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申请书

2020-03-03 17:05:5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鹿邑县穆店乡宋新行政村贾湾村民组 被申请人:鹿邑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宋新行政村贾湾村民组 住所:宋新行政村贾湾村

异议事项:鹿邑县人民政府拟将争议土地确权给被申请人是错误的,该宗土地应确权给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该宗地位于鹿邑县穆店乡人民政府东西大南侧。原穆店乡农机于1975和1977年两次扩建,共借用穆店乡宋新行政村贾湾村民组11.4亩土地。1979年农机厂停办,该宗地闲置。1984年许,乡水利站和农技站在该宗地上建站,申请人村民要求收回该宗地,反对乡政府不经申请人同意处理该宗地。1987年4月24日,县城建局、县信访办、县公安局、穆店乡联合作出处理意见,认为当年农机厂的借地属“征地”,实际是借用土地,虽然每亩120元的青苗补偿,手续不健全,但鉴于当时历史的特定条件下,应维持现状,不再另作补偿。之后,申请人多次上访,但问题始终没能得到解决。鹿邑县人民政府信访办(1987)29号文以省建委予革建设字(79)第43号文‘关于征用土地问题的通知’作为依据,认为该地已被征收,并要求穆店乡政府完善征地手续。拟将该宗地确权给穆店乡人民政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认定违背法律,违

1 背历史,违背真相。理由如下:

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不适用于本案,被申请人使用法律错误。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众所周知,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的基本原则。《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是1995年5月1日开始颁布实施,当然不适用于发生于是于1977年之前的本案事实。同理,省建委予革建设字(79)第43号文‘关于征用土地问题的通知’也不能适用于本案。被申请人使用错误的法律依据,其结果必然不合法。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适当下放的通知》规定,即使申请人的土地被征用,被申请人的行为也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

国务院1964年7月20日通知规定:征用土地十亩以下和迁移居民五户以下的(不包括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可分别城市和农村、城市的近郊和远郊以及土地好坏等情况,将审批权适当下放,至于在这一规定权限内具体下放几亩、几户,下放到乡、州还是县、市,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后报内务部备案。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下放后,承办审批的机关仍应从严掌握,尽量利用空地、荒地,尽量不拆除民房,不占用农田。本案中,被申请人拟征用的土地为18亩(包括邻村土地),远远大于通知的规定,且占用的是基本农田。因此,按照当时的法律政策,被申请人的征地行为也是违法的。

三、当年的历史事实证明该宗地是原农机厂借用的,但被申请人不调查了解当年参与人员,就作出了违背真相的结论。

当年事情真相以下人员均可以作证(以下人员均可证明该宗地是借用的):

1、穆店乡党委书记李心友;

2、原农机厂厂长张瑞宗;

3、原宋新行政村大队支书宋洪礼;

4、原宋新行政村大队长贾学增;

5、原宋新行政村贾湾队生产队长贾学师;

6、原宋新行政村贾湾队会计贾长付。

除了以上证人外,鹿邑县人民政府于1987年4月27日作出联合处理意见明确写明是关于“借地”的处理意见,并且指出申请人的农业税和村提留款照缴。如果该宗地确已被征用,那么就不需要再交农业税等税款。申请人照缴农业税等税款,任何人都明白该宗地事实上没有被征收。这么简单的事实,被申请人不知是不明白,还是不清楚。

鹿邑县信访办依据省建委予革建设字(79)第43号文‘关于征用土地问题的通知’为被申请人提出一个补救方案,要求被申请人补办征地手续。可惜过了30多年,被申请人并有采取任何措施,时至今日才想起办征地正式手续。

四、从1975年和1977年的现金支出凭单可以看出,农机厂以120元每亩的价格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难以证明该款是征地补偿款,只可是因借用关系而形成的租金或青苗补偿款。

首先看该单,收款人是“贾湾贾长江”。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

3 用土地审批权限适当下放的通知》的规定,被征收人是应当是村民,而不是生产队。该凭单收款人是生产队,说明该款是以生产队为单位收取的,不是以个人名义收取的征地补偿款。其次在款项说明一栏,只表明“每亩120元折物”,而没有作其他说明。该120元是租金和青苗费的补偿,还是征地补偿,从字面上难以确定。1962年9月27日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

结合相关规定,在任何时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是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征收人,原农机厂即使写的是征收,也不能作为征收人征收集体土地。因此,单单从该凭单看,本案的征收土地的说法也不能成立。

综上,鹿邑县人民政府拟将争议土地确权给被申请人是错误的,该宗土地应确权给申请人。

异议人:鹿邑县穆店乡宋新行政村贾湾村民组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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