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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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6-03-16 12:22

信息来源: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商、商场超市、食杂店、便利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销售者、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 包括: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其他食堂。

第五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散装熟食”标注。

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4.其他类食品销售(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按品种明确标注)。

5.热食类食品制售。6.冷食类食品制售。 7.生食类食品制售。

8.糕点类食品制售(需标注含或不含裱花蛋糕)。9.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

10.其他类食品制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进行分类审查,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必要时对申请人的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填写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食品经营者同时申请食品销售和食品制售经营项目的,核查人员以实际项目进行审查,分别填写相应的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等许可现场核查表(见附件)。

食品销售现场核查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关键项必须全部符合(合理缺项除外),重点项不符合不得超过3项,一般项为引导和鼓励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现场核查可以按照风险程度不同,现场核查项目。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在经营场所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 食品销售经营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 通用要求

第七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应与营业执照标明的地址或住所相一致。

食品销售、贮存场所与卫生间应当有效隔离。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申请时应当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并注明仓库的详细地点。

仓库与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个许可辖区的,由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仓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受委托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核查结果报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废弃物处理等设备或设施。

第十二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十三条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字样。

第十四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审查。

第十六条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并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审查。

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本章要求。

无实体门店经营互联网食品的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十七条 网络食品销售商,申请时应当提交销售食品的网站、网页或网店主页的截屏图,截屏图上应标明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公示的具体位置。 第十八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需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无积水,并易于清洁消毒。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第二十条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离地隔墙不低于10cm,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第二十一条 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二十二条 食品销售过程需要运输食品的,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运输工具。

食品运输车辆使用的设备、工具、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卫生。

运输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所需的温度要求。

食品运输车辆不得运输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节 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三条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

第二十四条 销售散装食品应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标示所经销售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应有专门销售区域;摆放熟食的专用设备设施具有防止消费者直接触及熟食、保证熟食应有温度的功能;配备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夹取及售卖。 第二十六条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登记备案证明、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三节 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申请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销售,并在销售柜台、货架显著位置设立专柜提示牌。

提示牌应注明“xxx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其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中应体现以下内容:

(一)索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商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索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备案凭证(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

(三)索要供货商出具的销售发票或相关凭证;

(四)建立保健食品购进验收台账;

(五)进口保健食品要有中文标识(标签、说明书),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第一节、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第三章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单位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三十条 大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当配备专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三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比例,根据经营品种、数量及食品安全风险高低等因素确定,具体执行标准参照附件1。

第三十四条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三十五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不透水、防滑,易于清洗、并有排水系统。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 第三十六条 食品处理区墙壁应当使用无毒、无异味、平整、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食品处理区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

第三十八条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当使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食品经营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应进行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

第三十九条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第四十条 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等三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各类水池应有明显标识。

烹调场所应当设置排风和调温装置。

第四十一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配备能正常运转、专用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不交叉污染。设置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识,利于防尘、清洁。 提倡使用热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

第四十二条 餐饮服务单位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第四十三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和一次性餐饮具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且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四十四条 餐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四十五条 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当分开设置。冷藏、冷冻柜(库)的数量和结构应当具备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冻(藏)库内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第四十六条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的更衣场所应设置在工作人员进入操作场所入口处。

第四十七条 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烘干设施。 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第四十八条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在餐饮服务中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不得对外销售。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地食堂许可现场核查,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四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规范进行核查。

第二节 专间及专用场所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条 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及裱花蛋糕等应当分别独立设置相应的制作专间,不得共用或混用。各类专间面积见附件1。

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蔬果拼盘的,可设置专用操作场所。 第五十一条 食品制售专间许可审查要求:

(一)专间内不得有明沟,地漏必须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户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三)专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应设专用冷藏设施。

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四)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不具备设置预进间条件的,在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第五十二条 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等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场所。

第五十三条 专用操作场所许可审查要求:

(一)与其他场所设置物理隔断。

(二)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三)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四)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第三节 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四条 申请现场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的应当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专间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要求。 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果蔬拼盘的,可设置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三条的要求。

第四节 糕点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五条 申请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三条的要求;制作裱花类糕点还应当设立单独的裱花专间,专间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要求。

第五节 自制饮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六条 申请自制饮品制作(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应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三条的要求。

提供自酿酒(不含自酿白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第六节 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七条 中央厨房许可审查专项要求:

(一)中央厨房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设备设施等,应符合第三章第一节一般要求的规定。

(二)中央厨房加工配送配制冷食类和生食类食品,食品冷却、包装应按照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装专间。

(三)贮存待配送食品,以及食品冷却、包装的,应分别设置加工专间或专用设施;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净化设施。

(四)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

(五)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1.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2.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3.具备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食品的品种、感观、标签、菌落总数、大肠杆菌等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

4.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六)没有条件设置检验室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交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

第七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八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

(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场所设置、布局、设备实施等,应符合第三章第一节一般要求的规定。

(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需要分餐的应设置分餐间。分餐间的设置应符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加工制作工艺及品种等实际情况,可不设空调及工用具清洗消毒设施。

(三)餐用具清洗消毒应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四)采用冷藏方式储存的,应配备冷却设备。

(五)运输设备要求:

1.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2.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3.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运输食品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保持在10℃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运输食品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六)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1.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2.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3.具备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食品的品种、感观、标签、菌落总数、大肠杆菌等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

4.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七)没有条件设置检验室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交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

第八节 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九条 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

(一)单位食堂的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一节一般要求的规定。

(二)单位食堂在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交开办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并提交开办者制定的食堂食品安全的有关制度。

(三)单位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与食品经营类别、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符合分类要求。

(四)集中备餐的食堂应当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五)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申请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不得制作裱花蛋糕。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

(二)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更衣场所、门厅、大堂休息厅、非食品库房、卫生间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三)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卫生间、门厅、大堂休息厅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四)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五)餐馆,指有固定经营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销售食品,并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性劳动的经营场所。

1.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4.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5.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

6.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7.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提供者。

8.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提供者。

9.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企业。

10.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企业。

11.冷食类食品,指经过烹制成熟、腌渍入味或仅经清洗切配等处理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包括冷菜、冷荤、熟食、卤味、腌菜、生食瓜果蔬菜等。

12.生食类食品,指不经过加热处理即供食用的生长于海洋的鱼类、贝壳类、头足类等水产品。

13.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14.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

第六十一条 门店制售食品仅有简单处理过程的(如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食品处理区可根据经营项目适当减少,需要专间或专用场所的,应当符合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其他类食品制售指本地区的区域性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其许可审查要求,由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制定,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场所布局要求

2.餐饮服务经营者许可现场核查表(大、中型)

3.餐饮服务经营者许可现场核查表(小型)

4.单位食堂许可现场核查表

5.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现场核查表

6.中央厨房许可现场核查表

7.食品销售现场核查表

8.建筑工地食堂许可现场核查表

9.食品经营许可证文书

推荐第2篇: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7号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毕井泉

2015年8月31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 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二十五条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三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四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四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国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七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 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三)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四)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五)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六)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七)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八)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

(九)中央厨房,指由餐饮单位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经营者;

(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十一)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五十三条 对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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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5、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6、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7、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8、配备专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证明资料(大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提供);

9、生活饮用水安全证明(餐饮类提供);

10、禁止使用亚硝酸盐承诺书(餐饮类提供);

1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保证声明;

1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

1、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2、申请销售散装熟食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项目。

4、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不得申请生(冷)食类食品制售和裱花糕点制售项目。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材料

1、变更经营者名称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3)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5)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体工商户除外)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5)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3、变更主体业态、经营项目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6)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4、变更住所(住所与经营场所不一致的情况)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备注:

1、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递交变更申请

2、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3、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

6、食品经营条件、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布局、操作流程等有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7、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食品经营许可补办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补办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与补办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

1、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原件遗失的,须提交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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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单位(本人) 中视购物有限公司 保证,申请

食品经营许可 ,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与实际相符。承诺经营现场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2018年7月30日

推荐第5篇:《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名称:

申请日期:

一1一

填报说明

1.申请人指:①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②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③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④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2.名称应当与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或者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3.经营场所要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4.负责人指: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5.主体类型选填其中一项。

6.经营期限:新增食品流通许可项目的营业执照期限低于3年或申请人申报的经营期限低于3年的,按照营业执照期限或申请人申报的经营期限核定。分支机构核定有效期限不能超过总公司的有效期限。经营期限超过3年的,许可证有效期限核定为3年。

7.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由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业主承担。

8.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民族、户籍登记住址,但需在户籍登记住址一栏填写国籍。

9.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一种:①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②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③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④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⑤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0.预包装食品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散装食品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乳制品指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包括:液体乳类(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配方乳);乳粉类(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配方乳粉);炼乳类(全脂淡炼乳、全脂加糖炼乳、

一2一

调味/调制炼乳、配方炼乳);乳脂肪类(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干酪类(原干酪、再制干酪);其他乳制品类(干酪素、乳糖、乳清粉等)。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表

一3一

一4一

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一5一

一6一

推荐第6篇: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名称:青岛嵩晨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日期:2012-1-30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1)

填报说明

1.主体类型按照申请注册登记的类型填写,包括:(1)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个体工商户;(5)农民专业合作社。

2.本申请书内所称负责人包括: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3.本申请书内所称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由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业主承担。

4.名称应当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或者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5.填写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6.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民族、户籍登记住址,但需在户籍登记住址一栏填写国籍。7.申请人自愿选择食品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并在□中打√,经营方式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经营项目允许兼项选择。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包括: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8、零售散装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范围按面食类、糕点类、熟肉制品类、凉拌菜类、食用油类、炒货类、豆制品类、饮料类填写。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表

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情况登记表

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情况

推荐第7篇:食品经营许可9项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并持有效健康证明;2.从业人员经培训掌握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 3.从业人员上岗操作时穿戴必须整洁(应穿洁净的浅色工作服),手部清洁,不留长指甲、佩戴手饰;

4.从业人员在处理食品前及上厕所、处理生食品、处理不清洁的设备或工用具、处理废物等可能污染双手的活动后都应该立即洗手;

5.不在食品加工场所内抽烟或从事其他无关工作。

- 1(3)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门店应至少配备专(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一名,负责门店的日常食品全管理工作。

2、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门店新晋员工和促销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并做好记录。

3、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每天检查食品销售区域的日常管理,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册。

4、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门店清洁用品的订货、储存、发放并监督使用。

5、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门店包材库的管理,并检查包材的正确使用。

6、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门店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工具、容器的管理,并监督清洗消毒。

7、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员直接向门店店长负责,并将门店的食品安全风险在第一时间报告店长。

