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更正错误范文

2022-09-27 来源:申请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承兑汇票错误更正

情况说明

xxxx银行xxx分行营业部:

兹有我单位收到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面要素如下: 票号:10400052 23115439 出票日期:贰零壹伍年零壹月壹拾肆日 出票人全称:伊宁市永润鑫商贸有限公司 付款行全称:中国银行伊犁州分行营业部 收款人全称:伊犁正佳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收款人开户行:工商银行伊宁合作区支行 出票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汇票到期日:贰零壹伍年零柒月壹拾肆日

此汇票在背书转让时,因财务人员疏忽,背书栏内加盖的财务印鉴章模糊不清晰,第一被背书人名称误写为“xxxxxxxxxxx公司”,现更正为“xxxxxxxxx公司”,我公司与xxxxxxxxx公司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并且将背书日期误写成2014年2月13日,正确的是2015年2月13日,由此引起的所有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与贵行无关,请到期付款。

财务专用章

法人章

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 2015年4月15日

公章

推荐第2篇:刑事判决书错误如何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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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错误如何更正

我们每个人都会因为粗心大意而犯错误,我们都会为其寻找一个弥补的方式,法院虽然是一个极为严肃的地方,但是他们也会因为种种原因而犯错,假如刑事判决书中出现了错误应该怎么办?今天赢了网小编就为各位解答相关法律问题,希望您能得到帮助。

一、刑事判决书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依法作出的书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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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结论,称为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是制作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二、相关内容

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确认被告人被控告的行为并不存在或不构成犯罪,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因而宣告被告人无罪所作的书面决定,称为第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的格式与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基本相同。其结构,也是由首部、正文(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三部分组成,而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的内容和写法上有自己的特点。

事实和理由:对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由于无罪的情况不同,对事实的叙述方法也不同。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⑴属于冤案性质的,即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没有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所控告的犯罪事实,可先概括被指控的要点,然后用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去否定指控的犯罪事实,有理有据地为被告人剖白,从而明确肯定被告人不具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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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属于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性质的,要写明控告缺乏事实根据,证据不足的情况和不能证明被告人犯罪的理由。

⑶属于被告人行为是错误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性质的,即有的被告人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有的被告人虽然具备了法定的罪状特征,但是没有达到情节恶劣和严重程度,不认为是犯罪等等。对于这些情况,可先叙述经法院查明的被告人的错误或者违法的事实,然后依照法律,着重论述被告人的行为,为什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因而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

⑷属于被告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而不负刑事责任性质的,可先简要叙述案情,然后着重写明被告人不具备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和证据,最后引用刑法第17条,第18条和第19条有关条款的规定,阐明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理由。

⑸属于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性质的,应从手段、情节、后果等方面,全面具体地作出分析论证,说明其行为确实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范围,根据刑法第20条和第21条的有关款项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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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事实部分的叙写方法,可以逐条写明控告要点,然后用查证的事实、证据一一予以否定。有些案情简单的,可以不分项叙写。属于冤案性质的,重点写澄清之后的事实,理由不必多讲,因为事实写清即不言自明;属于检察院确认为是犯罪,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出控告,认为被告人犯了罪,而法院不认为是犯罪情况的,法院在写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的理由时,应提出充分理由或找出有关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来反驳,做到有理有据。

判决结果:写“被告人×××无罪”。应该注意的是:对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并不是清白无辜,而是有严重错误,或者被告人嫌疑很大,由于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能认定的,都应当宣告无罪。不能在宣告无罪的同时,再附加些希望从宽处刑等画蛇添足的语言;也不能既不说是构成犯罪,又不愿承认其无罪,判决结果模棱两可,似是而非,所有这些写法,都是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尾部:与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相同。

三、法院如何更正判决书错误

如果是词句的打印错误或表述或计算错误,不影响整个判决书的基本内容的,可以由法院以裁定书的形式进行补正。如果事实的认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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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适用法律错误的,就必须要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来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判,重新审判了。

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为各位解答的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我们在面对任何事情时都要做到细心,特别是从事法律工作的朋友,一个不注意就容易造成严重的后果。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服务,欢迎各位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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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八年级下册社会教材错误更正

八年级下册社会教材错误更正

请各位八年级社会教师注意:

收到人教社教材编写老师的通知,《历史与社会》八年级下册第七单元第四课《殖民扩张与民族解放运动》有一处错误,需要更正。

教材第76页倒数第2-4行“资料”:

资料拉丁美洲独立后,先后建立了17个独立国家:海地、巴拉圭、委内瑞拉、阿根廷、智利、哥伦比亚、墨西哥、哥斯达黎加、巴西、厄瓜多尔、阿根廷、秘鲁、

智利、玻利维亚、危地马拉、波多黎各、乌拉圭。

其中,“阿根廷”与“智利”重复出现了两次,现将此段资料改为:

资料拉丁美洲独立后,建立了十几个独立国家:海地、巴拉圭、委内瑞拉、阿根廷、智利、哥伦比亚、墨西哥、哥斯达黎加、巴西、厄瓜多尔、秘鲁、玻利维亚、危地马拉、波多黎各、乌拉圭等。

请各位教师在教学时及时纠正。谢谢。

推荐第4篇:如何申请商标更正

如何申请商标更正

由皇家商标服务有限公司-RoyalTM CO LTD转自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更正的错误仅限于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中的名义、地址、商品等项目个别文字错误,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申请人/注册人及代理组织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更正申请,应当填写《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

二、办理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登记注册大厅)。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3.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提供大使馆公证认证原件及经翻译机构或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4.对变更完成的变更后注册人名义、地址进行更正的,应同时交回《变更证明》原件。

5.对转让完成的受让人注册人名义、地址进行更正的,应同时交回《转让证明》原件。

6.错误信息更正使得《商标注册证》发生变动的,应同时交回《商标注册证》原件。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件,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一份申请书填写一个商标申请号(注册号)的更正申请事项,并在申请书“更正事项”一栏中注明申请更正的项目和内容。

6.办理商标申请人名义/地址更正的,应当填写该商标的全部类别。

7.更正内容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更正事项应当注明申请更正的项目和内容。

8.需重新制发证书文件的,应选择“是”,并附送有误的商标注册证或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等文件原件。

9.共有商标申请更正商标/注册事项,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

10.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五、规费的缴纳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更正费为500元人民币。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六、注意事项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以上内容于2014年5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推荐第5篇:申请更正年龄报告 3

申请报告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本人XXX,性别:X,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XXXX,于XXX年XX月在XXXXXXXXXXXXX(地址)出生。因人口普查登记错误,将本人出生年月登记为XXXX年XXX月。现向领导申请更正本人出生年龄,将XXXX年XX月的错误年龄更正为XXXX年X月的真实年龄。

敬请领导批准,谢谢!

申请人:XXX XXX年X月X日

推荐第6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数据错误更正申请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数据错误

更正申请书

海关总署:

我司/本人向你署申请并已由你署于 年 月___日核准的 (知识产权名称) 海关保护备案(备案号: )数据存在错误,现申请更正:

更正前的内容:

(如:核定使用商品:服装) 更正后的内容:

(如:核定使用商品:服装、皮鞋)

申请人:

(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更正前后的不同的内容,请用黑色字体突出显示。该申请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给海关总署办理,海关总署电子邮件地址:IPR@CUSTOMS.GOV.CN)

推荐第7篇:关于申请更正工龄的报告

关于申请更正工龄的报告

申请人:杨立志,男,79岁,住平阳县水头镇鹤溪社区石牌村人,原工作单位是鹤溪镇文化站文化员,1998年退休。

本人于1957年参加教育工作,任民办教师,曾任石牌小学、蔡洋小学岭门等小学任教过,1978年因工作需要任鹤溪镇文化站文化员。

目前,本人的工龄从1974年开始计算,这就使我的工龄无形中减少了十七年,因此连续产生的工资待遇等问题,受到严重影响。为此,本人从1986年开始,在鹤溪镇委形成申请更改工龄的报告上报,2010年连续作了上访,虽然也受到几位县领导接待签署了意见,但直到现在历时五年,本人到局往返了80多趟,仍然是石沉大海,如今我已步入耄耋了,实在是折腾不起了,为此本人特再拟写此报告一份,恳请上级看在老朽暮年之际,能给予妥善解决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杨立志 2015年9月15日

推荐第8篇: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代理组织名称:

商标申请号/注册号:

类别:

更正事项:

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注:

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2、收费标准:按照变更其他注册事项收取变更费500元。

3、共有商标变更事项,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并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授权。

推荐第9篇:不动产登记簿错误之类型与更正登记(推荐)

不动产登记簿错误之类型与更正登记

程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4)

[摘 要] 不动产登记簿错误可以分为权利事项错误与非权利事项错误。权利事项错误意味着登记簿上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记载不正确,而非权利事项则是指那些不涉及物权归属和内容的登记簿错误。二者在是否会对物权构成妨害、是否导致善意取得以及更正登记的程序上完全不同。我国《物权法》第19条区分了这两类错误,并确立了不同的更正程序与要件。当不动产登记簿上存在权利事项错误时,应由利害关系人行使更正请求权请求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正。如果权利人拒绝的,更正请求权人应诉请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解决该民事争议。原则上,只有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才属于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证据,登记机构才能据此进行更正登记。但是,对于非权利事项错误,权利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而申请更正登记,登记机构也可以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簿错误;更正登记;权利事项错误;非权利事项错误

Abstract:The falsity of Real Estate Register can be divided into the rights incorrectne and non-right incorrectne.The rights incorrectne means that a right over real estate is no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ctual legal situation.The non-rights incorrectne has nothing to do with the legal situation.The rights incorrectne is different from the non-rights incorrectne in the good faith acquisition, the interference in right of the property right and rectification procedure.The Art.19 of China Property Law also separates the rights incorrectne from the non-right incorrectne and stipulates the corresponding rectification procedures.When the registration in the real estate register is no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ctual legal situation, the interested party may require the person whose right is affected by the rectification of the real estate register to give his consent to such rectification.If the person refuses, the interested party needs to get people’s court or arbitration commiion’s adjudication which is in favor of him.Then he can ask the registrar to rectify the rights incorrectne.When there is a non-rights incorrectne in the real estate register, the right holder may require the registrar to rectify the incorrectne by evidences.The registrar should also be entitled to rectify some special falsity in the real estate register under the law.

Key Words: the falsity of real estate register;registration of rectification; rights incorrectne; non-right incorrectne; 引言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它是由登记机构依法制作并管理的,用以记载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及其他依法必须记载的事项的簿册。在针对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实行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的国家(如德国、瑞士、奥地利),不动产登记簿不仅具有推定力,还具有公信力。我国《物权法》原则上采取的也是登记生效要件主义,即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只有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才发生效力,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第9条第1款、第14条)。同时,登记簿还有推定力(《物权法》第16条第1款)与公信力(《物权法》第106条)。既然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如此重要的法律效力,对民事主体的不动产物权会发生巨大的影响。因此,一方面,如果登记簿的记载事项存在错误,就很可能给真实权利人造成妨害或损害(如导致第三人善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或他物权);另一方面,即便登记簿存在错误,无论是登记机构还是当事人都不可能随意进行修改。

为了既能确保登记簿的真实性、准确性,维护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因随意更改登记簿而给登记权利人、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不利影响,法律上有必要确定更正登记簿错误的程序,这就是所谓的更正登记(Berechtigungsverfahren)。更正登记是指,当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时,登记机构依当事人之申请或依职权消除该错误而进行的登记。《物权法》第19条第1款对更正登记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由于更正登记是《物权法》吸收借鉴比较法(尤其是德国法)的经验而新设立的登记类型,无论是理论研究成果还是实践经验都不丰富。加之,我国尚无不动产登记法或不动产登记条例对更正登记作出更为具体详细的规定,因此对更正登记的程序、要件等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有不同的认识与理解。现行的不动产登记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亦不相同。例如,就是否所有的登记簿错误都可以依职权更正登记,《土地登记办法》与《房屋登记办法》就不一致。前者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存在错误均可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土地登记办法》第58条)。而后者则规定,只有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屋登记簿错误,登记机构才可以在当事人不申请更正登记的情况下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75条)。

笔者认为,要正确理解更正登记的程序与要件,贯彻落实《物权法》第19条第1款的规范目的,必须区分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事项错误与非权利事项错误,并以此为基础确立不同的更正登记的程序与要件。本文第一部分主要研究的是登记簿上权利事项错误与非权利事项错误的涵义以及区分二者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主要是通过分析《物权法》第19条第1款与第2款,证明我国《物权法》实际上是区分了这两类错误的区分,并且针对不同类型的错误确立了不同的更正登记程序与要件。第

三、四部分则具体研究的了权利事项错误与非权利事项的更正登记程序。

一、登记簿权利事项与非权利事项错误之区分及意义

(一)不动产登记簿错误的涵义与类型

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可以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不动产的标示,即不动产的坐落、位臵、界址、面积、结构、用途等自然状况;第二部分,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即不动产上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事项;第三部分,其他依法应当记载的事项,如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例如,《房屋登记办法》第24条第1款规定:‚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房屋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土地登记办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土地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取得时间和使用期限、权利以及内容变化情况;

(三)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宗地号、用途和取得价格;

(四)地上附着物情况。

既然登记簿上记载了这些事项,从理论上说,只要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与真实的情况不符合或不一致,就可以认为登记簿存在错误。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登记簿错误进行不同的分类,如依据登记簿错误产生的时间不同,可将其分为初始错误与嗣后错误。前者是指登记簿记载之时就已经存在的错误,如登记簿的记载与登记的原因证明文件不一致;后者是指登记簿记载时并不错误,但是在登记完成后因新的法律事实(如继承、强制执行、物权变动合同无效等)而使得登记簿出现了错误。再如,依据造成登记簿错误的原因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因当事人过错引发的登记簿错误、因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的登记簿错误以及因其他原因造成的登记簿错误等。但是,在登记簿错误分类中最重要的一种是,依据登记簿的错误是否与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内容相关将之分为登记簿上的权利事项错误与非权利事项错误。前者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关于不动产物权归属、内容的记载与真实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内容不一致或不相符。例如,甲、乙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在登记簿上记载为甲的单独所有。后者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与不动产物权归属、内容无关的事项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例如,实际面积为1100平米的土地在登记簿上记载为1000平米。

在德国、瑞士等就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的国家,民法典中规定的登记簿错误仅指权利事项的错误,而不包括登记簿上的非权利事项错误。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94条规定:‚土地登记簿中关于土地上之权利、关于此项权利所负担之权利或关于第892条第1款所列处分权的限制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其权利未经登记、未被正确地登记或因原不存在的负担或限制之登记而遭受损害之人,有权向因土地登记簿的更正而使其权利被涉及之人请求同意更正登记簿。‛这些登记簿错误显然都是与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相关的错误,即权利事项错误。具体来说,德国法上登记簿的权利事项错误分为四种类型:(1)将并不存在的物权在登记簿上加以记载;(2)对已存在的物权进行了错误的记载;(3)将并不存在的不动产上的权利负担在登记簿上加以记载;(4)没有将已经存在的物权加以登记或将已经登记的物权加以注销。[①]至于登记簿上非权利事项的错误主要包括三类:(1)登记簿上纯粹事实描述部分的错误,如对土地的位臵、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记载的错误;(2)对登记权利人的名称或姓名的记载错误;(3)纯粹的笔误。[1]S.132瑞士民法中登记簿的错误有两种类型:(1)初始的权利事项错误(urspruengliche unrichtigkeit),即登记簿记载之时就是不正当的。依据《瑞士民法典》第974条,该错误是指,物权、预告登记被以不正当的方式记载入登记簿或加以注销。所谓‚不正当的方式(in ungerechtfertigter Weise)‛是指缺少实体法上的要件。[2]S.814(2)嗣后的权利事项错误(nachtraegliche unrichtigkeit),即登记簿登记之时是正确的,但此后因登记簿之外法律原因而使得登记簿上权利事项的记载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一致。例如,依据《瑞士民法典》第963条第2款,因法律的规定或者生效的判决书而取得物权时导致的登记簿记载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一致。[2]S.814.

