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异议申请书

2020-04-18 来源:申请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查封异议申请书

查封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住址:xx号

申请事项

对(201x)x01民初xx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的xx号房屋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封该查封房屋。

事实及理由

201x年xx月xx,申请人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xx公司购买位于xx号的商品房。201x年xx月xx日、xx月xx日,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了购房首付款xx元。

现因xx公司与xx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xx法院作出(201x)x01民初xx号号裁定书及协助执行申请书,将申请人购买的房屋办理了预查封,现申请人无法进行后续的贷款办理,合同备案等事宜,该查封给申请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

1 / 2

请求贵院尽快将xx商品房解除查封。

申请人:年 2 / 2

日此致 xx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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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人:东莞市松山湖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 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礼宾路1号控股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练刚

申请事项:对(2013)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2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东莞市水云间酒店公司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NO.A00086

44、NO.A00086

45、NO.A00086

46、NO.A0008647)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封查封的财产或只查封属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的资产,即49套木桌椅、8台组装电脑、4台麻将桌。事实及理由:

异议申请人于2012年与东莞市森仕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松山湖创意生活城物业租赁合同》,由于该物业之前曾租给其他公司用于经营酒店之用,因此很多用于经营酒店之用的配套设施已具备,承租人增加适量设施即可使用,签订时双方也进行了清点并制作了资产清单。合同签订后实际经营为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由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经营不善,发生严重亏损,拖欠异议申请人大额租金及其员工工资无力偿还,为此异议申请人于2013年7月18日与东莞市森仕实业有限

公司、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三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合同。异议申请人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双方对东莞市水云间客房资产及”KTV酒水部分”进行了清点,经双方清点后确定了属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的资产,制作了 “水云间客房资产增加部分“清单(即属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的资产,具体详见清单)。其中属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KTV的资产及酒水部分,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松山湖法庭于2013年8月8日在异议申请人及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双方进行现场清点、确认的情况下进行了查封,并制作了”水云间KTV固定资产查封清单“及水云间KTV酒水查封清单”(即属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的资产),同时,贵院于2013年8月16日进行了轮后查封。对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客房部分的资产由于当时尚有部分人员居住,故当天无法进行整体查封。 2013年8月15日贵院根据(2013)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263号民事裁定书对东莞市水云间酒店公司客房场地内的财产进行了查封(详见查封清单NO.A00086

44、NO.A00086

45、NO.A00086

46、NO.A0008647),贵院查封的大部分财产为异议申请人所有,只有49套木桌椅、8台组装电脑、4台麻将桌属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

所有,贵院查封时,异议申请人员工付刚在查封笔录上亦说明了财产的归属情况。该查封给异议申请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请求贵院尽快予以解除查封的全部财产或只查封属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的资产,即49套木桌椅、8台组装电脑、4台麻将桌,恳请法院批准。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东莞市松山湖房地产有限公司

2013年8月26日

推荐第3篇:财产查封异议申请书

财产查封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邵全孝

请求事项:

一、请求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对石嘴山市定翔铸造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及设备查封民事裁定书。

二、请求法院依法维持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3)石大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宁夏焱晶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贵院对石嘴山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及设备查封是错误的,对此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贵院明查。2012年9月10日,申请人与石嘴山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申请人于同年同月同日向石嘴山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支付土地转让费70万元整(含各种设备、祥见设备清单)此款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有个人业务转账凭证),所以,双方按照《土地转让协议》内容全部履行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没有及时到工商部门和土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实际上,申请人已具备了土地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再说石嘴山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在不具备上述权利。在此期间,申请人于2013年4月9日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查明,并判决被告石

嘴山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将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原告邵全孝名下,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民诉法》有关规定,依据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石大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异议,请求贵院撤销对石嘴山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邵全孝

2013年9月22日

推荐第4篇:执行异议申请书(解除查封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解除查封申请书)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09)贾民二初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房产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

日与**

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双方并按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协议所约定的房产自双方约定的交付之日起其所有权属申请人所有,且申请人业已按约支付了约定的全部房款。

贵院在办理徐州市贾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

日作出(2009)贾民二初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

位于

处的房产”。因申请人已于2009年

月经购买取得该处房产的所有权。贵院所查封的房产属申请人的资产,贵院查封申请人的资产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09)贾民二初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财产的查封。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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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地址:

被申请人:

住址:

申请事项:

请求查封位于郑东新区商鼎路南、中州大道东 号楼独单元层东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并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于2012年10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且多次逃避责任。申请人已申请贵院强制执行,并已经立案。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尽快实现债权,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贵院查封上述房产。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院

申请人:

2013年 12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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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地址:

被申请人:

住址:

申请事项:

请求查封位于郑东新区商鼎路南、中州大道东 号楼独单元层东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并于****年**月**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且多次逃避责任。申请人已申请贵院强制执行,并已经立案。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尽快实现债权,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贵院查封上述房产。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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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查封位于XX独单元

层东

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XX纠纷一案,已经忠县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并于X年X月X日作出(X)开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于X年X月X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且多次逃避责任。申请人已申请贵院强制执行,并已经立案。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尽快实现债权,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贵院查封XX。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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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地 址: 被申请人: 地 址:

申请事项:请求查封 位于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 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并于 年 月 日作出( ) 民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于 年 月 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且经贵院多次调解仍逃避责任,此行为是典型的逃债赖债、藐视法院的恶劣行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尽快实现债权,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贵院查封 上述房产。现恳请贵院尽快予以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

推荐第9篇:车位查封异议申请0614M2.0

执行异议申请

申请人: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

1.请求裁定中止执行号执行文件

2.请求解封申请人位于地块地下停车位号车位

事实和理由:

月,申请人位于地块的号停车位被贵院查封,经了解为贵院依据号执行文件做出该举措。申请人所有车位被无辜查封使申请人的日常生活受到极大影响,对此申请人特提出以下异议和理由: 此次贵院执行局查封的地块地下停车位号车位,属于购房户(身份证号:)于

月时购买的,于

年 月签订“别样幸福城”房价计算单,

月付清全部购房(车位)款(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公司开具收据为凭),于

月完成对车位的认购,并与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车位认购协议。本人于

日与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车位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但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公司以要将合同原件带回公司盖章并提请合同备案为由,一直未返还合同原件给本人。 故此,贵院查封的地下停车位号车位为申请人所有,存在异议,特向贵院申请中止执行查封所依据的号执行文件,对该车位解除查封。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附件:

1、“别样幸福城”房价计算单

2、车位认购协议(复印件)

3、车位交款收据(复印件)

4、车位契税、维修基金、交款收据(复印件)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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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申请书

异 议 人:X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花园X栋X房,身份证号:XXXXXXXXXXX。是本案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案外人。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2013)深福法执字XXX号XX裁定/行为,解除对XXXXX的查封/扣押。

事实理由:

本人是案件的案外人,XX年X月X日,我从被申请人XXX购买了被查封的房产(房产地址:XXXX),房款已经交清,并已经入住XX年。由于历史和政策等原因,没有及时过户,被贵院认定为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侵害了我的合法财产,特向贵院申请,解除位于XX路XX花园X栋XXX室房的查封。

此致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单位):XXX

XX年X月X日

第11篇: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鹿邑县穆店乡宋新行政村贾湾村民组 被申请人:鹿邑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宋新行政村贾湾村民组 住所:宋新行政村贾湾村

异议事项:鹿邑县人民政府拟将争议土地确权给被申请人是错误的,该宗土地应确权给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该宗地位于鹿邑县穆店乡人民政府东西大南侧。原穆店乡农机于1975和1977年两次扩建,共借用穆店乡宋新行政村贾湾村民组11.4亩土地。1979年农机厂停办,该宗地闲置。1984年许,乡水利站和农技站在该宗地上建站,申请人村民要求收回该宗地,反对乡政府不经申请人同意处理该宗地。1987年4月24日,县城建局、县信访办、县公安局、穆店乡联合作出处理意见,认为当年农机厂的借地属“征地”,实际是借用土地,虽然每亩120元的青苗补偿,手续不健全,但鉴于当时历史的特定条件下,应维持现状,不再另作补偿。之后,申请人多次上访,但问题始终没能得到解决。鹿邑县人民政府信访办(1987)29号文以省建委予革建设字(79)第43号文‘关于征用土地问题的通知’作为依据,认为该地已被征收,并要求穆店乡政府完善征地手续。拟将该宗地确权给穆店乡人民政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认定违背法律,违

1 背历史,违背真相。理由如下:

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不适用于本案,被申请人使用法律错误。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众所周知,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的基本原则。《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是1995年5月1日开始颁布实施,当然不适用于发生于是于1977年之前的本案事实。同理,省建委予革建设字(79)第43号文‘关于征用土地问题的通知’也不能适用于本案。被申请人使用错误的法律依据,其结果必然不合法。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适当下放的通知》规定,即使申请人的土地被征用,被申请人的行为也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

国务院1964年7月20日通知规定:征用土地十亩以下和迁移居民五户以下的(不包括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可分别城市和农村、城市的近郊和远郊以及土地好坏等情况,将审批权适当下放,至于在这一规定权限内具体下放几亩、几户,下放到乡、州还是县、市,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后报内务部备案。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下放后,承办审批的机关仍应从严掌握,尽量利用空地、荒地,尽量不拆除民房,不占用农田。本案中,被申请人拟征用的土地为18亩(包括邻村土地),远远大于通知的规定,且占用的是基本农田。因此,按照当时的法律政策,被申请人的征地行为也是违法的。