8、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员应经培训上岗,每年参加食品安全培训不能低于40小时。

- 3(5)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1、门店应制订相关制度和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以保证食品在经营过程中得以有效的控制。

2、收货部应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对所有食品做好验收与记录工作。

3、营业部门应严格执行“进、销、存”的相关规定,在进货环节配合收货部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在销售环节,做好防虫防尘,做好覆盖,禁止脱离冷链销售,并做好销售台账记录;在贮存环节,严格执行《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4、对于食品从业人员,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每天对从业人员的健康证、个人卫生进行检查并规范。

5、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员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对食品经营过程中的相关规定和制度要严格检查并记录;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向门店店长报告。

6、对于在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行为,门店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门店店长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规范制度与过程的控制。

- 5(7)食品采购索证索票、

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1.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从具有相关资质的供货商采购,尽量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地购进,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应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名称、规格、批号、数量、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2.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不得少于一年。

- 7(9)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1、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积极组织抢救病人,尽可能按照就近原则联系医疗单位进行抢救处理。

2、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顾客中毒情况、中毒发生时间、中毒主要症状、中毒的顾客人数等,如果怀疑与投毒有关,还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3、保护好现场,保管好供应给顾客的食品,禁止继续食用和擅自销毁。对制作、盛放可疑食品的工具、容器以及可能引起食物中毒的现场予以保护。

4、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人员到达后,配合专业人员收集可疑食品和中毒顾客的呕吐物、排泄物、洗胃液等,同时介绍中毒的情况。

5、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调查工作及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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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身份证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设备工具清单等;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食品经营场所具体方位图及文字说明;

(四)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流程图及文 字说明等文件;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六)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或培训合格证明;

(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书上的地址不一致的,应 当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申请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提供网店地址和网店 截图。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 需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以及 仓库使用证明。租用仓库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营 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和饮品制售的,应当提交自 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及其联系方式、以及设 备清洗消毒等维护记录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和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或 供应商的合作协议(合同),以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或其他食品生产资质合法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 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推荐第9篇:甘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甘肃省范围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属地管辖、先照后证、一审一核、一地一证的原则。

第四条以下情形,也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外设立专门的门市部,销售自行生产加工的食品或兼营其他食品的。

(二)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在商场、超市内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从事现制现售食品经营的。

(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开办单位食堂的。

(五)无实体门店但有食品贮存场所,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或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以下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内出售其生产的食品的。

(二)单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三)从事食品经营的摊贩。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七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制订本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负责指导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落实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除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外,其他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

(四)不设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五)下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可受上级委托,负责对辖区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现场核查;

(六)甘肃矿区、东风场区、兰州新区食品经营许可,由食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的维护、运行以及权限分配。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登录“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企业端)”,完成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新办、延续、变更、补办、注销、换证、撤回和许可信息的查询等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登录“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食药端)”,完成对食品经营许可业务的受理、审查、听证、决定、制证、归档业务处理和综合查询、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一)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食品、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明确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商、商场超市(大型、中型、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经营类别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校外托护点(小饭桌),经营类别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经营类别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供餐形式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的,应在经营类别后进行标注。

(二)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压力容器制作的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制售的具体品种由各市(州)局提出并报省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形式,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产权登记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合格证明;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经营者名称、地址(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公示方法等材料。

提供自酿酒(不含自酿白酒)的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由生产者或供应商提供食品贮存服务而无需食品贮存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与生产者或供应商签订的食品贮存服务、运输协议的原件或复印件,供核查人员审查。 申请餐饮服务或单位食堂的,应提交与有资质的餐厨垃圾收运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协议。 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设施设备的图像资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受理人员应当与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依据《行政许可法》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食品经营许可的受理审查工作,办理流程为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审核-审批-发证。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食品经营项目,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要求。书面材料审查合格后,必要时,许可机关应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指派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业务机构工作人员负责申请资料的审查工作,由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下级机构负责现场核查工作。

食品经营许可受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参与现场核查工作。 第十七条核查人员应在接到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

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认真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见《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一式两份,一份提交许可机关,一份由核查部门存档。 因申请人原因致使现场核查无法进行的,可中止现场核查程序,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核查。中止期限超过10日的,视为现场核查不合格,核查人员在核查表上注明原因后上报许可机关。

现场核查不合格的,核查人员应告知申请人不合格的原因及整改意见。申请人的经营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但能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待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后再次核查,经现场核查合格的,在《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上签署合格意见并上报许可审查机关;申请人的经营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且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在《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签署不合格意见并上报许可审查机关。

核查人员对现场核查意见不一致时,应在《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中注明情况,提交指派任务的负责人决定;必要时,负责人可另行指派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签署核查意见后,应当在2日内将《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上报许可审查机关,并将现场核查信息录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录入时,将《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尾页(签字页),扫描上传至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核查人员现场核查时应该对食品经营场所现场拍摄照片,并将照片与现场核查信息同时录入、上传至食品经营许可系统。

食品销售场所分别从门面正面、经营场所、仓储场所等各拍摄1张;

餐饮服务或单位食堂分别从门面正面、厨房布局、主要设备设施、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仓储场所等各拍摄1张。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一)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及保健食品)的;

(二)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场所布局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业务机构负责人,对受理审查人员提交核准的事项和现场核查人员提交的现场核查信息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现场核查、审核、审批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行政审批机构的受理人员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依法举行听证。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凭《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受理申请人员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违法或者不当审核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甘肃省代码、2位市(州)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贮存场所(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该在正、副本中载明贮存场所具体地址。

第二十七条日常监管责任人为负责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管的人员。当日常监管责任人由于工作调整等原因发生变化时,通过签章变更的方式直接在许可证上更换日常监管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摆放或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在食品经营者的仓储场所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食品经营者的食品配送车辆携带《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按照“一户一档”、“谁发证、谁建档、谁管理”的原则,建立食品经营许可的书式档案和电子档案。 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不在同一个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辖区的,由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证,同时告知贮存场所所在地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贮存场所进行监管。

第三十条受理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场所要公示申请许可的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许可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等内容,免费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文书,并提供网上下载申请文书格式服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标准和样式,统一印制《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的样式,负责印制、发放与管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变更、延续、补办、注销、撤销、换证申请书及现场核查表等相关文书。

第三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查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办及注销

第一节变更

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社会信用代码等变更项目,应当在营业执照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贮存场所地址发生变化的,或者食品配送车辆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申请变更;食品配送车辆停止经营活动的,要及时交回“食品配送车辆标识牌”,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销车辆编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核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限与原《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许可证编号不变。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向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三) 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四)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变更申请手续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三十五条申请变更的经营场所,不属于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请人应当在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食品经营许可后,凭注销证明向需变更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采取整改措施,并向受理变更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节延续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办理。 第三十七条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遗失的,提交经营者在报纸上刊登许可证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原件;

(三)原许可项目核准的内容是否有变化的说明材料;

(四)有效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合格证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延续申请手续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三十八条受理延续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原发证部门受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审核原许可的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等是否有变化。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告知申请人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变更;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食品经营许可证》已按照本办法进行编号的,证号不变,发证日期按照延续申请核准之日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节 补办

第四十条食品经营者遗失、污损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补证申请书;

(二)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污损的,应当提交污损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补办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污损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补办申请手续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四节注销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十二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的其他资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原《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的变更、延续、补办、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并录入《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六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配送企业进行检查。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

第四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八条负责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四十九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五)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章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五十三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各场所面积比例,按照《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相关用语的含义:

(一)食品批发商,指主要经营方式是以向其他从事食品批发或食品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批量销售食品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包括委托生产保健食品企业)。

(二)商场超市,指采取柜台销售和开架销售相结合的方式销售食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集中收款,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大型商场超市在2000㎡以上(不含2000㎡)、中型商场超市在200~2000㎡(不含200㎡,含2000㎡)、便利店在200㎡以下(含200㎡,有明显统一连锁品牌形象)。

(三)食杂店,指经营面积小于200㎡(含200㎡),以柜台式或与自选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食品,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

(四)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指经营者不通过店铺销售,由食品经营者通过自动售货机、互联网方式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带非定量包装的散装食品(不含散装熟食),以零售为主且有食品贮存场所的一种经营业态。

(五)大型餐饮,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500 ㎡以上(不含500㎡)的食品经营者。

(六)中型餐饮,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150 ㎡~500㎡(不含150㎡,含500㎡)的食品经营者。

(七)小型餐饮,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150 ㎡以下(含150㎡),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6 ㎡的食品经营者。

(八)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九)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十)中央厨房,指由餐饮单位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经营者。

(十一)校外托护点(小饭桌),指学校以外专门为在校学生为固定服务对象,为其提供就餐场所和供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

(十二)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指销售者不通过店铺销售,而是通过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网络第三方平台、电视、自动售货机等方式销售食品的市场经营主体。

(十三)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十四)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十五)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

(十六)冷冻冷藏食品,指经生产、加工、包装的需冷冻冷藏贮存销售的预包装、散装食品。

(十七)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十八)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十九)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二十)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二十一)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

(二十二)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制售)的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二十三) 一地一证,指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5年。

日起施行,有效期

推荐第10篇:新办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三条

定期或不定期自行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条

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

有条件的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或委托食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六条

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七条

如发生事故,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散。应急处臵措施包括如下:

(一)采取措施立即停止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及原料的食用和使用;

(二)密切注意已食用可能导致事故的人员,一旦出现不适症状的,立即送至医院救治;

(三)保护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现场,控制好保存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原料,以便有关部门采集、分析等;

(四)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和用具进行停止使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后才能继续使用。第八条

及时向相关的行政主观部门报告发生的事故情况并采取相关的措施。 第九条

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为确保门店的食品安全,保证在食品的经营过程和控制中,降低食品安全隐患,特制订此制度。

1、理货科应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对所有食品做好验收与记录工作。

3、营业部应严格执行“进、销、存”的相关规定,在进货环节配合收货部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在销售环节,做好防虫防尘,做好覆盖,禁止脱离冷链销售,并做好销售台账记录;在贮存环节,严格执行《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4、对于现场制售的商品,要对原料进行严格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产品的生产工艺,并规范食品添加剂得使用与贮存,精确填写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并严格执行《废弃物处置制度》。

5、对于食品从业人员,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每天对从业人员的健康证、个人卫生进行检查并规范。

6、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员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对食品经营过程中的相关规定和制度要严格检查并记录;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向门店店长报告。

7、对于在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行为,门店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门店店长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规范制度与过程的控制。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明确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确保清洗、消毒效果。

二、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废弃物及时清理,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三、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应当做好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虫害污染。除虫灭害工作应当采取物理捕杀的方法。

