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申请书范文

2022-08-04 来源:申请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公共自行车租赁

公共自行车租赁

1、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减少汽车尾气污染

2、公共自行车也将列入该市公共交通工具

3、因为它“绿色”、免费、便捷

4、地铁、公交车系统再完善,都很难解决末端交通问题,而“公交自行车”则可以弥补这

个缺陷。在交通拥堵的大城市,自行车是很好的短途代步工具,既节省能源,缓解交通拥堵,也没有噪音和污染,还能作为简便的健身手段。

5、从实际情况来看,它却“叫好不叫座”

6、绝大多数人并不了解租用自行车的方式。

7、“原站原还”降低了租车的便利性和灵活性

8、连锁点少:我有一次骑车到了目的地,转了老半天还找不到还车的地方,这不是耽误事

9、租车服务网点目前过少,也不统一,应扩展到像加油站一样随处可见。

10、

11、车头设有放东西的蓝筐,并配有防盗锁。每部车还印有“骑车公约” 时间不超过半个小时,可以免费骑。但半个小时到一个小时要收1欧元,超过1.5

个小时,每半小时加4欧元。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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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申请书

为完成储配作业第

参赛队特此申请租赁地牛

(台),叉车

(台),托盘

(个)。

申请人签字:

裁判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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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申请书

尊敬的******:(出租方名称)

我厂向贵方承租厂房至今已经十年,十年来,在厂房日常维护保养方面,出租方尽到了责任,使我们工厂的安全生产得到最大的保障。在租金缴纳方面,我们也是认真按照租赁协议,从不拖欠租金。应该说,我们双方在十年间的合作都是非常愉快的。

当前,受金融危机影响,工厂的订单大量减少,工厂不得已大幅度裁员,工人数减少了一大半,工厂效益日益走下坡路。目前工厂处于半停产状态,更为严重的是工厂目前已经处于亏损状态,工人的工资也面临拖欠情况,形势非常严峻。

由于目前工厂生产萎缩,租赁的厂房也腾出来了许多空地方,而厂房租金成为企业当前的大包袱之一。因为经济不景气,现在许多工厂的租金都有下调,新厂房的价格也下调了很多。因此,为了工厂能够继续生存下去,经工厂有关领导商议,特向出租方******提出以下几点请求:

1、要求租方降低厂房租金,从原来的每平方米**元降为**元,全部租金降为****元;

、因为目前工厂腾出部分空房,如果可能,请出租方允许工厂将这些空房短期转租作其他用途,以帮助我厂度过难关!

以上请求是否可行,请予答复为盼!

*******(工厂盖章)

****年**月**日

推荐第4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料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材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4.婚姻状况证明; 5.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新就业职工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本人和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 3.本人和配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5.婚姻状况证明; 6.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来郑务工人员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和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居住证;

3.申请人和配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及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5.婚姻状况证明; 6.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依法批准成立的文件;

3.《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人员情况表》。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到2倍(含2倍)之间的,需提供《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到2.5倍(含2.5倍)之间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仅限于申请保障性住房救助,民政部门不再向申请家庭发放任何证明。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要签署承诺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规定使用和退出、配合监督检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及时申报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单位对其出具的证明负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单位 1 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的,被批准的人员应由申请单位编制组合租赁方案,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认定程序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认定程序

在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即社区受理(10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10日)→公示(10日)→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复核(20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准(10日)→公示(10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按《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顺序号轮候。

(二)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个人申请认定程序

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审核→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受理(5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准(10日)→公示(10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按《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顺序号轮候。

(三)单位申请认定程序

单位提出申请→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受理(5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准(10日)→公示(10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发《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租赁资格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按《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租赁资格证》顺序号轮候。 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应在单位提出申请、个人名义提出申请中选择一种方式进行。以个人名义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的,应提供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用人单位对其出具的证明负法律责任。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个人可在用人单位或户籍(居住证)所在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方式

(一)按《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资租赁格证》顺序号依次排序轮候选房,《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顺序号由信息系统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成;

(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配租,各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房源筹集情况,自主确定具体的配租对象和数量;房源公布后,各辖区的住房保障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房源所在辖区的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此次轮侯配租。

(三)第三次轮候到位仍选择放弃的,原轮候顺序号失效,其轮候顺序号在现有轮候家庭之后重新排序确定。

(四)满足辖区内租住需求后多余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实施跨区域配租,跨区域配租对象的申请条件及原则,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指导房源所在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20平方米/人,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家庭按25平方米/人实施保障。

单人户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1.5人标准予以保障, 2 人户以上家庭按实际人口予以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户。

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或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且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原有住房面积应计算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之内。

具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人口2人(含)以下的家庭,原则上申请一居室住房。 保障人口3人(含)以上的家庭,可申请二居室住房;

二居室剩余房源优先解决保障人口为2人且属代际关系的家庭住房困难; 仍有剩余的,可用于解决其他家庭的住房困难。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承租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复查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腾退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实行住房保障卡制度,采用“先补后缴”的办法,市住房保障部门应每月5日前将补贴金额拨入住房保障卡,承租人应于每月10日前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通过银行代收系统缴入市级财政国库。

