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廉租房申请条件

2023-07-11 来源:申请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廉租房申请

申 请

xx社区:

我是贵社区的居民,xxx,已婚,家里有老婆、儿子和我三人,我和老婆xxx均无固定收入,一家人以打工为生,儿子xxx三岁半,现就读余xx区幼儿园,因经济困难,无力购买住房,为方便儿子读书和我们打工,现在在县城里面是在姐姐家租住的房子里面挤着住,又因姐姐家里也有两个孩子要上学,这样严重影响孩子们休息,导致不能认真学习,鉴这般无奈的情况下,特在贵社区申请租住廉住房一套,望贵社区给予考虑和帮助,为谢!

申 请 人:xx

申请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租房协议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方将

地块

单元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的面积

1、出租房屋面积共76.69平方米。

第二条 乙方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三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壹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居家住房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一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年租金为

元(大写:

)。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租金

元整, 押金在租赁期满乙方归还钥匙并缴清水、电、气等费用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第五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水、电、气、数字电视等的使用费及日常维修保养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附件中所列物品。如有损坏的,乙方应照价赔偿。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第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推荐第2篇:廉租房申请

如何廉租房申请

主持人,您好,我是东湖街道办事处双水坑社区居民,叫黄玉胜没有房屋住,想申请廉租房,需要什么条件才可以申请?怎么办理?

答:你好,黄先生,申请廉租房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是:

1、夫妇双方至少有月湖区的城镇常住户口;

2、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9400元(含9400元)的;

3、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的;

4、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廉租房办理首先你到居住地东湖街道办事处双水坑社区申请,同时需提供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证明,并填表;其次在经过街道、社区评议、初审、公示;再次由月湖区人民政府复审、公示;最后由鹰潭市人民政府审批、公示。

推荐第3篇:廉租房申请

新申请家庭即可持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证明文件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领取《申请表》;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凭《廉租住房保障证》(含临时)领取《申请表》,如果无法提供《廉租住房保障证》的,需按照新申请家庭进行受理,所涉及到的各项政策按新受理家庭对待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

推荐第4篇:廉租房申请

《廉租房申请》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尚未拆迁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区拆迁办开具的房屋拆迁证明。

5、房屋已拆迁的,需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6、配租申请人有其他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一)书面申请、申请表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要提供相关证明;

(二)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须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 (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须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相关缴税凭证;

(四)属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须提供《太原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太原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太原市工会特困职工证》;

(五)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

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六)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七)《诚信承诺书》。

推荐第5篇:申请廉租房

申请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正式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

(2)无房户(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住房)或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收入500元以下,符合购房条件的市政重点工程拆迁户可优先申请安排。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1200元以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4)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对象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符合晚婚标准的夫妇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男的是指年满35周岁以上女的32周岁(含)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经济适用房申购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有关资料;

(2)三级审批:有单位的由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初审盖章;无单位的由社区、街道办事处初审盖章后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盖章;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审批;

(3)二次审核:办理购房资格确认单时进行资格审核;签定购房合同办理准购单时进行复核;

推荐第6篇:廉租房申请

廉租房申请

XX社区各位领导:

申请人XX,性别 ,现年 岁,生于年,XXXX社区居民,本人2000年至2009年在广州打工,2010年以后无固定职业,由于两个孩子大了,一个上高中,一个读职业技术学校,父亲至今还在外打工都无固定收入,本人1995年和XX镇银山乡XX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固所,为了生活,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领导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年月日

推荐第7篇:廉租房申请承诺书

廉 租 住 房 申 请

承 诺 书

本人(申请人)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

,因申请住房保障,现做以下承诺:

1、本人为申请家庭推选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本人的承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承诺;

2、本人提出的申请和申报的证明材料真实可信,不虚报、不隐瞒;

3、本人自愿接受市、区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对本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金融证券及工商营业纳税等财产收入情况予以核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

4、在享受住房保障待遇期间,家庭人口、家庭人均月收入或家庭住房面积发生变动时,保证在一个月内主动向居委会可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单位报告;以上承诺如有不实,本人及家庭自愿退还已发放的租金补贴,并承担一切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家庭成员承诺签名

二〇一

推荐第8篇:廉租房退房申请

退房申请

尊敬的各位领导:

本人张成超,现年32岁,身份证号:2625198209011731。2012年我和妻子没有固定收入及住所,向政府申请到了一套廉租房(地址:海子边社区龙树堡C栋二单元303室的)。随着政府政策变好,我家的人平均收入也超出了租住条件。并且现也购买了一套住房。所以向政府提出申请—退租这套廉租房,把它让给更需要帮助的人。望领导给予批准,谢谢。

申请人:张成超

2014年6月12

推荐第9篇:廉租房申请程序

廉租房申请程序

申请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放600元(含)以下);

(三)家庭现住房面积符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

具备上述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优先安排配房租赁。 申请材料

(一)住房保障申请书;

(二)家庭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

(四)家庭住房租约、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住房证明材料;

(五)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六)属于最低收入保障家庭的,须出具《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的,须出具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街道办事处对初审合格的家庭情况在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最终由区房管部门核准申请人的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推荐第10篇:廉租房申请标准

☞哪些城镇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答: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月收入不超过580元;

2、申请人取得中卫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且在本市实际居住,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处满2年以上。

3、无房或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居住面积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

4、家庭人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 申请廉租住房需要哪些材料?

答:

1、廉租住房申请表;

2、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户籍证明;

4、现居住地的居住证明;

5、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6、现住房情况证明或租房协议。

☞ 如何申请廉租住房?

答: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居会填写廉租住房申请表,居会经审核后在居会门口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报镇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盖章,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中卫日报》 - 1 -

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有异议的,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实,确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对于已登记的,先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和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排队轮候。

☞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是多少?

答:根据我市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5平方米。

☞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对于拥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按照公式计算:补贴金额=(人均保障面积-家庭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数×租金补贴标准8元。

对于无私有房产的保障家庭,凡提出申请廉租保障租金补贴的按如下标准执行:

1、一口人家庭:按30平米予以保障,每户每月发放租金补贴240元。

2、二口人家庭:按40平米予以保障,每户每月发放租金补贴320元。

3、三口人家庭:按30平米予以保障,每户每月发放租金补贴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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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申请廉租房方案

申请廉租房方案

一、分配对象及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为当地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

(二)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建筑面积13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取得本县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县实际居住1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五)符合县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房认定,不得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

(三)现住父母、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住房;

(四)家庭成员在申请前已转让自用住房不满5年的;

(五)已购买待入住或者动迁已安置的住房。

二、申请人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由县房管中心出具);

(三)民政部门核定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四)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由申请人所在社区核对原件,交复印件)。

三、租金标准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廉租住房租金1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收,超过保障面积的租金按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计收;

(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廉租住房租金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收,超过保障面积的租金按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计收;

(三)今后政府调整住房租金标准时,按新的租金标准重新计算月租额。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家庭持申报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社区申报;

(二)申请家庭所在社区受理后,仔细核对,认真审查。经核对审查无误后,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再组织评议,广泛征求意

见;然后在本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三)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由社区将材料报乡镇政府审查;

(四)各乡镇政府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报县廉租住房保障办,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社区;

(五)县住房保障办受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确认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通过报刊等媒体予以公示,公

示期为七天。对公示有异议家庭,再次入户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取消申报廉租住房资格;对公示无异议家庭,确定为廉租

住房分配对象。

(六)符合廉租房分配的家庭其楼层、房号由县住房保障办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五、轮候

将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中的轮候排序确定先后次序及

规则:

(一)最低收入无住房困难家庭;

(二)军烈属,军烈属包括曾在军队复役并在部队立三等功以上退役人员及其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

(三)孤、老、病、残人群,申请家庭残、孤、病、老、弱人群(孤身1人,年龄在60岁以上,无子女,无依靠)、老(夫妻

双方年龄在60岁以上,无子女,无依靠;或有子女,无赡养能力)、病(患有重大疾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丧失劳动能力

)、残(1~4级伤残且有伤残证书,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四)无房户,同等条件下的无房户,轮候排序为租住私有住房→与管房单位无劳动雇用关系的租房户→借住直系亲属房屋;

(五)三代同堂,三代同堂必须是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

(六)有房户,有房户指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当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同时具有系统中轮候排序的几种情形的,以最先排序条件为准,同时在最先排序条件中优先轮

