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补签

2020-04-05 来源:承诺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劳动合同补签申请书

劳动合同补签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2013年12月1日入职于贵公司。入职以来,我在单位领导、同事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认真地做好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经本人考虑,望公司能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一是入职以来,树立良好的工作态度。工作过程中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与同事相处融洽,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并努力协助好同事的各项任务。

二是在入职公司以来,不断提高个人的自身素质。在同事的支持下。在工作之余,积极主动地抓好专业经验的学习,不断为自己充电加油。对工作中涉及的专业知识进行进一步的掌握,达到熟练运用。对于与工作相关知识,我在不断努力学习,尽快掌握,不断完善自我,力求保证工作能够更好更快地完成。

入职以来,虽然在岗位上做一些平淡无奇的小事,取得一些成绩,但自己的各方面还是欠缺。今后,如公司愿与我补签劳动合同,我将更加努力,创造更高的价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2014年1月3日

相关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劳动合同。”从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工资

相关做法:

1、公司要补签劳动合同,从用工之日到补签扣除一个月后,按劳动

合同法应支付双倍工资。

2、如果员工拒绝签合补签合同,可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书面通知本人:”在xxx日前来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如逾期不签,劳动关系自动终止。

3、如果员工愿意继续留在本公司就职,一般愿意补签劳动合同的,因为保障双方的权益。(员工如果愿意继续留在本公司就职,一般不会追讨双倍工资赔偿,因为员工没有付出双倍劳动)。如果员工因此追讨双倍工资赔偿,公司按第一第二条处理后,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推荐第2篇:补签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

补签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

学员提问:

李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小公司,以前公司没有和员工签劳动合同,最近公司突然说要补签劳动合同。我想请问您,劳动合同需要去劳动局购买还是自己可以确定内容,自己拟定的劳动合同有没有效?补签劳动合同要注意些什么?

HR哥答疑:

你好!你的问题我分别回复如下:

一、劳动合同需要去劳动局购买还是自己可以确定内容?

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只要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违法,企业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各地劳动局拟定的劳动合同是推荐合同,企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用来参考及借鉴。有些人也问,劳动合同是不是要劳动局鉴定才能生效?劳动合同鉴定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要程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要,比如验厂或办理员工的相关证件(比如商务签证),考虑是否需要进行劳动合同鉴定。对于重要的职位,本人建议还是采用劳动局推荐样本合同并送劳动局鉴定,确保合同条款的有效性,维护劳资双方的权益。

二、企业自身拟定的劳动合同有没有效?

企业身身拟定的劳动合同,只要做到以下几点就是有效合同:

1、劳动合同内容合法。

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劳动合同一般包括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必备条款缺失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什么是必备条款呢?《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为: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约定条款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如有违背劳动合同部分失效。比如试用期的规定,保密协定,培训协议等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劳动合同双方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比如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在校学生,军队现役人员等不能与企业签定正式劳动合同。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也不能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必须合法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违法的企业,比如制毒工厂,劳动合同当然无效,有些公司不具备劳动用工权,也无权订立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有些企业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讲有事实劳动合同的法律保护,对于企业来讲则是违法行为,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仅仅是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在保护企业的权益。

4、劳动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任何一方以威胁、欺诈等手段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劳动合同。这里要特别留意,劳动合同一定要劳动者本人签字才生效,有些企业将劳动合同交给员工回去填写再自己交上来,风险极大,有些不会写字的员工,你就是让他照着画,也要将自己的

名字画出来并按上手印,别人代签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哪些合同是有效合同,哪些是无效合同,哪些是部分有效合同,可以参考一下。

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劳动合同条款虽不违法但却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有损害社会公德的内容及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同样无效。比如:有些公司要求员工不允许产生办公室恋情,一经发现给予解雇处理。有集体合同的企业,劳动合同内容不能与集体合同相冲突,在法律效力上集体合同是高于劳动合同的。比如集体合同规定员工基本工资为1500元,劳动合同签定的基本工资就必须等于或高于1500元,否则该条款无效。

三:补签劳动合同有什么要注意的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从用日之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条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的续定。也就是劳动合同的续定也应自到期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没签定劳动合同的后果,《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