我国《物权法》第19条第1款未如德国与瑞士的民法典那样将登记簿错误明确规定为权利事项错误,该款将登记簿错误表述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就该款中登记簿错误的涵义,学界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法》第19条第1款中的登记簿错误仅指权利事项错误,即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关系与真实的权利关系不一致。[3]63因为,规定更正登记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事实上的权利人的物权,许可真正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据真正的权利状态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进行更正。只有通过彻底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更正登记才能避免第三人依不动产登记簿取得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4]43-44另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法》该款中的登记簿错误既包括登记簿上的权利记载与实际的权利状态不相符合(即登记物权与事实物权、登记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也包括错误的标示登记(即登记簿上的记载与标的物的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情形)。[5]21

笔者认为,由于《物权法》第19条第1款并未如《德国民法典》第894条那样将错误明确地限定在权利归属和内容方面的错误,因此在我国法上,不动产登记簿错误应当理解为既包括权利事项错误,也包括非权利事项错误。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事项错误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将并不存在的物权在登记簿上加以记载,例如,登记簿上记载甲为A房屋的抵押权人,实际上甲并不享有该抵押权;(2)对已存在的物权进行了错误的记载,例如,甲乙共同共有的房屋被记载为甲单独所有、抵押权人第一顺位的抵押权被记载为第二顺位;(3)将已经登记的物权错误地加以注销。例如,登记簿上本来记载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房屋享有第一顺位抵押权,因债务人的欺诈导致登记机构将该抵押权从登记簿中注销。(4)错误的注销已经存在的处分权的限制或记载了本不存在的处分权限制。例如,甲针对A房屋的预告登记被错误地注销了;A房屋上本无查封登记却记载了查封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上的非权利错误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自然状况,如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的坐落(位臵)、四至、层数、用途等与实际的情况不一致。(2)其他与物权归属和内容纠纷无关的记载事项的错误,如登记权利人名称、姓名或住址的记载错误。

(二)区分权利事项错误与非权利事项错误的意义

既然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任何事项与真实的情况不一致都属于登记簿错误,为何在德国、瑞士等国家的民法中,要将登记簿错误限定在权利事项错误,难道登记簿上非权利事项与真实的情况不一致,就不属于登记簿错误,无须加以更正?这里的关键原因就在于,立法者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不是为了简单地记录不动产的位臵、面积、数量等自然状况,而主要是通过在登记不上记载不动产的物权状况并向外界加以公示,以达到明晰不动产上的权利状况、维护交易的安全、提高交易的效率的目标。虽然登记簿上非权利事项存在错误时,也构成登记簿的错误,同样需要更正。但是,登记不上权利事项的错误与非权利事项的错误无论是在法律后果,还是更正程序上都有很大的差别。

1、是否对真实权利人的物权构成妨害上不同

在登记簿上的非权利事项发生错误时,由于登记簿对不动产物权归属与内容的记载是正确的,因此仅仅是非权利事项的错误不会对实体权利产生影响,即不会妨害或损害物权人的权利。但是,当登记簿上关于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记载有错误的话,真实权利人的物权就会该错误而遭受妨害或损害。这是因为依据不动产登记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先原则(Prioritätsprinzip),那些其权利因登记而被涉及的人必须是其权利已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加以记载的人。[1]Rn.112如果其权利没有被记载入或未被正确记载入不动产登记簿,登记机构就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处分登记。这样一来,那些物权未被记载或未被正确地记载入登记簿的真实权利人就无法处分其物权。此种处分权因登记簿错误而受到的限制就是给真实权利人造成的妨害。[②]例如,甲是A房的所有人,登记簿错误地将丙记载为A房的所有权人。如果甲要将A房转让给乙而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因登记权利人为丙而不是甲,故此依据在先原则,登记机构不得为甲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甲无法处分其针对A房的所有权,即便其事实上支配着该房屋。为了排除登记簿上权利事项错误而给自己物权造成的妨害或侵害,真实权利人甲有权行使排除妨害的请求权,以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此种基于物权产生的排除妨害物权请求权在不动产登记程序中即‚更正请求权(Berichtigungsanspruch)‛。《德国民法典》第894条之所以将登记簿错误限定在权利事项错误,就是要赋予因该类错误而使物权受到妨害者以更正请求权。而《瑞士民法典》第975条也规定,在物权的登记不正当、或正当的登记被不正当地涂销或更改时,其物权因此而遭受损害的人,有权提出‚登记簿更正之诉(Grundbuchberichtigungsklage)‛。该诉讼在性质上属于确认之诉(Festellungsklage)而非形成之诉,其目的在于确定与特定土地相关的、既存的权利之真实状况,如所有权、限制物权、对土地处分权的限制(如预告登记)等。[2] S.826-827

2、是否会导致第三人善意取得上的不同

在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国家,如德国、瑞士、我国,不动产登记簿上权利事项的错误会使真实权利人遭受因他人之善意取得而丧失权利或权利上被设定负担的法律风险。例如,甲为A房屋的所有人,但登记簿上却错误的将乙记载为A房的所有权人。当乙将A房屋出卖给善意第三人丙且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尽管乙为无权处分,但是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合法取得A房的所有权。真正权利人甲的所有权因此而归于消灭。我国《物权法》第106条明确承认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所谓‚善意‛指的就是不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对登记簿权利事项的错误产生了信赖。因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是为了维护不动产物权交易之安全而在‚权利外观思想(Rechtcheingedanken)‛的基础上产生的制度。[③]只有登记簿上权利事项记载错误,才会出现权利外观(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不一致,从而需要保护交易中的善意信赖登记簿的第三人的必要性,才需要建立善意取得制度。而在登记簿上的错误与物权归属和内容无关时,由于权利外观与真实权利是一致,所以不发生善意的问题。即便第三人真的对登记簿上存在的非权利事项错误产生了某种‚信赖‛,也不会受到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6]300由此可见,登记簿上的权利事项错误与非权利事项给真实权利人制造的法律风险是不相同的。

3、更正的程序不同

对于登记簿上权利事项的错误,应当适用非常严格的更正登记程序。一方面,对于权利事项错误的更正登记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登记机构不能自行依职权加以更正;另一方面,在当事人提出更正登记的申请符合法律严格设定的要件时,登记机构才能办理更正登记。这是因为:不动产登记簿权利事项错误往往意味着当事人就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了争议,这种民事实体权利的争议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最终加以解决。无论登记机构是法院还是行政机关,都无权在作为非讼事件程序或行政程序的不动产登记程序中解决这种民事争议。[④]不动产登记程序不同于民事诉讼程序,在该程序中,并非不存在对立的原被告当事人以及(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就更正登记程序而言,如果是当事人申请更正登记,只是存在更正登记申请人与登记机构两方主体;如果是登记机构依职权更正登记,就只有登记机构一方参与其中。至于其他与登记簿上权利事项错误利益相关的当事人(如登记权利人、第三人)并不进入更正登记程序。因此,登记机构不可能像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官那样,通过原被告的举证、反驳、质证等查明真相并作出判断。如果登记机构可以依职权或仅依据当事人的提供的一般性的证据就决定是否进行更正登记,势必出现要么损害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要么损害登记权利人、利益相关的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法律上必须为权利事项错误的更正登记设臵严格的程序与要件的要求。但是,对登记簿上的非权利事项错误,因其不涉及实体权利,所以登记机构可以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而在依当事人之申请进行更正登记时也没有必要采取过于严格的要求。

例如,在德国,登记簿上的权利事项错误的更正登记只能依申请进行,登记机构不得依职权加以更正。在当事人申请更正登记时,必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登记机构方能办理更正登记:其一,因更正登记而致其权利被涉及者作出了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更正同意(Berichtigungsbewilligung)。德国《土地登记条例》第19条规定:‚登记涉及其权利之人同意登记的,登记方能办理‛。此外,依据《土地登记条例》第29条,更正同意必须采取法定的格式,即通过官方文书或官方认证的文书加以证明。当更正登记的申请人获得了因更正登记而使其权利人被涉及的人的更正同意,登记机构可以办理更正登记。其二,申请提供了证明登记簿存在错误的证据(Unrichtigkeitsnachweises)。《土地登记条例》第22条第1款规定:‚如果错误得到证明,更正土地登记簿无需本法第19条规定的同意,这尤其适用于处分限制的登记或涂销。‛也就是说,即便没有获得更正同意,但是如果更正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了登记簿权利事项的错误时,登记机构也可以进行更正登记。[1] S.142-143.不过,德国法对于此种证据的证明度有很严格的要求(strenge Anforderung)。[1] S.146.申请人仅仅一般性地证明登记簿存在错误时不可以的,而必须是完全充分地加以证明(voller Nachweis)。尽管申请人不需要从所有的方面来证明登记簿是错误的,其还需要排除各种会使其希望进行的(新的)登记也是不正确性的可能性,例如善意取得。当然,对于那些过于遥远的可能性,申请人无须加以反驳。[7]§22 Rn 37司法实践中认可的证明登记簿错误的证据主要有以下一些:其一,关于登记权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据。这主要是指以《土地登记条例》第29条规定的形式作出证明被登记的权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据。如果仅仅只是法院的确定的民事判决中明确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就登记机构而言,该判决只是对发生了争议的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其二,法院的判决与仲裁机构的裁决。例如,民事法官作出的确认登记权利无效的确定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仲裁裁决;判令土地所有权人负有作出更正同意之义务的确定判决等。[7]§22 Rn 37至于登记簿上非权利事项的错误,则无须适用《德国民法典》第894条以下规定的更正请求权以及《土地登记条例》第22条规定的更正登记程序。该类错误既可以由登记机构依职权在相应的登记事项栏内加以订正(Richtigstellung),也可以由当事人提出更正的要求。申请人只需要在更正申请中阐明其要求的意义并一般性地证明该错误是存在的即可,该证据无须采取《土地登记条例》第29条要求的形式。[7]§22 Rn 22

