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退休年龄辞职报告

2020-04-05 来源:辞职报告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没有到退休年龄能够签返聘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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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到退休年龄能够签返聘合同吗

退休返聘适当前社会重视人才的一种方式也是一种节约资源的方法,但是也要当事人的同意和签订合同才能进行,有人问没有到达退休年龄是否可以签退休返聘合同,下面就有赢了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有关内容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退休返聘的定义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

包括:受雇佣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在原工作岗位延长一定的工作时间;受雇者离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受雇者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择业,到原用人单位之外的单位工作的情况。

未达到退休年龄是否能构签订退休返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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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是再简单不过了,签订合同痛的基本知识都一样不管是哪种类型的合同都有时间姓名等等特征,在签订退休返聘合同的时候只要写清楚时间地点人物等等信息,不论在何时都能签订但是要以和同时免得时间为定,所以在未到达退休年龄也是可以签订退休返聘合同的。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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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退休返聘是社会上常见的问题,所以在很多时候我们呢都能运用到相关知识去解决相关问题,多了解法律对我们只有好处没有坏处,希望大家能够仔细月度以上赢了网小编为大找到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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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女职工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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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退休年龄2014

核心提示:关于退休年龄,我国实行男女退休年龄不同的政策:男职工60岁,女职员55岁,女工人50岁。符合相应条件之一的,也可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关于2014年最新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女职工退休年龄201

4一、干部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提前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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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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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干部退休年龄

干部年龄规定

一、《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五年,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职务累计达到十五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规定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该文件同时还规定,党政领导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达到退休年龄、健康原因、辞职或罢免等情况者,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二、国家级正职有:国家主席、副主席,总理、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军委主席以及中央政治局常委

三、国家级副职有: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书记、副总理、国务委员、副委员长、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近年来,国家级领导在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退休年龄没有相关规定,大概是75周岁左右,要根据一届中央、人大、国务院、政协的任期需要党中央决定。

五、省部级党政正职领导是65岁,但任期未满的可延期3年,所以大多数68岁;省部级副职是65岁,但60岁以后要安排人大、政协等“二线”。

六、中共中央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和政治局常委“七上八下”(即常委年满68周岁退休,67岁及其以下则可连任)的退休制度。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长任职规定:62岁可新(升)任,63岁可连任,64岁不留任,65岁必退任。换届年龄到职规定:省委书记、省长65岁,纪委书记63岁,其他常委60岁。

八、大军区以上级别的高级将领没有明确规定的退休年龄。国家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规定

关于退休年龄,我国实行男女退休年龄不同的政策:男职工60岁,女职员55岁,女工人50岁。这一规定从1958年起定型,一直沿用至今。建国初期,我国男性工人职员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工人和职员退休年龄都是50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通过)]。1956年起,“女职员”与“女工人”的退休年龄开始有差别。1955年底,国家机关女性工作人员退休年龄提高到55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55年12月29日)],1958年,全体“女职员”的退休年龄从50岁提高到55岁[《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8年2月9日公布)]。“女工人”退休年龄还是50岁。从此,我国男女退休年龄一直为男60岁,女55/50岁,至今没有改变。1993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8月14日 国务院令125号)在退休年龄上依然维持1955年机关工作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规定 。

国务院国发〔1978〕104 文件规定(至今仍使用该文件):凡是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和工人(含1971年11月30日以前的国家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4、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5、患

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修养的职工和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年龄的职工,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6、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区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此条的执行,不需要管年龄多大,只需要符合下列条件即可),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一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二是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九年的(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

三是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的实际年限。但是,在连续计算工作年限时,凡在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另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和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干部的离休退休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正职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周岁;担任厅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批准可提前离休退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离休退休。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政协正副主席、常委,在任届末满时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高级专家的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及相当这一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最长不超过70周岁;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和学术上造诣很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和著述工作。

推荐第4篇:职工退休年龄

职工退休年龄

基本信息:

职工退休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职工在一定的年龄之后不应当继续从事工作,而应该辞职的年龄。《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法(国发[1978]104号)) 明确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

(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

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

《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提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其他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

作者:彭道柏 日期:2008-04-03 【法规名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

【颁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法规文号】劳社厅函〔2001〕125【颁布日期】2001-05-11 【实施日期】2001-05-11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号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125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法定退休年龄”概念予以解释的请示》(京劳社办文〔2001〕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请你们按此精神解释执行。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

推荐第5篇:延迟退休年龄(修改)

错误挺多的,我直接改了

谢谢主席:

大家好。很荣幸今天与大家探讨中国大陆是否应该延迟退休年龄的问题。下面我将从根属性和需求性两方面论证,中国大陆应该延迟退休年龄。

从需求性上来看:

一、我国人均寿命的延长和医疗水平的提高,为延迟退休年龄提供了充分条件。(证明需求是正当的)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详细汇总资料计算,2010年中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4.83岁。目前我国现行退休制度依据的是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女55周岁,男60周岁,进一步论证人均寿命延长 和医疗水平的提高 导致延迟退休年龄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有其必要性。还可以提到人均受教育年龄的延长,可随之延长其工作年限。

二、如果维持现有的退休年龄,将会导致我国的劳动力进一步短缺。(论证不满足需求带来的弊端从2011年5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人口普查数据看,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的13.26%,标志着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且这一趋势不断加强。 (引用国家官方数据说明 人口红利期已过 我国劳动力短缺)劳动人口的不断减少,使现有的退休制度不符合社会发展,故延迟退休年龄能够有效缓解老龄化带来的劳动力短缺的问题

(引用联合国数据说明 延迟退休年龄与失业率并无直接关系 当今就业难是就业结构的问题 不是退休制度的问题)

从根属性上看

我方提出的方案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延迟退休年龄能够最直接有效解决养老金缺口的问题 但根本方法还应该是完善社会福利制度(数据 论证)

有利于维持劳动人口数量的稳定 (数据 论证)