后果主要有两个,一是公司需要多支付员工一倍的工资。二是劳动合同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要在原来发放了工资的基础上再发放相同数量的工资。比如某人入职9个月没签劳动合同,这9个月他的工资总额为18000元(每个月2000元),如果这9个月企业没有给他签劳动合同,则公司从第2个月到第九个月要多支付给其16000元(8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最后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工满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的补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企业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企业与员工补签劳动合同风险很大。如果公司有数十上百甚至上千人,很容易成为群体劳资事故,要特别谨慎。补签劳动合同之前最好咨询劳动相关律师或资深的HR人员,提前预测风险,事先做好预案,防患于未然。补签劳动合同不应由人力资源部门单独来负责,而应由企业最高层亲自出面,召集各部门最高负责人,明确各级主管在补签劳动合同中的责任,一层一层的补签,从上到下,下级看到上级签了,多半没有什么太大的意见。一个部门一个部门签,从有把握的部门到没把握的部门,由业务部门各级主管及人力资源部门联合组织员工进行签定,减少风险。对于极少数不签的人员,不采取强制措施,事后谈话的形式单独处理。合同形式最好采用劳动局推荐板本,员工信任度高一点,避免员工对条款质疑而影响合同的签定。签订合同时,要慎言慎行,控制情绪,耐心面对员工的质疑。

最后,各部门在签合同前,事先推测会有什么阻力,哪些员工可能会反对,先将问题事先设想好并解决掉,再大面积的开始签订。签定的时机也很重要,一般在员工离职意愿不太强烈的时期,比如发年终奖前、调薪前等。人员多的公司可以请顾问律师在场协助,增进员工的信任度。总之,要把补签劳动合同当成一件重要的专案,从上到下明确责任,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将风险降到最低。以上做足了,如果还发生重大劳资纠纷,老板就只能为自己违法经营买单,买教训了。

推荐第3篇:补开发票承诺书

补开发票承诺书

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我单位承建贵公司XXXX工程,根据合同约定准备向贵公司收取工程款(预付款)XXXXXXX元(大写XXXX),因XXXXX原因暂不能开具发票,承诺于X年X月X日之前补开XXXXX元的正式合规发票,并同意以下事项:

1、同意扣除本次申请金额的15%作为发票保证金。

2、逾期未能补开上述承诺金额的发票,同意对继续补开发票做出时间上的承诺,因此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同意补开发票并赔偿发票金额的10%;因特殊原因不能补开发票,赔偿发票金额的25%。

承诺人:

单位盖章

X年X月X日

项目责任单位主办会计意见:

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意见:

公司税务主管意见:

财务部意见:

推荐第4篇:关于补签未打卡通知

关于规范补签未打卡通知

公司全体人员:

由于行政部月初做考勤时,大家补签《员工无适当打卡申报表》,可能已经忘记是否有未补签单。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制度,规范打卡,对补签未打卡做出如下规定: 1.无论何故不能按时打卡者,需在48小时内及时填写《员工无适当打卡申报表》 。

2.填写《员工无适当打卡申报表》需经直接上级批准后,交到行政部方可生效。

3.如未填写《员工无适当打卡申报表》将无考勤记录。考勤系统将识别为“缺勤”

4.超过规定补签时间的,视为无效。以缺勤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自己承担。

5.《员工无适当打卡申报表》每月由行政部交由财务部。

本规定于2016年8月16日开始执行

2016年8月16日

推荐第5篇:考勤打卡补签补充说明

关于考勤打卡管理补充说明

各部门、员工:

为了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并使员工的工资核算做到有法可依,提升工资核算速度,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综合管理部:上午 8:30---11:30下午13:00—17:30

其 他 部 门:上午 8:00---11:30下午13:00—17:00

考勤方式:公司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全体员工自觉遵守。

打卡次数:一日四次,即上下午、上下班各一次

补签情况:因公外出(含出差)未打卡,应于次日到办公室填写《员工补签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等,并要求有本部门主管证明签字。

因忘打卡而补签,需有证明,且每月每人最多补签3次,超过部分按旷工处理。

说明:技服人员上午第一次指纹记录必须完整,其它出勤记录,根据服务单情况而定。

若无考勤记录有服务单记录,视为出勤;

若无考勤记录又无服务单记录,视为旷工。

特别说明:

以往由于同事不注意,没有及时补签,到了月初进行考核时,都已忘记本人是否有打卡或者是外出后忘记补签,导致考勤工作严重滞后,并且考核情况不准确,打印补签单据,浪费资源,现特将考勤补签做如下补充说明,将于10月份起严格执行:

(1) 请各位同事请认真确认自己是否有打卡,如忘记了、或者有外出,请及时到办公室

填写《员工补签登记表》(黑色文件夹)。注意:因忘记而补签仅限3次/人/月。

(2) 如有请假,请假单请本部门主管签好字,次日交办公室核算。

(3) 如有加班,加班单请本部门主管签好字,次日交办公室核算。

(4) 值班单,由部门主管每月末30日,填写完整上交办公室核算。

(5) 办公室每月1日导出上月考勤记录,进行考勤核对时,将请假、补签核对好之后,

若仍还出现考勤空缺,将不再一一通知部门或员工本人,直接按旷工处理,杜绝再出现考勤核算拖延、不准确的情况出现。

以上补充说明,请各位同事详细阅读,感谢大家的配合!