同样,在瑞士,对登记簿上的权利事项错误更正也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凡是登记簿上权利事项的错误,登记簿管理人(Grundbuchverwalter)不得依职权自行更正。[2]S.815依据《瑞士民法典》的规定,更正权利事项的错误有以下三种途径:其一,对于登记之时就存在的权利事项错误(即初始的权利事项错误),如果登记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那么申请人必须提起‚登记簿更正之诉‛,由法官先确认其权利,然后由登记簿管理人进行相应的更正登记。其二,对于登记完成之后因登记簿之外的法律原因,如强制执行、继承、征收、法院的判决而导致的登记簿错误,在没有登记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登记簿管理人只能依据法律规定、生效的判决书或与判决书具有相同效力的证书进行更正(《瑞士民法典》第963条);其三,如果是登记完成之后,因登记的法律基础丧失(如权利失效、履行不能、设定地役权等)而使登记簿出现错误的,则申请人必须行使登记簿更正之诉来消除这种错误(《瑞士民法典》第976条)。[2]S.815ff.但是,对于符合实体法要件的登记,只是由于登记簿管理者的疏忽进行了错误登记,只要该错误与已登记的权利内容无关(der Inhalt des einzutragenden Rechtes nicht berueht),如纯粹的笔误等,登记簿管理人可随时依职权加以更正(《瑞士民法典》第977条第3款、《登记簿实施条例》第99条)。

二、我国法上登记簿权利事项与非权利事项错误的区分及更正程序

尽管《物权法》并未将登记簿的错误限定于权利事项错误,但是,从《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来看,仍然是明确区分了权利事项错误与非权利事项错误,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不同的更正程序,规定了不同的更正登记的要件。具体理由如下。

(一)《物权法》第19条第1款与第2款对权利事项错误与非权利事项错误的区分

尽管《物权法》第19条第1款中的登记簿错误既包括权利事项错误,也包括了非权利事项错误,但是,从该条第1款将更正登记的申请人规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而第2款只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中权利事项错误与非权利事项错误的更正程序与更正登记的要件是不同的。

首先,《物权法》第19条第1款中的‚权利人‛是指,其不动产物权已被正确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之所以将权利人规定为更正登记的申请人是因为,尽管权利人的不动产物权已被正确记载于登记簿,但是登记簿上仍然存在非权利事项的错误,即登记簿对不动产的自然状况等与物权归属、内容无关的事项的记载出现了错误。例如,权利人的姓名、名称或住址错误;不动产的坐落、面积错误等。而《物权法》第19条第1款以及第2款中的‚利害关系人‛是指,登记簿上未将其不动产物权记载入登记簿、或未将其物权正确地记载入登记簿或曾经被记载的权利被不正确地注销了的人。这些人中有的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有的甚至都不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但是,由于不动产登记簿上关于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记载有错误,而该错误对其权利造成了妨害或损害,产生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他们就是《物权法》第19条中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就该登记簿上的权利事项错误申请更正登记。具体来说,利害关系人的‚利害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如果不能及时消除登记簿上的权利事项错误,真实权利人可能因第三人之善意取得致物权消灭或被设定负担。其二,如果不能及时消除登记簿上的权利事项错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物权的处分就会受到限制。

有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法》第19条第1款中的‚权利人‛包括登记权利人与事实权利人。[⑤]利害关系人则是指,登记权利人和真实权利人之外的,因登记记载错误会造成对自己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如已与权利人订立物权变动合同的第三人。[⑥]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妥当的。如果认为权利人既包括了登记权利人也包括了事实权利人,那么利害关系人的概念就没有必要了。如果将利害关系人理解为与权利人存在债权关系的人的话,由于登记簿上不存在错误,即便权利人没有履行该物权变动合同,也只是违约的问题,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其他处分登记的义务。利害关系人显然没有必要申请异议登记,更无须申请更正登记。事实上,从《物权法》第33条的规定来看,也可以非常清楚的知道,利害关系人是指那些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人,而非单纯的债权人。

其次,之所以《物权法》第19条第2款仅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而没有将权利人也作为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关键就在于:只有利害关系人才是与登记簿上权利事项错误密切相关的主体。他通过更正登记要消除的是权利事项的错误,而不是非权利事项的错误。他申请异议登记也是为了避免登记簿上的权利事项错误而引发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因为异议登记的目的就要暂时切断登记簿的公信力,阻止第三人的善意取得,从而为利害关系人在完成更正登记之前提供一种暂时性的保护。至于权利人,由于登记簿上仅是非权利事项出现错误,他只需要通过提供证明登记确有所错的证据进行更正登记即可。由于该错误不会导致第三人善意取得其物权或给权利制造负担,所以权利人没有申请异议登记的必要性,自然《物权法第19条第2款》也不必规定其有权申请异议登记。

第三,《物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而且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利害关系人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有学者认为,《物权法》第19条第2款实际上确立了异议登记的一个前提条件,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⑦]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妥当的。事实上,《物权法》该款不是要为异议登记设立一个前提要件,它要表明的是:如果登记簿存在权利事项的错误的话,利害关系人可以要针对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行使更正请求权,要求其书面同意更正。如果登记权利人加以拒绝,就意味着利害关系人与登记权利人产生了关于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法律争议。由于这是一种实体法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只能由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不包括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故此,《物权法》第19条第2款第2句要求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否则异议登记失效。在利害关系人通过民事诉讼获得了有利于自己的确定判决后,因利害关系人已经可以向登记机构提供‚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证据,所以他可以直接请求登记机构进行更正登记(《物权法》第19条第1款)。

(二)我国不动产登记方面的规章对登记簿的权利事项错误与非权利事项错误规定了不同的更正登记程序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明确将房屋登记簿的错误分为两类:其一,‚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登记簿的记载错误;其二,‚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登记簿的记载错误。在区分这两类错误的基础上,《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了不同的更正程序和要件。

(1)是否能够依职权更正上不同。如果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倘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房屋登记办法》第75条第1款)。但是,对于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登记簿错误,房屋登记机构只能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75条第2款第1句),不能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

(2)更正登记的要件不同。对于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登记簿记载错误,登记机构只能在两种情形下办理更正登记:其一,利害关系人提供了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房屋登记办法》第74条第

1、2款)。其二,利害关系人提供了‚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80条,该材料是指‚确定了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但是,对于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登记簿记载错误,权利人只要提供‚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即可申请更正登记,该材料是指‚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其范围显然大于利害关系人提供的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如果权利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还可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

2、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虽未如《房屋登记办法》那样区分土地登记簿上涉及与不涉及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错误,但是从《土地登记办法》第59条、第60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其实质上仍然是区分了二者的。

(1)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59条,只有在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才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如果是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则其必须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这一区分就意味着土地权利人需要更正的错误实际上与土地权利的归属和内容无关,而利害关系人要申请更正的错误因与土地权利的归属和内容相关,势必要得到土地权利人的书面更正同意。

(2)《土地登记办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如果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然后,利害关系人通过提起针对土地权利人的民事诉讼来解决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争议。

三、权利事项错误更正登记的要件

我国《物权法》第19条第1款仿效德国的立法模式,为利害关系人更正登记簿上的权利事项错误提供了两种途径:其一,利害关系人针对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行使更正请求权并获得其书面的更正同意;其二,在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情况下,向登记机构提供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证据。

