺管委会的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统一墓穴,统一墓碑,规范管理的原则,认真执行有关规定,积极协助寺管会行使殡葬管理职权。

四、清真寺管委会设回民殡葬管理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墓地规划,实施规范管理,开发墓地资源,把回民墓地建设成为具有回族特色的回民公墓。

五、为了使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寺管会殡葬管理小组建立回民公墓管理服务专班,并签订协议,除管好墓地不受损毁外,还可开发方便穆斯林的服务性项目。

六、公墓内的坟墓排列,按照规划,统筹安排,严格标准,整齐划一,公墓土地面积较宽余的,每个墓占地不得超过3平方米,墓距为1米,行距为1.5米,墓高不得超过0.8米,碑高不得超过1.5米。亡人家属必须先办墓穴手续后使用,不得随意将坟墓加高扩大,以维护公墓的整体形象。

七、回民群众需要在公墓内购置墓穴的,应事先告知寺管会殡葬管理小组,以便与回民墓地管理服务专班联系,协助办理丧葬事宜。若需在清真寺内停放埋体和举行丧葬礼仪的,只收取所用的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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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回族的丧葬仪式,均按照回族丧葬习俗的程序进行。其殡葬礼仪,由阿訇、寺管会领导、亡人家属和亡人生前工作单位领导共同协商,妥善安排。丧葬的全过程自始自终要体现慎终追思,庄严肃穆和节俭办丧事的精神。

九、对回民中的特困户和孤寡老人“归真”后,在丧葬过程中,确有困难的,清真寺管委会或回族乡老应给予必要的捐助,并妥善安排好丧葬事宜。

十、管理使用好丧葬工具用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恒温、常温塔布匣子及附属工具用品,应定期维修,妥善管理。严格使用手续,损坏赔偿。

十一、回民公共墓地建立“回民公墓”标志,并按照规划搞好绿化、美化。墓地内严禁放牧、烧荒和燃放烟花、鞭炮等,任何人不得损毁损坏公共墓地的建筑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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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小型工程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小型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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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小型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小型工程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手续和质量控制方法,降低成本、杜绝浪费、减少随意性,依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小型工程指院内所有的零星基建和大型维修工程。

零星基建是指不需立项的或未列入基建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和改建工程。大型维修是指单位造价大于2000元(含2000元)的各类维修。

第三条 院内小型工程:(以下简称院内工程)实行报建制度。报建报告由使用单位或后勤管理处按统一的申报审批表格填写,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地点、原因、可行性、造价等。

第四条 院内工程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初或年底各单位根据需要,申报本年度或下年度院内工程,交后勤管理处汇总,报分管院长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经批准后的院内工程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报审计处备案,一份报财务处列入财务计划,一份由后勤管理处留存。

第五条 院内工程实行招标管理。凡工程造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应由三家以上的施工单位参与招标或议标,凡5万元以下院内工程在确能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经过议价可直接安排给学院后勤实体或校产企业施工。在招标或议标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学院的后勤实体和校产企业。

第六条 院内工程实行合同管理。院内工程施工前,双方必须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施工工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保质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 院内工程实行工地代表负责制度。工程开工时,由负责单位委派工地代表,负责监督工程的施工质量、材料质量和用量、工期和实际工程量及隐蔽工程记录,并协助工程审计人员搞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同时,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负责报批工程变更、材料代用等手续。工程完工后,由工地代表组织验收;验收质量合格后,签署验收合格单。

第八条 院内工程实行跟踪审计制度。工程开工时,审计处派工程审计人员到现场核实工程,内容,施工中发生隐蔽工程、工程变更、材料代用时,施工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工程审计人员到场,施工单位应做好原始记录一式三份,经派驻工地代表核实并签证后,一份自存,一份报甲方备案,一份随结算书报送。无原始记录的,不予结算。

第九条 院内工程实行主材甲方供应制。工程所用主要材料或设备由甲方负责采购,凡金额在1万元及其以上的实行招标采购,1万元以下的实行比价采购。主材及设备按采购原价(即不含采保和运杂费等)进入工程结算,需要计取采保费和运杂费的应在“价差计算表”上按规定的费率单列,施工单位不得自行加价。一般材料的原价以工程施工期间《徐州工程造价及招投标信息》的价格为上限,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特殊材料、超过信息价的材料及设备的价格在无法招标采购的前提下厂必须经工地代表或工程审计人员签证,经分管院长或院长批准,委派专门小组采购,采购发票复印件随结算书同时报送,方可送审结算。

第十条 院内工程实行文明施工管理,服从学院消防、治安管理。严格按《校园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加强对工程中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院内工程实行档案管理。后勤管理处应建立院内工程档案。

第十二条 院内工程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由施工单位无偿保修,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要追究工地院方代表及单位责任人的责任,施工单位责任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院内工程费用结算及结算程序。

l、院内工程必须编制结算书。院内工程费用组成、计价标准、结算书内容,按院字[2001]10号文《小型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执行。

2、工程完工,经工地技术代表验收合格,签署验收合格单,施工单位从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工程结算书报送后勤管理处。无特殊原因,对超过审结期限的工程按放弃结算处理。

3、结算书由后勤管理处初审,并签署审查意见,再送审计处,按院字[2001]10号文件规定进行审计,最终审计结果上加盖审计处公章。结算书送达之日起,后勤管理处初审时间控制在10日以内,审计处审结时间在30天以内完成。

4、终审后的结算书由后勤管理处报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后交财务处结算。审批、审结手续不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结算付款。

5、对构成固定资产的,应由责任单位办理交付使用财产转资手续。

第十四条 后勤、校产部门出资在校内进行的小型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学院其他规定中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条款按本办法执行。

《小型工程管理办法》来源于网,欢迎阅读小型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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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2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一条

第二条第一篇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为规范公司制度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公司所有制度均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公司制度分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专业管理制度。 根本制度是公司的最高制度,是其他制度的本源,主要是公司章程、公司纲领、组织规程等制度。 基本制度是公司各项工作或业务活动的重要管理规定,主要是经营计划管理制度、薪酬制度、考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度。 专业管理制度是各部门工作需要制定的准则、细则或办法,主要是标准化、程序化工作基础管理规定,如销售、采购、仓储、接待、档案、合同、车辆、办公用品等。 第二章制度的制定 公司制度按照务实适用的原则制定。 根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制定。

第三条基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由总经

理审批通过。

第四条专业管理制度由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负责起草,行政部

负责审改,总经理审批通过。

第五条制度的格式按照国家统一规范的标准制定。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制度起草用词确切,语句通顺。 制度的条款应充分考虑国家法律和相关制度规定,避免与国家法律和其他制度相抵触。 制度规定详实全面,符合公司发展实际。 制度的原始稿件由行政人事部存档。 第四章制度的颁发和执行 根本制度由公司高层管理委员会签发,公司的基本制度和专业管理制度由总经理签发。公司制度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编排文号,统一存档和下发。 规章制度的下发为部门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确定发放范围。 分发时由收到人签收,负责人调动时,制度档案列入移交,各部门承办人员须用规章细则时向上级索阅。 制度颁发后,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由行政部监督实施,专业

管理制度由制定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章制度的修订和废止

第一条专业管理制度原则上半年组织修订一次,基本管理制度一年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组织修订一次,公司章程、纲领和组织规程三年修订一次。公司规章制度每年五月一日为新制度修订后再出版日。行政人事部负责在每年五月一日前负责把日常新加的制度和问题收集并整理入册。 制度的制定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负责收集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需要立即改正的问题,以补充制度的形式暂时修订,在正式修订时合并为一个制度。 修订后的制度以新的文号下发,原来的制度同时废止。 公司每年对制度进行集中审核一次,对已不适合公司发展的制度提出废止。 第六章附则 公司行政人事部是公司规章制度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组织制定、审改和监督实施。 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说明。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13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014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计

划 .......................................5 第三章 起

草 .......................................6 第四章 审

查 .......................................9 第五章 审批与执行 ..................................10 第六章 修订与废止 ..................................12 第七章 附

则 ......................................15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规章制度管理,建立符合本行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需要的规章制度体系,保障本行规章制度的质量和效力,促进全行依法合规经营与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本行章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依照本办法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则等监管规定的、规范本行内部经营管理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指由有权主体按规定程序制定的、以书面形式公布的、在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在有效期限内反复适用的、非针对个别主体或事件的、设定行为标准和规则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规章制度:

(一)转发法律、法规、外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发文及分行转发总行规章制度的发文;