推荐第6篇:嘉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补签出让合同

土地资源网

嘉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补签出让合同

嘉地转合()第号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嘉兴市国土资源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甲方同意出让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位于房屋的共用土地,出让(分摊)给乙方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楼面)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车库跃层元,补缴出让总额为元人民币。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用途为用地。

第七条 乙方依照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可依照国家规定转让、出租、抵押,但应依法签订交易合同,办理交易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由受让方继承。

第八条 本合同规定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申请续期,但需在期满前180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式一式三份签署,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第十一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嘉兴市签字。

甲方:嘉兴市国土资源局(章)乙方:(章)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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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车间主任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补签)

化工公司车间主任安全 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

安 环 部: 时间: 年 月 日 车间主任: 时间: 年 月 日

实施日期:二零一四年三月至二零一五年三月

化工公司车间主任安全生产管理

目标责任书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隐患排查、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全面落实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全面实现“保人身、保生产、保设备”的安全生产目标和集团公司提出的:安全是您和家人的幸福,必须牢记;安全是企业生存之本,必须严管的安全生产理念,始终本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责任意识,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分担,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特签订本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目标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隐患排查、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保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依据公司2014年安全生产目标,要求车间主任做到以下各项安全目标:

1、始终坚持人身轻伤事故发生为零的目标。

2、不发生因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导致停产1天以上的设备事故。

3、不发生意外交通事故。

二、保障措施

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不违章指挥、不违反劳动纪律。

2、加强岗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员工岗位安全风险辨识能力,提高岗位员工安全生产素质,提高员工岗位安全防范意识能力。

3、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机制,做到全员监督,全员考核,风险共担,相互制约。

三、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誓言

1、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隐患排查、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未完成本车间安全生产目标尽职尽责。

2、始终坚持“当安全和生产效益发生冲突时,始终以安全为主”的原则。

3、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控制责任,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4、努力把本职工作所需的任何一项保证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做严做细做实。

四、保证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承诺

1、在思想上要由过去的“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纪律和劳动纪律。

3、严格执行各项工艺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4、在工作中保证不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章操作,监管他人劳动纪律。

5、积极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提供本车间安全管理水平和员工的安全生产素质。

6、熟练掌握和使用各种安全器具、车间所属设备、工艺标准及劳动防护用品,做到有检查有记录。

7、对本车间出现的违章违纪、违反工艺标准造成的异常情况负主要责任。

8、积极做好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履行好车间主任职责,落实公司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

9、积极参与到公司各项安全环保工作中去,为提供本公司的安全水平献计献策。

安 环 部

推荐第8篇:公司让员工签承诺书

1、严格履行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愿意和公司所有同事和领导一起努力,团结协作,积极工作,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以公司作为自己创业和事业的平台,认真遵守和履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若因本人原因(过失或故意)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本人愿意接受公司按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的处分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2、在职期间坚决执行公司安排如:出差安排、调岗安排 、工作地调整安排、工作时间调整安排等;在未经公司领导同意的前提下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提出异议;除得到领导同意和以下几种情况外可以向公司提出请假申请,如:直系亲属病重或病危、直系亲属离世或因自身生病、受伤无法继续留守岗位。

3、决不损害公司利益,不虚报报销费用。在职期间,若发生与本人业务相关的经济问题,本人愿意接受公司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4、无论任何原因离职,本人都将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若要辞职,应提前30天通知公司;并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然后上交公司领导,以便公司选聘岗位继任者,安排调整工作,若有违反者,公司有权拒绝发放员工工资。

5、一旦与以上承诺发生不相符合的情况时,本人愿意接受公司处罚,并承担一切后果,包括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等。

6、本承诺书签字确认后即生效。劳动合同中的条款与本承诺有不一致情况时,以本承诺为准。

推荐第9篇:两免一补承诺书

“两免一补”承诺书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两免一补”政策,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确保把“两免一补”工作办成“阳光工程”。我做出如下承诺:

1.认真宣传“两免一补”政策,达到四知——领导知、教师知、学生知、家长知。2.如实上报班级人数,不虚报、不冒领、不套取国家资金。

3.严格遵守操作程序,按照民主、公平、公开原则确定“两免一补”对象。4.按规定正确使用公用经费。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受一切处分!