候。

根据上述排序规则符合廉租住房的申请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县住房保障办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确定排队轮候。

首批入选的申请家庭由县住房保障办发放《租赁证》。

放弃实施配租的申请家庭如需再次申请实物配租,须重新提供相关申请、证明材料,再次进入轮候排序。

六、廉租住房退住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县住房保障办有权收回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县住房保障办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承租人经复检已不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规定条件的;

2.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本地城市居民低收入标准的;

4.经济条件改善后已购新房的,或继承受赠房屋的;

5.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6.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7.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8.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连续3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配租租金的。

(二)承租人家庭因经济条件改善自购住房或者外迁的,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应及时退出。承租人死亡,同户籍并同住一处的家

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承租手续。

七、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政府要督促社区指定专人负责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对廉租房的申请对象进行初审。

(二)县房管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是否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

件提出审核意见,然后将申请人材料返回乡镇政府。

(三)县民政局负责核定申请人家庭收入水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核算办法(试行)》(渝办发〔2008〕297号)的规定,就申请人家庭收入是否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核算提出审核意见,然

后反馈乡镇政府,同时做好统计备案工作。

(四)各乡镇政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武隆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武隆府发〔2009〕

50号)规定,严把政策关,切实做好双困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查和上报审批工作。

(五)县住房保障办要切实履行职能,认真做好最低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和管理工作,于每年第

二、第四季度对承租情况进行检查,每年第四季度对承租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情况进行一次复核,发现违规问题及时进行处

理并备案。

(六)在实施实物配租工作中必须严肃纪律、加强管理。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的个人,由县

住房保障办取消其廉租住房分配资格,收回已分配的廉租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住房保障办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

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县监察局要监督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对相关部门及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廉租住房在分配、管理中出现严重

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县住房保障办要畅通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设立廉租住房分配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对投诉的问题要及

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

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遇有廉租住房相关政策调整时,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本方案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12篇:廉租房申请办法

石家庄廉租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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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酷到底2010 发表于 搜房网华林国际

按照石家庄市区2010年廉租房住房保障工作安排,经过13日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之后,14日各区主管部门将《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发放到各社区居委会。从7月15日起至31日,新申请家庭即可持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证明文件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领取《申请表》;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凭《廉租住房保障证》(含临时)领取《申请表》,如果无法提供《廉租住房保障证》的,需按照新申请家庭进行受理,所涉及到的各项政策按新受理家庭对待。《申请表》也可以从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上打印,网址为,网上打印截止时间为7月31日17:00。一个家庭只能按照一种形式申请,且只能在一个居委会申请。

8月14日前,所有领取《申请表》的家庭须填写好表格,并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至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凡超过领取表格日期和受理日期的,将不再受理。

经过各居委会初审及信息录入,各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局等部门审核公示之后,石家庄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将在接到申报材料30日之内完成最终复核和审批,为复核条件的保障家庭发放《廉租住房保障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石房网站进行公示。

据了解,6月底廉租住房保障项目太华家园的主体顺利封顶,已进入全面装饰、装修阶段。目前石市在建的廉租住房有5034套,4个廉租住房项目整体将于今年12月25日前竣工。此外,下半年石市还将开工新建6630套廉租住房。此番廉租房申请受理紧锣密鼓的展开,显示今年石家庄廉租保障工作正在全面提速。

[链接]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廉租房保障下月开始申请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处处长牛景林介绍,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工作拟定于3月20日至4月10日集中申请受理,虽然申请受理时间推迟,受保时间并不推迟,仍从今年1月份开始计算。

居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仍同过去一样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具有石家庄市区常住户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符合石家庄市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0.8倍。其中,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是按照石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确定的,具体界定标准待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目前暂按去年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0564元标准执行。

“今年的申请审批程序流程不变。由户主或推举一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牛景林说,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可由单位开具住房和收入证明,没有单位的申请人则由所在区居委会开具住房和收入证明。此外,孤寡、年老、残疾和大病证明是为解决实物配租按序排分提供的证明。 廉租房保障将可随时申请

“今年的保障政策还有一大亮点,即从5月份开始,为方便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将实行„随时申请、随时受理、及时审核、按时发放‟的办法,即每月的10日前为申请受理时间,审批通过的,从受理申请当月开始实施保障。”牛景林说,去年以前都是一年申请一次,受理一次。