(二)各级机构及各级机构职能部门为加强内部管理制定的效力仅及于本级机构或部门自身、不具有横向或者条线管理作用的内部规定;

(三)上级行就具体事项对个别下级行提出工作要求、对于具体请示给予答复和回复指导意见以及其他用于解决和办理日常工作事项的发文,如各类“通报”、“风险提示”、“意见”、“会 议纪要”、“批复”、“指导意见”发文;

(四)党、团、工会等组织或团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按照效力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基本制度与政策类、管理办法与规定类、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类三类:

(一)基本制度与政策类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基本领域所作的原则性、导向性、框架性的规范文件。“章程”、“规则”(此处仅指总行层面制定的规则)、“政策”属于此类。

(二)管理办法与规定类是指在本行基本制度框架内,对经营管理的某一领域或某一类业务的管理规则、程序进行规定的规范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属于此类。

(三)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类是指对本行经营管理、业务操作的某一领域或某一类业务相关制度的组织实施进行操作性或流程性规定的规范文件。在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中,可以根据所规范内容的不同划分为业务类、管理类和信息技术类。“操作规程”、“实施细则(办法)”、“守则”、“指引”等属于此类。

章程,指本行公司章程。银行业务章程的制定、使用及维护适用本行关于格式合同的相关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规则,指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分行管理层及下属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政策,指对经营管理事项的基本原则、管理框架和组织结构 进行规定的框架性文件。 管理办法或规定,指规定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原则、管理方法、具体工作流程和监督检查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指规定具体业务、产品或者服务的操作环节、操作方法的规章制度。

实施细则(办法),指以已有规章制度为基础,细化管理流程、操作环节等规定的规章制度。

守则,指规定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的规章制度。 指引,指规定内容不具备强制约束力,仅为提示、指导或者倡导性质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在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必须按照规章制度规范的内容确定规章制度的效力层级,使用上述九种名称之一进行命名。确需使用其他名称的,由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审查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本行各类规章制度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性原则。规章制度制定及其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与之相冲突。

(二)严密性和完备性原则。制度内容应周密、严谨,做到概念清晰,要求明确,结构、内容完整和程序规范。

(三)及时性和协调性原则。及时根据外部监管规定及本行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制定规章制度,各类规章制度之间应相互衔接,避免冲突和遗漏。

(四)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规章制度制定、修订或废止应适应、满足业务发展及管理需要,制度内容与业务操作之间应 具有较高契合度及较强可操作性,为依法合规经营提供依据和保障。

第五条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可制定适用于辖内的规章制度,但仅限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办法与规定类(含分行管理层各委员会议事规则)、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类,并向上级行相应条线主管部门报备。

在满足业务发展及管理需要的前提下,分行应尽量不再专门制定规章制度,以提高全行制度的统一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六条 二级分行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制定规章制度。如确有需要,须报二级分行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各级机构法律合规部门是本级机构制度牵头管理部门,主要的职责包括:

(一)牵头组织本机构的制度管理工作;

(二)对本机构相关部门及辖内下级机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价;

(三)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部门是本部门职责相关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部门职责相关规章制度;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本部门职责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维护管理;

(三)承担本部门职责相关规章制度解释执行职责;

(四)监督、评价本部门职责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一)法律、法规、外部规章制度要求或监管机构要求;

(二)我行现行的规章制度要求;

(三)本行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要求;

(四)出台新产品、开办新业务;

(五)业务检查或审计发现存在规章制度缺失;

(六)基于其他经营管理需要。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修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一)规章制度的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外部规章、监管规定,包括新出台、新修改的法律、法规、外部规章、监管规定存在一般性冲突;

(二)规章制度的部分内容与上级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存在一般性冲突;

(三)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业务发展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规章制度不再符合经营管理需要;

(四)上级行修改规章制度,导致下级行的规章制度与上级行的规定不完全符合;

(五)上级行要求下级行修改规章制度;

(六)基于其他经营管理需要。

第十条 各部门应于每年年初(1月5日前)编制本部门本年度规章制度制定、修订计划,并向同级制度牵头管理部门报请审查。

未列入年度计划,但确有必要制定或修订规章制度时,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应事先向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归集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制定、修订计划,按照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内部协调性、可操作性等要求对各部门计划进行审查,并作出同意该计划与否的审查意见。

制度牵头管理部门也可以结合本部门对本行规章制度管理状况的掌握情况作出补充计划。

第十二条 完成计划审查后,制度牵头管理部门编制本行年度规章制度制定、修订计划,报请本行高级管理层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下级机构根据上级机构规章制度制定、修订计划,结合本级机构实际情况,拟定本机构规章制度制定、修订年度计划,并报上级机构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条 各类规章制度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制度起草部门是该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规章制度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本行管理层确定归口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项目组共同起草。

第十五条 制度起草部门在草拟规章制度前,应重点就规章制度规范的范围和对象,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与现有规章制度的关系以及制定的必要性、可操作性、合规性、风险可控性进行充分调研论证:

(一)确定规范或解决的主要事项或问题;

(二)收集有关法律、法规资料,了解监管规定和要求;

(三)收集同业可参考资料,或对同业进行调研,了解同业的相关情况;

(四)收集行内与该事项相关的现行有效规章制度,协调现有规章制度和拟制定规章制度的关系;

(五)收集分支机构关于制度拟定的意见和建议;

(六)确定对有关重要问题的规范性意见;

(七)论证有关规范性意见的合法合规性、协调性、可操作性、风险可控性。

相关论证情况和过程作为规章制度起草说明的重要依据和来源。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正文应按照编、章、节、条、款、项、目的格式依次编写,正文最高格式层级不能低于“条”。

正文的编、章、节、条用“第×编”、“第×章”、“第×节”、“第×条”分别表示,采用中文数字连续顺序号表示;正文的“条”下设“款”,款下设“项”和“目”,“款”不编号,“项”用中文数字加双括号依次编号,“目”用阿拉伯数字依次编号。

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制度时应在制度名称后加注制度发布的年份版本号,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版)”。制度公布后修订时,制度版本号应调整,调整为“× ×年修订版)。

修订制度(包括个别条款的修订、增加、废止等)时,制度主办部门应调整制度版本。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可以采用试行或暂行的方式,在正式实施前,在全辖范围内试用或选择特定范围试点试用。

试行或暂行的规章制度命名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或暂行,2014年版)”。

试行或暂行的规章制度试行或暂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试行期届满前,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其实施效果及存续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公布正式版本或发布废止通知。试行或暂行期届满六个月仍未公布正式版本或发布废止通知的,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可督促制度归口管理部门限期完成修订。

第十九条 制度起草部门在完成规章制度起草后,形成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和规章制度起草说明,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及适用该规章制度的辖内分支机构的意见。

规章制度起草说明应对规章制度的制定背景与依据、主要内容、可行性、与现行规章制度的衔接、风险控制措施、需要注意的其他重要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制度起草部门在将规章制度提交相关部门或机构征求意见时,除征求意见稿外,应同时提供辅助材料(参考格式见附件):

(一)规章制度起草说明;

(二)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清单;控制要求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性,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相关要求,是否与本行现行有效其他相关制度及制度体系相衔接且协调一致;

(二)规章制度的内控有效性,规章制度的管理措施和流程 是否可以有效控制风险;

(三)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规章制度在流程设计方面、质量记录运用方面、管控措施实施方面是否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四)规章制度的规范性,规章制度的名称、体例安排、语言规范等是否符合内部制度管理规范;

(五)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规范性,规章制度起草程序是否已经充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是否对各部门提出的意见予以吸收和反馈;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制度起草部门应根据制度牵头管理部门的合规审查意见,修改规章制度审查稿。制度起草部门对审查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与制度牵头管理部门进行共同研究,就审查意见中指明的问题进一步论证。经论证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在提交审批时在起草说明中作出特别说明。

第五章 审批与执行

第二十四条 规章制度应提交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或管理层按权限审批后,再公布实施。

依照监管规定须报送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制度起草部门应在完成行内审批后将规章制度提交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或者备案,再公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制度起草部门将规章制度提交审批时,应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同时提交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载明制度牵头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及采纳情况。 第二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外部规章和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分别由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按本行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审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其议事规则审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行行长负责审批总行部门起草的具体经营管理活动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本行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其审批的规章制度。

本行行长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总行管理层各委员会根据本行行长授权在职责范围内审批规章制度。管理层各委员会审批规章制度应按其议事规则进行,并由主席或主席授权人签发。

