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022-04-09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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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客颍上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我单位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的单位。

三、办公室人事办为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集团公司经理为主管领导,人事办主任为直接领导,颍上县协和医院为集团公司制定职业健康定点检查医院。

四、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五、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办公室人事办、经理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为:0558-4451313。

第二章 管理职责

一、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部门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全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人事办代表公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行使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能。全体职工有权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群众监督。

二、人事办和协和医院作为公司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测及公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三、人事办和协和医院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我公司仅以此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执行政策。

四、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门必须指定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第三章 作业管理

一、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根据相关资料,驾驶员岗位的职业病范畴有:

1、噪声性耳聋,

2、颈椎病,

3、视力疾病。管理人员的职业病范畴有:

1、颈椎病。

机务车间人员,电焊、喷漆等岗位,其中电焊作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电焊烟尘、金属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氟化物、臭氧、紫外辐射等,可导致劳动者发生电焊工尘肺、锰中毒、以及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电光性眼炎等多种职业病;喷漆作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苯及其化合物、酯类化合物等有机溶剂,其中苯是国际公认的致癌物质,可引起白血病;另外还存在噪声、粉尘、汽油以及各类清

洗剂等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

(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

(三)对职业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人事办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同时报安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设计审查。

(四)工程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设备及物资供应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人事办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五)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人事办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六)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

二、尘毒作业单位必须依据《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

(一)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

(二)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三)尘毒作业扬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

(四)从事尘毒作业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非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时,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第四章 作业环境管理

一、尘毒、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二、人事办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对公司尘毒、噪声、振动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

三、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安全环保管理考核指标。

四、尘毒、噪声、振动作业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管理档案。

五、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 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安环部门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

修完毕时及时恢复。

第五章 健康管理

一、协和医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卫生部门有关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对我公司接触尘、毒噪声、振动等岗位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二、实行就业前、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离退后复查。检查结果必须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三、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名单由人事办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报协和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及时报送人事办。

四、各部门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人事办报告。

五、人事办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确认为职业病的,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六、人事办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我公司实行接尘人员每年检查一次。接触噪声、振动人员每2年检查一次,各部门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七、各部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八、职业病的治疗由交通医院负责实施。

九、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安全

生产领导小组掌握发放标准。

十、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一、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二、根据有关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人事办要按照《职业病统计报表》的格式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我公司职业病发生、发展情况。

第六章 附则

一、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由人事办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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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健 康 管 理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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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调度楼工程项目部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一、职业健康方针及管理目标

1、职业健康方针: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文明施工、共益发展

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生活及工作场所干净整洁,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职业危害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施工现场粉尘及有害气体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劳动保护符合有关规定;防止食物中毒、传染病扩散及职业病、地方病的发生。

二、职业病种类及防治措施

1、职业病种类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公路建设过程中易发生的职业病有:中暑、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电光性眼炎、电光性皮炎、高原病、矽肺病(粉尘矽肺、水泥尘肺、电焊工尘肺)、噪声聋、沥青中毒、振动病等 。

2、职业病防治措施 2.

1、中暑防治措施

1)、技术措施:合理设计施工工艺过程,隔绝热源,合理布置和疏散热源,加强通风。

2)、保健措施: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并创造一个舒适、凉爽的休息环境,保证高温作业人员有充分的休息和睡眠;加强营养,供应合适的清凉饮料;加强个人防护;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禁止有高温作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高温作业。

3)、组织措施:加强领导和管理,认真执行防暑措施。

4)、职工上岗前应进行体检,在岗期间每年体检一次。凡查出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者应禁止或脱离高温作业。 5)、当在高温或烈日下工作一定时间之后,出现头晕、出汗、口渴、恶心、胸闷、心悸、乏力等中暑先兆症状时,应当立即到阴凉处休息,并服防暑药品、清凉饮料及擦拭防暑药品万金油、袪风油,预防病情发展。

6)、如果已经发生中暑,应尽快把病人抬到阴凉的地方,解开衣扣和裤带,把上身稍垫高,然后先用温水敷头部及擦全身,后用冰水或井水敷病人头部,或用酒精遍擦全身。同时给病人扇凉,按摩四肢及皮肤,以促进血液的循环,增加散热能力。必要时可采取刮痧或针刺疗法急救。

2.

2、急性一氧化碳中毒

1)、职工上岗前应进行体检,在岗期间每年体检一次。凡查出各种中枢神经和周围神经器质性疾病、器质性心血管疾病者应禁止或脱离野外作业。

2)、加强宿舍防煤气中毒措施的落实与检查。

3)、如果发生轻度中毒,应迅速将患者移离中毒现场到达通风处,松开衣领,注意保暖,密切观察患者的意识状态。 4)、发生中度、重度中毒者应及时送往医院。 2.

3、电光性眼炎

1)、加强个人防护,高温烈日下工作要佩戴防护镜和加强屏遮保护,遵守操作规程。在进行电气焊时一定要佩戴防护面罩。

2)、职工上岗前应进行体检,在岗期间每年体检一次。凡查出活动性角膜性疾病,明显的角膜遗留病变患者不宜从事有关的接触紫外线辐射作业。

2.

4、电光性皮炎

1)、加强个人防护,避免紫外线光源直接照射身体的裸露部位。 2)、职工上岗前应进行体检,在岗期间每年体检一次。凡查出严重的变硬性皮肤病或手及前臂等暴露部位有湿疹,严重皲裂等慢性皮肤病患者不宜接触可诱发后加剧该病的致病物质。

2.

5、矽肺病(水泥尘肺、粉尘矽肺、电焊工尘肺) 矽肺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作业者健康的职业病。主要是由于长期吸入二氧化碳的粉尘,引起的肺间质纤维化及矽肺结节为主的疾病。严重者可影响肺功能,丧失劳动能力,甚至发展为肺心病、心衰及呼吸衰竭。

1)、改善劳动环境,采取机械化、自动化操作及湿式作业,降低粉尘浓度,减少粉尘损害。

2)、加强工作环境通风除尘,对个人加强劳动保护。 3)、加强营养及体育锻炼,增强抵抗力。

4)、定期查体,做到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并早期脱离致病环境。 5)、本病病程长,病情重者愈后较差。 2.

6、噪声聋

1)、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控制和消除噪声源,同时采取吸声、消声、隔声和隔振等措施,控制噪声的传播和反射;对生产场所的噪声得不到有效控制或必须在特殊高强度噪声环境工作时,应佩戴符合卫生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2)、职工上岗前应进行体检,在岗期间每两年体检一次。凡查出各种病因引起的永久性感官神经性听力损失大于25db,各种能引起耳聋、听觉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的疾病不宜从事噪声的作业。 2.

7、振动病

1)、振动危害的控制:改革工艺,从根本上取消和减少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手持振动工具的职工应戴双层衬垫无指手套或衬垫泡沫塑料无指手套,并注意保暖防寒。

2)、对新工人应进行岗前体检,有血管痉挛和肢端血管失调及神经炎患者,禁止从事登高作业。

3)、对接触登高作业工人应定期体检,对恐高病患者应给予必要的治疗,对反复发作者应调离高空作业岗位。 三. 传染病防止及措施

施工工地设施简陋,人群聚集,在职职工和合同工卫生安全意识差,较易发生传染病,存在着较多的对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公共卫生问题。为进一步防止传染病流行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保障职工的卫生安全 ,项目经理部特制定控制传染病工作的要点:

1、作业队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施工工地的疾病预防工作。作业队要将疾病预防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来抓,逐级落实到人。

2、项目部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各作业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对情况及时向上级单位通报;对作业队存在的问题及时要求作业队在规定时间内认真整改。

3、项目部领导及各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施工传染病防治工作,认真做好食品卫生安全和结核病等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严防传染病蔓延。

4、一旦发生传染病流行事件,各作业队应立即报告项目部领导,并同时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督机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瞒报、迟报或漏报。在发生传染病流行事件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

5、在传染性人禽流感及其他恶性传染病流行期间,要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建立严格的人员晨检制度,设专人每日测量体温、询问健康状况,认真做好记录,以及时发现传染病患者,并采取积极的隔离防范措施,切断传染病在施工工地的传播途径,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6、充分加强卫生知识的宣传,对施工工地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传染病常识、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食品卫生、操作加工要求等知识培训,通过宣传使职工掌握基本的传染病安全知识,提高职工卫生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确保项目经理部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落实,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的身体健康。四.食品卫生安全 为加强施工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现场人员的身体健康,项目部及各作业队领导应认识到工地食堂食品卫生安全 的重要性,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相关知识,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起积极作用。作业队队长为工地食堂负责人,负责工地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将食品卫生管理列入日常工作的议事日程。

1、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施工工地卫生监督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密切关注职工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

2、明确责任,强化管理人员的意识。工地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将食堂卫生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和创建文明施工工地的重要内容,加大投入,完善硬件设施,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加强职工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教育,定期检查,层层落实责任,切实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3、加强施工工地食品卫生工作,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工地食堂必须符合下列基本卫生条件并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

4、基本卫生条件

(1)、便于排水,内外整洁,路面硬化。25m内无有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如旱厕、露天垃圾场、污水坑等)。

