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王洪波,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生,身份证
号:410305197510052019。现住洛阳市解放路22号院5号楼2门601室。电话:13007555100
申请目的
一、原告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工程款纠纷一案。因我是实际施工者,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依法申请参加诉讼。
二、要求原告及被告共同支付我工程款71000元、工人工资34000元及5年来利息约27500元。合计:132500元。
事实与理由
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压低标值中标,被告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三个部分的建设项目。我与2005年9月23日以原告的名誉实际施工了2吨燃气锅炉改造、交换间搬迁和安装、采暖外网工程。按照要求,我包工包料如期完成了工程量。其中在我和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约定的锅炉、交换间安装工程完工后,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以10万元的价格,把采暖外网包工包料由我来施工。在外网施工期间,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给我分包了一些零星工程,价值3万余元(以上工程有第三人民医院现场管理人员
签字)。而当时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只给我结付了2.5万元。工程结束后,剩余工程款及工人工资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民医院,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辞,不付剩余工程款及工人工资。
现原告已将被告诉入法院,为有效的弥补我的实际损失,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我是实际的施工者(投资者)、受害者,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申请参加诉讼,要求原被告给付我剩余工程款71000元,工人工资34000及五年利息约27500元,合计:132500元请依法照准。
此致
洛阳市铁路运输法院
申请人:王洪波
2010年4月21日
参加诉讼申请书
【制作依据】
本文书样式供行政案件中第三人认为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参加诉讼的请求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参加诉讼的申请,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如果不能书写,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由人民法院制作诉讼笔录,作为参加诉讼的根据。
通过申请参加诉讼,对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人民法院办案角度看,可以简化诉讼程序,避免讼累,减少人力、物力损失。从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上看,对防止人民法院可能出现的错误裁判有着积极意义。
第三人是指对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建立第三人制度的根据均在于:
第一,根据公正程序规则,如果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将要涉及或影响某一公民或组织的权利、义务,那么应当给其“听证”的机会,除非法律有相反的规定。否则,如果第三人没有机会参与诉讼过程,将很可能产生以下情况:(1)由于没有第三人的参加,原被告双方可能在诉讼中牺牲第三人的利益;(2)由于诉讼是在第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而原、被告双方就一般情况而论只能提供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这样就可能使法院不能全面、准确地认定事实;(3)由于没有第三人的参加,在适用法律方面也可能发生不利于第三人的情况。此外,在很多情况下,判决的结果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然而,由于其没有参加到诉讼中来,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因而无权提起上诉,更难于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其被损害的权益将无法被补救。
第二,如果一个利益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受到一个生效判决的影响,要救济该利害关系人被损害的权益,只有通过新的诉讼过程使该判决无效,与其这样,还不如让该利害关系人在影响其权益的判决作出之前就参加到诉讼中来。
第三,如果一个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法律要弄清案件事实,就不能不将其作为证人。然而,与案件无利害关系是证人区别于当事人的基本特点,只就法院对该“证言”的效力认定来说,也不能不说是一个难题。而且,对于该公民来说,由于其“诉讼角色”是证人,因而在诉讼中既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也不能反驳于己不利的陈述或证据,而只能提供证言或消极地回答别人询问。一旦法院作出于己不利的裁判,也无权提起上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在具备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具有第三人资格:
1.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关系”,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使其获得权利,减少某种义务,或者使其丧失某种权利,增加某种义务,或者对其权益造成不利的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这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在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时其曾到过现场,亲眼见到或亲耳听到过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事实,或者其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政府工作人员或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朋友关系或其他关系,均不具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资格。“有利害关系”一般指“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具体行政行为是其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直接原因。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变化的直接原因是其他事物,而其他事物曾受到过具体行政行为某种影响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某种联系,这种间接关系通常不足以使相应个人、组织具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资格。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这一要求意味着,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具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资格,但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处于被管理地位时,可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第三人资格。
3.经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具有第三人资格的人,只有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才可成为实际诉讼的第三人。如其本人不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也未通知其参加诉讼,即不能成为实际诉讼的第三人和取得诉讼第三人的实际资格。
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未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实际中,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个人、组织大致包括下述六类:
1.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行政机关就同一违法事实处罚了两个以上共同违法的人,其中一部分被处罚人对处罚不服,向法院起诉,另一部分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此外,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科处行政处罚后,被处罚人未起诉,其权益受被处罚人侵犯的受害人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被处罚人未起诉,其权益受被处罚人侵犯的受害人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被处罚人也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其权益受到被处罚人侵犯的受害人。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科处行政处罚后,被处罚人不服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其权益受到被处罚人侵犯的受害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如发放许可证,批准建房用地等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未起诉,其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人对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或影响其权益的人。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既涉及或影响直接相对人权益,又涉及或影响非直接相对人的其他人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对之不服,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具体行为涉及或影响权益的其他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行政裁决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依职权裁决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归属争议或有关赔偿、补偿争议,一方当事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6.与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组织。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非行政机关因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作被告,只能由行政机关一方作被告。在这种情况下,如其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身或财产损害,需要进行赔偿,且非行政机关组织一方对之负有责任或可能负有责任,人民法院可通知其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第三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从而享有与原告或被告某些基本相同的权利义务。其中对于第三人较为重要的权利是:其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等。
【文书样式】
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目的:
申请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即标题。写明“参加诉讼申请书”。
二、正文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果申请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及与申请人的关系。
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全称、地址。是律师的,写明姓名,职业。
2.申请目的。写明“参加诉讼”。
3.申请理由。这是奉文书的关键部分。要将为什么申请参加诉讼的道理说清楚。在表述层次上,可作如下划分:
第一层次,在何人所诉的何案件中,何方面的问题涉及自己的声誉和利害。这是申请参加诉讼的前提条件。第三人自己不能单独提起诉讼,也不愿涉讼。但当其他诉讼当事人所述案件事实,所争讼的诉讼标的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时候,自己有权作出辩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追加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未追加的情况下,第三人即可依法提出申请。这一层次的内容,必须先提出来,为引出下文奠定基础,铺平道路。
第二层次,针对在诉讼中所涉及自身利益的有关问题,说明情况。所谓说明情况,就是摆事实、讲道理。要用切实可靠的事实和证据,说明当事人双方所诉争的问题与自己有关;或者有一定关系,在哪个方面有关系,自己应负什么样的责任。在论述中一定要实事求是,所摆事实要用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
第三层次,说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参加诉讼。在这个层次中,主要说明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结果,可能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不参加诉讼,不行使诉讼权利,则可能给自己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申请参加诉讼。
三、尾部
写明所递送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名盖章。注明具体日期,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参加诉讼申请书
参加诉讼申请书【制作依据】
参加诉讼申请书,即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参加到已经开始的,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诉讼中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其中第2款即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情况。
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不对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免对他人的判决于己不利,他并没有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提出实体权利的请求。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完全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常常是辅助本诉的一方对抗另一方。被辅助一方当事人如胜诉,则判决有利于自己;如相对方胜诉,则判决不利于自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变更诉讼理由,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和解、申请执行等。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一,他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有权选择辅助的一方。其二,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不受其他当事人的制约。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陈述意见、提供证据、参加法庭辩论等。其三,一审判决其承担义务,他对该判决不服时,可以上诉。其四,本诉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调解协议如涉及第三人承担义务时,应征求第三人的意见,第三人不同意的,对其不发生效力。
(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对本诉原告和被告主张实体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不是对本诉当事人主张请求权,而是因为他们之间争议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1.这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必须属于民法上的利害关系,不能属于刑法上的或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就是说,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影响该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可能对其民事权利的享有或行使,产生限制、增加或减少方面的影响。如果案件的处理结果给其带来刑法上的刑罚处罚或行政法上的行政处分,都不属于民事诉讼意义上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这种利害关系必须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必须要产生的一种利害关系。如果不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或不是法律上必然产生的利害关系,就不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这种利害关系不仅仅是一种不利益关系,也可能是一种利益关系。也就是说,这种关系不仅仅是给第三人带来不利后果,也可能带来有利的后果。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利害关系仅是一种不利益关系,是一种“义务”性关系,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所以同案件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因为他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另一个法律关系,如果该方当事人败诉,他就对该方当事人负有某种义务,因此,所谓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是该第三人对一方当事人的义务性关系。同时,只有需要其承担义务时才要其参加诉讼,一并解决。一种观点值得商榷。其一,从理论上讲,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都包括权利和义务两方面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也不例外。“义务性”法律关系说有悖法理;其二,设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要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确认该第三人在诉讼法律关系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也包括一并解决其权利。同时也是为了诉讼的便利,简化诉讼程序。其三,世界其他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或民事诉讼理论,都不仅仅把这种利害关系作为不利益关系或义务性关系,而是规定为或解释为既可能是权利关系也可能是义务关系。