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本【通用5篇】

2023-06-30 17:02:37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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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本篇1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合同

第八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

第十七条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第十八条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九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培训考核

第二十一条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六)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员工支付,也可签订《补充协议》后,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条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

(七)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上户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上岗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第三十一条派遣员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二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附则

第三十六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本篇2

一、考勤管理制度

为严肃劳动纪律,规范企业员工行为,维护企业形象,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办公室人员。

1、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准迟到、不准早退、不准旷工,有事必须请假;

2、外出办事人员,须向办公室说明去向,否则将视其不同情形作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3、企业员工一天以内病、事假可由各各部门审批。一天以上病、事假均应报公司领导审批。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请假,报公司领导审批;

4、各类缺勤情况处理规定:

①每迟到、早退一次扣除50元工资,一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10次者扣除三天工资;

②每请事假一日扣除一日工资,病假期间发放本人基础工资的60%,病假一般每年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部分另行决议;

③每旷工一日扣除两日工资,直至扣完当月全部工资,凡旷工者均不得享受奖金待遇;

④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单次旷工超过10天、三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按公司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做除名处分;

⑤办公室负责每天考勤记载,严禁弄虚作假,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或者自打考勤。⑥员工在年内的考勤记录将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⑦各项目部考勤制度见后面《项目部考勤制度》。

二、加班制度

1、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在不损害员工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

2、员工是否加班及加班时数须经由部门主管在”加班审核表”上签字后方可确认。

3、申报加班的最小单位为1小时。

4、员工加班,享受以下待遇:

①普通工作日员工加班的,公司安排调休或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②休息日员工加班的,公司安排调休或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③法定休假日员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④员工本月加班的,公司应于下月月底前安排调休;如遇特殊情况无法调休的,将在3个月内安排调休。

⑤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不执行加班制度。

⑥以下情况不视为加班:

公司在节假日组织的郊游及其他娱乐活动;

公司在非节假日组织的下班后的娱乐活动;

出差时路途所花费的时间;

在非工作时间组织的培训;

办公室管理人员,未经上司指派或同意的日工作时间的延长。

三、请假制度

1、严格请、销假制度。请假事先要填写请假条并通过领导批准后方可,员工因私事请假3天以内的(含3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

2、请假员工事先须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私事请假扣发请假期间基本工资。

3、请假时间可与加班时间抵消。每月累计请假5天,扣发一周基本工资。

4、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视为旷工。

5、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

四、文件管理制度

1、公司的文件主要由办公室负责起草和审核,总经理签发;各部门的文件由各部门负责起草,办公室审核打印,总经理签发。

2、文件签发后,经校对无误后方能印制。

3、文件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发送。属于保密文件,应由专人印制、报送。

4、外来文件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签收后呈公司主要领导传阅再转交相关部门传阅并签名确认,并分类登记。

5、传阅文件由办公室专人负责收回。对总经理批示的文件,办公室应及时组织传达和落实。

6、文件归档工作依照档案法和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立卷)、归档。存档时,要求把文件的批复、正本、主件、附件收集齐全,保持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7、要坚持平时立卷与年终立卷归档相结合的原则,重要工作、重要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要及时立卷归档。

8、借阅、复印文件需经主管领导批准,作好登记,并应于当天收回。

五、证照管理制度

1、公司的证照指定专人保管。

2、公司的所有证照领用必须报公司总经理同意批准签字方可发放,如遇总经理不在公司,可用电话请示征得认可后方可发放,事后需及时请总经理补签签名。违反此项规定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

3、对公司证照的发放及归还日期详细登记,领用时须领用人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注明用途。

4、每年年末将所有证照收回公司,予以重新登记发放。

5、建立证照动态管理制度,及时通知进行年检及变更、换证等事宜,以免逾期造成损失。

六、档案管理制度

1、归档范围:公司的各类收发文件、工作计划、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议、决定、委托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通知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2、档案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密级档案必须保证安全。公司所有财物资料视同密级档案,妥善保管。

3、档案的借阅与索取

①确需借阅档案时,需经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②借阅档案必须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如确属工作需要摘录和复制,凡属密级档案,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一般内部档案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

4、档案的销毁

①任何组织或个人非经允许无权随意销毁公司档案材料;

②若按规定需要销毁时,凡属密级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销毁,一般内部档案须经公司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

③经批准销毁的公司档案。档案人员要认真填写、编制销毁清单,由专人监督销毁。

七、保密制度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利益,制订本制度。

1、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公司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秘密。

2、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①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②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③专有技术;

④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

⑤重要的合同、客户和合作渠道;

