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公示广告范文

2023-01-03 来源:广告词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土地出让

我国城市土地出让方式

政府出让城市土地的方式,按照市场参与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划拨、协议、挂牌、招标和拍卖。

划拨出让方式是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进行的土地出让。划拨的土地仅缴纳土地征用补偿、安置等费用,或者无偿使用,而且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在计划经济时代,城镇土地一般都是通过划拨进行配置的。

协议出让方式的供方(政府)和需方(开发商)在议定条款时,特别是确定土地使用费方面,都有较大的灵活性。因此,这种协议方式一般用于以公益事业或福利事业为目的的用地的出让。相比于划拨出让,协议出让已经有市场参与的因素,土地价格的确定经过了土地供给方和土地需求方双方的谈判,并确定了土地出让后的使用途径。

招标、挂牌和拍卖都是市场参与程度较高的出让方式。挂牌出让的方式综合了招标、拍卖和协议方式的优点,具有交易便捷、成本低廉、公开性强的特点。从市场参与程度上看,挂牌既保证了较高的市场参与程度,又给了需求方充分的时间分析和考虑挂牌条件。挂牌出让的方式综合了招标、拍卖和协议方式的优点,具有交易便捷、成本低廉、公开性强的特点。招标是指代表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要约邀请,招引他人投标,然后根据一定的要求从投标者中择优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出让方式。以招标方式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引进了市场竞争机制,有助于选择合适的受让人。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开发性或有较高技术性要求的建设性用地。

拍卖也叫“拍让”,是指土地所有者代表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有意受让人到场,就某一土地的使用权公开叫价竞买,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一种出让方式。以拍卖方式订立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国家可以获得较高的土地使用费,因此,这种方式适用于已经开发成熟的商业性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推荐第2篇:土地出让申请报告

篇1:土地转让申请报告 土地转让申请报告

申请人:南京马波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景明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因需扩大生产规模,南京回转支承机械有限公司将位于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景明大街9号、土地证号地籍号的土地转让给南京马波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生产规模逐渐扩大,2012年的产值为2.8亿,2013年预计产值将达到4.0亿,原有的厂房已经不能满足生产的需求,急需扩大厂房面积。所申请的地块与本厂原址毗邻,便于统一管理、统一规划,且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和物流转运成本。 特提出申请,敬请批复。

此致

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南京马波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单位公章:

2013年3月22日篇2: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 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

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我单位申请办理位于北京市××区××××项目的土地出让手续,该用地已取得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分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号:××],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号:××]。现已具备办理土地出让的条件。

该项目四至为:北至××××,南至××××,西至××××,东至××××。该项目证载土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用途为××。 我单位拟申请办理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北京市××××公司(盖 章)

×××× ××××年×月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此格式仅供参考)

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

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我单位建设的××××项目,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项目备案通知书》[京发改(备)〔××〕××号],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规划意见书》[××规意字××号]批准,现已具备办理土地出让的条件。

××××项目位于北京市××区××××,北至××××,南至××××,西至××××,东至××××。该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用途为××。 我单位拟申请办理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北京市××××公司(盖 章)

××××××××年×月

联系人:×××× 联系电话:×××××××××××(此格式仅供参考)

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

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我单位建设的××××项目,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建设××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京发改投资字〔××〕××号],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建字××号]批准,并通过了规划验收,现已竣工,具备办理土地出让的条件。

××××项目位于北京市××区××××,北至××××,南至××××,西至××××,东至××××。根据××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土地实测报告》,该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用途为××。

我单位拟申请办理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北京市××××公司(盖 章)

××××××××年×月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此格式仅供参考)篇3:土地转让申请书 土地转让申请书

咸丰县国土局:

本人在楚蜀大道有一国有土地,面积165.3平方米,属于商住用地,因本人资金周转困难,现拟将其土地使用权全部转让,特此申请,望领导批准,为谢!

申请人:

2008年3月10日

土地受让申请书

咸丰县国土局:

因楚蜀大道一国有土地转让,属于商住用地, 面积165.3平方米, 本人现将其土地使用权全部接受, 特此申请, 望领导批准。

申请人:

2008年4月25日

推荐第3篇:土地出让方式

土地出让方式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向国家购买的一种财产权,土地使用者不仅可以占有、使用和取得土地收益,还可以独立支配和处置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挂牌、招标和拍卖三种形式[1]。对于经过公开征集,只有一个受让方的,也可以采用协议转让的形式完成土地使用权出让。[2]

土地使用权出让(state land use conveyance),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所谓“出让”是指一次性收取一定年限内的地价款。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商旅、娱乐用地40年,其他用地50年。

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解释,土地公开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和挂牌。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挂牌出让活动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挂牌公告:出让人至少在挂牌开始日前20天发布挂牌公告,公布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挂牌时间、地点。

二、出售挂牌文件:在挂牌公告规定时间内出售挂牌文件,并组织现场踏勘。

三、受理竞买申请: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竞买人持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另有规定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竞买申请,并缴纳竞买保证金。

四、审查挂牌资格:根据挂牌文件要求,对竞买人的开发资质、诚信纪录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通知其参加挂牌活动。

五、挂牌: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和交易场所,出让人将宗地的地块情况、最新报价情况等信息挂牌公告,并不断接受新的报价、更新显示挂牌报价。

六、揭牌: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确定竞买人,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缴纳定金。

七、公布成交结果: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将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并退还竞买保证金。

八、签订出让合同: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的,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它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它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四、在挂牌截止日的报价时间截止后至挂牌截止时间期间,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应在挂牌截止时间前向出让人提交《竞价申请书》。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提交了《竞价申请书》,本次挂牌活动转为拍卖竞价。拍卖竞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挂牌最后报价作为拍卖起叫价。拍卖时先由拍卖师宣布拍卖起叫价和加价幅度(拍卖师有权根据拍卖会现场情况调整加价幅度),然后由竞买人按拍卖起叫价和加价幅度进行竞买,拍卖师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而再无应价的,拍卖师在第三次报出最后应价后,如最后应价高于保留底价,即落槌,宣布该应价者为竞得人。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出让计划和方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出让人)与土地使用者(受让人)之间就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宜所达成的、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通过合同形式予以明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出让方的权利义务

出让方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两项:一是受让方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二是受让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出让方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第一,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第二,向受让方提供有关资料和使用该土地的规定。

2.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三项:第一,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后的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第二,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第三,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该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在我国现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践中,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界线等土地自然状况;

2.出让金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3.土地使用期限;

4.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也称使用条件;

5.定金及违约责任。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出让区别大致包括如下几点: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Ⅱ、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模式及操作事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除一般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特别要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3、法律依据:

《房地产管理法》第 38 条、第 39 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45 条

1.协议。这是指代表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与特定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种方式的特点之一是在当事人议定合同条款,特别是确定土地使用费、即出让金方面,在不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的基础上具有较大灵活性;但应注意的是,此种方式竞争性较差,在价格和规划设计条件等方面存在浓厚的人为因素,随意性大。因此,主要适用于专业性强,有特定要求或者没有条件进行拍卖和招标方式的项目。

2.招标。这是指代表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上地管理部门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要约邀请,然后在众多的投标人中选择条件适宜者与之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种方式有利于出让方选择合适的受让人,因此一般适用于开发性或有较高技术性要求的建设性用地。

