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申请书

2020-11-27 来源:申请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异地安置申请书

异地安置申请书

湖南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原因本人自述)

长期居住在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市),现申请异动安置。本人选择当地两家医保定点医院: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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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申请书

申请人:李启才,男,59岁,住址: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大杨村柳叶大郢76号。

申请事由:

请求政府给予拆迁安置补偿待遇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户胡镇,2003年,申请人全家四代共七人迁入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大杨村居住。同年购买本村村民阮常青房屋宅基地并签订了购买协议。协议约定,申请人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宅基地,同村村民阮永江、郑志才等人均在协议上签字确认。随后,申请人又在宅基地的基础上修建了房屋八间,共计前后四间,占地面积为252平方米。目前因政府要求需要拆迁房屋。然而全家七人自2003年以来,一直长期持续居住于此,在其他地区均无任何住处或宅基地,符合无房户的相关标准。同时,目前申请人尚有八十多岁的老母亲需要赡养;儿子在2000年响应国家号召,前往部队服役并荣立集体三等功以及“优秀士兵”等荣誉,复员后,因户口无法迁入父母处,所以户口暂时在大杨镇派出所;媳妇没有正式工作,此外还有几岁的小孙子需要抚养,家庭条件实在极为困难。对此,恳请政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考虑到我们家的实际困难,给予相关拆迁安置补偿待遇。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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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就业安置申请书

尊敬的xx县人民政府:

我叫xxx,1986年8月出生于陕西省xx县,200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6年7月考入xx大学,就读于公管学院(原人文学院)公共事业管理本科专业。2008年12月,我和大多数应征入伍青年一样胸怀报国之志,携笔从戎依然踏入了绿色军营。2010年12月份,退出现役光荣返乡,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我已向户籍所在地政府报到,并申请就业安置。

在大学就读期间,我勤学好问、乐于思考,各门功课成绩较为优秀,专业知识掌握比较扎实,在国家公开刊物上发表有关政府危机管理学术论文2篇。我在刻苦学习的同时,积极投身学校组织的各种实践活动,曾担任06级公共事业管理班团支部书记,爱心社常务副社长,人文学院公管论坛首任会长。先后被公管学院(原人文学院)和xx大学评为“三好学生”和“校优秀团干部”。

在部队服役期间,我始终不忘家乡父老乡亲的殷切嘱托和各级政府对我家人的亲切关照,在刻苦训练、尽职尽责的同时,积极发挥自身专业,先后疏导连队心理问题战士5人,承担支队思想骨干培训授课任务一次,在支队(团)局域网刊载新闻稿件240余篇,工作表现得到了广大官兵的一致认可。连续两年被评为 “优秀士兵”,2010年7月被武警辽宁

总队表彰为“优秀共产党员”,2010年11月被所在支队(团)再次表彰为“优秀共产党员”,并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

现特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恳请政府在这次退役军人就业安置过程中,对于我在大学期间学习行政管理,以及在部队期间担任文书兼军械员,在办公文秘方面具有一定专长的情况给予考虑,愿能安置与我学历、专业、经历相匹配的职业为盼!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加倍努力、勤奋务实、锐意进取,但愿我能为安塞的经济建设添砖加瓦,能为安塞的全面发展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以此来回报政府、回馈社会。

申请人:xxx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推荐第4篇:退伍军人就业安置申请书

退伍军人就业安置申请书

尊敬的维西县人民政府:

我叫喻雪涛,1988年8月出生于维西县巴迪乡洛义村,2007年12月,我和大多数应征入伍青年一样胸怀报国之志踏入了绿色军营,至2012年12月份退伍光荣返乡,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我已向户籍所在地政府报到,并申请就业安置。

在部队服役期间,我始终不忘家乡父老乡亲的殷切嘱托和各级政府对我家人的亲切关照,刻苦训练、尽职尽责,积极发挥自身专业,先后连续两年被评为 “优秀士兵”。其次,服役期间我还勤学书本知识、乐于思考,于2012年取得了南京陆军学院经济管理专科学历,各门功课成绩较为优秀,专业知识掌握比较扎实。

在我服役期间时,华能澜沧江集团在巴迪乡境内进行水电开发,其家所在地及周边区域沿江土地被征收。根椐《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变为城镇居民意见》、云政发[2011]188号实施办法、云政办法

[2011]195号及迪政发[2011]3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我们沿江被征地的群众在乡人民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基本转成了非农户口。根椐我的实际情况,在服役期间我也转为了非农户口。

现退伍后家中已经没有了田地,而我又待业在家中,生活实在很艰难。根椐相关退伍军人就业安置政策,特向上级领导申请给予就业安置,望领导给予批准为谢!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2013申请人:喻雪涛年3月26日

推荐第5篇:要求回迁安置住房申请书

关于要求回迁安置住房的申请

**街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指挥部:

本人***,现年59岁,现住********街34号。最近该地区被列入***街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地点为**新区或**小区,属于哈尔滨的最东面和最西面,远离现在居住社区,为了支持棚户区的改造与发展,我们愿意积极配合城建拆迁改造工作,但要求回迁安置或在拆迁款以及每米房价补贴等方面给予补助或提高,以此解决我的住房问题,具体困难及申请理由如下:

本人从出生至今近六十年一直在道外生活,熟悉道外地区的一切事物,对于六十岁左右的老人来说,已很难适应其他地区的生活,家人及亲戚朋友大多也都在道外地区,并且家中老人年事已高,也在道外地区生活,需要本人照顾,以上两个拆迁安置点对于本人照顾老人来说非常不方便,并且本人身体也体弱多病,家庭经济较困难,经常需要打针吃药,迁到新的居住点,社区功能不全,远离医院、抢救不及时,很难保全生命。为方便家人间互相照顾,本人必须留在道外地区生活,所以,此次拆迁改造本人要求回迁安置,或者在拆迁款以及每米房价补贴等方面给予补助或提高,使补偿后的补偿金额本人能够在道外地区够买一套二手房,方便家人间互相照顾,安度晚年。

鉴于上述困难,我强烈请求组织和领导满足我的要求。衷心感谢各位领导,对我贫困弱势群体的关心与爱护!