(一)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

1、更正请求权

当登记簿记载的关于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事项出现错误,即该错误属于登记簿权利事项错误时,该错误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真实物权人的物权圆满状态的侵害或妨害。由于登记簿本身存在错误,故此真实权利人无法获得登记簿推定力的保护(《物权法》第16条第1款)。它只能通过行使更正请求权来排除对其物权的妨害或侵害。更正请求权是指,当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与真实的权利不一致时请求相对人表示同意更正登记的请求权。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更正请求权,但是从其第19条第1款关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规定来看,实际上是承认更正请求权的。因为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就是利害关系人行使更正请求权的结果。此外,由于《物权法》第35条明确赋予了因物权被妨害的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当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事项错误而给物权人构成妨害时,也应认为因登记簿上权利事项记载错误而致物权被妨害的权利人可以行使性质与排除妨害请求权相同的更正请求权。

更正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请求权,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具有从属性。只要物权以及登记簿错误对该物权妨害仍然存在,更正请求权就不会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故此,《德国民法典》第898条规定,更正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我国《物权法》未就更正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作出规定。但是,从《物权法》的立法本意来看,排除妨害的请求权、消除危险的请求权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4]43因为《物权法》仅规定了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必须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归于消灭(第245条第2款)。而对于物权人或占有人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的请求权都没有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或者除斥期间。既然如此,则与排除妨害请求权属于同一性质的更正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在德国民法上,更正请求权人是指‚其权利未被登记或未被正确登记的人或因登记并不存在的负担设定或限制而受到侵害的人‛(《德国民法典》第894条)。[⑧]而在我国《物权法》中,更正请求权人就是利害关系人。尽管《物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但是,如前所述,权利人申请更正的只是登记簿上的非权利事项错误,其物权并未受到妨害或侵害,故而不属于更正请求权人。[⑨]只有利害关系人,因其物权没有记载或没有被正确地记载入登记簿或从登记簿上错误地加以注销了,故而遭受了妨害,享有要求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排除妨害的更正请求权。

作为物权请求权的更正请求权,其指向的不是登记机构而是对真实物权人的物权构成妨害之人,德国法上称之为‚其权利将因更正而被涉及的人‛。[⑩]在我国法中,依据《物权法》第19条第1款,更正请求权所指向的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即登记名义人或登记权利人。由于更正请求权是一种物权请求权,只要登记簿的错误已经构成了对利害关系人物权的妨害,无论妨害者是否具有过错,都不影响更正请求权的行使。故此,因此,只要消除登记簿上的权利事项错误会涉及到其登记权利的人都属于更正请求权指向的义务人。至于登记权利人对于登记簿错误的发生有无过错、是否知悉登记簿的错误等,在所不问。例如,甲针对乙的A房屋享有第一顺位的抵押权,而丙享有A房屋上的第二顺位抵押权。由于乙的欺诈行为,甲的第一顺位抵押权被错误地注销了,此时基于抵押权顺位升进注意,丙成为了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此时,甲有权针对A房屋的所有权人乙、抵押权人丙行使更正请求权。尽管乙的抵押权被错误完全是因乙的欺诈所致,与丙无关,丙也属于更正请求权指向的义务人。

2、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

《物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当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时,可以通过行使更正请求权,要求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从该款的字面含义来看,似乎只要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登记机构就必须办理更正登记。但是,如果仔细研究更正登记的规范目的,可知实际并非如此。更正登记是为了解决登记簿错误,维护物权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如果登记簿并不存在错误,即便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进行所谓的‚更正‛,登记机构也不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否则就容易出现当事人恶意串通利用更正登记制度逃避国家税收等违法情形。正因如此,在德国法上,一方面,更正同意必须得到官方文书或官方认证的文书的证明(《土地登记条例》第29条);另一方面,如果登记机构发现登记簿并非不正确,或者虽然登记簿是错误的但通过对更正申请人进行新的登记也不会使该登记簿变得正确时,即便存在更正同意,登记机构仍有权拒绝办理更正登记。[7]§22,Rn 31

我国《物权法》第19条第1款只是要求更正同意采取书面形式,而未如德国那样要求该更正同意必须由官方文书或官方认证的文书加以证明。因此,实践中极有可能出现当事人利用更正登记实现违法目的的问题。为避免这种现象,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仅要求利害关系人在申请更正登记时提交登记权利人同意更正的书面材料,还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登记机构在审查后认为登记簿记载确实存在错误的,方办理更正登记。如果登记簿并不存在错误,即便更正登记申请人提交了登记权利人书面的更正同意,也不办理更正登记。例如,《房屋登记办法》第74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的,应当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已经书面同意更正的情况下,不应对利害关系人提交的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有过高的要求,否则就违反了《物权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因为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已经能够充分证明登记确有错误,此时提供登记权利人的书面更正同意就毫无必要了。

(二)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

依据《物权法》第19条第1款,无论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只要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也应当进行更正登记。如前所述,在对登记簿上权利事项错误加以更正的情况下,应当严格限制所谓‚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证据,否则就会出现损害登记权利人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问题。这一点在我国尤为必要。因为,与德国由法院作为登记机构,司法辅助人具体负责登记、登记簿法官加以监督的模式[11]所不同的是,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是行政机关,具体登记事务又多为该行政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如房地产交易中心、土地交易中心等)。在这些登记机构从事登记事务的人往往没有学习过法律,许多人连大学学历都没有。有些登记人员甚至连物权、债权是什么、如何区分都不清楚。任由他们随意判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登记确有错误,显然是极不妥当的,更正申请人、登记权利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都难以得到保障。

笔者认为,在我国,原则上只有利害关系人提供了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以及有权确定物权归属和内容的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且该法律文书上确定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表明了登记簿上关于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记载是错误的时候,才符合《物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的‚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要求。这是因为:在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上权利事项存在错误,而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又不同意更正,就意味着利害关系人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就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了争议。依据《物权法》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该法第32条又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在我国,有权确认物权归属和内容、解决物权争议的主要就是法院与仲裁委员会,以及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如《土地管理法》允许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处理。

此外,从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来看,也都明确地将证明登记簿上权利事项错误的证据限定为法院、仲裁委员会和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例如,《房屋登记办法》第80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61条第2款第2项规定,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但有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归属确有错误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第6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的执行要求办理相应的登记。‛《深圳市房地产登记若干规定(试行)》第4条规定:‚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证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四)利害关系人申请的,应当提交与申请更正登记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正的书面材料,但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对申请更正登记事项已有明确确认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关于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仅指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而不包括裁定书。因为裁定书主要是用来解决程序问题,而非实体问题的法律文书。裁定书中不可能会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

其次,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确认了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且其与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不一致。惟其如此,该生效的法律文书才属于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证据。这就意味着,无论是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还是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都应当是具有确认效力或形成效力的法律文书,而非仅具给付效力的法律文书。例如,A房屋为甲、乙夫妻共有,登记簿上仅记载了甲为所有权。乙要求甲同意更正登记,被甲拒绝,因为甲认为这是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有财产。此时乙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其更正请求权,即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当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确认了A房屋为甲、乙夫妻共有后,就表明了登记确有错误,此时乙可以要求登记机构进行更正登记。再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双方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后A公司认为受到B公司的欺诈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合同。法院判决撤销该合同,B公司向A公司返还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于合同被撤销后建设用地使用权就自动回复给了A公司,A公司才是真正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登记簿上将B公司记载为权利人是错误的。因此,A公司有权申请更正登记,将自己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记载入登记簿。但是,如果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仅仅是给付性的法律文书,即要求一方履行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义务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由于在履行该该合同义务之前,登记簿并不存在错误,所以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处分登记而非更正登记。例如,出卖人甲与买受人乙的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甲不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义务、乙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法院判令乙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此时,乙应依据该生效判决向登记机构申请的是所有权转移登记,而非更正登记。

第三,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不属于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证据。这是因为,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只是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不能也无权解决民事实体权利的争议,无法确认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才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更是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既然行政判决不能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无法表明胜诉的原告就是争议不动产的真实权利人,因此原则上当事人以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撤销登记行为的行政判决书是无法证明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事项存在错误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作出的撤销登记行为的行政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更正登记的效果。当登记簿上的权利事项错误表现为:不应有的处分限制(如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被登记机构错误地记载入登记簿,或者曾被正确记载的物权被登记机构错误地加以注销。如果原告针对登记机构该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法院又判决撤销此登记行为的话,由于登记机构必须履行法院的判决注销对违法的处分限制登记或注销违法的注销登记,因此就可以重新恢复原有的正确记载,起到更正登记希望实现的目标。故此,当事人没有必要申请更正登记。但是,就那些应当登记的物权没有被记载入登记簿的情形。例如,甲乙共有的A房屋被登记为甲单独所有权。此时即便法院撤销被诉的登记行为,登记机构依法院之判决而将登记簿上对甲的单独所有权的记载加以注销,也并不当然意味着胜诉的原告就可以被作为A房屋的共有人被记载入不动产登记簿。因为就A房屋是否为甲乙的共有财产乃是一个民事争议,需要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解决。

