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项目资本金,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请查找并思考:国家及其他省市有关项目资本金的功能、用途、监管部门、提取额度、资金到位证明、开发项目结束后资本金的归属分配的问题。
设立房地产项目资本金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开发资金不足而可能对项目投资人、贷款人、购房人等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主管部门:目前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使用,由建设部门主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他用,更不得擅自抽回、调出。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转让方在受让方按照本规定存储相应数额项目资本金后,方可调出存储的项目资本金。
结合深圳政府机构设置,主管部门应该为市建设局。
管理流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选择项目资本金专户存储银行,并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向建设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包括银行出具的项目资本金证明,否则建设部门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分期实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项目资本金可按项目分期实施情况分期存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扩大投资规模时,应及时补充项目资本金。
缴存比例:根据2009年5月25日国务院《关于调整项目固定投资资本金的通知》要求,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各地可以制定具体比例办法。
使用程序:项目资本金的使用需要申请,申请文件应当包括该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支付证明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的说明,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项目进度分批解冻,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拨付使用通知书》,开发商凭借《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拨付使用通知书》向银行申请解冻相应数额的资金。按照《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规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资本金最多只能申请使用95%,剩余的5%作为项目建设保证金,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项目按照规划要求全部建设完成,项目交付使用后,方可申请提取使用。
参考《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湘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泸 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
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前,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取房地产项目质量保证金。
请查找:其他地方有无类似的做法。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筑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根据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预算总额的5%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保证金预留数额不低于工程价款预算总额的3%。
在责任期内,建筑若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发包方可通过相关程
2014年度细分行业报告汇集制造行业报告互联网行业报告农林牧渔行业报告
序动用保证金,使问题得到及时处理,最大限度地维护房屋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 竣工验收条件(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定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竣工报告。
3、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签署的更改原设计的资料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4、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合格质量等级,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6、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
7、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8、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9、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批准使用文件。
1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资本金管理制度
保障所有者权益,准确核算企业盈亏,确保资本金的安全和完整,需要对公司的资本金加强管理。制定资本金管理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促使本公司逐步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资本金管理的原则是保全资本金,管理范围包括资本金管理、待转资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的管理。
一、资本金的筹集
公司筹集资本金,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
1、本公司以联营合资方式筹集资本金,可以吸收投资者依法投资的任何资产,但不得吸投资者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吸收无形资产时,其投资额不得大于公司注册资本20%,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最高时不得大于 30%,投资时以评估确认价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2、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3、本公司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如下:
(1) 法定公积金:按本年度净利润 10%提取;
(2) 法定公益金:按本年度净利润 5%提取;
二、资本金的管理
1、严格执行资本金保全制度,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公司依法享有经
营权,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经过规定程序和合法手续进行资本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投资,投资者必须按合同,协议履行出资 义务,分享公司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违约,不履行义务,要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2、财务部门为资本金的管理部门,财务部要建立健全的资本金核算制度和手续。公司应设置“实收资本” 科目,并按资本金的构成分别设置明细分类账户,详细记录和反映资本金的增加、减少及结存情况。
3、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必须保持一致,当公司增加资本、用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时,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除特殊情况按规定程序报批准机关审批后,公司经营期内发生的其他任何经济业务,均不得冲减资本金。
4、资本公积是一种资本的储备形式(准资本),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化为资本。因此,必须加强资本公积的核算和管理,全面真实地记录和反映资本公积金的形成和增减变动。其中接受捐赠实物资产、资产评估增值、投资准备不得用作转增资本。
5、盈余公积是公司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即可用于弥补以后年度亏损或作为股利分配,也可转增资本金。因此公司必须加强盈余公积的核算与管理,按《公司法》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公益金,当法定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 本的 50%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用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其留存数额不得小于注册资本的 25%。
资本金户
一、资本金账户开立
需外汇局批准,我行网上查询核准件并打印。
(一)、申请资料:
1、书面申请
2、针对前述资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资料
(二)、申请开立多个资本金账户的资料:
1、书面申请 申请中注明注册资本共计*万,已在某银行开户入账*万,现申请在另一家银行开立,入账限额为*万。
2、企业营业执照、外资批准证书各一份复印件盖公章
二、资本金账户转户
(一)、转户流程
1)、关户(原开户行在直投系统中标注转户,并做关户处理) 2)、申请资料到外管局16号柜台 3)、外汇局批准件到新开户行开户
4)、凭外汇局核准件将原账户里的款项划至新开户行的资本金户
(二)、申请资料
1、书面申请
2、验资报告
3、对账单
4.原资本金账户开户核准件 5.公章
三、资本金户的使用
1、资本金账户的限额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现汇出资额确定。
2、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能以现钞存入。
3、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开立资本金账户
4、资本金账户的收入为“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外汇”,支出范围为“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目下支出和经外管局批准的资本项下的支出。
5、资本金账户的币种与商务部批准证书上所列注册资本币种一致。
6、投资性公司开立的资本金账户,账户内资金不得直接结汇用于境内投资,而应经外管局核准划转至所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或股权(资产)出让中方资产变现账户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结汇或入账。
7、外汇资本金的缴款人可以与外国投资者不一致,但资金流入后如产生问题,企业自行承担。
9、资本金户不能用于投资,不能用于归还企业之间直接发生的委托贷款(不通过银行),如果委托贷款通过银行发放,则资本金户可以归还委托贷款。
10、资本金账户中,外汇跨行划转需外汇局批准
11、资本金账户销户,账户中利息由银行自行结汇,并登记直投系统。
12、资本金账户与外债账户间资金划转需外汇局批准
13、资本金户里的资金可以归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
14、资本金户不可转入保证金账户。可转存转存定期存款或质押人民币贷款,交易结束,资金必须原路退回。
三、资本金结汇
一、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
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二、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
三、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格式见附件1)。
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二)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四)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2)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银行对发票的真伪进行网上查询。
(五)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2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
(三)、
(五)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银行应当根据上述材料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五、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本企业备用金周转、工资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
六、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权益而收取的外汇购买对价(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对价”),应当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及结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入账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准,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相应业务。
境内机构或个人将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的,应当按照支付结汇制度的有关要求,持以下材料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一)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格式见附件3)。
(二)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三)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4)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境内机构或个人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七、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所涉同一账户项下且无需外汇局核准的资金划转业务时,应当以同一账户项下不同子账号的方式进行操作,划转资金均应纳入资本金账户限额并按其收支范围进行管理,不得违规将资本金账户资金划入其他外汇账户。
八、结汇所得人民币可用于偿还已使用的人民币贷款
九、资本金结汇,如提供的是与关联公司的合同,应及时要求客户提供发票,且发票的出票人为收款人,不能提供的要报备外管局。
十、严禁银行为客户办理资本金结汇支付保证金业务。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支付土地竞拍保证金名义结汇,外资担保公司不得以担保、保证金名义结汇。各类保证金均应经外汇局核准以原币形式划转至外汇保证金账户。
十一、非房地产企业购置土地的,应核实其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中所列经营范围,查实其所得土地具体使用性质,若无涉嫌规避房地产企业商务部备案要求的,可使用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相关土地款及建房款。
3 十
二、、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支付土地出让金应审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购买土地的,需企业提供土地转让合同及政府出具的土地款收据,严格核查土地成交的电子监管号、合同号及成交日期,若通过拍卖方式从地方政府获得土地,须到国土资源部门的网站上查询相关的土地成交公示。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
十四、应严格进行资本金结汇用途真实性审核。对于资本金结汇用于预付货款或分批付款的情况,必须于每次付款后,取得相应的发票,不得延迟至全部付款完成后才提供发票。
十五、对于办理资本金结汇取得的证明资金用途的发票,应逐笔查验发票的真实性,并由查验人员在发票上记录查询结果。
十六、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时备案用途应与实际结汇用途一致,如不能将结汇支付保证金备案为支付土地款。总局近期将对备案真实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资本金结汇流程
1.带着业务登记凭证去银行入账
(先去审核部门打出信息表,然后去支付部门入账打出入账单)
2.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申报 (用操作员号登陆进去) 账号信息内有账号 3.进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 4.申报单管理
5.涉外收入申报 (银行将帐入了账户后同时录入到外管局系统,等外管局审核完估计得2天左右,我们的外管局系统才能看到,然后才能申报,申报内容有:银行入账的时的工作人员已将基本信息录入到系统里,我们做相应的补充就可以) 我们需要填写的项目有:
金额:
汇来多少就写多少
外管局批号: 业务登记凭证上有(注意核对)
交易编码:
要填对编码,业务凭证上有(这是资本金收入编码,其他的收入还有相应的编码)
交易附言:
资本金收入或者注册资本金收入 等我们申报完之后,打电话给中行入账部门审核,等银行审核完之后我们将审核后的单子打印出来就可以联系会计师事务所去银行询证了。 我们需要给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几个号码
1 业务编号:
2 主体代码:
3 随机码: (这些都在业务登记凭证上) 剩下的事情就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做就可以了
6.