********街34号

居民:***

201*年4月18日

推荐第6篇:征地安置补偿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刘**,男,汉族,生于1956年2月1日,住址:沙坪坝区民**283号,联系人:汪信明,电话:6659114813883939668

申请人:刘**,女,汉族,生于1958年6月14日,住址:沙坪坝区***38号附5号,联系人:汪信明,电话:6659114813883939668

请求事项:

将渝北区**镇**村4社刘**昆(坤)于2007年被拆住房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对两申请人补偿安置或者对两申请人进行30平方米住房安置。

事实和理由:

两申请人是渝北区**镇**村4社刘**昆(坤)通过《遗赠赡养协议》指定的合法继承人。2001年9月1日,刘**坤所在渝北区**镇**村4社、5社30.9398公顷土地被渝北区人民政府以渝北府地公[2001]字第8号《征用土地公告》征用,用于渝北区实施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刘**昆(坤)承包的集体土地及其住房属于该次被征地范围。刘**昆(坤)于2002年5月27日与代表贵局的重庆市渝北区民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安置协议》办理了“农转非”养老安置手续,享受征地补偿的人员安置。但贵局却一直不予落实对刘**坤的住房安置,刘**昆(坤)在等待住房安置期间于2005年7月24日因征地造成的废墟恶劣地面导致摔倒去世。2006年4月17日,渝北区人民政府再次以渝北府征公告[2006]字第17号《征收土地公告》征收了包括刘**昆(坤)所在渝北区****街道**村4社剩余全部土地。并于2007年在两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刘**昆(坤)的住房予以拆迁。两申请人在得知房屋被拆迁后,曾找贵局落实住房安置问题,贵局却以需要研究才能答复东推西拖!至今仍未落实对申请人的住房补偿安置。

申请人认为,2001年土地被征收后,贵局以房屋没有被拆迁为由不对刘**昆(坤)进行住房安置,在2007年拆迁房屋时又以刘**昆(坤)已经死亡不需安置为由不予安置是错误的。理由如下,刘**昆(坤)住房所在地属于2001年征地范围,我国征地补偿法律政策对是否属于享受补偿人员的界线均以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为分界线,据此,刘**昆(坤)应属于2001年征地享受住房安置的人员,应该在征地时即予以住房安置,贵局应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两年有效期内用地或予以落实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不能以房屋未被拆迁而不安置,否则,就会导致批准征收刘

**昆(坤)住房所在土地的征用文件在两年后自动失效,贵局就不能在2003年9月2日后拆迁刘**昆(坤)的住房,因此,贵局于2007年再去拆迁刘**昆(坤)住房的行为于法无据,侵害了两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继承权。

另刘**昆(坤)房屋所在土地于2001年就被征用而纳入城市规划项目建设地,在2003年9月2日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文件失效后,该房屋在2007年被拆迁时其已经属于城市规划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就应该按照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对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从前述两个方面也可以说明,如果征地补偿实施部门因不予用地而不在两年内或者以房屋未被拆迁不属住房安置对象不在两年内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就会导致批准征用该土地的文件自动失效。所以,《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二条第

(二)项中关于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规定不具有完全合法性,只能在征地批准文件的两年有效期内适用才是正确的,否则,一旦超过两年,就属于没有在两年内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与国家的相关上位法及政策规定相悖而违法。

所以,申请人认为贵局不予以落实安置的行为违法,特请求贵局按申请人请求予以住房安置!

盼予以书面答复!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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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与安置申请书

申请人(房屋场地承租人):许光辉 出租方:湖南省富安再生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拆迁补偿与安置事由简介: 我叫许光辉,来自南县河口乡裕丰村第二村民小组,本人鉴于亲朋好友开便利店经验,历经千辛万苦多方筹备资金,并于2012年6月23日以36万的转让费从上一任租户手中转得该门面,当时门面重新设计并于再次装修和加盟费,约耗掉13万余整,另加器材设备4万余整,加上新店货物15万左右,当时该店共投资约为68万元整,本人在此经营约40个月,另有学生放假因素,按盈利实际经营为34个月左右。该行业因竞争激烈利润太低,每月赚得利润6000-8000元,故经营三年时间,共赚利润约为25万上下,本人本身积蓄就不多,开此店铺向亲朋好友借款30万元整,故本店及本人的身家性命所在,至此时为止约亏28万左右,现如今一纸公文,陷我于倾家荡产之境地,实属不幸,而贵司在11月30日才将相关政策告知本店,让我也措手不及,贵司违反政府部门的拆迁条例规定,然而现在于2016年1月15日贵司强制断水断电,现令我无法经营,店面中15万左右货物无法销售不能兑现。本人在经营店铺中一向遵纪守法,并积极配合贵司的相关规定,经营口碑也是有目共睹,然而贵司老板一直不曾出面与我等洽谈协商,本人只想贵司老板能够出面给我等一个合法交待,不然我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再者一来本人没有别的手艺,二来也想重新找个地方再谋生计,三来由于经营时间短暂,本人经此大难,在外欠款尚未还清,鉴于此般困难。为避免我及全家流浪街头,永无翻身之日,同时也避免给社会国家带来不稳定的因素,现物向贵司申请当面协商,让本人至少能归还欠款28万元,希望贵司领导能够体恤本人及家人此时的心境,给予本人合理的支持和帮助,本人在此感激涕零!

