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承诺书

2020-04-05 来源:承诺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进项税分录

进项税的3种情况

1.当月取得当月认证 借:原材料/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库存现金 2.当月取得,当月不认证 借:原材料/成本

其他应付款-税金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库存现金 认证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其他应付款-税金 3.当月取得,忘记认证

借:原材料/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库存现金 确认过期,不能认证: ①借:原材料/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②借:原材料/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红字

推荐第2篇:进项发票认证

1.发票网上认证

首先,在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软件中录入本期进项发票信息→通过菜单【进项发票管理】→

【防伪税控进项专用发票管理】录入信息(发票日期,发票代号,发票号码,密码逐行输入核对,金额(不含税)开票方税号)确定→【待认证进项专用发票导出】→在对话框中选择录入导出待认证进项发票日期→【点击写网上认证文件】按钮→将其保存在U盘中。(如果是到税务机关认证的选“写XML”

进入国办税大厅→登录→点击“发票认证” →点击“网上认证” →在界面→点击“浏览” →在界面中选择U盘中后缀*.DAT格式的文件后→点击“打开” →点击“上传” →点击→在信息提示页面:“文件已被税务机关接收,请等候认证结果。···”→点击“关闭”

注意:一个文件只能上传一次,不能重复上传

2.认证结果下载及导入

推荐第3篇:进项发票退回

问:已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但后来发生退货,怎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同时原认证发票做进项转出,转出数同时在增值税应交税金明细账及申报表“进项转出”栏反映。取得对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红冲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步骤:

1、先销售方、购买方 写退货说明,盖公章

2、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3、购买方拿退货说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到购买方税务机关申请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4、购买方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寄到销售方

5、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将红字专用发票寄到购买方

推荐第4篇:进项税抵扣办法

我们国家执行的是生产型的增值税,就是用在生产其他产品、销售环节的东西才能执行抵扣,用在消费环节就可以不抵扣。

比如原材料、辅料、包装物这些用在生产的就可以,如果这些东西不用在生产的,那就不能抵扣。另外那些用在非应税项目,比如用在职工福利、用在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也不能抵扣。

这些内容实在很多,给你贴点: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购进固定资产(东北地区除外);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13%)计算。

4.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费,根据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的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应税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2.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3.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开具专用发票具体要求的。

所谓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主要是指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或只取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或抵扣联。

所谓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主要是指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未按税务机关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未按税务机关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要求装订成册;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丢失专用发票;损(撕)毁专用发票;未执行税务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推荐第5篇:进项发票自查要点

进项抵扣凭证自查要点:

一、检查其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

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是否一并申报抵扣。

二、检查其有无将其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

艇一并申报抵扣。

三、检查其有无将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

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一并申报抵扣。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9

号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故取得抵扣的进项发票需符合有关规定。

五、检查《海关专用缴款书》是否有比对通过后才抵扣;而

对进口料件及边角废料内销已抵扣的海关专用缴款书是否有申报对应的废料收入。

六、运输发票检查:

1、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是否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

具的运输发票除外)是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检查其取得运输发票的运输业务是否真实,与购销售货物的

名称、数量是否匹配、吻合;有无取得虚开、代开运输发票抵扣税款的问题。

4、检查是否按规定取得和使用运输发票。货运发票的发货人、

收货人、起止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单价、运输金额必须填写齐全,并与购销货发票所列的有关内容相符,运输发票支付货款单位必须与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或者提供劳务单位一致。

5检查有无擅自扩大抵扣金额。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费

用,是指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但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装御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

6、购进或者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是否作为进项税

额抵扣。

六、是否有按粤国税发[2009]115号要求进行装订和归档。

推荐第6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3号

2009-10-08 20: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九日

关注:311-390

推荐第7篇:建筑业进项不足问题分析

如何解决建安企业“进项不足”问题

全面“营改增”后,建安行业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进项发票抵扣不足。目前,99%的建筑工程机械和设备集中在私人手中,建筑企业获取机械租赁发票和劳务发票非常困难!金税三期上线后一系列技术手段运用加强,国地税合并后税务机关必将不断加强监管,税务管理开启了“数据控税”的严征管模式。无机械租赁发票和劳务发票进项,负担太重;用材料发票代替租赁发票,虚列人员工资,涉及虚开;企业机械、人工、材料成本结构不合理,难逃“金税三期”监控法眼。

一、工程量较小的建筑企业,选择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方式

适合从事工程量较小的土石方工程的建筑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规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于工程机械设备一般都在私人手里,从事此类工程的建筑企业很难取得工程机械施工发票。如采取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方式,建筑企业不必为取得发票绞尽脑汁,可以按照机械台班数直接支付台班费,且不需凭票扣除,直接降低了业务成本。 以在广东从事土石方工程的建筑企业为例:查账征收方式下,机械施工业务的综合税费包括:增值税(小规模)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36%,获取上游发票税费6%,综合税费合计为9.36%;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8〕1号公告规定:建筑业应税所得率8%,即可换算为按销售收入的2%核定征收,则建筑企业机械施工业务的综合税费包括:增值税(小规模)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36%,按销售收入核定征收应税所得2%,综合税费合计仅为5.36%,综合税费节约了4%。

二、采用简易计税3%的查账征收建筑企业,需要合理的配置成本

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是建筑企业税收征管的主流,建筑企业从事“甲供材”或“清包工”工程,可采取简易计税办法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其合理的成本配比结构应该是怎样的呢?笔者认为,成本结构可视工程项目的性质分类大致配比如下:

(1)机场、码头、广场道路和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类:材料50%、人工20%、机械30%;

(2)房地产等基建工程类:材料60%、人工30%、机械10%; (3)土石方平衡等工程类:人工20%、机械80%(含燃料费)。 对工程机械施工业务来说,传统的发票获取方式是由分包方(机械持有人)提供工程分包发票,该方式的优点是可以本地获取发票,差额扣除,缺点是受分包级别(不得转包、不得三级分包)、预缴税款(本地缴纳3%)的限制。此外,各地税务局对门前代开发票的控制尺度松紧不一,分包方(机械持有人)大规模地开具工程抵扣发票很困难。由于材料和人工获取发票成本相对较低,目前很多建筑企业采用加大材料或人工成本的方式(包括在外购买虚开发票)抵扣企业所得税,导致成本配比不合理,积累了大量的税收风险,在“金税三期”系统监控日益严密的背景下,随时会面临税务稽查和查补税款的税收风险。

三、采用一般计税10%的查账征收建筑企业,需要足额获得进项抵扣发票

采用一般计税办法10%的查账征收建筑企业,其机械施工业务发票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湿租”,即由机械持有人提供工程机械、机械操作、动力供应等,分包方开具的是10%建筑服务发票,建筑企业可抵扣10%的进项税额;另一种是“干租”,即机械持有人仅提供工程机械租赁,机械动力燃料由建筑企业自身采购供应,机械操作也由其他劳务公司承包,则建筑企业可分别获得机械租赁(税率16%)、燃料(税率16%)、劳务外包(税率3%)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抵扣。相比较而言,第二种“干租”方式获得的进项抵扣更加充分有效,且不受工程施工地预缴及分包规定的影响,是采用一般计税办法的查账征收建筑企业的优先选择。同时,提供“干租”业务的机械持有人可选择在合适的地区成立个体工商户,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解决征管效率和及时足额供票的问题,这样建筑企业的进项发票抵扣的问题就迎刃而解。

推荐第8篇:进项税转出 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

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位于**(地址),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于**年**月**日成立, **年**月**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编码为***,经营范围:电子产品、五金制品。于**年**月**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本公司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业以来都有经济业务往来,双方建立了友好的协作关系,来函此笔业务由我司采购员***向**公司业务**分别**次通过传真签定采购订单。第1次于**年**月**日签定采购订单,订购单号为**,货物名称为***,规格***,订购数量为****,含税金额为****元,交货日期:****。第二次于**年**月**日签定采购订单,订购单号为**,规格***,订购数量为****,含税金额为****元,交货日期:***。根据我司要求,***公司委派**业务分别于**年**月**日(送货单号为*****)、**年**月**日(送货单号为****)、把货物运到我司仓库,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合计数量:****。以上货物由我司收货员***签收,运费由**公司承担。上述**笔业务**公司于**年**月**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发票号码为****、开票日期***、金额***、税额***、价税合计***,(与订购单金额及送货单品名数量一致)。根据采购订单要求,结算方式为月结**天,所以货款我司尚未支付给***公司,我司已在***年***月向****国税局认证抵扣。

