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2021-06-13 来源:申请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一: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社区卫生服务站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代理人:*** **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

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卫医罚告[20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在此次**区卫生监督所调查过程中,申请人积极配合监督所的工作,该所查核了申请人涉嫌超越许可范围开展妇科诊疗活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人流、药流、上环)服务、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行为。申请人确有存在以上违法行为,但均没有主观违法意愿。

(一)超越许可范围开展妇科诊疗活动系周边极个别患者确有实际诊疗需要和紧迫性,请求当值医生为其诊疗。申请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今后一定切实加强诊疗活动的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

(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人流、药流、上环)服务,被查处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相关物品系申请人以前的医务人员遗留,我站未能及时销毁该类物品。

(三)该人员系申请人的试用人员,并不是正式人员,工作时间不足半个月,期间还多次参加考试,实际诊疗时间极少。但是申请人存在人员管理疏忽之责,试用前,仅口头询问是否具有注册执业资格,未认真核对相关证书证件,今后一定会严格把好医务人员入口关。

申请人对贵单位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适用法律条款无异议,恳请**区卫生局从宽从轻处罚申请人的行为,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区卫生局

申请人:**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二: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693字) 申请人:大理市xx饮料厂

法定代表人:杨 x x

电话:138872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大)质监罚告字(2012)k0879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2012年03月02日,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风险大排查过程中,告知申请人存在以下问题:

1、生产环境较差,用于清洗瓶子的消毒池未投入使用,包装物堆放在车间内,生产环境混乱;

2、风淋设备未投入使用,员工未穿工作服;

3、化验室未投入使用,化验室内堆放杂物;

4、人流、物流通道混用;

5、仓库内堆放有是申请人的“维生素果味饮料”,产品配料中标识有:维生素pp,维生素b6及添加维生素群字样,查看申请人添加剂仓库未发现存放有以上两种维生素,用于指导生产的配料清单中也无维生素添加剂。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更没受过税务机关的处罚。由于申请人的母亲生病住院,患有老年痴呆症及胆结石等多种杂病,老父亲又患上糖尿病,因家中无人照看老人,申请人在前期一直在湖南老家照顾老人,只好把厂里的工作交于下手打理,也就导致厂里疏忽了管理。在此次的排查中确实出现了以上的问题及漏洞,直到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此次排查并出具告知书,申请人才知道厂里存在的问题。申请人对厂里出现的问题深刻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申请人认为该《告知书》中对申请人的处罚过于偏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据此,申请人特向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听证要求,恳请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申请人:杨 x x

2012年06月15日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三: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551字) 申请人:重庆xxx铝业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139xxxxxxxx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拟以

(九)安监管听告字[20xx]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19日,申请人按照《废品出售合同》的约定派遣车辆对aa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下简称:aa公司)仓库内的货物进行装运,死者唐某某在整理堆码过程中,不慎从装运车上跌至地面,虽经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在整个事件中,申请人均严格按照《格力公司外来人员安全须知》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基于叉车工作属于特殊的工种,且须有严格的操作规范和持证要求,故货物的装卸及人员派遣均由aa公司安排,现场由aa公司的库管人员和安保人员统一负责指挥调度和监管。除安排司机前往车间运货外,申请人无权也没有派人进入现场管理和监督;同时,在装货前申请人也如实告知了装运工人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并为他们配备了相应的安全保险带,但因aa公司工作现场无高空安全固定支架而无法使用;因此,申请人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和防护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故,请求贵局拟以

(九)安监管听告字[20xx]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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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林葆花 ,女,汉族,1955 年3月4日出生,住三亚市春园小区B栋。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三土环资察(2013)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现向贵局申请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

事实与理由:

贵局于2013年4月28日送达的三土环资察(2013)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储备地建设经营餐饮项目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拟对申请人作出处罚。申请人于2003年9月8日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1999)海新法执字第55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土地使用权变卖给申请人所有,申请人据此投入使用。贵局三土环资察(2013)67号行政处罚事先贵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实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局举行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申请人:林葆花

201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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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东莞市维伦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波电话:18620170421