附:房屋转让上任租户转让费收条 签订房屋的时间收据

2016年1月15日 申请人:许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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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与安置申请书

申请人(房屋场地承租人): 拆迁人:

拆迁补偿与安置事由简介:

2004年5月,申请人以年租金6000元租赁了市委秘书处位于东江镇的市委桔园,所租总面积2660平方米。租赁期五年,租金共计3万元。租赁后,申请人投入二百万元精心改造。将原有场地打造成了具有特色的绿化苗木培育、观光园。并解决了两名城市低保户)的就业问题,现该职工已在市委桔园入住多年。

2007年,我公司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关于市东出口新城区拆迁安置工程决定,将我园区价值10多万元的苗木和厂房设备拆除,最终市东出口新城区拆迁安置工程指挥部和我公司协商补偿人民币80000元,但至今未果。

2009年4月,我公司又以12000元/年的租金续租了拆迁剩余土地。并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园内苗木种类,搭建了温室大棚增添了一些园林景观。

2010年7月,我公司再次积极响应市委关于城区道路规划拆迁的决定,将正在营业的一部分设备、厂房、苗木、景观等拆除,造成我公司直接经济损失781610元。 上述事实有合同、清单、证人证言、申请等为证。 请求事项: 1请求支付2007年拆迁补偿款8万元。 2请求支付2010拆迁补偿费781610元。

3请求为东江市委桔园原职工解决经济适用房一套(申请书附后)。

4请求为东江市委桔园原职工解决经济适用房一套(申请书附后)。

申请人:

1、

2、2014年2月24日 附:

1、附件一;

2、(附件二);

3、申请书(两份);

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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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自愿选房安置申请书

临港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我户属沙坪镇(街道) 村(社区) 社(组)拆迁待安置户,经全家商议,我代表我户全体家庭成员自愿提前申请在 选房安置。我户还房安置协议(含补充协议)中共应安置 人指标,在此申请将 等共 人指标(含、不含优购指标)提前进行安置。

经征收中心向我户宣传,我已知晓相关安置政策,并在此确认:

一、选定安置房的选房日期即为提前选房安置人员中新增人口和住房空指标办理的截止日期;

二、若我户自愿选定安置房后不签订《还房安置合同》和不办理入住手续,将按已安置处理,停发过渡费,以后新增人口和住房空指标不纳入住房安置。

三、我户自愿选定安置房后,不再退、换选安置房。

我户经全家同意,自愿遵守以上规定,自愿申请参加选房。 户主: 联系电话: 家庭成员:

年 月 日

社(组)意见:

村(社区)意见: 镇(街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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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书

尊敬的_____镇党委政府:

我叫______是_____村的村民,今年____岁,性别男,现如今也没有娶妻生子,家中有三口人,包括父母亲二老,父母二人都是农民,一直在家务农,我从学校毕业之后,通过自己的努力学习,现在在安康从事“消防设施施工和监控设备的安装工作”,勉强能维持一家三人的生活问题,我们家只有一栋土木结构的房子,经过2008年的地震,如今墙面已是裂痕满布,东倒西歪,天晴还能勉强居住,一到雨季居住非常危险,村“三委”干部也非常的关心我们,一到下大雨关心的电话总是响个不停,有时甚至是几位领导亲自到场来指导我们转移。

今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级领导干部的关怀支持之下,借助政府在江南新区修建移民安置点的大好机会,为此我慎重的向尊敬的城关镇党委镇府提出申请,申请购买江南新区移民安置点住房一套,解决我一家三口的住房为题,也为我们村“三委”干部减轻一点心理负担,敬请党委镇府给与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 请 人: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时 间:_______

第11篇:安置房

安置房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安置房简介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安置房分类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埔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 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拆迁安置房购置注意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

第一类动拆迁安置房,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

如果是购买还没定位的安置房风险就更大,买卖双方虽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但无法确定建好后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等,办理过户等手续时间也会更长。

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买卖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

屋的增购等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购置该类房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附条件的合同来保证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并对具体细节作出明确约定以防合同相对方反悔,最好由专业房产律师进行指导。

拆迁安置房和回迁房区别拆迁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

拆迁回迁房是指在原地拆迁安置的房屋。

他们之间的区别是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上进行房屋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是原地产权调换的既是拆迁安置房,也是拆迁回迁房;但在出让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的,如可以原地回迁的就是拆迁回迁房,而不是拆迁安置房。

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安居房的区别

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住宅;要体现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便利的原则;布局要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建设标准要根据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结合市场需求确定。

现阶段,经济适用住房的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由政府提供专项用地,通过统一开发、集中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二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拟作为商品房开发的部分普通住宅项目调整为经济适用住房;三是单位以自建和联建方式建设的,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经济适用住房。

安居房包括按规定出售或出租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职工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

拆迁安置房需具备三个条件:

1、符合设计规范;

2、每套房屋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3、要符合国家安全和技术标准,具体说要有房屋验收合格证 ,所有的证照应齐全,从修建到竣工都必须达到安全标准。

安置房在二手房市场

安置房几大优势受追捧

1、是现房,而且早期的安置房有些的地理位置优越,小区配套较完善

2、户型适中,以小两房、小三房、部分中三房为主,即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的户型占绝大多数,而且大部分为多层建筑;3.政府统建的房屋质量较为稳定;

4、安置房依托地理优势和小区配套优势,升值比率与经济增长周期吻合,升幅较快更重要的是,这些安置房如果没有产权,价格普遍会比市价低。当然,还有一个客观原因,安置房的业主往往享受多套房源,使其有出售的需求和可能。

预约销售方式流行很多安置房尤其是新近交房的安置房交易都是采用预约销售的方式。即安置房业主还没有拿到房屋的产权就转让,所以买家购买房屋后暂时不能过户。“最常见的方式就是买卖双方找一家可靠的中介,由中介牵头双方签订一份带附加条件的预约销售合同,合同声明该房屋已经售出,但要等产权办好再过户。”中介会把这份合同拿到公证处公证,证明双方已经发生了这个交易行为。

付款方式也根据协商各有不同,比如有的是先预付30万元订金,交房后再付20万元或一次性付清总房价的90%,余下的办理房产过户后付清。不过,没有过户就买房无法进行银行按揭,购买的市民就得一次性付出几十万元现金,压力也不小。

