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申请书

2021-03-04 来源:申请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减轻处罚申请书

减轻处罚申请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在前段时间,由于我们对商品的检查工作做得不好,不认真履行职责,一些过期腊肠仍摆在货架上销售。结果出现了被消费者投诉的事件。

我们的失职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司的经营宗旨,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严重影响了公司的信誉。我们的失职行为,将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在此,我们向广大消费者,向公司领导表示深深的歉意,并做出深刻的检讨!记取教训、改正错误! 事件之后,我们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补救与整改,发现有不符合卫生标准、质量标准的食品立即下柜销毁。

这次的事故的罚款,将要由我们十个人来分担。这对于收入不高的员工来说,在生活上是一个十分沉重的打击。为此,我们恳请公司领导,能从轻处罚。

给领导增加麻烦了,十分抱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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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即处罚申请书

延安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我已收到你机构 2013年4月28日送达的《违法行为通知书》延市运所所违通(2013) 号,对《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意见我没有异议,并自愿放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为节约我的时间,我申请对我公司违法行为当即给予处罚。

申请人: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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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申请书

申请公司(人):XXXXXXXX服务部

请求事项:我服务部违反《XXXXXXXXXXX售后服务质量稽查管理规范》相关准则,

被处罚xx元,请求XXXXXXXX有限公司减轻处罚。

理由:xxxx年xx月我部接手XXXXXXXX有限公司的售后工作。由于首次接

手,之前并无关于售后相关经验,故对淡旺季工作量及人员管理方面估计不足,未做好准备,导致了旺季人员紧缺,调配不当,未经培训招聘了大量兼职员工,且审核人员人手不够,造成了较多的单据作假情况。贵公司检查发现情况后,我部紧急自查,严肃处理了违规维修人员,并全部给予开除处理。对于在售后工作中所犯下的严重错误,我部感到非常非常的惭愧和懊悔,它对贵公司的品牌和整个团队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我部诚恳的接受公司的处罚并诚挚的道歉。但我部是初犯,且非主观上有意而为之,望公司宽大处理,能够减少对我部的处罚金额。

此致

XXXXXXXX有限公司

申请公司:XXXXXXXX服务部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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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申请书

XXXXXX:

因我店未按要求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限食品。这是我在管理上的疏忽,我店积极配合贵单位做好相关调查,我认为未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后果,情节轻微,已经深刻认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决定认真整改,鉴于现在生意不好,长子在读大学,次子在读高中,老公是下岗职工,经济特别困难,介于家庭的特殊情况,恳请向贵局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申请,希望贵局领导能切实了解和关切申请人的具体状况,给予减轻行政处罚,我只有能力承受300元的处罚,以后我也不开门经营,要出去打工,请领导给予充分的谅解!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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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银川市XXX:

因我公司在2017年5月份被职业打假人投诉网页用极限广告词,贵局在接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后,第一时间通知到我,并对我的公司进行相关批评处理。我申请人接受贵局的批评教育。针对我公司违反广告法的网页词语已经及时删除。此事,是因我同事在大三上学时期创业做的一个网页广告,当时因不知道相应广告法,用到违反广告法词语,因为后期公司经营不善,负责网页管理的人员退出,没有管理维护网页,不知道这个网页的存在广告词违反广告法,疏忽导致被人投诉。属于我在不知情的情况违反广告法,无刻意违反广告法相关条例。由于本人也是大学生创业,创业初期公司存活本身很困难,创业2年时间,公司经营情况不佳,去年相关合伙人又撤出,现已无力偿还相关罚款。所以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申请。申请人自大三创业以来,一向是遵照国家相关法律生经营网店。申请人主要盈利还是靠网络经销宁夏特产产品。目前申请人在经营上发生重重困难。因申请人目前各方面原因不能正常经营销售,现在四处借钱让公司渡过这次难关。通过此事,申请人深刻认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决定认真整改,鉴于目前经营状况恳请地向贵局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申请,希望贵局领导能响应国家号召扶持“大学生创业”切实了解和关切申请人的具体状况,以批评教育为主,给予申请人力所能及的最大帮助。申请人感激万分。

申请公司:

申请人:

2017年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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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书

尊敬的工商局领导:

我公司

有限公司,由于前段时间贵局工作人员的执行检查,对我公司未在经营场所明示经纪职业人员经纪项目一事进行处罚。

由于我公司对该法律法规的不知情,且本公司因经济不景气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这是我公司的失职,事件后我公司将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补救。为此,恳请贵局领导能从轻处罚。

申请人:

2012年12月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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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处罚申请书

任丘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与原告 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贵院也已受理,原告李瑞敏在法院庭审时向人民法院出示其在 事业部工资表和误工证明证明其误工期间工资全部扣发,申请人当庭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到 事业部调查、核实原告的工资扣发情况,经人民法院调查、核实,原告在误工期间工资并没有全部扣发。

申请人认为原告和 华北事业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对原告及 事业部给予司法处罚,已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申请人: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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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申请书

兹有我公司主车车牌号为皖K5A182挂,皖KG700是颖上县长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由于近期油价上涨,运费较低,公司行情较差,属亏损状态,请贵单位给予减轻处罚。

颖上县长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1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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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刑事处罚申请书

>减轻刑事处罚>申请书一:减轻处罚>申请书>>(221字)

***市**区人民法院:

***,男,汉族,系我村村民,该同志平时一直表现很好,在搞好家庭经济建设的同时,还非常注重村里公益事业,除此次违法犯罪行为外,无其他劣迹。此次犯罪也是由于他交友不慎,一时糊涂所致。

在近一年取保候审期间,其一直认真反省,积极改造,请求你院在对其进行处罚时,能够认真考虑其平时表现好,可塑性强等情况,从保护人才角度出发,对其予以宽大减轻处理。同时如果需要,我村愿意接受对其监督改造的任务。

申请人:***

****年**月*日

>减轻刑事处罚申请书二:减轻刑事处罚申请书>>(578字)

巫山县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黄XX,男,22岁,汉族,住巫山县XXX龙XX3组,因诈骗罪现拘押于巫山县公安局看守所。

请求事项:请求对犯罪嫌疑人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事实与理由:犯罪嫌疑人黄文卫因诈骗钢材构成犯罪,于20XX年8月14日拘押于巫山县公安局看守所,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行为后:

一: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二:犯罪嫌疑人虽然家庭十分困难,为了减轻对受害人的损失,减轻对社会的危害,克服重重困难,想尽了所有的办法,已经全部赔偿了因诈骗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三、犯罪后和拘押期间,在党和政府的教育下,在各级领导和看守管教干部的帮助下,认罪态度端正,认识到所犯罪行不仅给受害人及其家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也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秩序。犯罪嫌疑人以实际行动洗刷罪恶,决心重新做人,在拘押期间,认真遵守看守所的各种规定,从未出现过违法乱纪现象。诚恳接受各级领导和管教干部的教育改造。

四、犯罪嫌疑人妻子有孕即将临产,父母均已六十多岁,且体弱多病,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综上,因犯罪嫌疑人家庭十分困难,且嫌疑人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悔罪表现积极,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恳求审判人员根据特定案件主观认定,选定不判处刑法和减轻刑法。再次诚恳感谢政府和法官以及各级领导给犯罪嫌疑人的帮助和挽救。

以上申请,敬请批准

申请人:

20XX年10月22日

>减轻刑事处罚申请书三:减免刑罚处申请书>>(484字)

申请人:吴爱军,19xx年3月17日生,男,苗族,凤凰县人,住凤凰县三拱桥乡麻冲村二组

被申请人: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事项:请求贵法院考虑申请人家境贫困,父母年老体弱,又无经济来源,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减免对申请人的刑事处罚金的处罚。

申请人于20XX年因犯盗窃罪,依法被处以刑罚并处罚金,申请人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决定痛改前非,以后一定好好做人,为社会、为国家尽一份自己的责任。因申请人家住在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凤凰县一个偏远的乡村,家境十分贫寒,父母年老没有了劳动能力,家里又无其他的经济来源。申请人因此外出务工想为家中多尽一份自己的责任,让父母不再为自己操劳,也可以享享清福。不料自己一时冲动,犯下了这样一个错误,给自己,给家人带来了痛苦。因申请人的外出务工,家里的耕地也无人耕植,父母现在的境况真是“雪上加霜”。申请人家在当地都是出了名的贫困户,日常的生活都是靠左邻右舍,乡村政府的救济才能勉强维持生计。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减免刑罚处罚金,希望贵法院考虑申请人的情况,也申请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爱军