最后,所谓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是指,有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确定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在我国这种行政机关的法律文书只有一种,即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已经生效的处理决定。《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当土地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存在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其中,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的,该处理决定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在该处理决定确定的土地权利归属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归属不一致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四、非权利事项错误更正登记的要件

(一)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而申请更正登记

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只是非权利事项发生错误时,如不动产的坐落、界址、面积、用途以及登记权利人的名称或姓名等存在错误,由于不涉及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所以不存在获得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同意后申请更正登记的问题。此时,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就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即权利人。他只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错误确实存在,登记机构就应当办理更正登记。由于非权利事项的错误多是因登记机构的疏忽所致,权利人一般可以通过指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如登记申请材料、合同书、有关公文书等)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而非常容易地证明该错误之存在。例如,房屋面积的测绘文件上清楚地记载了面积是1110平米,但是由于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疏忽在登记簿上记载为1100平米;登记权利人的真实姓名为‚张三‛,但是登记机构却误写成了‚张二‛,申请人只要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即可证明该错误的存在。

(二)登记机构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

由于登记簿上非权利事项的错误不涉及实体权利,而且这种错误往往是非常明显的,如果对于这种错误的更正登记也都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既会给登记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也不利于及时维持登记簿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故而,比较法上一般都允许登记机构依职权自行更正登记。对此前已述及。在我国,《物权法》并未对登记机构依职权更正登记作出明确规定。但通说认为,登记机构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依职权也应当依职权来更正登记。因为如果任何登记错误都要由法院来认定,无疑大大增加了登记错误的更正成本,不利于对真正权利人利益的保护。[8]309目前,一些不动产登记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也都允许,登记机构对不涉及权利归属的错误依职权加以更正。例如,《房屋登记办法》第75条第1款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62条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发现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与原申请登记文件不一致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的房地产权利人办理更正登记手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更正手续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原申请登记文件对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登记办法》第58条允许土地登记机构一旦发现登记簿存在错误,无论该错误是否涉及土地权利的归属,均可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显然是错误的。尽管依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人民政府有权处理当事人之间就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的争议,且该处理程序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前臵程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登记机构只要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就可以依职权更正登记簿上的权利事项错误。这种做法显然是会对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造成不正当的损害。在土地权利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时候,这种依职权更正登记的行为还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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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原载《法律科学》201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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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届预计毕业生学籍信息错误更正审核要求

一、审核内容:申请修改学信网注册学籍信息的2014届预计毕业生,姓名、身份证号两项内容。

二、审核材料要求:

1、申请修改身份证号:学生的学籍身份证号码原则上不能变更。但由于多种原因导致的身份证号码变化或错误,学生所在学院认真审查材料确认无误后,可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更正: ①高等学校学生变更学籍身份证号码申请表(详见附录1),一式两份;

②学生本人身份的真实性声明(要求见附录2),一式两份(本人亲笔誊写);

③高考所在地招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报名错误)或地方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户籍错误,用山东省公安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居民身份证编号更正证明),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④身份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⑤户籍卡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户籍证明信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⑥高考准考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⑦根据原件打印的考生电子档案,一式两份;

⑧高中学生档案,原件。

2、申请修改姓名:凡属招生环节出现的姓名差错或别字错误,由学院在严格审查把关的基础上,参照变更身份证号码的有关程序和材料要求申请更正。

三、审核时间:2014年3月7日10点前将上述材料交至学籍科(崂山校区图书馆楼3010,高密校区由教学办统一收齐),过期不再受理。【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四、注意事项:对于涉及重名重号范围内的学生,不得提出身份证号及姓名的修改申请。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变更学籍身份证号码申请表

附件2:学生本人身份的真实性声明撰写要求

青岛科技大学教务处

2014年1月13日

信息出错的同学于2014年3月5日之前联系教学秘书赵鋆老师进行修改。

第11篇:更正通知

关于下发2014年在川普通高校招生

计划更正及调整的通知

各市、州招考办:

在《招生考试报》2014年招生计划合订本印发后,经教育部、省教育厅批准,有部分院校需更正或调整在川招生计划相关内容。为不影响考生选报志愿,现发给你们,请速通知各县、区招考办,周知考生。

附件:2014年在川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更正及调整

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2014年6月19日

附件:2014年在川普通高校招生计划计划更正及调整

一、更正及调整

1.《招生考试报》第28期、第36期,高考升学志愿专刊第四页、第七十四页, [0557]西南财经大学,增加备注:只招英语语种考生。

2.《招生考试报》第29期,高考升学志愿专刊第十一页, [0351]中南民族大学,增加备注: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3.《招生考试报》第35期、第46期,高考升学志愿专刊第六十一页、第一百七十七页,[2189]渤海大学文理学院(独立学院),学校名称变更为:辽宁理工学院(民办高校)。

4.《招生考试报》第36期,高考升学志愿专刊第七十三页, [9076]解放军理工大学,备注:只招英语语种考生,为全国人防系统定向培养,学员入校后不参军,毕业后面向人防系统就业。更正为:只招英语语种考生,为全国人防系统定向培养,学员入校后不参军,毕业后面向人防系统就业,且男女兼招。

5.《招生考试报》第36期,高考升学志愿专刊第六十八页,[5143]四川民族学院,[22]旅游管理(藏汉双语)(加试藏文);第46期,第一百八十八页,[17]旅游管理(藏汉双语)(加试藏文),录取批次由本科第三批次录取调整为本科第二批次录取。。

6.《招生考试报》第37期,高考升学志愿专刊第八十九页, [2119]大连医科大学,增加备注:只招英语语种考生。

7.《招生考试报》第37期,高考升学志愿专刊第八十九页, [3205]江苏科技大学,增加备注:只招英语语种考生。

8.《招生考试报》第37期,高考升学志愿专刊第九十页, [5102]成都理工大学,增加备注:只招英语语种考生。

9.《招生考试报》第41期、高考升学志愿专刊第一百二十一页, [3309]浙江师范大学,[03]工商管理类(按类招生,含工商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会计学5个专业、1年后进行专业分流)、[13]应用心理学(师范)、[14]教育技术学(师范)、[17]特殊教育(师范)、[21]数字媒体技术、[27]信息与计算科学、[28]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29]材料物理、[30]计算机科学与技术、[31]电子信息工程、[38]应用化学、[39]生物技术(英语班)(国际化专业,全英语授课)、[41]环境科学、[42][V]城乡规划、[44]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45]交通运输,以上专业录取批次由本科第一批录取调整到本科第二批录取。

10.《招生考试报》第51期、第61期,高考升学志愿专刊第二百二十八页、第三百零六页, [3855]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增加备注:要求考生肝功能合格;不招色盲、色弱者;其他遵循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只招英语语种考生。

11.《招生考试报》第67期,高考升学志愿专刊第三百七十六页, [3655]江西工程学院(民办高校), [41]光伏材料加工与应用技术(材料类),该专业取消招生。

12.《招生考试报》第31期,高考升学志愿专刊第二十六页, [5514]西昌学院, [12]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化(宜宾)(师范)(加试彝文)、[16]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化(雅安)(师范)(加试彝文),以上专业取消招生;

[03]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化(攀枝花)(师范)(加试彝文)招生计划数由4调整到2,[21]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化(凉山州)(师范)(加试彝文)招生计划数由8调整到10。

13.《招生考试报》第36期,高考升学志愿专刊第七十页,[5514]西昌学院,[22]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化(凉山州)(师范)(彝文)招生计划数由14调整到12。

14.《招生考试报》第36期,高考升学志愿专刊第一百一十页,[0315]

中央民族大学,[32]信息与计算科学(藏语实验班)(加试藏文)、[46]电子信息类(藏语实验班)(加试藏文、工学类(藏语实验班)统一教学,两年后在院内重新确定专业)、[47]自动化类(藏语实验班)(加试藏文、工学类(藏语实验班)统一教学,两年后在院内重新确定专业)、[48]计算机类(藏语实验班)(加试藏文、工学类(藏语实验班)统一教学,两年后在院内重新确定专业),以上专业取消招生。

