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承诺书

2020-04-05 来源:承诺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员工处罚承诺书

员工违纪处罚通告,员工蔑视公司规章制度,在上班时间违纪,上级将会开出违纪处罚通告,以此警示。以下由语文迷整理员工违纪处罚的通报

范文一

XX 部门员工 XXX,于**年*月*日在上班时间内玩电脑游戏,违反 公司纪律规定。 公司在多次纪律要求中,一直强调上班纪律、服装要求,但该员 工一直无视公司规定,自身纪律散漫。为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根据 公司的上班纪律规定,经部门领导研究决定,现暂对 XX 部门员工 XXX 的违纪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警告。 希望全体同事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规定,如再发生类 似现象,公司将给予从重处理! 特此通报!

行政人事部

范文二

各部门、车间:

关于201x年4月29日晚11:40左右车间员工刘梦龙、刘方林、薛宗保、司志博与郭义刚在宿舍发生争执、打架事件的调查和处理通告如下:

一、事件调查

201x年4月29日晚,员工郭义刚未经行政部同意私自将外面朋友带进公司宿舍并喝酒,同楼层刘梦龙、薛宗保等也在宿舍喝酒,约11:30分左右双方因言语产生纠纷,在外来人员的挑衅下,刘梦龙、薛宗保等人冲进郭义刚宿舍殴打外来人员,郭义刚维护外来人员进行帮架,后经人劝架拉开。

二、处理结果

根据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对造事责任人处理如下如下:

1.郭义刚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晚上私自带外人进厂喝酒挑衅闹事是此事件的主要原因,给予罚款1200元,立即开除出厂,外来私自进厂人员交由派出所处置;

2.刘梦龙、薛宗保在宿舍喝酒闹事带头动手打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给予每人罚款1000元,留厂查看一个月后再处理。

3.刘方林、司志博在宿舍喝酒后闹事协助打架,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给予每人罚款800元,留厂查看一个月后再处理。

4.当班保安刘基铭未尽到岗位职责,遇事不能及时汇报处置,罚款200元,后勤主管杨立志对宿舍管理监管不力,罚款200元。

5.即日起,公司内不准卖酒、员工不准带酒进公司、宿舍内不允许任何人喝酒,一经发现给予罚款500元处罚。

6.即日起,凡私自带人进厂者,查证属实后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并开除出厂的处罚,同时将非厂人员以扰乱公司管理送派出所处置!

希望全厂人员以此为戒,切实遵守公司相关规定,特此通报!

行政部

20xx-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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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通告

致各部门全体工作人员

因收银部员工(义东情)2015年1月18日无故旷工,造成本商场收银部营运工作不能正常进行,造成经济损失严重!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现处以罚款七天工作日的工资以示警告,在当月工资中扣除。望全体员工引以为戒,尊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切记 !

鹏泰商场连锁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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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通知

经查:车销A组员工李义平、陈磊于2017年6月6日无假条休假。其行为严重影响公司管理制度,分别对两人处旷工一天。

希望大家引此为戒。

2016年6月7日

推荐第4篇:处罚通知

处罚通知

现场检查生产过程中,发现成品库及原料库有烟头,现决定处罚生产经理何发志300元,为了规范公司管理、保证生产安全,望今后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处罚通知

现场检查生产过程中,发现上车组2名人员抽闲,现决定处罚上车组该2名人员每人200元,为了规范公司管理、保证生产安全,望今后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推荐第5篇:处罚通报

处罚通报

1.油漆车间内销班长年玉生,在生产管理时对员工情绪过激,管理方法不当,造成极坏影响,鉴于其及时认识到自己错误,给员工道歉,给予其300元罚款处理,并在此提醒油漆车间所有管理者,如再有类似的事情发生,定严加处理。2.油漆室马春亮在UV/BGI部件时,工作懒散不服从班长管理,特给予其50元罚款处理。

2012.12.21

推荐第6篇:公务员处罚

公务员法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新修订,2014年1月印发]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五十九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推荐第7篇: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被处罚人:

地址:

本机关依法查明

以上事实有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的规定。现依据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推荐第8篇:处罚通告

处罚通告

我公司质量部员工XX于5月X日中班上班期间睡觉、5月X日中班上班期间长时间打电话,违反了公司管理规定,现对本人提出通报批评,处以总额为120元的罚款。

此外,据反映,XX存在上班期间在办公室上网、打游戏、聊天;对待操作工态度不太友善;临近下班期间才检验产品封箱,影响了操作工正常下班时间等的行为,再次提出通报批评,望其本人,引以为戒。