请求贵局拟以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在此次东莞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申请人积极配合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工作,并在安全生产部门的指导下及时改正了安全生产环境,申请人固然存在一定的生产安全隐患,但是贵局的处罚申请人认为不合理,不公正。恳请贵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东莞市安全全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 :东莞市维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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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

代理人:何焕明 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822292261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穗国税南稽罚告〔200X〕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更没受过税务机关的处罚。在此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查账过程中,申请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该局查核了申请人2007年至今三年多的财务账册,显示申请人的一切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除申请人善意取得的增值税发票0000xx及0000xxx外)。申请人确有在2008年x月向广州市明忠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商品一批,当时对方送货上门经检验合格后,向对方支付货款,并取得增值税发票0000xx及0000xxx,直到南区稽查局此次查账并出具告知书,申请人才知道支付广州市明忠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被转付给了广州市xxx公司。申请人认为该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2000年11月16日 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的情形,应当按此《通知》规定处理申请人行为,恳请南区稽查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

申请人: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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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重庆xxx铝业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139xxxxxxxx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拟以

(九)安监管听告字[2012]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2012年4月19日,申请人按照《废品出售合同》的约定派遣车辆对AA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下简称:AA公司)仓库内的货物进行装运,死者唐某某在整理堆码过程中,不慎从装运车上跌至地面,虽经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在整个事件中,申请人均严格按照《格力公司外来人员安全须知》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基于叉车工作属于特殊的工种,且须有严格的操作规范和持证要求,故货物的装卸及人员派遣均由AA公司安排,现场由AA公司的库管人员和安保人员统一负责指挥调度和监管。除安排司机前往车间运货外,申请人无权也没有派人进入现场管理和监督;同时,在装货前申请人也如实告知了装运工人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并为他们配备了相应的安全保险带,但因AA公司工作现场无高空安全固定支架而无法使用;因此,申请人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和防护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故,请求贵局拟以

(九)安监管听告字[2012]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

201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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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范文

1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穗国税南稽罚告〔200X〕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更没受过税务机关的处罚。在此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查账过程中,申请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该局查核了申请人2007年至今三年多的财务账册,显示申请人的一切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除申请人善意取得的增值税发票0000xx及0000xxx外)。申请人确有在2008年x月向广州市明忠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商品一批,当时对方送货上门经检验合格后,向对方支付货款,并取得增值税发票0000xx及0000xxx,直到南区稽查局此次查账并出具告知书,申请人才知道支付广州市明忠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被转付给了广州市xxx公司。申请人认为该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2000年11月16日 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的情形,应当按此《通知》规定处理申请人行为,恳请南区稽查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XXXXXXXXXX

申请人:

申请日期: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范文

2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大)质监罚告字(2012)K0879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2012年03月02日,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风险大排查过程中,告知申请人存在以下问题:

1、生产环境较差,用于清洗瓶子的消毒池未投入使用,包装物堆放在车间内,生产环境混乱;

2、风淋设备未投入使用,员工未穿工作服;

3、化验室未投入使用,化验室内堆放杂物;

4、人流、物流通道混用;

5、仓库内堆放有是申请人的“维生素果味饮料”,产品配料中标识有:维生素pp,维生素B6及添加维生素群字样,查看申请人添加剂仓库未发现存放有以上两种维生素,用于指导生产的配料清单中也无维生素添加剂。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更没受过税务机关的处罚。由于申请人的母亲生病住院,患有老年痴呆症及胆结石等多种杂病,老父亲又患上糖尿病,因家中无人照看老人,申请人在前期一直在湖南老家照顾老人,只好把厂里的工作交于下手打理,也就导致厂里疏忽了管理。在此次的排查中确实出现了以上的问题及漏洞,直到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此次排查并出具告知书,申请人才知道厂里存在的问题。申请人对厂里出现的问题深刻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申请人认为该《告知书》中对申请人的处罚过于偏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据此,申请人特向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听证要求,恳请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AAA质量技术监督局

申请人: X X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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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_____ 电话:________

申请事项:

我司对贵所拟以2011年3月26日出具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对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在此次贵所实施的道路运输检查过程中,因贵所认为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RZ516号的车辆无道路运输证,而对该车进行了暂扣,并向申请人出具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拟给予申请人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但苏ARZ516号车并非为申请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营运车辆,无需办理运输证,且贵所出具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所认定的申请人主体错误。因此,申请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对贵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

综上所述,申请人恳请贵所就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并能

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撤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

此致

***

*** 2011年3月29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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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XX海关:

贵关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行政处罚告知书》(XXXX告字【2013】XX号)已经收悉。

我公司对该告知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异议:

1)我公司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时效性、合理性存在异议。

2)我公司申请贵关告知认定依据。

3)我公司期待贵关就告知书中提及的税款、罚款的计算方法和法律条款适用给出明细说明。

特此向贵关提出听证申请,敬请批准为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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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穗国税南稽罚告〔200X〕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更没受过税务机关的处罚。在此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查账过程中,申请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该局查核了申请人XX年至今三年多的财务账册,显示申请人的一切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除申请人善意取得的增值税发票0000xx及0000xxx外)。申请人确有在XX年x月向广州市明忠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商品一批,当时对方送货上门经检验合格后,向对方支付货款,并取得增值税发票0000xx及0000xxx,直到南区稽查局此次查账并出具告知书,申请人才知道支付广州市明忠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被转付给了广州市xxx公司。申请人认为该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XX年11月16日 国税发〔XX〕187号)规定的情形,应当按此《通知》规定处理申请人行为,恳请南区稽查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XXXXXXXXXX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人:林葆花 ,女,汉族,19xx 年3月4日出生,住三亚市春园小区B栋。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三土环资察(20XX)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现向贵局申请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

事实与理由:

贵局于20XX年4月28日送达的三土环资察(20XX)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储备地建设经营餐饮项目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拟对申请人作出处罚。申请人于20XX年9月8日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海新法执字第55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土地使用权变卖给申请人所有,申请人据此投入使用。贵局三土环资察(20XX)67号行政处罚事先贵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实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局举行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申请人:林葆花 20XX年4月29日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学理上:

人身罚

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1.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2.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

行为罚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推荐第10篇: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税务机关):

我(单位)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书字号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要求听证。听证理由如下:

听证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联系电话: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联系电话: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申请人(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第四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提出听证申请时使用。3、本申请书由听证申请人填写。 4、本申请书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11篇: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城乡规划局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首页)

案 由 听证地点 听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听证主持人 职务 单位 听证当事人 委托代理人 证人 案件调查人员 听证参加人 记录人

听证记录:

(可续页) 听证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听证主持人签名: 年 月 日 案件调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证人签名:

第 页共 页 听证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听证主持人签名: 年 月 日 案件调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证人签名:

第 页共 页

第12篇:行政处罚听证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规定

为了对当事人违法的进一步澄清,核实证据,使行政处罚公开、公正、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中有关听证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适用范围:适用于在张掖市区域内动物卫生监督系统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当事人要求举行行政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定和本规定执行。

2.听证时间: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收费: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的费用。

4.听证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处,听证可以向社会公开,群众可以参加旁听。

5.听证会参加人:

⑴、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依据案情复杂程度指定的非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

⑵、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人)。

⑶、其他参加人: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

6.听证准备:在举行听证前,听证会主持人应进行必要的准备,仔细审阅调查人员提交的证据材料,拟定审理提纲,以便准确制定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确凿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7.听证程序:

第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首先查明到场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所、审查其作为当事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是否确定,或其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否合法,并说明案由,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宣读会场纪律,及其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等。

第二、案件调查人员说明被调查人违法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第三、被调查人对被指控的事实进行答辩。

第四、互相辩论。

第五、调查人及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8.听证笔录: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及其他人员(第三人、证人、鉴定人)阅读或向他们宣读。当事人或其他人员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补充改正。确认无误后,应分别签名或盖章,主持人、记录人也 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9.听证结束: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所主要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行政机关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做出处罚决定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权力运行透明度,促进勤政廉政,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

