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

2020-04-06 来源:活动方案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大型群众性活动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及活动现场治安管理标准规范实务全书

李冠华(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法律出版社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篇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法制办就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未经安全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最高罚款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须对活动安全负责

条例明确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障措施

大型群众性活动将实行安全许可

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

第二篇 大型群众性活动管理模式和管理职能要求

第一章 大型活动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大型活动管理的机遇和挑战

第三章 大型活动管理的基本模式

第四章 大型活动管理的计划职能

第五章 大型活动管理的组织职能

第六章 大型活动管理的控制职能

第三篇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与协调

第一章 大型活动的组织

第二章 大型活动的协调

第三章 大型活动人资源管理

第四章 大型活动的风险管理

第四篇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

第一章 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治安管理部门在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中的职责

第三章 当前大型活动的特点、工作措施和改革思路

第四章 聚焦大型体育活动中的反恐斗争

第五章 大型活动安全事故原因透析

第六章 大型活动安全事故案例评析

第七章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第五篇 大型节事活动的现场安全管理

第一章 节事活动的策划理念

第二章 节事活动的策划原则

第三章 节事活动的策划方法

第四章 节事活动的策划程序

第五章 节事活动的策划内容

第六章 排队入场管理

第七章 现场活动管理

第八章 现场餐饮管理

第九章 现场结束管理及清理

第六篇 大型体育活动的现场安全管理

第一章 社会体育概论

第二章 社会体育活动的内容和特点

第三章 社会体育活动组织与管理的原则和方法

第四章 社会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章 城市社区体育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章 单位体育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七章 农村体育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八章 健身类体育活动的组织管理

第九章 健美类体育活动的组织

第十章 娱乐体育活动的组织管理

第七篇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行政许可

第一章 行政许可概念的逻辑结构

第二章 行政许可中的自由裁量权

第三章 政府规制界限的实证分析

第四章 《行政许可法》中的政府规制问题

第五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及其政府管制

第八篇 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治安案件查处

第一章 治安案件查处绪论

第二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

第三章 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章 治安案件的管辖、立案与调查

第五章 治安案件的证据

第六章 治安案件查处程序

第七章 治安案件裁决的执行和拘留所管理

第八章 治安案件查处的法律救济

第九章 扰乱公共秩序案件的查处

第十章 妨害公共安全案件的查处

第十一章 侵犯人身权利案件的查处

第十二章 侵犯公私财物案件的查处

第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的查处

第十四章 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的查处

第九篇 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突发事故现场急救

第一章 现场急救概述

第二章 医学基础知识

第三章 警务现场常用的急救技术

第四章 常见危重的现场急救

第五章 创伤的急救

第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事件的现场急救

第七章 高低温损伤的现场急救

第八章 意外事件的现场急救

第九章 动物咬伤的现场急救

第十章 中毒的现场急救

第十一章 自杀事件的警察干预

第十二章 精神病的警察干预

第十三章 传染病的防护知识

第十四章 常用急救药物

第十五章 常用现场急救器材

第十篇 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防火管理

第一章 公众聚集场所火灾概述

第二章 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的防火设施

第三章 公众聚集场所建筑及其重点部位的设置和布置要求

第四章 建筑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防火

第五章 用火用电的防火安全

第六章 重点部位和作业岗位防火

第七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章 消防器材和设施

第九章 初起火灾的扑救

第十一篇 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第一章 应急救援与应急管理的概念

第二章 应急管理要素

第三章 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四章 应急救援预案概述

第五章 应急救援系统

第六章 应急救援预案的策划与编制

第七章 应急演练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章 建立预案编制小组

第九章 应急实施能力的评估

第十章 单位内部风险分析

第十一章 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文件要素

第十二章 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过程

第十三章 实施预案

第十四章 地方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第十二篇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经典案例借鉴

第十三篇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配套法规

宣传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5号)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七年九月十四日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详细介绍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政策解读、大型群众性活动管理模式和管理职能要求、组织和协调,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大型节事活动、体育活动)现场安全管理,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治安案件查处、突发事故现场急救活动场所防火管理、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另外,本书还介绍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经典案例借鉴、《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配套法规。

本书特点:

实用性书籍——根据本行业相关岗位的需要及专业工作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治安管理能力),确定本书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突出实用性。

先进性和可操作性——将专家们从事活动管理业所积累的经验以及该行业的新技术、新理念,有机地融入到相关内容中,突出本书的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指导性强——针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及其实际管理过程中的具体细节、环节,本书都做了细致的介绍,做到回答“怎样做”的问题。

读者对象:

人民政府

体育局、文化局

各省市公安厅、局

派出所

各省市政法委

各地治安综合管理办公室

社区治安办公室

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承办者

7-5045-1962-6 : CNY15.00社会体育活动组织与管理 [专著] / 王凯珍主编2005133页 ; 26cm

7-81109-390-1 : 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理论与实务 [专著] / 华敬锋编著2006共288页

治安案件查处7503650125(338)已有——巡警

实用警务现场急救 7810878018352已有——巡警

978-7-301-11539-8 : CNY39.00

题名与责任行政许可与政府管制 [专著] = Administrative license and government regulation / 刘恒主编

出版项北京 :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载体形态项423页 ; 23cm

7-5025-8138-3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实务 [专著] : 理论·实践·实例 / 樊运晓编著2006载体形态项236页 ; 24cm(1--170)

978-7-5045-5892-3 :节事活动策划与组织管理 [专著] / 戴光全,马聪玲主编200726cm(21—36,99---113)

7-5637-1132-5 : 大型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专著] / 杜学主编215页 : 图 ; 23cm

7-5045-5317-4 : 公众聚集场所防火 [专著] / 宋光积主编318页 ; 21cm

978-7-5020-3060-5 : CNY180.00

题名与责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范例精选 [专著] / 李志宪主编 ; 北京市达飞安全, 2007载体形态项962页 ; 26cm选印

最新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规范精读 [专著] / 本书编写组[编](第十一篇+ 网上下载)

1.7-5637-1132-5 : 大型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专著] / 杜学主编215页 : 图 ; 23cm

2.978-7-301-11539-8 :行政许可与政府管制 [专著]刘恒主编

3.7-5045-1962-6 :社会体育活动组织与管理 [专著] / 王凯珍主编

4.7-5025-8138-3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实务 [专著] : 理论•实践•实例 / 樊运晓编著

(1--170)

5.978-7-5045-5892-3 :节事活动策划与组织管理 [专著] / 戴光全,马聪玲主编(21

—36,99---113)

6.7-5045-5317-4 : 公众聚集场所防火 [专著] / 宋光积主编318页 ; 21cm

推荐第2篇: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书

2017•凤凰盛典活动申请书

正阳凤凰大境售楼部因展示凤凰大境项目品牌、答谢长期以来支持我们客户的需要,需在2017年7月1日在凤凰大境小区西门内举办2017•凤凰盛典活,主办方宏达集团凤凰大境售楼部,承办方为西安铂恒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司公司。因涉及群众性活动,我司特向公安局提出申请。 活动基本信息如下:

活动时间:20XX年7月1日20:00-22:00 活动地点: 凤凰大境小区西门内 活动形式:简餐、小型歌舞会 预计规模:400人

活动流程:

1、一期成熟小区风范展示(客户参观)

2、二期{南郡}魅力展示(播放宣传片)

3、2107•凤凰盛典夏日风情鉴赏(节目演艺)

4、真诚相伴,感谢一路有你(抽奖)

按照国务院《大型群众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主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安全原则。我司保证,制定好活动安全保卫制度,参加活动人员须知。维持活动搭建、活动期间、撤场期间各处治安次序,控制人员,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工作。负责活动现场人员在活动期间的安全,及人员疏导工作。配合好公安机关对活动的搭建、活动期间、拆场期间的治安、消防工作进行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及处理活动期间发生的各种治安问题。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申请单位:西安铂恒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司公司

2017年6月29日

推荐第3篇: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书

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书

XX有限公司因XX需要(大致描述活动意义及目的),需在X年X月X日在X处举办XX,主办方为XX有限公司,承办方为XX有限公司。因涉及大型群众性活动,我司特向公安局提出申请。

活动基本信息如下:

活动时间:20XX年X月X日X:X-X:X 活动地点: 活动形式: 预计规模:XX人 活动流程: 主体阶段

按照国务院《大型群众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主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安全原则。我司保证,制定好活动安全保卫制度,参加活动人员须知。维持活动搭建、活动期间、撤场期间各处治安次序,控制人员,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工作。负责活动现场人员在活动期间的安全,及人员疏导工作。配合好公安机关对活动的搭建、活动期间、拆场期间的治安、消防工作进行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及处理活动期间发生的各种治安问题。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申请单位: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推荐第4篇: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XXXXXXX”晚会安全工作方案

一、活动基本情况

“XXXXXXX”晚会于2012年X月X日X时开始,X时X分结束,在XXXX举行,主要内容为:

1、20:00—20:15 开场—鼓乐龙腾

2、20:15—20:30 领导致辞

3、20:30—22:30 文艺演出 承办单位:XXXXXXXXXXXXXXXXX

二、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此次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由“XX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负责,“XX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保安公司安排保安员800名承担此次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具体任务:

1、负责票证检查及现场管理工作

2、负责晚会正式演出期间交通管制及停车管理

3、负责搭建、彩排、演出期间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负责搭建期间夜间巡逻等,保障晚会设备器材安全。负责演出现场周边环境治理及其他安全防范工作

识别标志:保安公司统一制作保安证件进行佩戴。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演出现场分为主舞台区、后台区、VIP休息区、观众区、缓冲区、出入口、安全围挡区、停车区8个区域。每个区域安排10个灭火器。与此同时会场分别在东侧、南侧、西侧设臵3个消防车随时准备处臵各种突发性事件。各区保安员在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的同时,负责现场各区消防安全工作。

四、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此次活动场地总面积72000平米,舞台区占地6500平米、休息区占地1500平米、观众区占地17000平米,停车区占地15000平米,其它区域占地32000平米。观众区初步规划为A\\B\\C\\D共4个区域,分为互动区、贵宾区、嘉宾区、及观众区(详见平面布局图),观众区共安排观众座位8000个,此次活动不对外售票,门票8000张由县政府统一派发,除观众外,此次活动演职员及安保人员共1000名,预计活动总人数9000人。

五、治安缓冲区情况

演出现场四周都设有两层缓冲区,缓冲区之间有围挡隔档。其中南侧缓冲区面积为4000平米,其余三侧缓冲区面积为2000平米

六、票证查验及安全检查措施 车证方面:

分为三类,5种车证,按照车证颜色及备注说明,按照要求停车及行驶,严格执行认证不认车制度。

 晚会现场内停车场,严格控制数量—贵宾车证、演职车证

(备注:演职车证可直接进入后台区)  晚会外指定停车场—嘉宾车证、普通车证  晚会现场即停即走车证,晚会外停车场停留—工作车证 票证查验方面:

此次活动正式开始时间为2012年X月X日X时,活动提前2个半小时开始入场,采取不同时间段、不同入场口、分批次入场(5:30—6:00 互动观众入场,6:00—7:00 普通观众入场,7:00—7:30分 嘉宾观众入场,7:30分—8:00 贵宾观众入场),活动场所共安排8个出入口、3个临时出口,主入口为5个观众入场口(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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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贵宾出入口1个(北1出入口),演职员出入口1个(北2出入口),临时出口3个(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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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物料出入口1个。入场期间,每个入口安排保安员6名,负责查验票证及入场安检,所有入场人员凭票入内,入场票证只限1次使用,出场后票证当即作废,不能重复出入会场。此外,此次活动入场票证分为演职员、贵宾、观众三种,不同票证只能在票证对应的入口进入会场,物料出入口安排保安员4名,此口只进出活动所需设备、器材。安全监察方面:观众入场前1个小时(16:30—17:30)进行第一次现场搜爆,普通观众入场后(19:00—20:00)进行第二次现场搜爆,普通观众入场期间,在五个入口分别安排安检门、搜爆仪由专职保安员进行安检。普通观众全部入场后由每区保安员随时对观众区内可疑情况进行检查。

七、车辆停放及疏导措施

晚会现场东临XX路,道路为双向四车道,道路宽度为35米;南临XX街,道路为双向四车道,道路宽度为35 米。西临XX大道,道路为双向八车道,道路宽度为60米,北临XX大道,道路为双向八车道,道路宽度为60米。此次活动停车区分为观众停车区、演职员停车区及贵宾停车区三个,观众停车区可停放普通车辆3000辆,安排保安员30名负责车辆引导及停车场秩序;演职员停车区可停放普通车辆300辆,安排保安员5名负责车辆引导及停车场秩序;贵宾停车区可停放普通车辆500辆,安排保安员10名负责车辆引导及停车场秩序,可充分满足停车需要。活动结束后,观众车辆和贵宾、嘉宾、演员车辆分道行驶,贵宾、嘉宾、由保安员引导观众车辆沿XX街西行向南驶入XX路,演职员及贵宾车辆由XX大道向东驶入XX道。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各出入口秩序按第六项规定实施。会场观众区共分为互动区、贵宾区、嘉宾区、及普通观众区。互动区2个方阵,1000个座位,每方阵安排保安员10名负责现场秩序维护;贵宾区1个方阵,500座位,安排保安员10名负责现场秩序维护;嘉宾区2个方阵,1500个座位,每方阵安排保安员15名负责现场秩序维护;普通观众区11个方阵,每个方阵500座位,每方阵安排保安员5名负责现场秩序维护。观众入场后至演出开始前,普通观众除饮水点、洗手间或中途退场外,均在各方阵内活动,贵宾及嘉宾在演出开始前在贵宾休息区内休息。演出结束或出现意外情况需要紧急疏导人员时,演职员从北2演职员出口由保安员引导按序疏导退场,贵宾及嘉宾从北1贵宾出口由保安员引导按序疏导退场,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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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5出口及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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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临时出口全部开放由保安员引导按序疏导退场。

九、应急预案

电力供应:供电局负责活动的用电保障,保障晚会电力的正常使用及用电安全,完成双路供电需求,提供2000千瓦的用电量,演出期间由专人值守。

突发事件:为避免现场出现火灾或人员突发疾病等紧急情况,会场分别设臵3个消防车停放区及1个急救车停放区,安排消防、急救车辆、人员随时准备处臵各种突发性事件。

推荐第5篇: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 2015年3月18日

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歌舞表演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景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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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坚持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运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推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安全监管、卫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条 鼓励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成员单位履行安全职责。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活动安全责任人。

承办者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以及各方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法人、组织承办活动的,受委托方为承办者。

第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制定、落实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落实活动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

(四)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活动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五)活动有票证的,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票证;活动无票证的,按照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控制人数。

(六)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海报、票证背书、现场广播等形式,向参加活动人员宣传告知交通管制、现场秩序、票务、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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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要求。

(七)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落实医疗救护、食品安全、灭火、紧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预防拥挤踩踏事故,并提前组织演练。

(九)维护活动现场秩序,对妨碍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与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

鼓励承办者根据活动的内容、规模、风险等情况,投保公众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第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安全容量、场地平面图、疏散通道、供水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安全的资料、证明;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四)根据活动安全需要设置必要的安全缓冲通道、区域和安全检查设备、设施,配合开展安全检查;

(五)保障活动现场以及周边监控设备配备齐全、完好有效,并保存活动监控录像资料30日以上;

(六)做好场所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七)活动期间发生火灾、爆炸、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时,协助承办者做好人员紧急疏散和秩序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活动现场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不得携带和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投掷杂物,不得围攻活动组织者、参与者以及其他人员;

(四)遵守安全注意事项,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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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容,熟练使用应急处置、消防等器材,熟知安全入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三条 提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加强专业保安人员培训,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同时承担同一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并组织查验现场,实施安全许可;

(二)指导、监督承办者制定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制定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在活动举办前,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四)在活动举办过程中,监督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五)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六)依法查处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十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活动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地、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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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在东莞市、中山市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为预计售发票证或者组织观众数量与负责组织、协调、保障等工作的相关人员数量之和。

第十七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可以根据活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和需要,委托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制定、落实相应等级的安全工作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自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活动方案及其说明。

(四)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五)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协议或者证明;活动占用公共场所、道路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有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活动的,还应当提交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联合承办协议。

第十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应当列明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流程、参加人员数量、媒体记者、车辆停放安排、功能区域划分、现场平面图、观众座位图等情况。

第二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工作负责人、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设置、任务分配、识别标志;

(二)活动场所地理环境、建筑结构和面积(附图纸)、人员安全容量以及预计参加人数;

(三)治安缓冲区域、应急疏散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消防灭火、安全检查等设施、设备设置情况和标识;

(四)临时搭建设施、建筑物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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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票证的样式、数量、防伪、查验等情况;

(六)安全工作后勤保障措施;

(七)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收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承办者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承办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承办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许可申请。

公安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开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告知承办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开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查验。

公安机关发现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承办者需要整改的内容和要求,承办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公安机关作出安全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安全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之日起7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一)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

(二)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发出《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承办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安机关应当将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抄送上一级公安机关,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活动,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性许可的方式对各场次活动准予安全许可。公安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各场次活动实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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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监管。

第二十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不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条件的;

(二)存在的安全隐患经整改仍然不能消除的;

(三)影响政务、外事、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四)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变更活动时间的,应当自原定举办日之前5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活动的,应当自原定举办日之前5日内书面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承办者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活动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告知活动参加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七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承办者以及有关单位。由此给承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以及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的举办规模,不得将活动委托或者转让给他人举办。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作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后,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对安全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填写《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记录》,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分别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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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建设、安全监管、交通、质监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发现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条件与承办者申请安全许可时的安全条件不一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开具《大型群众性活动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承办者举办的活动应当重点检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三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发放或者出售票证。

第三十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安全容量按照下列规定核准:

(一)在设固定座位的场所举办活动,按照固定座位的有效座位比例核准人员安全容量;

(二)在无固定座位的场所举办活动,按照场所有效使用面积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核准人员安全容量。

前款所称的有效座位数,是指总座位数扣除公共设施占用座位、不能直视现场座位、监管执勤座位等后的座位数;前款所称的有效使用面积,是指场所总面积扣除临时搭建物、公共设施、疏散通道、缓冲区域等面积后的面积。

举办演唱会、歌舞表演等活动,需要临时搭建座椅的,其座位数量应当计算在人员安全容量内,并符合有关安全标准。

第三十四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安全容量时,应当立即停止人员进场,采取疏导应急措施;发现持有假票的,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的,承办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搭建和拆除临时设施、建筑物,确保临时设施、建筑物的安全。

临时设施、建筑物搭建工作应当在活动举办的12小时前完成。

第三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监督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落实安全工作措施,维护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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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以及进入场所的人员、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侵犯受检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责令立即停止举办活动:

(一)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停止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现场秩序混乱,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三)其他可能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其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提出与安全监管无关的要求,不得指定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不得索取、收受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承办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场所管理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举办活动,并对承办者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向社会发放或者出售票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提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同时承担同一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其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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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向承办者、场所管理者提出与安全监管无关的要求;

(二)发现安全隐患不依法责令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及时整改;

(三)要求承办者委托指定的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

(四)索取、收受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五)利用职务关系从事与活动有关的经营活动;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自发进行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当活动现场聚集人数超过场所人员安全容量,可能或者已经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其他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做好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新春祈福、重阳登高、清明祭拜等传统民俗活动;

(二)其他重大节日的庆祝、庆典活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工作措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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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大型群众性活动风险评估报告

XX县YY乡大型群众性活动

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乡人民政府:

目前,XX县YY乡第九届XX节大型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即将举行,按照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行前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我所就活动举办社会稳定风险进行了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是指一种导致社会冲突、危及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可能性,是一种基础性、深层次、结构性的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对社会运行和健康发展可能构成严重威胁,一旦这种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社会风险就会转变为公共危机。

该活动的举办可能会引发社会治安、食品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拥挤管理等诸多的社会稳定风险点,活动举办前对社会民意、组织管理、应急预防、突出处置等多方面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为确保此次活动的顺利举行奠定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乡ZZ产业协会作为此次活动主办方,公安派出所作为此次活动安保工作的实施单位,及时就活动期间各类社会稳定风险点进行了广泛的问卷调查、实地查验、咨询调查等工作,对XX县YY乡第九届ZZ节大型群众性文化

1 娱乐活动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报告如下:

一、活动概况

(一)文化娱乐活动范围:

1、商业区:……

2、文体活动区:………

3、旅游景点:………。

活动范围涉及乡集镇大部分地方,其中集贸商业区集中在国境省道、集镇街面;文体活动区范围较广,人员较为集中;旅游景点分布广泛,交通不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二)文化娱乐活动时间

1、开幕式:………。

2、新农村文艺汇演:………。

3、烟火表演:…………。

4、山歌比赛:…………。

活动时间长,节目内容较多,日间组织管理有明显分工负责,夜间活动缺乏组织管理。

二、活动举办期间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及原因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即政府及职能部门在协调活动举办过程中的组织管理(举办协调、公共关系)、安保管理(巡逻防范、突发处置、治安管控、人员 2 管理)、拥挤管理(拥挤人群、酒精饮品销售和食用、旅馆业承受力)、交通管理(公众交通、公路运输承载力、车辆停放)、安全管理(食品安全、医疗应急)等行为出现不当时对政府造成的负面影响和社会秩序混乱。

大型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对辖区社会稳定影响是多方面的:人员分布密度改变、原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区域内改变、区域环境改变等。

引发活动社会稳定风险的原因如下:

(一)活动的目的性和延续性

大型活动的举办的目的是围绕活动主题的宣传策略目标而确立的目的,涉及区域经济建设、文化传播、政府形象推广等多方面,顺利的活动举办可以增强区域整体综合实力的提升,突发社会稳定危机的出现,势必对区域多层面、多角度发展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大型活动的举办普遍存在时空的延续性,各项管理成本投入巨大,点、线、面结合的网络化管理模式工作存在断点、空白等风险可能。

(二)活动的群众性和广泛性

大型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的主体是由多地域、多层面等人员构成的,区域内人员密集度短期内被改变,各项管理风险进一步凸显,社会秩序管理和服务工作压力急剧增大,当政府及职能部门在各项管理中出现不到位、不细致时极有可 3 能诱发社会稳定风险。

三、此次活动的社会稳定风险表现及评估

在活动举办过程中,社会稳定风险的表现突显突发性及潜伏性,即如在活动过程中,因一件民间纠纷可能引发一系列的刑事行政案件,这就是社会稳定风险的突发性;再如因一月前,因辖区内一起工程建设致使多家群众合法权益赔偿诉求未得到及时解决,可能诱发群众在活动期间集体上访、静坐、围攻政府等极端行为出现,社会稳定风险点实际在活动前一个月已经形成,这就是社会稳定风险表现的潜伏性。为了便于此次活动的风险评估的表述,在此将此次活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划分为很小、较小、中等、较大、很大,对我乡即将举办的XX县YY乡第九届ZZ节可能诱发的异议、损失或不适等诸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如下:

(一)活动主办方与其他部门间协调一致的风险 风险内容:ZZ产业协会作为一个民间社会组织,举办活动的经济目的较为突出,并且产业协会成员多为社会个体,在与政府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上是否能达成一致;当出现分歧时,由何部门仲裁决定;政府职能部门在处理与协会的服务和管理过程中,如何达成双赢目标。

风险评价:此次活动中各方协调配合风险很小;分歧处理风险较小;达成双赢目标风险很小。

1、活动由政府牵头,手续完备。

本次活动是由乡ZZ产业协会主办,由乡文化教育服务中心代表乡人民政府承办,前期的活动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安保方案、大型活动申请审批等工作已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准备完备。

2、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此次活动顺利举办,可以进一步增强区域整体综合实力,对区域形象提升、经济发展起着刺激作用,社会组织及政府均能达成双赢局面。

(二)活动可能引发社会治安秩序混乱的风险 风险内容:是否有人蓄意在活动期间实施群体上访、静坐、破坏围攻等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活动期间是否可能发生群死群伤交通事故;活动期间是否可能诱发严重刑事行政案件;

风险评价:前期综治维稳工作进一步落实,群体性上访、围攻等事件风险较小;活动期间严格机动车管理,交通事故致人伤亡风险中等;人员复杂、密集,诱发盗窃、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刑事行政案件风险很大。

1、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常态化。

随着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的逐步完善,使得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具有了先驱性、预设性,努力做到“小事 5 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同时,做好相关上访户的思想安抚工作,有条件解决的及时解决,暂时没有条件解决的,明确解决期限和途径,确保活动期间不发生群体性事件。

2、致人伤亡交通事故呈现逐年递增态势。

交通事故农村客运发展滞后,无法满足群众出行需求,同时,活动期间正值烤烟收购期,人货混装、拖拉机违法载人、摩托车超额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持续存在,检测酒后驾驶设备空缺,过境省道线车流量将明显递增,公路运输压力突出。

3、人员复杂密集,群众自我防范意识薄弱,增加了掏包、划包等盗窃行为的几率,群众财产安全隐患突出;活动期间,酒精饮品的销售,使得聚集人群可能因酒后刺激,各种冲突事件发生几率激增,进而引发各类刑事行政案件,其中于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案件尤为突出。

(三)发生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

风险内容:小摊小贩食品销售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医疗机构是否有充分准备应对群体性食品事故;

风险评价:活动期间,群众自发性在商业区开设饮食摊点较多,食品安全监控工作压力较大,公众食品安全风险较小;经政府部门组织协调,实地查验,乡卫生机构已做好相关应急药品储备及医务人员应急培训,风险很小。

四、XX县YY乡第九届ZZ节社会稳定风险综合评价 上述已对可能诱发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三大类风险大小进行了逐项评价,为便于对此次活动社会稳定风险进行整体评价,更好地对进行风险预判、风险规避、危机处置,在此对各类风险进行了量化。

上文中将风险等级划分为很小、较小、中等、较大、很大5个等级,群体性事件的分类评价为中间值,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意味着活动期间群体性事件发生可能性较小,但是,个体矛盾表现可能性较大;刑事行政发生率评价风险较大,在活动期间发生刑事治安案件的可能性较大。

五、下一步风险防范方案

尽管此次大型活动中不利于社会稳定的风险评价为中间值,但不意味着此次活动将一帆风顺,仍需密切关注在活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个体矛盾表现诱发群体性冲突、侵财案件激增刺激群众性对政府职能部门部门的不满意率增大,进而损害政府整体形象。

(一)继续加大群众防范意识宣传教育

活动前夕,通过发动基层领导组织广泛宣传相关防范措施、法律法规,明确自我防范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活动实施过程中,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采取定点宣传、巡逻防范等方式对人员密集区域进行提醒教育工作。

