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申请书

2020-11-27 来源:申请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监督申请书

检察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沙肯德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欣,职务董事长,注册登记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保利国际广场B3栋34层,电话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向传喜,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洞口镇花山村一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青春,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洞口镇花山村一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裕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周勇,职务董事长,注册登记地址洞口县洞口镇大正街234号;

申请人因(2017)湘0525民初393号民事调解书涉嫌虚假诉讼,现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九之规定,提出监督申请。

请求事项:对(2017)湘0525民初393号案件中存在的虚假诉讼进行检察监督,请求贵院依法进行调查监督,提出检察建议,依法追究被申请人虚假诉讼行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7年6月27日,申请人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撤销洞口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5民初393号民事调解书。因三被申请人无争执的情况下诉讼,涉嫌虚假诉讼,现申请人向贵院提出监督申请,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然而其提供付款的付款凭证表明其最早从2016年5月9日便开始进行付款,且是多次小额付款,时间跨度极大,与常理不符,明显是通过其他款项进行拼凑。同时,被申请人所提供的付款证据均为收据,并无发票或银行转账记录,其真实性存疑。

2、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转移公司资产系明显恶意串通,损害了申请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向传喜与裕峰公司通过调解确认了房屋所有权转移,实现了裕峰公司转移资产的目的,但是事实上他们之间的交易并不真实,并未真实完成支付房款义务。因此,裕峰公司出于转移资产之目的,在没有收到房款情况下出具收据证明收到房款是违反税收法律,违反商品房买卖交易法规的。

另向传喜与裕峰公司恶意串通,证据充分。主要体现在:一,双方聘请同一家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双方,不符合律师法第五十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明显属于恶意串通。且在(2017)湘0525民初393号民事调解书中,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李建平作为裕峰公司代理人参加诉讼,同时指派尹显志律师代理原告,而在申请人起诉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李建平又作为向传喜、唐青春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双方明显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二,转让方对有重大利益的房屋所有权放弃质证并全部认可对方证据和所有权转移事实,明显系串通之举;

三、向传喜本身就是裕峰公司的股东,任监事一职,身份上有串通转移公司资产的重大嫌疑。

3、本案中对方申请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本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向传喜与裕峰公司通过法院调解确认房屋所有权转移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4、本案中向传喜根本没有向裕峰公司支付房款,双方没有真实的购房交易行为,以法院调解书转移产权方式直接侵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根据向传喜提供的付款凭证,经统计分析,支付给裕峰公司账号仅有112万元且均在签定门面销售协议之前五个月支付的,其余的全部支付给了其他自然人肖尊明和王周勇。显然向传喜提供的银行流水均不能证明系支付购买房屋房款,均是用其他的往来款项凑数,另外裕峰公司作为房屋销售人未开具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直接违反了税法。

因此,对方申请人向传喜与裕峰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真实的交易内容,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债务,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根据现有证据,已充分证明了三对方申请人之诉的恶意串通虚假诉讼行为,且此份程序违法,实体错误的调解书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作为房屋承租人的权益。无论是从调解书对房屋买卖交易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不当确认,还是从此调解书程序性的错误而言均非常离谱,法院竟然主动为当事人创设权利义务。

综上所述,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对方申请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质上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认定该商品房买卖无效。更重要的是,在调解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均未确认哪方主体对三套房屋拥有所有权,法院自作主张确认为向传喜和唐青春所有,可谓是漏洞百出、错得离谱的民事调解书依法应当撤销。请贵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查处并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以上所述,本案中本申请人在房屋买卖纠纷中已明确构成虚假诉讼,妨害国家司法制度,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惩处。

此致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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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备案号

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致莘县安全监督股 (安监机构):

我单位建设的(工程名称)莘县翰林学校小学女生宿舍、备用宿舍和厨房、餐厅和地下车库因现在处于冬季,天气寒冷无法保证工程质量自年月日起中止施工,特向你单位申请中止对该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待条件许可时,再向你单位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附:中止施工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安监机构签收人:联系电话:

注:本申请书一式二份,安监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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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监督申请书

民事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地址: 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请求事项:

申请人因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号《民事裁定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两份裁定书均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

事实和理由:

本案因一审、二审、再审之错误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确错误,导致申请人迟迟不能实施权益维护,已经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