(一)单位及内设机构的职责;

(二)与单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规定;

(三)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过程和结果;

(四)收费、罚款依据、标准和收缴情况;

(五)公开承诺及违法违纪的投诉和责任追究情况;

(六)与公众重大利益相关的工作会议及政务信息,包括重大决策、有关文件、档案、资料等;

(七)需要让群众清楚、明白的有关事项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八)实施执法责任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风评议、政务公开的运行、监督制度和机构。

二、公示的方式

(一)设立公示栏。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条件、收费、申请书示范文本,罚款、收费依据、标准,服务承诺等要在工作场所设立永久性公示栏。

(二)开辟咨询电话,定期设立咨询服务台,方便群众咨询。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发布会、印发宣传材料等,向公众发布。

(四)对所有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都要在畜牧网站上公开。

三、公示的程序、时间

(一)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内容,各科负责收集,由综合科负责整理,定期进行公示。

(二)审批结果和案件办理情况等阶段性工作公示,由各科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报综合科。

(三)临时性工作工作公示,由有关科每月30日前报综合科。

四、各科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定期向综合科反馈公示情况。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13篇:行政处罚听证委托书

行政处罚听证委托书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你局指证我(单位)一案,将于近期举行听证。根据法律规定,特委托以下人为我的听证代理人,参加听证。

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委托权限: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委托权限:

受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委托人员及受委托人员在听证参会签到时,除提交行政处罚听证委托书外,还应同时提供委托人员及受委托人员的身份证明。

2、是单位参加听证会的,除提交委托书外,还应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14篇: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编号:

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在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依据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享有以下第项权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机关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公章)

年月日

第15篇:行政处罚听证主持

陈振成:主持好行政处罚听证会应注意的问题

《行政处罚法》中设置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为行政机关作出公正的决定提供保障。但能否通过听证达到上述之目的,则是对听证主持人的一个考验。这里笔者根据在听证中的一些感受和观察从听证前、听证中和听证后三个阶段,谈谈听证中主持人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试图通过本文能给大家在以后的听证中一些启示。

听证程序是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方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行政程序基本法律制度。

一、做好听证前的准备工作,是主持好听证的基础。

熟悉案情,查阅卷宗。熟悉案情是开好听证会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从而做到不打无把握之仗。注意和案件调查人员进行交流沟通掌握情况,清楚当事人的一些基本情况 ,了解案件的性质,掌握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案情是否符合听证条件、听证时间是否符合要求等,对案情的了解明晰,是在听证之前要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即做到不打无把握之仗。查阅卷宗就是要查看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否清楚,查看证据是否确凿充分,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等,对需要补充调查的,要立即进行补充。查阅完毕后要及时退卷,同时要准备听证提纲,为开好听证会做好准备。

二、听证会上的不走过场、思路清晰、形象公正、控制节奏、调节气氛、找准分歧是主持好听证的重要环节。

1、不走过场。扎扎实实的做好听证工作,发挥行政处罚的事前监督功能。要克服认为当事人要求听证是多事、找麻烦的心理,去糊弄当事人,潦草听证。应认识到听证有利于行政机关全面、客观地查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从而行政处罚建立在正确、公正、公平、合法和适当的基础上,有利于减少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近而提高办案质量,这也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树立良好形象的一个重要方面。

2、思路明晰。思路明晰主要表现在听证的步骤、程序上,听证是有较严格的程序规定的,一般有核实参加人员身份、案情陈述调查、相互质证和辩论、最后陈述等几个步骤组成。这些步骤不得省、不能颠倒,应按顺序依次进行,如核实参加人员身份和宣读听证纪律就不能颠倒。但是有些步骤是重复的,如质证和辩论一般都有几个回合。

3、形象公正。主持人作为本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案件的处理中客观上总是带有一定倾向性的。但主持人在听证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听证的进行,认真客观的听取当事人和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要始终掌握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决不可形成主持人和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共同审被告当事人的局面。为保持听证的公正性,主持人最好请综合执法机关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人员主持,听证中要始终保持一种中立和公正的形象,不偏不倚,切不可暴露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以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可,保证听证会的顺利进行。