四、食品销售设施设备应做到专区设置、专用标识、专人维护,确保设备设置能够正常运转。

五、各类食品销售设施设备使用后应当立即清洗,存放在清洁的容器或区域内。直接接触食品的应当消毒,非直接接触食品的适时消毒。

六、鼓励采用热力消毒方法对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热力消毒方法的可采用化学消毒方法。

七、清洗消毒食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食品经营单位现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食品进货货源的检查验收。

第二条 本单位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生产者货其他供货者之间的合同约定,对购进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和约定的予以验收的制度。

第三条

检查验收的目的是为了对本单位销售的食品货源进行把关,保证本单位所销售食品的质量。

第四条 本单位经营人员已经和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本单位查验内容:

(一) 营业执照;

(二) 生产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

(三) 标注通过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证书

(四) 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

(五) 销售凭证

(六) 其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 对食品进行查验,检查食品包装标识、外观等内容。第六条 本单位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应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拒绝验收进货。 第七条本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该制度,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并亲自验货,货证相符方可采购。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对食品经营单位现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食品进货检查。

第二条 本单位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作为对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一系列文件进行查验的书面证明,应当真实。

第三条 本单位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进货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内容。

第五条 本单位须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价,且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有企业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一、食品贮存方法:

1、低温贮存

1)冷藏贮存:0℃至-10℃条件下贮存 2)冷冻贮存:0℃至-29℃条件下贮存

2、常温贮存

贮存基本要求(1)清洁卫生(2)通风干燥(3)无鼠害

二、食品贮存库的卫生要求:

1、门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渗水无毒材料铺石。

2、库内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要安装纱门、纱窗,挡鼠板,保证无蝇、无鼠、无昆虫。

4、高温冷库温度控制在4℃-0℃。低温冷库温度控制在-18℃以下。

三、食品贮存的卫生管理

1、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

2、各类食品要分开存放、按品种种类,进库整齐存放日期分类。

3、存放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离地20CM-30CM,离墙30CM,货架之间有间距,中间留有通道。

4、建立库存食品定期检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质期,防止发生霉烂,软化发臭,鼠咬。

5、仓库要定期打扫。

6、食品贮存库内不得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

7、冷库内不得存放腐败变质和有异味的食品。

废弃物处置制度

一、设废弃物专用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二、废弃物分类放置在有盖的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水源及地面,防止不良气味或污水的溢出,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三、废弃食用油脂必须按《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四、废弃食用油脂应存放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专用密闭容器内,专人负责管理。

五、废弃食用油脂只能销售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六、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废弃物的处置时间、数量、处理方式、收购单位、联系人、电话、收货人签字等情况,并长期保存备。

七、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废弃物喂养畜禽,不得随意倾倒、排放废弃食用油脂。

八、严禁乱倒乱堆废弃物,禁止将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一、采购检验时发现的不合格品,一律拒收。储存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由保管员作出标识,不合格品应设立红色标志另行隔离堆放,不符合规定检验标准的产品,不允许包装入库。

二、搬运、贮存等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安规定予以标识后,集中放置“不合格品区”后由管理人员负责进行处理。

三、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对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积极协助食品生产者履行食品召回工作。

四、顾客退回的食品应做好相关记录,并不得再次销售。

五、销售环节对零售商退回或者从零售商和消费者手中召回的过期、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按规定退回上级批发商或者生产厂家,或者作销毁等无害化处理,并记录退回、无害化处理情况。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一、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实行流通企业主要质量负责人应急管理制度。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把遭遇事故人员送往最近的医院进行积极救治。

三、封存事故现场,马上向所在地的工商分局(所)报告已经发生的事故。

四、马上联系销售对象,实行食品召回。

五、对召回食品实行就到封存,等待处理结果。

六、积极配合工商人员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进一步追食品来源追查。

七、配合工商机关在相关媒体发布事故的相关情况。

八、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杜绝事故发生。

食品经营者签字:

第11篇: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申请书

XXXXXXXXXX公司

XXXXXXXX酒店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申请书

XXXXXXX公安局治安大队:

XXXXXX酒店位XXXXX县XXX社区XXXX大厦XXXX层,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具备开业条件。

酒店有XXX个房间,坚决按照治安大队的要求,配备安全监控设备,加强管理,确保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服务台严把登记关,要求对每一位住客进行身份证等有关身份证明登记;加强日常安全管理,配合治安安全检查。

宾馆制定了《安全保卫制度》、《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疏散预案》等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保证旅客在我宾馆住的满意,住的安全。

请公安部门给予审批办理为感!

申请单位:XXXXXXXXXXXXXX公司

酒店企业法人:XXXXXXX

第12篇:食品经营许可培训要点(优秀)

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培训班培训内容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共八章56条,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许可证管理,变更、延续、补办及注销,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1.关于许可原则(第4条、第5条) 一地一证原则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分类许可原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2.关于主体业态(第10条)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如食品销售经营者(网络经营)。 3.关于经营项目(第10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4.许可证内容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5.许可证编号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6.下列情形无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2)销售食用农产品; (3)销售食品添加剂;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7.申请材料 新办: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营场所方位图、与食品销售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图(标注主要设备设施)、操作流程文件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6)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员(师)或接受食品安全培训相关证明资料。 其它材料:

(1)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的,在申请时应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 (2)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3)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网店链接地址,食品销售流程(生产厂家直接发货或本地仓库发货)等材料;无需食品贮存场所的互联网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时应当提交与生产商或供应商关于贮存、运输协议的复印件。

(4)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或意向书),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合法的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8.可免于现场核查的情形

(1)申请人因遗失、毁损《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补发的; (2)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 (3)申请变更许可证经营者名称(经营主体不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和经营场所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变)等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 (4)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且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第13篇: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汇总

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汇总,值得收藏!!!

目录

一、关于提交资料的问题

二、关于业态归类的问题

三、经营项目归类问题

四、许可证登记事项说明

五、换证说明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提交资料的问题

关于食品经营许可需提交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单位食堂许可,应当提交开办者的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五)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其他特殊情形需要提交的资料已经明确。 1.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的问题: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因此所有的食品经营者都应当填报食品安全管理员。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国家职业资格认可:公共营养师、食品工程师、食品检测师、食品营销师等)。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对规模较小、仅从事简单的食品销售或制售的食品经营者如食杂店和小餐饮,可以不用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证书。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未修订或废止前,除小餐饮外的其他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继续按规定提供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证书。

2.房产用途证明的问题:按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精神和提交资料清单,没有此项要求,但为了避免发证后带来的投诉等问题,受理资料或现场核查时如果发现经营场所属于不宜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区域如江河海边或者非商业性质的住宅区内,可以启动听证程序。

依据:【食品经营宝典】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场所设备设施平面布局流程图:应当提交,与第四项要求“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相对应。

4.食品安全设备设施清单:包括冷冻冷藏保鲜、清洗、消毒、保洁、三防等设备实施,可以提交清单上传。监管端可不录入。

5.从业人员名单和健康证明:许可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尚未招收从业人员的食品经营者可不提交。监管端不需逐一录入从业人员名单,可以文件的形式上传或导入。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对于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如预包装食品销售者、餐馆收银员、洗碗工、保安等,不需提交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申办《保健食品企业经营卫生许可证》需要提交两个人的健康证和上岗证,现在不需要提交。 直接入口食品指可以直接食用的、无包装的食品。有完整密封包装的食品不属直接入口食品。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非注册为企业性质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和中小型餐馆、糕点店、饮品店、小餐饮可不提交。单位食堂需要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药店经营婴幼儿配方奶粉提交材料: 按照国家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并未对药店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提交资料提出特殊要求,所以之前有关文件规定的无违规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有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证明及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等资料无须提交。

8.销售散装熟食、散装酒的材料提交特别规定: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应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等有效的许可证明材料。

没有合法、明确来源的,不得受理其许可申请;不允许在家里制作熟食、散装酒拿到市场上销售,除非该加工场所取得许可。

二、关于业态归类的问题【食品经营宝典】 1.食品经营主体业态【食品经营宝典】

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不在作为一个业态类型,而是作为备注项目。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对多种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者,主体业态按其主要经营项目归类。经营项目按其实际经营范围多选。 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糕点和饮品等食品加工制售,相应按第二类或第四类许可核查要求进行核查。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原则上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例:过去很多企事业单位、学校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证都是以餐饮服务公司申办,以后不许这样办理了。必须以这个单位的主体申请。以前办证的如到期后都要改过来。至于一些单位食堂承包给餐饮服务公司经营,无论是以协议或合同形式来承包,主体必须是单位食堂。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申办食堂,以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2.食品贸易商【食品经营宝典】

不以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食品为主要经营形式的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商、食品代理销售商等。

3.小餐饮划分问题【食品经营宝典】

小餐饮指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 50㎡ 以下的食品现制现售经营者,加工制作即食食品且直接提供销售给消费者。

50㎡以上的小吃店等以及非食品经营为主要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可以根据其供应主要品种和规模相应归类到中小型餐馆、糕点店或饮品店。如一些规模比较大的粥粉面店可以归类到餐馆;娱乐场所自助餐供应的归到餐馆,以供应酒水饮料为主的归到饮品店。 4.糕点店【食品经营宝典】

现场制售糕点、面点的,主体业态应当选择餐饮服务经营者,具体业态按经营面积划分,如果经营场所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归入糕点店;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归入小餐饮。

销售非现场制作的糕点的经营者,属于食品销售经营者。 连锁糕点门店仅销售总部配送的糕点,领取食品销售类别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现场同时有糕点制作加工行为,则领取餐饮服务类别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连锁糕点店的总部应当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果领取中央厨房类别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只可配送到本企业的下属门店,且不得加工配送三明治、裱花蛋糕等冷加工糕点。 5.食杂店和便利店的区别【食品经营宝典】

食杂店,指以柜台式或与自选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酒、饮料、休闲食品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规模较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便利店,指以自选式或与柜台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食品,有明显统一连锁品牌形象,规模较小,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两者区别主要在于是否有“明显统一连锁品牌形象”。 6.食品专卖店【食品经营宝典】

无法归类到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只销售单一的一类食品或者某种品牌食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比如,酒类专卖店、茶叶专卖店、桶装水专卖店、保健食品专卖店等。 规模较小的销售烧卤熟肉、糕点等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可归入食杂店。 7.烧腊档【食品经营宝典】

如果烧腊档仅从事烧腊的销售,则其主体业态应当为食品销售者,经营项目为“散装熟食”;如果有现场加工制作行为的,归为餐饮服务经营者。 8.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如何界定?