等验资报告出来后,就可以带着材料去结汇了。验资报告做四份
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的验资报告里面的中国银行单据里的出资凭证号要和外汇局里的出资凭证号一样才可以 ,注意检查。如果不符,银行不会给你结汇!
7.办理备用金结汇时需要带的材料
业务登记凭证
(一份)
资本金结汇申请书
(三份)
上次资本金结汇使用情况(一份)
支付命令函
(一份) 上面该填写的金额都填上
办理工资结汇时需要带的材料
业务登记凭证
(一份)
资本金结汇申请书
(三份)
支付命令函
(一份)
注意1:工资结汇时不需要带上次资本金结汇使用情况的表格 ,但是需要本月要付的工资表,以及如果是支票付工资的话,要将支票的存根复印给银行国际部审核人员一份。同时工资结汇时提供的表格上的美元数先不要填,可以空着,但是要填上人民币金额。等结完汇后才能将当时结汇所得美元的具体数字填上。因为汇率是在不停的浮动的,而且出结汇后的三天内要将工资发完
注意2:
资本金申请书中的资本用途填写要求: 1.如果用途为货款的话,也要单笔结汇。带上上次购买货款的发票。而且要当天将货款汇出,并且将单据送回国际部。
2.如果用途为备用金的话,就可以一次性结汇。备用金结汇的用途范围包括支付 社保,快递费,日常的费用支出等。虽然社保不允许算入备用金当中,规定单独结算像工资一样,但是社保的扣除时间不固定,同时社保的金额经常会变化,要么社保弄错,我们没法固定社保的扣款时间和金额,所以我们只能放入备用金,等社保金额下来再说明。
3.每次结汇时要将上次的资本金用途使用情况写出来,比如差旅(可以不用发票)社保等,将金额写出来就可以
4.如果本次结汇时,上次结出的款项的使用和上次结汇的金额差别较大,比如 上次结汇20000, 那么你这次结汇时写上次结汇的用途明细时,有票的单据只打到10000,那么需要我们再虚拟增加一些,差旅费一般不会检查,所以可以写差旅费来处理一些钱,5-6000都可以。实际上我们的差旅费发票确实有。因为每次老板差旅费也不少
5.去结汇时要带上一张特种转账传票,需要将我们结汇后的钱到我们的人民币账户。
人民币金额先不用填,等办理人员的业务员给我们一张具体的人民币金额的单据后我们再填人民币金额。
资本金承诺函
省农发行:
我公司永年县农产品蔬菜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第四批专项建设基金项目,项目为“永年县农产品物流批发市场”,该项目总投资105060万元,项目已备案,于2016年3月份开工建设,其中申请资本金投资2亿元,为保证专项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我方承诺如下:
一、保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申报文本中的内容开展项目推进工作,不以任何方式挪用专项资金。
二、我公司收到资金后,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对项目资金分别进行核算,对所发生的收支情况进行汇集、归类,认真做好相应的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三、项目保证于2016年3月份启动,2018年3月份竣工。
四、项目资金承诺使用20年,到期保证按时归还。
项目申请单位:永年县农产品蔬菜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9日
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及投资情况
一、项目建设内容
该项目总投资105060万元,总用地面积为700亩(466669m2),总建筑面积为358700平方米,基地面积为160600平方米,容积率为0.77,建筑密度为34.41%,绿化面积有23000平方米,绿化率为5%。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有干货调料交易楼、精细菜交易楼、餐厅、电子结算大厅、电子商务交易大厅、理货楼、冷库、农产品加工车间及蔬菜展示厅等。
二、项目总投资及构成
项目总投资为10506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99143.68万元,铺底流动资金2500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3416.32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工程费99143.68万元,土建费用为60789万元,设备购置费及安装费13200万元,工程其他费为17463万元,预备费为7691.68万元。
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05060万元。其中自有资金20000万元,社会融资25060万元,银行贷款60000万元。
项目投资主体及资本金构成和到位情况
一、项目投资主体
永年县农产品蔬菜产业集团成立于2010年11月18日,注册资金:伍仟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张令的;经营范围:蔬菜种植、销售;蔬菜种植技术咨询。
该集团为提升永年县蔬菜产业的附加值,解决农民卖菜难、蔬菜品种少、附加值低等劣势,永年县农产品蔬菜产业集团计划筹建永年县农产品物流批发市场项目。永年县农产品蔬菜产业集团最终目标就是要在国内蔬菜批发市场面临大规模整合的新形势下,充分发挥连锁功能和品牌效应,以蔬菜市场为基地,努力建立覆盖全国的蔬菜批发市场网络,真正做到立足中国、走向世界。
二、资本金构成和到位情况
“永年县农产品物流批发市场”项目由永年县农产品蔬菜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该公司由张令的一人投资组建,拥有资本金捌亿伍仟万元,均以到位;资本缺口为贰亿元。
项目回报方式及回收周期
一、项目回报方式:
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项目资本金,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请查找并思考:国家及其他省市有关项目资本金的功能、用途、监管部门、提取额度、资金到位证明、开发项目结束后资本金的归属分配的问题。
设立房地产项目资本金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开发资金不足而可能对项目投资人、贷款人、购房人等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主管部门:目前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使用,由建设部门主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他用,更不得擅自抽回、调出。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转让方在受让方按照本规定存储相应数额项目资本金后,方可调出存储的项目资本金。
结合深圳政府机构设置,主管部门应该为市建设局。
管理流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选择项目资本金专户存储银行,并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向建设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包括银行出具的项目资本金证明,否则建设部门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分期实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项目资本金可按项目分期实施情况分期存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扩大投资规模时,应及时补充项目资本金。
缴存比例:根据2009年5月25日国务院《关于调整项目固定投资资本金的通知》要求,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各地可以制定具体比例办法。
使用程序:项目资本金的使用需要申请,申请文件应当包括该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支付证明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的说明,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项目进度分批解冻,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拨付使用通知书》,开发商凭借《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拨付使用通知书》向银行申请解冻相应数额的资金。按照《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规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资本金最多只能申请使用95%,剩余的5%作为项目建设保证金,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项目按照规划要求全部建设完成,项目交付使用后,方可申请提取使用。
参考《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湘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泸 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
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前,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取房地产项目质量保证金。
请查找:其他地方有无类似的做法。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筑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根据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预算总额的5%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保证金预留数额不低于工程价款预算总额的3%。
在责任期内,建筑若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发包方可通过相关程
序动用保证金,使问题得到及时处理,最大限度地维护房屋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
项目资本金齐齐哈尔市
例不得低于35%(含工程予付款和支付担保)。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分期收取项目资本金。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开发许可证及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前,持市建设局综合处项目资本金缴存通知书,在本市指定银行设立项目资本金专户,并足额交存项目资本金,由市建设局综合开发处,指定银行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共同签订资本金监管使用协议书。
第六条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它用,更不得抽回。对未按照要求缴存项目资本金的项目,市建设局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
对符合项目资本金返还条件的,市建设局综合开发处应予3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项目资本金返还通知书,指定银行在接到项目资本金返还通知书后,应办理项目资本金划转手续
(四)开发项目或小区环境配套完成返还15%;具备办理产权证照条件返还15%的项目资本金。
第九条项目资本金的缴存及使用情况应记录在该项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项目分期开发的应该明确记录。
第十条对于抽逃、挪用项目资本金的企业,市建设局将予以警告,暂停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的处理,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中降级。
第十一条按照扶优限劣的原则,项目资本金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挂钩。其中:信用3A级企业按项目资本金30%比例收取;信用2A级企业按项目资本金60%。在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尚未评定前,对无拆迁安置、基础设施配套、环境配套、历史欠帐、产权办理等遗留问题、无恶意拖欠工程款、挂靠开发、联合开发、违规销售商品房等行为,无严重质量问题,无大规模越级上访现象的企业可按项目资本金60%比例收取。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27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
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2-06-17 文号:汇发〔2002〕59号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
局 [打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提高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监管效率,便利企业投资资金运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段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是指改变目前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逐笔审批,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的管理方式,实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授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即外汇局根据相关条件,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核准权授予符合条件的银行,由银行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外汇局通过被授权银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实施间接监管。
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是指经外汇局核定最高限额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内的外汇资金。资本金帐户以外的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资金结汇,仍须经外汇局核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授权申请:
(一)具备经营结售汇业务资格且近三年资本项目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规记录;
(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帐户限额管理具有完善的控制措施;
(三)有完善的资本金结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四)资本金结汇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健全,保证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资本金结汇统计监测数据及业务中发生的异常情况。
四、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授权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近三年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情况及法规执行情况);
(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入帐、结汇内控制度。内控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
1、资本金帐户入帐,结汇操作规程;
2、资本金帐户入帐最高限额控制措施;
3、资本金入帐、结汇经办复核和分级审核制度;
4、资本金入帐、结汇统计报告制度。
(四)拟从事该项业务人员情况;
(五)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银行的授权申请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负责审批。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逐项审核银行是否具备被授权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银行,授权其办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审批业务,并定期公布被授权银行名单。
六、被授权银行应严格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及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附件一)办理资本金入帐及用于投资项目正常开支的资本金结汇审核。入帐外汇资金必须符合外汇局核定的资本金帐户收入范围;资本金帐户入帐累计额,即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帐户最高限额;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开支。
七、外汇局已运行《外汇帐户管理信息系统》的,被授权银行应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传输资本金帐户及入帐、结汇等的原始交易数据;未运行《外汇帐户管理信息系统》的,被授权银行应当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上月《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统计表》(附件二);办理单笔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或单一企业当日累计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银行应当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以传真形式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附件三);被授权银行在办理入帐、结汇业务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八、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要加强对被授权银行的监管,督促其按时报送数据、报表及其它资料,认真做好被授权银行资本金结汇统计分析,不定期地抽查被授权银行资本金结汇情况,对异常情况要及时调查了解并向上级局反映,对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同时,对被授权银行实行现场检查制度,每半年对被授权银行现场检查1-2次,全面了解被授权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的情况,检查被授权银行资本金结汇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每季季后15个工作日内向总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监管报告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情况季报表(附表四)。
九、被授权银行不按规定要求履行资本金结汇审核、统计、报告责任和资本金帐户限额控制出现严重错误的,外汇局除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可暂停对其授权三个月。三个月期满,若该银行已纠正错误,外汇局可恢复授权,对违规情节特别严重或暂停期内未能进行整改的,可取消对该银行的授权。
