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砂浆承诺书

2020-04-05 来源:承诺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预拌砂浆承诺书

深圳市建设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承诺书

为保护环境,确保工程质量,本单位将严格执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粤府令156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深府令21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 深圳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管理楼边坡及放养区边坡安全防护工程 项目建设过程中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将按建设项目预算书(或投标书等)中的用料计划,使用预拌砂浆;

二、建设项目墙体砌筑开始后5天内,监理单位将主动向质量监督员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书面报告;

三、本项目将在建设过程中接受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将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事项告知施工单位;

五、经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改变原建设项目预算书(或投标书等)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计划,不使用预拌砂浆,而改用袋装水泥的;

(二)现场自行搅拌砂浆的;

(三)向未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的;

(四)未对进场的预拌砂浆进行验收、取样送检的;

(五)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砂浆的;

(六)未按规定对预拌砂浆进行施工、养护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承 诺 人:

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五份,建设单位一份、设计单位一份、监理单位一份、施工单位一份、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一份。

推荐第2篇:预拌砂浆承诺书

深圳市建设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承诺书

为保护环境,确保工程质量,本单位将严格执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粤府令156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深府令21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深圳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管理楼边坡及放养区边坡安全防护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将按建设项目预算书(或投标书等)中的用料计划,使用预拌砂浆;

二、建设项目墙体砌筑开始后5天内,监理单位将主动向质量监督员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书面报告;

三、本项目将在建设过程中接受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将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事项告知施工单位;

五、经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改变原建设项目预算书(或投标书等)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计划,不使用预拌砂浆,而改用袋装水泥的;

(二)现场自行搅拌砂浆的;

(三)向未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的;

(四)未对进场的预拌砂浆进行验收、取样送检的;

(五)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砂浆的;

(六)未按规定对预拌砂浆进行施工、养护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承 诺 人:

建设单位(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

设计单位(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

监理单位(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

施工单位(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五份,建设单位一份、设计单位一份、监理单位一份、施工单位一份、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一

份。

推荐第3篇:预拌砂浆优点

预拌砂浆优点

一、节能环保

预拌砂浆充分利用工业废料如粉煤灰、矿渣、钢渣,石屑、尾矿砂等,在降低成本的同时,还能改善砂浆的施工性能;与现场搅拌比,可减少砂浆使用量;罐车密闭运输,减少了运输过程中的漏撒;减少了使用袋装水泥造成的包装资源浪费;减少工程维修费用,延长了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减少粉尘排放,改善施工环境、实现绿色施工。

二、品质稳定

施工现场配制的砂浆(无论是砌筑砂浆、抹面砂浆、还是地面找平砂浆、普通防水砂浆)质量不稳定,强度等级不均匀,易导致开裂、空鼓脱落等一系列问题,已成为建筑质量的通病,预拌砂浆采用工业化生产,可以对原材料和配合比进行严格控制,确保砂浆的质量稳定、可靠。

三、品种齐全

预拌砂浆包括的产品范围很广,几乎可满足建筑工程对砂浆的所有要求。如砌筑砂浆、抹面砂浆混凝土界面处理剂、EPS板粘接和抹面砂浆、瓷砖胶粘剂、自流平砂浆、内外墙腻子、粉刷石膏、饰面砂浆、特种防水砂浆、灌浆砂浆、墙漏砂浆、修补砂浆等。

四、使用方便

预拌砂浆在现场调好水流大小与出料口出料速度的关系,即可得到需要的稠度的砂浆,便于运输和存放。预拌砂浆可以随时随地定量供货,无任何材料浪费,既节约了原材料,又方便了施工管理。在施工现场、采用预拌砂浆可以避免堆积大量的各种原材料,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

五、提高工效

预拌砂浆大规模的商品化生产节约现场拌料的时间,性能亦同时得到提高,预拌砂浆如预拌(商品)混凝土,不仅提高了生产效率,而且施工效率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用筒仓或者容器运输预拌砂浆,采用自动混料、泵送和机械喷涂系统进一步提高了生产率。

六、可有效解决集团检查时砌筑、粉刷阶段的多个检查项的优质率。可有效降低墙面开裂、空鼓等质量通病的概率;现场可取消砂浆集中搅拌区,相应的取消砂石堆场、水泥仓库等原材堆场,这样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将得到改进。

七、预拌砂浆与自拌砂浆价格分析

1、砌筑砂浆(页岩模数砖、M5混合) 预拌砂浆:590元/m3; 自拌砂浆:545元/m3;

2、内墙粉刷砂浆(粉刷前界面剂、12厚1:1:6水泥石灰砂浆、5厚1:0.3:3水泥石灰砂浆) 预拌砂浆:39元/㎡; 自拌砂浆:31元/㎡;

3、外墙粉刷砂浆(界面剂、12厚1:2.5防水砂浆打底扫毛、8厚1:2.5防水砂浆)

预拌砂浆:44元/㎡; 自拌砂浆:40元/㎡。

推荐第4篇:预拌砂浆控制

预拌砂浆控制

建筑砂浆是工程施工中使用量大面广的建筑材料,由于传统的砂浆在现场搅拌人为因素影响其质量比较严重,长期以来一直没有能得到良好有效地控制,且配比不精确而造成水泥等原材料的浪费,极易对施工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传统现场拌制的砂浆已无法满足现代化施工的要求,正在为适应新的需求而发展而革新。因此一种适合现代建筑业发展,具有优良特性的新型建筑砂浆——预拌砂浆得到了广泛应用。

施工质量容易得到保证。不同用途的砂浆,如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砌块专用砂浆等,对材料的抗收缩、抗龟裂、保温、防潮等特殊性能及施工性能要不同,大规模自动化工厂生产的干拌砂浆许多微量化学添加剂保证产品满足这些特殊的质量要求,而且产品质量可靠且稳定。 现场砂浆施工控制措施:

(1) 现场需及时使用,不易长时间储存,避免浪费。

(2) 通常,水泥砂浆掺各类塑化剂会产生降低砌体抗压强度的不利影响,如水泥细度细、和易性好,建议不用掺各类塑化剂;如要使用,应通过实验确定配比。

(3) 砌体用砂浆应随拌随用,砂浆要在拌和后3小时内用完。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砂浆应在两小时内使用完毕。硬化后的砂浆不得再加水搅拌使用,更不得使用过夜砂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浪费。

(4) 砌筑砂浆用砂一般宜用中砂。砂的用量应严格按照砂浆的设计标号控制配合比,不得超标准提高用砂量。 (5) 操作人员应戴好安全帽和安全防护,防止干拌砂浆粉尘污染;装卸时应轻抬轻放,开线解袋不可用锨直插;注意回收包装袋,保护施工环境。