规模较大的连锁企业在工商登记时其名称已经反映出来了,但不是有分店的经营者都注册为了连锁企业。从有利于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角度,有3家(含3家)以上门店的食品经营者都可以纳入这一类管理。

9.外卖送餐、给展会送餐的单位怎么办证?是否需要特别标注? 按规定,只有取得许可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才有资质批量送餐。

三、经营项目归类问题【食品经营宝典】 1.散装熟食指的是烧卤熟肉制品;

2.食品销售经营者将预包装食品拆封、简单加热提供给消费者即时食用的,列为散装食品销售,不需在许可证上专门标注制售类的经营项目。

此项规定主要是针对便利店、食杂店现场烤肠、蒸包、煮肉丸等的经营活动,食品以预包装冷冻食品为主。

3.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给就餐者现场消费的酒水饮料等非自制食品,不需在许可证上专门标注销售类的经营项目。如果在经营场所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非自制食品,需申请销售类的经营项目。

4.生食类食品主要指的是生食海产品,沙律属于冷食类食品。寿司视其原料,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5.酒类销售应根据其包装形式,归入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销售。

6.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各地不得自行确定其他类食品的品种。

四、许可证登记事项说明【食品经营宝典】 1.经营者名称【食品经营宝典】

应与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2.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经营宝典】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推行实施社会信用代码。 对于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应与营业执照标注的社会信用代码内容保持一致,经营者为个体工商户的,则填写经营者有效身份证号码;无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营业执照号码。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无营业执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其组织机构代码与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等登记证证号一次申领办理,取得唯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因此应当填写法人登记证上标注的社会信用代码。此类申请人在按规定取得社会信用代码之前,许可证社会信用代码可暂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3.住所

【食品经营宝典】

应与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标注的内容保持一致。 4.经营场所

填写申办经营者实施食品经营行为的实际地点,不一定与营业执照地址一致。如有多个经营地址,应当分别取得许可。

5.盖公章的位置【食品经营宝典】 应当将公章盖在“发证机关”一栏上。 6.日常监管人员的填写【食品经营宝典】 按照总局的规定,应当填写具体人员,不少于2人。日常监管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日常监管人员应当为有正式编制的执法人员。 7.日常监督管理机构的填写【食品经营宝典】

根据总局的意见,如果县区局对监管所有明确授权,可以填监管所。 8.签发人的填写【食品经营宝典】

应当填写发证机关最后批准人姓名。如有多个,以主要经营项目的批准人为签发人。 9.网络食品经营的标注【食品经营宝典】 按照省局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销售商需要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有实体门店的食品经营者同时通过网络经营的,不须在许可证上进行标注。 10.主体业态的填写【食品经营宝典】

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11.经营项目的填写【食品经营宝典】 热食、冷食类等。

12.有效期的填写【食品经营宝典】 5年(以前是3年)。

五、换证说明【食品经营宝典】

1.换证程序适用范围【食品经营宝典】

对在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食品经营许可实施过渡期,领取了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当地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经营者在2016年1月31日前换领《食品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视为无证经营。

2.食品经营者持有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只有一个证过了有效期的处理方式。

如果经营者原持有的若干涉及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许可证有一个证到期或过期,应当要求经营者同时缴销其他许可证,并按新的规定新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旧证的注销使用旧系统。

3.过渡期发放的许可证换证有效期的计算 按照换证申请办理时间,重新计算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问题【食品经营宝典】 1.可不进行现场核查的情形【食品经营宝典】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品经营管理等经营项目; 从事网络食品销售、食品自动售货销售;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补办等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

2.省局实施细则没正式实施前,许可核查过程中应使用哪种现场核查表和文书?

可使用实施细则文稿中所附核查表。 3.材料上传的问题【食品经营宝典】

3.1 过渡期的证进行换证时,是不是要上传原来的申请材料? 需要在系统里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3.2 是否一定要上传纸质资料?【食品经营宝典】

系统开发要求上传纸质资料是为了完善经营者的档案资料,因为部分纸质资料如经营场所布局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是没有对应的填报流程的。此外,更重要的是信息化监管的需要,确保以后日常监管时可以随时调取经营者档案查阅。因此,要求各地尽可能的上传资料。如果确实因设备设施等问题暂时无法上传,应当尽快完善相关设备实施。

4.单位食堂的办证问题【食品经营宝典】

4.1托管机构需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归入哪种具体业态? 取得主体资格的托管机构可以申办“单位食堂”类别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归入其他食堂。

4.2学校、托幼机构、机关单位食堂的经济性质是填什么? 许可表单的经济性质只有四种,前三种是针对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个体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为学校、托幼机构、不对外营业的机关单位食堂是不需要去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其经济性质归为其他。 托幼机构一般指的是幼儿园。

4.3 按照以往的做法,不少教育部门要求学校、幼儿园要先行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才能获得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也是上述证件的前置许可?如果不是,该如何办理?

食品经营许可不是办理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的前置许可。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因此,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协调当地教育部门,要求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必须获得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后,再申办食品经营许可。 4.4学校幼儿园的社会信用代码是填写办学许可证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吗 按照总局的填写说明,目前还没有取得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4.5 学校食堂许可证的单位名称是打学校还是学校食堂?

学校食堂以及其他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应当表述为学校食堂,公司职工食堂,工厂职工食堂等。

4.6 学校小卖部的办证问题【食品经营宝典】

如果学校的小卖部与食堂是在同一场所,而且由同一个经营者经营,可以在“学校食堂”经营许可证的基础上,增加销售类的经营项目。如果与食堂不是同一经营者,或者不在同一个地方,应当单独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5.一照多址怎么办许可证? 按照商事登记制度的规定,营业执照可能出现“一照多址”。其中法人企业的住所是唯一的,经营场所可以多个。而食品经营许可实施“一地一证”,因此按照总局的规定,住所与营业执照标注内容一致,经营场所是填写获证经营者实施食品经营的具体地址,如有多个经营地址的,要分别领取许可,因此就会出现许可证上的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不一致的情况。但也仅限于法人企业。

根据国家总局“一地一证”和食品经营许可唯一性的原则,对于一照多址的企业,其多个经营场所应当分别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不同地址的许可证应当在其经营者名称后面按照一定的规则加上后缀加以区别。比如公司是一照多址企业,其经营场所有多个,不同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可以分别定为公司北京路店、公司天河店。具体如何命名由发证部门与申请人商定,但不宜用数字或字母区分。 6.一址多照的问题【食品经营宝典】 一个地址如果注册了多个食品经营者,并且实际经营场所也在同一地址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核发食品经营许可。在满足许可条件,与各经营者所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情况下,可以同一经营场所发放多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不允许同一场所发放2个(含2个)以上的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7.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者需要标注最大就餐人数吗? 食品加工区的面积比例已经在核查中有相关规定。餐馆的就餐人数是分散的,所以无需标注就餐人数。单位食堂是否需要标注就餐人数,待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后定。 8.销售五谷杂粮、茶叶、干果的应当选取什么经营项目?

如果所销售的五谷杂粮、茶叶、干果是由领取了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则应当选取预包装或散装食品销售。如果是农民自产自销的,则属于食用农产品,不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

9.①临街或临路店铺内现场制作焼卤熟肉或糖饼糕点等食品,并现场售卖的,是应当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还是应当申请《小作坊登记证》?②如果是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那么其主体业态应归入食品销售经营者还是归入餐饮服务经营者?

如果该店加工的食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而非配送给其他食品经营者销售,则应当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应当归入餐饮服务经营者。如果同时供应其他食品经营者销售,则应当领取《小作坊登记证》。 10.市场内现场制售面条、饺子等半成品,是不是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是什么?经营项目是什么?

对于市场内的一些规模较小、进行简单食品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研究发放散装食品销售类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11.申请人开发APP软件,用户通过软件下单购物,然后由该公司代为到各大卖场采购并配送至用户手中,配送的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含婴幼儿奶粉)及粥、粉、面、饭等快餐。但该公司只有办公室,不设仓库,不存货。怎么发证?

此类经营者可视为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销售者,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12.如果有经营者主要从事食堂或一些酒店的食品原料配送,其中蔬菜肉类等是从市场采购或自己种植基地获取再分别配送,而大米面粉等预包装食品则是直接联系厂家或经销商配送到食堂或酒店,但是经营者未设仓库。如何许可?

此类经营者不同于专业食品物流企业,不论其有无仓库和门店,都是在从事食品销售行为,应当承担食品进出货查验和配送等食品经营管理责任,因此,除仅配送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外,其他从事此类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取得许可。其主体业态归入食品销售经营者,具体业态可根据其经营方式、规模等归为食品贸易商或网络食品销售商。 13.美食节怎么办证只要原来有证的经营者就允许参加吗?

美食节、展销会上的食品经营只是临时性的,不须另外申办食品经营许可。但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要求美食节、展销会的举办方应当依法查验入场经营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入场经营。

14.食用酒精销售者能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吗?

生产食用酒精需要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因此, 销售食用酒精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15.从事专业食品物流需不需要办食品经营许可? 不需要办理。

16.泡制药酒是否属于自酿酒?食品经营者允许销售自制泡制药酒吗?

泡制药酒不属于自酿酒。自酿酒是指使用粮食等原料,按照一定的工艺,加工酿制出的含一定浓度酒精的饮料。泡制药酒是在成品酒里加上各种药材浸泡而成。食品经营者禁止销售自制泡制药酒,可以销售合法酒类生产企业的正规产品。

17.中央厨房配送的凉茶店可否发放销售的项目?由申办了生产许可的生产厂家配送的凉茶经营者,应当归入哪一类?