十、为确保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顺利实施,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被授权银行审核实施细则》,报总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和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三)在对银行授权的同时,应对现有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帐户开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查清银行有无擅自开立资本金帐户、入帐金额是否超过外汇局核定最高限额、有无擅自办理资本金结汇等。对清查出的问题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四)对拟授权银行报送的业务基础数据进行核对、确认。一是核对资本金帐户帐号、最高限额等开户信息。核对方法是将银行报送的资本金帐户开户情况与外汇局核准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开户信息一一核对。二是核对自帐户开户到拟授权日各帐户收支累计发生额及其划分情况(即累计收入:境外汇入,境内划入;累计支出:汇出境外、境内划出、结汇)。这一数据是资本金帐户的初始数据,当银行被授权后,其资本金帐户数据将在该数据基础上滚动运行。
十一、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反映。 附件:
1、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
2、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统计表(略)
3、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略)
4、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情况季报表(略)
二OO二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一
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
法规依审核材料 审核要审核原授权范据 素 则 围 《结汇、
1、书面申请
1、资
1、超过经外汇售汇及(注明资本金本金帐贷方累局核准付汇管帐号、到资情
户入帐
计发生
并在被
注意事项
1、单笔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或单一企
理规定》 《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暂行办法》 《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通知》 况、结汇币种、金额、用途等)
2、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复印件留底)
3、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资名册、购货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买地协议、工程合同等;或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发票等有效单据)
4、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最高限额即贷方累计发生额
2、资本金帐户余额
3、外汇登记证年检核证情况
4、企业经营范围
额的不予结汇。
2、超过帐户余额的不予结汇。
3、超出企业经营范围的不予结汇。
授权银行开立的资本金帐户结汇,由银行审核。未参加上年度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结汇仍由外汇局审核。
业当日累计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应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以传真形式向外汇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
2、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上月《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统计表》。
3、在办理入帐、结汇业务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4、已与外汇局联网的被授权银行,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向外汇局传输原始交易数据。
资本项目外汇收人结汇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1-01-01 文号: 来源: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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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完善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内机构资本项目的下列外汇收入,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审请结汇:
(一)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外商投资企业用于投资项目正常开支的外汇资本金;
(三)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在境内采购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原材料的境外中长期借款,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合同中已明确为人民币投资的部分。
(四)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贸易项下流动资金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但其申请结汇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短期流动资金月平均余额的 30%。
(五)境内机构对外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
(六)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审批时已明确在国内使用的除股票以外的其它有价证券;
(七)经外汇局批准的其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第三条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已经外汇局批准存入其投资临时帐户,用于在境内支付开办费等费用的外汇,可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结汇。
第四条境内机构申请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述所列有效凭证:
(一)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结汇,持《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和在境内采购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原材料的合同和凭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的结汇,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在境内采购设备、原材料的合同或者其它费用的收据;
(三)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结汇,持《外债登记证》、立项合同和境内采购合同;
(四)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贸易项下流动资金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的结汇,持《外债登记证》、有关贸易凭证、商业单据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五)境内机构对外发行股票收入外汇的结汇,持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对外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和招股说明书(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持有《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按招股说明书规定的用途和比例结汇;
(六)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的除股票以外的其它有价证券的结汇,持《外债登记证》、国家计委或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按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和比例结汇。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结汇,持外汇局要求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结汇,持开办费等费用有效支付凭证或支付清单。结汇后,不得将所结人民币再转换成外汇。
第六条境内机构、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一次结汇3000万美元以下的,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一次结汇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累计结汇超过3000万美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凭外汇局的《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为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结汇。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境内机构和外汇指定银行,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2002年6月1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5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提高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监管效率,便利企业投资资金运作,国家 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段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 方式改革。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是指改变目前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由国家外汇管理 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逐笔审批,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的管理方式,实行 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授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即外汇局根据相关条 件,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核准权授予符合条件的银行,由银行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 报备责任。外汇局通过被授权银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实施间接监管。
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是指经外汇局核定最高限额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内的外汇资金。资本 金帐户以外的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资金结汇,仍须经外汇局核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授权申请:
(一)具备经营结售汇业务资格且近三年资本项目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规记录;
(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帐户限额管理具有完善的控制措施;
(三)有完善的资本金结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四)资本金结汇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健全,保证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资本金结汇统计监测数据及 业务中发生的异常情况。
四、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授权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近三年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情况及法规执行情况);
(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入帐、结汇内控制度。内控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
1、资本金帐户入帐,结汇操作规程;
2、资本金帐户入帐最高限额控制措施;
3、资本金入帐、结汇经办复核和分级审核制度;
4、资本金入帐、结汇统计报告制度。
(四)拟从事该项业务人员情况;
(五)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银行的授权申请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负责审批。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逐项审核银行是否 具备被授权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银行,授权其办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审批业务,并定期公布被授权 银行名单。
六、被授权银行应严格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及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附件一)办理资本金入帐及用 于投资项目正常开支的资本金结汇审核。入帐外汇资金必须符合外汇局核定的资本金帐户收入范围;资本 金帐户入帐累计额,即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帐户最高限额;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 只能用于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开支。
七、外汇局已运行《外汇帐户管理信息系统》的,被授权银行应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向所在地 外汇局传输资本金帐户及入帐、结汇等的原始交易数据;未运行《外汇帐户管理信息系统》的,被授权银 行应当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上月《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统计表》(附件二);办 理单笔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或单一企业当日累计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银行应当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 作日以传真形式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附件三);被授权银行在 办理入帐、结汇业务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八、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要加强对被授权银行的监管,督促其按时报送数据、报表及其它资料,认真 做好被授权银行资本金结汇统计分析,不定期地抽查被授权银行资本金结汇情况,对异常情况要及时调查 了解并向上级局反映,对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同时,对被授权银行实行现场检查制度,每半年对 被授权银行现场检查1-2次,全面了解被授权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的情况,检查被授权银行资本金结汇合规 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每季季后15个工作日内向总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资本 金结汇监管报告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情况季报表(附表四)。
九、被授权银行不按规定要求履行资本金结汇审核、统计、报告责任和资本金帐户限额控制出现严重 错误的,外汇局除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可暂停对其授权三个月。三个月期满,若该银行已 纠正错误,外汇局可恢复授权,对违规情节特别严重或暂停期内未能进行整改的,可取消对该银行的授 权。
十、为确保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顺利实施,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做好以下工 作:
(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被授权银行审核实施细则》,报总局 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和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三)在对银行授权的同时,应对现有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帐户开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查清银行有 无擅自开立资本金帐户、入帐金额是否超过外汇局核定最高限额、有无擅自办理资本金结汇等。对清查出 的问题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四)对拟授权银行报送的业务基础数据进行核对、确认。一是核对资本金帐户帐号、最高限额等开 户信息。核对方法是将银行报送的资本金帐户开户情况与外汇局核准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信息系统 中的开户信息一一核对。二是核对自帐户开户到拟授权日各帐户收支累计发生额及其划分情况(即累计收 入:境外汇入,境内划入;累计支出:汇出境外、境内划出、结汇)。这一数据是资本金帐户的初始数 据,当银行被授权后,其资本金帐户数据将在该数据基础上滚动运行。
十一、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反 映。 附件:
1、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
2、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统计表(略)
3、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略)
4、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情况季报表(略) 二OO二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一
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要素 审核原则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暂行办法》
《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通知》
1、书面申请(注明资本金帐号、到资情况、结汇币种、金额、用途等)
2、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复印件留底)
3、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资名册、购货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买地协议、工程 合同等;或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发票等有效单据)