(6) 预拌砂浆应做好存放防止受潮、雨淋失效。

(7) 拌制好的砂浆应做好密闭运输,防止洒、漏、流、淌。

(8) 施工人员需每天下班后要做好现场清理,工完料清,防止结块、粘结地面和材料浪费。

(9) 用电机械应做好接地接零和用电安全。

(10) 严禁使用超过凝结时间的砂浆,不同品种的砂浆不得混存混用。砂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用料完毕后储存容器应立即清洗,以备再次使用。

推荐第5篇: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提高我市建筑工程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鲁建管发〔2010〕8号)、《关于印发〈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11〕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资质管理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后,方可进行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二)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管理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委托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现行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核、动态监管和年度考核等具体事宜。注册地在五市四区的生产企业申报资质,应先由本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进行审核。(申请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2)。

(三)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考核及其他资质管理事项,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59号部令)、《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非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设立分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外地入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未取得《入青信用证》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在我市建筑市场从事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五)鼓励和支持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办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增项。

(六)实行预拌砂浆产品登录制度。凡向我市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本市和非本市生产企业,均应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到市质监站办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手续。具体办理应符合(见附件3)《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条件》要求。未办理登录的预拌砂浆产品不得在我市建筑市场销售和使用。

二、预拌砂浆生产管理要求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满足《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并严格按照《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所列预拌砂浆产品生产范围,配备完善相应的生产设备、技术管理人员、检测试验条件等。

(二)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包括原材料进厂检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产品交接验收、售后质量服务等内容的质量保证体系。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应严格执行《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等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及合同约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和环境造成危害,并符合GB6566的规定。进厂原材料应按要求贮存和标识,并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厂的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个检验批,检验至少一次,其结果应符合GB175标准规定; (2)人工砂供应单位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明;

(3)无现行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单位应提供地方、企业标准,或省级以上产品鉴定证明,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同一厂家、同一产品不超过5t验证至少一次。

2、预拌砂浆配合比的设计及确定应根据相应标准,按(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进行设计和试验,其质量指标应满足《预拌砂浆》(JG/T230-2007)标准及其它相应标准要求。有合同约定的,应同时符合合同约定。

3、干混砂浆出厂检验应按同品种、同规格不超过400t或4d产量为一检验批,检验项目执行《预拌砂浆》(JG/T230-2007)规定。

4、应向采购单位提供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预拌砂浆产品使用说明书,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产品合格证明。

(三)确保绿色、环保、可持续生产。原材料堆场、生产搅拌设备应采取全封闭式管理,搅拌楼应设置降尘、集尘装置;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应设置专用的运输车辆冲洗设施和废浆废渣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运输车运输过程中应加装防撒漏装置。

三、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检验要求

预拌砂浆质量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和交货检验(进场复检),各种检验应符合《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要求,干粉砂浆可采用糊底或缝底式包装,包装袋质量应符合《水泥包装袋》(GB9774)的要求,包装袋上标识符合《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技术规程要求,应注明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执行标准、具体的生产和失效时间等信息。

(一)型式检验: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正常生产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和检验能力的检测机构对所有类型产品进行型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产品各项性能指标,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出厂检验:预拌砂浆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按要求对预拌砂浆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三)交货检验:预拌砂浆产品进入建筑施工现场前,生产企业应向使用方提供有效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预拌砂浆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交货检验,供需双方应共同按要求取样签封,送具有相应资质资格和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检验。使用方应严格遵照\"先检后用\"的原则进行复检,未经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应用于建筑工程。

四、预拌砂浆使用过程质量控制要求

(一)预拌砂浆供需双方应在供货前签订规范完整的供货合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施工部位、交货地点、砂浆标号、使用范围、供货时间、供货量、质量要求、价格、供需双方确认手续等。

合同签订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或订货单要求组织生产和供应;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等标准规范规程和产品使用说明进行质量控制。

(二)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后,施工单位应按照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生产时间、失效时间及相关要求进行标识,分类存放,严禁混存混用。 应按照\"先检后用、先到先用\"原则,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用料完毕、更换砂浆品种时,现场存料装置应及时清空并清理干净。当超过规定的存放期,或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结块、泌水等现象,应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严格按标准规范和产品说明书要求施工操作。

1、预拌砂浆进场后应按规定复验,同一单位工程使用同生产厂家、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干混砌筑砂浆35t检验不少于一次,且每一楼层检验不少于一次。干混地面砂浆每层且不大于1000㎡检验不少于一次。干混抹灰砂浆每层检验不少于一次。干混普通防水砂浆、粘贴砂浆35t检验不少于一次;

2、使用时应随拌随用,搅拌时间自加水起不少于3min,直至搅拌均匀,确保稠度满足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

3、施工过程应认真按规定操作和进行质量控制,并按验收规范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三)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检查预拌砂浆产品合格证明、型式检验报告、交货检验报告。预拌砂浆产品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交货检验报告(记录)、复检报告等资料应存入工程技术档案。

(四)建设、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产品进场验收、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管理。监理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确保使用过程施工质量。

1、按标准要求旁站检查预拌砂浆交货检验过程,严把预拌砂浆进场质量;

2、督促施工单位按标准规范及使用说明书要求贮存、使用预拌砂浆,并按验收规范要求进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3、对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和不按规定操作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五、预拌砂浆施工质量验收要求预拌砂浆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山东省《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外,同时应根据砂浆品种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

(一)砌筑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规定执行.

(二)抹灰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规定执行。

(三)粘贴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或《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

(四)地面(楼面)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的规定执行。

(五)防水、抗裂等特殊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根据产品使用功能、工程使用要求及使用部位的不同,按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执行。

六、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要求

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关于印发〈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11〕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9〕67号)及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和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办理和达标情况;

(二)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办理情况;

(三)相关人员的配备及质保体系运行情况;

(四)生产及试验仪器设备的检(校)定证书的有效性,以及生产试验环境;

(五)预拌砂浆生产过程及配合比执行和计量情况;

(六)用于预拌砂浆生产的原材料质量及贮存;

(七)型式检验、出厂检验、交货检验、进场复验过程及结果;

(八)预拌砂浆贮存、使用、施工及验收过程;

(九)依据相关标准抽样检测预拌砂浆原材料,出厂及交货检验砂浆抗压强度试件及预拌砂浆产品;

(十)配合比的设计及试验过程;

(十一)规定区域内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使用情况。

对违反相关管理要求和工程技术标准生产和使用预拌砂浆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附件1:

1、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

附件2:

2、申请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提交的材料

附件3:

3、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条件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工程建设 预拌砂桨 质量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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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承诺书

为保护环境,确保工程质量,本单位将严格执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粤府令156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深府令21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将按建设项目预算书(或投标书等)中的用料计划,使用预拌砂浆;

二、建设项目墙体砌筑开始后5天内,监理单位将主动向质量监督员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书面报告;

三、本项目将在建设过程中接受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将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事项告知施工单位;

五、经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改变原建设项目预算书(或投标书等)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计划,不使用预拌砂浆,而改用袋装水泥的;

(二)现场自行搅拌砂浆的;

(三)向未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的;