(2)、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设有原料库房、烹调间、就餐间,并做到布局合理,地面用不透水材料建造并有一定的坡度,便于清洗。烹调间有排烟排气设施,墙壁有不透水材料贴面,高度不低于1.5m,下水道通畅。 (4)、用流水洗手,有采光照明设施,防苍蝇、防尘、防鼠设施齐备。配备足够的冰箱(柜),配有餐具消毒柜。

(5)、从业人员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配备工作服、帽等卫生用品并保持清洁。

(6)、严把原料采购关。采购食品和原料时,同时进行必要的感官检查,严禁购进陈化粮和其他感官指标不合格的食品。运输工具要保持清洁,库房保持阴凉通风,分类存放,对库存食品经常检查,发现过期变质的食品,要及时处理销毁,并做好记录。食品加工时要生熟分开,煮熟煮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要特别注意预防芸豆、豆浆、发芽土豆、毒蘑菇、亚硝酸盐、农药、鼠药等引起的中毒。

5、具体应做到

(1)、施工工地设立临时食堂时必须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提供服务,同时报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食堂灶房面积要与就餐人数相适应,要保证加工环境、就餐环境卫生清洁。严禁在灶房内搭铺住人。

(3)、食堂内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工业用盐不得带入食堂。

(4)、食堂不得加工制作凉菜,无食品冷藏条件的食堂不得保存食用剩菜剩饭。

(5)、食堂饭菜在烹制时必须要加工彻底,易发生中毒的蔬菜(如菜豆等),必须烧熟、烧透后方可食用;严禁食用青皮、发芽马铃薯、不明来历的蘑菇等有毒植物。

(6)、炊管人员和直接接触食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取得健康证,卫生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时要戴口罩、穿工作服;勤洗手、勤换洗工作服。

(7)、严禁购买、食用腐败变质食品,对无检验合格证的食品一律不得购进,以确保所购食品卫生安全;所采购的肉类、禽类产品必须有检疫和定点屠宰的证明(标记)。

6、认真落实各项卫生防病措施,预防传染病发生 施工工地要保持环境卫生,采取灭鼠、防蝇、防蚊措施。做好水源防护和饮用水供用设施的卫生防护,落实水质消毒措施,防止水质污染。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及时清运生活和建筑垃圾。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革除不卫生陋习,工地宿舍要经常打扫,保持通风良好,教育职工勤换洗衣服,勤晒被褥,勤洗澡,不喝生水,保持个人卫生,合理安排作息时间,注意饮食调剂,提高抗病能力。如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

7、充分发挥舆论作用

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做好工地卫生监督工作,普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增强各单位职工的食品卫生安全信心,共同为施工工地营造卫生安全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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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

《关于印发职业健康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局安健〔2013〕171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国家安监总局令〔2014〕第70号

《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

1 3组织机构

3.1公司成立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安全环保部为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专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常务副组长:安全主管副总经理

副 组 长:党委书记、总工程师、工会主席、总会计师、纪委书记、副总经理

组 员: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各部室负责人、各外委单位负责人

3.2公司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 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环保部部长兼任。 4管理职责

4.1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4.1.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4.1.2负责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1.3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制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4.1.4制定公司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4.1.5确定公司职业健康管理责任目标及考核奖惩方案。

2 4.1.6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4.1.7研究部署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范措施,协调解决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

4.1.8建立、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部署应急管理工作,指导职业病危害突发事件的处置。

4.1.9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4.1.10调查处理职业病危害事件。 4.2总经理职责:

4.2.1对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4.2.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4.2.3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三级职业健康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4.2.4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工会组织、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正当要求。

4.2.5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4.2.6积极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3 4.2.7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8组织职业病危害事件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4.3安全副总经理职责

4.3.1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直接负责。

4.3.2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组织制订(修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4.3.3组织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保证职业健康经费的落实和有效使用。

4.3.4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4.3.5组织对全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宣传教育。

4.3.6经常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4.3.7经常听取工会、各部门、安监人员、职工代表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积极采取措施,对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

4.3.8对企业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4 4.3.9积极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4.3.10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进行表扬、奖励,对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4.4人力资源部职责

4.4.1组织确定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和岗位。

4.4.2组织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诉劳动者。

4.4.3起草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保健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4.4.4负责新入职员工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职业病防护用品。

4.4.5负责职工工伤保险的及时缴纳及职业病患者的诊疗。4.5.6参与公司内部职业病危害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4.5.7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4.6安全环保部职责

4.6.1负责公司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4.6.2负责组织编制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5 4.6.3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4.6.4组织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4.6.5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告知。

4.6.6负责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4.6.7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公司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4.6.8负责组织全厂职业病警示标识的设置。4.6.9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6.10负责组织职业健康事件的应急救援、报告、调查及处理。4.7设备部职责

4.7.1负责本部门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4.7.2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维护并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维修保养记录。

4.7.3负责公司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检修规程的编制及修订工作。4.7.4负责组织对本部门职工、临时工以及外来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督促其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4.7.5负责本部门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4.7.6负责或协助本部门职业病危害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6 4.8发电部职责

4.8.1负责本部门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4.8.2负责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运行操作并做好记录,编制、修订运行操作规程。

4.8.3负责对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并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

4.8.4负责本部门职工及临时工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督促其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4.8.5负责或协助本部门职业病危害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4.8.6负责本部门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4.8.7负责或协助本部门职业病危害事件的调查和处理。4.9工会的职责:

4.9.1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协调并督促解决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9.2 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4.9.3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5管理内容

5.1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

7 5.1.1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5.1.2公司人力资源部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5.1.3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当依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5.1.4在相应工作场所醒目位置或公司办公系统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及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以便劳动者及时获取。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5.1.5在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设置警示标牌及警示标志,内容应包括危害因素名称、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措施、防护措施等。

5.1.6应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8 5.1.7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生产、使用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线设在生产、使用有毒物品的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30cm处,警示线宽度不少于10cm。

5.1.8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按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5.1.9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等警示标识。5.1.10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日内更新,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7日内补充完善相应的公告内容与警示标识。 5.1.11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老化等影响使用的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5.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5.2.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9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5.2.2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应通过国家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申报。网上受理后,向具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5.2.3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3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5.3.1培训内容

(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0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5.3.2培训的对象、方式及实施部门

(1)新进厂职工的培训:厂级、部门、班组三级职业健康教育,同三级安全教育合并进行,由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组织实施。 (2)部门之间的职工调动,入职教育培训由调入部门组织实施。 (3)部门内部的职工调动,入职教育培训由调入班组组织实施。 (4)临时工的教育培训由用人部门负责实施。 (5)公司定期专题教育培训由安环部统一组织实施。 5.4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

5.4.1发电部组织对公司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每季度一次),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具体包括:监测的布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监测的周期及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5.4.2安全环保部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年一次)与评价(每三年一次)。5.4.3收到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定期检测报告后一个月之内,将定期检测结果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4.4将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劳动者公布。

5.4.5检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及时处理。

11 5.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5.5.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

(3)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5.5.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

(3)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12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5.5.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

(1)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并进行评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2)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当编制验收方案,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5.6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5.6.1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适时定期组织或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具体岗位人员检查周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5.6.2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13 (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5.6.3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以及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资料。

(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5.7职业健康档案管理

5.7.1职业健康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健康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5.7.2职业健康档案综合管理由安全环保部的职业健康专责负责。 5.7.3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4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档案。 (2)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3)职业健康宣传培训档案。

(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检查与考核

6.1依据公司职业健康三级网络实行逐级负责制,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职业健康监督与考核

6.2考核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等有关制度执行。7附则

7.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起草、修订及解释。7.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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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3责任者

管理部、生产部、技术部 4程序 4.1总则

4.1.1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4.1.2 公司职业卫生工作实行总经理负总责,部门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管理部对本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4.1.3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4.1.4 管理部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4.1.5 公司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4.2机构与管理

4.2.1 管理部在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4.2.2 管理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4.2.3 管理部应通报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4.2.4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2.5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4.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4.3.1 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3.2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3.3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3.4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4.3.5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4.3.6 做好防尘、毒、噪声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4.3.7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4.3.8 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由各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4.4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4.4.1 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

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4.4.2 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4.3 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4.4 管理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4.4.5 各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相应工作。 4.4.6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部门应根据健康检查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4.4.7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4.8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4.4.9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4.4.10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部门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4.4.11 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4.5作业场所管理

4.5.1 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4.5.2 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4.5.3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5.4 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5.5 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4.5.6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4.5.7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4.5.8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4.5.9 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高空作业)人员,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4.5.10 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相关部门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4.5.11 重点对检维修后的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

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4.5.12 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4.6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4.6.1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公司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公司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4.6.2 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6.3 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管理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4.6.4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6.5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7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4.7.1 安全领导小组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4.7.2 安全领导小组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4.7.3 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4.7.4 各部门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4.7.5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

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7.6 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4.8附则

4.8.1 公司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4.8.2 对放噪声、有毒有害品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8.3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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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职工入公司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工作。

二、采用先进科学的生产备,减少有毒物质、噪音的产生,发现问题应采取相应可行的措施进行治理,并限期解决。

三、对生产过程中危害因素较大的设备要加强维护,定期检查,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昌、滴、漏现象。

四、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五、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现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

六、职业病的范围和珍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珍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七、切实做好有毒有害物品的保管、使用和废料的收集、销毁工作,并做好记录。