4、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1、资本金帐户入帐最高限额即贷方累计发生额
2、资本金帐户余额
3、外汇登记证年检核证情况
4、企业经营范围
1、超过贷方累计发生额的不予结汇。
2、超过帐户余额的不予结汇。
3、超出企业经营范围的不予结汇。
经外汇局核准并在被授权银行开立的资本金帐户结汇,由银行审核。未参加上年度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结汇仍由外汇局审核。
1、单笔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或单一企业当日累计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应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 工作日以传真形式向外汇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
2、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上月《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统计表》。
3、在办理入帐、结汇业务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4、已与外汇局联网的被授权银行,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向外汇局传输原始交易数据。
资本金部分
一、单选题。
1、企业资本金结汇支付后发生退货、撤销交易和发票作废等情况的,企业应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报送原结汇银行。 A、3
B、5
C、6
D、7 答案:B
2、企业资本金累计结汇额(含备用金)与该资本金账户已付汇(含境内划转)金额之和达到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
)的,银行应对上述结汇所对应的发票等凭证进行真实性核查。
A、75%
B、80%
C、90%
D、95% 答案:D
3、下列账户可以存入现钞的是(
) A、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B、个人结算账户 C、前期费用外汇账户 D、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答案:B
4、外商投资项下,资金仅作为交易保证用途,不得(
)。 A、原路退回 B、结汇
C、境内外支付对价
D、用于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出资 答案:B
5、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
)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
)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A、1 B、2 C、3 D、4 答案:B
6、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
)以下的罚款。 A、10% B、20% C、30% D、40% 答案:C
7、外国投资者设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可开立(
)个前期费用外汇账户。 A、1 B、2 C、3 D、4 答案:A
8、因汇率差异、支付手续费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次流入资本金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不得超过等值(
)万美元。 A、2 B、3 C、4 D、5 答案:B
9、银行应于资金划转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划出信息,并于划出后的(
)个工作日内关注划入行对划出备案信息的接收确认信息。 A、2 B、3 C、4 D、5 答案:D
10、银行应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的登记信息办理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并应于账户开立(
)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A、当天 B、2天 C、3天 D、4天 答案:A
11、银行审核利润汇出金额是否与董事会决议及(
)中的金额一致。 A、验资报告 B、税务证明 C、审计报告 D、合同 答案:B
12、2012年12月17日外汇管理政策改革开始后,取消(
)开户数量限制。 A、资产变现账户 B、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C、保证金账户
D、外汇资本金账户 答案:D
13、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前期费用账户原币划转划入账户应为被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账户 B、前期费用账户原币划转中的外国投资者必须市划入账户所属企业的股东
C、前期费用账户收入范围为外汇局登记金额为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前期费用开支资金
D、前期费用账户内资金可用于质押贷款 答案:D
14、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仍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外商投资性公司视为(
) A、外方股东登记 B、外方投资登记 C、中方股东登记 D、中方投资登记 答案:C
15、银行应于外商投资资本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符合收入范围的,划入行应于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个工作日内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接收确认信息。 A、2 B、3 C、4 D、5 答案:A
16、外商投资项下,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每个开户主体可以开立(
) A、1 B、2 C、3 D、多个 答案:A
17、外商投资项下,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可以开立(
) A、1 B、2 C、3 D、多个 答案:D
18、资本金累计入账金额不得超过账户限额的(
)且不得超过等值(
)美元。 A、2%,3 B、1%,5 C、2%,5 D、1%,3 答案:D
1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
)个月(自开户之日起)。如确有客观原因,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 A、3,6 B、6,12 C、9,12 D、12,6 答案:B
20、外国投资者减持境内上市公司股份所得资金汇出的,银行应凭(
)办理。 A、董事会决议 B、审计报告 C、外汇局核准件 D、财务报告 答案:C
二、多选题。
1、银行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的(
)
A、合规性
B、真实性
C、一致性
D、合法性 答案:ABC
2、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提交(
)材料: A、外商透支企业外汇登记IC卡。 B、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C、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D、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E、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 细清单。
答案:ABCDE
3、2012年12月17日开始,取消(
)的开户核准,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办理开户手续。 A、前期费用外汇账户 B、外汇资本金账户 C、资产变现账户 D、保证金账户 答案:ABCD
4、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包括(
) A、销售类 B、保证类 C、投资类 D、费用类 答案:ABCD
5、直接投资项下,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包括(
) A、资产变现账户
B、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C、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D、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答案: BD
6、2012年12月17日开始,取消(
)入账核准。 A、资产变现账户 B、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C、保证金账户
D、外汇资本金账户 答案:AB
7、资产变现账户包括(
)。 A、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B、境内资产专用账户 C、境外资产变现账户 D、境外资产专用账户 答案:AC
8、取消外商投资企业以属于外国投资者的(
) A、资本公积金 B、盈余公积金
C、未分配利润等合法所得
D、外商投资企业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转增企业注册资本核准 答案:ABCD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A、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B、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C、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D、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答案:ABCD
10、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
A、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B、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C、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D、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答案:ABCD
1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
) A、结汇 B、购汇 C、质押贷款
D、发放委托贷款 答案: CD
12、外汇资本金账户收入范围(
)
A、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
B、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划入的外汇资本金和认缴出资
C、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 D、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 答案:ABCD
13、下列(
)属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改革取消的内容。 A、取消直投项下各类账户开立、入账、结汇以及购付汇核准。 B、取消直投项下境内外汇划转核准。 C、取消减资验资询证 D、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及验资询证 答案:ABCD
14、资本金结汇企业需提供(
)
A、支付命令函;
B、结汇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C、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D、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使用情况明细清单。
答案:ABCD
15、2012年12月17日开始,取消外国投资者以(
)等合法所得在投资核准。。 A、境内利润 B、股权转让 C、减资、清算 D、先行回收投资 答案:ABCD
16、经过验资的资本金可以办理(
) A、结汇 B、证券投资 C、划转 D、付汇 答案:ACD
17、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所得资金汇出,银行应审核股权受让方本次对外支付的(
)等信息是否与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转股登记信息表信息一致。 A、金额 B、交易对象 C、股权转让标的 D、币种 答案:ABC
18、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
)等。
A、资本转移 B、证券投资 C、直接投资
D、衍生产品及贷款 答案:ABCD
19、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
)等所涉同一账户项下且无需外汇局核准的资金划转业务时,应当以同一账户项下不同子账号的方式进行操作。 A、转存定期 B、远期结售汇 C、掉期
D、结构性存款 答案:ABCD
20、外币资金池业务中发生包括(
)等在内的重大事项变更的,受托银行应向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运行变更后的方案。 A、主办企业调整 B、资金归集框架变化 C、透支业务变化
D、外币资金池资金来源变更 答案:ABCD
判断题。
1、外商投资项下,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
(
) 答案:对
2、外商投资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
万美元。(
)
答案:对
3、会计师事务所应就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登记的各类外国投资者出资全额办理验资询证手续。
(
) 答案:对
4、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每个开户主体可开立多个,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只能开立一个。
(
) 答案:错
5、资本金账户应于申请人注册地开立,不得异地开户。
(
) 答案:错
6、境内外汇再投资可以存在出资人和缴款人不一致情况。
(
) 答案:错
7、银行根据外汇局直投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境内机构或个人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 答案:对
8、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
) 答案:对
9、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
) 答案:对
10、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2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 答案:对
1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
) 答案:对
12、对于网上无法核查的,银行凭企业提交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办理结汇。(
) 答案:对
13、外国投资者开立的前期费用外汇账户仅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开立。(
) 答案:对
14、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可以存入现钞。(
) 答案:错
15、外汇资本金账户可于不同银行开立多个,不允许异地开户。(
) 答案:错
16、未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手续的资金不得使用。(
) 答案:对
17、银行应于业务办理两日内,按结汇、境内划转、对外付汇等不同用途在相关外汇业务系统中进行资本金使用备案。(
) 答案:错
18、银行不得为未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的资本金办理划转手续。(
) 答案:对
19、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 答案:对
20、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以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 答案:错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类别
“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称“《决定》”),明确了中国目前投资项目的审核体制主要分为三类: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共分为三类,分别为:核准类、审批类和备案类。
1、核准类:即自然人自筹资金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商品房、商业大楼、住宅小区、幼儿园、私立学校、办公大楼等等,重点是自然人自筹资金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决定》的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下称“《投资目录》”)中对核准制的适用范围做了说明,即核准制适用于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目录》中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投资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对于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企业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即可,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项目申请报告主要是对该项目“外部性”和“公共性”作出评价,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简化版,申请报告已不再包括投资项目市场前景、经济效益、产品技术方案等需要由企业自主判断决策的内容,仅把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中“需政府决策”部分留在了项目申请报告中,即要求政府从投资项目的合法性、环境和生态影响、经济和社会效果、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等方面对其进行分析。
核准类投资项目的管理流程如图:
2、审批类:所有的房地产项目由国家财政出钱建设的项目属于审批类,包含文、教、卫系统,即图书馆、文化宫、音像器材、书店,教育系统等。
《决定》确定了对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在实际操作中,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往往关乎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且该等项目还常常涉及到不能由市场自发主动的进行有效配置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因此,《决定》并未完全废除审批制,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仍保留了该项制度。对于政府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需报送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投资补贴、贷款贴息、转贷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适用于审批类投资项目的管理流程是:
3、备案类:工业类、仓储物流的项目大部分属于备案类,工业类大家都知道就是建工厂,工业类包罗万象的行业大家要记住其中对环境有污染的化工、石油、爆炸等、还有外资企业的工厂类项目不属于备案类,属于审批类。这三大类别手续审批最简单的是备案,然后是核准类,比较难是审批类。