第二十九条 总行管理层提交董事会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审批规章制度,应经行长或行长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第三十条 分行管理层负责审批本级行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及其他职权范围内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规章制度必须以行发文的形式公布。 规章制度行级发文字号的使用按照本行公文管理的要求执行。

规章制度公布时应标明规章制度版本,规定使用要求和规章制度公开范围。涉及商业秘密的,还应标明密级并控制公布范围。

第三十二条 规章制度公布后,制度起草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发文版规章制度向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备案。下级机构应在每年年初向上级机构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备案上一年度本级机构制定、修订的规章制度,以及本级机构现行有效规章制度清单。

第三十三条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外部规章或监管机构要求、上级行规章制度的要求以及在上级行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但辖内经营管理确有需要的情况下,制定规章制度。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应明确、具体、可操作,并兼顾辖内所有机构的适用性。

第六章

修订与废止

第三十四条 规章制度评估实行年度定期评估与不定期评估。

第三十五条 制度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其归口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定期评估,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向本级行制度牵头管理部门报告评估情况,并根据评估结论拟定规章制度修订、废止或制定新规章制度的计划。

一级分行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总行制度牵头管理部门报告辖内机构规章制度评估情况。

制度归口管理部门还应在经营环境和业务情况发生变化时对规章制度进行随时评估,及时修改、废止或制定新的规章制度。

对规章制度进行评估时应考虑执行规章制度的部门和分支机构报告的问题和建议、制度牵头管理部门的检查意见、审计部门审计意见及外部监管意见。

第三十六条 执行规章制度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发现规章制度存在缺乏可操作性、不符合业务发展或经营管理需要、有违规或法律风险、与现行规章制度重复或冲突等问题的,应立即报告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同级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并提出修改、废止或制定新的规章制度的建议。

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分析报告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起规章制度的修改、废止或制定新制度,并保存好处理过程相关的书面记录,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应对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规章制度的内容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出具检查意见,并对各部门规章制度的维护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对于检查发现的规章制度问题,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整改,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规章制度应当废止:

(一)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外部规章、监管规定,包括新出台、新修改的法律、法规、外部规章、监管规定性质上根本冲突;

(二)规章制度与上级行制定的规章制度性质上根本冲突;

(三)规章制度的内容总体上不合理,不符合经营管理需要,且无修改必要;

(四)规章制度所规范的经营管理内容已不存在;

(五)规章制度规范的经营管理内容事实上已被其他规章制度所取代;

(六)上级行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章制度,导致下级行的规章制度失去效力;

(七)上级行要求下级行废止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修订规章制度参照制定程序进行,按照原审批层次进行审批。

修订规章制度应当送制度牵头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查程序适用前述规定。

修订规章制度应使用行发文形式。

修订规章制度的发文应明确指出被修改的规章制度名称、条款以及修改后的条款,并重新颁布修改后的新版本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废止规章制度应经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审查后,按照规章制度制定的审批层级进行审批。

废止规章制度应使用行发文形式。

规章制度制定、修订时,可在规章制度附则以专门条款废止相关现行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行依托法律合规系统建立统一的规章制度数据库,实现规章制度的电子化共享。总行制度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建设和管理规章制度数据库,在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废止时及时更新数据库信息。

第四十三条 规章制度公布后,制度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能调整的,规章制度的维护工作由承接相关职能的部门承担。

第七章 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公布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办法(试行)》(见邮银发„2009‟61)即行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附件:1.规章制度管理流程图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xx起草说明

3.规章制度审查送审表

第14篇:产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推荐)

□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求仓库作业合理化,特制定本办法,凡本公司有关商品的管理事项,悉依本办法办理,产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系指为应销售需要而储存的各型商品及其供应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管理,包括存量计划与控制、进货、出货、试用、调货、保管、商品帐务作业与作业流程及商品运输等。

□ 存货计划与控制

第一条 本公司各项商品的存量,应由仓库部妥为控制,以避免资金呆滞或存量不足影响销货,期以达成适货、适量、适时的商品供应目标。

第二条 销路较广的商品,仓库部应于每月10日(或随时)会同各有关部门,参照以往销售记录、市场状况及营业计划等因素,分别机动制订最合适的订购点、订购量以及安全存量。

第三条 订有订购点、订购量及安全存量的商品,应由仓库部确实据以控制,存量到达订购点时,应及时申请购货补充。

□ 进货

第一条 所有商品,不论购入、销货退回、旧货估回或试用、表演收回等,均应经仓管单位检验后始得入库。

第二条 仓管单位应将每项进库的商品,限于翌日清晨以前详加验收后,列记商品型号入帐,俾凭以控制每件商品的性能。

第三条 商品的验收,应依有关的订购单、提货单、验收单等所列的品名、型号或规格办理验收。如发觉型号、规格不符或外箱破损等情形时,应即通知进货或采购单位办理。

第四条 因试用、表演、更换、销货退回、调货等而重新入库的商品,于交回时应保持领用时的状况,若有损坏,应由仓库部会同服务部鉴定修护费用后,由领货人照价赔偿,若附件遗失或不全时,则应由领货人依据商品价格赔偿。

第五条 进货单位收货时,如发觉附件短少、数量不符或商品破损、性能变质时,最迟应于收货次日通知发货单位,否则概以完整论。

第六条 各单位不得于销货退回时未经仓管单位签认而自行于销货报告上予以销退。

□ 出 货

第一条 仓管单位应在下列六种情况下出货:

1.交货。

2.交客户试用。

3.示范表演。

4.本公司同仁之职前或在职训练使用。

5.展示中心陈列。

6.本公司各单位因业务需要而借用。

第二条 除上述各项出货外,总公司仓库部可随时视实际情形的需要对分公司出货。

第三条 各项出货除仓库部对分公司的出货应凭分公司填具的\"商品(供应品)订货单\"出货外,其余各项出货应由出货人出示业经其单位主管亲笔签准的\"商品(供应品)领货单\"及\"商品(附件)领货记录卡\"向仓管人员出货。

第四条 仓库部于接到分公司的订货单时,应即于当日发货,如缺货而须调拨供应时,亦应于当日回复预定供货的日期。

第五条 仓库部库存充足时,应依据过去的销售资料统计及各分公司市场需要的预测,随时注意分公司库存情形,将库存商品依比例分配给各分公司。

第六条 任何出货,仓管人员均应于出货当日将有关资料入帐,以利存货的控制。

第七条 各单位人员向仓管单位领货时,应在仓库的柜台办理,不得随意自行进入仓库内部,各仓管人员得拒绝任何人擅自入内。

第八条 出货人于商品领出时,应同时要求仓管人员详予检查商品的性能、品质及附件是否优良或齐全,否则概以完整论。

『 1 』『 2 』『 3 』『 4 』『 5 』

第九条 商品领出后,严禁出货人擅自将所领出的商品移转给其他同仁或其他单位或任意更换商品予客户。

第十条 库存商品经出货后(除陈列展示外)一律限于当天还仓或开立发票交货,如当天未能交货而必须交予客户试用者,则应按规定办理。

□ 试 用

第一条 为推广市场及服务顾客起见,本公司部分商品可应顾客的要求,作短期的试用。

第二条 为保持商品的流通,各型商品均应依试用规定期限归还,营业单位主管的试用期限核准权限最高为7日,若因特殊情形而需超过此期限者,则应事先以书面表明理由及希望延长天数,报请所属副总经理核准,书面报告即日转交仓管单位作为延长试用的凭证。

第三条 试用的规定: 营业人员在外试用的商品最多不得超过3件,如超过3件,而欲再行出货时,则\"商品(供应品)领货单\"及\"商品(附件)领货记录卡\"须经仓库单位主管加签核准后始得出货(分公司由单位主管加签核准)。

第四条 各单位主管应负随时审查在外试用的商品有无未经核准而超越期限之责,若经仓库部发觉各单位的试用商品有超越期限者,则该单位主管应即追回试用商品并缴还仓库部。

第五条 申请试用时,应取得经客户盖章及负责人签字的\"商品试用签收单\"并应填明客户之详细地址、电话号码以及约定的试用天数,俾由仓管单位主管负责查证,若因特殊情形无法取得正式签收单时,则应于试用当天将商品试用签收单呈报单位主管签核后,交仓管单位收存,仓管单位主管应根据该签收单上所列资料派员予以查证。

第六条 \"试用签收单\"应于出货的当日交仓管人员保管。

第七条 试用签收单的内容必须与事实相符,所有要项均应确实详填,营业人员不得假借理由伪造\"商品试用签收单\"。

□ 调 货

第一条 为调节各地的需要,仓库部应保有各分公司库存情形的动态记录,并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出调货通知。