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根据家庭人均月收入(含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月工资)情况分四个层级进行补贴。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补贴系数为0.97。

持有《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2至2.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补贴系数为0.9。

3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金4倍的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补贴系数为0.5。

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最低生活保障金4倍—6倍之间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补贴系数为0.3。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金6倍以上的或申请对象提供的收入证明及印证资料不能准确比对的,不再发放补贴。

市住房保障、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房源供应、住房需求、资格申请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对家庭收入补贴水平、住房困难水平作出相应调整。

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超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租金补贴系数为0.9。其他住房保障家庭超保障面积标准部分按照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

对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不定期进行审查核实,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并报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

申请人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婚姻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提交书面材料,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经核准仍符合条件的,对补贴系数进行调整,《资格证》顺序号不变;不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并报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

承租人在年度复查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对补贴系数进行调整;不符合条件的,合同终止,按规定腾退租赁的住房,并报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各级职责

(一)社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申请受理工作,主要负责申请资料的受理、核对工作,协助做好信息公示工作,并负责建立社区内住房保障家庭的电子档案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初审工作,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户籍核查及保障资格的初审、动态审核、公示及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管理辖区内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档案,统计上报有关情况和数据;指导社区保障性住房保障工作。

(三)区、管委会民政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复审工作,主要负责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以及婚姻状况的比对工作,共同负责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的动态核准工作,并提出保障调整的复审意见,受理本辖区有关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方面的咨询和投诉。

(四)区、管委会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认定的核准工作,主要负责保障家庭的动态审核,以及保障方式调整的核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的收取;编制公共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负责辖区内租赁补贴资金

4 的发放和使用;受理辖区内有关保障性住房保障的咨询和投诉,负责辖区内住房保障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工作。

(五)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备案工作,主要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住房保障政策;负责汇总保障性住房补贴资金预算,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保障性住房补贴资金的落实、发放,受理全市住房保障的咨询和投诉;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对象动态分析、测算保障标准、补贴资金额度等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信息计算机网络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1.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建设路与百花路交叉口房地产大厦3楼→67883316;

2.金水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东三街与同乐路交叉口金水区房管局7楼→63923107;

3.二七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齐礼闫中街95号二七房管局1楼→68811100;4.管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城东路80号行政服务大厅1楼→66218625; 5.中原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市场街71号中原区房管局1楼→67633710; 6.惠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开元路8号惠济区房管局5楼506房间→63639393;

7.高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瑞达路与樱花街交叉口樱花街5号1楼→67990017;

8.经开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经北一路30号经开区房管局308房间→86126212;

9.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民生路与祥盛路交叉口东南角房地产交易中心1楼→86121026;

10.航空港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航空港区航天路航空港区房管局→86199676。

推荐第5篇:北京公共自行车租赁

北京公共自行车租赁

内容提要: 绿色低碳。健康生活。方便,快捷。

自行车是我国普及最广的代步交通工具,其拥有量为世界各国之最。作为同城短区间非机动载人设备,自行车廉价、便捷、健身、环保、节能的特点尤为突出,是当今乃至今后更长时间人们生活中不可获缺和替代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

“公共自行车”就是在某个区域内(城市或者大学城等),隔一定距离规划出一些停放自行车的点(比如地铁出口,社区大门口等),一般一个租赁点放置30辆左右。那么一个城市就会象公交车站点和地铁站点一样,有很多自行车租赁点。通过“公共自行车管理系统”来管理这些租赁点的自行车,每辆自行车都单独有一个可以锁自行车的装置和读卡租车、还车的读卡器(固定在地上的,不能移动)。每次租车把卡放到上面读一下,锁就开了,自行车就可以骑走了;骑到任何一个其它租赁点都可以还车,因为系统是连网的。还车时把车放到锁的位置,把卡靠近读卡器读一下,车就锁了,还车成功。所有这些都是无人化、智能化的。由“公共自行车管理系统”来完成。

关键词:

研究现状及存在问题:目前,在我校也存在自行车租赁服务,位置在十九楼旁边的车棚,价格是早8点到晚8点4块钱。

存在问题:

第一,其借还位置固定,服务点少,给同学带来不便。

第二,出租时间段不够灵活,使得自行车的用途范围受到局限。

第三,现存租赁服务管理手段,技术落后,效率低下。

主要研究内容:

1.学校及周边重要地点人流量及自行车需求量的考察。

2.租车站点的位置规划及站内硬件的设定。

3.智能租车系统,网络管理平台的建立,以及相关管理调配软件的开发。

4.硬件建设和软件开发的的成本预测,出租费用的预设定,以及后续维修保养的费用预测。

创新点及关键技术:

1.多站点的设定。使得借车还车更方便,活动范围更灵活。

2.智能的管理系统及模式。借车,还车,付款方便,容易。节省人力物力。

3.可以方便的插入广告。

关键技术:管理信息系统(MIS),射频技术(RF),全球定位系统(GPS)