为什么说备案类项目审批手续简单呢?因为这些项目都是工业类国家提倡建设开发,节能评估可以后置,就是建设单位申报手续齐全就可以先发证,以后再做该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一般而言,核准类项目需要编制项目申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审批类则需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节能评估报告,而备案类的工业项目只要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但是外资企业必须还要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对于备案类投资项目,其管理流程如下图:
国务院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国发[199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开始,对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二、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依托现有企业的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现有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本通知中作为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具体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
三、投资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投资者以货币方式认缴的资本金,其资金来源有: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拨改贷”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它预算外资金;
(二)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股票上市收益资金等)、企业折旧资金以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
(三)社会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四)国家规定的其它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
四、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交通运输、煤炭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5%及以上;
钢铁、邮电、化肥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5%及以上;
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他行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及以上。
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具体比例,由项目审批单位根据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以及银行贷款意愿和评估意见等情况,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定。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
五、对某些投资回报率稳定、收益可靠的基地设施、基础产业投资项目,以及经济效益好的竞争性投资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试行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或组建股份制公司发行股票方式筹措资本金。
六、为扶持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国家主要通过在投资项目资本金中适当增加国家投资的比重,在信贷资金中适当增加政策性贷款比重以及适当延长政策性贷款的还款期等措施增强其投融资能力。
七、投资项目的资本金一次认缴,并根据批准的建设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
八、试行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就资本金筹措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有关内容。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附有各出资方承诺出资的文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还须附有资产评估证明等有关材料。
对投资项目概算要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凡实际动态概算超过原批准动态概算的,投资项目资本金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以经批准调整后的概算为基数,相应进行调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出资方应增加的资本金。实际动态概算超过原批准动态概算10%的,其概算调整须报原概算审批单位批准。
九、主要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应将资本金按分年应到位数量存入其主要贷款银行;主要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应将资本金存入国家开发银行指定的银行。投资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它用,更不得抽回。有关银行承诺贷款后,要根据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资本金到位情况分年发放贷款。
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对投资项目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资本金未按照规定进度和数额到位的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发给投资许可证,金融部门不予贷款。对将已存入银行的资本金挪作它用的,在投资者未按规定予以纠正之前,银行要停止对该项目拨付贷款。
对资本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以及抽逃资本金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处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必要时停缓建有关项目。
十、对在本通知印发前已批准项目建议书,尚未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项目,要按本通知的要求,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补报有关资本金方面的材料;对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尚未批准开工报告的投资项目,要按本通知的要求落实资本金,并补报有关资本金落实情况的材料,重新编报开工报告;凡资本金不落实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十一、本通知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涉及技术改造项目资本金的有关问题,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在资本金制度试行期间要检查监督资本金制度执行情况,认真总结经验,以便在试行一段时间后,进一步修改完善,正式发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
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
国发〔200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国民经济继续保持良好势头,改革开放稳步推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同时,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进一步显现,集中表现在投资增长过快、新开工项目过多、在建规模过大,投资结构不合理,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严重,房地产开发投资增幅过高,开发资金过多依赖银行贷款。为加强宏观调控,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上述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有关钢铁、电解铝、水泥、房地产开发行业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调整:
(1)钢铁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5%及以上提高到40%及以上;
(2)水泥、电解铝、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0%及以上提高到35%及以上。
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 务 院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
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
国发〔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既是宏观调控手段,也是风险约束机制。该制度自1996年建立以来,对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结构调整、控制企业投资风险、保障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需求,有保有压,促进结构调整,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
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
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二、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属于国家支持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高新技术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可以适当降低。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三、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时,要坚持独立审贷,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要根据借款主体和项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对资本金的真实性、投资收益和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具体的贷款数量和比例。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尚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办理备案手续的投资项目,以及金融机构尚未贷款的投资项目,均按照本通知执行。已经办理相关手续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国家将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联电子〔2010〕137号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多晶硅行业节能降耗、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有关部门在对多晶硅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土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生产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和引导多晶硅行业健康发展,坚决抑制行业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的原则,特制订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
一、项目建设条件和生产布局
(一)多晶硅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投资中最低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30%。严格控制在能源短缺、电价较高的地区新建多晶硅项目,对缺乏综合配套、安全卫生和环保不达标的多晶硅项目不予核准或备案。
(二)在依法设立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疗养地、食品生产地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区域周边1000米内或国家、地方规划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敏感区域内,不得新建多晶硅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多晶硅项目要根据该区域有关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在政府投资项目核准新目录出台前,新建多晶硅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但对加强技术创新、促进节能环保等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核准。
二、生产规模与技术设备
(一)太阳能级多晶硅项目每期规模大于3000吨/年,半导体级多晶硅项目规模大于1000吨/年。
(二)多晶硅企业应积极采用符合本准入条件要求的先进工艺技术和产污强度小、节能环保的工艺设备以及安全设施,主要工段、设备参数应能实现连续流程在线检测。
三、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一)新建多晶硅项目生产占地面积小于6公顷/千吨。现有多晶硅项目应当厉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二)太阳能级多晶硅还原电耗小于80千瓦时/千克,到2011年底前小于60千瓦时/千克。
(三)半导体级直拉用多晶硅还原电耗小于100千瓦时/千克,半导体级区熔用多晶硅还原电耗小于120千瓦时/千克。
(四)还原尾气中四氯化硅、氯化氢、氢气回收利用率不低于98.5%、99%、99%。
(五)引导、支持多晶硅企业以多种方式实现多晶硅-电厂-化工联营,支持节能环保太阳能级多晶硅技术研发,降低成本。
(六)到2011年底前,淘汰综合电耗大于200千瓦时/千克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生产线。
(七)水资源实现综合回收利用,水循环利用率≥95%。
四、环境保护
(一)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未通过环境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现有企业应依法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两次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三年。
(二)废气
尾气及NOx、HF酸雾排放部位均应当配备净化装置,采用溶液吸收法或其他方法对其净化处理,废气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所在地有地方标准和要求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和要求。
(三)废水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
(四)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对产生的四氯化硅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
(五)噪声
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五、产品质量
企业应有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有健全的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半导体级多晶硅产品符合国家标准GB/T12963所规定的质量要求,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六、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一)多晶硅项目应当严格遵循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求。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企业应当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有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企业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安全预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及相关规定,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四)企业应当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设备。尘毒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五)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足相关保险费用。
七、监督与管理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多晶硅行业管理,商有关部门后以联合公告形式发布符合准入条件的多晶硅企业名单,形成《多晶硅行业准入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二)对现有项目:
1.企业应对照准入条件编制《多晶硅行业准入申请报告》并通过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2.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多晶硅企业的申请,按准入条件要求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环保部门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3.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组织审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企业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应当逐步退出多晶硅生产。
(三)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准入条件要求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组织论证和核准。
2.企业应自投产之日起半年内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环保部门对其进行检查并提出检查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申请材料组织审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企业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应当停止多晶硅生产。
(四)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生产过程中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五)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3.不能保持准入条件要求;