20XX年7月11日

推荐第10篇:行政复议申请书(交通处罚)

行政复议申请书(交通处罚)

申请人情况: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经常居住地址:深圳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请求撤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支队南山大队编号为

的《公共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退回本人缴纳的罚款;依法公开身着便衣控制申请人的身份及与交警的关系;依法查实执法交警的身份。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8年6月1日6:20左右骑自行车由沙河人行天桥西段的深南大道至铜鼓路十字路口处时,被一个便衣公民非法控制,其声称带我去一个地方登记一下就可以放行。此人的真实身份应当不属于交警,此人将我控制并带到深南大道与铜鼓路十字路口路中央的交通信号灯下(此处交警南山大队的警车停靠并有一伙身着交警制服的人),身着警服的人不断的盘查被便衣公民带到该处的人们。

据悉,控制申请人的便衣为交警南山大队的人,但其合法身份存疑,其也为向申请人出示其合法执法证件;身着交警制服的人也未向申请人出示其合法执法证件,在通过人脸识别后,向申请人开具了编号为

的《公共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身着警服的有关人员还口里嚷嚷:“老板,这个交给你了;又来一个……”貌似当时是进行非法勾当交易的,令身着交警制服的人不亦乐乎。

编号为

的《公共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记载:“你于2018年06月01 日06时45分在深南大道-铜鼓路口东方向有如下交通违法行为:(1)非机动车接到行驶后补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第89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0条第2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5条第2款,决定给予罚款20元。” 申请人认为:

第一、处罚决定书记载的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时间是不真实的;

二、身着便衣的公民及交警制服的人不依法出示其道路交通执法的合法证件,其执法行为属于程序违法;并且,身着便衣的公民系受交警领导,其控制申请人的行为交警不但不予以劝告停止,而且他们配合默契,系无执法权的公民冒充交警进行执法,交警与其存在不合法关系;

第三、申请人的行为发生在深圳经济特区,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交警有依法向申请人说明是否愿意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超过两小时的职责,其未依法履行,直接开具罚款,有违深圳经济特区关于交通管理的精神。

最后,交警的执法用语、执法态度等严重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交通警察的执法管理要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编号为4403051087048894的《公共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执法程序严重不当,执法人员的身份不明。

据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申请人:

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醉酒驾驶或者驾驭的;

(三)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的;

(六)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七)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八)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携带行驶证的;

(九)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 一百元罚款;违法行为人自愿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超过两小时的,可以免予罚款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自愿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免除罚款处罚。具体执行标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违法行为人自愿协助维护交通秩序超过四小时的,可以免予罚款处罚。

第11篇:减轻刑事处罚申请书

减轻刑事处罚申请书一:减轻处罚申请书(221字)

***市**区人民法院:

***,男,汉族,系我村村民,该同志平时一直表现很好,在搞好家庭经济建设的同时,还非常注重村里公益事业,除此次违法犯罪行为外,无其他劣迹。此次犯罪也是由于他交友不慎,一时糊涂所致。

在近一年取保候审期间,其一直认真反省,积极改造,请求你院在对其进行处罚时,能够认真考虑其平时表现好,可塑性强等情况,从保护人才角度出发,对其予以宽大减轻处理。同时如果需要,我村愿意接受对其监督改造的任务。

申请人:***

****年**月*日

减轻刑事处罚申请书二:减轻刑事处罚申请书(578字)

巫山县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黄xx,男,22岁,汉族,住巫山县xxx龙xx3组,因诈骗罪现拘押于巫山县公安局看守所。

请求事项:请求对犯罪嫌疑人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事实与理由:犯罪嫌疑人黄文卫因诈骗钢材构成犯罪,于20xx年8月14日拘押于巫山县公安局看守所,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行为后:

一: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二:犯罪嫌疑人虽然家庭十分困难,为了减轻对受害人的损失,减轻对社会的危害,克服重重困难,想尽了所有的办法,已经全部赔偿了因诈骗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三、犯罪后和拘押期间,在党和政府的教育下,在各级领导和看守管教干部的帮助下,认罪态度端正,认识到所犯罪行不仅给受害人及其家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也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秩序。犯罪嫌疑人以实际行动洗刷罪恶,决心重新做人,在拘押期间,认真遵守看守所的各种规定,从未出现过违法乱纪现象。诚恳接受各级领导和管教干部的教育改造。