承诺人:

2015年12月2日 乌鲁木齐市第**中学

推荐第10篇:补签劳动合同 单位也得付双薪

任职11个月才签合同 要求双倍工资遭拒绝

补签劳动合同 单位也得付双薪

2011-09-15 09:15:19【字号大中 小 】【打印】【关闭】王女士在任职的11个月内,公司一直没有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近日,公司突然表示要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她则提出公司应依照未按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向其补发10个月工资但被公司拒绝。公司的理由是此前已按照口头约定按月足额向王女士支付了工资,且现已决定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女士想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法律人士介绍,该公司仍必须向王女士补发10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6、7条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同时必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二倍工资”和“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并列承担的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按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而不管是否补签劳动合同,即没有任何免责事由。本案中,王女士所在的公司虽在11个月后决定与王女士补签劳动合同,但并不能改变此前没有按期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也不能成为其免责理由。(廖春梅)

第11篇:补签劳动合同需付双倍工资吗?

“两倍工资”和“补订合同”是用人单位并列承担的责任,即使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仍应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6、7条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同时必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两倍工资”和“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并列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按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而不管是否补签劳动合同,均没有任何免责事由。

第12篇:单位补签劳动合同能否免2倍工资

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未同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会与劳动者约定过一段时间后再与劳动者补签合同,而且所签的合同期限会包含前段未签合同的时间。虽然在未签订合同的期间内,用人单位会按时发放工资和相关奖金,但是,补签合同是否就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2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呢?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该法条的立法精神是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应该在劳动者入职后即签订合同,这样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该规定为法律规定的强制要求,对用人单位来说无免责理由,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无论后来补签的合同是否包含此期间,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2倍的工资。

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对《劳动合同法》第82条做了补充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仅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还要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应将“2倍工资”和“补签合同”视作是用人单位承担的并列责任。

实践中,劳动者被要求补签劳动合同时,可以要求注明补签合同的实际日期,这样可以证明这份合同是事后补订的,以便劳动者在日后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可见,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的方式并不能掩盖其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是不能免除其支付2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的。

第13篇:不自杀承诺书(与学生签)

不自杀承诺书(校内)

我是____,性别__,今年__岁,是____学院____专业__年级的学生,我的身份证号码是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我现在住在__________________。

我的生命现在处于危机状态,已于__月__日到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辅导员老师)寻求帮助。在咨询老师(辅导员老师)的建议下,我自愿签署不自杀承诺书。在签字之前,我已明白此不自杀承诺书的目的和作用,清楚地理解承诺的每一条内容。在此,我郑重地对自己也对咨询老师(辅导员老师)作如下三点承诺:

1、在接下来的一周内,我将尊重并珍爱我的生命,绝不自杀。

2、下周内万一我萌发了想违背上一承诺的想法,我将按照下方咨询师(辅导员老师)留下的联系方式,在第一时间内联系他/她,并告诉他/她我当时的感受以及想违背承诺的想法。

3、如果在第一时间内不能联系上我的咨询师(辅导员老师),我将会拨打全国24小时心理危机干预热线800—810—1117或者63741140。在以上电话不能联系上的情况下,我将拨打63742110请求帮助。

承诺人:

咨询师: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第14篇:关于规范考勤补签制度的通知(推荐)

关于规范考勤补签卡制度的通知

近期发现大家对公司的相关考勤制度认识不够,工作时间观念淡薄,造成考勤补签频繁,为了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加强电子考勤制度的执行力度,并使员工的工资核算做到有法可依,提升工资核算速度,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对电子考勤补签做出以下规定: 以往由于大家不注意,没有及时补签,到了月初进行统计时,都已忘记本人是否有打卡或者是外出忘记补签等情况,导致考勤工作严重滞后,现特将考勤补签做如下补充说明,将于4月份起严格执行,通知后若仍还出现考勤空缺,将不再一一通知部门或员工本人,直接按旷工处理,杜绝再出现考勤核算拖延、不准确的情况出现

1、大家应在8:00点之前进行指纹考勤,在考勤机提示成功后方可离开。

2、因特殊原因无法录入的员工,请及时到公司行政部说明原因,经主管以上核实后做手工签卡。

3、业务部门由于其工作性质原因,每月有5次正常补签。正常补签一天以下者必须由主管签字确认。五次以后视为非正常补签,非正常补签必须经部门领导或公司领导的确认后在工资中扣除10元/每次。

4、因公外出补签必需先书面申请,写明外出原因经部门领导主管同意签字后方可外出,在未签卡外出的情况下一律按旷工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5、下班时间到后,方得停止工作,不得提前下班等候打卡,如有违者,即按擅离职守或早退论处,所属主管人员应负连带的责任;