(二)创新思路,以人为本,促进和谐

活动前夕,综治维稳、公安派出所、司法等部门集中对可能诱发上访案件的矛盾纠纷开展集中梳理,明确上访人员逐一管控等工作,进一步做好相关人员的规劝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加大重点人群管控工作,严格进出重要活动区域人员的甄别工作。

(三)加强风险预警,做好活动现场秩序维护 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制度,对活动实施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进行每日排查。加强现场治安防范保障,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各方力量都能及时投入到位进行处置。

六、结论

本报告对XX县YY乡第九届ZZ节举办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了识别和评价,结论如下:

第1类风险:活动主办方与其他部门间协调一致的风险,该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较小;第2类风险:活动可能引发社会治安秩序混乱的风险,该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较大;第3类风险:发生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该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较小;

综上评价,XX县YY乡第九届ZZ节举办社会稳定风险程度中等,但发生个体矛盾冲突及刑事行政案件的可能性较大。

8 现已采取的和下一步即将实施各种风险规避措施,将一定程度上抵消风险效果,但是其效果如何,取决于措施执行的程度。

XX县YY乡第九届ZZ节

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推荐第7篇: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标准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标准

序号

项目

检查标准

方法

检查依据

1

基本

条件

1、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查证件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查资料

3、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4、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现场查看

5、活动必须按有关要求得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查资料

6、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查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7、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查资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

举办单位的安全工作方案

1、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2、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3、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4、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5、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6、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7、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8、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9、应急救援预案。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序号

项目

检查标准

方法

检查依据

3

安全管

理措施

1、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2、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3、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4、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5、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6、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7、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8、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9、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10、公安机关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11、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和举办过程中,公安机关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12、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条

4

活动

场所

1、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2、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3、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4、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条

5、活动场所消防验收合格。

检查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6、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应当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出入口和疏散通道标志明显,符合安全要求;

7、消防设施设置符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8、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应付突然停电的应急设施,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9、水上活动场所必须配备救护设施和合格的救护人员。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七条

10、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并提供: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

5

事故应

1、有应急救援组织或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查机构文件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序号

项目

检查标准

方法

检查依据

急救援

第七条、第八条

2、有火灾和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查制度

3、有演练记录。

查记录

4、活动负责人和保安人员、工作人员掌握预案内容。

查相关人员

5、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

查相关人员

6、配备了必要的应急设备、设施。

查设备清单

现场检查

7、应急组织有明确的联络方式以便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现场检查

8、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推荐第8篇:河北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5〕第2号

《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8月13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庆伟

2015年9月6日

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租赁、借用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场所、场地(以下统称场所),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督促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安全监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体育、卫生计生、教育、旅游、工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信访、气象、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宣传,增强公民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大型群众性活动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承办者应当签订联合承办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确定主要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 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规模、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安检门、搜爆仪等安全检查设备;

(四)聘请安全保卫、电力、通信保障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六)落实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灭火、突发气象灾害防范、应急疏散等应急措施并组织演练;

(七)接受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提供物资、经费等必要的保障;

(九)保障活动场所内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对临时增加的辅助设施设置警示标志。

鼓励承办者招募志愿者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以下简称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并向承办者提供核准的活动场所人员安全容量、安全疏散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活动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保障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消防设施、器材和活动场所的视频监控设备等安全设施配置齐全、完好有效,监控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配备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技术人员,保证重点部位的设施正常运转;

(六)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协助承办者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熟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内容;

(二)熟练使用应急广播、照明和指挥系统;

(三)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材料,组织查验现场,并对符合条件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定、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活动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三)组织承办者、场所管理者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整改;

(四)核准活动场所人员安全容量、停车场泊位数量和划定的区域,核查出售、发放票证情况;

(五)指导承办者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六)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

(七)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置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案件。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进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知识宣传;

(二)按照规定职责依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审批、审核;

(三)按照规定职责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活动现场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不得携带、展示侮辱性、非法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投掷杂物,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四)自觉接受安全检查,配合安全工作人员查验箱包等随身物品;

(五)服从现场安全工作人员的管理、指挥和疏导。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五千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设区的市、县(市、区)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在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该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过程中,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人应当在举办日的二十日前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申请;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有关说明;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租赁、借用活动场所协议书或者占用公共场所、道路的证明。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申请人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安全协议。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七日内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现场查验活动场所的安全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安全许可的决定,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在同一活动场所申请举办多场次相同内容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出一次性安全许可,但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对每一场次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反恐防暴和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需要,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后果的,依法不予安全许可;已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回,并及时通知承办者,给承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日的五日前书面向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第二十二条 承办者取消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日的三日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发放的准予举办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变更、取消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形式及时通告,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应当单独或者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对活动场所组织实施现场安全检查。

实施现场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告知检查的依据、内容和要求,制作现场安全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安全检查的实际情况,并由工作人员和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确认。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承办者、场所管理者限期或者立即改正。对拒不整改或者无法整改的,依法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需要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情景模拟演练的,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承办者、场所管理者按照应急预案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演练。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等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许可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二)不得将大型群众性活动委托或者转让给他人举办;

(三)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海报、票证背书或者现场广播等形式,向参加活动的人员宣传交通管制、活动场所秩序、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四)入场、退场时对人员和车辆进行及时疏导;

(五)组织对供水、供电、供气等重点部位进行看护;

(六)在桥梁、涵洞、窄路、水域等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七)未经批准,禁止使用小型飞行器和空飘物;

(八)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承办者出售、发放票证不得超过核准的活动场所人员安全容量。

承办者发现入场人员达到核准的活动场所人员安全容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采取疏导措施;发现持有假票证的,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承办者可以采取实名售票、票证防伪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承办者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与场所管理者和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计、搭建、拆除临时设施、建筑物,确保临时设施、建筑物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必要时,承办者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进行检验、检测。专业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承办者应当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负责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的职责要求,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条 承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保安服务。

第三十一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社会化、市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管理。 承办者可以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规模和安全风险等级等情况,投保公众责任险等保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者将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委托或者转让给他人举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对承办者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承办者出售、发放票证超过核准的活动场所人员安全容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实施安全许可或者安全检查;

(二)发现安全隐患不依法责令承办者、场所管理者整改;

(三)要求承办者委托指定的评估机构、专业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五)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与活动有关的经营活动;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定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公民自发进行人数在一千人以上的下列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做好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新春祈福、重阳登高、清明祭拜等传统民俗活动;

(二)其他重大节日的庆祝、庆典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9篇: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4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苏树林

2015年4月10日

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会、展销会、交流会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美食节等活动;

(五)招聘会、推介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六)公益慈善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或者经营范围内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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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本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鼓励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服务,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成员单位履行安全职责。

第八条 倡导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等保险。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举办活动的,应当明确承办者;未明确的,由举办者承担承办者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 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选择具备相应安全条件的活动场所,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制度;

(二)制订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处置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演练;

(三)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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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保安公司和消防服务机构,或者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消防器材;

(五)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和安全检查人员,对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车辆按规定实施安全检查;

(六)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及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

(七)按照核准的活动参加人数、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八)组织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安全工作,发现妨碍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物资保障;

(十)接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调整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十一)其他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对活动现场踏堪调查,走访调查活动各参与方,全面掌握评估资讯;按照规范格式,客观撰写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具体风险及解决对策方案。

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等级及风险防控措施等事项,并对活动场所周边交通、治安等条件及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等级工作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本省建筑、消防等安全标准和规定,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消防车通道、应急警务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无障碍通道等设施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配置齐全、完好有效;监控设备应当覆盖看台、出入口、通道、主展台等重要设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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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监控录像资料应当保存30日以上;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相应的安全秩序;

(五)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六)其他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和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核准活动参加人数,依法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三)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对活动场所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指导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七)对大型活动票证实施监管;

(八)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九)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对大型群众性生产经营活动履行相关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施工的安全监督检查;

(三)市政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等临时悬挂物、指示标志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交通资源支持;

(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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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七)文化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文艺演出活动内容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体育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体育比赛活动和所涉及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九)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公共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安排或者指导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的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气象、灾害信息;

(十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协调活动新闻报道工作;

(十三)国家安全部门负责对活动中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方面的保障工作,并加强活动现场及周边区域有关管道、线路设施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活动时间、房屋建筑、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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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000人以上或者跨县(市、区)举办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设区市举办的,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八条 承办者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时间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活动的,应当提交共同承办的协议,共同承办协议应当包括各承办者的安全责任人及安全责任划分、安全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六)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以及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本省建筑、消防等安全标准、规定的证明;

(七)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符合安全使用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流程及组织方式;

(二)活动场所地理环境、建筑结构和面积(附现场平面图)、功能区域划分、观众座位图和数量说明;

(三)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预计参加人数;

(四)安全指挥体系、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五)人员、车辆进出路线安排;

(六)消防安全措施;

(七)治安缓冲区域、应急疏散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消防灭火、无障碍设施等设施、设备设置情况和标识;

(八)票证管理方案和样本、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九)交通保障、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十)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十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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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安全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性告知承办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查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抄告有关部门。