公证并不完全保险不仅在安置房,甚至在一些普通商品房转让中,为了躲避税款,采取公证预约销售的方式也很常见。不过,公证并不能完全保险,有些公证交易最后会变成产权纠纷。

从公证法的角度,经过公证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要看法官在判决时是否采用此证据以及如何采用。李兆民说,遇到这种情况,买方一般只能以“申述期限太长应视无效”来反击。即过去两年这么长时间,你都没有意见,除非你能有证据证明你确实不知情,否则就可视为默认,而现在突然提出异议,可视为恶意异议。

买安置房有政策风险这类房屋的交易行为比较容易引起国家的关注并加以规范,出现或抬高一些入市门槛,比如2004年6月开始由政府统建的解困房(不包括安置房),产权证办理后五年内不能上市买卖交易。如果你们签订了预约合同,但国家法规又规定该房屋不得转让,那法律上可以视为情势改变,造成该合同不能履行

安置房的入市销售很多人购买安置房时看重产权转让和价格,却忘了关注该安置房的销售本身是否合法?其实,安置房能否销售要依具体情况来定,记者昨日就此采访了我市土地房产局相关管理人士。据该相关人士介绍,严格意义上,不能转让的房屋包括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以及权属有争议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安置房主要有几种情况,如果拆迁前这房子就是业主自有房,安置房办出的产权证也是业主的,拿到产权证后就可以交易,但除了正常的房屋交易税外,还需要交纳一份土地出让金。对于没有产权证房屋就出售,按照《房地产管理办法》视为非法,但土地房产局不参与裁定。

如果拆迁前这房子是公房,住户是租住的,该房就不能转让;如果是公房,业主已向单位购买,而且安置房的产权证上是业主本人名字,就可以转让,但也需要额外交纳土地出让金。

预约销售因为没有看到产权证,购买时的房屋情况不能只听业主一面之词。如果买到的安置房其实是公房,虽然购买程序合法,还是被判无效。签订预约合同时,要到土地房产局核实该安置房的性质,转让是否合法。如果业主已婚一定要夫妻双方都签字,或者得到另一方同意转让的授权书,业主未结婚的要请其出示未婚证明。

具体规定

安置房一般不是一平方换一平方,一般都是按照1:11或者1:15的比例进行换算的,具体的是可以进行协商的。

第12篇:退役军人安置

退役军人安置

一、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安置办职责:

负责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国家有关复退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拟订地方性复退军人安置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管理、使用复退军人安置保障金。组织指导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工作。指导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的管理工作。

二、由各级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负责接收安置的对象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士兵条例》: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士官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第一期、第二期各三年;第三期、第四期各四年等。按退役类别分为:

1、退伍义伍兵;

2、复员(转业)士官

3、复员干部。

三、主要政策

依据《兵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文件等规定综合分类如下:

1、家居农村的退役士兵,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依据相关政策,下列人员纳入安置工作(或自谋职业)范围:一是服现役满10年作转业安置的;二是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八条

第二款);三是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原二等、三等伤残军人)的退役士兵符合城镇安置条件,除享受规定的残疾抚恤外,可以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鄂退办函[2005]36号);四是2005年以前应征入伍的进藏服役期满的退伍兵,„„属农村户口的,当地政府负责将其转为非农业户口,对其中荣立三等功以上或受师以上单位嘉奖表彰者,凭其档案记载和证书„„予以安置;(鄂政发[1996]75号);五是2005年以后应征入伍的农业户口的进藏高原条件兵,在应征入伍的同时,由当地政府负责将其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服役期满后,比照当地当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的补助标准发

给补助费(鄂政发[2005]40号);

2、家居城镇的退伍义务兵,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货币安置)或助学安置。

2005年以后应征入伍非农业户口的进藏高原条件兵,服役期满后,按照当年国家安置政策落实相关待遇。选择自谋职业的,按照当地当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1.5倍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鄂政发[2005]40号)。

依据相关政策,下列人员政府不负责安置:一是城镇户口占用农业指标入伍的;二是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三是入伍前三个月内购买城镇户口的;四是档案严重缺件的; 五是除名、开除军籍,部队作中途退伍处理的;六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十堰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3、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4、符合安置条件的而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5、助学安置是指城镇退役士兵享受一定的补助,在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指定的成人高等院校接受全日制脱产本科、专科学历教育,学习结束后自主择业,政府不再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也不负责安排工作的一种安置形式。

四、退役士兵报到须知:退役士兵本人持部队《行政介绍信》、《优待安置证》原件、《退伍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和《入伍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到应征入伍地安置部门报到登记。按规定,自带档案报到的,不予接收档案,不按规定时间及程序报到的不予接收。城区退役士兵在市政府安置办报到登记,其父母或配偶系中央省属单位或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市政府安置办负责安置;除此之外其他安置对象一律由征集入伍时所在区政府安置办接收安置。

五、2009年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按照回原征集地安置的原则,凡现役士兵退出现役的,应回原征集地,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安置。符合农村安置的退役士兵,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妥善安排其生产生活;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原则实行自谋职业,货币化安置;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经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异地安置。接收安置期限原则上在6月内完成。

自2009年冬季接收退役士兵开始,十堰城区的退役士兵一律由原征集批准入伍的区政府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安置。十堰经济开发区的退役士兵,由茅箭区政府安置机构接收后,按户籍或现居住地整体移交开发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安置。

1、对父母或配偶是地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无固定职业(居民)的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货币化安置,由负责接收的政府安置机构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并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偿费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2、对父母一方或配偶是中央、省属驻市企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继续采取包干安置的办法,由安置机构介绍到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单位),以安排就业、经济补偿等方式妥善安置。责任单位采取经济补偿方式安置退役士兵的,应将《自谋职业协议》报当地安置机构备案,退役士兵本人可凭双方签订的自谋职业协议书,到当地退役士兵安置机构申请办理《城镇士兵自谋职业证书》。