6、部门主管每月有3次非正常补签卡权限,非正常补签卡需扣除20元/次/人。

7、各部门负责人应对公司负责,对员工负责的态度。应对考勤补签认真核实,认真对待,最大程度上,降低考勤补签率。 特此通知 厂部 2014年4月8日

第15篇:29家网站签承诺书规范跟帖评论

29家网站签承诺书规范跟帖评论

2014年11月07日06:20 黄望晴经理13732621468;苏州网站建设

新华社电 6日,国家网信办召开跟帖评论管理专题会。新华网、新浪网等29家网站签署《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承诺书》明确“坚持用户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账号、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各网站“承诺、并诚请所有用户,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将遵守不得逾越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共秩序、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承诺书还承诺并诚请所有用户不发表包括“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等十八类信息。“对违反上述承诺的用户,网站将视情况采取预先警示、拒绝发布、删除跟帖、短期禁止发言直至永久关闭账号等管理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跟帖评论将保存在案、并在接受有关政府部门调查时如实报告。”

又讯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6日下午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即日起至今年12月底在全国开展清理整治网络视频有害信息专项行动,将重点围绕在线存储服务类网盘、APP下载服务、微信互动分享视频链接等五大领域,清理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虚假谣言等视频有害信息。

第16篇:签承诺书能拒绝商业贿赂吗?

商业贿赂整改措施商业贿赂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规则、诱发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毒瘤,政府采购是目前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领域,正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进行专项治理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而要达到治理的最终目标,还需要从体制、机制、法制、队伍等多个方面进行根本上的治理。在这个时候,陕西省财政厅却采取签《拒绝商业

贿赂承诺书》的办法来保证采购当事人不接受商业贿赂,就让人感觉有点避重就轻,有搞形式主义和作秀之嫌。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在为市场提供巨大商机的同时,也为权力寻租、滋生商业贿赂留下了空间。虽然我国政府采购经过多年改革,采购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已明显减少,但由于这项制度改革尚处于建设和完善阶段,一些违规违纪行为不可避免。尤其是少数不法供应商为了在采购中中标,往往会不惜一切铤而走险,采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评审专家,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环境,损害公共利益,腐蚀干部队伍。如果不进行彻底的治理,就会使政府采购这一“阳光工程”蒙上阴影,甚至可能使政府采购这项改革因后天发育不良而最终夭折。好范文版权所有目前,政府采购暴露的矛盾很多。分析起来,有法律上的,比如同时适用政府采购的两部法律——《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相互冲突,导致政府采购责任主体不明,由此带来的行政诉讼案件时有发生;有操作上的,比如评标办法的不尽合理,会造成对价廉物美的供应商不公平,往往是高报价者胜出,不能降低公共财政支出,遭人质疑;也有人员素质上的,主要是采购管理者的知识、能力不适应,对采购信息掌握不够,往往听任商家摆布,盲从市场;还有监管上的,比如用行政权力干预政府采购,采购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通同作弊,搞暗箱操作。这都暴露了目前政府采购制度中存在的严重缺陷。好范文版权所有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行为,建立透明、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和及时纠错机制,是当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从建立公平正义、推进反腐败源头治理和深化财政改革的高度,积极着手,认真落实,加强监管,才能树立政府采购的权威和良好形象,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政府采购秩序,净化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

《签承诺书能拒绝商业贿赂吗?》

第17篇:转入学生学籍补录家长承诺书

外省转入学生学籍补录

家长承诺书

我家孩子,身份证号码,于2014年市县学校转回茅天镇完小就读,我多次与原来学校联系,因为孩子在原来学校没有注册学籍,到目前为止查不到我家孩子的全国统一学籍号,我要求在茅天镇完小为我家孩子注册学籍,为此我作出如下承落:

1、我知道每一个孩子的学籍信息与学籍号是终身使用、全国统一的,具有唯一性和不可重复性,我保证所提供的户籍信息真实有效,孩子的所有信息没有在其他学校注册过学籍。

2、万一孩子的信息录入学籍系统后与外省原就读学校的学生信息重复,产生问题学籍,我们家长自己想办法到外省原就读学校提交户籍信息处理好问题学籍,再走转学流程,不会给现在就读的学校增加任何负担。

注:本承诺一式三份:家长、学校、中心完小各执一份。 家长签字(按印):学校(盖章):茅天镇完小

2014年月日

第18篇:“两免一补”学生认定承诺书

中学“两免一补”学生认定承诺书

亲爱的同学:

你好!国家学生资助政策是国家为使每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由国家财政投入资金的惠民政策。为使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真正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达到精准资助的目的,同时知悉你的责任和义务,请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你所提供的各项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

二、你的家庭经济状况如明显好转,要及时通知学校进行信息更新。

三、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隐瞒家庭真实经济状况来骗取国家资助而导致的个人征信污点等不良后果由自己负责。

我已认真阅读、理解并同意以上内容。 学生(或幼儿家长)签字:电话: 学校见证签章:

日期:年月日

第19篇:申请单独二孩要签结扎承诺书?