4.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
5.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六)对不符合规划布局、生产规模、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要求的多晶硅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和备案,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质检、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
(七)有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中介机构要协助做好准入条件实施工作,组织企业加强协调和自律管理。
八、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多晶硅企业和项目。
(二)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进行修订。
关于xxxxxxxxx 建设项目资本金投入情况
专项审核报告
鄂xx专字【2013】xxx号
xxxxxxxxx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xxxxxxx建设项目截止xxxx年xx月xx日的项目资本金投入情况进行审计。
xx公司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项目资本金的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核算建设项目资本金、编制项目资本金投入明细,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资料。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的项目资本金投入情况发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项目资本金投入明细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观察、检查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xx公司于2003年6月3日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x9;公司住所:xxxxxx;法定代表人:xxx;注册资本xxx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信息技术、生物环保设备及元器件研制、开发、技术咨询、服务;光电子产品、环保设备、电子元器件生产、销售;电子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
xxx公司面对我国光纤通信产业的发展机遇和广泛的社会需求,计划在xx
市xx区内建立xxxxxx基地,以增加产品品种和提高产品档次,增加市场竞争能力,实现企业跨越式发展。
xxx公司建设的xxxxx项目分期进行,一期项目为新建办公楼、厂房等建筑面积38248平方米、购置设备310套。按照项目规划,本项目将新征土地xx亩,其中净土地面积xx亩;新建生产厂房及研发、生活用房3栋,总建筑面积38247.53㎡;其中,建6层生活服务综合楼1栋(含宿舍、实验楼、食堂)13619.4㎡,5层生产厂房1栋10188.98㎡,12层研发大楼1栋14439.15㎡。新增生产设备及辅助生产设备313台套,(其中:含3套软件系统)。建供电、供气、供水系统等配套工程;建环保、消防、安全卫生及绿化等配套设施。本项目实施后,形成产xxxxx20000套及xxx10万对的生产能力。
xxxx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取得xxxxxx项目备案证,登记备案项目编码:xxxxxx。一期项目投资总额为xxxx万元,该项目资本金比例为42.70%,即要求项目资本金为3,727.00万元,项目资本金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投入,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xxxx万元。xxx公司于2010年8月以招标的方式从xx市土地交易中心取得xxxxxx,地号为xxxx的土地使用权。公司在该土地上建设xxxxxx基地,促进光纤通信产业的发展。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取得xx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x新国用(2011)第01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载地类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至xxxx年xx月xx8日,使用权面积32925.62平方米。公司于2011年3月17日取得xx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xxx区分局颁发的地字第x规(东开)地[2011]02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2年11月14日取得由xx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xxx区分局颁发的建字第x规(东开)建[2012]14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项目资本金投入情况
xx公司为建设xxxx项目在2010年8月23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已投入资金共计1,093.26万元,其中:支付土地款xxx万元,支付前期费用322.25万元。
xxx公司为xxxxx项目投入的项目资本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1)公司于
2010年6月吸收了新股东并进行了增资扩股,公司注册资本由原xxxx万元增加为xxx万元,并分别经xx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xx验字[2010]第0011号验资报告)和xxxx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xxx会字[2011]第0196号验资报告)审验;(2)公司财务报表反映,截止2013年4月30日,xxx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xxxx万元,其中:实收资本xxxx万元、资本公积xxxx万元、盈余公积xxxx万元、未分配利润xxxx万元。
本专项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有关金融机构判断xxxxxxx项目投入资本金情况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附件:xxxxxxxxx建设项目资本金使用明细表。
xxxxx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地址:
电话: 中国注册会计师:
报告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资本金使用情况报告表
福建中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系经批准,于2003年1月10日成立,取得福建省宁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号350900100008890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公司注册资本10490万元。
至2011年6月30日止,本公司注册资本金使用情况明细如下:
1、货币资金:78597090.92元,包括现金32582.97元,中行基本户108570.41元,东侨工行2505145.01元,福州平安银行511.43元,泉州信用社251.09,兴业银行10000030.01元,泉州中信银行1595万,东侨工行定期6个月存款50000000元,定期存款到期日为7月17-20日。
2、短期投资:394万元(短期投资非股东相关企业),属投资于福清市京瑞贸易有限公司。
3、其他应收款:2200万元,包括:福清市建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700万元,福州宏岚贸易有限公司500万元。
4、固定资产净值:355万元,包括奔驰车、本田商务车以及其他办公设备。
5、负债总额:236万,包括存入保证金160万、担保赔偿准备50万、未到期责任准备26万。
6、未分配利润:至2011年6月30日止,未分配利润总额为84万元。
特此报告!
福建中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章)
2011年8月4日
关于“XXX”项目存入项目资本金的申请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由我公司承建的“ XXX ”项目位于 XXX ,总用地面积为平方米。本次初设范围为 XX平方米,建设面积为XX平方米。工程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概算总投资XX万元,其中:工程费用XX万元,其他费用XX万元,基本预备费XX万元。项目开发建设周期自XX年XX月XX日开始计算,共XX个月,其中前期报建周期XX个月,施工周期XX个月(施工建设进度表建附件
一)。
现按相关政策规定,我司需将项目资本金存入市建委指定账户,才能办理该项目的开发手续。我司特向贵办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存入事宜。
请予批准为感!
XX年X月X日
一、基本概念
项目资本金和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法律依据、适用领域、概念内涵等存在较大差别。
(一)项目资本金
项目资本金这一概念不仅仅适用于PPP项目,而适用于所有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其法律依据、概念内涵、相对总投资额的占比要求如下:
法律依据:项目资本金概念的主要法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概念内涵:根据国发[1996]35号文的规定: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可见项目资本金在此处被定义为股权类投资。
比例要求:目前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须严格执行国发[2015]51号文的要求,即:
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25%调整为20%,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由30%调整为25%,铁路、公路项目由25%调整为20%。 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维持20%不变,其他项目由30%调整为25%。
产能过剩行业项目:钢铁、电解铝项目维持40%不变,水泥项目维持35%不变,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多晶硅项目维持30%不变。 其他工业项目:玉米深加工项目由30%调整为20%,化肥(钾肥除外)项目维持25%不变。
电力等其他项目维持20%不变。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核电站等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在规定最低资本金比例基础上适当降低。
(二)项目公司注册资本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即项目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金,当前PPP项目公司主要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建立,其法律依据、概念内涵、出资要求如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
概念内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资要求:在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方面,新《公司法》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故而,根据《公司法》的体系,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可依实际情况任意设定。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项目资本金主要是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要求,而注册资本是对项目公司设立的要求,二者的法律依据、概念内涵等均不相同。但由于项目资本金和注册资本均是权益性资金,而且我国PPP项目均设立项目公司统一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和运营,故而可以说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和项目资本金来源是一致的,两者就像一枚硬币的正反面。当然,也正是因为两者资金来源的相同,但概念和监管体系不同,加上没有上位法规进行合理协调,而导致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混淆不清,给实务带来了一定的技术问题。 “
二、实务问题
简单地说,PPP项目的项目资本金和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是不是一个概念、是不是相等的问题,是该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的主要困扰。两者相同自然更为好处理一些,但是为提升PPP项目合同的签约效率,以及达到资本金投资顺利退出的目的,很多情况下参与方会选择“先注册项目公司,而后再补足资本金”的前期操作模式——该模式下一些“财务技巧”也可以较为顺利地运用。但是对监管而言,“相同”、“不同”两种模式的交错使用,会加大流程管理、税务管理、资产管理的复杂性。但是目前看来,行业内将两种模式的混合使用的情况还会延续,综合分析,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一)上位政策法律不清晰
由于PPP领域上位法规没有出台,因此对上述问题的处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财政部、发改委部分政策文件中涉及这一问题的相关内容也存在一定的分歧。
1、财政部文件倾向于两者是同一个概念
根据财政部下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股权投资支出应当依据项目资本金要求以及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合理确定。股权投资支出责任中的土地等实物投入或无形资产投入,应依法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价值。计算公式为:“股权投资支出=项目资本金×政府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从上数公式可以看出,该《指引》将项目资本金和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默认为同一个概念。
2、发改委文件可以推断两者可以不是同一个概念
根据发改委和建设部出台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的内容可知建设项目所需要的资金包括自有资金、赠款和借入资金,其中自有资金包括资本金和资本溢价,其还明确了资本金是指新建项目设立企业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资本溢价是指在资金筹集过程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根据《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的内容,项目资本金是指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可以看出,在该体系下,项目资本金和注册资本的金额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相等,但来源须是股东投资。
(二)政府虽倾向于将资本金和注册资本统一,但缺少法律支持
对于政府方而言,出于考察社会资本方实力和意愿,实现项目顺利建设运营,简化项目公司设立和融资程序等方面的考虑,一般倾向于PPP项目资本金等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模式——从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发布的第三批示范项目信息公开资料来看,绝大部分项目都是注册资本等额于国家要求的资本金。但因为目前尚未有更高级别的法律进行严格约束,也使得很多项目仍采用项目资本金和注册资本不相等的方式进行操作。
(三)降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可满足社会资本方退出环节的利益最大化 对于社会资本方而言,降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资本方前期融资压力,然而最为核心的诉求还是在后续运营期时,资本金部分退出的利益最大化。
从会计处理角度来看,PPP项目资本金主要转化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随着项目进入运营期,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或者无形资产摊销的方式留存在项目公司账面上。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这部分现金流不属于利润,不能向投资者进行分红,且在项目公司成立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因此这部分资金主要通过到股权出让、政府到期回购和项目公司减资三种方式退出。股权出让会带来较大的税收成本,且受到政府方面的严格管控,目前交易体系也尚未明确;政府到期回购则时间较长,PPP项目一般在10年以上,会形成大量的资金占用,故而会带来较高的资金成本;此外,逐年频繁的减资流程操作,则可能不被政府所接受。因此,减少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同时项目资本金的补足以“股东借款”的形式进行操作,就成为社会资本方最为理想的选择。当前,这种“理想方式”的推进也会有一些来自于监管与市场方面的障碍,后续将在实务操作中做进一步说明。 “
三、实务操作
整体来看,项目资本金等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以及项目资本金大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两种模式各有利弊,故而通常以不同的财务理念进行操作。
(一)项目资本金等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
项目资本金等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这种模式是目前大部分示范项目采用的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按照股权比例在项目公司成立时即将资本金全部到位,而后项目剩余建设资金通过银行贷款的形式进行解决,在这过程中社会资本方解决资本金来源的主要途径是自有资金、引入财务投资者等方式。不过,虽然这种模式与国家任何政策都不存在冲突,但是因为财务投资者多以明股实债的方式提供资本金,且财务投资者一般会要求股权投资部分以固定收益的模式逐年获得回报,但在不减资的情况下,项目公司年度现金流入可能不能覆盖流出,这给项目公司带来短期内资金偿付压力,如果项目公司不能通过施工利润或者其他途径平衡资金需求,项目运营阶段起初提出融资需求的社会资本方可能会面临或违约、或现金流断裂的风险,尤其是对于项目投资较高、财务投资者所占份额较大的项目,这种项目要注意做好项目的资金平衡分析并安排应急措施。故,虽然此模式最为合规,但在当前股权流转和资本金退出模式尚未明确之际,还是不太适合于资金综合实力较弱的社会资本方采用。
(二)项目资本金大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
单从资金角度来看,项目资本金大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模式其实与两者相同的模式一样,都是由项目公司股东方按比例出资,使项目资本金达到符合国家要求的数额,但差别是,此模式下是先有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再有项目资本金,而非同时到位。此外,该模式的一个会计操作重点是将股东补足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和项目资本金差额部分纳入资本公积还是股东借款?