特此通告,望引以为戒。

XX质量部

2013年6月22日

推荐第9篇:处罚条例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

一、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故意出具不当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处罚:对会计事务所,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对注册会计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设立人未按规定保管业务档案,致使档案资料损毁、灭失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违反上列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1)责令限期改正;(2)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1)财政部门通报(2)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行政处分。对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纳税人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或少列收入等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在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三、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四、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五、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1.行政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单位予以通报,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刑事责任:同上

六、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1.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行政处分。对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七、单位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1.行政处分;2.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八、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徇私舞弊,犯上述罪行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特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的法律责任:行政处分

十一、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二、«实施办法»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其他机构的处罚

一、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于经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处罚:由证券监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处罚: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证券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由证券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五、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保险公司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报告条例>>的法律责任

一、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迟延结账日 结账的;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 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情况的。以上处罚: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关于票据的处罚

一、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关于增值税发票的处罚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二、票据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专用发票的,

由税务机关收缴专用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

关于普通发票的处罚

一、对未按规定领购、保管发票行为的处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的处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法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关于纳税的处罚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以及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以及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处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处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扣缴义务人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五、纳税人欠缴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或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八、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的,税务机关除按照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十、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十一、纳税人抗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5倍以下罚金。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会计科目的设置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相关性原则、

三、实用性原则

记账凭证的审核

一、真实性审核

二、技术性审核

三、完整性审核

原始凭证的审核:1.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2.完整性、正确性、和及时性审核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就是为了满足会计工作的程序性、制约性和责任性的需要而建立的。

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适应性原则。

三、规范性原则。

四、科学性原则

会计核算的原则:1.真实性原则2.相关性原则3.可比性原则4.一贯性原则5.及时性原则6.明晰性原则7.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原则8.配比原则9.谨慎性原则10.实际成本计价原则11.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12.重要性原则1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1.针对性2.适应性3.灵活性

单位负责人要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负责

会计法律制度的特征:1.专业性2.技术性3.协调性 职业道德的特点:1.专业性、2.继承性、3.实践性、4.多样性

会计职业道德的特点:1.阶级性2.实践性3.社会性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其中对财务收支的监督,主要是审查单位财务收支的:1.合法性2.合理性3.正确性

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的数字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在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消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消该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为自愿销户。

关于税务登记时限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出其承包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六、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七、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八、变更税务登记的处理。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九、注销登记的种类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十、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十一、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

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之前或者 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十

二、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十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十四、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有效期为30日,最长不超过180天纳税人应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十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十六、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十七、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找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八、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十

九、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但是最长限期为15日

十、纳税人自结算应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查实后就当立即。

二十一、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十二、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

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

5年。

关于会计从业格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证书的决定;20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2.离岗备案。离开工作岗位6个月填写注册登记表3.调转登记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90日内填写调转登表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于2003年12月17日公布,2004年2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由1993年1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3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于1993年12月23日施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1996年财政部制定发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推荐第10篇:处罚措施

盐城市园林管理处园林绿化工程现场管理暂行办法(处罚措施)

为了高速度、高质量、高品位地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根据市建设局《城建工程管理指导手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组织管理

1、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项目经理到场。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其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全权代表)、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于次天到市园林管理处进行工作衔接,按照《盐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

2、项目部及管理人员要求。施工企业项目部各类人员必须齐全(其中:项目经理或施工技术负责人须是园林绿化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园林绿化中专以上学历证书),职责明确,管理有序,分工明确,按时到位。项目经理、技术员、材料员、质检员、资料员、安全员、施工队长施工前必须全部到位。项目经理必须在工地附近定点办公,并与市园林管理处通讯联系保持全天畅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擅自离开或超过约定时间2小时不到现场的,一次可扣违约金1000元。

3、服从指挥。市园林管理处依据工程合同、施工设计文件以及国家和省、市行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对施工企业以及该企业的施工、养护等活动进行管理,施工企业必须认真、全面履行投标文件的承诺及合同规定的内容。不履行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责令整改。对整改通知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每次每条款可扣违约金10000元,并可组织部分工程量替代施工。累计三次以上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可以解除合同,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按60%结算。

二、施工准备

1、设计交底。市园林管理处组织召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工地代表等人员召开设计交底会,与会各方进行技术会商,并形成《会议记要》。