1.看清要求论证

2.句子不要长得让人听不懂

3.论证即是 先摆事实 举例子 再进一步说明结果

4.继续写,之前写得太乱了,我删了好多不好意思哈哈

推荐第6篇:开始延迟退休年龄

2018年开始延迟退休年龄

2015至2017年实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金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2018年开始延迟退休年龄。按照其设计,未来我国退休年龄将有两类:一是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二是居民养老保险的领取年龄。

12月25日,社科院2014年度创新工程重大科研成果系列发布会召开,社科院提交的一份报告称,要维持退休制度的持续性,就得实施延迟退休年龄的措施,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渐进式延迟退休可于2018年正式启动。

改革时间表:2018年起延退

对于改革的时间表,社科院的报告建议,2015至2017年实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金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2018年开始延迟退休年龄。

按照其设计,未来我国退休年龄将有两类:一是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二是居民养老保险的领取年龄。对于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改革方案,报告建议:

第一步,2017年完成制度并轨时,取消女干部和女工人的身份区别,将职工养老保险的女性退休年龄统一规定为55岁。为了减小对女性工人的影响,可以规定在一定的时期内,女性工人可保留选择按照旧制度退休的权利。

第二步,从2018年开始,女性退休年龄每3年延迟1岁,男性退休年龄每6年延迟1岁,直至2045年同时达到65岁。

而就居民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改革方案。张车伟认为,这项制度建立时间不长,也需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以保证制度的严肃性和信誉度。因此,建议从2033年开始每3年延迟1岁,直至2045年完成。

推荐第7篇:女性退休年龄问题

关于国情:1978年出台的退休年龄制度:

其初衷在于考虑女性的生理特点和抚育子女的需要,给予在工厂跟男同事一起在生产一线的女性们提早退休的特权。而在计划经济时代,工资结构单一,没有奖金、津贴和福利性收入,退休金的数额取决于工资和连续工资两个因素。由于当时绝大多数女性工人受教育程度低,参加工作早,她们50岁退休时已满30年工龄。在这种情况下,女性对于两性养老金的影响微乎其微。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全国上下开始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年60号]的规定,工作年限满55年的,退休后按退休前工资的百分之90计发。女性退休年龄较早直接导致缴费年限低。随女性受教育程度提高,职业生涯相对缩短,以大学毕业22岁开算,到55岁退休,其工龄充其量达33岁。且再考虑女性的平均寿命高于男性五六岁这一人口因素,此项制度更加不利于女性晚年的生存了。其影响意味着她们每月少领取近千元退休金,直接影响其晚年生活质量。

1、关于退休年龄相关历史法律文件:

A、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第15条 按男女工人退休年龄分别为:60,50 B、1958年〈〈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区分了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女职工55,女工人50 C、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男 60,女干部55,女职员50 有法定特殊原因的可提前50年退休

而对于女性劳动者的退休年龄问题仍然使用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 即C 但 我妈提及 国家最新社保相关意向规定:97年投保前的按上述不变,但97年投保后的男的为60 ,女的干部提到60,女的职员提到55。(可找点官方意见 但未开动)注:〈〈劳动法〉〉实行后,重新划分了干部和工人的确定标准,即按岗位而非身份来确定劳动者是工人还是干部(但实际操作中,此点相当含糊)

2、法律相关图书〈〈妇女权益与公益诉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对退休年龄问题的观点:

立法初衷为对妇女的照顾和保护。当时考虑到女性的生理特点和养育子女的需要,同时考虑新中国成立前女职工就业机会低于男性且工龄教短的现实。但,随中国妇女就业形势的变化,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男女不同年龄退休运项保护性的负面影响日益明显。具体而言:

A、随女性受教育程度提高,职业生涯相对缩短。女性比男性早退休影响提升的机会,难以进入决策层。一般情况下,50岁左右的基层妇女干部不再会有升职机会,一般会停留在现有职位或调到其他没有实际决策权的闲职等待退休。而对于50岁左右的优秀职业女性,此阶段是最成熟,经验最丰富的时段。家庭负担基本解除,长期的积累使她们成为业务骨干,很容易出科研成果,个人职称评定或职务深浅均到了关键时期。因此,这样就打击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和需求,于个人到国家都是一种损失。

B、退休年龄早,缴费时间短。升入个人账户的资金相对较少,退休后,无法享受在职时每年增加的工资,导致缴费工资基数同龄异性低,使养老金偏低,面临平均余命的差距却实际仍在扩大。20世纪50年代,男为40 女为42。Wto2006年4月九日(2006年世界卫生测量)中国男70 女74。而退休的差异,实际上是使男平均有10年以上余命,而女平均分别为24或19年以上。

C、女职工的自我价值的实现程度降低

D、在客观上导致就业年龄歧视加重,女性40岁以上再就业难。 E、有专家谈到:(可能对反对方有用)

从短期来看,以牺牲高级女性知识分子这个弱势群体的劳动权益为代价,的确可以在有关行政事业性单位腾出一批职称和职务的空位子,让年轻人来担当。但实际上对于总体上缓解劳动力市场的就业压力毫无帮助,甚至对劳动力市场的平衡带来危害。相关现状:年富力强的退休人员很容易通过反聘重新融入劳动力市场(但女性实际如何不知,应该好坏都对我方有利),且因为不需入社保,用人单位成本可降低,所以单位往往倾向于使用返聘者。

f、违反〈〈 宪法〉〉男女平等原则,〈〈 妇女权益保险法〉〉男女平等基本原则,是〈〈消除妇女劳动形式歧视公约>>的一大障碍。

推荐第8篇: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2010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从事特殊工种退休政策与往年的一样,没有新的变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达到了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年限,就可以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2010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推荐第9篇:最新退休年龄规定

2010年最新退休年龄规定,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

2010年10月2日

一、2010年最新退休年龄规定、中国法定退休年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规定、国家退休年龄政策

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

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中国法定退休年龄规定: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国家退休年龄政策: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国家退休年龄新规定、国家规定退休年龄、退休年龄最新规定、最新退休年龄政策65岁

干部退休年龄规定

1.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4.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工人退休年龄政策

1.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4.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北京退休年龄新规定、深圳退休年龄规定、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 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年龄规定

1.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2.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

自谋职业者退休年龄是多少

1.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提的通知:

2.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他规定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规定:

2.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3.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

4.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5.违反上述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必须立即纠正。

6.违反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要清退回企业。

据悉,目前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没有调整,仍为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具体规定为,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退休。

关于一些市民对破产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疑问,可以理解为女工人45岁前曾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过,但在45周岁前离开了管理技术岗位,比如45岁“一刀切”办理了内退,仍可50岁办理退休。管理技术岗位是根据各企业依照国家和省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确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布的本企业管理技术岗位名录。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

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的办法计发,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对于按纺织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的规定减发养老金。

四、集中力量,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按期完成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退职情况的清理工作。企业要开展自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纠正。对存在问题而不主动进行清理的企业,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讲清道理,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对被清理的人员要妥善安置,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清理情 况和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处理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并填报《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附后),一并于5月10日前报送劳动保障部,由劳动保障部汇总后上报国务院。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企业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要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即可恢复职工退休和退职的审批工作。职工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之日起领取养老金。

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保障对象、参保自愿与否、缴费标准是否具有弹性、主要筹资方等四个方面存在不同之处。

推荐第10篇:实职干部退休年龄

实职干部退休年龄?

2012-01-08 19:10济阳人贩子 | 分类:保险 | 浏览2324次

向您说的正科级:53

副县级:55

正县级:57 厅级(正副):60

副部:62(最高65)

部级:65(未满一届的可至68)

副国级 正国级 是没有年限的,但是实职领导超过60 不会超过3届 75前就退。

我不明白的是:

1、上面的这些年龄是退居二线的年龄吧,不是真正的退休吧,像正科级53就退居二线了,那规定60才退休,53-60岁这几年怎么办?

2、如果正科53岁退居二线,那52岁前调整为副处,那意思是就可以再干几年了?

3、我是这样理解的,您看对吗?正科最多可以干到53,副县最多可以干到55,正县最多可以干到57,以此类推,对吗?

4、我们的领导,正科级,可是还没到53啊,怎么就退居二线了,好像也就

48、9的样子,这个怎么理

第11篇:(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退休年龄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年龄规定

一、《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五年,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职务累计达到十五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规定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该文件同时还规定,党政领导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达到退休年龄、健康原因、辞职或罢免等情况者,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二、国家级正职有:国家主席、副主席,总理、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军委主席以及中央政治局常委

三、国家级副职有: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书记、副总理、国务委员、副委员长、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近年来,国家级领导在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退休年龄没有相关规定,大概是75周岁左右,要根据一届中央、人大、国务院、政协的任期需要党中央决定。

五、省部级党政正职领导是65岁,但任期未满的可延期3年,所以大多数68岁;省部级副职是65岁,但60岁以后要安排人大、政协等“二线”。

六、中共中央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和政治局常委“七上八下”(即常委年满68周岁退休,67岁及其以下则可连任)的退休制度。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长任职规定:62岁可新(升)任,63岁可连任,64岁不留任,65岁必退任。换届年龄到职规定:省委书记、省长65岁,纪委书记63岁,其他常委60岁。

八、大军区以上级别的高级将领没有明确规定的退休年龄。

在县里:

科员(也就是你这个主任)男60、女

55、

副乡科级男女均50、正乡科(也就是县里的局)男女均52周岁、

副县(副处)男女均55 正县正处男女均

58、其实女的一般也就给个高一级的待遇55岁彻底退休抱孙子了

在地级市里:

科员(也就是你这个主任)男60、女

55、

副乡科级男女均50、正乡科(也就是县里的局)男女均52周岁、

副县(副处)男女均53 正县正处男女均55 副厅局级57岁,女的不多

正厅局级58岁,特殊的60岁退休,部分专家教授例外

省里:副省部级60岁,男女一样 正部级65岁,男女一样

副国级68岁,男女一样,少数民族的时间可以延长

年龄小于68周岁才可以进入尝委,正果级,干一届73退下来,65岁以前进去的70退下来

第12篇:实职干部退休年龄

实职干部退休年龄?

2012-01-08 19:10济阳人贩子 | 分类:保险 | 浏览2324次

向您说的正科级:53

副县级:55

正县级:57 厅级(正副):60

副部:62(最高65)

部级:65(未满一届的可至68)

副国级 正国级 是没有年限的,但是实职领导超过60 不会超过3届 75前就退。

我不明白的是:

1、上面的这些年龄是退居二线的年龄吧,不是真正的退休吧,像正科级53就退居二线了,那规定60才退休,53-60岁这几年怎么办?

2、如果正科53岁退居二线,那52岁前调整为副处,那意思是就可以再干几年了?

3、我是这样理解的,您看对吗?正科最多可以干到53,副县最多可以干到55,正县最多可以干到57,以此类推,对吗?

4、我们的领导,正科级,可是还没到53啊,怎么就退居二线了,好像也就

48、9的样子,这个怎么理

第13篇:(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退休年龄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年龄规定

一、《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五年,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职务累计达到十五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规定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该文件同时还规定,党政领导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达到退休年龄、健康原因、辞职或罢免等情况者,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二、国家级正职有:国家主席、副主席,总理、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军委主席以及中央政治局常委

三、国家级副职有: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书记、副总理、国务委员、副委员长、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近年来,国家级领导在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退休年龄没有相关规定,大概是75周岁左右,要根据一届中央、人大、国务院、政协的任期需要党中央决定。

五、省部级党政正职领导是65岁,但任期未满的可延期3年,所以大多数68岁;省部级副职是65岁,但60岁以后要安排人大、政协等“二线”。

六、中共中央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和政治局常委“七上八下”(即常委年满68周岁退休,67岁及其以下则可连任)的退休制度。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长任职规定:62岁可新(升)任,63岁可连任,64岁不留任,65岁必退任。换届年龄到职规定:省委书记、省长65岁,纪委书记63岁,其他常委60岁。

八、大军区以上级别的高级将领没有明确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14篇:延迟退休年龄计划表