RFID芯片技术应用

每台公共单车都拥有自己的唯一身份,利用停车柱上的RFID读取设备记载每台公共单车的租还动作,完全有效地控管租赁流程。

项目的技术路线:所需工作。

预期目标:

利用自行车在短途交通方面的优势,将公共自行车纳入公共交通体系,作为城市公共交通(轨道交通、公交)的延续,形成“公共自行车+公共交通+公共自行车”的出行模式,解决居民公交出行(尤其是轨道交通出行)接驳问题,加大城市公共交通吸引力,提高公共交通服务范围,倡导绿色出行方式。

将公共自行车纳入公共交通体系,作为城市公共交通(轨道交通、公交)的延续,政府政策引导扶持,由经营企业为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自行车租赁服务,目标之一是全市城六区实现通存通取,郊区实现每一个区内通存通取。

到2016年要建成1000个站点、5万辆车的公共自行车租赁规模和网络,辐射和覆盖全市主要城镇、交通枢纽、商业街区,自行车出行占市民交通出行比例达到20%。方便学生以及市民的出行,使自行车出行不但成为快捷,健康,低碳的方式,还成为人们出行的习惯。 工作计划:

一期项目,树立“随用随借、公众使用”的开发理念,在海淀区各主要高校的宿舍楼、教学楼、操场、图书馆及地铁站、附近超市商场等开设多个试运营站点,方便同学和附近居民交通出行。自行车车身及站点提供必要的广告服务,在增加盈利的同时也能起到美化城市的作用。

二期项目,1-2年,升级软件形成多功能的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GPS和RFID技术,自行车专门设计提升硬件质量,保障公共自行车长期稳定运营;扩大自行车数量,加大站点建设,使其覆盖海淀区所有高校、地铁站出口、重要公交站及大部分居民居住小区,和政府加大交流合作并向海淀区的周围区域进行业务扩展。 三期项目,3-5年,管理系统进一步升级,形成智能化管理信息系统;多站点联网式经营,以应对自行车数量的增多及站点情况的复杂情况,并将站点辐射和覆盖全市主要城镇、交通枢纽、商业街区;自行车上形成统一的广告发布更换管理,提升城市形象。

全市城六区实现通存通取,郊区实现每一个区内通存通取,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和运营服务标准,采取统一的形象标准(CI),在公交卡基础上开发自行车租用功能,采用低价格和阶梯差价确定公共自行车租赁取费标准,以利于引导市民普遍使用公共自行车,同时鼓励即用即还提高周转利用率。

拟选取综合商务区、文保区、重点新城等城区,以地铁线区段及周边3公里

为试点运营区域,启动公共自行车租赁试点。

在未来的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中,应该优先考虑自行车道的建设问题。对现有道路和公共交通设施进行改造,增加自行车道通车里程,拓宽现有自行车道宽度,对自行车道和慢车道进行隔离,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自行车专用车道。同时,在道路整治及管理工作中,彻底解决目前自行车道被挤占的问题,要禁止占用自行车道和人行道,对非法占用非机动车道进行停车、堆物的行为,严肃处理,只有保障好自行车的路权,骑自行车出行才可能重新流行起来。

主要研究人员及分工:

推荐第6篇: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三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推荐答案

第三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达到法定晚婚年龄以上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第四条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年收入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二)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老军人;

(三)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四)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70%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70%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申请人。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市政府统计数据为准。

第六条单身及单亲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一人年收入计算,其他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夫妇双方的年收入之和计算。申请人的年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三)劳务报酬等其它所得。

申请人年收入按本条前款所列项目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单身申请人、三口人(含三口人)以下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三口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希望对你有帮助

推荐第7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二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

9 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推荐第8篇:撤回杭州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申请书

撤回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申请书

杭州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本人

(身份证号

)与配偶

(身份证号

)及家庭成员

,现因

,经协商一致:申请撤销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偶:

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用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

注:

1.适用于已提交申请未取得保障资格的公租房申请家庭

2.通过用人单位申请的,必须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推荐第9篇:租赁摊位申请书

租赁摊位申请书

本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现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市场___________________摊位 本人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承诺将认真阅读招租说明,了解相关内容,遵守规定程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

年月日

租赁店铺申请书

本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现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市场___________________店铺

本人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承诺将认真阅读招租说明,了解相关内容,遵守规定程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

年月日

租赁排挡申请书

本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现申请客家美食一条街排挡,本人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承诺将认真阅读招租说明,了解相关内容,遵守规定程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

年月日

推荐第10篇:融资租赁申请书

融资租赁申请书

基于申请人自主选定且非依赖贵公司的技能定购的车辆,为实现

融资租赁购买目的,特申请:

一、以贵公司名义,并由贵公司以承租人身份代表申请人和公司签订有关文书,以及相关款项的给付等事宜。相关合同或协议的履行义务由申请人和共同承担。

二、在申请人未实现融资租赁支付购车价款前,由贵公司或先期垫付;另外由贵公司或由为申请人垫付元,期限为个月的款。

三、为保全贵公司的和风险责任或债权,本人提交、作为申请人的担保人。

申请人:

日期:年月日

第11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第1号)

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

(第1号)

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11年2月12日开始,截止时间为2011年2月28日(网上申请的申请人需在2月28日前提交纸质材料)。

二、摇号配租时间

2011年3月2日。

三、房源

(一)房源坐落

本次接受申请房源为民心佳园、康庄美地、康居西城、两江名居和民安华福。民心佳园位于北部新区鸳鸯民心路555号,康庄美地位于北部新区大竹林金通大道500号、502号,康居西城位于沙坪坝区西永康城路 2 号、4号,两江名居位于北碚区蔡家镇,民安华福位于九龙坡区华岩片区福茄路。

(二)房源数量

本次接受申请房源共计67330套。其中民心佳园 15294套、康庄美地11598套、康居西城24372套、两江名居9786套、民安华福6280套。

五、租金和物业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费)

(一)租金标准

民心佳园:11元/月·平方米;康庄美地:10元/月·平方米;康居西城: 9.50元/月·平方米;两江名居:9元/月·平方米;民安华福:9元/月·平方米。

(二)物业服务费标准

民心佳园、康庄美地、康居西城、两江名居、民安华福均为1.03元/月·平方米。

六、咨询地点

2月12日开始在渝中区大田湾体育场和江北区观音桥广场设立临时申请点。

民心佳园:

825路 (民心佳园---红旗河沟)现已开通线路延伸882路 (民心佳园---龙溪镇)现已开通线路延伸轻轨3号线2011年年底正式开通。康庄美地:

886路 (大竹林---观音桥)现已开通线路868路 (大竹林---观音桥)现已开通线路

轨道6号线礼嘉---会展中心段2012年底建成试运营。康居西城:

271路 (曾家---陈家桥)现已开通线路291路 (康城路---大坪)现已开通线路延伸

轨道1号线朝天门---沙坪坝段2011年10月底通车,沙坪坝---大学城段2013年建成通车(组团距离赖家桥站800m)。轨道12号线(已规划)轨道13号线(已规划)两江名居:

506路(北碚---灯塔)现已开通线路559路 (北碚---奥特莱斯) 现已开通线路

轨道6号线礼嘉---五路口段预计2013年建成运行(组团距离蔡家岗站1100m)。民安华福:

259路 (大渡口---小南海) 现已开通线路486路 (西彭---杨家坪)现已开通线路轨道5号线(已规划)轨道2号支线(已规划)咨询电话:63651390

查询网站:重庆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http://特此公告

第12篇: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视为弃权

【新闻提示】

什么人可以租公租房?如何申请公租房?租金和租期是怎么定的?9月30日,南京市政府正式下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市江南八区内的公租房建设、租赁和管理提出明确要求。据悉,《办法》将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租房单套面积不超60平方米

问: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答: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办法第3条)

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比有以下不同之处:

(1)保障人群不同。廉租住房保障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和城市低收入无房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2)租金标准不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并低于公房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参照市场租金,标准不高于同类房屋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

(3)面积标准不同。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三类人群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哪几类人群?申请人身份如何认定?

答: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面积在保障标准以下的家庭;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有稳定职业的从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有稳定职业,非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

申请人的身份分别由市区相关部门、用人单位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核认定。

三类人群申请公租房,各自条件不一

问:申请公租房需具备哪些条件?如何进行申请?有哪些相关管理措施?

答: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5年;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保障标准以下。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单身人员可以作为独立家庭进行申请。

由户主或其配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及需提交的其他材料。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进行核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再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区民政部门分别对申请人的住房和收入情况进行审查,市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后,对其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登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其申请。

新就业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大中专院校毕业当月起计算未满五年;

2、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范、完备,并有稳定收入;

3、在本市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本人(含配偶)在本市无私有房产,未租住公有住房。

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2、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3、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4、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5、婚姻状况证明及所需的其他材料。

由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书真实性进行初审,并连同分配方案在本单位公示。用人单位按公示的方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并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分配方案、分配情况等报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有固定收入并有支付能力的证明;

3、在本市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

4、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私有产权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2、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3、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4、婚姻状况证明;

5、所需的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书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用人单位按经公示的分配方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公示情况、分配方案等报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外来务工人员承租用人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结合劳动合同中的用工期限约定租期。

此外,在本市务工期间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市级以上共青团组织授予的“新长征突击手”或“杰出青年”称号、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市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竞赛综合成绩前三名、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工资格证书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在本市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10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经市政府认定后,可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公租房分配采取“轮候制”

问:公租房实行哪些分配原则?细则中对公租房的租期和租金是如何规定的?

答: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实行多渠道、轮候制、就近安置。轮候批次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时间顺序确定,优先安排符合配租条件的市级以上劳模、荣立三等功以上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等特殊人群家庭。轮候期间,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所在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报告。经重新审核确认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将撤销原批准决定。选房工作应当由市、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组织,以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所选房号不得更换。

申请人不接受配租的房源、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弃权。弃权后,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初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期限为5年,租金标准(含物业费,下同)不高于同类房屋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承租人应按6个月租金标准交纳保证金。政府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局制定,并定期调整公布。

新就业人员初次承租期为3年。

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应与用工期相适应,租金标准由所在单位确定,但不得高于同地段市场同类房屋租金的70%。

公租房明年起陆续交付

问:公租房主要分布在什么位置?什么时候可以完成?