3、对转业士官、二等功(含)以上功臣和5至8级因公(战)伤残的退役士兵,列为政府重点安置对象,实行自主择业、双向选择和推介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妥善安置。推介就业安置有困难或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也可实行自谋职业货币化安置。

第13篇:安置协议

安置协议

甲方:芜湖县湾址镇人民政府

乙方:___________行政村___________村民组___________户

根据拆迁安置方案,双方就安置有关事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被拆除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在拆迁范围内被拆除房屋主面积__________㎡ ,家庭常住人口结构______代______人。

二、已安置情况

甲方已向乙方拆迁时交付安置房__________套__________㎡,已办延续安置房______套_________㎡。

三、延续安置情况:

依据拆迁补偿方案,乙方可再分期享受延续安置房_______㎡,申请小套改大套面积________㎡应该缴纳房款________________元,

(具体计算公式:)。

(一)期房安置

根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乙方选择的安置面积__________㎡,应该缴纳房款_______元,根据乙方家庭人口结构及年龄,甲方确定第_________期交付安置房。

签订本协议时,乙方缴纳__________%的房款即_____________元,余款____________元在安置房交付时一次性付清。

(二) 货币补偿

乙方自愿申请放弃尚未安置的面积__________㎡,甲方结予现金补偿,补偿金额为_____________ 元

(具体计算公式:)。

四、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获得全部安置,不再提出其它任何安置要求。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有关部门备案、存档一份。

甲方:乙方: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第14篇:安置工作总结

江安县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总结

市安置科:

为认真做好2011年我县城镇退役士兵(含城镇复员士官)、和农村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宜府函„2011‟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江府函„2011‟105号)文件,今年我县对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实行自谋职业货币安置和职业安置相结合,2011年9月8日基本完成今年城镇退役士兵、因公五至八级残级军人、在校大学生入伍和转业士官安置任务,现将我县安置情况总结如下:

一、2011年安置工作基本情况

2011年我县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省、市安置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本县的实际,统筹安置、维护稳定的原则;坚持实行系统分配、包干安置、指令性统筹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的原则;今年我县回乡安置的退伍士兵(士官)200人[其中农村义务兵126人,农村复员士官33人;城镇义务兵25人(含一名大学生入伍),复员士官11人(含一名因公七级残疾军人),转业士官5人],其中回农村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159人,纳入市安置办、县政府“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或自谋职业的41人。在安置的城镇义务兵(复员士官)和农村转业士官以及因战因公五至八级残疾军人中,农村转业士官和因公因战五至八残疾军人共有6人,对他们实行重点安置,首先征求

1他们的意见自愿选择安置方案:自谋职业和职业安置(安置在海丰和税有限公司和川安北方公司),结果都选择了自谋职业,今年自谋职业货币安置已安置40人,占安置总数的97%,还有一位转业士官冯秀春档案在市局,没有移交到我们县安置办,不知他的安置情况怎样。对城镇退伍士兵和农村转业士官每人发给8个月待安置期间生活费每月250元,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义务兵每人发给安置补助金34542元,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每人发给安置补助金51813元,对立三等功以上、伤残八级以上、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超过年限的人员自谋职业按规定增发安置补助金,到2011年9月8日止,全县共发安置补助金、待安置期间生活费、士官军龄补助、立功人员奖励金共152.7万余元,较好地完成了2011年安置工作任务。

二、2011年安置工作基本做法

(一)积极开展了对退役士兵进行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 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宜府函„2011‟154号)文件,“2011年实行„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即由城镇退役士兵的父亲或母亲(转业士官由配偶)所在单位接收安置;父母(配偶)所在单位己破产或濒临破产的,纳入县统筹的自谋职业安置”。根据这一文件精神,县安置办和县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局对自愿参加技术培训的报名参加职业技术学校进行短期培训,对本人已参加技术培训并持有技术证的属城镇安置对象的,到县安置办领取技术培训补助金每人1000元,对列入城镇安置的退役士兵、士官和农村退役士兵进行了再就业技能培训,参加培训人员共126名,回农村的有86人,城镇培训40人(含自训的),培训经费共支出6万余元。目前有31名城镇退役士兵在不同的岗位上就业。今年为宜宾五粮液集团、海丰和锐公司、江安消防大队等单位推荐退役士兵应聘,有56人已到不同岗位就职。

(二)坚持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重点安置和自谋职业货币安置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今年市安置办对在我县范围内省、市直属企业定向安置了3名市属企业职工子女,属县安置的38人,其余的38名城镇退役士兵,县安置办已通知他们到企业就业,均不愿意,为此对县属的38名城镇退役士兵,均实行自谋职业货币安置的办法 ,由县政府对士兵发给每人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34542元,转业士官发给每人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51813元;凡在部队因公因战五至八级残疾军人,九至十级和荣立三等功以上人员自谋职业,县政府分别奖1200元、8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超过年限的人员自谋职业按规定增发安置补助金。由本人申请,与县安置办签定自谋职业协议,办理有关手续。川安北方公司对职工子女进行职业安置,但本人不愿就业安置,申请自谋职业货安置,县政府已对他进行自谋职业货安置,县政府今年实际货币安置39人,市属安置2人,县政府对39名城镇退役士兵和农村转业士官,从2011年1月起到8月份,每人每月发给待安置期间生活费250元。

三、存在的不足和今后的工作方向

今年我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市政府、市安置办的要求,结合本县的实际,对城镇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货币安置。存在的不足:一是还有一部份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家长对实行自谋职业货币安置仍然不满意,要求职业安置,并且职业安置的要求过高,要求安置在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公司都不愿意去,今年有三名城镇退役士兵迟迟不到县安置办公室办理自谋职业的相关手续,并且他们称:自谋职业补助金他们根本不会领的,直至等到县府有机会时安置在机关事业单位为此。通过县和乡镇三番五次做思想工作,仍有个别不理解,为此,全面完成安置任务工作难度大;二是自谋职业安置经费筹集难,今年我县自谋职业