第二条 各分公司与总公司各营业部间的调货,应由仓库部以\"商品(供应品)调拨单\"统筹办理,严禁各单位间擅自调拨。

第三条 仓库部的紧急调货单应视为调货命令,各单位对仓库部所发出的\"紧急调货单\",除非该项商品将于三天内交货,否则均不得对该项调货的要求予以拒绝,并应依通知的内容,尽速于二日内(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算)办理完毕。

第四条 若分公司以将在三天内开立发票销货为由,拒绝调货,则仓库部应得根据销货报告与存货帐表查核该单位对调货通知的答复是否确实。

第五条 仓库部的调货通知以及各分公司对调货的答复,均应以书面办理,但紧急时得由主管以电话联络,唯应随即补行书面通知并应在备注栏内加注电话联络的日期、时间等。

□ 保 管

第一条 仓库部及各分公司可就既有的仓库场所,分别陈列各项商品并予保管。

第二条 各仓的仓管人员应负责综理该仓商品的出货、储存、保管、检验及帐务表报的登录等业务。

第三条 仓管人员对于所经管商品的排形以利于先进先出的作业原则分别决定储存方式及位置。

 第四条 商品应考虑其忌光、忌热、防潮等因素妥为存放,仓库内部应严禁烟火,并定期实施安全检查。

第五条 库存商品如有呆废或损毁非仓管人员可自行克服,仓管人员应即填具\"商品送修单\"连同商品送交服务单位修护。「 1」 「 2」 「 3」 「 4」 「 5」

第六条 各仓除仓管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

第七条 仓管人员对于所经管的库存商品应予严密稽核清点,各仓并得随时受单位主管或财务部稽核人员的抽点。

第八条 每年年终,仓库部应会同财务部、服务部等共同办理总盘存,盘存时必须实地查点商品的规格、数量是否与帐面的记载相符,管理制度《产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第九条 盘点后应由盘点人员填具盘存报告表,如有数量短少、品质不符或损毁情况,应详加注明后由仓管人员签名负责。

第十条 盘点后如有盘盈或不可避免的亏损情形时,应由仓管单位主管呈现董事长核准调整,若为保管责任短少时,则由仓库部经管人员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直接保管商品的仓管人员异动时,应由其所属的单位主管查列库存商品的移交清册后,再由交接双方会同监交人员实地盘存。

□ 商品帐务作业与作业流程

第一条 凡商品的进货如系新购,则采购单位应负责于抵库前三日内将有关的订购单、提单、或验收单等交仓管单位,才由仓管单位凭以验收登帐;抵库之商品如系商品类,则仓管人员应将其型号等详列于\"型号登记簿\"上,如系供应品,则应将其规格、数量等详细登入\"存货日记簿\"上,仓管单位并应于进货的怠日,根据实际进货之规格、数量填制\"商品(供应品)进库单\",除第四联自行留存外,余第

一、

二、三联应即转送财务部入帐。

第二条 各分公司的进货应凭\"商品(供应品)订货单\"向仓库部订货。

第三条 仓库部对各分公司的订货,应于接到订货单的当日答复并出货,出货时应填制\"商品(供应品)调拨单\",除第四联自存外,第

一、

二、三联应连同商品寄送进货单位签收进货之。

第四条 各分公司于收到仓库部寄下的商品时,应即根据\"货品交运明细表\"及\"商品(供应品)调拨单\"上所载的进货内容办理验收进货后,于\"商品明细表\"或\"存货日记簿\"上入帐,\"商品(供应品)调拨单\"应于验收无误时签收后,将其第二联寄还仓库部,第三联连同\"货品交运明细表\"第二联寄送财务部,第一联自行留存。

第五条 仓管人员应就所保管的商品按型号或规格分别列记于\"型号明细表\"或\"存货日记簿\"上。

 第六条 库存任何商品的出货,一律限由领货人出示业经单位主管签准的\"商品(供应品)领货单\",营业单位人员并应另填\"商品(附件)领货卡\"等作为出货的凭单。

第七条 \"商品(供应品)领货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领货人交单位会计员存查,第二联由仓管单位存查。\"商品(附件)领货卡\"由仓管单位于每月月底当天将营业单位各月内所领出商品尚未还仓部分逐一依人员别过入新卡后,发文至各单位并由各单位会计员统一代为保管。

第八条 库存商品经出货后,仓管人员应即于当日凭\"商品(供应品)领货单\"上的记载登入\"型号登记簿\"中有关的记载栏内,作为该商品去向的追踪,\"商品(附件)领货记录卡\"则应于出货时,由仓管人员签注后,即交还原出货人。

第九条 领货人除于出货的当日即行开立发票交货外,否则统限于出货的当日下午下班前将领出的商品归还仓管单位。如经持往客户处试用致无法还仓时,亦应于出货的当日下午下班前,将业经客户正式盖章签收或单位主管签准的\"商品试用签收单\",持交仓管人员保管。『 1 』『 2 』『 3 』『 4 』『 5 』

第十条 领出的商品如系已洽妥欲交货者,则领货人应于出货后,根据\"商品(附件)领货记录卡\"上的型号、号码等有关的资料,另填\"交货通知请示单\",请示核准后,交单位会计员开立发票。

第十一条 各营业单位的会计员于开立发票时应先核对\"交货通知请示单\"内有关客户名称、型号、号码等的记载是否与\"商品(附件)领用记录卡\"上所载相符,同时并应根据卡上所载内容详细记载于发票摘要栏内,不得误登或漏登。

第十二条 领出的商品如系供客户试用、表演或更换等而还仓时,原领货人应将商品及\"商品(附件)领用记录卡\"一并持至仓库部,由仓管人员负责验收后在\"商品(附件)领用记录卡\"上签收并将原领货人的\"商品(供应品)领货单\"加注商品还仓日期后作废。还仓的商品若经发现有毁损或附件短缺情形时,则仓管人员应依据实际验收情形,另行填制\"商品(附件)毁损赔偿明细单\",交由领货人签认后,第一联由领货人留存,第二联送财务部扣款,第三联由仓管人员留存。

第十三条 凡营业单位于销售商品时应客户要求必须估回旧货时,应依\"权责划分办法\"的规定,事先请示核准后,始得办理估回旧货手续。旧货估回时,应即填制\"商品(供应品)进库单\"同时在备注栏内注明\"旧货估回\"等字样,并依\"权责划分办法\"的规定,呈请签准后,连同商品向仓管单位办理商品进仓。

第十四条 仓管人员于收到估回旧货的商品时,应依\"商品(供应品)进库单\"上所载的内容,办理签收入帐,第二联交由原持货人持回,交单位会计员附于当日的货报告上,一并送交财务部稽核,第三联由仓库部留存。

第十五条 凡营业单位于销售商品时遇有销货退回情形发生时,应即填制\"商品(供应品)进库单\"同时在备注栏内注明\"销货退回\"字样,并依\"权责划分办法\"的规定呈请签准后,连同商品向仓管单位办理货物进仓。

第十六条 仓管人员于收到销货退回的商品时,应即行详细检查,如无毁损或附件短少情形者,应即在\"商品(供应品)进库单\"上予以签收后同时登入\"商品登记簿\",内并将\"商品(供应品)进库单\"的第一联转送财务部入帐,第二联交由原持货人持回交单位会计员办理销货退回手续后附于当日的销货报告上一并送交财务部稽核,第三联仓库部留存。如商品经仓管人员检查发现有毁损或附件短少情形时,应即依实际验收的情形另行填制\"商品(附件)毁损赔偿明细单\",交由原持商品人签认后,第一联由原持商品人留存,第二联送财务部扣款,第三联由仓管人员留存。

第十七条 供应品经出货后,如系耗用,则领货人应填具\"附件(供应品)耗用单\",并依,\"权责划分办法\"规定呈报核准后,交仓管单位凭以销帐。

第十八条 各营业单位会计员于填制销货报告时,不得有漏填型号的事情发生。凡未经出货,各营业单位会计员不得擅自虚开发票。如因实际需要应由该笔交易的经办人事先书面层呈所属副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先行开立发票,惟该书面报告应随同销货报告转送仓管单位保管之,如未经附送书面报告者,一律不予核计实绩。

第十九条 仓管人员应每日根据销货报告分别销帐,不得误销或漏销。

第二十条 库存商品如因不可避免的因素,致有所毁损或待料时,仓管人员应填具\"商品送修单\"述明缺件或故障情形,连同商品送服务单位修护。分公司若无法自行克服时,亦应填具\"商品送修单\",并应将货物寄送仓库部,统由仓库部转送服务部修护。