2、施工组织方案审查。施工企业必须在设计交底会后2日内提交施工组织方案,报市园林管理处审批,逾期一天,可扣违约金500元。施工组织方案未能被批准的,施工企业必须在接到审批意见后的2日内修改完善,重新提交审批。仍未能被批准的,市园林管理处有权终止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因此而导致的实际损失由施工企业承担。

3、开工审批。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组织方案审批后的当日,向市园林管理处提出开工申请,并报送《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对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由市园林管理处批准开工,对突击性工程,市园林管理处可直接通知施工企业确定开工日期。施工企业必须按投标时的组织设计与市园林管理处的要求,按期组织先行施工。同时按上条规定报批施工方案。开工日期以市园林管理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施工企业逾期不申请开工或通知后仍不施工的,每逾期一天可扣违约金1000元,造成工期延误,另按规定处理。

4、工、料、机进场。开工报告审批后次日内,施工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各类施工人员、机械和开工时必备的材料都必须全部进场。每逾期一天进场的,可扣违约金1000元,机械每少一台的,可扣违约金3000元。

三、工序管理

1、施工工序。施工工序包括施工中的各个程序和各种技术措施。一般包括以下程序:场地清理、地形改造、土壤改良、施腐熟有机肥、翻耕整地、定点放线、挖种植穴、苗木修剪(包括修枝、修根,剪口、伤口处理等)栽植、浇水、扶正压实、绕干支撑、栽后养护以及个别树种的特殊工序,如搭遮阳网、覆地膜、输生长液等。

2、工序验收。各道工序完成后,经施工企业自检合格的,填写相关表格,经项目经理签字、施工企业盖章后提前6小时通知设计人员、工地代表验收。设计人员、工地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签署明确意见。工地负责人复核签字,并于一周内报市园林管理处工程科备案。工序验收不报验或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否则,无论质量优劣,一律无条件返工。

3、报验要求。每道工序必须一次报验合格,一次验收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可扣违约金1000元。一道工序两次验收不合格的,加倍扣款。三次验收仍不合格或一个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有三道工序二次验收不合格的,予以解除合同,已完成的合格工程可按60%结算。

4、报验资料。报验单位资料不全或不出具相关资料的,可视为一次验收不合格。资料齐全,参加验收各单位应在验收后签署明确意见,参加验收而不签署意见的,施工企业不得施工,由此引起的误工等费用由相关单位及人员承担。

四、质量管理

1、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园林绿化施工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规定执行,确保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力争创优质工程,并形成优美的园林景观效果。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或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的,责令整改,并按照规定报请相关部门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责令返工,并按本规定的相关条款予以扣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市建设局对该施工企业作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同时建议市建设局二年内不允许其参加市本级招投标。

2、施工过程质量管理。违反以下质量规定要求的,每一项可扣违约金1000-5000元。

(1)种植土。施工前施工企业必须对场地进行全面清理和地形状况实测,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土方调运和地形改造,更换种植土。更换的种植土必须是耕作的沙壤土或人工调配的沙壤土,土壤的理化指标要基本达到江苏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园林植物种植土质量要求。

(2)苗木。各类苗木必须符合设计的规格要求,树形优美,生长健壮,土球完好,符合江苏省有关规定明确的苗木质量标准。进场苗木修剪要适度,修剪时必须对树枝、树根大于2m的剪口进行防腐处理。修剪后树势不平衡,树冠不匀称、不完整或修剪过度,剪口未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的苗木都为不合格苗,不得栽植。

(3)栽植。苗木栽植穴的规格要符合江苏省有关规定明确的质量标准。同批次栽植的苗木种植穴必须同时报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施肥栽植。当天到场的苗木在24小时内必须完成栽植。栽植时必须将苗木土球上不易腐烂的包装物予以拆除,栽植深度应保证在土壤下沉后,根颈和土面等高。栽后当日必须浇足定根水。

(4)养护。施工企业必须有专人负责养护,有专门设备用于养护,确保苗木成活率和植物景观效果。大苗、大树要在浇足水的同时每天组织树体喷雾,天旱或高温时每天喷雾一般不得少于5-6次。