3.拍卖。这是指代表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卖,以众多报价人中的出价最高者为受让人,与之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种方式可以使国家获得较高的土地使用费,但对竞买者开发能力、资质信誉方面的审查控制比较薄弱,因而适用于要求不高的中小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已经开发成熟的商业性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是指产权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心主持下通过洽谈、协商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企业产权转让中,由于目前市场机制尚不完善,而产权转让又涉及到转让方案的设计、职工安置、债权、债务的处理,产权转让行为的报批、资产的评估等诸多情况,所以企业产权交易往往还是以协议转让为主。但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产权转让程序,也在第十八条规定“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程序进行审议。”第三十条规定“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在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一、公开征集后的协议转让为了保证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不流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对于采用协议转让有严格要求,通过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但是仍需要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对于公开征集,必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示20个工作日。

二、经批准的协议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也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有两种情况可以批准。第一,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经批准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比如军工企业、烟草行业,对于国家来说不适宜公开征集受让方,

事关国家经济命脉,所以经省级以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第二种情况是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这种情况是一个企业集团内部的转让,目的是为了达到资产机构的优化配置,在产权转让中不会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经批准后可以采用协议转让。

不论是那种情况的协议转让,出让方都应当精心设计转让方案,就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企业的发展等问题和出让方反复协商,达到双方都比较满意的结果,尤其是涉及职工利益的,一定通过职代会讨论,形成职代会决议。

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中,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是双方协商价格的基础,成交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报有批准权限的机构批准。

不论是哪种情况的协议转让,出让方都应当精心设计转让方案,就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企业的发展等问题和受让方反复协商,达到双方都比较满意的结果,尤其是涉及职工利益的,一定要通过职代会讨论,形成职代会决议。

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中,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是双方协商价格的基础,转让价格一般不低于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中明确的转让价格。转让应当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资产质量、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等,合理确定协议转让价格,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业咨询机构就转让价格提出咨询意见。成交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报有批准权限的机构批准。

协议转让应在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下进行,出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产权转让中所涉及的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债务和或有债务承继、离退休职工管理、职工安置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以及担保措施等相关事项,达成协议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和相关担保合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出让方履行决策程序后,合同生效。

产权交易中心根据《产权转让合同》,完成交割付款凭证,出具《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转让合同》和《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和国有资产注销登记。

推荐第4篇:土地出让划拨

椭球面积:平差面积、图版面积、

不管是出让还是划拨有个共同点,也是必须的前提,一宗土地须依法征收过后成为国有建设用地才行、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具体的出让方式就是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四种。

【划拨土地】:指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区别】:从时间上来讲,出让的都是有年限的,例如工业用地50年,居住70年;而划拨是无期限的。从金钱上面来讲,出让都需要交出让金的,一般都是市场价。划拨的需要缴纳征地补偿、安置补偿等成本费用就可以供地了。 从性质上来讲,划拨土地都是市政公共设施和机关办公、公益事业、重点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都是属于无盈利性质的。

【弊端】个人认为,出让的弊端:

1、出让年限过长,例娱乐、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如果随着土地出让加快,可以出让的地块也随之减少,那么几十年后,还有什么地可以出让。

2、出让方式中的拍卖、挂牌以价高者得的单纯形式,那么造成的就是有些土地价格抬高,虚高。最明白就是房地产业的,地王现象。

划拨的弊端:把一些好的地块无偿划拨给了一些机关、企业,等到机关、企业搬迁、破产,需要处置土地时候,资产都流失了

集体农用地或未利用地:首先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还要看城市规划是什么,然后通过征地程序,变成国有建设用地才能用于开工建设。

国有农用地:也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然后通过征地程序中的农用地转用成建设用地。

推荐第5篇:土地出让合同书

土地出让合同书

发包方(甲方): ________ ___ 承包方(乙方):

为了充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甲方同意将其土地承包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土面积、位置及状况:

甲方将其所有的荒地________亩承包给乙方使用。

土地的面积、位置及现状如下:地块名称 发包前土地状况:盐碱非耕地共计 亩。

四至界线: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20__年,自 年____ 月____日起至___ 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承包费计算标准及交付办法:

1、计算标准: 每亩土地每年承包费为2000元,该标准20年不变。

2、租金交付方式:承包费每10年结算一次(上打租)。

四、甲方保证乙方对土地具有绝对的使用权及收益权,该使用权包括地表使用权、地下使用权、空中使用权。甲方不得约束该使用权的行使方式(包括在土地上修建固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相关设施等)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对土地享有所有权,甲方有依约取得承包费的权利。

2、甲方有向乙方提出建议的权利。

3、甲方向乙方的土地为毛地,但需确保没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地上附着物等任何第三方的物上请求权,地块周边按城市规划设置的道路的给、排水及道路等市政配套工程建设由甲方与当地政府负责完善,与乙方无关。

4、甲方保证向乙方发包的地块为其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该土地存在任何产权纠纷均与乙方无关,如有产权纠纷给乙方带来的任何损失,全部由甲方负责。

5、乙方在承包期间,其用电、取水、排水、通行应享受当地社员同等待遇,保证电路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甲方应协助乙方搞好与周边社员和农户的关系,协调社会治安及其安全问题。

6、甲方不得“一地多包”即不得对同一宗地再包给他人使用,否则视为违反合同单方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7、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约定的承包金。

8、乙方在使用土地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主经营,按章纳税,自负盈亏。乙方享有自主经营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正常经营、用工、施工等。

9、乙方除交纳约定的承包费外,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名目的费用。

10、甲方应当协助乙方修建土地外出道路桥梁,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资产的处置:

承包期间在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所有权均归乙方享所有,合同终止后所租赁土地不再恢复至发包前的状态。合同终止甲方按时价收购乙方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字,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若甲方终止或解除合同收回土地,赔偿乙方投资开发的全部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万元。若乙方终止合同,支付违约金 万元 。

八、政府行为:

如遇土地被政府征用、征收、拆迁,因地上附着物以及土地补偿所获得的相关补偿及利益由乙方享有。

九、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沧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

甲方: 二O 年 月 日

乙方:

二O 年 月 日

推荐第6篇:土地出让合同

商品房购买合同

甲方:

村民委员会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房屋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将本村规划的东西长71米,南北长18米的沿街商品房用地销售给乙方。具体位置:东邻李京义住房,西至曹本源住宅,北接平滕路,南至渠道。平滕路路南路沿石外20米为道路予留用地,由乙方无偿使用。(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70年。

三、价格、支付方式和时间

1、销售金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 ;

2、支付方式:乙方已支付定金肆万元,由甲方负责办理完房屋建设相关手续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按时交付该宗房屋用地,并保障乙方建设经营;保证水、电畅通,按本村村民用电用水价格收取费用,并给予乙方村民待遇。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保证合理利用土地,按照村镇规划,自筹资金,在村委会的协助下自行建设,享有本村相关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五、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自签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二0一一年

推荐第7篇:土地出让办法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5年5月24日宁政发(1995)49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三件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城市规划区内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期间,所有权仍属国家所有。

第三条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活动。

第四条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范围。 第五条依照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依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出让的原则,加强对城镇土地的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区房地产工作。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计划、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以及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以下简 称供地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地计划包括当年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位置、范围、用途、供地方式、预计收取的地价款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十一条具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先拟定出让方案。出让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房产管理等部门根据年度供地计划、城市规划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共同拟定,并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 施办法》)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包括出让地块的面积、位置、四至范围、出让方式、年限、规划用途及宗地地价等内容。