三、当年的历史事实证明该宗地是原农机厂借用的,但被申请人不调查了解当年参与人员,就作出了违背真相的结论。

当年事情真相以下人员均可以作证(以下人员均可证明该宗地是借用的):

1、穆店乡党委书记李心友;

2、原农机厂厂长张瑞宗;

3、原宋新行政村大队支书宋洪礼;

4、原宋新行政村大队长贾学增;

5、原宋新行政村贾湾队生产队长贾学师;

6、原宋新行政村贾湾队会计贾长付。

除了以上证人外,鹿邑县人民政府于1987年4月27日作出联合处理意见明确写明是关于“借地”的处理意见,并且指出申请人的农业税和村提留款照缴。如果该宗地确已被征用,那么就不需要再交农业税等税款。申请人照缴农业税等税款,任何人都明白该宗地事实上没有被征收。这么简单的事实,被申请人不知是不明白,还是不清楚。

鹿邑县信访办依据省建委予革建设字(79)第43号文‘关于征用土地问题的通知’为被申请人提出一个补救方案,要求被申请人补办征地手续。可惜过了30多年,被申请人并有采取任何措施,时至今日才想起办征地正式手续。

四、从1975年和1977年的现金支出凭单可以看出,农机厂以120元每亩的价格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难以证明该款是征地补偿款,只可是因借用关系而形成的租金或青苗补偿款。

首先看该单,收款人是“贾湾贾长江”。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

3 用土地审批权限适当下放的通知》的规定,被征收人是应当是村民,而不是生产队。该凭单收款人是生产队,说明该款是以生产队为单位收取的,不是以个人名义收取的征地补偿款。其次在款项说明一栏,只表明“每亩120元折物”,而没有作其他说明。该120元是租金和青苗费的补偿,还是征地补偿,从字面上难以确定。1962年9月27日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

结合相关规定,在任何时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是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征收人,原农机厂即使写的是征收,也不能作为征收人征收集体土地。因此,单单从该凭单看,本案的征收土地的说法也不能成立。

综上,鹿邑县人民政府拟将争议土地确权给被申请人是错误的,该宗土地应确权给申请人。

异议人:鹿邑县穆店乡宋新行政村贾湾村民组

2017年11月15日

第12篇:续查封申请书

续封申请书

申请人:青岛金海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星,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万国通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北京路49号1-17号

法定代表人:杨生,职务:经理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继续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装修工程款纠纷一案贵院尚未审结。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证判决得到有效履行,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贵院查封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特申请贵院对已查封的被申请人财产继续采取查封措施。

此致 黄岛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青岛金海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013年1月14日

第13篇:解除查封申请书

解除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营口中技建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

地址: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工业北区兴北路北丙5路西

被申请人:王迎久,男,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南岭街道工农广场南委134组

被申请人:郑桂梅 ,女,汉族,1968年6月29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南岭街道工农广场南委134组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九民初字第2385号),在诉讼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56号湖东小区10栋3-68/59-48(112)房产财产。鉴于本案查封财产的实际情况,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谅解,先解除对被申请人房产查封,申请人现依法向法院申请:对原查封被申请人的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56号湖东小区10栋3-68/59-48(112)房产予以解封。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7年 月 日

第14篇:解除查封申请书

解除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汉族,19xx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120101xxxxxxxx,地址:天津市河北区xxx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依法解除2014武侯民初字第xxx号裁定中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与四川xxxx有限公司、xx、四川省xxxx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诉至贵院,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并按照法律规定提供了财产情况作为保全担保,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贵院作出(2014)武侯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胜诉,该案不存在保全错误的情形。现特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的查封。

此致 武侯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15篇:解除查封申请书

解除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被申请人: 身份证号:

住址: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解封 民终字第 号作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查封的被申请人 所有的小汽车壹辆(车牌号: )。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 纠纷一案,业经 人民法院 作出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生效判决”),判令:乙方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甲方 元;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 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出财产保全。贵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房产一处及汽车一辆(车牌号为: ),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故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

1 该申请,请求贵院予以解封被申请人 所有的小汽车壹辆(车牌号: ),望请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2

年 日

第16篇:解除查封申请书

解除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一审期间被申请人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xx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查封了申请人的银行账号。20xx年xx月xx日,xx人民法院作出(20xx)x号判决,驳回了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申请人的银行账号现在还处于被查封状态,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现依法向法院申请对原查封申请人的银行账号予以解封。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17篇:续查封申请书

续查封申请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办事处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56号