(四)未对进场的预拌砂浆进行验收、取样送检的;

(五)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砂浆的;

(六)未按规定对预拌砂浆进行施工、养护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承 诺 人:

建设单位(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

设计单位(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

监理单位(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

施工单位(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五份,建设单位一份、设计单位一份、监理单位一份、施工单位一份、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一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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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承诺书

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

申请人(承诺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工程中,根据《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依法使用预拌砂浆,谨在此作出以下承诺:

一、关于依法使用预拌砂浆

1.在项目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按此编制工程概预算;

2.依法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3.向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

4.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二、关于法律责任

申请人对上述承诺内容确认无误。申请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愿意承担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1.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退;

2.现场搅拌砂浆,按实际搅拌量每立方米罚款400元;

3.向未经备案的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按实际购买量每立方米罚款200元;

4.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使用预拌砂浆,接受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措施,以及30000元罚款。

谨此承诺。

申请人(承诺人):

建设单位(盖章):

设计单位(盖章):监理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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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承诺书

迁安市住建局:

申请人(承诺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在天洋城住宅二期项目工程中,根据《唐山市迁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依法使用预拌砂浆,谨在此作出以下承诺:

一、关于依法使用预拌砂浆

1.在项目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按此编制工程概预算;

2.依法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3.向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

4.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二、关于法律责任

申请人对上述承诺内容确认无误。申请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愿意承担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1.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退;

3.向未经备案的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按实际购买量每立方米罚款200元;

4.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使用预拌砂浆,接受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措施,以及5000元罚款。

谨此承诺。

申请人(承诺人):

建设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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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长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 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1 第五条 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第六条 对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应用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应采取“以奖代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利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二章 生产

第七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长沙市预拌砂浆布局规划(2012-2020)》(长工信发„2013‟183号),并符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预拌砂浆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九条 干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十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2 第十二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应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销售和运输

第十三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已完成备案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备案,收回备案证书:

(一)因企业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所提供的申请备案材料严重失实的;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包括出厂抽检和工地抽检),经整改后抽查仍不合格的;用户投诉量大,经查证确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因产品质量原因,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第十五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供货日期、有关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并及时发布预拌砂浆指导价,以便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

3 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预拌砂浆运输车辆确需在限行区域内通行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全市城建项目的规模,以及各生产企业签订的合同制定指标分配方案,并将方案提供至公安交警部门;公安交警部门核定通行时间和线路,办理通行手续。

第十八条 装载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要一小时以上的,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第十九条 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应当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

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条 预拌砂浆的使用按先试点后推广,先中心城区后向外辐射的次序逐步推进。

自2015年1月1日开始,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新建政府投资项目、湘江新区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新建项目、湘江以东二环线以内所有新建项目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4 2015年7月1日开始,湘江新区,湘江以东三环线与黄新大道(东八线)围合区域以及《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2014年修订)确定的中心城区中长沙县暮云镇、跳马镇的主要建设区的新建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2015年12月1日开始,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主城区新建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2016年7月1日以后,《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2014年修订)中确定的中心城区所有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第二十一条 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施工现场搅拌砂浆采取有效的防尘、隔声和废水排放措施,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国家标准,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施工现场50公里以内无预拌砂浆产品供应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5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编制预算(标底、招标文件)时,均应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必要因素考虑,并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 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共同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

第二十五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及时将生产质量技术数据传输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质量监管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招投标、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对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项目,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审查范围。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纳入日常的执法检查范围,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要进行公示,并责令其停工整顿、限期改正。同时,该项目不得参加有关工程评奖活动。

6 第二十八条 经现场质量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列入诚信体系黑名单,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其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有关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的,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预拌砂浆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10篇:预拌砂浆质量保证书

预拌砂浆 生产质量保证措施

制定:汪 威 审批:吴小松 签发:廖晨阳

岳阳华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岳阳华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预拌砂浆生产质量保证措施

第一条 根据《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精神和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J 43/T 002-2010)要求,根据有关湿拌砂浆生产现行标准,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指定本《预拌砂浆生产质量保证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预拌砂浆的生产管理,确保预拌砂浆质量,参照其它省市对预拌砂浆管理的经验,现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供应预拌砂浆时提供《预拌砂浆出厂质量保证书》以及对《预拌砂浆出厂合格证》发放的前提条件进行复核备案的规定的通知如下:

1、根据《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精神和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J 43/T 002-2010)要求规定,原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应提供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预拌砂浆出厂合格证》,但由于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时,其强度等级需达到龄期且检测合格后方能达到发放合格证的条件。因此,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时,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先向需方单位提供《预拌砂浆出厂质量保证书》,当预拌砂浆达到龄期并试验合格后再向需方提供预拌砂浆出厂合格证。

2、《预拌砂浆出厂质量保证书》与《预拌砂浆出厂合格证》一起进入施工技术资料。

3、《预拌砂浆出厂合格证》要按统一格式制作(样式见附件2)

4、《预拌砂浆出厂合格证》发放时,监督机构对合格证发放前提

条件相关资料进行复核,满足要求后给予备案并加盖备案印章。未经备案的合格证无效,不得进入施工技术资料。

5、预拌砂浆供应完毕,每一强度等级最后一批砂浆试块达到龄期,并进行强度检验结果评定后一周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向需方提供每个品种、每个强度等级的《预拌砂浆出厂合格证》。第三条 岳阳华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创建于2010年10月,取得国家住建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专业资质的企业。公司机构设置齐全,建有通过国家认监委岳阳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建设职能部门核准的标准试验室。试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本实验室的实验设备和人员均按照湖南省地方文件《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J43/T 002-2010)及《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中关于预拌砂浆的标准要求进行配置,共装配有各种仪器设备60套),均检定合格。目前共有技术检测人员11人。其中工程师以上2人,检测人员9人。

本实验室按2016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新标准规定,确保科学、规范地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 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全套质量体系文件及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

本实验室坚持“遵章守纪、严谨务实、诚信客观、优质服务”的质量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预拌砂浆生产与检验的法令法规,为保证本公司产品质量认真开展工作,为提供环保绿色建材、服务于临湘市的城市建设贡献而努力。

自公司投入运营以来,公司实验室现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手

册齐全,建立了一整套质量保证体系并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指导本公司的检测业务及工作。现公司全体人员按规定的工作流程开展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第四条 生产控制程序

1、订货通知单:

需货单位在和我公司签定商品砂浆供需合同之后,我公司将全力配合施工单位做好砂浆供应,为了更好的履行合同,要求施工单位在砂浆浇筑前至少24小时开出订货通知单,并且详细地注明项目名称、砂浆强度等级及特殊要求、使用部位、使用方量、保存时间、供货时间,以便于我公司及时安排生产、更好的为施工服务。

2、生产任务书:

我公司生产部门根据订货通知单及时下达生产任务并安排生产。

3、提供质保资料:

我公司技术部门将根据施工施工单位订货通知单的内容提供准确的配合比资料及原材料检测报告。保证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的真实、统

一、规范、完整,工程资料一经发出不允许更改。

4、生产计量:

4.1在计量工序中,我公司生产期间每盘砂浆各组成材料计量结果的偏差应符合标准的规定。

4.2每一工作班正式称量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核。4.3生产过程中应测定骨料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不应少于一次,当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依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用水量和用砂量。

4.4计量器具应定期检定,经中修、大修或迁移至新的地点后,

也应进行检定;

5、生产搅拌:

5.1在搅拌过程中,拌制的砂浆拌合物的匀质性和拌制的最短时间应符合现行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的规定。

5.2砂浆搅拌完毕后,应按下列要求检测砂浆拌合物的各项性能:

砂浆拌合物的稠度应在搅拌地点取样检测。每一工作班不应少于两次。检验砂浆拌合物的稠度、凝结时间、保塑时间、保水性、14d拉伸粘结强度等。

6、生产运输:

根据《JGJ/T223-2010》标准要求: 6.1运输车在装料前应将筒内积水排尽。 6.2严禁向运输车内的砂浆加水。

6.3砂浆的运输时间系指从砂浆由搅拌机卸入运输车开始至该运输车开始卸料为止。运送时应满足合同规定,当合同未作规定时,采用搅拌运输车运送的砂浆,宜在1.5h内卸料;当最高温度低于25℃时,运送时间可延长0.5h。如需延长运送时间,则应采用相应的技术措施,并应通过试验验证。

6.4砂浆的运送频率,应能保证砂浆施工的连续性。6.5运输车在运送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避免遗洒。

7、施工和养护:

严格执行行业预拌砂浆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8、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实验室检验、试验程序: 8.1保证原材料进厂和砼出厂,未经检验和试验不得投入使用和交付。

8.2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组织管理和开展试验工作;原材料检测

组试验员应根据作业指导书负责进厂原材料的检测试验工作;砂浆检测组质控员应根据作业指导书负责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办公室资料员应根据作业指导书负责检测试验报告的发放和归档工作。

8.3检验工作范围:实验室是公司企业质量管理的专职机构,担负着企业生产过程中原材料(砂,水泥,粉煤灰,矿粉,外加剂)及砂浆的各项性能检验试验工作,通过科学的方法,对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及砂浆,进行严格地理化性能分析和监督检验工作。做到准确,及时,对检测结果公证无误,随时掌握质量动态和提供可靠的质量信息,并按时通知相关的生产岗位和有关部门,履行对公司生产全过程全面的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 8.3.1水泥进厂检验和试验:

按《GB12573-2008》进行,同标号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取样单位进行取样,取样数量为12kg, 分为二等份,一份作为公司水泥复检;另一份密封保管三个月,以备有疑问时提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关进行复验或仲裁。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80μm筛筛析法)依据《GB/T1345-2005》进行。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依据《GB/T1346-2011》进行。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依据《GB/T17671-1999》进行。

8.3.2 砂进厂检验和试验:

砂检验依据《JGJ52-2006》要求,抽检含水率、堆积密度、配、含泥量、泥块含量、有害物质含量检验。 8.3.3外加剂进厂检验和试验:

砂浆外加剂检验根据《GB8076-2008》和《JG/T164-2004》要求

进行相关指标的检验。 第五条 砂浆技术指标要求:

1、湿拌砌筑砂浆:稠度、凝结时间、保塑时间、保水性、强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2、湿拌外墙抹灰砂浆抗渗等级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3、湿拌高强砂浆强度等级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第六条 预拌砂浆质量保证实施措施:

严格按照使用单位的要求和国家、地方、行业的现行的标准规范组织实施,以质量管理目标为中心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1、培训教育:认真抓好工人质量意识教育,树立“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的观点。

2、建立责任负责制实行包括项目在内的岗位责任负责制,并制定严格的奖罚制度,对工程、全方位进行严格的控制。

3、实行作业指导:编制质量计划,根据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编制详尽的作业指导书及专题方案,技术负责人审批后送最高管理者批准方能进行组织实施。

4、严格把好材料质量关:材料采购按公司程序文件组织进行。由预算员提供材料计划,材料员提前介入调查市场货比三家,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将供应商名录交业主审查,认可后方可订货。所有进场材料都提供产品合格证或质保书,供现场监理工程师核证,对需复试的材料,按规定取样复试,并作状态标识,复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严格质量检查:工程施工质量实行“工序质量”控制管理方法,对主要工序施工技术员事先进行技术交底,“现场看工”质量跟踪控制,质检员对“工序质量”的过程检查,做到以工序质量保证产品质量。

6、定期召开生产例会和质量专题会议:建立生产例会和质量专题会议制度,定期对近期工作质量的总结和评估,研究质量工作的计划和对象,制定改正优化方案,促进工程质量的不断提高。

7、以样板引路:对主要工程或关键部位推行“样板项”、“样板间”、“样板层”等引路的施工质量管理方法,促进对工程全面施工的顺利展开。

第七条 本《措施》的术语解释权归华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实验室。由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批,企业负责人签发。项目实施后,交付客户方技术负责人一份并签收。

制定:

审批:

签发:

岳阳华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11篇:预拌砂浆企业砂浆备案

预拌砂浆企业砂浆备案需知

一、预拌砂浆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砂浆发展规划要求;

2、具备先进的自动化生产工艺,单班(8h)生产能力不小于200吨;

3、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4、中级职称技术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初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

5、散装水泥使用率90%以上,散装砂浆发放能力达到70%以上;

6、两年内在产品质量抽检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申请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

2、有资质检验单位出具的型式检验周期内产品检验报告(国家有放射性及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关检验报告);

3、申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委托书;

4、属于国家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提交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书或强制认证证书。

5、属于国外进口产品的,提供代理证明;

6、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7、网上填报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申请表》;

8、规划验收报告;

9、环评批复或环保验收报告;

10、企业质量管理手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1、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12、生产能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控制系统、散装水泥料仓和散装头照片;

13、原材料配料、干混砂浆出厂称量计量检测报告和粉尘排放噪音检测报告;

14、能够满足预拌砂浆检验所必须的试验仪器清单和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清单。

以上材料应出示原件,并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留存。

第12篇:济宁市预拌砂浆实施细则

济宁市预拌砂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预拌砂浆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预拌砂浆市场调控管理机制,规范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行为,促进我市预拌砂浆行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山东省预拌砂浆企业建厂预审管理办法》、《山东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和《济宁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生产企业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分为湿拌砂浆和干拌砂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预拌砂浆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太白湖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预拌砂浆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

第五条

按照以市场为导向、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区域的建设规模发展情况,科学制订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规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订济宁城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规划,并指导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规划。

第六条

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规模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确定并对外发布济宁城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年度规模总量;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确定并发布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年度规模总量,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照《山东省预拌砂浆企业建厂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交建设预审申请。未通过建设预审的,不得进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