征用、划拨土地的有关材料应与出让方案同时报批。

第十二条对按照城镇规划和建设需要连片综合开发的土地,可按开发小区一次申请批准征用,分期出让或划拨使用。已征用范围内尚未实施建设的耕地,可暂借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排继续耕种。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权受让者(让下简称受让方)签订。 出让合同应包括土地位置、界址、面积、使用年限、土地利用规划设计要求、出让金额、付款方式、投资总额、开发建设期限、限制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出让合同的式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应当采取拍卖、招标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程序: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参加竞买手续,提交资质、资信证明,缴纳保证金(不计利息,下同),购领拍卖文件和应价牌。

(三)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主持拍卖,竞买者应价竞争,最后确定出价最高者为受让方。

(四)受让方当场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照出让金的20%缴纳定金。

(五)受让方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后十五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出让方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拨付土地。

竞投未中者所缴的保证金,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拍卖后十日内如数退还。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程序: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二)投标者领取投标文件,缴纳保证金,按投标文件规定投标。

(三)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主持开标、评标、决标,在评标小组签发决标书十日内向中标者发出通知书,同时书面通知未中标者,并退还保证金。

(四)中标者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间与出让方签定出让合同,并按出让金的20%缴纳定金。

(五)受让方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后十五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出让方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拨付土地。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程序:

(一)申请用地者须持申请书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预约用地登记。

(二)土地管理部门在十五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提供有关资料。

(三)预定受让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土地开发利用方案和有关文件,缴纳预约金(不计利息)。

(四)土地管理部门审查预定受让者提交的方案和有关文件,并在三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五)经协商一致,签订出让合同,并由受让方按出让金的20%缴纳定金。

(六)受让方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后十五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出让方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拨付土地。 第十九条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受让方因故不能在限期内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的,可在期满前十日内向出让方申请延期。延长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土地分等定级的基础上,会同物价、财政、建设部门按照土地的区位、用途拟定基准地价,经自治区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评审验收,按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公布。基准地价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的供求状况适时进 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受让方应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所付预约金或保证金、定金可抵充出让金。 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延期或分期支付,但延期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分期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具体支付期限和方式应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延期和分期支付期间受让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未付款额的利息。

第二十二条预定受让者在规定时间内不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取消其受让资格,所缴预约金或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不予退还。 受让方未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所交定金作为违约赔偿不予退还。

出让方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出让方须将受让方所支付的预约金、保证金如数退还,并双倍返还定金。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部门同意,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者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调整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受让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出让金20%以下的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

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对土地使用者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在使用期满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 相应的补偿。

出让方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当在收回前六个月将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理由、四至范围、收回日期等通知受让方,并在被收回土地涉及的范围内公告。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受让方可以申请续期,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受让方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一年向出让方申请,经审查批准的,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抵押人,将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作为抵押物,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证,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还应有房屋所有权证;

(二)已缴清出让金;

(三)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出让金和税费除外)已达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四)已实现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转让、出租前提条件。

第三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只能转让、出租、抵押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的余期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时,出租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出让合同;承租人、抵押权人应当按租赁、抵押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不得影响土地的使用价值,并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分割转让同一建筑物的,各房产所有权人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不宜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转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时,转让人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

第三十五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时,应当将租赁情况告诉抵押权人,并书面通知承租人,抵押合同期间,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权人处分抵押人已出租的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时,原租赁关系终止,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按份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以抵押人所占有的份额为限。抵押人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三十七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相应的合同。所签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出让合同的约定。

第三十八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在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申请书和合同,附出让合同、出让金交付凭证、土地使用证、交易价格申报表和资质证明,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土地上已建有房屋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先向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出租、抵押登记,并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出租、抵押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

变更、出租、抵押登记。只经一个部门登记的,转让、出租、抵押无效。 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出租、抵押关系终止,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四十条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其投资额应当按出让金数额扣除已使用年限的出让金数额计算。

原土地使用者已在使用的土地上进行了投资建设或者地价上涨的,投资者应当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其增值部分要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人申报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可按申报价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方需要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和规划要求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一)抵押人到期未清偿债务的;

(二)抵押人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

(三)抵押人死亡并无合法继承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四)抵押人的继承人、受赠人或代管人拒不履行债务的。第四十四条因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按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过户登记。

第四十五条已作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处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处分。

(一)抵押权人要求中止;

(二)抵押人表示愿意即时清偿债务请求中止,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三)被处分的抵押土地权属和房屋所有权因有争议而引起诉讼的;

(四)其他应中止的情形出现。

第四十六条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得价款,按以下顺序处理:

(一)支付处分费用;

(二)扣除涉及抵押标的应缴纳的税费;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人债权本息及违约金;

(四)所剩余款退还抵押人。

第四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条件,并已确定竣工交付日期,经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人应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四章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八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者毋须履行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用地。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一)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违法占地建房尚未处理的;

(四)土地在房屋拆迁封户公告范围内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转让、出租、抵押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条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当依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出让、转让手续,其程序是:

(一)当事人须持申请书,附土地交易价格申报表、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资质证明,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权属证件后,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经批准转让的,土地管理部门与转让双方协商一致,受让人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与转让人签订转让合同。

(四)受让人按出让合同的约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出让金后,将约定的成交价扣除出让金的剩余部分交转让人,转让人交付土地。

(五)转让双方按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后,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向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将转让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土地管理部门或按政府决定作其他处理,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转让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当事人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一条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股本金或合作条件,与其他企业或外商共同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的,或者企业改组成立股份制企业的,投资者应持成立合资、合作企业或股份制企业批准文件,按原企业隶属关系向该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

,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后,报政府批准,原投资企业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后,方可将土地使用权折价作为法人股。原企业补交出让金有困难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缴纳出让金的,可将土地使用权折价作为国家股,由政府授权的机构持股;也可以以承

租方式由原投资企业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每年缴纳土地租金。 新成立的合资、合作企业或改组的股份制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证书。

第五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作价入股举办联营企业的,应先由国家征用后,再依法出让给联营企业或由国家以土地资产入股;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用获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向联营企业投资入股。

第五十三条对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土地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受益金:

(一)以营利为目的,将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出租的;

(二)将非经营性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改为经营性使用的;

(三)将城市规划区内划拨土地用于临时性经营的。第五十四条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抵押人应凭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出让金,在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进行。补缴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用抵

押所获收益抵缴出让金,或在处分抵押物时从转让所得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出让金的款额。 第五十五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办理出让手续的,出让期满,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六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解散、撤销、迁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法予以出让。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要求,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无偿收回,并依法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所得30%至50%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必须履行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不履行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未经政府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权限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及工作人员在出让、转让工作中接受礼物、收受贿赂、泄露机密、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

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收取的出让金、土地受益金、滞纳金、罚没款,必须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六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9日宁政发(1997)1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等23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修订。现将修改内容予以发布,并请按修改后的规章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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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土地出让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条件:

1、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落实预审意见;

2、取得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文;

3、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及建设规模的规划批准文件;

4、取得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5、具备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其他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办理协议出让新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内容包括:

(1)申请出让的宗地位臵及面积,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

(2)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

(3)申请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包括文件依据及规划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

(4)已取得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主要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征地、划拨的文件等;

(5)地价评估及审定地价水平情况;

(6)开发建设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进度、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

(7)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

(8)申请出让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

(9)提出申请出让的请求以及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需加快合同签订的,可申请按照北京市地价办公室确定的暂定地价先签订合同,并作出按照最终审定的地价调整的承诺。

2、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填写齐全明确、加盖公章)。

3、土地评估报告(原件)。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土地评估报告;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土地评估报告3份及北京市地价审定表1份、宗地位臵示意图10份。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及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5、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即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