1 2 3 4 5

第二十一条 \"商品送修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由送修单位仓管人员存查,第

二、三联由送修单位连同商品送仓库部转送服务部签收后,第二联由仓库部留存,第三联由服务部留存,第四联由服务部填妥预定修妥日期后,寄还送修单位交仓管人员收存。

第二十二条 服务部修妥送修的商品后,应将原留存的\"商品送修单\"第三联及商品一并持交仓库部并由仓管人员签收后收存,如该商品系分公司送修的商品,则仓管人员应于两日内寄还送修单位。

 第二十三条 分公司送修的待料商品,除非向仓库部办理调拨手续转由仓库部进货,否则一律视为存货帐上的库存商品。

第二十四条 仓管人员应于每日自行清点所经管的商品,分公司的仓管人员并应于每周末及每月月底当天清点后,填制\"商品存货月报表\"及\"供应品存货月报表\"寄送总公司仓库部及财务部核对,仓库部在核对无误后,于次月5日前呈报迄上月底止全公司\"商品存货月报表\"及\"供应品存货月报表\"。

□ 商品运输

第一条 本章所称\"商品运输\"系指业经抵达本公司仓库部的一切商品其正式销售前之运送,凡新购商品其抵库前的一切运输问题概由采购单位负责与供货厂商洽办。

第二条 凡有关仓库部与各单位间的商品运输,包括运输人员、运输车辆、车辆调配、货品包装托寄、保险、索赔等,概由仓库部负责,并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第三条 凡本公司库存商品的运输,除由公司备置车辆输送外,并视实际业务的需要,由仓库部会同总务部洽请托运处托运。

第四条 商品运输前,仓管人员应妥善处理装箱、包装、搬运等工作,以确保运输商品的安全。

 第五条 商品交运时,仓管人员除应将交运件数详细登载于\"货品交运明细表\"上,交由运送人员持往运往单位凭以签收外,并应另行填制\"商品(供应品)调拨单\"寄往运往单位签复,同时作为其进货的入帐凭证。

第六条 凡商品经由公司车辆运送时,有关车辆的调配等悉依\"车辆管理办法\"办理。企业部定货单编号办法

□ 附则

第一条 各分公司商品管理可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本办法自呈奉总经理核准之日起实施。

1.凡本公司产品的订货单编号及工程承揽的工作号,均依本办法的规定编订。

2.本编号由7位数字组成,共分三段,其代表内容如下:

(1)合约号:4位数字,各企业部从0001依次与客户所订合约次序流水编号,每三年另从头开始。

 (2)项号:同一合约内有多项不同工程须分别登记成本或分别计价者,又如同一合约内有多项规范不同须分别登记成本,分别计价,分别发工制造者,均在同一合约号后附加两位数字之流水编号,不同合约号之项号均从01开始,一合约只有一种二种工程或一种产品者,此项号乃为01。

(3)变号:表某合约中某项遇设计变更,规范变更,数量变更者依次编为

1、

2、3……。各上项变更则为0。

3.各项工程或各项产品制造的发工、领料、成本等制造费用均以此项编号归户登帐,工程及制造进度的追踪亦以此为准。

注:此项编号虽各企业部重复,但领料单、发工单均载有部门编号与此联合运用,当不致混淆。

第15篇: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即时性、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对规章制度的长效管理,不断完善公司各级规章制度体系建立,促进公司各项事务的规范管理,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调整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工作关系的工作制度、细则、办法、规定、标准、操作规程及其它政策性文件等。

三、职责

1、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审核、发布公司安全环保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标准。

2、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公司安全环保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标准的拟定、修改完善和评审、考核。

3、公司各部门负责贯彻执行。

四、工作程序

1、申报、立项、起草

(1)申报

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司年度安全环保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标准的需求调查,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本部门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进行合理安排,科学预测本部门当年的规章制度建设需求。

(2)立项

办公室应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结合当前的重点工作和中心工作,对规章制度需求进行评估、立项。

(3)起草

办公室根据管理需要起草规章制度初稿。

2、论证、审定和发布

(1)论证

办公室负责组织规章制度的专题论证,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制定、修改和发布规章制度的主体,是否符合本部门的职能,是否超越权限;

2)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有关上位政策、法规、文件的规定;

3)规章制度合理性、现实性与公司内部其它规定是否统

一、协调;

4)规章制度内容所涉及的管理措施是否合理、有效,是否有明确的程序和要求。

(2)审定

经论证有必要进行修改的,发回起草部门进行修改,再次论证通过后,提交领导班子进行最终审定。

(3)发布

总经理办公室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核通过后,由公司按照规定的发文程序正式办文,及时下发。

3、评估、修改

(1)评估

总经理办公室在评价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在适用范围、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的情况,查找并确定规章制度在实施范围、具体措施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2)修改

办公室,应当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修改,进一步理顺各项工作程序,确保实施效果。

五、附则

1、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6篇: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规定

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倡导文明殡葬理念,努力争创“三优”文明城市,根据国家、省、市《殡葬管理条例》以及殡葬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事务管理。

第三条

县民政局为县殡葬事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事务管理。

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国土、物价、住建、城管、农业、林业、畜牧、水务和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有步骤地引导、教育死者家属实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五条

凡在本县死亡的公民,除符合土葬规定的以外,必须实行火葬。对按照国家规定允许土葬而自愿实行火葬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他人无权干涉。

第二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六条

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提供下列证明:

(一)本县居民死亡后,死者家属应当提供国家规定的卫生医疗机构或者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二)非本县居民在本县死亡后,比照本条第一款处理;

(三)本县非正常死亡者和无名遗体,应当提供县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七条

无人认领的遗体,由公安机关确认身份或者办理相关手续后,通知民政部门运送。

患传染病死亡者和高度腐烂的遗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应当及时火化。

第八条

死亡者的遗体,必须统一存放到县殡仪馆。

第九条

遗体经营运送业务由县殡仪馆承办,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火化的,应当由县民政部门批准后再进行运送。

第十一条

国家允许土葬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土葬。对未按照规定土葬或者平毁后重新复起的坟头,由民政部门责令坟主家属限期平毁;逾期不动者,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土、农业、林业、畜牧、水务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组织强行平毁。

第十二条

提倡不保留骨灰。如果需要保留骨灰,可以寄存在殡仪馆或安葬在公墓,也可以深葬在乡镇或者村指定的公益性墓地。

第十三条

禁止在殡仪馆以外的公共场所搭设灵棚、焚烧遗物和冥币、抛撒纸钱等行为,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污染环境以及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殡仪馆和公墓的服务项目,应当由县民政部门批准并实行行业管理。各项收费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并在醒目的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殡仪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运送遗体;

(二)对殡仪专用车辆和用具,一次一消毒,保持卫生,防止疾病传染。

第十六条

死亡者家属或者单位合法权益受到殡仪馆、公墓或者工作人员侵害时,可以向县民政部门投诉,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尽快答复。

第三章

殡葬设施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七条

殡仪馆建设由县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建设经营性公墓,由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堂,由乡镇政府提出方案,县民政部门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经营性公墓用地应当为国有土地(占用集体土地应当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供给,公墓管理单位和墓穴认购者拥有使用权。公墓管理单位必须与墓穴认购者签订合同。公墓中安葬单人或者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多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墓穴的使用周期最长为20年,超过20年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

乡镇和村为本乡镇村民设置的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堂,不得安葬村民以外的人员,不得对外经营。其中,占用国有土地的,由县土地管理部门以划拨方式供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占用集体土地的,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地类变更登记。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转让、炒买炒卖墓穴。

第十九条

下列区域内禁止建造墓地:

(一)耕地、林地;

(二)公园、风景区、名胜古迹和湿地、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江河堤坝和水源保护区边缘3000米以内;

(四)铁路及公路主干线两侧各1000米以内。

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以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二十条

从事殡葬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审批的经营范围组织生产、经营;未经审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经营冥币、纸人、纸马等殡葬用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规定应当火葬而私自土葬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其火葬,拒不火葬的,予以强制火葬,其费用由丧主承担。同时,县民政部门可会同国土、农业、畜牧、林业、水务、公安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殡葬管理条例及土地、农业、畜牧、林业、水务等部门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非殡仪服务机构经营遗体运送业务的,由县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制作、出售、使用棺材(含半成品)等土葬用品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没收全部成品、半成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经营遗体存放业务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在殡仪馆指定地点以外的公共场所焚烧遗物和冥币、抛撒纸钱的由县城管部门予以制止。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墓地或骨灰堂安葬本乡镇和村以外人员骨灰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收取经营性费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殡仪服务未明码标价的,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以及擅自立项、擅自定价的,由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侵害殡仪服务机构或者