最后,从审判实践看,人民法院处理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也不仅仅是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也可能是一并确定该第三人的权利。如果仅把这种关系限制在义务性关系之内,不仅不利于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案件的处理,有悖于第三人制度的立法目的,带来实践中的混乱。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但他即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一种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他参加诉讼虽然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但实质上是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根据《适用意见》第6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地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的,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第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可以由其自行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说明理由,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才能参加诉讼。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参加诉讼,经人民法院用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对下列人员不得通知其参加诉讼:
1.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2.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3.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四)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应在诉讼开始以后,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的任何阶段申请参加或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在二审程序中,如果人民法院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那么,人民法院只需对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做出裁判,该裁判确定的事实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预决的性质;因为人民法院的裁判不要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该第三人就无权上诉,在二审中参加诉讼也不影响其审级利益,不存在妨碍其上诉权的问题。如果人民法院查明需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应当首先争取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在第三人放弃审级利益的情况下,也可直接判决该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调解解决不成,第三人又不放弃审级利益,人民法院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五)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
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中,案件的处理结果对该第三人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其具有有利影响,一种是判决对其带来不利后果。不论哪种情况,人民法院都应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在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缺席判决该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在判决仅对其具有预决意义的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对原、被告争议作出裁判,从第三人不参加诉讼的角度来说,这对其也是缺席判决。此判决对该第三人具有预决意义。
(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上诉权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其他当事人不同。原告、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绝对的上诉权。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上诉权却有一个前提条件,只有一审判决中确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该第三人才具有上诉权;否则,就没有上诉权。因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上诉权是相对的,或者说是不确定的。
关于法院应否确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义务,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的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与他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有牵连,而且,常常涉及第三人的责任,在判决同时确定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争议的彻底解决。而有的则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不是两个诉讼的合并,法院只能就本诉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裁判,而不能对原告或被告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作出裁判。在司法实践中认可前一种观点。
【文书样式】 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
请求事项: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
1.本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份;
2.证据__________份;
3.证人姓名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即标题。写明“参加诉讼申请书”。
二、正文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果申请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及与申请人的关系。
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全称、地址。是律师的,写明姓名,职业。
2.请求事项:写明申请参加诉讼,并支持当事人某一方的诉讼请求。
3.申请理由。这是本文书的关键部分。要将为什么申请参加诉讼的道理说清楚。在表述层次上,可作如下划分:
第一层次,在何人所诉的何案件中,何方面的问题涉及自己的声誉和利害。这是申请参加诉讼的前提条件。第三人自己不能单独提起诉讼,也不愿涉讼。但当其他诉讼当事人所述案件事实,所争讼的诉讼标的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时候,自己有权作出辩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追加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未追加的情况下,第三人即可依法提出申请。这一层次的内容,必须先提出来,为引出下文奠定基础,铺平道路。
第二层次,针对在诉讼中所涉及自身利益的有关问题,说明情况。所谓说明情况,就是摆事实、讲道理。要用切实可靠的事实和证据,说明当事人双方所诉争的问题与自己有关;或者有一定关系,在哪个方面有关系,自己应负什么样的责任。在论述中一定要实事求是,所摆事实要用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
第三层次,说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参加诉讼。在这个层次中,主要说明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结果,可能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不参加诉讼,不行使诉讼权利,则可能给自己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申请参加诉讼。
三、尾部
写明所递送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名盖章,注明具体日期。
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参加诉讼
事实及理由:×××与×××某某纠纷案件,贵院已经依法受理。由于×××原因,故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为了便于法院查清事实,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特申请参加诉讼。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 年 × 月 × 日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一: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蒲xx,女,退休工人,汉族,住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xx
联系电话:023xxxxxxx.
申请人:龚xx,男,退休工人,汉族,住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xx
联系电话:023xxxxxxx.