实际上,从当前市场环境来看,对规范性要求较高的银行而言,面对项目资本金大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模式,通常会要求项目公司将股东补足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和项目资本金差额部分纳入资本公积——因资本公积可用于转增股本,但不可用以分配,故而可以近似地认为该方式和直接将项目资本金等同视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做法相同。而在提供配套贷款的银行要求不太“严格”时,项目公司通常会直接将股东补足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和项目资本金差额部分完全视为股东借款,放在“其他应付”科目下,以便于社会资本方项目资本金投入的退出——但需要强调的是,如果为项目提供贷款的银行尚未确定,在会计处理上采用“股东借款”的方式补足项目资本金,很有可能会造成项目公司债务融资的困难,影响项目的落地实施乃至造成项目流产,所以需严格把握好审计和申报节点,如有必要,做好及时调整工作。
综上所述,目前来看,监管层有意向将项目资本金和项目公司注册资本视作等同,且部分管理模式较为严谨的银行也以此为目标对项目公司进行要求。不过从激发PPP市场活力的角度来看,引导两者具有一定的差额且允许股东以“股东借款”方式补足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和项目资本金差额部分或许反而是好的——因为在目前PPP项目层面面临的投融资问题主要就是资本金的筹措问题,若股权投资回款方式及股权资产流转模式已设计成熟,那资金方介入项目公司股权的可能性就会很大,但是目前各类股权退出模式仍停留在研究阶段,测试、应用尚需时日,而债权退出的模式相对成熟,且对社会资本方而言税收成本较低。同时,财政部也于今年六月开放了PPP项目公司股东以相关资产作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大门,而对交易所而言,债权收益的比股权收益更易于评判和计量,所以将项目资本金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差额视为股东借款,一方面有利于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公司运营期内直接退出,一方面也有利于未来PPP项目资产进入二级市场的操作,不过,这必然也会导致一定的监管风险,所以若采用此模式,具体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与项目资本金允许的差额范围还需监管层商议确定。最后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因银行投资项目公司贷款是依据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及到位方式放款,所以前期参与项目公司组建的社会资本方需要谨慎使用财务技巧,不要弄巧成拙,最终使项目陷入“被搁置”的困境。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有效发挥项目资本金的宏观调控和风险约束作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协调金融机构做好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主城区建设总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上(含25万平方米)项目的资本金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建设总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非主城区所有项目的资本金监督管理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两江新区、北部新区范围内项目的资本金监督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总建设规模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规模为准。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项目施工招投标手续前存入项目资本金、办理项目资本金监管手续,未办理项目资本金监管手续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七条 企业应存项目资本金由项目总投资和相应的资本金比例确定,即:企业应存项目资本金=项目总投资×资本金比例。
项目总投资指企业从取得土地到完成项目建设的全部投入。项目总投资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工程概算确定。企业单次办理项目资本金监管手续的工程量少于初步设计批复载明工程量的,可按单次办理项目资本金监管手续的工程量占初步设计批复载明工程量的比例分摊计算项目总投资。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比例为30%。国家和本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存入的项目资本金依据项目前期开发的投入、项目的属性以及企业的实力和信用状况,按应存项目资本金一定比例抵扣后存入。抵扣后,企业实际存入项目资本金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一般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50%存入。
(二)市级重点项目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30%存入,区县级重点项目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35%存入。
(三)政府确定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和拆迁安置房项目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10%存入。
(四)经济适用房项目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20%存入。
(五)廉租房、公租房项目免存项目资本金。
(六)标准厂房项目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20%存入(符合本条第 2
七至十款规定条件的企业,其开发建设的标准厂房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15%存入)。
(七)在上一年度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综合排名在前二十名的企业,其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20%存入;排名在二十一名至五十名的企业,其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25%存入;排名在五十一名至一百名的企业,其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30%存入;排名在一百名至两百名的企业,其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35%存入;排名在两百名至三百名的企业,其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40%存入。
(八)主城区以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上一年度注册所在区、县(自治县)房地产开发行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综合排名靠前的,其在注册地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35%存入。靠前的企业数按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总数的10%确定。
(九)在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五十强最新评选中获得前二十名的企业,其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25%存入;获得二十一名至五十名的企业,其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30%存入。
(十)在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协会组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最新评定中,获得A级及以上信用等级认定的企业,按排名先后以2:3:5的比例确定名额,分别按应存入项目资本金的25%、30%、35%存入项目资本金。
享受本条第七至十款项目资本金存入政策的企业,其控股比例在50%以上的子公司按母公司控股比例对应享受相应存入政策。享受本 3
条第七至十款项目资本金存入政策的企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出现拖欠工程款等不良经营行为后,不再享受第七至十款存入政策。同一项目或同一企业享有多款存入政策时,各政策不叠加使用。
第九条 项目资本金实行银行专户监管。监管银行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委托,其范围应覆盖本市主要的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选择受委托的监管银行存入项目资本金。
受委托的监管银行应与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做好项目资本金监管工作。
第十条 存入项目资本金额度较高,近三年无行政处罚记录和无拖欠工程款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可以申请缓存部分项目资本金。首次存入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最低控制金额。
假定存入项目资本金的金额为X万元,主城区项目最低控制金额按如下办法确定:
(一)X≤1000万元时: 应一次性全额存入X万元。
(二)1000≤X≤5000万元时:
首次最低存入金额:1000+(X-1000)*25%
(三)5000≤X≤20000万元时:
首次最低存入金额:2000+(X-5000)*20%
(四)X >20000万元时: 首次最低存入金额:5000万元
主城区以外项目资本金首次存入最低控制金额由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以上方式制定相应规则,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 4
门批准后实施。
项目资本金缓存期为4个月。
第十一条 项目资本金存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持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料,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本金存入申请;
(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自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与监管银行签订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托管协议书,并按通知要求存入项目资本金;
(四)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监管银行签订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托管协议书和监管账户资本金存入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项目资本金存入证明。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存入项目资本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资本金存入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初步设计批复;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六)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行政划拨决议书;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以下建设进度、额度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
(一)项目基础验收合格后,可使用已存入项目资本金的30%。
(二)项目主体建设阶段,可全部使用已存入的项目资本金。其中,多层项目在主体完成1/2后,可使用至已存入项目资本金的70%;在主体封顶后,可使用至已存入项目资本金的100%,解除项目资本金监管。高层项目在主体完成1/3后,可使用至已存入项目资本金的70%;在主体完成1/2后,可使用至已存入项目资本金的100%,解除项目资本金监管。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项目资本金,必须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资料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符合使用条件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后,方可到监管银行办理项目资本金使用手续。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资本金使用(销户)申请表;
(二)施工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进度证明;
(三)监理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进度证明;
(四)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最后一次使用项目资本金的,还应提供项目资本金监管账户银行对账单。
第十六条 项目资本金使用完毕,企业需要注销监管账户的,监管银行凭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本金托管协议终止通知书 6
办理企业监管账户销户手续。
第十七条 监管银行核验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后,方可按照金融管理有关规定划转项目资本金。对于符合项目资本金划转条件的,监管银行不得拖延划转。监管银行未核验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划转项目资本金的,须按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资本金使用完毕,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托管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八条 司法机关依法查封项目资本金监管账户或裁定从监管账户支付资金的,监管银行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实施项目资本金监管,按季度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和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托管协议书范本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本金外汇账户限额
汇率改革以来,随着人民币汇率波动幅度加大,外资企业实行资本金账户限额的管理难度增加。资本金外汇账户限额一是汇率波动导致外方资本溢价。当商务部门以外币核定注册资本时,在人民币持续升值下,会出现实际出资超出账户外币限额的情况,导致资本溢价。人民币汇率升值预期使得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倾向于用人民币定价,如果商务部门以人民币核定注册资本币种,外方以等值人民币的一定外币金额出资,在实际出资时势必影响企业资本金及时足额入账。