八、对有毒作业场所设置监测设施监督点布置合理,监测率应在90%以上。

九、建立企业卫生档案,认真检查、控制和治理有毒有害因素,并登记有档。

十、做好女工保护工作,做好防暑降温、疾病预防工作,确保职工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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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总 则

一、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员工职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 健康管理的部门。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员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 员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四、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公 司领导、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检举、报告。

管理职责

一、公司各科室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科室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并有权对职业健康 工作进行监督。

二、公司安委会为公司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全面负责公 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测及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三、安全科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 和医疗。

四、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科室必须指定职业健康管理 人员。

作业管理

一、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 项目”)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1、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 危害预评价。

2、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 准》(GBZ1-2010)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

3、对职业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和有关科 室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

4、施工部门要对员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设备及物资供应科室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 责;职业健康科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5、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6、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 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

二、尘毒作业部门必须依据《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 作的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

1、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 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

2、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 度,严禁违章作业。

3、尘毒作业扬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 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

4、从事尘毒作业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非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时,必须穿戴 好个体防护用品。

作业环境管理

一、尘毒、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按照国家标准实 行分级管理。

二、公司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必须按照公司《职业健康体检制度》等标准对公司尘毒、噪声、振动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督促整改,做 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

三、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 安全环保管理考核指标。

四、尘毒、噪声、振动作业部门应建立防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管理档案。

五、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员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和穿戴, 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六、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公司安全生产 领导小组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

健康管理

一、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卫生部门有关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对我公司接触尘、毒噪声、振动等 岗位的员工组织健康检查。

二、实行就业前、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离退 后复查。检查结果必须建立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三、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名单由职业健康领导小组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报卫生部门进行体检,体检结果 应及时报送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四、各科室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职业健康领导小组报告。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我公司实行每年检查一次。接触噪声、振动人员每2年检查一次,各部门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六、职业病的治疗由国家卫生部门负责实施。

七、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规定执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掌握发放标准。

八、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司安全经费中据实列支。

九、根据有关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要按照《职业病统计报表》的格式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

附 则

一、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由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自2013年1月6日起实施。原有制度与本 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强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我公司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健康体检制度。

一、上岗前体检

1、凡进入我公司上岗的新员工,必须组织到县级卫生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不得擅自到未经医疗机构批准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新员工上岗体检,必须要有专人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并在体检表上贴上体检者的照片,以确保体检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发现作假立即辞退。

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上岗。

二、在岗体检

1、公司对在岗人员体检的周期规定为一年,检查内容包括全身各器官的系统检查,血尿常规等。

2、如果员工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

3、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

4、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如有与职业无关的疾病,公司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本人,以便进行治疗。

5、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劳动者急性健康损害时,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

6、公司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好员工的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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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全公司职工,由公司安技部监督,各部门组织实施。

一、总则

1.1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公司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1.2 公司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公司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安技部对本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1.3 职业卫生工作是公司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1.4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1.5 公司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二、机构与管理

2.1 公司安全部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安全部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2.2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由杨保安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2.3 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2.4 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公司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2.5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2.6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列入公司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

2.7 工会、人劳、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三、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3.1 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安技部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3.2 凡属公司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同时建立相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3.3 凡属公司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3.4 建立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3.5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及时报告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3.6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公司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3.7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3.8 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纳入公司安全隐患治理计划,由安技部牵头负责整改。

四、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4.1 公司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公司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4.2 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3 公司不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4 公司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公司不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4.5 公司人劳部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工作。

4.6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公司根据健康安全科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4.7 安技部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8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4.9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安技部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4.10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休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4.11 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5作业场所管理

5.1 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5.2 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

5.3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5.4 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急救治措施。

5.5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5.6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5.7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严格设置防护标志,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5.8 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5.9 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5.10 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公司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5.11 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5.12 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六、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6.1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公司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公司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6.2 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司报告。

6.3 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安全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6.4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6.5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七、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7.1 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7.2 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7.3 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7.4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的演练活动。

7.5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7.6 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八、附则

8.1 公司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8.2 对放射线、噪声、剧毒品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8.3 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8.4 其他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8.5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技部。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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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ZAQ-028-2013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 目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其它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扬中江洲运输公司的员工。

3职责

3.1 综合管理部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办法的制定、执行和年度更新,综合管理部部长是负责人。

3.2 综合管理部负责员工的入职体检、在职体检和离职体检。

3.3 综合管理部负责和扬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入职、离职以及年度职业健康体检。

3.4 综合管理部应公示员工的体检结果,对有疑问的结果安排复检和跟踪。对疑似职业病要按职业健康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复查和上报。负责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保证健康档案齐全。

3.5所有体检由公司支付费用,如新入职人员在试用期内离职,则入职体检费用由本人承担。

3.6所有参检人员要严格按照体检要求,遵守体检前的注意事项并配合体检,因本人原因造成体检结果产生误差,由本人承担责任。

4体检程序

综合管理部每年对公司需要进行体检的员工名单进行登记并公布,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入职前、在职期间、离职体检。

4.1 入职体检

新员工入职前,应到扬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新员工职业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后,交综合管理部再办理录用手续。

4.2 在职体检

综合管理部根据各分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危害体检标准,确定体检频次:

4.3 离职体检

员工离职前,应到扬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离职体检,凭离职体检报告,经综合管理部签字确认、在离职单上标注体检结果,人力资源部门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离职体检报告复印件交离职人员保存,原件留公司人力资源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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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本项目部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作业人员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第51条《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制度》,《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特编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相关职责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五、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定期总结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定期组织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并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保障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分管职业健康的负责人

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

3、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的隐患。

4、如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5、依法承担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三)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责

1、在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健康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有职业健康危害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

(四)专(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健康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作业人员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上级领导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等工作。

第三章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应为作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作业人员入场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

二、现场告知。

1、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项目部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项目部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五、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六、因未如实告知作业人员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项目部不得以作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章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作业人员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项目部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健康宣传

1、项目部利用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2、部门班组要利用班前班后会、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四、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危害事故案例。

(二)、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入场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新入场作业人员,由班组负责人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公司教育培训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健康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

(2)公司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

况。

(3)综合安全知识,公司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公司的各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

2)、项目级安全教育由安全组或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本项目安全生产组织及操作规程。

(2)本项目的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3)本项目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3)班组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操作规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2、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1)由项目部每年对分包单位负责人、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存档。

2)一般“三违”人员由项目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项目部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3)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

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第五章 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避免因使用不合格和过期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而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

1.项目部在采购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时,应按质量体系程序进行申报,由专人对需采购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编制采购计划和清单,数量较大的与供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应注明所采购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和进场日期等。

2.所采购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进场后,项目部应组织相关人员按照采购清单或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现场材料员保管,材料员应按类别、型号进行登记,入库后应妥善保管(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等,避免高温、日晒、潮湿、明火、强酸、强碱或尖锐物体)。

二、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更换

1.在发放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时,材料员应逐一做好记录,注明新旧程度、有无伤损、领用工种以及领用人签名。

2.项目部施工员、安全员应经常检查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如安全帽要系好帽带,调整好帽衬间距(一般约40-50mm),安全带的使用必须高挂低用,带、绳不能打结等,安全网绑扎应使用不小于14号得铅丝等。

3.相关人员在检查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时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及时告知使

用者停止使用或进行更换:

1)安全帽缺衬、缺带或破损及超年限的(安全帽正常使用为3年)。 2)使用安全带时要对其外观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老化、破损应停止使用,安全带使用两年后,进行抽样试验,以2206N(225kgf)拉力拉5min,无破断可继续使用,但对经过抽样试验的安全带不得使用,如要使用必须更换新绳带。

3)使用防毒口罩、安全网、绝缘手套、绝缘鞋等安全劳动防护用品除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使用以外,应检查是否有变形和磨损及老化现象,如发现有问题应及时说明情况进行更换,以确保安全。

三、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

1.各种安全劳动防护用品都有规定的使用年限,一般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在外表不损坏的情况下也不能超年限使用。如安全帽、塑料帽、纸胶帽不超过2.5年,玻璃钢(维纶钢)橡胶帽不超过3.5年。报废时间应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起计算。

2.由于周转次数多,使用频繁,造成磨损变形严重的防护用品,虽然没有超过使用年限,但是经检查认为不能起到安全防护作用的,要及时停止使用,并通知材料员进行报废处理。

3.各种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报废后,要及时进行清除处理,严防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因保管不妥被再次利用,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此,施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材料员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并严格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使用、报废,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合格,杜绝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

第六章 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本项目部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有计划地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作业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场作业人员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作业人员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作业人员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作业人员本人。

五、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1、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项目部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2、项目部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3、隧道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在易扬尘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粉尘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5、项目部应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编制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6、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第八章 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1、生产区域和作业场所的噪声要符合标准规定,超过标准要限期整改。

2、当班工人每天对噪声进行日常监测,并做好记录,并将监测结果予以公布。

3、对于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在无法彻底消除噪音的情况下,必须给员工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以减少或减轻对员工的听力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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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一、管理职责:

1、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为保证各参建职工的安全,项目分部统一购置职业防护用品,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3、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4、对参建人员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5、施工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经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健康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6、对施工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二、防护用品使用:

1、防护用品分类: 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以下五类:

(1)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 (2)眼、面防护用品类; (3)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 (4)皮肤保护用品类; (5)其他用品类。

2、各分部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选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2)向劳动者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

三、职业健康事故:

1、事故报告:

(1) 发生职业健康事故时,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 职业健康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3) 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2、职业健康事故处理:发生职业健康事故时,各分部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1) 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 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6)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7) 落实卫生等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3、事故的应急救援保障:对可能发生有损职业健康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各分部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四、可能发生的职业病预防措施

(一)接触各种粉尘,引起的尘肺病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水泥等易扬尘的材料的存放处、使用处的扬尘防护,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在易扬尘部位设置警示标志。

2、个人防护措施:落实相关岗位的持证上岗,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扬尘防护口罩,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工人作业场所的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个人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指导施工作业人员减少扬尘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二)电焊工尘肺、眼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为电焊工提供通风良好的操作空间。

2、个人防护措施: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佩戴有害气体防护口罩、眼睛防护罩,杜绝违章作业,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工人作业场所的通风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8小时工作制,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三)直接操作振动机械引起的手臂振动伤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

2、个人防护措施:机械操作工要持证上岗,提供振动机械防护手套,采取延长换班休息时间,杜绝作业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警示标志的悬挂,工人持证上岗,防震手套佩戴,工作时间不超时等情况。

(四)接触噪声引起的职业性耳聋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对噪音大的机械加强

2 日常保养和维护,减少噪音污染。

2、个人防护措施:为施工操作人员提供劳动防护耳塞,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作业场所的降噪音措施,工人佩戴防护耳塞,工作时间不超时。

(五)长期超时、超强度地工作,精神长期过度紧张造成相应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减小工人劳动强度,为职工提供良好的生活、休息、娱乐场所,加强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

2、个人防护措施:不盲目抢工期,即使抢工期也必须安排充足的人员能够按时换班作业,采取8小时作业换班制度,及时发放工人工资,稳定工人情绪。

3、检查措施:工人劳动强度适宜,文明施工,工作时间不超时,工人工资发放情况。

(六)高温中暑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高温期间,为职工备足饮用水或绿豆水、防中暑药品、器材。

2、个人防护措施:减少工人工作时间,尤其是延长中午休息时间。

3、检查措施:夏季施工,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饮水、防中暑物品的配备,工人劳逸适宜,并指导提高中暑情况发生时,职工救人与自救的能力。

五、职业健康保障措施:

1、操作人员培训合格后上岗,组织定期训练。

2、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时、按点进行检查。

3、定期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11篇: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采取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醒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

4、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5、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实行专人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6、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职业卫生培训。

7、每两年对从事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职工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并进行建档管理。

8、女职工在月经期、已婚怀孕准备期、怀孕期、哺乳期,由于生理特性,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特殊困难,应给予特殊劳动保护。

9、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执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

政策方针,履行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1、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载明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待遇,不得隐瞒或欺骗。

2、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应与职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手续。

3、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岗前、岗中、离岗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和建议及时如实告知职工。

4、在本单位醒目地点设立公示栏,公布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监测、评价结果。

5、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应急处理措施。

6、组织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三、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职业安全健康宣传

1、通过墙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2、站经理定期组织学习生产安全健康知识。

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站经理(主要负责人)、加油员分别由省、市安监部门负责培训、考核和发证。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站新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站新员工,由站经理组织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七十二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培训教育内容:

①、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

②、加油站安全生产近远期规划、组织管理措施及生产工艺流程等基本情况。

③加油站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④、加油站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 (2)班组教育由班组长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 ① 本班组生产工艺流程。

②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③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④、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安全规程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

注意事项。

⑤本班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四、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证职工安全与健康,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和职业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1、安排专项资金购买、更换符合国家标准或作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定期为职工免费发放足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现金或其它物品替代。

4、教育和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职工违反规定,未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处罚款。

6、检查、参观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应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五、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职工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由职业健康管理副站经理负责,一人一档,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方便查询、提取。

2、按规定与有资质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签订体检协议,组织职工进行岗前体检、岗中体检和离岗体检,支付体检费用,及

时如实将体检结果告知职工。

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并享受规定的待遇;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职工离开工作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六、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总则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二、申报

1、加油站职业危害安全办公室应向县安监局申报职业病危害报表,申报内容应当包括: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或材料;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配备情况; (6)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7)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8)安监局规定的其它应当申报的资料。

2、加油站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生产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3、加油站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应每年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一次,并向县安监局提供职业危害纸质文本相关资料。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

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各车间或者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适时监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加油站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2、站经理负责组织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副站经理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站经理负责对进厂职工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本人,并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或安排休养。

4、站经理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正常作业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

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6、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并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7、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工程竣工后要进行职业危害验收监测,验收不过关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8、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九、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保证本公司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作业安全,避免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买、验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二、站经理应如实统计从业人员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并纳入安措费用预算,报请砖厂负责人审批,根据计划落实资金并进行采购。

三、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并由职业健康安全办验收后方可入库。

四、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五、统一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帐,详细记录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

七、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加油站负担,统一购买,不得以实物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一)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二)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使用已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

九、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为了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开展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危害程度

1、汽油油气

产生的原因:成品挥发产生。

危害程度:急性中毒: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轻度中毒症状有头晕、头痛、恶心、呕吐、步态不稳、共济失调。高浓度吸入出现中毒性脑病。极高浓度吸入引起意识突然丧失、反射性呼吸停止。可伴有中毒性周围神经病及化学性肺炎。部分患者出现中毒性精神病。液体吸入呼吸道可引起吸入性肺炎。溅入眼内可致角膜溃疡、穿孔,甚至失明。皮肤接触致急性接触性皮炎,甚至灼伤。吞咽引起急性胃肠炎,重者出现类似急性吸入中毒症状,并可引起肝、肾损害。

慢性中毒:神经衰弱综合征、植物神经功能症状类似精神分裂症。皮肤损害。

主要涉及岗位:加油员、计量员。

2、柴油油气

危害:柴油为高沸点成份,故使用时由于蒸汽所致的毒性机会较小。柴油的雾滴吸入后可致吸入性肺炎。皮肤接触柴油可致接触性皮炎。多见于两手、腕部与前臂。柴油废气,内燃机燃烧柴油所产生的废气常能严重污染环境。废气中含有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醛类和不完全燃烧时的大量黑烟。黑烟中有未经燃烧的油雾、碳粒,一些高沸点的杂环和芳烃物质,并有些致癌物如3.4-苯并芘。

本品对人体侵入途径:皮肤吸收为主、呼吸道吸入。 主要涉及岗位:加油员、计量员。

五、本规程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12篇: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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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职业健康危害管理制度 .............................2 第二章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10 第三章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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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职业健康危害管理制度

一、总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宜,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构建和谐经理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本经理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铁四局武汉轨道交通8号线二期土建八标项目经理部所属施工管段。

第三条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部监督、分队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经理部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助各作业班组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四条 项目经理为职业健康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职业卫生工作是经理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第六条 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员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经理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 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集体应给予奖励。

二、机构与管理

第八条 安质环保部为经理部职业卫生工作检查部门。 第九条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员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第十条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职业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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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费等)应列入经理部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一条 工会、办公室、工程部、物资部等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三、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应进行模拟演练,以便持续改进。

第十三条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各作业班组应及时报告经理部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做好防尘、毒、噪声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并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第十五条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作业队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作业队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十六条 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经理部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由经理部及经理部安质环保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四、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第十七条 与员工(外协队伍)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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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所有员工都有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办公室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相应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理部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二十三条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四条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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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安质环保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领导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第二十六条 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害作业。

五、作业场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及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第二十八条 应加强对生产作业场所的管理,经理部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二十九条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三十条 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第三十一条 生产岗位员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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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六、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相关单位负责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经理部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局报告。

第三十五条 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安质环保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七、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八条 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第三十九条 安质环保部及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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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经理部要对全体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局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基层生产班组在安全活动中安排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一条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第四十二条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品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八、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第四十三条 电焊工

1.露天电焊时,作业人员应配戴防护面罩、手套、防尘口罩,辅助工应配戴防护眼镜及防尘口罩。根据现场风向及时调整,保证作业人员处于上风向,防止电焊粉尘危害。

2.密闭场所电焊作业时,除做好个人防护外,配备通风设施,加强现场通风。

3.加强职业危害安全防护知识宣教,提高电焊作业人员个体防护意识。

4.定期开展电焊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针对存在的职业危害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整改。

5.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要求,定期组织开展电焊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加强职业健康监护。

第四十四条 有关高温作业工种

1.炎热季节施工时要合理膳食,提供含盐清凉饮料,保证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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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食热量供应,合理补充富含维生素C、A等食物。

2.作业人员应戴工作帽、防护眼镜,穿宽松透气性能良好的工作服。

3.制定合理的劳动作息制度,避开炎热的中午时间,增加工间休息次数,延长午休时间。

4.现场设立休息室及休息凉棚,提供避荫场所。室内高温场所加强通风、降温措施。

5.加强职业健康监护,严禁心血管系统等疾病人员从事高温作业。炎热季节加强现场巡回医疗,作好卫生宣教,提高个人防护意识。

第四十五条 油漆工

1.使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作为溶剂的油漆。

2.加强现场通风,露天作业时,工作人员应处上风向。 3.做好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时戴胶手套和防毒口罩,避免皮肤直接接触油漆,油漆沾染时及时冲洗。