按照目前凉茶店的具体经营模式,其除了复热凉茶外,还向消费者提供服务设施,具有餐饮服务的内容,应当归入餐饮服务经营者,具体业态是饮品店(50平方米以下可归入小餐饮)。 全部销售预包装凉茶店的经营者归入食品销售经营者。

18.2016年1月1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许可的申请如何办理? 由于食品经营许可系统的数据与旧的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系统相差很大。新旧系统目前无法交换数据。所以,所有未审批的申请,都应当补齐资料,转入新的系统,审查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19.目前我省的经营许可系统能否与各地的网上办事大厅对接? 省局届时会制定数据对接标准发给给各地市,各地按要求与当地政府信息管理部门进行系统对接。

20.食品生产企业在网上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如果该生产厂已经领取了食品生产许可证,不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21.食品经营者即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的,由哪个机构取缔的问题。无论是新修定的《食安法》,还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均为提到“无证经营”这个词。“准许可,谁监管”原则,从有利于工作的角度,建议由个体机构统一取缔。

第14篇:食品经营许可附申报资料

食品店附申报资料:

1.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店内设施设备布局图(平面图) 4.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健康证)

5.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和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餐饮店附申报资料:

1.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店内设施设备布局图(平面图) 4.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健康证)

5.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和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单位食堂(企业食堂、学校食堂)附申报资料:

1.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办学许可证 3.食堂设施设备布局图(平面图) 4.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健康证) 5.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名单

6.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和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健康证办理程序

1.先到有符合健康体检资质的医院体检 2.准备好体检报告单、交钱发票、一寸照片

3.到辖区所属分局办理健康证。

第15篇:食品安全制度11个(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内容和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并执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日健康晨检,出现咳嗽、发热、皮肤伤口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五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发现健康证明过期后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健康证明有效后重新上岗工作。

第六条 食品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常剪指甲,常理头发,保持手部清洁,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现场加工操作人员必须戴防护帽、口罩或防护罩。

第七条 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等情况及时归档。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第一条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施自查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第二条 食品安全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项目进行整改。

第三条 食品安全自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二)设施、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三)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从业人员是否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四)职工是否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

(五)各项食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六)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

(八)其他事项。第四条 经营场所布局、食品经营项目、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查。

第五条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

第六条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计划、人员、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从合法的渠道采购安全的食品。

第二条 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运输工具,对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载的、不符合食品运输温度、湿度条件的、未对散装食品进行有效隔离等不符合食品运输条件的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 严格查验食品的包装和感官性状,包装应当清洁、形状完整,无明显破损和受潮,食品具有该食品正常的感官性状,标签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显著标识,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虚假内容。

第四条 严格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对过期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对临期食品应当根据自身情况确定采购量,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

第五条 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批次查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的复印件。购入进口食品时应当查验并索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和海关出具的通关证明。

第六条 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七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销售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管理及处置制度

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管理,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及时自查清理。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保存食品,对贮存或销售的食品采用手工或信息化等方式多频次进行自查,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时进行清理,并采取停止经营、单独存放等措施,主动退出市场。

二、设定专区保存。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有食品退货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退货手续。对退市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要设立专门区域保存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与正常食品混淆或者误将超过保质期食品再行销售。

三、严格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处置。不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更改生产日期、更改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不将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包装一并销毁),或通过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后转化为饲料或肥料等。需要销毁的,根据待销毁食品的品种、数量等具体情况,自行或者委托有销毁能力的单位销毁,不再次影响食品安全。必要时,及时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销毁。

四、建立台账备查。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台账,如实记录停止经营、单独存放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停止经营的日期、停止经营的原因、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建立退货和回收食品台账。退货和回收食品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回收)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退货(回收)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相关记录建档备查。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处置台账。如实记录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时间和地点、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方法、承办人、监督人等内容,并同步保留可供查阅的影像资料等,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同时将相关台账记录定期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退市及召回制度

一、为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认真做好上柜及仓储食品的经常性检查,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立即撤下柜台或清除出库,停止销售:

(一)已经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二)经法定检测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检测为不合格的食品;

(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发现其生产加工的原料、辅助材料、添加剂为不合格产品或违反国家禁令或其生产工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三、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必须依据销售台帐立即召回,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退还货款或进行赔偿。

四、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在发现后一个小时内营业场所公示,并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示,通知购货人立即停止销售、使用,负责将该批产品召回并销毁。

五、不合格食品一经退市或召回,不得再次投入市场。

食品安全承诺制度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诺如下:

一、保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

二、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有效的相关法定证照。保持经营场所布局合理、环境整洁、人员健康。

三、严格索证索票制度,检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严格食品进货检查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二年。

五、绝不经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及超过保质期的腐败变质食品。

六、严格执行食品召回制度,发现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七、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如销售出去的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我们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第一条 食品销售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二条 规模以上食品销售企业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根据负责人的授权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食品管理制度,并督促各项制度落实;

(二)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促不符合岗位健康管理要求的从业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三)制订、实施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

(四)审核进货查验执行情况;

(五)组织实施食品安全自查;

(六)督促处置不安全食品;

(七)审核各项食品安全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八)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 第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介绍情况并提供资料,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随机抽查考核。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指导和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方案。

一、食品安全事故范围

本单位发生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二、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来源

(一)通过本单位食品安全自查发现的;

(二)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三)经核实的公众投诉举报信息;

(四)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的信息;

(六)其他渠道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成立处置小组

本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体系,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后勤保障、信息上报,检查督促本单位各部门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四、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本单位应当收集相关信息和资料,调查突发事件的真实性、严重性,开展先期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

五、食品安全事故响应

4 通过评估确定为食品安全事故后,本单位负责人立即召开应急处置小组会议,协调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防止事故扩大,对不同的紧急情况做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统一组织开展本单位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六、事故应急措施

(一)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本单位应当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主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危害人数等基本情况。

(二)立即将事故中毒人员送医院救治,或者拨打120,请求医疗救助。

(三)妥善保护事故发生现场,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工具、设施和设备,并查清涉及事故食品的品种、供货单位、生产厂家、销售数量、在库数量等相关情况。

(四)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如实提供资料、情况及数据,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五)如需紧急公告或召回已售出可疑中毒食品或致病食品,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措施。

(六)本单位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七、响应终止

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事故伤员得到全部救治,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后,应急处置小组向当地监管部门进行报告,经分析评估确认符合条件的,食品销售单位可恢复经营,终止应急响应状态。

八、善后处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救治及后续治疗保障等所需费用。

九、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合后,本单位应当及时对应急处置全过程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建设。食品销售单位应当完善食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十、应急演练

食品销售企业应当每2年演练一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通过实战演练、模拟演练、桌面推演等多种方式开展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处置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处置方案。 十

一、加强培训

本单位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将应急处置培训纳入日常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所有职工进行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培训,切实增强本单位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

二、协调配合

本单位应当加强各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协调与配合,结合本部门的职责,强化食品安全自查、预防、报告、处置等工作,提高本单位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综合能力,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食品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

一、运输食品应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并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二、食品运输工具不得运输有毒、有害物质,防止食品污染。运输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

三、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四、同一运输工具运输不同食品时,应当做好分装、分离或分隔,防止交叉污染。

五、运输上一级供应商或生产企业购进的食品,应当清楚所购食品来源,随运输工具携带食品供货商提供的送货单据。

六、运输下一级销售商销售的食品,应当随运输工具携带本单位提供的送货单据,并交由收货方。

七、贮存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地面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与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分隔。

八、贮存场所应当具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九、贮存设备、工具、容器等应当保持卫生清洁,并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侵入,若发现有鼠类昆虫等痕迹时,应当追查来源,消除隐患。

十、按照生熟分开、食品和非食品分开的原则对不同类别的食品和物品分区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识。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十一、贮存的物品应当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用空气流通。

十二、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确保贮存设备、设施满足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冷藏库或冷冻库外部具备便于检测和控制的设备仪器,并定期校准、维护,确保准确有效。食品保存条件为常温的,其贮存温度不得超过30℃。 十

三、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库存食品,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安全食品,并做好相关记录。

十四、建立贮存食品登记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入库时间、出库时间等内容。

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一、凡食品入库前认真检查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方法等,有不洁、发霉、变质、腐烂的食品和原料,不准入库,妥善处理,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汇报。

二、食品入库后,原料分类存放,主粮食物不得靠墙或直接放在地面上,以防止潮湿、发霉变质,做到勤购、勤卖,避免存放时间过长,降低食品质量。

三、食品在仓库存放期间,要经常倒仓检查。发现变质腐败等情况,应及时报告领导,以便及时处理。不合格食品不得出库。

四、仓库内保持清洁卫生、空气流通、防潮、防火、防虫蛀。仓库内严禁吸烟。

五、仓库内物品存放要整齐划一,做到无鼠、无蝇、无虫、无灰尘。

六、加强入库人员管理,非仓库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仓库。

定期除虫灭害记录制度

一、清洁人员每天清除所有区域内一切可孳生、藏匿老鼠和害虫的脏水、废水、垃圾等。清除害虫孳生地,保持环境卫生。

二、每天检查防鼠、防虫和防蝇设施,及时处理死鼠、蚊、蝇。

三、在排污处、垃圾箱周围、下水道喷洒灭蚊蝇药水。及时更换非生产区域内的捕蚊蝇、捕鼠设施的诱饵。

四、诱饵必须固定在诱饵站的支架上,或是设计上诱饵不能被小动物移动或被雨水冲走。

五、功能间内设置灭蝇灯,窗户设有纱窗,防止蚊蝇进入。下水道排水口安装网罩,防止蚊蝇、虫鼠进入。

六、库房内可使用粘鼠板、捕鼠器、粘蝇纸等,粘鼠板沿墙根放置,间隔不超过1米。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虫药或鼠药。

七、粘鼠板必须定期更换,以保证灭鼠的效果。

八、灭蝇灯的安装位置不能位于暴露产品、加工设备或包装物的正上方。

九、定期对灭蝇灯进行清洁,避免死虫堆积影响灭蝇效果。

十、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检查捕蝇笼、粘鼠板及其他防虫、防蝇设施,及时处理死鼠、蚊、蝇。及时更换捕蚊蝇、捕鼠诱饵。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12331 7

第16篇: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制度体系范本

食品经营许可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应急性检查。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以备检查。

(七)、从业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各项食品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八)、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处理食物前;

2、上厕所后;

3、处理生食物后;

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九)、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十)、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十二)、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销售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十三)、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十四)、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一)、按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

(二)、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综合自查报告。

(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四)、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保存检查记录;

(六)、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食品添剂贮存使用和食品安全检验进行管理;

(七)、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实施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八)、所在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调查处理;

九、落实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制定、实施自查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二)、食品安全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舆情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

(四)、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查。

(五)、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

(六)、食品安全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计划、人员、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四、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餐饮服务)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三)、植物性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四)、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要有明显标志并分开使用。

(五)、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六)、切配好的食品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七)、加工结束及时拖清地面,水池、操作台、工用具、容器及所用机械设备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做到刀不锈、板不霉、整齐有序,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八)、在专用洗拖布池或洗拖布桶内涮洗拖布。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

(九)、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十)、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十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十二)、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凉透后及时冷藏,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十三)、隔餐隔夜熟制品、外购熟食品必须在食用前充分加热煮透。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十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种工具、容器标识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加工后的直接入口食品要盛放在消毒后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十五)、灶台、抹布要随时清洗,保持干净。不用抹布擦拭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擦净。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理抽油烟机罩。 (十六)、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十七)、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和裱花蛋糕加工应在专间内进行操作。糕点类食品和自制饮品应在专用场所进行操作。