答:未来5年,全市各区县、产业园区、功能板块都将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市政府统筹建设的公租房主要在四大保障房片区内配比建设,大约2012年—2013年陆续交付使用。

保管不善需赔偿

问:保障房保管不善是否需要赔偿?如何赔偿?

答:对承租公租房的群体而言,妥善保管公租房设施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具体体现,因此《办法》明确规定,将在承租合同中约定毁损设施赔偿条款,如果因为保管不善造成房屋设施毁损、灭失的房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将被取消被保障资格

问:哪些情况将取消被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答: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一)转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房内居住的;

(四)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

(五)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违反物业管理公约拒不整改的;

(七)依照租赁合同应当解除的。

本报通讯员 宁建新

第13篇: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013年8月8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29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9号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对象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计划,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确定项目,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兰州新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红古区、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住房;

(二)在商品房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单位集资建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用地投资建设的住房;

(四)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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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渠道。

第七条 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土地供应合同中明确配建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配建合同中明确配建面积、套数、房屋移交的方式和时间。

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在配建合同中明确配建面积、套数、房屋移交的方式和时间。

第八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

为引进人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配建比例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第九条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应当按栋或者按单元集中安排。建成后的公共租赁住房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入住条件。

第三章 资金筹措和政策支持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筹措渠道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土地出让金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银行贷款或者通过其它投资融资平台筹集的资金;

(七)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

(八)社会捐赠资金;

(九)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十)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不足建设资金由市、县(区)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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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优先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除可以划拨方式,也可以采用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套型面积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按配建面积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政府公有房屋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企业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配建单位自行管理,执行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政策,并接受住房保障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多种渠道筹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收益比例按照投资额确定。

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大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两年以上的学生和稳定就业三年以上外来务工的无住房人员。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倍以下;

(二)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

第十八条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十九条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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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件或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进行核查、公示。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后将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情况在本市媒体和兰州房地产信息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列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参加配租摇号;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单位统一组织,向本辖区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并经其审核。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引进人才申请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各级人社部门向本级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申请,并经其审核。

第五章 配租、使用和退出

第二十五条 政府统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摇号方式配租,实行轮候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由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配租方案和申请人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通过摇号确定配租对象和选房顺序,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顺序进行选房。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在15日内与政府公有住房管理部门签订《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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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配租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不可抗力外视为放弃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摇号入围但无故拒绝选定住房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的;

(四)其他放弃资格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享有按照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对房屋进行装修。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统一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定,原则上应当控制在项目所在地段住宅租赁市场价格的50%-6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所有权人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期限最长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

—5—

申请,经区、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退出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参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收取租金。逾期仍拒不退出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房维护、管理等。

其他主体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维修及管理费用,由投资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擅自破坏房屋结构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八)租赁期满未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续租或者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九)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十)其他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承租人有

(一)至

(六)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按照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6—

档案,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承租人自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市、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委托运营单位或投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第三十九条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7—

第14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诺书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诺书

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我们一致推举 为申请人,并共同作出如下承诺:

一、作为申请人, 在公租房申请过程中所做的一切意思表示及行为,我们均表示认同。

二、本家庭成员及直系亲属情况:

三、我们已充分了解平原县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及相关申请条件,我们愿意遵守平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已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对填写内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隐瞒相关状况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等情况的,同意接受公租房管理部门的任何处理。

四、我们保证所配租房租仅限本家庭成员居住,不转租、转借,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按期交纳相关费用服从住房保障部门管理。

五、我们愿意遵守以上承诺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

年 月 日

注:承诺人签名并加摁手印,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诺,签注“某某代某某”。

第15篇:新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实行住房保障卡制度,采用“先补后缴”的办法,市住房保障部门应每月5日前将补贴金额拨入住房保障卡,承租人应于每月10日前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通过银行代收系统缴入市级财政国库。

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根据家庭人均月收入(含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月工资)情况分四个层级进行补贴。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补贴系数为0.97。持有《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2至2.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补贴系数为0.9。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金4倍的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补贴系数为0.5。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最低生活保障金4倍—6倍之间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补贴系数为0.3。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金6倍以上的或申请对象提供的收入证明及印证资料不能准确比对的,不再发放补贴。市住房保障、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房源供应、住房需求、资格申请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对家庭收入补贴水平、住房困难水平作出相应调整。

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超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租金补贴系数为0.9。其他住房保障家庭超保障面积标准部分按照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第16篇: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宣传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宣传

一、申请对象

凡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工作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材料

公租房申请表、本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主城区户籍人员提供身份证、户口簿,非主城区户籍人员提供身份证、居住证)、婚姻证明(已婚人员提供),共同申请人有单位的提供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同时,按照所属人员类别提供下列相关证明。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劳动合同或公积金证明或社保证明三者选其一。