4、控制节奏、应变及时。听证主持人作为主导听证会进行的核心,一定要掌握听证的进程,维持听证会秩序。保持平和、平静的心态,首先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把握好说话的语速、语调,不可过于急躁,要牢牢掌握住场上的主动权。当一方发言时,一般不要轻易打断,但当发言明显脱离主题时,要注意及时纠偏,并集中一下议题,引导听证会按规定程序有条不紊的进行。对于听证会出现的各种情况,要有随机应变的本领,如在听证中发现了新的情况,当事人提出的新的证据,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继续调查,听证主持人可以作出中止听证或延期听证的决定,责令调查人员重新调查;遇有听证会当事人的一部分或全部无正当理由而缺席时,主持人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听证会是否照常举行;遇有当事人有正当理由难以出席时,主持人可以延期听证。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按放弃听证权处理,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会记录;对于当事人不遵守听证会纪律的人,主持人应令其退席,也可以请城管警察对其进行教育或处罚,但听证会应继续进行。

5、调节气氛。听证会总的是要在一种相对严肃和轻松的氛围中进行。但因为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处于矛盾的双方,在进行申辩和质证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对立甚至冲突。遇到这种情况,听证主持人要注意根据场上的情况,适时地进行调节。对发言一方过激的言词及不当的辩论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中止其发言,以稳定双方情绪,避免激化矛盾,并有计划地引导其进入下一轮的辩论。

6、找准分歧

。这是听证会的重点。听证中调查人员指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等相关内容,当事人也会针对调查人员的指正,提出一些能够证明其行为合法的证据和理由。重点应当查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充分等;查明调查人员收集的证据是否客观、真实、合法,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通过当事人的质证和申辩来查明事实,核实证据。在其质证和辩论中找出双双当事人争论的分歧焦点,为写好听证报告作好准备。

三、主持人及时、全面、客观、公正、明确的写好听证报告是听证的关键环节。

1、认可签字。签字认可主要体现在听证笔录上,《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笔录作为最后决定的唯一证据,当事人是否认可是非常关键的。对于记录中可能会出现漏记或错记问题,应允许双双当事人在会后的核实中补充或更正,但不允许更改对方的话语,在双双当事人确认笔录完整无误时,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盖章,在其改正的地方要加按手印。

2、听证报告全面、客观、公正、明确。听证结束后,主持人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写好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根据听证查清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然后向本机关负责人提出对听证案件处理的意见。需要注意的是,未在听证会上质证的证据或者经质证无法成立的证据不能作为提出处理建议的依据。听证报告一定要全面、客观,所提建议要具体、明确,为本机关依法公正的处理好案件奠定基础。

(作者: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陈振成)

第16篇: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证本省行政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 织(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当事人申请 听证的,适用本规则。

本条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为: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 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国务院 部门经国务院批准规定了具体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或者个人稳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第二章 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第四条 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机构负责;未设法制机构的,由 其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相应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负责。

第五条 听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终结;

(三)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四)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七)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条 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指定一至两名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 持人组织听证。

听证设书记员一名,由行政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是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其它直接利害关系的。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书记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证据鉴定人、翻译人员。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是本规则第八条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二)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应在举行听证前向行政机关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 人权限;

(三)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五)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十二条 在听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应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同当事人进 行质证。

第四章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 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拟进行行政处罚的种类、理由、依据;

(三)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申请听证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或者逾期未申请听证的,不得对本案再次申请听证。第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当事人申请听证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 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五章 听证的举行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两日内确定举行听 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 签字。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十七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询问 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

(四)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质证和辨论;

(五)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六)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解散满三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也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

(三)听证进行中,当事人主动要求终止听证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行政机关负 责人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具体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听证的举行,不影响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的行 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组织听证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听证经费 在办案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中的时限,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四条 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部门规定有听证规则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地区行政公署代表省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听证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7篇: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本所依法行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第二条 本所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适用听证程序:

(一)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 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累计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 其他适用听证程序案件。