在***年**月**日接到税务局通知***公司把发票(号码)作废了,我公司财务员***马上联系对方财务负责人***进行询问,要求重开具发票,并对作废发票作出解释,对方解释原来财务人员操作错误不小心把发票作废了,经过双方协商同意,重新开具发票。我司对已经认证的发票(号码)进项税额***元,在**年**月**日做进项税转出处理。特此说明。

以上情况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有限公司

日期: ** 法人签字:

推荐第9篇: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

2018年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

2018-06-14 17:16 1分包工程支出

分包工程支出,应按照分包商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 1.1 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税率为3%。 1.2 分包商为一般纳税人

1.2.1 专业分包,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2 劳务分包(清包工除外),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3 清包工

(1)清包工(分包方采取简易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3%。 (2)清包工(分包方采取一般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10%。 2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由于工程材料物资种类繁多,所以分供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一般的材料物资适用税率是16%,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2.1 木材及竹木制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0%、16%。

属于初次生产农产品的原木和原竹,取得的发票可能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适用税率为10%;而经过加工的属于半成品或成品的木材及竹木制品,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一般是16%。 2.2 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购买水泥和一般商品混凝土的税率通常为16%;但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土,就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2.3 砂土石料等地材,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在商贸企业购买的适用税率是16%;但从生产企业购买,生产企业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及自产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砖、瓦、石灰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税率为3%。 3机械使用费

3.1 外购机械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

购买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次性抵扣,但购买时要注意控制综合成本,选择综合成本较低的供应商。 3.2 租赁机械

3.2.1 租赁机械(只租赁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租赁设备,一般情况下适用税率为16%;但是若出租方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使用征收率为3%。

3.2.2 租赁机械(租赁设备+操作人员),进项抵扣税率为10%。 4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工程项目发生的临时设施费用,例如购买的脚手架、活动板房、围墙等,这些费用的支出都是可以一次性抵扣的。 5水费

水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0%、3%。

从自来水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从其他水厂购买的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10%的进项税。 6电费

电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电网公司直接开具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租赁房屋和施工现场业主的电表,应从出租方或业主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7勘察勘探费用

勘察勘探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勘察勘探服务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 8工程设计费

工程设计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设计费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 9检验试验费

检验试验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专业检测机构对样本进行检验和试验。 10电话费

电话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0%、6%。

电信业适用两档税率,基础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为10%,增值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为6%。 员工个人抬头发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带有福利性质的通信费补贴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企业的名义的电话费,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11邮递费

邮递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快递费可以抵扣进项税,建议采用月结方式结算,较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2报刊杂志 报刊杂志,进项抵扣税率为10%。

图书、报刊、杂志的适用税率可以抵扣,但是注意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13汽油费、柴油费

汽油费、柴油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汽车、机械使用的燃料费用,是施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成本支出,这些支出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但司机师傅自己单独分次加油,可能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统一办理加油卡,在加油后凭卡或者加油凭证,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4供气供热费用

供气供热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10%。

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供热企业拿到税率为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热企业向居民免征增值税,不能抵扣。 15广告宣传费用

广告宣传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公司支付的广告费、宣传费等可以抵扣进项税。 16中介机构服务费

中介机构服务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聘请专业的咨询、审计等中介机构的咨询费用都可以抵扣进项,注意要选择一般纳税人。 17会议费

会议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公司召开大型会议,应索取会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分项列示服务,单独开具餐费的发票,餐费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18培训费

培训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公司的培训支出,要向培训单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19办公用品

办公用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6%。

企业的办公用品支出,也是成本费用中比较经常发生的,如果是从其他个人处购买,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商场、超市或电商平台购买,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0劳动保护费用

劳动保护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公司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规程,用于改善公司生产人员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和消灭职业病等各种技术、保健措施方面开支的费用,例如给员工购买个人防护用具,安全用品等用品,进项税可以抵扣。但要与福利费进行区别,如果是福利费就不得抵扣。 21物业费

物业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物业费可以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但必须是公司实际发生的。 22绿化费

绿化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10%。

为了美化办公环境,自行购买绿色植物,适用税率10%;如果是租用绿植的,适用税率为16%。 23房屋建筑费

房屋建筑物,进项抵扣税率为10%、5%。

取得不动产,要区分对方不动产取得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适用税率为10%,公司可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的征收率。

租赁不动产,要区分对方不动产取得的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适用税率为10%;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的征收率。 24利息支出及贷款费用

利息支出及贷款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贷款的利息支出,不能抵扣,与之相关的手续费、咨询费和顾问费都不允许抵扣。 25银行手续费

银行手续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办理转账,汇款时发生的手续费都可以抵扣,要向银行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26保险费

1、劳动保险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3%。

应取得税率6%(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备注:人身保险除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保险费外,暂不可抵扣。

2、车辆保险和不动产保险进项抵扣税率为6%、3%。

应取得税率6%(一般纳税人处取得)或3%(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27维修费

维修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10%。

修理费用于有形动产的修理费用,如汽车修理费、机械设备的修理费为16%;而对于不动产的修理费税率是10%。

二、“营改增”各行业税率及征收率一览表 1税率

税率(4种):16%;10%;6%;0%。

1、税率16%:

(1)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销售或进口货物(除适用10%的货物外)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税率10%:

(1)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2)粮食、食用植物油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

(5)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租赁、提供建筑服务、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提供邮政服务、提供基础电信服务。

3、税率6%

金融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 提供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

4、零税率

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相关服务; 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征收率

征收率(2种):3%;5%。

1、税率3%

增值税征收率统一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筑业老项目简易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2、税率5%

(1)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 的征收率减按 1.5% 计算应纳税额。 (3)中外合作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说明:本文根据最新财税政策整理修改,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推荐第10篇:营改增后进项抵扣

进项税应抵扣的税目程率表: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希望大家参考。(发票都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

2、业务招待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餐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3、差旅费:酒店住宿费可以抵扣进项税,车票和餐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过路费和租车,可以抵扣;

4、培训费:培训发生的住宿、培训费可以抵扣进项税;

5、办公品、低耗和电子耗材:可以抵扣;

6、福利费:用于福利而购买的商品不可以抵扣进项税,所以不用在意开什么发票了;

7、广告费:可以抵扣;

8、修理费:可以抵扣;

9、水电费:记得去电网和自来水公司换专票,可以抵扣;

10、租赁费:可以抵扣;

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否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哦。例如办公用品、低耗等,开具“货物一批”的专票,如果没有清单,是不可以抵扣的,要注意。

第11篇:建筑业进项税抵扣问题汇总

建筑业进项税抵扣问题汇总

一、施工现场建设的临建房屋,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2年抵扣?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二、园林绿化工程采购的苗木花卉,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原适用11%扣除率的,自2018年5月1日起,扣除率调整为10%。

三、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中既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也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采购的设备、物资、无形资产、不动产如何抵扣进项税? 对于专用于不同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应根据建筑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进行区分,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可以全部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全部不得抵扣。对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建筑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并且进项税额无法明确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企业购置的不动产,以及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建筑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设备、无形资产,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

四、施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采购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法出售的材料,该材料可否作为施工企业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到国税部门申请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企业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税项目,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

五、跨县(市、区)的建安项目,经总公司授权并由分公司对外签订分包合同、材料合同等,其取得进项发票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时,由于公司名称不一致,无法进项抵扣。建筑企业总公司如何才能抵扣分公司采购建筑物资取得的进项税额? 总公司和分公司作为增值税链条上的独立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独立核算和纳税申报,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业务往来也应当独立作价并开具发票,以分公司名义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不能在总公司抵扣进项税。

六、建筑服务简易征收下扣除的分包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再抵扣吗?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扣除销售额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建筑服务简易征收下扣除的分包款,不可以再抵扣。对于按不同项目分别适用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的纳税人要注意划分。

七、工程合同1亿元,开工前收到预付工程款30%即3000万元,应计增值税297.3万元,但按进度当月仅需购进500万元的材料,只取得进项税额49万元,其余材料在以后月份才陆续购进,造成当月销项税额很大而相应进项税抵扣很小,如何处理?

增值税的抵扣政策实行的是凭票抵扣政策,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所属期并不一定和其产生的收入互相匹配,纳税人应做好材料的采购计划,加强进项管理,避免由于进项税额的延迟抵扣而带来资金积压或者在后期形成较大的留抵税额。

八、对于选择简易计税项目且存在分包的建筑工程项目,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需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进行开具?