15.《招生考试报》第31期,高考升学志愿专刊第二十六页,[5543]四川民族学院,[19]数学与应用数学(藏汉双语)(阿坝州)(师范)(加试藏文)招生计划数由10调整到6,[20]数学与应用数学(藏汉双语)(甘孜州)(师范)(加试藏文)招生计划数由13调整到8。

16.《招生考试报》第47期,高考升学志愿专刊第一百九十九页,[5142]成都工业学院,[07]旅游管理类(中外合作办学)(酒店管理),学校招生代码调整为[5542];第56期,高考升学志愿专刊第二百六十七页,[5142]成都工业学院,[25]旅游管理类(中外合作办学)(酒店管理)、[34]计算机类(中外合作办学)(软件技术),学校招生代码调整为[5542]。

二、增加

(一)、本科提前批录取院校

1、文科

公安、武警院校(专业)

学校代号、名称及专业代号、名称计划收费

6505新疆警察学院2

地址:乌鲁木齐市长沙路1108号。

01侦查学(反恐方向)2免费

备注:须将本校填为本科提前批第一志愿,高中毕业且本科三批线以上的汉族男性考生均可报考。需参加公安院校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和公务员录取考试, 6月26日,到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17号(四川大学华西医

学院体育馆内),参加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合格考生7月1日自行到指定地点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考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分lOO分。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数,并按照考生的公务员录用考试成绩由高到低1:1投档,学校审档录取。如有考生审档不合格,则按公务员录用考试成绩顺序补足。考生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前,须与省公安厅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最低服务年限为8年。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后,由省公务员局会同省公安厅进行录用考察,合格者按程序办理入警录用手续并分配岗位(原则上在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

2、理科

公安、武警院校(专业)

学校代号、名称及专业代号、名称计划收费

6505新疆警察学院2

地址:乌鲁木齐市长沙路1108号。

01侦查学(反恐方向)2免费

备注:须将本校填为本科提前批第一志愿,高中毕业且本科三批线以上的汉族男性考生均可报考。需参加公安院校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和公务员录取考试, 6月26日,到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17号(四川大学华西医学院体育馆内),参加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合格考生7月1日自行到指定地点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考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分lOO分。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数,并按照考生的公务员录用考试成绩由高到低1:1投档,学校审档录取。如有考生审档不合格,则按公务员录用考试成绩顺序补足。考生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前,须与省公安厅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最低服务年限为8年。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后,由省公务员局会同省公安厅进行录用考察,合格者按程序办理入警录用手续并分配岗位(原则上在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

(二)招收藏文、彝文单独考试的民族院校(班)

1、本科

(1)理科

学校代号、名称及专业代号、名称计划收费 0315 中央民族大学2

[32]信息与计算科学(藏语实验班)25300

2、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计划(本科)

(1)理科

5543 四川民族学院9

[21]数学与应用数学(藏汉双语)(阿坝州)(师范)4

[22]数学与应用数学(藏汉双语)(甘孜州)(师范)5 备注:四川省免费师范生培养计划,专业名称后括号内的市(州)为毕业后的服务地市(州)。

3、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计划(专科)

(1)文科

学校代号、名称及专业代号、名称计划

5514西昌学院6

[04]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化(攀枝花)(师范)(彝文)2

[12]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化(宜宾市)(师范)(彝文)2

[16]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化(雅安市)(师范)(彝文)2

备注:四川省免费师范生培养计划,专业名称后括号内的市(州)为毕业后的服务地市(州)。南校区就读。

第12篇:更正年龄

更正年龄时所需手续、程序及时限

公民的出生日期是不可变更项目。

对确因申报错误或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出生日期错登的,经调查属实,予以更正。

(一)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18岁以下由监护人申请);

2、实际年龄原始依据;

3、原始申报登记户口手续的复印件;

4、22周岁以下的需出具父母双方计划生育证明(必须注明孩子出生年月日);

5、对22周岁以下公民申请的年龄更正,公安派出所需核查其出生原始申报落户手续,即出生申报落户的原始派出所查阅档案,复印出生申报证明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户籍员手章。

6、在校生需学校出具学生学籍档案年龄证明及学籍登记表;

7、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派出所出具无违法违纪证明。

(二)办理程序:由派出所受理,报县级户政部门审批。

(三)办理时限:

1、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

2、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对因特殊情况急需办理的,派出所可将材料装入档案袋,封袋盖章后采取特快专递或由群众直接送达县级公安机关办理。

4、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核准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结果通知申请人。申请人系凭《出生证》、《出生医学证明》或计生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办理的出生登记落户的,均不得更改年龄。

如申请人已经更正过一次年龄,则不允许更改第二次。

如申请人系档案登记错误,与户口登记不符,其年龄应以户口登记为准,不应为符合档案而更改年龄。

第13篇:关于更正土地使用证面积的申请

关于更正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的申请

尊敬的顶效国土资源局领导:

本人杨江敏于2007年在贵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了土地使用证,由于土地使用证的登记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减少10多个平方),可能是测量仪器的读数误差原因,使得土地使用证出现以下误差:

一、计算错误

土地使用证数据显示:长分别测量为:10.97和10.84(单位:米),根据当时计算取平均值应为:(10.97+10.84)÷2=10.905(米)。宽分别测得:

9.12和8.91(单位:米),根据当时取平均值应为:(9.12+8.91)÷2=9.015(米)。那么计算面积应为:10.905×9.015=98.3平方米。但是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为98.29平方米,存在误差。

二、测量错误

根据顶效村居民委员会规划标准,每一户的宅基地规划面积为108平方米(顶效村居民委员会宅基地出让合同为依据),本人的宅基地是按此标准进行设计的,因此不存在违规用地。根据当时规划标准,长为12米,宽为9米面积为:12×9=108(平方米)这与规划相符。

2007年8月国土资源局到实地进行勘测时却出现:长为:10.84和10.97,这与长为12米的规划与实际使用长度严重不符,相差: 1.09(米)。 为了调查取证,顶效国土局、顶效建设局先后派人实地复查,复查结果一致。其结果如下:

① 门面宽:9(米)实际为:9.09米,(但是土地使用证登记为9.12米) ② 临路侧面:12.13米(土地使用证登记为10.84米)

③ 根据规划要求,临路需挑出50厘米、岑作浪临墙12.144米。

综所上述,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相差:(1.174+1.29)÷2×8.91=10.977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规则》七十一条规定,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由于本人住房已建成,现在需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望国土局给予更正土地使用证登记,本人将不胜感激!!

申请人:杨江敏

2012年3月18日

第14篇:某某某的勤工补贴造表错误更正说明2

勤工补贴造表错误更正说明

兹证明某某某,**学院****级********专业,女,学号:**********;农行卡号:******************(18位),勤工助学补贴金额为120元。该生于2012年9月15日入学,现为我校2012级学生,在勤工助学补贴造表过程中误为某某某(错误的),特此说明。

***学院

2012-12-25

第15篇:常见MBA申请简历错误

常见MBA申请简历错误

1.简历是用来突出你的成就而不是事无巨细地例举你所有的活动。然而大部分人不知道这个道理。他们用如此重要的工具来谈论他们日常的活动。

请理解简历是你最好的推销自己的可能途径。不要一一例举琐碎的工作细节并因此浪费你展示自己能力的宝贵空间。

2.另一个常见错误是在简历中使用空泛笼统的语言。商学院(或者任何阅读你简历的人)希望知道你在节约成本,增加收入,或者优化生产等方面的特别贡献。尤其要提到你扮演的角色并且给它们加上标号,从而强调你的要点。

3.许多人使用非常干涩的表达而非那些有强烈色彩的词语。诸如“参加(participated),协作(coordinated),促进

(helped)”之类的词语非常单薄。要使用那些诸如“Build(建设),Created(创造),Improved(提升),重组(Reorganized)”之类强力的词语。如果你仅仅是参与了什么。这不算什么,想想出来参加之外的。

4.使用简明的要点而不是写上一大段你的成就。长篇累牍会毁了你的成绩也会毁了你的简历。

5.首要强调你最想展示的。简历不应该超过一页。那些为了把简历压缩到一页的人试图把所有的细节挤在一页中。看简历的人通常看一眼就会扔了这些简历。你必须了解什么是真正重要的并且只关注它。用留白来展现那些要点,不要把它们埋在文山字海之中。

温馨提示: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机构来完成。10年来,监审留学一直致力于留学文书的写作服务,已经帮助过无数留学生申请到理想的大学,擅长美国,加拿大,英国和澳洲的个人陈述和推荐信写作。