大型群众性活动情况复杂或者影响重大,不能在7日内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日,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可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安全许可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活动举办时间或者缩小举办规模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的48小时前,向作出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举办地点、内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已经安全许可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的48小时前,书面告知作出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安全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 承办者不得将已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转让他人承办。

第二十五条 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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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决定并及时告知承办者。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或者信息平台上公布活动举办信息,告知社会公众活动安排和注意事项。

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及时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或者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承办者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以及公安机关审核确定的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根据承办者的申请或者特殊情形需要对安全风险等级予以调整的,应当作出决定,承办者应当根据要求调整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承办者需要搭建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设施、建(构)筑物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相关专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搭建所使用的材料、照明灯具、电器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并保障使用安全。活动结束或者取消后,承办者应当组织安全拆除该搭建物。

第二十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熟知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通讯系统,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

第三十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服从现场安全工作人员指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活动现场;

(二)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投掷杂物,围攻演职人员、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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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承办者对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车辆实施安全检查的,应当制定安全检查方案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配备安全有效的安全检查设备和专业的安全检查人员;

(二)划定安全检查通道和区域,设置相应标识,对安全检查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三)在安全检查区域按规定设置图像信息采集系统并保存图像资料;

(四)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着装,佩带工作证件;

(二)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三)发现受检查人携带限制携带的物品的,告知受检查人将物品寄存或者自行处置;

(四)发现不能排除疑点的物品、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立即向现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五)对女性进行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检查;

(六)不得从事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实施侵犯受检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禁止、限制携带的物品进行公告,并在入场票证上注明。

参加活动人员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违反安全检查规定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

承办者对携带物品有限制性要求的,应当就近设置物品寄存处。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发放和销售的各种票证进行安全监管,控制票证种类和数量。

属于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或者涉及港澳台交流合作等影响较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其证件的制作、管理、发放,由活动举办地公安机关牵头负责。

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证件制作、管理、发放由承办者负责,公安机关监督。

第三十五条 承办者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设置治安缓冲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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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缓解人流压力或者在紧急情况下疏散人群,其面积应当与活动规模相适应,并不得在该区域内开展任何活动。

承办者发现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的人员达到核准人数时,应当立即停止人员进入;发现超过核准人数时,应当立即引导、疏散聚集人员;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三十六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故或者案件的,承办者应当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较大以上的公共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群众自发聚集活动的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指挥协调、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现场管控、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和措施,防止拥挤踩踏等公共安全事件发生。

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做好群众自发聚集活动安全风险防范宣传,普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防范知识,提高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群众自发聚集活动应当做好组织、引导工作,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公共安全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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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承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或者信息平台上告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排和注意事项的;

(二)未及时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或者信息平台上公告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超过核准的活动参加人数、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的;

(四)未能保证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及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的;

(五)不接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调整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的;

(六)未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的;

(七)未按规定对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车辆实施安全检查的;

(八)未按规定设置治安缓冲区域或者在该区域开展活动的;

(九)发现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的人员达到或者超过核准人数时,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办者将已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转让他人承办的,由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对监控录像资料未保存30日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相应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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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或者信息平台上预先公布活动举办信息,并责成公安机关制订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行为,科学安排举办的活动数量,努力培育市场主体,优化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环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5000人以上或者占用主干道路、地标建筑,可能对治安、交通秩序造成影响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报请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1000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计参加人数,采取下列计算方式:

(一)有固定座位的,按座位数计算,人均固定座位所占面积不得低于0.75平方米;

(二)室外按有效活动面积人均占用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计算;

(三)室内按有效活动面积人均占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计算。

前款参加人数包括工作人员、演职人员、运动员、观众等所有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数。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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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群众性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方案

根据《中宣部关于围绕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深入开展群众性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意见》及全国妇联下发的《关于围绕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在广大妇女儿童和家庭中深入开展群众性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妇联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爱国主义教育是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的基础性工程,是引导

人们特别是广大妇女儿童树立正确理念、信念、人生观、价值观,促进中华民族振兴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使广大妇女儿童进一步了解祖国、了解海南、了解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激发广大妇女儿童爱祖国、爱家乡的热情,省妇联决定在全省妇女儿童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系列活动。

二、活动内容及基本要求

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线,唱响“和谐中国,魅力海南”口号,突出海南元素,围绕国际旅游岛建设、文明生态村创建大主题,与社会主义及民主法制教育、集体主义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文明礼仪等有机结合,开展富有妇女特色的系列活动。

(一)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1、树立一批为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和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妇女典型,开展评选表彰**三八红旗手标兵10名、三八红旗手50名、三八红旗集体30个。评选表彰10户**五好文明家庭标兵、100户**五好文明家庭。并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

1、结合庆祝“六一”国际儿童节,在全省未成年人中以歌颂党、歌颂祖国、歌颂社会主义为主题,开展歌咏比赛、革命传统教育、签名等活动;

2、结合庆祝“七一”活动,组织干部职工到琼海红色娘子军纪念园,开展慰问红军老战士及接受革命传统教育活动;

3、结合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以歌舞联欢的方式组织开展爱党、爱国、爱岛、爱集体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继续开展读书活动

1、向全省妇女组织发出开展读书活动通知,号召广大家庭、妇女干部群众多读书、读好书,唱响省妇联多年来提倡的“读书的家庭最和谐,读书的女人最美丽”这一口号。

2、利用省妇联举办的周末学堂组织省妇联机关干部职工开展读书竞赛活动;

3、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百万妇女学法律,家庭平安促和谐”的法律知识读书竞赛活动;

4、以“六一”国际儿童节为契机,在全省“春蕾女童”中开展读书征文比赛及为贫困地区儿童、特困儿童、留守流动儿童赠送图书活动。

(三)深入开展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

1、联合省农业厅、省扶贫办、省就业局启动**百万新型女农民教育培训活动,加大对农村妇女的农科技术培训、并为贫困地区女农民赠送科技图书;

2、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市县妇联、乡镇妇联等深入农村开展送科技、送文艺、送卫生下乡活动,利用省妇联与海南现代女子医院联合开设的“母婴快车”深入农村,为农村妇女儿童免费义诊,为广大农村妇女儿童办实事、好事,让广大妇女儿童真实地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社会各界的关爱、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四)继续深化美德在农家、巾帼文明示范村创建活动

1、不断深化“美德在农家”活动,把道德建设、家庭文明与社会文明有机结合,将文明建设活动从每一个家庭做起,从每一个人做起。并联合海南边防总队共同创建美德在农家示范点。

2、继续深化“巾帼文明示范村”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农村妇女在社会主义的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在发展壮大生产,增加家庭收入的同时,做到家庭和睦、热爱集体、关心他人、邻里团结、讲究文明。

三、主要措施

(一)层层制定活动方案及落实措施,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二)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三)加强信息交流,各级妇女组织要将有关活动情况及时书面总结汇报。

2009年5月11日

第11篇:佛山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印发《佛山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佛山市大型群众性活动

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我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龙舟会、重阳登高等民间传统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对预计参加人数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上述活动,承办者应在活动举办日的10日前,到活动举办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备案,并参照本规范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含县级以上、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落实好各项安全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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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六条 坚持“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承办单位对承办的活动负安全责任,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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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需要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承办者应对活动中使用的特种设备依法向所在地质监部门进行申报,并对使用与管理的主体安全责任负责;

(九)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对场所安全负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完善场所各类安全指示标志,为大型群众性活动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安排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管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各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一)公安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审查并实施安全许可;制定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及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令整改安全隐患;维护停车秩序,查处乱停乱放行为;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突发事件;

(二)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使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监督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占道经营、乱摆乱卖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处理;

(四)卫生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共卫生监管;

(五)文化、体育部门:负责对大型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和体育比赛活动的监管,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核准演出或比赛许可;

(六)经贸部门:负责对展览展销等大型经贸活动的监管,督促承办者申请办理安全许可;

(七)工商部门:负责对商业广告进行监督管理。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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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设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搭建的棚架、舞台、看台进行安全审查,并依审查结果出具书面证明;

(九)质监部门:负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申报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审查;

(十)供电部门:负责核查大型群众性活动所需电力负荷。指导承办者防止超负荷用电,消除用电安全隐患,保障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期间的电力供应。

第十一条 商业性活动以承办者有偿聘请保安为主,政府组织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或非商业性活动,具体承办者或组织者要把安保工作纳入活动成本,切实解决安保所需经费。

第三章 受理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必须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活动所在辖区公安分局提交安全许可申请,未在法定规定时间内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在未取得安全许可前,不得进行广告宣传和发放、发售门票。

第十三条 承办者申请许可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提交联合承办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五)聘请保安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购置或租赁安全器材相关凭证。

第十四条 辖区公安分局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跨区举办的,由市公安局许可或指定分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六第 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经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证件、门票的制作、发放。门票销售由承办单位或活动场所管理单位负责。 Confident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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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容纳的人员数量,由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根据活动场所的实际情况和活动性质、规模及影响程度确定。