殡葬用品生产经营者、死亡者家属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处罚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殡仪服务人员向死亡者家属索取和收取财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各乡镇的乡镇长是本乡镇殡葬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副乡镇长是主要责任人。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本村殡葬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在行政辖区内,一经发现有土葬现象,根据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人予以追究追究。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丧主是党员、干部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7篇:铁路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铁路安全管理制度

本工程地处铁路站场内,施工场地狭小,列车运行频繁。为加强施工现场铁路安全管理,保证每个作业人员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有带班人员或班组长统一指挥行走路线,统一指挥施工。

2、施工人员通过道口和接触网下市,不准高举、肩扛工具、锹、棍棒、金属物等物品,必须水平拿着通过。

3、接触网下严禁打手机;严禁打雨伞通过。雷雨天气严禁在接触网附近逗留。

4、严禁相接触网、铁轨方向喷洒水;严禁在铁路边上大小便。

5、严禁攀登接触网支柱,在支柱上悬挂东西或晾晒衣物,严禁依靠支柱休息。

6、施工人员严禁破坏铁路设施;施工车辆严禁碰撞铁路设施和建筑物。

7、在铁路两边施工的车辆(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吊车、工程车辆等),有机车通过时必须停止作业并关闭照明灯。

8、通过道口的任何车辆,车斗内、车辆外面严禁坐人。

9、在接触网左右,严禁距离接触网小于3米的车辆上作业。

10、施工人员严禁攀爬电力设施,接触网支柱,翻越铁路两侧的安全隔离网。

11、严禁攀登车皮、钻车皮,严禁在车皮下避风、避雨、休息,严禁在轨道上坐、卧或在铁路轨枕范围内行走。

12、施工人员在站场内严禁吸烟、点明火、焚烧杂物等。

13、施工人员进入作业地点必须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不准疲劳和酒后上岗。

14、施工人员严禁向列车和接触网乱抛绳索、石块、工具等物品。

15、铁路两侧2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材料、杂物或作业工具等物品。

16、严禁在地磅上行走。

17、各分包单位任何机动车辆通过道口时严禁超速行驶(5km/h),驶入站场内及施工作业区内后速度严禁超过15km/h。

18、严禁任何机动车辆在道口和接触网附近(3m以内)停车。

19、各分包单位车辆严禁在道口、接触网附近(3m以内)装卸货物等操作。

20、通过道口的运输车辆装载货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2m(包括装载机通过必须把铲放平,挖掘机通过臂高不得超过4.2m。吊车、泵车通过把臂放平)。

21、道口防护栏杆关闭后严禁行人、摩托车、自行车、汽车抢道通过。

22、道口防护栏杆关闭后严禁任何人员私自开启。

23、任何特殊施工车辆(如挖掘机、吊车、装载机等)通过道口进入站内必须和道口工、现场管理人员联系并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24、施工现场任何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有相应型号的驾驶证。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车辆。严禁酒后、疲劳驾驶。

25、施工现场吊车、泵车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看护。禁止靠近接触网作业。

26、各分包单位要安排班组长上下班时清点人数,并报项目部主管工长。由班组长带队有序通过道口。

27、土方车辆运输过程中应覆盖帆布,通过道口时应有专人指挥,如有散落在道口或道心、轨道附近的土石应立即清理干净。

28、施工现场车辆应帖反光标志,避免夜间行车发生危险。

如项目部人员发现各分包有违反以上制度的行为,项目部将对相关分包单位视情节严重性给以100元到5000元的罚款。篇2:铁路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落实员工安全培训计划。所有新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准安排工作;新职、转换岗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条 加强对劳务工的安全生产教育。项目经理部对劳务工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加强劳务工的安全生产教育,记名建档,符合作业岗位任职标准方准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施工中按照工作内容进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教育。

第三条 在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时,首先对直接接触和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进行具体的方法、性能、规程等的技术培训,然后再上岗。

第二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岗位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范围的工种有:电工、登高作业人员、电气焊工、起重及机械操作人员、场内机动车驾驶员、爆破作业人员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操作证要定期参加年检,按时复审,不得超期使用,项目经理部对特种作业人员登记造册,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保管于安全质量部办公室,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涉及既有线施工的经理、安全员、防护员、驻站联络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既有线施工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第四条 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项目经理部安质、设备等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查出无证人员,除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外,并给予罚款处理,造成损失的要分别追究管理人员和直接操作者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人员对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审查合格后,保留复印件,复印件应带有本人照片、证书有效期、复审记录(或者复审合格证明)、发证单位公章等。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促进施工生产健康发展。项目经理部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有关政策、标准规定,对参与施工生产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发放个体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防寒用品。项目经理部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具备“三证一标志”。

第二条 工班长指导、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前安全教育。

第三条 作业人员对安全防护设施不得随意挪动和改动,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严格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对职业性危害因素的治理,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于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查体,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开展短期健康休养,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五条 要按照要求重视和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根据女职工不同时期的生理特点,妥善安排适宜工作。

第四章 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条 所有施工人员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性能,用电人员各自保护好设备的负荷线、接地线和开关,发现问题及时找电工解决,严禁非专业电气操作人员乱动电器设备。

第二条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维修、拆除,均由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专业电工完成,非电工严禁进行电工作业。

第四条 电缆线路应采用“三相五线”接线方式,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场内架设的电力线路其悬挂高度和线间距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架在专用电杆上。

第五条 变压器必须设接地保护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4ω,变压器设置围栏,设门加锁,专人管理,并悬挂“高压危险,切勿靠近”的安全警示牌。

第六条 室内配电柜、配电箱前要有绝缘垫,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七条 各类电器开关和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第八条 防火、防雨配电箱,箱内不得存入杂物,并且要设门加锁,专人管理。

第九条 移动电气设备的供电线路使用橡胶电缆,穿过场内行车道时,穿管埋地敷设,破损电缆不得使用。

第十条 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停电作业,电源箱或开关握柄上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并设专人看管,必须带电作业时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现场架设的电力线路,不得使用裸导线。临时敷设的电线路,必须安设绝缘支撑物,不准悬挂于钢筋模板和脚手架上。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使用手持照明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在潮湿的基坑、洞室掘进用的照明灯则采用12v电压。

第十三条 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第五章 自升式架设设施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第一条 项目经理部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现场安装、拆卸

施工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工作;检查施工单位施工起重机械和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定期检验检测情况,对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施,严禁使用。

第二条 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备安装后,须请地方设备检测机构对其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检验合格证方准使用。

第三条 淘汰、陈旧、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不准进场使用。

第四条 作业前由各施工班组负责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进行检查,对未有验收标志或对其安全性能有怀疑的设备应拒绝使用。

第五条 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除必须制定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安全施工方案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报监理部门审批后方能够实施。

第六条 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书上岗,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六章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营业线相关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必须按照铁道部、所在路局及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既有线施工相关的管理规定,及时更新、补充内部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与营业线相关的施工,必须遵循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并做好重点控制措施。篇3:铁路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1.1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一、工区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有关业务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在做好施工技术工作的同时,扎实做好安全技术工作。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主管安全副经理(安全总监)、责任工程师对各级施工生产的安全技术负责。

二、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依据:

1、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安全技术规程;

3、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应熟悉的安全技术资料或规定等。

三、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必须由工程项目责任工程师或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指定的技术人员进行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掌握工程项目概况、施工方法、场地环境等第一手资料,并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施工经验。

四、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要有编制、有审核、有审批。符合专家论证要求的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经项目总工、项目经理审核,由公司总工或局指挥部总工、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的不准施工。

五、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及时变更或补充,由编制和审批人出具变更通知书并签字后方可实施,否则不能施工。

六、编制原则: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的编制内容要全面,要具有及时性、针对性和具体化。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季节变化和作业环境等具体情况从技术上和管理上提出具体要求。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必须有设计、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说明。

七、编制安全技术和方案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危险和危害程度的大小等作为编制内容。凡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周

围外部环境不利等因素都必须从技术上采取具体且有效的措施予以预防。

八、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时,要有安全技术项目,确定每个项目的资金额度、物资设备、负责人和具体执行人员,规定完成或投入使用日期。

九、对于特殊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必须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于结构复杂、作业危险性大、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除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还应有设计、计(验)算和详图,严格执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批制度》。