6、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意见书及钉桩成果通知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与权属单位的协议(复印件)及权属单位同意申请人办理协议出让的证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批复及国家建设用地批准书(新征集体土地)、划拨批复及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8、出让合同附件:

(1)合同附图一式5份(要求用红线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范围,并加盖公章)。

(2)申请出让的建筑物有两种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经营性用途的,提供各类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图各5份(原件,加盖公章)。

(3)申请预签合同的,提交同意按最终审定的地价水平调整出让合同地价款的书面承诺5份(原件,加盖公章)。

9、营业执照(复印件)。如申请人为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经贸委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10、若不按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整体办理出让手续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请出让土地的面积说明。如为共用宗地分摊的,提供出让用地分摊说明,内容包括:规划确定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及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计算方法;如为分块出让的,提供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桩点及测绘面积。

11、如建筑物内有地下人防的,提供市人防办的批文及有关图纸。

12、合作建设项目须提交合作建设各方的协议书(复印件),及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请人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13、军用土地办理出让手续的,需提交“总后勤部“的批准文件。

14、中央单位办理出让手续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15、规划的配套学校、医院等要求办理出让手续的,需提交市(区)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16、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说明(原件)。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图纸可用A4纸或A3纸缩印,但必须清晰。

3、全部复印件均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4、符合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符合国家和本市土地供应政策。

5、申请人与立项批文确定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规划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征地或划拨批复的主体一致。

6、出让宗地规划条件确定。申请出让的规划建筑物地上地下面积及用途分类的证明性文件中的数据与有关规划批文一致。

7、出让土地必须为国有土地,且土地权属清晰或土地权属来源清晰,无争议。

8、出让土地范围确定。按规划文件整体出让的,应与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一致;进行分块出让或分摊出让的,不得超出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且分摊计算方法正确、分块应具有合理性(应相对完整性、独立性、规则性、各地块出入通行便利等)。

9、土地评估机构具备评估资质。

土地评估报告应依据项目不同的规划用途评估相应的地价水平及总地价款。

已审定的地价水平的,其审定时依据的规划文件确定的规划条件未发生变化。

10、拟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小区配套,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11、填报的《出让申请表》的内容及数据准确。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事务中心经办人 岗位责职责及权限:

业务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利用中心。

土地利用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土地利用中心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业务受理中心;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业务受理中心。

土地利用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内

二、审查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符合法定格式。

2、符合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符合国家和本市土地供应政策。

3、申请人与立项批文确定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规划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征地或划拨批复的主体一致。

4、出让宗地规划条件确定。申请出让的规划建筑物地上地下面积及用途分类的证明性文件中的数据与有关规划批文一致。

5、出让土地必须为国有土地,且土地权属清晰或土地权属来源清晰,无争议。

6、出让土地范围确定。按规划文件整体出让的,应与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一致;进行分块出让或分摊出让的,不得超出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且分摊计算方法正确、分块应具有合理性(应相对完整性、独立性、规则性、各地块出入通行便利等)。

7、土地评估机构具备评估资质。

土地评估报告应依据项目不同的规划用途评估相应的地价水平及总地价款。

已审定的地价水平的,其审定时依据的规划文件确定的规划条件未发生变化。

8、拟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小区配套,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9、填报的《出让申请表》的内容及数据准确。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主任、主管主任、主办科室科长、经办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地价已审定的,或地价虽未审定但申请人提出预签申请的,在地价办公室发放《地价水平告知单》后,直接进入本程序。

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应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1、土地利用事务中心经办人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沟通情况。不需审定地价的项目,应组织安排现场勘察;

2、将申请人申报的全部材料扫描,录入计算机。

3、明晰应缴纳地价款的面积及用途,按审定的地价水平或暂定地价计算出让地价款。

4、制作并填写《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并签署市土地利用中心的意见。

5、制作并填写《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附件、附图),申请人提出按暂定价格签订合同的,还应制作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然后出具书面文件连同制作规范的出让合同(含附件、附图、补充协议)转业务受理中心,业务受理中心应0.5个工作日内暂停审批,并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出让合同(含附件、附图、补充协议)签字、盖章。申请人在出让合同(含附件、附图、补充协议)上签字盖章后交业务受理中心,业务受理中心应及时将文件转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7、需要时制作并填写我局签订出让合同的授权委托书。

8、规范装订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9、填写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土地利用处复审。

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终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和理由,报中心领导审核、局领导审定最终决定是否许可。

不予许可的,由经办人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报中心领导审核、审定后加盖局章,同有关材料一并转受理中心。

依法需要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时限:11个工作日

三、地价评审

标准: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定地价水平。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处、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

若地价水平尚未审定的,先转入地价审核环节。土地利用中心经办人制作书面告知书,经领导同意转受理中心,受理中心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暂停审批。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受我局委托,负责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组织勘察现场,审查合格后,由土地利用处与土地利用中心商定组织安排上最近一次地价评审办公室会和专家委员会。地价评审办公室会原则上每星期一次,由土地利用处主持。申请人提出按暂定价格先签订出让合同的,地价评审办公室应及时为申请人出具《地价水平告知单》,直接转土地利用事务中心经办人。地价评审专家会原则上1个半月一次,由主管局长主持。地价评审专家会审定后,报局长办公会最后审定,并由土地利用处下达地价审定通知单,将通知单直接转土地利用事务中心经办人,同时土地利用处负责地价评审的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向受理中心发出完成地价评审工作的书面文件,解除暂停审批。地价审核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时限:不计入审批时限

四、审核 标准:

1、同审查标准;

2、按照地价征收政策,核实应征收地价款的出让面积及地价款总额;

3、《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的内容与有关批准文件及申请人申报的材料一致;

4、《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与有关批准文件及申请人申报的材料一致。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处处长、经办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土地利用处经办人进行审核,认为符合审核标准,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然后报处长进行复审。经审核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与土地利用中心主管主任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但可以进行更正的,明确原因和如何更正的意见,报处长批准后退还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请人限期更正。

处长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然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经审核不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应与经办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审核标准,但可以进行更正的,明确原因和如何更正的意见,退还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请人限期更正。 时限:4个工作日。

五、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主管局长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出让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复审意见,报局长批准。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主办处室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在审批表,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报局长审定是否许可。 时限:2个工作日。

六、审定

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决定是许可。

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出让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审定意见,在土地出让合同上签字。或在签署出让合同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转主管局长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决定是否许可。 时限:2个工作日。

七、签约

标准:根据局长的有效授权签署出让合同一式五份。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签约标准在土地出让合同上签字(含签字日期),转局办公室。 时限:1个工作日。

八、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并通知交费;

2、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本岗位责任人:利用中心经办人员及受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经办人按照工作标准告知,制发许可文件。

1、准予许可的,经办人将《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授权书送局办公室加盖局章。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缴费单据等文书、证件,送交受理中心。

局办公室接到签署的土地出让合同及授权书等文件后,应在0.5个工作日内在土地出让合同(含附图、附件)及授权书上加盖局章,并将文件转土地利用中心。

2、不予许可的,由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局章,同有关材料一并转受理中心。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扫描、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受理中心按照工作标准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通知申请人准确告知申请人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合同定金,领取土地出让合同。在利用中心开具《缴款通知单》后收取地价款,为申请人开具有关票据。 (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本(另1本出让合同,在收取土地出让合同定金后,转出让土地所在区县的国土资源分局)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