3、由于设计或其它原因未明确的标准、指标或有争议的质量问题,按国家或省规定的最高标准执行。

五、进度管理

1、进度计划。

施工企业除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申报总进度计划外,还要根据市园林管理处的要求报日进度计划、苗木进场计划,并按市园林管理处批准的日进度计划,苗木进场计划组织实施。有一次不按报批后的计划实施的,可扣违约金1000元,并在次日的施工进度中给予调整补救,连续二次不能按报批的计划实施的,可扣违约金3000-5000元,同时市园林管理处有权组织其他单位替代施工。

2、工序进度。工程的施工步骤、节奏和进度要服从特殊情况下的特殊要求,施工企业有一道工序不能按期开工或完成的,必须在下一道工序中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施工总体进度。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的,可扣违约金1000元。有两道工序或两项局部工程任务不能按期完工的,市园林管理处有权组织其它单位替代施工或部分解除合同,也可解除合同。市园林管理处确定解除合同的,同时建议市建设局取消其二年内参加市本级招投标的资格。

3、特殊情况下施工。为保护土壤结构,大雨后要留足土壤排水时间,未经市园林管理处同意,6小时内不得安排施工。雨天和雨后停工,总工期不变。突击性工程或综合性工程必须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服从市园林管理处的安排,组织24小时施工或缓工、停工。

4、替代施工。在工程施工和养护中,因施工突击、灾害性天气、重大活动需要时,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或已通知整改,施工单位坚持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市园林管理处可组织队伍(包括市绿化管理所)替代施工,所发生的工程量可按实际费用的1.5倍予以扣款,市园林管理处在组织替代施工时需通知施工企业派人到现场计算工程量、监督工程质量,接受所移出苗木。施工企业不派人到场的,其工程量凭替代施工的施工企业报验单和工地代表现场签证确定,所发生的扣款金额在替代施工完成后14天内通知施工企业,替代施工的质量由被替代的工程施工企业负责。

六、现场管理

1、工序协调。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必须主动与相关单位联系,做好协调工作,服从管理方的指挥。

(1)与市政、景观、管线等施工企业联系、协调,做好交叉施工中的工序衔接等。

(2)与标段内市政及景观、管线等工程施工企业联系,做好双方成品或半成品的保护。

(3)与标段内市政、景观、管线等施工企业和相邻施工企业联系,不干扰双方施工,确有影响的必须征得双方同意等。

2、文明施工与安全施工

(1)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有序、垃圾日产日清,现场保持整洁。

(2)有专职安全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台账齐全、规范,各种安全措施到位,无安全隐患。

(3)不合格材料和苗木不得进场,已进场的必须于次日清理出场。对合格苗木或材料应清出场而不出场的,市园林管理处有权作垃圾清除。

(4)施工人员要编班编组,着装和佩带标志,施工井然有序。

(5)竣工面清洁。

违反以上规定之一的,可扣罚违约金500-1000元。

七、竣工验收

1、工程量。工程竣工验收报验时必须完成标段内全部工程量,包括批准变更的工程量,否则不予竣工验收。

2、资料。申报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资料齐全。包括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设计、各种工程联系单、签证单、通知单、各种检测证明、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及单位工程的工程质量自评、自测资料、工程施工总结、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等。竣工验收时未提供的资料,不再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3、验收程序。施工企业准备好施工现场和施工资料,自检合格,提出申请。市园林管理处按规定程序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和单位进行验收,并提出验收结论,评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按《江苏省城市绿化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八、养护管理

1、标准。养护管理必须达到《江苏省城市绿化养护管理预算定额》中绿化养护等级标准1级标准。

2、考核。工程养护的考核按工程现场考核、台账资料考核、专项考核中的具体内容,对照《盐城市园林管理处绿化养护工作百分考核办法(拭行)》和《盐城市区绿化养护工程百分考核计分标准(试行)》进行。养护考核实行日巡查、周考核、月评分;施工企业养护考核连续三个月得分在80分以下,或养护任务经通知后仍不落实或整改累计2次以上,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工程质量不合格,市园林管理处有权解除合同。

3、养护工作的具体要求

违反以下规定的,除按《盐城市园林管理处绿化养护工作百分考核办法(拭行)》扣分扣款外,每一项还可扣违约金1000-3000元。经通知整改而未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加倍扣罚违约金。

(1)养护计划。施工企业必须根据要求正常参加养护工作会议,每月底前报送下月养护计划和当月养护总结,灾害性天气应积极主动地做好抗灾工作,随时汇报工程中的地形、苗木等损坏情况和采取的补救措施。