安置补助金全靠地方财政承担和上级补助,县财政筹集安置金工作压力大。来年的安置工作我县将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发扬成绩,克服不足,按照市上要求将工作做得更细更好。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第15篇:安置承诺书

安 置 承 诺 书

特别提示

请承诺人认真阅读承诺书全文,尤其是黑体部分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信用社予以说明。

信用社:

鉴于借款人 与贵社签订的《 》(编号为 )(下称“借款合同” ),向贵社申请期限为

个月的贷款,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下称“贷款” ),并以 个人住房为该贷款设定抵押担保,为保障贵社在借款合同项下的权益及其所抚养家属的正常生活,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同意以自己拥有产权的位于 ,房屋产权证编号为 的房屋(下称“安置房屋” )作为抵押人的第二居所。如果借款人未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且贵社处置抵押房产的,本人同意抵押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居住、使用安置房屋。

2、未取得贵社书面同意,本人将不会出售、出租、抵押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处置上述安置房屋。

3、出现下列情形的,本人将代为偿还借款人应付贷款本息、违约金以及贵社为实现债权的费用。贵社“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3.1本人违反上述第1条和第2条承诺,致使借款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无法入住安置房屋的;

3.2因本人或本人所抚养家属方面的原因,致使安置房屋无法用于安置借款人及其所抚养家属;

3.3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贵社贷款本息,且借款人和其所抚养的家属不接受安置的。

4、出现第3条所述任一情形的,贵社有权通知本人代为偿还该项所述借款人应付未付的款项。本人保证在接到贵社通知之日起十天内代为偿还贵社要求的款项。

5、本承诺书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所有贷款本息之日起失效。

承诺人已通过上诉款项,信用社已应申请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承诺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附:

1、安置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

2、承诺人身份证复印件

承诺人声明:对上述全部条款无异议。

承 诺 人:

财产共有人: 日 期:

第16篇:帮教安置

耳口乡2009年帮教安置工作总结

和谐的社会首先是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而要实现社会的稳定,保障人民的安全,除了严厉打击各种犯罪、强化社会治安管理外,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这就是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及安置。当今社会上一些人因法制观念淡薄、或因一时糊涂走上了违法犯罪之路,受到法律的制裁。经过一定时期的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他们又重新回归社会,重新获得公民的身份。然而,他们重新回归社会获得自由身之际,却面临着诸多的困难。此时,如果没有人伸出手来帮他们一把,他们极易重新滑向犯罪的泥潭,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目前我乡有刑释解教人员人,面对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我们不能歧视,更不能放任,而应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安其身、稳其心,让他们真正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近年来,我乡安置帮教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政法委、司法局的指导下,围绕“保稳定、促和谐”目标,把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坚持以“安其身、稳其心、育其人”的原则,强化帮教安置工作,始终把帮教安置工作作为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来抓,发挥村委会群众自治组织的职能优势作用,坚持以人为本,积极贯彻“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工作规范化”的工作思

路,不断探索帮教方式,采取社会帮教安置与鼓励个人自主寻求劳动致富门路相结合、安置帮教工作与思想教育亲情感化相结合等措施,注重帮教时机的选择,突出帮教效果,以热心、真情的态度把帮教工作落到实处。

一、从健全组织上做好帮教安置工作

帮教安置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动态性的管理工作,做好帮教安置工作的前提是不断加强帮教安置组织网络的建设。帮教安置工作做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地区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地区的重新犯罪率等问题。所以我乡党委始终高度重视安置帮教工作,坚决落实“一把手”负责制。我乡成立由党委书记为组长,乡长、副书记、派出所所长为副组长,综治办、民警组成的帮教安置领导小组,形成了从上到下有力的帮教组织网络;签订责任书、制定帮教方案和工作措施,从领导、组织、人员、制度的落实上确保了帮教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从思想上彻底改造帮教安置对象

主要是采取上门谈心、开座谈会、上法制教育课等形式,帮助刑释解教人员解开思想疙瘩、放下包袱,引导他们走正道。

三、用真情感召刑释解教人员

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走向社会后,因有劣迹会遭到亲人的远离,群众的冷漠,单位的歧视。工作难找,生活困难。针对

这种情况,党委、政府主动靠上去,募集资金和生活用品,解决他们暂时的生活难题,让他们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使他们鼓起生活的信心和勇气。

四、多方协调,从安置就业上做好帮教工作

前帮教安置工作中最大的困难就是帮教安置对象的安置就业问题,安置是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环节。只有安其身,才能稳其心。要想从根本上使刑释解教人员不再走回头路,关键是要帮助他们解决好就业安置问题,让他们有谋生之道。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一技之长要找一份稳定的收入是很难的,何况是有前科的人。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所积极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式。一方面司法所积极联合乡民政部门对回归社会且无一技之长的刑释解教人员,对符合低保的,主动为其开辟绿色通道尽快办理低保,解决他们暂时的生活困难,使其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通过几年的工作实践,我们深深地体会到,开展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要求,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抓好这项工作,不仅需要发挥有关职能部门作用,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只有齐抓共管,集智聚力,不断开拓进取,才能取得更大的成效。

耳口乡人民政府

2009年11月15日

第17篇:病退安置

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 , 依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是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根本依据 。本办法所称军人 , 是指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 。

第三条 总后勤部卫生部是全军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军人医学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 指导、监督、检查全军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军人医学鉴定工作;负责总后勤部驻京直属单位和全军疑难、复杂的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组织、审批工作 。

第四条 军区联勤部卫生部负责驻战区内部队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组织、审批工作 。

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负责本级机关及驻京所属单位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组织、审批工作;指导、协调所属部队申请医学鉴定人员参加军区联勤部卫生部门组织的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 。

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总政治部直工部、总装备部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的卫生部门 , 在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方面 , 按照第二款规定履行职责 。

总后勤部司令部管理保障局卫生处负责总后勤部机关和本局驻京直属单位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组织、审批工作 。

军区级以下单位军务、干部部门负责鉴定申请人身份审核 。

第五条 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 , 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 做到事实清晰、定性正确 。