四、犯罪嫌疑人妻子有孕即将临产,父母均已六十多岁,且体弱多病,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综上,因犯罪嫌疑人家庭十分困难,且嫌疑人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悔罪表现积极,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恳求审判人员根据特定案件主观认定,选定不判处刑法和减轻刑法。再次诚恳感谢政府和法官以及各级领导给犯罪嫌疑人的帮助和挽救。

以上申请,敬请批准

申请人:

20xx年10月22日

减轻刑事处罚申请书三:减免刑罚处申请书(484字)

申请人:吴爱军,19xx年3月17日生,男,苗族,凤凰县人,住凤凰县三拱桥乡麻冲村二组

被申请人: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事项:请求贵法院考虑申请人家境贫困,父母年老体弱,又无经济来源,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减免对申请人的刑事处罚金的处罚。

申请人于20xx年因犯盗窃罪,依法被处以刑罚并处罚金,申请人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决定痛改前非,以后一定好好做人,为社会、为国家尽一份自己的责任。因申请人家住在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凤凰县一个偏远的乡村,家境十分贫寒,父母年老没有了劳动能力,家里又无其他的经济来源。申请人因此外出务工想为家中多尽一份自己的责任,让父母不再为自己操劳,也可以享享清福。不料自己一时冲动,犯下了这样一个错误,给自己,给家人带来了痛苦。因申请人的外出务工,家里的耕地也无人耕植,父母现在的境况真是“雪上加霜”。申请人家在当地都是出了名的贫困户,日常的生活都是靠左邻右舍,乡村政府的救济才能勉强维持生计。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减免刑罚处罚金,希望贵法院考虑申请人的情况,也申请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爱军

20xx年7月11日

第12篇:对交通警察简易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

对交通警察简易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工作单位: 住址:

驾驶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制发的编号为NO:11906549956

8、NO:11906549956

9、NO:119065499570的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处罚程序违法,返还三次罚款500元整。

二、请求公布两个涉案监控设备的近期检验报告。

三、请求确认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设置的由南向北的车辆禁止左转标志违法,取消此禁令标志。

四、请求公布交通罚款的数量、流向。

事实及理由:

一、事情过程:

2012年3月1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进行车辆年检(车牌号为4T315),在查询违章时,一女性工作人员查询后说此车有三次违章,(后来出具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第一次违章是2011年5月24日14时27分在振华街与兴武路十字路口,“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罚款100元,记2分;第二次违章是2012年1月2日14时17分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罚款200元,记3分;第三次是2012年1月26日10时21分与第二次同一地点、同一理由、同样处罚。)我查看违章记录照片后,记得2012年1月2日我在德州百货大楼左转时是由现场的一名女交警现场指挥、随前车行进的。我当场提出后,工作人员根本不听取我的申辩,柜台内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非常不耐烦地说:不行你就去德州处理去!我为了尽快把车检过去,只得在现场授受处理,我问罚多少,能否少罚点儿,那名女工作人员说打出单子来就知道了,随即打印出上述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填写上罚款数就让我签字,我只得签字后到银行交纳的罚款。

二、理由:

(一)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首先是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其次是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再次是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处以100元、200元罚款,违背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交通安全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在《立法法》非常清晰非常明确,毫无疑问,《行政处罚法》是实施行政处罚所必须遵循的上位法、基本法。况且,《行政处罚法》中简易程序是单独章节单独规定的行政程序法,是专门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仅仅是简易程序中的一种语言表述表现形式,并非对简易程序这一概念单独另作了规定,其并非“同一概念或事实或事项”。所以,依据此条款对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是十分错误的。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9号)第三条:本案的行政处罚行为作出时间是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将近一年,地点也不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故不属于当场处罚。本案与以上答复属于同样的情况,所以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申请人的做法是违法的。

退一步讲,即使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工作人员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也属于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二)不区分情节轻重、全部按照最高限额处罚,违反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

道路的存在意义是为了公众通行,以提高通行效率为首要目的,以交通安全为前提。交通行为的主体是人(包括行人和驾驶人),任何法律和交通执法人员都不能否认他们的当场判断能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不区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从重处罚是错误的,是违法的。