第十八条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五章

安全工作保障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监督、管理和指导的作用,根据安全需要组织警力,参与执行现场安全管理及保卫任务,监督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维持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 承办者应在聘请保安的有关协议或合同中列明各安保工作岗位职责,并在活动期间会同保安员派出单位的管理人员加强现场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承办者停止活动,立即疏散群众,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承办者或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条例》规定致使活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承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onfident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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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安全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许可的;

(二)超越安全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对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Confidential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age 6 4/20/2013

第12篇:合肥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安徽省

【发布文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173号 【发布日期】2014-01-30 【生效日期】2014-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合肥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庆军

2014年1月30日

合肥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六)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动。

影剧院、公园景区、宾馆酒店、会议中心、娱乐场所、商贸场所、各类院校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参观游览、会议论坛、文化娱乐、商品促销、招生招考咨询等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条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大型活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质监、建设、卫生、食药监、交通、文化、体育、城管等部门和政府应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六条 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的活动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活动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场所管理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主办者是指大型活动的发起人。

承办者是指具体组织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或者组织,其主要负责人是指承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

场所管理者是指将其所有或者实际占有、使用、管理的场所,以租用、借用等形式提供给承办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对大型活动进行安全风险预测,其中足球赛、焰火晚会、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2万人以上的文艺演出活动,应当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建立并落实大型活动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安全措施;

(四)配备取得大型活动安全服务资格的专业保安人员和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五)制定、落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经费预算,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资金、设施、设备、场地;

(六)组织实施大型活动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七)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违法犯罪行为;

(八)保障临时搭建设施安全,配备充足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九)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票证背书等形式,向参加活动人员宣传告知交通管制、现场秩序、票证管理、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要求;

(十)接受公安机关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一)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进入;

(十二)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划定的区域控制人数、发售票证。

第八条 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大型活动的,应当选择有资质、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承办者。

主办者应当支持、督促承办者落实安全职责和安全措施,不得向承办者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动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 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承办者提供大型活动场地平面图、人员安全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特种设备年检报告等资料;

(二)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标准;

(三)设立安全缓冲通道、区域,设置引导指示标识,配备安全检查、入场人员计数设备;

(四)确保视频监控设备完好有效,视频监控覆盖主要进出口及活动区域,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保存30日以上;

(五)提供停车场地,负责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和秩序引导,并配合有关部门维护交通秩序;

(六)保障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七)不得将场所提供给未取得安全许可的承办者举办大型活动。

第十条 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熟知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参与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服从现场安全工作人员的管理、指挥和疏导,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活动现场;

(二)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在活动现场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投掷杂物,围攻活动组织者、参与者以及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承担安全保卫工作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履行安全保卫工作职责;其现场管理人员应当经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承担大型活动入场安全检查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与承办者签订的安全检查服务协议以及公安机关的要求,制定安全检查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专业的安全检查人员和安全有效的安全检查仪器、设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检查。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方案,发现可疑物品、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按照方案要求先期处置。

第十四条 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大型活动安全标准和实际情况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程度、风险防范和控制建议等内容。

第十五条 票务公司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划定的区域出票,对检票人员进行培训,接受公安机关对出票情况的监管。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二)受理、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三)制定安全监督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进行指导;

(五)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六)组织治安、消防等部门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七)指导、监督和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

(八)对大型活动票证实施监管;

(九)维护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十)依法及时处置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

(十一)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大型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并做好相关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承办者对临建设施组织验收,参与活动期间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质监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现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建设部门负责大型活动临建设施设计方案及专家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以及搭建、拆除的安全监管。

卫生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生活饮用水及相关场所公共卫生的监督,做好传染病防控等监测控制工作,提供医疗急救保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组织医疗救治。

食药监部门负责大型活动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督、监测,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采取应对措施。

交通部门负责大型活动公共交通服务保障工作。

文化部门负责文艺演出活动的组织者资格和节目内容的审查。

体育部门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审批或者备案。

城管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现场周边公共区域内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监管。

政府应急机构根据政府指令或者大型活动承办者等申请,协调应急保障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举办场所跨县(市)、区的;

(二)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活动举办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对属于市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市公安机关认为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实施安全管理更合适的,可以委托县(市)、区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九条 大型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是指组织、协调、保障、直接参与活动的相关人员数量与预计发售票证或者组织观众数量之和。

展览、展销等具有人员流动性的大型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是指同时在活动现场的人员最大数量。

第二十条 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

(三)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

(四)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提交联合承办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各自安全责任和主要安全责任人;

(五)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六)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材料;

(七)活动场所消防验收意见书;

(八)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九)其他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现场平面图;

(三)安全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设置、任务分配和识别标识及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的安保服务协议;

(四)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五)临建设施设计方案的评审意见及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七)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八)票证管理方案,包括票证种类、样式、总数、发售计划、防伪说明、查验措施及票务公司基本情况等;

(九)安全检查设备配备情况,对入场人员、物品、车辆的安全检查措施;

(十)预计参加活动的车辆数量,停车场地的设置、位置、容量及停放、管理、疏导措施;

(十一)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十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公安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大型活动相关信息通报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不具有合法身份的;

(二)活动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三)场所、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四)安全责任不明确、措施无效的。

第二十四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

大型活动举办时间需要变更的,承办者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5个工作日前向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举办地点、内容变更或者规模扩大的,承办者应当依据本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大型活动取消的,承办者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5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大型活动安全许可证件。

承办者变更、取消大型活动,应当及时告知活动参加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作出安全许可决定后,应当会同安监、质监、建设等部门对活动场所、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检查人和被检查人签字归档。

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举办大型活动:

(一)现场发现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内容的;

(二)逾期未改正或者无法整改安全隐患的;

(三)发售的票证或者参加人员超过核准安全容量的;

(四)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停止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五)现场治安、交通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承办者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内容的;

(七)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取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前,承办者不得发售票证。取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后,承办者不得擅自更改票证信息,不得擅自改变各区域票证数量。

第二十八条 承办者搭建舞台等临建设施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组织由安监和建设部门认可的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施工,并将临建设施设计方案报安监和建设部门备案。

临建设施搭建完成后,承办者应当组织专家、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安监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并签署监督意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临建设施验收工作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1日前完成。

第二十九条 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大型活动参与者违反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受到处罚的,由公安机关计入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承办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承办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或者临建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安监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场所管理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保安服务公司未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存在安全隐患,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2年内不得参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

第三十三条 承担安全检查工作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元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活动,依法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明确具体承办者,依照本规定落实相应的安全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3篇: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公共管理学院08行政管理一理何家生0800008010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大家都知道,激情与热闹成为现代喜庆日子的代名词,然而也孕育了事故隐患,一次次由于人多为患引发的群众性安全事故已经深深印在人们脑海里,像密云踩踏事件等一系列大型群众性安全事故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相关责任人虽然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但是,直到几年后的今天,这一事件对当地甚至周边社会所造成的心理阴影仍挥之不去。如何预防公共场所的安全事故是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安全管理活动的重中之重。接着我先举密云踩踏事件为例子来引证一下合适的安全管理对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然性。

北京密云灯展踩踏事故:2004年2月5日晚7时45分,北京密云县在密虹公园举办迎春灯展时发生踩踏事故,造成37人死亡、15人受伤。原因:一游人在公园桥上跌倒,引起身后游人拥挤,互相挤踏。

就以上大型事故,都是因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疏忽,为此,政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视,出台并落实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实行一连串的规范管理,但是如果管理方面的某些缺失,如活动前防范措施未能完全到位,致使这方面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由此可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是十分重要的。所以我觉得以下几点是最需要政府去认真关注的:活动的依法安全管理宣传力度不够,是造成事件的主观原因。很多人思想上存在一个误区,总觉得只有象《同一首歌》、名人刘德华等到全国各地演出所举行的大型演唱会才算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而没有把灯会、花会等看成是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特别是广大农村村民,对传统的龙舟会,春节期间的舞龙灯等活动,看成是提高节日氛围、迎来吉祥如意的一种娱乐,而没有看成是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因此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举办者应该申请许可时不申请,该由举办者对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的,因对活动所要求的由举办者所承担的安全管理义务的规定不了解,也就谈不上责任的落实。为了防止全国各地因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不到位而频发安全事故,国务院于2007年8月出台并于同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对这部法规的严格贯彻实施,无疑有利于预防和减少这方面事故的发生。活动的民间性,造成举办主体不清,安全管理责任不明是安全事件产生的客观因素。

2、由于我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上述特点,导致活动的承办及组织者不明晰、场所管理主体缺失、安全许可无人申请现象发生,致使安全事件发生后,难以查找和追究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导致实际的组织者缺乏对安全后果承担责任的法律意识,加上民间场所的免费提供性,更使场所的所有权人或提供场所的使用权人因无偿性而对场所的安全性难以提供足够的保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这些状况将导致举办者及场所的管理人不会制定或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方案和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也不可能主动申请和报告公安机关,接受政府监管。