第八条

申请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预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符合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生产规模总量要求;

(三)符合保护耕地、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的政策;

(四)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要求;

(五)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取得预拌混凝土企业二级及以上生产资质规定要求;

(六)干拌砂浆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吨并配置相应的产品输送设施和设备;

(七)预拌砂浆企业生产场地应满足生产需要;

(八)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预审应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预审报告;

(二)申请表;

(三)说明书;

(四)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资料;

(五)预拌砂浆实验室建设计划;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干拌砂浆产品散装比例70%以上(含70%)发放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准予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

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具备生产条件后,应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取得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未取得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预拌砂浆产品。

第十二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取得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表;

(三)企业基本情况;

(四)工程业绩(新建预拌砂浆企业除外);

(五)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资料;

(六)干拌砂浆产品散装比例70%以上(含70%)发放能力的证明材料;

(七)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的同意项目建设意见书。以上材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太白湖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查。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提交的材料根据《山东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取得相应资质后,应根据《山东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请取得《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未取得预拌砂浆《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的,不得生产、销售预拌砂浆产品。

第十五条 预拌砂浆企业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复印件;

(四)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在1年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五)能够满足预拌砂浆质量检验所必需的试验仪器清单及试验仪器有效检(校)定证书复印件;

(六)试验、质检人员名单及其相关学历、职称复印件,试验、质检人员取得的省级以上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其它有效培训记录证明复印件;

(七)生产工艺流程图,主要生产及物流设备清单,生产计量设备有效检(校)定证书复印件;

(八)质量管理手册;

(九)企业法人、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及其相关学历、职称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提供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的符合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书,具有环境评价资质的科研院所或机构出具的环评报告。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对申请企业提交材料在按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毕,对符合备案条件企业签署初审合格意见并上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预拌砂浆的,应当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登记,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预拌砂浆外地生产企业销售备案申请表;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省级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6个月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第三章

预拌砂浆生产销售及应用管理

第十七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生产销售预拌砂浆,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八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出厂产品应进行相关性能的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确保生产销售的预拌砂浆质量符合《预拌砂浆》(GB/T 25181-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要求,并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试验室,配备能进行抗压强度、粘结强度、凝结时间、收缩率、稠度、保水率、抗渗性及砂浆所需各种原材料性能检测的设施设备和环境。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机构应加强预拌砂浆的质量监督管理,建立预拌砂浆质量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原材料进场、生产过程、生产工艺、砂浆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企业运输车、罐车等应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保持移动筒仓罐体清洁,采取有效的防止洒漏、防止粉尘和噪音污染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省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应按照下列规定限期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开工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省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内,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前款规定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以及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砂浆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属特种类型砂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二十三条

预拌砂浆企业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上月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四章

预拌砂浆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在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时,应提供与已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签订的预拌砂浆购销合同,在工程申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还时,应提供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结算依据,将施工单位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列为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优质工程申报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对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理。发现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使用未经备案的预拌砂浆,应当予以制止,并要求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并不得签署有关验收文件。

第二十六条

预拌砂浆企业应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工程计价政策,并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上报价格信息,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及时采集和发布预拌砂浆指导价格信息。

第二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建筑市场稽查机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加强对施工现场使用预拌砂浆的检查,定期组织对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进行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依照本办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还。建设单位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现场搅拌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年12月31日。

第13篇:预拌砂浆施工工法

预拌砂浆施工工法

1前 言

建筑砂浆是工程施工中使用量大面广的建筑材料,由于传统的砂浆在现场搅拌人为因素影响其质量比较严重,长期以来一直没有能得到良好有效地控制,且配比不精确而造成水泥等原材料的浪费,极易对施工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传统现场拌制的砂浆已无法满足现代化施工的要求,正在为适应新的需求而发展而革新。因此一种适合现代建筑业发展,具有优良特性的新型建筑砂浆——预拌砂浆得到了广泛应用。

国外已从上世纪70年代就全面推广应用预拌砂浆,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研发、推广、应用,不同规模的生产线已能生产出不同品种的砂浆产品供施工使用。同时为使预拌砂浆能够替代传统砂浆,国家及部分省市都制定了相应的标准、规定来引导预拌砂浆的发展。

2 工法特点

2.0.1 施工质量容易得到保证。不同用途的砂浆,如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砌块专用砂浆等,对材料的抗收缩、抗龟裂、保温、防潮等特殊性能及施工性能要求不同,大规模自动化工厂生产的干拌砂浆许多微量化学添加剂保证了产品满足这些特殊的质量要求,而且产品质量可靠且稳定。

2.0.2 施工效益好,使用干拌砂浆能提高施工速度。由于优良的科学配方使干拌砂浆获得了比传统砂浆优越得多的施工性能,施工速度及效率明显提高,能够缩短施工工期。良好的作业性能减轻了工人的劳动强度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由于配比精确科学,节约原材料,减少了人工配比不精确而造成的原材料过量损耗,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

2.0.3 环保利废。生产干拌砂浆的原材料大部分为工业废料,如粉煤灰、矿渣、混凝土废渣等,使有害物质得到充分利用变废为宝,减少了废渣对农田土地的占用节地环保。

2.0.4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减少了现场水泥仓房、灰、砂堆地,避免了占地和扬尘等施工弊病,有利于施工现场的文明和安全。

2.0.5 改善施工人员的工作条件。由于干拌砂浆在工厂机械化生产,减少了

1 工人的预制用工,且和易性好易于施工操作,施工环境得到改善,施工人员的生产生活环境也随之得到提高。

2.0.6 利于提高工程科技含量。采用科学配比机械生产改变了传统砂浆的落后状况,且可享受国家特定奖励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 [2008]156号)中规定:特定建材产品(其中包含混凝土、砂浆等)销售自产货物中掺总废渣比例不低于30%,可免征产品增值税。

3 适用范围

凡使用砂浆作砌筑、抹灰、装饰的工程施工都可适用预拌砂浆。

4 工艺原理

预拌砂浆又称干拌砂浆、干混砂浆或干粉砂浆、砂浆干拌料,主要由胶凝材料、细骨料及掺合料和化学试剂等经干燥、计量、混合系统均匀后,袋装或散装运至施工现场加水搅拌直接使用的砂浆制品。

5 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

5.1 工艺流程

5.1.1砌筑施工流程:

基层处理 →搅拌砂浆→砌筑施工

5.1.2抹灰施工流程:

基层处理→搅拌砂浆→墙面充筋→涂浆上墙→抹平压光 5.1.3地面施工流程:

基层处理→搅拌砂浆→涂浆→抹平压光 5.2 操作要点 5.2.1 砌筑施工

砌体施工应按《砌体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规定执行 1)砌筑砂浆施工前应按规范对砌体材料进行处理。