(2)苗木清理。施工企业要每周安排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苗木清理或移植,对死亡树木要清理,对成活后长势不良造成的不合格苗木、该发叶而未发叶或发叶后落叶的苗木,必须移出本工程范围内的绿地。苗木清理情况必须在10日内报市园林管理处验收。对不按通知要求清理的,市园林管理处有权将其视为垃圾予以组织清除,施工企业损失自负并需承担替代清理的费用。 (3)补植完善。养护期内树木出现缺株的,施工企业必须按市园林管理处的要求进行补植。补植和换植苗木前,施工企业须先向市园林管理处报送补植施工计划,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时须按初植苗木施工的管理规定,通知工地代表到场,并按栽植管理要求,逐项验收。未报补植计划或计划未经批准擅自补植的,或所植苗木未经验收的视为缺株。单位工程一般可以补植两次,不换植、不补植,或补植、换植不到位,并经市园林管理处通知后仍不整改的,施工企业不得再进行补植、换植,因缺株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4)成活率。施工企业施工和养护期间要按月向工地代表报苗木成活情况;补植苗木不计入初植苗木成活率统计,初植苗木成活率一般应达到95%,外地苗、新引进的苗木达90%以上,非栽植季节栽植的常绿苗木成活率一般应在80%以上,裸根苗成活率一般应在70%以上,合同有明确的成活率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经过第一次补植,成活苗木缺株率必须控制在5%以下,经过第二次补植应无缺株。

(5)日常养护。施工企业必须有计划地主动实施绿化工程日常养护的各项措施。市园林管理处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施工企业整改,涉及抗旱、排涝、治虫等整改要求的,24小时内实施完毕。对日常养护中的浇水、施肥、植保等工作,施工企业必须事前通知,事中接受监督检查。在灾害天气(大风、暴雨等)期间,施工企业必须派人对工程状况进行巡查,无论有无情况都要及时报告。出现树木倾斜、倒伏或断枝等问题,4小时内必须处理完毕。

(6)重大活动中要配合做好养护工作。

4、工程移交前发生的人为损坏及一切安全事故都由施工企业承担,并负责解决。

5、需要临时占用绿地或移植合格苗木的,必须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九、工程移交管理

1、移交程序。工程养护期满,施工企业应对工程苗木状况进行全面实测,对工程质量进行自评,在此基础上向市园林管理处提出工程移交申请。市园林管理处应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工程进行移交验收和养护责任交接,复查质量等级。

2、移交时质量问题的处理。

(1)工程质量。工验收时为优良工程但移交验收时质量降为合格等级的,按合格工程支付工程款。工程移交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必需整改至合格,或按本规定扣除相应的整改费用。

(2)不合格苗木,诸如半边苗、半截苗、半冠苗、半死苗、脱脚苗、破皮苗、病虫苗都为不合格苗。

(3)缺株处理。不合格苗木按缺株处理。工程移交时,缺株补植款的扣款标准为:乔木、单植灌木可按中标价2倍扣款,地被灌木可按中标价3倍扣款。苗木缺株补植款在施工企业工程款中扣除,移交后将扣款划转接受管理单位组织补植完善。

3、养护期解除合同的处理。因施工企业责任,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园林绿化工程解除合同后,扣除履约保证金,还须按本规定中有关标准扣除养护费用及可能发生的其它费用。

4、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及相关费用由市园林管理处组织对工程的完善和相关工程施工与养护水平的提高。

第11篇:处罚措施

西安地铁二号线违规处罚措施

1、所有人员进入现场前必须佩带安全帽,劳保服装穿戴整齐,不戴安全帽或漏穿劳保服装每人次罚款50元。屡教不改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100—200元不等罚款;

2、加强劳动纪律,施工人员应在施工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进出非施工区域;在工作中,不得随意离岗、脱岗,一旦发现每次罚款50—100元;

3、龙门吊司机必须严格遵守《十不吊》操作规程,违者每次罚款50—200元。作业完毕后,必须按规定进行加固、锁定,若未按规定进行固定,每次处罚操作人员100—500元;

4、轨道车司机及车长必须严格遵守行车以及防溜的安全规定,作业完毕必须按规定做好防溜措施,未按规定执行者,罚款100—500元;

5、工地用电和生活用电禁止乱接乱拉,严禁在禁烟区吸烟,严禁乱扔烟头,违者罚款50—200元;