2.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收入证明。

3.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4.主城区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住房分配证明。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住房公积金或社保证明。

社会保险费包括:重庆范围内缴纳的城镇、城乡养老保险,在主城区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三、申请户型

申请人根据共同申请人数可作如下申请:1人申请单间配套,2人可申请一室一厅,3人(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2人的,可按3人)可申请两室一厅,4人及以上可申请三室一厅。

四、申请房源

目前,接受申请的房源有民心佳园、康庄美地、康居西城、两江名居、民安华福和城南家园。民心佳园位于北部新区鸳鸯民心路555号,康庄美地位于北部新区大竹林金通大道

500号、502号,康居西城位于沙坪坝区西永康城路2号、4号,两江名居位于北碚区蔡家镇,民安华福位于九龙坡区华岩片区福茄路,城南家园位于南岸区城南中一路

2、

4、

5、7号、中二路

1、

2、4号和城南西路2号。

五、公租房的特点

1.规划合理。公租房小区主要布局在主城区

一、二环线之间新规划的21个聚居区中,有相对成熟的产业支撑。

2.交通方便。每个公租房小区均处在轨道交通的站点附近,公交路线充足并适当设置公交转运站场,保证小区居民方便出行。

3.配套完善。超市、农贸市场等生活服务设施配套,设有社区医院、幼儿园、小学、文化、体育、社区管理、警务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活动场地,水、电、气、电视、网络、通讯配套齐备。

4.环境宜居。由一级物业企业提供一级标准的服务。通过比选确定有实力、高水平的设计单位,精心设计公租房楼宇立面、小区景观和活动场所,有门禁系统、周界防范报警系统等八大智能化系统,成为标准化的现代居住小区。小区容积率控制在3.5-4.0之间,绿化率35%左右,与周围普通商品房楼盘大体相当。

5.户型合理。户型在30-80平方米,60平方米以下的占总量的85%以上,分为单间配套、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和三室一厅,厨房、厕所等功能齐全,能满足不同类型人群和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6.租售并举。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购买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由政府以购房价加利息回购,再作为公租房流转使用。

六、公租房的交房标准

目前,已开工建设的公租房交房标准为:1.水、电、气表安装到户;2.统一安装入户防盗门;

3.客厅及卧室地面采用玻化砖,墙面、天棚刷乳胶漆。厨房、卫生间地面、墙面均采用防滑地砖、墙砖,天棚采用塑钢扣板;

4.卫生间安装吸顶灯、换气扇、蹲便器、成品立柱盆,厨房安装吸顶灯、抽油烟机、成品橱柜、淘菜单盆。承租人只需自己配上家具、电器等即可直接入住。

七、申请地点

2011年2月12日开始正式接受申请,除原公布的30个申请点外,新增沙区西永和南岸茶园申请点,共32个点接受申请(节假日除外):

第17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

2.家庭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二)新就业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

3.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来郑务工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持有郑州市居住证1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

3.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和公有住房且未租住单位住房。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来郑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需持有郑州市市区居住证明。

第18篇:公共租赁住房认定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认定程序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认定程序

在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即社区受理(10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10日)→公示(10日)→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复核(20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准(10日)→公示(10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按《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顺序号轮候。

(二)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个人申请认定程序

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审核→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受理(5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准(10日)→公示(10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按《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顺序号轮候。

(三)单位申请认定程序

单位提出申请→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受理(5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准(10日)→公示(10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发《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租赁资格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按《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租赁资格证》顺序号轮候。

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应在单位提出申请、个人名义提出申请中选择一种方式进行。以个人名义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的,应提供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用人单位对其出具的证明负法律责任。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个人可在用人单位或户籍(居住证)所在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申请。

第19篇: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4.哪些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应为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5.对申请人有何收入限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6.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7.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要经过哪些程序?

登录市公租房网站或直接到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点申请→将纸质材料提交市住房保障机构指定的受理点→市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单位完成初审→市住房保障机构完成复审→市住房保障机构进行公示→摇号配租→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发出入住通知→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8.配租面积的标准如何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

9.租金标准如何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保障机构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10.对租赁期限有何规定?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11.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住用有何规定?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12.哪些情况下承租人必须退租?

(1)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2)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转租、出借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也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3)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市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怎样才能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租赁5年期满,可申请购买居住的公租房。售价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保障等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购买公租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购房人的具体条件和购买办法将另行制定。

14.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有何不同?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可以继承、抵押。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15.关于监督管理有何具体规定?

(1)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和查实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同时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住房保障机构组织对承租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3)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16.市民朋友可通过什么途径咨询公共租赁住房?