申请人的第一次违章是因为右转的路口被行人占道,并且横向车辆、行人稀少,申请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借道右转行驶,即使未按照标志指示的方向行驶,但是提高了通行效率,也属于违章情节轻微,完全可以不予处罚。更何况照片中只能反映出对面的路面有道路指示标志,却不能证明申请人行驶的道路上有指示标志。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的证据、理由不足。

申请人的第二次“违章”是因为元旦期间,车流、人流非常大,由当场一个女交警现场指挥、尾随前面车辆行进的,申请人有两个证明人。如此状况竟然被处罚,申请人情愿相信是被申请人的失误,而不是真正地“钻进了钱眼儿里去了”。显然,此行政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的规定。试想,在车辆年审时处罚近两年的车辆违章行为,会有多少人能够记得清楚每次违章的细节,又会有多少人交了类似的冤枉钱???

申请人的第三次违章与第二次是同一地点、同一事由,申请人非常不能理解的是在此处设立禁止左转标志的意义。申请人与很多驾驭人交流此事,他们都是见到此标志后右转走几十米再左转由东向西进德百,或者继续北向行驶,到德州大酒店路口左转回来,如此行驶只是因为一个禁止左转的禁行标志。难道设置此标志的意义只是为了让驾驶人多转几圈吗?这样明显地人为增加了此处的车流量、降低了通行效率!那么在此处设立禁止左转标志的意义何在?由南向北行驶的车辆如何进德百?第二次在元月2日的违章时,车流、人流非常大,交警现场指挥的情况下允许左转,事实完全可以说明在此处允许左转是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的。我宁愿相信这不是执法机关为了罚款而设立的“执法陷阱”。因此,申请人要求公布当时设置此标志的理由、依据。退一步说,即便是设置此禁止标志的目的是因为此处车流量大,左转车辆会阻碍左侧直行车辆的行驶,容易造成交通堵塞,但是,申请人这两次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如此结果,已经是顺利通行,属于情节显著轻微,被申请人也给予顶格处罚,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11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技术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依法予以处罚”,请注意条文中使用的是“可以”二字,并不是“应当”。作为驾驭人,我们从心理上宁愿相信立法者的本意并非为了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辟一条生财之道,但恰恰是这“可以”二字确实在客观上的的确确已经是给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条生财之道,这二字使得整个道路交通安全法成为质疑的焦点。《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文规定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也有明确规定。但是,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热衷于通过安装电子眼等手段拍摄取证,假借交通安全为名,以罚代管,全部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处罚,将交通违章处罚演变为一种单纯意义上的惩罚,违背了交通违章处罚的本质。

理论上认为行政行为合理性包括下列原则:一是,适当性原则,即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的实现,并且属于正确的手段。二是,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这是指如有许多措施可实现行政目的,则必须选择那些最有必要的,而所谓最有必要的就是选择对公众不会造成损害或损害最小的措施,即在能够实现行政目的的前提下,选择对公民权利侵害最轻的方式。因此,尽管从目前的规定看,交警电子取证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禁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执法仍应当遵循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否则,势必会造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侵害到公民的权利,有损行政行为的公正性。

法律、法规不是只约束公民的专政武器。秉公执法、执法严正,立法为公、执法为民是执法机关、执法者保护公民合法利益免受侵害的根本。部分交通警察在执法时,不接受群众监督、指正,此种工作作风、执法方式、执法态度严重损害了执法者、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形象;玷污了法律法规公正严明的庄严神圣;脱离了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人为制造公众与国家、管理者之间的矛盾,人为制造不和谐因素。作为执法机关、执法者利用职权,使用强权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是公权力的滥用;是对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的亵渎;是对纳税资源、国家资源的浪费;人为造成公众利益、公民个人利益损失。粗暴执法、钓鱼执法在部分执法者内心藏匿的劣根,暴露出其平时缺少党性教育、不加强思想道德学习、对法律法规继续教育的轻视态度;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本末倒置,是非善恶不分;强权专政,欺凌百姓,以权自肥,甚至以权分肥(如外地有交警每罚款100元,交通设备安装公司得款39元的报道)。以上种种,完全是与共建和谐、法制社会的立法、执法根本背道而驰,完全是与市委、市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幸福德州的精神背道而驰!