(十八)、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开启空调,使室内温度不超过25℃,并做好记录。

(十九)、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专间。

(二十)、专间的设备、工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消毒,操作过程中注意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二十一)、加工结束后,做好设备、工具、容器的清洗消毒,清理室内卫生,打开紫外线灯30分钟进行空气消毒。

(二十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餐饮服务)

(一)、建立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明确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确保清洗、消毒效果。

(二)、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应易于维修和清洁。

(三)、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

(四)、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

(五)、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六)、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七)、贮存、运输食品,应具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设备、设施,配备专用车辆和密闭容器,远程运输食品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封闭式冷藏(保温)车。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八)、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九)、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设施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十)、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无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实行分类存放。

(十一)、设立独立的餐饮具洗刷消毒室或专用区域,消毒间内配备消毒、洗刷保洁设备。

(十二)、定期清扫室内环境、设备卫生、不留卫生死角,保持清洁。

六、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十二)、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七、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一)、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四)、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五)、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六)、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八、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餐厨废弃物对环境的伤害,特制定此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

(一)、安排专人负责本店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二)、建立厨房废弃物管理台帐记录,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三)、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 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四)、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 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五)、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六)、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七)、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环保部门报告;

(八)、发现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第一时间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环保部门举报;

(九)、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一)、目的:对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迅速做出应急响应措施,并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处置工作,使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掌握相关情况,取得指导和处置的主动权,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方案。

(二)、定义: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物,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三)、责任

(1)、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在第一时间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

(2)、本单位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记录,并配合相关部门分析和处理。

(3)、本单位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必要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对食品安全等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和尽快解决。

(4)、本单位负责人在发生疑似或认定为食品安全事故后负责配合执法人员对可疑食品进行封存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200克,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个小时)及现场控制等具体工作。

(5)、本单位各相关部门负责本岗位的食品安全生产工作,如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后配合政府相关各部门进行原因调查和分析,妥善处置所涉及的不安全食品和原料。

(四)、工作程序

(1)、报告原则每名员工有义务在第一时间报告或越级报告本单位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2)、报告程序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对于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要立即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在两小时内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①、初次报告

尽可能清除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②、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级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对引起中毒的可疑食品,原料立即封存,放入冷藏箱(柜)等待调查人员查验,禁止继续使用和擅自销毁可疑食品、原料;对制作、盛放可疑食品的工具、容器以及厨房灯可能的中毒现场进行控制;在执法人员到达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责任追究 (1)、本单位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必须保持每天24小时联络通畅,对无法联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2)、本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如事故发生后,要及时要求实事求是上报,不得迟缓、漏报和瞒报,如因报告不实,影响领导决策,影响事件处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哪一级发生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十、索证索票制度

(一)、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市场(超市)和市场内的经营者,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三)、列入索证索票范围的重点食品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包括:儿童食品、粮、粮食制品、肉、熟肉制品、禽、水产品、调味品、奶制品、速冻食品、蔬菜、水果、茶叶、酒、饮料等。

(四)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者交易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每年核对一次: (1)、营业执照; (2)、生产许可证; (3)、经营许可证; (4)、卫生许可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五)、食品经营企业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复印留存: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书、注册证。

(六)、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七)、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等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以及初次交易索取票证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免予按批次索取其他票证。

(八)、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进入挂钩的市场(超市)销售。

(九)、市场开办者要对经营者索取的票证进行督促检查,重要食品(详情见《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第三条)应实行统一管理,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超市应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备查。

(十)、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索证索票的施行细则。

一、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一)、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三)、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四)、设立专区(或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字样”。

(五)、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六)、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七)、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

(八)、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九)、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做好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工作。公示栏应按照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公示的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第17篇:浙江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事权分工。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许可窗口或者受理大厅的显著位臵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申请书示范文本,应提交的资料目录等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向公众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食品经营者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许可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九条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大型、中型、便利店)、食杂店、食品批发经营者、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小微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其他食堂。

申请网络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食品药品

2 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第十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4.其他类食品销售;5.热食类食品制售;6.冷食类食品制售;7.生食类食品制售;8.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9.自制饮品制售(普通类、鲜奶吧、自酿酒);10.其他类食品制售。

1至4项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五章、第六章要求。

5至10项为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要求。

申请散装熟食制品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熟食制品销售”。

具有生、冷、热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按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臵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

4 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继续要求补正。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后至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终止办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申请受理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第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后,除了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外,原则上均应当进行实地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申请变更或延续但不改变原核准的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

5 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四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7 第二十五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编号不变,有效期自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细则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认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特大型餐饮、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食品经营企业、单位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

9 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废弃物处臵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臵方案等。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餐饮服务企业、单位食堂还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和自制饮料、自制糕点、自制调味料、自制火锅底料的公示制度。

第三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三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臵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第三十四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及一次性餐饮具等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网络订餐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送餐条件。

10 第三十六条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本章的通用要求。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六章 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七条

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五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第三十八条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自动售货设备销售,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五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

二、

三、四节相应规定。食品销售贮存应当符合本章第五节规定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三十九条

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臵,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

11 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第四十条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臵,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臵和标识。

第四十一条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应设臵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臵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字样。

第四十二条

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或加热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二节 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四十三条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12 散装食品销售应在经营场所建立公示牌,如实公示所经销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散装食品贮存,应当在贮存位臵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散装熟食销售须配备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立体售卖熟食柜、专用工用具及容器,设可开合的取物窗(门)。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除符合本节上述规定外,申请时应当提交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三节 特殊食品销售审查要求

第四十四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四节 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审查要求

第四十五条

申请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臵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放臵自动售货设备应当符合食品贮存的条件。

第五节 食品销售贮存场所审查要求

13 第四十六条

食品销售贮存场所应符合第五章第三十二条、三十九条和四十条的规定要求。

第四十七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建立出入库记录、不合格处臵记录、贮存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定期除虫灭害记录、销毁记录、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

申请时应提交食品贮存场所平面布局图。租赁食品贮存场所的,应签订租赁合同(协议)及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八条

食品的存放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食品容器不得混用,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存放区域要设臵货位卡,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新进货日期和数量、出货日期与数量、存量数、记录人等实时信息。

第四十九条

食品货架(柜)和冷藏、冷冻设施设备按照恒温、冷藏和冷冻等不同贮存要求配备。恒温场所要配备温湿度计,冷藏、冷冻设备(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第五十条

冷库应按照不同的温度分区、分层设臵,并有明显的标识。冷库的设计与布局还应当符合《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的其它要求。

第七章 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一条

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符合第五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14 第五十二条

申请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制售的,除符合第五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至四节的相应规定。

第五十三条 申请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除符合第五章和本章第一至四节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

五、六节的规定。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五十四条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点,设臵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条件,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比例,根据经营品种、数量及食品安全风险高低等因素确定(具体执行标准参照附件1)。

第五十五条 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的顺序合理布局,并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五十六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给排水系统;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与外界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

15 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

第五十七条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臵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应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或设施,其位臵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制作食用冰的,用水应经过净化设施处理。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第五十八条 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臵食品原料清洗水池等设施,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分开清洗。清洗水池等设施数量或容器与加工食品数量相适应。

烹调场所应当配臵排风和调温装臵,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臵,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第五十九条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应专用、结构密闭、易于清洁,有明显标识。

第六十条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

16 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提倡采用色标管理,存放区域分开设臵。

第六十一条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臵。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监测装臵。

第六十二条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第六十三条 餐饮服务场所内设臵厕所的,应当采用水冲式,并在出口附近设臵洗手、消毒、干手设施。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臵厕所。

第六十四条

各类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二)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温度监测装臵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三)大型以上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应当在专间入口处设臵具有洗手、消毒、干手、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其他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专间入口处设臵洗手、消

17 毒、干手、更衣设施。专间内(含预进间或入口处)的水龙头开关应为非手动式。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经过水净化设施处理。

第六十五条

专用操作场所要求:

(一)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二)设工具等清洗消毒设施,需冷藏的设专用冷藏设施。

(三)入口处设臵洗手、消毒、干手设施。

(四)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经过水净化设施处理。第六十六条

对由食品生产者、中央厨房等配送半成品或成品的门店,如制售仅需简单处理加工的(如再加热、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章要求,适当减少相应流程的许可审查条件。

第六十七条

小微餐饮和就餐人数50人以下的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外的单位食堂按附件3-3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第六十八条

倡导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透明玻璃隔断或视频等方式,将食品处理区环境、加工过程、清洗消毒、食品原料贮存等重点环节展示给消费者。

第二节 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六十九条

申请现场制售冷食类、生食类食品的应当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专间应当符合第六十四条的要求。

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蔬菜瓜果的,可设臵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六十五条的要求。

第三节

糕点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18 第七十条 申请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应当设臵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六十五条的要求。制作裱花类糕点还应当设立单独的裱花专间,裱花专间应符合第六十四条的要求。

第四节 自制饮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七十一条

申请自制饮品制作应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六十五条的要求。

设施设备应选用易拆卸、易清洗、易消毒的产品。 第七十二条

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自泡酒、发酵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应具有合理的工艺流程和必要的设备布局;应建立加工经营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餐饮服务中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

发酵酒许可标准参照相关酒类生产许可标准。

第七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鲜奶吧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得小于50㎡;加工经营区与生活区隔离;

(二)具有合理的工艺流程和必要的设备布局;

(三)与生鲜乳收购站签订采供货协议,并索取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证明和生鲜乳检验合格证明;

(四)配备乳品储存所需的冷藏(保温)设施设备,保证产品温度保持在0-4℃;

(五)发酵菌种应为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嗜热链球菌或其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菌种;

(六)具有执行的乳及乳制品食品安全标准;

(七)具有加工经营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八)设臵加工和灌装的专用操作场所,符合第六十五条的要求,并安装空气消毒设施。

(九)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五节 中央厨房审查要求

第七十四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内设中央厨房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所设臵、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1、中央厨房不得从事生食类、冷食类(腌菜、自制调味料、未经改刀熟食除外)、裱花蛋糕类食品制售。

2、场所设臵、布局、设备设施等,均应符合本章第一节的规定。食品处理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切配烹饪场所面积、清洗消毒区面积、专间面积符合附表1的要求。

3、食品冷却、包装间应按照六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分装专间。

4、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5、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二)运输设备要求:

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冷藏或保温专用运输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

(三)食品检验要求:

1、设臵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2、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设备和经专业培训的检验人员。