十、现场技术负责人,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向作业班组全体人员作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要准确填写交底作业部位和交底日期,并履行签字手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十一、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应向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认真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培训,使员工熟悉工程施工特点及各时期安全施工的要求,懂得各自的岗位职责、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置措施。

二、项目部施工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检查、督促职责。切实保证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不流于形式,不断提高全体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护技能。

三、项目负责人和施工技术及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及执行落实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留存相关检查整改记录。

四、对因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不落实或措施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或生产安全事故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1.2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一、安全技术交底程序

1、工程项目开工前,工区应向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进行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书面交底,现场技术负责人必须向作业队(班组)和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书面交底。

2、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专项方案实施前,项目总工应会同项目施工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将安全技术措施向施工管理人员及作业队长(班组长)进

行书面交底。

3、施工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新进场的员工进行作业工种安全技术交底。

4、施工作业队长(班组长)应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班前交底。

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

1、项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办法、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专项安全方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每一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生产中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3、特殊工种的作业、机电设备的安拆与使用,安全防护设施的搭设等安全技术措施。

4、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工程项目,如起重吊装、基坑开挖、大型模板安装拆除、脚手架工程等,要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作业时必须派专人进行旁站监控,确保施工安全。

5、根据不同的施工条件和施工要求,对作业人员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及预防措施,在交底中应该详细说明。

6、现场作业环境要求的操作注意事项,个人防护措施等。

7、冬雨季施工安全措施及特殊施工中的操作方法与注意事项,危险作业岗位违章作业的危害性等。

8、发生紧急情况或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应急救援措施等。

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

1、安全技术交底是指导工人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是项目安全技术方案的具体落实。所有安全技术交底都必须按规定程序实施书面交底签字制度,并经复核审批签认。各级书面交底必须有交底时间、内容及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的签字,交底双方各持一份,并存档以备查用。

2、安全技术交底一般由技术管理人员根据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要求、特点和危险因素编写,是操作者的指令性文件,因而要全面、具体、明确,针对性强,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不得用施工现场的安全法律、安全检查等制度代替,在进行工程技术交底的同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安全技术交底后,施工技术负责人、安质检员、施工作业队长(工班长)

等要对安全交底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督促操作工人严格按交底要求施工,严禁违章作业。

4、两个以上工种配合施工时,施工技术负责人、安质检员要按工程进度定期、不定期向施工作业队长或班组长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交底。

5、作业队长(班组长)要根据交底要求,每天对操作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等针对性的班前作业书面安全交底(班前安全讲话),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交底的要求进行作业。

6、对特殊工种作业、机械设备的安拆、安全防护设施的搭拆等的安全技术交底后,必须由施工技术负责人、工长、施工作业队长(班组长)、安全员等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实施。

7、对安全技术交底中所需要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必须投入到位,不得随意减免。

8、出现以下情况时,工区经理、总工、技术负责人或作业队(班组)长应及时对作业队(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因故改变安全操作规程;

(2)实施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

(3)更新仪器、设备和工具,推广新工艺、新技术;

(4)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机械损坏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

(5)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安全生产环境发生了变化。

9、对因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不落实或交底错误,造成经济损失或生产安全事故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1.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的基本形式

定期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以及季节性、节假日安全检查。

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1、工区每半月由项目经理或主管安全副经理(安全总监)牵头,组织各相关业务人员(技术、物设、安质、计划合同、办公室等)、作业队(班组)长、

外协劳务队伍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工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编制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专业分工,并附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检查计划报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检查完成后应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奖罚通报,检查资料归档备案。

2、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

(1)查领导,主要领导是否真正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2)查教育,进场员工特别是劳务队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是否落实,在时间、内容、人员上是否落实。

(3)查现场带班和监控人员是否到位、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是否熟知,能力素质是否达标,各种现场防护是否达到了标准要求,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4)查制度,各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以真正落实,特别是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是否交底到作业层每个操作人员。

(5)查设备,机械设备特别是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机械设备是否符合规定。

(6)查管理,安全质量职责划分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到人。

(7)查隐患,施工现场是否存在三违现象和安全隐患以及对查出隐患是否做到“四定”(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验收人)。

(8)查整改,上级部门或项目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按时整改完毕并回复。

(9)查事故处理,对发生事故危机、设备故障、生产安全事故,是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3、专业性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等组织专业安全检查组分别进行检查。

(1)对施工用电、焊接、电气及电动机具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2)对塔吊、脚手架、上料平台、斜道等搭设与使用进行安全检查。

(3)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安全检查。

第18篇: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形成制度执行的有效反馈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通过对公司各部门规章制度的执行过程和效果进行跟踪监督、检查,以检验规章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并对制度流程管理体系进行优化和完善,以不断提升员工工作规范和执行力。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系统监督、注重执行、有效反馈、及时整改”的原则,注重对实际执行文件记录的检查,以求制度的持续有效改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湖南中石油昆仑天然气输配有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为了使监督检查工作更顺利地进行,避免不必要的无休止的协调,同时为保证工作效率,清晰职责,公司成立规章制度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施文勇 副组长:沈永平

成 员:胡方力 肖力 吴清明 熊秀全 肖熙 文静 陈朝 黎益民 杨棋 何苗 左敏 胡煜婕 申予 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优化监督、检查办法,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与部署,监督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小组的检查工作,协调解决检查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工作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等。

领导小组下设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组,工作组设在内控与风险管理部,具体负责监督检查日常工作的开展。 主任:申予 成员:曾丹 徐路

工作组负责具体对各部门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计划制定及执行,负责汇总监督、检查结果,完成检查报告,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对监督检查办法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开展

第六条 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开始前,由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组负责统一下发各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制度清单,并通知本期制度监督、检查工作重点。

第七条 制度执行情况检查采用员工访谈、资料调阅、实地观察、向各部门负责人询问的方法,检查是否按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检查流程

(一)检查前的准备

1、由监督、检查办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尽量覆盖公司所有的制度, 对重要的制度应增加检查频次,跨部门执行的制度,增加制度的检查频次,对新制定或重新修订的制度,增加制度的检查频次;

2、制定的制度监督检查计划应报总经理批准;

3、检查人员应提前至少一天通知被检查的部门,如时间冲突可进行适当的调整;

4、检查人员应依照各部门规章和已经审核发布且现有效运行的制度作为检查依据。

(二)检查的实施

1、如检查的制度涉及多个部门时,则依照业务流程进行全过程的检查,相关部门也应予以配合;

2、检查过程中被检查部门必须积极配合检查,积极提供检查人员要求的资料;

3、检查人员必须提前熟悉所要检查的制度,梳理出检查的重点,在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检查表,对检查的情况做好记录;

4、“检查表”应经检查人及被检查部门签字确认;

5、检查过程中如被检查方有质疑或双方有冲突,由检查领导小组进行协调解决。

(三)检查的反馈

第九条 工作组根据检查实际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对各部门主动提出来的建议、要求等经过初步分析整理后如实汇总,结合检查结果形成报告,上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并组织专题会议予以通报。 第十条 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后针对规章制度本身的处置方式,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执行,对在检查中发现规章制度规定的内容全面、合理,执行情况良好的,维持不变,继续执行;

(二)修订,对在检查中发现规章、制度规定的某些内容不全面、不合理或与其它规章制度相冲突的,进行修订。

(三)废除,对在检查中发现公司当前不需要或在目前条件下很难执行的规章制度,申请废除。

第四章 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在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过程中必须注重对实际执行记录文件的检查,制度明确要求或者实际操作中要求应有纸质实施证据,检查期间不能出示执行记录文件的,视同没有执行。

第十二条 对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应注意时间的连续性,不能在某一时间段内对制度进行应付式的集中检查。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形成自查报告,并报督查领导小组审阅。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办公室应采用恰当的监督、检查方法,正确履行职责和规定的检查程序,审慎运用职业判断,以获得充分、相关、可靠的证据,支持检查结论。