⑥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帐户帐号;

⑦总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其他秘密事项。

3、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4、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公司秘密。

5、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6、对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

7、档案室、微机室等机要重地,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人员更不能随便带人进入。

8、办公室应定期检查各部门的保密情况。

八、印鉴管理制度

1、公司印鉴由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保管。如发生丢失、损毁或被盗情况,除迅速上报领导外,还应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备案机关登记,并声明作废。

2、公司印鉴的使用一律由总经理签字许可后方可盖章,如违反此项规定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3、公司所有需要盖印鉴的介绍信、说明及对外公开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

4、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等,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需开具时,必须经总经理签字批条后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证明等外出工作必须向公司汇报用途,并需交回其复印件,未使用的必须交回。领用人应对空白介绍信、证明等使用不当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5、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

6、各项目部因业务需要确需领用印章时,经总经理批准签字认可后登记领用,并由领用人签字并作承诺。业务终止时,必须及时办理印章归还手续。领用印章必须于每年年底交还公司重新登记备案,如需继续使用则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凡超越公司授权、超越承包合同违反公司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等使用印章造成不当后果者,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后果,并承担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九、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1、办公用品本着节约、费用低廉的原则管理。

2、采办办公用品由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由各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3、由公司办公室将申请汇总后(注明品种、规格、数量、预算)报请公司领导、财务主管审核。

4、采办人员依据批准后的汇总表领取资金采办,并不得随意占用资金。

5、采办回办公用品后,采办人员应及时与保管人员核对办公用品,核对无误双方签字后登记入库。并由采办人员及时办理会计核销手续。

6、领用办公用品,先登记,后领用。

7、保管人员负责将办公用品保存完好,发生毁损、丢失由其负责。

十、费用报销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成本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公司费用开支必须遵循“费用与收入比”、”计划总额控制”、“先申报、审批,后支出、报销”的原则。

1、凭有效票据报销

①有效票据主要指内容填写齐全、大小写金额一致、票面完整、清晰的正规发票、收据。严禁伪造或对发票、收据虚报金额等作假行为。

2、填制报销单

①除差旅费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外,其他性质的费用统一填写“费用报销单”。填制时应先将票据按费用性质进行归类,如:交通费,业务招待费;不同类别的票据应分开填制“报销单”,并详细填写“报销内容”。比如填报业务招待费时要说明宴请的原由、宴请对象、人数、时间、地点;报销差旅费限为省会住宿120元/天,餐补30元/天;非省会城市住宿100元/天,餐饮30元/天。公共汽车、火车硬卧费用实报;近距离或时间紧急的,经总经理批准乘动车实报。乘车费除上述要求外,还需在每张票据背面注明始发、到达地点;在“用途说明”栏填写费用发生的时间,原因,地点等;“单据张数”栏填写所附单据,在“合计人民币”栏正确填大写,从1至10的数字大写分别为: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②报销单制完后,将发票、收据整齐有序的粘贴于报销单后。

2、报销流程

①报销人在原始凭证(发票、收据等)上签名,把原始凭证附到“费用报销单”后,先交于办公室负责人进行审核,确认费用发生的合理性、真实性,并在“报销部门主管”栏签名,之后交于财务部会计,由其对票据的有效性、费用的合理性作出判断,无误后再将单据统一转递给总经理审批,后交于出纳,出纳通知报销人领款或办理清帐手续。流程如下所示:

①费用报销必须及时,当月费用必须当月报销、清算,跨月无特殊事由不予以报销。

②费用报销的范围仅限于公司规定几大类,属于个人生活性质的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本篇3

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章违纪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的原则,尊重事实依据,依法处理。

劳动合同

第九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条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第十一条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应与被派遣员工在发生实际用工情况的同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员工要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若派遣员工不适应工作,应在试用期结束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办理相关手续,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不给予任何经济或者民事赔偿。

第十七条公司的员工上岗后7个工作日内,若发现派遣员工不符合用工单位的岗位,或者是上岗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违规操作,由公司核实相关情况。若情况属实,可对派遣员工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派遣员工到达工作单位后,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由公司积极协助进行处理。符合国家工伤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额度依据工伤条例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被派遣员工因病造成无法正常工作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被派遣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他人代替本人上岗。若发现代岗行为,公司即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被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另外,代岗人在代岗期间出现一切责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岗人员承担。

第二十一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将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派遣员工的培训,根据各岗位的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根据被派遣员工的工作表现实施公司的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劳动报酬

第二十四条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参照用工单位的薪酬标准,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