3、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实验室设臵及检测项目参见附件2。

(四)配备标签或标识制作、加贴等设施设备,并提供已加贴标签或标识的包装样本。

(五)中央厨房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或半成品仅限配送本单位门店使用。

第六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

第七十五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得进行冷食类、生食类、裱花蛋糕类食品制售。

第七十六条 场所设臵、设施设备、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面积应当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场所布局符合附表1的要求。

(二)餐用具清洗消毒应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

21 采用的除外)。

(三)按照六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分装专间。

(四)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

(五)配备标签或标识制作、加贴等设施设备,并提供已加贴标签或标识的包装样本。

第七十七条

储存与运输设备要求:

(一)采用冷藏方式储存的,应当配备冷却设备。

(二)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三)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四)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臵,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0-10℃之间。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保证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在60℃以上。

第七十八条

食品检验和留样要求:

(一)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设臵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设备和经专业培训的检验人员。没有条件设臵检验室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

(二)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实验室设臵及检测项目参见附件2。

第八章 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

第七十九条

单位食堂的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五章、第

22 七章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八十条

单位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一般不小于20㎡。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设备(分)餐间,其他单位食堂备(分)餐应当设专用操作场所,备(分)餐间参照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专用操作场所符合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单位食堂应当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八十二条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食堂不得制售冷食类、生食类、裱花蛋糕类食品。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23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对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八十八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二)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4

(四)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五)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六)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七)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八)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鲜奶吧,是指以生鲜乳为原料,经杀菌、发酵等工艺制作的巴氏杀菌乳、发酵乳,并提供现场饮用、出售的经营场所。

(九)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十)商场超市,指采取柜台销售和开架销售相结合的方式销售食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集中收款,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大型商场超市在2000㎡以上(不含2000㎡)、中型商场超市在200~2000㎡(不含200㎡,含2000㎡)、便利店在200㎡以下(有统一连锁品牌)。

(十一)食杂店,指采取柜台式或自选式方式销售食品,无明显品牌形象的,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食杂店的经营面积小于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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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指不通过店铺销售,以零售为主且有食品贮存场所,通过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方式销售的食品经营者。

(十三)特大型餐饮: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大型餐饮: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中型餐饮: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小型餐饮: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150㎡(不含50㎡,含150㎡);小微餐饮: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6~50㎡(含50㎡)。

(十四)中央厨房,指由餐饮单位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经营者。

(十五)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十六)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九十条 小微餐饮、食杂店、食品摊贩的许可管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修订后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26 第九十一条 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本地区的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单一品种食品等制定许可审查条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发布。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由省局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在经营项目中明确标注。

第九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细则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

1、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2、实验室设臵及检测项目指导原则

3、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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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经营形式的,按照一种形式归类。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市场内商户、食品批发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等经营形式。

食品销售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食杂店、便利店、市场内商户归类;其余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按照食品批发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归类。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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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配送以及提供集体聚餐服务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保健食品经营者按照专营店、兼营店归类。其中兼营店除了包括本细则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外还包括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形式。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大型餐饮、中小型餐饮,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

单位食堂具体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根据规模分为大型食堂和小型食堂。

第五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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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六条 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填写现场核查意见,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核查人员可以拍摄经营场所牌匾、环境、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等照片,留存档案。

第二章 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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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九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等。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废弃物处臵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和召回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臵方案等。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还应当具有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

(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二)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照明装臵,避免日光直接照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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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四)食品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与生活区分(隔)开,不得贮存杂物,畜禽、宠物等不得进入。

(五)有贮存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隔墙离地。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分开存放,有固定的存放位臵和标识。

(六)贮存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内有降温或调节温度设施。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臵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第十三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臵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申请时应当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

第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在实体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餐饮服务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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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当配备相应的密闭保温运输设施。

第十六条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

第三章 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七条 商场超市、食品批发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便利店、食杂店、市场内商户、网络食品销售商可以由业主兼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其他类食品销售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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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九条 食品销售场所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臵,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生鲜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二十条 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需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带有温度指示装臵,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臵清晰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联系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放臵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从事食品批发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有固定、独立的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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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

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第二十四条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五条 申请销售需冷藏冷冻散装食品的,应当配备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第二十六条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应有专门销售区域;摆放熟食的专用设备设施具有防止消费者直接触及熟食、保证熟食应有温度的功能;配备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等。

第二十七条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合同或意向书),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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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从事食品批发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制定关于散装食品的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的措施。

第三节 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九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臵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

提示牌应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区或专柜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三十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其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复印件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四)索要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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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应向许可机关备案拟经营保健食品的名称、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建立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人员的培训制度,开展保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和个人培训档案,培训合格人员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二条 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提供集体聚餐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专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它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经过培训,且持有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明。

第三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加工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应当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三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应当设臵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条件,有相应的采光、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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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等设施设备,以及食品库房、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第三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宜通过采用视频技术、透明展示、厨房开放活动和阳光公示等方式,公开厨房环境、加工过程、清洗消毒、食品原料贮存状态等重点环节。

第三十六条

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三十七条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臵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应当设存放废弃物的带盖容器。

第三十八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和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地面应当防滑、易清洁。排水沟有排水坡度,易于排水和清洁,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地漏带水封。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墙壁应当光滑、不吸水、易清洗。

第三十九条

食品处理区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

第四十条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食品暴露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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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

第四十一条 食品处理区内的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臵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

烹调场所应当配臵排风和调温装臵。

第四十二条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避免交叉污染。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应当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第四十三条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臵。

第四十四条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四十五条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臵。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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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更衣场所与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第四十七条 餐饮服务场所内设臵厕所的,厕所应当采用水冲式,其出口附近应当设臵洗手、消毒、烘干设施,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臵厕所。

第五章 餐饮许可审查专项要求

第四十八条 各类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三)专间入口处应当设臵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第四十九条 专用操作场所要求:

(一)设臵与其他场所的物理隔断。

(二)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三)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四)入口处设臵洗手、消毒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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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餐饮许可分项审查要求

第一节

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条 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符合第二章和第五章要求。

第二节 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一条 申请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符合第二章和第五章要求。还应当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专间应当符合第四十八条要求。

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果蔬拼盘、腌菜类的,可设臵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四十九条要求。

第三节 糕点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二条 申请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应当设臵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四十九条要求;制作裱花类糕点还应当设立单独的裱花专间,裱花专间应当符合第四十八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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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自制饮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三条 申请自制饮品制作应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四十九条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在餐饮服务中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不得在本门店外销售。

第五节 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单位内设中央厨房的,应当符合第二章和第五章要求。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所设臵、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1.中央厨房加工配送配制冷食类和生食类食品,食品冷却、包装应按第四十八条的要求设立分装专间。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

2.食品处理区原则上不小于300㎡,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中面厨房审查规范第十条)

3.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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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二)运输设备要求:

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

(三)食品检验和人员要求:

1.设臵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2.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3.检验室应配备微生物检验等实验室基本设备,具有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食品的品种、感观、标签、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

第六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六条 申请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符合第二章和第五章要求。场所设臵、布局、分隔和面积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具有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二)按第四十九条的要求设立分装专间。

(三)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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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食品处理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0㎡。(许可审查规范59条)

第五十七条 采用冷藏方式储存的,应配备冷却设备。

第五十八条 运输设备要求:

(一)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二)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臵,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第五十九条 食品检验和人员要求:

有条件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设臵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检验室应配备微生物检验等实验室基本设备,具有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食品的品种、感观、标签、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没有条件设臵检验室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

第七节 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

第六十条 单位食堂应当符合第二章和第五章要求。还应当附合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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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单位食堂备餐应当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五十条的要求。

第六十二条 单位食堂应当配备留校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六十三条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生食瓜果蔬菜、腌菜除外),不得制作裱花蛋糕。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商场超市,指采取柜台销售和开架销售相结合的方式销售食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集中收款,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包括销售预包装、散装食品、食品农产品、现场制售等多个种类,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不小于200m。

食杂店,指以柜台式或与自选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食品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的,以零售预包装、散装食品及食用农产品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小于200m。

便利店,指以自选式或与柜台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食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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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台统一结算货款,有明显统一连锁品牌形象,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小于200m。

市场内商户,指租赁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场地或摊位,批发零售预包装、散装食品的一种经营业态。

食品批发商,指主要经营方式是以向其他从事食品批发或食品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批量销售食品的一种经营形式。

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指经营者不通过店铺销售,由食品经营者通过自动售货机、互联网方式销售食品,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

第六十五条 各餐饮服务场所定义:

(一)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二)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三)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菜肴展示台(区域)、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第六十六条 门店制售食品仅有简单处理过程的(如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以及面积较小,条件简陋,工艺简单,从事单品种经营的,可参照《吉林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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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十七条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制定许可条件和审查规范,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由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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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食品摊贩和家庭集体宴席服务者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以下称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的,或者取得食品登记许可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的。

(二)单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三)只提供食品仓储、运输的。

(四)不直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管理公司、食品经营市场主办者、食品展销会主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者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规模大小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七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区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的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含形式审查)、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审批及决定、发证。

区县局根据食品经营者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规模大小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可以委托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以下称镇街监管所)开展除审批及决定以外的食品经营许可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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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及审查材料的流转由区县局根据辖区实际作出规定。

第九条 市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市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区县局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的规定。

第十条 区县局应当在许可窗口(或受理大厅)和机关的网站上公布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者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 3 —

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并按以下原则进行经营类别分类: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按经营形式分为食品贸易商、商场超市经营者、便利店经营者、食杂店经营者、药店经营者、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中央厨房经营者等类别。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类别名称以及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按经营形式分为餐馆经营者、中央厨房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经营者等类别,其中餐馆经营者按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餐馆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类别名称、规模大小以及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对外送餐服务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三)单位食堂按单位性质分为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机关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单位食堂等类别;按单位食堂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单位食堂。单位食堂的类别名称、规模大小以及申请向职工提供送餐服务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十四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是否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是否含冷藏冷冻食品、直接入口食品)、特殊食品销售(是否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按— 4 —

品种填写)、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是否含肉类冷食、植物类冷食)、生食类食品制售(特指生食海产品)、糕点类食品制售(是否含裱花糕点)、自制饮品制售(是否含鲜榨饮品、生鲜乳饮品、自制配制酒、自酿酒)、食品半成品加工(限中央厨房经营项目,按制售类项目半成品填写)、其他类食品制售(按品种填写)等。

第十五条 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销售商不得申请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项目。

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不得申请食品制售项目(现场有人管理的食品自动售货机除外)。

中央厨房经营者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成品、冷食类食品成品、裱花类糕点成品,以及鲜榨饮料、生鲜乳饮品等项目制售。

集体用餐配送经营者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肉类冷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鲜榨饮料、生鲜乳饮品等项目制售。