延迟退休年龄计划表

人社部延迟退休时间表最新消息:XX下半年人社部延迟退休时间安排

清华教授:人社部“延迟退休”方案已拟订完毕,10月14日,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在介绍“十二五”以来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成就时表示,经中央批准后,人社部将向社会公开延迟退休改革方案,通过小步慢走,每年推迟几个月,逐步推迟到合理的退休年龄。他同时透露,要到XX年才能正式推出延迟退休具体方案。

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副部长胡晓义就“就业和社会保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尹蔚民表示延迟退休方案应该在XX年推出,最早2022年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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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蔚民谈到,采取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是保障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政策。这项政策的提出,主要是针对目前我国法定退休年龄偏低这么一个实际提出来的。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是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1978年,国务院104号文件再次明确,就是女工人退休年龄是50岁,女干部55岁,男职工60岁。

当然一些特殊群体还有其他的政策规定。建国初的时候,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只有40岁左右,我们现在人均的预期寿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是岁。也就是说,建国6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人口结构、人口预期寿命,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建国初期制定的退休年龄政策,很显然和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有必要作出调整。

“通过前期的磨合与讨论,人社部的方案已经拟订完毕,下一步就是走国务院审批、征求意见、进一步讨论等程序。”10月16日,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杨燕绥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称。

其实,同样的口径,同样的推出时间表,在今年全国两会的记者会上,尹蔚民就有所提及,而那也是他第一次在公开场合明确回应延迟退休的问题。他当时称,希望今年能够把延迟退休方案制订出来,XX年报经中央同意后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修改完善,XX年正式推出;不过,推出后至少5年以后才会实施。

而这,也是多年来首次较为明确地提出渐进式延迟退休方案的时间表,如今的再次提及,无疑是在为明年的征求意见做铺垫。

对于采取渐进式“小步慢走”的基调,早在XX年人社部对外征求涉及方案时就已涉及。当时,来自社科院、人大、清华、武大等院校的多个专家团队参与制订了多套改革备选方案;其中,受关注程度比较高的则属清华大学和社科院提出的两套方案。

清华方案建议:从XX年开始,1965年出生的女性职工和居民应当推迟1年领取养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迟2年,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女性65岁领取养老金;从2020年开始,1960年出生的男性职工和居民推迟6个月领取养老金,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男性职工和居民65岁领取养老金。同时,艰苦岗位的男女职工可以提前10年领取养老金,也就是男女分别进行延迟领取,用15年的时间完成该项工作。

而社科院的方案建议,每几年延长3个月,延迟5岁用20年的过渡期,但为了避免制度碎片化,特殊群体并不单独列出。

“延迟退休年龄方案一定会考虑到各种不同人群的需要,是有弹性的。”杨燕绥强调。

为此,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延迟退休年龄走的肯定是弹性的路子,分步骤稳步推进,不可能一下子延迟很多年。同时,允许劳动者做出自由选择,是否选择延迟退休自己说了算。”

同时,尹蔚民明确表示,目前世界上所有国家的退休年龄,除了非洲的一些国家之外,大多数国家都是在65岁、67岁,而且都是渐进式延迟的,而我国现在是世界上退休年龄最早的国家。按人社部所言,实际退休年龄“平均不到55岁”,也就是说,退得早加之我国又是一个急剧快速老龄化的国家,延迟退休已是刻不容缓。

延迟退休年龄计划表

第15篇: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2014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013年法定的退休年龄规定还是一直沿用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法定退休年龄漫画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坚决按照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的根本保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

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复函》第二条的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应签订聘用协议,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操作建议】

如何正确处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在工作期间伤亡赔偿事宜,

第一、做好入职体检,建议不要聘用具有高危疾病人群员工,如“三高”人员;

第二、不要聘用具有家族病史的员工,如精神疾病;

第三、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如何定性

【案例综述】

申请人陈某,女,1956年4月23日出生,2010年8月24日至9月9日在被申请人某餐膳有限公司承包的一公司食堂工作,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9月9日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双方协商未果,申请人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2010年8月24日至2011年5月3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000元;(3)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0年8月24日至2011年5月3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3000元/月确定。

【争议焦点】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如何定性?

【仲裁意见】

申请人陈某2010年8月24日进入被申请人某餐膳有限公司工作时年满54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劳动关系不能成立,故对申请人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其它申诉请求均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现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某餐膳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则其基于劳动关系而向被申请人主张的其它申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全部予以驳回。

【法律分析】

1.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

退休是指劳动者因为年老或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而养老休息的劳动法律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最早见于1951年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对退休年龄作了强制性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重申了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1999年3月19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明确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

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此可见,我国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如何定性?

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的性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如何定性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意见:

(1)按劳务关系处理。即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便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存在劳务关系。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终止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否则有可能导致部分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时,不去办理退休手续,给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带来一定难度,也不利于新增劳动者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实践中,不仅存在着职工虽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满15年,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而且存在着根本就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上述法律规定并不意味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不能再继续工作,当前许多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高薪聘请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经营经验的退休人员的情况比比皆是,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应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条款未明确界定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没有退休金人员继续工作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性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4号)第4条规定:“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后又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与实际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应作为雇佣合同纠纷予以受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在劳动争议处理实务中,江苏地区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通常按劳务关系处理,确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适用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

(2)按特殊劳动关系处理。即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虽非正常劳动关系,但仍适用劳动法有关劳动标准的部分规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3)24号)指出:本通知所称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用人单位使用退休人员的,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之间构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适用三方面的劳动标准:1.工作时间。即必须执行法定的劳动者日、周工时制度、休息日制度及延长工作时间制度。2.劳动保护。即必须执行法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及发生工伤、职业病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待遇。3.最低工资。即必须执行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长期以来,社会上将标准劳动关系以外的用工形态一概称之为“劳务关系”,或将其完全排除在法定劳动标准适用范围以外,或简单归入标准劳动关系,既不利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不利于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界定特殊劳动关系就是为了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理顺用工关系、明确其劳动标准的参照适用、规范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应规则。因此,界定特殊劳动关系并非创制一种新的劳动法律关系,而是适应当前规范劳动力市场需要设置的市场规则。

(3)按劳动关系处理。即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表明其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应当承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

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第16篇:最新退休年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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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新退休年龄规定

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坚决按照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的根本保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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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一、退休年龄有关规定