6、应爱护安全警示牌及其他安全标示,若有恶意损坏者,除照原价赔偿外,另罚款50—200元;

7、施工现场不得穿拖鞋、凉鞋、高跟鞋上班,违者每人次罚款50—100元。高空作业时不系安全带、穿宽大衣物,每人次罚款50—100元;

8、上班前4小时内不得喝酒,发现酒后作业者每人次罚款100

—500元;

9、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每人次罚款10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按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自觉保护电力、通信信号设施和地上管道,不得在高压线路、电信线路保护区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者罚款100—500元;

11、各施工队使用的乙炔及氧气瓶必须按规定存放和使用(乙炔和氧气瓶之间的存放距离不得低于5米,乙炔和氧气瓶距离明火不得低于十米),违者罚款50—200元;

12、隧道内铺轨龙门吊走行线支撑架必须安装牢固,走行线钢轨固定螺栓及接头夹板螺栓必须上紧,违者罚款100—500元;

13、料斗和铺轨龙门吊钢丝绳必须及时检查、保养,做到钢丝绳无死结、挤压变形及起毛丝的现象,如出现以上现象仍在使用,每次罚款100—1000元,导致事故发生的,另酌情严重处理;

14、各施工队使用的配电箱不得乱拉乱接,除接线时间以外,箱门必须处于关闭状态,违者罚款50—200元,屡教不改的,另酌情严重处理;

15、安质部提出的安全隐患,施工队未在整改期限内及时整改的,处以100—500元的罚款;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另酌情严重处理;

16、各施工队动火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手续,申请动火令。如无动火令就进行动火作业,每次罚款100—500元;

17、对违反防火规定造成火灾的施工队、部门及个人,将按火灾

造成的损失的50%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8、施工现场因用电设施安装问题造成事故,将追究现场电工的责任,另酌情处以罚款;

19、特殊设备必须定岗定位,持证上岗,如发现无证操作者,每次罚款100—500元,导致事故发生的,另酌情严肃处理。

第12篇:处罚通知

处罚通知

平凉红泰汽车维修救援有限公司清障车司机张祥,由于值班期间,在没有请假的基础上,擅自两次离岗,公司现决定,给于张祥以下处罚:

1、由于造成公司的巨大损失,处于最少500元罚款;

2、开除本公司职务,之后不得再录用。

平凉红泰汽车维修救援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0日

第13篇:处罚通报

处罚通报

69#车于2014年12月2日早上到维修中心检修喷水电路及变速箱,维修过程中李xx违反我站规定,并未在维修中心监修。中午11:07分该车维修完毕;维修中心通知车管员,车管员当即电话通知当班驾驶员xx,驾驶员表示会很快去开车。截止下午17:30分,69#车仍摆在修理厂,期间车管员多次打电话给该驾驶员,均未接电话。直至2014年12月3日早上8:30分,对班驾驶员张xx将车开离维修中心。此行为系工作期间擅自离岗。

2014年12月8日上午,69号车到维修中心检修传动轴;于下午14时出修理厂;当班驾驶员xxx在未征得车队长及总值班同意的情况下随即将车开到废料场清罐。因该时段我站同时浇筑着15个施工项目,站上车辆已发空,工地又不停地打电话来催料,急需用车。见状后车管员叫住该驾驶员,让其次日不忙时再清罐。该驾驶员不听从安排,执意要清罐,耽误生产。

该驾驶员在试用期间上夜班时,多次出现喊车不动,打电话不接的情形;因考虑其刚到我站工作,需要一个适应过程,当时总值班和车队长对其进行了口头警告,该驾驶员未引起重视,得过且过,才出现了以上两次重大违规行为,特进行如下处罚:

1、违反《驾驶员日常管理规定》,当班驾驶员不在修理厂监修,罚款100元;

2、违反我公司搅拌车驾驶员行为规范,上班期间未经车队长和总值班同意,擅自离岗。罚款100元;

3、上班期间未经车队长和总值班同意,擅自决定将车开去清罐,影响生产,经警告后仍不服从安排,态度恶劣,罚款100元;

4、该驾驶员违反工作纪律,不知悔改,不服从工作安排,影响生产顺利进行,给予通报批评。

希望全体驾驶员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珍惜岗位,如在发生类似现象,将给予严肃处理!

特此通报!