对于选择简易计税且存在差额扣除的建筑服务收入,纳税人使用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使用差额征税开票功能进行开具,而应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12篇:再谈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

再谈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 2009年08月26日 星期三 11:25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日前公布,证实我的预计是准确的。这几天有好多朋友来电和我讨论新条例实施后,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如何抵扣问题。为满足大家的要求,现结合条例和有关规定就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做一交流,仅供大家参考。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仅限于一般纳税人

新《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非增值税纳税人,即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企业,比如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企业购进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其次,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只有一般纳税人按照“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可见“进项税”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特有概念,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在符合新《条例》

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在任何条件下均不允许抵扣。

第三,要正确理解进口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之间的关系。新《条例》规定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怎么理解呢?这里的单位和个人,既包括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只要这些单位和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了货物,就应该按照17%或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与该已纳增值税是否抵扣无关。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是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的,既一般纳税人因进口设备等货物而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在符合《增值税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抵扣当期应纳的销项税。

二、新《条例》中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仅指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财税(1993)38号文件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注:指1993年发布的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

(一)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新条例允许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但没有改变固定资产的定义。

其次,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什么是无形资产?什么是不动产?国税发[1993]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做了解释,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见,会计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不同的,会计包括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但新增值税条例所指固定资产仅包括机器设备,销售房屋建筑物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征税税目。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下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就是营业税应税项目,一般纳税人将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营业税项目,其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得抵扣,比如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服装生产,同时兼营服装设计,2009年1月10日因设计需要购进了一台机器,该机器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

由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属于营业税条例规范的范畴,因此因房屋建筑物购进的材料和相关设备,其进项税均不得抵扣。财税(1993)38号文件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国税发[2005]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财税(1993)38号文件和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明确了房产的计价问题,也为我们理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提供了指导。

需要强调的是:一是一般纳税人兼营营业税规定的劳务时,应分别核算,如没有分别核算的,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应对该项劳务征收增值税。以前因不能分别核算导致征收增值税的,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比照这一规定我的理解是征收增值税的营业税劳务,固定资产进项税也可以抵扣,但到底能否抵扣大家应注意国家以后出台的解释;二是因维修固定资产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应按照该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否抵扣的原则处理,比如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服装生产,同时兼营服装设计,2009年1月

10日因设计需要购进了一台A机器,2009年1月20日因生产服装购置了一台B机器,2009年3月购进维修A机器零件一批、B机器零件一批。该公司分别核算服装设计业务。某公司这么处理?由于B机器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B机器和维修B机器的材料,其进项说均可在销项税中抵扣。相反,由于A机器用于非增值税项目,所以A机器和维修A机器的材料,其进项说均不能在销项税中抵扣。三是一般纳税人因增值税应税项目购入设备,该设备安装所发生的土建工程,其水泥等建材产品的进项税是否抵扣,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操作中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的固定资产。《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准确理解本条规定有助于降低涉税风险: 一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就没有销项税,因此该农业生产者因生产自产农产品而购进固定资产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二是纳税人经营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由于经营的产品免税,因此因经营该产品而购进固定资产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三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个人销售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也就是说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四是一般纳税人兼营免征增值税项目,应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什么意思呢?举个例子,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图书印刷业务,兼营古旧图书收购,2009年为扩大图书收购购买了一部货车(有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确的税务处理应为:如果甲公司将印刷和古旧图书收购分开核算时,古旧图书免税,所以该货车进项税就不能抵扣;如果不能分开核算,销售古旧图书就应该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同时根据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该货车的进项税就可以抵扣。

3、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的固定资产。理解本条要注意:此行为应该是一般纳税人的行为,且该纳税人将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比如,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0日为住宿员工每人购进了一台电视(有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电视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在实际工作中,怎么算集体福利很难把握,关键大家要搞清楚集体福利的内涵。

4、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了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是指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

损失。抵扣进项税,实际上等于少交增值税,非正常损失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国家不应买单,因此指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了非正常损失,如果没有抵扣就应该将进项税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已经抵扣了进项税,进项税应该转出来。需要指出的是,固定资产的价值采取分期摊销的办法,因此进项税是按原购进时的金额转出,还是按净值转出,新《增值税条例》没有明确,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我估计是按净值和适用的税率转出,具体怎么操作建议大家请示税务机关。 另外,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是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在产品、产成品发生了非正常损失,现行税法规定该产品耗用的材料进项税应该转出,同理该产品耗用的机器折旧也应该转出,但到底转还是不转出,请注意国家是否出台有关规定。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属于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固定资产。这个问题,财政部在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小汽车、游艇等。但小汽车、游艇具体范围是什么?我认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相关文件关于小汽车、游艇的解释,应该和新《增值税条例》所指的概念一致。

新《消费税暂行条例》将小汽车分为乘用车和中型商务用车两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33号《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指出:“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

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 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从财税(2006)33号文件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购入23座的以下的小汽车,其进项税均不能抵扣,其中9座以下属于乘用车,10-23座属于中型商务用车。

需要指出的是,小汽车耗用的油品、维修用的材料,其进项税能否抵扣,这个问题不是很明确,请大家关注今后国家出台的文件。

四、增值税纳税人自制设备使用本企业产品问题

设备的取得方式主要外购和自制两种方式。自制设备的用途不同,会导致不同的税务结果:

一是自制设备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在制作设备领用本企业自产的产品时,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

目”,视同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发生此类行为,应该将自产产品应纳的销项税计入自制设备成本。

二是自制设备用于增值税项目,在制作设备领用本企业自产的产品时,就不是视同自产产品销售行为,比如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4日将价值23.4万元自产的五金材料,用于制造本企业生产用机器设备,如果视同销售该批材料销项税为23.4÷(1+17%)×17%=3.4万元,但这3.4万元税可以作为制作设备的进项税抵扣,没有意义。

三是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不动产和开发无形资产,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发生此类行为,应该将自产产品应纳的销项税计入资产成本。

五、运输费用的抵扣问题

购入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和该资产具有相关关系,因此该运费能否抵扣,关键取决于运输的货物其进项税能否抵扣,如果运输的货物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发生的运费就不能抵扣,反之亦然。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支付的运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

六、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抵扣的前提必

须是“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符合相关规定,不管何种情况均不得抵扣。

第13篇:报税时漏报进项税应该怎么办

报税时漏报进项税应该怎么办?

金账本财务

问:当月认证的进项税发票,报税时漏报进项税,以后是否可以补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已取消)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的进项确需在次月申报当月税款之时进行抵扣。关于因特殊客观原因导致的未按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规定,次月就不能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了。

第14篇:工作服 劳保费 进项税抵扣问题

工作服等服装支出税前扣除、进项税额抵扣及个税问题 来源:小陈税务 1.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6-09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2.工作服不一定是劳保

劳保用品,就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说得直白点,那就是对健康有安全保护作用的。

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企业以上支出计入劳动保护费,可以税前扣除。

劳动保护费的服装限于具有“保护作用”的工作服而非所有工作服,如环卫工人、建筑工人的工作服,都有保护和防御作用,属于劳动保护费的服装;酒店员工要求统一服装,虽工作服仅助于形象作用,属于正常经营必需,就不属于劳动保护费,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 3.“不是劳保就非得是福利”是错误观念

企业购买为了正常经营需要,统一服装,就和买的办公桌、电脑一个样,就是生产经营需要的工具,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上,为了正常经营需要统一服装的支出,就是企业合理的支出,和什么劳保用品、福利不是一回事。

【例1】酒店大堂服务员统一着装,就不属于劳保用品,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是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企业按照相关成本费用分类计入相关科目。

4.工作服有“限制”吗?