2)砌筑砂浆可实现薄层施工技术,薄层可施工灰缝厚度3~5mm(建议8~12mm), 2 薄层施工采用齿型抹刀,可减少砂浆用量,提高效率。可用原浆勾缝,但必须随砌随勾。水平灰缝厚度不得大于15mm,垂直缝不得大于20mm。 5.2.2 抹灰施工

抹灰施工应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规定进行 1)基层处理:清除基层浮灰,油污附着物,保证基层清洁,基层不需浸水,不需要甩界面剂,抹灰施工完成后非特殊情况不需养护。

2)搅拌砂浆:将干混砂浆直接倒入搅拌机加水进行搅拌,然后运送到施工作业区域。

3)墙面充筋:准备标筋工具,3CM钢钉,施工线,2m靠尺,线坠,铁抹子。用2m靠尺和线坠拉通线测量墙体的平整,并用钢钉固定施工线,拉线吊垂直,找方正并控制房间的内净尺寸。充完筋检查墙面有无高出充筋厚度,高出的应及时修凿。加气砌块墙和混凝土墙交接处应使用纤维网格布(宽度200~350mm)。(注意:充筋时应保证抹灰厚度越薄越好) 4)涂浆上墙:将搅拌的砂浆直接涂抹上墙。(注意:超过两小时的砂浆不能上墙使用),砂浆在砌体平整的情况下,可以实现薄层施工(厚度3~5mm,建议8~15mm),如需分层施工,抹灰砂浆的每遍涂抹厚度宜为7~9mm,应待前一遍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涂抹后一层。当采用机械喷涂施工时,应符合《机械喷涂抹灰施工规程》JGJ/T105的规定。 5)抹平压光:

①根据墙面的大小找合适的刮板进行刮平,刮平完后可将所刮下的砂浆用于找补然后用抹子压实(砂浆的开放时间为2个小时); ②压光时间要掌握好,砂浆用手压不再粘泥时压光最好。 ③用泡沫搓板沾水搓浆然后用铁抹子进行压光直到表面光滑平整。

3 (注意:干混砂浆压光时与传统砂浆有所不同,压光时要用力反复揉搓) 5.2.3 地面施工

1)应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地面基层状况,决定是否需要预先润湿基层。

2)在铺设地面砂浆层前,应将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和积水等清除干净。

3)对松散填充料基层应铺平压实,对光滑表面应凿光表面。 4)整体面层的抹平和压光应在砂浆凝结前完成。 5)砂浆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纹。

6)地面砂浆的施工应按《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的规定执行。

6材料与工具

6.1材料 预拌干混砂浆、界面处理剂、自来水

6.2工具 砂浆搅拌机,种规格铝合金专用刮板(0.5m、1.5m、2m、2.5m、3m)平锹,大小水桶,灰槽,2m靠尺板,线坠,钢卷尺,施工线,铁抹子、木抹子、捋角器、专用泡沫搓板等。

7 质量控制 7.1 生产企业应设置专项试验室和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试验室负责人应为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专职试验员配置不少于3-5人,质检员不少于2人,均应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或初级以上职称,并持证上岗。

7.2 监理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严把质量关。

1) 按标准要求旁站检查预拌砂浆交货检验过程,严把预拌砂浆进场质量。 2) 督促施工单位按标准规范及使用说明书要求贮存、使用预拌砂浆,并按验收规范要求进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3) 对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和不按规定操作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工程质量 4 监督机构报告。

7.3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对预拌砂浆应用在建筑施工项目管理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重点应检查如下内容:

1) 用于预拌砂浆生产的原材料的质量及贮存。 2) 配合比的设计及试验过程。

3)生产及试验仪器设备的检(校)定证书的有效性,以及生产试验环境。 4) 预拌砂浆生产过程及配合比执行和计量情况。 5) 相关人员的配备及质保体系运行情况。

6)型式检验、出厂检验、交货检验、进场复验过程及结果。 7) 预拌砂浆贮存、使用、施工及验收过程。

8) 依据相关标准抽取检测预拌砂浆原材料,出厂及交货检验砂浆抗压强度试件及预拌砂浆产品。

7.4 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停建、停产(停止供应)整改,涉及工程质量的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录不良行为并公示。

1) 未办理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预拌砂浆搅拌站的。

2) 生产企业或外埠生产企业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向施工单位供应预拌砂浆的。

3) 未按规定对计量设施及主要试验仪器检定的。 4)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过期仍生产供应的。

5) 原材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及原材料混仓使用的。 6) 未按要求进行出厂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7) 配合比未经设计及试验确定生产的。 8)质量、安全、环保体系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

7.5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其整改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

1) 使用未经审查同意生产企业产品的。

2) 未按要求进行交货检验、进场复验及检验不合格的。

5 3)经抽样检测产品质量不合格仍使用的。 4) 使用超过保质期且无重新验证预拌砂浆的。

8 劳动组织与安全要求

8.1 劳动组织:施工现场预拌砂浆拌制一般2-3人,每台班可拌制8-12m3。 8.2 安全文明要求

8.2.1 操作人员应戴好安全帽和安全防护,防止干拌砂浆粉尘污染;装卸时应轻抬轻放,开线解袋不可用锨直插;注意回收包装袋,保护施工环境。 8.2.2 用电机械应做好接地接零和用电安全。 8.2.3 预拌砂浆应做好存放防止受潮、雨淋失效。

8.2.4 拌制好的砂浆应做好密闭运输,防止洒、漏、流、淌。

8.2.5 每天班后要做好现场清理,工完料清,防止结块、粘结地面和材料浪费。

第14篇:衡阳预拌砂浆管理办法(优秀)

衡阳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提高施工效率,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规划、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物等成份,经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 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废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逐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第五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专用设备购置、生产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等,按照相关规定可从原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扶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经信部门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 1 作。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生产企业的布点规划、登记备案以及产品目录;同时负责会同住建部门、环保部门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住建部门负责预拌砂浆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定期编制并发布预拌砂浆指导价格;负责配合做好对施工现场的日常执法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市质监部门会同市住建部门、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发改、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规划布局

第九条 市经信委会同规划部门按照统一布点、合理布局、方便需求、鼓励竞争、有利环保、有序发展的原则,组织编制衡阳市预拌砂浆布局专项规划。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衡阳市预拌砂浆布局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 衡阳市预拌砂浆布局专项规划在未颁布实施之前,新增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在现有合法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现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新、扩、改,未经 2 规划许可不得擅自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第四章 生产和运输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环保要求和布点规划。

第十三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同时配置必要的储存和运输设施,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十四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严格按照《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进行生产和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十五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及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废水、废气、噪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第十六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生产经营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遵守城区货车限行的规定,确需在限制、禁止的时间、路段通行的,应当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通行手续。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载、超速和遮挡、污损号牌。

装载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要1小时以上的,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3 第十八条 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必须密闭运输,保持车辆清洁,防止沿途撒落和渗漏。