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原则上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肉类冷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制售项目。

第十六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5 —

(二)具有与经营类别、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符合《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能反映经营场所面积、房屋结构、门窗及通道、设施设备布局的图纸及文字说明。

(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

— 6 —

(六)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食品经营场所地址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书上地址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食品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包括房产证明复印件)。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以及自动售货设备上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和散装酒的,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

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自酿酒制售的,还应提交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包括自有和租赁)仓库的,还应当提交仓库地址、周边环境、面积、房屋结构、设施设备、布局等说明文件,以及仓库合法使用证明(租赁协议);采取委托形式贮存食品的,还应当提交与受托单位签订的含有食品贮存要求的委托协议。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

— 7 —

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 区县局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二十条 区县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8 —

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后至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区县局自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停止办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区县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零售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布局和主要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无实体门店的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应当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贮存场所。食品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供许可机关审查。

申请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以及相关说明文件等,供许可机关审查。

仓库与经营场所在本市但不在同一行政辖区的,受理许可申请的区县局应当商请仓库所在地区县局对仓库进行现场核查。仓库所在地区县局应当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工作,并于接到商请函后

— 9 —

10 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反馈受理许可申请的区县局。

第二十二条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不得少于2人。

核查时,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规定的项目逐项核查并记录。核查结束后,应现场汇总核查项目的评价意见,制作食品经营许可核查结果评价判定记录,并根据对应的评价判定标准作出核查结论,同时应核定申请者主体业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

核查表和评价判定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评价判定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二十三条 初次现场核查不合格但经整改可以达到许可条件的,核查人员应根据实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申请人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复核,核查人员依申请人复核申请启动复核程序,现场核查时间重新计算。复核仍不合格,以及超过整改期限仍不申请复核的,核查人员应判定为现场核查不合格。初次现场核查时间、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初次现场核查不合格且无条件整改的,核查人员应直接判定现场核查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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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可根据需要对食品经营场所拍摄照片。

在食品销售场所,可分别从场所正面、里面两侧和后面,以及特殊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现场制售、食品贮存等区域和网上销售设备等处,分别拍摄1张照片并编号注释。

在餐饮服务场所和单位食堂,可分别从门面正面、食品库房、粗加工(植物、畜禽、水产)、烹饪、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备餐或分餐、餐饮具清洗消毒和保洁等区域,以及网上销售设备等处,分别拍摄1张照片并编号注释。

第二十五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区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结果进行审核,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书面授权的人员审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区县局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

— 11 —

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八条 区县局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区县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区县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或者经营场所布局或者主要设施设备发生变化,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区县局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者主体业态、经营场所地址(地名变化除外)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区县局报告并申请变更。

第三十一条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12 —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变更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

变更经营场所布局或者主要设施设备的,还应当提交新的能反映经营场所面积、房屋结构、门窗及通道、设施设备布局的图纸及文字说明。

变更外设仓库地址的,还应当提交仓库地址、周边环境、面积、房屋结构、设施设备、布局等说明文件,以及仓库合法使用证明(租赁协议、房产证明复印件);采取委托形式贮存食品的,还应当提交与受托单位签订的含有食品贮存要求的委托协议。

第三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区县局提出申请。

超过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办理。

第三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 13 —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四)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申明。

(五)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四条 原发证的区县局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经营者经营项目以及经营场所布局、主要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区县局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声明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以及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区县局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五条 原发证的区县局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六条 原发证的区县局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区县局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区县局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区县局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14 —

第三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区县局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区县局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原发证的区县局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区县局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区县局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 15 —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许可证、许可管理系统及许可档案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要求,组织印制食品经营许可证。

区县局应当制定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许可证的保管和发放;并对许可证的印制、发放、报废情况进行登记,确保本单位许可证印制数量和许可证发放数量、库存数量、报废数量相吻合。

第四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 16 —

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租赁和委托贮存)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第四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要页面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其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四十四条 全市食品经营许可办理统一使用市局指定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

市局负责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培训和指导区县局正确使用管理系统。

区县局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流程和许可权限的要求,合理赋予许可申请受理人员、现场核查人员、审核审批人员、制证人员等系统使用人员的相关权限;同时确定一名系统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许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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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许可申请受理人员、现场核查人员、审核审批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将许可申请及审查审批的相关信息(包括现场拍摄的照片)录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

第四十六条 区县局应当按照市局的相关要求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食品经营许可档案包括经营者开业至终止经营全过程的许可申请、变更、延续、注销、吊销、撤销等行政许可信息,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的内容应保持一致。

许可档案封面上应当标明食品经营者名称、许可证编号、档案编号、建档日期和建档单位等内容。

区县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的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市局和区县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市局和区县局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区县局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 18 —

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九条 区县局及镇街监管所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按照日常监管的制度要求,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食品经营者的许可地点和外设仓库在本市但不在同一行政辖区的,实施许可的区县局应当告知仓库所在地区县局相关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信息和外设仓库的信息;由仓库所在地区县局负责对仓库进行日常监管,依法查处仓库的违法行为并通报实施许可的区县局。

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的许可地点与自动售货机摆放地点在本市但不在同一行政辖区的,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应当分别向实施许可的区县局和自动售货机摆放地区县局报备自动售货机摆放地点的相关信息,由自动售货机摆放地区县局负责日常监管。自动售货机摆放地区县局发现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通报实施许可的区县局。

第五十条 区县局和镇街监管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市局或者区县局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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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市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区县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关于食品经营者业态类别用语的含义:

(一)食品贸易商:指向零售食品经营者等批量销售食品的经营者,一般不直接服务于最终消费者。

(二)商场超市经营者:指主要采取柜台销售和开架销售相结合的方式销售食品,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收款,零售为主的经营者。商场超市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一般大于200㎡。

(三)便利店经营者:指有连锁品牌,以自选式或与柜台式相结合的方式销售食品,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收款,零售为主的经营者。便利店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一般小于200㎡。

(四)食杂店经营者:指以柜台式或与自选式相结合的方式销售食品,无明显品牌形象,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或者批发零售兼营的经营者。食杂店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一般小于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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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药店经营者:指在药店内从事食品(含特殊食品)销售的经营者。

(六)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指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

(七)网络食品销售商,指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的经营者。

(八)餐馆经营者:指有固定门店,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和服务劳动的经营者。餐馆经营者按经营场所面积或者供餐规模分为:

1.特大型餐馆经营者: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经营者: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500~≤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250~≤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经营者:指加工经营场所面积>150~≤500㎡,或者就餐座位数>75~≤250座的餐馆;

4.小型餐馆经营者: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30~≤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30~≤75座的餐馆;

5.微型餐馆经营者: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30㎡,或者就餐座位数≤30座的餐馆。

(九)集体用餐配送经营者:指设置专门加工场所和设施设备,根据餐饮市场需求或者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批量加工并销售或配送餐饮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经营者。集体用餐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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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的食品分为盒饭和桶饭,在加工场所分餐装盒后进行配送的为盒饭,在销售场所进行分餐销售的为桶饭。

(十)中央厨房经营者:指由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或餐饮连锁企业设立的,具有专门加工场所和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仅配送给本连锁单位销售或使用的经营者。

(十一)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具有独立场所,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单位食堂按单位性质分为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等类别。单位食堂按供餐规模分为:

1.特大型单位食堂:指供餐人数>1000人的食堂;2.大型单位食堂:指供餐人数>500~≤1000人的食堂; 3.中型单位食堂:指供餐人数>200~≤500人的食堂; 4.小型单位食堂:指供餐人数>30~≤200人的食堂; 5.微型单位食堂:指供餐人数≤30人的食堂。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关于食品经营项目的用语含义:

(一)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主要分为冷藏冷冻食品、非冷藏冷冻食品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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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主要分为冷藏冷冻食品、非冷藏冷冻食品、直接入口食品、非直接入口食品等类别。

(三)特殊食品:指国家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的食品,主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

(四)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五)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主要分为肉类冷食、植物类冷食两类。如熟食卤味、凉面、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六)生食类食品:特指生食海产品,包括生食鱼类、贝壳类、头足类等。

(七)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主要分为普通糕点和裱花糕点两类。

(八)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主要包括普通饮品、鲜榨饮品、生鲜乳饮品、自制配制酒、自酿酒、冰淇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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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第五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许可变更、到期延续或者在有效期内经营者自愿申请换证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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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赣食药监办〔2015〕17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施行过程中出现相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30日

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和经营规模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 食品经营许可根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实行分级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负责特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大专院校食堂等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制定本省具体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具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不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批发经营者、零售经营者、批零兼营经营者,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按规模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其他食堂,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经营场所外设置的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以及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的示意图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申请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还应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微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含骑缝章)。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含骑缝章)。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终止办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布局流程、主要设备设施等经营条件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被举报或者其他部门通报的,应该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式样,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填写:

(一)经营者名称栏、社会信用代码栏(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栏、住所栏内容应当与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对应栏目内容保持一致。

(二)经营场所栏填写实施食品经营行为的实际地点。

(三)主体业态栏、经营项目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填写。

(四)有效期栏填写要求经营者终止经营行为前一日的具体日期。有效期不得大于5年。

(五)许可证编号栏填写内容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江西省代码、2位设区市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六)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栏可以填写负责对食品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全称。

(七)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栏填写负责对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并不得少于2人。

(八)签发人栏填写发证机关食品经营许可批准人姓名。

(九)投诉举报电话栏统一填写“12331”。

(十)发证机关栏填写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全称并加盖公章。

(十一)发证日期栏填写发证机关签发许可的日期。

(十二)二维码记载食品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仓库地址、主体业态、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及向社会公开的食品经营者相关信息网址。

副本应与正本各项填写内容保持一致。

如在经营场所外设有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应当在副本上的经营场所后以括号标注仓库名称和具体地址。

第二十五条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设备设施等经营条件是否改变,决定是否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声明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以及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以及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三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四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

第四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四十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规定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四十五条

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三)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四)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五)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六)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七)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八)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

(九)中央厨房,指由餐饮单位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经营者;

(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十一)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四十七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按食品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或就餐座位)分为特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型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微型餐饮服务经营者。其中特大型是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3000 ㎡以上,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大型是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500~3000 ㎡(不含500 ㎡,含3000 ㎡),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型是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150~500 ㎡(含不150 ㎡,含500 ㎡),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是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45~150 ㎡(不含45 ㎡,含150 ㎡),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0~75座以下(不含20座,含75座)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微型是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45 ㎡以下(含45 ㎡),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0座(含)以下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第四十八条 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九条 生鲜乳饮品的监督管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对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五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的具体工作流程。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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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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