第二十五条被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

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的规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情况记录,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社保经费、个人所得税等,次月的8号之前将上述所需资金足额划拨到公司财务账上。应在规定的员工工资发放日之前7个工作日内与公司做好相应的衔接,保证员工的工资正常到位。公司按照工资表代发派遣员工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等。

被派遣员工在领取工资后,如果员工对所发工资有任何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业务部提出申请,由公司核实之后,调整到下个月内进行结算。被派遣员工不得以此为由,故意迟到早退或者煽动其他被派遣人员,或者旷工。否则,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则

第二十九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第三十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属宁波__X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本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章 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__年3月1日起施行。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本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规范单位和职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第二条员工应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三条单位有义务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保护员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第二章工作时间及休假

第四条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第五条员工每天的正常工作时间是

08:00——11:00

13:00——17:00

第六条员工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员工的假日和法定假日如下:

(1)假日是每周的星期六、星期天。

(2)假日: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五一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

第八条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薪:员工累计工作不到1年,年薪为5天。已经十年不到二十年的,年薪是十天。已经20年了,年薪是15天。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不享受当时的年薪:

1.员工依法享受寒假和暑假,假期天数比年假天数多。

2.员工休假累计20天以上,公司不按规定扣除工资。

3.累计工作不到1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4.累计工作不足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5.累计工作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2)结婚假期:员工本人结婚,可休结婚假,假期不得超过7天。晚婚(男性满25岁,女性满23岁)的奖金增加是7天。假期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

(3)丧假:员工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妻子死亡可以请丧假,休假不得超过5天。在国外奔走的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期,路程假期不是事件假期。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4)产假:女职工产假90天,难产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出生的,每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性一个月的工资奖励,奖励费用由夫妇各承担50%。另外,经所属公司批准,产假可以增加3个月,但减免3年的独生子女费。节假日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女职工怀孕流产后,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如果怀孕不到四个月,产假是15到30天。孕期4个多月的,产假42天。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以上不包括未婚生育)。

(5)探亲假:在职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不能和配偶和父母住在一起,也不能在假日内回家休息大约一天晚上,给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休一次假,休假2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休一次假,休假20天。

员工依法享受带薪假期、探亲假期、结婚假期、生育假期、避孕手术假期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第九条企业员工因病或非工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的实际工作年数和本公司的工作年数,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数在10年以下的,本部门工作年数在5年以下的是3个月。五年以上的是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数在10年以上的,本部门工作年数在5年以下的是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是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是十二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是18个月。20年以上的是24个月。

第二章工资福利

第十条员工依法享受节假、年薪、探亲假、结婚假、葬礼假、产假,支付休假工资。

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支付假期工资。第四章劳动纪律与员工规范

第十一条工作规定:

(一)员工应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上班工作不得委托他人注册或代替他人注册。每天的工作由员工签字确认。

(三)员工不得无故缺勤。

(四)因事、生病必须向人事干部或主管请假,人事干部或主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签字。如果人事干部或主管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签字,员工可以向职场领导反映。

(五)休假必须事先填写休假证明书,附上相关证明书(病假需要医生证明书),特殊情况下,必须提前打电话或委托他人休假,上班后立即重新发行休假手续。

(六)一次迟到或提前退休5分钟以上的,必须重新办理休假手续。否则,我会旷工半天。

(七)未履行休假、继续休假、补充休假的手续,不能擅自工作的人,全部缺勤。

第十二条工作规则和职业道德:

(一)进入工作单位时,必须按照工作单位的规定佩戴工作证或工作服。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从岗位合法合理的正常工作安排。

(三)严格遵守公司各规章制度。

(四)工作期间,忠于职务,不消极怠慢,不做私事,不工作,不吃零食,不玩耍,不大声笑,不喧闹等,尽责自己的工作。

(五)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烟头垃圾,保持职场环境卫生清洁。

(六)保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破坏公司财产。

(七)提倡增收节约,开源节约,节约水、电、煤气,严禁浪费公物。

(八)搞好职场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勉强吵架、吵架、散布谣言。

(九)关心公司,维持公司形象,敢于与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十)上班后立即开始工作,工作结束后没有特别的事务不能停留。

(十一)遵守机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机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安全规则:

(一)员工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做好自己掌握的各项物品的维护、维护和使用前检查工作。

(二)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向人事干部、部门主管等有关领导报告。

(三)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应始终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四)工作场所严禁吸烟,吸烟应在指定场所,充分注意烟火。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六)工作结束时,整理机械、器具、材料和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闭门窗,关闭门锁。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和部下的子部门和部门。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务派遣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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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本【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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