申请单独二孩要签结扎承诺书?

【户口直通车导语】昨日,广州市海珠、番禺、白云、越秀、从化一些区街的居民投诉称,拿材料去居委申请办理“单独二孩”准生证时,却被要求签订结扎协议,承诺生完二胎后必须结扎,不然不发准生证。“省市并无这样的硬性要求,难道我们不能选择其他避孕措施吗?”不想结扎的市民据理力争,希望基层能取消这样的不合理规定。

对于市民反映的基层办证不够人性化、流程不统一等问题。昨日,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段时间在基层可能出现很多实际问题,省卫计委已定于4月10日组织培训班,以进一步规范各项工作。

市民诉苦 办证被告知要签结扎承诺书

“所有的资料都准备好了,居委工作人员却告诉我,生二孩一定要签结扎承诺书才给予准生证。”昨日,家住海珠区赤岗街七所社区居委会的刘小姐对说,遭遇居委这样的无理要求,她很是气愤。“二孩后必须结扎,这些都是省里、国家政策里没有的。除了结扎,居民应该还有选择诸如避孕套、上环等其他避孕措施,强迫结扎不合理、不合法。”刘小姐说。

据了解,办理生育二孩准生证要求结扎在广州并非个案,番禺、白云、从化都有市民遭遇此类情况。同在海珠区大塘社区的阿优女士也无奈地表示,被居委要求生完后要首选结扎。“现在社会变化那么快,要是我离婚后再婚,还要继续生小孩,结扎了岂不是断了我的后路。”她愤愤不平地说。

“我街道也有这样的要求,说这是申请二孩的流程之一。”家住越秀区的杨小姐也说,没有准生证就没办法办理生育保险和到医院建档,但她又不想结扎,“这可怎么办才好?”而白云区富民社区居民说:“需要签订结扎承诺书,被要求一孩首选上环、二孩首选结扎。”

今年32岁的小雨表示,老公是广州户口,自己是东莞户籍,昨日她回到户口所在地东莞办理申请“单独二孩”手续,被厚街镇某居委会要求填写自愿结扎承诺书,“要签名、按指纹,不然居委会不批。”小雨说,自己知道强制结扎在政策上是不允许的,因此跟居委会工作人员理论,“但他们还是说,不签就不给办。”小雨听到这样的答复,没有当场签字,而是把申请表拿回广州,与家人商量办法。“我要好好想想,真的不想结扎,但自己是体制内的工作,很担心不签会受影响。”小雨说。

各区回应 不强迫申请人作结扎承诺

昨日,针对市民不签结扎承诺书就不给办准生证的情况,从化计生部门李科长表示,根据广东省的相关规定,结扎和上环只是引导意见,不是硬性规定,不强迫申请人作出承诺。但他表示,由于各居委、街道工作人员较多,不能排除个别人员有操作偏差,该区将会对街道计生人员加强培训和宣传。

海珠区赤岗街道的计生人员还表示,就算计生人员要引导节育措施,也是等到怀孕后或生产后才进行,不会纳入申请条件。

萝岗区计生部门人员则透露,虽然广东省早有规定不能强迫结扎,但“单独二孩”政策出台后,市计生部门对此类问题并未作出详细解释,因此可能个别居委会、尤其是村委的计生工作比较严格。“这需要市相关部门发布统一的细则。”该人士说。

白云区计生部门表示,关于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的问题,计生部门实行知情选择,也就是育龄夫妻在人口计生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针对白云区富民社区要与居民签订结扎承诺书的做法,计生部门解释,富民社区与育龄对象签订的协议实为计划生育合同管理的一种方式。

省卫计委:不允许强制要求结扎

申请生育二孩,必须要签结扎承诺书吗?对于基层计生部门强制要求结扎的做法,在3月27日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召开的实施“单独二孩”的新闻发布会上,省卫计委政法处处长张心明曾明确表示:“我们规定是不允许的。”

市计生局:结扎不能与办准生证挂钩

市计生局相关工作人员明确表示:“结扎不能与办准生证挂钩的。避孕措施可知情选择。”该人士表示,如果居民遇到这样的事情可以拨打市计生局电话020-83330656投诉,市计生局将协调、纠正基层不当做法。

律师吴有水:公民有权选择避孕措施

吴有水说:“强迫结扎这种做法显然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公民有权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任何强制公民结扎或上环的法律与法规。”