民事监督申请书

相关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进行法律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五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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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周广洪,男,汉族,职业个体户,农民,,1949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11194904180513,住址: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南营村文明西街115号。

申请事项:请求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检察监督意见,对申请人认为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2013)岩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确有错误所提的申诉一案,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查并依法在两个月作出决定,或直接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事实和理由:本案被申请执行人沈忠鑫在养猪有利润的情形下不按约定归还申请人(原告、申请执行人、违法确认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赔偿申诉人)为其代借款和代加工饲料费共计363618元,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沈忠鑫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363618元给原告罗沂太,并支付自2007年2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9日对本案执行立案。时正值全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养猪业的最高暴利期,连城县法院只要依法查封、扣押沈忠鑫的猪场生猪(指定其自行保管),沈忠鑫就会用金钱履行判决义务,如其不用金钱履行判决义务,则依法拍卖、变卖此生猪也即可使本案在法定的6个月内执行结案。但连城县人民法院却违反相关执行的法律、法规,推延不执行此可供执行财产,直到立案执行13个月以后在执行他案时,才将沈忠鑫猪场经廉卖转移后所剩的老弱病残猪叫申请人先行接收处理,后指使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抬高价格,将当日只值35100元的生猪通过剥夺申请人的复议权于1个月后违法裁定为79396元,共给申请人造成判决财产权(含利息)至2009年11月2日止损失达53万余元。 申请人根据2010年12月1日前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的违法赔偿原则,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违法确认,以求获取相应赔偿。连城县人民法院在不争的事实下明知难以推卸责任,就利用工作之便利自己制造假证并指使他人制造假证。而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明知这些假证与之前已确认可作为定案依据的真实证据相冲突,但还是采用这些假证于2010年7月27日以(2010)岩确字第1号《裁定书》作出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不违法的确认。 申请人不服,向福建省人民法院申诉。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不理会申诉人的申诉意见(附《申诉意见书》),不查清事实,不依据法律,于2010年12月13日(2010)以闽确申字第4号《裁定书》裁定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违法。 申请人只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然最高人民法院竟也违反自家制定的相关执行工作的规定,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之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确认违法,于2011年5月13日以(2011)确监字第7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请人的申诉,致使申请人本应依法获得赔偿而没有获得赔偿。 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违法赔偿原则。201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违法确认程序。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认为本案适用新的国家赔偿,于2012年10月15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直接申请司法赔偿。几经周折,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才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受理,3月5日举行质证。但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通过质证,已经知道连城县人民法院无法(不能)对其实际的执行行为的正确性、合法性进行举证,依法应承当赔偿责任,却仍以两年前早已被新的国家赔偿法所取消的违法赔偿原则,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不违法确认裁定文书作不予赔偿的定案依据,于2013年3月13日《(2013)岩法院赔委字第1号赔偿决定书》里驳回申请人的赔偿申请,违反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

(二)项、第

(三)项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重新审查程序]之规定,于2013年4月17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无正当理由驳回申诉的情形下,则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期限应当对申诉作出决定为由至今已过80天没有决定(并表示将永远不作决定),严重违反国家赔偿法重新审查程序的规定。另申请人曾于2013年5月13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打报告请求指下令下级法院重新审查或直接审查本案,也至今未有回复。 综上,由于各级人民法院不对本案因执行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依国家赔偿法作相应的赔偿,不仅导致申请人造成直接、间接损失各过百万元,还导致申请人的花生油厂、饲料加工厂停产、倒闭,现每月还应支付利息等各种费用1.7万余元。 为此,现唯有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赔偿委员会重新审查程序第三款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检察监督意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依法得以保护,故恳望贵院能予以大力支持,为盼!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罗沂太 201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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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桥梁)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南昌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规定》和江西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规定, 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附件:工程基本情况一览表等相关表格、资料。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

1、本申请书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填写,一式两份送质量监督部门办理手续。

2、为保证质量监督部门正常开展质监工作,建设单位按《工程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目录》的内容分阶段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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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监督申请书

质监站:

我单位的工程已具备(部位)验收条件,所有相关工程资料已齐全,并确保相关责任主体人员全部到位,拟定于年月日时组织验收。

请贵单位对验收工作予以监督。

建设单位:(章)

监理单位:(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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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问答 www.daodoc.com

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 ,性别 , 族,身份证号码: ,住 市 区 路 号,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

代理人: ,性别 , 族,身份证号码: ,住 市 区 路 号,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