6.避免专业术语。这是那些IT背景的人的通病。那些广告宣传公司的人并不知道什么是“中间层的面向对象的设计

(middle layer OO design)”。牢牢记住,用他们也能理解的话简述你为他们做了什么,更重要的是——给他们结果。

第16篇:更正的造句

更正拼音

【注音】: geng zheng

更正解释

【意思】:改正已发表的谈话或文章中有关内容或字句上的错误。

更正造句:

1、市场可以自行更正其中的一些问题。

2、这将显示一些错误消息,但您可以忽略它们,因为我们将在随后的步骤中更正这些错误。

3、然后,您将了解如何更正这些问题,以一种低调的方式编写相同的代码,并了解这种开发风格的一些最佳实践的原则。

4、我这样想着随手打开了几篇文章,找到了几个错误并且花了点时间把其中的一两个给更正了。

5、因此,您需要检测并更正流程模型中的反模式,以提高流程模型的质量并降低与其关联的经济风险。

6、当轻用户快速了解产品的更多信息后,用户就会发展成为中用户,所以为了更正分级,您不应该高估轻用户的数量。

7、即使是那些最终走出大门成为产品的项目,在大多数情况下,也将不得不花费相当多的时间来进行后期的修补和更正。

8、因为相同的构建工件已经在各个站点被构建,任何失败的测试或者被修复的缺陷都能够在任何站点重现,使调试和错误更正更简单。

9、如果出现了此情况,请将鼠标指针悬停在红色圆圈上方以显示错误消息,然后进行必要的更正并再次保存文件。

10、这个模板能够帮助诊断一些常见问题,可能有助于您更正这些环境,而不必进行数小时的问题分析。

11、一旦你更正了一个错误之后,该软件就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

12、我们这一代对上帝的不全面的认识不能向同样不完全的相反的方向更正,在有些圈子里是很危险的。

13、在本文发布之前,几乎每一个案例中的问题都已经在最新CXF版本中更正了。

14、后者是在查找和更正问题过程中使用的一项重要功能。

15、更正了第一个错误就打破了这链条,通常会使软件能够正确编译。

16、如果您发现有任何问题,请告诉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

17、在系统中创建额外的规则有助于更正错误分类的案例。

18、在ZFS上校验和与元数据存储在一起,所以可以检测并更正错位写入—如果提供数据保护(RAID-Z)—。

19、此外,我们还将以模式的形式显示针对反模式的更正。

20、在交谈中,对交流有利的是要善于找到各种各样交谈的主题,要找到大家都感兴趣的话题,并且不要更正别人说的事情。

21、为了更正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将它们向左侧稍微偏移一些,使它们正好位于标记的正上方。

22、在实践中,很少需要作出这些更正。

23、尽早的发现和更正问题。

第17篇:更正错别字教案

纠正错别字

一 复习目标

1、了解汉语中出现的错别字的原因。认识错别字产生的危害,防止和纠正错别字。

2、培养学生正确使用汉字的良好习惯。

3、通过设计的搜集资料、观察讨论、小组合作等多种活动方式,培养学生语言表达的能力和搜集、积累、整理、运用资料的能力。

二 复习重点

在日常生活中正确使用汉字。 三 复习准备

收集日常生活中错别字的图片。 四 复习过程

(一)谈话导入

中国汉字文化,源远流长。汉字的产生有独特的演变过程。许多汉字的结构和写法,与它的含义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识字量的增加,大量形近字的出现,使同学们往往把一些字混淆、写错。这节课就让我们一起走进错别字。

(二)出示复习目标,明确目的

1、了解汉语中出现错别字的原因。认识错别字产生的危害,防止和纠正错别字。

2、培养学生正确使用汉字的良好习惯。

3、通过设计的搜集资料、观察讨论、小组合作等多种活动方式,培养学生语言表达的能力和搜集、积累、整理、运用资料的能力。

什么是错别字,我想听听同学们的看法。

(三)错别字的概念

错别字,顾名思义是指错字和别字。在古代也称作“白字”。所谓“白字先生”,就是经常读错字或写错字的人。

(四)辨析错别字

1、出示相应图片,让学生找出错别字,并分析错别字产生的原因。

2、师小结归纳错别字产生的原因: (1)字音相近致误 (2)字形相近致误 (3)音、形两近致误

(4)遗漏、增添笔画或偏旁、部首位置不当致误 (5)生造的简化字致误

以上这些都是我们社会上存在的一些问题,错别字会带来哪些危害呢?请同学们再看下面的一篇报道。

(五)错别字的危害

利用一则关于央视新闻出现错别字的新闻报道激发学生认识错别字的害处。

师小结:错别字的出现,小而言之,表明了个人文化素质不高,影响了个人形象;大而言之,影响文字的严肃性,有损国家形象。

通过学习,我们已经意识到错别字给我们带来的巨大危害,然而它的的确确存在于我们身边。现在,就让我们来玩一个游戏,看谁的眼睛最亮。

(六)火眼金睛

1、出示社会大观园中的含有错别字的图片,让学生比一比,看谁找得又快又准确。

师小结:通过刚刚的游戏,我发现咱们班的同学眼疾脑快。大家发现没有,它们是店家故意取错的,其作用是“好名如金”。

2、这就是我们中国语言文字的独特魅力所在,那生活中有没有吸引你的广告语呢,请同学们举例说明。

3、汇报交流

4、通过同学们细致的观察、精彩的回答,让我想起一句名言: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现在就让老师把同学们平时作业中收集到的错别字分发下去,请大家帮忙纠正,看哪组同学完成得又快又好。

(七)啄木鸟行动

1、规则:每组学生抽取一张纸条,每个词语或短语中有一个错别字,请将它们找出来,并把正确字形写在括号里。( 每道题10分,改得不正确不得分。限时五分钟,小组内成员不得求助组外成员,但组外成员可以作答,并得到相应的分数。)

2、学生上台展示成果

小结:通过刚刚的活动,为了避免错别字,你总结了哪些经验呢?

(八)避免错别字的方法

1、注意形近字、同音字的区别。

2、综合分析,找到汉字的规律

3、增强不写错别字的意识。

(九)小结

汉字是音、形、义的统一体,要减少或避免错别字的产生,就必须从音、形、义这三方面多下功夫,平时勤查字典、词典,重视字词的积累、归纳与运用。这一节课我们充分认识到了错别字有利也有弊,但对于我们学生而言,要坚决杜绝错别字,防止和纠正错别字,就应从我们做起,从身边的每一次作业起。

(十)作业

自己找出作文中的错别字,并改正。

第18篇:承兑汇票更正证明

证 明

XX银行XX支行:

我单位持有由贵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份,编号为31300051 25403210,票面要素如下:

出票人: XXX有限公司

收款人: XXX有限公司

票面金额: X拾万元整

出票日期: 贰零壹叁年零叁月壹拾壹日

到期日期: 贰零壹叁年玖月壹拾壹日

该银行承兑汇票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疏忽,在书写被背书人“XXX有限公司”时,书写不规范,造成“XX”两字重笔,如由此引起经济纠纷由我公司负责,恳请贵行给予付款,特此证明.

背书印鉴:

XXX有限公司

(公章)

2013-09-02

第19篇:出生年月更正申请书

出生年月更正申请书

xxx派出所:

我叫xxx,男,汉族,出生于xx年x月x日,家住_________。

由于父母在办理入户时,没有注意,将户口簿上的出生年月填为xx年x月x日与出生医学证明不符。现在初中马上就要毕业,给本人带来了诸多不便。本人现在申请派出所能给予尽快更正。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x年x月xx日

金佛寺派出所:

我叫孙悦,男,汉族,出生于1995年9月4日,家住肃州区金佛寺镇上三截村1组15号。

由于父母在办理入户时,没有注意,将户口簿上的出生年月填为1997年3月7日。现在初中马上就要毕业,给本人带来了诸多不便。现本人申请派出所能给予尽快更正。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孙悦

2011年3月28日

第20篇:更正姓名申请书

更正姓名申请书

患者入院/门急诊使用姓名:科别:疾病名称:病案号: 患者本人真实正确姓名:

身份证/户口簿记录姓名:

因患者/家属自身原因,造成患者在入院/门急诊诊疗中使用的姓名不是患者的真实姓名,真实准确的姓名是,现申请将姓名更正为。

主管医师意见:申请人:

医师签字:申请人与患者关系:签字日期:

医务科意见:

医务科(盖章)

年月日

《申请更正错误范文.doc》
申请更正错误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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