据牛景林预测,随着政府保障范围的不断扩大,预计今年会有15000户达到住房保障条件。而在2008年,石市市区共审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3168户、34198人,并给予保障。

已是廉租户别忘年度复核

需要提醒的是,凡是2008年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证》的低保或低收入家庭均要申请年度复核。牛景林提醒廉租住户,年度复核申请已于本月25日开始至3月10日结束,过期不申请复核的廉租住户将按照自动退出保障处理。

据介绍,为方便居民,进行年度复核的流程大大简化。由申请人带《廉租住房保障证》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申请表》;收入、住房、家庭人口等有变化的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居委会受理申请后对外公示7天,没有异议后进行上报,3月底前发放补贴

申请条件

要点1:具备三条件可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含单身)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二是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三是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其中,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如果得数小于等于零,则均按零计算。如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按上述公式进行核定。

要点2:实物配租实行打分

正在享受社会租赁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同年度内优先选择直接实物配租。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也可享受实物配租。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则不在实物配租范围。此外,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18周岁以下孤儿,只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不实行实物配租保障。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总的原则是评分排队、按序配租,量入为出、递次配租。相关部门将对享受实物配租的申请人,依据低收入家庭住房、收入等状况评分排队。按照实物廉租住房的可配租数量和保障对象在住房、收入、孤老病残等方面的状况,从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开始实施配租,逐步扩大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同一类别家庭按照总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排队配租,如总分数相同,则依次按照孤老病残、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排序。

此外,已确定廉租房实物配租的家庭,自签订租赁协议下月起,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保障情况

要点3:保障标准人均15平方米

如果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被保障对象可享受哪些廉租住房保障呢?

《办法》称,石市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市政府将根据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实时调整并公布。

廉租住房租金方面,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之内的免收租金;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对低收入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之内的按照现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据悉,租金标准执行时不考虑楼层系数、结构朝向、地段位置等因素。

要点4:每套廉租房都得独门独户

据了解,新建廉租住房,将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石市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主要有六大来源,包括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在城市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区域,利用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存量闲置土地或新征土地集中建设部分廉租住房等。

针对市民比较担心的廉租住房建设问题,《办法》对廉租住房规定了一个基本标准:房屋结构安全;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要点5:廉租房租赁合同期1年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拆改房屋结构;不得改动房屋的设施;不得擅自进行装修。租赁期间室内自用部分的维修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廉租住房小区按规划建设的经营性用房只租不售,租金收入主要用于管理经费的不足和房屋修缮。

承租家庭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到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指定的地点缴纳下一季度租金。逾期不缴的,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对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并经催交无效的,可以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并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此外,实物配租的家庭必须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为1年,合同期满前1个月,廉租住户经个人申请、逐级复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到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续签合同。

处罚措施

要点6:七种行为将取消保障

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保障资格、解除《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未按规定时间入住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利用租住的廉租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

凡是取消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家庭,其承租的廉租住房从第2个月起按市场租金收取租金,并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有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被取消保障资格的廉租住户,未在规定时间内腾退的强制清退,不得再次纳入保障范围。

此外,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有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被取消保障资格的廉租住户,能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清各项费用并腾退所租住廉租住房的,其以后又具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仍可纳入保障范围。

各区住房保障局对实物配租家庭的资格进行动态管理,对已经骗租的廉租住房,除收回廉租房外,将按市场租金补交以前房租,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13篇:廉租房申请1

廉租房申请书

团风县住房保障办:

我叫熊仕华,男,1938年11月18日出生,今年72岁,现属崩坡居委会管辖,是团风镇团风港务站退休职工,现住在团风镇沿江路24号。家中共有3人,城镇户口3人,我早已退休,老伴朱姣生没有工作,孙女熊梅也没有工作,经济十分困难,全家三口人住在不到20平方米的老旧危房里,房子阴暗潮湿,居住条件十分差。

特申请廉租房,望领导批准为盼!