第六条 军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 , 下同)患病医疗期满后 , 认为符合《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的 , 可以向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 。

第七条 申请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军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三)门诊、住院病历和相关检查结果等材料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5张

第八条 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受理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申请后 , 应当会同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干部部门逐级审核 , 并将审核合格的有关材料按照联勤渠道上报至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 。 第九条 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 , 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组织实施 。 第十条 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 , 由总医院或者由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指定的医院承担 。

第十一条 承担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医院 , 应当依据申请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人员的病情 , 抽组相关学科专家成立医学鉴定专家组 , 医学鉴定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 , 组长从组员中选举产生 。医学鉴定专家组详细承担医学鉴定的实施工作 。

第十二条 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专家应当具备优良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

第十三条 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专家组成员与被鉴定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余关系 , 也许影响医学鉴定公正、公平的 , 应当回避 。

第十四条 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结论 , 由鉴定专家组成员依据被鉴定人的病情和临床检查结果 , 结合既往门诊、住院病历和其余有关资料 , 按照《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 , 集体讨论通过后 , 填写《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 经专家组成员集体签名 , 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 。

第十五条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对鉴定结论审批后 , 将其《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发给被鉴定人所在单位卫生部门 ,同时抄送同级军务、干部部门 。

第十六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干部部门、承担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医院和医学鉴定专家组成员应当妥善保管被鉴定人的有关材料 , 保护被鉴定人的隐私和合法权益 。

第十七条 被鉴定人对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 可以于收到医学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 , 向本人所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提出医学鉴定复议申请 。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15日内重新组织专家复议 。 对复议结论仍不服的 , 可以向总后勤部卫生部申请再次鉴定 , 再次鉴定结果为最终结论 。

第十八条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以前 , 将本单位年度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军人医学鉴定情况 , 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备案 。

第十九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建立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资料登(统)计、报告制度 , 并指定专人保管 。 保管人员变动时 , 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

第二十条 在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的有关规定 ,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结论与事实严峻不符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 , 涂改、隐匿、伪造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三)收受、索要现金或者礼品 , 或者谋取其余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军人隐私的;

(五)违背本办法的其余行为 , 干扰医学鉴定工作的 。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 , 参照本办法执行 。

附件 1

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

军人因病医疗期满 , 经医学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可以评定为根本丧失工作能力 。

1.神经系统疾病经治疗后遗留肢体瘫痪(单肢瘫痪肌力2级以下 , 或双肢瘫痪肌力3级以下 , 或三肢瘫痪肌力4级以下并1项以上相关的阳性体征或客观检查)、球麻痹、失语; 2.中度癫痫;

3.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功效欠佳的重症肌无力;4.脱髓鞘疾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2009年7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二章 安置方式 第五条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六条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三章 安置计划

第八条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

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第九条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残疾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四章 安置补助

第十二条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

第五章 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第十五条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第六章 医疗保障

第十八条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级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第十九条一级至六级残疾初级士官、义务兵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有关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伤病残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在分配资金时向接收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军地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第二十二条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

(二)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

(三)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

(四)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

(五)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条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者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后字第2号)执行。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医学鉴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后发[200817]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全文政策问答

近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联合颁发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军队官兵特别是伤病残军人的关怀厚爱。《规定》的颁发实施,对于安置好照顾好伤病残军人、提高部队战斗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部队官兵十分关注。为此,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参军务部、总政干部部领导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有哪几种安置方式?

答:伤病残军人根据不同伤病残情况,可分别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退伍、国家供养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可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大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问:军人伤残等级评定和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医疗期满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提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定期、集中组织申请人员进行残情医学鉴定。残情医学鉴定由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人员所在的体系医院或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指定医院承担。经残情医学鉴定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报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患病医疗期满后,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干部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定期、集中组织医学鉴定。医学鉴定由指定医院,组织专家按照《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结论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

问:伤病残军人退休后如何移交政府安置? 答: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的第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及时移交。伤病残退休军人,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伤病残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伤病残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住房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伤病残退休军官、士官的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补助费如何发放?

答:为体现军委、总部对伤病残军人的深情关怀和特殊照顾,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规定从2009年7月3日起,符合《规定》适用范围的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是: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5万元;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补助0.75万元。这一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问:伤残抚恤金如何发放?

答:军人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享受抚恤金。服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目前,抚恤金标准最高的已达到一年2.2万多元。

问:护理费的发放对象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瘫痪、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军队退休干部,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不同残疾等级和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移交政府安置的符合享受护理费的伤病残退休干部,护理费执行军队标准,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

问:违反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的有什么处理办法?

答:这次制定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有五种情形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即: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同时还特别规定,伤病残军人退役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

问:军地各级应如何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

答:贯彻落实好《规定》及相关政策,扎实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是军地安置部门的重要政治责任。军地有关部门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出发,严格落实各项政策规定,不断推进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科学发展。一是要高度重视,切实用中央关于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坚持把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作为政府和军队的共同责任,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谋划,密切配合,狠抓落实。二是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实施移交。三是要加强军地协调配合,建立协作长效机制,及时妥善解决政策落实中遇到的各种矛盾问题,营造和谐移交的良好氛围。四是要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想方设法落实伤病残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医疗和住房等各项待遇,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五是要搞好政策宣传,教育引导广大部队官兵特别是伤病残军人深刻理解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他们的关怀照顾,自觉支持和拥护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的各项政策规定,坚信地方政府能够保障自己稳定生活,相信家乡人民能够给予自己更多的亲情关怀,从而愉快回故乡安家休养,力所能及地参加残疾人事业,为军队现代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第18篇:安置帮教

安置帮教

一、内容知识

1、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简称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

2、安置帮教工作对象是指刑满释放5年以内和解除劳教3年以内的人员。

3、安置帮教工作业务范围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对服刑、在教人员进行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

第二、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

第三、引导、扶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劳动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第四、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重新违法犯罪的预防措施。