对方当事人: ,性别 , 族,身份证号码: ,住 市 区 路 号,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

申请监督事项(中院、基层法院):

不服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 民终(或再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或裁定)。

不服赤峰市 区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

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行使其他权利情况(高院):

申请人已于 年 月 日向 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

案件事实:

申请监督理由: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检察机关对于 市中级人民法院 号民事判决进行监督。 法妞问答 www.daodoc.com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 友情提示:范本有风险,使用需谨慎,法律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范本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最好找专业律师起草或审核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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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张掖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高台县新坝至肃南县水关四级公路改造工程(高台段)项目即将申请开工报告。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和省公路局关于农村公路建设的有关要求,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见附件),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附件 1.工程概况表

2.交通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等);施工图纸;

3.设计、监理、施工等合同文件(复印件);4.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5.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6.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单位:高台县交通局(公章)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申请单位:高台县交通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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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XX(一审诉讼地位、二审诉讼地位、再审诉讼地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有限联系方式。

(申请人为单位 的,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其他当事人:XX(一审诉讼地位、二审诉讼地位、再审诉讼地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有限联系方式。

申请人因与XXX纠纷 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作出的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已于XXXX年1月1日向XXX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XXXX年1月1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法院至今未作出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监督申请。

请求事项

1、申请人不服XXXXX人民法院作出的XX号民事判决书,请求XXX人民检察院依法就上述判决提请XXX人民检察院向XX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请求XXX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XX人民法院抗诉,并监督XX人民法院依法提审本案,撤销XX人民法院作出的XX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或驳回XX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 此致

XXX人民检察院

敬礼

申请人:XXXXX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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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监督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常巧英43岁女汉族、邯郸魏县北皋镇,电话15075404109 申请人因不服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院刑申审通(2014)3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邯市刑终字第00250号刑事裁定书。以及(2008)魏刑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是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抗诉监督立案。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撤销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院刑申审通(2014)3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进入监督再审程序,依法改判申请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2月16日我申请抗诉把所有材料证据亲手交给邯郸检察院王芳手中,当时亲自对我说,两个月内给你结果、而至今没有结果,严重超期羁押侵害我人身权益。08年3月6日晚有5人不明身份的人气势汹汹闯进申请人家、要看我的汽车手续,我让他们看完齐全的手续就走了。二次又返回来,将开来的无牌的车车上放着砍刀、匕首、放在申请人门口《企图目的想加害于申请人》被好多邻居发觉后、我妈问他们?你们的车有手续吗?二话没说他们跑了四个。不穿警服、没有工作证上岗证执法证。一人没跑走。妈问、你们到底是干什么的,转身就走,让他把车开走,不理往超市买烟去了。因车们开着车上放有砍刀匕首,增加了很多群众的怀疑。于是我给派出所所长打电话、有人来查车吗?严所长回答说没有人去呀,我立即报110,报无数次、后赶来几人、不但不追究他们的责任、二话没说强行把我妈抬走。你这也叫执行公务吗?我哪里妨害公务了呢?第二天我弟在去公安局的半路上将我弟、连车带人身上1300元钱,车上的物资价值2000多元一起被抢走。在石家庄开出租车的二弟听说家出事了、第三天回家去公安局找人问情况,中午请公安局人吃饭、还买了两条烟,让二弟到公安局看我妈,连车带人、身上带6000多元钱全被扣押。第五天两个邻居和两个亲戚去公安局问情况一起被扣押拘留,判刑7人。这样的情况叫妨害公务吗?现场有很多见证人。11年我出狱后找公安调查。经多种公安部门调查,将我弟常金福关押在地下室19天严刑拷打、刑讯逼供、让成人盗车、如不承认就别想活着出去。判刑13年、在狱七年多了,经公安调查证明,捏造盗案工具车没有,被盗车辆至今厂家还没有生产出来。而魏县检察院多次起诉,又撤案。不放人,魏县法院强行判刑没有证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维持。我13年12月16日申请抗诉到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把所有的证据证明亲手交给(王芳),不但不监督不调查、严重超期羁押、而至今不给出结果,侵害申请人全家健健康权。

综上;邯郸人民检察院、一二审法院没有证据、使用法侓不当,枉法判决认定错误。胡乱编造、故意陷害、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侓的尊严公平正义、特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要求依法立案、重新调查审理该案,改判申请人无罪。还一个公正合理尊严的清白。