第20篇:补签劳动合同就不能够主张二倍工资 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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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制度,以其威慑力和倒逼作用一定程度扭转了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下的局面,然实务中出现的“倒签”劳动合同情形及司法应对的分歧对二倍工资立法目的形成了潜在隐患。本文通过对“倒签”劳动合同的解析,希冀能够实现司法实践的统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施行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对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的处罚,有责令改正、赔偿损失、罚款等制裁手段。然而,实践中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下的局面未得以改观。为此,《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创设了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纠纷的数量呈大大增长,劳动者通过投诉、举报、仲裁、诉讼等方式诉求双倍工资与用人单位“短兵相接”,让用人单位在直面对抗中败北的惨痛教训中认识到必须规范用工才能避免法律风险。可以说,二倍工资制度设计以其威慑力和司法判决对司法实务的倒逼作用从根本上扭转了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下的局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实效。

但是,近年的司法实务中,出现了一类特殊的实例,即“倒签”劳动合同,由该问题引发的各地仲裁及司法判决呈现出裁判结果的严重分歧,若任由这种状态持续下去,势必对“二倍工资”惩罚制度乃至其他相应法律规范的贯彻落实造成重大影响,势必对司法权威及司法裁判的公信力造成重大损害。

一、问题之由来:“倒签”劳动合同

(一)倒签与补签劳动合同概念之厘清

何谓“倒签”、“补签”劳动合同?两者之间的差别体现在何处?所谓“倒签”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事后补签劳动合同时,将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时将签订日期也往前移,写成劳资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有学者认为:“倒签”系指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在事后补订时,人为地将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倒签至法定期限内。所谓“补签”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事后补签劳动合同时,将合同期限往前移,但没有将签订日期往前移,签订日期为客观的补签书面合同的时间。通过以上概念的分析比较,可以清晰的看出两者的差别仅在于合同落款时间的不同,倒签的落款时间为入职时间,补签的落款时间为实际签订日期,据此,笔者认为两者并无实质上的区别,“倒签”实质上也是“补签”,只是属于“补签”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倒签劳动合同应否支付二倍工资之裁判现状

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保护力度逐渐加大,劳动者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维权的能力也越来越高,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这其中有相当数量的纠纷是涉及到劳动者诉求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创设了“二倍工资”制度、《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又进一步对“二倍工资”制度进行了具体和细化的规定,如补签合同情形,二倍工资支付起止时间等。可以说“二倍工资”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更加规范和成熟,在法律导向上的作用更加明确和清晰,但是近年来实务中出现了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即劳资双方“倒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下是否适用“二倍工资”制度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引起了激烈争议,有支持适用二倍工资的,有反对适用二倍工资的。表现在全国各地的仲裁及判决上,对该情形所作出的裁判大相径庭,这种同种情形不同裁判结果的不和谐不统一现状一方面使得“二倍工资”及相关制度设计沦为具文,丧失其制度立法效果之隐忧,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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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倒签”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双倍工资之激辩

(一)司法实践中两种观点的碰撞

对“倒签”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双倍工资有支持二倍工资和否定二倍工资两种观点,支持说的观点认为:虽然用人单位通过事后补签的行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盖,也未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但仍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有观点认为:实践中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多为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法律惩罚的一种做法。由于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强弱不同,在倒签书面劳动合同时未必能够真实了解倒签行为对其实体权利的影响,因此如果书面劳动合同确属在超出法定期限后倒签的,亦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在实际签订日期之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反对说的观点认为:首先,法律之所以强制规定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为了使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一份保障,使劳动者有一份安全感。虽然用人单位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签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通过事后补签的方法已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劳动者也并未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也已达到,再对用人单位适用双倍工资罚则过于严苛;其次,劳动者既然同意与用人签订倒签的劳动合同,也应视为其对补签合同的事实进行了追认,其自愿放弃了诉求二倍工资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在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应再适用双倍工资罚则。有些地区就倒签合同情形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如广州市法院与仲裁委的会议纪要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可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合同期间,属于劳动者的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倒签期间的双倍工资。反对说的观点在各地仲裁委裁决及各地法院生效判决中被采用。

(二)倒签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之深度剖析 笔者认同支持说的观点,理由如下:

1、法律对用人单位违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强制性义务的程度设置了递进式的不可选择的并列责任。

(1)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强制性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来说无免责事由,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因劳动者原因而未及时签订合同的,《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已经给用人单位明确了救济途径。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便是倒签劳动合同也不能掩盖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