4.开展职业危害安全防护知识宣教,提高作业员的个人意识,不在工作场所进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5.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定期体检。 第四十六条 混凝土捣固工

1.使用减振效果好的振捣棒,在可能条件下采取机械化振捣。 2.加强个人防护,作业人员戴隔振手套和防噪声耳塞。 3.建立工间休息制度、工作轮换制度,尽可能控制或减少每天接触振动时间,寒冷季节注意手部保暖。

4.开展职业危害安全防护知识宣教,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5.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九、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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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经理部安质环保部。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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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从经理部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经理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四条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第五条 经理部人员及各部门的职责

一、项目经理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经理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经理部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经理部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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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经理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经理部内发生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经理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安全总监职责

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本管段内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经理部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经理部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经理部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经理部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各经理部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经理部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对经理部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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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三、工程部职责

1.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经理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安质环保部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经理部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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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中铁四局武汉轨道交通8号线二期土建八标项目经理部内各部门、管理和操作人员。

二、职责和权限

1.项目经理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

2.综合办公室负责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各部门根据岗位特点负责申报培训需求,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员工实施培训;

4.经理部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 三.工作内容

1.培训计划:经理部各部门根据岗位特点负责向综合办公室书面申报培训需求。综合办公室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2.培训时间: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3.培训内容: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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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培训形式: ①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a)新员工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b)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c) 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d)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 ②外部委托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 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经理部及各经理部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5.培训效果评定

新进场或转岗人员经考核、评定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记录

综合办公室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第13篇: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预防、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职业健康和职业病防治管理。 3 职责

3.1 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健康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和相关权益。

3.2 分管领导主管职业健康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3 行政管理部门是该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各部门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业务指导。 3.4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对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以及应急健康检查;职业禁忌症员工的调岗妥善安置;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落实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

3.5 安全管理部门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生产现场职业危害的辨识和防护工作。 3.6 各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日常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 3.7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健康所需资金的落实。 4 工作程序

4.1 识别和确定职业危害因素

4.1.1 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各部门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确定工作。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生产作业特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全面识别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形成记录存档。如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识别变更作业的职业危害因素,更新记录。 4.1.2 职业危害因素内容如下: a 危险化学品。

b 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中暑)、低温等。 c 噪声。 d 振动。

4.2 职业危害的前期预防

4.2.1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完成后,建设业主方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4.2.2 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建设业主方应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档案。

4.2.3 建设业主方应加强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管理报批程序。

4.2.4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业主方按有关规定实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相关部门参与配合,卫生防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4.2.5 建设业主方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发现不足项及讨完善改进。

4.2.6 建设业主方做好职业健康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建立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管理台账。 4.2.7 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业主方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审核监督。

4.3 职业危害告知、教育培训

4.3.1 行政管理部门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设施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3.2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对新员工进行体检并保存相关体检档案,负责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员工定期的职业健康培训。安全管理部门和各部门配合提供培训内容和具体培训工作。

4.3.3 安全管理部门和各部门负责对作业场所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予以告知。

4.3.4 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公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结果需上检测点告知牌。

4.4 职业危害的控制

4.4.1 各部门采用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 4.4.2 生产过程采用自动化、机械化、密闭化,实现远程控制。

4.4.3 安装调温、通风、排毒、除尘设施,采取吸声、消声、隔声措施。 4.4.4 安全管理部门加强设备防腐和密封管理,防止跑、冒、滴、漏。 4.5 职业危害的个体防护

4.5.1 按工种岗位需要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特殊防护用品,由行政管理部门按《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进行统计、采购、发放,建立特殊防护用品台帐,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4.5.2 对可能发生中暑等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药品。

4.5.4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各部门必须加强维修管理,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4.6 现场急救、事故处理

4.6.1 安全管理部门和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本部门事故应急预案,有计划组织演练。

4.6.2 安全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员工自救互救培训,邀请医疗卫生部门对培训进行指导。通过培训,使员工掌握心肺复苏救护等技能。

4.6.3 发生或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所在部门必须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现场自救互救,采取针对性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进行事故上报、组织事故调查。 4.7 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7.1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或退休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4.7.2 各部门按时制订职业健康专项体检计划,上报行政管理部门。 4.7.3 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确定直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 4.7.4 行政管理部门安排上述人员健康检查和复查,并负责将体检结果告诉体检员工。

4.7.5 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上述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职业健康档案要求建立历年的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原始记录。 4.8 职业病防治管理 4.8.1 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者与从事作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对员工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工会组织进行监督。

4.8.2 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会及相关部门组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员工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4.8.3 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人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

4.8.4发现有职业病患者,必须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病人的相关待遇。4.9 纠正、预防措施

当出现职业病危害隐患时,落实责任部门,查明原因,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限期治理。

第14篇: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2、单位主要责任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全面负责。

3、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4、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5、对从业人员要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健康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相关职业危害规定。

6、新建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7、存在职业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

8、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9、单位必须经常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

10、加强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异常监测,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11、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2、单位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而隐瞒使用的,要追究其责任。

13、单位必须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岗前体检和职业危害体检。

二、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单位应按照国家申报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必须进行首次职业危害申报。

3、作业场所危害申报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5、各分公司、有关部室负责职业危害申报技术资料的准备。

6、安全部负责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整理及上报工作。

三、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职业安全健康宣传

1、公司利用《矿山安全报》、电子公示栏、版面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2、分公司要通过墙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3、生产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经理、副经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技人员分别由省、市安监部门负责培训、考核和发证。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用人部门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矿山、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井下作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七十二小时,露天作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四十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应急救援装备维护检修制度

1、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通过三同时验收。

2、生产单位要定期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3、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毁坏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标志。

4、如在维修设备时需要拆除防护设施,在维修安装完成后应该将防护设施恢复原状。

5、生产单位要妥善保护公司配备的应急救援设备(医疗箱、氧气袋、担架、隔离式呼吸器等),不得随意损坏。

6、公司要定期对应急装备设施进行监测,分公司要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应急设备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7、对配备的救援装备应登记建档,专人管理,不能随便领取,私自损坏。

五、劳动防护用品

采购、验收、发放、使用、报废管理制度

为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保护劳动者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根据国家经贸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贮存和出入库

公司供应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和贮存。所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标准。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审核劳动防护用品供货厂家资质、产品质量检验资料,监事会和工会组织督促检查。

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和出入库工作由供应部统一管理,要设立劳动防护用品专用贮存库,各仓库具体负责劳动防护用品保管、出入库和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贮存安全,防止腐烂变质,如有库存不足、品种不全等情况,要及时报告给供应部安排采购。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

1、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使用周期,由公司安全技术部组织,劳动防护用品评估人员参与,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本企业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制定,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条件、工作环境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调整发放标准,满足生产需要。一般情况,一年进行一次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和发放标准修订。

2、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

3、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4、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部门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5、企业应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来参观、学习、检查工作人员临时借用。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保持整洁,专人保管,如有丢失,要查清责任,折价赔偿。

6、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 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用人单位还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定期保养,保证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第15篇: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江西众帮物流有限公司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制 度

2018年7月

目 录

第一章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 职业健康工作管理机构.................................................................................................第三章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规定 .................................................................................................

第四章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

第16篇: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紫云自治县国资建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1.编制依据 .......................................................2 2.适用范围 .......................................................2 3.工程概况 .......................................................2 4.职业健康工作计划 ...............................................2 4.1 职业健康目标 ...............................................2 4.2 防治方针 ...................................................3 4.3 职业卫生领导机构 ...........................................3 4.4 主要岗位职责 ...............................................3 5.职业病危害种类 .................................................6 6.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7 6.1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7 6.2食品卫生与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8 6.3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10 6.4职业病警示与告知制度 ......................................11 6.5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2 6.6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4 6.7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6 6.8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7 6.9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20 6.10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制度 ...................................22 6.11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23 6.12职业卫生奖惩制度 .........................................24

1 1.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449号、669号》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国经贸安全[2000]189) (5)《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48号、第49号》 (6)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 [2013]48号)

2.适用范围

本公司从事接触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电气焊、切割加工作业、区间盾构掘进等作业的施工人员。

3.矿区情况介绍

(1)该矿石矿采矿权为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国有资产投资营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企业。

为统一开发、合理利用当地矿产资源,紫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当地灰岩矿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根据贵州天盈矿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06月提交的《紫云自治县松山镇、苗寨冲砂石矿点普查报告》,紫云自治县松山镇苗寨冲砂石矿为小型矿山企业,主要开采灰岩,经破碎加工成五眼砂、七眼砂等各种级配的砂石及碎石出售,作为工业及民用使用。

(2)矿山主要生产建筑用砂石,设计年生产能力10万m3/a,用于紫云县及周边乡镇基本建设。

4.职业健康工作计划

4.1 职业健康目标

(1)从业人员上岗职业健康体检率100%。 (2)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率100·%。 (3)从业人员健康普及率100%。 (4)无职业病发生。

2 4.2 防治方针

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4.3 职业卫生领导机构

4.3.1领导小组

成立项目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组 长:余吉波(矿长);副组长:赵思启(安全员)孔丽丽(办公室工作员)、钟诚(后勤总管)、;组 员: 陈世敏、陈毅、陈进、钟小付、周国朝。 4.4 主要岗位职责