第13篇:对交通警察简易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

对交通警察简易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工作单位:

住址:

驾驶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制发的编号为NO:11906549956

8、NO:11906549956

9、

NO:119065499570的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处罚程序违法,返还三次罚款500元整。

二、请求公布两个涉案监控设备的近期检验报告。

三、请求确认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设置的由南向北的车辆禁止左转标志违法,取消此禁令标志。

四、请求公布交通罚款的数量、流向。

事实及理由:

一、事情过程:

2012年3月1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进行车辆年检(车牌号为4T315),在查询违章时,一女性工作人员查询后说此车有三次违章,(后来出具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第一次违章是2011年5月24日14时27分在振华街与兴武路十字路口,“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罚款100元,记2分;第二次违章是2012年1月2日14时17分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罚款200元,记3分;第三次是2012年1月26日10时21分与第二次同一地点、同一理由、同样处罚。)我查看违章记录照片后,记得2012年1月2日我在德州百货大楼左转时是由现场的一名女交警现场指挥、随前车行进的。我当场提出后,工作人员根本不听取我的申辩,柜台内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非常不耐烦地说:不行你就去德州处理去!我为了尽快把车检过去,只得在现场授受处理,我问罚多少,能否少罚点儿,那名女工作人员说打出单子来就知道了,随即打印出上述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填写上罚款数就让我签字,我只得签字后到银行交纳的罚款。

二、理由:

(一)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首先是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其次是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再次是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处以100元、200元罚款,违背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交通安全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在《立法法》非常清晰非常明确,毫无疑问,《行政处罚法》是实施行政处罚所必须遵循的上位法、基本法。况且,《行政处罚法》中简易程序是单独章节单独规定的行政程序法,是专门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仅仅是简易程序中的一种语言表述表现形式,并非对简易程序这一概念单独另作了规定,其并非“同一概念或事实或事项”。所以,依据此条款对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是十分错误的。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9号)第三条:本案的行政处罚行为作出时间是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将近一年,地点也不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故不属于当场处罚。本案与以上答复属于同样的情况,所以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申请人的做法是违法的。

退一步讲,即使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工作人员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也属于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二)不区分情节轻重、全部按照最高限额处罚,违反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

道路的存在意义是为了公众通行,以提高通行效率为首要目的,以交通安全为前提。交通行为的主体是人(包括行人和驾驶人),任何法律和交通执法人员都不能否认他们的当场判断能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不区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从重处罚是错误的,是违法的。

申请人的第一次违章是因为右转的路口被行人占道,并且横向车辆、行人稀少,申请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借道右转行驶,即使未按照标志指示的方向行驶,但是提高了通行效率,也属于违章情节轻微,完全可以不予处罚。更何况照片中只能反映出对面的路面有道路指示标志,却不能证明申请人行驶的道路上有指示标志。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的证据、理由不足。

申请人的第二次“违章”是因为元旦期间,车流、人流非常大,由当场一个女交警现场指挥、尾随前面车辆行进的,申请人有两个证明人。如此状况竟然被处罚,申请人情愿相信是被申请人的失误,而不是真正地“钻进了钱眼儿里去了”。显然,此行政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对违

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的规定。试想,在车辆年审时处罚近两年的车辆违章行为,会有多少人能够记得清楚每次违章的细节,又会有多少人交了类似的冤枉钱???

申请人的第三次违章与第二次是同一地点、同一事由,申请人非常不能理解的是在此处设立禁止左转标志的意义。申请人与很多驾驭人交流此事,他们都是见到此标志后右转走几十米再左转由东向西进德百,或者继续北向行驶,到德州大酒店路口左转回来,如此行驶只是因为一个禁止左转的禁行标志。难道设置此标志的意义只是为了让驾驶人多转几圈吗?这样明显地人为增加了此处的车流量、降低了通行效率!那么在此处设立禁止左转标志的意义何在?由南向北行驶的车辆如何进德百?第二次在元月2日的违章时,车流、人流非常大,交警现场指挥的情况下允许左转,事实完全可以说明在此处允许左转是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的。我宁愿相信这不是执法机关为了罚款而设立的“执法陷阱”。因此,申请人要求公布当时设置此标志的理由、依据。退一步说,即便是设置此禁止标志的目的是因为此处车流量大,左转车辆会阻碍左侧直行车辆的行驶,容易造成交通堵塞,但是,申请人这两次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如此结果,已经是顺利通行,属于情节显著轻微,被申请人也给予顶格处罚,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11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技术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依法予以处罚”,请注意条文中使用的是“可以”二字,并不是“应当”。作为驾驭人,我们从心理上宁愿相信立法者的本意并非为了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辟一条生财之道,但恰恰是这“可以”二字确实在客观上的的确确已经是给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条生财之道,这二字使得整个道路交通安全法成为质疑的焦点。《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文规定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也有明确规定。但是,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热衷于通过安装电子眼等手段拍摄取证,假借交通安全为名,以罚代管,全部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处罚,将交通违章处罚演变为一种单纯意义上的惩罚,违背了交通违章处罚的本质。