第十五条 被检查部门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积极按要求提供有关纸质、电子资料实施证据,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小组成员,与接受监督检查部门(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的回避,由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应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得人为干扰和影响监督、检查作业及结果。公司应保障检查小组人员正常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按照重事实、重依据的原则,在检查过程中不限于只检查被检查人员提供的记录,做到公平公正,对检查事项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提交的检查报告真实性、客观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应敢于一视同仁,坚持原则,拥有较强的责任心。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因进行正常监督检查工作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上报公司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要求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小组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并收集好相关实施证据或线索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所属部门应加强对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按规章制度要求认真整改,监督检查小组应定期与各部门兼职管理岗沟通,确保落实到位,并上报整改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督检查小组对被检查对象做出的检查结论,作为组织(人事)部门任用、考核、奖惩干部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做好登记归档工作。监督检查小组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被检查部门签章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员工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况,员工所在部门须于当日向总经理汇报,对于主动上报的适当减轻处罚,对于迟报的要视情况加重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提倡并鼓励任何个人和部门举报、投诉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中检查人员的违规检查、不公正检查行为。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自受理个人或部门的举报、投诉之日起7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二十八条 为了防范风险、划清责任,组织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检查中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检查通知或者关于开展检查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均有权以部门名义查阅本年所有部门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记录。在其要求合理、目的合法、出具有效证明后,责任归属部门内控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查阅的申请。

第五章 考核

第三十条 为体现检查工作的严肃性,检查组对各部门规章制度完成情况进行量化打分,以更好的推进检查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增强各部门对高效完成本职工作的使命感。

第三十一条 考核依据由定期监督检查结果及日常监督情况、制度的完善提交及时完整性情况组成。 第三十二条 考核原则

(一) 本考核的执行必须本着公正、公平原则。一经发现参与考核的管理人员有徇私行为或不作为行为将严肃查办;

(二)负责考核的人员采取的考核方式一般是定期检查和日常的监督,考核以见到的事实、行为的结果及经查属实的举报为根据;

(三)本制度及后面的《考核标准》由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商议确定并经总经理批准发布后生效,生效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四)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或不能自行整改的,由部门负责人上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责任部门要书面承诺出整改时间和整改措施。考核人员复查,在整改完成之前的期间,视同为检查新发现问题。 第三十三条 考核细则

(一)考核成绩由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制度的完善提交情况三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每一分项分数可扣至负数,考核成绩与绩效奖金挂钩。具体见附件《考核标准》。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较好、及格、不及格五类,加权分值范围对应依次为90-100分,80-89分,70-79分,60-69分,60分以下。

(三)考核的具体分值已在《考核标准》的每项考核依据中给出。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考核结果直接确认为不合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被检查部门及人员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拒绝检查或不提供检查资料、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被检查单位及相关人员拒不执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检查结果通报的决定的;

(三)以任何方式和手段影响监督检查客观公正性的;

(四)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监督检查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内控与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

1、《常德公司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标准》

第19篇:自律权益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自律权益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一)明确权益部通道

为了使权益部更好的走“制度化”“规范化”道路,权益部工作人员将编写并整理权益部档案,具体从一下几点出发。

1、权益部性质、职能详细诠释。

2、权益部对外的联系方式。便于同学遇到问题与我们联系。

3、权益部的工作方法和解决或处理相关权益问题的路径。

4、制定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及各月书面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并向学生会例会作报告。

(二)学校突发事件

(1)当接到在校学生对校内商家的投诉时,有权代表院学生会向被投诉者了解有关情况并帮助当事人利用合法途径保障其合法权益。如被投诉者侵犯我院学生合法权益的情况属实或被投诉者的要求不合理时而未采取有关措施解决,将代表院学生会在校内广播台、院报、团报等媒体上曝光。

(2)当接到投诉院系学生会组织或学生干部时,有权利向被投诉者了解有关情况协商解决。并向被投诉的学生干部所在系反应有关情况。 (3) 有代表德州学院院学生会监督本校21个系系学生会及本校各大组织的学生干部工作的公正性、公开性的权利。

(三)卫生

(1)贯彻学校关于卫生、宿舍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2)落实各班卫生委员职责。联合劳卫定期召开部属会

(3)协助劳卫部负责全院清洁卫生工作,并组织人员进行检查、评比、公布、督促各班的执行情况。

(4)协助宿管部检查宿舍卫生及查寝工作。

(5)完成院领导、校宿管部、学生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纪律

(1)协助学校抓好日常纪律和集会纪律。

(2)负责纪律、校微及其它礼仪检查工作。

(五)生活

(1) 权益部将联系生活部定期有组织的征求或反映广大同学生活方面的意见或要求,协助生活部的工作。 (2) 及时检查全院爱护公物情况。 (3)根据有关校规校纪,维持好生活秩序。

(六)宿舍卫生安全检查

德州学院权益部将协助宿管部以及各院系进行宿舍卫生安全检查。

(七)失物招领

我们将在本学期开展失物招领活动,在大学生活动中心设立失物招领处帮助广大同学找回遗失物品,并不断地做细做大。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工作,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应咨询。同时,督导学院学生加强自我管理,认真完成学习、工作的各项任务。配合学院开展各项工作。

第20篇:供电所电费回收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供电所电费回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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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供电所电费回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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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以《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局企业标准、《供用电营业规则》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度为工作依据。

3、归口管理与业务职责:

3.1、供电所核心领导小组为全所营业电费抄、核、收归口管理组织,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营业管理工作。

3.2、全体人员负责各自维护管理的用户抄、核、收工作及全所电费的核算、统计上报工作。

3.3、营业员负责电费帐务处理及电费上解工作。

3.4、各专责负责各自维护管理区内用电客户的抄表、催费工作。

4、收费管理:

4.1、电费回收的重要性:

电费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维持发展电力企业再生产主要资金来源,保证电费及时足额回收,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我们供电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意义十分重大。 4.2、加强电费回收应采取措施:

(1)、大力宣传电能商品意识,用电付钱,以《电力法》为准绳,作好收费工作。

(2)、争取电费回收主动,发扬“三千”精神,确保电费回收。

(3)、严格执行加收违约金制度,解决欠费问题。

(4)、严格考核,调动电费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5)、抓住大户,坚决落实催收措施。 4.3、电费回收的要求:

(1)、营业员专职处理电费帐务及票据,做到帐、票、卡一致,按服务规范收取客户电费,出具项目齐全的合格票据。 (2)、营业员严格按照财经规范办理电费业务,并于每月15日、20日、25日将电费回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所长。

(3)、营业员应该每天进行对帐,核对实收电费与陈欠电费,作到日清日结;如果对不上帐,必须查明原因;该谁负责,谁负责赔偿,且纳入当月经济责任制考核。(具体考核与核算差错考核标准一致)。

(4)、收费人员在收费过程中发现核算差错,应该及时与分局营业员联系进行处理。

(5)、催费人员要树立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停送电审批制度。

5、奖励与考核:

5.1馈路电费回收率考核馈路电费回收率考核执行分局的电费回收考核标准,按照个人承包的馈路,每月进行核算考核。

1)只有一条馈路上的电费未完成时,由该馈路负责人承担局里的全部电费回收考核。

2)几条馈路上的电费未完成时,按照各馈路负责人所拖欠电费在本月总电费中所专的比例进行核算考核。

核算办法:

①.本所当月欠费率=(当月未收回电费数额/本所当月总电费数额)*100 ②.1百分点所占的考核分=局电费考核分/欠费率的百分点

③.该馈路当月欠费率=(该馈路当月未收回电费数额/本所当月总电费数额)*100 ④.该馈路欠费考核分=1百分点所占的考核分*该馈路的欠费率的百分点

⑤每分所占的奖金数=考核奖金/局考核分

⑥.该馈路当月考核奖金=该馈路欠费考核分*每分所占的奖金数 2)当电费回收率全部完成时,所奖励奖金按照各馈路电费总额在本所当月电费中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

核算办法:

①.该馈路当月电费所占比例=(该馈路当月电费数额/本所当月总电费数额)*100 ②.每分所占的奖金数=考核奖金/局考核分

③.该馈路奖励考核分=该馈路当月电费所占比例*局考核分 ④.该馈路当月奖励奖金=该馈路欠费考核分*每分所占的奖金数 3)当馈路责任人未完成电费回收率时,责任人除承担局里的考核以外同时承担本所的考核。

考核办法:

①.该馈路电费回收率

#123;(该馈路当月回收电费数额/该馈路当月应收总电费数额)*100 #125;每降低1,从承包人当月奖金中扣10分。(考核奖金数额=考核分*月度奖金基数)

②.该馈路电费回收率电费回收得率低于80者,当月不受奖。

③.造成陈欠电费者,本季度不受奖。

4).对跨年度陈欠电费由所协助,承包人进行催收,每季度完成20者,全所人员平均承担分局考核。

5.2低压台区电费回收率考核按照各人承包台区电费回收率情况对责任人进行考核。可参照馈路电费标准,按照各人承包的台区,每月进行核算考核。

注:电费回收考核在生产任务中,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参照局考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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