4.4.1 组长:余吉波,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项目部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项目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主动听取职工对本项目部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亲自参加项目部内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对本项目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 4.4.2 副组长:赵思启,职责如下:

在项目组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项目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3 (2)组织对项目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员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4.4.3 副组长:孔丽丽,职责如下:

(1)积极参与职业健康活动管理中的重大决策,并协助项目经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环保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各项职业健康的规定,积极支持和指导职能部门的工作。

(2)负责政治思想工作、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在职业健康活动中的骨干作用。及时掌握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思想动态,解决职工的思想问题,消除消极因素。

(3)组织广大党、团员在施工现场开展各项活动,宣传在职业健康方面的先进典型。

(4)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护活动宣传工作,教育干部克服官僚主义、短期行为和拼人力、拼设备的行为。

4.4.4 副组长:钟诚,职责如下:

(1)协助项目经理抓好项目部的职业健康工作。

(2)审阅工程部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方案。

(3)对本项目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主要技术责任。 4.4.5 安质部职责

(1)组织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4 (3)直接领导本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工作。

(4)组织对全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5)经常检查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检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6)经常听取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7)对项目部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4.4.6 工程技术部职责

(1)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本项目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4.4.7 物机部职责

(1)负责购置合格的安全保护用品,进行发放并登记发放台帐。 (2)对已废弃的保护用品进行回收,统一处理,以免污染环境。 (3)负责对过期,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劳保用品进行更换。 4.4.8 综合办公室职责

(1)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2)制定相应的制度,保证生活区的环境卫生。

(3)为工人生活区及时配备必须的生活设备,保障良好的生活条件。 4.4.9 工经部职责

(1)负责合同条款职业卫生方面的起草。 (2)在签订合同时告知劳务人员注意事项。

5 5.职业病危害种类

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项目部的职业危害为以下几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水泥等材料的搬运使用、联络通道开挖、喷射混凝土作业、土方运输、材料的切割加工,均会产生大量的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有毒有害气体危害:在盾构区间推进以及隧道施工过程中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各类机械运行产生的废烟废气以及土体内可能产生的有毒气体无法及时排出,特别是在这种作业环境内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在焊接电弧所产生的高温和强紫外线作用下,弧区周围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导致有毒有害气体集聚。

3、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和光辐射危害;电焊烟尘的成分因使用焊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焊接产生的电弧光主要包括红外线、可见光和紫外线。其中紫外线主要通过光化学作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它损伤眼睛及裸露的皮肤,引起角膜结膜炎(电光性眼炎)和皮肤胆红斑症。主要表现为患者眼痛、羞明、流泪、眼睑红肿痉挛,受紫外线照射后皮肤可出现界限明显的水肿性红斑,严重时可出现水泡、渗出液和浮肿,并有明显的烧灼感。焊条由焊芯和药皮组成。焊芯除含有大量的铁外,还有碳、锰、硅、铬、镍、硫和磷等;药皮内材料主要由大理石、荧石、金红石、纯咸、水玻璃、锰铁等组成。焊接时,电弧放电产生4000℃一6000℃高温,在熔化焊条和焊件的同时,产生了大量的烟尘,其成分主要为氧化铁、氧化锰、二氧化硅、硅酸盐等,烟尘粒弥漫于作业环境中,极易被吸入肺内。长期吸入则会造成肺组织纤维性病变,即称为电焊工尘肺,而且常伴随锰中毒、氟中毒和金属烟雾热等并发病。患者主要表现为胸闷、胸痛、气短、咳嗽等呼吸系统症状,并伴有头痛、全身无力等病症,肺通过气功能也有一定程度的损伤。

4、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建筑行业施工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旋挖钻、电锯、震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5、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6 6.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6.1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项目部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职业健康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各部门、各施工队在职业健康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2)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3)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4)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5)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6)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施工队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

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8)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9)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7 (10)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11)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6.2食品卫生与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6.2.1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

(1)项目经理为食品卫生第一责任人,食品卫生由专(兼)职人员负责; (2)制定各项食品卫生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建立食品卫生档案管理;

(4)定期检查食品卫生,并有记录及处理结果; (5)定期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卫生知识;

(6)每年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7)接受和积极配合卫生监督人员对本单位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6.2.2采购员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1)不得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2)采购食品时应向 供货方索取购货凭证,并做好采购记录; (3)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还应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4)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并做好记录。 6.2.3库房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1)保持食品仓库通风、干燥; (2)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分开设置;

(3)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分区存放,需低温存放的食品应置于冷藏设施存放;

(4)入库食品应分类逐项登记,定期检查核对;

8 (5)库房内食品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库房食品卫生,对无标识、标识不全或超过保质期限等不符合相关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予以销毁。

6.2.4粗加工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1)加工食品前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不加工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蔬菜类、畜禽肉类和水产品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将外壳洗净,必要时进行消毒;

(3)易腐败食品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者冷藏; (4)食品按照原料、半成品、成品根据性质分类存放;

(5)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触地面,且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和容器分开使用。

(6)每餐加工冷菜之前用紫外线灯进行空气和操作台消毒,紫外线灯在无人时开启不少于30分钟;

(7)加工冷菜的工具和容器用前消毒,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6.2.5面点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1)操作人员进入面点间前更换整洁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清洗、消毒; (2)加工前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辅料,不加工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3)面点间内设有专用空气消毒、洗手消毒、冷藏设施; (4)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点心,应在冷柜里限期存放。 6.2.6餐饮具消毒卫生管理制度

(1)餐具用完后应及时清洗,清洗人员应掌握消毒液的配置等食品卫生知识;

(2)餐具清洗消毒应按照刮、冲、消毒、清洗、保洁的顺序;

(3)消毒后的餐具应储存在专用的保洁柜内,并有明显标记,餐具保洁应定期进行清洗,保持洁净,不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4)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期测定有效消毒浓度;

9 (5)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存放其他物品。 6.3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职业危害防治情况,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确保广大职工的身命健康,通过职业危害检查及时发现职业危害隐患,并对查出的隐患逐项分析研究,边检查、边整改,随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特制定本制度。

6.3.1职业危害检查的任务与要求

(1)职业危害的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职业危害隐患,督促整改,确保广大职工身心健康

(2)职业危害检查要求是:必须有具体计划、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6.3.2职业危害检查方式

(1)职业危害检查应贯彻领导检查与职工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职工自查、综合检查、专业检查。

(2)日常检查每日进行;季节性检查每季度首月进行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是在节假日前一天,及到项目后第一天上午进行检查,专业检查在每年6月份进行。

6.3.3职业危害检查的内容

(1)查思想:查对职业危害防治的认识是否正确;查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心是否强;查对忽视职业危害防治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斗争。

(2)查制度:查职业危害防治的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查职业危害防治的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没有违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现象。

(3)查现场环境:查生产现场作业环境是否达标,是否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度。

(4)查职业危害标志:查生产现场是否有职业危害标志,标志是否齐全,位置是否合适,是否存在破损,模糊不清等现象。

(5)查职业危害设施:查职业危害防治设施是否齐全,是否能够正常运行,附件是否齐全。

(6)查隐患整改:查工艺、电气、设备、仪表是否合理,防患措施是否到位,隐患是否及时整改。

10 6.3.4检查记录

(1)职业危害检查应有相关记录,建立台账

(2)职业危害管理台帐应记录齐全,内容详细,时间有连贯性,无遗漏。 (3)相关记录保存完好,每年进行一次整理并进行存档。 6.3.5隐患的查处整改

(1)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按“三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时间),“三不推”(班组能解决的不准推诿到项目部,项目部能解决的不准推诿到指挥部)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项目部自行查出的隐患,并能及时整改的要给予鼓励表扬,突出的还给予奖励,提倡人人动脑动手查处隐患。项目部不能解决的问题,上报公司及相关部门,在问题未解决期间,作好防患措施。

(2)职业危害防治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经常深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查出的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要详实,清晰,有时间,有措施,有负责人,有完成情况。隐患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收后按期实施整改。在下过完成期限三天内,职业危害防治人员要对隐患完成情况时行复查,复查中对有意推诿敷衍了事,不主动消除隐患的车间或个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要进行处罚。

(3)隐患在消除以前,现场要做好临时防范措施例如:悬挂警示牌、围栏、暂停使用等,采取措施要通知有关人员要有记录。对因物质和技术原因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有效的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6.4职业病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项目部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6.4.1岗前告知

(1)项目部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项目部与已进、新进项目部的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 11 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项目部相关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6.4.2作业场所告知

(1)项目部在工地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以及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项目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项目部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3)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4)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5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5.1范围

为了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各部门、施工队。

6.5.2引用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12 (5)《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6.5.3职责

(1)安质部负责职业危害的检测及申报工作。 (2)项目部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职业危害申报的管理。

(3)项目部负责对本项目职业危害的检测及申报工作的具体管理。 6.5.4管理内容及要求

(1)各部门、施工队应对本单位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进行申报,申报的结果在公司安质部备案。

(2)项目部安质部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对结果进行汇总后,每年及时、如实将职业危害因素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接受其监督检查。

(3)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 ①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②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③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④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⑥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的管理人员情况。 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13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向原申报机关申请变更:

①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②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③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8)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6.6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提高全体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和预防能力,正确执行操作规程及项目部内的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熟悉职业危害防治的基本知识,杜绝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6.6.1管理与职责

(1)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是安全管理的一份日常工作,由安质部负责组织实施。

(2)安质部和负责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要组织实施各种形式的教育,监督、检查其教育的过程,并对其教育结果进行考核。

6.6.2入场教育

新入场人员,均须经过项目三级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1)项目部级教育(第一级),由安质部负责组织,采用课堂教育、电教、现场观摩等教育形式进行教育培训。

教育内容包括:职业健康生产的重要意义,党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常用的职业危害预防知识,本项目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

培训结束后要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2)采用课堂教育、现场教育的形式。

14 教育内容包括: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危险和危险因素、事故教训、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危险的主要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培训结束后要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3)班组级教育(第三级),由班组长负责组织,采用课堂教育与现场教育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和职业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培训结束后要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方能到岗位学习。

(4)项目部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第二级或第三级教育,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

(5)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一次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

6.6.3日常教育

(1)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利用课堂教育、现场教育、宣传教育等多种教育形式,对劳动者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劳动者的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解决职工教育中的问题。

(2)利用各种形式定期开展对职工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活动。 (3)各单位应定期开展职业培训教育,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6.6.4特殊教育

(1)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2)主要负责人及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经过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定期进行复审,方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方能上岗。

6.6.5考核制度

(1)项目部领导班子的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15 (2)其它部门负责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项目部领导班子负责组织进行,每年考核一次。

(3)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领导负责组织,每半年考核一次。 (4)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后的文档统一纳入档案保存,对成绩优秀和未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的,将做出奖惩处理。 6.7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7.1目的

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特制定本制度。 6.7.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内部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 6.7.3职责

(1)负责项目部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部门负责各部门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6.7.4规程

(1)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用人单位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项目部物资部(采购)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①项目部安全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16 ②每月应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③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④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⑤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 6.8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6.8.1目的:

为了保证职工的健康、提高劳动效率,合理供应、使用和管理防护用品,根据项目部相关规定,结合我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6.8.2发放原则

(1)防护用品的发放是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直接伤害的一种辅助措施。是根据劳动条件发给个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防护品,不是发给个人的生活福利用品,职工应当爱护,节约使用。

(2)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而穿(佩)戴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鞋、安全帽、安全带、面罩和护目镜、防酸碱用品、各类呼吸器等。

(3)特种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选择有安全防护用品生产资格的厂家进行采购,以保证其护品质量与防护性能。

6.8.3术语:

防护用品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而穿戴的个人随身用品,是一种辅助性安全措施。如:工作服、工作鞋、劳动手套、防护口罩、防护眼镜等

6.8.4职责:

(1)项目部是全项目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决策机构。

(2)安质部负责项目部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下发以及监督执行。

(3)项目部安质部、物设部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回收和建帐。

(4)人事管理员负责提供全项目部职工工种明细(包括兼职)。

17 (5)职工在工作中正确使用、保管和爱护个人防护用品。 (6)项目部维护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益的监督权。 6.8.5工作程序:

(1)安质部根据国家、上级有关劳动保护用品相关规定和我项目部实际使用情况制定《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将制度发到各相关部门、施工队。各部门、施工队接到后予以执行本制度。

(2)安质部及时向项目部安质部提供职工工种变更名单,然后再根据变更及时、合理发放防护用品。

(3)物资部是项目部防护用品专职保供单位,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购和发放。岗位人员必须正确使用项目部配备的防护用品。对需要回收的防护用品旧品,物资部必须严格、妥善收存。当职工退休(包括内退)或调离项目部时,办公室通知离、退人员将工作服交回项目部物资部。

(4)职工因工种变更需改变防护用品时,需要变动的品种应按新工种标准立即予以发放,不需变动的品种则按新工种领用周期发放。如果原工种防护用品保护性能超过现工种,则到期后再执行新工种标准。

(5)集体或个人因特殊任务需要领用防护用品时,需由项目部主管领导审批发放。

(6)岗位职工因意外原因(包括特体)领用时,须由项目部领导、安质部部长核实、签字确认后予以发放。

(7)对长时间不从事使用防护用品工作的职工,可酌情减低发放标准。 (8)对于发放标准与实际使用不相符的情况,物设部负责人应及时向安质部反映,安质部核实后,研究决定。

(9)项目部每一位职工有权向工会组织反映各级人员在防护用品管理中的不合理现象。

6.8.6管理原则

(1)新进场职工必须先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按规定领用防护用品。

(2)职工因岗位变动,防护用品,台帐也作相应调整,原工种防护用品原则上要使用到期方能调换。

18 (3)凡因工作或生产需要临时增加领用防护用品的由项目安全员出具证明,项目领导审核,经安质部核准发放。

(4)遇抢险救灾,检修设备等特殊情况,安质部可根据具体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及时予以增发相应的防护用品。

(5)必须建立防护器具和用品领用登记台帐,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6)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并铅封,主管人应定期检查。

6.8.7领用办法

(1)职工的防护用品到期,由仓库保管员开据领单,经安质部按工种、年限审核后项目经理签字,由库房发放。

(2)个人防护用品必须由本人亲自按时间领用,不得托人代领或过多延迟领用时间。

(3)防护用品发出后,发放人员要做好记录。

(4)发放记录必须认真严格,妥善保管,记录内容要齐全,真实。有工种、姓名、领用品、数量、时间等。

(5)个人防护用品在达到使用期限后归个人支配,不属于个人的防护用品或可再利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在达到使用期限后,由上级管理部门统一收集报废或翻新处理。

6.8.8防护用品的维护和更换

任何防护用品的使用效率都可能随时间和重复使用而减少,为了保证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正确的维护是十分必要的。

(1)指定专人对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进行检查指导,保证个人防护用品完好有效,起到防护作用。

(2)职工之间开展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知识培训,让所有使用它的工人都知道怎样保存、定期清洗和维护、出了问题应由谁负责。

(3)为清洗提供物质支持,例如提供好的冲洗、清洗设施。 (4)为职工提供防护用品的更换附件,使职工在必要时随时更换。 6.8.9防护用品的报废

19 (1)防护用品因损伤、经测试防护功能失效或超过有效期时,应及时从作业现场清理出来,并由专人监督销毁。

(2)对销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数量、来源、销毁原因等情况要进行详细记录,经办人员和监督人员签字后存档。

(3)报废、待销毁的劳动保护用品要单独存放,标识清晰。 (4)严禁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外流,避免因误用而引发事故。 6.9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6.9.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6.9.2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6.9.3职责

(1)综合部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安质部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综合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项目部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20 6.9.4一般规定

(1)项目部安质部、综合部、各施工队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项目部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工人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3)项目部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4)项目部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5)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6)安质部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并送检测结果。

(7)项目部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

6.9.5 职业病管理

(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合同医院初步诊断,报项目部安质部,由安质部监督部报告市职业病防治所,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

(2)当项目部安质部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6.9.6保健食品

(1)保健食品费是针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营养需要,有助于增强抗毒害能力,预防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一项劳动保护辅助措施。

(2)保健食品费按从事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20天以上者按一个月发放,不足20天的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21 (3)在设备、容器及通风不足的场所配合有害作业者,可与直接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享受同等保健食品。

(4)保健食品费申请表由有害作业施工生产班组填写,经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签字后,报项目部安全部门审批发放。

(5)保健食品费发放范围和标准参照施工所在地现行标准执行。 (6)暑期施工的防暑降温费标准参照公司文件规定执行。 6.10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项目部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6.10.1项目部职业健康安质部在项目部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设立环保卫生监测站,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环保卫生监测站具体负责对单位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督检测由单位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6.10.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单位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安质部、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6.10.3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氨、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物、二甲苯、硫化氢等毒物和粉尘、噪声、热辐射、电离辐射等危害因素。

6.10.4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环保卫生监测站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报告,由职业健康安全部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按月向受检测的各单位通报,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22 6.10.5项目部各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专题报告项目部立项进行整改。

6.10.6在项目部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环保卫生监测站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分析检测。如遇生产不正常,项目部各部门确定有必要临时增加检测项目,可向职业健康安全部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职业健康安质部安排临时检测任务。

6.10.7职业健康安质部环保卫生监测站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报送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由其整理后存入项目部职业卫生档案。

6.10.8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6.10.9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6.10.10本规定解释权归本项目部职业健康安质部。

6.10.1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6.11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项目部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项目部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①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②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④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23 (2)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5)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6.12职业卫生奖惩制度

6.12.1职业卫生安全,涉及全体员工的身心健康,全体员工必须认真落实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相关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6.12.2职业卫生安全工作应纳入单位总结、评比。应对下列生产经营过程中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1)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普及,三级教育率100%,安全组织机构、制度健全,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装置完整好用,无各类职业卫生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2)发生职业卫生事故后,及时组织抢救和处理事故,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3)在安全生产宣传月中有显著成绩的。

(4)工作一贯认真负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一年来未发生任何生产事故,成绩显著的。

(5)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转危为安,避免重大事故、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制止违章和误操作事故,有显著成绩者。

(6)为确保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较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

24 (7)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声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劳动保护贡献较大者。