(2)用人单位义务存续的三个阶段中递进责任之展开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等,根据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订立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度而对用人单位课以递进式逐级加码的法律责任。王全兴教授认为:自开始用工之日起到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日止,只要劳动关系存续,用人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就一直存续而不中断。此过程因法律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安排不尽相同,可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1)开始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2)开始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开始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前一日;(3)开始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在第一阶段内,法律规定了一个月的宽限期,此阶段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有一:即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其维护自身权益的救济途径,即在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未果后,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在第二个阶段内,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二:不仅需要承担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还应该与劳动者补订

www.daodoc.com 在第三个阶段内,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三:一是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二是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三是应当承担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3)各阶段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为并列责任,不具有可选择性。

第一阶段不存在并列责任,第二第三阶段中,用人单位在双倍工资与补签合同的法律责任承担上,不具有可选择性,必须一并履行。

2、倒签劳动合同拒付二倍工资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之立法精神

为切实贯彻劳动合同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加大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对超过规定期限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课以惩罚性赔偿责任,该惩罚性赔偿制度设计之立法目的就是为了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其的权利更是义务,但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此时用人单位的行为已然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已经具备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这时如果以“倒签”为由,就可以“豁免”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话,一是与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南辕北辙;二是给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大开了方便之门,毕竟在劳资双方的博弈中,用人单位毋庸置疑的占据着主动和强势的地位;三是如果司法实践中认可这样的认定,极可能将“二倍工资”制度架空,使其成为具文;四是如果如果以纳入补签合同期限的用工期限为由用人单位既可以拒付二倍工资,那么是否可以进一步推论出另一个结论:即用人单位虽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用人单位事后依靠自身优势“倒签”了书面合同,就可以顺利的逃避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如果这个结论成立的话,那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就轻而易举的被用人单位架空,成为具文,这样的法律效果是与立法目的渐行渐远的。

3、严格落实“二倍工资”制度的现实考量,倒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避免出现各类风险的出现。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发生劳动争议或工伤等事件后,由于企业用工不规范,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索性彻底否认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导致劳动者难以取得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而维权无门,进而造成劳动者采取过激手段如自残、上访、聚众闹事等,激化社会矛盾。因此认为倒签劳动合同最终未使劳动者遭受损失而反对二倍工资诉求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一旦劳动者遭受损失而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将处于十分被动的尴尬境地,其维权也显得举步维艰;二是劳动者往往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岗位,为了取得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将已经经过的工作期间纳入补签的合同时间内的做法没有平等协商的余地,在绝对优势的用人单位面前不得不补签合同。或者劳动者因不懂法律糊里糊涂的倒签了合同,亦或是用人单位以威胁、诱骗等方式迫使劳动者倒签了合同,这些情形下根本谈不上是真实意思表示;三是部分企业在资不抵债、众诉缠身等情形下,通过虚构劳动关系,虚报劳动人数,虚增工资报酬等方式进行虚假诉讼,意图逃避法定义务。往往在诉讼过程中、企业资产拍卖执行过程中,突然出现大量“劳动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手持工资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资,但这些“劳动者”即没有劳动合同,有没有社保缴费记录,更没有个税记录等,唯一有的是工资欠条甚至只是个白条,加大了法院对劳动关系真实性的甄别,徒增了法院司法裁判的风险。诸多不良现象及法律风险的发生,可以说和用人单位不规范用工即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无关联,故笔者认为应严格落实劳动合同法“二倍工资”等制度,以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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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者同意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能视为放弃主张双倍工资的权利。反对说观点认为劳动者既然同意倒签合同,就意味着劳动者主动放弃了二倍工资的权利。笔者认为:在司法实务中对倒签合同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问题都存在争论的现实情况下,要求劳动者在倒签合同时就认可放弃二倍工资的权利,这样的解释显得太苍白无力。笔者认为放弃权利应当以明示或者法律规定的默示方法放弃。正如放弃继承权的行为要以明示的方法放弃一样,继承权是法律规定的,其本身属于一项主动性权利即无需作出任何意思即可取得,除非明示确表示放弃。同理,获得二倍工资的权利也应以劳动者明示放弃或法律规定的默示方法放弃。默示方法即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意味着劳动者放弃了对二倍工资的权利诉求。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在倒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明确告知,劳动者明确认可放弃双倍工资的情形下,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双倍工资责任。

三、结语

诚然,不同的主张都体现出利益取向上的不同,即通过对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从严规制还是从宽规制的选择,而体现出对劳动合同书面形式所承载的劳动者利益的重视程度和保护力度的差异。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已8年有余,至今却仍然存在大量因企业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建议司法实务操作中采取从严规制的价值取向,充分发挥二倍工资制度的威慑力和倒逼作用,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和指引作用,以更好实现立法创设二倍工资制度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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