工作服没有类型的限制,不是说西服就不能税前扣除;工作服没有金额的限制(需要关注合理性要求),不是说高档服装就不能税前扣除,文件规定的是“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员工工作时„.”,主要看是否与“员工工作时”直接相关。

【例2】汽车销售企业,为员工统一购置西服,虽购置的是西服,为了正常经营需要统一服装的支出,可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例3】咨询公司,因企业形象需要,为员工统一购置西服,要求工作时着装,虽购置的是西服,为了正常经营需要统一服装的支出,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例4】运动俱乐部或服装店,因销售经营行为的需要,为员工统一购置登山服,虽购置的是登山服,为了正常经营需要统一服装的支出,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但是汽车销售企业或会计事务所,为了员工统一购置登山服,就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了,按照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例5】高档酒店,为了酒店形象,为员工统一购置高档西服虽购置的是高档西服,为了正常经营需要统一服装的支出,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5.工作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1)属于“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属于劳保范围的工作服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3)属于职工福利费性质的服装或工会经费开支范围的服装,不是工作服的范围,其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4)如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例6】高档酒店,为了酒店形象,为员工统一购置高档西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例7】建筑工人的工作服,属于劳动保护费的服装,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例8】企业召开职工运动会,购买的运动服,属于职工福利性质,也可以以工会经费开支,其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例9】企业自行食堂(不对外经营)人员的工作服,属于职工福利性质,其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6.工作服与个税关系

(1)属于“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2)属于劳保范围的工作服,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3)属于职工福利费性质的服装或工会经费开支范围的服装,属于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合并员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 7.以货币形式发放的置装费

(1)属于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的“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否则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2)以货币形式发放的置装费,收入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8.员工自行购买工作服

单位要求员工上班着职业装,并同意自行购置职业装后,拿服装费发票进行报销:

如果不属于“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应该按照“以货币形式发放的置装费”处理。

第15篇:关于加强进项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加强进项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

1.0目的

针对公司目前存在的发票入账不及时,填开不规范,财务账面无法真实反映财务状况,特规定如下:

2.0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供应、项目建设、后勤等物资的采购发票。

3.0规定

3.1所有采购发票原则上必须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农资除外),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运费普通发票,必须及时办理入账手续,未挂账一概不予结算付款。

3.2原有已付款尚未索取发票进行清理,限8月25日以前入账,未按期入账,财务暂不付款。

3.3业务人员对所收发票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入账。3.4业务人员对发票抵扣联妥善保管,承担遗失毁损责任。 3.5发票入账问题涉及内部考核,一律按未完成考核。

第16篇:如何解决建安企业“进项不足”问题

全面“营改增”后,建安行业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进项发票抵扣不足。目前,99%的建筑工程机械和设备集中在私人手中,建筑企业获取机械租赁发票和劳务发票非常困难!金税三期上线后一系列技术手段运用加强,国地税合并后税务机关必将不断加强监管,税务管理开启了“数据控税”的严征管模式。

无机械租赁发票和劳务发票进项,负担太重;用材料发票代替租赁发票,虚列人员工资,涉及虚开;企业机械、人工、材料成本结构不合理,难逃“金税三期”监控法眼。

如何解决建筑企业在实践中一些难以取得发票的问题,使企业成本结构合理化、合规化,建筑企业迫切需要既没有税收风险又能解决进项发票的良好路径。笔者为您详细介绍一种税收风险规避和筹划技巧。

一、工程量较小的建筑企业,选择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方式

适合从事工程量较小的土石方工程的建筑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规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于工程机械设备一般都在私人手里,从事此类工程的建筑企业很难取得工程机械施工发票。如采取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方式,建筑企业不必为取得发票绞尽脑汁,可以按照机械台班数直接支付台班费,且不需凭票扣除,直接降低了业务成本。

以在广东从事土石方工程的建筑企业为例:查账征收方式下,机械施工业务的综合税费包括:增值税(小规模)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36%,获取上游发票税费6%,综合税费合计为9.36%;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8〕1号公告规定:建筑业应税所得率8%,即可换算为按销售收入的2%核定征收,则建筑企业机械施工业务的综合税费包括:增值税(小规模)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36%,按销售收入核定征收应税所得2%,综合税费合计仅为5.36%,综合税费节约了4%。

二、采用简易计税3%的查账征收建筑企业,需要合理的配置成本

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是建筑企业税收征管的主流,建筑企业从事“甲供材”或“清包工”工程,可采取简易计税办法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其合理的成本配比结构应该是怎样的呢?笔者认为,成本结构可视工程项目的性质分类大致配比如下:

(1)机场、码头、广场道路和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类:材料50%、人工20%、机械30%;

(2)房地产等基建工程类:材料60%、人工30%、机械10%;

(3)土石方平衡、清表等工程类:人工20%、机械80%(含燃料费)。

对工程机械施工业务来说,传统的发票获取方式是由分包方(机械持有人)提供工程分包发票,该方式的优点是可以本地获取发票,差额扣除,缺点是受分包级别(不得转包、不得三级分包)、预缴税款(本地缴纳3%)的限制。此外,各地税务局对门前代开发票的控制尺度松紧不一,分包方(机械持有人)大规模地开具工程抵扣发票很困难。由于材料和人工获取发票成本相对较低,目前很多建筑企业采用加大材料或人工成本的方式(包括在外购买虚开发票)抵扣企业所得税,导致成本配比不合理,积累了大量的税收风险,在“金税三期”系统监控日益严密的背景下,随时会面临税务稽查和查补税款的税收风险。

三、采用一般计税10%的查账征收建筑企业,需要足额获得进项抵扣发票

采用一般计税办法10%的查账征收建筑企业,其机械施工业务发票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湿租”,即由机械持有人提供工程机械、机械操作、动力供应等,分包方开具的是10%建筑服务发票,建筑企业可抵扣10%的进项税额;另一种是“干租”,即机械持有人仅提供工程机械租赁,机械动力燃料由建筑企业自身采购供应,机械操作也由其他劳务公司承包,则建筑企业可分别获得机械租赁(税率16%)、燃料(税率16%)、劳务外包(税率3%)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抵扣。相比较而言,第二种“干租”方式获得的进项抵扣更加充分有效,且不受工程施工地预缴及分包规定的影响,是采用一般计税办法的查账征收建筑企业的优先选择。同时,提供“干租”业务的机械持有人可选择在合适的地区成立个体工商户,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解决征管效率和及时足额供票的问题,这样建筑企业的进项发票抵扣的问题就迎刃而解。

第17篇: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项目

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项目

发票要求

1.各单位原则上应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签订协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保“货物、劳务及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

2.业务经办人员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15天内连同其他资料提交给财务部门。

3.收到的发票名称应为营业执照单位全称,内容应完整,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省、县(市)区及***项目,打印要清晰,且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 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

4.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不可折叠,不能污损,密码区不能出格、压线,盖章不能压住发票金额。

原材料

材料采购成本一般包含: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如下为例子。具体各类材料类别的税率看进项侧的附件2-中国铁建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清单

材料类别(列举) 钢材、水泥、混凝土 油品、火工品 原木和原竹

管理要点:

(1)2016年5月1日前,在建项目要根据施工进度安排来采购材料,把材料库存降到最低限度。

(2)各项目主要物资及

二、三项料等应通过电商平台集中采购。

(3)所谓“一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企业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税率统一为17%;所谓“两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税率分别为货物17%、运费11%。

周转材料

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工程施工中可多次使用的材料、钢模板、木模板、竹胶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

进项抵扣税率:

(1)自购周转材料:17%; (2)外租周转材料:17%;

1 是否 可抵扣 是 是 是

增值税扣税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税率 17%

17% 13% (3)为取得周转材料所发生的运费:11%。 管理要点:

(1)项目使用的周转材料,由上级法人单位统一购买、统一签订合同、统一付款、统一管理,以经营租赁方式调配给各项目使用。

(2)各项目周转材料应通过电商平台集中采购,充分获取增值税抵扣凭证。

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包括:

(1)临时性建筑:包括办公室、作业棚、材料库、配套建筑设施、项目部或工区驻地、混凝土拌合站、制梁场、铺轨基地、钢筋加工厂、模板加工厂等;

(2)临时水管线:包括给排水管线、供电管线、供热管线; (3)临时道路:包括临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路、临时道路 (4)其他临时设施(如:临时用地、临时电力设施等)。

进项抵扣税率:

(1)按照建筑劳务签订合同:税率为11%;

(2)如分别签订材料购销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材料17%、分包11%;

管理要点:

临时设施应严格按照合同预算进行控制。 人工费

成本费用项目明细

取得发票类型

抵扣率 11%

备注

1、劳务分包(分包方为有建筑

增值税专用发票

资质的公司)

2、劳务分包(分包方为有建筑

增值税专用发票

劳务资质的公司)

11%

3、劳务派遣费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 6% 作为价外费用开票抵扣

4、对劳务队伍的考核奖励

管理要点:

增值税专用发票 11%或6% 原则上选择具有专业建筑资质、建筑劳务资质及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禁止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

2 机械租赁

指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独立核算的单位租用的施工机械(如吊车、挖机、装载机、塔吊、电梯、运输车辆等),包含设备进出场费、燃料费、修理费。

进项抵扣税率:

分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税率统一为17%。

管理要点:

(1)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包含租赁机械的名称、型号、租赁价格、租赁起止时间、出租方名称、收款账号等信息;

(2)推行机械租赁电商平台集中采购。 专业分包

总承包方将所承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专业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主要形式体现为包工包料,总包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

进项抵扣税率: 建筑服务业为11%。 管理要点:

(1)专业分包的价款在计算预缴增值税时可以从总包价款中扣除。 (2)总、分包双方应签订分包合同,交项目财务部门进行备案。

差旅费-住宿费

核算员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住宿费。 进项抵扣税率: (1)住宿费用:6%;

(2)旅客运输服务,即机票费、车船费等:不得抵扣; (3)餐饮服务,即因公出差所发生的餐费等:不得抵扣。 管理要点:

(1)实行定点接待的单位,与酒店签订定点合作协议,按月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

(2)职工零星出差,也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公费

3 办公费指购买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品,与电脑、传真机和复印机相关耗材(如墨盒、存储介质、配件、复印纸等)等发生的费用。

进项抵扣税率:17% 管理要点:

由法人单位办公室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集中采购。 通讯费

公司各种通讯工具发生的话费及服务费、电话初装费、网络费等,如:公司统一托收的办公电话费、IP电话费、会议电视费、传真费等。包含办公电话费、传真收发费、网络使用费、邮寄费。

进项税率:

(1)办公电话费、网络使用、维护费、传真收发费:11%,6%。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2)邮寄费:11%,6%。交通运输业抵扣税率11%,物流辅助服务抵扣税率6%。铁路运输服务按照运费11%进项抵扣。

管理要点:

由办公室与指定通讯公司、邮递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由专人负责建立台帐进行日常登记,定期(按月)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后进行结算。

车辆维修费

(1)车辆修理费:购买车辆配件、车辆装饰车辆保养维护及大修理等。 进项抵扣税率:17% 管理要点: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与维修厂家签订协议,实行定点维修,由专人负责建立台帐进行日常登记。

(2)油料费:管理用车辆发生的油料款, 进项抵扣税率:17%;

管理要点: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与中石油、、物资公司加油站等签订定点加油协议为司机办理加油卡充值,由公司定期进行结算。

(3)过路、过桥、停车费: 进项抵扣税率:11% 管理要点: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统一办理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ETC)定期进行结算。

(4)车辆保险费:

4 进项税税率:6% 管理要点:在股份公司保险集中采购目录中进行比价招标形式采购。统一集中办理车辆保险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租赁费

包括房屋租赁费、设备租赁、植物租赁等 进项税税率:

(1)房屋、场地等不动产租赁费:11%; (2)汽车租赁费:17%;

(3)其他租赁费,如电脑、打印机等:17% 管理要点:

各单位应尽量租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资产,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应要求其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谨慎选用自然人的相关资产。

书报费

包括购买的图书、报纸、杂志等费用。

进项税税率:13% 管理要点:

应由经办部门到邮政局、出版社等单位统一订阅,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物业费

包括机关办公楼保洁等费用。 进项税税率:6% 管理要点:

经办部门应该明确划分办公用与职工福利部分,分别开具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水电气暖燃煤费

进项税率:

(1)电费:17%;(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且供应商采用简易征收,税率为3%)

(2)水费:13%;(自产的自来水或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采用简易征收,税率为3%)

(3)燃料、煤气等:17%。

管理要点:

与地方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沟通,协商分开计量办公、经营、集体福利用水电气,分别开具办公楼、食堂等所用水电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5 会议费

各类会议期间费用支出,包括会议场地租金、会议设施租赁费用、会议布置费用、其他支持费用。

进项税税率:

(1)外包给会展公司统一筹办的,取得的发票为会展服务的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税率:6%(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会议展览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服务);

(2)租赁场地自行举办的,取得的发票为不动产租赁服务的发票,进项抵扣税率为11%。

管理要点:

(1)应根据召开会议的要求,充分考虑成本效益,选择不同的方式;

(2)选择外包给酒店、旅行社等单位统一筹办的,应取得会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修理费

包括自有或租赁房屋的维修费、办公设备的维修费、自有机械设备修理费及外包维修费等。

进项税税率:

(1)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11%; (2)办公设备维修:17%;

(3)自有机械设备维修及外包维修费等:17%。

管理要点:

应由相关部门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维修公司签订协议,定点维修,定期结算。 广告宣传费

进项税率:

(1)印刷费:17%; (2)广告宣传费:6%;

(3)广告制作代理及其他:6%; (4)展览活动:6%;

(5)条幅、展示牌等材料费:17%。

管理要点:

应由相关部门与印刷厂、广告公司等单位签订协议,定点采购,定期结算。

中介服务费

中介审计评估费:指聘请各类中介机构费用,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查账、验资审计、资产评估、高新认证审计等发生的费用。

咨询费: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所支付的费用,或支付企业聘请的经济股份、法律顾问、技术顾问的费用。

进项税率:6%。

技术咨询、服务、转让费

6 使用非专利技术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开支。

进项抵扣税率:6%。 绿化费

指公司用于环境绿化的费用。如:采购花草、办公场所摆放花木等。

进项税税率:13% 管理要点:

注意用于食堂、职工宿舍的不能抵扣进项税,已抵扣要做进项税转出 劳动保护费

因工作需要为职工配备的工作服、手套、消毒剂、清凉解暑降温用品、防尘口罩、防噪音耳塞等、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规定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放射线和潜水、沉箱、高温等作业工种所享受的保护保健食品。

进项抵扣税率:17% 管理要点:

(1)应注意区分劳动保护费与职工福利费的区别。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并且以实物形式发生;

(2)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集中采购。 检验试验费

指公司在生产、质检、质量改进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化验以及其他试验发生的费用。 进项抵扣税率:6% 管理要点:

应尽量选择集团四通检测公司进行试验检验 研究与开发费

指公司在生产、质检、质量改进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化验以及其他试验发生的费用。 进项抵扣税率:

(1)研发劳务:11%、3%;

(2)研发设备、材料:17%; (3)委托研发服务:6%。 管理要点:

应按照研发费核算办法,准确归集核算研发项目的相关投入,建立研发辅助账进行专项核算。

培训费

企业发生的各类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培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购买的图书发生的费用,企业人员参加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如获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

进项抵扣税率:6% 安保费

(1)如聘请安全保卫人员费用:6%;

(2)为安全保卫购置的摄像头、消防器材等费用,监控室日常维护开支费用:17%。

7 取暖费

进项抵扣税率:13% 财产保险费

为企业资产购买的财产保险。 进项抵扣税率:6%。 物料消耗

主要指低值易耗品的消耗,如电线、灯、清洁工具、管理用具、包装容器等。 进项抵扣税率:17%。 安全生产用品

包括施工生产中购买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防护网、密目网、绝缘手套、绝缘鞋、彩条旗、安全网、钢丝绳、工具式防护栏、灭火器材、临时供电配电箱、空气断路器、隔离开关、交流接触器、漏电保护器、标准电缆、防爆防火器材等。 进项抵扣税率:17%。

管理要点:由安全部门根据施工生产需求选择定点定量采购。 财务费用

服务收取的费用。相关服务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进项抵扣税率:6%。 管理要点: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与金融机构协商定期结算直接收费项目。 不可抵扣事项

(一)所有明确列入不可抵扣范围的支出业务应取得普通发票,不能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相关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三)发生非正常损失时,相关进项税额和随之发生的运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各单位应加强相关资产的管理,完善相关制度,避免非正常损失的发生。

(四)取得合法凭证,但业务内容不属于可抵扣范围,主要有以下项目:

1.项目部食堂所用的厨具、餐具、水电暖气煤气、用具、菜品、热水器、饮用水设备、纸杯、及为运输厨房用品而发生的运输费;

2.项目工会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物品采购、租赁(场地或车辆租赁)或者慰问费等;3.为项目部员工租赁宿舍及宿舍配套用品、水电暖煤气、物业费。 4.自购的周转材料摊销;

5.机械使用费中外购设备折旧费、机械操作人员工资及附加费;6.征地拆迁费及房屋、道路、青苗补偿费;

