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2020-03-04 01:24:4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二十三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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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达到法定晚婚年龄以上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第四条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年收入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二)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老军人;

(三)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四)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70%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70%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申请人。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市政府统计数据为准。

第六条单身及单亲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一人年收入计算,其他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夫妇双方的年收入之和计算。申请人的年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三)劳务报酬等其它所得。

申请人年收入按本条前款所列项目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单身申请人、三口人(含三口人)以下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三口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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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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