第三条 本所受区卫生局的委托组织实施听证工作,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稽查科负责组织

实施。

第四条 本所在作出第二条所列的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

证的权利,并送达听证告知书,送达方式应符合法规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以

其他书面方式向本所提出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六条 本所在听证的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和相关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举行听证的三日前,本

所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八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向区卫生局提出

回避申请。经核实,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等工作人员与案件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及时更换相关工作人员。

第九条 听证时告知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听证应做出听证笔录,由当事人、调查人员、证

人、主持人、记录人签章,同时向区卫生局提出书面意见,后经区卫生局领导集体研究后,并作出对当事人的处罚决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8篇: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推荐)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公安消防大队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消防大队有关人员组织听证。

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1、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消防大队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个人处以2000元(含本数)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本数)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2、需办理的手续:

(1)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公安 消防大队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发出听证告知书的公安消防大队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2)听证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3)听证申请人直接送达听证申请的,以公安 消防大队收到的日期为准。

办理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1、公安消防大队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载明下列主要事项的听证告知书: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消防大队应当受理。

3、公安消防大队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载有下列事项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听证人员的姓名;

(4)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5)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消防大队印章。

4、听证人员在听证预备阶段必须完成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等事项。

5、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公安 消防大队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6、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部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19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

听证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则新称听证,是指本局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且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行政相对人、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等进行的陈述和质证活动。

第三条本规划适用于本局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由本局法制宣传科负责。

第五条听证遵遁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举行听证应在听证的3日前,以公告形式,将听的案由、时间、地点、方式公开。

第六条对适用听证程序处罚的行政案件,应当在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或提出听证申请后又撤回听证请求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间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本局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九条本局法制宣传科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听证书面材料后,决定听证的,应当在5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第十条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本局举行听证前向本局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的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听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本局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三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会场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听证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局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七)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四条听证主持人负责维护听证秩序,保障听证参加人依法行使陈述;有询问听证参加人和决定中止、终止、

延期、结束听证程序的权利。

第十五条对当事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或者放弃申辩和质证权退出听证会,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取消或听证终止,且不影响对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听证笔录应当经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有关证人证言部分,由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十七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写出听证意见书,将听证组成人员的集中意见和案件有关材料提交局行政处罚审议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15日内报上级环境保护局法制部门和本级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九条本工作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法律规定执行。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第20篇:《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05-12-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市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结合我市药品监督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听证,是指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三条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含分局)举行听证,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听证由市药品监管局或分局内设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

第五条市药品监管局举行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

(二)公开、公正;

(三)听证主持人与所听证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市药品监管局在案件调查终结并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拟做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由办案机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

(三)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告知听证应当填写《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由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以公告的方式送达。

第八条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3日内,或者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15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九条当事人自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要求听证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由法制机构组织听证。

第三章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听证主持人由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主管局长指定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二人以上主持听证的,应当由其中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记录员由(首席)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十一条听证主持人或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听证开始前或者听证开始时提出。

第十三条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主管局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首席)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四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通知听证参加人;

(四)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接收有关证据;

(六)本规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回避;

(二)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五)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十六条与所听证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向听证主持人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十七条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于听证前3日内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

第四章听证准备

第十八条法制机构自接到办案机构移交的听证申请和案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并报主管局长批准。

第十九条听证主持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于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同时将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二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局设立的公告栏中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五章听证

第二十一条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纪律,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就绪。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按放弃听证权处理。

第二十三条记录员应当向到场人员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四)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五条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宣布暂停听证。

第二十六条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拟做出的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

(四)互相质证、辩论;

(五)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听证中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当场的证人、鉴定勘验人发问。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三十条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一条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证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第三十二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意见书》,连同听证材料(包括听证申请、听证笔录、证据材料等)一并报主管局长。

第三十三条听证后,办案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一)听证后的处理意见与听证前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一致的,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听证后的处理意见与听证前拟做出的处罚决定有分歧的,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经过听证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仍由办案人员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听证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当将有关听证材料在案件归档时一并入卷,并将处罚决定书一份送法制机构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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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doc》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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