市民朋友们对公共租赁住房有任何疑问,均可拨打公开咨询电话:63651390。

提问人的追问2010-10-24 03:21

我是问大概什么时候开始申请

团队的补充2010-10-24 09:22

时间现在已经开始申请了,后面这里有个电话你可以打电话问问撒

提问人的追问2010-10-25 09:59

不可能,前两天我去申请点打听过,那里的工作人员说细则没有下来

团队的补充2010-10-25 10:01

公租房将在第四季度开始接受申请,届时将通过网站和报纸及时向社会公布。此外,公租房数据信息系统将于本月试运行,“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也将于近期向市民开放,市民可上网浏览公租房房源、政策、管理机构等信息。

记者 陈富勇

序号 区域 名称 地址

1 沙坪坝区 初审中心(含申请点) 沙坪坝区沙正街77号(沙坪坝房管所)

2 九龙坡区 初审中心 直港大道17号(区房管局)

3 申请点 西郊路29号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

4 北碚区 北碚初审中心 北碚区双元大道196号

5 蔡家岗申请点 北碚区蔡家岗镇竹林湾“同福花园”廉租房小区内

6 经开园 初审点(含申请点) 北部新区龙晴路二号一楼(经开园国土房管分局)

7 高新园 初审点(含申请点) 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0号金星大厦

8 江北区 初审点 五里店远银大厦5楼

9 区行政大厅申请点 金港新区19号

10 申请点 鸿程大厦A栋8楼(324医院旁)

11 南岸区 初审点(含申请点) 南岸区丁家嘴13号海棠溪房管所

12 大渡口 初审点(含申请点) 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内

13 巴南区 初审点(含申请点) 巴县大道70号(鱼洞房管所)

14 渝北区 初审点 渝北区双龙大道418号(渝北区房屋管理局)

15 双龙房管所申请点 渝北区双龙大道36号

16 双凤房管所申请点 渝北区空港大道港汇路1号

17 龙溪房管所 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A3楼2号

18 渝中区 初审点 民生路345号5楼

19 解放碑房管所申请点 民权路7号9楼

20 七星岗房管所申请点 民生路206号

21 两路口房管所申请点 两路口体育村38号7楼

22 大坪房管所申请点 大坪九坑子路3号3楼

23 高新区 高新区初审中心 九龙坡区科园三路50号(国土分局物业科)

24 经开区 经开区初审点(含申请点) 经开区权属登记中心办件大厅二楼(白鹤路139号)

第20篇:缙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缙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制度的作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缙云县中心城区建成区、仙都街道建成区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补贴标准、分配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新就业人员、转业军人、现役随军配偶、特殊群体、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实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物价)、财政等部门根据我县住房保障规划、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镇低收入、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制定当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家庭经济条件、货币补贴和租金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房源、交互使用;梯度保障、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申请受理、保障资格复核、租赁补贴计发、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等相关工作。

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婚姻及经济状况。 监察、国土、公安、人力社保、住房公积金、税务、经信、市场监管、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格初审、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建设局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二章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1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

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县建设局会同县发改(物价)、财政、国土等相关部门,拟定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运营和社会捐赠的公共租赁住房,税收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享受国家和省、市、县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具体由建设(规划)部门会同发改、财税和国土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仓库、办公等非住宅用房依法改建或改造的房屋;

(四)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等按有关规定调剂转换的房屋;

(五)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用工单位等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政府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和专项资金;

(三)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五)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2%以上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收入、被征收补偿款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不足部分由财政另行安排。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和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当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具体按《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3/T1101-2014R执行。

2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中高层、高层可放宽10平方米。通过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其他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80平方米。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和“谁投资、谁所有”。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分应以批建项目整体确权,由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不得分割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抵押、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准入条件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新就业人员、转业军人、现役随军配偶、特殊群体、外来务工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六条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户口条件: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中心城区建成区、仙都街道建成区范围常住非农户口且实际居住满5年(含)以上。从外地迁入的非农业户口须满一年。 家庭成员中的农业户口、外地户口、外地迁入不满1年非农业户口,不在中心城区、仙都街道范围内实际居住的非农业户口不计入家庭保障人口,但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查范围。

家庭成员中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将户口迁出中心城区建成区、仙都街道建成区范围的,可计入家庭保障人口。其他情况将户口迁出中心城区建成区、仙都街道建成区范围后再迁回且实际居住的,按迁回后时间重新计算确定。

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已婚、离异或丧偶后带子女共同生活、年满 35周岁仍单身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

独立户籍的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年满35周岁,其中孤儿年满18周岁的、享受低保的和1-2级残疾的可不受年龄限制。

(二)经济条件: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80%,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公布。城镇居民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公布,家庭收入具体认定办法由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存款不超过20万元(含)限额。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企业中的出资额不超过20万元(含)限额。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汽车,自申请之日止前3年内办理的过户(注销)车辆仍认定为有汽车。

3

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汽车或仅有一辆汽车初购价值不超过14万元,自申请之日止前3年内办理的过户(注销)车辆仍认定为有车。(审计部门对车辆数量\\金额有要求)

(三)住房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镇居民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无住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县政府当年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保障面积15平方米,三人以上家庭保障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最低保障面积30平方米。

(四)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具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家庭成员除配偶外的成年人须在同一户籍内。

第十七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本科或全日制大专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7年;

(二)具有中心城区建成区、仙都街道建成区范围内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持有中心城区建成区、仙都街道建成区范围内的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