7.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个人学历教育培训、外聘人员工资、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8 8.用于职工福利类的培训费、劳动保护费、水电气暖燃煤费、租赁费、书报费、修理费、广告费、物料消耗、取暖费等不得抵扣;

9.会议费中外包给酒店、旅行社等单位统一筹办,取得的发票为餐饮或娱乐业发票不得抵扣;10.差旅交通费中机票费、车船费、因公出差的餐费及误餐补助等; 11.通信费中以职工个人名义开具的通讯费发票,为职工发放的移动话费补贴、电话费补贴; 12.车辆使用费中司机安全行车费以及用于集体福利的修理费、油料费等; 13.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酒、招待用茶和礼品等; 14.折旧、摊销、排污费、诉讼费;

15.保险费中为员工购买的人身保险不得抵扣;

16.税金:包括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其他税金等不得抵扣 17.行政事业性收费。

18.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汇兑损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五)其他不可抵扣事项:

1、不能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项目。

2、取得合法凭证,未在规定180日内进行认证。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可抵扣情形。需要做进项转出的事项

1.上述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服务,事后改变用途(发生上述第二条不可抵扣情形)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

2、因进货退回或者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3、管理要点:在发生进项税转出事项时应按照的规定逐级审批,做好台帐登记。

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项目

发票要求

1.各单位原则上应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签订协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保“货物、劳务及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

2.业务经办人员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15天内连同其他资料提交给财务部门。

3.收到的发票名称应为营业执照单位全称,内容应完整,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省、县(市)区及***项目,打印要清晰,且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 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

4.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不可折叠,不能污损,密码区不能出格、压线,盖章不能压住发票金额。

原材料

9 材料采购成本一般包含: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如下为例子。具体各类材料类别的税率看进项侧的附件2-中国铁建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清单

材料类别(列举) 钢材、水泥、混凝土 油品、火工品 原木和原竹

管理要点:

(1)2016年5月1日前,在建项目要根据施工进度安排来采购材料,把材料库存降到最低限度。

(2)各项目主要物资及

二、三项料等应通过电商平台集中采购。

(3)所谓“一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企业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税率统一为17%;所谓“两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税率分别为货物17%、运费11%。

周转材料

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工程施工中可多次使用的材料、钢模板、木模板、竹胶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

进项抵扣税率:

(1)自购周转材料:17%; (2)外租周转材料:17%;

(3)为取得周转材料所发生的运费:11%。 管理要点:

(1)项目使用的周转材料,由上级法人单位统一购买、统一签订合同、统一付款、统一管理,以经营租赁方式调配给各项目使用。

(2)各项目周转材料应通过电商平台集中采购,充分获取增值税抵扣凭证。

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包括:

(1)临时性建筑:包括办公室、作业棚、材料库、配套建筑设施、项目部或工区驻地、混凝土拌合站、制梁场、铺轨基地、钢筋加工厂、模板加工厂等;

(2)临时水管线:包括给排水管线、供电管线、供热管线; (3)临时道路:包括临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路、临时道路 (4)其他临时设施(如:临时用地、临时电力设施等)。

10 是否 可抵扣 是 是 是

增值税扣税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税率 17%

17% 13% 进项抵扣税率:

(1)按照建筑劳务签订合同:税率为11%;

(2)如分别签订材料购销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材料17%、分包11%;

管理要点:

临时设施应严格按照合同预算进行控制。 人工费

成本费用项目明细

取得发票类型

抵扣率 11%

备注

1、劳务分包(分包方为有建筑

增值税专用发票

资质的公司)

2、劳务分包(分包方为有建筑

增值税专用发票

劳务资质的公司)

11%

3、劳务派遣费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 6% 作为价外费用开票抵扣

4、对劳务队伍的考核奖励

管理要点:

增值税专用发票 11%或6% 原则上选择具有专业建筑资质、建筑劳务资质及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禁止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

机械租赁

指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独立核算的单位租用的施工机械(如吊车、挖机、装载机、塔吊、电梯、运输车辆等),包含设备进出场费、燃料费、修理费。

进项抵扣税率:

分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税率统一为17%。 管理要点:

(1)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包含租赁机械的名称、型号、租赁价格、租赁起止时间、出租方名称、收款账号等信息;

(2)推行机械租赁电商平台集中采购。 专业分包

总承包方将所承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专业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主要形式体现为包工包料,总包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

进项抵扣税率:

11 建筑服务业为11%。 管理要点:

(1)专业分包的价款在计算预缴增值税时可以从总包价款中扣除。 (2)总、分包双方应签订分包合同,交项目财务部门进行备案。 差旅费-住宿费

核算员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住宿费。 进项抵扣税率: (1)住宿费用:6%;

(2)旅客运输服务,即机票费、车船费等:不得抵扣; (3)餐饮服务,即因公出差所发生的餐费等:不得抵扣。 管理要点:

(1)实行定点接待的单位,与酒店签订定点合作协议,按月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

(2)职工零星出差,也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公费

办公费指购买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品,与电脑、传真机和复印机相关耗材(如墨盒、存储介质、配件、复印纸等)等发生的费用。

进项抵扣税率:17% 管理要点:

由法人单位办公室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集中采购。 通讯费

公司各种通讯工具发生的话费及服务费、电话初装费、网络费等,如:公司统一托收的办公电话费、IP电话费、会议电视费、传真费等。包含办公电话费、传真收发费、网络使用费、邮寄费。

进项税率:

(1)办公电话费、网络使用、维护费、传真收发费:11%,6%。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2)邮寄费:11%,6%。交通运输业抵扣税率11%,物流辅助服务抵扣税率6%。铁路运输服务按照运费11%进项抵扣。

管理要点:

由办公室与指定通讯公司、邮递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由专人负责建立台帐进行日常登记,定期(按月)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后进行结算。

车辆维修费

(1)车辆修理费:购买车辆配件、车辆装饰车辆保养维护及大修理等。 进项抵扣税率:17%

12 管理要点: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与维修厂家签订协议,实行定点维修,由专人负责建立台帐进行日常登记。

(2)油料费:管理用车辆发生的油料款, 进项抵扣税率:17%;

管理要点: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与中石油、、物资公司加油站等签订定点加油协议为司机办理加油卡充值,由公司定期进行结算。

(3)过路、过桥、停车费: 进项抵扣税率:11% 管理要点: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统一办理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ETC)定期进行结算。 (4)车辆保险费: 进项税税率:6% 管理要点:在股份公司保险集中采购目录中进行比价招标形式采购。统一集中办理车辆保险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租赁费

包括房屋租赁费、设备租赁、植物租赁等 进项税税率:

(1)房屋、场地等不动产租赁费:11%; (2)汽车租赁费:17%;

(3)其他租赁费,如电脑、打印机等:17% 管理要点:

各单位应尽量租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资产,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应要求其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谨慎选用自然人的相关资产。

书报费

包括购买的图书、报纸、杂志等费用。

进项税税率:13% 管理要点:

应由经办部门到邮政局、出版社等单位统一订阅,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物业费

包括机关办公楼保洁等费用。 进项税税率:6% 管理要点:

经办部门应该明确划分办公用与职工福利部分,分别开具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水电气暖燃煤费

进项税率:

13 (1)电费:17%;(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且供应商采用简易征收,税率为3%)

(2)水费:13%;(自产的自来水或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采用简易征收,税率为3%)

(3)燃料、煤气等:17%。

管理要点:

与地方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沟通,协商分开计量办公、经营、集体福利用水电气,分别开具办公楼、食堂等所用水电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会议费

各类会议期间费用支出,包括会议场地租金、会议设施租赁费用、会议布置费用、其他支持费用。

进项税税率:

(1)外包给会展公司统一筹办的,取得的发票为会展服务的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税率:6%(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会议展览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服务);

(2)租赁场地自行举办的,取得的发票为不动产租赁服务的发票,进项抵扣税率为11%。

管理要点:

(1)应根据召开会议的要求,充分考虑成本效益,选择不同的方式;

(2)选择外包给酒店、旅行社等单位统一筹办的,应取得会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修理费

包括自有或租赁房屋的维修费、办公设备的维修费、自有机械设备修理费及外包维修费等。

进项税税率:

(1)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11%; (2)办公设备维修:17%;

(3)自有机械设备维修及外包维修费等:17%。

管理要点:

应由相关部门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维修公司签订协议,定点维修,定期结算。 广告宣传费