申请事项:
1、在贵院受理的20xx渝民初字(xxxx)号田xx诉龚xx离婚案,发现本案有关财产分割问题与我们的权益有密切的利害关系,由于此案我们具有独立的请求权,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我们为本案的诉讼第三人,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当中去。;
2、请求法院判决房屋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xxxx的一半房屋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
3、要求原被告支付我们房屋装修费用25000元人民币;
4、因诉讼所需的诉讼费用要求本诉中的原被告交纳。
事实与理由:
在20xx年,因我们原居住于重庆红岩村的房屋被纳入重庆城市规划范围内,在进行拆迁补偿之后,我们就没有居住的地方,本打算回去和我们的第二儿子一起住。就在这时,我的女儿和女婿过来找到我们,说要和我们一起生活,由于女儿和女婿两人房屋拆迁补偿加上房屋搬迁的费用总共只有五万左右,加上女儿是处于停薪留职状态和女婿田xx于20xx年将起自身的工龄买断,资金很是困难,又没有固定的收入,买不起一整套房子。而我们当时的总补偿金额是十七万元,于是就提议我们共同出资去买一套商品房用作我们今后的生活所用。我们本应该是和二儿子一起生活的,在女儿和女婿过来找到我们之后,可手心手背都是肉,我们就决定先回去找到我们的两个儿子一起商量。于是我们就回去和我们的两个儿子说了此事,幸好两个儿子非常地通情达理,在得知妹妹和妹夫一家的情况之后,考虑到妹妹一家生活困难,于是就同意妹妹一家人同我们一起生活。
这样一来两家子的人加起来就到了五口之家了,买房有成了问题,即要买一套至少三居室的,有要相对来说经济实惠的。天天往外跑,找来找去都没找到一套合适的房子。正在我们为这事发愁的时候,我们的二儿媳妇过来告诉我们,说她所住的那个小区的房子是抵押房,比较经济实惠。于是在儿媳妇的带领下我们几找到了我们现在居住的这套房子,在我们看了房子之后感到非常满意,就决定买下这套房子,143.76平方米的房子足够我们居住生活的了,按照当时的价格,整套房子需十四万元人民币。于是儿媳妇就带领我们去办理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办理房屋登记等一系列的手续。分成两份算下来,一份需七万多元人民币,考虑到女儿家里面的情况,我们就先向银行付了七万元人民币的首付款,余下的七万元待女儿他们一次性付清。由于时间的紧迫,要马上搬进新房屋居住,房子是刚买下来的,都还没装修好。在我们和女儿和女婿商量了之后,决定有我们先出资将房屋给装修好,之后我们装修给房屋总共发了五万元费用。在搬进新家之后,由于还缺少一些家具之内的,我们有发了三万元的钱买了一些公用家具。
在我们共同生活在一起之后,就观察到女儿和女婿之间的矛盾就越来越严重了。我们就是怎么劝解都没有效果,以至现在田xx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向法院提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因为我们和女儿(龚xx)和女婿(田xx)是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我们现在所居住的房屋是我们共同出资购买的商品房,对于该房屋应属我们和女儿(龚xx)和女婿(田xx)共同所有,是我们的共有财产,对于该房屋我们享有一半的所有权。因此,对于本诉中原告诉被告离婚分割财产的内容中有关房屋分割问题,我们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其次,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处于共有状态时,应先将家庭其他成员共同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以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后,再按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田xx)诉被告(龚xx)离婚诉讼中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因为对此我们享有独立请求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渝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
1、本申请书副本 2 份;
2、证据________份;
3、证人姓名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二: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862字)
申清人:施__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生,汉族,____________省______县人,农民,住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
代理人:施__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生,汉族,农民,系施_________之子,籍贯与住所同施_________。
请求事项:
你院受理的施______诉施________房产纠纷一案,由于该案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提出独立请求。
1.认定申请人为______区______大街___号房产权利人之一。
2.该房产分割方案中,申请人应占有三分之一份额。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原告、被告系同胞兄弟。申请人______年只身到北京经营一吊炉火烧摊,______年因生意兴隆,想要扩大营业,遂叫二弟施________(本案被告)和三弟施______同来北京,共同经营一山东面食铺。______年春,兄弟三人已有可观积蓄,便议论买房以为永久居住。这时,父母来信,说年事已高,身体不好。我作为长子,遂回乡侍奉父母。不久,原、被告和我以三人经营面食铺的积蓄,以被告施_________名义买下______区______大街___号房产一所,即平房十间。当时,三人曾言明该房产为三人共同所有。
五十年来,我在老家待奉、安葬父母,抚育子女成人,未到北京居住;兄弟之间亦未提及分割房产一事。现原告、被告之间念及年事已高,为不给子女留下麻烦,决定分割房产;但意见未能一致,提起诉讼。申请人认为,当初购买房产之款项,有我之一份,购买之后,曾言明三人共有,现分割该房产理所应当有我一份;原告、被告在北京之基业,系由我开创,共同经营之中,我的贡献最大(有同业人员_________、______,原房主______,经纪人______,该房产老邻居_________,_________可以作证),请求分割三分之一并不为过,恳请支持。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三: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237字)
申请人:李xx,男,20xx年6月23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建设路xx号,身份证号53290119670623xxxx,电话138872xxxxx。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杨xx诉李×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中,发现本案的争议与本人的权益有密切的利害关系,由于此案本人具有独立的请求权,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本人为本案的诉讼第三人,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当中去。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