申请人凭《材料接收单》和缴费凭据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5个工作日。

推荐第9篇:个人土地出让合同

个人土地出让合同范本

转让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受让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双方共同商定,甲方愿将位于,有偿出让给乙方。由乙方永久性使用,便于今后共同遵守,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土地四至及面积:东西宽米, 南北长米,地基面积为平方。

二、该土地转让费共计元(大写:)人名币。乙方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先付元(大写:)人民币。基础完工时付元(大写:)人民币。其余款项在一层预字 上完时交清元。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乙方遭第三方出具证据证明其为土地所有人并索要该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本合同所产生转让费本金、利息及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三、乙方在此修建房屋,或转让该土地,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不得干涉乙方。

四、合同签订后,如若因政府或政策性,对土地进行调控及管理等方面所涉及的政策性问题,都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担任何责任。

五、乙方有权使用该地基靠北的村公路。甲方有义务在本村内协助乙方完善本土地使用时的配套设施,如水、电供应等,费用无需甲方支付。

六、甲、乙双方不得违约,要共同遵守以上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无故解除合同。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本合同至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电话:

乙方签字:电话:

年月日

推荐第10篇:拆迁土地出让协议书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x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建设和xx地块开发的要求,为加快推进xx地块改造进程,甲方通过公开招商和竞争性谈判,经筛选并确定乙方作为xx地块拆迁整理的合作方,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合作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项目概况

1、xx地块位于xxx市xx区,东起xxx路,南至xxxx,西起xxxx,北至xxx路(具体区位见附件1——用地红线图),建设基地面积约150亩(最终面积以国土部门测绘数据为准),为国有土地。

2、xx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xxx市规划局已于20xx年x月x日出具了规划设计条件(详见附件2——x规条【20xx】0x号),该地块的开发改造即严格按该规划设计条件实施。

甲方负责于20xx年x月xx日前协调规划部门完成该规划设计条件的延期,涉及规划设计条件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必须经乙方认可;如涉及用地面积或容积率的调整,本协议约定的综合价款按比例调整,双方另行协商。

二、合作方式

1、甲方负责xx地块的征地拆迁及挂牌出让等开发建设前期工作的组织实施;乙方负责投入拆迁整理资金,制订地块前期规划设计方案和回迁

-1-

房设计方案,为土地出让提供条件。

2、xx地块设计方案报批由甲方协助摘牌单位完成。

3、甲方负责协调xx地块的土地出让在本协议签定两个月内以毛地挂牌形式完成(即30个日历天左右进入挂牌程序)。到期未完成土地出让的,延时期按本协议资金总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倍计算违约金。

毛地出让价以国土部门实际挂牌为准,并应该控制在45万元/亩以下。

4、甲方于本协议签定10个日历天内向乙方提交回迁房户型及面积要求,于本协议签定两个月内完成所有征地拆迁工作,到期未全部完成征地拆迁的,延时期按本协议资金总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倍计算违约金。地块上其他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届时必须全部拆除完毕,达到净地要求。

5、甲方负责协调xx西路于本协议签定1个月内正常通车,甲方保证土地出让时地块已满足七通一平。

6、甲方在本协议签定后即向乙方提供本地块三分之二以上土地,以先期进场进行场地整理。

7、摘牌单位为甲方的招商引资项目,甲方负责协助摘牌单位办理临时用电、临时用水、规划报批、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及各项税、费等优惠政策的落实,并协助乙方和摘牌单位处理因施工噪音、采光权、周边邻居、施工环境污染等纠纷的调解;由于征地拆迁产生的所有纠纷,均由甲方负责处理。

三、价格及付款

1、双方约定,xx地块拆迁整理综合价格为人民币每亩壹佰捌拾万元-2-

(¥1800000.00),以上每亩价格均包含毛地挂牌出让金、拆迁费用、土地契税和前期整理费用;xx地块拆迁整理综合费用暂定为人民币贰亿柒仟万元(¥270000000.00,最终在上述单价不变的前提下按国土部门测绘面积进行结算)。

2、本协议签定当日,乙方即开始在xxx市注册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保证在工商注册办理的承诺时限内完成注册,并于完成注册的次日以新公司名义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仟万元(¥50000000.00)作为履约保证金;拆迁过程中所需要的资金由乙方按进度支付,所需要的回迁房由乙方负责提供户型方案。

3、本条第1款约定资金的余款(拆迁整理综合费用减去实际毛地挂牌出让价、回迁房结算价、履约保证金5000万元的剩余部分)在该地块土地出让金及土地契税缴纳完成2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4、甲方支持乙方参与苗圃地块的竞价摘牌;如乙方竞得该地块使用权,乙方承诺在苗圃地块中为甲方整幢提供约10000平方米回迁房,回迁房结算价格在该地块住宅平均售价的基础上每平方米下浮200元。

5、如乙方参与竞拍,且乙方支付的前期费用已达到本条第1款的约定价格,则乙方竞拍时的保证金和摘牌后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甲方负责协调,从乙方已支付的前期费用中冲抵;如乙方支付的前期费用未达到本条

第1款的约定价格,竞拍保证金和摘牌后的土地出让金由乙方自理。

6、如乙方通过摘牌取得该地块的使用权,甲方在拆迁工作进行的同时协助乙方在土地摘牌30个日历天内完成xx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3-

四、其他

1、若甲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拆迁和挂牌,造成延时,延时期按己付资金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倍计算违约金,乙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的应付总费用中扣除。

2、若乙方资金不能按本协议约定的进度到帐,乙方承担应付资金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倍计算违约金,拆迁完成时间相应顺延。

3、为确保该土地顺利完成挂牌及确保该项目后期建设预期利益的实现,甲方保证现有的xx地块不作其他用途。

4、由甲方负责实施的宗地周边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如造成延误,每延误一天按该宗地已付资金的万分之五向乙方赔付违约金。

5、乙方在xxx市注册成立新公司后,本协议及相关协议关于乙方的权利义务全部移交至新公司。

6、本协议中甲、乙双方的地址为约定的有关法律文件的送达地址,如任何一方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知对方,否则应当承担法律文件不能送达的责任。

7、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另行约定第三方仲裁。

8、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三份。

以下附件为本协议必备的组成部分,附件有关内容对双方均具有协议约束力:附件

1、xx地块区位红线图。

附件

2、xxx市规划局规划设计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x规条

【20xx】0x号)。

-4-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九年月日二○○九年月日

5--

第11篇:个人土地出让合同

个人土地出让合同

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双方共同商定,甲方愿将位于村小队个人所有地,有偿出让给乙方。由乙方永久性使用,便于今后共同遵守,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土地四至及面积:北至甲方乡村村道为北界,西至邻家住房墙离米为西界,东至现村小路,东西宽米, 南北长米,地基面积为平方。

二、经协商与邻家留三米小路,共同使用,各为1.5米。

三、该土地转让费共计元(大写:人民币)。分三次付款,乙方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先付元(大写:人民币)。二层完工时付元(大写:人民币) 。其余款元(大写:人民币)在瓦面封顶完工后交清。甲方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四、乙方在此修建房屋,或转让该土地,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不得干涉乙方。

五、合同签订后,如若因政府或政策性,对土地进行调控及管理等方面所涉及的政策性问题,都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担任何责任。

六、乙方有权使用该地基靠北的村公路。甲方有义务在本村内

协助乙方完善本土地使用时的配套设施,如水、电供应等,费用无需甲方支付。

七、甲、乙双方不得违约,要共同遵守以上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无故解除合同。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另加违约金二万元给对方。