进项税率:

(1)印刷费:17%; (2)广告宣传费:6%;

(3)广告制作代理及其他:6%; (4)展览活动:6%;

(5)条幅、展示牌等材料费:17%。

管理要点:

应由相关部门与印刷厂、广告公司等单位签订协议,定点采购,定期结算。

14 中介服务费

中介审计评估费:指聘请各类中介机构费用,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查账、验资审计、资产评估、高新认证审计等发生的费用。

咨询费: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所支付的费用,或支付企业聘请的经济股份、法律顾问、技术顾问的费用。

进项税率:6%。 技术咨询、服务、转让费

使用非专利技术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开支。

进项抵扣税率:6%。 绿化费

指公司用于环境绿化的费用。如:采购花草、办公场所摆放花木等。

进项税税率:13% 管理要点:

注意用于食堂、职工宿舍的不能抵扣进项税,已抵扣要做进项税转出 劳动保护费

因工作需要为职工配备的工作服、手套、消毒剂、清凉解暑降温用品、防尘口罩、防噪音耳塞等、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规定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放射线和潜水、沉箱、高温等作业工种所享受的保护保健食品。

进项抵扣税率:17% 管理要点:

(1)应注意区分劳动保护费与职工福利费的区别。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并且以实物形式发生;

(2)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集中采购。 检验试验费

指公司在生产、质检、质量改进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化验以及其他试验发生的费用。 进项抵扣税率:6% 管理要点:

应尽量选择集团四通检测公司进行试验检验 研究与开发费

指公司在生产、质检、质量改进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化验以及其他试验发生的费用。 进项抵扣税率:

(1)研发劳务:11%、3%;

(2)研发设备、材料:17%; (3)委托研发服务:6%。 管理要点:

应按照研发费核算办法,准确归集核算研发项目的相关投入,建立研发辅助账进行专项核算。

15 培训费

企业发生的各类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培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购买的图书发生的费用,企业人员参加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如获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

进项抵扣税率:6% 安保费

(1)如聘请安全保卫人员费用:6%;

(2)为安全保卫购置的摄像头、消防器材等费用,监控室日常维护开支费用:17%。

取暖费

进项抵扣税率:13%

财产保险费

为企业资产购买的财产保险。 进项抵扣税率:6%。 物料消耗

主要指低值易耗品的消耗,如电线、灯、清洁工具、管理用具、包装容器等。 进项抵扣税率:17%。 安全生产用品

包括施工生产中购买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防护网、密目网、绝缘手套、绝缘鞋、彩条旗、安全网、钢丝绳、工具式防护栏、灭火器材、临时供电配电箱、空气断路器、隔离开关、交流接触器、漏电保护器、标准电缆、防爆防火器材等。

进项抵扣税率:17%。

管理要点:由安全部门根据施工生产需求选择定点定量采购。 财务费用

服务收取的费用。相关服务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进项抵扣税率:6%。 管理要点: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与金融机构协商定期结算直接收费项目。 不可抵扣事项

(一)所有明确列入不可抵扣范围的支出业务应取得普通发票,不能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相关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三)发生非正常损失时,相关进项税额和随之发生的运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6 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各单位应加强相关资产的管理,完善相关制度,避免非正常损失的发生。

(四)取得合法凭证,但业务内容不属于可抵扣范围,主要有以下项目:

1.项目部食堂所用的厨具、餐具、水电暖气煤气、用具、菜品、热水器、饮用水设备、纸杯、及为运输厨房用品而发生的运输费;

2.项目工会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物品采购、租赁(场地或车辆租赁)或者慰问费等;3.为项目部员工租赁宿舍及宿舍配套用品、水电暖煤气、物业费。 4.自购的周转材料摊销;

5.机械使用费中外购设备折旧费、机械操作人员工资及附加费;6.征地拆迁费及房屋、道路、青苗补偿费;

7.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个人学历教育培训、外聘人员工资、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8.用于职工福利类的培训费、劳动保护费、水电气暖燃煤费、租赁费、书报费、修理费、广告费、物料消耗、取暖费等不得抵扣;

9.会议费中外包给酒店、旅行社等单位统一筹办,取得的发票为餐饮或娱乐业发票不得抵扣;10.差旅交通费中机票费、车船费、因公出差的餐费及误餐补助等; 11.通信费中以职工个人名义开具的通讯费发票,为职工发放的移动话费补贴、电话费补贴; 12.车辆使用费中司机安全行车费以及用于集体福利的修理费、油料费等; 13.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酒、招待用茶和礼品等; 14.折旧、摊销、排污费、诉讼费;

15.保险费中为员工购买的人身保险不得抵扣;

16.税金:包括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其他税金等不得抵扣 17.行政事业性收费。

18.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汇兑损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五)其他不可抵扣事项:

1、不能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项目。

2、取得合法凭证,未在规定180日内进行认证。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可抵扣情形。

需要做进项转出的事项

1.上述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服务,事后改变用途(发生上述第二条不可抵扣情形)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

2、因进货退回或者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3、管理要点:在发生进项税转出事项时应按照的规定逐级审批,做好台帐登记。

17

“营改增”后必须掌握的几个合同审查要点 2016-05-23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对企业带来的并不仅仅是税率的简单变化,它对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涉税管理、客户管理、合同管理、现金流管理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企业应积极利用营改增这一契机,通过改善和优化自身的内部管理体系来最大程度地利用营改增所带来的机遇,并降低潜在的风险。合同管理是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承担及税款交纳。本文主要介绍营改增后企业合同管理中需要关注的几个要点问题。

一、合同签订时应当审查对方的纳税资格,并在合同中完善当事人名称和相关信息

1、“营改增”之后,原来的服务提供方从营业税纳税人,可能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服务提供方的增值税作为进项可以被服务接受方用以抵扣。因此,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评定报价的合理性,从而有利于节约成本、降低税负,达到合理控税,降本增效的目的。

2、合同双方名称的规范性要求要高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体系。在原有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将更为严格。在原有体系下并不需要特别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信息,但现在服务接受方需要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格、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

1、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款包含在商品或价格之内,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完全不同。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而且对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影响是也很大的,如果不做特别约定,营业税一般由服务的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承担。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2、增值税税率相对于营业税税率较高,如果不能向上下游相对方转嫁税负,服务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税负将明显上升。因此,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鉴于采购过程中,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金额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有必要在合同约定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三、合同中对不同税率的服务内容应当分项核算

营改增之后,同一家企业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对兼营的不同业务,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明确地根据交易行为描述具体的服务内容,并进行分项的明细核算,以免带来税务风险。

四、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条款的约定

1、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开具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给受票方造成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应当考虑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的相关条款,同时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后可考虑在合同中增加“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支付款项”的付款方式条款,规避提前支付款项后发现发票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

2、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最高会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因此在合同条款中应特别加入虚开条款。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3、另外,增值税发票有在180天内认证的要求,合同中应当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对方,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4、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约定对方需要履行协助义务。(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9号)(2015年4月1日施行)有“关红字专用发票的办理手续”等相关规定。)

5、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质保金的扣留条款,那么质保金的扣留也会影响到增值税开票金额。所以合同中还应约定收款方在质保金被扣留时,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付款方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五、三流不一致的风险如何规避?

1、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所谓“三流一致”,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

2、合同中应当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如果货物由供应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为了避免三流不一致、导致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明确供应方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

3、对于委托第三方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形,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减少风险,或者也可通过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来解决,但需要提供相应委托协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当然,在实际签订合同时仍需要根具体情况进行设定。

4、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为了做到三流一致,防止出现虚开增值

19 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收货当期开具该批次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涉及到分期付款的,基于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考虑,在需方实际收到供方的货物时,供方产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如果货物不是分期交付,则分期付款行为并不会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六、对于跨期合同的处理

1、营改增后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应将未执行部分涉及的税金,由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合同条款修订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一是涉税事项界定不清晰,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风险;二是合同对增值税发票信息不明确,取得增值税发票信息错误,导致增值税进行税款不得抵扣,增加税负;三是未执行完的事项如涉及增值税多个税目,而从合同条款上没有详细区分不同税税率项目的合同价格,可能导致从高税率征税。

2、对于上述风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避:一是要严格区分合同执行时间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义务在营改增之前的,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如纳税义发生在营改增之后的,应与合同方签订相对应的补充协议;二是需要明确供应商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类型以及合同双方银行账户和纳税人信息,保证合规使用增值税发票;三是对部分供应商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按照营改增政策要求,修改合同总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金额,明确提供发票类型、价款结算方式与开票事宜等内容。

七、合同中应当约定合同标的发生变更时发票的开具与处理

1、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己方有利。必要时,己方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2、合同变更如果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当约定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收票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可以由开票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开票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关注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其他细节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服务的范围大幅增加,很多企业的业务可能是跨境服务。根据营改增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境内单位在境外建筑服务、文体业服务是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此时可以在合同中对履约地点、期限、方式等进行合理的选择,以便税务机关审查时能够准确认定是否符合免税政策。

营改增对于企业而言是一项全面而系统的工作,企业在实施过程中不能简单定义为税种的改变,而是应该从多个角度,分析企业生产、销售以及经营的各个税负环节,重新审视和改变现有内部控制流程。律师在对企业的合同进行管理时,需要对营改增的整体思路和企业的经营现状进行全面的了解,从而更好地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第18篇: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可否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可否抵扣进项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我企业未及时向相关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而多交了一部分违约金,请问这部分交不交契税?