申请人:熊仕华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证明

团风县住房保障办:

兹有我站退休职工熊仕华,男,出生于1938年11月18日,今年72岁。全家三口人住在港务站不足20平方米老旧危房里,房子所有权是团风港务站的,房子年久失修,阴暗潮湿,居住条件十分差。

特此证明。

团风港务站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证明

团风县住房保障办:

熊仕华,男,1938年11月18日出生,今年72岁。全家三口人住在团风港务站不足20平方米的老旧危房里,房子所有权是团风港务站的,自己没有房子。且该房屋年久失修,阴暗潮湿,居住条件十分差。请领导解决熊仕华廉租房为盼!

特此证明。

团风镇崩坡居委会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证明

团风县低保局:

熊仕华,男,出生于1938年11月18日出生,今年72岁。全家三口人,住在港务站不足20平方米老旧危房里,房子所有权是团风港务站的,房子年久失修,阴暗潮湿,居住条件十分差。经济又十分困难,全家三口人靠熊仕华的一点退休金生活。望贵局认定熊仕华家庭为低收入家庭为盼! 特此证明。

团风镇崩坡居委会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证明

团风县低保局:

兹有我站退休职工熊仕华,男,出生于1938年11月18日,今年72岁。全家三口人住在港务站不足20平方米老旧危房里,房子所有权是团风港务站的,房子年久失修,阴暗潮湿,居住条件十分差。全家三口人靠熊仕华的一点退休金生活,经济又十分困难。

特此证明。

团风港务站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书

团风县低保局:

我叫熊仕华,男,1938年11月18日生,今年72岁,现属崩坡居委会管辖,是团风镇团风港站退休人员,现住址是团风镇沿江路24号,家中共有3人,城镇户口3人。我早已退休,老伴朱姣生没有工作单位,长年有病在身,靠我一点退休费来治疗,医治又不断根,经常复发。孙女熊梅无工作单位,靠打零工来维持生活,经济十分困难,现住房子是团风镇港站的公房,不到20平方米,屋里面阴暗潮湿,住房条件十分差。因为以上原因,现向贵局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

请审查。

申请人:熊仕华

2011年7月12日

第14篇:申请廉租房条件

申请廉租房条件

关于申请廉租房条件的问题,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我市各乡、镇、办范围内常住的非农业户口;

(二)市民政局、乡、镇、街道办核定的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均1395元/月以下);

(三)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二、申请人必须为户口簿上的户主

夫妇双方为两个户口簿的的户主时,由有代表性的一方申请。

三、申请时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一)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结、离婚证原件与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

(四)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五)自有房或租(借)房的房产证原件与复印件;

(六)租住他人房屋协议或租住公有住房证明;

(七)社区居委会关于该户无住房或现有居住方式、居住地点的证明;

(八)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

(九)孤老病残等人员应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与复印件;

(十)申请人(户主)的近期电子证件相片。

(注:原件由收件人核对与复印件一致后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地点:户籍所在地社区。

第15篇:廉租房申请条件

廉租房申请条件

日期:2011-8-23 来源:系统管理员 阅读:1514 次操作[大 中 小]打印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当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并居住5年以上;

(二)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证明》(以下简称《低收入证明》,具体由民政部门核发);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申请家庭持有民政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

(三)申请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

(四)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下。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当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并居住5年以上;

(二)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证明》(以下简称《低收入证明》,具体由民政部门核发);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申请家庭持有民政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

(三)申请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

(四)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下。

廉租住房配租工作根据申请家庭的困难程度有序推进,并优先安排特殊困难家庭。

配租的两种方式

1、市区范围内持有《救助证》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也可以申请货币补贴。市区范围内持有《低收入证明》的家庭,且为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也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一)孤寡老人、军烈属、一至二级残疾人申请家庭;

(二)夫妻双方有一方年龄在52周岁(含)以上的申请家庭。

持有《低收入证明》的其他申请家庭原则上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实物配租、货币补贴的具体条件,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

2、申请家庭为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参加实物配租,但可以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

(一)现住房建筑面积已经达到保障面积标准80%(含)以上的;

(二)未按规定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协商一致,有偿转让其现住房所有权或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使用权的。

申请家庭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有偿转让其现住房所有权或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使用权的具体办法,由各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下列房产应纳入申请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含已转让、转租、赠与等);

(二)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含已转让、转租等);

(三)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面积;

(四)申请家庭成员房屋已拆迁的,按拆迁补偿安置的实际面积核计;