八、如果乙方遭第三方出具证据证明其为土地所有人并索要该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本合同所产生转让费本金、利息及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另加违约金二万元给对方。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本合同至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电话

乙方签字:电话

邻家签字:电话

年月日

第12篇: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

挂牌出让人:衡 山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地址:开 云 镇 解 放 北 路

竞得人:

地址:

衡山县国土资源局于年月日时 至年月日时在交易中心挂牌出让字

竞得人经认真审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文件,并实地踏勘山挂字号地块后,交纳履约保证金,提交竞买申请书,并填写报价单申请受让。

现挂牌出让人于竞得人正式确认,在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

让中,竞得人以总金额拾仟佰万元)的报价成交,竞得山挂字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宗土地位于

竞得人承诺交纳履约保证金万元的银行支票或现金。

本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已交纳履约保证金作成交价的一部分,竞得人即使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保证于日前支付成交价的50%,于日以前付清全部成交价(成交价包括国有土地使用出让金)。

竞得人开出的银行支票,以及竞得人不在规定的时间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均被视为违约。出让委托人可取消竞得人的

竞得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竞得人还必须按成交价款的20%向出让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出让委托人另行组织出让的价格低于成交价款的,竞得人须按实际差额支付赔偿金。

在本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衡山县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衡山县国土资源局竞得人

代表:代表:

电话:电话:

签订时间:年日

签订地点:

第13篇:土地出让净收益

土地出让净收益

土地出让净收益,是中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政策下,根据中国现行的土地收支两条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政府在支出土地出让收入过程中使用的概念。此概念与土地出让收入相关的部门的统计口径有关。如: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规定):“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项目后,作为计提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资金,统筹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

再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区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而明确提出政府收益概念的是在财政部、国土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由此可见,土地出让净收益只是一种统计概念,中国各级政府一直不愿公开其除去各项成本后的土地纯收益,亦不愿公开这些收益的支出方向,但从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报告中推测,政府收益似乎不低于总收入的40%

第14篇:土地出让办理流程

土地出让

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四)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招标出让土地程序

1.土地交易的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土地市场载体、媒体等形式发布招标公告而进行的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招标书面邀请进行的招标。

招标人应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交易机构。 2.属于下列情况的土地交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1)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或其他综合目标的; (2)土地用途有严格限制,可能仅少数单位或个人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3.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土地交易的,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转换为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4.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并在开标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

5.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投标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并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按周边土地市场价5%收取。

招标公告中告知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以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标书方为有效。 6.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填写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书; (2)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5)以个人身份投标的,须提交身份证影印件; (6)履约保证金到达招标人指定账户的证明材料; (7)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7.发出招标文件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其内容,并应当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

投标人将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并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

8.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召集全体投标人参加,并公布评标、定标的原则的方法以及标底。土地交易机构指派人员,担任开标会秘书工作。

9.评标、定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的评标组负责。评标组成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并推选一名评标组组长。评标组一般在开标前24小时内组成,其成员由监察机关派驻国土资源部门监察人员从专家库人员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并在开标人确定前保密。

10.专家库人员应根据拟评标项目情况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对投标人提出要求需要评标组成员回避的,由监察机关派驻国土资源部门监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报国土资源局领导确定。评标组成员一经确定,必须参加开标和评标。

11.土地交易的招标开标、评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点算标书; (2)开启标书;

(3)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为无效标书;

(4)评标和定标,确定中标人; (5)对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6)与中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无效标书: (1)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印鉴的;

(3)应当提供投标保证金而未提供的;

(4)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标标书条件的。 无效标书应当在开标前由招标人依法当众认定并宣布。 13.开标会后,招标人应当于10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告知未中标人。

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土地权权出让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依约定时间签订的,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1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因吊销营业执照、取消资格等原因失去履约能力和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中标通知书》无效。招标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5.投标人未中标或在开标会前声明放弃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于定标后5日内退还投标人预交的保证金(不计利息)。投标人中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标人在开标后撤标的,或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或失去履约能力与条件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向中标人双倍返还其保证金。

16.标底被泄露的,招标人有权终止招标活动,并告知投标人。

拍卖出让土地程序

1.拍卖土地使用权,应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在拍卖开始前20日发布。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按本规则第条规定处理,并在拍卖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

2.拍卖公告发出后,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拍卖人提出书面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证明;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4)资信证明;

(5)委托竞买,应当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6)拍卖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按公告告知可以邮寄竞买申请文件的,竞买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拍卖人收到为有效。

3.拍卖人收到竞买申请书后3日内向合格者发出通知书和拍卖文件及有关材料,对不符合竞买资格的,拍卖人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竞买意向人。

4.发出拍卖文件后,拍卖人不得随意变更其内容,并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竞买人应当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2)申请文件不齐合或不符合规定的; (3)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4)保证金没有到达拍卖人指定账户的。

6.拍卖人对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发给编号的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

竞买人一经举牌应价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得撤回;其他购买人有更高应价的,原应价即失去效力。 竞买人现场口头提出加大加价幅度,符合竞价原则的,可以接纳其报价。

7.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招集竞买人举行拍卖会,公布拍卖规则、程序和方法。

8.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竞买人出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主持人简介土地的位臵、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条件等事项;

(3)主持人宣布起价价位、应价递增的幅度和拍卖规则等事项;

(4)主持人宣布竞买开始; (5)竞买人应价;

(6)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

(7)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者为竞得人; (8)拍卖人与竞得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9.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拍卖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拍卖标的;

(3)拍卖在效时间、地点及价款;

(4)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5)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6)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10.拍卖人可以对拍卖的地块设定底价,设定底价的,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到底价的,该应价无效,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挂牌出让土地程序

1.挂牌土地使用权,应当发布挂牌公告。挂牌公告应在挂牌起始日前20日发布。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并在挂牌起始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

2.挂牌交易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至挂牌交易截止日前,竞买人向挂牌人提出书面报价竞价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证明;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影印件; (4)资信证明;

(5)委托竞买,应当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6)挂牌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按公告告知可以邮寄报价竞价申请文件的,竞买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挂牌交易截止日前挂牌人收到为有效。

3.挂牌人收到竞买申请书后3日内向合格者发出通知书和挂牌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竞买资格的,挂牌人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报价竞价意向人。

4.发出挂牌文件后,挂牌人不得随意变更其内容,并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报价竞价人应当对报价竞价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2)申请文件不齐合或不符合规定的; (3)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4)保证金没有到达挂牌人指定账户的。 6.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挂牌公告确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挂牌宗地的位臵、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点、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土地有形市场挂牌公布;

(2)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定报价单报价; (3)挂牌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4)挂牌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5)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①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效;

②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③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6)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在土地市场举行挂牌宗地的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7)挂牌期限截止时,向挂牌人申请领取了统一制作的竞价标志牌,即确认拥有继续报价资格。

(8)挂牌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竞价主持人、记录员就位;

②主持人简介地块挂牌交易期内挂牌价格的更新情况,宣布挂牌截止时的报价为起叫价及每一次应价递增的数额。在竞价过程中,主持人有权根据竞价应价情况调整每一次应价数额。

③竞价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竞买人以举牌方式应价。竞买人应价时,手举的竞价标志牌应高出头部。在新开价之前,竞买人不得撤回已竞价的应价。

④起叫价不等于该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底价,竞价者最后应价低于底价时主持人有权终止竞价,收回该幅土地使用权。