1、干部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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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破产国有企业职工

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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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谋职业者

《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提前退休年龄

工种:《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三、其他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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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违反上述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必须立即纠正。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要清退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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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员工到退休年龄离职,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员工到退休年龄离职,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今天同一个HR同行讨论关于员工到退休年龄离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离职补偿金?她公司有一个员工在公司工作了14年,现在到了退休年龄,公司不再继续留用,是不是要支付14年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此问题,现回答如下:

员工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离职,分两种情况: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那么,用关于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对照一下,就知道是否有补偿了。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涉及第四十四条的只有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而没有第二项。

所以,这种情况下,即不存在“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也不存在“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更不存在经济补偿。

2、员工已经到退休年龄,但是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即“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补偿金的计算起始时间是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之日。假设2009年8月31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则需要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第18篇:中国该不该延长退休年龄

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

上世纪七十年代,国务部首次制定了男满60岁,女满55岁的退休制度。但时隔三十多年之后,时代不断变化,今天的国情已经与当年的情况大相径庭,于是,今天应不应该延长退休年龄成为了大家所关注的焦点。综观我国国情,我方认为中国应该延长退休年龄,理由如下。

首先,中国现在处于未富先老的国情,从1999年开始出现了人口老龄化问题,并逐年加剧。由此引发出了一系列附带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随着老年人人口的剧增,国家的养老金支出在国家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大,并出现了养老金空账已久的财政问题,专家估测,如果按照现在的退休制度,到2030年,中国老龄化发展到巅峰,那时的社会就会不堪重负,难以改善。难道我们非要等到问题爆发后再来想办法弥补吗?就像是狼来了再装篱笆,小偷来了在安防盗门吗?而今天,延长一年退休年龄,我国养老统筹基金可增长40亿,减支160亿,减缓基金缺口200亿,我们又何乐而不为呢。同时年轻人赡养老人负担沉重,一个年轻人抚养四个甚至更多老人,对于家庭和社会的压力将越来越大。所以延长退休年龄,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其次,如今培养人才的教育年限不断增加,国家的资金投入也在不断加大,人们的工作时间相对变晚,国家面临着严重的人才资源匮乏的问题,多工作几年,就意味着劳动力成本回报率越高,为国家做的贡献越多,既缓解了人才紧缺压力,又可以实现更多的人生价值,这难道不好吗?

最后,今天的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老年人的身体条件和医疗水平都比现行退休年龄制定的时侯好太多,老我们承认,今天在延长退休年龄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小问题,但今天我们可以看到,延长退休年龄,更能解决好我们的社会问题,而且我们今天说延长退休年龄,并不是现在就把退休制度改革一步到位,一蹴而就,而是秉持人性化和特殊行业特殊对待的原则,循序渐进的延长退休年龄,逐步达成延长计划,而不是一刀切的进行。综上所述,我方认为,中国应该延长退休年龄。谢谢! 年人自身条件变好,寿命更长,医疗水平更高,所以老年人继续工作,延长退休年龄是具有现实可行性的。

第19篇: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秘密

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秘密(迄今为止最详细)| 劳动法库

2016-01-08劳动法库

文︱张佶,原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长宁分中心基金征收科科长,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

作者重新修订赐稿授权发布,供朋友圈分享!谢绝其它媒体未经授权转载!实务文章投稿:szlaw@qq.com

导读:女职工退休年龄到底是50还是55?女职工与女干部傻傻的分不清?看完本文就明白了!

近日,笔者收到了一则判例如下:上诉人李某认为被上诉人上海某通信系统有限公司在李某年满50周岁之际与其终止了劳动关系违反了法律规定。李某认为,她拥有高级工程师资格,在职期间所担任的岗位为专业技术岗位,其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而非50周岁。上海某通信系统有限公司则认为,李某在职期间从事销售工作,该岗位不属于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民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35号】中判决:“按照相关规定,因是否属于管理或者技术岗位而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李某的上诉请求不予处理。”

这让笔者联想到了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实务中会遇到女职工退休的两个棘手问题:一是女职工退休年龄应该怎么甄别?二是办理女职工退休手续又应当怎样避免法律风险?看了上述案例之后很多HR们不尽要问:女职工退休年龄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职工与企业之间又出现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

目前,我国正在研究“渐进式”的延迟退休政策,无论正式的延迟退休政策如何制定,若维持女职工退休年龄的“二元化”,这些问题依旧会在劳动法实务中产生。我国我们究竟应该怎么从养老保险体制及相关法律的角度来进行理解和实践操作呢?笔者有感而发,浅谈对这些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一、国家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法律法规体系

据笔者了解,现行的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这些:

1、1974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1995年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通知第75条: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的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均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4、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随着这些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有着传统的“干部”与“工人”之分。即女干部55周岁到达退休年龄,女工人50周岁到达退休年龄。

5、2001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规定:

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就上海而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审核本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沪社保业一[1996]76号)也明确了:退休年龄,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满55周岁。

也就是说吗,目前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应当依据其退休时点上,其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讲得再明确一些,曾经从事普通岗位的,也可以从事管理技术岗位;曾经从事管理技术岗位的,也可以从事普通岗位。

二、是否为管理或技术岗位谁说了算?