Xxxx

2014年12月8日

第14篇:处罚通知

处 罚 通 知 :

经检查发现你班组存在题,按照劳务承包合同和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对你班组给予处罚;要求你班组及时整改,如拒不整改或再次发生类似问题,将加倍处罚。此处罚通知上交项目部财务,罚款在当月支付工资款时一并扣除。

特此通知

施工员:

长建集团望云新世界项目部

一式二份年月日

处 罚 通 知(财务) :

经检查发现你班组存在问题,按照劳务承包合同和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对你班组给予处罚;要求你班组及时整改,如拒不整改或再次发生类似问题,将加倍处罚。此处罚通知上交项目部财务,罚款在当月支付工资款时一并扣除。

特此通知

施工员:

长建集团望云新世界项目部

一式二份年月日 班组负责人(签收):拒不签收加倍处罚

处 罚 通 知

:

经检查发现你班组存在2#栋L

14、15部分段箍筋错误的 问题,按照劳务承包合同和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对你班组给予肆佰元的加倍处罚;要求你班组及时整改,如拒不整改或再次发生类似问题,将加倍处罚。此处罚通知上交项目部财务,罚款在当月支付工资款时一并扣除。

特此通知

施工员:

长建集团望云新世界项目部

一式二份年月日

处 罚 通 知(财务)

:

经检查发现你班组存在2#栋L

14、15部分段箍筋错误的 问题,按照劳务承包合同和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对你班组给予肆佰元的加倍处罚;要求你班组及时整改,如拒不整改或再次发生类似问题,将加倍处罚。此处罚通知上交项目部财务,罚款在当月支付工资款时一并扣除。

特此通知

施工员:

长建集团望云新世界项目部

一式二份年月日 班组负责人(签收):拒不签收加倍处罚

第15篇:处罚通知书

处罚通知书

各位施工工友:

对于2011-11-15发生的木方掉落伤人事故,经过项目部对所发生该事故前面调查,责任明确,对以下班主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一、对木工班组:于当日下午3点在该楼清理六楼多

余木料,往下面料场调运时,因采用独根钢丝吊

运长短木方,钢丝未被完全系紧,在刚刚起吊时

其中一根短木方突然掉落,掉到三楼把正在施工

的杨清头部砸伤。事故发生之前,现场管理人员

多次劝阻无效,该班组施工人员忽视安全的重要

性,处于侥幸心理施工,不尊重其他工友生命、

身体健康,视其情节相当严重,故此:本项目部

对于当事人及木工班组处500的罚款,以此作为

教训,还望你班组加大对工人的安全教育,不要

忽视安全工作的开展。如再有下次,定要重罚

二、对于瓦工班:当事人杨清虽是受害者,但是她在

施工过程中并未戴安全帽,一致伤其头部,同样

也存有侥幸心理,忽视安全,对知己的生命,身

体健康不负责任,视其情况对当事人同样处200

元的罚款,误工费用由本人承担,以此为教训,

下不为例。考虑到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项目部决

定:医药费,营养费由项目部支付。

望各位工友以此为戒,加强对安全工作的开展,重视安全,重视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

广元果王食品综合楼项目部

2011年11月16日

第16篇:处罚决定

1.26事故处罚通报

2010年1月26日早7:50分左右,现场生活区2层西侧第2间宿舍发生火灾,事故系重庆市天晖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人杨波(1987.10.20出生,男,身份证号:500381198710204411)违反项目部宿舍用电管理规定,私自乱接电线引燃被褥所致。后经项目部人员、东城区消防支队、王府井消防中队等全力扑救,将火灾及时扑灭。虽无重大人员伤亡,但影响极为恶劣,正值北京市“两会”期间,给政府主管部门、协和医院和我集团公司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我公司声誉。为严惩违章、警示告诫责任人,项目部研究决定做出如下处理:

1、对重庆市天晖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队长杜高明个人罚款5000元,现场负责人汪昌德个人罚款3000元,后勤管理员成建个人罚款2000元,当事人杨波本人罚款3000元处理。

2、由此事故导致总包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重庆市天晖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包括:为消除此次恶性事故造成消极影响的费用及修复活动板房的人工、材料费,消防灭火器材的更换费用等。

3、由此事故导致各级政府、业主等相关部门的经济处罚均由重庆市天晖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4、对总包方项目执行经理、现场经理等责任人的处罚决定另行通告。

望重庆天晖领导和各参建单位引以为戒、认真反思,加强现场安全、消防管理工作,抓培训教育、抓监督落实,并警示所有本工地施工人员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警钟长鸣,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中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协和医院项目经理部

2010.1.27

第17篇:处罚通告

文件编号:DLG-SY-GACADD-E-2012-160 处罚通告

致:公司全体职工

由:人事行政部

批准:

日期:2012- 12- 27

12月26日至12月27日夜班期间,人事行政部工作人员对公司各车间进行巡查时,发现以下员工在上班时间睡觉:

1.