(8)在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工作其它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6.12.3应对下列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行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批评和处罚。

(1)违反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的。

(2)职业卫生设备设施长期失修,带病运转,或者弃而不用的。 (3)事故隐患严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的。 (4)安全教育率未达100%,或者不参加单位、班组培训教育的。 (5)未穿戴好防护用品或将防护用品丢失。

(6)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或者违反劳动纪律的。 (7)发现隐患不及时排除,并且迟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者。

(8)发生事故,隐瞒真相,甚至有意破坏现场,影响对事故调查分析的。 (9)干扰安全卫生监察、监测工作正常进行的。

6.12.4对于发生职业卫生安全事故的,应根据事故原因的分析,将对相关责任部门或个人,进行处罚。严重者,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6.12.5表彰和奖励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6.12.6奖惩办法和数额按本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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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了在生产过程中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保证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匹配及资质

1)公司实行职业健康安全负责制,设立相应的劳动卫生管理组织和专(兼)职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设施。

2)公司任命管理职业健康人员,应具体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能力和资格。

2、医疗、健康设施与服务

1)依据风险评价在工作场所设置足够的急救箱,并对现场急救箱定期进行检查和补充。

2)工作现场设置相应的卫生设施,在生活区设立垃圾筒,且定期清理垃圾,同时为员工发放香皂盒毛巾等卫生用品。

3)在腐蚀性的物料或有可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应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

4)定期对职业卫生设施、医疗设备进行维护与校验,保证职业卫生服务,卫生设施充分且有效。

3、药物及相关物品的控制

1)配备必要的满足许可制度要求的药物及相关物品。 2)药物的派发与使用按照标准进行控制与检查,不得经非专业人员滥用药物。

3)过期药物应及时进行处理。

4、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 1)加强员工体检制度,发现患伤寒、痢疾等传染病时要及时调离、治疗。

2)加强经常性的卫生管理,加强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3)保证必要的营养供给,合理安排生活作息制度,有计划的进行预防接种。

5、员工职业卫生的管理

1)新职工岗前、职工退休前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健康检查结果存入职工卫生档案。

2)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工作人员在换岗前应进行体检,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

3)每年组织一次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并将健康检查结果归入职工卫生档案,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并妥善安排好其工作,对不符合特种工序身体要求的,要及时调换工种。

4)建立健全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档案,对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存档。职业健康体检档案由专人负责,并做好分类、登记、查阅、保管工作。

5)工会应每年对职业健康档案进行一次检查。

6)生产部应根据员工工作性质,依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为员工配备防护用品。工人上工前,必须穿戴好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7)安全办应对女职工在“四期”和因生理特点应享有的权益给以保护。

8)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进行积极治疗。

6、教育与培训

1)公司要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专题培训或学习讲座,对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2)公司应每年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3)新招工人上岗前,或者变换工种的工人换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安全办负责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增强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XX有限公司

第18篇: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级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三条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委员会(即: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

主 任:公司总经理

成 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文件精神;决策职业病防治工作重大问题;制定职业病防治总体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以及综合管理和指挥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设备部是公司职业危害防治业务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公司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规章、制度、标准和要求。

2、制定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并组织各单位实施。

3、负责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和日常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工作。

4、负责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

5、负责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信息统计和上报、档案管理工作。

6、负责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宣传教育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职责:

1、行政室:负责与有职业危害作业岗位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合同,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救援、善后处理工作。

2、财务部:负责职业病管理、防治等日常经费的安排落实工作。

3、工会: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工作。

4、其他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及公司要求落实、实施职业健康相关的工作。第六条 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职责:

1、制订和落实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贯彻执行公司及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文件精神。

3、负责本单位有毒有害作业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检查、检测和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4、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档案并日常管理。

5、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八条

公司行政室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第九条

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行政室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第十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室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部门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第十二条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各单位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第四章 职业健康申报 第十三条 职责范围

1、公司行政室负责职业危害的监测及对上级管理部门的申报工作。

2、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业危害检测及部门内部申报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管理内容及要求

1、各部门应对本公司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向行政室进行申报、备案。

2、行政室组织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对结果进行汇总后,每年及时、如实将职业危害因素向属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接受其监督检查。

3、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的管理人员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向原申报机关申请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重大项目,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8、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职责和权限

1、行政室负责制定公司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行政室负责所需经费支出。

2、各部门根据岗位特点负责申报本单位培训需求计划、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员工教育培训;

3、各工段班组负责在岗人员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第十六条 工作内容

1、培训计划:各单位根据岗位特点每年年底负责向行政室书面申报培训需求。行政室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2、培训时间: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3、培训内容:公司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4、培训形式:内部培训和外部委托培训。

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公司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 新员工进厂: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公司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2)外部委托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档案记录

行政室负责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第六章 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维护检修

第十八条 职责和权限

1、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审批公司年度安全防护设施的购置和维护检修计划。

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维护检修计划的审核及日常督导检查工作。

3、各生产单位根据生产设备和防护设施的运行状况制定年度或季度维护检修计划报行政室备案后执行。

4、各生产单位负责按计划布置设备检修人员实施检修工作。第十九条 工作内容

1、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了解运行状况,检测其性能和使用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2、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日常保养由各单位设备操作人员负责,车间、班组应督促并检查保养情况;

3、防护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本单位或维修人员暂时处理不了时,应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并采取临时措施,无临时措施时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保证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5、计划检修或故障检修后的相关设施必须由操作者、本单位设备管理人员、检修人员参加试车,试运转正常在设备检修记录上签字确认,并交付操作者投入生产运行;未经签字确认的检修设备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第二十条 记录

计划和故障检修记录由维修人员填写后交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收集整理、保留存档。对检修保养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丢失的,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考核。

第七章 职业健康防护用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计划由公司行政室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认定后由采购部采购、物流事业部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

1、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工种相同,劳动条件不同,发给不相同

的防护用品。

2、各单位按照公司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标准的规定,于年底前做下一年度防护用品计划经公司行政室审核后报采购部,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追加计划。

3、各单位领取防护用品必须由指定领料员先开领料单、经本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再到采购部审批,否则保管人员无权发放。

4、各单位应建立“个人防护用品领取登记卡片”, 由专人负责管理。

5、物流事业部发放的一切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建立个人卡片登记手续,领料人在卡片上签字盖章,作为查询依据。

6、个人防护用品严格按照标准发放,发放时间按照规定时间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规定的使用期间,如有丢失或非因工损坏而要求补发,必须由单位领导签字证明以折旧价扣款,并经公司行政室审核后方能补发。

第二十四条 从事多种作业的员工防护用品,按其作业最长的工种发放,员工离开原工种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停发原工种的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 经行政室分配到部室的大、中专生,在事业部实习期间享受所在单位员工同等待遇,待实习期满回到部室工作时,享受部室防护用品标准;外单位来我公司培训者,防护用品按我公司规定,由培训单位自备,我公司到外厂代培者,防护用品按培训单位规定,由我公司发给。 第二十六条 临时或特殊需用的防护用品,由岗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行政室审批后由采购部采购或物流事业部发放。

第八章 职业健康日常监测管理

第二十七条 职责权限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制定、实施和相关岗位的日常管理,对职业病防治设备和危害、防护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5、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第二十八条 一般规定

1、安全管理部门、工会组织、各部门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安全管理部门和各生产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

3、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4、各生产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

救设施。

5、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6、各级安全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定期公布检测结果。

7、各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管理

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属地职业病防治指定医疗机构,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

2、当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鉴定,确诊为职业病的,需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4、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第九章 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行政室负责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第三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员工或其近亲属、员工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二条 员工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三条 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其离职时开始计算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第三十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第三十五条 其他管理办法依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行政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至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19篇: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生产部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四条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公司领导、安全生产组、人事综合办检举、报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各级行政主管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职业健康科代表公司安委会行使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能。各级职工代表组织有权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群众监督。

第六条职业健康科作为公司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测及公司安全生产组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七条人事综合办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

第三章作业管理

第八条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及有关行业标准、规

定。

(三)对职业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总经理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同时报安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设计审查。

(四)工程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设备及物资供应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职业健康科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五)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组成员、人事综合办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六)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

第九条尘毒作业单位必须依据《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

(一)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

(二)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三)尘毒作业扬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

(四)从事尘毒作业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非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时,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第四章作业环境管理

第十条尘毒、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职业健康科必须按照《木制家具企业职业健康检测规程》等标准对公司尘毒、噪声、振动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安全环保管理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尘毒、噪声、振动作业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

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五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安全生产组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

第五章健康管理

第十六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卫生部门有关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对我公司接触尘、毒噪声、振动等岗位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实行就业前、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离退后复查。 检查结果必须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第十八条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名单由职业健康科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报卫生部门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及时报送公司人事综合办。

第十九条各部门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职业健康科报告。

第二十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我公司实行接尘人员每年检查一次。接触噪声人员每2年检查一次,各部门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各部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一条职业病的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组掌握发放标准。

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根据有关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人事综合办要按照《职业病统计报表》的格式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组报告我公司职业病发生、发展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职业健康科负责解释。

第20篇: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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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采取有效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在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4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实行专人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5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职业健康培训。

6女员工在月经期,已婚怀孕准备期、怀孕期、哺乳期,由于生理特性,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特殊困难,应给予特殊劳动保护。 7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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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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