此致

申请人;常巧英;手机15075404109;2015年3月20日

以下后附证据15份;

第11篇:中止安全监督申请书

中止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

榆林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

我单位建设的 工程,已施工至 (在施部位),因 (原因)将于 年 月 日起停止施工,现申请中止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在此期间我单位负责落实参建单位做好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特此申请

附:《中止施工期间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申请人:(签章)

注:依据陕建监总发〔2015〕43号文件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质量安全监督。

*本申请书一式两份,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

第12篇: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

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街道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xxxx19610402021。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xx,负责人。

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9483-3。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请求事项 :

1、依法对xx市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xx市人民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作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xx市 1

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

一、督促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尚欠工程款412462元及违约金(自199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2011年3月10日 高检会[2011]2号)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xx市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人代理人:戴永生律师2013年9月30日2

第13篇: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我单位建设的

工程(备案注册编号:)工程施工结束,人员、设备已退场,现申请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特此申请。

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现场照片)》

申请人:

注:依据建质(2014)154号文件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就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就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级核定表》。

第14篇:紧急请求司法监督申请书

紧急请求司法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济南盛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职务:董事长 地址:济南市槐荫区X路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独立、依法、公正地进行司法监督审查,根据《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槐行初字第30-X号《行政裁定书》,以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理由:

济南市人民政府因省会文化艺术中心项目建设,对申请人作出了济政房征补决字[2012]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申请人已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先予执行,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济南市人民政府提交了齐全的申请材料,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充分,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数额确定了对申请人的补偿,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条件作用出了相应保障,执行依据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之规定,遂裁定准予先予执行。

申请人认为,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此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丧失了司法之独立、公平、公正原则!践踏了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应当予以纠正。

一、济南市人民政府提供的申请执行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强执解释》)第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相关必备材料。而济南市政府提供的材料,其申请书没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属无效之申请,且没有附具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没有提供催告情况及被征收人的意见;没有社会风险评估材料等。根据《强执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限期补正或裁定不予受理。

二、申请先予执行没有法律依据

(一)先予执行又称先行给付,是指人民法院在生效裁判确定之前,裁定有给付义务的人,预先给付对方部分财物或者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解释》)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先予执行主要适用于控告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以及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

长期以来,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行政解释》的法律框架下,全国因征收拆迁纠纷引发的激烈社会矛盾冲突,主要在于未妥善解决补偿安置,即对被征收人房屋实施了先予执行。为有效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施行的《条例》和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以及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施行的《强执解释》,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强制执行进行了明确规范。

(二)《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条件,即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规范《行政强制法》,在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章中,只有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九条作出了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五十九条则规定了,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众所周知,公共安全指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即只有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的需要,才可以申请立即强制执行,而非公共利益。同时作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强制执行的《强执解释》,修正了《行政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没有了先予执行的规定。根据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之原则,非《行政强制法》法定的两种申请强制执行情形外,禁止以任何理由实施强制执行。济南市政府没有提供,客观上也不存在申请人厂房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情况。

(三)济南市人民政府适用《行政解释》第九十四条,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错误的。经上分析,《行政解释》第九十四条显然已失去了法律效力。实际上济南市政府对涉案地域的征收拆迁已长达三年多,且不说政府未履行相关合法手续实施征收,而且只是处心积虑地降低拆迁成本,没有设身处地考虑保障被征收人生产经营条件,及补偿被征收人的其他经济损失。特别是在未妥善解决补偿安置即执行,将极大地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济政房征补决字[2012]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一)征收补偿方案违法无效,不能行政裁决的依据。根据《条例》之规定,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依据是征收补偿方案。而涉案征收补偿方案,没有依法履行论证等相关程序,且方案只采取货币补偿,没有产权调换方式,此违反法律之规定,不能作为行政裁决的有效依据。

(二)征收补偿决定依据的评估报告是违法的。

1、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评估公司作出的鲁中房估(2012)01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鲁中评(2012)(估)字第00X号《土地估价报告》。首先,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之规定,评估报告没有估价技术报告这一核心、重要材料,形式上严重缺失;其次,涉案地域土地是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对申请人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应当采取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评估之基准地价,而非市场价格,其定价的依据和程序严重不足;再次,评估结果远低于真正的市场价格,不能保障申请人基本的生产经营条件,并弥补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另外,申请人依法对评估报告申请了复核,评估公司没有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故评估报告不能裁决的有效依据;