⑤竞买人最后一次举牌应价时,经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数目“第一次”、“第二次”而没有人再举牌应价,主持人一槌敲下,该幅土地使用权由最后应价者取得。 ⑥挂牌人与竞得人签署《挂牌成交确认书》。 7.《挂牌成效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挂牌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挂牌标的;

(3)挂牌成效时间、地点及价款;

(4)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5)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6)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协议出让土地程序

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出让。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3.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出让范围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指出,以下六类土地必须纳入招标拍卖挂牌范围:

供应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协议出让

以下五类情形,可协议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流程图

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批准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协议出让必须公示,发生价格争议可提请裁决 针对此前协议出让公开程度不够,《规范》明确提出今后所有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在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后,需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臵、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信息在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终止。此外,协议出让结果也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经营性基础设施将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油田等矿业开采用地也将逐步有偿使用,这些用地均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在协议出让过程中很容易产生出让价格争议。如意向用地者认为出让方提出的出让价格明显高于土地市场价格的,可提请出让方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出让价格争议裁决。

中低价位商品房条件写入土地出让文件,违约将追究责任

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介绍,《规范》要求,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将已经确定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套型结构比例、房屋销售价格限制、销售对象等条件写入地方土地出让文件,并向社会发布出让公告,只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才能参加土地公开出让。

此外,公示的套型建筑限制、容积率、绿地率、项目开工竣工时间、销售对象条件、销售价格限制等内容应在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并明确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中,要求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受让人不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的基础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将追究其违约责任,从而保证政府供应的土地能够及时转化为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有条件地方将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参与招拍挂可提前申请

《规范》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

如有单位和个人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某个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前向有关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第15篇:深化土地出让制度改革

深化土地出让制度改革,消除地方政府卖地和花钱冲动中国很多严谨学者和知识分子,就深入研究过中国历史上的土地集中问题。发现中国历史上的土地集中周期与王朝更迭周期高度相关。博联社陈曦博主也曾介绍了二战后日本占领军司令麦克阿瑟在日本实施的枪杆子下的武装暴力土改,其政治效果就是彻底地拆了日共的根基。中国共产党在大陆的土改却是为彻底地打倒蒋介石、巩固新中国政权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蒋介石把大陆的黄金白银运到台湾,痛定思痛之后,罄全中国之黄金白银硬通货,毕其功于一役,赎买台湾地主的土地,史称台湾的土改新政,使得其政权在台湾苟延残喘。由此可知,一项政策,谁用的好,谁得利,并不会看其表面的颜色。如今,似乎土地政策又开始松动了。我在这个问题上偏于保守,希望审慎从事。因为在我的能力和见识看来,他也是一项根本性的制度。任何轻率的行为,都可能带来巨大的伤害。当前的房价和土地出让价格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那年,南京的那个周久耕局长,因为说了真话,被网友认真记挂上了,发现其抽九五之尊160元一包的香烟,一炒一闹,真有问题。倒了。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看看,买不起房的官员马上多了起来。有全国人大的高官,有南京市的市长,还有广东省的厅长。他们都说

买不起房。可都没说,他们没房子住。这就是一个说话技巧的问题。怎么样,任何人都会趋吉避凶,包括你我,这是人的本能。

那么地方的土地出让的症结在哪? 首先是,不能贱卖土地。国家也好、国民也好,肯定都不赞成贱卖土地。贱卖土地是蠢事。那怎么才能把土地卖个好价钱呢?那就要把土地的使用价值提高。比如商业开发,把房价炒高。这样土地价格才能炒高。这个动机应该设正面的吧? 其次是一锤子买卖。地方政府的卖地冲动,还在于一卖就是几十年(50-70年),在于土地出让金这项制度,几十年的土地费用一锤子就收到了,客观上就是寅吃卯粮或者说寅吃未粮。总之是今后几十年的粮一顿吃掉了!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按现时的做法,为官一任,祸害一方。不过,这土地出让收入不进预算,基本不受监管,领导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想做什么用就做什么用,比那劳什子被预算管着地税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用起来痛快多了。这笔钱掌握在手中,想不出成绩、想不出政绩都难。

整个2010年,这个房价热了一整年。国家不断地出台调控政策,房价又不断地在调控中创出新高。够热闹了。 “基本的经济政策的太过随意的变化或改变,会扰乱市场的预期。”即2008年的房价调控很快就被事实上终止,造成这次国家反复发出调控信号和出台严厉政策,仍不能遏制房价上涨。市场认为,你都斗

不过我,看谁能坚持到最后。这就是政策随意变动的后果。最后,只能限购。限购,实际上是一个“黔驴技穷”的表现。

深化土地出让制度改革,抑制地方政府土地出让和花钱冲动,解决土地出让金缺乏预算监管,兼舒缓70年产权世代房奴的焦虑的一篮子建议:

简洁地说:新地新办法,老地老办法。 新出让地,一律不收土地出让金,不收配套设施费,除契税营业税不收任何其他能变成政府收入的税费。土地价款全部变成农民的收入和社会保障及就业等投入。规范统一土地计价内容和科目。禁止任何搭车收费!政府按年分别计价计算土地使用费或者土地保有税。在地上建筑物出售之前,开发商从土地成交确认起,按年缴纳这笔费用,增加囤地成本,有效控制开发商囤积土地。出售之后,按分摊的面积,即分户土地使用证画出的红线面积承担土地使用费或者税。釜底抽薪,破除一锤子买卖的出让冲动。所有的新出让土地,一律按年征收费税。已出让的土地,暂不交税费。到期土地使用权延期一律按年缴纳税费也称续费,不再搞一锤子买卖!已经出让的地块如要拆迁开发,政府一律不伸手,只监督依法约定补偿和购买,交易要交营业税和契税。至于什么地块什么标准的税收,要至少提前6个月,分区定价并且交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查表决公布。如果没有在这个时间内表决通过,则只能按前一年的标准收取。同时

分营业用房和自住住房分别定价(税率)。小区面积要全额分摊不留空额!房屋出售之前,要预先定好分担土地使用权面积并且享受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费用。住公房和廉租房的不交土地使用费。

第16篇:上海市土地出让合同范本

附件: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合同

(1.0版)

上海市崇明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受让人:出资比例:联 系 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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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 ; 联 系 人: ; 出资比例: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 联 系 人: 出资比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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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使用说明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二、本合同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三、合同第四条土地用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具体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积比例。

四、合同第五条中的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三款;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应根据出让人承诺交地时的土地开发程度选择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让人承诺交付土地时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一款,未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二款,并注明地上待拆迁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积等状况。基础设施条件按双方约定填写“七通”、“三通”等,并具体说明基础设施内容,如“通路、通电、通水”等。

五、合同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方式的规定中,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二款。

六、合同第二十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款;属于土地成片开发的,选择第二款。

七、合同第四十条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中,宗地出让方案业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一款规定生效;宗地出让方案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二款规定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职务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__;邮政编码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职务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甲方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乙方,甲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础地上物状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自甲方向乙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乙方须向甲方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乙方同意按照本条第____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期向甲方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 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__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__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乙方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__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乙方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乙方应立即向出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积率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

绿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乙方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乙方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乙方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五条 乙方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甲方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甲方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乙方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乙方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在出让期限内,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甲方申请,取得甲方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对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甲方认定符合下列第__款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 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甲方应当予以批准。

甲方同意续期的,乙方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甲方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乙方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乙方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甲方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乙方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甲方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乙方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乙方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乙方提出续期申请而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甲方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甲方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乙方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__‰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二条 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甲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甲方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当按乙方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___‰向乙方给付违约金。甲方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乙方并可请求甲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所有损失(包括乙方主张权益而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取证费等)。