(五)申请家庭成员有农村批地建房的,按农村批地建房面积核计;

(六)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住房面积应一并核计。

退出机制

因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或房产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退出廉租住房。

民政部门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定期对配租家庭的经济收入情况、房产情况进行审核。对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其配租期满后作出取消配租资格、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停止公房租金减免等决定,并收回廉租住房。

第16篇:市区廉租房申请

市中心城区2012年廉租住房申报工作从2月13日开始

经市政府批准,抚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开始启动。

一、申报范围及对象:六水桥、西大街、荆公路、青云、文昌、城西、钟岭街道办事处和抚北、孝桥、崇岗镇行政辖区范围内,同时符合下列申报条件的城镇家庭:

1、申请家庭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即低保户);

2、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属13平方米及以下的;

3、申请家庭成员必须有申请范围内的城镇居民户口;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存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5、未婚独立申请人须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并且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没有购买、出售或赠予过房产。

二、申报地点:申请人为低保户主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

三、申报时间:2012年2月13日开始至2012年3月13日结束。

四、申报方式:申请人提交申请廉租住房书面报告及低保证。符合申报条件的,领取《抚州市城镇居民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并粘贴好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婚姻证、收入证明、低保证、住房证明、残疾证的复印件。

四、提供资料(申请人必须提供如下资料原件):

1、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状况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核验后退还、复印件收存入档)。

4、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委托书。

5、其他证明材料;

6、填写规范、完整、粘贴资料齐全的《抚州市城镇居民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

五、咨询电话:抚州市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科0794-8283047

第17篇:廉租房申请标准

1、廉租房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三年的方可申请。就是说外地的朋友必须取得唐山市区户籍并满三年才能申请廉租房。

2、在申请人为单身的情况下,要求符合晚婚年龄。

3、已经离异的单身申请人要求离异满3年后方能提出申请。

4、申请廉租房的家庭上年月收入人均低于580元(连续一年)。

5、家庭人数为1人的,年收入要求低于6960元、家庭人数为2人的要求年收入低于13920元,申请家庭每增加1人,按增加6960元计算,依此类推。

6、申请廉租房的家庭人数为1人时要求家庭总资产低于15万元、家庭人数为2人时低于23万元、为3人时低于30万元、4人时低于38万元、家庭总人数5人及以上的要求总资产低于40万元方可申请。

7、无房户或者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应低于7.5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8、被拆迁、有特殊病人员、重残人员、有年龄在60岁及以上人员、居住市政府确定的解危排险范围内房屋的居民。

9、申请楼房配租的家庭人口应当在二人以上。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廉租房申请条件仅限于唐山地区。各地的申请条件由于具体情况不同会出现细微的差别,请希望申请廉租房的朋友就近到当地的相关部门查询当地的廉租房申请条件细则。

第18篇:廉租房住房申请

廉租房住房申请

申请人:杨兰英,女,汉族,现年61岁,现住:元谋县元马镇街道居委会住经井街8号。

本人杨兰英仲风偏瘫多年,老伴又患高血压、糖尿病,现和老伴在外租房住,因年级已高,在外租房不方便,病又多,房东也不放心,将房子租给我们住,所以特请元谋县廉租房领导小组给予批准一套廉租房给我居住,特此感谢!

申请人:杨兰英

2013年6月11日

第19篇:申请廉租房证明

***,男/女,身份证号为:***********,现年**周岁,系我单位******岗位工作,月工资一千元左右。

该同志家庭人口**人,妻子****无固定工作,儿子毕业后无职业,在我单位无住房,特此证明!

*******公司 **年**月**日

第20篇:关于申请廉租房

关于申请廉租房、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相关条件如下:

一、五河县现行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河县城关地区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2年以上(含2年)本县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在本县生活和居住;

(二)县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或家庭人均月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县政府每年公布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不含15㎡);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6000元以下;

(五)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

二、符合以上条件的家庭在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实际居住地所属社区进行申报。

三、保障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人均发放租赁补贴标准为5(元/月/平方米)。

请到户籍所在地所属社区或实际租住地区所属社区申报,详情直接咨询县住房保障办公室,电话:502220

5、5022930。

《石家庄廉租房申请条件.doc》
石家庄廉租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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