2.

3.

4.

5.聚合物事业处: 储俊莉、代家朋、陈祝君、刘兰英、徐维国、张涛、吕华 品保中心: 陈彭辉、康鹏雁、张冠英 设备部: 郑建军 圆柱事业处: 袁继超、杨有新、邱占珍 应用事业处: 王灰灰

以上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车间管理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对以上员工每人予以200元处罚,并全厂通报批评。

希望全体职工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第18篇:处罚通报

处罚通报

公司各厂、部、室:

2013年3月22日下午16:15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监察审计室和总经理办公室对劳动纪律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通勤车提前发车,员工提前下班,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现予通报并处罚如下:

一、下列提前下班员工给予警告处分,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

姜茂、张建华、乔全斌、杨江龙、杨丽云、刘美丽、侯玉英、李红艳、李豫英、张婷、赵青云、陈峰、杨德元、刘二东、郭权国、刘永胜、郭海廷、郝建华、范润亮、韩军山、左二有、郭俊俊、段俊寿、刘伟、胡改梅、樊秀琴、马少伟、张润丽、刘尚礼、孙四佛、张鹏刚、杨俊春、张宽忠、王世尧、高兴红、侯玉军

二、对通勤车承包人员给予1000元罚款,由计财部从承包费用中直接扣除。

要求通勤严格按照发车时间规定发车,如在规定时间内提前五分钟发车,对通勤车承包人员及车内乘坐人员一并处罚,发现一次50元/人。

在公司特殊时期,各厂、部、室应加强劳动纪律管理。全公司员工应高度重视,引以为戒。

特此通报

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

2013年3月24日

第19篇:处罚通报

处罚通报

【2015/03罚第(2)号】

签发人:

2015年3月13日公司成品库风管保护工程施工中,施工方在未经公司相关部门允许和指导的情况下,进行野蛮施工,未对产品进行安全防护,施工人员踩踏货架,施工工具放在产品上面,给公司产品卫生安全造成极大安全隐患,同时也暴露出我公司施工管理工作和库房产品管理工作存在很大漏洞,依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经公司会议研究决定:

1、对施工方(廊坊富尔达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给予500元经济处罚,有公司财务从工程款中扣除,并针对违规操作进行及时整改;

2、对责任人仓储部经理高友军给与通报批评,并给予200元经济处罚;

3、对工程部经理杜小明、质检部经理李玉娟给与通报批评,并各给予100元经济处罚;要求其施工现场及现场品控加强指导管理。

4、责令质检部、仓储部对污染产品及时进行妥善检查处理,避免造成损失;

以上事件公司所有部门务必引以为戒,严格执行公司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要求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加强管理,对施工现场进行隔离和遮盖,避免施工扬尘影响产品卫生,做好文明施工,签订安全协议,工程部一定要对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用电、严禁吸烟等安全告知,由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协调工作,按公司要求落实施工工作。

北京西餐食品有限公司

2015-03-13

主报:沈总

抄报:生产部、质检部、工程部、营运部、财务部、仓储部、销售部、外阜销售部、研发部、办公室

第20篇:处罚通报

关于丢失“明细表”处罚通报

事实描述:2013年04月19日00公司开始收集2012年各车间“明细表”,发现生食车间、外包车间„„“明细表”不翼而飞,经过调查核实该明细表的保管人是各车间班长,因各车间班长保管不善将大部分“计件工时明细表”丢失,该明细表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其内容涉及生产成本、配料等重要数据,如果被竞争对手或其他人获取,有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等严重后果。为此,公司已经向公安部门报案,一定将盗窃人绳之以法。

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及《员工手册》的规定,经公司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以下责任人相应处分:

1、对生食车间班长000、外包车间班长000、扣除其奖金500元,并记大过一次。

2、作出书面检讨。

注:此事件暴露出车间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着严重漏洞。公司责成各负责人加强车间内部管理,严格整治纪律作风,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特此通告

000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处罚承诺书.doc》
处罚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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