20xx年 09月23日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范例
申清人:施__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生,汉族,____________省______县人,农民,住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
代理人:施__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生,汉族,农民,系施_________之子,籍贯与住所同施_________。
请求事项:
你院受理的施______诉施________房产纠纷一案,由于该案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提出独立请求。
1.认定申请人为______区______大街___号房产权利人之一。
2.该房产分割方案中,申请人应占有三分之一份额。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原告、被告系同胞兄弟。申请人______年只身到北京经营一吊炉火烧摊,______年因生意兴隆,想要扩大营业,遂叫二弟施________(本案被告)和三弟施______同来北京,共同经营一山东面食铺。______年春,兄弟三人已有可观积蓄,便议论买房以为永久居住。这时,父母来信,说年事已高,身体不好。我作为长子,遂回乡侍奉父母。不久,原、被告和我以三人经营面食铺的积蓄,以被告施_________名义买下______区______大街___号房产一所,即平房十间。当时,三人曾言明该房产为三人共同所有。
五十年来,我在老家待奉、安葬父母,抚育子女成人,未到北京居住;兄弟之间亦未提及分割房产一事。现原告、被告之间念及年事已高,为不给子女留下麻烦,决定分割房产;但意见未能一致,提起诉讼。申请人认为,当初购买房产之款项,有我之一份,购买之后,曾言明三人共有,现分割该房产理所应当有我一份;原告、被告在北京之基业,系由我开创,共同经营之中,我的贡献最大(有同业人员_________、______,原房主______,经纪人______ ,该房产老邻居_________,_________可以作证),请求分割三分之一并不为过,恳请支持。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施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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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请求事项:
申请理由:
证据及其来源: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
1。本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份;
2。证据__________份;
3。证人姓名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即标题。写明\"参加诉讼申请书\"。
二,正文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果申请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及与申请人的关系。
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全称,地址。是律师的,写明姓名,职业。
2。请求事项:写明申请参加诉讼,并支持当事人某一方的诉讼请求。
3。申请理由。这是本文书的关键部分。要将为什么申请参加诉讼的道理说清楚。在表述层次上,可作如下划分:
第一层次,在何人所诉的何案件中,何方面的问题涉及自己的声誉和利害。这是申请参加诉讼的前提条件。第三人自己不能单独提起诉讼,也不愿涉讼。但当其他诉讼当事人所述案件事实,所争讼的诉讼标的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时候,自己有权作出辩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追加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未追加的情况下,第三人即可依法提出申请。这一层次的内容,必须先提出来,为引出下文奠定基础,铺平道路。
第二层次,针对在诉讼中所涉及自身利益的有关问题,说明情况。所谓说明情况,就是摆事实,讲道理。要用切实可靠的事实和证据,说明当事人双方所诉争的问题与自己有关;或者有一定关系,在哪个方面有关系,自己应负什么样的责任。在论述中一定要实事求是,所摆事实要用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
第三层次,说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参加诉讼。在这个层次中,主要说明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结果,可能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不参加诉讼,不行使诉讼权利,则可能给自己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申请参加诉讼。
4。证据及其来源:写明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名称,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姓名及住址。
三,尾部
写明所递送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名盖章,注明具体日期。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作为第三人参加X诉X
纠纷一案诉讼。 事实和理由:
因此,申请人与本案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申请人请求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请依法准许。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
你院受理的ΧΧ纠纷一案,由于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支持ΧΧ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写明案件的起因)
根据ΧΧΧ法第ΧΧ条之规定
,(写明支持ΧΧ一方的请求事项)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供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
1、本申请书副本________份
2、证据______份
3、证人姓名_______,住址__________
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赖民新,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
原告邵世杰与被告新疆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娜莎·曾洁及第三人乌鲁木齐兴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贵院立案,申请人认为对当事人诉争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特依法向贵院申请参加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诉讼请求:
1、确认邵世杰与新疆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娜莎·曾洁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及签署的相关股权转让类合同及法律文件无效;
2、恢复乌鲁木齐兴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原状;
3、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乌鲁木齐兴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有两名股东,申请人为股东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原告向被告转让股权时未征得申请人同意,且经申请人了解,原告与被告在办理股权变更申请时伪造申请人签字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原、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且侵害了申请人的股东权利,其行为无效,据此申请人请求参加诉讼,确认原、被告股权转让行为(包括原、被告签署的相关转让类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无效,及恢复乌鲁木齐兴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原状的申请及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恳望裁准。
此
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6年7月17日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某某市。
你院受理的乙公司与丙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由于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提出如下请求:
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追究原、被告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法律责任。事实与理由:
因被告乙公司拖欠申请人的贷款,申请人于2013年向贵院申请查封乙公司位于某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贵院依法作出了裁定并查封了上述财产。为了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被告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张某以其女婿的名义作为投资人,由其妻李某作为经办人新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丙公司即本案的原告,与本案的被告签订以已被贵院查封的房产和土地为买卖标的物的虚假合同,并以上述虚假合同向贵院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其过户。申请人认为原被告的行为已经涉嫌恶意串通以虚假的手段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因此,为维护良好的民事秩序及打击妨害民事诉讼的不法行为、同时也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申请参加本次诉讼,恳请贵院批准!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1月1日
申请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__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 民族:_______职务: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 民族:_____职务: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追加为原告诉申请人纠纷一案的第三人。 申请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第三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规定。
申请人请求贵院将________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恳请予以准许。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_日
海事诉讼第三人参加
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
海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法人):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职务: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申请人(自然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电话:工作单位:
住址:
请求事项
申请参加纠纷一案的诉讼。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中,发现本案的争议与本人的权益有密切的利害关系,由于此案本人(不)具有独立的请求权,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当中去。
此致海事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
请求事项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贵院受理的XX诉XXXXXX纠纷一案,由于申请人对该案件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提出独立诉讼请求:
1、XXXX;
2、XXXX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贵院受理的XX诉XXXXXX纠纷一案,由于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支持原告(被告)XX的诉讼请求(诉讼主张)。
事实和理由
(参加诉讼的根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独立的诉讼请求或支持的诉讼请求(诉讼主张)。)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书证名称)X份
2、……
3、证人XX,住所:XXXX
4、…… 此 致 XXXX人民法院
申 请 人: 年 月 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X份)
请求增加被告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 请 人:XXX 住址:XXXXX (310004)
申请事项:增加杭州市XXXX综合开发公司为共同被告。
单位地址:杭州XXXX号 联系电话: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申请理由:
申请人于1998年10月向杭州市XXXX综合开发公司购买XXX苑X栋X单元XXX室单元房一套。居住后,本人对住房的卫生间只是做了简单的装修,并未改变过卫生间的结构和防水层面。因此,造成楼下(502室)卫生间的渗漏并不是由本人造成的,而是因杭州市XXXX综合开发公司的房屋建造质量存在缺陷致使卫生间存在渗漏,影响了楼下(502室)的正常居住生活。 楼下(502室)居住人在得知卫生间存在渗漏后,也没有向申请人反映,而是直接向杭州市XXXX综合开发公司反映情况,对此,申请人在杭州市XXXX综合开发公司的维修人员上门来商谈如何妥善处理该问题之前一直不知道卫生间存在渗漏问题。
由于查找和修补该渗漏问题需要翻掀申请人卫生间的防漏层面,会对申请人的居住生活产生某些不方面,且对申请人的财产也会造成一定的直接经济损失,申请人希望杭州市XXXX综合开发公司对此承担无偿修复和予以合理的赔偿损失,但杭州市XXXX综合开发公司一直拒
绝。申请人为保护自己的财产,无奈之下只能暂时拒绝杭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进房修补。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商品房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不低于八年;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因此,申请人认为该卫生间的渗漏问题仍然在保修期内,应由杭州市XXXX综合开发公司无偿负责修补,并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附:
1.本申请书副本一份。
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
第三人
申 请 事 项
申请人民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事 实 和 理 由
(本案诉讼概况及第三人与案件的关系)
(人民法院应该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理由)
综上所述, (第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依法应该参加诉讼) ,特申请人民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此致
人民法院
附:(1)本申请书副本份;
(2)证据清单份。
申请人2007年月日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史章敏,男,汉族,19年 月 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麻田镇泗溪村 组。
请求事项:
你院受理的黄小容、黄远杰诉黄长春欠款纠纷一案,由于该案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提出独立请求。
1、认定申请人为547000元补偿欠款的权利人之一。
2、该547000元补偿欠款除去黄小容、黄远杰的份额外的剩余
部分,申请人应与其他第三人占有同等份额。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黄会明系继父子关系。我母亲黄小容与我继父黄会明再婚后我便和黄会明形成继父子关系并共同生活,父子之间关系融洽,感情深厚非语言就能够全部表达。去年,我继父不幸遭遇矿难离我们而去,全家人无不陷入悲痛之中,我因失去仁慈的继父经常痛心疾首,彻夜难眠。事故发生后,我的两个舅舅与矿方协商赔偿事宜。在我舅舅的据理力争的情况下,矿方见我母亲中年丧偶其情可悲,我弟弟6岁丧父从此生活无着,愿意补偿547000元,此款主要是给我母亲的精神赔偿和弟弟的生活教育等费用的补偿,并向我母亲、弟弟立下欠条。在其后的家庭会议
中,我和奶奶李喜红、姐妹黄远霞、黄丽、黄丽丹、黄满霞达成一致协议,我和黄远霞、黄丽、黄丽丹、黄满霞在家庭积蓄中每人各拿2000元作为对父亲的念想,矿方的补偿款全部给我弟弟黄远杰、母亲黄小容,以期让弟弟有一个好的生活成长条件。但后来,我伯父黄英明提出547000元要交给他来掌管,每月给200元生活费给我弟弟和母亲,由此产生纷争。
申请人认为我们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我们原来达成的协议不宜推翻。但鉴于奶奶李喜红、姐妹黄远霞、黄丽、黄丽丹、黄满霞都申请参加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我因此也要求参加诉讼,其目的不在于分钱多少,而在于协助法庭查明事实,在于促使大家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问题,在于定纷止争,在于让仁慈的已故的继父在天之灵得以安息。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0年3月10日
法妞问答 www.daodoc.com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
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你院受理的 一案,由于该 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支持(原告或被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
---------------------------- 友情提示:范本有风险,使用需谨慎,法律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范本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最好找专业律师起草或审核后使用。
离婚诉讼申请书
尊敬的本地方××县xx乡政府司法所:
现有申请人向执法部门痛心疾首哭诉离婚有关事项。
原告:原告人××,女,现年21岁,系××县xx乡,xx村委会xx村××社。
被告:被告人××,男,现年30岁,系××县xx乡,xx村委会xx村××社。
诉讼理由,事实经过:
1)我和本村被告人××在2007年12月6日上我家的门结婚,自愿要求他共同办理家务,搞好生产,尊老爱幼。
2)在2008年,我与被告人××生育一胎女孩,未生前我父叫他到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各种合法手续,被告人××他人就不同意去办理,还跑回他家去了。我父亲去他家请他回我家,他不但不回来,被告人××用脚踢我父亲,他哥哥:某某人用手打我头部,他家人不管、他本人不顾我们家老小的死活。
我的人格受到严重伤害,无法接受被告感情的背叛。过去我们互敬互爱,十元钱瓣成两半用;心心相印,一个欢乐就便成两个欢乐,一个痛苦就变成半个痛苦。现在他变了,没有把我们当作一家人来看待,让我越来越感到陌生,行如路人。他的所作所为更难以容忍,越来越不认识他,我原来的那个他在那里?爱人的心是玻璃做的,破碎就难以愈合;就像那把甩破的吉它,难以听到原来的声音。他改变不了我,我也改变不了他,有其改变不了,不如我们分手,得以解脱。
3)在此之前,他人到我家后,不务正业,惯赌为生,输掉家中钱财,我的娃娃生病,他不管;母女生活他不管。娃娃只有两个月,他说出去打工,至今未归,逍遥在外,逃避婚姻。
诉讼离婚请求:
一、父母离婚,小骇确是无辜的。要求被告付给亲生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保险费等扶养费,每月800元,直至小孩自立成人,自食其力。
二、我与被告感情破裂,精神饱受折磨,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提出离婚,请政府给予公正判决。
附:被告人××威胁,恐吓我,他家兄弟多,死了他一个人不要紧,他不怕。请政府帮我及家庭的生命财产给予保护。
此致
叩拜!
呈:本地方××县xx乡政府司法所
诉讼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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