答:参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了关于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问题。用地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的约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被政府相关部门计收的违约金,由于不属于土地出让的成交价格,因此,不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征收契税。

根据上述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多交的违约金,不需要缴纳契税。 问:中国红十字会取得财政拨款,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由此款项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

(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第

(四)项规定,非营利组织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红十字会属于纳入预算管理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取得的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由此款项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除非营利性组织等有明确规定外,其他企业取得财政拨款等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收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2011年裁员支付给离职员工一部分补偿金,补偿金能否作为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计算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限额?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中将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单独列示,不作为工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对此均未做出明确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参照《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公告》(苏州地税规[2010]5号)第二条关于企业扣除管理的若干问题中第2个问题如下:

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答: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属于税收上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给离职人员的补偿金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限额的计算基数。

甲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七月份购进货物5680元,其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0元,税额680元,取得普通发票1000元,本月销售商品8000元,税额240元,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无需再设明细项目。贷方反映企业应交的增值税额,借方反映企业实际上交的增值税额,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上交或者欠交的增值税,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

因此,甲企业本月账务处理如下:

购进时

借:相关存货科目5680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5680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82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40

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40

贷:银行存款240

销售货物发生退货,是否需要先将蓝字发票认证后才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因此,如果退货时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直接将已开具的发票取回并“作废”,不需要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果对方购买的货物在认证期限内或已通过认证,那么购买方可以在认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然后开具红字发票。

如果所购买的货物已经超过认证期且未认证,那么就无法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所称的销售额是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

【2010】139号)第一条规定:认定办法所称的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

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我公司被另外一个公司兼并,要注销,所有的资产全部过入兼并企业的名下,那么房屋建筑物过户,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048号)第三条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被兼并企业的房地产转移到兼并企业,产权发生了转移,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是又属于免征的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软件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退税款是否为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上述规定,软件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退税款为不征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登记变更可否继续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其实质是不需要终止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并没有改变同一纳税主体的持续经营假设,没有终止持续经营,变更后仍应承担变更前的债权债务。因此,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之前未弥补的亏损仍可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弥补。 连续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根据上述规定,不论是否分次开票,只要同一项目在一个月内连续取得两次收入的,都应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由于分次开票预缴了税款的,应该在次月的7日内去申报,多退少补。 我企业购进一台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保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投资额抵免税额时是否包括已经抵扣的增值税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

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土地租赁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是否需要贴花?

答:土地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区别,它不是印花税应税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也就是说,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凭证,不需要贴花。由于在印花税税目表的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中没有列举土地租赁合同,因此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需要贴花。

问:我企业固定资产到使用年限正常报废,残值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固定资产正常报废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并留存相关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备查。 问:我公司每月给退休职工(已参加社会统筹保险)发放住房补贴,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金额是否也有3500元的固定扣除额,还是就所得全额扣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每月给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减除3500元扣除标准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职工收到的工伤补贴等是否需缴纳个税?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法规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职工发生的工伤补贴、生活补贴费用等可以按上述规定在生活困难补助费中列支,免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个人因工伤保险而得到的相关赔付也可以按上述保险赔款条例享受免税。 问:企业聘用非全日制用工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所得,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聘用兼职销售人员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需开具相应发票入账。如果企业按照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雇用临时用工人员,支付给雇用员工的工资,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19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

税额抵扣管理的意见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函〔2010〕235号 【发文日期】 2010-05-31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强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监控管理,保障增值税转型成效,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固定资产标准,严格划分抵扣范围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确把握纳税人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标准,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属于固定资产抵扣范围。其中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范围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为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属于厂房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照明灯具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二)纳税人购进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2.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3.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

5.购进第1至4项列举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输费用。

二、落实审核查验责任,强化固定资产项目日常监控

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正确设置账簿和相关会计科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如实正确填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并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相关进项税额数据进行严格核对,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对未按规定内容及要求填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及其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纳税人改正外,还应按照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相应罚款处理。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数额较大或有疑点的纳税人,从发票、资金及实物等方面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监控,防止纳税人弄虚作假。

(一)票据信息内容的审核。对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重点审核其票面货物所填列名称是否属于固定资产抵扣范围,是否属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所用的固定资产,发票开具时间与购货验收时间、安装(竣工)时间是否匹配等。

(二)对购进固定资产资金流向的审核。对纳税人资金流向有疑问的,应查验原始凭据,审核其是否按规定付款,资金流向、金额是否与销售方及所购进的固定资产实物相匹配。

(三)对固定资产使用及处置情况进行审核查验:

1.单笔金额较大或者累计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要实地查看实物,调查生产厂家、产品规格、型号等,查明具体用途,并与购货合同、发票、入库凭证等进行核对,查验是否与信息一致;

2.对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审查其新增固定资产在用电、用料、新增销售等方面是否有明显变化,投入产出是否配比,防止虚假投入;

3.发生不动产与动产混合在建工程项目的企业,严格划分购进固定资产的实际用途,防止纳税人扩大范围多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4.对固定资产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是否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转让固定资产的,严格审查所转让固定资产的购进时间,按现行政策规定征税。

三、实施重点核查评估,加大异常企业管理力度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本辖区纳税人固定资产抵扣的日常监控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核查或纳税评估。对在固定资产抵扣方面存在异常的疑点企业,应作为重点核查评估对象。

(一)对存在以下情形的纳税人应作为重点核查评估对象:

1.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中,主要项目是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

2.进项税额变动异常,与销售额变动幅度不匹配;

3.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明显异常;

4.存在其他固定资产抵扣异常的。

(二)重点核查评估的主要内容:

1.购进的固定资产名称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开的名称是否完全一致,是否存在改变固定资产名称的问题;

2.进口固定资产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同时,是否取得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两者记载的纳税时间、货物名称、数量、金额是否相符;委托代理进口的,是否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是否与其相符;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保险合同等单据资料相关数据是否匹配,是否存在虚假购进或者购进个人生活消费用的机动车抵扣税款的问题;

4.发生的运输费用与购进业务是否相对应,与单位运价、运输里程等之间是否匹配,运费金额是否明显偏高,存在不合理现象;

5.购进的固定资产与资金规模、设备产能、物料消耗等相关业务是否匹配,以及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经核查评估发现问题的,主管税务机关除按照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补税罚款外,对纳税人有明显偷逃税款嫌疑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四、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深化抵扣分析

纳税人年度累计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改项目,应列入市级以上重点联系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指派专人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其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改项目的立项、开工和税款抵扣进度情况,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填写《市级固定资产抵扣重点联系企业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上报市局。各级税务机关应深入企业做好调查研究,掌握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变化趋势、增减变动的原因及规律,有针对性的做好固定资产抵扣及相关数据信息分析工作,为税源分析预测及组织收入工作提供依据。

第20篇:进项税发票多于销项发票处理

因为我们公司这个月进项税发票多于销项发票,所以当月没有扫描的进项发票需要做账吗?是记待摊费用吗?

我们公司本月刚买了一辆搬运车,是应该记固定资产吧,但是如果当月没有扫描认证抵扣,需要做账吗?该如何计提累计折旧呢?

扫描就是将你的发票信息发送到税务局进行认证,认证通过才能抵扣,如果你没有扫描(就是没有认证)你就当月不做帐,因为那样的话填申报表会麻烦些。

《进项承诺书.doc》
进项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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