第五章 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自2018年1月1日开始,衡阳市主城区新二环路之内的建设项目禁止现场预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自2018年7月1日开始,衡阳市全市城区(雁峰区、石鼓区、珠晖区、蒸湘区、南岳区、高新区)的建设项目禁止现场预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第二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通过审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报建时应签订使用预拌砂浆协议,承诺使用预拌砂浆,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住建部门相关单位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的巡查。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到位。

第二十二条 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应当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共同进 4 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市住建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依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15篇:滁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滁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市政府《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通知》(滁政【2007】111号)精神,提高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预拌(干拌、湿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禁限范围为市本级建成区和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成份,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剂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预拌砂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市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预拌砂浆企业的建立应取得发改、国土、环保等部门手续后,严格按照布点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

第七条:筹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需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预拌砂浆企业选址申请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八条:设立预拌砂浆企业,取得布点、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后,按成立企业的相关要求到工商行政主管等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按照生产要求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具备生产要求时,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备案手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备案。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的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出厂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各项原材料和预拌砂浆的质量检测报告,确保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第十条:禁限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否则不予备案。控制价(标底)编制单位,需按预拌砂浆价格编标,投标单位应按预拌砂浆价报价。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进行达标评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使用预拌砂浆,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十三条:在禁限区域内,违反规定擅自进行砂浆现场搅拌的,由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凡发现预拌砂浆企业有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经查属实的,将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16篇:预拌砂浆如何禁现?

砂浆该如何禁现? 《穹顶之下》雾霾猖孽,如妖魔降世频引公愤。新年过后开工第一周,全国人民在弱女子柴静的带领 下口诛笔伐,掀起了一场抗霾风暴。各种媒体围绕着穹顶之下,发出的文章如雪片一般袭来。雾霾的环保问题在通过视频深入浅出的演绎之后,又由浅入深从各个层 面上进行分析、剖析和解析。究其原因,一致公认“建筑工地的扬尘”和“燃煤大气污染”是雾霾元凶。

建筑工地和燃煤行业首当其冲成为众矢之的,砂浆现场搅拌导致工地扬尘,干粉砂浆生 产需要燃煤烘砂,我们真的是雾霾制造者吗?对于建筑工地扬尘对环境的影响,国家多部委早有先见之明。2004年,商务部、建设部、公安部等七部委首次发出 《关于进一步推广预拌混凝土使用和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目的就是环保、防止城市建筑工地尘土飞扬,指出应将预拌砂浆作为节能、环保的 新型建筑材料进行推广,认为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三年后,2007年国家六部局又颁布更为严厉的《关于在部分 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到目前为止基本

一、

二、三线城市都被列入“禁现”地区。禁现的结果成就了大约5000亿元的预拌砂浆市场。但奇怪 的现象是,在同时顶着国家“禁现”环保的巨大压力和5000亿元市场的巨大驱动力诱惑下,经过8年左右的努力,实际上预拌砂浆的应用量只占其总额的10% 左右。是什么原因让砂浆行业对“国家环保禁令”和“利益驱动”都无动于衷呢?让人匪夷所思的谜团后面一定有着必然的原因。 多年来工地禁止砂浆现场搅拌一直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监管单位的不作为、难作为使得建筑工地尘土飞扬成为老常态。其主要原因是预拌砂浆产 量不足以满足城市建筑的砂浆需求,这种担忧摆在了所有城市管理者的面前。砂浆禁现是行业内的必然趋势,但是长期的实践表明,干混砂浆作为预拌砂浆单一产品 进行推广,存在的问题已经不言而喻。《穹顶之下》的调查,为干粉砂浆的生产敲响了警钟:燃煤是产生雾霾的一个关键因素。燃煤烘砂是干粉砂浆生产工艺中一个 无法回避的工序,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已经明确禁止使用煤锅炉,推广采用油锅炉和天然气锅炉。但由此造成的生产成本提高让很多干粉砂浆生产厂无法忍受,面临 被淘汰和亏本经营的长期纠结中,唯一期望的就是政府能够强烈“禁现”,并通过这种政府行为提高干粉砂浆销售价格。然而,一些政府部门有着“只打雷不下雨”的足够耐心,令越来越多的干粉砂浆投资者失去可以盈利的信心,最终放弃。

干混砂浆的很多特质无法满足普通砂浆大面积推广的要求,这种产品的生产设备等投资过大、成本过高,造成商家望而怯步。已经建成的干混砂浆厂都是销量不足,但相对于实际工程需求量而言,仅这几家生产厂的产量又是严重不足。目前,新厂乏人投资,老厂产量不足。如果政府强行推广“砂浆禁现”,或许会造成工 地因买不到砂浆而停工,政策落实面临两难囧态。面对穹顶之下的各方责问,有关方面只能在“关停建筑工地”和“放任雾霾施孽”二者之间纠结。难道真的是到了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地步了吗?大家都知道科技可以救国,科技也能防雾霾。 混凝土搅拌站—湿拌砂浆稳塑剂

一、产品简介

由多种有机、无机保水增稠材料及缓凝剂等经高新技术制成的湿拌砂浆专用粉状复合添加剂。缓凝剂通过吸附和络合作用,使水泥凝结时间大大延长,保证砂浆可操作时间达到12小时至24小时的特殊功能。

二、产品特性

1、超强的保塑功能,砂浆可操作时间达到12小时至24小时。充分满足湿拌砂浆需在工地长时间贮存的需求,有效保证在操作时间内抹灰、喷涂的施工要求。

2、砂浆与墙面粘接力好,明显降低砂浆的收缩变形,避免砂浆空鼓和开裂现象;

3、砂浆施工上墙后砂浆正常凝固硬化;

4、和易性优、抗流挂性好,大幅度提高抹灰效率;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人工砌筑、抹灰和机械喷涂的各强度等级湿拌砂浆。

四、参考用量

砂浆 0.7‰-1.0‰(不含水)。

五、包装、贮存

本品采用纸塑复合袋密封包装,25公斤/袋。 本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仓库内。有效期一年。

技术服务:

18627010246 汪先生

第17篇: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对照表

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对照表

种类 砌筑砂浆

抹灰砂浆

地面砂浆

预拌砂浆 DM5 DM7.5 DM10 DP5 DP10 DP15 DP20 DS15 DS20 传统砂浆

M5.0混合砂浆,M5.0水泥砂浆 M7.5混合砂浆,M7.5水泥砂浆 M10.0混合砂浆,M10.0水泥砂浆 1:1:6混合砂浆 1:1:4混合砂浆 1:3水泥砂浆

1:1:2混合砂浆,1:2.0和1:2.5水泥砂浆 1:2.5和1:1:3水泥砂浆 1:2水泥砂浆

第18篇:预拌砂浆试验员岗位职责

试验员岗位职责

1、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

2、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样品的标识、监测和记录工作,做到及时准确。

3、加强标准规范和试验方法的学习,不断提高检测水平,认真做好各种质量记录,对试验原始数据的正确性负责。

4、随时了解原材料进厂情况,按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原材料进厂的复试工作。

5、必须做到原材料的试验批次和数量与进厂台账、见证取样单、试验台账、试验委托单与试验原始记录相一致。

6、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试验仪器设备,按规定做好试验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仪器设备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7、有权拒绝行政或其他方面对正常工作的干预;有权越级向上级领导反映各级领导违反检测规程或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现象。