关于是否为管理或技术岗位,究竟有谁说了算呢?“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也是经常可见,容易引发争议和矛盾。笔者分析了全国各地的一些司法实践案例,进而认为应当根据不同的干部管理权限,对这个问题进行全面的了解:

1、“三资、私营”企业:用人单位有较大自主权

在私营企业中,是否是管理或技术岗位,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体现,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需要,合法地安排劳动者从事相应的岗位。

笔者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民事判决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678号】中找到了该观点的阐述。判决书中载明:“本院认为,在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对员工的干部或职工的身份认定,应以其在现有用人单位中的身份为准。被告HS电子厂为“三来一补”企业,并非国有企业,其员工工作岗位虽有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普通劳动者的区分,但并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性质的单位对工作人员有“干部”、“职工”的区分。在民营企业中,并不存在国家组织人事管理意义上的干部。因此遑论赵某在原单位是否干部身份,国家关于女干部与女职工在退休年龄上的区别规定,在赵某与其现有用人单位之间并不适用。且赵某并未将其干部人事档案调入深圳市组织人事部门。因此,本院认定赵某的退休年龄应为50周岁。用人单位以赵某已满50周岁,达到女员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与赵晏的劳动合同,符合相关规定。赵某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判决中,我们可以发现法院认为国有企业中尚存“干部”与“工人”之分,而私营企业中不存在国家组织人事管理意义上的“干部”。若私营企业员工的人事档案关系不是由组织人事部门调入的,那么无论担任什么岗位,都不是“干部”。也就是说“三资、私营”企业中,在符合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规范的前提下,“是否是管理或技术岗位”企业享有较大自主权。

第一,企业只要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企业在合法在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内调动劳动者,享有较大的自主权,笔者再次不做详述。第二,对于是否属于管理或者技术岗位,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着较大的自主解释权(当然这种自主解释不能超过社会的一般理解)。例如:“保安”岗位,一般的社会理解一定是非管理或技术岗位,但若是特种保安公司的贴身保安,用人单位解释其为“技术岗位”,也完全是企业自主解释的一种体现。第三,对于人事档案的转移调动,其实也是由企业的人事管理部门进行操作的,劳动者本人无法控制自身的人事档案,说到底也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

2、广义的国有企业:本级或上级组织行使干部管理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六条也规定了:“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当然,国有企业中的管理人员,还涉及到一个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任免的问题。2014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其中指出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就上海而言,上海市委组织部于2011年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暂行办法》,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写实的方式,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及时进行记录,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综合来说,在国有企业中是否属于管理或技术岗位,应当结合任免权限和任免程序来进行判断。一般来说,经由上级党组织任免的或经组织人事部门调动关系的,在调动关系文件中会载明岗位性质和相关身份属性。

而技术岗位则原则上需根据“评、聘结合”的原则进行考量。因此不仅需要劳动者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等级评审认定,也需要用人单位给予“聘用”或“任命”。若出现“未聘用、未任命”或“评、聘不一致”的情形,原则上也不能简单认定为管理、技术岗位。从这个意义上讲,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聘用更加起着决定的作用。

3、合同中的岗位约定是关键证据之一。

无论是在“三资、私营”企业,还是在“国有”企业,要证明岗位的属性,劳动合同中的岗位约定是关键证据之一。虽然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工作内容”是必备条款,并未明文规定“工作岗位”,但其实这对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判断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笔者以实例判决做进一步具体说明:

宋某系XX展览馆单位职工,1995年11月24日,宋某与XX展览馆签订了期限自1995年11月24日至1997年11月23日劳动合同书, XX展览馆聘用宋某担任管理岗工作;1997年11月24日,双方续订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7年3月9日,宋某和XX展览馆签订《XX展览馆管理岗位聘任协议书》,聘任期限自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2011年10月9日宋某与XX展览馆签署《劳动合同变更书》,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本合同作以下变更:自2011年10月,变更为工人岗。”2011年11月16日的宋某在《退休申请》上进行签署,其中内容为:“本人是XX展览馆职工宋某,于2011年12月年满50周岁,特提出退休申请”。 2011年12月,XX展览馆向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为宋某办理退休手续。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核准表载明宋某参加工作时间为1980年12月,退休时间为2011年12月,职工身份工人。2012年2月,宋某以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以XX展览馆为第三人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的宋某《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2013年3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一中行终字第339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宋某与XX展览馆已经就工作岗位重新进行约定,自2011年10月变更为工人岗,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审核北京展览馆北京展览馆提交的劳动合同等材料后,以工人岗为宋某办理退休待遇核准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宋某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XX展览馆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达到管理岗位法定年龄退休。2013年7月31日,西城区仲裁委经审理作出京西劳仲字(2013)第213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宋某的申请请求。宋某不服该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后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0985号】载明:XX展览馆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及相应的鉴定结论可以证明宋某与北京展览馆已就工作岗位重新进行约定(即自2011年10月变更为工人岗),且认定宋某于2011年11月16日向北京展览馆提交《退休申请》的事实。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份《劳动合同变更书》,是对退休年龄认定起着关键作用的。其中对于岗位的约定,将宋某从“管理岗位”变更为了“工人岗位”,也就意味着她的退休年龄,由55岁变为了50周岁。这也印证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其退休年龄的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的规定。

笔者由此建议,对于临近退休女职工而言,在临近退休的时间段上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注意:(1)岗位的具体约定;(2)对于岗位调动条件的约定;(3)对于岗位聘期和劳动合同期限关系的约定;等等。

三、企业在为女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当怎样避免法律风险?

当我们搞清了女职工退休年龄怎么确定之后,是不是就意味着万事OK了呢?让我们来看下面一个案例: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民事判决【(2013)浙嘉民终字第655号】载明的案件主要情况如下:嘉兴某信息网络公司于2013年6月9日作出的解除与陈某劳动关系的通知。嘉兴某信息网络公司称其解除合同的依据是陈某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陈某认为其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最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虽然陈某确实从事一线生产岗位,但对此争议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审核认定。嘉兴某信息网络公司在无相应审核认定意见的情况下,径自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明明是非管理技术岗位,怎么弄出问题来了呢?应当怎么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

笔者认为,办理因到达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关系,实体要件明确后,程序要件也不可少!