另外,政府亦应该进一步加强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安全管理,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的有序开展,所以必须遵守以下条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随着经济社会领域的深刻变革和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人民群众参与文化活动的热情日益高涨,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和文化建设成果、实现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单位在组织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过程中,不断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具有规模大、社会影响面广、聚集程度高等特点,往往存在各种突发性和偶然性因素,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对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对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安全和突发事件的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单位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文化、宣传、公安、消防、交通、卫生等部门参与的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切实抓好安全管理工作。要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任务栏入重要议事日程,与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紧密结合,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检查。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群众文化活动的新特点、新形式、新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管理预警机制、应急管理机制和信息报告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对因违法违规、失职渎职而引发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三、明确责任,狠抓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安全管理各个环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单位在组织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时,要明确活动主办者、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安全责任,签订必要的安全协议。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要合理配置安全保护设施设备,提高安全技术手段;加强对安全工作专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定期开展安全管理全员培训。对活动场地、设施设备、消防通道、疏散出口、应急照明等逐项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

四、严格管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参与人员的身体健康审核。要对参演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人员要提供医院健康证明。对赴高原、牧区等特殊地区的人员,出发前要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办理相关保险,对有高原病史及心肺、神经系统、肝肾等重大疾病的人员要限制前往;活动期间要配备必要的用品和急救药品,避免长时间大运动量的活动,出现不良症状要及时采取防护措施。

五、加强宣传,提高群众文化工作者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

和文化单位要建立本部门群众性文化活动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制度,充分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通过举办培训讲座、组织专题活动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增强安全意识,了解基本安全常识,掌握基本逃生自救技能。

第14篇: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行政许可申报材料明细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行政许可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2、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

3、大型群众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4、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5、治安责任书,有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6、活动场所平面示意图、临时搭建设施结构图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7、活动使用的门票和证件样张;

8、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9、场馆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合格报告;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申报材料说明: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报表》所列内容应如实填写,其中第3页“保安员情况”一样应由所应聘保安公司加盖公章; (2)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为承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为承办单位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治安责任书由具体组织开展大型活动的承办单位出具,需明确治安责任单位、安全责任人、责任范围(对该场活动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4)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应当说明活动举办的具体时间、地点、参加人数、活动内容及形式等;如有文艺演出内容的应写明演员人数、姓名、随行工作人员数量等,如是体育比赛的应写明参赛队伍人员数量、运动员姓名、随行工作人员数量等;以及其他与活动有关的情况; (5)活动现场平面示意图,图中应标明现场各项设施、进出口、通道、停车场、参与人员活动区域等的具体位置和现场周边地理坏境位置,其中现场设置座位的,要附现场座位图;

(6)群众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包括:a、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b、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c、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d、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的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e、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f、入场人员的票证检验和安全检查措施;g、车辆停放、疏导措施;h、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i、应急救援预案;

(7)活动场所管理者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可以是承办者与活动场所管理者签订的意向性协议,或者是活动场所管理着同意使用场地的确认书;

(8)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如文艺演出的,提交文化部门批文;人才招聘的,提交人事管理部门批文等。 交通部门意见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行政许可申报材料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申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同时提供以下消防安全管理材料: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消防验收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二、临时搭建建筑物的施工方案材料;

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材料;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材料;

五、活动举办现场消防安全自检报告及消防安全承诺书。

六、申请表

注:以上材料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在通知本级消防机构时一并移交。

第15篇: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13年12月27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2月31日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13年12月27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发行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商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宗教活动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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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社会化、专业化运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按照风险程度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并根据安全风险等级适用相应的安全标准及安全工作规范。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实施联合审议、联勤指挥和联合检查制度。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由承办者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承办者不明确的,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承办者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 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制度;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三)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四)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五)按照安全风险等级要求,配备现场安检和监控设备;

(六)保障临时搭建设施的安全;

(七)组织实施活动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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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

(八)加强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

(九)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条 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活动现场踏勘调查,走访调查活动各参与方,全面掌握评估资讯;

(二)按照规范格式,客观撰写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具体风险及解决对策方案。

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等级及风险防控措施等事项,并对活动场所周边交通、治安等条件及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等级工作规范由市公安机关组织制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承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同时承担同一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和保安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障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及其设施符合国家、省、市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标准;

(二)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出入口、安全通道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三)配合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四)保障安全缓进通道、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引导标志符合安全标准;

(五)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配备必要的停车设施引导标志,并维护安全秩序;

(六)配备完好、有效的应急照明、应急广播、消防和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

(七)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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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二)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安全工作,落实安全职责;

(三)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护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消防、治安等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诚信档案,并依照规定提供咨询和查询服务;

(七)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八)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九)及时处置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四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临时搭建设施安全监督检查;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三)卫生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的公共卫生监测控制;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及周边市容环境秩序巡查;

(五)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参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实行联合审议制度:

(一)市、区公安机关与市、区有关部门及时相互通报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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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区公安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申请进行审议,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审批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三)市、区公安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大型群众性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举办场所跨区级行政区的活动;

(二)预计参加人数在五千人以上的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展销活动。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向举办地所在区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需要,市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区级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也可以指定区公安机关对市级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七条 承办者在相同地点一年内举行相同内容、相同规模的多场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一次性安全许可的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二十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三)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内容、组织方式等方案说明;

(四)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五)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承办者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还应当提交共同承办的协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九条 承办者根据风险评估报告评定的安全风险等级,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规范的要求,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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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场平面图;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识以及岗位功能设置、岗位安全力量的配置;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及交通组织示意图;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大型群众性活动使用票证的,安全工作方案还应当包括票证管理方案、样本及查验票证的措施;大型群众性活动采取安检措施的,安全工作方案还应当包括按照相应安全风险等级制定的安检方案。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收到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之后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未当场予以书面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公安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勘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为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活动内容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社会公德;

(三)有健全的安全责任制度;

(四)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符合规定;

(五)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二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的举办规模。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时间需要变更的,承办者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扩大活动规模不改变安全风险等级的,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日的五个工作日前向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举办地点、内容变更或者扩大活动规模导致安全风险等级提高的,承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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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规模缩小,承办者申请降低安全风险等级的,应当在原举办日的五个工作日前向作出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调整安全工作方案。

第二十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取消的,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原举办活动时间二十四小时前书面告知公安机关的以外,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日的五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证件。

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章 安全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以及公安机关审核确定的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根据承办者的申请或者特殊情形需要对安全风险等级予以调整的,应当作出决定,承办者应当根据要求调整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搭建舞台、展台、看台等临时设施的,承办者应当与场所管理者、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等签订搭建临时设施的安全协议,并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承办者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大型演出舞台、特装展台展架、灯组等超大型临时搭建的设施进行检测,并出具电检等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承办者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的二十小时前完成临时设施的搭建。

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或者取消后,承办者应当组织安全拆除临时设施。

第二十六条 承办者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安全服务工作的,应当做好相关安全服务培训工作。

第二十七条 鼓励承办者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八条 需要凭票入场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在现场配备专业验票人员和器材,保证人员正常流动入场,防止人流聚集。

对参与大型群众性活动人员携带物品有限制性要求的,承办者应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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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活动场所的安全进行联合检查,并制作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承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达到规定安全风险等级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启动联勤指挥工作机制,在活动场所设立有关部门和机构参加的联勤指挥组织,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现场指挥,协调解决活动现场相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的,承办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指导应急处置,保护参加活动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三条 负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提出与安全监督管理无关的要求,不得向承办者指定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未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等级要求配备现场安检和监控设备的;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导致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对承办者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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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承办者拒不消除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并对承办者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承办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或者向承办者提出与安全监督管理无关的要求,强制承办者委托指定的风险评估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其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活动实施单位,制定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并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严格规范政府行为,控制直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数量,努力培育市场主体,优化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环境。

市、区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预计每场次参加人数五千人以上且占用公共场所、道路举办的民俗活动,由活动所在区公安机关参照本条例实施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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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0701

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5号)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七年九月十四日

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 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行政审批程序

一、受理

二、审核

三、复审

四、审定

五、告知

六、监督措施

审批项目名称:举办大型社会活动(包括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GA027--2002(北京行审A类公安027号-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9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

2、《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44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1、大型社会活动,10个工作日完成。

2、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接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国家主管部门或者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当注名大型社会活动的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内容、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依据:《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第六条、《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2、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依据同上);

3、场地出租单位出具的场地出租证明(依据同上);

4、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场地平面图(依据同上);

5、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保卫责任人的证明材料(依据同上);

6、公安机关认为其它与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相关的证明材料(依据同上)。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大型活动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回执,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大型活动管理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的,提出批准同意的审核意见,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审核意见及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的,提出不同意举办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转复审人员。

时限:

1、大型社会活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主管总队长或大型活动管理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

1、大型社会活动2个工作日内完成。

2、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8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主管局长或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

1、大型社会活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大型活动管理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批准举办的大型社会活动,制作有关文书并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终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于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监督措施:

1、审批(核准、审核、备案)情况每月向上级报告一次,年度总结报告。

2、建立投诉制度,每个单位要对外公布投诉电话。

3、对投诉处理由分县局、市局的纪检、监察部门受理。

4、对投诉案件,要做到件件有回音。

5、纳入内部执法办案质量考评。

第17篇: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

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

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对你单位申请于20 年

日至20 年

日(每日

时至

时 )在

举办的

活动的相关安全事项进行审核,决定不予安全许可。

不予安全许可的理由如下 :

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

20 年

第18篇:创建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方案

富县畜牧兽医局

关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

农业党委:

按照全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部署和县十五届九次会议及农业党委的创建活动任务书的要求,我局2011年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根本,大力弘扬延安精神,切实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着力深化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为建设富裕、和谐、文明的富县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主要任务

(一) 大力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

1、大力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2011年,世界园艺生产协会将在西安举办,我们要以迎世园为契机,围绕文明礼仪、公共秩序、社会服务、城乡环境,广泛组织开展各类主题实践活动,宣传普及文明礼仪,改善城市市容市貌、志愿服务和人文环境,展示城市文明新形象。突出抓好行业文明礼仪实践活动,规范岗位文明行为,促进行风转变。在

机关广泛开展多种形式演讲、知识竞赛活动,引导全民阅读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演讲、知识竞赛活动。

2、深入开展道德实践活动。继续坚针对不同人群分类施教的原则,以《富县文明市民手册》为主要内容,通过讲授课,知识问答、主题演讲、展出展览和文艺演出等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广泛开展“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评议推荐活动。

3、广泛开展健康向上的群众文化活动。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主题突出、寓教于乐的群众文化活动。开展“爱国歌曲大家唱”,继续推进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单位”活动。

(二)、扎实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按照县要求,进一步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坚持以人为本抓创建,兴起新一轮精神文明创建热潮。以县级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为契机,增强诚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为主题,着力加强诚信建设,规范行业行为,树立文明新风,不断深化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开展“人民满意公务员”、争创文明科(室)等活动为载体,推动系统形成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政风。广泛在基层、在窗口岗位开展优质服务竞赛,着力改善服务质量,完善服务标准,明确服务规范,组织行风评议,加强教育管理,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树立窗口岗位良好形象。

(三)、深入开展社会志愿服务活动

组建一支志愿服务队伍,完善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健全志愿服务领导体制、组织管理机制、激励机制,推动志愿服务经常化、规范化。组织培训防灾避险、疏散急救、等专业队伍,开展行之有效的志愿服务。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这项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我局成立领导小组,组长为畜牧局局长邱福成,局支部书记及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支部书记李正同志担任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0一一年四月五日

第19篇:某商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12.23

大型促销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xx商场大型促销活动应急预案》

为保障鼓楼商场大型促销活动现场消费者、工作人员(演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持活动秩序正常运作,及时应对大型促销活动期间发生的各种有关安全、稳定事件,做到对事态快速反应、果断处置、控制局面、减少伤害和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活动开展期间,出现以下几种情形,应及时启动本预案:

1、活动场所建筑物(舞台、展台等)坍塌;

2、活动场所发生地震、火灾;

3、现场秩序失控,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4、现场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

5、其它影响安全的、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活动现场消费者、工作人员、演职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层层负责。在公司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分工协作、各负其责。

3、重视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贯穿于促销活动的策划、筹备、举办等各个环节。

4、快速反应,从容应对。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一旦发生安全事件,要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三、具体应急措施

1、视促销活动大小及参与人员多少(1000人以上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备案)情况向公安、消防等部门申请警力到场指导工作及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2、加强活动场地、设备、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安全检查,预防事件发生。

3、落实大型促销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统一指挥、沟通协调和统筹安排等工作;

4、建立健全安全稳定机制,落实工作制度,做到信息通畅、行动快捷、责任明确;

5、事件发生时,积极投入事件抢险、伤亡人员救护等工作;

6、做好现场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加强教育疏导。

7、做好活动现场安全稳定和保证疏导、救援工作正常开展。

四、组织管理

(一)成立大型促销活动应急领导小组 总 指 挥: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xxx 副总指挥: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xxx 党委委员、工会主席 xxx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xxx 总 协 调:总经理助理、公司办主任 xxx 安全联络人:保卫部部长 xx 139xxxxxxxx 短号8xxxx 成 员:各卖场、部室及xxxxxx公司主要负责人

总指挥部设在公司办公室(3xxxxxx短号6xxxxx),现场指挥部设在保卫部消防控制室(3xxxxxx短号6xxxx)。

(二)成立大型促销活动突发事件应对小组

1、消防控制组

组 长:xxx 136xxxxxxxx 成 员:xxx、xxx、xxx 任 务:作好消防控制室主机联动操作工作 。

2、广场疏导组 组 长:xxx 130xxxxxxx 成 员:xxx、xxx、xxx、xxx 任 务:负责广场有序停车及夜班值班检查和清场工作。

3、现场保卫组

组 长:xxx 186xxxxxxx 成 员: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任 务:负责卖场巡查、警戒、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处置突发事件及门卫值班工作。

4、救护组

组 长:xx 135xxxxxx 成 员:xx、xx、xx、xx、xxx 司 机:xxx xx 任 务:负责现场督导及解决投诉纠纷,利用车辆救护伤员、运送物资工作。

5、后勤保障组

组 长:xxx 189xxxxxxxx 成 员: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任 务:保障公司水电、灯具、电梯等机械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6、活动现场秩序组

组 长:xxx 134xxxxxxxx 成 员: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任 务:负责维护活动现场抽、兑奖秩序。

7、现场促销宣传组

组 长:xx 189xxxxxxx 成 员: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任务:负责向消费者宣传、解释促销活动内容。

五、突发事件处理响应程序:

(一)事件发生后,在场工作人员必须立即响应:

1、迅速组织人员抢救伤员,将伤员送往附近医院急救;

2、迅速组织现场群众有序撤离突发事故现场;

3、迅速划定现场保护范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4、必要时与当事人员的家属及市、区政府职能部门(比如公安、交警、消防、公共卫生部门等)取得联系,协助好救援工作。

(二)及时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之后,活动现场人员将事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2、各组要快速开展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情况,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在未经领导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越级报告或接受媒体记者采访。

(三)现场勘查,掌握第一手材料: 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报告人及现场目击证人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进行文字记录、现场拍照,掌握好知情人员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资料,为查清突发事件的起因与经过提供第一手材料。

(四)突发事件受到控制后,采取下列措施进一步妥善处理:

1、进一步明确人员职责。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性质及工作人员具体情况,把各项工作落实下来,安排专人专岗负责。

2、严防事态扩大。突发事件往往牵涉到多个人,多个家庭,乃至多个部门,在这种情况下,应将突发性事故的结果、大致的过程与起因等,迅速而客观地通知相关的个人或部门。

3、在抢救受伤群众生命安全时,应及时保障车辆需求,财务组应及时提供医疗款,保证因突发事件受到伤害的群众能及时得到抢救。在受抢救群众稳定后再根据具体责任情况由领导班子研究处理方式。

4、对重大突发事件迟报、漏报、瞒报、接到突发事件通知而不及时到位处理的人员,公司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在突发事件发生并被控制稳定后,各小组应及时召开现场会议,并将会议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大型促销活动安全事故指挥部,指挥部及公司领导班子应及时研究处理议案并消除因突发事件而产生的不良影响。

6、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针对突发事件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认真整改,最大程度地减少事件损失,避免事件的再发生。

xx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x年xx月xx日

第20篇:北京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四章 安全规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

2010-03-0110:51:00 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必要时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本市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七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演练;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九)按照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第八条 大型活动由主办方直接承办的,主办方履行承办者的安全职责。

大型活动由主办方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接受委托的承办单位履行承办者的安全职责。主办方应当与接受委托的承办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共同落实安全工作;确定专门人员监督、检查承办单位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向承办单位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动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 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标准,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引导指示标志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六)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条 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四)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五)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六)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七)对安全工作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

(八)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九)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者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一千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前款规定的安全许可由区、县公安机关实施,其中重大大型活动的安全许可由市公安机关实施。重大大型活动的范围,由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主办方与接受委托的承办单位签订的协议;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书;

(四)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条件的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出具的大型活动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现场平面图;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票证管理方案和样本、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承办者与其他参与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方案应当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方式以及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安全许可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七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办者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

第十六条 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具有合法身份;

(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四)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

第十八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

大型活动举办日期、时间需要变更的,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日期的五个工作日前向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举办地点、内容变更或者规模扩大的,承办者应当依照本条例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大型活动取消的,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日期的五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大型活动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九条 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承办者。由此给大型活动承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 安全规范

第二十条 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安全许可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三)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

(四)公开售票的,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五)根据安全需要在场所入口设置安全、有效的机读验票设施、设备。

大型活动承办者可以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二条 承办者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与场所管理者、施工单位签订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协议。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搭建和拆除临时设施、建筑物,确保临时设施、建筑物的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必要时承办者应当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相关专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办者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在人员相对聚集时,承办者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大型活动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签字归档。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承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组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所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实施侵犯受检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办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主办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大型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三)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办大型活动,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其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doc》
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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