8、负责做好主要计量仪器设备的使用运转记录,对有温湿度要求的环境,严格控制确保达到要求,并做好相关记录。

9、负责预拌砂浆试件的脱模、编号、养护和试验工作。

10、随时保持试验环境、试验设备清洁卫生,用具摆放整齐,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工作场所。

11、试验原始记录要做到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妥善保管质量记录,及时移交资料室存档。

12、及时向资料室提供试验原始记录,配合资料室做好技术资料工作,保证需方满意。

13、应随时向主任、质量负责人汇报检测工作情况。

标准制定人:宋洪波 电话:13589308800 QQ号:2533251557 邮箱:2533251557@QQ.com

第19篇:安庆市预拌砂浆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安庆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09]361号)和《安庆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外省、市在我市销售预拌砂浆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各种砂浆外加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庆市xxxxxxx是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

申请备案的条件:

(一) 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

(二) 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干拌砂浆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吨,土地企业自有(需土地证书);

(三) 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达到预拌混凝土企业二级生产资质规定要求;

(四)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五)项目符合所在地土地规划要求条件和环保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安庆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和质量保证书;

(四)省级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6个月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五)能够满足预拌砂浆检验所必须的试验仪器清单和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清单;

(六)试验室人员取得的市级以上检验机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清单;

(八)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程序:

(一) 申请企业填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 备案机构自收到符合备案条件企业资料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出具备案通知并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告。申请企业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备案机构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资料,市质监站在申请企业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第七条

备案变更。 备案企业发生下列情况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质监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由备案机构审核后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

(三)产品规格型号发生变更;

(四)生产、经营场所或企业注册地变更;

(五)企业主要投资人、控股人、法人发生变更。

第八条

备案撤销。 已完成备案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构可以撤销备案,收回备案证书,并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告:

(一) 因企业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 所提供的申请备案资料严重失实的;

(三)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包括工厂抽检和工地抽检),经整改后抽查仍不合格的;

(四) 因产品质量原因,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 用户投诉量大,经查证确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

第九条

未经备案登记的企业,不得向市场供应预拌砂浆产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20.04.06

第20篇: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一四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7年7月11日发布实施、2004年8月26日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代市长 王荣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工程建设中全面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建筑工业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本规定所称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份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家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建设主管部门)在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中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交通、公安交警、环保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能。

第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标准化管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编制严于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规范;无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相应技术规范。

第六条政府鼓励和扶持下列项目:

(一)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的研发和生产;

(二)优质砂、石生产、海砂淡化处理和人工砂生产等建筑原材料生产基地的建设;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基建与技改;

(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

(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六)其他有利于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提高和使用的项目。具体鼓励和扶持政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相关行业协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预拌产品生产站点的设立

第八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组织生产;不得将资质证书转让、租借他人使用。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含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深圳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产品性能、施工工艺要求、保管及使用安全措施技术资料;

(五)干混砂浆产品散装比例70%以上(含70%)发放能力的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的,市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备案,并在深圳建设信息网(网址:http://)上公布相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建设(含扩建、搬迁)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相关手续,按国家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生产站点建成后,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

第十二条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外地生产企业销售备案申请表;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在职证明;

(五)主要生产设备、检测设备以及运输设备清单;

(六)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七)产品性能、施工工艺要求、保管及使用安全措施技术资料;

(八)干混砂浆产品散装比例70%以上(含70%)发放能力的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的,市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备案,并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公布相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实行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材料供应商名录管理制度。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

产企业需要向政府投资工程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加入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材料供应商名录。

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信息和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材料供应商名录,应当在深圳建设信息网或者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预拌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

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生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保证产品质量。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搅拌设备操作人员、材料员、实验员等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原材料的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检验、验收或者经检验、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

(二)使用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不合格的海砂;

(三)使用立窑水泥或者袋装水泥。

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合同等要求设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负责;应当通过系统试验制定出常用配合比表,配合比表应当定期验证或者根据材料的变化及时修正。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配料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定期由法定机构检定。

第十八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的规定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行相关性能的出厂检验,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并对所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质量负责。

经检验性能不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不得出厂销售。

第十九条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进行检查,并及时在深圳建设信息网或者有关媒体上公布检查结果。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公众也可以拨打市政府的统一公开电话进行举报和投诉。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到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举报和投诉后,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属于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依法处理;属于其他管理部门或者机构职责范围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7日内书面转交其他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其他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在接到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举报和投诉以及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的转交处理通知后,不得推诿,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十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和发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价格信息。第二十一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数据;不按规定报送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禁止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书的工程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二十三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到公安交警部门为预拌

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运输车和混凝土泵车申办临时通行证,并依法进行运输。

第二十四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运输车和混凝土泵车等工程特种车辆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防扬散、防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章 预拌产品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混凝土需求总量超过10立方米或者一次用量超过5立方米的,均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属特种类型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二十七条袋装水泥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未依法预缴的,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专项资金的征收、核退和管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鼓励采用招标方式确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具有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向已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

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从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材料供应商名录中选择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技术标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依法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运输、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设施、储存池、储存罐的存放位置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行进场验收和有见证取样送检。

禁止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已经使用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提供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技术交底资料进行施工,并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施工及养护质量负责。

第三十三条对施工单位见证取样送检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行检测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检测单位应当在出具检测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报市、区建设主管部门。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检测数据网络报送系统。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的,应当予以制止;无法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建设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的;

(二)未及时公布相关信息的;

(三)滥用职权,违法审批的;

(四)违法进行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生产预拌混凝土的;

(二)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生产预拌混凝土的;

(三)将资质证书转让或者租借他人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含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分支机构)的设立未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批准建设(含扩建、搬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形依法取缔或者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未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

十、十二条规定,干混砂浆产品散装比例达不到70%以上(含70%)发放能力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对不足部分按照每吨20元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未经检验、验收或者经检验、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或者使用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不合格的海砂,或者使用立窑水泥或者袋装水泥生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行相关性能出厂检验的,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书的工程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销售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量处以预拌混凝土每立方米100元、预拌砂浆每立方米2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

五、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实际使用袋装水泥量处以每吨100元罚款。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现场实际搅拌的混凝土和砂浆量处以混凝土每立方米200元、砂浆每立方米400元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向不具有相应资质

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的,或者向未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的,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实际购买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量处以预拌混凝土每立方米100元、预拌砂浆每立方米2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对进场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行验收、取样送检的,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行施工、养护的,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未制止的或者无法制止时未及时向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作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7年7月11日发布实施、2004年8月26日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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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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