让我们先来看一些地区的司法实践:

1、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2年第1期):

关于已届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认定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退休人员用工按特殊劳动关系处理的做法。但是对于已届退休年龄人员劳动合同关系何时终止的问题,相关规定还不尽一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受养老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我们认为,对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严格按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缴费年限不够,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要补缴社保费就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再就业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2、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成民终字第5885号】:

“本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管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都应终止。理由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

(六)项已经明确规定了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是劳动合同终止的六种法定情形之一,六种法定情形是并列关系而非补充关系,具备其中之一即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二)劳动法律作为社会法,其规范具有强制性,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应当退出工作岗位,否则可能导致一些劳动者拒绝办理退休手续,从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管理混乱,影响新增劳动者的就业,阻碍生产力的提高;

(三)《劳动争议解释

(三)》第七条并未规定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就构成劳动关系,司法解释的功能限定了其只对法律的适用进行解释,而不新设定权利义务或条件,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应采用文义解释,“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不能反向解释为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就构成劳动关系的结论;

(四)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客观上存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因为拒绝办理退休手续或者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可以由单位继续承担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义务,既无法律的规定,也有违公平原则;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指引效果可能最终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对于年龄较大的农村进城务工的劳动者而言可能更显突出,用人单位为避免劳动合同无法终止的情况,将不会再为这部分劳动者提供就业的机会。可见,在我国生产力水平较低和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既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又有其客观的现实意义。谭利先主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形成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两则司法实践,都反映了相同的观点,即:到达退休年龄,可以终止劳动关系,无论是否可以办理退休或申领养老金手续,但是程序要件也应当非常注重。

笔者认为,各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对于程序要件可能是有较大差异的,笔者也进一步认为“退休≠领取养老金”。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言,负责的是“核定养老金”,是狭义上的“退休”,而非广义上的“退休”。

笔者就上海市涉及这类情况的退休手续,可以遵循如下流程:

首先,由企业行使退休“申报权”

在《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审核本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关于退休(职)人员年龄的核定:

(一)凡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年满55周岁),并已符合退休(职)条件的(下同),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用人单位的此种“申报权”中,既包含了对于退休年龄的“核定权”,也包含了其他申报材料的“核查权”。

其次,报送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保中心行使“审核权”。(笔者要强调的是:这是必须的程序!哪怕劳动者有异议,哪怕审核不通过。)

其作用在于:无论劳动者是否有异议,无论社保经办机构是否对退休业务审核通过,均可以作为下一步操作的实质依据。以此避免类似前文【(2013)浙嘉民终字第655号】法院认为:此类争议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审核认定,企业在无相应审核认定意见的情况下,径自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切莫以为劳动者有异议,单位就放弃了申报的权利,并直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84号】中也载明:“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要求办理退休待遇,此节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审核。…”是否可退休,退休年龄是否能审核通过,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行使审核权的体现。

最后,由用人单位“批准退休” 《若干规定》中也指明了:“…

(二)办理退休(职)手续的程序为:单位按规定填写《本市企业职工退休(职)申请表》,送区、县中心审核同意后,由单位批准退休,发给《退休(职)证》。”可见,应当由用人单位最终决定是否批准退休。

按“申报”-“审核”-“批准”之流程,可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企业为女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或因的到达退休年龄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四、关于退休手续的其他法律思考

1、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养老金申领材料的书面审查原则

虽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退休申报行使相应的审核权,但其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应当理解为书面审核。虽然对此并没有相应的明文规定,但我们可以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67号)中,参照理解审核机关对于类似材料申报的审查原则。上述答复中指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真实的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登记主管机关的责任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及其所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处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因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真实所引起的后果,登记主管机关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不按规定程序予以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应根据情节给予相关工作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若用人单位为了达到变更女职工退休年龄,而伪造相应的材料,进行错误核定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2、上海市的柔性延长退休年龄的做法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非常值得借鉴,再次明确了“核定养老金≠退休”

2010年9月,本市发布了《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其中指出了:(1)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企业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技能人员和企业需要的其他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如企业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提出申请,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2)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3)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依法终止。企业与符合本意见规定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条件的人员可协商签订相关工作协议。在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期间,企业应当参照与工作直接相关的劳动标准(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规定)保障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基本权益,双方还可以通过协商在工作协议中约定其他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工作协议中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协议到期终止。工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协议。此外,双方也可在协议中约定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单方解除协议提前通知期和劳动者在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期间发生工伤后工作协议解除或终止的条件等其他内容。如未约定单方解除协议提前通知期的,工作协议也可单方提出解除,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4)工作协议解除、终止时,劳动者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即时成立,企业应当为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工作协议解除、终止的当月,企业应按约定标准全额发给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人员报酬。

应当说,这也是为用人单位确定好女职工退休年龄开辟了一条新的思路!

第20篇:工人退休年龄新规定

工人退休年龄2015年新规定

> 2015年3月1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邀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副部长胡晓义对就业和社会保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延迟退休时间表:2015年出方案 16年征意见 17年推出 5年后实施> 中央关于退休年龄延5用10已敲定,备受关注的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步伐渐行渐明朗,详情如下:> 贵州广播电视台记者:现在延迟退休的问题已经成为了社会上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我们想知道,延迟退休的方案什么时候出台?退休的年龄是不是真的是65岁?延迟退休的工作已经进展到了什么样的程度?什么时候开始实施?谢谢。> 尹蔚民:我已经讲到采取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是保障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政策。这项政策的提出,主要是针对目前我国法定退休年龄偏低这么一个实际提出来的。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是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1978年,国务院104号文件再次明确,就是女工人退休年龄是50岁,女干部55岁,男职工60岁。当然一些特殊群体还有其他的政策规定。建国初的时候,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只有40岁左右,我们现在人均的预期寿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是74.8岁。也就是说,建国6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人口结构、人口预期寿命,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建国初期制定的退休年龄政策,很显然和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有必要作出调整。>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目前社会上对这个问题没有形成共识,有各种各样的意见、建议。有一部分人赞成采取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但是也有一部分人是反对的。这项政策不仅仅对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是一个重要的措施,它同时也是为了更充分地开发我国的人力资源。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但是从2013年开始,16岁到59岁劳动年龄人口已经开始下降。再往未来看,虽然还有较充足的劳动力资源,但是和过去已不可同日而语。所以,这项政策是“一举数得”的政策,但还需要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所以,在制定延迟退休年龄方案的时候,会充分考虑到社会各界的意见和看法,综合平衡、瞻前顾后,能够使方案更周到,各个方面都能够接受。> 第一,我们会根据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和劳动力的状况,把握调整的节点和节奏。第二,肯定是“小步徐趋、渐进到位”。就是说每年只会延长几个月的退休年龄,经过相当长的时间达到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第三,会有一个社会预告。就是先把这项方案公布出去,但方案的实施时间至少要在5年以后,给大家一个心理的预期。比如现在公布了这个方案,5年以后才可以实施。比如我是55岁退休,5年以后实施也就是55岁零两个月退休,明年的人可能就是55岁零6个月退休,就是这样一个心理预期,渐进式的。所以这个政策就是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配套政策。考虑到这项政策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在这个方案正式出台之前,会把这个方案的要点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过程也是凝聚社会共识的过程,我们会把各个方面的意见吸收了之后,使这个方案制定的更加完善、更加稳妥、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渐进式的退休年龄政策是世界各国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普遍采取的政策,有一些发达国家目前的退休年龄已经是65岁甚至67岁,而我国现在已经领取退休待遇的8000万企业退休职工退休时的平均年龄只有54岁。> 刚才问到时间表,我们希望今年能够把这个方案制定出来,明年在报经中央同意以后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修改完善,应该是在后年正式推出。但是我们实施,我刚才讲了,那还是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目前的退休年龄: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可以预见2015年退休年龄仍然保持现在的不变:

目前关于2015年的退休年龄问题尚无定论,都是停留在专家建议,和领导人商讨的阶段。可以预见在2015年的退休年龄应该仍然按照目前的政策法规。

根据了解,2011年15-64岁中国劳动年龄人口的比重自2002年以来首次出现下降,达到74.4%,比2010年微降0.1个百分点。而根据专家测算,2013年开始,中国劳动年龄人口总数将开始下降,这是中国人口红利开始结束的重要信号。

到2015年,中国劳动年龄人口的比重将下降到66%,总抚养比上升至51.6%。“从静态数据来看,中国人口红利的窗口即将在2015年关闭。”熊必俊说。

他建议,中国从现在开始研究退休年龄延长的问题。因为目前中国男女退休年龄的时间分别是60岁、55岁,与国际65岁退休存在5-10年的距离。因此如果实施65岁的退休年龄,以每5年提高一岁,则可以使得中国的人口红利延长到2035年。

4月10日公布的“十二五”人口规划提出,“十二五”是我国人力资源最为丰富的时期,劳动年龄人口总量达到峰值,此后缓慢下行,人口抚养比在经历40多年下降后开始上升。老年人口出现第一次增长高峰。20世纪50年代第一次生育高峰出生人口相继进入老年,“十二五”期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年均增长800万以上,总量将突破2亿。

熊必俊认为,中国目前的男女退休年龄,与劳动年龄人口差距很大。比如男的59岁退休,与国际有5年的距离。

因此,可以采取延长退休年龄的办法,比如5年延长一岁,25年延长5岁,达到国际64岁退休年龄。这样可以使得人口红利延长到2030年。

他认为,下一步国家要科教兴国战略,大力提高人口素质。依靠人的全面发展,把老年人从负担变成资源。同时认识健康的作用,提高全民健康素质。

而“十二五”人口规划提出,到2015年中国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4.5岁。人类发展指数也从1980年的0.475上升到2007年的0.778。

此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晓初称,对退休年龄的问题还在进行研究。

张车伟认为,鉴于目前很多人士存在延长退休即延迟养老金支付的误解,未来政策设计时,延长退休年龄不要搞一刀切。即可以不强制规定统一的退休时间,但是如果提前退休,养老金可以少些。有的人愿意晚退休,则退休后养老金每月要多些。“延长退休年龄肯定是要做的,实际上现在很多人退休并未退出工作,关键是如何做好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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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延迟退休年龄的探讨

我国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规定始于上世纪50年代:男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工为50周岁,女干部的退休年龄提高至55周岁。但是随着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国人口平均寿命也随之提高,因而对于劳动者退休年龄的推迟问题摆上了桌面。

具体的方案如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早在2000年提交的报告《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测算与管理》中就建议,国家应尽快确定推迟退休年龄方案。

第一步,用五年时间清理和取消提前退休的工种,基本达到严格按法定退休年龄执行;第二步,用五年的时间取消女工人、女干部退休年龄的差别,女职工一律55岁退休;第三步,用十年时间初步将退休年龄推迟至65岁。

为什么要推迟劳动者的退休年龄呢?具体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提前退休问题比较突出。许多企业把提前退休制度作为企业的一种激励性政策,通过提高自然减员的速度来提升企业的效率。还有很多非特殊行业也办理“提前退休”,与国家制定“早退”的初衷相悖。提前退休对养老保险来说,意味着缴费人数的减少和领取养老金人数的增加。提前退休的时间越早,对我国的社会养老问题造成的损害越大。

第二,我国退休制度已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我国以前的法定退休年龄是根据建国初期人口的寿命预测制定的,60多年来,我国人均寿命已从上世纪50年代的40岁左右,提高到现在的72岁左右。现行退休制度不能完全与劳动力市场配套,致使大批人力资源的浪费,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偏低的法定退休年龄和较高的人均寿命之间的反差,加剧了我国养老保险金的费用支付压力。

第三,人口老龄化的迫切要求。自从2000年我国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的10.6%,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在未来二三十年间,中国老年人所占总人口比例将逐步增加,并且老龄人口中的高龄人口数量不断的增多,老年人增多,高龄比例加大,不仅老龄人口的风险不断加深,养老、医疗保险的压力也不断加大,还会造成劳动力萎缩,进而导致我国国际竞争力严重削弱。

对于推迟退休年龄,更多的人的观点是反对的,尤其是对于一些年轻人。目前我国的劳动力,从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来看,明显的是供过于求,随着高校扩招生毕业高峰的来临和原本就存在的隐性失业,再加上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工走向城市,造成城市劳动力市场的相对过剩。如果提高退休年龄,就占去就业机会的很大比例。这个比例相当惊人。总而言之,路漫漫其远,吾上下而求,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政府均不可能也不应当非理性地在短期内大幅度提高退休年龄,应对未来劳动力供求关系深刻变化需要提前做准备,以保证这一制度在公平、平稳的前提下逐渐过渡。推迟退休必须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坚持以人为本,而不是从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出发,否则就违反了我国政府所倡导的“科学发展观”和“社会和谐”,从根本上也不利于我国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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