(三)在中心城区建成区、仙都街道建成区范围内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就业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四)申请人及配偶在中心城区建成区、仙都街道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和未承租公有住房,未向人力社保部门领取高校毕业生就业住房补贴;

(五)新就业人员中自主创业人员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

(六)申请人及配偶无汽车或仅有的汽车初购价值不超过14万元,自申请之日止前3年内办理的过户(注销)车辆仍认定为有汽车。

(七)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县中心城区、仙都街道范围户籍外的在缙云经济开发区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家庭成员。

(二)申请人在缙云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工作满一年以上,具有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中心城区建成区、仙都街道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及未承租公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配偶无汽车或仅有的汽车初购价值不超过14万元,自申请之日止前3年内办理的过户(注销)车辆仍认定为有车。

(五)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转业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4

(一) 申请人具有县中心城区、仙都街道范围内的常住居民户口,已转业安置到用人单位。

(二) 申请人及配偶未享受我县房改政策(含货币分房)。

(三) 申请人及配偶在县中心城区、仙都街道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及未承租公有住房。

(四)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现役随军配偶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现役随军的部队或驻军所在地在我县。

(二) 随军配偶的申请家庭在部队和驻军所在地县中心城区、仙都街道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包含住宅和非住宅)。

(三) 申请人及配偶未享受我县房改政策(含货币分房)。

(四) 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特殊群体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作在县中心城区建成区、仙都街道建成区范围的一线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环卫工人”指从事垃圾处理、粪池清理、道路清扫保洁、公厕保洁等一线工人。“公交司 机”指公交系统内从事公交路线运输的公交司机(私人承包的线路除外)。

(二)在所属单位从事一线工作1年以上,且具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 养老金1年以上。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中心城区、仙都街道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包括住宅和非住 宅)及未承租公有住房。

(四)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中心城区、仙都街道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自有房屋:

(一)现房和期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

(二)申请保障之日起前5年内,因析产、赠予、出售、被征收(货币补偿)等原因转移、注销房屋所有权的房屋;

(三)违章搭建,经有关部门处理后作保留使用的住房;

(四)其他认为有自有住房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中心城区、仙都街道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一)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或货币分房政策的;

5

(二)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取得拆迁安置房或拆迁安置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

(三)申请过批地建房。

(四)拥有营业用房的。

第四章

保障申请和资格审核

第二十四条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新就业人员、转业军人、现役随军配偶、特殊群体住房困难家庭可以随时向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申请。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户口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中无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可由法定监护人代理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必须如实申报家庭户口、经济、住房等情况,并签署诚信申报承诺书。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分别依照下列对应条件和程序,对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新就业人员、转业军人、现役随军配偶、特殊群体、外来务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予以审核:

(一)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户口条件、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对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统一在申请人居住地或工作地予以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县建设局。

(二)县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的 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其中,县住建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房改情况;公安部门负责审核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车辆、户籍;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婚姻状况并牵头人力社保、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场监管、税务、银监等部门审核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县房改办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县征迁办负责申请家庭的拆迁安置情况;监察部门负责审核过程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后的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送交县建设局。

(三)县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各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人居住地、工作地或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根据异议内容转交相关部门予以核查。

6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建设局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对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县建设局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相关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保障条件进行核查。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五章

保障方式和配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含租金减免)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获得保障资格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期内享受货币补贴。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政府不再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按规定发给住房货币补贴。

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的或孤儿年满18周岁的住房困难家庭、县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政府认定的其他可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困难家庭,可按优惠标准享受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含租金减免)是指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或同时给予租金减免。

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获取实物配租后,除享受相应规定租金标准外,不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内其他补助或补差。

已登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孤老、1—2级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遗属及老年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劳动模范、低保人员、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夫妻一方年龄70周岁等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复员军人是指 1954年 10月 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7

县人民政府每年公布当年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需结合不同地段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确定不同档次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实物配租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新就业人员的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毕业后七年。

第三十三条 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审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的,应当在接到腾退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退出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房期限,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的租金按照原合同约定租金计收。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合同期满不再续租的应当及时退房。在租赁期内需要退房的,应当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出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详见租赁合同。

第三十五条 实物配租租赁合同统一采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县建设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特殊群体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用人单位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由申请人、用人单位与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共同签订公共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承租人与被承租人、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

8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住房保障机制每年年底前对获保障对象进行年审。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取消保障资格。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列入政府征收范围内的,产权单位、承租人应配合征收工作,依法按征收政策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为承租人提供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四十条 县建设局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用途。

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四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拒不服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管理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建设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住建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限。因正当的理由无法按期退房

9

的,经县建设局批准后,可延长退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需提供无房证明材料,并向县建设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供水、供电单位提出对该住房实施停水、停电申请,供水、供电单位须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申请人对县建设局作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核结果、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县建设局申诉。县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申请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一经查实,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不良信用管理档案,并适时纳入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管理。 第五十条

县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建设局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责令其退回领取的租赁补贴;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0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他人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局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五条处理。

第五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局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承租人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由县建设局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记入其信用档案;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指房屋建筑面积。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23日发布的《缙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缙政办发〔2014〕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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