第三十三条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甲方可以向乙方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甲方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甲方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甲方有义务解答乙方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合同依照本条第___款之规定生效。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___份。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传真: 电报: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签字): 电话: 传真: 电报: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出让宗地界址图(注明边长(米))

|界

|址

|图

|粘

|贴

|线

比例尺1:

第18篇:土地出让居间合同

土地出让居间合同

委托方:

地址:

(以下简称甲方)

居间方 (以下简称乙方):李

、何南跃、凌绪敏

(身份证号:

)地址:

(身份证号:

)地址:

居间方受委托方委托,负责向购地方协调并推介位于

亩,积极促成委托方与购地方签定改宗地的转让合同等居间服务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居间方向委托方提供位于

,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土地证号:

】字第

号,面积:平方米(亩 )】的商住用地促成办理合法转让。

第二条

1、居间方积极认真地把该宗地的购地方介绍给委托方,并及时沟通有用地情况。

2、居间方协助委托方做好该宗土地项目合法转让的前期沟通工作。

3、居间方积极努力做好居间介绍,协调转让中的有关矛盾,促成购地方与该宗地业主委托方签定100%股权的转让合同。

4、居间方积极做好有关部门对该地的转让手续办理,促成该宗地成功签约转让。

第三条

委托方义务 委托方承诺一旦该宗地购地方与委托方签定100%股权转让合同并支付土地转让款项的同时,委托方即应承担向居间方支付服务费的义务。

第四条

居间服务费

1、居间服务费标准:

委托方与该宗地购地方签定100%股权转让合同(即整体出让价以双方商谈结果),则委托方同意实际成交金额的3%支付给居间服务费(不含税)。

2、居间服务费的支付办法

委托方与该宗出让地业主签定100%股权出让 合同并支付该宗地转让款项的同时,居间费按合同第四条第一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居间人。

第五条

诚信原则

1、如果委托方与该宗地业主在本合同委托期未能达成合同协议,没有征得居间方的书面同意,委托方不能在于该宗地业主进行协商签订合同协议,否则,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2、如果委托方以相关企业或其他公司名义与该宗地业主签订本合同的物的转让合同,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为60天 (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算)。

4、如委托人与购地方签署成交协议并或少支付居间方费用,按居间方未付金额以月2%计算罚款,本合同自动转为委托方借向居间借款 ,按1.5%计算月息。

第六条

合同成立及修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本合同一共三页 ,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

居间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2016年8月

2016年8月

第19篇:解读土地出让合同

解读土地出让合同

解读土地出让合同

作者:潘辉 2003年12月29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土地所有者——国家,作为出方与受让方(土地使用者)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对出让土地的范围、面积、年限、用途出让土地的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纳、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等问题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依法签订的书面议。

合同成立和生效。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切勿混为一谈。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示一致即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即成立,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合同在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产生了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效果即合同生效。合同的生效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1)合同的主体合格。(2)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3)合同订立的程必须合法。要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有关程序来签订合同,否则,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4)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出让方、受让方协商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5)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6)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同依法产生的具有约束出让方、受让方的强制力。具体表现在:(1)在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设一定的权利和义务;(2)对出让方和受让方具有法律拘束力;(3)出让方或受让方不全面、当履行合同,可以依据合同请求强制履行或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4)产生及时通知、协助防止损失扩大等合同附随义务。合同履行是指受让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让方依照合同约定向受让方提供出让的土地等行为。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变更一般是指合同主体、内容的改变。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来说,作为出让方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比较固定,一般不会随意改变。作为受让方,如果受让拟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调整及规范的范围。如果合同已履行完毕也不存在合同主体变更的问题。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体的变更主要是指合同签订之后实际履行之间,受让人的名称发生了变化或者出现法人合并、分立等情况。按照合同的一般理论立法、司法实践,法人合并、分立后,其权利义务由新设立的法人承担,因此不需要重新签订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受让人名称发生变化,应如何做?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基于受让可能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以及今后土地登记的方便,应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同为宜。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是指土地用途的改变,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征得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后,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生效之后、未全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的原因或出让人、受让人一方或双的意思表示,使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提前消灭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除;受让方逾期未全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因不可抗力土地灭失等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开发日期满2年,被出让方收回土使用权而使合同解除。

合同终止,是指因履行完毕、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或其他法定原因致使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归于灭的行为。如《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等五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的情形;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期满时,合同终止。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法律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但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申请,出人应当批准。此时,需要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违约责任。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受让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履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出现法律规定的免责原因除外。出让方不按合同要求提供土地使用权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受让方不按期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也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受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的,出让人可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的免责原因主要是指不可抗力、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动工所必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

对于出让方或受让方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能否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过照实践中的一般作法及合同的理论,应该可以。但法律同时赋予另一方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律救济途径。出让方或受让方一方或双方违约后,对方应通过怎样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然,如果土地使用者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此时不以出让方的身份出现)可以依职权予以纠正或处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理论界对此颇有争议。但是,我国实践中已其为民事合同,如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文本的通知阐述,“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合同法》调整的民事合同,由此可见,至少是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已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事合同来处理。因此,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未作规定时,也可适用《合同法》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第20篇:土地出让合同纠纷预防方案

土地出让合同纠纷预防方案

1、依法签约、确保合同效力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属于特殊主体,及出让方必须由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担任。按说,在大力强调依法行政的今天,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其法律意识、法律水平都应当高于作为一般主体的企业和个人,签订无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似乎不太可能。但在现实中,无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不少见。无效的出让合同不仅使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实现,而且还常常造成国家土地资源闲置和浪费。

第一,确保合同主体资格合法。

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方,法律并无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管理法》第9条也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都是为了特定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而房地产的开发建设需要法定的资质条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条、第5条等),因此可以说公民个人以及没有开发经营资质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不能通过土地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主体只能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对于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对于这一点,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方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一般还是审查得比较严格的。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虚假注册、骗取资质等行为则属另外一

个问题,至少在形式审查上,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是不应该有问题的。

但是,恰恰是负有对受让方主体资格审查义务的出让方自身的主体资格经常出问题。按照法律规定,能够行使土地使用权出让权,即能够成为出让方主体的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但是实践中,除前文所说的,以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对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普遍还存在着以政府设置的其他临时机构,比如“重点工程指挥部”、“新区开发指挥部”“旧城改造办公室”等名义对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应该说是一种严重的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从2005年8月1日开始,对于这种主体资格违法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律按照无效处理。因此,对于出让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杜绝行政权力的滥用。出于对政府公信力的信赖,无论是哪一级人民政府或行政机构,他们对外出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普通公众,一般不会提出什么异议。但是一旦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则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就是第一步。如因主体资格违法而确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除了国家利益、当事人经济利益受损失外,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也会受到负面影响。

第二,确保合同内容合法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专门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法》第12条所列的八项内容,在通常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合同中都有体现。而且内容比一般民事合同更全面、更复杂。但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内容违法而可能导致的无效情形,《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涉及一项,即合同的价格条款。如果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订立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无

效。也可以说,在审判实务中,人民法院对合同内容审查的重点是合同中出让金的价格约定是否符合要求。因此,当事人在以协议方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首先要保证土地出让金的价格必须高于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对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司法解释》虽未将“最低价”作为认定合同价格条款效力的标准,但实际操作中一般是不会出现低于最低价情形的。因为“最低价”至少应当是招标、拍卖或挂牌的底价,低于这个价格将导致废标、流拍,最终不能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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