资本金账户的限额币种应与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所列注册资本币种一致。外资溢价参股,外汇溢价部分的金额应计入账户最高限额内。资本金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准的账户最高限额的1%,资本金外汇账户限额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3万美元(以入账当天的汇率计算)。
首先看看是否超限额太多,资本金账户限额和入账的规定中指出,超限额部分在账户限额1%以内且不超过等值3万美元(入账币种为非美元,按入账日人民银行中间价进行折算)的,银行可以给予入账,外汇局也会给予验资询证回函。如果超限额部分超过账户限额的1%或超过等值3万美元了,你可以同开户行协商,将该笔款项先入银行内部资金账户,然后再由银行将该款由一笔分为两笔,在资本金外汇账户限额内的部分入公司资本金账户,多余部分原路退回境外。
资本金外汇账户限额办理变更最高限额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汇局)所需资料:
1、资本金变更事项原因的书面申请。
2、外汇登记证原件。
3、原《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两联。
4、贸易工业局批准变更后的补充章程、补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减资的还要提供开户银行开具的资本金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的对账单。
6、外债转增资本的,提供外汇局开具的外债注销证明及其外债账户余额对账单。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来源于资本项目外汇,如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外债专户、外币股票专户等。资本金外汇账户限额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又分为资本金外汇账户、外债账户等。所谓资本项目,是指投资、借款、发行股票等资本性的资金转移。与资本项目相对应的是经常项目,是指贸易、劳务、单方面转移等等。如果一个企业吸收了境外投资或向境外借款、在境外发行股票,就需要开立资本金账户或股票专用账户;如果有出口收入、境外承包工程收入、修理费收入、接受捐赠等等,则需要开立结算账户。
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与外资外汇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按如下原则办理: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缴付的外汇资本金超过核定的企业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时,资本金外汇账户限额若超额部分资金不超过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外汇局可按实际入账金额为其办理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
资本金入账的问题。之前外汇局“汇发【2003】30号”等关于资本金账户超限额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缴付的外汇资本金超过核定的企业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时,若超额部分资金不超过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资本金外汇账户限额外汇局可按实际入账金额为其办理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2008年5月1日起将绝对金额调整为3万美元。400000*1%=4000
项目资本金验证报告
文号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我们接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对**公司截至*年*月*日的*****商品房屋建设项目的项目资本金情况进行验证,这些与资金情况相关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由**公司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对公司提供的与资金情况及主要经济指标相关的资料进行审核,出具真实、合法的验证报告。在审验过程中,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实施了必要的审验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我们对公司办理**商品房屋建设项目计划备案的资金情况进行验证。截至*年*月*日,项目总投资*元,资本金*元,自有流动资金*元。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自有流动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符合“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自有流动资金的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商业及别墅)的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自有流动资金的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的规定。
验证结果仅供公司办理*商品房屋建设项目计划备案使用。
1 附件:
1、公司 年 月财务报表;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广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月*日
注意:该报告审计半年内项目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针对本次备案的项目出具,如有抬头必须是区发改局。资产负债表的“实收资本(或股本)净额”一般视为资本金,现金流量表的“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一般视为自有流动资金。普通商品住房
2 项目的证明中须列明项目方的项目总投资、资本金和自有流动资金,并通过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证明其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自有流动资金的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商业及别墅)的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自有流动资金的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为保障所有者权益,准确核算企业盈亏,确保资本金的安全和完整,需要对公司的资本金加强管理。 制定资本金管理办法的根本目的,是促使本公司逐步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
资本金管理的原则是保全资本金,管理范围包括资本金管理、待转资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的管理。
一、资本金的筹集
公司筹集资本金,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
1、本公司以联营合资方式筹集资本金,可以吸收投资者依法投资的任何资产,但不得吸投资者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吸收无形资产时,其投资额不得大于公司注册资本20%,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最高时不得大于 30%,投资时以评估确认价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2、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据以发给投资者出 资证明。
3、本公司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如下:
(1) 法定公积金:按本年度净利润 10%提取;
(2) 法定公益金:按本年度净利润 5%提取;
二、资本金的管理
1、严格执行资本金保全制度,公司筹集的资本,公司依法享有经营权,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经过规定程序和合法手续进行资本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投资,投资者必须按合同,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分享公司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违约,不履行义务,要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2、财务部门为资本金的管理部门,财务部要建立健全资本金核算制度和手续。公司应设置“实收资本” 科目,并按资本金的构成分别设置明细分类账户,详细记录和反映资本金的增加、减少及结存情况。
3、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必须保持一致,当公司增加资本、用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时,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除特殊情况按规定程序报批准机关审批后, 公司经营期内发生的其他任何经济业务,均不得冲减资本金。
4、资本公积是一种资本的储备形式(准资本),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化为资本。因此,必须加强资本公积的核算和管理,全面真实地记录和反映资本公积金的形成和增减变动。其中接受捐赠实物资产、资产评估增值、投资准备不得用作转增资本。
5、盈余公积是公司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既可用于弥补以后年度亏损或作为股利分配,也可转增资本金。因此公司必须加强盈余公积的核算与管理,按《公司法》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提 取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公益金,当法定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本的 50%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用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其留存数额不得小于注册资本的 25%。
XX项目实施方案
一、资本金BT合作模式的基本情况介绍
中建八局与地方政府投资平台公司共同出资(资本金)成立XX公路投资建设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以该合资公司为筹资、建设管理、运营平台,中建八局负责施工图设计(可联合设计院实施)及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建成后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受让中建八局在合资公司中持有的股权,然后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一般5年内),分期支付中建八局持有股份本金及投资收益。此即资本金BT的一般含义。
该模式的优势在于:
1、政府综合成本低
相对全投资BT,该模式下除资本金外的最高比例75%的银行贷款的成本在基准利率或略高于基准利率,这样对本项目整体的融资成本将大大降低;
另外通过此模式可以用部分资本金撬动银行贷款,无需全额筹措项目建设有关征拆等前期费用。
2、政府还款压力小
该模式下,除资本金外的银行贷款可以获得最高15年的还款期,这样政府方的还款压力将大减。
3、公益性与非政府平台兼顾
政府方股份的介入保留了本项目政府主导、公益性的特
征,使得财政投资补贴、运营补贴的通道畅通;中建八局股权的介入可以避免合资公司政府融资平台的嫌疑,使得合资公司融资主体更合规,更容易获得项目融资。
二、合资建设XX项目的一般要求
1、通过项目招投标,中建八局“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资格的获取
地方政府授权投资平台公司进行“投资+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或“投资+工程总承包”一体化招标,中建八局参与投标并中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需要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业绩,中标后需与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合资成立XXXX合资公司,政府批复合资公司为XX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公司,中建八局负责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合同》由合资公司与中建八局签署。
2、组建合资公司
项目中标后,中建八局通过单一股权信托或有限合伙企业(由中建八局牵头组建)与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合资公司。
3、双方出资比例、公司管理
按照本项目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复的工可,资本金比例为总投资的25%---30%(最终资本金比例将根据贷款银行的最低要求确定),中建八局与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出资比例为4:6,具体条件可谈判过程中双方再明确。合资公司日常管理将以地方政府平台公司为主,中建八局派人参与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同时在建设环节,中建八局将根据要求委
派各类专业人员充实到合资公司,以充实政府方项目建设管理人才。
4、公路建设贷款及贷款担保
由合资公司向银团(如国开行牵头组建的银团)申请长期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5年。
考虑到后续中建八局股权退出,由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向贷款行提供贷款担保资源(如本项目在建工程、建成后全部资产等资产抵押、广告收益权质押、运营收费权质押、财政差额补贴承诺、公路建设专项基金等)。
合资公司通过建成后的经营收益,包括财政差额补贴资金等逐年偿还银行贷款。
5、财政差额补足协议
地方政府与合资公司签署运营补贴、差额补足等相关协议,确保合资公司资金可以满足正常运营并偿还银行贷款。
6、中建八局(由信托或有限合伙企业代持)投资的退出
建设期内地方政府平台公司按照约定支付资本金的投资收益。中建八局的股权在项目完工后一次性或分次退出,由地方政府平台公司或其投指定的其他公司受让中建八局所持合资公司之股份。政府平台公司负责提供土地抵押或政府所属其他公司保证为股权回购提供担保。
7、主要商务条款
(1)、工程承包范围:包括项目全线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站房及附属工程的实施及缺陷责任修复。
(2)、工程承包的价格:以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施工图为基数,经双方认可的造价咨询机构认证的合理价格。
(3)、工程总承包价格的调整:在建设期内,定额的人工、机械、材料应根据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政策性调价文件规定适时调整。其中材料须根据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当期市场价格预算取定价调整,当价格浮动超过信息价时,对工程用材料价格予以调整。
(4)、资本金利率:中建八局投入本项目资本金回报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是根据双方能接受的个百分点执行。
具体详细的有关资料及条规等双方有意向后再来商谈有关细节有条款。初步思路,供探讨。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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