负责人:禹华初

被申请人:辽宁宝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沈阳市南湖科技开发区文萃路83-1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翠

被申请人:沈阳市北方实业总公司

地址:沈阳市东陵区文化东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曲凤仙

申请事项

一、请求贵院依法将被申请人辽宁宝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文萃路80号(栋号05-2033,卷号994-3,面积为502平方米)的房产予以续行查封;

二、请求贵院依法将被申请人沈阳北方实业总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文化路103号(卷号1550-

2、面积6615.5平方米)的房产予以续行查封。

事实与理由

我办申请执行我办与辽宁宝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号为(2002)辽法执字第46号。在

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贵院查封了被申请人上述房产,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该案尚未执行完毕,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故申请贵院对上述房产予以续行查封。

此致

沈阳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第18篇:查封房屋申请书

查封房屋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李体兴,男,汉族,1963年1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永安街22号院4号楼19号, 电话:15136221876 被申请执行人:汤金英,女1960年6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建设路23号院8号楼88号, 电话:18236997025 案由与事实:根据公证书(2015)郑黄证执字第000087号公证执行书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向申请人履行债务453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5年5月份申请执行人到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到惠济区迎宾路10号二期20号楼1—3B13号成套住宅230.24平方,价值350万元,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贷款330万元,金水区风台路1号院1号楼1单元6层602号成套住宅143.27平方,价值110万元,被申请执行人有银行贷款85万元。

为防止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转移该房产,申请执行人在紧急情况下,特向贵院提出申请在48小时之内查封该房屋,否则如不及时查封,被申请执行人有可能转移该房产,由此给申请执行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

申请执行人再次恳请贵院立封该房屋。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2015年5月7日

第19篇:解除查封申请书

解除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身份证号:410105XXXXXXXXXXX,住址:郑州市XX区XX街XX号院X号楼附XX号;

申请事项

1、请求解除对被告XXX银行存款XXXXXX元的保全手续。

2、请求解除对申请人XXX名下的位于郑州市XX区XX路XXXX花园XX号楼XX单元XX号房产的查封,房产证编号:郑房权证字第XXXXXX号。

3、请求解除对担保人XXX名下的位于郑州市XX区XX路XXXX花园XX号楼XX单元XX号房产的查封,房产证编号:郑房权证字第XXXXXX号。

4、请求解除对担保人XXX名下的位于郑州市XX区XX路XXXX花园XX号楼XX单元XX号房产的查封, 房产证编号:郑房权证字XXXXXX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因与XXXXX有限公司、XXX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将上述二被告诉至贵院,诉讼期间,根据申请人申请,贵院做出(XXXX)X民二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XXXXX有限公司、XXX银行存款XXXXXXX元,对此,申请人向贵院提供了上述三套房产用于担保。现贵院业已做出(XXXX)X民二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且二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因此,申请人特申请贵院解除对二被告财产的保全手续,并将申请人提供的上述三房产予以解封。

此致

郑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20篇:撤销查封申请书

撤销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1X月7日生,身份证号:152921xxxx1007XXXX,住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撤销xxx区人民法院对位于xxxxxxx公司综合楼(房产证号:x房权证x字第xxxxx号)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诉xx、xxx、xxx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审判后于2013年12月25日做出了(201x)x中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xxxx、xxxx、xxxx共计偿还申请人借款及利息共计xxxxx元(其中利息截至到2013年12月25日)。判决书生效后,xxxx、xxxx、xxxx并没有按民事判决书约定的期限履行该判决书的义务,随后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xxxx、xxxx、xxxx、xxxx与申请人于2014年7月25日签署了一份《三方协议书》,约定xxxx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以位于xxxxxx公司综合楼(房产证号:x房权证x字第xxxx号)代xxxx、xxxx、xxxx偿还申请人在(20xx)x中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中的500万元债务,并由xxxx(该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是xxxx,xxxx于2010年7月29日将该房屋转让给了xxxx公司,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配合申请人办理过户手续。xxx

1 x、xxxx与申请人并于2014年8月15日在贵院的执行和解笔录上签字确认。

在申请人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xxxx区人民法院依xxx(xxx与xxxx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于2014年8月21日查封了位于xxxxx公司综合楼(房产证号:x房权证x字第xxx号),该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该房屋现在的实际所有人为xxxx公司,而非xxxx;再说了,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在先(2014年7月25日),xxx区人民法院查封在后(2014年8月21日)。申请人就此事于2014年9月2日向xxx区人民法院提出保全异议,但xxx区人民法院至今没有答复。

综上所述,贵院的查封措施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撤销xxx区人民法院对位于xxxxxx公司综合楼(房产证号:x房权证x字第xxxx号)的查封。

此致 xx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2

《查封异议申请书.doc》
查封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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