二、工作要求

1、统计并制作本社区(村)辖区内刑满释放5年以内和解除劳教3年以内的人员总的统计表

2、每一季度调查一次本社区(村)辖区内刑满释放5年以内和解除劳教3年以内人员的情况(包括生活情况、工作情况、思想情况),并填写刑满释放人员详细情况表。

社区矫正工作

一、内容知识

1、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2、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适用的范围: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

二、工作要求

1、统计并制作本社区(村)辖区内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制作统计表(具体情况与司法所进行对接)

2、每月上报一次社区矫正人员电话汇报的情况内容(汇报内容记录在一个专门的本子上)至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没有按时汇报的,记录下来

3、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资料要严格的保密,不能外泄。

第19篇:安置实施方案

洛西路建设工程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洛西路建设工程是提升城市品位,方便人民群众出行的一项惠民工程。为了确保该工程房屋征收工作的依法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项目地点:贺家沟口对面至洛滨路

第二条 征收范围:贺家沟口对面至洛滨路,以洛西路建设工程规划范围为准。征收对象为该区域内7户村民和居民的所有或部分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电力、通讯、网络、输水管道等设施。

第三条 建设单位: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四条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合法房屋的所有权人;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被征收人房屋的,应按规定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属于共有产权人的,房屋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

第五条 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一) 涉及被征收人7户;

(二) 征收房屋面积550.33平方米。

(三)总占地3.59亩。

第六条 签约期限: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人须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第七条 在征收范围内有房屋产权纠纷和设有抵押权的房

-1-

屋,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决定》公告后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有关房产证明,逾期则按正常征收程序处理。

第八条 房屋用途认定以房屋产权证件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九条 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条 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 房屋的租赁、抵押及装修。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二章征收实施步骤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房屋的勘测、登记、评估。如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并不在勘测资料上签字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公证机关、房地产评估等相关组织共同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签证后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根据房产部门提供的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资料,由公证部门公证后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符合规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不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抽签经公证确定评估机构,由选定或确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装饰装修的补偿价格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房地产评

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根据房屋评估报告或房屋估价鉴定报告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同时将房产等手续交房屋征收部门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补偿费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拒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责成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合法建筑的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并填写《富县房屋征收选择安置方式登记表》,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货币补偿

1、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区位、结构、用途等因素出具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补偿房屋补偿费。

2、被征收房屋有装饰装修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二、产权调换

安置:

房屋产权调换按照“分别计价,相互品跌,多退少补,抵押

待补”的方法组织实施。

1、计价办法:依据评估机构《价格评估报告 》(含土地使用权补偿金)评估结算,作为房屋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计价基准;被征收人首套调换安置房按照平均价格1876.57元/㎡(不含硬化、绿化及其他基础设施费用)作为计价基础,楼层差价待定。安置房原则每户(证)一套,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房屋的,产权调换一套后,评估价剩余差价必须超过所安置房价的60%以上,方有资格选择第二套住房。余额不足部分按平均价格2776.57元/㎡标准补差。楼层差价待定。如果差价不足60%以上的,由征收人给被征收人退还剩余款项。

2、房屋调换地点:产权调换安置房地点位于开元小区。

3、安置房的选择顺序按照勘测,签订协议,搬迁的先后确定。

补偿:

1、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区位、结构、用途等因素所做的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补偿房屋补偿费。

2、搬迁补助费的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证)按500元予以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证)按1000元予以补助。

3、。征收人给被征收人支付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间按拆迁被征收人正房房屋面积,每平米每月10元给房屋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之日起算,直至征收人给被征收人送达交房通知之日为止。

4、被征收房屋有装饰装修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5、寿木存放补贴费:对存有寿木的被征收人,按每付600元给予补贴。

第四章 奖励及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搬迁奖励:对在2013年6月11日—6月15日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10000元;6月16日—6月20日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5000元;6月21日—6月25日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3000元。超出奖励期限搬迁或依法强制搬迁的不享受搬迁奖励。

第十七条 安置房选择:被征收人按照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先后名次,在征收人公示的楼房编号中选择首套安置房;第二套安置房选择须在所有被征收人确定首套房号后,按照名次顺序依次选择确定第二套安置房。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方案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三年六月四日

第20篇:安置承诺书

安置承诺书

特别提示

请承诺人认真阅读承诺书全文,尤其是黑体部分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信用予以说明。

古城信用社:

鉴于借款人 李宗平与贵社签订的《 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编号为 410101409260001 )(下称“借款合同”),向贵社申请为期 12 个月的贷款人民币(大写柒万元(下称“贷款”),并以其个人住房为该贷款设定抵押担保,为保障贵社在借款合同项下的权益和借款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正常生活,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同意以自己拥有产权的位于

、房屋产权证编号为

的房屋(以下称“安臵房屋”)作为借款人的第二居所。如果借款人未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且贵社处臵抵押房产的,本人同意借款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使用安臵房屋。

2、未取得贵社书面同意,本人将不会出售、出租、抵押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处臵上述安臵房屋。

3、出现下列情形的,本人将代为偿还借款人应付的贷款本息、违约金以及贵社为实现债权的费用。贵社“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3.1本人违反上述第1条和第2条承诺,致使借款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无法入住安臵房屋的;

3.2因本人或本人所扶养家属方面的原因,致使安臵房屋无法用于安臵借款人及其所扶养家属;

3.3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贵社贷款本息,且借款人和其所扶养的家属不接受安臵的。

4、出现第3条所述任一情形的,贵社有权通知本人代为偿还该项所述借款人应付未付的款项。本人保证在接到贵社通知之日起十天内代为偿还贵社要求的款项。

5、本承诺书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所有贷款本息之日起失效。

承诺人已通过上述条款,信用社已应申请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承诺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附:1、安臵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

2、承诺人身份证复印件

承诺人(签字、手印):

财产共有人签名(签字、手印):

日期:

借款人声明:对上述全部条款无异议。 借款人(签字、手印):

日期:

《安置申请书.doc》
安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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