2、没有对产权调换房屋、搬迁安装、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送达评估报告,征收补偿决定缺失了有效依据。

四、济政房征补决字[2012]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裁决的补偿安置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没有保障申请人生产经营条件,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根据《物权法》、《条例》、《强执解释》第六条等之规定,应当补偿申请人房地产市场价值,以及搬迁安装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或保障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条件,并填补其他经济损失。

(二)、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依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济南规定》)、《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此两规章之部分规定与《条例》相冲突,不应适用,故其不能作为行政裁决的有效法律依据。

(三)、征收补偿决定裁决的货币补偿明显不公。

1、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评估公司作出的鲁中房估(2012)01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鲁中评(2012)(估)字第00X号《土地估价报告》,因违反法定程序,故不能作为行政决定的有效依据;

2、没有对产权调换房屋、搬迁安装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送达评估报告,征收补偿决定失去了有效事实依据。在补偿决定纠纷案中,从济南市政府提供证据材料中得知,停产停业损失按照《济南规定》进行的评估,违反了《条例》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按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3、特别是决定给予申请人房地产的补偿数额远低于真正市场价值。

(四)、征收补偿决定裁决的产权调换,很多事项未予明确,流于形式、过于简单,让申请人不敢也无法选择。

1、产权调换房屋没有确定具体的位置、周围基础设施情况;

2、没有明确具体地建筑设计规划、建筑质量、材料标准等;

3、没有明确建筑质量、延迟交付等违约责任,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4:没有对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评估,并送达评估报告,剥夺了复核等权利,裁决没有依据;

5、没有确定周转房位置及相关情况;

6、搬迁安装费、停产停业损失没有依法评估,且补偿标准违反《条例》规定,补偿费用低。

综上,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先予执行没有法律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裁决的补偿安置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没有保障申请人生产经营条件,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此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是我国基本国策。人民法院应积极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有效监督公权力的正确行使,以维护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公平公正”的法治要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权威。申请人完全有信心、有决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济南盛世有限公司

二 0 一 二 年 十 一 月 十 八 日

第15篇: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监督机构):

我单位投资建设的

(工程名称) 因

情况,计划自

日起中止施工,特此申请中止施工安全监督。

计划中止时间:

日至

日。 中止施工的原因(可附件说明):

目前,工程形象进度描述:

安全保障措施(可附件说明):

建 设 单 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 1 —

第16篇: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监督机构):

我单位投资建设的

(工程名称) 目前已结束施工,大型机具和作业人员已经撤场(或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注册申报书》时提交审查的施工合同中列明的施工任务已完成),现申请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大型机具和作业人员已经撤场 □施工合同中列明的施工任务已结束

附件:1.工程项目施工结束证明

2.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表

1、表

2、表3)

建 设 单 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 1 —

第17篇: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监督机构):

我单位(建设单位)建设的

工程项目,工程地址 ,于年月日办理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告知书编号:),目前该项目准备恢复施工,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附:1.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2.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复工条件自查验收报告;

3.申请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时工程形象的影像资料。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

自查验收报告

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对大城工业园区一期路网工程项目施工A标段工程进行复工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1、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及各工种工人已进场并已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施工现场使用机械已检验正常、保养及维修情况已满足要求。

3、现场临电、临水进行了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具备使用条件。

4、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已符合要求。

5、施工所用原材料计划完备,原材料已陆续进场。

6、生活区所有电器设备及临时用电线路进行全面检查整理,确保用电安全;

7、工程资料已准备齐全,原材料及砼试块报告均齐全合格。综上所述我项目部已经具备复工的条件,希望各位领导批准复工。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年 月 日

第18篇: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安全监督机构名称):

我单位承建的 (工程名称)于 年

月 日终止施工,现提出终止该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申请。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

监理、施工单位确认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 年 月 日(公章)。

项 目 经 理: ; 年 月 日(公章)。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第19篇: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穆棱市建筑安全监察站:

我单位组织建设的项目现已终止施工。施工现场经相关单位验收已达到终止施工标准。现申请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申请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20篇: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我单位建设的 工程,自 年 月 日起中止施工。现已具备复工条件,申请恢复施工安全监督。

特此申请。

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申请人:

建设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监督申请书.doc》
监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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