理论上认为行政行为合理性包括下列原则:一是,适当性原则,即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的实现,并且属于正确的手段。二是,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这是指如有许多措施可实现行政目的,则必须选择那些最有必要的,而所谓最有必要的就是选择对公众不会造成损害或损害最小的措施,即在能够实现行政目的的前提下,选择对公民权利侵害最轻的方式。因此,尽管从目前的规定看,交警电子取证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禁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执法仍应当遵循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否则,势必会造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侵害到公民的权利,有损行政行为的公正性。

法律、法规不是只约束公民的专政武器。秉公执法、执法严正,立法为公、执法为民是执法机关、执法者保护公民合法利益免受侵害的根本。部分交通警察

在执法时,不接受群众监督、指正,此种工作作风、执法方式、执法态度严重损害了执法者、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形象;玷污了法律法规公正严明的庄严神圣;脱离了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人为制造公众与国家、管理者之间的矛盾,人为制造不和谐因素。作为执法机关、执法者利用职权,使用强权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是公权力的滥用;是对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的亵渎;是对纳税资源、国家资源的浪费;人为造成公众利益、公民个人利益损失。粗暴执法、钓鱼执法在部分执法者内心藏匿的劣根,暴露出其平时缺少党性教育、不加强思想道德学习、对法律法规继续教育的轻视态度;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本末倒置,是非善恶不分;强权专政,欺凌百姓,以权自肥,甚至以权分肥(如外地有交警每罚款100元,交通设备安装公司得款39元的报道)。以上种种,完全是与共建和谐、法制社会的立法、执法根本背道而驰,完全是与市委、市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幸福德州的精神背道而驰!

第14篇:处罚通告

处罚通告

致各部门全体工作人员

因收银部员工(义东情)2015年1月18日无故旷工,造成本商场收银部营运工作不能正常进行,造成经济损失严重!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现处以罚款七天工作日的工资以示警告,在当月工资中扣除。望全体员工引以为戒,尊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切记 !

鹏泰商场连锁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8日

第15篇:处罚通知

处罚通知

经查:车销A组员工李义平、陈磊于2017年6月6日无假条休假。其行为严重影响公司管理制度,分别对两人处旷工一天。

希望大家引此为戒。

2016年6月7日

第16篇:处罚通知

处罚通知

现场检查生产过程中,发现成品库及原料库有烟头,现决定处罚生产经理何发志300元,为了规范公司管理、保证生产安全,望今后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处罚通知

现场检查生产过程中,发现上车组2名人员抽闲,现决定处罚上车组该2名人员每人200元,为了规范公司管理、保证生产安全,望今后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第17篇:处罚通报

处罚通报

1.油漆车间内销班长年玉生,在生产管理时对员工情绪过激,管理方法不当,造成极坏影响,鉴于其及时认识到自己错误,给员工道歉,给予其300元罚款处理,并在此提醒油漆车间所有管理者,如再有类似的事情发生,定严加处理。2.油漆室马春亮在UV/BGI部件时,工作懒散不服从班长管理,特给予其50元罚款处理。

2012.12.21

第18篇:公务员处罚

公务员法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新修订,2014年1月印发]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五十九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19篇: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被处罚人:

地址:

本机关依法查明

以上事实有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的规定。现依据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第20篇:处罚通告

处罚通告

我公司质量部员工XX于5月X日中班上班期间睡觉、5月X日中班上班期间长时间打电话,违反了公司管理规定,现对本人提出通报批评,处以总额为120元的罚款。

此外,据反映,XX存在上班期间在办公室上网、打游戏、聊天;对待操作工态度不太友善;临近下班期间才检验产品封箱,影响了操作工正常下班时间等的行为,再次提出通报批评,望其本人,引以为戒。

特此通告,望引以为戒。

XX质量部

2013年6月22日

《处罚申请书.doc》
处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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